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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申请邀请函实用13篇

留学申请邀请函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1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学校确定的推荐人选于9.22-9.27提交人事处师资办)

2)《单位推荐意见》(无需扫描上传)(学校确定的推荐人选于9.22-9.27提交人事处师资办)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5)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6)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7)依托项目在研证明

8)外方合作者简历

9)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5页)

请申请人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后上传至信息平台。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由其审核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

2.单位提交纸质材料

1)单位推荐公函

2)初审名单

3)《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链接到样表下载)

3.单位上传附件材料

《专家评审意见表》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据实详细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各校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加盖学校公章后与申请人其他纸质材料一并留存,无需扫描上传。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所申报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包括:

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证明材料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成绩通知单。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的证明材料为学历或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所学语种,如无请提交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3)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为:

往年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可认定工作/留学期限、工作/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①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达标的证明材料:英语为高级班结业证书;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为中级班结业证书。

5)雅思、托福考试的证明材料为达标成绩单。

6)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包括参加相应语种考试并取得等同于CECRL B2级的证书或成绩,如德语TestDaF12分以上,法语TEF541分以上、TCF400分以上、DELFB2,西班牙语TELEB2,意大利语CELI3、CILSDue B2、PLIDA B2等。

7)对赴非英语国家留学的人员,如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可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英语达到国家公派合格标准也可以申请并派出,派出前可按自愿原则到有关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对象国语言初级培训,申报时提交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即可;如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使用英语以外语种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含邀请信中未明确工作语言者),应达到相应语种合格要求,并提交相应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5.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容:

1)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2)留学身份:访问学者/博士后

3)留学期限:明确到留学起止年月(邀请信注明留学开始时间应晚于当年结果公布时间,并早于留学资格截止日期);

4)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5)资金资助情况;

6)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注:邀请函内容中申请人姓名、留学身份、留学期限、专业方向及外方签字缺一不可,否则将视为无效邀请函,将导致申请失败。英文以外语种出具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6.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网报时请将以上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7.依托项目在研证明

申请人需参依托目前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派出,且外方邀请信注明的在外研修专业方向与承担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相一致。上传的在研证明为有关立项文件(限3页),或由学校科研部门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在研项目(课题)相关证明材料。

8.外方合作者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应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9.获奖证书复印件

应是与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相关的、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励(原则上应是五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不得超过5页(含)。如无,可不提交。

10.单位推荐公函

单位推荐公函是项目院校以学校正式发文形式统一开具的函件,并附名单证明实际推荐人选。

11.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

由学校填写本校所有申请人《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仅填写本次留学依托的项目/课题),注明项目(课题)起止时间、承担情况等。

12.专家评审意见表

国家留学基金委专门编制了《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供各校参考使用。

各校应组织专家组(至少3名专家)对校内申请人进行评审,给出具体评审意见并进行校内排序。评审意见须经所有专家签字并盖有学校公章,作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及各校对被选派人员回国后效益评估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表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包含打分项及分数、专家评语及签字等必要内容,且须注明每位专家的所在院系、专业及职称信息等。

三、申请材料整理及提交办法

1.申请人需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整理申请材料并扫描电子版。材料电子版要求彩色扫描,字迹清晰,PDF格式,每份文件大小不超过3M。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要求不超过50K。

2.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一份,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留存。请申请人在纸质版材料“申请人签字”一栏签字。

3.申请人应及时将整理后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四、学校审核及提交办法

1.按照材料清单要求审核申请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2.将《专家评审意见表》盖章扫描后在线上传至信息平台。

3.以上材料确认无误后,在信息平台上审核通过并在线打印《初选名单一览表》。

4.请务必按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材料,包括:单位正式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2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校的信任与支持。

   为加强泸州市内外信息化教育交流,探索智慧课堂常态应用策略,促进教育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努力实现课堂教学的精准化与个性化,进一步提升课堂教育教学质量。

   此次活动,我们邀请了省市内教育行业的领导专家、资深管理者、名校校长、优秀教师等业内精英共同参与。我们的成长离不开您的关注与支持,为此诚恳邀请您届时莅临指导!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日

   会议地址:xx天立学校

   联系人:

   电话:xxxx

   xx天立学校

   xxxx年xx月x日

   创业交流会邀请函

   尊敬的各位朋友们:

   为大力实施人才国际化战略,进一步吸纳海外智力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拟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举办xx市xx区首届海外留学人才创业交流会,诚邀海外博士归国创业。现将相关活动内容介绍如下:

   一、活动目的

   xx省xx市xx区首届海外留学人才创业交流会由xx省xx市xx区人民政府主办。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xx市xx区与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吸纳更多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活动将通过项目对接洽谈会、专题讲座、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海外留学人员携项目回国创业。

   二、活动内容

   1、举行xxxx招才引智说明会。

   2、举办主题论坛,请相关专家进行归国创业政策宣讲。

   3、举办项目对接洽谈活动,请相关企业、风投与海外博士进行现场交流洽谈。

   4、组织海外博士到相关地区进行参观考察。

   三、筹备进度

   1、向海外此公告;

   2、海外留学生报名(xx月xx日前,见活动申请表);

   3、经组委会审核,确定约xx名留学生作为参会嘉宾并发出邀请函(xx月xx日前);

   4、xx月xx日—xx月xx日举办招才引智活动。

   四、邀请对象

   1、在海外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

   2、在国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领军人才。

   3、在引领我区生物医药、ic和工业设计、软件和服务外包、动漫和文化、网络经济、通讯技术以及传感网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

   五、费用提示

   参加交流考察活动的'人员,在xx市xx区活动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由xx市xx区承担;xx区提供xx地区考察活动人员的往返机票,请上述人员在《xx省xx市xx区海外留学人才创业交流会申请表》中写明来x和离境时间,方便机票订购(机票预定期限范围:来x:xx月xx日—xx月xx日;离境:xx月xx日—xx月xx日)。

   附件:

   1、xx省xx市xx区海外留学人才创业交流会申请表

   2、xx省xx市xx区简介

   3、xx省xx市xx区“xxxx”计划实施情况。

   xx市xx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xxxx年xx月xx日

  创业交流会邀请函

   尊敬的 (老师):

   校学生会兹定于xx年10月22日,在本校大礼堂举办“大学生网络创业交流会”的活动,并设立了分会场演讲主题的时间,特邀请您为我校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3

申请学生准证者可以选择自行担保或由学校/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担保。如担保人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则需在申请时呈交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课程:

申请新的学生准证只限于新加坡教育部批准的私立学校所设的语言,商务,工艺和艺术课程。学生必须自己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然后才将申请材料提呈新加坡驻华使馆学生准证处。每项新的课程或申请新的学校都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3、所需呈上的材料与文件:

请按以下顺序整理申请材料。缺少任何材料,文件,或者表格填写不齐全会被拒签。所有表格由学校提供。

A近期二寸相片两张 (彩色或黑白都可);

B已填好的第V36A号申请表原件;

C已填好的第IMM16号申请表原件两份及复印件一份,并附上中文中国地址,邮编及电话;

D已填好的第V36号申请表原件两份及复印件一份;

E已填好的第V39S号担保书原件两份及复印件一份;

F已填好的第 S1号申请表原件一份;

