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征文实用13篇

七五普法征文
七五普法征文篇1

(二)制定“七五”普法方案。为使“七五”普法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我们公司制定了《“七五”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基本要求,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方面的内容。

(三)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将普法教育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将普法工作紧密结合到公司的经营发展中。

二、 制度健全,法制教育经常化

为使我们公司“七五”普法工作从组织上、内容上、时间上得到保证,达到目标要求,我们公司坚持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的原则,对公司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同时动员干部职工自主学习,做到学用结合,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依法治理的实际中,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把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结合起来,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形成了以企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重点,以公司依法经营为目标的工作格局。

(一)落实普法教材教材,为搞好法制教育提供保障。“七五”普法实施以来,我们认真征订教材,为职工自学提供方便。积极征订《旅游法》等行业法规书籍,在年度工作中,我们还结合新的旅游法规的颁布实施,印制宣传材料,利用宣传期刊、微博、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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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普法年度目标任务。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分解全区年度法治宣传教育目标任务,明确共性目标、个性目标、考核方法,确保年度各项工作整体推进,有序运行。

4.做好“七五”普法全面实施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省考核办法制定我区考核意见,完善普法责任分工、工作推进、督促指导、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着力抓好队伍建设和骨干培训等“七五”普法全面实施的其它基础工作。创建普法网,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媒和淮上普法联盟,集中宣传“七五”普法规划的新任务、新要求、新举措,形成推进“七五”普法的浓厚氛围。

二、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5.深入宣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强化宣传十八届五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6.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及基本特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突出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领导核心、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不断增强广大公民的宪法精神和宪法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12·4”第3个国家宪法日暨第16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7.深入宣传与经济“发展走前列,全面达小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推动经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文化建设、民生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五个方面,大力宣传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农业经营体制、耕地保护补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民主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以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金融安全、消防安全、禁毒、反、双拥涉军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党风廉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培育公民法治素养

8.着力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坚持和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区党校必修课,推动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无纸化系统组织在线学法考法,切实增强以考促学的实际效果。组织参与全省机关第五届“万人学法”竞赛活动,不断提升“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9.着力打牢青少年法律基础。抓住关键时期的青少年,联合相关部门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置专门法治课。加强对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指导培训,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进一步优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10.着力提升特定人群法治素养。认真贯彻《省企业学法用法评考办法(试行)》,组织开展中小型企业、建筑行业防范法律风险普法活动,全力普及与基层两委干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基层两委干部依法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开展“大走访、大送法”法治惠民活动,组织第十届“农民工学法活动周”,完善“农村法律明白人”网络体系,大力开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农村经济建设主体普法。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11.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培育1—2个社会组织参与法治宣传工作,以吴城农民书画、刘老庄农民诗词培育为基础,大力推进法治文化作品创作繁荣行动,组织参加全省优秀法治文化产品评选,培育、挖掘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深受群众喜爱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

12.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扎实推进“覆盖城乡、便捷民众、设置合理、功能多样”的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法治广场、法治公园等各类法治文化阵地的综合效能,不断释放法治文化建设集聚效应,重点在提质扩面、增强效能上下功夫。组织开展第五批省级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申报工作;筹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13.开展法治文化惠民活动。坚持民需导向,深入开展“法润”主题活动,推进德法融合、法治惠民。广泛开展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全面宣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根据省厅推出的法治书籍阅读目录,参加全省“法润·全民阅读手拉手”、法治微创作征集和法治人物、法治事件评选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群众的法治文化需求,使人民群众真正共享法治文化建设成果,共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进程。

五、夯实法治宣传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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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七五”普法工作以来,办公室始终把“七五”普法工作作为中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一是抓学习重教育。重点突出对中央和自治区、市、区政府有关“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文件精神的学习领会,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注重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到实际工作之中,依法规范工作程序,依法承办行政事务,依法约束监督公务行为。二是建机构明责任。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对普法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补充,成立了由主任为组长,一名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始终坚持把普法工作列入办公室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日常工作有人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七五”普法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出意见推工作。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制定印发了《“七五”普法规划2016--2020》,《“七五”普法责任清单》就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原则、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按规定动作进行了有序推进,真正做到了“三列入”和“三落实”。即,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党支部和干部职工政治学习计划,列入年终工作考核目标;机构人员落实,专项经费落实,工作任务落实。

二、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基础保障,努力提高法治素养

在“七五”普法实施过程中,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基础保障,有力地推动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坚持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建立健全了集体学法制度,班子成员较好地克服了工学矛盾,始终坚持做到每年专题学法三次以上并保证了学习效果,有效增强了法律素养,不断提高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水平。二是坚持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七五”普法期间,在人员流动性大、工作繁忙的情况下,挤出时间,集中组织对《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信访条例》等与政务服务紧密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逐章逐句地学习。三是坚持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七五”普法以来,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职工参加公职人员学法考试。四是逐步加大对普法工作的经费投入。“七五”普法以来,结合工作所需,及时征订了《依法治国新征程学习读本》、《法制日报》、《法制宣传资料》等普法宣传资料,为普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围绕中心工作,丰富活动载体,不断推进普法工作创新发展

始终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全面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正确树立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不断创新普法工作的手段和载体,为“七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奠定基础。在普法手段上,注重发挥政府网络平台、办公室宣传栏等法制宣传阵地,寓法制宣传教育于新闻事件、于典型案例、于机关生活、于文化娱乐之中,真正使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在普法载体上,大力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组织上法治公开课、到监狱参观等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普法教育形式增强法治教育效果。同时,以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等活动,大力推进机关民主法治化进程,为党员干部增强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弘扬法治精神提供实践载体、平台。通过深入扎实的教育,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加快发展至关重要的竞争力,而且是科学发展长久可靠的保证和促和谐发展必不可少的途径。

四、领导带头,学用结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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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She’an Rebellion and the Shapu Rebellion

FU ChunYU Xiao-yan

(Yun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Kunming,Yunnan650111,China)

Abstract: In the late Ming Dynasties, two rebellions headed by Yi-minority chieftains--the She’an Rebellion and the Shapu Rebellion―took place in southwest China which left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societies of the ethnic minorities and the course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 the region. As the two rebellions were both launched by the local Yi-minority chieftains and thus related in time and development, this paper is to conduc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two rebellions and find out the relationship and similarities between the two incidents. The author hopes to reveal a side of the ethnic societies in southwest China in the late Ming and early Qing Dynasties, as well as to shed some light on the study of the system of appointing minority hereditary chieftains.

