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实用13篇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1

2、标准化村卫生室暨计划生育服务室建设补贴标准。对卫生室暨计划生育服务室建设按照“村级和社会投入为主、县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县财政对标准化卫生室暨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建设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新建或改造的标准化卫生室暨计划生育服务室,县财政按照每间房1000元的标准(每个标准化卫生室暨计划生育服务室补贴4000元)给予补贴。*年县财政补贴120万元;*年县财政补贴60万元。乡(镇)政府根据实际能力给予适当补贴。

二、落实乡、村两级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经费

乡(镇)卫生院院长工资及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列入县财政预算(平均每人每年1.8万元)。各乡(镇)卫生院的防保经费(防保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每年列入县财政预算,全年共计98万元。

县财政对承担预防保健和疫情报告等公共卫生工作及承担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予以每人每月50元补贴(承担预防保健和疫情报告等公共卫生工作每月补贴30元,承担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工作每月补贴20元),全年共计38万元,每年列入县财政预算。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2

(一)大力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确保由政府购买的12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到位;

(二)当年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个,到2008年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达到125个以上(含三县城区)。完成28个民生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0个(详见附件1)。

(三)完成64名全科医生和60名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和公共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培训。

二、经费筹集与安排计划

(一)经费筹集计划

2008年,全市计划筹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146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72万元,省财政安排451万元,市财政安排124.8万元,区(县)安排517.2万元。

(二)经费安排计划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购置和房屋维修经费安排286万元(详见附件2),用于2008年规范化建设计划中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补助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50万元,其中房屋修缮20万元、设备配置30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8万元,其中房屋修缮4万元、设备配置4万元。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后,各区可视情给予经费补助。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的房屋维修和设备配置经费,要折算为等值的公共卫生服务,分年度从购买其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抵扣。市本级预留70万元,用于鼓励市级公立医院领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补助等。

2、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安排1160万元(详见附件2)。其中:分配各县、区补助资金1035.2万元(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60%),各县、区要明确划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范围,在确定各中心(站)的服务人口数后,下拔预付资金。市本级预留124.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补助(40%部分)预留70万元,经市级年底考核后拨付各区;二是对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免费提供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业务指导和市妇幼保健机构免费提供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经市级考核后给予的经费补助(30万元);三是根据市对区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4.8万元)。

3、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安排19万元。

三、有关要求

1、开展社区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各区对列入2008年规范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的通知》(皖卫妇〔**〕82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房屋修缮、设备配置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设。

2、鼓励市级公立医院面向社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市级公立医院领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区今年至少要有一个市级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实行招标制。

①设备配置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实际需求和规范化建设标准中设备配置的要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目录中选择设备,确定相关技术参数,并将招标采购计划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统一实施政府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设备由各区卫生局进行实物发放。鉴于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已拥有部分设备,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可将经费节余部分用于其他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和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②房屋修缮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和发改委组织实施,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建设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妇社函[**]105号)房屋修缮程序要求,负责对辖区内列入2008年规范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修缮的招标、指导、监督、考核和经费补助工作。各区在指导各社区卫生机构进行房屋修缮工作中,要根据中心(站)服务功能合理设置科室;按照省卫生厅社区卫生服务统一标识要求进行设计,室内装修以绿、白、灰、兰色为主,颜色不要超过四种。要根据社区服务人群的特殊性在实施房屋修缮时要体现无障碍设计(如;斜坡道、扶手);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社区卫生“六位一体”功能和人性化服务宣传语。各区对开展规范化建设机构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必须在9月15日前完成。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素质较高、筹资渠道畅通、政策措施配套、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充分体现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以调整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为主,改扩建和新建为辅,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卫生院(室)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坚持综合改革、整体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的分配制度。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和以绩效考核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增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完善财政补助方式,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协调发展。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和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政府举办为主,按照3-5万居民规划设置。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的社区,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之中,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要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或用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做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未规划预留用地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医院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在人事、业务、财务单独管理的条件下,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其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统一由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社区卫生服务,镇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管理序列。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分工的协作关系

