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页面升级通知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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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紧急的事马上做。例如处理客户投诉、处理服务器故障等突发性问题。不能尽快得到解决,很多工作都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所以必须尽量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这些事情。

然后就要做重要而不紧急的事。这一类的事情影响深远,例如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等,效益是中长期的,对个人来说,甚至可以说是决定了长远发展前途。

对于紧急但不重要的事,则要学会说“不”。因为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必须要集中用到能体现自身价值,有助于个人发展的事情上。

最后,对于既不重要也不紧急的事,就尽量不去做。如果确实需要做,那么要严格限定时间,比如每天看网上的新闻,就限定半小时。把要闻和自己喜欢的专业新闻看了完事。八卦新闻绝对无视。

如此分析下来,不难看出,我们的问题就是经常被紧急的事情缠身,忽略了重要性差别。重要但不紧急的事情通常被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大多数人“无法”抽时间学习提高,一生碌碌无为,也就不足为怪了。所以科维提出的时间管理理论,也建议把主要的精力和时间集中在处理重要但不紧急的工作上。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安排时间,才能做出自己的长远规划,工作效率才会逐步提升。一段时间过后,手头的工作就能得心应手,不仅自己工作愉快,也有了升职和加薪的机会。

另一方面,对于自己不重要的事情,能不做就不做。但谢绝工作要讲究技巧,要与别人充分沟通,得到大家都认同的更好的工作任务分配方案。如果确实必须自己来完成,那么就在最短的时间完成这些工作。

现在电脑、PDA、智能手机、甚至邮件系统里面都有Todo(待办事项)功能,但大多数只能分“高中低”三个优先级,不方便我们应用“四象限”理论。而且,一旦忘了带记录着待办事项的设备,一天的工作就要抓瞎了。

而用Google的个性化主页功能,就可以免除这些烦恼。不论走到哪里,用谁的电脑,只要登录到自己的个性化主页,就可以看到自己的待办事项。

第1步 访问Google的主页,点击右上角的“个性化主页”,就可以用一个Google账号登录,创建自己的个性化主页。Google预设了一些内容,根据自己需要选择之后,点击“显示自己的个性化主页”就可以了。(见图2)

第2步 点击“添加内容”,连续添加4个“待办事项”。如果不好找,可以用搜索功能找到。

第3步 返回个性化主页,点击“待办事项”上的“编辑”,修改成“四象限”名称。(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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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背景

我校是一所数字化研究示范校,教师在数字化研究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学校通过学科课程把现代教育技术与音乐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将音乐课堂教学的教与学融为一体。我校三、四、五年级学生,人手一个iPad,随着数字化课堂的不断发展,iBooks也逐渐进入了课堂,其凭借大量丰富的教学资源储备,以及方便实用的学习软件为学生的自主探究学习提供了广阔的平台。iPad环境下的音乐课堂在切实提高音乐课堂教学实效性上,其作用也日益显现,每位学生都能自觉学习五线谱,演奏书中学唱的歌曲,也能够弹奏钢琴,为自己演奏的乐曲创编伴奏,这是落实单元整体教学目标训练点的又一重要保障。因此,巧用现代教育技术,可以改进教与学的模式,提高教与学的效率,优化教与学的效果。身处这样的环境,也促使我不断努力研究数字化教学。

设计思路及内容结构

《戏曲》是音乐学科四年级上册第八课的内容。这是以传统民族戏剧――京剧为主题的单元,其中选取了京剧选段《甘洒热血写春秋》、京剧锣鼓经《急急风》等。本学习工具的制作旨在让学生对京剧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并通过模唱模奏体验京剧艺术的博大精深。京剧伴奏是全剧演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自始至终联系剧情的纽带,本学习工具的具体设计是想通过对京剧锣鼓经《急急风》的欣赏,使学生知道京剧武场和京剧文场的特点和伴奏乐器,了解它们在伴奏中的作用,进而体验京剧艺术中的节奏美和旋律美。

我使用iBooks设计了以下11页内容,各部分均以课程目标为依托,旨在帮助学生和教师高效地解决实际教学问题。

1.目录页

本页的设计旨在清楚明白地展示《戏曲》学习工具中所有需要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如图1、下页图2)。

