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申报材料实用13篇

担保申报材料
担保申报材料篇1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认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其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填写《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第十八条)

2、本岗位责任人: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流程;

企业持《认定证明》向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并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担保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

企业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证明》、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意向书》向指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经办银行要求提供所需文件。经办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向担保机构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2、岗位责任人: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4、时限:25个工作日。

(三)报北京市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批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告知

1、本岗位负责人: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经上报批准转回来的批件及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后通知申办单位领取t对未予批准件,将未批准理由告知申办单位,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单位。

3、时限:即时办理。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材料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的授权书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以上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第十七条)

2、本岗位责任人:所在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流程:

借款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企业类型、出资人(合伙人)、经营范围等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认资料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4、时限:5个工作日。

(三)报北京市担保机构和北京银行审批

担保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认担保贷款用途、额度、期限、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交经办银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担保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经办银行协商后试行与经办银行联合评审。

经办银行在收到《同意担保意向书》后或企业申请贷款资料(仅适用联合评审),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经办银行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告知

1、本岗位负责人: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受理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经上报批准转回来的批件及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后通知申办单位领取;对未予批准件,将未批准理由告知申办单位,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单位。

3、时限:即时办理。

三、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材料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以上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011号第十六条)

2、本岗位责任人: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流程:

①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②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

2、岗位责任人:所在乡镇街社保所业务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4、时限:5个工作日。

(三)报所在区县担保机构和银行审批

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四)告知

担保申报材料篇2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四)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五)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补充合同、章程;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则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注变更情况。

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开户通知书。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手续,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变更的情况。

八、经外汇局批准,区内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有外汇账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其区内、区外账户间外汇资金任意划转。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区内企业应持申请报告与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九、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终止经营而关闭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后,外汇账户存款如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报外汇局核准,划转用于外方投资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汇出境外。

十、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凭收汇单位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十一、区外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区内机构进口,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时,还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便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

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内机构办理结汇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内机构填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汇售付汇真实性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区内机构持《申请表》、资金用途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3、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业务章,区内机构持《申请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须购汇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非贸易项下用汇时

(1)《登记证》;

(2)区内机构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余额对帐单;

(6)《申请表》、申请报告、税务凭证以及《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二)贸易和资本项下用汇时,除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以外,还需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章,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售付汇。

十四、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内机构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登记证》;

4、所在地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购销合同;

5、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3、外汇局在核准区内机构的购汇申请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五、区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

3、申请单位报告(提现的理由);

4、已签证的护照;

5、邀请函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差旅费无需提供);

4、劳动雇佣合同;

5、已签证的护照;

6、工资手册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七、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内机构办理借用外债业务时,要求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借用外债的期限和数额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借用外债必须调入境内使用。

债务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外机构为区内机构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区外机构以及区内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和履约手续。

十九、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担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为自身债务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所有已登记的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有关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报告。

二十、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内机构向境外担保履约,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登记证》;

(二)履约申请报告;

(三)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履约情况表、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履约的通知书;

(四)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内机构还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外债或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

(三)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债务人所有外汇账户的当期对帐单、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二、广州市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十三、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细则在广州市出口加工区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区的作用可归结为:

①吸引了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

②扩大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通常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式工业,外汇收入可占出口额的30~40%;

担保申报材料篇3

1、政府引导的原则

为引导、支持、鼓励医疗卫生领域科技人员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市科技局设立了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一般性科技计划项目(有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助的项目)的一项补充,采取市科技局立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保障实施的原则。

2、科技创新的原则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选题必须围绕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战略,符合相应行业操作与管理规范,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提升医疗水平。项目研究内容应具有新颖性与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指导临床或应用临床的作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广、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或应用项目。

3、资源整合的原则

鼓励市属及县(区)医疗卫生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优先支持围绕“公益、共性、关键”技术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发和集成创新的项目,以及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市科技局申报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医卫人员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并推荐(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及受理申报材料;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下文;双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共六个基本程序。

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所申报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要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在报送材料时提交推荐汇总表和评审推荐意见,作为立项参考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市属、县(区)医疗卫生机构,驻昌高校、部队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医院等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自筹、配套相应的科研经费能落实到位等条件。

2、项目组负责人要求

项目组第一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科学意识。

项目组负责人,已申报并立项了当年的一个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当年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承担了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正在实施或实施完成但未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的新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3、项目研究内容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选题要围绕我市人口与健康急需解决的医疗技术难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市卫生系统“三名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成果先进、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经检索查新,显示国内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研究结论已经明确了的研究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虽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但在不同对象或扩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改进临床操作技术的项目除外)。