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医院要选派主治(管)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落实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级以上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探索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到基层执业,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加强对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的监管,逐步建立以按签约居民数获取服务费为基础的新激励机制。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种形式培养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市级卫生医疗单位,要主动承担社区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任务,一方面要无偿接收社区人才进修培养,另一方面要每年分批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到社区服务3个月以上。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和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他们提供便利,享受相应待遇。凡到政府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聘任中级职称时可免予下乡,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要严格执行《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目标。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任务的兑现补偿和奖励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实行考核任务与绩效工资挂钩。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估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要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开展医疗服务。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

三、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全面落实省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卫生厅《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

1.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等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2.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列入财政补助范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辖区常住居民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市卫生局、财政局按照《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标准》要求,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与服务效果挂钩,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3.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情况核定补助。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市财政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市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由市财政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核定补助。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对因政策原因造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市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5.政府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经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市发改委核定安排。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纳入我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其基本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财社〔〕2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外管理,全额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市卫生局可实行收入统筹政策,对综合效益较好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统筹上解一定额度资金,由市卫生局统盘考虑使用,作为协调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及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末收支结余为正数的,可按60%提取专用基金,剩余40%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提取和用途按《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市编办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其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按每万居民4.5-5名配备。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和医学院校毕业生资源,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要及时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并逐步将家庭病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的比例要低于二级以上医院,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三区、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卫生局、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人口委、食药局等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形成多部门协作共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运行机制。

(二)部门各司其职

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三区要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设施保障;指导社区居委会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入户调查,积极参与健康教育和社区调查工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市发改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对经费收支及社区卫生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市民政局要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医疗救助中的作用。

市编办负责按程序办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关事宜。

市建设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房屋设施建设,并依法进行监管。

市规划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地。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4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

1、区人民政府卫生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设置卫生人员编制,负责卫生队伍管理,加强卫生队伍建设;落实公共卫生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离退休医务人员经费,落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经费保障,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工作的落实;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计划、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卫生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卫生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负有领导、支持、监督、指导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爱婴卫生院创建、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各项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

3、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是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和培训中心,承担辖区内预防、保健、医疗、急救、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救灾防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业务指导、培训等职责。

4、乡、镇(中心)卫生院主要提供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在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爱婴卫生院创建工作。

5、村卫生室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服务,主要承担区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

(二)改革医疗卫生机构现行管理体制,建立以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1、建立乡、镇(办事处)卫生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管理权限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人员:乡、镇卫生院现有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全部划归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所聘用的技术人员、临时人员待划转工作基本完成后,由区卫生局、人事局统一组织审查、考试、考核后重新确定任用。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区委、区政府(*发〔20*〕12号)文件执行。现有人员超过编制标准的,从20*年起,每年按30%比例精简,三年内逐步过渡到位。要制定人员分流方案,明确分流方向,逐步分流,稳步实施。在乡镇卫生院人员总数中要确保20—40%的人员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资产管理: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资产在乡、镇(办事处)财政和卫生院认真清查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局和卫生局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后,交区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落实卫生事业补偿政策,规范财政补偿方式。

区财政逐年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幅度。区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继续对乡镇卫生院在用地、用工、治安、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区财政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落实从事公共卫生人员经费和开展公共卫生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卫生事业建设发展支出,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费用。对区、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卫生人才培养等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落实。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逐步实行集中支付。上划后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要全员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

3、积极推行区医疗卫生单位统一管理的财务新体制。

以区为单位设立卫生经费结算分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和经费预算。分中心设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管理,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

撤销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由区卫生局、财政局统一开设“收入待解户”和“支出帐户”,乡镇卫生院以院为单位实行向区卫生局结算分中心报帐制,分中心按卫生院规模大小确定备用金额数。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缴入“收入待解户”,每月月底前将“收入待解户”资金全额上缴分中心收入待解户后,于7日内分中心统一缴入卫生局卫生财政专户,根据乡镇卫生院工作需要,由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返还乡镇卫生院,不得坐收坐支。当地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经费上划业务,不得滞留资金或通过该帐户直接办理对单位的支出业务。区财政局按财政年度预算按月将任务经费、公共卫生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保障经费、专项经费划拨到区卫生局结算分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经费支出户”上,严禁削减卫生经费,严禁扣留、挪用卫生经费。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法规政策,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收费不开票或出具非正规票据;收费收入不及时缴入“收入待解户”;擅自开设银行帐户,转移、坐支收费收入;帐务管理混乱或提供不真实财务信息等,一经查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严肃处理。

具体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另文下发。

(三)优化农村现有卫生资源,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

1、结合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将新华卫生院迁址到新华办事处境内(辛桥集),以便群众就诊。