2.第1页

我首先引导学生了解什么是中国戏曲,即通过画廊的功能,展示戏曲中的各种扮相,初步了解传统戏曲文化。右边滚动栏里的文字,讲解什么是戏曲,这只是从文字角度来感受,学生并不能真正地寄情于景,所以我在左边画廊学习工具中,插入了大量图片,这样学生便可以一边欣赏戏曲中的各种扮相,一边将图文结合起来,在视觉的刺激下,感受什么是戏曲(如图3)。戏曲中的各种扮相,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

3.第2页

本页介绍了戏曲的发展历程:历史上最先使用戏曲这个名词的是宋代的刘埙;戏曲萌芽在先秦,形成于唐代中后期,发展在宋金,成熟在元代,繁荣在明清。学生通过自己阅读学习这些知识,并回答右边的5道测试题完成本页的学习(如图4)。测试题的设计更好地督促了学生了解戏曲发展历程,并能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师。

4.第3页

在这一页中,展示了戏曲的四个行当,即生、旦、净、丑。其中的每张图片都可以点击,教师可以利用这个环节,请学生猜测每张图片代表的行当,双击后可以先看看自己是否回答正确,并了解图片中的行当是干什么的(如图5)。根据教学实践,我观察到学生容易出错的是生和净这两个行当,因此常单独讲解这两个行当,以便区分记忆。

5.第4页

这一页设计了三种不同的选择题型,对学生进行分层次测试,旨在让他们巩固有关四大行当的知识。对于学习能力稍微弱的学生,还可以通过右边滚动功能,边看解释边做出正确的选择(如上页图6)。左边的学习工具中有各种各样的自测题型,包括了单选、多选、拖拽和图片等形式,学生做题就像玩游戏一样有乐趣,所以都能自觉完成学习任务,而教师也可以了解到学生的反馈情况。

6.第5页

本页的设计旨在让学生了解戏曲中的三种唱腔,即抒情性唱腔、叙事性唱腔和戏剧性唱腔。通过“画廊”这一功能,学生可以清楚地理解不同唱腔的表现。图片的欣赏可用于课堂教学的各个阶段,如课前、课中、课后,图片在教师讲课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戏曲中的唱腔,适时的图画可以丰富学生的视觉感受,提升他们的思维能力和理解力。

7.第6页

本页出示了中国的五大戏曲,即京、豫、评、越、黄梅戏,并介绍了它们的代表人物(如图7)。右边设计的选择题,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京剧的代表人物有哪些人。教师可结合本课内容,重点讲解京剧的代表人物。

8.第7页

这页的重点是介绍京剧艺术家梅兰芳老先生。本学习工具通过画廊的功能展示京剧表演艺术家梅兰芳各个时期的图片,让学生了解梅兰芳是男扮女装的代表性人物。通过图8右下角的视频欣赏,在视觉和听觉的双重刺激下,学生能更加直观地了解梅兰芳的艺术魅力。

9.第8页

本页的设计旨在让学生认识戏曲中的器乐,知道京剧的文场、武场使用的不同乐器,能够分别说出它们的名称。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大多数时间是教师问,学生举手回答,其中大部分学生不愿意参与或者说参与有限,而利用电子书展示选择题,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如图9)。

10.第9页

本页的设计旨在让学生聆听京剧锣鼓经《急急风》,知道《急急风》属于京剧伴奏中的动作锣鼓(如下页图10)。学生聆听《急急风》片段,就会了解它的特点:节奏紧密,速度很快,大多用于武场伴奏乐器,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说出伴奏中都出现了哪些乐器。

11.第10页

本页的设计旨在通过欣赏视频,让学生知道《甘洒热血写春秋》是选自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的唱段,并引导学生看右边的乐谱,学习演唱《甘洒热血写春秋》(如下页图11)。

12.第11页

本页设计的思维导图总结了新版教材1~6年级上学期关于戏曲的全部知识,通过这张思维导图,可以清楚看出,除1年级和5年级外,其余每个年级都有关于戏曲的欣赏与演唱,四年级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如图12)。教师通过使用iPad开展教学,实现了多维教学设计,引导学生体验京剧艺术中的节奏美和旋律美。

