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申请书实用13篇

查询申请书
查询申请书篇1

    二、商标申请后查询的办理

    (一)来人查询

    1、查询人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

    2、自商标局受理商标查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查询人可到商标注册大厅自行领取查询结果;三日内尚未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企业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来函请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标查询”字样。

    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三、注意事项

    (一)异议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不予查询。

    (二)查询人办理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若《受理通知书》丢失,则须提交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由商标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查询申请。商标机构应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标有申请日期、申请号并盖有商标局受理章戳的报送清单复印件及商标图样。

    (四)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后,若按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情况,请一并注明,以方便查询。

查询申请书篇2

去检察院记材料有一般要提交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查询申请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复印件,如果需查询个人,还需要带被查询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如果是个人申请,去户籍所在地检察院申请,只提交申请书和个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来源:文章屋网 )

查询申请书篇3

《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第22条规定,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按此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级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凭证,行政执法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如《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第20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监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据此可知,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登记人员,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登记人员询问申请人产生的询问笔录才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10条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笔录作为书证的,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可知,因房屋登记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登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询问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一是证明登记程序完整、充分;二是证明被诉的登记事项是登记人员审阅登记材料后,就其中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询问了申请人,即对申请登记的内容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但询问笔录上签名的询问人员若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则该询问笔录将不被人民法院采信,人民法院将视登记机构没有履行询问申请人的职责,从而认定登记程序不完整、不充分,即认定登记程序违法,可能由此作出对登记机构不利的判决。

因此,从国家政策、地方规章的层面和司法实务的角度考量,房屋登记中无行政执法资格的登记人员询问申请人产生的询问笔录没有法律效力。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由于体制原因,房屋登记机构缺乏履行询问申请人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

按我国现时的行政体制,房屋登记机构设立的主要形式有:一是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序列机关;二是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行政机构;三是市、县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设立的纯事业单位性质的登记机构等。鉴于此,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性质的登记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按规定配备有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人员,虽然这些执法人员可以在房屋登记中履行询问申请人职责,但房屋登记案件日益增多,且登记种类多,关联的法律关系复杂,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也很难满足登记的需要。纯事业单位性质的登记机构则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接受相应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其行为属于委托执法行为,此类登记机构配备有数量极其有限的行政执法人员,一般情况下,还只是单位领导持有行政执法证,在房屋登记中,几乎无法履行询问申请人的职责。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第1条规定,实行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一项制度。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成为房屋登记官,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据此可知,规章和政策规定从事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必须取得房屋登记官资格,但房屋登记官是否具备询问申请人的资格呢,须以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是否是行政执法证为前提。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登记官是通过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专业人员,是一种专业技术资格证。因此,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房屋登记官也无权询问申请人。

三、问题的解决:询问申请人的结果可以以申请人声明的方式体现

询问申请人是《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课以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但在现时制度和体制环境下,履行方式该怎样体现,才与政策规定和司法实务的要求不产生冲突呢?

《物权法》只规定了登记机构须询问申请人,但对询问结果的体现方式没有作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只规定了询问结果须归档保留,对询问结果的具体体现方式没有作出规定。询问的目的主要在于核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确定其是否真实。换言之,房屋登记本质上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为登记依据,询问申请人只是一种辅助审查手段,使登记机构在查验登记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申请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询问申请人的询问结果宜用询问笔录的形式体现。该规程之本规程用词说明中说明“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据此可知,在房屋登记实务中,如果询问申请人的登记人员没有行政执法资格,询问结果可以不用询问笔录体现。申言之,询问笔录不是询问结果的唯一体现形式。

笔者认为,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登记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固然是合法有效的询问结果的体现形式,但无行政执法资格的登记人员询问申请人后,则不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可以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型制作相应的声明,声明须明确载明申请登记的内容已经接受登记人员的询问,如转让转移登记,声明内容“我们郑重声明:就申请书上申请转让转移登记的内容已经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申请登记内容是我们真实意思的表示,转让房屋权属清晰,共有关系明确,我们知晓不如实申请登记的不利后果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即在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声明作为书证,其内容能证明登记机构履行了询问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既省事,又在现时制度、体制环境下有效规避了政策、规章和司法实务对询问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的限制。

四、延伸思考:申请人的书面声明作为登记机构履行询问职责证据的合法性考量

作为一种义务,如果不询问而发生了错误,登记机构就没有尽到责任。换言之,发生登记错误情形时,如果材料中没有询问申请人的证明,则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在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登记机构将承担不利后果,申言之,在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询问申请人的证明主要作为证明登记机构是否履行询问申请人职责的证据。

