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单位申报材料实用13篇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1

二、组织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评审等工作。

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具体负责该项活动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培训、数据收集、复核、上报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报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县市区、开发区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抽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创建活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机构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报市创建活动工作办公室。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工作,制订创建计划、建立组织网络、明确职责分工,改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

三、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及市卫生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附属医院、第89医院根据《年市各县市区参加创建无烟医疗单位数量一览表》规定数量,将年申报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于月日前报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联系人:,电话:8224747,13153680589,邮箱:wfjjs@)。

(二)初审

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对上报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初审,初审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项标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初审符合标准的单位,报市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三)复审、评估

市卫生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上报的无烟医疗机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材料上报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创建工作组每年将组织督导评估一次。

五、创建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创建工作安排

1、申报:每年4月15日前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时间,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卫生单位向辖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附属医院、第医院直接向市疾控中心(市健康教育所)提出申请,并做好创建的准备工作。

2、检查验收:每年下半年,市卫生局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创建申报单位组织检查、评审。

(二)工作要求

1、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以医务工作人员带头戒烟的行动促进全社会烟民自觉戒烟,是履行《公约》、落实无烟单位创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有效途径。各单位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成立以主管领导任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确定办公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2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花”是指由单个或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是以视觉为主的产品;

“爆竹”是指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是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小型礼花弹”是指口径大于等于38mm(1.5英寸)、小于等于76mm(3英寸)单个或组合的、可以直接点燃引线施放的升空礼花弹。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着“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省内、外生产企业供货实行专用封签管理、防伪码标签管理,并由浙*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行使管理职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数量暂按以下标准严格控制:

批发经营单位每个设区的市不超过3家,较大设区的市可以酌情增加;每个县(市)不超过2家。

零售和季节性零售单位的布点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本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三种:批发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许可证、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批发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每年度不得超过45天,具体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和涂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时,经营单位应当在事前三个月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季节性零售单位除外)需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取证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发证单位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经营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单位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于变更前30个工作日,按隶属关系,按其取证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发证单位申办变更手续,由发证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吊销等情况,及时向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申请烟花爆竹批发、有储存零售经营的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无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无效。安全评价每两年一次。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相关标准逐项进行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逐项落实整改,并向评价单位申请复查。评价单位复查确认后,必须出具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合格”的明确结论意见。

第四章批发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业人员8人(含)以上;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三)销售、储存场所建筑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等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I165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标准要求;

(四)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完成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软件开发后,应统一使用管理软件,并逐步与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联网);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

(六)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有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

(十)经安全评价合格;

(十一)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十二)委托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十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批发企业可以在省内外采购烟花爆竹产品;省内生产企业可以对批发企业直销本厂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从省内外生产企业购入烟花爆竹,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

(二)在省内采购烟花爆竹,必须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并实行专用封签管理;

(三)从省外采购烟花爆竹,必须从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认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货,并实行专用封签管理。

(四)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产品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六)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七)确保安全经营,

(八)有义务收回零售网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流向登记制度,并每天核对烟花爆竹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申报程序:

(一)申请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条件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并以正式函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合格后以正式函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复审,经审查批准后,核发批发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签署意见后各留存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全员名单、工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及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

(四)销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五)储存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及周边区域的平面图;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

(七)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八)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及委托运输协议书;

(十)具有明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合格”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确认意见书;

(十一)为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零售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批发企业的销售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常识;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确需设置储存场所的,应符合有关要求,并经安全评价合格,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批同意。

(四)烟花爆竹零售必须做到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须的消防安全器材,不得与其它易燃物品同一场所经营。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申报程序:

(一)申请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初审,合格后以正式函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接到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复审,经审查批准后,发放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申报程序:

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单位负责人具备初中(含)以上学历,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

(三)销售地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应有相应固定的销售场所。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申报程序:

(一)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经乡(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初审,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复审,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三人(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

(四)销售场所、储存场所及周边区域符合有关规定;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

(六)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及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及运行情况;

(九)需经安全评价(即设置储存)的,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当地乡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

(四)销售场所及周边区域符合有关规定;

(五)经营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及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及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二)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三)严禁从事二级批发活动。

第六章进货管理

第三十条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定制的专用订货合同文本向批发企业供货。订货合同文本副本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定的单位备案,并向供货生产企业提供与合同文本采购数量相等的由浙*安全生产监管局监制的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

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在提供本省批发经营单位的产品上加

贴如下标志:

(一)在产品包装箱(件)上加贴专用封签;

(二)在产品最小单位加贴防伪码标签。

第三十一条向我省供货的省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供货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实行供货资格审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对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和《统一供货调拨通知单》实行全省统一文本。

(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与产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应将合同送所在地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批准并核发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并将批准的合同副本送烟花爆竹产、销地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备案。

(三)专用封签是合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标识,由浙*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发给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持有批发经营销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四)凡跨省、市、县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以下证件和标识:

1.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统一供货调拨通知单副本;

3.采购的产品加贴专用封签,一箱一签;

4.购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运输通行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应委托具有押运资格的押运员专车押运,运输车辆必须挂有运输危险品标志,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并做到“一车一证”、“一箱一签”。货物运达目的地,经购买方验收后,将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缴回原发证机关。

第七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任一家批发经营单位进货,也可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就近向本省邻县的批发经营单位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

第三十五条单位组织燃放活动需要购买小型礼花弹的,应提交与专业燃放单位签订的《小型礼花弹安全燃放责任书》副本,批发经营企业执收并确认填写规范后,方可销售。

批发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小型礼花弹给个人自行燃放,也不得批发给零售经营单位。

第三十六条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到期,其销售的产品应自行销毁或委托其批发供货单位收回。

第三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批发经营单位的年审年检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零售经营单位年审年检工作。年审年检工作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有关年审年检工作情况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公安、工商部门。年审年检主要内容:

(一)经营条件和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视情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经济罚款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管理不善,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批发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被盗烟花爆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批发经营单位向零售经营单位和不具备燃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小型礼花弹的;

(六)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企业未经许可私自购销烟花爆竹的,除接受上述处罚外,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所购烟花爆竹,并处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其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并处20万元及以下的经济罚款,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3

第三条 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局主管并审核发放。

第四条 单位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对外营业面积18平方米以上,具备相应的卷烟储存条件);

(三)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必要的卷烟经营人员;

(四)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经营场所有一部供访销、服务的座机电话;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个人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持有暂住证的无业、待业、下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年满18周岁、无传染性疾病(身体有残疾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经营场所有一部供访销、服务的座机电话;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的申办、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辖区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交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大队;

(二)受理:专卖管理大队受理后3日内,大队长和辖区专管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地勘验后,在《换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专卖管理科;

(三)组织审核:专卖管理科在收到专卖管理大队呈报的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22日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四)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办证条件的,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做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与申请人签订《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责任书》,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本人申请;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租赁合同(附带上款证明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

第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市人口、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如下:

(一)全市卷烟销售零售户率控制在2.8以下(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1000人口设置2.8个卷烟零售户);

(二)城区主干道一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主要街道一侧原则上每相隔80米设1个零售点,400米内不得超过5个,非主要街道和小巷一侧原则上每相隔120米设1个零售点,600米内不得超过4个;

(三)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自然村400人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个;

(四)本市各封闭住宅小区内零售点250户以下不超过2户,250户以上每超100户可增加1个;

(五)城区汽车站、码头、火车站、机场大厅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乡镇汽车站、码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摊位;

(六)各类机电、建材、蔬菜、水果、水产交易市场内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七)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能有1个零售点。

