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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查报告实用13篇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1

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节日安定祥和,根据地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元旦、古尔邦节、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地安字〔20__〕17号)文件精神,地区质监局结合××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安全检查全地区共出动73人(次),24辆车(次),共检查了锅炉58台,电梯18台,压力容器27台,气瓶503只,查处了4台土锅炉和1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蒸汽锅炉,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19份,发放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资料200余份。

从本次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较规范,应急救援预案较健全,能够及时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坚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能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气体充装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质保体系,气体充装各个环节基本在受控状态中,大部分液化气供气点能坚持持证上岗,重瓶和空瓶分开摆放,能够对气瓶进行试漏检查。其中,××县局组织辖区内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了公司员工的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验证了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并根据存在的不足,及时完善了预案。

二、检查内容

对于本次节前安全检查工作,局领导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并精心安排部署,在三节期间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充装行为的安全监察,重点检查了液化气充装单位充装许可年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等情况。

(二)加大对餐馆、火锅店液化气钢瓶的检查力度,对使用超期未检钢瓶的行为,责令业主限期整改,对业主进行宣传教育,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三)联合建设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对全地区液化气供气点进行了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销售超期未检钢瓶充装液化气的供气点进行了严肃查处。

(四)开展了液化气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各族人民群众正确使用液化气的安全意识。

(五)加强对客流集中、社会影响面较大的重点场所(如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重点检查电梯日常使用维保、锅炉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六)各县(市)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前一阶段对小作坊“土锅炉”、常压锅炉承压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一是检查了小作坊违法使用行为的整改情况,对未进行整改的,或继续使用“土锅炉”、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行为,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二是加大对城郊、城乡接合部的小作坊的检查力度,以消除监管盲区。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液化气充装单位仍然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气瓶行为。从本次检查情况来看,××市城区的液化气钢瓶合格率仅为50%左右。

(二)部分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管理人员、操作员没取证,商场内电梯操作员没有上岗,部分电梯维保记录不全,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

(三)仍然存在“土锅炉”使用和常压锅炉承压使用行为。本次检查中,××县局查处了4台“土锅炉”,目前,4家使用单位已经积极整改,并更换了合格的汽水两用锅炉。

(四)部分造纸厂使用的锅炉存在安全隐患。本次检查中,地区质监局查处了××市再生纸业加工部使用的1台蒸汽锅炉,在该厂锅炉房内,锅炉外壳已经斑驳不堪,管线布置混乱,没有司炉人员值班,据调查,该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也从未进行过定期检验,安全阀、压力表超期未检,锅炉的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四、下一步措施

(一)加大对充装超期未检钢瓶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充装超期未检钢瓶的充装单位要求责令整改,对充装超期未检钢瓶数量较大的充装单位要求其停业整顿;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2

1.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交接验收文件等),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2.对进入施工项目的特种设备,均应造册登记,填写《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台账》,对操作人员、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考核,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安质部备案;自有特种设备还应建立设备履历书、维修保养记录、运转记录等基础管理资料。

3.执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三定”制度,即:定人、定机、定岗位。

4.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定、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安装拆除管理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负责特种设备注册和取证检验。

5.加强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控,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1.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如实填写运转记录。

3.按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月检、周检和日常(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

5.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四、使用、维护和保养规定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适用技术条件,禁止简化操作程序或在合并适用条件情形下使用。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设备使用前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构造、原理及操作规程,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设备与持证的项目和类别必须相符。

3.操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项目设备管理人员汇报。

    5.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期保养。

第五、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 事故发生地点;

3. 事故发生时间;   

4. 事故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5. 事故类别;   

6.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六、安装、拆除规定

1.自有、租赁、业主提供以及协作队伍自带的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施工前,项目部要制定安装(拆除)方案,内容包括:安装(拆除)程序、安全措施,人员(附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的复印件)、机具配备及后勤保障和应急预案等。特种设备在安装(拆除)施工一周前,项目部要将安装(拆除)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单位的法人资质、安装(拆除)许可证及安装(拆除)合同一并报公司技术部门,由公司技术部门组织公司设备、安质以及工程等相关部门进行安装(拆除)实施方案评审备案,评审通过后,由公司技术部门下发书面评审批准意见并通知项目部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安装(拆除)工作。