2、乡镇卫生院设置。每个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关于中心卫生院的设置,按照区委、区政府(*发〔20*〕12号)文件规定,人口在80万以下的建2—3所中心卫生院。结合全区实际原设立的插花、老庙、口孜三所中心卫生院,为改制后的三所中心卫生院不变,中心卫生院所在地的乡镇,不再设置乡镇卫生院。两年内,中心卫生院均须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不允许拍卖或租赁。

3、从事公共卫生的乡镇防保站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一齐上划,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领导下,一个机构二块牌子,或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独立核算的防保科,以利于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和卫生资源整合与共享。

4、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为一村一室。允许人口少的邻近村设置联合卫生室。允许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卫生室及人员按财政有关政策给予经费补助。

(四)改革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

1、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卫生人员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聘任。

2、推动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离任审计制度;实行乡镇卫生院全员聘任制,因事设岗。按岗位设置和执业准入,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评聘分离;严把资格准入关,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乡镇卫生院;新聘医疗技术人员由区卫生、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报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纳入人才中心管理。

3、改革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按照以收定支、适度积累的原则,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年度预算指标;实行乡镇卫生院职工绩效工资和多劳多得、兼顾公平的分配机制,把职工的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紧密挂钩,彻底打破平均分配主义,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组织领导

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优化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委、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农村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根本需要。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把握《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实施意见》统揽全区农村卫生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实施意见》提出的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政策、措施、任务、要求,强力推进我区农村卫生工作。

(一)区人民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政府办、监察、卫生、计委、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卫生、计划、财政、人事、编制等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四、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上划具体安排

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上划的全过程于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向乡镇卫生院宣传上划政策、目的和内容;组织制定上划实施方案;成立区人民政府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正式启动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

(二)自查清资阶段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乡纪检监察人员、乡财政所长、卫生院院长、卫生院财务人员参加的自查清资小组,对卫生院在职人员(包括在岗在编、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防保站人员)进行逐人登记;对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统计。

(三)核查核资阶段

成立由卫生、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核查清资小组,分别到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人员、资产核查验收。

(四)汇总上报阶段

核查清资小组对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人员、资产、债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向区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并由领导小组下文确定。区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分中心,抽调业务人员具体办公,将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正式划归区卫生局统一管理。

五、具体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农村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保障,事关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站在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认真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在上划过程中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严格掌握政府规定,通过扎实细致地思想教育工作,让广大医务人员正确对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卫生院上划工作,尤其要做好下岗、分流人员的稳定工作。要维护乡镇卫生院的稳定,保证工作秩序正常,保证医疗、预防、保健等各项工作不受影响。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5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社区(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区级医疗机构。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参合费用的收缴等;负责收集、填报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二)全面落实社区(村)卫生室布局规划,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1.社区(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按照市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744号)设置要求和建设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纳入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的社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按照社区(村)人口数量进行配备。社区(村)人口数量1000人以下的,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80平方米以上;社区(村)人口数量1000-2000人的,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120平方米以上;社区(村)人口数量2000人以上的,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160平方米以上。社区(村)卫生室的建设应有独立的工作区域,要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健康教育室、信息档案室“六室分开”,并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五通”条件。医疗设备配置参照《市村(居)卫生室达标建设医疗器械配置目录》。完成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考核验收,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充分准备。(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2.社区(村)卫生室的命名。社区(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街道××社区(村)卫生室。(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医改办)

3.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在规划设置的社区(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各街道会同社区(村)按照自愿申请、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由社区(村)聘用,社区(村)户籍人口在2000人(含2000人)以内的,社区(村)集体卫生室要保证配备2名从业人员;超过2000人口的按户籍人口每1000人增加1人,其他常住人口按每2000人增加1人配备。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医改办)

(三)规范乡村医生和社区(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社区(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社区(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纳入乡村医生的日常考核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社区(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等行为。(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强化有关部门、各街道的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社区(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社区(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社区(村)卫生室承担。加强对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社区(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区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社区(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制定本街道统一的集体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有条件的社区(村)集体卫生室的收支纳入社区财务管理范围,财务和资产与社区(村)分账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不具备条件的社区(村)由街道统一确定,纳入街道经管统计服务中心统一进行代管,单独记账核算。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社区(村)集体卫生室财务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建立药品出入账登记、医疗设备固定资产账本等,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