第九条 以下场所和商店,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烟火的;

(二)主营对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商品的;

(三)非主营副食品的;

(四)违章建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换发《许可证》:

(一)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随意摆摊设点的;

(二)不符合单位和个人办证条件的;

(三)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

(四)不接受、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阻挠、抗拒执法的;

(五)其他不宜发放《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变更《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布局要求;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领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市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许可证》,无《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烟草专卖局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烟草专卖局视情节给予处理和处罚:

(一)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的;

(二)转借、涂改、变造或者擅自转让《许可证》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五)不按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卷烟零售指导价经营卷烟,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十五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烟草专卖局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收回《许可证》:

(一)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走私烟和非法经营卷烟的;

(三)超越《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

(四)一证多点经营的;

(五)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六)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许可证》的;

(七)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烟草专卖局加强《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 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 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 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xx年5月26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三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5

Keywords: fire system for metro, depot, acceptance, and organization

中图分类号:U23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地铁车辆段是车辆的停放、检修及保养的综合性维修基地,担负着各工艺设备的维修、检测、管理工作,同时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生活场所,主要包括综合办公楼、运用库、检修库、材料总库、牵引降压变电所以及其他一些辅助用房。涵盖建筑、轨道、供电、通信、信号、低压、给排水、通风空调、气体灭火、火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等二十多个专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地铁车辆段消防系统简介

2.1建筑防火

地铁车辆段建筑防火主要有出入口要求、消防通道、建筑防火等级、防火分区、建筑及装饰材料等。车辆段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口,并应有运输道路及消防道路。车辆段一般为地面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各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应小于2500 m2,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墙分割,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的结构材料及内部装饰材料须使用不燃材料。

2.2水消防系统

车辆段应由市政管网接入两路给水管,一般在给水所设消防加压给水设备。室外沿道路设置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其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 室内设消火栓箱,保证室内任何部位能够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在综合办公楼、检修库、材料库等部位设自动喷淋系统。车辆段段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一般按1次计;室外消火栓用水量采用 20 L/s,火灾延续时间2 h;室内消火栓用水15 L/s,火灾延续时间2 h。

2.3气体灭火系统

地铁气体灭火系统常用七氟丙烷(HFC-227)或IG541作为灭火剂。车辆段一般在信号设备室、中央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设备室、通信设备室等重要无人值守的设备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气体保护房间的窗户应为防火防爆窗,气体保护房间的防静电地板应有20—30%的透气孔,气体保护房间如有吊顶应考虑上喷。

2.4通风排烟系统

运用库、检修主厂房以通风、防排烟为主,管理用房及设备用房以舒适性、工艺要求通风空调为主。

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称FAS系统,分中央级和车站级。中央级FAS系统主要是实现全线消防集中监控管理、接收由车站级FAS系统所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接收显示并存储全线火灾报警设备及消防设备运行状态信息等;车站级FAS系统主要接收监控区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具体报警部位、向中央级FAS系统发送火灾报警信息、接收中央FAS系统的消防控制指令等。中央级FAS系统一般设在控制中心内(OCC),车辆段FAS系统属于车站级。

FAS系统消防联动接口

2.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各类监控点监视所控对象的温/湿度信号、各类设备的启动/停止/故障信号、按照预定的程序操作控制各类设备工作,达到预定工况。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在发生火灾时,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系统的接口,接收火警信号,立即启动预先制定的火灾排烟模式。

2.7电气消防

车辆段电气消防主要包括应急照明、应急电源(EPS)、导向标识等。

2.8其他

车辆段其他与消防有关的专业或设备还有门禁、UPS、防火卷帘、电梯等。门禁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切断磁力锁电源,所有装有电磁锁的门打开,便于灭火和人员逃生;地铁UPS电源主要为地铁一级负荷提供不间断电源;防火卷帘和电梯在发生火灾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联动。

3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3、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4、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审批。

5、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6、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7、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4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准备

4.1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准备条件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6

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

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规划标准的,在本方案规划期限内逐步调整达到规划要求。

三、实施办法

(一)明确布局目标

综合考虑庐城、乡镇人口、交通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要求:

1、卷烟零售点的摊位布局

(1)县城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在40米以上。力争达到城区繁华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3户,一般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

(2)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3)封闭式居民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包括沿马路的小区门面零售点,按申请先后受理、审核、办理)。

(4)农村100户以上的自然村,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

(5)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严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实施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适用上述规定。

3、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在400平方米以上,乡镇在200平方米以上,宾馆实有床位在100个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饭店实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娱乐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型公交枢纽站、车站内,可以设置2-3个零售点。

5、对于持证人因主体、经营地点、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律按新增户对待(因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变更地址的除外,变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变更地址的相关材料,变更后经营场所、仓库现场照片)。

6、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二)严格控制新证

依法严格许可证的申办条件,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审核。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原则上予以照顾:

1、残疾人(五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下岗职工(家庭有两人下岗或一人下岗一人一直没有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特困户(享受政府低保救助)、军烈属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规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限办一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明的原件)。

2、政府为解决下岗人员开辟的再就业集中场所,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两点可通行距离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决下岗工人设立再就业场所的相关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备案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2、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及与住所相独立店面情况照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生活用品;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5、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6、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7、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门口50米半径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

9、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10、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

11、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1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证

1、依法注销、吊销失效许可证。停业、歇业应办理停、歇业手续,对已经停业、歇业的零售户,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办理停、歇业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停、歇业户予以注销;

(1)停业期满后没有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从停业期满之日起就视同停业;

(2)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6个月没有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2、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的检查力度,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充分利用许可证换证的时机,进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9)不及时办理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恢复营业申请手续的;

(10)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卷烟以低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降价竞销或非法收购卷烟;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将正本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4、对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换发时必须提交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相关材料,适用本方案相关规定。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对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借助其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办事,在许可证发放管理过程中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为申请人提供齐全的申请须知材料,公示办证条件、程序、时间、地点和当地合理布局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举行听证后报市局备案方可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由*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具体规定,报市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7

酒:每一名18岁以上的旅客,可免税携带1.125毫升的酒精。

烟:每一名18岁以上的旅客,可免税携带250支香烟或250克烟草制品入境。

药物:游客可携带适量经医生处方(非麻醉剂)的药物入境,所有药物必须清楚贴上标签,且能明显辨认。

其他物品:18岁以上者亦可免税携带价值400澳币的物品,18岁以下则限定为200澳币。

入境特别注意

蔬果、植物、种子、动物、昆虫、羽毛、禽蛋、蛋制品、泥土、罐头肉食等等禁止入境,贸然闯关,最严重后果可能有牢狱之灾。

所有液体、喷雾剂和凝胶状物,每件器皿的最高容量是100毫升;任何超过100毫升的器皿,即使没有注满,也不能带入境。

出境特别注意

免税品查验由海关人员将免税包装袋上的发票取走。退税物品,直接到TRS(Tourist Refund Scheme)柜台办理退税。

土耳其

入境免税携带

酒:5瓶(每瓶100毫升),或7瓶(每瓶70毫升)。

烟:200支香烟和50支雪茄。在入境时还可以从土耳其的免税商店购买400支香烟,100支雪茄和500克烟斗丝。

咖啡:1.5千克咖啡,或1.5千克即溶咖啡。

茶:500克。

糖果:9.1千克巧克力和1千克糖果。

唱片:5张唱片、盒式磁带或光盘。

香水:每瓶容量不超过120毫升。

入境特别注意

携带贵重物品和所有价值超过15,000美元的物品都必须在所有人的护照上鼙记。

未经特别允许,不得携带利器(包括露营用刀)和武器入境。

出境特别注意

可带一块新地毯出境,但需出示购买凭据。

如携带古旧物品出境,必要时需出示某博物馆管委会出具的证明。

古董、红茶、咖啡和香料禁止携带出境。

携带相当于100美元的土耳其货币出入境必须申报。

俄罗斯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超过3000美元,需向海关申报;携带支付单证和旅行支票,需申报。

