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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建设实用13篇

生态环境建设
生态环境建设篇1

引言

通常所说的生态环境主要就是指能够影响人们生活和发展的各种不可再生资源的总称,这些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是指水资源、土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这些都是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与人们的生活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所以也就出现了一些过度消费现象,林业资源作为我们生活消费的必需品同样受到了人们的大肆破坏,出现了过度消费的现象,造成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步履维艰。

一、林业生态与林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生态环境是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其中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其气候资源,是复合生态系统。生态环境体系中所有成分之间相互联系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也就是说当人类过多的砍伐树木之后,必然会导致水土流失进而地表,植物死亡,无法耕种。在我国过度砍伐现象仍然严重,在福建低山丘陵区,山区树木资源被无节制开发,水土流失严重。虽然生态文化的提出符合时代的主题,但是生态文化作为抽象的物质很难通过文字进行解释,因此通过林业生产将生态文化物质化,让人们了解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开发森林资源的意义,从而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当今社会,能源的消耗日益严重,林业作为可再生资源对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当下合理规划林业生产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林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是林业生态的关键。在我国林业生产虽然取得了显著地成绩但是问题仍然很严峻。我国森林覆盖率很低,砍伐严重,而且质量不高。尽管加强了人工种植但是经营水平不高且树种过于单一。所以,在林业生产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进行不合理砍伐,要充分考虑长远的经济效益。林业的生产发展是以林业的生态为基础,只有实现了林业生态有一个完善的生态体系才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合理的林业生产推进林业生态体系的完善,可促进林业生态的持续发展。只有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他们共同发展。

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林业经济发展的观念不符合时代要求

目前,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观念陈旧落后,依然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的最终目标,林业经济采取的管理措施全部以增加利润为前提。对于当前社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没有深入贯彻落实,忽视林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没有考虑到林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需求,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完全割裂,没有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

(二)森林资源呈下降趋势,林业经济结构缺乏多样性

林业经济以森林资源作为发展基础,需要充足的森林资源作为支撑。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不到位,影响了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导致森林资源呈下降趋势,并且质量和数量都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并且在林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林业经济缺乏管理,经济结构单一,初级产品所占经济发展比重较大,技术含量较低,产业结构存在不合理现象,影响了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林业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严峻考验,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林业经济的生产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林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生产技术起着关键作用,在林业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目前,我国的林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技术落后的现状,与先进的林业生产技术存在很大差距,并且我国在林业方面的研究较为滞后,科研成果缺失,导致林业经济的发展科技含量不高。与此同时,林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管理制度的制约,缺乏科学指导,使林业经济的市场运作混乱,管理制度陈旧,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林业生态建设的有效措施

(一)积极植树造林扩大地表覆盖,减少水土流失

一直以来由于人们环保意识淡薄大肆砍伐树木,使大面积地表失去了防固能力,水土流失严重,所以说要想减少水土流失就要积极的植树造林,只有地表覆盖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改变林业生态环境。所以说,在进行植树造林的时候可以根据当地气候因地制宜,栽种适合当地物候的植物,尽快增加植物覆盖,使更多的地表被覆盖。

(二)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种植方式来实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植物成长

在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中采用科学规划是必要手段。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更多的科学技术走入了人们的生活。一些干旱地区大面积的植被遭受自然破坏,其主要是由于天气干旱以及一些病虫侵蚀导致的,由于植被本身稳定性就较差再加上受到一些自然环境的影响导致大面积植被死亡,所以说在进行植物栽种的时候一定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植物。另外还要注意栽种空间的设计,要注意将不同品种的树木混合栽种,要栽种一些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树种,这样就可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在美化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同时还可以提升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

(三)扩大林业产业的整体实力

林业生态环境的合理建设及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林业产业实力的壮大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开展,根据工业化、市场化、生态化建设新要求的提出,加快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实力已经成为了林业发展的核心。各林业企业要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作业,开展多形式加工工作,对野生动植物加以利用,并带动旅游业和种植业发展。与此同时,还应该逐步转变林业发展经营方法,变“粗放型”为“集约型”,扩大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发展循环经济,做好节能工作。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生态网络工程

由于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这是最基本的保障。还要结合时展,引进和应用信息技术,实现林业生态保护的信息化建设。应该依靠政府、各社会部门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建立林业生态网络工程。不仅要改变传统的轻养护重建设的理念,还要根据当地的情况,种植与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树种,经济发展能为林业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合理的林业建设也能促进经济发展,这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符合。另外,还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资金管理。白城洮北区林业局应该与本地的政府密切配合,坚持集体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扩大资金来源,从而为林业生态建设提供有效地保障。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已经逐渐提上了国家工作重点日程中来,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作为环境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受到的关注度自然更高。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走一条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势在必行,对当今社会也有非常巨大的作用。对此,我们一定要加大资金投入数量,做好宣传工作,帮助人们树立生态环境建设的新思路,坚持遵循自然规律,并做好人与社会、森林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为我国林业建设水平的发展作铺垫。

参考文献

[1]中国工程院“21世纪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综合报告[J].中国工程科学,2000,08:1-17.

生态环境建设篇2

当前,在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与进步,同时生产力水平也在日渐提高,对此,城市化进程正处在进展当中。但是在城市化进程发展中随之带来的也是人口的增加、环境的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大量的消耗等问题。如今,在人们用审视的眼光去看待生态环境平衡问题,而给我们带来的却是发现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已经变得很脆弱了,并且已经不能再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路线继续走下去了。因此,怎样可以调控好城市建设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值得我们去思考并且进行解决,同时也探索出可以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两者关系的途径,从而实现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与人类之间和谐发展的关系,也作为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因素。

1 对于城市建设的主要特点

1)对于城市建设,作为人们生活的物质载体,而城市的空间形态与自然景观则是人们主观向往的物化表现。在人们生活的环境与自然城市景观两者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同样两者之间也有着互相影响的关系。在人们所生活的空间里其最主观的思想就是可以引导城市空间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也对所存在的环境条件给予一定的影响力。在城市建设中作为一个可连续发展的过程,而在城市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中是两个可以相互影响的空间与时间的演变,并且可以得到创造城市空间与环境景观的各种要素。在城市建设环境的基础的本质就在于人们主观的思想对物质的显现。所以,以合理科学正确的建设城市规划设计思想的本质在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相统一的并不存在矛盾,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2)在城市建设的生态系统中它是属于经济、自然和与社会相复合的生态系统,所包括在环境系统以及生命系统中,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人们生活的环境与活动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环境建设已经成成为宏观的指导方案,在优化合理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组织城市建设空间环境的重要策略,因此就必须要重视具有生态观的思想。也只有提高了生态环境的主观意识,才可以更好的指导城市建设在未来的建设中以打造生态环境城市的方向前进,并且建立起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当前,对于规划城市景观设计在城市建设中已经广泛地得以应用;