3.加强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街道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社区(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社区(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区卫生局会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对乡村医生及社区(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

4.加强社区(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按照市统一部署,加快完成社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社区(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社区(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四)将社区(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加快推进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总结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经验,在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不得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供应。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村)卫生室正常运转、设备更新、维护经费由社区(村)承担。对于资金周转困难的社区(村),由各街道集中研究办法解决,保障集体卫生室的正常运转。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规划要求的社区(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

2.将社区(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支付比例。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社区(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社区(村)卫生室诊疗、药品费用、服务行为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医改办、区财政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社区(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社区(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将所有参合人员到社区(村)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采取总额预付方式,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预付总额暂按社区(村)卫生室服务参合人每人每年就诊2次进行计算,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完成工作量,考核后拨付,具体拨付方式按照上级文件执行。社区整体参加了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在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定点的一体化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统一结算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聘用的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按照不低于街道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核发工资,其中区财政按每名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1万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助,剩余部分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规范乡医补助拨付管理,对区级补助采取季度拨付的办法,由区卫生局于每季度末前向区财政局提报下一季度乡医补助计划,区财政局于每季度初的10日内,将乡医补助拨付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拨付到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中筹集本街道与所辖社区的乡医补助资金,并于每季度初5日内,将本季度乡医补助资金拨付至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乡医补助资金专账,并委托银行集中乡医工资,其中,乡医工资的70%按月发放,剩余的3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乡医补助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坐支、挪作它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增加乡村医生待遇。(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医改办,各街道办事处)

2.努力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问题。(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社区(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区级医院或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村)卫生室带教。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社区(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并动态掌握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有计划的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社区(村)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通过社区(村)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免费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等优惠政策,吸引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卫生室工作。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七)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三、近期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

(一)制定实施方案

组织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医改办)

(二)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社区(村)卫生室的备案

按照市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744号)要求,上报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名单,并组织验收,报请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进行复核。(责任单位: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三)完成社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1.完成社区(村)卫生室基层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医改办、)

2.社区(村)卫生室信息化系统建设硬件配备到位,网络连通;完成乡村医生信息化系统操作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医改办,各街道办事处)

(四)全面实现街道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

按照省、市政府部署要求,对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全面实现街道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合理配备乡村医生

按规定为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配备执业乡村医生,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备案。(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六)落实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补偿资金

各级财政要切实搞好资金测算,调整支出结构,对社区(村)卫生室补偿资金要纳入年度预算中,及时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医改办,各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6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信息网络平台,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技术指导;负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完善职工健康监护措施;负责配套尘毒作业场所监测设备及健全监测体系,搞好尘毒作业场所的监测,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县安监局:负责把好职业卫生安全准入关,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工伤保险的管理;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对职业病患者的法定救助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手续。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过程中,严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预评价报告书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认可书的建设计划审批关。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认可的,不得批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计划。

县建设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征求卫生部门意见并将职业卫生审查意见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职业病防治救助专项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无工作单位、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及职业卫生救助基金的发放。

县环保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工作与工业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工作紧密结合,无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和职业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把优化经济投资环境与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职业卫生环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商务局、县工业局、县乡企局:负责管辖企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落实,搞好宣传、发动、组织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贯彻落实《工会法》,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导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建立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县司法局、县广电局、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卫生、安监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法制培训工作,化解劳资纠纷,依法保护生产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县工商局:结合市场管理和企业年审年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把好企业新、改、扩项目的“三同时”审核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各项职业病防治与救助措施的督促落实,协助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

l、加强工作调度。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调度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强化工作调度。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2、开展宣传培训。相关单位要以每年3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对相关用人单位的法人进行一定学时的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其守法意识,明确其应该履行的义务。

3、抓好检查认定。县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接尘接毒人员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的确诊须依据法律程序由法定职业卫生专业机构鉴定确诊。凡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报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台帐。

4、落实救助基金。县政府设立职业病患者救助基金,基金专户设县财政局,由县民政局和县劳动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予以救助和发放,县财政局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原属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接尘接毒人员,已无挂靠单位的由县财政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相关企业每年要安排生产总值0.5%-1%职业病防治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7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

坚持政府主导。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城市卫生资源,辅以新建和改扩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强化区政府责任,发挥区政府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监督。