G由新加坡教育部批给学校的批准授课函复印件;

H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公证书,最高学历证明公证书,成绩单证明公证书以及银行存款证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申请人的父母/继父(母)/配偶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人还必须呈上父母/继父(母)及本人的结婚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公证书需附有英文译文。上述公证书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并经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构认证。银行存款证明可以是申请者本人或父母亲的银行存款。最低存款额为15万人民币。定期存期最少三个月。

4、面试:

面试时间通常在材料呈上后2个月。届时新加坡使馆将书面通知学校面试时间。面试时,申请人需带有关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书,成绩单,以及银行存折、存单。无身份证者,请带户口本。面试后约60天,学校将会收到移民与关卡局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结果。申请人可直接向学校查询申请结果,请勿向新加坡使馆查询。

5、担保金与入境签证:

自行担保的学生在申请被批准后将收到学校通知来新加坡驻华使馆交付担保金(2.5万元人民币现金,RMB25,000)。学生签证需由学生本人亲自来使馆办理。届时需呈交移民与关卡局致学校的批准函原件、担保书(请根据要求将此书相关项目填写清楚,签名需与申请表格中的一致)及学校签发的正式开课通知书。上述材料齐全后,学生须在周一至周五到新加坡驻华使馆学生准证处办理相关手续。入境签证只能在学校开课前四个星期内签发,办理签证手续需三个工作日。申请人在没有收到移民与关卡局批准函及正式开课通知书前,请勿直接到使馆要求缴纳担保金。

担保金的退款通知将在移民与关卡局授权使馆后,由使馆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在收到使馆通知后,需亲自或委托父母亲(只能委托父母亲)来使馆取回担保金。如由父母亲代领,则需出示学生签名的授权书。

6、手续费:

学生准证的收费为40元新币(交至移民与关卡局)。入境签证的收费为20元新币(人民币100元)。此外不收任何其他手续费。

7、材料呈交地点及对外办公时间:

凡是申请上述课程者均需向新加坡驻华使馆学生准证处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公费还是自费的留学人员必须通过新加坡的学校、学府或担保人,直接向移民局申请学生准证。一旦获准,留学人员将获得移民局签发的入境签证卡。申请签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4

预约面谈前,家长要先缴签证费。去年底开始,为提高签证效率,美国驻华使馆调整了签证程序。新预约签证程序要求申请人在预约签证面谈时向话务中心客服代表提供签证费收据号码。当打电话预约面谈时,申请人会被问及相关识别信息,如:姓名、护照号码、签证费收据号码等。预约中心将按申请人所选择的美国使领馆为其安排面谈的日期及时间。面谈时,签证官会将申请人的预约信息和中信银行签证费收据上的姓名进行核对。只有信息相符的申请人才能进行面谈。

美国驻华大使馆签证处处长表示,签证处一直注重以多种方式提供有关美国签证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随时浏览使馆网站,也可发送传真、电子邮件进行咨询,并可以通过博客、微博渠道与签证官交流。

美国毕业邀请函范文

dear officer,

i am writing to confirm that i wish to invite

name: xx

relationship: xx date of birth: xx

to visit me while i am studying at abbey college cambridge in uk. i would like to invite him to visit me from xx october xxxx to xx october xxxx.

i confirm that my father will be staying with me during his stay. after my father gets his visa, he will book the hotel in uk.

i would be very grateful if you would approve request for uk visa so that he can visit me. i hope the necessary visa arrangements can be made as soon as possible. please find enclosed the following evidence:

1. cas, certificate of abbey college cambridge, payment receipt from abbey college cambridge.

2. a copy of my passport

3. a copy of my polic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5

乌克兰教育体系分为4级水平:

一、职业培训学校

通常情况下,学生通过普通学校直接升入职业技术学校,一般学习三年半即可拿到专业证书。

二、中等技能、大专

也属于高等教育。

三、 大学

高等教育机构编制比较完善,学生与教职人员总体比率低于5:1,教育水平因学校不同而各异,教育部引进资格审定体系来规范教育水平,本科生与研究生学习上的差别并不显著,尤其是涉及与国际水准的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

四、 专业学府、学院

在乌克兰,专业人士可在500多所教育机构,包括一些学术机构,进行专业技能提高的教育,每年约有超过200万人接受研究生教育。

每个被认可的级别水平代表毕业生不同资质:1.中等专家;2.学士(4年);3.专家(5年);4.硕士(6年)。

高等学府的学年度从每年的9月1日开始,分为2个学期,9月至1月底和2月至6月底,每个学期约17-18周,然后有3周考试时间。

记者:选择乌克兰留学的优势在哪里?

夏光:乌高等教育体系机制灵活,符合国际流行趋势,与那些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所认可的发达国家的大学可相提并论。选择乌克兰留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教育水平高、专业水平有保障。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回国还是到欧洲,美洲等发达国家都很受欢迎。

2.费用低廉。即使在乌克兰首都基辅一些优秀的国立大学学费最高2000美元左右,而一般学校的学费在1000美元左右。

3.乌克兰南濒黑海和亚速海,境内环境优美、气候温和,能适合不同的人居住。

4.乌克兰很多学校为留学生提供了很好的学习环境,无论是申请材料都译成英文,很多课程都按照中国学生的要求和特点设置。

记者:乌克兰在哪些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有哪些比较优秀的大学?

夏光:乌克兰有479家各种专业科研机构、58家专业设计机构。在焊接、核物理、航天、计算技术、医药等领域都处于领先地位。基辅巴顿焊接研究所等科研单位在世界上享有盛誉。乌克兰有180多家国有大学和将近100多家私人高等学校。其中比较优秀的大学有:基辅国立大学、基辅工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等。具有悠久历史的大学包括Kyiv-Mohyla专科学校(1632年),Lviv大学(1795),Kharkv大学(1804),Taras Shevchenko(1834),Odessa(1868)大学。

记者:什么年龄段的学生比较适合到乌克兰留学?

夏光:无论什么年龄段的学生,我们都很欢迎。但17―18岁的留学生因年龄太小,对自己的学习计划、学习目标还没有清醒的认识,自理的能力也较差。我个人建议最好比较成熟的学生去乌克兰留学。

记者:学生通过哪些渠道申请乌克兰大学?

夏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两种选择申请渠道:

1.通过上网(education.un)查找适合自己需要的学校,直接与校方联系,若学校接受您的申请,将会给您发一份邀请函。

2. 通过乌克兰中介公司联络,因这些中介公司与学校有密切的联络,能帮助学生选择学校和准备申请材料。

记者:中国学生到乌克兰留学应该如何申请?

夏光:外国公民若想进入乌克兰高等学府,须递交申请,不论是私立还是公立教育机构,均有权依据面试或考试结果免费录取学生,拟进入乌克兰高等学府学习的外国学生须持录取学校的邀请函向驻本国的乌克兰使馆或外交机构申领签证。

如果申请读大学的学生,一般需要先读预科课程,主要学习俄语,也包括基本专业知识,只要通过考试,就可以顺利升入大学。如果在国内是本科毕业生就可以直接申请读硕士或硕士毕业生就可以直接申请读博士学位。对外国留学生,并没有其他特殊的限制。

记者:申请到乌克兰留学签证时,是否有很严格的要求?

