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企业调查报告实用13篇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按照下列要求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一)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和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上企业)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下企业)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并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三)外商独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市属以上的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以下的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三)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龄、受伤部位和伤害程度;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用人单位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按隶属关系,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可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上列部门的上级机关可派员参加。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五)外商独资企业发生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可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组成;

(六)无主管部门企业、外 地进济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急性中毒事故应当邀请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由于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按伤害程度,分别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非责任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者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有关规定的;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者带病运行的;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的;

(七)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无证上岗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的;

(八)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的;

(十)违反规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当年发生过重伤3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其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事故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六十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九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和《济南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三十日内作出结案批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发生在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发生在中央、省属驻济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四)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对事故进行处理前,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谎报的;

(二)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造成职工急性中毒或者重伤、死亡事故的;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被处罚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 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交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罚款数额每日加3%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的,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2

(一)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五)重大恶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对事故分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条 事故按下列规定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指因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国内技术条件所限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或难以预测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同时填报事故快报表;重大死亡以上事故还应报告监察部门;急性中毒事故还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报告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大事故还应报告国务院。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事故后应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好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或绘制现场事故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现场的清理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必须按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不含县属,下同)企业的,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有关部门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等。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包括:查清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在调查结束后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企业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应按事故原因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决定性责任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二)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三)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卫生装置和设施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自己使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具的;

(五)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 设计、施工的。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事故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的;

(四)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不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

(六)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应措施的;

(七)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转嫁有尘毒等有害物质危害的生产或加工的;

(八)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

(九)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不按国家规定给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非法开采资源,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政府追究事故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部门或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一)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

(二)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三)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生产或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

(四)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七条 对事故企业和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审批结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但交通、铁路、民航、化工、电力、冶金、军工行业的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的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四)重大恶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意见一致的,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意见不一致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六)由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死亡事故,其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研究决定或提出建议,并抄告批复结案部门;由地(市)级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责任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理须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同意。

(七)急性中毒事故,经地(市)级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后,方可审批结案。

第十九条 事故审批结案前,应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报上一级和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会备案;省、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下一级及事故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抄报办理惩处事故责任者手续的企业和部门。

第二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向负责批复结案的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结案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做出结案批复;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发生事故企业依照规定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对事故迟迟不予结案或对事故处理不公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故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结案处理的审批结论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批复的15日内报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处理。同级政府对原审批结论有重大变动时,应征求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事故企业,在接到事故结案批件后,应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处理结果应向群众公布。对有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的,追究企业主管部门或责任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后,由事故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发给《职工因工死亡证》或《职工工伤认可证》。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五条  企业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以下统称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上列部门应逐级上报。

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负责人还应同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须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察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八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酌情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由县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下企业由市地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组成;省属、中央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四)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酌情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由省或省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类别,可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七)玩忽职守;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一)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条例规定;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发证上岗;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

(八)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

(九)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十)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据此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复后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由县级劳动部门审查,报所在市地劳动部门批复;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上企业由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下企业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复;中央、省属企业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报省劳动部门批复;

(四)油田、铁路等生产作业场所跨市地的企业所发生的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省劳动部门直接审查批复;

(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县劳动部门审查批复;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市地劳动部门批复;

(六)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由省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二条  企业接到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批复文件后,应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或技术鉴定,所需经费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送劳动部门。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4

二、实习内容

这两个星期我们在老师的指导下经历了第一次实习——市场调查实习。我们由老师分配结组,需要先找到调查对象,针对其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她想要了解的市场信息做一份调查问卷,然后再对目标市场进行问卷调查,最后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及总结报告。

1.确立调研主题

在实习阶段我主要负责前期的调研准备,利用设计的问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我们组经过讨论决定对电脑市场进行调查。调查题目:对连云港市新浦区电脑市场调研,主要是针对大学生使用电脑的调查。调查动机:调查有关计算机行业的各种信息看看大学生在计算机行业是否有发展机会,并为大学生提供有关在高新科技产业领域内投资的具体方向和进入策略调查要点:笔记本价格的持续下降将不断激发个人用户的购买欲,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群体。学生购买电脑的品牌主要有1、Acer2、八亿时空3、长城4、戴尔5、方正6、方佳7、海尔8、海信9、惠普10、金翔云11、蓝星12、浪潮13、联想lenovo14、联想ThinkCentre15、明基16、苹果17、七喜18、清华同方19、清华紫光20、TCL21、神舟22、新蓝等,要求售后服务要好,服务态度好。他们主要是通过朋友介绍、广告等方式来购买电脑。他们所满意的价格主要集中在5000元左右,讲求经济实惠。学生购买电脑的目的除了学习外,大部分是用来玩游戏或看电影什么的。对电查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写成报告。