3)在自然界城市建设所占的空间是很小的,但是却集中了大量交通、人口等方面,并且也建立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对此就会产生很多损害城市环境的污染物质,对原始的生态平衡造成了改变,也改变了城市物理化的环境,比如在城市里的温室效应以及土壤板结等情况。在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当中,对于城市化发展的过程是会不断地影响环境的自身变化,同时也改变了人们在生活、生产方式的形态,与此同时,通过其它途径给环境造成的环境问题也严重影响了人们生活的健康状态,从而引起了公害。在当代城市建设中人工生态环境系统是比较脆弱的,并且在生态过程上是需要耗竭性的,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于因人口高度的密集性,因为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并不是完全开放的,它主要的表现就是需要其它生态系统全面的支持,需要大量的人为输入物质与能源力量,同样在城市环境中生活的人们所产生大量的废物也需要通过其它生态系统进行消化处理。

2 加强提高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

1)在城市化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作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因素就是绿色生态问题,这是在城市发展与城市规划过程当中必须要高度重视的关键问题。在城市建设的规划当中对生态环境也越来越得到了全面的注重,因此城市生态环境的发展就会向人们主观意识的方向进程,对于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也会大大的提高,不断的改善。对此,在环保部门必须要制定相应的环保指标,从严管理生态环境问题,全面充分的开展生态环境的检查活动,对于那些严重违反环保法规和法律给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部门必须要进行依法的从严处理。在环保等相关单位的全力积极配合下,严厉打击给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违反环保法规意识的行为;

2)对于城市环境建设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同时涉及了城市建设发展的每个不同层面,所以,需要把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得以快速发展的必要手段和措施,也是推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有效依托。充分全面的坚持以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策略,调整合理的用地需求,优化用地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化,并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式可以转变成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和根本方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治理环境结构性污染的关键因素,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主要方法。在加强提高高效益、低消耗、少污染的现代服务与技术产业,改变原料利用的结构,以减少不必要的能耗,加强提高应用太阳能以及生物能等方面的清洁能源;

3)在建设生态环境的城市中必须要全面的被社会大众广泛的接受作为主要基础,运用全社会人员共同参与的力量,奠定绿色环保与生态建设基础的力量。也只有通过应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共同参与才可以实现社会、资源和环境与人类之间相协调发展的目标。所以,必须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积极引导和鼓励全民参与生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事业,大力倡导生态文化,提倡绿色、低碳、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还可以通过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危机感、责任感,使生态文明观念、可持续发展思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人人心。

3结论

总而言之,对于生态城市的建设不是一个简单的急于功利的问题,而是需要通过长期而久远的阶段任务,作为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过程。然而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计多复杂的问题,从规划建设生态城市,建设生态城市的主要机制、主要理论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的问题等待加以解决。所以,在建设城市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上则需要以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科学合理综合实践地加以进行。

参考文献

[1]邹良楠.保持城市建设中生态环境的对策浅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9).

[2]庄志强.浅谈城市建设和城市生态问题[J].科技资讯,2008(2).

生态环境建设篇3

(一)定义

简单的说,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发展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等。深层次的又可以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去理解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从宏观角度上来说,是与金融业发展有关系的政府、社会因素的综合,其实就是与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关,包括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等等。从微观角度上来说,包括法律制度,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等等。

(二)建设的意义

1.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商业银行的发展除了和自己的经营实力有关系之外,外界环境对它的发展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金融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而区域的经济发展又会影响当地商业银行的发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良好则会吸引大量企业进行投资,在银行进行存贷款行为,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的发展。

2.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各环节相互脱节,社会信用信息分布广泛,并没有统一的可以集中处理大量信息以及查询信息的系统,社会资源不集中。有些不法分子正是通过这个漏洞谋取私利,出具假审计报告,使得整个社会信用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以及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提高信用水平,就必须要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严格打击不讲信用的行为,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改善金融法治环境。当前金融法治环境并不良好,存在很多问题,民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而且纠纷案件诉讼和执行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导致金融吸引力下降。近几年,不少地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业发展,对金融资源的流入有很大吸引力。但从长远角度来看,金融发展所获得的政策支持,尤其是法律环境的支持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农村金融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它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的生活。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便利农民的生活,同时也加强了农村与城市的关系,促进农村城市一体化。

(二)存在的问题

1.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直接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农村经济大量外流。根据报道,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着农户“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现象,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大于贷款,形成资金净流出。

2.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很多法律已经不适用于农村的金融发展。现行的法律规章中并没有针对农村金融的专项法律,不能够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实事求是,自然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而且也没有严格的严惩制度,针对企业所做的不法行为无法采取合理的惩治措施,不仅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还影响了信用水平。

3.农村经济基础差。虽然我国是农业大国,可是农业发展却并不被看好,成本高,风险大,回报率低。农业发展水平低下,农民收入极低,使得很多人都不愿意从农,甚至很多人都认为从农是羞耻的。农村金融机构想要一展宏图,奈何只能在贫瘠的土地上苟延残喘。

三、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区域金融业的发展依赖于该区域的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强地方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宣传力度不足,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虽然政府出台了很多关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方案,改善了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但是在各种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更多只是集中在政府和金融企业的管理层面,而其他企业管理者、居民,甚至金融业的普通员工了解的并不多。根据调查,很多人并不了解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占多数的平民百姓来说更不懂得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义,这使得我们的政策施效果大打折扣。

(二)政府有时会干预金融企业

有些时候地方政府还会通过行政干预强迫银行对自己重点扶持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迫于政府各个部门的压力,银行只得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办事。

四、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方案

(一)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居民的金融意识,广泛开展金融业务、金融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多向人们普及金融知识,通过媒体等有力途径大力宣传金融理念,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全社会对金融生态环境的认识。需要金融行业与媒体行业的共同配合,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舆论环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是一项艰苦又复杂的项目,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体的共同努力,真正实现全国人民都能知通知晓金融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二)健全完善法制建设

虽然我国近几年来在金融法制建设上逐渐完善,但是仍难以适应当今金融环境日新月异的变化,金融业的法制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政府应该加大维权力度,加大严惩制度,提高企业与个人的法律意识,此外还应该实事求是,根据不同区域制定相应的法律方案,提高法律方案审批和执行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案件中金融案件的立案率、结案率和执行率。不能放过任何一个不法企业与个人,全力加强完善法律制度,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切实保障金融机构、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信用秩序。

(三)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行业,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保障要加强各级政府对金融生态的推动与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应该做好金融工作的领导协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政府的鼎力支持,政府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要把改善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要纳入对各级政府的业绩考核范围,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政府还应该密切金融企业与客户的关系,让客户更多的了解金融,同时也让客户有更多的防卫能力。但是政府又不应该过分的干预金融企业,减少不当的行政干预,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主动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企业的发展,从而提高整个国家的综合实力。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的好坏严重影响金融生态环境,所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社会信用系统建设是促进金融生态优化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诚信意识非常淡薄,失信行为经常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天平的稳定。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也曾部署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应该将诚信建设放在显眼的位置上,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应该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大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对金融C构、企业以及个人失信行为的监督,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五)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

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政府应该要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构建多元化发展的金融业,这样可以形成各个部门相互制衡的现象同时也可以相互合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同时要高度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地方政府应在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良好的竞争范围,让商业银行通过良性竞争更好的发展自己的实力,同时政府也应该重视商业银行对自己的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评级等级,以此争取商业银行对自己的资金支持。

五、总结

在金融行业竞争激烈的今天,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都非常重视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无论政府实施力度有多大,最重要的还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与个人协调好关系,共同努力,才能促进中国的金融发展,才能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力。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12).

