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论文实用13篇

行政决策论文
行政决策论文篇1

(2)行政决策的内容具有重大性、广泛性。

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的重大公共事务进行的决策,只是在为实现较重要的行政目标时所进行的,其直接面对的是公共利益,而非具体的个人或组织权益,作出的是影响到不确定对象利益的决定,并非所有的行政决定,因而不公正、不合理产生的危害性也非比寻常。

(3)行政决策具有复杂性。

随着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决策的对象日益庞大、复杂、多变,决策目标日益多样化。行政决策决定着价值分配,因此,各种社会政治力量都会对它施加影响,所以行政决策过程必然是权力运用的政治过程,有交易、有妥协、有针锋相对的冲突,甚至有战争,这种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决策一定要谨慎从事。

2法律监控的必要性

(1)从决策主题来看,我国法律对决策主体和决策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使之成为法律盲区,从而导

致决策主体的决策机构条块分割。现代行政决策理论认为,行政决策系统包括信息、咨询、中枢、执行、反馈五个机构。我国的行政决策系统还不完善,特别是信息系统和反馈系统,以至于行政决策机构也不成熟。另外,政策研究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层次和知识结构也尚不合理。在知识结构方面,有相当部分的政研人员掌握的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现代决策研究者所应具有的综合素质,缺乏现代公共决策理论、方法和技术。工作作风也是阻碍行政决策科学化的一个因素。

(2)我国行政决策程学缺乏法律保障,使得程序成了走过程。

一是不重视调查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决策的目标应该是尊重客观规律,合理运用政策,使政策更好地为调整对象服务。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行政决策行为很多都不是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使方案的产生缺乏充分的依据。二是行政决策程序不健全。在我国行政决策实践中,一些重要环节往往没有受到重视,甚至被忽视。行政决策程序尚未真正实行,不经过长期调研、理论探讨和专家论证,少数领导光凭经验甚至按主观设想决策的现象仍不少。

(3)行政决策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法可依是推进领导依法决策的前提,也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决策监督机制不健全,自上而下的监督由个人好恶左右,随机性很大,一旦决策失误,没有或很少追究责任,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专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造成不少环节弱监或者虚监,形成了决策失误和权利滥用的危险地带。

3完善法律对行政决策的监控方式

(1)塑造权力行使的合理结构。

①无论是何种体制的国家,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方式大都呈现一种相互配合,相互约束,彼此控制的格局。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各自的权限范围的划分,在当代多数国家,都体现出一种相互“节制”的状态,即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相互尊重,同时也相互监督。三权的谨慎行驶的格局,最终是为了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用制度从客观上控制人性的弱点,使权力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私权的保护,最终实现人权的最佳保障。

②立法从授权方面对行政权力的行驶进行有力监督。在我国,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合理控制,是人民授权政府管理社会的体现,从而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某项禁止和控制就显得合理与必要。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决策正确与否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的保护。对行政决策的有力监督,是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不可或缺的保障。

③立法机关通过预算等决策机制对行政决策进行有力监督。代表人民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可以通过决议来监控行政部门相关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为政府决策预设一有效机制,使其在决策时就要考虑是否可以被通过。预算在行政活动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它能激发行政官员的工作动机,另一方面它为行政机关完成既定任务提供了资金基础。这样可以使行政决策更加谨慎有序的进行,以使其结果最优,最大程度上避免失误的发生。

(2)完善权力行使的程序构建。

①完善以听证程序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监督。结构上的安排强调在授权之时对行政机关的实体权利进行控制,而行政程序则强调对行政决策过程的控制。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重要的决策时,往往需要根据法律的授权范围,遵循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结果,从而发挥行政程序的强大作用。在构建我国法治国家的当代,许多学者和法律事务人员对法律程序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行政决策中,完善和严格实施行政听证程序,扩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人的范围,给予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机会,听取他们的申辩和建议,可以使行政决策更趋近于合理性与科学性。

②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中相关制度的法律化。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基本制度实现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决策的实践,在一般行政决策程序中应当包括咨询制度、论证制度、听证制度(上已论述)、公示制度等。咨询制度主要用于解决行政决策中某些专业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利用咨询机构的智力支持进行行政决策的做法已被纳入法制轨道。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要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过咨询程序。公示则是指行政决策方案拟定之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或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公示制度是行政公开的重要方式,在行政决策中坚持公开原则,有利于人民群众发表意见,进行监督,帮助政府作出正确的决策。

(3)加强权力行使的法律审查。

我国所有行政机关都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既然如此,就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我国走向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还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在这里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是一致的。反映到行政决策问题上,决策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法律禁止的事项,政府不能做出许可的决策,法律鼓励的事项,政府不能做出禁止的决策。决策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步骤和方式,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决策应归于无效,同时行政决策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决策的行政决策主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要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必须首先做到真确的决策。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由其产生,受其监督。我国的法律是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所以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一个主要方式就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使其有效的实施,从而对其他机关进行有力的监控。完善政府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定,使行政决策的授权范围,决策过程,决策实施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确定起自由裁量的空间,全面实现对行政决策的有效法律监控。

参考文献

行政决策论文篇2

2.对行政决策问责不是通过惩治的方式来管理行政官员,而是包括监督、考核、评估等方式来综合完善对行政官员的管理机制。

3.对行政决策问责不只是事后惩处,还应通过完善考评机制,对行政官员决策行为进行激励、约束,以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

(二)行政决策问责的法理基础———权责统一理论

任何一项制度或规则的确立都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尔姆斯曾言:“理论之于法律的教条,犹如建筑师之于建筑的工匠,乃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①因此,探寻行政决策问责的法理基础是我们首先应探究的问题。既是对行政决策问责,就是对行政官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和控制,而这正是权责统一理论的核心。从法治角度而言,责任与权力是统一的、对等的,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政府及其党政领导干部拥有权力,因而同样负有相应的责任。一方面,对行政权力的责任规定体现了责任对权力的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都必须有相应责任的具体规定。通过对公共权力的这种约束与控制,以确保公共权力行使更加正当和合法。

(三)完善行政决策问责的现实意义

1.是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现实需求。党的十强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政府通过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提高了我国政府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但是,一些社会事件的发生也表明在决策制度建设与具体决策活动中,还需要进一步理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法治决策的关系,通过对行政决策问责制度的完善,强化行政官员决策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2.是提高新时代领导干部决策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七大以来,干部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仍有部分领导干部的工作方式有待转变,工作能力有待提高。而随着行政决策问责制度的完善,迫切需要一批有现代管理理念、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能力较高的领导干部来做出行政决策,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来指导和治理社会事务。

3.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又要面对因利益调整而引发大量凸显的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对于责任官员的依法问责,将行政决策问责法治化,作为公平正义的制度化延伸,是各方最能接受处理矛盾与纠纷的手段,从而能切实保障改革能够沿着法治化道路稳定快速前进。

二、当前对行政决策问责的现实困境

从现行行政决策问责规范体系上看,现有法律规范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实现行政决策问责法治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立法现状及实践运行仍存在不足之处。

(一)传统人治思维的桎梏两千多年封建统治使“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传统依然有很深的影响,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时仍不同程度存在非法治思维定势和行为定势,即根据个人意志和偏好,运用其权、势、术处理经济、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时,基于责任意识淡薄,而做出主观性决策;不按法定程序而做出随意性决策,导致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受到损失。所以要行政决策问责法治化必然要强调宪法法律权威、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从而突破传统人治思维的束缚。

(二)缺乏完备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体系

1.缺乏统一的决策问责法律制度规范。从当前的法律体系看,我国尚无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全国性统一法律规范。关于行政决策问责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专门的问责立法只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各地方分散立法的局面,而地方性规范不仅适用范围有限,而且由于法律位阶低,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加上各地方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情形不同,对行政决策失误标准的界定存在差异,给追究具体行政决策责任带来困难。

2.行政决策问责制度体系不完备,实践操作性不强。(1)行政决策问责主体单一。当前,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加上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透明度不高,对行政决策问责主要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权力机关等“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2)行政决策责任主体不明晰。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问责主体一类主要是针对一般公务人员,另一类则是针对部门行政首长,而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不仅被排除在问责对象之外,反而成了问责的主体,③这显然不利于对行政首长权力的有效制约。(3)行政决策责任范围不确定。在实践操作中,个人决策失误由个人负责,但在集体决策中,因为责任是抽象的,很难划分,所以在实践中集体行政决策每个个体对于发生失误的行政决策要分担多少责任则很难界定。(4)行政决策问责程序不规范。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现有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文件对行政决策问责程序缺乏完善的具体规定,甚至缺少问责程序的某些关键环节,导致行政决策问责缺乏完善程序支撑而使操作性不强。

3.问责官员重新任职问题缺乏专门的制度性规范。问责官员重新任职问题是一个社会话题,也是一个敏感问题,所以,问责官员的重新任职因为缺乏专门的制度性规范而成为一个社会矛盾点,对问责官员的重新任职不能全面否定,但不能没有制度规范的约束,对于问责官员重新任职的原因、条件、程序都应进行制度性设计和规范化管理,进行任职前公示,并接受权力机关、派、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

(三)对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滞后

责任是和监督联系在一起的,失去监督就必然导致决策失控,出现违法决策。当前,对行政决策的监督虽然存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但由于内部监督的不透明,其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不能达到预先设计的目的,而外部监督由于信息的不畅通,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到位、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度不高,也不能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

三、完善行政决策问责法治化路径探究

(一)提高行政决策者的责任意识

提高行政决策者尤其是行政领导的决策责任意识是优化决策责任体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有序推动决策问责制度建立和健全的前提。④库珀认为,在公共组织中保持负责任的行为有两种一般办法: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而内部控制主要表现为伦理建设,即通过多种途径培养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行政道德:如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工作,除加大新闻媒体法治宣传教育,还要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国民教育院校等教育资源,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形成长效制度。培训方式方法应该多样化,多进行法律实务等实践教学,以提高法治教育活动的思辨性和互动性,同时还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对自己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教育全体公务人员树立起责任意识,自觉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二)强化源头控制,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严格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2.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在考核领导干部时,应当增加对领导干部法治水平的考核,将依法决策等内容纳入考核范围,督促领导干部自觉提升依法履职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评议考核的方式,用可量化、可操作、可测量的指标来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外部监督:要拓宽行政决策信息畅通渠道,从而加大新闻媒体、派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力度,同时,应将权力机关等的监督制度细则化,以加大权力机关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

(三)完善行政决策问责法律制度体系

1.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决策问责法》,对行政决策问责的主体、对象、事由、程序、方式等进行具体设计与定位。

2.统一确定评判行政决策失误与否的标准。应将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来判定行政决策行为的失误与否这几个评判标准综合予以考虑。

3.实现行政决策问责主体多元化。对行政决策问责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承担机制。所以问责主体应当是依法有权对领导干部进行政治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系统内部享有问责权的机关等。

4.明确行政决策的问责客体。即明确集体决策中的问责客体:即在集体做出行政决策中没有实际表决权的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实际表决权但没有签字或公开表示反对的党政领导干部则不是问责对象。

5.实现行政决策问责程序的法治化。通过确定有效的、规范的程序是对行政决策问责有序进行的保障。如实现决策问责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注重问责的调查取证;决策责任的救济等方式、步骤、时限做出确定的规定,通过行政决策问责程序的建构,可以将问责过程向公众公开,以平息社会因为问责事件而产生的不满,树立政府的权威。

(四)完善问责官员重新任职的专门制度规范

对于问责官员的重新任职主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行政决策论文篇3

2.决策制度逐步完善。决策制度的完善既包括建立健全属于决策体制内部的具体制度,也包括从制度层面上改善决策的大环境,如废除干部领导终身制,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权力下放等。许多重大的基建、技改项目一般都要先经过有关专家组或专门机构审查、评估,再由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制定了议事规则,对同级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有明确的审议程序和时限,以前极少有过的“否决”现象,现在则时常可以见到。大量的行政事务,过去长期由党委包揽,现在则由政府决策,还政于政,随着各级决策层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决策制度日趋完善。

3.决策辅助机构开始建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就普遍恢复或建立了政策研究机构和信息处理中心,为决策层提供信息收集、咨询建议以及方案论证等,以此来辅助决策。另外,由于网络和计算机的普及化,信息的流通越来越通畅,社会上的各种信息、调查、咨询机构也纷纷出现,加入了辅助决策的行列。

4.决策手段走向现代化。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一批新兴理论为决策行为提供了新的方法论,推动决策科学向高层次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为科学决策开拓了更广泛的信息渠道。问卷调查、模型分析等方法也在决策过程中普遍采用。

二、我国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纵观决策科学化发展进程,可以发现我们已经实现了由经验决策为主向科学决策为主的转变。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偏低。决策科学化首先要求民主化,但不少决策者仍然以自己的倾向为决策依据,专家智囊和政策研究人员只能按照领导的意图做“命题文章”,给领导的意见披上“科学”的外衣,由以前的一个人说了算变成一个人替大家说了算。

2.辅助决策机构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有些机构名为研究所、信息中心,实际功能却蜕化成起草文件和报告的秘书班子。另外,由于行政体制造成的条块分割、部门所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些研究机构,制约着他们作用的发挥。

3.战术研究多,战略规划少。一些官员总想为自己增加政绩。在决策时视野狭窄,缺乏宏观考虑,忽视长远目标和总体规划。造成这种状况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现行干部体制存在弊端,使一些干部为追逐利益而发生许多短期行为。