有观点认为,询问申请人是法律和规章课以登记机构的义务,登记机构履行询问义务属于行政行为,询问结果必须以行政公文,即询问笔录的形式体现,声明是申请人作出的民事行为,作为登记机构履行询问职责的体现形式不合法。

那么,申请人的书面声明作为登记机构履行询问职责的证据,是否合法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笔者据此对申请人的书面声明作合法性考量。

1.申请人的书面声明属于法定证据中的书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按《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书证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笔者据此认为,申请人的书面声明,是通过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以证明申请人已经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申请登记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登记内容合法等事实,申请人的书面声明满足书证的要求,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

2.申请人的书面声明作为登记机构履行询问职责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①登记机构是合法的证据收集主体。按《物权法》第12条第1款和《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询问申请人是房屋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询问结果由房屋登记机构归档保留,故登记机构有权收取作为询问结果体现形式的申请人声明;②登记机构收取申请人声明的方式合法。一是按《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询问申请人是在房屋登记程序中的受理环节,即登记机构是在登记过程中取得申请人的书面声明,即作为书证的声明,是登记机构在完成登记行为前获取,并作为完成登记的证据;二是申请人的书面声明是申请人在公开场合,自愿、如实回答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中的问题询问后形成的结果,是登记机构在公开场合,以正当方式收集的证据;③申请人的书面声明作为登记机构履行登记职责的内容和形式合法。询问申请人,是登记机构在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结合申请登记的内容,就有利于进一步了解真实情况的内容予以询问。至于询问结果的体现方式,《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询问申请人的询问结果宜用询问笔录。但根据该规程《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之本规程用词说明中显示,登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对询问结果采用其他形式体现,且其载明内容与证明对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申请人的书面声明作为登记机构履行登记职责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3.申请人的书面声明作为登记机构履行询问职责的证据,不存在影响其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形。如前所述,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方式以及证据记载的内容和证据形式合法,杜绝了登记机构以侵害申请人利益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收集证据,确保了证据的效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书面声明作为登记机构履行询问职责的证据是合法的,有证明力的。

参考文献:

查询申请书篇4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81-02

房屋作为现代社会中个人和家庭的重要财产,其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是当事人必须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才生效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屋登记出现了新的登记类型,如何更好地保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切实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房屋机构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行政诉讼的危险。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有观点认为明确必须实质审查,对合同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真假等进行实质审查。还有观点认为,实质性审查增加成本,有些问题登记机构是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容易出现导致赔偿,主张形式审查。严格上讲,《物权法》没有回答不动产登记是实质审查或是形式审查。《物权法》在第12条对登记机构的职责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一、关于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1.《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及其职责。第十二条第一款为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的必要材料。对于“查验”二字的理解,笔者认为查验是指查看验收的意思,而不是指查验无误,也就是说不要求登记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伪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这对于登记机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也不是完全的形式审查,有一些材料是需要的,如对房屋权属证书的真伪应该审查,因为房屋权属证书是由登记机构发出,审查其真伪对于登记机构是一种责任。但对于假造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登记机构是无法辨别其真假的,比如夫妻双方的共有房产,由于夫妻闹纠纷,房屋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有的财产在处分时,需要共有人同意处分的书而意见。此时女方找来了一个持假身份证的假丈夫,将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并持假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向登记机构提出卖房申请。此时,登记机构在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登记机构要对原来女方原登记档案中留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如果女方的原登记档案留存有其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比对,只要尽到勤勉谨慎的审查,是可以核对出申请人与档案留存的复印件的人是否是同一人,但是对于那个假丈夫的身份证,由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验身份证真假的专业知识,不可能辨认出身份证的真假,也无法辨认结婚证件的真假。据此,登记机构为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在此种情形下,登记机构是没有过错的,再比如如果是某人捡到了某人遗失的房证,并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持房屋权属证书,又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由于相信了房证,和当事人到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此种情形下,如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原来的登记档案资料,或者虽然进行了比对,但没有将档案中真实权利人留存的证件和申请人进行比对而办理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是否有过错的,还需要区别对待。因此,登记机构在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时,也不能做到完全比对,如二代身份证与一代身份证头像因年代长而发生了变化,当事人签字也会因时间不同而有很大差别,登记机构不可能具备做笔迹鉴定的能力。