酒:1升烈酒,或2.25升葡萄酒,或3升啤酒。若携带3到5升酒,需缴纳关税为每升10欧元。

烟: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

鲟鱼籽:50克。

其他物品:免税的其他物品重量不超过50公斤,总价值不超过1500欧元。

入境特别注意

文物,包括画、雕塑、圣像、古钱币、勋章、纪念章和邮票等,入境携带需申报。金银首饰、名贵物品等需申报入境,出境时才能凭报关单带回。

出境特别注意

携带外币等值3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下出境,则需向海关如实申报。

旅客携带油画出境时,需向海关提交俄文化部门开具的油画鉴定出境证明。

出境所带钱币数额不得超过入境时申报的数额。

日本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现金或超过100万日元的支票、证券、承兑票据等,必须向海关申报。纯度90%以上的金块,超过1公斤,亦须申报。

酒:750毫升的酒3瓶。

烟:100支雪茄,或400支香烟,或其他烟草500克。

香水:2盎司。

其他物品:总价值必须在20万日元以内。

入境特别注意

应税货品价值超过30万日元,应按照用于商业货物的海关手续办理。

酒类超量的关税与税率为,威士忌、白兰地375日元/瓶,朗姆酒,塔菲亚,杜松子酒,伏特加酒等300日元/瓶,清酒、白酒225日元/瓶,啤酒,低麦芽啤酒150日元/瓶(每瓶750毫升)。

香烟超量将按照每根香烟11日元税率征税。

大米每年入境不超过100公斤。

伪造,涂改或仿制硬币,纸币,银行票据或证券,以及伪造信用卡的,禁止入境。

书籍,绘画,雕刻,和任何其他的文章可能危害公众安全或道德(或不道德的材料,例如色情),儿童色情,侵犯知识产权的文章,禁止入境。

韩国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每人最多可以携带外币不超10,000美元。

酒:1升以下1瓶。

烟: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

香水:2盎司。

其他物品:价值不超过600美元。

入境特别注意

人参及制品限量:高丽红参600克、高丽白参600克、红参切片3公斤、参精粉450克、参精900克、参末1800克、参茶3000克、药用胶囊1800克、参锭1800克。如携带相当于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或韩币(包括旅行支票和银行支票)出境,必须得到韩国银行或海关的许可。但在入境时申报的金额不需再次申报。

文物及类似物品,须经文化管理局审批,方可出境。在标有Tax Free Shopping标志的商店里购物,并购买一定金额(3万韩元)以上的商品,可以得到返还增值税服务。

向海关出示发票和商品,加盖确认图章后托运:或在登机口旁的退税窗口(CASH REFUND)出示发票,用现金退还所购商品的增值税。

新西兰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现金超过1万新币需申报。其他诸如旅行支票、汇票、债券或银行本票等都不用申报。

酒:4.5公升的果酒及一瓶1125毫升装的烈酒或甜酒。

烟:200根香烟,或250克雪茄,或50根雪茄;或三者混合不超过250克。

入境特别注意

任何生物及植物,包括种子类的中药、土壤等必须经过严密检查,而且一般都是不能带入境的。

任何食物,包括干货,水果,零食都必须向海关申报清楚,否则可能会被罚款,更严重者或会被判入狱。

新西兰法律禁止或限制多种野生动植物产品的进口,包括:活的动物、肉类、皮毛类、骨壳类、蛋类、养殖品、生物制品、珊瑚、蜜蜂产品、植物、蔬菜类、花卉、种子、坚果类、鳞茎类、稻草类、竹类、木头和其它作物。

入境托运行李最重20公斤,手提行李不超过7公斤且有体积限制,否则交超重费。即使超重行李在北京上飞机,在悉尼转飞机仍然需要交超重费。

出境特别注意

每位旅客限带香烟五包及葡萄酒一瓶。

古物和野生动物不能出境。

在新西兰购买的600澳元以上的含消费税的物品,在离境的时候向海关申请退税,但该物品必须随身携带过关方可办理。

一般是以物品的发票来决定课税价值,但是,有经验的海关关员很容易便会发现申报的物品价值不合理。他们有权以海关认可价重新估计物品的价值来课税。

希腊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黄金、外国货币可自由携带入境,如超过1000美元应申报。旅行支票的携入携出则不受限制。

酒:17岁以上旅客可携带酒精含量22%以上的酒精饮料,或纯度80%或以上的酒精1升,酒精含量22%或以下的2升,其他酒类2升。

烟:17岁以上旅客可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草250克。

香水:50克。

入境特别注意

古董可自由携入,但拟再携出,要在入境时先申报。希腊古董若未经其文化科学部许可,不准输出。

入境时若未在货币管制(Curency Control)窗口事先申报携入数额时,则出境时只允许携带1000美元。

携带超过限量的香烟入境的税率:香烟每1000支73.37欧元;雪茄和小雪茄:每0.5千克73.37欧元;卷烟用烟丝:每0.5千克35.22欧元。

出境特别注意

购物的旅行者必须提交护照、身份证或者其他官方文件证明其住所地或者临时住所地为欧盟之外的第三国。旅行者在免税商店中购物并无数量限制,但所购物品必须为个人或其家庭私用,不得为商业用途。每张发票的总金额,包括税金在内,必须在120欧元以上。

希腊海关一般随机抽样查验登机牌及购物发票。

埃及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带美元现金的限额为1万美元。

酒:1升。

烟:不超过200克的烟草。

香水:1升。

其他物品:不超过100埃镑。

入境特别注意

棉花和药物与武器一样,严禁携带入境。

珠宝、照相机、旅行支票和电子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入境需申报。

严禁携带光盘、印刷品材料、色情书籍刊物等物品入境。

每人可免费托运一件不超过20公斤的行李,水果刀、指甲钳等可放在托运行李中;长、宽、高合计超过115公分的行李(软包除外)、拉杆箱请尽量托运。

手提携带上飞机的行李,每人一件,不得超过5公斤,行李箱的尺寸不得超过:20cm×40cm×55cm。

出境特别注意

携带棉花出境也是违法的。

允许携带1000埃镑或其他等值货币。

严禁携带历史超过100年的古董及艺术品出入境。

随身携带的货币超过500埃及镑或等额的国外货币时,必须申报。

法国

入境免税携带

烟:17岁以上旅客,香烟200克,或小雪茄烟100克,或管茄50克,或烟草250克。

酒:17岁以上旅客,酒精强度超过22%的1公升,或酒精强度不超过22%的2公升,葡萄酒、餐酒2公升。

香水:60毫升,花露水250毫升。

咖啡:咖啡豆500克,或咖啡粉200克。

荼:茶叶100克,或茶包40克。

其他物品:总价不超过430欧元。

入境特别注意

欧盟国家制造的某些商品50%-100%可以免税带入。

非法药品、盗版书籍和法国政府查禁的书籍的图片禁止入关。

穿戴或携带假冒名牌商品入境,如被查获,将被没收并处以较高罚款。

德国

入境免税携带

欧盟成员国对于入境所携带免税物品规定基本一致。

入境特别注意

德国对外币、黄金等的进出口均不予管制,可任意携入或携出而不需申报,亦可在德国境内自由兑换他种货币,而不受任何限制。通常银行的汇率较有利。

新鲜肉类和武器弹药一样,是禁止入境的。

出境特别注意

在机场出发斤的海关检查处办理退税,并要求海关在退税支票上盖章,然后再办理登记行李托运。

爱尔兰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超过一万欧元的金额(包括银行汇票以及各种支票)必须申报。