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方案需报监理等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的,项目部接到公司批准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2.安装(拆除)实施方案批准后,项目部应做好技术交底,并在安装(拆除)前及时到项目所在地质检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3.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公司技术、安质、工程部门以及项目部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联合验收报告。

4.试机自检合格后,项目部应向当地质监部门报检,经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工作程序为:拟装设备进场审验—阅读设备资料—选定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安装拆除协议—编制安装拆除方案——公司审查备案(方案报批)—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开工告知—场地规划整修—施工单位组织施工(项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监督)—过程检查(项目)—过程工序自检(施工单位)—整机联合检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必要时,请公司或集团公司设备、安质部门参与监督)—型式试验(必要时)—设备报检取证—最终交验—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投入使用。

第七、技术管理规定

1.各项目必须建立特种设备预警机制,针对易发、惯性事故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预防响应措施,建立包括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运行故障处理等各项技术规程。

2.各项目租赁特种设备前应查验该设备的定期检验证书,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3.各项目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安装(拆除)特种设备时,使用方应与有相应资质单位签订安装(拆除)合同,合同签订前应检查安装(拆除)单位的法人资格及安装(拆除)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5.当特种设备因改造(维修)使其技术性能或主要结构形式发生变化时,出厂前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6.为防止设备老化带来的功能失效,特种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其中:门式起重使用3年,架桥机使用5年,其他通用型设备一般规定为5年),各单位应按照新机出厂检验标准(如:动载1.1倍,静载1.25倍)进行一次模拟荷载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对设备结构性能进行有针对性的维护、保养和性能恢复性改造。

对特种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如:吊杆、吊具、主梁对接焊缝、制动系统主结构件、应力集中的主要结构件以及重要部位,各单位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探伤检测,对不合规或存在隐患部位,必须进行整改或更换。

7.安装、拆除、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备案资料:

  (1) 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2)安装、拆除、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5)使用单位和安装、拆除、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8.使用单位申请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3)试运行记录;

(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

9.使用单位在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3

(一)监督检查方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根据检查计划,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包括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是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市监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或根据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的,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规定执行。

专项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三)监督检查时限

1.日常监督检查时限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具体由各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本监管范围的实际情况确定。

2.专项监督检查时限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统一部署实施。

3.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特设科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4.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分工及要求

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网格化管理及属地监管规定,由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实施。

2.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特设科。

3.各市场监管所将有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查记录复印件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报告交接书一同及时上报给特设科,特设科以此为依据进行妥善处理。

4.对在辖区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要全面建立起网格化监管台账,并由监管人员确立签字后报特设科存档备案,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对在年度内已经进行了检查且合格的特种设备,在其检验有效期届满时要进行再次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进行使用)。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4

1、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几年特种设备的保有量也随之快速增长。我省除压力管道之外的7类在用特种设备保有量从2008年的66万台迅速增加到2013年的 130万台,四年增加了73%,与此同时,特种设备的用户数量也随之增长,如何为各个特种设备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当前摆在每一个检验机构面前的紧要任务。

针对目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到检验机构报检的诸多不便之处,研究开发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网上报检系统有很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当前报检模式

当前,常见的特种设备定期的报检模式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检验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具体流程见图1)。检验机构受理报检时,使用单位需提供单位名称、设备数量、注册代码等相关信息,检验机构业务人员查找使用单位名下的设备数量、检验日期等信息,核对无误后,计算检验费用并填写检验任务受理单(部分使用单位还会将受理单拿回单位办理检验费申请等手续后,再次返回检验机构),然后办理缴费、检验日期预约等工作,方可完成报检手续。

这种报检模式费时费力,有时使用单位需要多次往返多次才能完成办理完手续。

图1当前报检模式流程

3、网上报检系统

本文研究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网上报检系统充分当前利用普及的网络技术和网上支付系统,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坐在办公室,点击几下鼠标就能完成报检工作,快速便捷,可以大大减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报检工作量。

网上报检系统的报检模式(具体流程见图2)参照当前报检模式,利用网络实现网上报检,具体流程为:首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登录检验机构网站,点击网上报检入口进入报检页面,填写身份验证信息后,系统自动通过数据库查找用户名下的特种设备信息,如种类、数量、名称、状态(在用、报停、报废、注销等)、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过期警示等并列表显示;然后,使用单位手动选择本次需要报检的具体设备,系统将自动计算检验费用;接着,填写预约检验日期,提交报检;最后,系统将弹出缴费页面,使用单位可以选择网上支付、电汇支付、前台支付等方式缴费,即可完成网上报检工作。