因此,《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但在具体要求实践中,一旦因此发生行政诉讼,各地法院对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究竟到审查到什么范围,也有不同的审判标准,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2.第十二条第二款是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对于“询问”二字的理解,是指询问就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询问。只要是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问题,登记机关都有权向登记申请人询问,比如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产权纠纷等。因此询问是法律赋予登记机构的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登记机关询问时,申请人就应该如实回答;如果不询问而发生了错误的登记,就是没有尽到职责。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熟练程度不一,对同一事项的询问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对于询问的事项,登记机构应当做询问记录,并且询问完之后,要经申请人签章确认。如果不进行询问记录,一旦因为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没有如实回答登记机构的询问,并发生了错误登记,引发了纠纷,申请人极可能说当时是如实回答,造成的登记错误完全是登记机构的责任,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第十二条第三款为如实、及时登记。登记机构将登记申请的事项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入房屋登记簿,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登记机构应增加内部审查环节,确保登记正确,避免发生登记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申请的不一致。如果登记机构将登记申请事项登记错误,从而引发了纷纷,登记机构是有过错的。

第十二条第四款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该款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细化。

二、关于登记机构的责任

《物权法》第21条专门规定了登记机关的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款可以看出,由于登记申请人自己弄虚作假而登记机关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而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不承担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该款规定了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职等而登记错误,登记机构要承担责任。可见,如果登记机构要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则登记机关不仅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且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伪,对相关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也要进行审查。一旦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就都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登记机关是不可能进行实质审查,那样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将大大降低,职责和责任都会加重,在目前情形下,登记机构是不能承担如此重的责任,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否则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登记,对于真实权利人来说,就可以登记机构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如果登记机构完全承担形式审查的责任,登记机构仅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确定这些申请登记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就为当事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如此,将会产生很多的错误,从而大大减弱了登记的公信力,对于交易安全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很难切实得到保障。

三、房屋登记机构应尽到合理审慎职责

从《物权法》中规定的登记机构的职责和责任中可以看出,登记机构承担的责任既不是完全的实质审查,也不是完全的形成审查。在实践中发生的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案件,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判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各地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要求和所审查相关材料也不尽相同。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应尽到合理审慎职责。

1.对于申请材料的查验。查验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证明、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查验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信息是否冲突。申请人、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上相应姓名、签名应与身份证明上的姓名相符。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上相应名称、印章与单位名称相符。申请材料内容应与申请登记的事项相互对应;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相互对应。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应为依法有管理职权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应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查验申请人或人在申请书、询问记录等申请材料上是否签名(章)。收取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

2.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是否与身份证明记载的主体信息相符;对共有情况询问。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共有性质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属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情。需要进一步询问的其他有关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3.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和实地查看。需公告的,公告期届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需实地查看的房屋,实地查看结果应与申请材料记载房屋信息一致。

4.合法性审查。一是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在规划验收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在预销售许可证范围内,申请其它登记的房屋在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二是申请登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三是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四是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

参考文献:

查询申请书篇5

一、具体流程:

(一) 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9〕82号

(二)纳税人所需携带的表单及资料:

1.填写好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下文简称为申请表)。注:申请表为A3竖式;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留存复印件。注:查询人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既法人或财务)亲笔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查询人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与身份证复印件均为A4纸,委托授权书需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受理范围: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查询。

查询申请书篇6

以上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08/214:40)。

二、登记机构的传统做法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属于单方申请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继承证明等取得所有权的证明文书。此处所涉的证明文书可以是继承权公证书,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所规定的。

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审查,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合法性,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减轻了登记机构的负担,提高了登记效率。这样的模式,对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而言是双赢的。

三、最高院公布案例对登记工作的影响

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基于权力重新分配而形成的造法制度,而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一种创新,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制度。但也不能简单地将最高院公布案例的目的理解为“仅供参考”,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审判人员必然“自愿遵循”。因此,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是有着事实上的拘束力的。

一直以来,房屋登记应当实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是争议的焦点。从《物权法》对登记机构职责的设置,以及对于异议登记受理而不处理的规定来看,更像是形式审查。但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现场查看、承担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来看,似乎又要求登记机构承担实质审查责任。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一种混合型审查形式。

此案例的公布,意味着登记机构将更多地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最高院认为,房屋登记部门不能以内部规定或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非法定责任义务,那么无论《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还是《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关于“继承、受遗赠文书应当公证”的要求便有违法的嫌疑。而且登记机构不能将属于自身的审查责任转嫁于第三方(如公证机构)。当然,这种转嫁并不能免除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而带来的法律责任,否则一旦涉及行政诉讼或复议,即便当事人不申请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登记机构的应对方案