2.制定调研计划书

一个系统性较强的市场营销整体策划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1)市场营销调研策划(2)市场分析(3)市场营销战略策划(4)产品导向的市场营销战术性策划(5)顾客导向的市场营销战术性策划(6)竞争导向的市场营销战术性策划

一般来说,整体策划对企业自有资源评估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1)企业的人力资源分析(2)企业的财力资源分析(3)企业的物资资源分析(4)企业的技术资源分析

策划书大体内容如下:

市场分析

一,营销环境分析

二,消费者分析

三,产品分析

四,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竞争状况分析

五,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广告分析

广告策划书第二部分广告策略

3.进行文案调研

首先我们要做的是进行文案调研,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有关研究课题资料数据的收集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二手资料和数据,了解所要研究的课题,并形成个人文案报告。对于我们来说资料的主演来源就是网络,迅速准确的从网络上找到自己所需的有用资料也应该是我们要熟练掌握的技能。在进行完文案调研之后我对整个调研主题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4.展开实地调研

(1)观察法:

观察法是通过实地观察,搜集一手资料。我们来到长春各大超市进行观察,记录那里的客流量,自有品牌商品种类,消费者购买自有品牌商品的情况,跟踪顾客记录其消费过程等。这些事情说起来不困难,但是要落实到实践上,真的是有些麻烦。一方面要分心记录数据,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不能引起超市有关人员的注意,在跟踪顾客是更是很容易就会跟踪丢了。在这段时间里我们一次又一次的进出超市,装作若无其事似的进行数据的收集。最后我们还需要经这些数据整理出来形成观察报告,并进行相关的简单分析。

(2)询问法:

询问法是结合问卷设计的一般技巧,进行相关主题的问卷设计,要求设计出结构合理,紧扣主题的问卷。进行询问法调查时我们先要进行相关主题的问卷设计,再到各大超市进行实地的问卷调查,在问卷调查是要注意样本的选择和问卷填答的完整性等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我们完成了问卷的设计并进行了是调查,在进行最后的修改过后将问卷打印好并分到每个组员手中。在接下来的两天内我们分别去了重庆路的沃尔玛购物广场、家乐福超市,恒客隆超市、欧亚地下超市进行问卷调查。做问卷其间我们遭遇了很多的拒绝和冷漠,但同样有很多的好心人帮助我们填答问卷,这两天虽然很累,也有很多的委屈,但当我们拿到填好的问卷时我们都很高兴。

5.每日写调研日记,对资料进行整理。

每天我们都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并要写调研日记记录每一天的都要过程,以便在撰写报告是可以有资料作为参照。

6.撰写实习与调研报告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按照下列要求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一)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和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上企业)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下企业)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并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三)外商独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市属以上的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以下的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三)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龄、受伤部位和伤害程度;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用人单位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按隶属关系,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可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上列部门的上级机关可派员参加。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五)外商独资企业发生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可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组成;

    (六)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急性中毒事故应当邀请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由于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按伤害程度,分别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非责任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者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有关规定的;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者带病运行的;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的;

    (七)玩忽职守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无证上岗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的;

    (八)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的;

    (十)违反规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当年发生过重伤3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其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事故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六十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九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和《济南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三十日内作出结案批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发生在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发生在中央、省属驻济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四)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对事故进行处理前,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谎报的;

    (二)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造成职工急性中毒或者重伤、死亡事故的;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被处罚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交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罚款数额每日加3%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的,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6

越南全国约5,000家广告公司,其中外资及其分公司约30家,但国外企业每年占80%市场收入。目前,世界一些大型广告公司如WPP、Omnicom、Dentsu、Publics、Interpublic、J. Walter Thompson 及McCann等已进入越南。为了避免与国外企业竞争,许多越南企业选择与对方合作,例如Dat Viet广告公司已转让30%股份给WPP。