评价与反思

《戏曲》学习工具是四年级上册第八课的内容。这是以传统民族戏剧――京剧为主题的单元。其中选取了京剧选段《甘洒热血写春秋》、京剧锣鼓经《急急风》等。通过学习使学生对京剧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并通过模唱模奏体验京剧艺术的博大精深。本节课的重点是欣赏京剧锣鼓经《急急风》,知道京剧武场、文场的乐器组成,了解京剧武场、文场乐器的基本演奏方法。难点是会带有京味地演唱京剧选段《甘洒热血写春秋》。在难点环节的设计上,我通过聆听、填写谱、示范、演奏、范唱等多种形式,逐层递进攻破难点。学生也能很好地掌握重点,效果非常好。

电子书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突出了重难点。例如,在听音的环节上,我利用电子书即兴书写简谱,完成了听音填空。学生喜欢这个环节,愿意参与到音乐活动中,通过该环节的学习,学生既掌握了音乐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又好像玩了个小游戏,这是真正的“玩中学”。

通过电子书中的测试题,教师可以及时掌握学生对戏曲知识的掌握情况,并调整教学的进度和策略,真正做到因材施教。

整节课,学生的注意力都非常集中,能够跟随我一起在课堂上同步学习。

幕前幕后

这是我第二次参加NOC活动,第一次参加是2014年,我荣获了二等奖。2015年,在同伴们的鼓励与帮助下,我经过不断地努力终于斩获一等奖。回顾比赛的整个历程,在计算机前悉心准备的每个日日夜夜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真可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当然,我曾经也彷徨过,犹豫过,思索如何将数字化学习工具以最佳的状态、最优的效果呈现在各位同行和评委面前。将一切压力化为动力,在艰辛的背后承载着的是对优质教学的不断追求和创新。在这次比赛中,我领略到了各位参赛老师多样化的创新应用,如PowerPoint、网页、Flash等。大家的创新点不同,各具特色。相信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会有更多的新媒体教学手段出现,这也会督促我更加努力地学习、更加深入地思考,为音乐教学制作出更多、更好的数字化学习工具!

评委印象

在苹果公司的iPad和iPhone两个产品面世之前,以PC机屏幕为界面,以键盘和鼠标作为主要输入设备是主流,在教学软件中,无论是单机版教学软件,还是B/S(浏览器/服务器)结构教学软件,都同样沿袭着这个交互界面。

而苹果产品面世后,手持设备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的人机交互、人人交互的入口。输入和输出集中在同一个界面,炫酷的指尖特效短短几年之内,就已经从阳春白雪散落在寻常百姓家,但是教育软件(数字化教学工具)明显滞后于这次浪潮。

张婷娟老师所在的北京市丰台区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是一所数字化研究示范校,四、五年级学生人手一个iPad,这样的教学环境,使得学生能够使用丰富多彩的苹果APP,并且如同张老师的介绍,“每位同学都能够弹奏钢琴,并学习五线谱,演奏书中学唱的歌曲,给自己演奏的乐曲创编伴奏”。

老师利用iPad可以很容易地模拟出钢琴键界面,而多点触屏技术使得输入脱离鼠标,可以完全实现钢琴手指练习,学生只要有一个iPad,就可以模拟钢琴弹奏,大量游戏化的APP,甚至可以模拟伴奏、配乐。并且iPad还轻松实现了一个传统教学的难点――游戏化训练。

《戏曲》学习工具使用了iBooks,这是iPad自带的电子书软件,其风格秉承了苹果公司一贯的视觉风格,如果不看操作,单纯看界面的话,其实,与我们Windows系列软件的电子书如ieBook界面并无大的差异。

但iPad平台操作系统与Windows平台操作系统几乎是跨代了,想象一下这样的音乐课堂:学生在iPad上,打开乐谱,就可以在界面中实现键盘演奏,也可以切换成吉他演奏界面,甚至可以小组合作练习和即兴演奏。那么,每位学生都可以用自己擅长的乐器做音乐练习,练习之后还可以评分。这样的课堂没有统一环节,学生们各行其是。可哪种教育的效果更好呢?是学生们只接受老师的指挥棒一起完成教学流程,还是学生与机器(或者称为互联网或界面)分别做交互,老师只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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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57—04

on the doctor s legahy recognized duty.刚ra-f~.law school,wuhan university,430072.

【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someone’s legally recognized duty is a premise to his civil liability in a civil case.based on

the theory of torts,the author analysed the scope of a doctor’s legally recognized duty in his/her practice.also,the author

probed the standard of duty according to whether it is from statute or not.