由此可见,登记机构通常所采用的一些规避风险的方法,似乎没有法律支撑,但日常工作还得开展。这种尴尬局面,也算是房屋登记工作的新常态了。在此新常态下,登记机构应当挑起审核的重担,开辟因继承取得房屋登记的特殊审查程序,以尽到审慎审查的职责。

1.审核人员的资格

审核人员应该具备基础法律知识、房地产知识等,并应当取得相关上岗证书。对于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的工作人员。而在此类登记中,由于登记的特殊性,审查的责任更偏重于前台受理人员。当然,也可以组建由前台受理人员和后台审核人员共同组成的审查组共同审核。

2.审查对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申请登记的事项举证。如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的,可直接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审核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其主体资格、取得房屋权利证明的“三性”以及与登记簿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3.审查内容

(1)申请人身份审查

除了审查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本环节应特别注重对申请人继承资格和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审查。一般情况下,这些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登记机构无须再行核实。但登记机构应当对这些证明的格式内容作审查,如有疑问,应向出具证明的机关求证。登记机构向申请人询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登记事项的关联性,并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2)取得继承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审查

这类证明没有固定的格式,可能被继承人有遗嘱,也可能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取得。遗嘱既有被继承人自书,也有他人代书,还有录音遗嘱等口头形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的书面遗嘱,申请人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有无其他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当时行为能力等)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证实,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应就该证明的内容及遗嘱人签名等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并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此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对遗嘱人签名与原始登记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明显不同的,应要求申请人说明并补充证据材料。

申请人按照法定继承取得房屋,提交继承析产协议申请登记的,应对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以及有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作出陈述。

(3)利害关系人质证

这个环节源自于法院审理程序,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房屋登记程序中没有质证这一要求,但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公告”这一特别程序。质证,可以理解为对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告知并征求其意见。故未经质证的证明,不能作为登记的依据。为便于质证,申请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同顺序继承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及通讯方式。属于第二顺序继承或受遗赠的,应提交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及通讯方式。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死亡的,应提交代为继承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及通讯方式。

登记机构应结合具体情形向以上利害关系人询问被继承人的身份、有无遗嘱、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继承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相关继承人信息等事项,以及是否对申请人申请登记持有异议,并记录在案。

申请人申请事项与利害关系人表述一致的,受理登记。申请人申请事项与利害关系人表述不一致或利害关系人拒绝配合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公告

查询申请书篇7

哈尔滨市教育局官网(hrbedu.gov.cn)

2、微信公众号查询

关注哈尔滨市教育局官方微信号:hrbjyxxzx,点击“成绩查询”。

3、预约查询

微信下载小程序“哈尔滨市中考成绩预约查询”,进行预约查询。

附:哈尔滨市教育局官方微信号二维码、哈尔滨市中考预约查分小程序二维码

4、学校查询

7月9日,考生可按毕业学校通知的具体时间,到校领取中考成绩单。

成绩复核时间表:

1.第一次成绩复核(考生申报时间7月10日上午)

查询申请书篇8

(1)考生登陆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院首页(yjsc.bucea.edu.cn/),点击右侧“(新版)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入页面后点击“考研成绩查询管理”图标按钮;

或直接输入网址(xkyyjs.bucea.edu.cn/cjcx_login.jsp)进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查询系统页面。

(2)在查询页面相应对话框中输入考生编号、本人居民身份证号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查询初试成绩。

2.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考生还可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成绩查询,查询网址为yz.chsi.com.cn/apply/cjcx/。

二、初试成绩查询时间

2019年2月16日起,考生可通过以上任意2种途径登录查询;遇高峰期访问不畅时请错峰查询。

三、接待考生成绩查询工作

1.考生如果对成绩有异议,可向本校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接受考生提交成绩查询申请材料的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至27日。

接收查询材料具体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3:00-16:30。

2.成绩查询需提交材料及说明

(1)考生下载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研究生院首页-招生-下载专栏),在规定时间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西城校区教学1号楼110房间)提交复核申请。

考生本人现场提交“成绩复查申请表”时,须同时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如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提交复查申请。被委托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持考生(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考生准考证、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在规定时间提交复查申请表。

异地考生可按照上述要求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复查申请或者将本人成绩复查申请表、准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邮政快递(学校收发室只接收EMS)至研招办(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北京建筑大学研招办;电话010-68322241)。