Key Words: She’an Rebellion; Shapu Rebellion; comparative study

明末清初,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爆发了两次以彝族土司为主力的土司叛乱,由于这两次土司叛乱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不仅震撼了当时的西南各省,牵制了蜀、楚、黔、滇诸省的军事、经济力量,削弱了明王朝对后金的防御能力,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减缓明朝廷对李自成等农民起义军的压力,使明朝廷处于三线作战腹背受敌的境地,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明王朝的统治基础,加速了明王朝封建统治的覆亡。因此,这两次土司叛乱对明末清初西南民族社会影响较为深远,甚至也直接影响到了西南历史发展的进程。由于这两次土司叛乱都是以彝族土司为主力,时间上有所联系,事件上彼此相因,所以有必要对两次土司叛乱的相似之处进行比较,以期能揭示明末清初西南民族社会复杂背景中的一个切面,也希望对明亡清兴历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奢安之乱”与“沙普之乱”

天启元年九月,四川永宁宣抚使奢崇明之军队在其女婿樊龙率领下,乘明朝募兵援辽之机反于重庆。占领重庆后,随即进陷遵义,围攻成都,“全川震动”[1]。与奢氏倚为唇齿,互通婚姻的贵州水西宣慰使安位的叔父安邦彦,利用安位年幼,揽政于己,于天启二年挟安位响应奢氏起兵。随后各地土司蜂起响应,乌撒安效良、洪边土司宋万化等相继起事,很快攻陷毕节、安顺、平坝、龙里等地,并围贵阳十余月。十二月初七日,贵州新任巡抚王三善领兵击败水西军队。其后,安邦彦遣部下陈其愚诈降王三善,在明军从水西返回贵阳的途中计杀王三善,势力复振,出现了“黔师大溃黔事大危”[2]的局面。崇祯二年,奢崇明自称“大梁王”,安邦彦自号“四裔大长老”,合众十余万攻永宁,被总督朱燮元擒杀。崇祯三年,水西安位请降,划水外六目之地设流官、置州、县。“奢安之乱”,波及了贵州、四川、云南、广东、湖广等省,明政府四处筹集兵饷,用了几近十年时间,才使“积年巨寇始尽”[3]。此次叛乱不仅给黔、川各族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对云南影响也极其深远。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奢安之乱”给云南土司提供了一次秣马厉兵的机会。由于在平定“奢安之乱”时,从云南征调了大量的土司兵,他们通过平定“奢安之乱”,实力大增,开始走向明末的政治舞台。此前学者在研究“奢安之乱”时,往往只关注“奢安之乱”及石柱土司秦良玉等在剿灭奢、安时的功绩,完全忽略了作为此次叛乱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期间云南土司的叛乱与云南土司在剿灭奢、安势力时所起到的作用及此次叛乱对云南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等问题,因此,本文在探讨“奢安之乱”时,试图把天启年间爆发于滇、川、黔交界地的云南部分土司的叛乱也纳入“奢安之乱”内,探究在剿灭“奢安之乱”时,滇南土司所起到的作用和对云南社会的影响及其与云南爆发的“沙普之乱”之间的联系等问题。

“沙普之乱”是指在明末清初爆发于滇南的一系列土司叛乱。由于滇南阿迷州土司普名声在从征“奢安之乱”后,实力大增,于崇祯四年发动叛乱,崇祯五年普名声死后,其妻万氏仍领其众,继续为乱滇南,“此晚明一大事也”[4];后万氏招安南土司沙定洲为婿,沙普合流,势力越加壮大。至顺治二年九月,元谋土司吾必奎反,黔国公沐天波调沙定洲平叛,沙定洲乘机入省城发动叛乱,“全滇皆震”[5],顺治五年叛乱为大西军平定,但沙普残余势力仍然存在,“其党王朔聚定洲余众”,于康熙四年“据王弄、安南,纠教化张长寿、枯木龙元庆、八寨李林、牛羊侬德功……诸酋同反”[6],同年被吴三桂平定,其势力持续长达三十六年之久。因普名声和沙定洲之乱及王朔等众土司反清,其叛乱的力量都为同一势力,时间上首尾相续,事件上有所联系,所以合称为“沙普之乱”。

二、两次叛乱历史的联系性

明末,由于卫军松弛,渐不堪战。为了镇压中原地区的农民起义和平定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叛乱,朝廷开始大量招募土司军队,即“卫军松弛,土军ド,渐不刊战阵,故后来兵役,以招募者为主力,并调土司兵”[7],“所至效用者,土司兵而”[8]。在平定西南少数民族叛乱时,明政府采取“以夷制夷”的办法,即利用一部分土司兵,镇压另一部分土司兵。 “奢安之乱”爆发后,由于二土司联合起兵,势力强盛,兵锋所及,无不披靡,短短几个月间,川、黔大部陷落其手。明政府只有加大征剿力度,调集湖广、云、贵、川、广东五省兵力联合会剿。因“滇与蜀、黔壤地相错,故三省之贼纠结披猖……不讨蜀、黔之贼,则滇不得安”[9]。所以,云南积极遣兵援蜀。天启元年十月,巡抚沈儆湍恕暗縻厥帘于曲靖,以按察副使黄似华监纪,并援黔、蜀”。十二月,遣都司李天常,指挥王懋勋、张神武等,统宁州、矶牒和帘四千援黔,师至安南卫叠水岩,“官军陷没,天常死之,懋勋、神武俱被害,矶胪凉俾怀绻ψ优啾恢础[10]。同时被调参与行动的宁州土司禄洪也言:“蚕丛奢酋之乱时,飞羽檄调滇师往讨,假道贵筑,士方半渡叠水,正苦驱驰。安酋偶叛,埋伏四起,彼多我寡,力不能支,战亡者过半。”[11]即援黔军队遭受安氏伏击,滇军伤亡过半,被迫半途而返。其后,天启二年二月,都司杨明廷又统兵三千援蜀,师至毕节,安效良又伏兵阻截,“中军程坤死之,指挥蒋藩屏、百户卢应藩、奉差指挥朱家相、张联斗缒城出走弗及,皆为贼所杀”,而参将尹启易统兵四千已经至乌撒,闻安效良反,遂“退保交水”[12]。可见,云南增援黔、蜀的军队,都以失败告终。

“奢安之乱”爆发后,云南境内也陷入了一片混乱,地处滇、川、黔交界地的云南土司纷纷起事,沾益土妇设科及其土目补W、奈科、期曲等也纷纷附庸安邦彦、安效良等反,“焚劫沾、倘、炎、松、交、白六站、堡”[13],并攻陷平夷卫;武定张世臣纠结小东川土目,攻陷他颇、补知二堡。“武定、寻甸、嵩明之间日寻干戈,无一日不传警报矣”。由此,爆发于贵州、四川的奢安之乱,席卷云南。而此时,云南“水旱连年,四金而易米一石”[14]。地方统治者如坐针毡,闵洪学巡抚云南两年后认为其“日夜求固圉,如漏舟之在巨浪也;日夜言讨贼,如徒手之缚猛虎也。处无何如何之地,出万有一生之谋。卧薪尝胆,撑挨到今,其以滇之艰危备阅之矣”[15],可见云南自身尚且自顾不暇。水西安氏叛乱之后,“羽书交至,征兵于云南”[16]。而对于朝廷饬令的援黔之责,云南也是有心无力,“至于黔之望援,滇亦无辞,顾滇之力亦不容不审也”。云南巡抚闵洪学等希望朝廷“一一为滇熟思审处,勿强滇以力所不及”[17]。但面对朝廷的申斥和云南境内的土司叛乱,及鉴于“滇与黔实共安危,亦不得以门庭之患作膜外视者”[18]等原因,云南当局也不能熟视无睹,“今之奢、安二酋,踌躇四顾,所不即横戈以逞者,虑滇之蹑其后耳”,假如滇不援黔的话,“又谁为扼其肘臂,为牵制二贼之计哉?”[19]。但云南也是兵穷饷竭,可调之军队主要为滇南土司兵,如阿迷州土知州普名声和安南长官司沙源等之土司兵,即《修攘备考》所云之“时下沙、普二兵最劲,沙可六千,普可五千”,闵洪学也认为“滇兵以沙、普为白眉,普往而分滇之半矣,普兵赴黔,是即滇之援黔耳”[20]。因此,镇压云南境内的土司叛乱及援黔、蜀之责,主要落到了滇南土司身上。他们的功绩见于记载者甚夥,并由此加官进爵,显赫一时。此后“沙普之乱”的两股主力普名声和沙定洲势力,就是在镇压奢安之乱时发迹的。