4.决策机构内部结构不尽合理。表现之一是决策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政府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影响效率的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部门内部职责含混,责任难以追究。表现之二是决策多,执行少。形成了一种新的结构失衡,影响决策的整体质量。

三、改革我国行政决策制度的建议

1.明确决策主体的自身定位。从决策主体的形式特征看,公共行政决策主要是政府的决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的决策主体已经包括政府决策层、各类智囊机构和专家系统以及各种社会组织。政府决策层作为决策主体的主导部分,拥有对决策方案的最终裁定权,但它在整个决策系统中的地位已由唯一变成部分。在科学决策中要提高对专家系统的重视程度,发挥专家学者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政府决策层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决策需求,二是参与方案论证,三是做出最后决断。由于不能事必躬亲,所以,全面掌握宏观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方案进行严密的评估论证,是政府决策层最应该下功夫的环节,这个环节也恰恰是科学决策过程的核心。

2.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努力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明确决策指导思想,把握决策方向。公共行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本质追求,是最直接和最能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政府执政行为。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决策议题。公共行政要协调和解决的公共事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此,在选择决策议题时,要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位置,综合考虑所制定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的相关联系,认真分析这些政策、方案实施的制约因素及其积极和消极影响,还要科学评估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对各社会群体利益的影响及其能否有效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更好地体现公共行政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完善决策方案。通过深入科学的调查研究取得准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提出有针对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3.严格规范决策过程,不断完善公共行政决策的制度程序。一是尽快实现决策程序法制化。从促进决策者的观念转变,实现决策层的重新定位,到规范决策过程,完善决策的方式方法,再到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健全对决策的监督,都应当建立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坚持公共行政决策的民主原则,首先要在决策方案提出和选择过程中充分调查和反映民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方案需要经过公众听证,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推行重大决策公民表决。三是要有完善的程序制度。关于公共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很多,其别需要强调“多方案选择”的程序制度,管理学经常讲:管理就是决策,决策就是选择。而选择的基本条件就是多方案的提供,因此,在决策的程序上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多种方案才能够讨论和决策,是非常必要的。

4.现代手段和传统方法有机结合。互联网使决策者可以获得大量决策参考信息,但社会调查仍然是重要的决策手段,社会调查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了解客观实际的一种基本手段。所以不能因为信息时代的到来就忽略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和系统分析是同一决策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阶段,两种不同的方法,应该综合应用。

行政决策论文篇4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决策问题占有重要位置。故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要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益,就必须讲究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正因为如此,行政管理学对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决策研究甚丰,成果累累。强调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决策.这是对的。但人们言必称科学决策,好似它才是唯一正确的方法,这就太片面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与科学决策相伴而行的另一种决策,就是经验决策。有的人将经验决策斥之为小农经济的产物。许多行政管理的论述对它提及但都颇有微词。据笔者的社会调查,在我国当代行政管理中,经验决策不仅大量存在,而且也较为有效。既然其广泛存在且行之有效,我们就应对其作用和特点进行重新认识。本文拟对此作点探讨。

一、经验决策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存在是因其自身有其独有的特点

经验决策是指领导人在决策时依据个人或集团的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等个人素质作出的决策。笔者认为,经验决策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存在是因其自身有其独有的特点。

从特点来看,经验决策依靠的是领导者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作出决策简便、灵活。领导人要作出大大小小的各种决策。如果这些决策都需要科学决策,都要以科学预测和科学计算为依据,都要按照特定程序用科学方法来进行,那么,领导人定要不堪重负,要为决策所累了。领导人进行行政管理,并不是只耽于决策之中,还有指挥、协调、监督、人事调配等等。如其精力为科学决策所耗尽,其另外的职能又谁来承担并完成呢?因之,领导人必须把大大小小的各种决策加以区分,哪些该应用复杂费时的科学决策,哪些该应用简便灵活的经验决策.然后再区别对待之。因为这个道理,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不得不大量使用经验决策的方法。否则,他就会成专司决策且不堪其苦的专职决策人员,而不是身负全局之领导了。

经验决策的另一个特点是迅速、及时。因为领导人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只需要把自己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加以运用就行了。

自己将昔日的经验回忆一遍,找出与此决策类似的事例来,然后借鉴前事处置之得失,就可作出决定来。其间所花费的时间就相对很少了。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定然包含着诸多类型,其轻重缓急也肯定不一样。有些决策是必须当机立断,需要你眉头一皱,计上心来的。如突发性事件,上级的紧急指令的贯彻等等。如果遇到这类事件,决策者不抓紧时间,不运用自己的智慧、知识和经验来作出迅速而及时的决策,只会贻误时机,使问题越发扩大,难以收拾,也会给行政工作带来重大的损失。正因为如此,领导人必须充分利用经验决策以应付紧急的、突发性事件。若这种情况下仍格守要科学决策,还去召集人讨论,再去设计方案,交由计算机运算,最后得出决断方案。那就是腐儒之为,误民误事之行了。

经验决策的另一特点是决策条件要求低,可在任何条件下作出。经验决策不象科学决策,需要进行科学运算的各种硬件设施和能设计和操作软件的人才,只需领导人把自己的知识、智慧、经验加以运用,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就行了。它不需要各种各样的设备,也不需要运用这些设备的人才。这样,作出经验决策,所受时间、地点和条件的限制少得多。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的决策,不可能完全都是在办公室里作出的,更不可能把这些硬件和软件都带上以便随时作出科学决策。可以说,除了许多重大决策,不确定决策和风险决策外,多数都是领导人利用经验决策来作出的。因之,在不具备科学决策的硬、软件条件的地方和情况下,经验决策仍然大有市场。

经验决策的又一特点是决策成本低廉.行政管理也要严格遵循效益原则,力求用最少的耗费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力争在效益不变的情况下成本最低就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了.行政决策也是这样,要讲究决策成本和决策收益。决策成本的增大必须以效益的增大为前提。科学决策就是要保证决策正确和效益最高,如果离开这个前提,科学决策就既无必要更无优越性。从前边所述来看,科学决策无论是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上都大大高于经验决策。这一特点就使科学决策在一定的范围、层次和内容上才有适用性和优越性。如果某一行政决策本来范围很窄,层次较低,内容也简单,无论如何科学决策,其收益都不可能太高,而且其成本还可能等于或超过收益。这时,如果用经验决策,出错的可能性又很小,其收益也不会比科学决策后少多少。而科学决策则成本很高,经验决策则成本较低。此时,经验决策就是决策者高明的选择了。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的“热潮”中,有一种很危险的误区。就是借科学管理之名,把管理繁琐化。有时,

这种繁琐近乎于扰民害利。为科学管理而科学管理,不是为效益而讲科学管理。繁琐的结果,使管理成本大大增大。这不仅违反了现代管理的基本原则,也背离了科学管理追求的真正目标。在决策中过分强调科学决策而否定、轻视经验决策也是这一“热潮”的组成部分。这是当前行政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倾向。笔者在某单位考察时发现,该单位领导人为了博取科学管理之名声,无论决定什么事情都要集体讨论研究,都要让一些专家、权威来参谋一下,然后才作出决定。为了下属人员的考核,竟制定了几十条规定,下属人员一年要填好几张表。我考察后不禁暗暗为之伤心:他已经走进了管理和决策白乞庆区。

二、经验决策在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除了它本身的特点外,还因为它有自己独到的优势。

首先,经验决策具有启发性。行政决策者运用经验决策方式作出决策时,总是把自己以往的某些经验、知识,根据决策的目标、内容进行反复的思考,重新进行多种组合,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认识,作出新的推断。如果没有以往经验的启发,他很难做出这种新的决定。而且事物总是有因果联系、历史联系的。此一问题虽然是新形势、新环境下的问题,但它与往昔这类问题之间的相似,就启发人们从那个问题的因果、历史联系去寻找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着眼点和契机。往往这种启发非常重要,可以说会引发行政领导人的灵感,使一些问题很容易解决。某县在八十年代中期钢铁紧俏之际,想办一个铁厂。县领导们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调查,都拿不定办还是不办。这时,有一位老同志找到县长,说不能办。他也说不出理由。他只举了例子。该县在六十年代末就办了一个铁厂,这位老同志就是该厂负责人,虽然费尽了心力,但七十年代后期就垮了。这引起了县上的注意,就对该厂为什么垮了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最后决定不办。我想如果没有那经验的启发,县领导们还不知会举棋不定多久呢。

当然,领导人在进行经验的重新组合时,肯定还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但涌现于决策者脑海中的那些具有启发性的经验实例,确实起到了启迪和诱发作用,领导人受到这些启发而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难怪美国哈佛大学无论是经济管理还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管理案例分析课程,学校还规定学生必须熟记近干个管理案例呢。如果一个人毫无经验,遇到问题时,头脑里就会一片空白。而经验丰富的领导者则可能在无数掠过脑海的实例中去捕捉思维的契机,在一定经验的基础上,由此事物联想到彼事物,通过其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一系列的联想和推论,从而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在行政管理中,采用富有启发性的经验决策往往能使一些棘手的问题迎刃而解,使人陡感“柳暗花明又一村”。

其次,经验决策的另一优势是富有创造性。人们运用经验做决策,决不是将此事与彼事作简单的类比,对过去的经验作机械的模仿,而是对以往的经验进行重新组合。不仅如此,人们运用经验作决策时,还在时间上把过去的经验推广到另一个领域,即是对经验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推广,因此,他们是在利用已被扩展了的知识作决策,决策具有了创造性的长处。例如美国萨姆特市于1912年正式采用市议会—市经理制的城市行政管理模式,此后,美国许多城市都采用这种体制,但每个城市又不是机械的模仿,从而使市议会—市经理制形成各具特色的形式。这是经验在空间领域的扩展,在这种扩展中包含着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人们不以别地的经验作为决策的参照和依据,就不可能使这种既适应集中管理又适应分散民主的城市行政模式呈现多样化之色彩。

同样,人们以过去的经验为参照系,又会作出创造性的、完全不同于过去经验的决策。例如,十四大和八届人大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就与过去的完全不同,具有崭新的创造性的内容。这就是不只在精兵简政、如何让政府配置资源与市场配置资源“结合”上去进行机构改革,而是在划清政府和市场各自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的基础上,界定政府的职能,以确定机构如何改革。这才为中国的机构改革找到了走向成功的思路。

正因为经验决策本身包含有创造性的长处,才使以创新为原则的行政决策不可能离开经验决策,还必须倚重经验决策,让它发挥其长处。其实,就是在科学决策基础上提出若干种方案后,拥有决策权的行政首长仍然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智慧来作出决断。

经验决策的又一优势是具有可模仿性,因为这种可模仿性使决策问题变得简单、容易。行政工作是有周期性的,过去出现过的事情往往又会重演。历史常常是惊人的相似。如果前一周期出现过或处理过的问题又出现了,需要行政领导人作出决断时,他往往会援用前例之处理方法很简单、容易地作出决策。例如某地常遇涝灾,年年抗涝、防涝,因为是例行性的工作,·决策时只需按前面的方法办理就行了,充其量是在规模和程度上不同而已。决策的这种可模仿性使领导者决策工作量减少,有更多的时间去进行其它工作。若排除经验决策,行政领导者恐怕无时不在忙于科学决策中了。我们知道,不仅行政工作,

很多其它工作人们都是按习惯、按惯例来作出决定的。在美国法院的判决中,判例有时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三、行政管理中,经验性决策应用较广且具有一定的功效。但这并不是说经验决策就是完美的了,它也有其弱点。而这些弱点又是行政管理中必须加以注意,并予以克服的。

行政决策论文篇5

经验决策的另一个特点是迅速、及时。因为领导人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只需要把自己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加以运用就行了。

自己将昔日的经验回忆一遍,找出与此决策类似的事例来,然后借鉴前事处置之得失,就可作出决定来。其间所花费的时间就相对很少了。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定然包含着诸多类型,其轻重缓急也肯定不一样。有些决策是必须当机立断,需要你眉头一皱,计上心来的。如突发性事件,上级的紧急指令的贯彻等等。如果遇到这类事件,决策者不抓紧时间,不运用自己的智慧、知识和经验来作出迅速而及时的决策,只会贻误时机,使问题越发扩大,难以收拾,也会给行政工作带来重大的损失。正因为如此,领导人必须充分利用经验决策以应付紧急的、突发性事件。若这种情况下仍格守要科学决策,还去召集人讨论,再去设计方案,交由计算机运算,最后得出决断方案。那就是腐儒之为,误民误事之行了。

经验决策的另一特点是决策条件要求低,可在任何条件下作出。经验决策不象科学决策,需要进行科学运算的各种硬件设施和能设计和操作软件的人才,只需领导人把自己的知识、智慧、经验加以运用,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就行了。它不需要各种各样的设备,也不需要运用这些设备的人才。这样,作出经验决策,所受时间、地点和条件的限制少得多。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的决策,不可能完全都是在办公室里作出的,更不可能把这些硬件和软件都带上以便随时作出科学决策。可以说,除了许多重大决策,不确定决策和风险决策外,多数都是领导人利用经验决策来作出的。因之,在不具备科学决策的硬、软件条件的地方和情况下,经验决策仍然大有市场。