夏光:留学签证适用于前往乌克兰学习(中学、大学及攻读学位、专业进修)的外国公民。申请乌克兰留学的关键,是要有乌克兰校方发的邀请函。签证官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济担保,所以不需要担保人的材料,而只需提供与本人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书。持护照在北京申请留学签证所需材料为:

1) 填写好的赴乌克兰签证申请表并附上2寸彩色照片一张。

2) 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

3) 乌克兰境内学校所发的邀请函。

4)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需在中方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及俄文译文。

5) 申请人最终学历证(需在中方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及俄文译文。

6) 申请人在校的分数单(需在中方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及俄文译文。

7) 国际健康证明书(需在中方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及俄文译文。

8) 艾滋病检验证明(需在中方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及俄文译文。

向签证官递交了上述材料后,一般在7―14天就能办好。

记者:请介绍留学生的住宿条件和留学费用?

与西方国家相比,乌克兰的教育费和生活费都不很高。在乌克兰的学费是很低的,每年学费一般是在800―2000美元之间。留学生可以选择与房东住一起,二室一厅的房子只需每月50美元左右。也可单独租房,一般在100美元左右。学费,住费及其他费用在信函协议中都会列明。生活费用也不高,能被许多阶层的人接受,一般的家庭都能够支付这个费用。

记者:目前,在乌克兰留学的中国学生大概有多少?他们主要分布在哪些城市?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6

一、教育合同当事人的厘定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育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育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与缔约,当事人的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仍然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帖。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能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讨论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育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教育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育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参与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当受教育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订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委托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委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与缔约的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他们直接订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本不存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该条规定本身就存在表述上的问题。)不符合该规定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成立。笔者以为,该条文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混为了一谈,因为合同成立只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是否有效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当认为,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订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只是影响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47条(注:《合同法》第47条仅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实际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订立合同,只是合同的效力会受影响。),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有权订立合同,只不过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规定第9条,破坏了自身的逻辑,实不足取。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同样道理,没有权、超越权限或权终止后,行为人以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委派单位的名义订立的教育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合同效力未定。

另一个问题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现实生活中通称为“家长”)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我国台湾台北市家长协会认为家长既是学生的法定人,也是学校教育的合伙人。该协会2001年即已推出并一直在呼吁台湾立法会予以通过的《学生家长参与教育法》(草案)中规定,家长参与教育得行使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申诉权、组织团体权、异议权、参与决定权及监督权等七种权利。(注:pat.org.tw/shop/parrentlaw-0.htm.网页制作:台北市家长协会。)笔者以为,该协会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充分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将家长定位为“学校教育的合伙人”的观点却有失偏颇。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中,家长只能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人,其订立合同甚至其参与诉讼。至于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等七项权利是家长基于监护人身份自然取得的,应当认为它们是监护权在教育领域的派生权利。

还有一个问题是,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可否直接参与教育合同的订立,并进一步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这里首先要明确厂办子弟学校等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体制遗留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经营机制已经遭到严峻的挑战,为摆脱企业办社会的包袱,少数企业已经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将所属教育、医疗、后勤等服务单位从企业中完全剥离了出去,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时,厂办教育机构不再是企业内的职能部门,具有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当然可以成为教育合同的订立者,同时也是合同的当事人。虽然企业完全摆脱“办社会”的包袱是最终趋势,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彻底剥离的难度仍很大。绝大多数企业采取了一种过渡性的改革办法,即将厂办的子弟学校、培训中心等单位,从从事生产的“主业公司”分离,组成为企业内的二级实体。这些实体拥有办学自主权和职责范围内人、财、物的自主权,其主要为本企业服务,同时以自己的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应当认为,这些厂办教育机构已经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他们可以参与合同的订立,并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未完全脱离企业,仍然不具有法人地位,当与受教育者发生纠纷需要赔偿而“校产”又不足以承担时,企业须以企业财产承担剩余部分。

二、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分析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这一点在许多国家的债法中均有体现。当教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教育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次要条款,如教学手段、课程安排等,未达成协议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注:凡当事人一方要求双方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即使依教育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则这样的“次要条款”也成为主要条款。因此,主、次只是相对而言。)因为实践中,当事人常常相距遥远,而且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属于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就合同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深入协商,若要求就所有条款均达成合意合同才告成立的话,必将不利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和教育目的的实现。此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至于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不妨碍合同成立。

“合意”是一个静态结果,它的实现须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教育合同的要约、承诺比一般的劳务合同更加复杂,涉及的问题更多,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教育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尽管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其委派单位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由于教育资源掌握在教育机构手中,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教育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容协商上。其次,由于教育体制的原因,我国公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仍然存在诸多差别。公办教育机构受教育行政部门“调控”过多,而民办教育机构不论在招生,还是教学方面都“自由”得多,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也使公办教育合同和民办教育合同的订立存在很大不同。此外,教育合同种类多种多样,如学历教育合同与非学历教育合同、为自己利益的教育合同与为他人利益教育合同、国内教育合同与涉外教育合同等等,它们的订立过程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无法穷尽分析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下面仅就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浅薄的探讨。

1.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依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简章或广告只是简单介绍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特色等大致情况,对于专业设置、学费数额、学制期限等具体内容并未涉及,则显然属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要约邀请。但是,如果简章、广告的内容具体而确定,则又另当别论。实践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使教育领域内的竞争日益激烈起来(尤其是民办教育领域)。许多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民办高校等,常在简章、广告中将入学资格、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情况明确规定,通过宣扬自己提供的教育服务“质优价廉”达到吸引他人前来缔约的目的。但是,这样的简章或广告是否就是教育机构发出的要约呢?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之规定,除非该简章、广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具有明显的缔约意图,否则就不是要约。然而,如前所述,教育机构与相对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即便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内容十分具体明确,但其总是希望保留合同订立与否的决定权,途径是对受教育者的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例如对入学者的身体进行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教育机构就不与之缔约;特殊专业或方向领域可能还有更严苛的要求,例如军校还要求学生的视力达到相当标准。也就是说,教育机构一般不会在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写上表明受相对人承诺约束的意旨的文句,招生简章或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符合要约条件的招生简章或广告,这类教育服务通常对受教育者的入学条件无特别限制,只要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一方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一些门槛较低的教育机构在网上的内容确定的“招生广告”,通常具有明确的缔约意图,相对人只需填好个人资料,再键击“报名”即可成立合同。(注:网上报名时,网络会自动回复“您已被录取”之类的信息。应当认为这种网上自动确认的文句并非人们通常理解的教育机构的承诺,它只是起着保障数据电讯的正常收发、确认收到信息的作用。)当然,若当事人要求再签订确认书,则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2.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一方发出同意其入学的函件如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留学邀请函等,是要约还是承诺?