[2]梁磊.浅析甘肃金融生态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陕西教育理论,2004(6).

[3]赵国永.关于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思考热.2008.

[4]宋延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探析.2009.

生态环境建设篇4

近年来,自治州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加强行政和司法环境建设,努力创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改善。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州直行政辖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理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实现自治州经济金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信贷结构调整,合理配置经济金融资源,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努力营造社会和谐、金融服务优良、支持经济有力、良性互动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总体目标:建立由州政府主导,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牵头,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的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从20**年开始,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金融生态良好区域,以增强地方经济吸引外部资源的能力,实现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一是国家金融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辖区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相协调,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提高,逐步改变经济增长过分依赖投资拉动的状况;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快,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得到完善,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信用水平显著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良好的信用环境得以构建;三是搭建起政府、银行、企业沟通平台,建立政、银、企合作协调机制,银企关系融洽;四是金融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执法效率明显提高,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得到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五是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保持合理水平,为自治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切实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县市要紧紧围绕自治州中长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大力实施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把握地方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研究和制订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征求金融部门的意见,以对重大产业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性、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确保出台的区域产业政策与国家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相符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各项有利于自治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涉及金融业务事项的办事效率,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1.整合各类信用资源,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工商、税务、司法、海关、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行征集州直企业、个人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将政府各职能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平台。

2.深入开展创建“和谐**”活动,普及信用知识,不断推动信用评价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学习金融知识,培育和提高信用意识,维护金融权益,共同创建“和谐**”。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主动使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使用,减轻银行柜面压力,有效缓解银行排队现象。在乡村广泛开展“信用户”评定和“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对“信用户”和“信用村镇”的信贷需求给予优先满足;在城市大力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积极建立“小额担保机制+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机制。

3.全力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行要依托企业征信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为金融机构管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提供依据,为企业经济交往提供服务,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信息平台。

4.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多渠道、多方位增加信用担保基金,充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扩大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范围;通过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能力;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运作”的要求,规范发展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房产、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效率,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建立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的业务监测体系和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定期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促其退出市场,逐步提高中介服务的公信力。

6.推动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探索内外部信用评级结合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借鉴内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强协调和宣传,积极开展奎屯市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遵循政府推动、人行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调动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弥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不足,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的协调机制。由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召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座谈会和银企洽谈会,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银行、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融通、金融服务、信用环境、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金融机构要主动向企业介绍金融改革发展情况、信贷政策、金融新产品等情况,使企业及时了解信贷政策、信贷审批管理程序、新的金融产品等信息;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行业情况、企业内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提高企业财务透明度,让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以增强互信,不断密切银企关系。

(四)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司法部门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自觉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加大金融案件审判力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使用简易诉讼程序,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同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做好企业破产、改制工作,协助债权银行加大对各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行为公开曝光,进行严厉打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保证债权银行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依法落实金融债权。

(五)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人行要结合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研究制订出台区域性的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指导意见,促进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治州中长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行的政策性指导意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州发展战略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同时,还要继续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贫困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使有效信贷投入逐年增加。密切关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通过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增强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找准市场定位,突出经营特色,满足社会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州长任组长,州宣传、纪检监察、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检察院、法院、公安、海关、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和组织协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协助领导小组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人行要疏导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建立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司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环境建设,增强公平、公正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提高执结率;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向金融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守信经营;发展计划、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诚信守法;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促其合规经营与公平竞争;各金融机构要以防范风险为立足点,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建设金融生态环境方面的有效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建立健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

(一)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联席会议由**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或成员单位提议经组长同意召开。会议主要研究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辖区经济金融形势,认真落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快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各自联系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事宜,建立综合信息互通制度,实现经济金融政策、经济金融统计数据、辖区经济金融重大情况等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要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同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州直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各县市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全力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附件:**州直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客观评价金融生态环境,增强辖区对金融资源尤其是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结合《关于加强**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州直辖区各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原则

以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全面评价各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评价办法

由**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项评分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出分值。

第五条评价期限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每年进行1次。

第六条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个数占贷款企业比例、欠税企业占应纳税企业比例、贷款违约率、贷款利息实收率、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信用农户占比、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破产企业金融债务受偿率等10项指标。

(二)动态指标:年度贷款变化情况、新增不良贷款变化情况、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幅度、新增逃废债企业、金融及洗钱案件等5项指标。

(三)其他指标: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情况。包括是否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是否围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及企业信用体系是否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是否出台协助清收银行不良贷款的措施等4项指标。

第七条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指标评价为75分、动态指标评价为20分、其他指标评价为5分。

(一)基本指标(75分)

1.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报告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报告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00%。

其中,不良贷款余额=(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或(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根据州直辖区金融机构实际口径统计(下同)。

2.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报告期企业逃废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报告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00%。

3.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个数占贷款企业比例=(报告期逃废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个数/报告期在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总数)×100%。

4.欠税企业占应纳税企业比例=(报告期欠税企业个数/报告期应纳税企业总数)×100%。

5.贷款违约率=(报告期贷款违约笔数/报告期贷款发放笔数)×100%。

6.贷款利息实收率=[(报告期当年实收利息-收回上年累计欠息)/(报告期当年新增表内欠息+报告期当年实收利息-收回上年累计欠息)]×100%。

7.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报告期当地的A级以上信用企业个数/报告期当地受评企业总数)×100%。

8.信用农户占比=(报告期当地的信用农户数/报告期当地农户总数)×100%。

9.金融维权胜诉案件执结率=(报告期已执行的金融维权案件胜诉数/报告期金融维权案件胜诉数)×100%。

10.破产企业金融债务受偿率=(报告期破产企业偿还金融债务数额/报告期破产企业所欠金融债务数额)×100%

说明:第1--5项分值计算按(100%-实际比例)×权数;第6--10项分值计算按实际比例×权数;如果第7、8项尚未开展,该项不得分。为充分考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因政策性剥离等因素造成不良贷款非正常减少,各项贷款和不良贷款余额均采用可比口径统计。

**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基本指标考核评价表

序号指标名称指标权数实际比例分数指标提供单位

1不良贷款余额占比(%)15银监部门

2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10金融机构

3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个数占贷款企业比例(%)10金融机构

4欠税企业占应纳税企业比例(%)10税务部门

5贷款违约率(%)5金融机构

6贷款利息实收率(%)5金融机构

7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5金融机构

8信用农户占比(%)5农村信用社

9金融维权胜诉案件执结率(%)5各级法院

10破产企业金融债务受偿率(%)5各级法院

总分75

(二)动态指标(20分)

11.年度贷款变化情况。当年贷款增幅增长(或降低)百分点=报告期期末各项贷款增幅-报告期期初各项贷款增幅。

当年贷款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高扣分不超过5分(由人行提供)。

12.新增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当年新增不良贷款降低(或增长)百分点=(报告期末不良贷款余额-上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上年末不良贷款余额×100%。

当年新增不良贷款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扣0.5分,最高扣分不超过5分(由银监部门提供)。

13.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幅度。当年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下降百分点=报告期期末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期初不良贷款余额占比。