(三)目标框架

到年底,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到年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100%,到年底,在城区基本建立起机构设置均衡、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统筹规划,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中心较远的社区,有条件的按照1-2万居民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优化整合、填平补齐的原则,调整和综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我区按设置规划,以街道办为单位,拟建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中医院,保留中医院牌子,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一四一医院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三零职工医院、一飞院职工医院、西航院各建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城市新建区域,根据人口数量,补充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实施标准化建设,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应有专门的基本医疗、规范药房、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康复训练等工作用房。从年起,对于中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经费,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际,安排基本的设备投入计划。

三、改革创新,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五)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诊疗等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社区护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指导、老年保健和慢病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

(六)完善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机制。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条件成熟后对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要实行全额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特征,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管理机制,享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严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

四、强化培训,提高社区卫生队伍综合素质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将社区卫生队伍建设作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工程和长远战略抓紧抓好。加强全科医生、护士和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到年,使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技能规范化培训率达到80%,年,全面完成在岗人员岗位技能规范化培训。

(九)创造吸引全科适用人才进社区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在社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应给予适当倾斜。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院中的医护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五、规范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

(十)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区卫生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注册等手续。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审验登记,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进行公共卫生项目年度考核等工作。

(十二)建立全区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机制。推行和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卫生诊疗信息系统、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等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水平。

六、加大投入,切实提高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十三)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从年起,将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修缮、改建、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十四)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定额与定量相结合的补助方式。从年起,中央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省级财政按城市常住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市级财政不低于4元、区级财政不低于4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区财政应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七、明确职责,认真落实部门相关配套政策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

区卫生局负责拟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和实施计划,完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区机构编制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区级社区卫生管理机构及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上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区物价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状况,加强社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区民政局将社区卫生建设纳入社区服务建设规划当中,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

区人事局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晋升办法,落实国家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制定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与卫生局共同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技术职称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规划分局、区建设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审批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时,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与其他公益性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残疾人联合会同卫生局制定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办法,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八、加强领导,推动社区卫生协调发展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8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7年到2011年,利用五年时间,建设改造135所乡镇卫生院和830个村室,使其达到标准化,基本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每所平均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投资规模及经费来源

**7年至2011年总投资1.175亿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按国家标准和《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投资4000万元,改扩建设65900平方米,投资约3100万元,添置和更新135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4150万元,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83000平方米;投资500万元,添置和更新83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总投资1.17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1.015亿元左右,按《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总投资的20%,约需资金1600万元,市级财政对迎江、大观及宜秀区改造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适当给予补助,各县(市)区配套资金由本级财政解决。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购置与更新。年度分配计划依据市下达的年度改造计划和配套比例,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落实。

七、分年计划安排

分年度计划安排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三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建设的乡村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7年计划安排建设32所,**8年计划安排建设31所,**9年计划安排建设33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2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9所。

村卫生室:**7年计划安排建设83所,选择试点1-2个县,**8年至2010年每年计划安排建设207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26所。

八、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市将**7-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7-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7—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项目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市)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

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的新建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县(市)区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的保证。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三)制定优惠政策。

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9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发,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努力保证经费投入,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积极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连续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与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城市卫生资源,辅以新建和改扩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强化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发挥区政府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监督。

(三)目标框架

二、统筹规划,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区政府制定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区公共事业建设和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今后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

(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全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制定*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中心较远的社区,按照1-2万居民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区域应划分明确,避免重叠设置和出现盲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六)规划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明确建设用地,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规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市政建设需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政府部门要按不少于原有建筑面积予以新建或采取购房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城市建成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达不到标准的,由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七)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实施标准化建设,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应有专门的基本医疗、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康复训练等工作用房。对于符合政府规划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增加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对达不到城市社区服务机构标准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安排基本的设备投入计划。

(八)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完善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公益,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要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开展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系统保健和管理;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指导和管理;开展伤残人和慢性疾病的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推广中医康复、养生等保健知识;开展以家庭巡诊、出诊、家庭护理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服务模式发展。

(九)按照优化整合、填平补齐的原则,调整和综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符合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的街道卫生院、公立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单位,通过调整、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现有卫生资源不足、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转型改造条件的地区,可以指定就近的公立二、三级医院按规划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城市新建区域,应予建立、补充和完善。