图2 网上报检系统流程

4.网上报检系统的几个关键点

4.1用户合法性验证

(1)用户名及密码

每个用户登录都需要有一个身份验证程序,传统上每一个用户都要申请一个用户名及其登录口令(密码),这种方式被广泛应用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网上银行、网上聊天、电子信箱、网络游戏等的登录身份验证上,用户名与口令一一对应,不易出现偏差。

但是应用到特种设备网上报检就不太适用了,原因有几个方面:

a、用户更换,特别是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更换比较频繁,每次更换交接基本上没有,登录用户名和口令很难被新用户所知。

b、设备管理人员更换,能够全面交接的很少,也会造成新管理人员不知道登录用户名和口令。

c、忘记:用户及其管理人员都没变,但是管理人员忘记了录用户名和口令。

这些情况都会造成无法实现网上报检,用户要想实行网上报检就必须派人前往检验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查找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口令,费时费力且无法避免再次丢失,若查不到就必须为这个用户重新注册一个用户名及其口令,当这种情况不断重复后就会造成登录数据库里冗余数据(或者叫无用数据、垃圾数据)大量出现,影响系统的稳定运行。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呢?我们的解决办法是:

(2)、让用户使用已知信息完成登录,如可以用用户在用的某一台特种设备的注册代码,本台设备上一次检验的报告编号,本台设备的出厂编号,以及用户的单位代码,4选2完成报捡。这种方法把静态的身份验证方式变为动态的身份验证方式。

图3系统登录入口界面

图4用户登录界面

这就牵扯到一个如何验证身份的问题,其实方法很简单,下面我就模拟一个用户完成网上报捡工作,当用户输入本单位某一台设备的注册代码后系统就会自动查询数据库里是否有此台设备,若没有就告诉用户“您输入的数据有误”,若查到了此台设备则核对输入的另外一个是否正确,若准确无误就通过验证,进入报检申请页面,否则就判断为非法用户,系统拒绝下一步操作。

(3)、二维码方式

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打印出本台设备的本次检验信息二维码,此二维码具有唯一性,内容包括注册代码、用户名称、检验日期、检验结论、检验员编号等信息,用户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登录报检系统,系统读取二维码的内容判断此二维码是否是本系统生成出具的,若判断合法则进入报检申请页面完成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检,若是非法二维码则拒绝下一步操作。

a、加密

为了保证系统出具报告的二维码信息不被伪造、模仿、篡改、抵赖,须对二维码包含的信息内容进行加密处理,加密的方式很多,我们一般在文学作品里读到的各种超难破解密码都属于古典密码,这种密码的特点是加密密钥与解密密钥相同,只要破解了密码本身也就掌握了加密手段,就可以随心所欲的伪造、模仿二维码了,且采用古典密码算法的加密信息是没办法向社会公开验证方法的,所以这种方法我们不会使用的。我们采用现代密码学技术实现二维码加密手段。

现代密码学技术的最大特点就是加密密钥与解密密钥的不对称性,即加密密钥与解密密钥是不一致的,只知道了加密密钥并不能够解密信息本身,只知道了解密密钥也不能伪造加密文件,在通信领域一般来说加密密钥都是公开的,称为公钥,而解密密钥则不公开,称为私钥,公钥和私钥的分开保证了信息传递的安全性。我们的二维码信息则要反其道而行之,加密密钥为私钥,解密密钥为公钥向社会开放(算法不公开),任何人都可以登录检验机构的对外网站扫描自己手里的报告判断报告的真伪。

为了确保加密信息不被篡改,采用高效的加密算法加上大量不同的加密密钥让生成的每一个加密信息都各不相同,即使对同样的信息内容进行加密,生成的二维码也不相同,这就保证了二维码信息的安全性。当然也可以采用多种加密算法完成加密,不过这样会大大增加系统研制成本(研制一套加密算法可能比开发系统本身难度更大),可在后期升级完成,本文不讨论此事。

b、解密

方法一:在二维码中设置一个标志位用作解密时选择相应的解密算法和解密密钥,或者直接把解密密钥放在二维码某一固定位置用于解密,以验证二维码信息的合法性,这种方式安全性较高但使用起来多有不便。