当年不良贷款余额占比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分不超过10分(由银监部门提供)。

14.新增逃废债企业。新增逃废债企业1家扣1分(由金融机构提供)。

15.金融及洗钱案件。确认1例金融及洗钱案件扣1分(由公安部门提供)。

(三)其他指标(5分)

16.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加0.5分(由各县市政府提供)。

17.举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加0.5分(由人行提供)。

18.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加1.5分(由农村信用社提供),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1.5分(由人行提供)。

19.当地政府出台协助清收银行不良贷款的措施加1分(由各县市政府提供)。

第八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

按照**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A级为优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良好,金融运行健康平稳,无系统性金融风险,无违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信用环境根本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

(二)B级为合格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90分之间,金融外部环境较好,金融秩序较好,金融资产质量较高,社会信用环境有较大程度改善,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三)C级为次级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80分之间,金融外部环境一般,社会信用环境有一定程度改善,金融运行存在潜在风险隐患,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一般。

生态环境建设篇5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道路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命脉。城市道路建设更是道路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城市道路的建设同其它建设项目一样,在建设的过程中以及建成后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力度、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道路的建设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周边的生态环境。文章在本人多年从事道路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城市道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具体影响,探索性的提出了满足生态环境要求的道路建设措施,为绿色城市道路建设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道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道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对动、植物生活环境的影响以及对水、土资源的影响。

(一)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

道路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必然给人们的生活造成很多不便。如堵车、交通事故、城市环境污染等。

(二)对动、植物生活环境的影响

道路建设对动物的影响主要包括致死和分布变化两方面。(1)致死是指道路对动物最直接的影响,动物的道路死亡率受道路的宽度、车辆密度和道路密度影响。(2)分布变化是指道路对动物分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道路的建设或存在,造成周边动物的迁移,从而影响区域的生态链;道路建设对植物生活环境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局部环境,对植物个体生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汽车尾气衍生的光化学氧化剂污染物导致道路边的植物光合系统和细胞膜均产生明显变异、汽车尾气污染导致路边植物体含铅量远高于对照地区等,从而影响植物的健康成长。

(三)对水资源的影响

在道路建设期间,工程区水质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施工管理的问题,将道路施工的弃土、弃渣等固体废弃物直接排入水体,在运输施工材料的过程中,施工材料的遗洒和泄漏、施工机械的油类进入水中、施工人员的生活废弃物直接排至水中,以上都会影响地表水质量,甚至还会影响地下水质量。在道路的运行期,由于磨损、车辆漏油、运输中飞扬的微粒物质和车辆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质都会积聚在路面,当这些物质与降水混合形成径流时,会对沿线的水源形成污染。

(四)对土资源的影响

道路对土资源的影响主要指对土壤结构和质地的改变。道路建设对土壤的要求与种植植物要求相反,后者要求土壤疏松,有团粒结构,有机质含量高,同时保水性好,有利于根系发育,但是这样的土壤结构会对路基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路基上采用的土壤主要为生土,它结构紧密,几乎不含有机质,植物所需的营养成分更是缺乏。另一方面,路域壤主要用于路基施工,路基挖、填和压实等过程会进一步影响和改变土壤结构,还有许多施工遗留的废弃物如水泥和石灰等也会对土壤质地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道路运营过程中,由于汽车尾气、泄露等因素的影响,土壤会受到铅、多环芳香烃物质、一氧化碳等物质的污染。

三、生态道路建设的应对措施

(一)降低道路建设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在道路建设的过程中,应将其对人类的影响降到最低。具体措施有:将施工时间与人们的出行时间错开、在施工的过程中减少噪声污染、减少对人类有害物质的排放等。

(二)加强动、植物生活环境的保护

道路建设过程中对动物的影响方式主要是通过植被破坏、通道阻隔、施工噪声和营运灯光等表现出来。因此在道路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植被的保护,保证动物应有的生活环境,在动物必经的某些路口,选择使用高架等措施;同时注重施工噪声的控制以及加强对某些营运灯光的控制;道路建设对植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局部无机环境条件,从而对植物个体生理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道路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植被环境的管控。譬如在道路两旁增加隔离玻璃护栏,从而降低汽车尾气对道路两旁植物的影响;道路路基的修筑过程中尽量就地取材,因地制宜减少对原来生态自然条件破坏,使植物成活率提高。

(三)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道路建设期间,为了防止对工程区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筑路材料堆放场地不得设在河流岸边附近、施工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根据实际填挖土质,合理设置边坡的坡度;合理设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及时疏导雨水,以减少雨水对挖填土坡坡面的冲蚀;填方坡面应及时夯实并进行边坡绿化,合理确定借土弃土位置,合理开采砂石料场,注意料场弃土弃渣分离处理;在选择土石方堆放位置时,多余的土方尽量就地用来整理坡面,当不得不外运时,应该运至无自然保护价值的规定场所,弃土不得破坏或掩埋地表植物,弃土场应进行绿化设计,以便及早恢复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当弃土堆高度较高时还应进行护面设计并应设挡土构造物以免将来发生坍塌。

(四)加强土资源的保护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征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努力节约土地资源,适当缩小用地规模;在道路建设的过程中不得破坏名木古树,搞好土地生态恢复和保护工作;对待施工过程中的土质要因地制宜、尽量减少不同土质的混合,从而影响当地土质结构,影响植被生长,从而影响区域生态系统。

四、总结

文章在本人多年从事道路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城市道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具体影响,探索性的提出了满足生态环境要求的道路建设措施,为绿色城市道路建设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生态环境建设篇6

一、完善以法律为基础的生态调节机制

正如自然生态总是在一定自然环境下形成的,并因而具有不同类型的生态特征一样,金融生态也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下形成的,也具有鲜明的制度结构特征。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许多特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影响金融生态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

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是一国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保证。目前,针对我国社会信用环境不理想、交易违约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风险的状况,需要尽快修改完善现有的《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对《刑法》中有关贷款欺诈的规定进行修订,并进一步提高和改进会计准则,规范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金融机构会计信息透明化,使金融法规真正对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最后的“杀手锏”作用,支持和维护整个金融生态的建设和发展。应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加快出台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尽快建立起以此为主要内容的生态调节机制。

二、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要努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的前提,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信用环境建设,信用环境正在优化,但尚未彻底好转,主要表现在: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时有发生;企业改制时将有效资产剥离,“金蝉脱壳”情况在一定范围比较普遍;司法对银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银行维权的法律成本高昂。

建设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征信公司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广泛收集信息,从而减少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信贷机构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发放贷款和科学定价,减少逆向选择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征信体系大量的信息还可以成为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水平的重要分析基础。金融机构通过对征信数据的深入挖掘,可以发现最有市场价值的客户群体以及不同客户群的增长变化情况,从而进行有效的市场细分和定位。目前,人民银行继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已实现全国联网查询,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而且有利于商业银行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客户信用状况,防范信贷风险。要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规,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惩罚制度,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使中介机构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三、地方政府要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财政、税务、工商、公检法、新闻宣传、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等部门,这就决定了加强金融生态建设需要各部门甚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作用。地方政府要前瞻性地认识到资金按市场原则流动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入发展形势下的客观必然性,高度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增加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把争取金融支持的重点放在主动地、超前性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上,形成资金聚集的“洼地效应”。