如普名声,天启二年十月……丙子,因援黔之功,“加土守备职衔,增赐银币,仍给本品服色衣一袭。”[21]天启四年正月,王三善被陈其愚所杀后,烽火再起。四年夏,“即家起宗龙巡按其地(贵州),兼监军”[22],宗龙受命后,“间道由建昌回滇募兵赴任,知名声勇黠,所部土兵亦强,特请随行”[23]。普名声也想借此机会,承袭祖职,在入黔之前,就和傅宗龙约定“求袭祖职,以此许之,当乐往”,傅宗龙为了利用普名声的军事力量,“许以题袭”。因此,普名声和参政谢存仁、参将袁善、土官沙如玉等以兵五千送傅宗龙过盘江,至贵州安庄,普名声为了能使傅宗龙兑现其所许下之诺言,决定进一步增兵助剿,以求立更大的军功,“遂领饷五千,归而缮甲市马,先遣其头目白岔,去年以千人至,今年名声继以三千人至,冲锋陷阵,所向无不摧破者”[24]。在此期间,普名声可谓战功显赫,如四年二月的矣兰战役中,普名声每战都冲锋陷阵,斩获甚多。二月十五日,普名声等追贼至“哈马山冲,……普名声兵斩获贼级十六颗”,三月初六日“贼兵前来迎敌,有普名声……等骑兵先到,普名声率所部马兵直冲下山,将当先贼守可保死伤无数,……我兵撤回至地名牙章,有水西阿德营长领贼摈伏于险箐截路,普名声当先见领兵营长一,可毕伦孤肀辉羟廊ィ夺获战马二匹,……共擒斩贼级二十五颗,内土官普名声同部兵共斩级十颗”[25]。后傅宗龙“以名声等土兵七百人入贵阳,擒斩其愚,军民大快”[26]。因“名声以身当矢石,故所部亦无敢爱死耳,自抚臣抚道援黔以来,名声之首功居多,而自汪家冲接战以后,累累斩首”[27],所以在天启五年六月庚辰,……贵州总督蔡复一题:“云南土司,惟沙源、普名声之兵颇劲,而行间征战,效力最多,乞敕下该部复议,将普名声之子普祚远,准袭阿迷州土知州世职,名声愿助镇饷二千金,听令赴云南上纳,成其义举,候再立战功,另与优叙,庶滇、黔两收其用,知勇争奋而平贼有机。”[28]所以天启五年七月已末,准“阿迷州守备普名声子普祚远,准袭阿迷土知州”[29]。此后崇祯三年,傅宗龙又以其“功居最,题授名声宣慰”[30],至此,阿迷普氏势力达到了最为辉煌的时期。

沙定洲之父沙源,几乎参与了对“奢安之乱”平定的全过程,其间屡立战功,倍受朝廷恩赏。如天启二年二月,“沾益土妇设科、恶目补W……反,守备金为贵、土舍沙源为前锋,大破贼众”[31],三月,“贼攻嵩明,袁善督沙源等兵至狗街大战,斩东川州土官一人,其余首功一百五十余级”[32]。天启三年正月,“新抚闵洪学复分遣沙源、吾必奎等率兵讨贼,渐次恢复”[33]。直至天启五年贵州土官安效良复叛,入寇云南,沙源奉调“征之,战于交水,不胜,贼径走会城,源要截嵩明杨林间,大破之”[34]。正是沙氏在镇压“奢安之乱”时的赫赫战功,云南巡抚闵洪学不断向朝廷为其请功,乃“叙云南沾、炎功,土官沙源升宣慰使”[35],天启七年,闵洪学再次上疏言水西功,云:“滇用兵五年,大小数千百战。土司中沙源、龙在田、王显祖、吾必奎四人效力为多。沙源系安南长官司,今拟升为宣抚司”,朝廷“许之”[36]。至此,沙、普之势力达到了顶峰,成为了云南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时滇中最劲称沙、普兵,亦曰昂兵”[37]。

可以说,正是由于“奢安之乱”,直接给予了沙、普势力壮大的机会。他们利用增援黔、蜀的机会,秣马厉兵,扩充实力,这也潜在地助长了他们反叛的野心。普名声在援黔归来后,发现以奢、安的实力,官府仍然不能有效驾驭,这样就大大增长其反叛的意图,“昔贼从副总(兵)袁善应调之时,公然对各官窃笑奢、安云:‘如此亦来造反,尔等看真正豪杰若何手段’”,此后“遂尔橐装不胜富志,愿不胜奢矣,迨归来,结客招之,日以益广选交近攻,岁无宁日”。就连当时主张积极征调普名声的傅宗龙也认为普名声视朝廷实力的消长和水西叛乱情况,相机而动,“此人(普名声)将来不可保,今日时事,彼亦有乐祸心,但未敢先动,若东事缓,水西抚则彼又不敢动矣”[38]。

总之,天启年间贵州、四川的“奢安之乱”,给云南的沙、普势力的膨胀提供了机会,明政府的“以夷治夷”政策,却导致了“以盗治盗”[39]的恶果。因此,“奢安之乱”和“沙普之乱”,二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三、两次叛乱的共同特点

纵观明末西南的两次土司叛乱,具有如下的共同特点:

首先,两次土司叛乱都是在明末内忧外患、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与尖锐化的基础上爆发的。

明代自万历中叶以来,全国已形成“如沸鼎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流离转徙,卖子抛妻,哭泣道途,萧条巷陌”[40]的局面,整个明朝社会极为动荡不安。天启、崇祯年间,更是多事之秋,东北辽、沈一带处于后金的积极进攻且不断遭受失败的情形之下;中原地带农民起义军风起云涌,攻城掠地,直接威胁到明王朝的腹心地区,明政府内外交困,兵穷饷竭。在“奢安之乱”爆发前,贵阳城中,“兵不及三千,仓库空虚”,贵州巡抚李“累疏请增兵益饷,中朝方急辽事,置不问”。在安邦彦围攻贵阳时,“正广宁新破之日,举朝皇皇,已置(贵阳)不问”[41]。在云南爆发“沙普之乱”时,全国也是“征兵索饷殆无虚日,嗟此穷黎髓骨俱干”[42],各地已是“饷匮兵骄,民穷盗起”[43],此时,也正值后金困围大凌河,明廷上下,惶惶不可终日,竭其精力对付后金势力。而云南财政也入不敷出,“至钱粮,匮咄到十分极处,目今库无分文”[44],而“岁又告凶年,斗米三钱,市无籴处,总计司帑不过十万余金”[45],已是“三空四尽”[46]。普名声叛乱后,云南巡抚王伉不断向朝廷请兵请饷,但户部政策一则是“东征西讨之际,议兵则必不可去,值四尽三空之日,议饷则必不可多”[47];其二则是不能“饥近师而饱远兵,置腹心而疗手足”[48],足见此时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奢、安和普名声正是借此非常时期,恃兵逞勇,进行积极攻伐。