烟:每位17岁以上旅客可携带香烟200克,或小雪茄100克,或雪茄50克,或烟草250克。

酒:每位17岁以上旅客可携带烈性酒(包括威士忌,伏特加,杜松子酒)1公升,蒸馏酒2公升,葡萄酒4公升,啤酒16公升。

香水:60毫升,香精250毫升。

其他物品:每位旅客成年人不超过175欧元,15岁以下儿童不超过90欧元价值的物品。

入境特别注意

除了色情物品(包括书籍、期刊、印刷品、音像制品)、武器弹药之外,植物及球茎、动物及动物尸体(包括宠物)、鸟、禽、濒危物种、干草及稻麦杆(作包装材料用也不允许)都不能入境。奶制品、肉制品及新鲜食物需提前批准,才可携带入境。如携带违禁品,除没收有关物品外,还将被处以三倍于有关物品税后价格的罚款。

意大利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可携带无需申报的价值不超过10329.14欧元的货币、证券。

烟:香烟200支,或卷烟1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草250克。

酒:超过22度的蒸馏酒,或纯度超过80%的非变性酒精1升;或等于、小于22度的蒸馏或酒精饮料、开胃葡萄酒、香槟、烈性葡萄酒2升以及低度葡萄酒2升。

香水:香水50克、清新剂250毫升。

咖啡:咖啡500克,或咖啡精或浓缩咖啡200克。

茶:茶叶100克,或茶精40克。

其他物品:不超过175欧元。

入境特别注意

在有原产地证明、健康证明、卫生检疫没有传染病等条件下,猫狗、鸟鱼等动物可以入境。

大多数的植物禁止入境,某些植物样本如仙人掌、兰花等需要原产地国颁发的出口许可证(CITES]。

南非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不超过20,000美元现金。

烟:允许携带400支香烟,或50支雪茄,或250克烟丝。

酒:2升红酒、1升烈酒。

其他物品:价值超过1万兰特,海关将按20%的比例收取关税。

出境特别注意

在南非购物凡金额超过250兰特,从购物之日起90天内,可在离境时到机场退税处申请退还增值税。将购买商品后的收据或税单在开普敦机场退税柜台盖章(可让导游代为办理),将盖章后的收据或税单带至约翰内斯堡机场,出境前在退税柜台办理退税。

尼泊尔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不能携带尼泊尔卢比入境,只有尼泊尔和印度公民才能携带。其他现金或旅行支票大于等于2000美元的,需申报。

酒:1.5升烈酒。

烟:200支香烟,或者225克烟草,或50支雪茄。

其他物品:望远镜、摄像机、录音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各1个。

出境特别注意

对于携带其他现金或旅行支票没有限制,但出境时携带数目不得超过入境携带数目。购买未满一百年的佛像、唐卡画、黄铜制品等必须向尼泊尔考古部申请,取得未满百年的证明文件,才可携带出境。尼泊尔海关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古董艺术品的流失。走私违法物品可被判处死刑。尼泊尔没有针对外国游客的退税政策。

以色列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申报限额为80,000以色列谢克,包括支票。

酒:每名17岁以上(含17岁)旅客,可携带一公升白酒和2公升葡萄酒,酒精类芳香剂每人限1/4公升。

烟:每名17岁以上(含17岁)旅客,可携带最多250克烟草制品。

入境特别注意

旅客会获得一张AL-17表,应将其妥善保存,直至出境。

单身女性旅客会受到更严格的盘查。

私人车辆无法穿行以色列进入加沙地区,并且在进出西岸地区时需在检查站停车接受安检。

除了色情物品、非法麻醉剂、器具之外,生肉是禁止入境的物品。

除了武器之外,植物、花及种子,动物(包括宠物)是需要特别许可才能入境的。

出境特别注意

海关根据自行制定的商品价目表,而不是旅客出示商品购买票据,要求旅客支付关税。

对于全新的摄影机、录像机、个人电脑和其他类似物品,海关可能要求旅客支付相当于关税的抵押金。这部分抵押金在旅客按规定时间离境时可被归还。

旅客如被发现携带需申报物品通过绿色通道,将被处以支付双倍关税的惩罚。

非随同入境物品,包括通过邮寄包裹入境的,将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旅客携带香木缘(植物)古董,部分地图和照片出境时,需要得到以色列有关部门的特别授权。

加拿大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超过1万加元价值的现金、旅行支票、银行汇票或股票等有价证券必须申报。

酒:19岁以上的游客可带53盎司的葡萄酒,或40盎司的烈性酒,或总共40盎司的葡萄酒与烈性酒,或24×12盎司听装或瓶装啤酒或浓啤酒。

烟:19岁以上的游客可带200支香烟,或50支雪茄或小雪茄,或7盎司制成烟草或200支烟杆。

其他物品:单价在60加币以下的礼品,超出部分会征税。

入境特别注意

禁止携带武器、烟花鞭炮、文物、珍稀动植物制品、肉、蔬菜、水果、鸡蛋及奶制品等入境。

尽量不要携带盗版的光盘(电影DVD或者应用软件等),如被抽查到会处以高达1万加币的罚款。

动物入境限制较植物少。

来自美国的动植物限制最少。

出境特别注意

关于购物退税,商品在购买时是否已付过13%的税;商品是在离境前60天内购买的,商品的每张收据金额至少是50加元,一次办理退税的总金额必须超过200加元。

在机场离境时,最好能提前到达机场,留出足够的时间办理出境商品证明审核手续。根据海关的指示标记“Tax Refund for Visitors to Canada”寻找退税审核处。

马来西亚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不超过500马币现金。

酒:成年人携带不超过1公升。

烟:成年人携带少于225克,火柴少于100根。

其他物品:不超过3件化妆品、香皂、牙膏、新衣物等,1双新鞋,1件保健清洁式电动商品。价值不超过400马币的礼品,超过需报关,并按物品实际价格的30%缴税。

入境特别注意

走私违法物品可导致死刑。

入境人员携带需缴税的个人用品,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额为实际物品价格的30%,出境时,凭票据退还保证金c对30岁以下妇女入境要求十分严格,如果短期内来往马来西亚多次,会被原机遣返。

旁物入境需健康证明,获得许可。

新加坡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携带入境的外币没有最高金额的限制。

酒:年满18周岁且非马来西亚入境,可带1公升酒,但标签、盒面及包装上不得有“新加坡免税品”(SINGAPORE DUTY NOT PAID)字样。

烟:包装上有E标志的也不得带入,条装香烟由空运、陆运或海运方式入境都必须付税。标签、盒面及包装上不得有“新加坡免税品”(SINGAPORE DUTY NOT PAID)字样。

其他物品:个人用品(包括电器制品、化妆品、相机与钟表、珠宝、宝石与贵金属、鞋、艺术创作品与玩具等)、食品等不超过50元新币,可免税携带。

入境特别注意

新加坡不接受人民币消费,除新元外,美元、英镑、澳元均可使用。

每笔消费新加坡政府均征收5%的商品消费税。

鞭炮,手枪式打火机,玩具货币,盗版刊物、录影带、碟片、录音带,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动物、鸟类及其制品,无线电通讯器材、玩具无线对讲机,都属于禁止、管制、限制品。