申报书中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的描述需要明确具体,即要有定性的阐述,也需要有定量的参数。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科技查新报告》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使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6份。经所在单位评估审核后,按归口渠道和规定时间报市科技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的汇总表和推荐意见。项目申报(合同)书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5、申报时间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两批次。第一批申报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8月1日-10月31日。

五、项目的实施管理

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配套相应的研究经费、提供实验设备、研究场所等方面的保障,经常性督促检查项目执行,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完成。

项目执行期以计划下达之日为始,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究内容与项目组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各项目组须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单位科教科提交《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科教科统一收集后,报送市科技局。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科研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填写《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人员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因计划外因素,致使项目研究需延期、调整、中止的,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中止、撤消项目合同、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项目承担单位不提供科研保障,致使项目研究无法开展,合同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市科技局将调减该单位今后科研项目立项数量。

六、项目的鉴定、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申请项目鉴定或验收,并提交鉴定或验收材料。经业务处室审核材料后,报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由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会议验收。鉴定或验收的相关材料与表格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如: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

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在同一时间段内,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同一承担单位的多个归类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鉴定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合同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相关附件(专利申请书或证书、发表的论文、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证书或批件等)。具体参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流程。

担保申报材料篇4

2、申请人持开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向贷款担保推荐机构提出论证要求,论证通过后可以申请领取《开业贷款申请书》。

3、申请人持《开业贷款申请书》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身份确认,确认后机构在《开业贷款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申请人带上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及《开业贷款申请书》前往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担保申报材料篇5

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4.外资企业需提供外资批准书、外汇管理证复印件及帐号。

5.企业经营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特殊行业需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简历证明材料。

7.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章程复印件。

9.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10.企业贷款卡及贷款卡信息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帐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借款、申请担保的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12.经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企业前三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13.企业前三年度12月份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以及最近一期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4.企业简介(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简介、业务合作伙伴及组织体系)。

15.主要经营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或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16.提供保证反担保企业需提供1——14项的资料。

17.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抵(质)押物权证书复印件;

(2)企业董事会(国有资产管理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声明;

(3)抵(质)押财产委托处理书。

18.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交资料同(一)

备注:

1.企业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同时带原件,由公司核对后退回原件;

2.企业提供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企业提供资料中有正、副本,需同时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由于项目贷款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的,应同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5.如上述资料企业不能完全提供,应由申请企业出具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7.各单位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只限于本公司内部使用,对外保密。

(三)自然人

自然人客户申请担保需递交书面的《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

担保申报材料篇6

    记者近日从福建省经贸委获悉,为推进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福建省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201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指南》,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2012年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的7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担保代偿率低于3%等条件。

    据悉,申报福建省201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会同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

担保申报材料篇7

二、支持对象

(一)基本条件

申报*-2010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坐落在天津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排污费,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为。

2、项目应符合《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中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

3、项目有利于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4、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前期工作基础较好。

5、项目已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除外)。

6、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7、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2)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绿化、环境卫生项目;

(4)已开工建设(仅限于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

(5)以前年度中央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

(6)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产品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

*-2010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污染防治项目

(1)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以及控制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为主的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2)以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主的大气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3)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4)辐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5)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3、经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的示范项目。

4、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5、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对符合上述范围的滨海新区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

(一)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式分为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两种。

(二)申报市财政拨款补助(以下简称拨款补助)的项目,一般采取市财政拨款、区县财政配套与项目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市财政拨款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除外)必须首先获得与申报拨款补助金额同比例的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四)申报市财政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贴息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除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电力企业的脱硫项目直接向市财政局、环保局申请外,其他项目由区县财政局、环保局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区县财政局、环保局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正式文件、《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及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

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

五、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

2、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排序。对拟支持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下达

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按季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签订合同

根据已经下达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环保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合同》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协议》。

(四)拨付资金

1、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有关商业银行开立项目专户,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中“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流程”。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2、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实际使用贷款额度及其计息方式,直接将资金划入项目承担单位指定的帐户。

(五)项目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合同》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协议》完成项目,如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工期、调整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3、各级财政部门或环保部门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环保局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审计。

2、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报告提交市财政局、环保局。

污染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既定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3、凡未及时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五年内申报使用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担保申报材料篇8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担保申报材料篇9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 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担保申报材料篇10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二、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

根据辽劳社发【20xx】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社保局将按规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所属期(一个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 患者或家属申报需向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填写好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原件;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 单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一)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上报给单位的全部材料。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二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担保申报材料篇11

一、上级对我市担保机构补助资金情况。

2010年度,我市共有三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获得部级资金扶持,分别是******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三家企业共获得担保补助资金480万元;获得省级资金扶持的五家单位,分别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铂钟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同晟工业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共获得担保补助资金160万元。综上,***市2010年度共计八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资金额度640万元。