经验决策的又一特点是决策成本低廉.行政管理也要严格遵循效益原则,力求用最少的耗费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力争在效益不变的情况下成本最低就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了.行政决策也是这样,要讲究决策成本和决策收益。决策成本的增大必须以效益的增大为前提。科学决策就是要保证决策正确和效益最高,如果离开这个前提,科学决策就既无必要更无优越性。从前边所述来看,科学决策无论是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上都大大高于经验决策。这一特点就使科学决策在一定的范围、层次和内容上才有适用性和优越性。如果某一行政决策本来范围很窄,层次较低,内容也简单,无论如何科学决策,其收益都不可能太高,而且其成本还可能等于或超过收益。这时,如果用经验决策,出错的可能性又很小,其收益也不会比科学决策后少多少。而科学决策则成本很高,经验决策则成本较低。此时,经验决策就是决策者高明的选择了。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的“热潮”中,有一种很危险的误区。就是借科学管理之名,把管理繁琐化。有时,这种繁琐近乎于扰民害利。为科学管理而科学管理,不是为效益而讲科学管理。繁琐的结果,使管理成本大大增大。这不仅违反了现代管理的基本原则,也背离了科学管理追求的真正目标。在决策中过分强调科学决策而否定、轻视经验决策也是这一“热潮”的组成部分。这是当前行政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倾向。笔者在某单位考察时发现,该单位领导人为了博取科学管理之名声,无论决定什么事情都要集体讨论研究,都要让一些专家、权威来参谋一下,然后才作出决定。为了下属人员的考核,竟制定了几十条规定,下属人员一年要填好几张表。我考察后不禁暗暗为之伤心:他已经走进了管理和决策白乞庆区。

经验决策在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除了它本身的特点外,还因为它有自己独到的优势。

首先,经验决策具有启发性。行政决策者运用经验决策方式作出决策时,总是把自己以往的某些经验、知识,根据决策的目标、内容进行反复的思考,重新进行多种组合,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认识,作出新的推断。如果没有以往经验的启发,他很难做出这种新的决定。而且事物总是有因果联系、历史联系的。此一问题虽然是新形势、新环境下的问题,但它与往昔这类问题之间的相似,就启发人们从那个问题的因果、历史联系去寻找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着眼点和契机。往往这种启发非常重要,可以说会引发行政领导人的灵感,使一些问题很容易解决。某县在八十年代中期钢铁紧俏之际,想办一个铁厂。县领导们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调查,都拿不定办还是不办。这时,有一位老同志找到县长,说不能办。他也说不出理由。他只举了例子。该县在六十年代末就办了一个铁厂,这位老同志就是该厂负责人,虽然费尽了心力,但七十年代后期就垮了。这引起了县上的注意,就对该厂为什么垮了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最后决定不办。我想如果没有那经验的启发,县领导们还不知会举棋不定多久呢。

当然,领导人在进行经验的重新组合时,肯定还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但涌现于决策者脑海中的那些具有启发性的经验实例,确实起到了启迪和诱发作用,领导人受到这些启发而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难怪美国哈佛大学无论是经济管理还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管理案例分析课程,学校还规定学生必须熟记近干个管理案例呢。如果一个人毫无经验,遇到问题时,头脑里就会一片空白。而经验丰富的领导者则可能在无数掠过脑海的实例中去捕捉思维的契机,在一定经验的基础上,由此事物联想到彼事物,通过其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一系列的联想和推论,从而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在行政管理中,采用富有启发性的经验决策往往能使一些棘手的问题迎刃而解,使人陡感“柳暗花明又一村”。

其次,经验决策的另一优势是富有创造性。人们运用经验做决策,决不是将此事与彼事作简单的类比,对过去的经验作机械的模仿,而是对以往的经验进行重新组合。不仅如此,人们运用经验作决策时,还在时间上把过去的经验推广到另一个领域,即是对经验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推广,因此,他们是在利用已被扩展了的知识作决策,决策具有了创造性的长处。例如美国萨姆特市于1912年正式采用市议会—市经理制的城市行政管理模式,此后,美国许多城市都采用这种体制,但每个城市又不是机械的模仿,从而使市议会—市经理制形成各具特色的形式。这是经验在空间领域的扩展,在这种扩展中包含着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人们不以别地的经验作为决策的参照和依据,就不可能使这种既适应集中管理又适应分散民主的城市行政模式呈现多样化之色彩。

同样,人们以过去的经验为参照系,又会作出创造性的、完全不同于过去经验的决策。例如,十四大和八届人大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就与过去的完全不同,具有崭新的创造性的内容。这就是不只在精兵简政、如何让政府配置资源与市场配置资源“结合”上去进行机构改革,而是在划清政府和市场各自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的基础上,界定政府的职能,以确定机构如何改革。这才为中国的机构改革找到了走向成功的思路。

正因为经验决策本身包含有创造性的长处,才使以创新为原则的行政决策不可能离开经验决策,还必须倚重经验决策,让它发挥其长处。其实,就是在科学决策基础上提出若干种方案后,拥有决策权的行政首长仍然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智慧来作出决断。

经验决策的又一优势是具有可模仿性,因为这种可模仿性使决策问题变得简单、容易。行政工作是有周期性的,过去出现过的事情往往又会重演。历史常常是惊人的相似。如果前一周期出现过或处理过的问题又出现了,需要行政领导人作出决断时,他往往会援用前例之处理方法很简单、容易地作出决策。例如某地常遇涝灾,年年抗涝、防涝,因为是例行性的工作,·决策时只需按前面的方法办理就行了,充其量是在规模和程度上不同而已。决策的这种可模仿性使领导者决策工作量减少,有更多的时间去进行其它工作。若排除经验决策,行政领导者恐怕无时不在忙于科学决策中了。我们知道,不仅行政工作,很多其它工作人们都是按习惯、按惯例来作出决定的。在美国法院的判决中,判例有时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行政管理中,经验性决策应用较广且具有一定的功效。但这并不是说经验决策就是完美的了,它也有其弱点。而这些弱点又是行政管理中必须加以注意,并予以克服的。

首先,经验决策过于把行政管理工作的成败寄托在行政首长的个人素质和个人经验上,使人们难以准确估计其成败。任何个人,其素质、其经验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带有相当的片面性,因而判断失误就很难避免。就某一位领导人而言,其在某个时期,某种场合,其素质和经验是有功效的,而在另一个时期、另一种场合其素质和经验可能会是无功效、甚至是负效应的。如我们用全民动员进行战争的经验来从事和平时期的经济建设,就会出现一哄而上、外延性发展的问题。

其次,经验决策要有效,既要求行政领导人理智、客观和冷静,又要求时代、社会都处在正常而有序的发展过程中。过分情绪化、过分浪漫的领导人在采用经验决策作决定时,容易背离理性,成为主观主义者,犯下错误。在情绪冲动的社会背景下,不少领导人都免不了时代的影响和冲击,成为情绪化的俘虏,利用经验决策时,容易作出错误的决策。如我国时代的决策就是在这类时代和社会背景下采用经验决策作出的,给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造成的恶果是人所共知的。因之,在过分情绪化的社会、时代中,必须用科学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

行政决策论文篇6

本文分析了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特征,提出了健全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机制的政策建议。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其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冲击极大。各国政府都把风险防范作为证券监管的重要目标。本文拟对《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业进行分析。 一、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评价 我国政府防范风险的行为特征,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的。在经济体制转轨中诞生和发展的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缺陷”,不规范运作比较普遍,90%以上的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从而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难度较大。因此,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10年的发展历史,也是风险逐步积累与防范、控制、化解不断交替的历史。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行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上半年。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对二级市场波动程度的直接调控。具体手段包括行政干预、增加股市供给、借助舆论工具及税收等手段直接调控股市。如1994年7月底的“三大政策”救市,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以及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的一系列政策调控。这一时期,政府风险防范行为的目标在于建立相对稳定的政策调控机制。由于政府行为的巨大强制性,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反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第二阶段,自《证券法》颁布至今。风险防范的重点已不再局限于二级市场,而是开始注重研究风险的根源,并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时期,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理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并逐步认识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是市场的风险主体,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是市场的风险源。因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便成为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具体体现在以下各方面: 1.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信息披露监管这一基础工作上,逐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先后制订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格式及编报等一系列规章,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章可循。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公募增发、年报、中报、并购、重大事件等方面,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所有这些,使投资者比以往任何时候能够得到上市公司更多的公开信息,信息的真实程度也得到加强。但必须注意到,在信息披露的执行方面,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有的对关联交易避重就轻;有的对经营情况与回顾介绍不详;有的对随意改变资金投向所做的解释难以使人信服等。尤其是在涉及严重影响股票价格的公司业绩重大变化、重大并购事件等方面,有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与股票价格表现形成强烈的时间反差,致使市场的有效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表现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十分的不公平。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大股东利用在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致使公司资产重组、出售、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完全体现大股东意志,关联交易众多,监事会形同虚设。为了进一步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国际惯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独立董事如何产生?独立董事真的独立吗?独立董事有相对于其他董事足够多的智慧吗?独立董事之间的意见能够一致吗?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失当,独立董事又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另一个潜在的风险因素。实事上,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必须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行多元化的调整,解决“一股独大”问题,缓解股权过于集中的现象,使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其次;强化董事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决策问题上监管作用。再次,强化监事会作用,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监事会,赋予监事会实际监督权力,尤其是对财务的独立监督;最后实行第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建立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平等。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是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不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而且有利于更新投资理念,降低市场风险。由于多种因素,在2001年以前,上市公司似乎实行终身制,企业经营的好坏、效益的高低、是否连续亏损与是不是上市公司没有

行政决策论文篇7

所谓决策,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在广泛收集有关信息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从若干备选方案中选定最优方案的过程。[1,2]一切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主体,大到国家、政党,小到家庭、个人,只要面临选择,就需要做出决策。对不同制度、不同情境、不同主体决策行为的研究,便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决策理论和模型,其中决策目标、决策主体和决策过程是决策理论的研究核心。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其公共政策的决策模式,往往是社会文化、政治传统、政治制度、政治体制等诸多因素作用下的产物。[3,4]当前,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在西方国家早已广泛使用的决策辅助制度,[5,6,7]应该尽快引入到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去,发挥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风险、减小资源环境代价、缓和社会矛盾、保障决策科学化的功能。为此,梳理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决策理论和决策模型,并分析其与我国决策实践的关联性,对于我国开展政策环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 决策模式及其对政策环评的影响

决策模式是对决策过程的抽象表达,一般涉及决策目标、决策主体和决策原则三个方面内容。研究者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不同情境出发所概括出来的决策模式存在显著差异,也适用于不同的决策体系。政策环评作为一项决策辅助制度,其有效性首先取决于所采用的决策模式。

1. 决策目标属性决定政策环评的难度。政策一般为问题导向,即针对特定的社会问题设计。但是,为了更好地指导政策行动,监测政策过程,以及评估政策效果,往往需要预先确定政策目标。政策目标是设计政策方案的依据,也是预测政策影响的基础。如果政策目标明确、单一,则政策方案往往也比较具体,如此则政策实施的环境影响也容易预测。反之,如果政策目标模糊、多元,且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则政策实施的不确定性较大,其环境影响也难以预测。

2.决策主体属性决定政策环评的深度。如果政策主体坚持理性决策,必然会对各个备选方案进行深入论证,政策环评也须深入开展。反之,如果政策主体受自身的利益和偏好影响较大,对多方案比选不感兴趣,则政策环评也难以深入进行。如果决策者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不统一,则最终方案往往是利益集团博弈和妥协的结果,决策过程中政策环评同样难以深入开展。在威权社会中,精英决策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如此则对政策实施的环境后果更加没有兴趣,政策环评也经常处于可有可无的位置。

3. 决策过程属性决定政策环评的方法。理性决策需要从社会、经济、环境等多个维度对政策实施的可能影响进行定量分析,综合判断各个备选方案的净收益,因此成本—收益分析是最核心的分析方法。相反,如果用于决策的时间和资源有限,或者决策主要是出于社会道德层面的考量,或者最终决策是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则难以对决策方案比选投入太多精力。相应地,政策环评使用的方法也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其主要功能一是防范决策可能隐藏的重大环境风险,二是制定减缓环境影响的具体措施。

二、国际上主要决策理论及其对我国政策环评的启示

1.主要决策理论及其对比分析。1929—1933年席卷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宣告了产业革命以来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思潮的结束,主张对经济系统进行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随之兴起,这是政策科学得以起步发展的社会基础。[8]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旨在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持的政策科学迅猛发展。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决策理论和模型相继成型。从目前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决策理论有完全理性模型、有限理性模型、渐进模型、系统模型等。[1,2,3,4,9]在决策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运筹学等学科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表1所示。

2.适用于我国决策过程的决策理论。在所有的决策理论中,完全理性模型建立的时间较早,对其他理论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有限理性模型和渐进模型都是在批判传统理性模型的基础上形成的,混合扫描理论则是传统理性模型和渐进主义模型的综合。由于不同决策模型适用的政治情景和理论基础不同,因而在我国的适用性也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系统模型、混合扫描理论和制度理论主要建立在理论推导的基础之上,其实用性难以证实;博弈理论、团体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主要适用于存在多个利益团体,特别是存在多个政党的西方政治体制,在我国尚缺乏基本的制度基础。从目前来看,尽管完全理性模型的理论前提在实践中很难满足,但却为科学决策提供了一条理想路径,事实上已成为决策者的共同追求目标。除此之外,根据我国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有限理性模式、渐进模式和精英理论应该也是三种比较符合我国决策实践的理论模型。