越南目前有一个国家电视台(VTV),一个数字电视台(Vietnam Multimedia CorporationVTC),65个地方电视台及一些有线电视台。电视广告是各电视台主要的收入来源。据报导,VTV及胡志明市电视台(HTV)一年的电视广告收入可达1兆3,000亿越南盾(约6.5亿美元),其中20%是用来制作电视节目。

根据越南尼尔森市场调查报告,虽然新形式的媒介如手机及网站等陆续出现,电视广告的增长率仍达到75%,报纸广告为45%,户外广告则为49%。

电视频道最能吸引广告(2010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远远超过第二位的报纸广告(1.5亿越南盾),接着是杂志、网络及电台广播。这个排名与全球的排名没有太大差别,唯一的区别在于杂志及网络的位置。在全球,因网络的普遍及优越功能,广告领域中杂志排名是倒数第二。

据越南Kantar Media公司从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进行的一项关于广告市场的调查,受调查的10个网站广告收入达2,631万6,500美元。其中,前四名分别为.vn(780万美元)、.vn(580万美元)、.vn(430万美元)及.vn(260万美元),收入最低的是(30万美元)。

前四名的网站已占该10个网站75%的广告收入。使用网络进行广告销售的前20家企业中,以 Vinaphone及VMS-Mobiphone领先,并有6家企业是著名的汽车生产商。

越南Unilever是广告支出最高的企业,在应用网络广告的企业排名中占第五名。经营品项跟Unilever差不多的P&G是第二大广告支出企业,但在网络广告方面仅排146,可见企业的广告宣传手段因各有策略而有差别。

另据越南广告协会的统计资料,每10亿美元的广告收入,户外广告占2亿美元。在越南,户外广告可分为四种类型:“Billboard”设置在户外高处的广告板,适合建材、汽车、电视、冰箱等产品;“Street furniture”设在低处的广告,如在公车站或路上的横幅,适合日用品、快餐及美容保健等产品;公共交通工具的“Transit”移动广告;POSM (points of sale materials)如传单、海报等。户外广告必须经过申请及有关部门的批准,因而越南企业在这方面较占优势。

根据越南公司KantarWorld Media调查报告,柔软精及洗发精生产商在电视广告方面花费最多。越南一些大型企业如Vinamilk、Mobifone、Tan Hiep Phat、Nutifood及TH True Milk等才有足够财力在电视打广告,而一般中小企业无法支出这么多费用。

尽管经济不景气,各企业仍花钱拍电视广告,相对于2011年同期,电视广告已增加30%。2011年电视广告收入约5亿美元,2012年上半年达3亿7,000万美元。

60%的广告来自国外企业,40%属于本国企业。其中领先的仍是联合利华(Unilever)及宝洁(Procter & Gamble P&G)。电子公司方面,韩国三星(Samsung)在去年上半年斥巨资拍电视广告,因此市场占有率从28.6%增加到32.9%。越南企业如饮料、中药及保健食品等也花费资金于电视广告。另外,广播及报纸广告则下降,广播广告最多下降15%,日报广告下降13%,周报则降2.3%。

为加强管理广告市场,越南国会于去年6月21日正式通过新的广告法,并于今(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重要内容如禁止刊登广告产品名单、广告法严禁的广告行为及针对不同广告形式的规定等。

报纸广告面积不得超过15%报纸总面积或20%杂志总面积(广告专用报纸、杂志除外),并有划分广告跟其他内容的记号。不可在杂志封面及报纸第一页刊登广告。对于电子报,广告部份不可混在内容里面。属于非固定位置的广告,要设计让读者可以主动开关。

个人、组织要得到收件人同意才可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广告内容。广告发送时间从早上7点至晚上10点。24小时内,不得发送超过3个短信或邮件到同一个电话用户或电子邮箱。收件人有权拒绝或停止接受广告信,而不需付任何费用。

在户外设置广告版、横幅不可遮挡交通信号灯及公共指示牌。横幅悬挂时间不超过15天。户外大屏显示的广告不可发出声音,一般的户外电视将按照环境法规定音量。违反广告法的个人、组织将根据其违反程度、性质而决定采取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若造成损坏将按照法律规定赔偿。

胡志明市政府于2009年6月5日颁布39/2009/Q-UBND号规定,不允许在公共汽车车身进行广告。但日前,胡志明市政府打算补充、修改该规定,允许实施公共汽车广告。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7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查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坐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 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负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负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订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七十五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9