明朝末年,统治者与西南各族人民之间的矛盾也十分尖锐。“奢安之乱”爆发前,当时贵州提学道刘锡玄曾言:“官兵渔肉黔人,既极残酷。有过苗仲寨者,苗仲具鸡黍,称主人甚谨,临行,辄破算器,加楚折焉。……流官之削土司,真可痛恨。然土司之孱弱忠顺者尤被困。……纵衙隶土司者十人而九,弱怒色,强怒言久矣”[49],足见当时不仅夷民受到汉族官员的剥削,甚至土司也备受流官“削”。而政府的腐败和官员的贪婪也是有目共睹,特别是在土司承袭时,往往倍受剥削和压榨。当时贵州巡抚下属司道,有向申报袭职者索取黄金的陋规,“闻司道陋规,有黄金百两之说”[50]。如天启初年,贵州分守兵备副使邵应祯,利用水西土司安位继承祖父职位的时机,“索该酋金银常例,不下两、三千金”,“以致本酋逼急生心”,“发难一朝”[51]。而在云南,情况也类似,“土官子孙承袭有积至二三十年不得职者。土官复慢令玩法,无所忌惮。……致军民日困,地方日坏”[52]。万历年间,云南巡按刘维也题称在土司袭替时,“有司驳查延缓,吏胥乘机横索,遂有甘心不袭者”[53]。普名声之袭职,不但因战功卓著,而且还“辇金魏阉”[54],才能承袭。巡抚王伉上任后,也向普名声索贿,但普名声出于种种原因“不应”,所以王伉“诬以叛将,讨之”[55]。这充分说明了明朝统治者与各族人民之间矛盾已十分尖锐,成为了叛乱爆发的导火线。

其次,两次土司叛乱,都是以彝族土司为叛乱的主力,辅以其它少数民族,且土司之间的联合,都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联系在一起。

“奢安之乱”时,贵州民族情况异常复杂,居住着苗、仲、龙、蔡等人,因此,在安邦彦起兵之时,贵州各族人民大都被迫参战。如安邦彦在进攻贵阳时,贵州提学道刘锡玄曾记:“正月二十七日,罗鬼、苗、仲合十余万……伪称罗甸国王,传檄招摇入城。而二月初七日果从城楼见尘飞蚁集,数万兵,数万苗仲,铁骑金戈,环五门外山头。”[56]每次攻城,彝族统治者必以“苗、仲、龙、蔡先之”[57]。足见此次叛乱是以彝族为主力,胁迫其他少数民族参加的。而云南的“沙普之乱”,也是以彝族土司为主力,联合其它少数民族进行的叛乱。如,普名声之乱时,主要是以普名声辖区内的彝族土司势力为主,但也联合了其它少数民族。此外,普名声还利用地处边境的优势,与境外民族势力进行勾结。“交岗之地,与迤南诸土司错环而处,其酋曰武公懿,素杰黠嗜利,普名声常以金帛弥,彼乃时出应援”》[58]。普名声乃“伪受交官,阴购交铳”,将妻子、子女“远置不毛”[59],和交趾进行积极联系,借以牵制朝廷的力量,使朝廷投鼠忌器。而此后的沙定洲叛乱时,也是以彝族为主力,纠合了沙人共同叛乱的。普名声死后,其妻万氏为维护普氏利益,迫切需要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者,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最终实现沙、普合流。因此,沙定洲之乱也是以彝族为主力,联合壮族土司势力发动的叛乱。

此外,无论是“奢安之乱”还是“沙普之乱”,土司势力的联合,都是以婚姻为纽带结合在一起的。如“奢安之乱”所爆发的滇、川、黔交界地是彝族土司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政治局势错综复杂,诸土司“往往出为边害”[60]。贵州的水西与四川的永宁、乌撒、乌蒙、东川和云南的沾益等毗邻,这一带的土司均为彝族且有血缘或姻亲关系,《明史》卷三一三《四川土司列传》就云:“乌撒与永宁、乌蒙、沾益、水西诸土官,境土相连,世戚亲厚,既而以各私所亲,彼此构祸,奏讦纷纭”。如贵州水西宣慰使安氏和永宁宣抚使奢氏之间就有着密切的姻亲关系。嘉靖、隆庆年间,永宁宣抚使奢效忠的妻子是贵州宣慰使安万全的女儿,而万历年间贵州宣抚使安尧臣的妻子奢社辉又是奢效忠的女儿,且奢社辉是当时宣慰使安位的母亲,即所谓之“安、奢世为婚姻,同谋已久,奢寅寇蜀,邦彦即寇黔”[61]。而奢、安又与乌撒、东川、沾益、武定、寻甸等彝族上层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乌撒安效良与水西安邦彦之间就有着密切的联系,“四川土酋安效良者,水西肺腑之亲也,其顺与逆,惟水西为视”[62];乌撒、东川、寻甸之间也有联系,“东川者,乌撒之一气也,寻甸马火头与东川酋目世为婚姻,又东川之一气也”[63];“东川仰乌撒之鼻息,而乌撒又占水、蔺之风候”[64]。云南沾益、武定与乌撒和水西又有联系,“(武定)张世臣最号凶悍,与东川、乌撒有婚姻之好”,沾益之设科乃“安邦彦之妹,安效良与之通”[65],“乌撒、沾益虽滇、蜀异辖,而宗派一源,故彼绝此继,通为一家”[66],如沾益、乌撒的始祖都是元时曲靖宣慰使安举宗,“其后有禄哲,明初平南,哲妻实卜与夫弟阿哥归顺,卜授乌撒土知府,阿哥授沾益土知州”,沾益土知州传至十一世安九鼎后世绝,以乌撒安绍庆继承,“绍庆死,次子安效良袭兼属乌撒府事”[67]。总之,参与“奢安之乱”的众多彝族土司上层之间,都有密切的姻亲关系,他们正是利用这种联系,同气连枝,报着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思想,相互声援,不为边界所限,在具有共同阶级利益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反叛,此消彼长。正如当时的云南巡抚沈儆退言:“水、蔺相通,谋结连同叛,计谓奢贼攻蜀、安贼攻黔,而东川、乌撒及沾益叛酋,纠合寻、武悍夷攻滇,一时蜂起。”[68]

而“沙普之乱”,也是通过婚姻关系实现了沙、普合流。普名声之乱时,普名声也正是利用了婚姻关系和交趾进行勾结,“(临安)大营之溃,(交兵)明明助逆,盖歆于金银之贿赂而又有普女以为之婚媾也”[69],足可窥见普名声以重金、婚姻等手段与境外土司势力结成了联盟。普名声之乱被平息后,沙、普土司之间具有了共同的利益。因沙、普都是在明末利用朝廷以夷攻夷政策,依靠军功起家的土司,在征战中,他们都彼此都相互了解,如沙源之子定海、定洲就和万氏十分熟悉[70]。他们都有同一的意图,即为了维护土司的特权和利益,维护已趋向没落的旧势力不至于崩溃,只有增强自身实力,才能和官府对抗。沙源死后,在沙氏集团内部也存在矛盾,如“(沙)清(沙源之弟)子如玉与其弟定洲不相能,会阿迷普名声死,定洲遂赘于万氏,假其力逐兄而立”[71],沙、普最终以婚姻为纽带,实现了合流。