方法二:另一种方法就是固定一种解密密钥,但加密密钥各不相同,好处是便于广泛推广使用,缺点是实现起来非常困难。

方法三: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都固定不变,好处是技术难度小,容易实现,缺点是安全性不够高,有被破解的可能。

5、警告、预警、查找、申报、预约等功能

用户登录系统后系统会自动弹出警示页面,在这个页面上以列表的形式通知用户:你单位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特种设备数量、类型、型号、安装地点等信息,并提示用户立即报检及检验。

用户也可以在本单位的在用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信息列表中查看属于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如:设备种类、数量、检验时间、是否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等内容。系统提供的查找功能可以让用户对想要查找的内容进行筛选,查找需要的内容,系统从数据库里提取数据供用户参考。

用户可以在在本单位的在用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信息列表中点选想要报检的特种设备添加到《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单》里,也可以在《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单》里删除本次不报检的特种设备,系统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自动计算出本次检验的费用,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立即,也可以通过电汇完成缴费,或者向往常一样前往检验机构业务受理部门前台缴费,可以预约检验日期,提交后完成检验申请。

6、受理、收费

检验机构业务人员接收用户的网上报检申请单,生成《特种设备检验受理单》,收费人员按照《特种设备检验受理单》上列出的检验费金额足额收取检验费,并生成一份《特种设备检验任务单》,业务人员把《特种设备检验任务单》提交给相应的检验部门,由此完成了特种设备的网上报检。

系统按照收费标准自动计算每一台设备检验费,将各台设备的检验费相加得到费用总和,系统以列表的形式将每一台设备的检验费及总和都呈现给用户和业务受理人员

图5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单、受理单、任务单

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单、受理单、任务单其实都是一样的,只不过为了管理的需要在不同的阶段用不同的名称而已,

7、检验预约、检验跟踪

特种设备各专业检验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特种设备检验任务单》后,点击《任务单》上的任务分配按钮,在弹出的本部门检验员列表中选择想要分配的检验员姓名,完成检验任务的分配工作,在这个列表中有每个检验员的待捡设备数量和完成数量,供部门负责人参考。

检验员在网上接到检验任务单后及时与用户联系,若用户未预约检验时间则需确定具体的检验时间,并将预约检验时间填写到任务单中,便于用户、管理者、业务部门查询。

检验员按照任务单上的设备信息前往特种设备用户检验,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实施检验后检验报告与任务单同步传递,以便于及时跟踪每一份报告的具体工位及整个任务的完成情况。管理者、用户、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可以登录系统了解检验及报告的完成情况及目前所在工位。

8、结论

采用网上报检系统能够极大方便特种设备用户,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报检成本,减少出错几率,具有很好的推广价值。

参考资料: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5

(一)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确保其安全高效地使用

很大比例的特种设备事故是因为未能定期检查设备和安全附件失效而导致的。因此,应定期对特种设备各个部件,特别是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失效必须及时维修更换,避免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在遵循安全技术规范章程要求的前提下,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严格监督检验,同时要顺应时代形势的发展,改进检验工作的机制,使检验检测工作更安全高效。

二、做好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催检到位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事先制定好本年度检验计划,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分门别类,并详尽安排每月检查时间,在检查之前通过书面通知#电话告之和直接到用户单位通告这些方式说明检查日期,保证特种设备用户单位的定期检查的按时进行。

2.检验计划合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催检用户单位报检信息和按计划应检情况相结合,让直接负责检验的部门进行突击检验。

3.严格检验

检验现场,必须对用户单位在用特种设备注册情况、是否有逾期未进行检验、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资格这三方面进行确认,并保证检验过程中检验的设备比例合理、检验项目和部位到位,一旦发现不合规定的情况及时上报检验检测机构。

4.强化检验过程中隐患处理机制

检验员如若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管理规定,对用户单位签发检验意见书,详细说明隐患所在,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隐患。如果用户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要求,则认定其设备使用不合理,不出具检验报告合格书并向上级督察部门提出督察建议。