【key words】negligent conduct;legally recognized duty;medical practice

随着医疗技术的迅速进展,许多的疑难病症得到

了有效治疗,人们对此也给予了厚望。但与此同时,医

疗事故纠纷的不断增多,却又使医疗陷入了尴尬。医疗

事故纠纷的最大焦点就是医疗方的诊疗中是否有过失

或违反注意义务的事实。①女口何设定有关医师的过失或

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呢?笔者对此作一探讨。

、医师执业义务的来源

在侵权行为法上,所谓义务就是一种法律所承认

并加以保护的,对他人承担的遵守特定行为标准的一

种债务(obligation)~。当原告的利益受到被告的行为损

害而诉诸法院,法官基于案件事实确信在特定的情况

下.存在法律所认可的.能够产生法定义务的具体情形

之一,被告要对某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时,则才

有可能得到保护。可以说,过错侵权责任中的绝大部分

问题均可归结为“义务”问题。就执业义务的范围而言,

可分为制定法上的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义务。

现代社会活动纷繁复杂,行为人一方面积极开拓,

参与社会竞争,促进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行为人在活

动中又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立法者基于公共利益的

考虑,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设定了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

最重要的义务,由此产生制定法上的义务。在过错侵权

责任领域,主要通过刑法、地方性规章(1ocal ordi—

nances)和管理规章(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等制定

法的颁布设定行为人的义务。③同时,仅仅依靠制定法

上的义务无法涵盖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与此相对应.

还存在着非制定法上的义务。在现代过错侵权责任法

中,人们将制定法以外的民事义务均称之为注意义务,

即行为人在民商事活动领域,应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

知识、经验和技能,并达到理性人的行为标准,不应开

发、形成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有重大的不合理损害的危

险。‘ 日本侵权行为法上.结果回避义务的理论通过

判例和学说得到了广泛的发展。⑤而在英美侵权法上.

法官通过判例设立了行为人对他人所负有的谨慎义

务。就谨慎义务的判断.法官往往综合考察各种因素.

运用近邻性(proximity)、信赖(reliance)、可预见性

(foresight)和责任的承担(assumption&responsibility)

等方法进行法律上的推定。⑥

在医疗活动领域,医师方同样负有制定法上的义

[作者简介] 亚夫,男,(1978一),浙江省东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__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te1:+86-13545113900 e-ma{1:yafu567@ya hoo.coiii.cn

① 【日】新美育文:《医师的过失》,夏芸译,载《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192页。

② william l pl"os~r,law oft0rts,4th ed,west publishing co.,p324,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

291页。

(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341页。

(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93页。

( 参见:于敏,《13本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130页。

⑥ see:edward j.kionka,tort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8页。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

308~320页。参见:国立波,《英美侵权法上产生谨慎义务的特殊关系研究》,载《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172~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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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二、制定法上医师的义务

现代医疗技术迅猛发展,各种新药品、新医疗器

械、新诊疗方法层出不穷,医疗活动的复杂性与日俱

增.医疗活动中患者越来越依赖于医师。同时,疾病谱

的复杂化.医学上“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疗过程的不确

定性.医疗活动风险也越来越大。医学科学在相当程度

上属于经 验科学.其进步是经过反复的实验和多次的

失败才得到的。立法者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将已掌握

的具有确定性的医学经验加以总结.并上升为相应法

律规范. 由此成为医师制定法上义务的来源。比如

20__年卫生部修订施行的《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

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

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

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

达到消毒要求。”等。目前,我国设定医师制定法上义务

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律,《执业医

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

法》等行政法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

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卫生部或卫生部与相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医院工作人

员职责》、《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消毒管理

办法》等规章。

20__年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该引用性规范富有

弹性,将不同部门制定的相应法律规范.甚至严格说来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到对

医方医疗活动的调整。就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言.通

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协(学)会制定的全国性或

仅仅地方性适用的各种规范、标准的总称。前者如《临

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后者比如

上海市卫生局和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编写的《上海市

临床疾病诊疗护理常规》等。上述规范都是经公布而众

所周知的,医师对其中的义务不可能不知且不应不知.