地方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的积极氛围。通过有效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生态环境的认知度,争取社会各方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其次,政府应当着力改善自身行政和工作作风,为金融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结合地方金融生态建设实际,清理、废除过去不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各种规章、制度,尊重地方金融机构的依法自主经营权,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金融活动的直接和间接干预,形成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再次,加强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政府应成立有关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委员会,统筹吸纳银行、企业、社会各界意见及建议,制定金融生态建设的规划、目标、任务、程序,在作出经济决策时也要充分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本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

面的重大政策、规定。

四、人民银行要提高履责能力和水平

首先,要发挥中央银行的信息优势,加强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调研和评估。其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地方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沟通,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使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挥作用。再次,加强货币政策传导,正确引导信贷投向。基层人民银行应当加大央行“窗口”指导力度,对新出台的重要金融政策都应结合辖区经济发展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落实措施。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方向,切实加强和改善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搭建合作信息平台,真正建立和完善货币政策传导的协调沟通机制;最后,加大对重点项目、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五、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高锐:关于西部地区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在金融生态链中,商业银行居于中心地位。实践证明,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贷款风险的大小和新增不良贷款的比例,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商业银行重视和共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既有助于商业银行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又有助于商业银行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和风险点,及早采取措施或抢占市场,或规避风险;还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把握并正确运用金融运行规律,实现银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目标。

金融企业应充分认识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首先,金融企业要树立金融和经济和谐发展的基本理念,正确把握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在支持经济发展中改善金融生态。其次,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客户等的沟通,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为自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关系。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促进同业信息共享,主动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再次,要摈弃陈旧落后的观念,努力增强金融服务意识,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主动地去营销贷款。既要积极地支持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成长和发展,还要继续支持正走出困境的企业,把金融生态建设落到实处,为经济金融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许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11).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课题组.湖北经济金融协调发展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06,(03).

生态环境建设篇7

二、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金融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环境。要深入贯彻实施“优农、强工、兴商”的经济发展思路,科学把握地方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保持信贷投入总量合理增长,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保证符合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和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的资金需求,改进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服务,加大对“三农”和出口的信贷投入,提升产业层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当前要重点关注宏观调控政策对我市经济金融运行的持续影响,加强对经济趋势性变化的分析与研究,并通过形势分析会、货币信贷通报会、金融联席会议等各种平台,以及制订货币信贷投向指引等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工作。

(二)建立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为金融发展提供安全的运行环境。要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构建金融稳定网络组织,统一协调全市金融稳定工作,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处置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金融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机制,特别对可能发生的企业资金链断裂、金融挤兑等突发性事件或重大金融问题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积极主动处置,确保金融安全。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要以*市征信管理委员会为组织平台,完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实施对资信评级市场的管理,规范我市资信评级业务。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在实现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联网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工商、通讯、公用事业、税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为银行贷款提供全面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要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守信用借款人”评选活动和失信借款人内部通报制度,对守信借款人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金融服务上予以优先;对失信借款人要实施金融同业联合制裁,逐步建立配套的正向激励机制和逆向惩戒机制。加大征信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为主题的金融科普宣传活动。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恶意套取银行贷款等行为,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四)优化社会服务体系,为金融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要按照“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要求,规范发展会计(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缓解其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对企业抵(质)押资产的登记、评估,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制定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激励政策,积极支持和帮助金融机构清收、处置不良贷款。要改进外汇管理,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推广进出口网上核销,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关注其利率水平和资金流向,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诈骗、制贩假币、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筑金融生态的安全屏障。

(五)积极支持改革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协调和谐的内在环境。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进一步落实已承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地方扶持政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通过举办推介会、展示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异地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并协调解决其在*业务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保持异地信贷资金稳定增长。充分利用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创新,大力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完善服务手段和功能,满足社会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需求。

三、切实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生态环境建设篇8

1.2自然水资源

齐齐哈尔市主要的江河有嫩江、诺敏河、雅鲁河等170余条,有湖泡800余个。因此,齐齐哈尔市的入境水量十分充沛。此外,齐齐哈尔市有15个地下水含水层。这些地下含水层分布在平原潜水分布区,它们调蓄能力强,补给量充沛,地下水埋藏浅,便于开发利用。齐齐哈尔市江河天然水质好,地下水可满足饮用水要求。

1.3自然土地资源

1998年底,齐齐哈尔市拥有耕地面积大约为2602万公顷,草原面积约为1145万公顷,林地面积约为560万公顷,水域、苇塘面积约为275万公顷,荒地约为195万公顷。齐齐哈尔市土壤主要有暗棕壤、黑土、草甸土、沼泽土、砂土,且齐齐哈尔市大部分土壤热量高、透性好、质地轻、地势平的优点。

1.4自然森林资源

齐齐哈尔市林业用地面积约为68.5万亩,可用林地面积约为41.5万亩,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共41.1万公顷,林木蓄积量约为1644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大约为11.7%。

2齐齐哈尔市生态现状

目前,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虽然在有些方面与其他城市相比有一定优势,但是与过去的二十年相比,该市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草地面积逐渐减少,鼠害也日益严重。草地面积减少了近33.47万平方千米,减少幅度达38.8%;可利用草地面积平均每年减少达2.27万平方米;草地的实际载畜量超过了理论载畜量。在过去的二十年间,齐齐哈尔市天然湿地减少了5.8万公顷,对湿地动物的生存产生了直接影响,特别是对鹤类的生存与繁衍构成威胁。此外,齐齐哈尔市这几年来也开始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水土流失严重,空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3齐齐哈尔市建设生态城市的意义

3.1解决齐齐哈尔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的矛盾

建设生态城,可以逐渐提高城市发展的环境意识,减少对生态资源环境污染和破坏。基于生态城的理念,在城市工业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加快产业机构的调整,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工业生产的节能降耗。

3.2生态城市建设是提高城市绿色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建设生态城市,有利于齐齐哈尔市步入先进的世界绿色科技领域,提升该市的整体素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力和形象。作者认为对于一个城市来说,如果一个城市能拥有好的生态环境,就能更好的吸引人才、资金和物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例如,该市的“扎龙自然保护区”“、明月岛”等就吸引了众多的游客,促进了该市的旅游业发展。因此,绿色规划与建设是建设生态城市重要内容之一。

3.3生态城市建设可以满足群众的生活需要

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齐齐哈尔的居民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相对于传统的数量型、物质型、户内型的城市生活来说,现在的城市居民更青睐于质量型、精神型、户外型的生活。生态生活休闲方式正在成为市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4齐齐哈尔市生态城市发展目标

4.1注重生态环境的生态效益

齐齐哈尔市的城市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周边乡村的绿化状态。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绿色植物是自然保持生态平衡的支柱,是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绿色植物具有净化空气、涵养水源、保障人体健康的作用,此外,绿色植物还有降温、增湿、除尘、隔噪、杀菌和调节气候的功效,这种自然生态功能是任何人工环保工程所不能代替的。