再次,在征剿两次土司叛乱时,朝廷都是饬令多省联合,征调众省土司兵进行剿灭。

在西南的两次土司叛乱中,朝廷都竭西南众省之军力、物力,并且征调大量土司兵,企图一举平定叛乱。“奢安之乱”爆发后,贵州巡抚王三善就上疏云:“黔兵之饷,一切仰给川、湖,今川既有事,湖亦震邻,钱粮征解未必如期,军需紧急卒不能待……严敕川、湖、贵三省将额饷七万两,新增湖广折银以万四千余两,云、贵盐课银三万五千五百两及四川乌撒、乌蒙、东川、镇雄四土府每年应解米折银共三千七百两,本色米共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四石,依期征解,无得后时”[72],要求临近省份接济饷银粮米。此外,朝廷为集中力量征剿奢、安之乱,于天启二年十一月,起用朱燮元总督四川,加兵部侍郎衔;以杨述中取代张我续,总督贵州军务,并节制云南及湖广辰、常、衡等十一府,这样,就扩大了二省统帅的职权范围,便于集中了军力。由于杨述中征讨不力,又于天启四年令蔡复一取代杨述中,“命广西、云、川诸郡邻贵州者,听复一节制”[73]。其后,又任朱燮元为五省总督,数省官兵密切配合,最终扑灭了叛乱。同时,朝廷也调用了大量的土司兵。奢崇明叛乱之后,朝廷就敕谕“川、湖、云、贵巡抚督厉土司冉曜龙、奢社辉等举义灭贼”[74]。对于重兵在握、顺服朝廷的石柱土司秦良玉,则给“夫人诰命”[75],令其督兵灭贼。而云南的安南长官司沙源及其侄沙如玉、阿迷州普名声、石屏龙在田、矶胪跸宰妗⒛州禄洪、元谋吾必奎、景东陶明卿等,他们在剿灭此次叛乱时立下了汗马功劳。如吾必奎坚守炎方,牵制大量的兵力,稳定了云南的局势;普名声每战皆冲锋陷阵,斩杀甚多,沙源屡战屡捷,“滇之会城免为成都之续也”[76]。可以说,没有土司兵的积极参与,“奢安之乱”是很难被平定的。

而在征剿普名声时,朝廷征调的是滇、黔、蜀、楚等省军队、粮饷,黔军以副总兵商士杰率领、川军以秦良玉之侄秦拱明统帅,援助云南。同时,在整个剿普过程中,朝廷三番五次要求朱燮元援助云南,如“分兵助剿,正督臣节制之权,可以便宜策应者……相应咨会”[77]、“滇黔关切一体,黔督朱燮元可调度接应,早奏荡平”[78];在剿普出现危机时,朝廷仍令“燮元仍须协迁剿不得引咎推委”[79];在普名声攻陷临安后,云南出现“危疆岌岌”的局面,黔国公沐天波“交章急呼请调蜀将秦良玉兵自救”,朝廷也认为:“夫良玉故堪任缨寇之使,而裹粮饱士,势不能无望于黔,楚”,因此,经过商商,令楚省转运白银十四万两给滇,责令“蜀督亦宜相机调遣,以纾滇急”,同时“秦良玉即与调发,其所需行粮,急为措给,报部销算,前议所分楚饷,并着严催解济”。在临安大营被攻破后,朝廷又频谕贵州总督朱燮元“设法济剿”,简讨闵仲严等也请求蜀、楚、黔等四省协济粮饷,“或仍将楚中原派黔饷暂留滇一年,庶几可救燃眉也”[80]。而此时朝廷征调的主要是云南土司兵。王伉在剿普之初就认为,剿灭普名声,“所恃以制之者,惟是诸土司中或有与世仇或累被其凌铄或旁观而扼腕无不思灭此而后即安”的滇南众土司。如在进围阿迷之前,云南巡抚王伉就“令土官游击龙在田以兵四千进,邓耳王显祖以兵三千进,布韶土官禄洪兵头普化霖以兵四千进,拐甸应袭沙定海以兵四千进,大庄沙如圻以兵二千进,架衣土官侬绍周以兵五千进。矣堵土舍沈明通以兵二千同侬绍周兵三千守鲁白诸处,土舍沙汉、土官沙如玉各以所部守八寨、三枢桥、安经皆以遮遏交通交岗之路。其交交岗、牛羊董乍臣亦移文谕之以利害,诱之以重赏”,以此阻断交趾兵入援的路径。广西、弥勒等冲突要路则“檄土官守备禄培兵一千,弥勒贡生杨g斗庄兵四百名,昂万祥、龙耿兵共二百名”。同时,王伉还上书朝廷,要求把崇祯三年入京勤王,后被派驻蓟门墙子路防守后金的宁州土司禄洪调回,因其与普名声有世仇,希望“放之西归,责以协力图普,共绥滇服”[81]。而在沙定洲叛乱时,征调的主要也是云南土司兵,如宁州之禄永命、石屏龙在田、元谋土司吾必奎等。

从以上对两次土司叛乱的联系性和相似性的比较可以看出,明末,统治者与西南各族人民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土司上层之间通过相互联姻,结成了地方势力集团,在“洎乎末造,中原多故”[82]背景下,发动叛乱,使西南民族地区陷入一片混乱,形成了“无夷不动,无地不扰,大者屠城杀官,小者焚村打寨”[83]的局面。中央王朝在“内外交困”之际,已经不能集中全力对付西南少数民族叛乱,只有采取的“以夷制夷”的方式,利用土司兵进行征战。而部分土司在通过镇压其他土司叛乱后,实力激增,暗中积蓄力量,遂形成了尾大不掉之势,纷纷起事,极大地牵制了抵御后金进攻和镇压中原地区农民起义的军力和物力,致使明朝陷入了三线作战的境地,在三者的交迫之下最终走向了灭亡,西南的两次土司叛乱是促成明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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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崇祯长编,卷五一[M].崇祯四年十月庚申条.

[80] 崇祯长编,卷五六[M].崇祯五年二月甲午条.

七五普法征文篇5

一是按照市司法局统一布置,认真开展疫情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二是完成2019年度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工作,补贴金额2.8万余元,三是6月19日召开首批人民调解专家受聘座谈会。6月份,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41起,已成功调处141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率100%,上报人民调解典型案件1件。

三、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社区矫正法》,做好新法的宣传工作:组织分管领导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举办的《社区矫正法》视频培训,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省厅举办的《社区矫正法》知识网上竞答,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社区矫正法》视频培训和《社区矫正法》在线学习培训平台进行学习;二是利用微信、手机定位、通讯联络等方式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工作。6月份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1人,期满解除12人,书面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10人。社区矫正矫情稳定,无一人重新犯罪,无脱管、漏管现象。

四、法律援助工作

七五普法征文篇6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会《决定》中关于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举旗帜送理论强法治助脱贫”主题宣讲,深入宣传全会精神。

3.持续深入开展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各地各部门常态化学习宣传宪法,精心组织2020年度“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和“法律六进”活动。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宪法法律考试、宪法宣誓、举办学习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持续推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

二、切实提升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

4.大力开展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肺炎阻击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和以案释法活动,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5.继续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重点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加强脱贫攻坚中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法治宣传教育,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各种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活动。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范三大攻坚战,围绕文明城市创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征地拆迁等,加强有关法律学习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妇女儿童维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等相关主题法治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三、着力推动法治宣传工作提档升级

6.健全完善领导机制体制。及时召开乡依法治理工作小组会议,明确各单位普法责任,统筹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7.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责任单位,针对不同普法受众群体,开展分众式、差异化普法。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普法,推动全程说理式执法。加强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督查考核。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做好案例征集、审查、展播、报送工作。