2011年度,我市有三家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继续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扶持,分别是******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天元担保有限公司,共获得担保补助资金710万元;有六家单位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扶持,分别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铂钟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国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润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家担保机构共获得担保补助资金195万元。截至目前,***市2011年度共有九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资金额度905万元。

截至目前,我市担保机构2010-2011两个年度共计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545万元。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情况。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0〕52号)规定,我市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积极申报,在申报过程中,经信委中小企业办会同财政局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不仅要求申报单位的材料规范,更是注重单位原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坚决杜绝了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本次检查发现,各单位均做到了原始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真实、保存完整。同时,各担保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特别是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

为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加快补助资金到单位时间,市财政还特事特办,对部分担保补助资金采取了直接拨付到单位的方法,以期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指标后都按时足额拨付了资金。为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市财政会同市经信委召开全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座谈会,要求各担保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降低担保门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目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有75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经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支撑力量,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市场竞争力、推进技术创新力,确保经济增长和安全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检查和调研发现,由于政府专项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有效激发了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降低担保费率,增强业务能力,加强规范运作、完善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不断促进了担保行业自律,专项资金的良好社会效应越来越凸显。

 

附表:***市2010-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项检查情况表

                   

担保申报材料篇12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担保申报材料篇13

1976年出生的杨安坤,2009年8月起担任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当局长还不满一年,杨安坤想到妻子没有工作,还要养一个孩子,就开始盘算开个公司,利用手中权力多捞点钱,给家里增加点收入。

杨安坤有个朋友李某在焦岗湖边开饭店,颇有经营头脑。2010年6月,他来饭店吃饭,对李某说,“你开饭店一年也挣不了多少钱,不如和你嫂子开个公司,比你干饭店强。开公司不要你问事,把你身份证给我就行了,一切手续我来办,注册资金我出,你当公司老板,你嫂子管账。”

杨安坤海吹了一通公司前景:平时做点水产生意,最主要是将来可以争取项目资金。李某便将身份证交给杨安坤。

一个星期左右,杨安坤办妥了淮南市椒水天歌渔业有限公司(下称椒水渔业公司)的手续,注册资金1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杨安坤给李某垫了5万元,还装模作样让他打了欠条。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坤妻子王某任会计,保管公司的公章、私章。杨安坤让李某租了一间门面房作为办公及经营场所,挂上椒水渔业公司的牌子,平常卖点水产品。

杨安坤知道李某的父亲在湖边养了一千余只鸭子,五百只大雁,就提出这些鸭子和大雁算公司的。他还付了几千块钱饲料钱,李某的父亲也不知道杨安坤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2011年4月至6月份期间,“十二五”水污染项目申报工作启动,淮河流域属于2011年度“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范围。杨安坤在淮南市环保局开会时,拿到安徽省环保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申报2011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喜出望外。淮南市环保局要求各区县环保局筛选、上报一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企业申报污染治理项目,申报的企业要求有一定的规模及较大的场地,证照要齐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种畜禽养殖的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杨安坤心里早就决定将属于自家、不符合条件的椒水渔业公司信息,报送给淮南市环保局副调研员、规划财务科科长黄菱。

按照黄菱安排,杨安坤找合肥一家公司做项目申报材料,交了5万元材料编制费。那家公司很快把杨安坤的椒水渔业公司包装成一家规模养殖企业,申报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经费203万元,

申报材料报上去后,杨安坤跑到黄菱办公室,对黄菱说,椒水渔业公司除了营业执照,没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目前也没有一定的场地。公司是自家和李某合办的,等争取到国家治污资金,就扩大公司规模。杨安坤请黄菱多多关照,帮忙把名次往前排排,人情后补。不久,黄菱打电话告诉杨安坤,椒水渔业公司等两家企业入围了。

2011年8月份,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即将到位之际,杨安坤担心李某打这笔专项资金的主意,就让李某退出公司,将李的股权转给了其妻的姐夫臧某,让臧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样,杨安坤可以完全控制公司。

拿到203万元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后,为应付上面检查,杨安坤到处找场地,后来在毛集镇东岗村找到一块空地,临时建了一个养殖场,拉围墙、修鸡舍,里面的鸡却是别人的。

与此同时,杨安坤明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朱永来控制的乡野生态农业园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野农业园公司顺利通过区环保局初核,报淮南市环保局复核,最终获得安徽省环保厅批准,乡野农业园公司成功骗取国家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183万元。

杨安坤和朱永来拿20万元,送给黄菱。

最终,杨安坤犯贪污罪、、行贿罪、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朱永来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用虚假材料骗取治污资金