4.2强调生态环境的经济效益

比如,旅游景区的旅游收入,餐饮服务界、经济林木的产品收入和园林设计、施工,道路绿化工程等直接经济收入。因此要加强对“扎龙自然保护区”、“沙龙动植物园”、“明月岛”、“龙沙公园”、“哈拉海湿地”等绿色生态的保护。借助这些自然景观来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此外,自2001年以来,齐齐哈尔市已经成功举办了十四届“绿博会”,共有来自国内29个省(区、市)以及24个国家(地区)的上万家企业的6万多名中外客商前来参会参展,累计成交总额超2亿元。齐齐哈尔市因而赢得了“绿色食品之都”的美誉,目前,该市绿色(有机)食品年种植面积1280万亩,年产绿色农产品140亿斤,拥有绿色有机产品标识1500多个。因此要充分利用该市现有资源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同时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4.3体现生态环境的社会效益建设绿色生态城市体现了我市服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绿色”孕育着一个城市的社会文明。城市生态环境的好坏不仅是城市经济实力的反映,也是一个城市精神风貌好坏的标志。

5齐齐哈尔市生态城市的发展原则

5.1生态城市建设要坚持规律性原则

自然规律是一个庞大而又精密的规律体系,人们很难对它有透彻的理解。因此,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可狂妄自大、为所欲为。生态城市建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顺其自然。

5.2生态城市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地方,城市的建设必须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注重城市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满足市民对生活、工作、休闲的需要,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

5.3生态城市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是生产力的原则

在以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为基础的情况下,一定要重视城市的水环境、城市市容卫生、城市垃圾等污染物的等方面的协调统一治理。因为“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6建立和完善生态城市建设的决策管理机制

6.1健全生态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机制

建立齐齐哈尔市“城乡清洁”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或地区的生态城市建设工作,形成市、县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组织管理体系。

6.2完善齐齐哈尔市资源管理体系

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自然资源产业政策;从该市独特的自然地理、历史文化、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一个符合我市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资源管理体制;提高该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竞争性开发和资产化管理,依法征收资源使用费用、补偿费,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控制人们对资源的滥用。

6.3建立完善的公众参机制

全市推广和普及生态环保知识,树立环境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准则。此外,相关单位组织和领导人应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开展垃圾分类推放、节约用水、资源回收利用等环保活动,同时成立群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有奖举报”机制,建立环境诚信制度,公开环保政务信息、扩大群众对我市生态城市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生态环境建设篇9

Key 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9-0220-01

0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效果,对造成实践中的执法困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首先应该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其次,“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生态环境法治最终实现的标志应该是“普遍守法”的形成。基于以上两点,本文探讨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几个问题。

1注重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

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为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必须对现行的《环保法》重新进行修订。如:增加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提高立法阶位;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突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使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决策时互相协调,有效防止部门之间的冲突等。

2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是:首先,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例如《环保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其他的一些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更是充满了弹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其次,立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如环境自力救济因没有统一、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受害者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又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却对公众参与的程序、方式、对公众表达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规定,因此,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起到立法预期的效果。

因此,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应注意对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另外,应针对环境资源法中实体性规定,通过补充相应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确保实体性规范的实施。

3消除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

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存在的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之间常常自相矛盾。例如《环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非违法。但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无疑又是违法行为。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

4严格生态环境执法

当前,我国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普遍不力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及其领导狭隘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的道路,在进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知法犯法,作出明显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经济发展决策。可以说,对于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产生,执法不力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生态环境建设篇10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对于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案固有多种,可谓见仁见智。本文笔者试图围绕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体而言,即从“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前提——“良法之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笔者认为,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性——确立可持续发展为生态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关键标准。众所周知,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有很多,其中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亦能达到,美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前曾走过这条路,我们在计划经济年代基本上走得也是这条路。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靠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的所谓“经济发展”和“繁荣”是虚幻的,最终是得不偿失的。

基于对人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深切关注,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了长篇报告《我们的共同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2)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进一步深化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迄今,可持续发展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同,不少国家积极采取行动,相继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规范和政策。1994年3月,中国国务院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并提出要进行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环境立法,将可持续发展提高到战略高度,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由于在《环保法》立法时可持续发展尚未为国人所普遍认同,故未能成为《环保法》的立法目的。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地区迄今为止还在走着“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事着或正准备从事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日趋严重的今天,及时修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使生态环境立法紧跟国际步伐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潮流,提升生态环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价值的合理性,无论是对执法还是对人民群众的守法及环境意识的提高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生态环境立法的工具合理性——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响,其后果表现为在立法时容易就一时一事做出规定,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体系化的通盘考虑和综合平衡,所立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的效果,对造成实践中的执法困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法律来说,“法律将容忍事实上的困难,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逻辑的缺陷”(3),因此必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

1、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众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却并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地位非常尴尬。《环保法》地位的尴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环保法》是1989年由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与其他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处于同一立法层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起到基本法的统领作用。其次,从内容上来讲,虽然现行《环保法》在立法体例上包括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两大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由国家环保机构负责起草修订的环保基本法却基本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并没有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因此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生态环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闹得不可开交,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为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必须对现行的《环保法》重新进行修订。重新修订《环保法》应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增加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与此相应,名称上可更名为《环境资源法》。2、提高立法阶位,改由全国人大颁布,以便与《宪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及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统领地位相符,以利于形成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3、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突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使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决策时互相协调,有效防止部门之间的冲突。

2、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使所立之法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能够顺利实施。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例如《环保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其他的一些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更是充满了弹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

其次,立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而环境自力救济因没有统一、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受害者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没有明确、合理、完备的实施方式和途径,环保实体法中的内容便无法落实,其效力便无法得到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便成了空中楼阁。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却对公众参与的程序、方式、对公众表达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规定,因此,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起到立法预期的效果。又如,《环保法》第6条在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时,却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何部门检举、控告以及有关部门对检举、控告处理的程序、期限、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未做出任何规定,最终使得该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其实际的作用就是除了宣示立法者的立场外,基本上是一纸空文。

针对上述情况,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应注意对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另外,在当前制定统一的环保程序法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应针对环境资源法中实体性规定,通过在本法中或在其实施细则中及时地补充相应的、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确保实体性规范的实施。

3、消除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

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存在的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之间常常自相矛盾。例如《环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非违法。但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4)。因此,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无疑又是违法行为。这种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的情况,在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中不是个别的现象。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因此,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必须尽力消除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以维护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便于法律的实施,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普遍守法”

“良法之治”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良法之治”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5),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来说,其最终实现的标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具体而言,“普遍守法”又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环节。

(一)“普遍守法”的关键——严格生态环境执法

学者在分析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实效时严肃地指出(6),当前,我国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普遍不力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及其领导狭隘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的道路,在进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知法犯法,作出明显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经济发展决策。个别政府部门和领导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极其淡薄,以权代法、以亲代法,干预、阻碍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听之任之,有些领导还为之说情护短,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息事宁人办法,帮助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说,对于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产生,执法不力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没有这一原则,就等于什么也没有”。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中的执法不力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愈演愈烈的恶果,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动摇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因为民众如果从经验中得出连政府都带头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动摇他们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说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了。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在评定干部政迹方面,不能仅以经济增长数据为标准。同时,执法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在环境执法时做到勇于执法、敢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人民检察院环境司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以切实保障环境执法依法进行。此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保证严格执法的实现,在立法确立生态环境法律中有关规定的实施主管部门时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主观意想,要切实考虑该部门是否适合行使主管职能,在制度设计时充分地考虑到“制度防恶”,从源头上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产生。