入学通知书等函件一般是在受教育者或其人(注:人可以是法定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现实生活中委托人通常是留学中介机构。)以口头直接申请、填报录取志愿书或留学申请书等方式向教育机构表达要求入学的意愿后,教育机构经初步审查(如审查其入学考试的分数、体检合格证明等)所作的正面答复。要考察这三类函件的性质,必须首先求证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当认为,一般情况下,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应属要约邀请。原因在于,受教育者为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其入学申请的内容通常无法具体、确定,而且实践中受教育者也并不在申请中表明一经教育机构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因为他可能同时向多个教育机构发出了申请,当多个教育机构均作出正面回应时,受教育者尚有选择入学的权利。即使受教育者只向一个教育机构发出申请,当收到教育机构的通知书或邀请函时,他可以不去报到,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于此,既然入学申请通常为要约邀请,教育机构所发函件的性质一般为要约。例外情况是,受教育者只向同一个教育机构发出内容具体的入学申请,(注:人们一般以为,受教育者只有明确申请进入某特定专业学习,才算“内容具体确定”,现实生活中同时填报几个专业甚至还同意“服从分配”的入学申请,属于要约邀请。笔者以为,在申请中留有部分内容空白或者以选择方式,交由教育机构确定,并不影响其要约的性质。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且在申请中表明了明确的缔约意图,此时可认为该申请是要约,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是承诺。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机构的回复必须与入学申请内容一致,若其回复函件改变了申请人申请的专业方向等实质性内容,应认为是一项新的要约。

3.教育机构发现其错发了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或留学邀请函,如发给了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本应录入A专业方向却在函件中填成B方向等等,此时函件可否撤回或撤销?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承接上一个问题而来。前面已经阐明,多数情况下这三类函件属于要约,只有当受教育者的入学申请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时,他们才可能是承诺。由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可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当这些函件为要约时,依《合同法》第17、18条的规定,一般应当允许教育机构撤回或撤销之。我国采用的是要约到达生效主义,(注: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要约发信生效主义,因此这些国家的教育机构向中国学生发出的留学邀请函为要约时,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其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只能撤销。)教育机构的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函件同时到达受教育者。要约函件到达生效后,教育机构只能对其为撤销的意思表示,但该撤销通知须在受教育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教育机构发出的通知书或邀请函并不表明承诺期限,只是规定入学时间或报到时间,因此,该函件不符合《合同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形,教育机构可以撤销之。此外,受教育者一般也不会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承诺,而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直接持函件前往报到,所以教育机构撤销函件的通知应在受教育者报到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当然,若要约函件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其他不可撤销情形,则教育机构不得撤销之。

当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为承诺时,根据《合同法》第26、27条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应认为其也可撤回。(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承诺生效采取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合同因此成立,所以不存在承诺的撤销。)但因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教育合同宣告成立,因此承诺的函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这就迫使教育机构在发函时须尽相当的注意和持审慎的态度。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7

“出境事由证明”是指:

(1)出境探亲访友的,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是指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或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的证明(如受理申请的机关掌握归侨、侨眷的身份情况,也可以免交侨办的证明),60岁以上的公民,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人公民,以及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申请人,免交亲友的邀请信的亲友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2)出国旅游(含个人出国旅游和参加旅行团出国旅游)。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

(3)出国留学(含自费出国留学和公派留学)。个人联系的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联系的出国留学,需提交入学通知书或该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领使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其中后者须提交亲友在拟前往国定居的证明。

(5)出国就业(含个人应聘就业、劳务出国、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出国就业)。个人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聘用证明。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6)出国从事商务等其他非法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单位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具体要求是:?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业、事业法人代表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8

进入这里等候签证时,正前方有一个大屏幕,上面会显示与办理者有关的签证方面的信息,更重要的是大屏幕会显示一批批预约的时间,他们按照这个预约的详细情况进入签证大厅申请签证。当申请人看到屏幕上显示到他们申请的时间以后,就站在旁边的过道排队,工作人员带领他们沿那条路线出去到签证等待大厅。当他们排队时,工作人员会提醒他们一些有关的注意事项,比方说不要携带电子物品进入签证大厅。

这里可以免费使用的是洗手间和银行的取款机,更多的是向申请人提供不同的收费项目,包括使用楼上的贵宾休息室、存包处等。签证已获批准的申请人需要到该中心的中国邮局或办理特快专递护照手续,或办理自取手续,也就是说这项费用是必须花的。他们可以在面谈三个工作日后自己来柜台前取,也可以选择在面谈后3―5个工作日之内用特快专递EMS寄给你。

谁也逃不过指纹的手掌心

签证室很像银行的营业厅,一排玻璃窗,只不过空间要比我们的银行狭窄得多,每个玻璃窗后面坐着一位签证官。有人指引进来签证的人首先把签证资料从一个窗口递进去,换一张彩色纸卡,不同的颜色代表不同的窗口,这大概是美国人的色彩思维吧!

第二步就是留指纹了。从2003年起,美国签证政策最大的变化有两项:提取指纹和面谈。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指纹,提取指纹的原因在于,确认站在签证官面前的这个想进入美国的人,就是护照、签证本身所代表的那个人。

签证处里有4位即将赴美拍片的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签证。先按右手食指,后按左手食指。一直为我们讲解的签证官罗峻平先生解释道:“留指纹帮我们打假,申请人每次申请必须留指纹,如果他第一次被拒签,第二次来申请改变他的名字或者买了假护照,留指纹的时候我们就会知道这个人和以前那个人完全一样,我们每个星期都会发现一些这样的人。获得签证的人签完后,美国机场入境时,移民局通过验证指纹来看此人是否就是得到签证的那个人,所以我们有另外一个机会来确认这个人。留指纹后就存在我们电脑系统里,全世界美国大使馆都能查找这些材料,如果一个申请人在中国没有成功,他可以去其他国家试试看,但当他留指纹的时候,我们就知道这个人就是以前在中国的那个申请人。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我们实行这个做法两三年以来,已经发现了2000多使用假护照的人,这也是很多国家对这项科技感兴趣的原因。”据了解,今年内可能会实行十个手指留指纹。

坦诚面对签证官

申请签证的最后一个程序就是面谈,也许是十几秒钟,也许是几分钟后,你就知道你是否被“放行”。只有签证官有权利决定面谈的结果是什么。罗峻平介绍说,如果第一次签证被拒,第二次来签证官会看申请人有什么新的消息,发生了什么改变。永远不要试图对签证官隐瞒什么,特别是拒签记录。因为这种记录和拒绝你的原因将被存入一个数据库,全球任何一个美国领事馆都可以很方便地查出你曾经申请的记录。

根据美国的法律,每一个非移民签证申请者都被首先假定具有移民倾向。而签证官的职责就是通过与你的面谈,确定是否能排除这种怀疑。所以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自己。签证官会尽力发现对你有利的证据,但如果你一开口就是投机性的回答,他们就会终止这个过程并拒绝你。

有些申请者认为不管什么目的去美国都要有邀请函,有的申请者没有邀请函就去伪造一个,大使馆新闻文化处发言人一再强调:“这样反而很糟糕,我们不要求任何申请者都出示邀请函,有很多情况下是没有的,这很正常。”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9

一、教育合同当事人的厘定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育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育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与缔约,当事人的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仍然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帖。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能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讨论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育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教育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育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参与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当受教育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订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委托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委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与缔约的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他们直接订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本不存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该条规定本身就存在表述上的问题。)不符合该规定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成立。笔者以为,该条文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混为了一谈,因为合同成立只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是否有效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当认为,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订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只是影响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47条(注:《合同法》第47条仅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实际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订立合同,只是合同的效力会受影响。),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有权订立合同,只不过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规定第9条,破坏了自身的逻 辑,实不足取。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同样道理,没有权、超越权限或权终止后,行为人以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委派单位的名义订立的教育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合同效力未定。