颜培新于2010年11月到凤台县环保局任副局长,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中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申报奖励资金项目的流程,首先是环保局得到关于当年申报专项资金的通知后,由项目办主任蒋中玉(已判刑)对环保局项目库中的企业进行筛查、摸排,而后,将符合申报的企业向颜培新汇报。颜培新和蒋中玉如果觉得上报的企业符合申报条件,让被申报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拿到局党组会讨论研究。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由蒋中玉负责拟稿,而后与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文件,上报市环保局。

2011年11月,蒋中玉向颜培新汇报,已经接到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通知,在本县开展“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该奖励资金补贴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方面的养殖户。

申报前,蒋中玉找颜培新说,凤台盈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他三弟蒋中顺(已判刑)以其父亲蒋某的名义注册成立,让他帮帮忙。蒋中玉当时把该公司的情况简单介绍了下,虽然占地规模不小,但养殖存栏量不够申报的条件,还是希望能上报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颜培新就说,养殖规模不够,将来可以再扩大,既然是本单位职工的亲属,能够支持的一定会支持。

颜培新在听取蒋中玉的汇报后,并没有对凤台盈福农业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向局党组会汇报时,他直接说,这家公司是蒋中玉弟弟的,是本单位职工的亲戚,请大家关照。

局党组会一致通过两家企业参加当年的申报。会后,由蒋中玉负责申报的事后文件拟稿和呈报。按照程序,颜培新应该在申报企业拟文稿核稿人一栏签字,但是他从来没有签过,蒋中玉也从来没有拿给他签过,都由局长签发。

颜培新作为分管项目申报的副局长,明知凤台盈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使凤台盈福农业公司通过了申报,并顺利套取了“2012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150万元。

蒋中玉被抓后证实,其弟弟蒋中顺送的申报材料,他也没有看,申报材料里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都是假的。颜培新等局领导更没有看过申报材料。凤台县环保局的人也没有到他的公司考察过。

“为了申报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我找办假证的人制作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假证,并按照二哥蒋中玉的意思,找到淮南市环保局的黄菱帮忙,通过黄菱介绍的一家编制公司制作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我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都是假的。”蒋中玉的弟弟蒋中顺交代出来的真相更离谱。

虽然蒋中玉兄弟没有给颜培新送过钱物,但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罪。颜培新还主动交代了自己收受16人5.6万元财物的犯罪事实,构成。颜培新被凤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冒用证件骗取治污资金

2008年,刘某经营的八公山区山王种鸡场通过八公山区环保局申报了2008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资金73万元。项目批准后,为了保证资金能顺利拨付,刘某来到淮南市八公山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叶东勋的办公室,送上2万元现金。两人从此结下“深厚友谊”。

2011年5月16日,安徽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申报2011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申报环保项目。

淮南市环保局召开各县区环保局局长会议,传达上述通知精神,要求各县区按时、按质组织申报。会后,叶东勋将会议精神向八公山区下属乡镇、街道、企业予以通报,要求各单位组织申报。

之后,八公山区各单位将包括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八公山鑫农养殖有限公司(下称“鑫农公司”)的污染治理等项目,报送至八公山区环保局。

叶东勋安排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周某对项目进行筛选,将其认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鑫农公司污染处理项目)报送给叶东勋。叶东勋明知鑫农公司在张楼村的养殖场2008年已享受过一次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根据政策规定不符合申报条件,且该公司鸡的存栏量达不到18万只,也从未缴纳排污费用,但对《淮南市八公山区鑫农养殖有限公司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信息表》中表述的“年存栏鸡18万只”“近三年排污费已足额缴纳”,未提出任何意见,仍决定将鑫农公司污染治理项目予以上报,并通知鑫农公司制作申报材料。

刘某找到叶东勋说,他想冒用张楼村养殖场的证件,为南塘村新建养殖场申报环保资金。于是,在叶的带领下前往淮南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兼规划财务科科长黄菱处,告知黄菱南塘村养殖场不符合申报条件、准备冒用他处养殖场证件进行申报的想法,请黄菱在申报审核工作中予以帮助,黄菱表示同意。

2011年6月份,叶东勋未对鑫农公司申报文件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安排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周某制作了《关于申报2011年度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报告》,将鑫农公司的污染治理项目连同其他两个项目报送到淮南市环保局、安徽省环保厅。鑫农公司获批专项资金205万元。

项目获得批准后,2012年2月24日,淮南市环保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叶东勋明知山王镇南塘村的养殖场为无任何证照的非法养殖场,却未提出任何意见,并于2012年3月8日下发文件,同意该实施方案,最终导致该项目资金用于南塘村非法养殖场的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淮南市环保局先后向鑫农公司拨付污染治理项目资金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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