3.主要决策理论与政策环评的关系分析。鉴于完全理性模型在决策理论中的巨大影响力和对科学决策的重要指导作用,应将之作为我国开展政策环评的基本参照。有限理性模型是在修正完全理性模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其秉持的决策原则与完全理性模型并无本质区别;渐进模型主要适用于政策持续干预的领域,适用于延续性政策;精英理论强调政治精英在决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但在精英主导的社会中,其决策通常也是渐进式的,而非革命性的。因此,上述决策理论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关系,只是适用的政治情景和理论前提不同。为此,政策环评在程序上应坚持完全理性模型的决策思路,在方法上则可根据具体决策采用的模式选择更具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法。四种决策理论与政策环评的关系见表2。

三、政策环评的基本程序探讨

尽管完全理性模式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和批评,但其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推导出来的决策过程却揭示了人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普遍规律。该理论适用性不强的原因并不是决策程序有问题,而是决策者并不能完全满足实现理性决策的所有条件。事实上,在决策实践中,我们大多也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理性主义的模式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无论是建设项目环评,还是战略环评,目前基本上都采用了完全理性的决策程序。之所以如此,与人类追求决策科学化的初衷有直接关系。因此,政策环评也应根据这一模式来制定自己的评价程序。

一般而言,决策过程大致包括问题界定、目标确立、方案设计、方案比选和确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调整等几个阶段。为充分发挥政策环评的决策辅助作用,应紧密围绕政策周期的各个阶段来开展工作,力求将政策环评融入决策过程,如此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基于以上考虑,在政策问题界定阶段,应同步研究有关资源环境问题与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在政策目标确立后,政策环评工作应正式介入,分析政策目标中是否隐含重大环境风险,并据此调整政策目标和指标。待备选方案确定并完成细部设计后,可将每个政策方案看作一个给定情景,预测各政策方案实施可能导致的影响。在评价内容上,应以资源和环境影响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影响。最终决策应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做出,这也是政策环评有别于建设项目环评的一个重要特征。选定最优政策方案后,就需要制订具体的行动计划,进入政策执行阶段,使资源环境影响从预测变为现实。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伴随着政策评估和政策监测活动的开展,应适时开展政策环境影响中期评价,将评估结论作为改进政策行动的重要依据。一个政策周期结束后,通常会开展正式的政策评估(事后评估),西方国家一般称之为公共政策评估。在这个阶段,也应把政策环评作为重要内容,其结论可用于指导下一轮政策的制定。总体而言,与政策过程相融合,政策环评应分为事前评价、中期评价和事后评价三种类型或三个阶段。

四、结语

我国已有近40年的建设项目环评历史,规划环评正式纳入法律要求也已将近10年,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无疑是政策环评。然而,国内迄今对政策环评的研究严重不足,仅限于对个别行业和领域的框架性探索。[10,11,12]从理论上讲,作为决策辅助制度的政策环评,在评价内容和重点上必须与相应的决策模式相协调,在评价程序上应与人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相一致,本文就是针对上述问题的若干探索。总体来看,我国政策环评从理论探索到普遍开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今后应重点加强政策环评的评价对象、管理程序、评价方法、评价重点等方面的研究,并尽快形成技术规范。在推进路径上,应首先从事前评价开始,逐步扩展到中期评价和事后评价,循序渐进地扩展政策环评参与国家综合决策的广度和深度。

参考文献:

[1]史为磊.决策[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

1-8.

[2]李建军,武玉坤,姜国兵.公共政策学[M].广州:华南理

工大学出版社,2009:5-10.

[3]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31-161.

[4]谢明.公共政策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11:96-106.

[5]A. Chaker, K. El-Fadl, L. Chamas, et al. A review of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12 selected

countries [J].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

view, 2006, (26).

[6]Thomas B. Fischer.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

nt in post-modern times [J].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view, 2003, (23).

[7]Barker A, Wood 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the Eur

opean Union: perspectives, past, present and strategic

[J]. European Planning Studies, 2001, 9(2).

[8]邱晖.重新认识凯恩斯革命:基于时间维度的处理[J].

行业研究, 2011,(11).

[9]Joseph Steward, David M. Hedge, James P. Lester. Intr

oduction to Public Policy: An Evolutionary Approach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7-102.

[10]李巍,杨志峰.重大经济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初探——中

国汽车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环境科学,

2000,20(2).

[11]吴玉萍,胡涛,毛显强.贸易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论

行政决策论文篇8

外交政策研究在西方被称为外交政策分析或外交决策学,研究决策者与所处环境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互动过程和互动内容。在传统的外交政策研究中,一些学者通过描述和解释各国的外交政策来分析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化,研究决定外交政策的国家间实力对比、国际规范,使外交政策学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些学者大量使用比较政治研究方法,关注外交政策本身如何形成,因而外交政策学一度被称为比较外交政策学。在交叉学科兴起的背景下,外交政策学作为国际关系学科和比较政治学科的有机结合点,在研究范畴和研究方法上需要全新的解析和建构。本文旨在梳理外交政策研究的发展脉络,并尝试在比较政治与国际关系的交叉研究方向上对其未来发展作一粗浅说明。

一、外交政策学的发展脉络

外交政策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形成于二战以后,受当时政治学学科中比较政治学和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迅速发展的影响,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研究路径,分别为“外交决策论”、“比较外交政策论”和“外交政策环境论”。

1.外交决策论

1954年,施耐德(richard snyder)、布鲁克(henry bruck)和萨宾(burton sapin)发表《决策:国际政治研究的一个路径》一文,文中提出“国家即决策者”,开启了外交政策学的第一条研究路径“外交决策论”,主张在国家层面研究外交政策,将国内政治体系和国际政治体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1970年以后,外交决策论逐渐发展出两大分支,一派认为外交政策是国内各种政治组织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另一派认为外交决策是国内特定决策集团内部相互作用的结果。

前一派的代表人物首推埃里森(grahamallison)。在1971年出版的《决策的本质:解释古巴导弹危机》一书中,埃里森分别用理性决策模型、组织过程模型和政府政治模型对肯尼迪政府在古巴导弹危机中的决策进行了分析,他对组织过程模型和政府政治模型的分析都强调了外交决策过程与国内各种政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使外交决策变为一个受政治组织规则支配并被政治组织之间的权力斗争所左右的过程。此后,他进一步将组织过程模型发展为组织行为模型,将政府政治模型发展为官僚政治模型,将外交决策看作是一个各种政府组织和官僚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此外,纽斯塔特(richard neustadt)和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等学者也对外交决策过程中的政治组织进行了研究,为该学术派别的形成作出了贡献。

后一派的代表人物为詹尼斯(irving janis)。1972年,詹尼斯出版《群体思维造成的牺牲》一书,对美国政府在珍珠港事件、猪湾事件、水门事件、马歇尔计划、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扩大事件和朝鲜战争扩大事件中的决策过程展开了分析,认为外交决策是政府内部小集团的行为,一旦决策集团具有高度凝聚力,就很容易为维护群体内部的团结一致和行动一致而陷入群体思维,从而导致决策惨败。为了说明决策集团在何种情况下会陷入群体思维,詹尼斯提出了一个包括一系列变量在内的单线因果关系模型。此后,外交决策中的小集团现象开始受到学界的关注,赫尔曼(margaret herman)和彼得森(randall peterson)等人都相继采用案例研究和实验研究方法对此进行了后续研究,决策集团中的领导能力变量、权力结构变量、群体发展阶段变量、群体构成原则变量都被看作是影响决策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加以研究。

2.比较外交政策论

1966年,罗西瑙(james rosenau)发表《预理论与外交政策》一文,认为外交政策理论应运用政策科学和系统的研究方法,开发出适用广泛的一般理论,开启了

外交政策学的第二条研究路径,即“比较外交政策论”。比较外交政策研究试图发掘出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外交政策一般理论,强调理论的系统性、跨国性和多层次性。其研究侧重两个方面:外交模型的构建和外交行为数据库的构建。

比较外交政策论的模型构建,是开发外交政策一般理论的第一步,也是建立研究假设的过程。同比较政治学一样,比较外交政策的模型构建也深受阿尔蒙德(gabriel almond)“结构一功能”(structurn-funcfional)模型和伊斯顿(david easton)“投入一产出”(input-output)模型的影响,广泛运用了体系、结构、功能等概念,甚至有一些分析模式直接来自比较政治理论。如罗西瑙的链接政治模型(linkage politics model)就认为影响外交政策有五个投入因素,即外部因素、国内社会因素、政府结构因素、决策者的角色因素和决策者的个人因素,这些投入因素以大小、发达程度和开放性为标准划分为的不同国家类型依次以不同的顺序对外交决策产生影响。继罗西瑙之后,布雷彻、威肯费尔德和莫斯着手研究国际纷争和外交危机的关系,先后整理出《国际危机手册》和《外交政策危机手册》,囊括了1929年到1979年在全球278个国家发生的627件外交危机事件,从危机状况、关联国家、引发危机的势力、危机的程度、纷争的程度、超级大国和国际机构介入的程度等方面收集整理了相关数据,为比较研究的展开提供了资料。 而外交行为数据库的构建则为检验外交政策一般理论提供了依据。除布雷彻、威肯费尔德和莫斯在外交危机数据库和鲁梅尔在国家特征数据库上的贡献外,麦克利兰(charles mcclelland)主导的世界事件相互关系调查数据库、阿扎(edward azar)主导的冲突与和平数据库、赫尔曼(chades hermann)等人主导的各国事件比较研究数据库、泰勒(charles taylor)和乔迪斯(david jodice)主导的世界政治和社会指标数据库都为比较外交政策研究的科学化作出了贡献。数据库的盛行,导致外交政策研究主要运用调查统计方法。然而,各式各样的调查统计方法并没有促进外交政策一般理论的诞生,反而使研究陷入了纷杂的数据之中,原本明晰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看似复杂的研究却只得出了一些常识性结论,这使比较外交政策的研究在1980年代进入了反省时期,期待在研究方法上得到新的突破。梅斯基塔(b,buenode mesquita)引入的期望效用理论(expected utility theory)和博弈理论在外交决策方面的发展,是比较外交政策研究的新发展。

3.外交政策环境论

1956年,斯普劳特夫妇(harold and margaret sprout)出版了《国际政治语境下的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一书,开启了外交政策学的第三条研究路径,即“外交政策环境论”。外交政策环境论将研究比喻为开启决策的“黑匣子”(black-box),把重心放在对决策者个人心理认知过程的研究上,认为影响外交决策的各种客观环境因素必须通过决策者的主观环境(即认知过程)才能对决策结果产生实际性的作用,不被决策者主观认知的客观决策因素对决策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根据影响决策者主观认知因素的类型,外交环境论可以分为国际、国内和个人三个层面。

从国际层面来研究决策者认知的学者强调国家之间的相互印象对决策者的影响,决策者的认知来自相对国家的行为特征。唐肯(george duncan)和西沃森(randolph siverson)是该领域的拓荒者,贝利(william berry)、约翰(freeman john)和乔布(brian job)利用马尔科夫链(markov chain)开发出了对国家层面认知的测量方法,认为国家之间过去的合作或敌对行为直接影响今后决策者在相关外交决策中的认知,其认知类型包括对冲突敏感的认知、对冲突迟钝的认知、封闭型认知和开放型认知四种。

从国内层面来研究决策者认知的学者,认为国家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历史文化对决策者的认知产生重要影响。如汤普森(kenneth thompson)和麦克迪斯(roy macridis)将政府类型分为民主政权、独裁政权、共产主义政权、民主社会主义政权等类型,认为不同的政府类型有不同的外交选择。奈(joseph nye)的“软实力”概念和古里恩(edmund gullion)的“公共外交”概念,均强调文化、教育机构和媒体等多种主体在外交决策中的参与。

从个人层面来研究决策者认知的学者,主张成长环境、教育背景、价值观等因素影响决策者的认知,特别是在集权政治体系和

机状况下,决策者的个人因素在决策中至关重要。这方面的代表性人物有赫尔曼(margaret hermann),其研究将领导人的个性与外交决策联系在一起。此外,霍尔斯蒂(ole holsfi)还研究了领导人的信念体系与国家印象之间的关系,巴伯(james barber)和乔治(alexander george)等人还对决策者的领导类型进行了分类。

二、外交政策学的研究视角

在外交政策学的研究路径中,既可以看到比较政治学中对国内结构因素的分析,又可以看到国际关系中对国际体系因素的分析,具有明显的交叉性。这种交叉性使外交政策学以国家为界分为两大研究层次:国内结构层次和国际体系层次;三大研究视角:国内政治视角、国际政治视角、国内——国际政治视角。

1.国内政治视角

以权力和利益为基础展开研究的现实主义学派认为,最理想的外交政策是不受国内其他政治因素影响,完全为国家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外交政策。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国内政治结构就成为了外交政策研究的重要因素。因为,根据国内政治结构的不同,国家利益的定义也不同,国家利益在外交政策中的反映程度也不同。国内政治结构的分析,一方面从政治体制人手,一方面从政治行为体人手。