另一个问题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现实生活中通称为“家长”)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我国台北市家长协会认为家长既是学生的法定人,也是学校教育的合伙人。该协会2001年即已推出并一直在呼吁台湾立法会予以通过的《学生家长参与教育法》(草案)中规定,家长参与教育得行使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申诉权、组织团体权、异议权、参与决定权及监督权等七种权利。(注:.tw/shop/parrentlaw-0.htm.网页制作:台北市家长协会。)笔者以为,该协会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充分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将家长定位为“学校教育的合伙人”的观点却有失偏颇。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中,家长只能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人,其订立合同甚至其参与诉讼。至于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等七项权利是家长基于监护人身份自然取得的,应当认为它们是监护权在教育领域的派生权利。

还有一个问题是,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可否直接参与教育合同的订立,并进一步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这里首先要明确厂办子弟学校等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体制遗留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经营机制已经遭到严峻的挑战,为摆脱企业办社会的包袱,少数企业已经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将所属教育、医疗、后勤等服务单位从企业中完全剥离了出去,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时,厂办教育机构不再是企业内的职能部门,具有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当然可以成为教育合同的订立者,同时也是合同的当事人。虽然企业完全摆脱“办社会”的包袱是最终趋势,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彻底剥离的难度仍很大。绝大多数企业采取了一种过渡性的改革办法,即将厂办的子弟学校、培训中心等单位,从从事生产的“主业公司”分离,组成为企业内的二级实体。这些实体拥有办学自和职责范围内人、财、物的自,其主要为本企业服务,同时以自己的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应当认为,这些厂办教育机构已经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他们可以参与合同的订立,并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未完全脱离企业,仍然不具有法人地位,当与受教育者发生纠纷需要赔偿而“校产”又不足以承担时,企业须以企业财产承担剩余部分。

二、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分析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这一点在许多国家的债法中均有体现。当教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教育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次要条款,如教学手段、课程安排等,未达成协议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注:凡当事人一方要求双方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即使依教育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则这样的“次要条款”也成为主要条款。因此,主、次只是相对而言。)因为实践中,当事人常常相距遥远,而且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属于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就合同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深入协商,若要求就所有条款均达成合意合同才告成立的话,必将不利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和教育目的的实现。此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至于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不妨碍合同成立。

“合意”是一个静态结果,它的实现须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教育合同的要约、承诺比一般的劳务合同更加复杂,涉及的问题更多,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教育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尽管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其委派单位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由于教育资源掌握在教育机构手中,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教育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容协商上。其次,由于教育体制的原因,我国公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仍然存在诸多差别。公办教育机构受教育行政部门“调控”过多,而民办教育机构不论在招生,还是教学方面都“自由”得多,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也使公办教育合同和民办教育合同的订立存在很大不同。此外,教育合同种类多种多样,如学历教育合同与非学历教育合同、为自己利益的教育合同与为他人利益教育合同、国内教育合同与涉外教育合同等等,它们的订立过程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无法穷尽分析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下面仅就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浅薄的探讨。

1.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依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简章或广告只是简单介绍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特色等大致情况,对于专业设置、学费数额、学制期限等具体内容并未涉及,则显然属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要约邀请。但是,如果简章、广告的内容具体而确定,则又另当别论。实践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使教育领域内的竞争日益激烈起来(尤其是民办教育领域)。许多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民办高校等,常在简章、广告中将入学资格、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情况明确规定,通过宣扬自己提供的教育服务“质优价廉”达到吸引他人前来缔约的目的。但是,这样的简章或广告是否就是教育机构发出的要约呢?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之规定,除非该简章、广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具有明显的缔约意图,否则就不是要约。然而,如前所述,教育机构与相对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即便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内容十分具体明确,但其总是希望保留合同订立与否的决定权,途径是对受教育者的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例如对入学者的身体进行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教育机构就不与之缔约;特殊专业或方向领域可能还有更严苛的要求,例如军校还要求学生的视力达到相当标准。也就是说,教育机构一般不会在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写上表明受相对人承诺约束的意旨的文句,招生简章或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符合要约条件的招生简章或广告,这类教育服务通常对受教育者的入学条件无特别限制,只要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一方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一些门槛较低的教育机构在网上的内容确定的“招生广告”,通常具有明确的缔约意图,相对人只需填好个人资料,再键击“报名”即可成立合同。(注:网上报名时,网络会自动回复“您已被录取”之类的信息。应当认为这种网上自动确认的文句并非人们通常理解的教育机构的承诺,它只是起着保障数据电讯的正常收发、确认收到信息的作用。)当然,若当事人要求再签订确认书,则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2.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一方发出同意其入学的函件如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 书、留学邀请函等,是要约还是承诺?

入学通知书等函件一般是在受教育者或其人(注:人可以是法定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现实生活中委托人通常是留学中介机构。)以口头直接申请、填报录取志愿书或留学申请书等方式向教育机构表达要求入学的意愿后,教育机构经初步审查(如审查其入学考试的分数、体检合格证明等)所作的正面答复。要考察这三类函件的性质,必须首先求证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当认为,一般情况下,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应属要约邀请。原因在于,受教育者为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其入学申请的内容通常无法具体、确定,而且实践中受教育者也并不在申请中表明一经教育机构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因为他可能同时向多个教育机构发出了申请,当多个教育机构均作出正面回应时,受教育者尚有选择入学的权利。即使受教育者只向一个教育机构发出申请,当收到教育机构的通知书或邀请函时,他可以不去报到,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于此,既然入学申请通常为要约邀请,教育机构所发函件的性质一般为要约。例外情况是,受教育者只向同一个教育机构发出内容具体的入学申请,(注:人们一般以为,受教育者只有明确申请进入某特定专业学习,才算“内容具体确定”,现实生活中同时填报几个专业甚至还同意“服从分配”的入学申请,属于要约邀请。笔者以为,在申请中留有部分内容空白或者以选择方式,交由教育机构确定,并不影响其要约的性质。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且在申请中表明了明确的缔约意图,此时可认为该申请是要约,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是承诺。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机构的回复必须与入学申请内容一致,若其回复函件改变了申请人申请的专业方向等实质性内容,应认为是一项新的要约。

3.教育机构发现其错发了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或留学邀请函,如发给了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本应录入A专业方向却在函件中填成B方向等等,此时函件可否撤回或撤销?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承接上一个问题而来。前面已经阐明,多数情况下这三类函件属于要约,只有当受教育者的入学申请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时,他们才可能是承诺。由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可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当这些函件为要约时,依《合同法》第17、18条的规定,一般应当允许教育机构撤回或撤销之。我国采用的是要约到达生效主义,(注: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要约发信生效主义,因此这些国家的教育机构向中国学生发出的留学邀请函为要约时,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其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只能撤销。)教育机构的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函件同时到达受教育者。要约函件到达生效后,教育机构只能对其为撤销的意思表示,但该撤销通知须在受教育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教育机构发出的通知书或邀请函并不表明承诺期限,只是规定入学时间或报到时间,因此,该函件不符合《合同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形,教育机构可以撤销之。此外,受教育者一般也不会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承诺,而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直接持函件前往报到,所以教育机构撤销函件的通知应在受教育者报到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当然,若要约函件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其他不可撤销情形,则教育机构不得撤销之。

当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为承诺时,根据《合同法》第26、27条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应认为其也可撤回。(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承诺生效采取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合同因此成立,所以不存在承诺的撤销。)但因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教育合同宣告成立,因此承诺的函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这就迫使教育机构在发函时须尽相当的注意和持审慎的态度。

4.在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受教育者的意思表示处于什么地位?