根据科室工作实际,初步确定我科室分权的重点是城市供水和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查、节水管理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确定、超计划加价水费额的确定。根据原程序,城市供水和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核审批从受理、查勘至审核审批全部由我科室承办;节水管理单位月计划用水指标的确定和超计划加价水费额的确定则由于市城市节水办人员没有到位的原因,基本上都是由一个经办人员来办理。中间环节缺少监督,职权过于集中。

三、措施及改革后的审批流程

针对存在的问题,拟对科室人员的公式作调整,对关键环节进行分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分权的重点分别采取以下的措施和改革:

(一)燃气供应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改革

充分发挥市燃气协会的自我管理作用和强化城建监察对无证燃气供应企业的管理职能,并成立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小组。该小组主要负责对申报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踏勘验收,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改革后的审批流程如下:

1、申办人打申请报告至本科室并领取审批表;

2、开办地点当地城建监察中队及市燃气协会办事处现场初勘并提出意见。

3、科室经办人员审报资料进行初审。

4、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小组对审报资料和开办场地的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按《浙江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科室集体研究决定后则科室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

5、报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程序改革

鉴于城市供水企业的重要性,成立由市城镇供水协会参予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小组,主要负责对申报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踏勘验收,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在经分管领导审核再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省厅。改革后的审批流程如下:

1、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申报资料。

2、科室经办人员审报资料进行初审。

3、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小组专业人员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评分标准》审核申报材料,现场查勘并打分。

4、科室集体讨论作出决议,由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5、报分管领导审核

6、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7、上报省建设厅。

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和超计划加价水费收费审批程序改革

由于市城市节水办的人员不到位,以前往往是一人调查,同一人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同一人确定超计划加价收费的收费额,权力的相互监督不够。改革的要点为首先调整科室经办人员的具体分工,由一人专管节水,一人专管城市供水改为二人共管城市供水和节水,分工有主次,任务有侧重;其次为增加上位权力和集体权力来制约,企业的用水指标由科室领导和经办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星级企业的用水指标再由分管领导审批;再次为划分审批权限的标准,2000元以上的收费额度由局长办公会决定。改革后的审批流程如下:

1、计划用水指标下达

(1)、用水单位打申请报告并填写用水计划申请表。

(2)、科室经办人员二人同时到企业调查,提出计划用水指标建议。

(3)、科室负责人召集节水管理人员集体讨论后按季度下达月计划用水指标。

(4)、星级企业的用水指标另由分管领导再审批。

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2、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费

(1)、经办人员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确定有无超计划用水并计算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收费额。

(2)、另一经办人员负责校对。

(3)、科室负责人会同节水管理人员集体研究后确定收费额。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10

据调查,国内以电暖器为主要产品的生产企业为数不多,大约30多家。20xx年,这些企业电暖器总产量约240.19万台。其中年产量超过10万台的主要有广东美的家电厂、宁波天工实业公司八家企业。这八家企业电暖器总产量约209.53万台,占国内电暖器总产量的87.24%。具体数字见表一(略)

以上情况表明:虽然电暖器行业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但生产集中程度都非常高。特别是产量排行第一的广东美的家电厂,其产量超过国内总产量的四分之一,在本行业中处于明显的垄断地位。

2. 销售情况

据对北京、大连、沈阳、济南、杭州、武汉六个城市的27家大商场的调查,20xx年总销量约为71000台。其中,销量超过5000台的有大连商场、大连百货大楼五家商场,年销售总量约44447台,占27家销售总量的62.2%。具体数字见表二(略) 以上情况表明:与电暖器生产的高度集中类似,电暖器销售的集中程度也非常高。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电暖器市场正处于开发阶段, 大部分商场都把电暖器作为试销商品经营,把电暖器作为主要商品经营的为数甚少;另一方面,虽然经销电暖器获得

成功的商场数量不多,但这些成功者的事实至少说明,电暖器极具市场潜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各种品牌的竞争(略)

4.市场分析与展望(略)

产品与建筑面积、供热面积的分析,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的分析(略)

5.几点建议(略)

产品调查是市场调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的行业性、专业技术性很强。其内容一般包括:产品的品牌、质量、款式、功能、价格、技术、服务、消费,及对产品的评价、意见、要求、产品的市场销售、市场展望等。上述市场调查报告范文侧重于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品牌等情况的介绍,运用数字分析、对比、排位等方法分析,尤其是第四部分对影响产品销售的建筑面积、供热面积等深层背景进行分析,并进行预测,使文章更有力度,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必然显得理据充实,说服力强。