8.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党委(组)中心组学法、述法制度。继续开展“机关法律学习月”活动。加强和改进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举办领导干部法治讲座。

9.抓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切实把法治教育贯穿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各个阶段,分学段分重点开展。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青少年法治实践。开展“法治戏曲进校园”活动。

10.与时俱进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推进“互联网+普法”,加强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运用,探索运用H5、微视频等直观、生动、便捷的普法形式开展智能化、可分享、可互动、可体验的普法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多元化需求。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充分发挥“报、网、端、微、屏”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拓宽普法工作的覆盖面,提升普法宣传教育的舆论引导力和社会影响力。推广使用“智慧普法”系统。加强普法志愿者、法治副校长、普法讲师团等普法队伍的建设。

四、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11.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抓好《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认真落实《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细则》。大力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推进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12.深化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提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水平。持续推进道路交通、网络诈骗、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建筑工程、校园欺凌等重点领域和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层面的依法治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不断激发法治文化创新活力

13.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推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争创区级、市级、省级和全国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

七五普法征文篇7

建立健全“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副局长任组长,下设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七五”普法工作。并制定了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法制教育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学习制度,保障****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一是将“七五”普法知识的学习纳入局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和针对性地学习:二是局全体成员做到了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不留于形式,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切实増强依法执政能力。三是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适时为干部职工集中利用廉政教育基地开展法律警示教育及法律知识学习,用行动引导大家学法、知法、守法和执法。

三、加强法律宣传,严格落实防火工作,做好辅助执法工作

1、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充分利用************时间,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加大对种植户、牧民的监管力度,严防进入林区人员私自用火,确保火源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林区环境整治成效。

2、加强值班调度工作并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保障应对森林火险和林区生态环境安全,严格执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履行领导带班值班、扑火队员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处置突发性事件,做到快速反应,科学扑救确保在第一时间内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林区生态环境安全得到全面加强,发现非法事件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制止。

3、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全*林地面积***万亩,其中国有林地面积***万亩,部级公益林面积***万亩,划分***个片区护林站,进行24个小时不间断的巡逻。近3年来,我****没有发生毁林开荒案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在全面普法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植树节”、“爱鸟周”、 “法治宣传日”等时段,大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民族团结活动,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营造良好的林草法治宣传氛围,使法制理念深入人心,以此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廉洁、高效、务实、服务”的便民意识,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为广泛持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打好坚实基础。

五、执法人员组织学习和培训

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除定期安排人员参加****的培训之外,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做到学法“四有”(有教材、有笔记、有记录、有心得),并结合办案技巧、办案经验、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学习交流,通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激发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我局将认真总结经验,找准差距,补齐短板,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七五”普法工作。

七五普法征文篇8

北风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年初我镇召开了全镇“七五”普法暨“法治北风”创建工作启动大会。北风镇全体党政干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镇直各单位负责人近20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镇党委书记同志传达了全县“七五”普法启动会议精神,认真总结了“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我镇“七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镇长同志主持了会议,并就“七五”普法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北风镇“七五”普法工作的全面启动。为我镇“七五”普法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普法工作机制

一是及时成立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为了保证“七五”普法工作顺利进行,全面深入开展“法治北风”创建活动,加强对“七五”普法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工作指导,北风镇于2018年上半年调整了“法治北风”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同志、主任科员、政协联络组长曹达贤同志及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风司法所。同时,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也相应调整成立了“七五”普法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为全镇“七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广泛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精心制定“七五”普法规划。按照上级关于“七五”普法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结合北风镇自身实际,自2012年上半年以来,北风镇党委政府先后制订出台了《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法治北风建设纲要(2011—2018)》,2018年度全镇普法工作要点,2018年度重点对象学法安排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法治北风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步骤、相关要求和各阶段工作安排,下发到各级各单位严格对照落实。

三是着力抓好基层普法阵地建设。在镇办公区先后设置了永久性宣传牌、普法黑板报、普法宣传栏和电子宣传屏幕。在基层各村、社区,按照县普法办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村、居民法制学校、法制宣传栏、法制大喇叭等普法阵地建设力度。强化对基层农村、社区、学校法治文化活动的指导和扶持,所属学校全部成立了普法教育基地。同时,法制宣传栏12处,村(居)民法制学校10个,社区法制文艺宣传队2个,宣传队员30余名,充分发挥了基层法制宣传的主渠道作用。

四是加强基层普法队伍建设。为了确保“七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镇注重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挖掘各方资源优势。通过认真筛选、推荐和工作实践,组织发动各方力量,帮助基层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群众信任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包括镇、村、组三级法制宣传员队伍25人,学法用法带头人60余人,法律明白人800余人。镇普法办定期召开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分别组织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普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保证了全镇普法工作在基层的全面平衡开展。

三、结合本地实际,有序开展普法工作

伴随着广大城乡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我镇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做到了“四个结合”。

一是与各项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有机结合。我们注重把开展普法教育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起来,与各阶段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各类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工作未动、普法先行、工作已动、普法同行。如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计划生育、殡葬改革、基层换届、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等工作当中,大力开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既提高了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又使广大群众在了解法律规定后能主动理解配合政府的工作,为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是各级各部门的日常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具有一票否决的少数重点工作之一。北风镇利用普法办与综治办合署办公的有利因素,将普法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重点内容,把普法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责任书共同签订,纳入各月综治例会共同部署,纳入各阶段综治检查共同检查指导,纳入年度综治工作总评共同奖惩,确保了普法工作在全镇上下的强力推进。

三是与“法律七进”工作有机结合。继续开展好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在机关,继续坚持利用每周一集中学习时间,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全体党政干部集中学法;在单位,大力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农村,广泛散发法律宣传单、宣传挂图,利用各村广播定期宣传法律常识;在社区,组织开展居民法制学校定期普法活动,在学校,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由法制副校长定期上法制课,并开展相关安全警示教育;在企业,对广大职工开展劳动法规、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使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普法氛围

为了增强“七五”普法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北风镇在普法工作中注重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努力创新创优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增强“七五”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镇、村、社区、各单位分别采取会议、广播、标语、壁字、横幅、专栏、板报、传单、宣传车、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方式开展普法,使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二是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普法。如针对低保困难家庭宣传民政法规,针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宣传帮教矫正法规,针对计生家庭宣传计生法规。

三是在不同节点开展专业法宣传。今年,根据上级在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在相关纪念日,先后开展了2次专门宣传活动,分别宣传了土地、兵役、消防、信访、防邪、殡改、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残疾人保障等法律法规。

四是适时举办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为了完成各阶段重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全镇共组织了三次法律知识培训,分别为人民调解法专门培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专门培训,安全生产法专门培训,参加人员达300余人次。

七五普法征文篇9

三、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区认真组织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多人。

四、积极参加法治作品征集大赛。区法宣办印发《关于参加法治文化作品征集大赛的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创作、征集并选报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参加第五届“法润江淮共筑美丽”法治漫画、故事、微视频、微电影作品征集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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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当地市委宣传部、电视台及其他宣

传舆论部门联手,开展有奖征文活动,扩大图书馆影响一年四季,我国有法定的假日和纪念日,像清明节祭祖和缅怀先烈;五一劳动节宣传劳动法规,崇尚劳动光荣;五月端午节吃粽子、赛龙舟纪念屈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七月一日纪念党的生日,歌颂共产党的丰功伟绩;七月初七中国“情人节”,宣传婚姻伦理,普及家庭婚姻法律知识;八月十五中秋节,举家赏月,共度中秋;九月初九重阳登高,宣传尊老敬贤,关注老年养老问题;十月一日国庆节,欢度国庆,讴歌新中国建设成就,等等。县域图书馆可利用这些法定或传统的节假日,开展相关知识的有奖读书征文活动,既可以提升人们的读书热情,又可以普及传统节日和法定假日的相关知识,还可以加强与相关文化宣传部门的联系,扩大图书馆在当地的影响力,可谓一举夺得。至于有奖征文活动所需费用,县域图书馆可以与当地企业联姻,由企业出钱赞助,以企业命名活动名称。这样既可以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又可以解决图书馆活动经费不足的难题,举办一场活动,参与各方各得其所,共同受益,何乐而不为?