(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与预防保健机构、辖区医院合理分工的业务协作关系。区卫生局要将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调整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社区卫生诊断、社区卫生干预和重点人群保健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应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健全“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制度和流程,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起一般性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职能。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试点,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服务。

三、改革创新,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十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诊疗等服务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社区护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指导、老年保健和慢病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和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办法,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三)完善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机制。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对政府举办的、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机构可实行全额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逐步推行实施。

(十四)积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建立相应的网络系统。要将家庭病床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家庭病床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收治标准的,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及入住治疗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要低于大中型医院。同时,不断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救助方式。

(十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特征,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管理机制,享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严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

(十六)充分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要注重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公立中医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开展的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到去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达到中医药设施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中医药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的目标,以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康复、养生服务的基本需求。

四、强化培训,提高社区卫生队伍综合素质

(十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将社区卫生队伍建设作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工程和长远战略抓紧抓好。建立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和培训网络,健全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开展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加强全科医生、护士和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到去年,使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技能规范化培训率达到80%,去年,全面完成在岗人员岗位技能规范化培训。

(十八)创造吸引全科适用人才进社区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在社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应给予适当倾斜。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院中的医护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十九)建立公立医院定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推行三级医院及部分二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定向合作机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提供免费进修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城市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同时,组织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定向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和提供技术指导。

五、规范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

(二十)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市卫生局按照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审核社区卫生机构的设置;区卫生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注册等手续。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依法予以取缔。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和*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不能全面履行功能职责、社区居民不满意的,要督促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资格。

(二十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在区卫生局下设社区卫生指导中心,为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严格按照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审验登记,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进行公共卫生项目年度考核等工作。

(二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机构名称、标识、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考核、评价,不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或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二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确保用药安全。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在对实行全额预算的社区卫生机构可以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二十四)建立市、区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机制。推行和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卫生诊疗信息系统、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等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水平。

六、加大投入,切实提高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二十五)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去年起,将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修缮、改建、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二十六)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定额与定量相结合的补助方式。从去年起,中央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省级财政按城市常住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市级财政不低于4元、区级财政不低于4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市、区财政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七、明确职责,认真落实部门相关配套政策

(二十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

区卫生局负责拟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和实施计划,完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区发改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区物价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状况,加强社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落实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建立起能够保障“双向转诊”制度有效运行的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开展社区首诊制度试点。?D?D区民政局将社区卫生建设纳入社区服务建设规划当中,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和谐社区”创建标准,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区人事局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晋升办法,落实国家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制定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技术职称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区编办牵头,研究制定区级社区卫生管理机构及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区建设局、规划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审批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时,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与其他公益性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区计生局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区卫生局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目录。

区残联负责会同区卫生局制定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办法,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区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发挥政府派出机构的作用,在区区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区各有关工作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促进发展。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10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中心城区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适宜、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信息化管理网络,配套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到2010年,建成具有**特色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新体系,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能够满足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网络体系。政府制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以街道为单位(约3-5万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1.5-2万服务人口,步行10-15分钟左右的服务半径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1∶1.5-2千服务人口进行配备,工作用房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规模适度,功能区分明确,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坚持公益性质,完善提升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推行“家庭责任制医生”,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建立起双向转诊服务网络。大中型医院要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及时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转回社区治疗。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居民放心在社区就医,促使病人合理分流和分级管理,真正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新格局。

(三)推进中医药进社区,发挥其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中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与人员准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与方法,科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五)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与分配。要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要求,因事设岗、按岗定员,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诊疗服务实行专用发票。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与措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加大经费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市、吴兴区两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给予财政补助。从2007年开始,对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用房平均每年每站补贴5万元(具体由市卫生局根据不同情况统筹安排),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以后逐年增加。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由市、吴兴区按比例分担,市财政统筹。