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委派单位与教育机构是合同的当事人;受教育者处于第三人地位,既不参与合同订立,又不是合同主体。因此有学者认为委托教育合同与普通的委托加工合同本质上是一致的,委派单位和教育机构分别为委托者和加工者,受教育者只是被加工的“产品”。[1]这种“产品”为自身利益作出的某些意思表示,显然不是合同法上所说的要约或承诺。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产品”是特殊的“产品”-人,其具有思维能力,进行“加工”时还需要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配合。委托教育合同既然是为作为“产品”的受教育者而订立,委派单位在向教育机构为意思表示时必须充分体现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利益,涵盖受教育者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的是,受教育者得作出维护自身利益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来,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因此只能向用人单位作出。

5.在入学通知书等要约函件到达受教育者后受教育者承诺前,(注:这里只讨论入学 通知书等为要约函件的情况,意在分析教育机构变更时,要约的效力是否终止的问题。 )教育机构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已发出的要约函件是否自动失效?

随着市场机制对教育领域的渗透,优胜劣汰规则逐渐散发魔力,许多教育机构与其他教育机构合并以求壮大,或者自行分解为几个教育机构,甚至有不少教育机构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而终止。首先,应当认为,当教育机构分立、合并时,要约函件并不失效。依据《民法通则》第三章有关“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的规定类推可知,事业法人分立、合并后,它的权利义务也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尽管要约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该表示也具有法律意义,变更后的教育机构同样应该承受要约函件的约束力,对前来报到的受教育者予以接收。

至于教育机构终止时,其发出的要约函件是否失效的问题,在《合同法》上找不到依据。依该法第20条的规定,教育合同的要约函件只在四种情形下失效:(1)拒绝入 学的通知到达教育机构;(2)教育机构依法撤销了要约;(3)入学报到期限届满,受教育 者未前来报到也未采用其他方式作出承诺;(4)受教育者对教育机构的要约内容作出了 实质性的变更,例如要求转换专业。笔者以为,《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是不周全的, 法人消灭也是其要约失效的原因之一。[2]教育机构终止时,其发出的要约函件也自动 失效。

与这个问题紧密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受教育者死亡时,入学通知书等要约函件的效力问题。受教育者于收到入学通知书后、作出承诺之前死亡的,要约当然失效;受教育者本人以外的人所作的承诺,包括其继承人所作的承诺统属无效。如果受教育者是在承诺后死亡的,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发生的不再是要约失效,而是合同终止的问题。

6.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迟到时,承诺是否有效?

前已述及,当教育机构发出的入学通知书等函件属要约时,受教育者一般以持函报到的行为为承诺。由于这是一种行为承诺的方式,一般只会发生《合同法》第28条规定的“迟发迟到”的情况,比如超过报到期限前来报到。此时除非教育机构及时为其办理报到手续,否则该报到行为属于新的要约。

但是当教育机构发出的函件属承诺函件时,则既可能出现“迟发迟到”也可能出现“未迟发迟到”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受教育者向教育机构发出要约时,通常并不规定承诺的期限。但是依据教育教学惯例,教育机构发出的承诺函件最迟应在开学前发出。若开学后才发出,除受教育者及时通知该承诺函件有效外,该函件为新要约。若教育机构在开学前发出函件,按通 常情形能够到达受教育者,但因其他原因如邮递系统、网络数据系统的障碍导致承诺迟到,除非受教育者及时通知教育机构承诺迟到,该承诺有效,教育合同仍然成立。

三、教育合同订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在教育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结合现实情况,缔约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终止磋商。(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我国《合同法》应借鉴该规定,将第42条第(一)项修改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磋商”,这样将更周全。)例如,甲明知某教育机构招生名额有限,为阻止该教育机构与乙缔约,而假意与教育机构进行谈判,最后导致教育机构丧失了其他缔约机会。这里,如欲让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教育机构须就甲的“恶意”举证。(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例如,受教育者为隐瞒不适宜入学的疾病,提供虚假体检证明;教育机构在媒体上虚假招生广告等等。这类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欺诈,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委托教育合同尤其是委托技术培训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教育机构通常有机会了解到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诀窍、劳动生产方面的经验、市场营销情况等等,对此教育机构应负保密义务,不得外泄或不正当使用。否则,要就委派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任意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前面已经提到,当入学通知书等要约函件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教育机构不得撤销之。其即使为撤销的意思表示,也因违反第19条规定而无效,受教育者一方仍可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促使合同成立。但是若受教育者因不懂法而误以为其撤销有效,导致教育合同未能订立时,其所受损失可向教育机构要求赔偿。第二,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例如,网上订立教育合同时,双方已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但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之前,教育合同虽未成立,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某种信赖关系。此时,如一方违反了网上已达成的合意,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因一方过错,导致成立后的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注:这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发生阶段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程责任仅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前。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后,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时,过错方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约”可“违”时当然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只能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一方为欺诈(注:这里的欺诈不包括前述已经讨论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的情形。)、胁迫、乘人之危等有明显过错的行为,导致教育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方可要求其赔偿损失。第四,未尽到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例如,受教育者在教育机构的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时因天花板坠落而被砸伤,(注:若某人只是到该处闲逛而无缔约的意图,此时若其受伤则只能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前提是缔约人已为缔约准备或磋商,这种接触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联系,无此联系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而侵权责任并不要求有此前提。)则可选择要求教育机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第五,违背强制缔约义务。我国义务教育合同的缔结具有强制的特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民族、性别等为借口,拒绝与受教育者或其法定人缔约教育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承担行政责任。第六,无权。(注:此处仅指狭义无权,不包括表见。)教育合同的当事人有时也委托人其订立合同,但是若某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仍以被人名义订立教育合同,则该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依《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该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若行为人能自己履行合同,则应自己履行,此时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若不能,就要赔偿对方损失。这就是缔约的过失责任。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10

申请英国普通学生签证的申请人需要获得40个计点积分制下面的分数,其中30分是由学校为这个申请人签发的证明他学习课程的签证邀请函。这张信函中要包括他所申请课程的学习信息,以及担保学校的登记号,学生的一些个人信息,课程的费用信息以及课程的级别。在今年的晚些时间,这个系统将会被一个新的网上的系统所取代,这个新的网上系统将会为每个学生发一个录取确认的证明,这些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在2月份启动这个新系统的时候,还是使用签证邀请函。