(四)市场调查报告的结尾

结尾是市场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短小有力。一般是对全文内容进行总括,以突出观点,强调意义;或是展望未来,以充满希望的笔调作结。视实际情况,有时也可省略这部分,以使行文更趋简炼。

最新市场调查报告范文二

一、调查报告的概念

调查报告是通过对典型问题、情况、事件的深入调查,经过分析、综合,揭示出客观规律的书面报告。 调查报告是一种重要的公务文书,应用范围相当广泛。它可以为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为领导机关掌握情况、研究问题、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可以引导人们正确看待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调查报告的特点

(一)针对性。调查报告应社会的实际需要而产生。在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常常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也常常有好的经验需要推广,调查报告正是从这一客观需要出发,就现实工作急需解决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之后所作的书面回答。

(二)真实性。调查报告是为解决实际问题撰写的,因此,客观事实是调查报告赖以存在的基础。写调查报告,从调查对象的确定,到开展调查活动,从对问题的分析研究,到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都要以大量的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依据。真实是调查报告的生命线。

(三)论理性。调查报告不同于一般文章,就在于它是通过对大量材料的分析与综合,揭示出事物的客观规律。分析与综合的过程,揭示事物客观规律的过程,就是论理过程。由事论理,寓理论事,最后引出结论。

(四)典型性。调查报告的典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查对象典型;二是文章所运用的材料典型。好的调查报告不仅对调查对象总结工作、提高认识具有指导意义,更重要的是对全局性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和普遍的指导意义。

(五)时效性。调查报告回答的是当前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的时间性很强。因此,写调查报告,从调查研究到定稿的各个环节都要抓紧时间,否则,时过境迁,就失去了指导意义。

三、调查报告的分类 根据内容的不同,调查报告分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新生事物调查报告、典型经验调查报告和揭露问题调查报告等。

(一)基本情况调查报告。就是关于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社会的某一方面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新生事物调查报告。这是及时向社会比较全面地介绍某一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通过揭示新生事物成长的规律及其产生的意义,向人民展示它的强大生命力,并通过预见性的判断推出它的发展趋势,达到指导工作的目的。

(三)典型经验调查报告。就是对某一地区或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的调查报告。它不仅可以起到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的作用,而且可以推广典型经验,用于指导面上的工作。

(四)揭露问题调查报告。这是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出现的严重失误所写的调查报告。这种调查报告通过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用确凿的事实说明事故或问题发生的原因、情况和结果,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及性质,以澄清是非,查明真相,达到解决问题,批评教育,告诫人们吸取教训的目的。

四、调查报告的撰写 撰写调查报告要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深入调查,获取材料;二是认真分析研究,揭示客观规律,确定主旨;三是精心谋篇布局,完成撰拟工作。

调查研究是撰写调查报告的先决条件。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报告。只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占有丰富的材料,才有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通过调查获取大量材料,通过分析整理,分析研究,归纳一个个论点,在此基础上,才能找出规律性的东西,这是调查报告的主旨。

调查报告的结构、内容和写法的基本要求: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调查报告的标题形式比较灵活,通常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单行标题,一种是双行标题。单行标题又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文式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邯郸钢铁总厂管理经验的调查报告》;另一种是内容概括式标题,如《联合之路就是生财之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双行标题又叫主副式标题,由主标题和副标题构成,如《亏损企业的现状不容忽视关于市亏损企业的调查报告》。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拟制标题,都要力求做到简洁、醒目、观点鲜明。

(二)正文。调查报告正文的结构一般由前言、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基本内容和写作要求如下:

1、前言。着重介绍基本情况并提出问题。一般概括说明三方面内容:一是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三是调查研究结论的提示。但不同的调查报告,前言内容的基本事项不完全相同,也有的调查报告,没有前言部分,起笔直接进入主体部分。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也是对调查研究结果的具体引证、说明部分。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纵式结构,根据事物的发生、发展、结局过程来组织材料。另一种是逻辑结构,即根据事物的内在联系,分几个部分来安排材料,各部分可以设小标题,也可用序号标出,各部分之间可以是并列关系,也可以是递进关系。

3、结语。调查报告的结束语,带有结论性质,总结概括全文提出相关的建议,或对策等,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要求简明扼要,言尽即止。