政治体制是比较政治学中常用的一个概念,由政府组织、政治人、市民团体和一般市民共同构成。在伊斯顿的影响下,政治体制的研究主要围绕“投入”、“产出”、“需要”、“支持”和“反馈”之间的关系展开。在外交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同样的“投入”经过不同的政治体制会“产出”不同的外交政策,不同的政治体制不仅有不同的外交“需要”,而且面临不同的国内“支持”状况。这样,找出政治体制中影响外交决策不同的因素,再以这些因素的变化为标准将政治体制加以分类,就成为研究政治体制与外交政策关系的首要任务。这类研究将注意力放在政府结构、议会结构及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上,关注政府首脑的合法性和权限大小、政府与议会关系、议会中的政党关系、政权交替时的连贯性等具体因素。从政治体制人手来分析外交政策,使外交决策成为了国内政治研究的一部分,虽然可以将国内决策理论成果运用到外交政策分析中,但是却很难找出一般决策和外交决策之间的差异性。

政治行为体的研究是指,将国内政治行为体分类后,选择并研究特定行为体与外交政策之间的关系。前文中提到的群体思维模型就是研究决策小集团与外交政治之间的关系。另外还有以国家元首为中心的首脑与外交研究,以经济组织为中心的利益集团与外交研究,以新闻媒体为中心的媒体与外交研究等等。这些研究,在方法上都超越了传统的政治学研究方法,广泛引入了社会学、法学、新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

以上这些研究都把原因变量的范围限制在国内,忽视了国际体系与外交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被国际关系学者认为还没有从政治学中脱离出来,对构建独立的国际关系研究范式意义不大。 2.国际政治视角

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的行动虽然依托国内实力,但这种实力必须放在国际关系体系中加以审视,是相对实力而不是绝对实力决定着国家的行动样式。换句话说,是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影响国家行动。根据这样的思路,外交政策研究开始分析国际体系因素的作用,除比较外交政策论的类似倾向外,还有一些国际政治学者开始关注国际体系与外交政策之间的关系。华尔兹(kennethwaltz)、温特(alexanderwendt)、佐兹曼(johnzysman)等人就是其中的代表。

华尔兹将国家看作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的单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体。以小到追求本国的生存,大到称霸世界为目标;对内增加自身实力,对外强化本国同盟并弱化他国同盟。在这样的理论假设下,华尔兹预见了战争的不可避免、实力均衡的形成和维持、两极体系的稳定性等等。温特认为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是变化的,存在霍布斯、洛克和康德三种状态,在不同的文化状态下国家会作出不同的对外行动选择。佐兹曼联合善德海尔兹(wayne sandhiltz)、宝儒斯(michael borrus)等人研究经济外交政策,他们认为国际体系已经从无政府状态转变为相互依存状态,传统的军事、政治外交应该让位给经济外交;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经济关系、地区经济合作程度、经济摩擦和冲突的大小影响着国家的外交政策。另外,主张霸权稳定论的学者认为,霸权国家为了维持霸权地位而在全球推行

自由经济体系。研究第三世界国家发展问题的依附理论学者认为,发达国家主导的不公正的国际体系是阻碍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的根本原因。

单纯从国际体系来研究外交政策的理论,基本都处于框架和假设阶段,在理论发展和证明方面始终踏步不前,被认为仅从国际体系层面无法充分解释和预测外交政策的变化,国内体系和国际体系的统合势在必行。

3.国内——国际政治视角

虽然,外交政策学的发展需要国内结构分析方法和国际体系分析方法的结合,但如何结合学者们并未达成共识。一些学者侧重从国际体系层面研究外交政策,认为国内结构只是国际体系的中介变量,国际体系通过国内结构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基欧汉(robert keohane)认为在综合考虑国内结构和国际体系因素时,国际体系因素应该总是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国际体系因素绝对不仅仅是对国内结构因素的补充。而那些侧重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研究外交政策的学者,并不赞同国内结构只是国际体系的中介变量的看法,认为国内结构变量不受国际体系限制单独发生作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古勒维奇(peter gourevitch)就认为像侵略、占领这样的国家行为很多时候并不是国际体系在国内结构上的简单反映,需要将国际体系和国内结构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加以考虑。侧重从相互依存的角度来研究外交政策的学者,认为国内结构和国际体系因素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使国内因素也通过各种国际势力变得相互依存起来,以国家为界线的研究方法已经变得过时。安德森(perry anderson)、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等学者认为,早在400多年前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的相互依存在欧洲就早已出现,尤其是在战争和对外贸易中。15、16世纪的国际贸易引发了一些主要都市的兴衰和国家地位的改变,甚至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世界格局的变化。

国内结构和国际体系研究的结合克服了外交政策分析层面的单一性,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在结合的过程中应该选择哪些国内结构因素与国际体系因素。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就造成了分析因素选择上的随意性。

三、外交政策学在交叉研究中的未来

正如外交政策分析学者所说:“尽管政治学的任何分支都不是完全独立的,但外交政策学的特殊性却在于它既研究国内也研究国际,从个人到国家,再到(国际)体系层次都进行分析,并努力将所有这些方面结合起来”。因而,外交政策学的发展,有赖于国际关系理论、比较政治学(区域和国别研究)乃至政策科学的结合。这种交叉研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就外交决策论来讲,可以将国际协商和国际组织中的多国互动内容纳入研究范围。在全球化时代,许多外交决策都不再仅由国家内部的政治人和组织决定,而是多个行为体跨国讨价还价的过程。普特南(robert putnam)将国际协商中外交决策的产生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国际协商中各国代表之间的谈判过程,第二阶段是使谈判结果得到国内相关机构批准的过程。作为可以在第二阶段得到国内批准的谈判方案的集合,“赢集”的大小在各谈判阶段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决定其大小的因素则包括国内制度、国内政治集团的偏好和国际谈判的战略。这种双层博弈理论对于研究外交政策中的多国互动是个有益的贡献,但国际体系的诸多因素(如谈判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国际体系的权力结构、国际规则和惯例)在国际协商中的作用还有待研究,这些国际体系因素如何与国内决策行为体相连接也有待探索。

第二,就比较外交政策论来讲,在目前还不能建立起囊括各种国内外因素并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理论的情况下,在国际组织或地区一体化问题上将国内外因素与外交政策结合起来研究不失为一种方法。国际组织是现代国家外交政策的产物,没有国家的让渡和相互合作就不会有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产生后同时也成为各国外交征战的场所。国家通过讨论、投票、决议等形式进行外交活动,这些外交活动与国内议会政治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国际组织中的外交行动直接受国际组织的体系因素和国内结构因素的共同影响。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行为不仅影响其他国家的外交政策,而且影响国际体系。不同的国际组织、地区体系,其地位性质、一体化道路和各国的外交政策各不相同,必须结合国内国际因素加以研究。

第三,就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结合研

行政决策论文篇9

外交政策研究在西方被称为外交政策分析或外交决策学,研究决策者与所处环境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互动过程和互动内容。在传统的外交政策研究中,一些学者通过描述和解释各国的外交政策来分析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化,研究决定外交政策的国家间实力对比、国际规范,使外交政策学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些学者大量使用比较政治研究方法,关注外交政策本身如何形成,因而外交政策学一度被称为比较外交政策学。在交叉学科兴起的背景下,外交政策学作为国际关系学科和比较政治学科的有机结合点,在研究范畴和研究方法上需要全新的解析和建构。本文旨在梳理外交政策研究的发展脉络,并尝试在比较政治与国际关系的交叉研究方向上对其未来发展作一粗浅说明。

一、外交政策学的发展脉络

外交政策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形成于二战以后,受当时政治学学科中比较政治学和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迅速发展的影响,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研究路径,分别为“外交决策论”、“比较外交政策论”和“外交政策环境论”。

1.外交决策论

1954年,施耐德(Richard Snyder)、布鲁克(Henry Bruck)和萨宾(Burton sapin)发表《决策:国际政治研究的一个路径》一文,文中提出“国家即决策者”,开启了外交政策学的第一条研究路径“外交决策论”,主张在国家层面研究外交政策,将国内政治体系和国际政治体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1970年以后,外交决策论逐渐发展出两大分支,一派认为外交政策是国内各种政治组织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另一派认为外交决策是国内特定决策集团内部相互作用的结果。

前一派的代表人物首推埃里森(GrahamAllison)。在1971年出版的《决策的本质:解释古巴导弹危机》一书中,埃里森分别用理性决策模型、组织过程模型和政府政治模型对肯尼迪政府在古巴导弹危机中的决策进行了分析,他对组织过程模型和政府政治模型的分析都强调了外交决策过程与国内各种政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使外交决策变为一个受政治组织规则支配并被政治组织之间的权力斗争所左右的过程。此后,他进一步将组织过程模型发展为组织行为模型,将政府政治模型发展为官僚政治模型,将外交决策看作是一个各种政府组织和官僚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此外,纽斯塔特(Richard Neustadt)和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等学者也对外交决策过程中的政治组织进行了研究,为该学术派别的形成作出了贡献。

后一派的代表人物为詹尼斯(Irving Janis)。1972年,詹尼斯出版《群体思维造成的牺牲》一书,对美国政府在珍珠港事件、猪湾事件、水门事件、马歇尔计划、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扩大事件和朝鲜战争扩大事件中的决策过程展开了分析,认为外交决策是政府内部小集团的行为,一旦决策集团具有高度凝聚力,就很容易为维护群体内部的团结一致和行动一致而陷入群体思维,从而导致决策惨败。为了说明决策集团在何种情况下会陷入群体思维,詹尼斯提出了一个包括一系列变量在内的单线因果关系模型。此后,外交决策中的小集团现象开始受到学界的关注,赫尔曼(Margaret Herman)和彼得森(Randall Peterson)等人都相继采用案例研究和实验研究方法对此进行了后续研究,决策集团中的领导能力变量、权力结构变量、群体发展阶段变量、群体构成原则变量都被看作是影响决策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加以研究。

2.比较外交政策论

1966年,罗西瑙(James Rosenau)发表《预理论与外交政策》一文,认为外交政策理论应运用政策科学和系统的研究方法,开发出适用广泛的一般理论,开启了外交政策学的第二条研究路径,即“比较外交政策论”。比较外交政策研究试图发掘出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外交政策一般理论,强调理论的系统性、跨国性和多层次性。其研究侧重两个方面:外交模型的构建和外交行为数据库的构建。

比较外交政策论的模型构建,是开发外交政策一般理论的第一步,也是建立研究假设的过程。同比较政治学一样,比较外交政策的模型构建也深受阿尔蒙德(Gabriel Almond)“结构一功能”(structurN-Funcfional)模型和伊斯顿(David Easton)“投入一产出”(Input-Output)模型的影响,广泛运用了体系、结构、功能等概念,甚至有一些分析模式直接来自比较政治理论。如罗西瑙的链接政治模型(Linkage Politics Model)就认为影响外交政策有五个投入因素,即外部因素、国内社会因素、政府结构因素、决策者的角色因素和决策者的个人因素,这些投入因素以大小、发达程度和开放性为标准划分为的不同国家类型依次以不同的顺序对外交决策产生影响。继罗西瑙之后,布雷彻、威肯费尔德和莫斯着手研究国际纷争和外交危机的关系,先后整理出《国际危机手册》和《外交政策危机手册》,囊括了1929年到1979年在全球278个国家发生的627件外交危机事件,从危机状况、关联国家、引发危机的势力、危机的程度、纷争的程度、超级大国和国际机构介入的程度等方面收集整理了相关数据,为比较研究的展开提供了资料。

而外交行为数据库的构建则为检验外交政策一般理论提供了依据。除布雷彻、威肯费尔德和莫斯在外交危机数据库和鲁梅尔在国家特征数据库上的贡献外,麦克利兰(Charles Mcclelland)主导的世界事件相互关系调查数据库、阿扎(Edward Azar)主导的冲突与和平数据库、赫尔曼(Chades Hermann)等人主导的各国事件比较研究数据库、泰勒(Charles Taylor)和乔迪斯(David Jodice)主导的世界政治和社会指标数据库都为比较外交政策研究的科学化作出了贡献。数据库的盛行,导致外交政策研究主要运用调查统计方法。然而,各式各样的调查统计方法并没有促进外交政策一般理论的诞生,反而使研究陷入了纷杂的数据之中,原本明晰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看似复杂的研究却只得出了一些常识性结论,这使比较外交政策的研究在1980年代进入了反省时期,期待在研究方法上得到新的突破。梅斯基塔(B,Buenode Mesquita)引入的期望效用理论(Expected Utility Theory)和博弈理论在外交决策方面的发展,是比较外交政策研究的新发展。

3.外交政策环境论

1956年,斯普劳特夫妇(Harold and Margaret Sprout)出版了《国际政治语境下的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一书,开启了外交政策学的第三条研究路径,即“外交政策环境论”。外交政策环境论将研究比喻为开启决策的“黑匣子”(Black-box),把重心放在对决策者个人心理认知过程的研究上,认为影响外交决策的各种客观环境因素必须通过决策者的主观环境(即认知过程)才能对决策结果产生实际性的作用,不被决策者主观认知的客观决策因素对决策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根据影响决策者主观认知因素的类型,外交环境论可以分为国际、国内和个人三个层面。

从国际层面来研究决策者认知的学者强调国家之间的相互印象对决策者的影响,决策者的认知来自相对国家的行为特征。唐肯(George Duncan)和西沃森(Randolph Siverson)是该领域的拓荒者,贝利(William Berry)、约翰(Freeman John)和乔布(Brian Job)利用马尔科夫链(Markov Chain)开发出了对国家层面认知的测量方法,认为国家之间过去的合作或敌对行为直接影响今后决策者在相关外交决策中的认知,其认知类型包括对冲突敏感的认知、对冲突迟钝的认知、封闭型认知和开放型认知四种。