5.正确利用检验报告书

检验人员在检验过后必须仔细记录相关数据,在规定工作日内提供检验报告书,做好送审报告工作,确保报告能够一次通过;

6.做好反馈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受检验部门的最终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反馈给用户单位,促使用户单位进行整改。

(二)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效率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需要各种检测仪器,如何对检验检测仪器进行有效管理、提升检验检测的效率,是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和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1.科学系统地配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的配置,需系统地对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保证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要科学合理配置其仪器,使其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具方便操作的实用功能。

2.对所采购仪器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入库并校准

在科学系统地采购好检验检测仪器后,交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质量验收,各方面符合规定后入库并做好库存期间的保养工作。这项工作由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负责。

(三)提升检验人员工作能力,升级检测装备,保障检验质量

特种设备的检验是一门技术含量高的工作,需要检验人员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检验人员要具备能够独立处理检验过程所遇到的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人员储备,检验工作就无法进行,检验工作的质量更无从谈起。随着技术的发展,检验检测仪器更新换代迅速,一些新仪器的出现更是要求检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必须得到提高。以往传统的仪器及其操作手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检验工作的需求,所以为了保障检验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检测装备的先进性急需提升。

(四)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只进行检验相关操作,如需进行非检验操作时,需要得到用户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指导。检验人员去检验之前,应提前通知用户单位,要求其停止对将被检验部位进行组装、钻孔、探伤等相关操作。如检验过程中需要上到高处,需要注意扶梯等是否牢固,以确保检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如若特种设备的零部件有松动,并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在检验前将其固定。

(五)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培养员工重视检验质量的工作意识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6

通过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使我镇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基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力争杜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二、整治时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时间:2014年2月22日--12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1、检查企业、学校、幼儿园以及商场、宾馆、酒家、饭店、餐馆、医院、游戏厅、网吧、招待所等全镇企事业单位在用的气瓶、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危化品罐车、吊罐、起重机械、娱乐设施、电梯、货梯、升降机、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整治情况;

2、检查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土制锅炉、土制杀菌锅等压力容器及土制升降机、土制电动桥门式起重机、桅杆吊等起重机械的整治情况;

3、检查辖区内各种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气瓶等)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使用;

4、检查特种设备档案建立及日常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

5、检查石雕、木雕、石材加工场所、冶金行业非法违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起重机械及其他特种设备;

6、检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及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7、检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施工的。

三、整治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开展,具体如下:

1、宣传发动阶段(2月22日至2月28日)。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公告、通知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的意义和重要性,引起本镇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重视,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和认可,自觉行动起来,积极主动配合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至8月31日)。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小组的牵头部门市质监局西天尾工作站要深入到本镇辖区内的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一次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采取有力措施,严查事故隐患,不留盲点死角。

3、督促整改和规范管理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针对查出的问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及时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注册登记,纳入规范管理,对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的单位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直到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为止,绝不心慈手软。

4、验收评比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小组将对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总结好的整治经验和方法,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不认真开展整治、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并把整治结果上报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整治措施

1、对企业、学校、幼儿园以及商场、酒家、饭店、餐馆、舞厅、游戏厅、网吧、医院、招待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扶梯、游乐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要查清设备的来源渠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设备有无使用登记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无张贴或悬挂在设备的显著位置上、是否超期未检、有无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有无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设备运行状况是否良好。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要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土制锅炉、土制杀菌锅等压力容器,发现一台要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报废并就地销毁,决不姑息迁就,留下事故隐患。

3、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土制升降机、土制电动桥门式起重机、桅杆吊等起重机械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查封。本着保证安全、堵疏结合的原则,经安全技术鉴定后,对有改造利用价值的土制起重机械,要责成使用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其原有基础上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改造整改,经法定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予以发证使用,使之纳入规范管理,对无整改利用价值的予以报废处理,并责令使用单位自行拆除。对那些拒不整改或不自行拆除的单位,组织力量依法予以取缔,达到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目的。

4、对个别养殖场拒检使用的锅炉等特种设备,要依法予以查封,并责令企业依法申请定期检验,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要坚决依法采取对其重要零部件进行扣押等强制措施,直至检验合格,安全使用为止。

五、整治要求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7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分厂及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五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公司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三十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8