五、撰写调查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一)掌握分析研究三步曲,提示事物的客观规律。分析研究贯穿于调查报告写作的全过程。首先,调查本身就伴随着分析研究。没有分析研究,就不可能选准调查对象;没有分析研究,调查的内容、方法、提纲也不能事先确定。其次,面对调查获取的大量原始材料,要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第三,只有经过认真地分析研究,才能真实地反映由材料分析到提出观点得出结论、提出建议办法的必然性。这一步分析研究与前两步的分析研究有所不同,它是前面两步分析研究的集中体现,因而更深入、更完整、更系统,更具有理论价值。

(二)用事实说话,把观点和材料统一起来。应该注意两点:一是要善于选择运用具体、典型的材料说明观点,其中包括典型事例、综合性材料、对比性材料和数据等。二是善于综合运用叙述、说明、议论的表达方式,把观点和材料紧密结合起来。 例文 典型经验调查报告 关于邯郸钢铁总厂管理经验的调查报告 (国家经贸委、冶金部 20xx年x月x日) 河北省邯郸钢铁总厂(以下简称邯钢)是19xx年建设的老厂。19xx年,邯钢厂与其他钢铁企业一样,面临内部成本上升、外部市场疲软的双重压力,经济效益大面积滑坡??(略),为此邯钢从19xx年开始推行了以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为核心的企业内部改革,??加强了企业内部经营管理,5年来实现了效益和钢产量超过了前xx年的总和,邯钢由过去一个一般的地方中型钢铁企业跃居全国11家特大型钢铁企业行列。

一、抓住成本这个牛鼻子不松手,抓住成本否决这个关键不留情,抓住效益这个中心不动摇,是邯钢管理经验的关键所在。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11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确定的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三、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市政府委托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区县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各区县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区县,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考评办,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各区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区县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核准、批准和上报除鼓励类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四、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和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负责农村节能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和各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公室。其中,列入国家和省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公室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市节能办公室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每年6月份完成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区县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12

根据举报线索,8 月11 日晚上12 点钟,记者来到了江苏省大丰市白驹镇的江苏冠全食品有限公司,这里正在进行生猪屠宰作业。据举报人称,这家企业的生猪屠宰证早已经过期,但是,这里依然有检疫员正在驻场检疫。检疫人员称,自己是当地兽医站派来的。检疫员告诉记者,这个屠宰场每天的屠宰量在一百头左右。面对记者的询问,检疫员一口否定了这家屠宰场无证经营的说法,这里出产的猪肉,销售到了泰州、金湖、东台等地。但是,记者通过江苏省商务厅网站查询发现,在2013 年8 月,省商务厅审核通过的生猪屠宰资格企业公告中,并没有这家企业的名字。

超市企业调查报告篇13

二、工作重点和分工

(一)开展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全面检查。经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货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企业不能维持准入条件、不能维持正常经营或非法生产等行为的及时上报,由市经信委逐级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问题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严厉处理。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认定意见,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运局,各县(区)、园区主管部门)

(二)加大车辆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经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货车产品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集中深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市场等开展货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实际生产产品与《公告》车型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新车型申报和合格证信息上传;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加强对《公告》内企业合格证数据的监控,严厉打击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并暂停违法企业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切断非法改装车辆合格证来源。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车辆认证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责令指定认证机构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各县(区)、园区经信局)

(三)加强车辆销售环节市场监管。经信、交运、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机动车辆产品的检查,重点排查和清理车辆运输车、罐式汽车和重型货车等车型。对与《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的车辆,由各县(区)、园区经信局逐级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暂停或撤销有关车型《公告》,暂停相关企业新车型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所有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由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依法撤销或暂停有关车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运局,各县(区)、园区主管部门)

(四)严把登记注册和技术检验关。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与《公告》车型不一致的,不予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产品及企业信息通报经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检验项目和标准,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质监局,各县(区)、园区主管部门)

(五)联合开展道路运输执法监管。结合同步开展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各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的同时,加强对车厢栏板、弹簧板、悬浮轴、可伸缩结构、外廓尺寸等货车改装情况的检查,对非法改装的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公安交管部门要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改正、依法处罚。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运局,各县(区)、园区主管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自2017年4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各县(区)、园区经信局要会同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细化治理任务和分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由各县(区)、园区经信局牵头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由各县(区)、园区牵头对照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认真梳理专项整治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健全治理货车非法改装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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