因此,医师对这些规范的违反即构成对制定法上的义

务的违反行为。

三、医师的注意义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4期)

就医师而言,由于其工作内容的高度专门性,我们

称之为专家。①医师作为专家,其至少应当具备基本的

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就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日本法

学家松仓丰治教授提出了“医疗水准说”,并逐步被日

本法学界认可。该学说认为应当以“一般临床医师应该

知道.且已确立的医学常识”作为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

基准。②j立当说明,医疗水准不等同于医学水平。医学水

平为学界水平.其核心是由学术界的公认而形成,而医

疗水准则为实践中普遍实施的技术水平。一项医疗方

法从最初的实践验证到学界的公认.再到医疗实践中

的普及推行.显然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不能以医学水平

而应当以医疗水准作为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④同

时医疗水准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在医疗活动结束

后.即使医疗水准有了较大提高,也不能以现时的医疗

水准确定当时的医师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以医疗活

动时的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基准。实践中的医疗水准是

个相对不确定的概念。《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

活动中既有权利“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又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义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

或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笔者认为应

当以每年卫生部组织实施的医师资格考试中认可的医

师执业标准来认定。卫生部、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

科院校统编教材”中规定的诊疗标准、用药原则通常是

与医师执业标准相符的。

由于医疗活动的复杂性.不同场合中医疗环境的

差异性等因素.在采用上述医疗水准说的基准时.还必

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参考国内外判例和学说,结合

目前的实践.笔者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辅助因素分

述如下。

(一)医疗的专门性因素

随着医学技术日趋专门化.医院内的科室设置、医

师的执业领域更趋细分,诸如有肝胆外科、呼吸内科等

等专科医师。显然,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的注意义务

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当患者求诊时,医师应当使患者

接受相应专科医师的治疗。患者的病症不属于该医师

的专门业务范围时,除紧急因素等情况外,该医师负有

转医说明之注意义务。④由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

①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页。

② [日]新美育文,《医师的过失》,夏芸译,载《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第192页。

③ 参见:关淑芳,《论医疗过错的认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__年第5期。

④ 关于医师注意义务的类型划分,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67~180页。参见:程啸,《医疗事故纠纷中的

医疗者义务》,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395 399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4期)

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183条第1项

则将“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从事诊疗护理”的情形认定

为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就专科医师来看,我国根据其

专业技术实践等因素实行职称考评制度。一般来说,拥

有相同职称的医护人员至少拥有一定标准的职务认知

能力。拥有不同职称的医师的注意义务基准并不等同。

就《医院工作制度》而言,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和住院医师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譬如“施行手术中.

一般手术如阑尾摘除术、疝修补术等由主治医师或科

主任批准,由有一定经验的医师(士)担任手术者;重大

手术如食道手术、脊髓神经手术等,应经由科主任或院

长、业务副院长批准.由主治医师或 主任医师担任术者

或负责指导手术。”因此.结合医师的职称,医疗业务的

专门性成为认定医师注意义务的一个因素。

(二)医疗的地域性因素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无论

是医师的执业环境还是执业水平,都有地区性差异。同

一地区中的综合性大医院和街道医院同样存在类似差

别。1980年,美国法院在small v.howord一案中确立

了“社区性”或“所在地”的规定(community or locality

nile)。法院认为:“众所周知,在一个小小的村庄里的医

生通常并不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外科医师.虽然他可能

具有其执业所要求的各方面的理论知识.但是.一般说

来,他很少能够像公共医疗机构和大城市的外科医生

那样有观察和实践的机会⋯ ⋯我们认为他有义务拥有

那些仅具有普通技能和能力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所拥有

的技能,这些普通医师和外科医生在与被告属于同一

类性质的地方执业,他们没有取得更多医疗经验的机

会,他们仅具有普通的技能。他们没有义务拥有那些大

城市执业的著名外科医生所拥有的技能。” 因此,判断

医师的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地域性的差别。依据科室

设置、医务人员、设备配置等情况,医疗机构从基层的

村卫生室到三级甲等优质医院进行不同资质的分级.