(2)成绩查询是成绩异常情况查询,不是卷面得分情况咨询,因此查询科目原则上不超过2门。

3.关于统考科目成绩复核

因统考科目考生答卷不再返还招生单位,考生可复核统考科目内容仅限北京教育考试院下发本校的统考科目大题得分数据库内容。

4.关于自命题科目成绩复核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人(不少于2人)对是否存在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等情况进行复核;考生本人不能查阅答卷原件。

5.复核完成,研招办以电话通知形式告知考生复核结果。

6.经复核,如确有考生成绩需要订正,电话通知时会如实告知;后续订正程序将按照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要求进行。

查询申请书篇9

报考云南省招生单位的考生可通过“云南省招考频道”(ynzs.cn)、“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云南招考”手机客户端查询初试成绩。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申请成绩复核。

一、成绩查询具体方法

(一)通过“云南省招考频道”查询方法

考生进入“云南省招考频道”找到“研究生查询”栏目点击“2019年研究生初试成绩查询”输入“考生编号”、“证件号码”及“验证码”等相关信息点击“查询”即可查询成绩。

(二)通过“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查询方法

考生关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www-ynzk-cn)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查询”按钮进入查询界面后找到“研究生查询”栏目点击“2019年研究生初试成绩查询”输入“考生编号”、“证件号码”及“验证码”等相关信息点击“查询”即可查询成绩。

(三)通过“云南招考”手机客户端查询方法

考生下载“云南招考”手机官方APP点击下方正中位置“查询”按钮进入查询界面后找到“研究生查询”栏目点击“2019年研究生初试成绩查询”输入“考生编号”、“证件号码”及“验证码”等相关信息点击“查询”即可查询成绩。

二、成绩复核注意事项

(一)成绩复核申请时间

考生可于2019年2月18日—2月20日向报考单位提出书面成绩复核申请。

(二)成绩复核申请办法

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向报考单位提出书面成绩复核申请。具体申请方式详询报考单位。

(三)全国统考科目的成绩复核申请由招生单位统一汇总后提交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进行成绩复核;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成绩复核由招生单位组织进行成绩复核。

三、其他事项

(一)准考证遗失或遗忘“考生编号”的考生可在(省平台地址:222.221.7.36:8088/ynyjs)页面查询“考生编号”,或于2月18日—2月20日向报考单位查询“考生编号”后登陆云南省招考频道进行成绩查询。

(二)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由教育部统一划定,预计将于3月中下旬公布,请及时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

(三)在云南省参加考试,报考其他省、市招生单位的考生根据所报考院校所在省、市招考机构公布的成绩查询时间和方式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云南省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成绩公布期间联系方式

2.云南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试行)

【云南省招考频道-查分入口】

查询申请书篇10

成绩查询及“课程合格证书”领取

考生可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sceea.cn)或考试地的市(州)、县(市、区)招考办、学校自考办查询本人考籍情况。2018年5月14日后可查询本次考试成绩。

申请查分的考生请于5月16日-17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社会考生到本次考试地县(市、区)招考办、应用型专业考生到注册高校自考办提交申请(附件5)。5月25日后,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网址:sceea.cn)可以查询查分结果。

查询申请书篇11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

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第九条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十条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

(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根据第八、九、十、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该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临时资格。

第三章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

第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水电;(六)核电、核工业;(七)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七)钢铁;(十八)有色冶金;(十九)农业;(二十)林业;(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8个;

(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四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五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内容,并将文本文件同时报送初审机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

(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2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初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评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六章资格认定时限

第二十三条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初审机构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七章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3年、乙级资格证书2年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经复审核定降级的单位,先收缴原资格等级证书,后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案,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办理相应撤销和注销手续。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每年一次执业检查。

第三十条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五)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六)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格认定的决定:

(一)评审工作人员、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的;

(三)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四)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不予受理的;

查询申请书篇12

成绩查询及“课程合格证书”领取

考生可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sceea.cn)或考试地的市(州)、县(市、区)招考办、学校自考办查询本人考籍情况。2018年5月14日后可查询本次考试成绩。

申请查分的考生请于5月16日-17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社会考生到本次考试地县(市、区)招考办、应用型专业考生到注册高校自考办提交申请(附件5)。5月25日后,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网址:sceea.cn)可以查询查分结果。

查询申请书篇13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行政裁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涉水行政裁决行为,促进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决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政裁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具体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的行为。

第三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行政裁决:

(一)水事纠纷;

 1、因取水排水发生的水事纠纷,

 2、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

 3、因防汛抗洪发生的水事纠纷。

(二)因水土流失发生的纠纷;