(三)明确医保定点,方便群众就医。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及支付范围,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以方便、可及的定点医保服务,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11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30.9万人(其中:职工参保17.8万人、居民参保13.1万人),比年增加3.05万人,参保率达到90%。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2)进一步落实6582名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全面落实医保待遇。根据《关于做好年度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结算工作的通知》,做好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迎接省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参合率保持在92%以上。(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4)提高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170元(中央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州财政补助15元、县财政补助45元),个人缴费70元;特殊困难居民由政府全额补助。学生儿童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110元(中央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州财政补助5元、县财政补助15元),个人缴费10元;困难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20元。(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5)继续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巩固和完善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进一步提高门诊补偿效益,切实减轻农民群众门诊就医费用负担,控制门诊不合理费用支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基金控制在统筹基金总量的30%以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综合医院。(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6)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70%,个人负担比例不超过30%,实施州级统筹后,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5%,个人担负比例不超过25%。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基本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达到全州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60%以上。正确引导、积极鼓励参保居民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诊习惯,减轻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降低参保患者负担。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3万元。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最高支付限额(含基本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力争达到全州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全州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60%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力争达到3万元。(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7)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以及3个边境县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巩固扩大门诊救助覆盖面,取消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筹集资金情况,合理确定救助范围、救助封顶线和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探索研究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简化救助程序,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及时下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结余率控制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以内。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牵头部门:州民政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卫生局)

(8)全面落实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局)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9)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准备工作,保证明年顺利启动实施异地持卡就医联网和结算工作。(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积极探索新农合“一卡通”。在新农合统筹地区实施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支付自付医疗费用。(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10)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责任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11)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责任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12)探索研究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并网工程。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网和新农合网,探索“三网”并网互联和“医疗信息网”与“医保信息网”并网互联等技术方案,并适时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医药卫生“一网通”建设。(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部门:州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财政局、发改委)

(13)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工作,研究制定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州级统筹方案。(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14)继续做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医改有关政策,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拓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争取更多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统筹范围。(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部门:州民政局、财政局、食药监局)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15)在全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目标任务。(牵头部门:州发改委、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编办、食药监局)

(1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牵头部门: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食药监局、发改委、财政局)

(17)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制度。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实行省级网上集中公开采购、统一配送。各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必须按照《省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成交品种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在省药品耗材采购交易监管平台上进行采购。(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食药监局、发改委)

(18)公布全省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在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州发改委;配合部门:州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推行基本药物临床运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基本药物临床运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责任部门:州卫生局)

(20)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体系。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年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云食药监药安〔〕56号)要求,完成抽验工作任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办〔〕194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牵头部门:州食药监局;配合部门:州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强化督查,加强责任追究,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

(21)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市场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责任部门:州商务局)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22)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有关补偿政策,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的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及乡村医生进行合理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其正常运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对实行零差率销售所需的补助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方案并全面落实。(牵头部门: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3)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责任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24)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责任部门:州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5)贯彻落实《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补偿实行办法和方案,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26)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完善我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管理办法,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牵头部门:州人事局;配合部门:州卫生局、编办、财政局、计生委)

(27)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人事、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多方面的改革。(牵头部门:州人事局;配合部门:州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8)研究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牵头部门:州编办;配合部门:州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29)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方式,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责任部门:州卫生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30)根据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结构。(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发改委、财政局、编办、民政局)

(3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施好国家年安排的4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其中县级医院(含中医院)3个,中央投入5700万元、地方配套8020万元;中心乡镇卫生院5个,中央投入500万元、地方配套193万元;村卫生室34个,中央投入204万元、地方配套68万元。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牵头部门:州发改委;配合部门:州卫生局、财政局)

9.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32)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完成《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牵头部门:州发改委;配合部门:州卫生局)

(33)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免费医学教育项目的支持,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研究制定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方案,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工作。(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编办、教育局、财政局)

(34)根据国家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安排45名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35)巩固和完善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提高县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继续做好城市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完善城市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管理措施和考核机制,加快推进城市优质医疗服务资源向农村基层延伸。安排33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安排3名县级医院骨干到上海三级医院进修学习。继续实施8个县医院支援41个乡(镇)卫生院工作。(责任部门:州卫生局)

(36)加强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

继续做好招聘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工作,计划招聘执业医师5名,服务期限5年。落实每名受聘执业医师每年3万元的补助政策,其中,中央财政2万元,省财政1万元。(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继续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工作。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440人次、社区卫生服务人员70人次、乡村医生913人次。(责任部门:州卫生局)

(37)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使用机制。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使用管理办法和政策,鼓励各县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州发改委、人事局、卫生局)

(38)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州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的管理,制定培训考核办法。完善我州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人事局)

10.发挥农村卫生室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39)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农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40)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落实补助经费,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四)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1.巩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1)继续实施9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部门:州卫生局)