安眠药、镇定剂需有医生处方,证明为旅客随身必备药。

出境特别注意

在参加“GST游客退税计划”(可以看到“免税购物”的标志)的商店购买300新元及以上的游客可以申请退税。在商店填申请退税报表。

在机场换登机牌之前,将护照和货品一起呈交给海关GST检查柜台。待海关在支票上盖章后,就可以在入闸后兑换现金,也可将金额加入你的信用卡或银行账户。

巴西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现金或旅行支票折合不得超过1万巴币(约3000美元)。

其他物品:个人随身物品、报刊杂志和总额不超过500美元的其它物品,超过部分需缴纳50%的进口税。

入境特别注意

巴西生产的专门用于国外销售的烟酒禁止入境。

动物、植物、种子、食品、药品、武器、子弹须在征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带入。

折合超过3000巴币须在巴短期停留的物品需要申报入境。

欲在巴境内使用的手提电脑需要入境申报。

出境特别注意

未加工过的两栖或爬行动物的皮革;未经环境部批准的野生动物、鳞翅目(包括蛾、蝶两类昆虫)或其它昆虫或制品;未经环保局(IBAMA)批准的各个生活期的水生动物;未经文化部同意的文物,都不得出境。

折合超过1万巴币的现金或旅行支票,事先须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并到口岸海关接受核查。

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或照相机等,若还要免税带回巴西,需向机场海关申报,填写临时出关申报单。

阿联酋

迪拜

入境免税携带

货币:任何金额、任何种类之外币以及金、银、珠宝等均可自由携进、携出酒,每人可免税携带2瓶白酒或两箱啤酒。

烟:2000只香烟,或400只雪茄,或2公斤烟草。

入境特别注意

旅客入境时严禁私自携带武器、色情书刊、vcd光盘、录像带等违禁品。猪肉及制品无入境管制。

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时须提供所需文件:提货单、装箱单、商业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信函、纳税收据或免税证明。

出境特别注意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8

到年7月底,全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疗养院等)、公共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其他机构(门诊部、诊所等)均实现全面禁烟,建成无烟单位。

二、工作任务

(一)召开全区卫生系统控烟工作专题会议总结回顾我区年控烟工作;安排布置年全区控烟工作;区卫生局与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控烟工作责任书。

(二)收集全区医疗卫生系统控烟信息认真采集辖区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基础信息,按照《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基础信息表》和《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的要求,将辖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础信息填写后上报区卫生局。

(三)加大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宣传力度

1、区健康教育所负责联系,在区健康教育网控烟公益广告和相关知识。各医疗卫生单位利用板报、网络等媒体播放刊登控烟公益广告等。

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单位电子屏幕、网络、电视、DVD等设施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播放控烟公益广告、专题片,办好控烟宣传栏,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3、向社会公示单位全面禁烟的承诺。

4、卫生局聘请大众媒体对全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进行暗访,并将暗访结果公开报道。

(四)全面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全区卫生系统要按照卫生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全面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制度建设。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本单位控烟规划,明确职责,将无烟单位创建纳入机构常规工作。

2、创建无烟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全面禁止吸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根据实际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完善并落实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4、开展全员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干部职工控烟知识水平,鼓励和帮助干部职工戒烟。提高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戒烟服务的技能,主动提供戒烟服务。

(五)组织做好年“5·31世界无烟日”活动要围绕“5·31世界无烟日”的主题,组织控烟咨询、专题讲座等,积极开展控烟宣传,营造氛围,推动无烟工作的开展。

(六)开展烟草控制培训及巡讲活动要依托健康教育所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人员和戒烟门诊医务人员培训班,提高他们开展控烟健康教育和戒烟服务的技能。组织控烟专家进行巡讲,宣讲《公约》,宣传烟草的危害和戒烟方法等,提高公众控烟意识。

(七)开发控烟传播材料结合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和履约的形势,设计开发纸质和电子传播材料,通过广泛张贴和播放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的环境,引导社会控烟工作。

(八)加大控烟工作督导力度要对辖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如期实现全区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目标。组织专家对全区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并全区通报督导结果。

(九)组织考核验收按照《省无烟医疗卫生单位考核评估标准》考核验收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先由单位进行创建、自查,申报后,组织考核验收、命名授牌。申报时应提交创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总结和《区创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表》一式三份。负责考核验收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并命名授牌。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复验,并邀请媒体进行监督。

三、组织管理

全区卫生系统控烟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考核、评比奖惩”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我区卫生系统控烟工作在市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市、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本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诊所控烟工作,做到要求明确、指导到位、督查严格,确保控烟工作不留空挡。

四、进度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现“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目标,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高度重视,把全区卫生系统控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干部带头示范,身体力行,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年内全区卫生系统全面禁烟。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纳入辖区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成立以院、站、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具体活动计划,确定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本项工作,认真落实卫生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将各项指标纳入本单位科室评比和个人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三)广泛动员,营造氛围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的规定,支持和参与创建工作。结合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通过大众媒体传播宣传,示范带动其他行业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

(四)加强督查,通报表彰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9

1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1 消防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 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42 条又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公安部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对消防监督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检权、验收权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该规章第2 条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管理。第3 条规定: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等都要遵守本规定。

1.2 消防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0 多部,这些技术标准基本涵盖了各类建筑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2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主要内容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指示标志;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11) 建筑灭火器配置;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3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程序

3.1 方案编制阶段

建设单位确定建筑项目后,首先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根据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特点,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建筑工程的初步位置,选择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选址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通常情况下规划部门要求先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因此,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地形图、方案总平面图,简要的文字说明资料和方案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机构在收到图纸、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在方案总平面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2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全套消防设计图纸,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批复及土地规划部门的批文等有关资料报送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申报审核的主要资料如下:1) 设计任务书。主要包括: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否系窝风地带,年最小频率风向;总图部分的内容要有建设项目的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2) 生产工艺情况。建筑项目如系厂房、库房等,应当申报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流程的安全可靠性说明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水封、紧急切断阀和自动联锁、报警及灭火装置的配置情况和说明等。3) 生产、使用、运输、储存、销售、销毁的物料、产品、货物等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参数等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状态、熔点、沸点、密度、相对密度、蒸气压力、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氧化性、最小点火能量、热稳定性和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4) 消防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建筑项目的防火安全情况。

3.3 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收到公安消防机构对图纸资料审核意见后,应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设计单位应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审核意见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设计完成后,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加盖印章,并按申报表要求将有关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报送原消防机构审核。

4 建设和设计单位的防火责任

4.1 建设单位的责任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10

Xu Kun-ling1,Wang Jin-xin2

(1.Shandong Tobacco Board Audit Office Jinan Shandong 251000;

2.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1000)

【Abstract】Auditing is an important stage i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of the tobacco business enterprise project audit. Through case studies, summarizes the tobacco business enterprises i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of the project audit audit focus, pointing out deficiencies in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f the audit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Construction audit;Tobacco business enterprise internal audit;Inadequate;Countermeasures

1. HZ市烟草专卖局综合办公楼工程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工程:公司综合办公楼工程位于HZ市长江路南侧,京九铁路西邻,框架结构,主体十六层,建筑面积12560平方米,外墙干挂石材与剥离幕墙相结合,楼顶铝塑板格栅造型,整体设计高雅大气,外观美观,工程2008年12月25日开工,于2012年3月1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目前竣工结算已完成,最终决算价为:51120000.00元。