二、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联姻

针对教育热点问题开展有奖征文活动,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图书馆影响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们对中小学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同时,对学校教育的误解和家庭教育的误区越来越大,家庭与学校的矛盾也越来越激烈。学校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减少甚至取消家庭作业,要求孩子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多一些生活体验,多一些自由活动,不少家长会说学校不负责任,课外时间学生满世界乱跑;学校为满足家长意愿,布置的家庭作业多了,家长们又会抱怨教师布置的课外作业太多,学生活得太累。学校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开展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家长们一怕孩子累着、摔着,二怕孩子发生意外;学校为了保证学生绝对安全,取消了学生的体育活动和外出集体活动,家长们又会抱怨学生的身体素质太差,学校没有尽到责任……总之,家庭与学校的矛盾,家长对教育的误解,家庭教育的误区,剪不断,理还乱。因此,作为拥有丰富图书资源的图书馆,应本着对教育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国家的未来负责的精神,可以与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联手,联合举办教育专题有奖读书征文活动。县域图书馆可以围绕教育热点问题,广泛邀请教育专家、学校校长、一线教师和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参与讨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畅所欲言,见仁见智,献计献策,探讨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素质、增强学生家长理解的方法和途径。结合征文,图书馆提供相关教育读物,开展阅读教育专著、思考教育大计活动。最后,县域图书馆选择那些具有真知灼见、文字优美流畅的好文章集结成册,对优秀论文作者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县域图书馆可以把优秀教育论文集免费发放给学校和学生家长,供学校领导、教师和家长学习参考,帮助他们提高教育理论水平,明白教育教学真谛,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减少学校教育教学失误,走出教育教学误区,化解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矛盾。另外,县域图书馆还可以与当地农业、工业、商业、环保、安全等行政部门联姻,针对不同专业、不同人群,开展相关专题有奖读书征文活动,普及相关专业知识。总之,县域图书馆应该充分发挥自身图书资源丰富优势,开阔视野,开门办馆,把自己的图书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与相关部门联姻,开展丰富多彩的专题读书活动,引领全民读书活动向纵深发展,为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申丽晓 单位:河北省武安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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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动落实机关单位“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仪法组办〔__〕27号)精神,明确部门普法工作责任,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坚持县、乡两级联动普法,采取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和以案学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养成守法习惯、善于依法维权,进一步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新格局。

4.健全法治教育与精神文明创建相结合体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法治教育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中的权重,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创建中,把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指标。坚持以法治建设促进道德建设,开展“寻找身边张思德”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5.推动媒体公益普法常态化。丰富__新闻网和各单位门户网站等访问界面,建立完善普法专栏。充分发挥__广播电视台普法宣传主阵地作用,及时更新“反腐纵横”、“德乡故事会”、“法治进行时”等常态性普法栏目,在重要时段播放普法公益广告。依托流动宣传车、车辆移动传媒、户外LED电子显示屏,打造一批户外法治宣传平台。继续举办公益性法治文艺演出、法治书画展览和法治讲座;推广“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活动,健全完善庭审旁听、庭审直播、司法和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制度。

6.深化“法律七进”活动。按照《__县推进“法律七进”实施方案》的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逐个完善落实“法律七进”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明确规范“进什么、怎么进、谁来进”三个关键点,完善推进措施,细化量化指标,加强督查考核。推进法律进机关(单位)。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将领导干部学法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领导班子学习规划;组织四大班子成员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法治讲座;完善领导干部法治培训,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宪法宣誓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及依法决策等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和考核评价内容;加强干部职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题培训考试,将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推进法律进学校。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补齐配备工作,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实现教材、师资、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办好家长学校,开展“大手拉小手”、“警校共育”活动;利用主题班会、法治演讲、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手抄报、法治板报、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开辟法治宣传教育第二课堂。推进法律进企业。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交流研讨会等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提供广泛的学习途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阵地和园地建设,努力拓宽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渠道,通过建立职工法治学校,设置法治宣传栏(橱窗)、

标语,印制法治宣传手册、挂图、法律知识汇编等法律宣传资料,加强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进法律进乡村(社区)。完善村(居)务公开;试点推行村(社区)法治副主任;建立乡镇领导干部、村(社区)领导干部、村(居)民学法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图书室(角)、法治宣传专栏、书写醒目的法治宣传墙(崖)标;建立农民法治学校,组织开展村(社区)“四职”干部、法律骨干、村(居)民、流动人员、外出(来)务工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推进法律进宗教场所。大力开展教职人员、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信教群众集中法治培训;培养和吸纳寺庙僧尼充实到法治宣传队伍;加大寺庙书屋中法律读物的比重;面向僧尼和信教群众编制一批普法读物和普法宣传用品在庙会等节点免费发放,增强僧尼和信教群众的法治意识。7.开展“学习宪法 尊法守法”活动。突出宣传宪法,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力依法行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大力推动宪法进公共场所,努力让宪法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着。整合全县资源,充分利用宣传活动周、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下乡”、“3·15”、“6·26”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组织策划好“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8.营造群众性法治文化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公共活动场所,融入法治元素,建设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和法治宣传橱窗等阵地。运用乡土文化或社区文艺队创作一批群众喜爱的法治文化作品。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法治宣传,努力拓宽“法律七进”活动渠道。积极引导传统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专题节目。

9.加大依法治理工作力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化依法行政,推进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党的民主制度建设,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重大决策前法律顾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简化行政审批,切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规范秩序,强化诉访分离,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对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和城乡结合部、娱乐场所、景区等重点部位的综合治理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法治学校、诚信守法企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法治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法律顾问进千村” “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制宣传进万家”活动,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基层和群众提供免费优质法律服务。完善律师参与部门接访工作制度,加大律师参与案件处理工作力度。将重、难点案件纳入法治渠道解决。

10.抓紧完成好“六五”普法各项任务。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安排部署,继续抓好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深化“法律七进”主题活动。认真对照市、县“六五”普法规划,查漏补缺,努力为“六五”普法顺利通过验收打好基础。