(三)因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与申请人产生特定涉水纠纷的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与特定涉水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为第三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的,必须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供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发现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行政裁决申请。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行政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争议事实、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可采用现场勘验、委托鉴定、评估等方式。并可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组织听证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和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通知当事人。

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执行听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

调解和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行政裁决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行政裁决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行政裁决案件中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评估、确认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决的情形。

行政裁决中止事由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行政裁决机关中止、恢复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五条  行政裁决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案件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案件满60日后,行政裁决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决终止。

第十六条  行政裁决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申请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应主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行政裁决终止的通知告知当事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

第十七条  行政裁决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重新评估及其他证明行为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裁决办理期限内。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对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决定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

(三)认定的事实;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五)裁决内容和理由;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裁决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应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供申请人下载使用。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员。加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储备,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裁决事项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提高行政裁决在群众中的认知度。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应当将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工作情况纳入全省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关于期限的规定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2                   

四川省水利厅行政裁决流程图、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决流程图 

 

 

 

 

 

 

 

 

 

 

 

四川省水行政裁决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决法律文书参考文本》包括行政裁决申请书、行政裁决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裁决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裁决通知书、行政裁决答复书送达通知书、行政裁决中止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行政裁决终止决定书、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行政裁决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裁决调解书、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等18份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行政裁决申请书

 

 

姓名或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号

 

电    话

 

人姓名

 

机构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被申

请人

姓名或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号

 

电    话

 

人姓名

 

机构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行政裁决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请求人签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裁补〔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查,请对照下述内容对相关材料进行补正(或补充):

1.                               ;

2.                               ;

……

请你(你们,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补正上述材料。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裁决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告知书

**裁告〔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请你(你们,你单位)到(告知明确的行政裁决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特此告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

**裁决〔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

**裁受〔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初步审查,该行政裁决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你(你们,你单位)可以委托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人参加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责令受理通知书

**裁责受〔20**〕**号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你机关未予受理。本机关认为:该行政裁决申请符合《(裁决事项所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和《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九条,责令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该行政裁决申请。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

**裁答〔20**〕**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你们,你单位)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你(你们,你单位)。请你(你们,你单位)自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你方提供材料应附带材料清单,分类编号并对名称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1份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第三人参加行政裁决通知书

**裁参〔20**〕**号

 

(第三人):

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行政裁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现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你(你们,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裁决。现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你们,你单位),请你(你们,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对该裁决申请书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你(你们,你单位)可以委托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人参加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

 

附件: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1份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答复书送达通知书

**裁复〔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就你(你们,你单位)的行政裁决申请已提出书面答复。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被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答复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给你(你们,你单位)。在行政裁决决定作出前,你(你们,你单位)可以就该行政裁决答复书提出相关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决答复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1份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中止通知书

**裁中〔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决期间,因(《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的事实认定),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决定中止行政裁决。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恢复审理通知书

**裁恢〔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因(《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的事实认定),本机关于20**年**月**日中止本案审理。现行政裁决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从即日起恢复该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终止决定书

**裁终〔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与20**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裁决期间,因(《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的事实认定)。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

**裁听〔20**〕**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时间)在(地点)举行该案的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主持人,请你(你们,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书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在20**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请参加人员:1、携带本人身份证明;2、提交相关证据材料;3、通知有关人员出席作证;4、如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5、如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决定延期通知书

**裁延〔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裁决决定延期至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调解书

**裁调〔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与20**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行政裁决争议事实、理由,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归纳整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行政裁决争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行政裁决答复书归纳整理)。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

根据《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决定书

**裁决〔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与20**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行政裁决争议事实、理由,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归纳整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行政裁决争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行政裁决答复书归纳整理)。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决定如下:

…………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以本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送达回证

                        

 

案    由

 

文书名称

 

送达机关

 

送 达 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被送达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填写说明

1.代替被送达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与送达人的关系。

2.邮寄送达的,被送达人或人收到有关文书后,请于3日内填写此送达回证并寄回本机关。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地点:                                    

调查(询问)人: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单位:                        ,

职务               ,联系电话                            ,

住所:                                                    

记录人:                                              

调查(询问)人: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  (答复内容)                      

调查(询问)人: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  (答复内容)                      

调查(询问)人: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  (答复内容)                      

调查(询问)人: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  (答复内容)                      

调查(询问)人: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  (答复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签章: (被调查(询问)人手写以下内容并签章:我已阅读上述调查(询问)笔录,与我所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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