2. 审计基本情况

2.1 审计形式:以内部审计为主,委托合作的内审机制。

2.2 跟踪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1)派专人常驻工地现场监督与服务。跟踪审计工作开始后,审计中介机构委派了一名技术能力强、职业素质高的工程技术人员常驻工地,从造价的角度参与工程监督。一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重点控制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关键环节,对每个设计变更、现场鉴证等进行技术把关,全程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现场整改。二是参与综合办公楼材料价格的考查,认真做好进场材料的检验工作,通过检查钢筋、水泥等材料的合格证、质保书、钢筋炉号等,严把材料验收关。三是参加工程项目的重大会议及监理例会,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协助业主规范共曾项目的管理工作。

(2)审计中介机构及时提供咨询服务。一是协助HZ市烟草专卖局签订施工合同,重点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及有效性,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进行反复研究,防范合同执行风险,从源头上保证了烟草商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审计事项会议,参与烟草商业企业与施工单位工程索赔和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谈,及时为烟草商业企业提供咨询意见。三是协助烟草商业企业审核招标文件。在后续招标过程中,委托单位技术人员参与审核了消防、机房、综合布线、中央空调、电梯设备等项目的招标文件。通过审查招标文件中所列示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对于不合规的内容或文件漏项及时予以纠正,避免因招标文件不规范而导致招标工程被动、招标人与投标人发生纠纷等问题的发生。

图1

(3)审计中介机构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审核。一是做好建设工程的拨款审核工作,每次正式拨款前,审计中介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在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深入施工现场审查工程进度情况,落实设备进场情况,落实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等,力求做到真实、公正。二是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三是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布工程结算,出具审核报告,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4)审计中介机构认真进行竣工结算。由于办公楼工程设计专业性强,施工时间长,设计便更多,现场签证多,竣工结算工程量极大,审计中介机构工程技术人员通过认真翻阅各种资料,深入现场实地勘察,反复比较后,较好地完成了结算任务。

3. 施工管理阶段审计

在施工管理审计阶段中。

3.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审计。

工程进度款按照程序经过施工单位的申请及监理单位、HZ市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通过。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

3.2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审计。

设计变更的程序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的四方代表签字;现场变更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授权代表签字。工程变更及签证费用按照程序经过施工单位申请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核并提供了审核意见。提供的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齐全有效。

【工程变更、答复通知单】【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

(见图1)。

3.3 材料与设备选购定价审计。

(1)在材料价格审计中,审计科、监察科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材料进行市场询价,对市场调查价格浮动一定的比例来确定材料价格。

(2)对购进设备和材料进行验收,有着健全的验收、入库、保管及维护的制度。

(3)设备和材料零用的内部控制健全,领用手续完备。

3.4 价格调整的审计。

施工期间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3.5 工程索赔的审计。

工程索赔费用按照程序经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一致协商,决定对工期延误不进行索赔,双方当事人责任划分明确、合理。

3.6 工程管理的审计。

(1)对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情况进行了审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监理人员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参与本项目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机电设备供应单位及工艺设备生产单位等无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履行其职责。

(2)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审计。审计部门建立了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适当;对不合格工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责任划分明确,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了修补。

4. 审计不足之处

4.1 资金使用计划的审计。

在该项目中未对施工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计。首先应按照不同子项目划分或时间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使用计划审计中:

(1)应根据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制定总的资金使用计划书及现金流量图表,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如有调整相关部门应重新审核。

(2)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编制每个周期的资金使用计划,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进度、清单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编制,并进行报审。

(3)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应在总的资金使用计划下编制,并应划分明细,明细划分的程度应满足要求。

(4)资金使用计划如有调整,应在工程付款前重新报送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核,以便资金的筹措和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5)资金使用计划应准确,应尽量保持与实际结算款相符。

4.2 投资偏差分析及纠偏的审计。

投资偏差分析是指在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完成后,以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对比实际值与计划值的偏差。当实际值偏离计划值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如工程变更、材料改变、质量事故、设计缺陷等引起的偏差,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纠偏。

参考文献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11

2、组织修订并下发创“无烟医院”评估标准

创建“无烟医院”活动已在全国各省市不同程度地开展,很多地方也评选出一批批“无烟医院”。为使创建活动有组织、科学、规范、良好地发展下去,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讨论、制定“无烟医院”标准和评估标准。2005年2月,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无烟医院”标准修改稿及其评估标准的通知》,请各地在创建无烟医院工作中参照执行。

3、积极推动“无烟医院”试点工作

为了推动“无烟医院”的创建工作,探索可行性经验,协会组织北京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开展《无烟医院评估标准》的预试验及创建无烟医院试点工作,并作为卫生部的试点单位,得到了卫生部妇社司的大力支持。两所医院试点工作从今年3月全面启动,分别制定了计划书,成立创建“无烟医院”领导小组,设立医院控烟办公室,召开全院动员大会,进行吸烟现状基线调查,制定医院控烟制度、规定和奖惩办法,对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控烟宣传和教育,开展建设医院无烟环境等。据此次基线调查显示:北京医院职工发放调查表1817份,吸烟率为11.6%(其中男性33.3%,女性0.8%);北京朝阳医院职工发放调查表2200份,吸烟率为10.3%(其中男性37.0%,女性1.2%)。10月12日,曹荣桂会长亲自参加了协会组织两院对试点工作进行的现场交流,进一步促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推进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

1、完成了第一批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多年来,在各省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各地广泛响应、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协会受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委托,继续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今年协会对11个省41个城市上报的材料按照要求逐个进行审查、核实,整理汇总材料,上报二部局审批。最后,第一批14个城市被授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称号,在卫生部、全国爱卫会举办的第十八个世界无烟日主题大会上,二部委向他们颁发了奖牌和证书。

2、进一步规范创建管理工作

为推进全国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各地对“实施办法”的理解,进一步明确、规范申报材料要求和工作联络方法,协会经报二部局同意,于2005年9月下发了《关于申报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保证创建和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宣传和促进《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实施

1、成功举办第12届全国吸烟与健康学术研讨会暨第2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论坛

我国批准和启动履行《公约》,对中国的控烟乃至全球控烟都是一件大事。《公约》是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第一部大法,也是控烟工作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宣传《公约》和促进交流,协会积极组织了第12届全国吸烟与健康学术研讨会暨第2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论坛。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卫生部妇社司张斌副司长以及国内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控烟专家和代表150余人参加了会议。本届大会的主题是:促进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大会收到国内外论文80余篇,25篇学术论文在大会报告和交流。这些报告从不同层面、不同人群、不同地域、不同领域对《公约》及依法控烟、医院及卫生工作者控烟、学校及青少年控烟、创建无烟环境及公共场所禁烟、无烟草广告城市建设以及戒烟方法和技巧等进行了交流和研讨。本届大会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参加人员多(150余位代表),覆盖面广,包括卫生行政、学校、疾控系统、协会及港澳等;②论文数量多、质量高;③大会秩序好,听会人员出席率高;④大部分代表表示满意,认为大会为全国控烟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和学习机会,为开阔思路,取长补短,提高控烟能力,为深入学习和宣传《公约》,为进一步落实《公约》在我国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及时举办《公约》培训班