(二)“普遍守法”的根本——公众环境守法意识的养成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法不只是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7)学者梁治平先生在论述我国法实施时指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剧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8)而由一群具有浓厚传统意识的人来执行先进的法律,其后果诚如现代化学者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9)以上学者鞭辟入里的分析仿佛专门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状况而发,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现状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公众的普遍守法意识,如果公众还继续把生态环境法看作是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的“软法”,那么,再完备的生态环境立法也仅仅是纸面上的东西,而绝不可能隽刻在公众的心里和落实到他们的自觉行动中。对公众环境守法意识的培养,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无疑是一条十分必要的途径。但笔者认为,针对我国民众普遍不了解不关注我国的环境法及环境问题的现状,大力扩展公众的环境权对提高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来说更为重要。所谓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10)。其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可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环境美权等。后者则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此外,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还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结社权、环境改善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上的环境权。因为环境权的内容十分抽象复杂,因此,必须通过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部门实体法将其具体化才能切实予以保护,同时,鉴于当前我国环境诉讼对资格要求过严(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要求原告必须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要有具体的损害后果)不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情况,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11),适当地放宽原告资格,扩大对象,赋予公民对环境管理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所谓违反,包括已经违反、正在违反以及将要违反)为理由。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实体法上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和程序法上类似“公民诉讼”制度的建立,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进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保护包括受害者在内的公众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环境权益,使人们对切身利益的保护与改善同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增进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关注和行动,进而将环境守法内化为一种自觉。唯如此,我国生态环境的法治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因为,“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12)。

注释:

(1)(5)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99页

(2)张坤民:《可持续发展与中国》,《中国环境管理》1997年第2期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5页

(4)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04页

(6)王曦、秦天宝:《中国环境法的实效分析:从决策机制的角度考察》,《环境保护》2000年第8期

(7)[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9页

(8)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9)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页

生态环境建设篇11

2森林生态系统是防洪保土的根本

江河泛滥造成的损失很大。每年我国发生的洪灾,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元,受灾人口数亿人,如果加上灾后重建的费用,经济支出的数额就更惊人了。

洪水泛滥的根本原因:一是由于土地失去植被不能对雨水进行截留,使洪水迅猛而下;二是由于土地失去植被造成水土流失,淤积河床、库区、湖底和泄洪区,致使河床抬高,库容减少,泄洪能力减弱。而森林生态系统则是防洪保土的根本,具有多重功能。

(1)森林具有巨大的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功能。森林的复杂主体结构,能对降水层层拦截,可将地表径流更多地转化为地下径流。据调查,一棵二十五年生天然树木可吸收降水150mm/h,一棵二十二年生人工水源林可吸收降水300mm/h,而地仅吸收降水5mm/h。林地的降水约有65%为树冠截留或蒸发,35%变为地下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森林在雨季能削弱洪峰流量,延缓洪峰的到来时间;旱季则可增加枯水流量,缩短枯水期,达到“消洪补枯”的作用。

(2)森林具有巨大的水土保持功能。据资料显示,林地上层只要有1cm厚的枯枝落叶层,就可以使泥沙流失量减少94%。有林地泥沙流失量为50kg/hm2,无林地为2220kg/hm2,相差44倍。20cm的表土被雨水冲净,有林地需要5.7万年,裸地仅为18年。可以看出,植被得到保护,就可以祖祖辈辈享受自然生态与人类的协调发展,而一旦破坏了植被,子子孙孙将会受害无穷。从我国的情况看,全国水土流失面积为367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38%,全国平均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千米。长江中上游水土流失面积已达51万平方千米,占全流域总面积的91%,每年长江进入三峡库区淤积泥沙近万吨,减少库容3.5亿立方米。

(3)森林具有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减少噪音等方面的作用,特别对于地处青藏高原的都兰县来说,大力营造和培育森林,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它集经济、生态、社会效益于一身,肩负着改善环境和促进发展的双重使命,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使用。大力发展森林生态保护建设工作,是促进经济和生态和谐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功业。因此,必须把森林资源保护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

3保障措施

(1)要科学编制林业规划,把扩大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提高森林防洪保水能力作为规划重点,因地制宜,科学安排,合理搭配树种结构。实现“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乔、灌、草”结合,“片、带、网”齐用,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2)进一步强化全民绿化意识,把发展林业作为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真正把“一任接着一任干,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的工作落到实处,大力推行党政一把手工程,形成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新格局,从而做到提前规划、地块落实、种苗健壮、技术到位、造林成片的保障措施。

(3)制定优惠政策,发挥政策威力,鼓励全社会造林绿化。“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谁栽谁有,合造共有,允许继承”。“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是党和国家发展林业的基本政策,加快荒山绿化,必须把党的林业政策交给群众,放手把宜林荒山荒地交给群众经营,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开发性造林;在四旁植树方面,大力推进“树跟地走,谁栽谁有”的政策。

(4)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实现依法治林目标。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坚持森林资源消耗全额管理、限额采伐,实行森林消长目标管理和领导任期发展、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使资源林政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5)广泛深入地宣传造林绿化事业,加速推进生态林业建设。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必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①要大力宣传新时期造林绿化发展总体思路,高举生态林业大旗,全力推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围绕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要求,在抓好林业重点工程的同时,努力抓好绿色通道工程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增加广大绿化工作者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信心,调动积极性;②要大力宣传造林绿化先进典型、先进经验;③宣传工作要面向领导,面向基层群众;④把现代传播媒介与传统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介,要实事求是、敢于说真话。

生态环境建设篇12

第一、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落实责任主体

 

肥西县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肥西县三河镇等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按照《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的7个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在河流取水的,取水点起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 米内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在湖泊、水库取水的,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库坝下除外);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畜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为准保护区。2010年以来完成了保护区规定界桩、标志牌设立,制定了配套保护制度与措施,使饮用水保护工作步入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第二、河道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清除隐患

 

肥西县政府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成立了塘西河、派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水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对桃花镇、桃花工业园涉及派河流域水环境问题逐一开展整治。主要做法是:1、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流域划分网格,县建设局、环保局,桃花工业园、桃花镇抽调人员,成立6个排查组,对每段管道,每个窨井盖、每个小区、每个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不放过每一个窨井,不漏掉每一个排水口,并明确专人做好排查记录,写好排查日志,建立排查档案。 2、制定措施,全面整改。桃花工业园、桃花镇对排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跟踪督办,“办结一处,验收一处,销号一处”,直至发现问题得到全面整改。通过水环境排查整改,肥西县桃花镇、桃花工业园辖区涉及派河流域排污单位、小区、企业基本完成污水接管,并进入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开展断面监测巡查,争取掌握主动

 

肥西县县环境监测站每月定期对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源进行监测,主要监测河、渠富营养化程度,酸碱度等指标,并据此判定水质级别和变化动态,如出现异常,及时查明根源,并采取措施整治解决。有关监测结果均及时定期上报县政府。县环保局对自来水厂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等做了严格要求,实行以月调度,监控自来水厂水质质量,确保全县人民饮上放心安全优质的自来水。