规范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按当地常住人口计算,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逐步为全州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辖区居民健康档案,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继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城镇居民达9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90%以上。

实施免疫规划。按照国家要求对30.33万名0—6岁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接种率达85%。

增强传染病防控能力。做好辖区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及时处理现场疫点;开展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等传染病和地方病、寄生虫病健康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继续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注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控中的作用。全州80%以上的乡(镇)具备艾滋病检测能力,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随访率达70%以上;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行为干预工作;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给予抗病毒治疗和中医药治疗,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进行关怀救助。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12

天凝镇位于县西北部,地处杭嘉湖平原,于2009年7月由天凝、洪溪、杨庙三镇合并而成,全镇总面积75.6平方公里,下辖22个行政村,3个社区,总人口5.8169万人。

(二)社区卫生资源现状

1.全镇目前有13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2家。

2.全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技人员总数100人;其中,全科医生22名,公共卫生类卫生医师5名,注册护士26名,中医师6名;中级以上职称12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65名;社区责任医生24名;本科学历15人、大专学历38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床位40张,设有临床科室12个、医技科室2个。年门诊量为216942人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设施与社区建设未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不足,补偿机制不健全;医疗资源布局与结构不合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不平衡,网络体系不够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不够合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需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强化责任;镇村扶助,量力而行。

(三)规划区域范围、布局及期限

天凝镇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范围与天凝镇行政区域范围一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以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统筹规划,通过新建或改扩建,建设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到2013年底,全镇建成1家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12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达标率100%。

规划期限为2011-2013年。

三、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建立网络体系健全、机构布局合理、基本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运行管理科学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切实享受到经济、有效、安全、便捷、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实现“户户拥有社区责任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

(二)具体工作任务

1.按照《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和《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0〕125号)的规定,力争到2013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镇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标准化。

2.到2013年底,异地新建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洪南、欣杨、光明、凝溪、凝北),异地改扩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戴西港),并完成翁村、联谊、南熟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址扩建任务(具体规划安排见附表),全镇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到用房面积达标、人员落实到位、科室布局合理、诊疗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

3.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全面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中心的下设机构,属非法人单位,其人员、标识、药品、财务、服务、信息、制度、考核等均由中心统一管理,完善一体化管理办法,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机制

(一)坚持政府主导,维护公益性原则。切实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建设计划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相关部门职责:镇财政所负责建设资金的财政预算及拨付;镇村建站负责服务站建设设计规划及相关招标事宜;卫生院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篇13

1、基本药物款上缴。按月初省结算平台数额及时上缴基本药物款到结算中心,到区信用联社开票后交卫健局财务科。

2、个人所得税申报。按上月全院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在申报期内完成税款上缴。

3、全院职工“五险一金”申报上缴。每月在网申系统中完成职工五险一金申报,并及时缴款到归集账户,保证全院职工社保待遇不出现中断情况。

4、工资核算。严格按人社部门核定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基本工资,按上月职工工作量情况核算绩效工资。确保每月10日前将职工工资发放到位。

5、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每月15日前完成区事业单位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相关统计信息上报工作。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薪酬等信息。

6、网络统计直报。每月10日前完成统计网络直报,包括资产、收入、人次数等基础数据。

7、财政资金用款计划上报。根据上月及本月资金用款额度于每月末上报财政用款坟划,于月初申报提取使用。

8、资金收付转业务。第月完成各种资金的收付转业务,满足全院正常资金运转。

9、收费资金缴存。收费室每日结算后的现金交财务室后,财务室及时完成资金上缴单位收入户后转缴财政专户。

10、药品出入库。每月由出纳按时完成卫生院本部及村卫生室药品、一次性耗材入出库录入工作,满足临床及村卫生室用药。

11、完成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周密计划,稳步实施

根据上级要求制订各项工作计划、并按计划逐步落实,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2、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根据现有财务室人员配制,按照各人的工作任务,在分工中实行专项工作有人负责、有人协助,构成每项工作既有人负责也有人协助的格局,达到工作中互帮互助的团队格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病人查询制度执行不够完善,未设查询工具,查询需通

过收费室,所以查询过程繁琐。

(二)护士医嘱录入容易出现重复录入、错误录入、该录未录,一次性耗材不能录入也常录入收费项目中,一些自费项目也出现在收费项目中。

(三)价格公示数量少,更新不是很及时。

四、2019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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