为及时宣传和学习《公约》,更多了解和深入理解《公约》精神和内容,协会与中国疾控中心联合于12月1日在北京举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培训班。参加对象为全国从事控烟、慢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等。请参与《公约》谈判等有关专家进行授课。内容包括《公约》形成的背景及《公约》的焦点问题;《公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国内外控烟的进展;对我国履行和实施《公约》的意见等。培训班收到较好的效果。学员反映培训班举办及时,是紧密配合我国批约后的第一次《公约》培训班;授课人认真准备教材,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引人入胜,针对性强。

四、健全协会分支机构完善协会工作制度

1、成立协会青少年控烟专业委员会

为发动社会各部门共同开展控烟工作,特别是做好青少年控烟工作,协会努力加强分支机构建设。在协会的积极组织协调和北京市疾控中心的大力配合下,2005年8月,协会进行了青少年控烟专业委员会的改组换届工作。新一届青少年控烟专业委员会聘请了陶西平、胡亚美等知名人士为高级顾问,吸纳了社会各界及相关省市参加委员会领导,明确制定了2005-2006年工作重点和计划。这将使协会深入开展青少年控烟工作提供了组织和人员上的保证。

协会青少年专业委员会成立4个月,开展了以下工作:

在北京11个区县开展青少年吸烟现状调查(已进入输机阶段);

对北京市10个社区进行现场观察,了解社区环境烟点密度,调查100所学校周边的烟点分布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情况(已完成现场及统计工作);

对2004-2005年排行榜前10位的电影和电视剧及进口电影进行吸烟镜头调查。

2、召开协会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协会每年召开常务理事会1-2次。2005年4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并对有关人事变动和2005年度中国控烟先进奖人选进行审定。

3、召开协会控烟用品专业委员会年会

按照协会专业委员会有关组织规定,协会控烟用品专业委员会于2005年4月召开年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常务委员以及控烟专家、特邀代表23人参加会议。会议结合学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国内外控烟用品研发现状,加强控烟产品理论技术研究,控烟产品企业如何参与控烟戒烟工作等展开讨论。协会也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认定程序、增强产品的可信程度和功效等要求。

4、修订完善控烟用品认定办法

为规范控烟产品认定程序和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协会邀请全国从事毒理、卫生法规以及卫生部、药监局有关人员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修订完善控烟用品认定办法。内容主要从毒理学、卫生安全性和功能性方面对控烟产品进行严格把关。

5、建立健全协会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

年初,协会反复研究制定了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修改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了协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用车、通讯费和资金筹措等日常管理规定。逐步使协会工作纳入规范良性运转。

五、持续组织开展青少年“拒吸第一支烟”签名活动

从2000年起,协会坚持每年组织发动各省市开展青少年“拒吸第一支烟做不吸烟的新一代”签名活动。今年上报的签名人数有151万。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1200万中小学生参加了“拒吸第一支烟做不吸烟的新一代”签名活动。“签名活动”是一项教育青少年群体远离烟草的大众传播形式,目标鲜明、富有声势。协会将把这一活动持续开展下去。

六、积极申请和组织实施控烟项目开展国际控烟交流

1、与美国南加州大学联合举办控制吸烟与健康促进培训班。

2005年6月,协会与美国南加州大学联合在美国举办控制吸烟与健康促进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控制吸烟、艾滋病防治以及公共卫生体系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等。来自全国各地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疾控系统、健教和控烟协会等17名学员参加培训。美国南加州大学教授、洛杉矶疾控中心专家等为培训班讲课,还参观了社区和学校。学员普遍反映受益匪浅,既学习、交流了经验,又拓宽了视野。

2、积极申请国内外课题项目

为开展科学调查研究,组织参加更多的控烟项目,增强控烟科研能力,协会积极申请国内外课题项目,参与了国际合作项目的竞标工作。今年由协会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撰写了项目书,申请合作项目,其中一项获得中英合作项目批准。现正组织协调北京、上海、苏州等城市疾控、控烟部门和医院共同参与,并开始正式启动实施。

七、极做好控烟信息传播工作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1、加强网站建设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12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市秦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秦州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项。

第五条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三)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需求量等因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四)便民利民原则。

以便利消费者购买为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需求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服务网络。

五)服务社会原则。

构建和谐烟草,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同等条件下适度优先帮扶残疾人、烈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保护未成年人,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设置。

一)街道设置。

城区街道和乡镇街道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区街道是指区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全部街道;乡镇街道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及自然形成的商品集中流通的街道。

二)住宅小区设置。

小区面向街道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街道规定标准设置。住宅小区是指相对封闭、有专人值守的出入口,住宅小区内以居民居住户数为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

三)自然村设置。

以村民居住户数为单位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自然村的村民居住户数以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登记在册的居住户数为统计标准。

四)公路沿线设置。

公路穿越城区、乡镇的部分,公路沿线两侧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公路沿线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30米内的区域。

五)大专院校设置。

大专院校生活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大专院校生活区是指专属教职工、学生生活居住的住宅楼和公寓楼所在区域。

六)风景旅游点设置。

风景旅游点可在专属商贸区及售票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风景旅游点是指风景旅游区内有售票点、由专人值守出入口的相对封闭的旅游区域。

七)综合市场设置。

综合市场店面对外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综合市场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综合市场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经营各类商品,区域固定的场所。

八)其他场所设置。

汽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外,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根据城乡街道规定设置。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对内经营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店面对外经营的.

第四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以经营卷烟、糖酒副食、餐饮、娱乐等为主营业务。

第九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标准。

必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不得少于3000元。申办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标准。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2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3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经营场所内实际用于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使用面积。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4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及住宅区分开。

第十一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区街道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乡镇街道(西口街道、关子镇街道、铁炉街道、太京镇街道、牡丹街道、杨家寺街道、秦岭街道、娘娘坝街道新马路及老街道、李子园街道、大门街道、汪川街道、苏城街道、齐寿街道、兴隆街道、华岐街道、小街道、平南街道、咀头街道)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住宅小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居住户数为基础设置.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户,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三)自然村以5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为原则.50户以上每增加50户递增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自然村区域内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四)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

五)公路沿线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公路穿越乡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本条第三项的限制。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大专院校生活区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七)风景旅游点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八)下列综合市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七里墩三角地蔬菜市场、罗玉沟水果批发市场、绿色市场、花鸟市场、商业城综合市场、坚家河蔬菜市场、瀛池路蔬菜批发市场、长仪路蔬菜市场、太京农贸市场、西口农贸市场、关子农贸市场、牡丹农贸市场、秦岭农贸市场、杨家寺农贸市场、平南农贸市场、汪川农贸市场、娘娘坝农贸市场、小农贸市场、大门农贸市场、苏城农贸市场、兴隆农贸市场、华岐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可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规定的限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等.且有2平方米以上固定的经营烟草制品专柜、专区。

二)城区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副食品商铺;农村经营场所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副食品商铺.且有2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烟草制品专柜。

三)经营者死亡其直系亲属继续经营的.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可降低合理化布局间距及经营面积标准;城区间距不小于15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经营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农村间距不小于10米,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每人仅限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1烈属是指烈士的直系亲属。

2残疾人是指持有政府颁发的残疾证的公民。

第十四条按照本规定审核新办申请事项时.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物(即最近零售点)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对经营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三)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后.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的

四)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为起点周围100米以内。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金证明材料

1申办人为公民的应提交以申请人姓名为户名的银行存款凭证及复印件。

2申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会计事务所核准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系申请人本人(单位)所有.房产系直系亲属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明的同时应出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原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系租赁的.应当提交有效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三)申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办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应同时提交暂住证及复印件。