 

第四、实施水污染治理工程,加大治理投入

 

肥西县在省市范围率先建成了三河、紫蓬两座乡镇污水处理厂。三河污水处理厂总投资4000多万元,日处理能力5000吨;紫蓬污水处理厂总投资3000多万元,日处理能力5000吨;筹建县城中派污水处理厂,总投资2.5亿元,占地面积120亩,日处理能力20万吨,目前已完成项目选址、概念性规划、项目建议书、可研等前期工作。同时,2013年按照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启动了10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为彻底根治乡镇污水污染乡村环境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要求企业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外排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市政雨污管网。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畜禽养殖业基本做到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处理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环境。肥西县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一直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但是在“强行入轨、超高对接”的发展形势下,生态环境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存在着不少问题:1、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带来环境污染的加剧。近年来肥西县国内生产总值快速增长,水环境质量也随着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的增多而变差。2、产业结构趋于重型化,排放控制压力大增。根据肥西县的产业发展规划,以汽车、家电、机械制造为主的工业发展迅速,产业链低端,结构性污染严重。3、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不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足。肥西县老城区合流制管段较多,新城区污水管道覆盖率不足,造成污水收集率低。部分县城污水处理厂没有预留备用地,远期难以扩建。现有污水处理厂规模不能满足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需求。4、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现代农业和农村工业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会导致农村面源污染加剧。化肥、农药的不合理施用,带来河流水环境污染加重。当前肥西县正处于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县委、县政府应下大力气抓生态文明建设,做好水文章,实现肥西县山青、水秀、城美。

 

1 落实责任制度,确保巢湖水质

 

为进一步健全肥西县水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在全县范围内的河流和饮用水源地实行“河长”管理责任制。“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列入国控、省控的派河、丰乐河以及入湖河流杭埠河(由市级进行考核),河长由县长担任,副县长、环保局长担任河长助理,流经乡镇(园区)的书记、乡镇长担任段长。县内其他主要河流(干渠),河长由乡镇书记担任、副河长由乡镇长、人大主席担任,村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段长。其它与主要河道相关的水库、饮用水源地责任人由所属乡镇书记担任。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

 

2 实施全面监控,做好水污染治理

 

要不断加强水污染监督的软、硬件实施建设,在主要河流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全天候对水质进行监控,采用高科技手段不断增强保护主动权。全面落实“十三五”规划项目,完成全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并本着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措施,切实做好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建设,确保全县水环境稳定趋好。同时,突出做好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示范工程。

 

3 规划养殖区域,消除农业面污染

 

为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防止和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按照生态县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确保畜牧业生态环境安全。肥西县制定了肥西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即在肥西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禁养区不得兴办新的养殖项目,已有养殖场限期迁移和关停,限养区不得扩大生产,并按要求搞好综合环境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可养区可适度发展,养殖三区划定,为解决养殖污染打下基础。

 

4 严查污染隐患,加大非法排污管控

 

为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县环保局要加大水环境监察力度,工业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做到防患于未然。尤其对涉水企业、规模养殖业以及城乡生活污水排放,细致严查排污隐患,依法查处打击违法行为,把问题解决在初始期,确保水环境安全。要不断健全农村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农村

 

水环境管理队伍的执法能力。目前,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的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无法实现对大量而分散的村庄的有效管理,因此,农村水环境保护管理应该在现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分管部门齐抓共管农村水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实行农村水环境保护的垂直管理制度,即在各乡镇建立乡镇环保所,作为县环保局的派出单位,其建制为副科级。乡镇环保所和原有乡镇所属的水利站、林业站、畜牧站、渔业站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建设篇13

二、目前森林病虫害防治形势日趋严重的原因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分析病虫害发生的原因,能够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防治。目前造成森林病虫防治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如下:1、长期以来的无秩序不规范的开发森林资源,大量天然林被过度砍伐。一些林区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地砍伐森林,再加上一些非法的滥砍滥伐行为,导致森林林木多样化,生态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导致病虫害发生与蔓延。2、人工种植的林木范围不断扩大,种类单一。这样的人造林地会使生态系统非常脆弱,因此有害的病虫一旦传入就可能没有制约的迅速爆发蔓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害。3、对化学农药的过度依赖也是造成森林病虫害防治态势严峻的原因。一些地区发生林木病虫害时,一味地使用农药喷洒杀虫,不仅大量杀死了病虫的天敌,同时也使病虫产生抗药性,造成恶性循环,对森林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破坏。4、我们对病虫害防治缺乏科学体系。多年来只管造林而忽视病虫害防治,缺乏协调,引种、育苗、造林脱离环节,使得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局面十分被动。5、对环境的破坏造成气候异常变化,暖冬、干旱等极端天气频发,导致病虫的虫卵很容易越冬生存,到春季大量繁殖,泛滥成灾,从而出现大面积的森林病虫灾害。

三、森林病虫害主要防治方法和措施

针对森林病虫防治方面的严峻形势,如不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将会严重影响到林业生态环境,应该根据森林生态环境和病虫害之间的关联来采取措施,以便有效地做好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1、“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事前的监测预报对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极为重要。林区的有关方面应该把病虫害的监测放在首位,准确地掌握好林区病虫害的态势,及时地发现灾情,果断地处理,将病虫害的危害消灭在萌芽时期,决不能出现事前不认真做预测监控工作,到发现的时候病虫害已经一发不可收拾的不利局面。2、要利用科学的手段做好封山育林的工作,坚持生态林业建设的目标。封山育林的工作要因地因时制宜,培养混交林,采用抗病虫害能力强的优良木种,加强森林自然机体对病虫害的免疫力,促进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3、要加强对使用农药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目前用于病虫害防治的许多农药剧毒残留物高,在杀死病虫的同时,也会杀死病虫天敌,并对土壤,水源造成污染。如“杀虫脒、氧化乐果、甲胺磷、”等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要逐步减少这些剧毒农药的使用,大力推广仿生农药、微生物农药、矿物性农药等新型农药,从而减少使用农药消灭病虫害的同时对土壤水源等产生的不良影响。4、根据大自然的食物链法则,保护好害虫的天敌。天敌是森林制约病虫害数量和种群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宝贵的生物资源。因此一方面要保护这些天敌生存的环境,禁止破坏栖息地,另一反面可以人工的方法补充种植一些植物来为病虫害的天敌提供良好的生存栖息环境,以达到减少森林病虫害的目的。5、发挥政府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面的主导作用,要加大资金、技术方面的扶持力度,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建立好责任落实制度,“谁经营,谁受益,谁防治”的原则,以提高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效率。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是一个系统化、跨行业的工程,并不仅仅是林业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行业也息息相关,如加强环保措施,治理大气污染、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等,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统一协调,

四、结束语

面对森林病虫害日趋严重的形势,积极有效地控制病虫害的危害,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森林生态环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因此我们只有科学地统筹和规划,根据本地区的病虫害危害的情况,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协调作用,以预防为主同时标本兼治,将更多的科学防治手段用于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中,才能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的蔓延扩大,促进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吴泽珠 刘彩青 单位:互助土族自治县北山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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