从国内层面来研究决策者认知的学者,认为国家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历史文化对决策者的认知产生重要影响。如汤普森(Kenneth Thompson)和麦克迪斯(Roy Macridis)将政府类型分为民主政权、独裁政权、共产主义政权、民主社会主义政权等类型,认为不同的政府类型有不同的外交选择。奈(Joseph Nye)的“软实力”概念和古里恩(Edmund Gullion)的“公共外交”概念,均强调文化、教育机构和媒体等多种主体在外交决策中的参与。

从个人层面来研究决策者认知的学者,主张成长环境、教育背景、价值观等因素影响决策者的认知,特别是在集权政治体系和危机状况下,决策者的个人因素在决策中至关重要。这方面的代表性人物有赫尔曼(Margaret Hermann),其研究将领导人的个性与外交决策联系在一起。此外,霍尔斯蒂(Ole Holsfi)还研究了领导人的信念体系与国家印象之间的关系,巴伯(James Barber)和乔治(Alexander George)等人还对决策者的领导类型进行了分类。

二、外交政策学的研究视角

在外交政策学的研究路径中,既可以看到比较政治学中对国内结构因素的分析,又可以看到国际关系中对国际体系因素的分析,具有明显的交叉性。这种交叉性使外交政策学以国家为界分为两大研究层次:国内结构层次和国际体系层次;三大研究视角:国内政治视角、国际政治视角、国内——国际政治视角。

1.国内政治视角

以权力和利益为基础展开研究的现实主义学派认为,最理想的外交政策是不受国内其他政治因素影响,完全为国家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外交政策。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国内政治结构就成为了外交政策研究的重要因素。因为,根据国内政治结构的不同,国家利益的定义也不同,国家利益在外交政策中的反映程度也不同。国内政治结构的分析,一方面从政治体制人手,一方面从政治行为体人手。

政治体制是比较政治学中常用的一个概念,由政府组织、政治人、市民团体和一般市民共同构成。在伊斯顿的影响下,政治体制的研究主要围绕“投入”、“产出”、“需要”、“支持”和“反馈”之间的关系展开。在外交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同样的“投入”经过不同的政治体制会“产出”不同的外交政策,不同的政治体制不仅有不同的外交“需要”,而且面临不同的国内“支持”状况。这样,找出政治体制中影响外交决策不同的因素,再以这些因素的变化为标准将政治体制加以分类,就成为研究政治体制与外交政策关系的首要任务。这类研究将注意力放在政府结构、议会结构及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上,关注政府首脑的合法性和权限大小、政府与议会关系、议会中的政党关系、政权交替时的连贯性等具体因素。从政治体制人手来分析外交政策,使外交决策成为了国内政治研究的一部分,虽然可以将国内决策理论成果运用到外交政策分析中,但是却很难找出一般决策和外交决策之间的差异性。

政治行为体的研究是指,将国内政治行为体分类后,选择并研究特定行为体与外交政策之间的关系。前文中提到的群体思维模型就是研究决策小集团与外交政治之间的关系。另外还有以国家元首为中心的首脑与外交研究,以经济组织为中心的利益集团与外交研究,以新闻媒体为中心的媒体与外交研究等等。这些研究,在方法上都超越了传统的政治学研究方法,广泛引入了社会学、法学、新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

以上这些研究都把原因变量的范围限制在国内,忽视了国际体系与外交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被国际关系学者认为还没有从政治学中脱离出来,对构建独立的国际关系研究范式意义不大。

2.国际政治视角

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的行动虽然依托国内实力,但这种实力必须放在国际关系体系中加以审视,是相对实力而不是绝对实力决定着国家的行动样式。换句话说,是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影响国家行动。根据这样的思路,外交政策研究开始分析国际体系因素的作用,除比较外交政策论的类似倾向外,还有一些国际政治学者开始关注国际体系与外交政策之间的关系。华尔兹(KennethWaltz)、温特(AlexanderWendt)、佐兹曼(JohnZysman)等人就是其中的代表。

华尔兹将国家看作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的单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体。以小到追求本国的生存,大到称霸世界为目标;对内增加自身实力,对外强化本国同盟并弱化他国同盟。在这样的理论假设下,华尔兹预见了战争的不可避免、实力均衡的形成和维持、两极体系的稳定性等等。温特认为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是变化的,存在霍布斯、洛克和康德三种状态,在不同的文化状态下国家会作出不同的对外行动选择。佐兹曼联合善德海尔兹(Wayne Sandhiltz)、宝儒斯(Michael Borrus)等人研究经济外交政策,他们认为国际体系已经从无政府状态转变为相互依存状态,传统的军事、政治外交应该让位给经济外交;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经济关系、地区经济合作程度、经济摩擦和冲突的大小影响着国家的外交政策。另外,主张霸权稳定论的学者认为,霸权国家为了维持霸权地位而在全球推行自由经济体系。研究第三世界国家发展问题的依附理论学者认为,发达国家主导的不公正的国际体系是阻碍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的根本原因。

单纯从国际体系来研究外交政策的理论,基本都处于框架和假设阶段,在理论发展和证明方面始终踏步不前,被认为仅从国际体系层面无法充分解释和预测外交政策的变化,国内体系和国际体系的统合势在必行。

3.国内——国际政治视角

虽然,外交政策学的发展需要国内结构分析方法和国际体系分析方法的结合,但如何结合学者们并未达成共识。一些学者侧重从国际体系层面研究外交政策,认为国内结构只是国际体系的中介变量,国际体系通过国内结构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基欧汉(Robert Keohane)认为在综合考虑国内结构和国际体系因素时,国际体系因素应该总是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国际体系因素绝对不仅仅是对国内结构因素的补充。而那些侧重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研究外交政策的学者,并不赞同国内结构只是国际体系的中介变量的看法,认为国内结构变量不受国际体系限制单独发生作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古勒维奇(Peter Gourevitch)就认为像侵略、占领这样的国家行为很多时候并不是国际体系在国内结构上的简单反映,需要将国际体系和国内结构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加以考虑。侧重从相互依存的角度来研究外交政策的学者,认为国内结构和国际体系因素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使国内因素也通过各种国际势力变得相互依存起来,以国家为界线的研究方法已经变得过时。安德森(Perry Anderson)、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等学者认为,早在400多年前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的相互依存在欧洲就早已出现,尤其是在战争和对外贸易中。15、16世纪的国际贸易引发了一些主要都市的兴衰和国家地位的改变,甚至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世界格局的变化。

国内结构和国际体系研究的结合克服了外交政策分析层面的单一性,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在结合的过程中应该选择哪些国内结构因素与国际体系因素。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就造成了分析因素选择上的随意性。

三、外交政策学在交叉研究中的未来

正如外交政策分析学者所说:“尽管政治学的任何分支都不是完全独立的,但外交政策学的特殊性却在于它既研究国内也研究国际,从个人到国家,再到(国际)体系层次都进行分析,并努力将所有这些方面结合起来”。因而,外交政策学的发展,有赖于国际关系理论、比较政治学(区域和国别研究)乃至政策科学的结合。这种交叉研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就外交决策论来讲,可以将国际协商和国际组织中的多国互动内容纳入研究范围。在全球化时代,许多外交决策都不再仅由国家内部的政治人和组织决定,而是多个行为体跨国讨价还价的过程。普特南(Robert Putnam)将国际协商中外交决策的产生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国际协商中各国代表之间的谈判过程,第二阶段是使谈判结果得到国内相关机构批准的过程。作为可以在第二阶段得到国内批准的谈判方案的集合,“赢集”的大小在各谈判阶段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决定其大小的因素则包括国内制度、国内政治集团的偏好和国际谈判的战略。这种双层博弈理论对于研究外交政策中的多国互动是个有益的贡献,但国际体系的诸多因素(如谈判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国际体系的权力结构、国际规则和惯例)在国际协商中的作用还有待研究,这些国际体系因素如何与国内决策行为体相连接也有待探索。

第二,就比较外交政策论来讲,在目前还不能建立起囊括各种国内外因素并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理论的情况下,在国际组织或地区一体化问题上将国内外因素与外交政策结合起来研究不失为一种方法。国际组织是现代国家外交政策的产物,没有国家的让渡和相互合作就不会有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产生后同时也成为各国外交征战的场所。国家通过讨论、投票、决议等形式进行外交活动,这些外交活动与国内议会政治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国际组织中的外交行动直接受国际组织的体系因素和国内结构因素的共同影响。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行为不仅影响其他国家的外交政策,而且影响国际体系。不同的国际组织、地区体系,其地位性质、一体化道路和各国的外交政策各不相同,必须结合国内国际因素加以研究。

行政决策论文篇10

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是具有世界性意义的伟人。纵观他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不由为其独到的眼光和精准的判断所折服。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的决策思想及其发展对当代中国的行政决策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与西方公共行政学相关的决策理论也有相似之处。

一、邓小平“实事求是”决策思想与西蒙有限理性决策模式

“实事求是”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在不断的继承和发展中,邓小平的“实事求是”思想不仅集前人智慧,而且具有深远影响力和蓬勃生命力。邓小平指出:“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过去我们搞革命所取得的一切胜利,是靠实事求是;现在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同样要靠实事求是。”②在邓小平看来,科学的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在正确理解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发展,完整、准确地分析把握中国国情的前提下作出,而不能仅从马恩的经典著作中寻找或照搬别国经验。

西蒙提出有限理性决策模式,对于原有的以亚当·斯密古典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经济人”假设为理论前提的完全理性决策模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在他看来,人不可能实现全知全能的完全理性,提出有限理性的“行政人”假设。加之时间和认识上的限制,决策者仅能做出“满意”而非“最优”的决策。

比较二者可以发现,它们都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邓小平的“实事求是”决策思想在改革开放的具体决策实践中有充分的体现。他要求以科学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改革开放,又快又稳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从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西蒙的有限理性决策模式也充分考虑到人的认知的有限性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化性,由于很难实现最优的“完全理性”,从实际情况出发,最佳的即是实现“令人满意”。实现最优可能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而其意义并不大。

二、邓小平“摸着石头过河”决策思想与林德布罗姆渐进决策模式

与西蒙通过降低“令人满意”的标准来使决策令人满意不同,林德布罗姆提出要以“渐进主义”来弥补人的知识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从而实现决策的理性化、科学化。“新政策只是对过去政策作某种程度上的不断修正而已。”林德布罗姆主张从已有的政策出发,根据过去的经验和与社会的互动等对政策进行渐进的、局部的、边际性的调整。

邓小平“我们搞改革开放,像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前进”这类话语被形象概括为“摸论”,如:由于城市改革的复杂性,可能会出些差错。但这影响不了大局,我们是走一步看一步,有不妥当的地方,改过来就是了。”③改革“对我们来说都是新事物,所以我们要摸索前进。”④根据邓小平的观点,决策需要在原有的既定决策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始终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是一个不断观察调整的过程。

邓小平的“摸论”与林德布罗姆的渐进主义决策模式很是相似,都很好的利用已有的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断修改完善,使得既有的决策既能逐步趋向于最佳“完全理性”状态,同时又与时俱进。

三、邓小平“以人民利益为原则”决策思想与戴伊、哈蒙·齐格勒精英决策模式

邓小平将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根本原则、出发点和归宿。“调动了基层和人民的积极性,四个现代化才真正有希望。”⑤在他看来,不符合人民利益的决策无法得到人民的拥护,他特别强调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他说:“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⑥,这在邓小平的很多决策实践中都有所体现,如在农村和城市的经济恢复发展方面,他说“对内搞活,也是对内开放,通过开放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农村经济一开放,八亿农民的积极性就起来了。城市经济开放,同样要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⑦在谈到社会主义经济政策时,他也提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⑧这种以人民利益为原则的价值标准深深扎根于邓小平的决策思想中,使得他做出了一系列为人民谋利益的重大决策。

而托马斯·戴伊和哈蒙·齐格勒的精英决策模式则与之完全相反。在他们看来,公共政策的制定是由为数不多的掌权人物作出的,反映了处于统治地位的精英们的价值偏好,而不反映“人民”的要求。精英主义决策模式把民众视为消极冷漠和孤陋寡闻的,他们受社会精英的操纵和支配,决策的本质是精英价值偏好的结果。

这种精英决策模式与中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的社会主义制度有根本的区别。在中国,人民群众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国家领导人进行决策时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原则。精英决策模式则体现出了西方国家的政治现实,即行政决策仅能体现出少数精英阶层的意志,而广大人民则是决策内容的被动接受者,人民只能通过政治选举等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期待能够在决策实践中有所体现。

总得来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的决策思想构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是与中国实际联系极紧密的思想理论。而西方公共行政学者们的相关决策理论亦有可取之处。目前,我国正处于行政改革的转型时期,在正确分析当今国情与国际环境的基础上,必须既要继承和发展中国一直以来所运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的决策思想,同时积极吸收西方公共行政学决策理论的精髓,以对我国行政决策的优化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

[3]金太军,赵晖主编.《公共行政管理学新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4]严强主编.《公共行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5]申俊喜主编.《邓小平行政管理理论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6]郭济主编.《邓小平行政管理思想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注释

①严强主编:《公共行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54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3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78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4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80页。