11.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各级各部门要及早着手,全面系统总结“六五”普法,及时收集整理“六五”(2011-2015)普法档案资料,写好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送县依法治县办。县依法治县办将于六月中、下旬抽调专门人员组建督导小组,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六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将检查验收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12.认真做好“七五”普法规划调研准备。县司法局要结合检查验收情况,深入基层调研,收集具体数据,特别要立足于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及时掌握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献计献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七五”普法规划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为顺利启动新一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实践、理论和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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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机关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重大决策会前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县委主要领导坚持做到四个“亲自”,即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县委常委会每年坚持召开专题会议1-2次,听取法治建设及普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乡镇、部门均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七五”普法领导机构,全县共成立“七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84个,各级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法治宣传工作,明确普法联络员,形成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的“七五”普法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健全普法责任体系。研究制定了《县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决议》,明确普法任务、普法对象、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制定了《县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普法责任。全县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的普法责任体系。三是健全监督考核体系。县委县政府坚持把“七五”普法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全县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法治工作在年终全县党政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占有4分。定期由县级领导带队分片督查指导,加大整改提升力度,确保普法工作持续位居全州前列。全县各单位相应制定“七五”工作规划,有力有序推进落实。四是健全队伍保障体系。“七五”普法期间,建立普法宣讲团18个,落实宣讲骨干247人,各部门挑选业务骨干38人组建藏汉“双语”联合宣讲团。2016年以来,参与各类普法宣传活动45场次,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参加普法活动21次,举办“七五”普法骨干培训班8期。年度普法经费已按照2元/人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近五来县级财政共投入普法经费达150余万元,并呈逐年上涨趋势。

(二)以宣传形式为依托,强化手段促实效

一是推动普法工作从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变。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利用电视台“法治九寨”栏目、手机法律资讯、司法行政微信、微博等新“互联网+法治宣传”的方式,构建成了多形式推进、立体化覆盖的法律传播体系。二是推动法律知识从灌输式向浸润式转变。将法治宣传教育与传统民族文化相融合,发放藏汉双语法治宣传挂历、年历等1万余本。树立正反面典型,通过身边案例教育身边群众。利用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墙、普法宣传专栏、法治讲座、文艺汇演、法律图书角等普法阵地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法工作触角延伸到最基层。三是推动普法工作从普遍化向精准化转变。针对不同主体普及不同的法律,注重分类施教、因材施教、精准施教。“七五”普法期间,编印各类普法读物20余类、10万余册,制作普法宣传品2万余件。同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建议征询活动,增强了工作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三)以“法律七进”为载体,强化重点促推进

一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单位)”活动。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均开展了不少于4次的集中学法活动,通过聘请专业人士讲法、邀请法学专家授课、观看多媒体课件等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的制度机制。“七五”普法期间,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教育活动410余场次,受教育人数2.2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1万余份,解答法律咨询750余人次。二是建立基地集中学法。依托县委党校建立了全县党员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基地。“七五”普法期间,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联合举办全县领导干部法治培训班(讲座)10场次1220人次。三是组织测评检验学法。县委、县政府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全县绩效考核和综治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县人大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核。全县各单位对公职人员网上学法考试的重视程度逐年提高,近五年参考率和通过率均接近100%。

二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一是建立完善了师资、教材、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制度,选派了42名政治素质高、有责任感、业务精的政法干警到全县21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工作。二是结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等活动,积极开辟法治教育第二课堂,广泛开展主题班会、模拟法庭、辩论会、“争做最美守法少年”征文等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三是积极支持学校建立家委会,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治宣传教育格局。“七五”普法期间,全县各中小学共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220多场(次),上法治课300余课时,免费发放编印的《法律进学校》1.3万册,受教育师生达2万多人次。

三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村社”活动。围绕农村普法“六个一”工程,切实加强农牧区法治教育阵地建设,所有村(社区)均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设立一个法治宣传专栏,确定了2名以上的普法员。强化对村“两委”干部和“法律明白人”培训,提高依法管理村务水平,培养乡村“法律明白人”338名。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千村”活动,深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同心律师服务团分团与12个乡(镇)签订法律顾问协议,由7名执业律师免费为其担任法律顾问,群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七五”普法期间,开展活动890余场次,受教育近8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近8.3万份,解答法律咨询1600余人次。

四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寺庙”活动。大力推行依法治寺、以戒管僧、僧人持戒守法,切实做到了民族宗教政策与法律法规相结合,与遵纪守法相结合。发放藏汉双语《民族宗教政策学习教育活动读本》《宗教法规和藏传佛教教规戒律汇编》等读本,组建藏汉双语宣讲团入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僧人学习法律法规。同时,利用农民夜校、党校培训等方式,提高各乡(镇)、寺庙管委会(所)干部职工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水平。“七五”普法期间,开展“法律进寺庙”活动30余次,受教育僧人2300余人次,编发宣传资料65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180余人次。

五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景区”活动。景区受“8.8”地震和肺炎疫情影响两次恢复开园,为进一步提升景区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开园前后加强景区干部管理,增强职工法律意识,明确法律责任。积极开展景区周边商业和餐饮服务业人员、导游从业人员等重点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培训,加大对景区周边居民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意识,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七五”普法期间,发放《旅游法》、宣传画报等宣传资料2.1万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10余人次。

六是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和企业法律体检活动,组织开展涉及有关宪法知识,尤其是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和社会公德,有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增强了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和规范劳动用工、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了企业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七五”普法期间,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110余次,对1.5万余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发放宣传资料1.2万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20余人次。

七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医院”活动。建立医院从业人员学法制度,有效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及依法行医能力。推行医院法律顾问制度,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困难的水平。充分发挥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解决纠纷。“七五”普法期间,开展“法律进医院”活动20余次,受教育24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100余份,解答咨询120人次。

(四)普治并举到位

一是夯实法治基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行政权力指导清单,动态调整全县行政权力清单,同步调整本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全面完成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工作,“七五”期间全县共清理行政权力5300项。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律顾问等制度。扎实推进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看守所和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试点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建成标准化法律援助工作站6个。二是治理突出问题。紧紧抓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突出问题这个关键,抓住重点难点问题集中攻坚,依法化解各类问题。充实完善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164个,民意表达、矛盾调处渠道更加畅通。依法推进寺庙治理,依法确定民管会三年任期、七项职责和考核、监督、经费等制度,对全县寺庙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文明和谐寺庙创建条件实行开放管理、激励管理,加快寺庙治理法治化进程。三是强化基层创建。把开展基层法治创建作为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九寨的重要载体,在全县纵向开展“依法治村(社区)”“法治乡镇”创建活动,横向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诚信守法企业”“文明和谐寺庙”等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截止目前,成功创建省级法治示范乡镇1个,成功创建省级法治示范校1个,省级“文明和谐寺庙”4个、州级“文明和谐寺庙”6个,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3个,州级“法治乡镇”10个,州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14个,州级“依法治村(社区)”2个。漳扎永和、玉瓦、大录、保华司法所被评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2016年以来我县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各类违法犯罪率同比有所下降,无命案发生、无重大和恶性事件发生。2017年、2018年、2019年连续三年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平安建设先进县”。

二、存在问题

(一)法治宣传推动不平衡。仍有部分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对该项工作重视度不够,没有把此项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为法治宣传只是形式上的东西,没有硬任务想着应付了事。主要工作开展由基层司法所来牵头推动,造成与中心工作“两张皮”,推动乏力效果不明显。

(二)法治宣传经验特色亮点提炼不够。各单位通过集中宣传、走村入户、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都是常规性的宣传,形式单一没有创新举措,具有九寨特色的经验做法较少。

三、下一步打算

(一)聚焦“中心工作”突出重点。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加强调研认真分析梳理我县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聚焦脱贫攻坚、灾后重建、景区开园等重点工作。更加突出“法律政策进工地”“法律政策进景区”,注重景区居民、涉旅服务业从业人员、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七五普法征文篇13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

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人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在国家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

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

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或者的;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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