一、选出适宜样本

(一)抽样特有的意义

检测时段的前期抽样,是质检人员经由随机抽取,得到可用的检定样本。抽样这样的流程,应当表征着公正的特性;选出来的各类样本,应能折射出真实情形下的工艺水准。抽样特有的步骤,是检定中的初始步骤,带有侧重的价值。检测主体要依循拟定好的抽样规制,正确抽出可用的这种样本。

检定前期特有的抽样,是通过判别样本的特性,来辨识批次范畴内的产品特性。拟定出来的抽样流程,密切关联着多层级的产品表征,也影响接续的检定精准性。若抽取得来的样本,没能折射出物料现有的一切成分,则检定得来的数值,就没能带有全面的特性,甚至误导接续的产品制备。由此可见,抽样依托着的技术手段,关涉质检工作特有的水准层次。

(二)应被注重的细节

拟定出来的抽检方案,应当带有适宜的特性。抽样单位制备成的样单,应被审慎填写。选出来的抽取方案,要凸显着代表性,经由抽样以后,妥善存留这样的档案。抽样检定特有的流程中,依循细分出来的产品特性,拟定明晰的文书记录。抽样预设的检定手续,应当带有完备的特性;关联着的抽取程序,也要完整精准。

预设的抽取数目,关联着预定的这种规制:若要添加原初的抽取数目,则审慎变更拟定的表单。采纳惯常用到的随机途径,它可以分出分散态势下的随机抽取、没能附带着条件的这种抽取。抽取得来的样本,应能表征着随机的特性,慎重缩减这个时段的随机误差。样本抽取关涉的人员,应能拥有高层级的素养水准。抽样依循的流程,要带有真实的特性,回避明晰的倾向性。从制备出来的批次产品以内,随机予以抽取,提升这一流程的公正特性。

二、精准层级的提升

(一)检定中的精准性

最近几年,经济互通关联的活动,凸显出频繁的倾向;平日以内的产品检定,是经济范畴中不可更替的环节。产品检定关涉的各类流程,关涉的范畴偏大;这样检定得来的数值,密切关联着接续的企业决策、消费者更深层级的利益。

产品检定特有的精准程度,涵盖着惯常提到的绝对误差、相对态势下的这种误差;它表征着这些误差潜藏的一致属性。产品质检得来的结果,应能折射出数值特有的差别状态、随机范畴内的综合成效。不够明晰的检定数值,会耗费掉偏多的检定资源,造成批次范畴的产品报废,带来偏大的损失。

(二)明辨细节误差

产品检定特有的流程中,人员素养这样的状态、选出来的测定仪器、质量查验的方式,都会关涉检定得来的结果。即便预设了同一方法,经由多次的检定,也会得来不同数值。这就表征着,测定时段中的误差,是很难回避掉的。为此,选出来的适宜方式,应能提升原有的精准性。在测定制备出来的同一产品时,不同情形下的测定流程,会涵盖着细化的成分偏差。因此,应当明辨产品特性,选出适宜的测定路径。

若检测得来的真实数值,处于特有的临界情形,则慎重考量潜藏着的不确定特性。不要单纯依托一次检定,就得来判别的根据。为保证测量得来的数值可靠,记录下来的原初记录,应与查验到的真实状态,保证应有的一致性。着手去测定以前,应能明辨预设的执行指标,是否折射出周边范畴的环境条件;若发觉了带有干扰特性的某一仪器,则应妥善去调和,随时去纠偏及校准。做好初始时段的测定演练,明辨关键环节特有的细节事宜。

三、拟定明晰的报告

(一)检测报告特有的价值

产品质检制备出来的数值报告,是归整得来的性能报告。这样的报告,折射着项目测定范畴内的真实结果。经由数据的归整,供应了技术特性的关联报告。记录下来的这些数值,表征着公正特性的检测根据,带有法律的成效。检验报告涵盖着的产品特性,也被存留成技术资料。书写出来的这种报告,是检验机构制备成的检测产物,密切关联着测定水准。记录着的质量数值,反射出企业平日以内的信誉,是质量范畴内的执法根据。除此以外,客户特有的消费利益,也关涉检定得来的数值结果。