并根据机构资质核定不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笔者

认为,医院的资质既是医[:请记住我站域名/]疗执业环境的差别,同时也反

映本文所说的医疗地域性差异。

另外,不少医院制定了针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

医疗、护理等活动时应遵循的各项规范.其内容往往分

科设定,比较具体。这些规范的性质类似于服务经营者

制定的企业标准。一般来说,这些规范实际上是诊疗护

理常规的细化,也是本机构执业水平的侧面反映。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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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标准高于诊疗护理常规时,笔者认为应将其作

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的因素。

(三)医疗上的紧急性因素

在认定医师的注意义务时,还应考虑医疗的紧急

性因素。《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

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所谓的紧急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时间上的紧急

性;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③时间上的紧急性通常发生

于急症患者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事项上的紧急性的

情形通常出现在患者染有重大疾病.而医师对治疗措

施的选择关系重大且存在相当的困难.需要医师做出

紧急性的决断时。紧急情形下.医师对患者的病情及病

状无法作详细、周全的观察、诊断,故难以要求医师与

平常时的注意力等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

1项:“在紧急情况下为挽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

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作为医师的除外责任情形,从

法规意图上反映了医疗的紧急性因素对医师注意义务

的缓和

四、结语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仅负有制定法上的义务,同

时负有来源于非制定法的义务.即注意义务,达到理性

人(reasonable pe~on)的行为标准。制定法上的义务着

眼于医疗行为各个环节中各种条件下的共性.明确而

具体,可以据此衡量、判断医师的医疗行为,较好地实

现了法的评价作用。作为专家,医师亦负有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基准即医疗实践中的医疗水准,是一个不

断提升的过程。与制定法上的义务比较,医师的注意义

务更为动态。同时,缘于不同医疗环境之间的差异性,

医师的注意义务还受到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

急性等因素的作用,由此构成对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

在执业活动中.医师需器官移植被称为“21世纪医学

之巅”。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又进入了一个

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我国器官移植自20世纪50年代

末开始起步以来,已获得了较好的临床医疗效果.在肝

移植、肾移植等领域也已迈入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

与此同时.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社会

问题与法律问题,急需法律予以规范。然而.令人遗憾

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却还没有在器官要有对医疗行为

的预期。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看,医师注意义务的客观

化是法的可预测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就个案评价而言,

因为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不同的考量因素对形成医师

① 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45页。

( 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75页。

③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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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的强度(weight,分量)并不相同。某一个考量

因素甚至会在具体的个案运用中起主导作用,决定着

医师注意义务的程度。譬如笔者在前文论及医疗行为

的地域性因素时所引用的small v.howord一案。同时,

在该案中其他的考量因素并不失去效力,以医疗水准

为基础,医疗行为的专门性等因素,仍然作用于医师的

注意义务。因此,从个案来看,医师注意义务的程度是

以医疗行为时的医疗水准为基准,同时受到多种考量

因素的制约,与具体的医疗环境、执业水平密切相关,

各种考量因素之间仅仅是强度关系的不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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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1卷(第4期)

20__.29l-34l

[3] 于敏.日本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6~130

[4] jk edward.torts[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9~98

[5]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

167~187

[6] 程啸.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医疗者义务[a1.见:王利明主编.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研究[mi.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395~399

[7] 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mi.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__.45

[8] 肖国忠.论医师的专家责任[j1.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l1(3):183-

189

[9] 汤建华,谢青松.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1.法律与医

紧急页面升级通知篇4

二,作好日常机器设备的检验维护工作。

自我进职以来,办公室电脑的维护维修工作和网站的修改就由我负责,各领导、同事的电脑出现题目我都能及时赶到,排除故障,保证了办公电脑的正常运行,节约了维护资金,作为网络维护,不仅要具备网络技术,软件等多种前沿知识的储备,还要具备临危稳定,沉着冷静的心理素质,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有效的办法来解决题目。工作的时候,我经常觉得自己象个消防员。

为了维护好机器,保证网络畅通,让所有的机器都能正常工作,工作以来,我天天观察机器的工作情况,发现题目及时处理。每星期都对公用机器进行磁盘清理,删除垃圾,整理碎片。定期对机器整体进行软硬件系统检查。还给所有在网的机器进行双备份的紧急预案,即便出现灾难性故障,也保证会有两种以上的紧急修复方案。我们还定期对维修记录进行总结,使自己对网络中的每个细节都做到心中有数,有效保证了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

三,刻苦钻研,进行网络升级,搞好技术创新。

作为网络治理部分的负责人,除了要保证天天正常的工作,我还必须抽出一定的时间来研究我们的网络,想办法进行技术革新,使机器设备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快捷高效的为大家服务。在这方面,我主要搞了以下创新。