另外10分是学生需要证明他们有足够的资金,申请人需要证明他们既有资金来负担自己的学费,同时也能够负担自己在英国的生活费用。新政策第一次明确了费用的标准应该是什么样的,具体的数额会根据学生是否在伦敦地区学习而有所不同。对于在伦敦地区学习的学生,首先要有负担第一年学费和有7200英镑的资金作为第一年的生活费用的证明。在伦敦以外的地区,生活费的标准是5400英镑。对于学习课程时间不超过9个月的学生,需要证明每个月的生活费达到分别是800镑(伦敦地区)和600镑(伦敦以外地区),另外还要证明有足够的资金能够负担自己的学费。以前赴英国留学,担保金必须拥有6个月的存期,计点积分制实施后,申请学生的担保金只需有28天存款历史就可以了。如果申请学生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担保金必须存储在学生本人名下;未满18岁的学生的担保金可以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姓名。

需要强调的是,申请材料都必须是真实的、有据可查的原件,才会被认可能够获得所需要的40分,否则,签证申请有可能会因此被拒签。英国政府对于所有欺骗行为、虚假材料实行零忍耐的政策,如果申请人提交了虚假材料,欺骗签证工作人员,或者是隐瞒了重要的信息,申请不仅会被拒签,而且有可能在之后的10年以内都会被拒绝提交签证申请。

新体系要求所有招收国际学生的英国院校必须首先获取政府的批准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证书分为A、B等级,相关部门会考评院校以给出相应等级,目前已有1000多所院校获得了认可。这就意味着英国的边境管理局将和所有的英国担保机构更加紧密地配合,确保签证可以顺利核发,并且保证不会有人滥用签证。这将帮助英国政府打击冒牌学校,也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些以打工为目的的人赴英,对真正想去留学的中国学生非常有利。

低学历者、在职白领赴英“充电”迎来契机

计点积分制的启动不仅对赴英国读本科、硕士的留学生有利,因为他们将完成学业后获得长这两年的毕业生工作签证,从而帮助他们在英国获得更多的工作经验。对有意赴英进行半年到一年短期语言或职业培训的人士来说,同样有利,因为申请学生签证的学历要求、担保金门槛、语言门槛等都放宽了,学历层次不太高的高职、中职、专科等学历的学生也有了申请机会;对于资金周转不灵,仅能提供留英数额为一年费用保证金的家庭和语言基础不太好(相当于雅思3.0分)的学生而言,也是重大的利好。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11

(二)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三)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四)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人员;

(五)其他临时来华人员。

经文化部批准来华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活动,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偿或者无偿表演。但是,自娱自乐的除外。

第四条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营业性演出单位和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前30日报文化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外国人不得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按照文化部批准的时限、演出场所、演出节目组织演出。如有变更,应当另行申报。

第七条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邀请单位应当在演出前15日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或者学习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第八条学校因教学或者研究需要,邀请本校的外国专家和留学生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由所在学校批准;邀请其他学校的外国专家和留学生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征得其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在华外国人不得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自行组织演出活动。

第十条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所得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邀请者给予警告、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演出。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12

第三条本办法中服务对象包括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县、县、县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涉外服务需求的企业。

第四条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在省及其所属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誉、无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外向型企业。

第五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企业的需求,就因公出国(境)、赴海外营销、引进国外科学技术、引进国外资金、引进国外智力、邀请外籍人员来宁工作、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等事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本区域内的企业对外事务的受理工作,并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区(县)为企业服务的相应措施。

第七条相关解释:

APEC商务旅行卡,即“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系经过各APEC经济体国家批准,由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相关商务人员持有,可直接出入各APEC经济体的旅行证件。该卡相当于3年有效多次签证,持卡人凭旅行卡及有效护照便可出入相关经济体。

具备资格申请的必须是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及被外国,特别是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二章服务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服务

协助企业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及时向企业提供办理签证、护照等出国(境)手续的最新相关信息,提高企业办理因公出国(境)相关手续的效率。

(一)所需材料

1、填报《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原件四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贴在相应栏中,保持清晰);

2、函(原件二份,由出国人员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文号的正式文件,说明具体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和地区,出访时间,出访人员的单位职务,在国境外停留天数、费用承担情况),三人以上要附出访人员名单(姓名、出生年月日、单位、职务);

3、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组团通知复印件一份;

4、提供前往国(境)有效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各一份(或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

5、提供团组在境外活动行程、费用明细复印件一份;

6、提供本单位出国人员所需费用明细(正式文件原件一份、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注:如出访费用全部由邀请方、资助方承担,则无需提供);

7、由参团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函(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8、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9、如组团出国(境)培训,须提供省外专局的相关批准手续;

10、如出访活动在年初未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上报计划,须出具出访必要性说明(说明出访团组基本情况、出访的必要性、此次出访对今后工作的重要意义、未列入年初计划的原因);

11、如果办理业务期间不能及时提供邀请函(任务批件和任务确认件)、行程和费用明细的,需出具补充说明。

(二)服务程序

行政服务大厅外事审批专柜接案初审,交市外侨办审核后,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政审,然后送市主管领导签批,最后到省外办办理护照和签证。

第九条组织企业赴海外营销服务

根据企业的行业优势、市场需求,积极向企业提供对外交流合作的信息,为企业开展对外合作牵线搭桥,与国际市场接轨。组织企业到海外进行产品营销活动,与国外相关企业和行业进行交流,充分利用我市与英国、韩国、日本、美国及斯里兰卡等国的多个城市缔结为友好城市和友好关系的条件,积极开展与友城的交往活动,通过产品的宣传、推介、展示等活动,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开拓我市企业产品的海外市场。

(一)所需材料

1、企业提出赴海外营销服务的申请,附企业营销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营销产品推介资料;

2、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理因公出国(境)所需的所有材料,请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准备。

(二)服务程序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提交材料进行审定,按照企业的服务需求,做好前期协调、准备工作,并组织企业外出开展营销活动。出国(境)办理相关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八条。

第十条为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外出培训、学习提供服务

按照企业的需求,为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国外进行培训、学习提供服务。

(一)所需材料

1、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理因公出国(境)所需的所有材料,请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准备。

(二)服务程序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提交材料进行审定,按照企业的服务需求和外专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前期协调工作。出国(境)办理相关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引进国外智力服务

按照企业的需求,通过外事渠道联系国外专家、技术人员及各领域人才来我市,为我市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解决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管理和技术难题,增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使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所需材料

1、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出具外专归口部门关于引进外国专家的相关许可证明;

3、提出引进外国专家的申请,写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服务程序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提交材料进行审定后,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寻找对应专家,专家确定后,通知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到省市外专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邀请手续。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需填写《接收专家确认单》,制定专家工作日程并做好接待准备;专家赴任后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派工作人员协助企业做好专家的接待工作;专家指导结束后,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引进国外科学技术服务

将涉及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等领域的技术项目进行整理,协助企业针对技术课题寻求掌握技术的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流。

(一)所需材料

1、企业提出引进国外科学技术的服务申请,说明需要引进科学技术的必要性及解决的技术课题;

2、企业填写《企业技术服务需求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服务程序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提交材料进行审定后,通过外事渠道寻找国外掌握所需技术的企业,做好前期洽谈和协调工作,各项事宜确定后,通知需求企业,说明相关要求,企业要制定相关引进技术的工作计划和合作内容、合作项目计划等。

第十三条引进国外资金服务

建立企业合作项目库,将需求国外投资的项目进行分类,通过外事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寻找合作伙伴,以优质的项目来吸引国外资金,积极争取国外企业、友好人士来我市投资。