(二)依循规范去书写

调研得来的数值表征着,每年时段内,质检报告特有的失真状态,都会引发数目偏多的诉讼、其他范畴内的产品纠纷。为此,应当依循给出来的规制规则,审慎拟定这样的报告。报告书写关涉的各类规制,涵盖着质检依托的手册、关联着的程序文件。审验得来的数值,带有精准的特性及可靠的特性。质检报告拟定出来的多样格式,都应当依循最佳的编排,表达出精准的、明晰的质量规格。不同类别之下的这些报告,应当依循细分出来的流程,逐个予以拟定。然而,拟定好的这种标题,应能符合预设的计量认证、查验及接续的验收指标。

质检部门经由报告的查验,能获取明晰的质量数据,掌握各层级的产品信息。测定得来的报告结果,应当带有全面及真实这样的特性。书写下来的若干信息,都要提炼出精准的结论;归结得来的建议,要带有简明的优势,做到应有的科学化。应被慎重查验的关联细节,包含着接纳检定这样的企业称呼、产品预设的型号规格、标准化态势下的判别结论。

质检人员原有的素养水准,也应被渐渐提升。加强对这一范畴人员的查验及培训,检测人员要依凭合规的资质,才能予以上岗。加强平日以内的素养培训,以便熟识细分出来的测定指标。

四、结束语

产品检测细分出来的流程,是经由慎重的比对,明辨各个层级的产品特性。经由比对及查验,发觉了潜藏的质量弊病,并着力去纠偏。应当注重这一时段的质量检定,写出明晰的检定报告,以便供应后续的查验根据。产品检测特有的分支工作,是质量管控中的侧重部分,能够助推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9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二十七、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二十九、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十三、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十四、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十五、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9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10

特种设备的管理在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关系到企业的效益和发展,因此,一定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加强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施工单位我们有责任提供系统、完善的特种设备竣工档案给建设单位。

我施工单位在积极创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过程中,初步建立了符合特种行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档案管理体系,在全面加强企业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对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配备了特种设备的档案专门管理人员,重点负责特种设备档案管理,有效地加强了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防止了重大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伤亡事故的发生。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主材、焊材、主要测量机具等至关重要,必须在检查范围和具有可追朔性,做好每一环节工程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对公司今后的维修、改建和扩建、招投标工作(扩大业务、承接任务)等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针对特种设备制作、安装许可证每一周期(每四年一次年审)还要进行资格认证的换证,对其资料归档和质保体系的运行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公司制定相关条例对特种设备资料整理,要求单独组卷整理归档,在原有基础资料上进行规范整理。

1、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档案的资料收集

1.1特种设备安装前期资料收集范围应该包括:安装合同、合同评审、施工图纸、向施工当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材料(备案)-填写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告知书(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现场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登记(并附上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书);企业安装资质文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及安装许可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家提供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施工方案、工艺评定文件等材料。

1.2特种设备安装中期资料收集范围应包括: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及安全技术交底资料、施工过程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等。

1.3特种设备安装后期及完工资料收集范围应包括:自检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向施工当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申报表” 并提供安装告知书;施工图纸;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施工方案;施工合同;施工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所有施工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手续完善后由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合格证及验收报告”、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1.4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期间资料收集范围应包括:维修合同、维修计划、维修记录、自检报告(年修)、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及验收报告(年检)、顾客(指建设单位或业主)满意率调查报告等。

2、企业常规特种设备分类(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的资料收集具体详述

2.1锅炉的项目划分(编制整理依据)

锅炉应把每单台锅炉本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如果含汽机时,汽机安装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全部工程可合为锅炉本体安装。根据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要求的锅炉安装施工单位需提供的施工过程资料散装锅炉安装监检安装单位需提供的安装竣工资料目录:

2.1.1、安装质量证明书封面(或竣工资料封面)

2.1.2、工程验收会签(含锅炉相关基本技术参数,必须三方签字盖章)

2.1.3、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

2.1.4、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2.1.5、锅炉钢架复查记录(监检人员签字)

2.1.6、焊丝、焊条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包括安装使用的所有规格并盖红章)

2.1.7、安装或使用单位采购(非锅炉制造厂提供)的给水管、主蒸汽管、排污管、弯头、大小头等管材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盖红章)

2.1.8、安装单位或使用采购(非锅炉制造厂提供)的法兰、紧固件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盖红章)