行政决策论文篇11

政策是把理论引向实际的操作者

理论联系实际的逻辑起点应当是从实际开始。能不能从理论开始呢?不能。因为理论作为系统的理性认识,是对某一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抽象概括,它对主体开展科学的实践具有指导的功能,但这种指导是方向性的而不具有直接性。如果可以从理论开始,就意味着让理论去直接规范主体的实践行为,这样很容易使主体陷入理论“教条”。因此,在如何学习和对待理论的问题上才特别强调主体要着眼于理论的运用,要把思维指向实际。那么,怎样使主体避免陷入理论“教条”,把理论引向实际呢?从政策科学看,理论必须通过具有“法则性”特征的政策作为中介,才能发挥对实践的指导功能。政策既是理论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实践化,又是实践经验的原则化。政策的实践性、可操作性、问题指向性决定了政策是把理论引向实际的操作者。

(一)政策的实践性

政策的实践性,表现在政策的制定源自实践的诉求,政策的效果要靠实践检测。一般来讲,政策研制的初衷就是要付诸实施的,其研制的全过程都是在设计如何付诸实施,怎样实施更好。政策的这一实践性特点使得研制政策的主体在认识上不可能困顿于既有的理论框架之中,必然要把思维指向实践,把理论的主张、观点放在政策研制中加以辨析、论证试验和转化。政策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现其目标和功能。政策实践是政策的执行和实施,其重要性要比政策制定更为重要,它决定了政策目标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和范围,也是检验政策正确与否的重要途径。

(二)政策的可操作性

“政策的可操作性,是指政策所确立的活动目标和所有行为方式、步骤均可以直接用于实践操作,并能借助于一定技术手段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验证。”理论的内容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它是超越具体对象的科学抽象,反映着事物或现象之间本质、必然和普遍的联系,无法直接用于具体的实践操作。可操作性是政策与理论的实质区别,只有通过政策等中介手段才能将理论与实际有机链接起来。政策是根据具体的实际将理论转化为可操作的理性认识,政策所规定的行为应是可执行的行为。因此,不能将政策局限于纯理论,呈现不可操作性状况,要实现政策的目的,需从逻辑严密的角度出发,提供一套能够实现其特定目的的框架思路、步骤、方法、原则等具体的操作性内容。可见,政策的可操作性如何,决定着理论能否在特定问题的政策研究和政策制定中实际地广泛接受和运用。因此,理论只有转化为可供操作的政策,才能有效地用于指导实践。

(三)政策的问题指向性

政策的问题指向性,即政策是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政策问题是政策产生的根源,政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就其政策方案来说,政策是将一般理论指向实际的问题;就政策本身来说,政策不是一个孤立的政策文本,而是一个由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调整、政策终结等一系列环节构成的动态过程。每项政策的产生都要以解决的问题为前提,都以有效地解决问题为最终目的。理论的抽象性使得它不能直接作用于实际,需要转换为有实际问题指向的政策才能发挥作用。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要在联系实际过程别强化实际问题意识。政策因问题而存在、发展、运动。这就使得政策主体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时,思维不会停留在理论的框架中,而始终指向问题,即实际。因此,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是政策制定的目标,是衡量政策正确与否的标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关键。由此而言,政策是将理论引向实际的操作者。

政策是对实际问题进行理论思维的研究者

政策的制定始终是面对实际问题的,政策中的实际问题不是描述性的陈述,而是对实际问题的理性认识。所以,在如何对待实际问题上才特别强调主体要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制定政策必须分析实际,分析实际必须运用理论的思维方法。政策的理论性、价值取向性、行为准则性决定了政策是对实际进行理论思维的研究者。

(一)政策的理论性

政策的理论性首先指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主体受制于其所具有的理论背景或理论图示;其次是指政策主体运用一定的理论和方法来制定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政策主体对实际问题的理论分析;再次是指政策文本中所蕴含的或者展现着某一理论的思维理念。政策活动从一开始规划设计时就存在着政策制定者的理性思考,政策理性认识活动贯穿于政策活动全过程,政策制定者运用自己的理论能够预见政策活动的进程和结果。政策制定是政策制定者对实际问题进行理性思维的结果,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政策执行是对实际问题进行的理论思维过程和成果的正确与否的检验,是对原政策进行再认识、再思维的过程。政策制定者把一定理论看作达到政策目的的有效手段。此外,政策文本本身包含政策制定者运用的某些理论价值观念,它为决策者提供了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的理论依据。正如美国经济政策学家丹尼尔•W•布罗姆利所言:“在政策科学领域中的经济学家首先必须探寻(或决定)那些受政策影响的人的目标——这是需要最大程度客观的活动——然后客观地利用理论来指出哪种方式能使完成这些目标的可能性变得最大”。

(二)政策的价值取向性

“政策的价值取向性是指政策与价值观密切相关。这是因为,政策必然涉及预期的目标是什么、鼓励采取什么行动去实现目标、惩罚哪些危及实现目标的行动等问题,回答这些问题都受价值观的指导。”价值取向不同,政策目标制定和政策执行方向便不同。政策制定者的偏好、个人愿望和目标,政策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合理的价值要求及政策决策过程中涉及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标都会影响政策的制定。在一定意义上讲,政策本质上是关于社会价值的一种权威性的分配,具体则表现为制定者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选择。从政策过程来看,价值观的影响渗透到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政策价值取向性在政策过程中对目标的确立、方案的选择、价值的判断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政策制定的目的在于及时和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能否将实际问题建构为政策问题,关键在于此实际问题是否与政策制定者所认定的价值标准相契合。政策主体以一定的价值观或价值尺度去考量某一实际问题,认清要解决实际问题所涉及的各种利害关系,进而形成解决问题的政策目标和方案。

(三)政策的行为准则性

政策的行为准则性,指“政策是政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政策是理论指导实践的活动准则,如果说理论的本质是描述对象“是什么”,那么政策的本质则说明“如何做”。政策是社会群体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政策是为了解决实际中各种利益冲突,平衡各利益团体之间利益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它是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对个体的行为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的规则。政策属于活动规则的范畴,它一方面具有规则的指令性特点,强制人们贯彻执行,起着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政策的内容必须是可执行的行为,也就是可以直接用来指导人的实践操作。政策作为一种活动规则,是针对多数人和普遍性问题制定的,是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在调控整体社会实践过程中必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策是理论与实际实现有机联系的成果呈现方式

相对于理论而言,政策是实际,是理论思维化了的实际。相对于实际而言,政策是理论,是可直接进入实践领域的理论,针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它比理论更接近于实践,与实践衔接得更紧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更直接。政策的中介性使得政策成为理论与实际联结的成果呈现方式。

政策的中介性指政策具有把理论与实际联结起来的中介特性。“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政策的本质被界定为理论联系实践的中间环节,因而具有理论与实践的二重特征。”“理论指导实践要以政策为中介,这是由理论和政策各自的特点决定的。”理论作为理性认识,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对实践不具有直接的操作性。理论必须通过具有实际特征的政策作为中介,才能发挥对实践的指导功能。政策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政策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它舍弃了抽象的理论思维过程,舍弃了许多逻辑的演绎、归纳、推理和论证,直接告诉人们行动的原则、方法和途径。政策既是实践经验的原则化,也是基本理论的具体化。理论作为理性认识,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对主体实践行为只具有方向性而不具有直接调控性。政策作为指导人们行动的准则,虽然属于意识范畴,但它根源于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政策作为理论指导和与客观实际相结合的载体,应该是理论指导和客观实际的统一。

政策是理论与实际不可或缺的联系纽带和中介。政策作为居于两者之间的中介,则既要符合理论的普遍性要求,又要符合实际的特殊性要求。政策的中介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策具有理论性,而且越是高等级的政策就越是接近理论。虽然政策不具备抽象推理的理论形态,但它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实践经验的原则化和理论的具体化、操作化;二是政策具有实践性,而且越是低等级的政策越是接近于实践。政策的实施则完全属于一种实践活动,是理性的实践或实践的理性化。在理论通过政策作用于实践的同时,意味着实践亦在通过政策作用于理论。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中,通过政策中介这个支点,把实现理论和形成理论有机地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1.杨晓伟.论政策是理论与实践的中介.晋阳学刊,1999(5)

2.丹尼尔•W•布罗姆利,陈郁等译.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张尚仁.论政策的特性与本质.云南社会科学,2003(6)

行政决策论文篇12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和程序,要求行政决策从提出、论证到最终决定,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按法律规定运行。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目标,其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这种价值决定了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但在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急需破解。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内涵及价值体现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决策领域的体现,是指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有法可依、依法运行、受法监督,将行政决策的全过程通过法治这条主线贯穿起来,从授予决策权(授权)、规范引导决策权的行使(规权),到决策行为的监督评估(监权),再到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罚权)都有法随行、与法相伴。所以,决策的法治化不同于依法决策,不仅仅是决策前、决策中的要求,而且包括决策后的跟踪反馈评价与责任追究及决策前中后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不仅涉及如何依法做一个好决策,更涉及如何执行好决策及决策失误时如何依法追究责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涉及的内容要比依法决策多的多,所以说由“依法决策”到“决策的法治化”是一个进步和升华,而非仅是表述的变化。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作为一种决策要求与目标,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语境中,还是在政府决策的小语境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自身价值,而这也正是其意义所在。

(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的法治化、执行的法治化与监督的法治化三个方面,而决策的法治化又是首要的。因为政府所有的管理服务行为均是从做决定开始的,这种决定表现为政府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如果决定本身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那么基于决定而产生的政府执行行为必然也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尽管有时执行行为是完全符合程序的。对于政府来说,决策的责任远重于执行的责任,决策之祸也远甚于执行之祸,所以,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规范政府决策决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障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公共决策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决策,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①为避免决策者的主观因素对科学因素的排斥,应必须把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因素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这需要法治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正义。而实现这一目标最直接、有效的作法莫过于通过良好法律制度固定民主化决策的各项实践做法,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这也需要法治化。

二、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的缺失

如上所述,行政决策需要法治化,但在我国的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缺失的现象却不容忽视,并由此衍生出来诸多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消极现象。当前,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一)行政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首先是违反权限范围,越权决策。任何政府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时,必须考虑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决策,否则将导致决策行为的无效。实践中多表现为行政主体越权进行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情况。其次是缺乏分权制衡,集权决策。在我国多数地方,从制度层面上,因为对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均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所以从理论上讲,政府的决策权并不为个别人所掌握。但在事实上则存在着非程序化的决策模式,权力决定决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决策权往往集中于主要领导人手中,决策的正确与否,过多地依赖于主要领导人个人决策能力高低,极易产生决策失误。

(二)行政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内容的法治化要求在决策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应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的正义性要求,应保证决策的公共性,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决策实践中,既存在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显性内容违法,也存在决策内容地方化、部门化、集团化等非公共决策的隐性内容违法,而后者产生的直接原因则是决策行为受到了非公共利益团体的影响。“政府的决策可能会受到外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政策公共性的扭曲,不能正确地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政府的决策还有可能受到自身利益诉求的诱导,导致决策寻租甚至公权剥夺公众的现象。”无论是显性内容违法,还是隐性内容违法,最终都将导致行政决策公共性的丧失,都属于决策内容的非法治化表现。

(三)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是实践中行政决策法治化缺失的主要方面,这种缺失表现在行政决策多个程序中,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程序,也表现为程序多个方面,如相关制度缺失、已有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弱、制度的不统一等,程序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导致决策程序流于形式,程序价值无法体现,进而导致决策法治化的真正实现与公众认可。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决策程序,如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化重要尝试的决策听证程序,在代表选择、信息提供、程序设计及意见反馈等均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名存实亡。又如作为“专家问政”重要尝试的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因为客观上缺乏独立性,主观上缺少道德规范和职业自律,导致“领导先下结论、然后专家论证”的形式主义倾向非常严重。

(四)行政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责任追究制度是决策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影响力则是可以前溯至决策时,是一种威慑式、警醒式的决策程序保障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因为担责主体、归责标准及追责时限等关键内容的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不易操作,直接影响了其上述效果的发挥,所以,行政决策责任亦急需法治化。

三、完善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路径思考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

领导干部是行政决策的做出者、实施者,在法治政府的大要求之下,要实现决策的法治化,首先得要求领导干部培养依法决策的强烈意识,要求领导干部在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魄力进行重大决策时,先要进行一个法律的评价,在不违反实体及程序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决策,培养领导干部“按程序决策”的意识。

(二)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

行政决策法治化首先应有法可依,其次才是有法必依与严格执法的问题,所以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应加快决策权限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决策主体间的决策权限;其次,应加快决策程序立法,优先制定重要决策环节的程序法,在立法形式上,应优先选择单行立法。再次,应加快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其核心内容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两大方面。

(三)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离不开相关运行机制的保障,决策机制是行政决策沿着法治化轨道顺利运行的载体,同时也构成了行政决策从提出到决定的制度框架。

对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应按照《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将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先位性及约束力进行制度化,与此相适应,就应健全合法性审查机构,提高审查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为审查机构配备数量充足的专业人员、设置较高的行政级别、赋于较多、较高的审查权限等。对于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则应在专家的遴选、专家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专家意见的法律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于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应适当扩大听证事项范围、合理确定听证会的举办主体(如可尝试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充当举办主体)、改进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包括相关群体推选、有关组织推荐和从候选代表库中随机产生等、建立听证意见说明反馈机制等。对于风险评估程序,应尽快对评估事项、评估内容、评估机制、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的处理等进行制度规范。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亦因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所确定的讨论事项、讨论形式、讨论程序及讨论结果等内容进行制度化规范。对于跟踪反馈的决策程序,当前的完善重点应集中三个方面,即建立独立的跟踪反馈评估机构、提高跟踪反馈评估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大众化评估的有效方式。