(一)所需材料

1、企业提出引进国外资金的服务申请,附企业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填写《企业服务需求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服务程序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提交材料进行审定后,利用外事活动寻找相关对应的国外资金合作方,并积极协调,促进双方洽谈,直至达成合作。

第十四条为外籍人员来宁办理工作签证提供审核服务

(一)所需材料

1、函(原件二份,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文号的正式文件,说明邀请单位、被邀请人信息、来宁任务、工作时间),三人以上请附人员名单(中英文姓名、性别、护照号码、担任职务);

2、被邀请人员的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复印件二份(包括护照首页和签证页);

3、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二份;

4、《就业许可证》复印件二份;

5、被邀请人个人简历(中英文各二份),如邀请单位为文教类机构,需提供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6、邀请单位出具担保函二份(担保函证明被邀请人的简历准确无误,并担保被邀请人在宁工作期间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能从事与其专业工作无关的活动);

7、被邀请人与邀请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二份。

(二)服务程序

行政服务大厅外事审批专柜接案初审,交市外侨办审核后,送市主管领导签批,最后由省外办审批。

第十五条其他服务

(一)为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法规政策,以及涉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指导企业编制各类涉外项目的可研报告服务。

(三)为企业提供翻译服务。

(四)为企业提供办理APEC商务卡服务。

第三章服务责任

第十六条市外事侨务服务工作人员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市外事侨务服务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当中由于个人原因,、、,致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接受服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提出相关的服务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在上报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享受服务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留学申请邀请函篇13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南宁市百斯嘉会展有限公司

地点: 中国广西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设国际标准展位4000个)

主会场: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室内展位2800个,室外展位600个)

分会场:广西展览馆 (展位600个)

同期举办: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

2009中国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

邀请函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工程机械生产大国,中国的技术和产品物美价廉、性价比优越,正逐步成为东盟国家采购商的首选。随着中国及东盟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机械行业的进口税将逐步降为零,这意味着东盟国家进口中国机械的成本将更低。同时,东盟各国经济加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加大,也为中国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进入东盟市场提供了

极好机遇。历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机械产品的成交额始终高居榜首,占了商品贸易成交总额的20%以上。

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政府出台了“四万亿扩大内需”、“增加固定投资”等新政策,使市场对各种工程机械的需求潜力大增。同时中央政府对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制定更大的优惠政策。为此,广西政府作出决策,以超常规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全年力争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其中,北部湾经济区的南北钦防四市的投资逾2000亿元,确保钦州保税港区一期工程今年底封关运作、启动建设凭祥综合保税区一期工程建设中加快保税物流体系建设。交通投资将达到815亿元,保障一批铁路、高速公路、沿海港口、机场等项目建设,更好地融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博览会正在成为我国企业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分享自由贸易区成果的一个直接而有成效的平台。中国—东盟博览会以崭新而稳健的姿态走向世界,释放出“10+1>11”的无穷力量。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二00九年三月 博览会背景

选择博览会的理由

中国与东盟之间关税减让,互相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创造透明的投资体制,使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货物、服务和资本的流动更加自由、便利。中国—东盟博览会紧扣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为参展企业搭建了一个中国与东盟合作共赢的大舞台。

博览会回顾

历届参展的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知名企业有:山东临工、山推集团、、湖南三一重工、山河智能、徐工集团、厦工、神钢集团、大连叉车、黎明重工、柳工、玉柴集团、潍柴动力、一汽解放锡柴、广西建机、中国重汽、中国一汽、东风柳汽、桂林大宇客车、上汽、长城汽车、资阳南俊、浙江吉奥等。

博览会亮点

增加展位、延长展期、举办金融论坛

为了做好“扩内需,保增长”工作,满足参展参会客商的需求,本届博览会紧扣国际、国内形势,创新形式和内容,将总展位数从上届的3300个扩大到4000个,4天会期延长到5天,而国家批准广西作为与东盟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试点更成为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增设金融服务展、举办金融论坛的好契机。

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展

室外展区通过整合、创新,今年特设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专题展。为让企业获得更专业的市场服务,提升我国制造业的自主创新和国际竞争力,将加大专业买家的邀请力度,强化经贸配对,举办行业论坛。

特色活动

主题国活动:第六届中国-博览会的主题国老挝,会期将举办主题国开幕及推介活动。

高规格国际会议论坛,业界领袖精辟分析市场。

网上展览:永不落幕的网上博览会,为参展商免费提供中国—东盟博览会官方网站展台;商贸促进:举办采购说明会、项目对接会、贸易配对会、参展商讲坛、采购说明会、专场 推介会。

文化活动享誉中外,内容精彩纷呈,举办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

海量发帖、广邀买家

11国政府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国驻东盟各国大使馆经商处邀请买家

200万自有数据库 40万世界买家数据库发邀

38家商协会联手组织行业采购团

力邀世界500强企业、中外知名企业到会采购 展示范围

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展:

① 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建筑工程机械、地质机械、施工设备等

② 运输车辆:皮卡、客货运输车辆、农用运输车等

展位与费用

(一)展位配置与价格:

① 9㎡标准展位:RMB10,000元/个

② 净地(36㎡起租)

室内净地: RMB1,000元 / ㎡

室外净地: RMB500元 / ㎡

(参展商自行承担特装展位所需的电费、展具费、清洁费、安装费等费用)

(二)优惠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展位价格8折优惠

2009年6月30日前报名

2次以上(含2次)参展

获部级权威机构认证的驰名商标、名牌企业/产品称号

(备注:以上优惠不叠加使用)

报名流程

联系中国—东盟博览会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展组展单位,获取《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报名表》,填妥签字盖章后,传真或寄送至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展组展单位。

展位确认与缴费

① 展位确认:中国—东盟博览会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展组展单位收到《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报名表》后,将对参展企业的申请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根据确认的内容安排展位。

② 展位费缴付:报名参展企业在收到展位确认函后,须在确认函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费用缴付到组展单位指定帐户;逾期未缴付展位费的,原已确认安排的展位不予保留。

联系方式

① 组展单位: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号楼11层

② 联系单位:南宁市百斯嘉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园湖南路32号五矿大厦12楼

邮 编:530022

E-mail: .cn

联系人:黎佳园 电 话:15977751953

③ 指定付款帐户:

开户名称:南宁市百斯嘉会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南宁市园湖南路分理处

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

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展 参展申请表

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通讯地址

中文

英文

公司类型

生产商 经销商 批发商 零售商 进出口商 其他

工商注册号

注册资金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邮 编

传真

E-mail

企业主导产品介绍(中英文)

中文

英文

以上内容将用于刊登会刊、展品归类及统计材料使用,请正楷填写(如不够写,请另附页同时寄来)。

申请展览面积:

1、馆外净地: 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

2、馆内标准展位3×3(平方米): 个,每个10000元

3、馆内净地: 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元

备 注:1、净地参展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

2、本单位展位将:自行(委托)设计、制作安装

3、此表不作为参展确认凭证,组展单位收到《参展申请表》后,将对参展企业的申请内容书面确认、发出确认函及付款通知,并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及确认的内容安排展位,逾期未缴付展位费的,原已确认安排的展位不予保留。

组展联系单位:南宁市百斯嘉会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黎佳园 手 机: 1597775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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