2申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为残疾人的应同时提交政府颁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人为烈属的应同时提交政府或军队颁发的烈士证及复印件、与烈士为直系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两零售点之间符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的确定必须使用测量工具。测量应在申请人、2名以上专卖工作人员共同在场完成,间距测量应当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仅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无烟单位申报材料篇13

2、组织修订并下发创“无烟医院”评估标准

创建“无烟医院”活动已在全国各省市不同程度地开展,很多地方也评选出一批批“无烟医院”。为使创建活动有组织、科学、规范、良好地发展下去,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讨论、制定“无烟医院”标准和评估标准。2005年2月,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无烟医院”标准修改稿及其评估标准的通知》,请各地在创建无烟医院工作中参照执行。

3、积极推动“无烟医院”试点工作

为了推动“无烟医院”的创建工作,探索可行性经验,协会组织北京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开展《无烟医院评估标准》的预试验及创建无烟医院试点工作,并作为卫生部的试点单位,得到了卫生部妇社司的大力支持。两所医院试点工作从今年3月全面启动,分别制定了计划书,成立创建“无烟医院”领导小组,设立医院控烟办公室,召开全院动员大会,进行吸烟现状基线调查,制定医院控烟制度、规定和奖惩办法,对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控烟宣传和教育,开展建设医院无烟环境等。据此次基线调查显示:北京医院职工发放调查表1817份,吸烟率为11.6%(其中男性33.3%,女性0.8%);北京朝阳医院职工发放调查表2200份,吸烟率为10.3%(其中男性37.0%,女性1.2%)。10月12日,曹荣桂会长亲自参加了协会组织两院对试点工作进行的现场交流,进一步促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推进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

1、完成了第一批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多年来,在各省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各地广泛响应、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协会受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委托,继续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今年协会对11个省41个城市上报的材料按照要求逐个进行审查、核实,整理汇总材料,上报二部局审批。最后,第一批14个城市被授予“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称号,在卫生部、全国爱卫会举办的第十八个世界无烟日主题大会上,二部委向他们颁发了奖牌和证书。

2、进一步规范创建管理工作

为推进全国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各地对“实施办法”的理解,进一步明确、规范申报材料要求和工作联络方法,协会经报二部局同意,于2005年9月下发了《关于申报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保证创建和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宣传和促进《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实施

1、成功举办第12届全国吸烟与健康学术研讨会暨第2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论坛

我国批准和启动履行《公约》,对中国的控烟乃至全球控烟都是一件大事。《公约》是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第一部大法,也是控烟工作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宣传《公约》和促进交流,协会积极组织了第12届全国吸烟与健康学术研讨会暨第2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论坛。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卫生部妇社司张斌副司长以及国内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控烟专家和代表150余人参加了会议。本届大会的主题是:促进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大会收到国内外论文80余篇,25篇学术论文在大会报告和交流。这些报告从不同层面、不同人群、不同地域、不同领域对《公约》及依法控烟、医院及卫生工作者控烟、学校及青少年控烟、创建无烟环境及公共场所禁烟、无烟草广告城市建设以及戒烟方法和技巧等进行了交流和研讨。本届大会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参加人员多(150余位代表),覆盖面广,包括卫生行政、学校、疾控系统、协会及港澳等;②论文数量多、质量高;③大会秩序好,听会人员出席率高;④大部分代表表示满意,认为大会为全国控烟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和学习机会,为开阔思路,取长补短,提高控烟能力,为深入学习和宣传《公约》,为进一步落实《公约》在我国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及时举办《公约》培训班

为及时宣传和学习《公约》,更多了解和深入理解《公约》精神和内容,协会与中国疾控中心联合于12月1日在北京举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培训班。参加对象为全国从事控烟、慢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等。请参与《公约》谈判等有关专家进行授课。内容包括《公约》形成的背景及《公约》的焦点问题;《公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国内外控烟的进展;对我国履行和实施《公约》的意见等。培训班收到较好的效果。学员反映培训班举办及时,是紧密配合我国批约后的第一次《公约》培训班;授课人认真准备教材,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引人入胜,针对性强。

四、健全协会分支机构完善协会工作制度

1、成立协会青少年控烟专业委员会

为发动社会各部门共同开展控烟工作,特别是做好青少年控烟工作,协会努力加强分支机构建设。在协会的积极组织协调和北京市疾控中心的大力配合下,2005年8月,协会进行了青少年控烟专业委员会的改组换届工作。新一届青少年控烟专业委员会聘请了陶西平、胡亚美等知名人士为高级顾问,吸纳了社会各界及相关省市参加委员会领导,明确制定了2005-2006年工作重点和计划。这将使协会深入开展青少年控烟工作提供了组织和人员上的保证。

协会青少年专业委员会成立4个月,开展了以下工作:

在北京11个区县开展青少年吸烟现状调查(已进入输机阶段);

对北京市10个社区进行现场观察,了解社区环境烟点密度,调查100所学校周边的烟点分布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情况(已完成现场及统计工作);

对2004-2005年排行榜前10位的电影和电视剧及进口电影进行吸烟镜头调查。

2、召开协会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协会每年召开常务理事会1-2次。2005年4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并对有关人事变动和2005年度中国控烟先进奖人选进行审定。

3、召开协会控烟用品专业委员会年会

按照协会专业委员会有关组织规定,协会控烟用品专业委员会于2005年4月召开年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常务委员以及控烟专家、特邀代表23人参加会议。会议结合学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国内外控烟用品研发现状,加强控烟产品理论技术研究,控烟产品企业如何参与控烟戒烟工作等展开讨论。协会也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认定程序、增强产品的可信程度和功效等要求。

4、修订完善控烟用品认定办法

为规范控烟产品认定程序和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协会邀请全国从事毒理、卫生法规以及卫生部、药监局有关人员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修订完善控烟用品认定办法。内容主要从毒理学、卫生安全性和功能性方面对控烟产品进行严格把关。

5、建立健全协会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

年初,协会反复研究制定了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修改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了协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用车、通讯费和资金筹措等日常管理规定。逐步使协会工作纳入规范良性运转。

五、持续组织开展青少年“拒吸第一支烟”签名活动

从2000年起,协会坚持每年组织发动各省市开展青少年“拒吸第一支烟做不吸烟的新一代”签名活动。今年上报的签名人数有151万。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1200万中小学生参加了“拒吸第一支烟做不吸烟的新一代”签名活动。“签名活动”是一项教育青少年群体远离烟草的大众传播形式,目标鲜明、富有声势。协会将把这一活动持续开展下去。

六、积极申请和组织实施控烟项目开展国际控烟交流

1、与美国南加州大学联合举办控制吸烟与健康促进培训班。

2005年6月,协会与美国南加州大学联合在美国举办控制吸烟与健康促进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控制吸烟、艾滋病防治以及公共卫生体系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等。来自全国各地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疾控系统、健教和控烟协会等17名学员参加培训。美国南加州大学教授、洛杉矶疾控中心专家等为培训班讲课,还参观了社区和学校。学员普遍反映受益匪浅,既学习、交流了经验,又拓宽了视野。

2、积极申请国内外课题项目

为开展科学调查研究,组织参加更多的控烟项目,增强控烟科研能力,协会积极申请国内外课题项目,参与了国际合作项目的竞标工作。今年由协会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撰写了项目书,申请合作项目,其中一项获得中英合作项目批准。现正组织协调北京、上海、苏州等城市疾控、控烟部门和医院共同参与,并开始正式启动实施。

七、极做好控烟信息传播工作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1、加强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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