2.1.9、无损检测报告

2.1.10、合金材料(含紧固件)焊接接头(焊口)光谱核查报告或记录

2.1.11、锅炉本体水压试验报告(监检人员签字)

2.1.12、锅炉范围内管道水压试验报告或记录(监检人员签字)

2.1.13、安全阀整定记录

2.1.1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记录(包括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整定值等调整记录)

2.1.15、燃油(气)锅炉锅炉配套燃烧器的型式试验证书

2.1.16、锅炉72(96、168)小时试运行记录

2.1.17、锅炉总体验收报告或记录

2.2根据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要求的压力容器安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需提供的资料

2.2.1、焊接及安装施工记录

2.2.2、基础沉降观测记录、工艺评定报告等

2.3根据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要求的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单位需提供的施工过程资料

2.4根据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要求的起重机械安装施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每台起重设备可作为一个分部部工程来划分,如果该工程起重设备台数多,超过10台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来划分。轨道安装、天车安装,电器安装作为分项或子分部。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11

三、专职执法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对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和安排,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立案处罚;发现需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需要进行强制检验和依法应当整改的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监察机构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行政处罚执行结果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者报送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录入。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做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检验,并将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立即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按照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提出的要求开展检验;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五、法制工作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承办特种设备重大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办理特种设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特种设备案件听证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案件办理质量和依法行政情况。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中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

七、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确保行政案件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权利、听证、执行、结案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八、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九、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12

二、整治内容

结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治,签订承诺书,建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特种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是否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措施、专项救援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并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是否按照《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台账是否规范、台账内设备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特种设备是否全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是否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及时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都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或校验申请。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作业;持证人员是否全部进行了聘用并确保为本单位人员;持证人员是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培训活动并提供相关记录。

三、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3月15日-3月31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宣传,使企业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意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请各监管科室、队于4月1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及监管的危化品企业名单报特监科,由特监科汇总后于4月3日前报市局。

2、自查自纠(4月1日-6月15日)。各危化品生产企业根据整治内容及《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信息及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自查过程中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的特点,对重点监控设备要按照《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重点监控,重点排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本单位实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目标。同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深刻整改,形成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可参照《规范》中《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相关内容。各危化品生产企业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和自查自纠报告一式两份,于6月14日前分别报监管科室、队和市局特监科。

3、检查整治(6月16日-8月31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并邀请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专家成立检查小组,明确工作职责,依据《规范》中相应类别企业的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的内容,按照“集中检查、专家分析、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责任到位”的原则,对照企业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人员情况等整治内容逐项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全面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邀请特种设备安全专家进行论证分析,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检查的同时填写《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压力容器检查情况汇总表》、《压力管道检查情况汇总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查情况汇总表》、《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记录表》。

4、完善信息(9月1日-9月1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中设备信息及通过现场检查确认的设备信息,与金质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的设备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完善,确保特种设备纳入动态管理。

5、总结验收(9月16日-11月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并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县局将于9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监管科室、队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将于10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监管科室、队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工作落实到位,抓紧抓好。在开展“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实效。

2、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放在首位,与“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有机结合,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台账,做好企业自查自纠与报告,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

3、周密部署,细致检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检查细致到位,不放过任何隐患问题,提高安全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特种设备检查报告篇13

1、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准则》,明确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事故预案演练。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要求申报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定期校验、维护保养等义务,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事故时的应急保护措施等知识和能力,并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按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要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投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2、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实现特种设备监管的“条块结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要配合质监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建管、交通、工商、教育、公安、机动车检测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动态,督促使用单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义务,配合质监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治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建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设工地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违法起重吊装作业的力度。加强对流动起重机械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相应操作证书的流动起重机械,必须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安装有承压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内河港口起重机(码头吊)的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源头监管,应结合企业工商年检,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持证操作、隐患整改等内容纳入年检内容,对经质监、安监等部门确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限制其进入市场。

教育部门要将学校、考试指定接待宾馆的电梯、锅炉、伙食单位民用液化气瓶使用等与学生生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学校日常及“中高考”期间的安全检查内容。

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对符合注册条件或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流动起重机械进行车辆检测,出具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时,必须在备注栏签注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册代码、起重机检验报告编号及下次检验日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业务时进行协助核对,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不按上述要求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进行监督,公安部门将对其出具检测报告视作无效处理。

三、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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