总之,对于决策程序,决策主体应树立慢决策,快执行、难决策,易执行、苦决策,乐执行的行政决策理念,这也是现代公共决策规律。

(四)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监督

行政决策过程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而任何权力都应当在监督之下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造成专制与腐败,这一点对于行政决策尤其如此。首先,强化权力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加强人大机构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决策前应报告人大常委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过程中应由人大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决策后应向人大党委会备案。其次,将行政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解决行政决策的可诉问题。

(五)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论文篇13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晚期西方学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代表了民主理论的发展与转向。协商民主理论对于政府公共决策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很强的理论启示,而且对于当代中国政府公共决策的现实问题也具有重要参鉴价值。政府公共决策的“公共性”强调政府的决策过程应该以民主价值为依归,集中表现为政府公共决策应以该共同体内的公民参与为核心。协商民主理论为分析解决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诸多现实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分析工具。

一、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正当性

1.保障政府公共决策的民主化。从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主体范围角度来说,公众参与集中反映了政府公共决策的民主性要求。公共决策民主化,即政府公共政策运作过程的民主化,主要是指政府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与公民保持密切联系,最大限度地让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全部过程,使公民能够通过各种有效的政治参与渠道,充分表达对各种政府决策选择方案的意见与建议,进而使政府决策目标体现民情、民意和民智。协商民主理论家戴维・米勒曾对理想民主存在的条件进行归纳:理想民主的实现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包容性、理性与合法性。其中,包容性是指所有与公共决策相关的政治共同体成员都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1]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从执政党的纲领文件中已经体现出了这种积极导向。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保证其民主化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话协商,使公民的利益诉求得到重视和回应,而不是被排斥在公共决策的大门之外。

2.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平等。从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主体权利角度看,公民应当作为机会平等的权利人进入到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一些协商民主理论家集中阐释了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之一,参与公共决策的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为自由与平等权利,体现出公民本位的精神。如科恩曾指出,“说公民是自由的,意思是说,广泛的道德或宗教观念无法提供明确的成员资格条件,也无法提供行使行政权力权威的基础;说他们是平等的,意思是说,每个人都具有参与授权行使权力讨论的能力。”[2]“现存的权力和资源分配不能影响参与者在协商中的地位,有权者也不能因为手中的权力而增加其发言的分量”,[3]从这个角度讲,参与政府公共决策作为公民应当具有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立法规定相一致。他们参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除了受到与协商相关规则的约束之外,不应当受到任何其他权威性的规则的排斥和限制。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他们自主自愿的行为。在参与公共决策之前,他们具有选择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同样也有选择不参与的权利。在决策过程中,他们完全拥有自由交流、对话与协商的权利,享有对于政府公共决策平等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能受到任何歧视性的待遇。

3.保证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政府公共决策的生命。公共决策合法与否,是一个政府能否保持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性条件。协商民主理论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的理论,该理论强调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过程。它通常把民意的聚合过程放在首位,侧重公民在做出选择的过程中认真思考并尊重对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讨论的结果,与投票民主相比,协商民主注重的是程序正当。因此,有人说,传统的代议民主注重的是结果中的民主,而协商民主注重的是过程中的民主。这种过程民主和程序正义,对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了可能性和保障。[4]结果正如亨德利克斯认为的那样,“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5]政府公共决策只有建立在政策实施对象广泛认同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其实施的合法性基础。在政府公共决策运行过程中,只有通过向各社会团体和公民开放决策程序,保证人们广泛参与理性协商过程,才能保证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由于政府占有信息资源的垄断性、政府的限制和公民权利义务不对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公民还不能切实有效地参与到公共决策中,使得本来有参与积极性的公民也往往对政治开始冷漠。政府和各利益集团在政府公共决策中依然把持着“话语霸权”,而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缺乏话语表达场所,很少听到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声音。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仿佛与他们无关。某些政策的执行甚至引起了公民非制度化的抵制和反对。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政府若干公共政策运行的各个环节,通过对话、协商和讨论公共政策的利弊得失,这样的协商过程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势必将会大大增强。

4.缓解社会阶层利益冲突。冲突是常态的过程,只要有人类存在,利益冲突就不会消失。同样,政治活动也是如此。按照经济人假设和性恶论推理,社会各阶层在政治活动过程中都是自利的。参与和影响公共决策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由于社会各阶层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协商民主理论并不是否认利益冲突的存在,相反,它正视这些冲突和矛盾的存在,并通过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和讨论来疏导和化解利益冲突。协商民主理论相信个体或者利益集团是理性的,他们在自利的基础上也会考虑到别人的意见。所以在协商过程中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权衡比较后,对自己的利益实行偏好转换,从而减少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的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基本上是处于一种公民缺场和失语状态。公共决策的过程和结果表面上似乎与他们无关。不言而喻,这里隐含着巨大的社会冲突的风险。媒体报道的关于重大频发所显现的一些非理性的抗争和参与只是冰山的一角。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在公共政策运行过程中对话、沟通和协调,给公民以自由表达意愿和偏好的机会和平台,有益于将社会排斥变为社会支持,从而有助于将公民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加以解决,消除社会冲突的潜在根源。

二、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现实困境

协商民主理论从理论层面为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过程提供可能性认证和正当性支持,但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加以推进和保障,那么这种理论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应该说,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者提出的公民陪审团、愿景工作坊、 协商日、公民会议和审慎的民意调查等实现方式,在我国也有具体相应制度设计与之接轨,如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团体活动、听证会制度、制度、民主恳谈会等形式,只不过这些具体的协商民主的实现途径,在现实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或者为公民中的精英分子所操控,公民参与的效果并不理想,也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1.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参与渠道是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基本条件。参与渠道是否健全、畅通,直接关系到公民利益的表达和公共利益的公正分配。在公共决策中,公民具有同等表达诉求、协商讨论、批判反驳的权利―即辩论共识权。哈贝马斯认为,“合法的决定并不代表所有人的意愿,而是所有人讨论的结果。”[6]所以辩论和交流为公共决策的认同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但是,在我国由于众多局限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过程还不够透明,公民具有的辩论和商讨的意识还比较薄弱,致使公共决策的参与性不足。虽然我国政府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创设了一系列制度化渠道,如政治协商会议、制度、领导接待日、听证会及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渠道。但是,公民参与制度化公共决策的渠道还是较少,有的参与平台随意性比较大,形式化比较严重,其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制度保障明显不足。因此,公民在公共决策参与过程中发挥的实效甚微,导致公民无法真正、有效地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公共决策过程。

2.传统的行政文化限制了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官本位文化比较严重的国家。这与协商民主理论倡导的公民本位精神相去甚远。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待公共决策多是从全能政府垄断模式出发,习惯于替公民和社会团体作主,对公共决策的多元主体缺乏足够的重视。从实践环节看,这些弊端主要集中在公共决策领域,表现为政府决策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民主和论证环节,信奉政府“全能”,强调“官威”,把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看成是一种恩赐或者权宜之计,并且认为公民理所当然应绝对接受和服从政府所制定的公共决策。由于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存在理性上的认识局限以及公民参与意识的淡漠,难免造成政府滥用公共决策权力,助长“一言堂、家长制”行政文化甚嚣尘上,导致政府制定的公共决策偏离社会公共利益,为特殊利益集团所操纵。正如一些学者所言,“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不够深入,公共政策的审议、监督和评价不到位;民间思想库、法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个人,在公共政策参与中难以找到自己的位置。”[7]

3.政府公共决策相关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源的最大获取是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制定的基石。没有相关的资料和足够的信息,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就是空中楼阁。协商民主的参与是基于平等和对称性原则,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的挑起话题、质疑、询问和辩论的机会;所有人都有权质疑话题的设置;所有人都有权对对话程序的规则及其应用或执行提出反思性的活动。[8]没有信息的透明和公开,就没有决策议题和辩论的内容,也就没有自身对参与内容和规则的设计。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公民参与必须具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知识与信息。众所周知,社会中大部分信息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出台,但有些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不愿真正公开有关政策的详细信息,阻碍公民对政府决策相关信息的获取与利用。公共决策信息资源封闭,造成政府政策信息的不对称和渠道不畅,在这种情况下,使公民不能准确理解政府公共决策的价值目标,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从而不能对政策制定或政策调整发表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得参与讨论的公民和公民团体不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4.公民的参与能力与公共决策面临的效率和质量问题不相适应。效率和质量是政府公共决策的生命。某一类公共决策的出台都是针对社会出现的特定问题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公共决策的时效性提出了以公共协商的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在时间上的要求。从协商民主理论家们设计的协商方式来看,整个过程从议题的选择、代表的抽取、协商讨论的进行以及等待发起人的回馈等在短时间内是不能完成的。具体来说,参与协商过程的公民主要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提供理由说服协商过程中所有其他参与者的责任,二是对其他的理由和观点作出回应的责任,三是根据协商过程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各种建议以形成共同接受的建议的责任。[9]但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对于公民来说,部分人还不具备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所需要的基本知识以及心理素质,并且对公共决策参与没有兴趣,从观念上并不认为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自己的权利,这容易使参与流于形式。

三、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路径选择

协商民主理论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对于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了重要启示,协商民主理论不是对我国现有政府公共决策制度的否定,而是要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增加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协商性。

1.政府要树立公民本位的价值理念。公民本位是指政府在公共管理中,要以公民为根本和核心,把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作为政府工作首要的价值目标,确保公民意志在公共管理中的决定地位。[10]这个价值理念在我国宪法结构中也有体现。《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中平等与自由的权利,就实现我国公共决策民主化而言,其最大启示就在于应该首先从观念上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这种公民本位的价值观念。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只有树立公民本位的价值观念,才能祛除在公共决策中高高在上的光环,平等待人,真正做到为民服务。[11]108这样能够改造公共决策中政府官本位的强势行政文化和包办一切的管制型政府的思维。对于公民来说,则有助于真正树立起决策主人的观念,逐渐摆脱掉对公共决策参与的冷漠态度,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决策活动中来,使最终形成的决策结果真正反映民意。这样,公民在参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与政府主体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在实际上才有可能实现就公共议题进行公共协商和平等交流、讨论,进而提高公共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2.完善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度化渠道。公民有效地参与政府公共决策,仅仅靠政府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是不够的,除此之外,它更加需要制度层面上的保证:一是在国家制度层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应该根据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逐渐调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阶层公民代表的比例。同时应该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议政与协商能力,建立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沟通、商谈机制,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充分表达民意、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形式,“如确立人大主任接待日、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区、开通人大信息网、开设人大信箱,建立、完善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等等。”[12]同时,增强人民政协工作包容性和协商性。二是在决策制度层面,健全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具体包括决策听证制度、决策公开制度、决策咨询制度与决策责任制度等。将与决策相关的具体内容进行公开明示,然后邀请相关团体、公民与专家进行咨询、协商与辩论,将民主咨询与民主监督合二为一,既保证决策结果符合民意,又起到了对决策过程的监督作用。[11]109三是在基层民主层面,努力探索有利于公民制度化参与的新形式。例如在城市社区,主要发展基层社区自治建设,实现社区管理的民主化,通过发挥居委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公民按照公共生活的共同需求与意愿,针对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展开广泛的协商、交流与沟通,并在决策落实前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与共识,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决定。

3.实现政府决策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协商民主的魅力就在于决策者把自己和相关方案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公民也在协商之中获得了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感。这种公开性主要表现为:首先,协商的过程是公开的,整个程序是公众知悉的;其次是协商参与者在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公开自己支持某项政策的理由和偏好;再次就是立法或政策建议是公开的,公众知道政策的形成过程。[13]信息的获取是公民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前提,同时政府信息的开放和透明程度也是民主治理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政府只有及时完全地公布相关决策信息,为公民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才能使公民做出正确的判断。总之,要保证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在一个完全开放透明的无扭曲的公共空间内进行。为此,必须不断加强透明政府建设,监督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在公共决策信息供给中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增加电子政务的“政务”含量,及时更新政府网站的信息,方便公民利用网络技术等方式更快捷地获取有关政府公共决策的信息,增进政府与公民和公民团体间对话沟通、辩论和协商。

4.提高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素质和能力。 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文化素质以及对政治参与基本常识的了解和运用。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机会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其自身素质有关。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很多公民还不懂得或者不善于通过合法有序的制度化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倾听社会其他决策参与主体的观点,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此,要加强公民的素质教育,如文化教育、法律教育、政治技能教育、民主意识教育等,以增强公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使他们熟悉和掌握政治生活规则和规范,真正培育出具有公共利益观念的现代公民,提高其参与公共决策的技能,这样,政府公共决策的有效形成和顺利执行才能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戴维・米勒.协商民主不利于弱势群体?[C]//毛里西奥・帕 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40.

[2]Joshua Cohen,Procedure and Substance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C]//Bohman and Rehg,DeliberativeDemocracy. Cambridge MA:MIT Press,1997:408-409.

[3]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C]//Alan Hamlin and Philip Pettit,The Good Polity. Basil Blackwell,1989:22-23.

[4]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298.

[5]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C]//Alan Hamlin and Philip Pettit,The Good Polity.BasilBlackwell,1989:22-26.

[6]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23.

[7]刘熙瑞.公共管理中的决策与执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

[8]塞拉・本哈比.走向审议式的民主合法性模式[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92.

[9]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44-45.

[10]张玉华.实现公民本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J].理论研究,2008,(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