1、加强了局域网的防护能力,利用现有的工具,使公司的网络防范能力上升了一个台阶。

2、对上下载服务器进行技术革新。由于各个电脑品牌不一,厂家板卡兼容性的题目,导致机器维护比较困难。我进职以来对每个机器都进行了具体的排查,备份,目前的大部分的机器都作了有效备份3、更改了英文网站。进职以来,在章总的指导下,对英文网站进行了整体的修改,修改了英文网站的bug,完善了英文网站的内容,目前,这项工作还在进行中。

四,20**年工作进展

1.公司内部网方面,目前公司内有电脑34台,局域网方面现在一切正常,其中3台接进互联网,安全方面,我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网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公司网络的安全,定期对公司的机器进行排查,维护。由于公司使用电脑的职员众多,操纵职员水平参差不齐,出故障的几率很高。而网络维护只有我一个人,任务重,工作量很大,经常是要忙到很晚。为了完善公司的电脑维修制度,更有效的维护公司的电脑,建议执行电脑维护登记(见附一)2.定期开设培训,为大家讲解电脑使用的一些常用技巧,操纵的规范性等一些相关知识。

3.公司网站方面,目前英文网站方面还存在部分题目,现列如下:

①网站logo上managementtem应为managementteam,将酌期进行修改.

②一级网页management内容的完善,加进人物简介,图文先容.

③完善一级网页contactus

④产品页面的背景题目

⑤人力资源的2级页面

⑥新闻页面加进图片(2个公司新闻)

⑦中英文页面的跳转题目

⑧英文网站的链接检查

⑨中文网站的部分bug(做英文网站的时候发现部分产品的先容是错误的)

⑩网站上传,解析,访问方面的题目。

紧急页面升级通知篇5

(一)行政紧急强制的概念

行政紧急强制是指在有权主体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特定行政机关针对紧急状态,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无须为相对人事先设定义务,而直接对其人身、财产自由进行强制性限制的一种即时强制。该定义的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性质上,行政紧急强制属于行政即时强制的一种。所谓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命令,或者虽有命令的余暇,但若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ii].即时强制既可以适用于正常状态,例如警察对酩酊大醉横卧马路者实施强制管束,也可以适用于紧急状态。行政紧急强制便是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一种即时强制。

第二,从前提看,行政紧急强制是当有权主体依法定程序确认并宣布紧急状态后才实施的一种即时强制。紧急状态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临时性的应对状态。[iii]紧急情况是一个事实概念,只有当其符合紧急状态的实体要件并经法定程序被确认、宣布后才属于紧急状态。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紧急情况都会被确认为紧急状态。如果有权主体认为紧急情况不符合紧急状态的实体要件或者虽符合实体要件但未履行法定确认与宣布程序,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紧急强制,因为这时紧急状态就不存在。

第三,从目的上看,行政紧急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紧急状态下,行政目的不仅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也包括相对人利益的保障,例如对“非典”病人的救治。那种认为行政紧急强制的目的就是单纯地保护公共利益的观点,人为地缩小了行政目的的内涵,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

第四,从运行方式上,行政紧急强制一般是没有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并进行事先告知。这主要是由行政紧急强制启动的前提条件决定的。行政紧急强制启动的前提条件是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安全受到了重大威胁,并且是迫在眉睫,这种情形被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为紧急状态。如果特定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依然按照正常状态下的行政程序,例如事先告知与听证等实施强制,将会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但需要指出的是没有预先进行告知,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紧急强制结束后都无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厘清行政紧急强制的真正涵义,我门需要对同行政紧急强制相关的其他概念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比,我们至少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之所在,区别之所在,从而能够更准确地对行政紧急强制制度进行分析。

(1)行政紧急强制与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的关系

行政紧急强制与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同属即时强制,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包括的范围更广,包括行政紧急强制与非属行政紧急强制的即时强制,而行政紧急强制则属于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的一种类型。[iv]在紧急状态下,非属行政紧急强制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并非直接针对引起紧急状态之紧急情形的其他紧急情形,如在“非典”疫情发生过程之中,依然有醉酒、吸毒或者其他与“非典”疫情无关之情形发生,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仍可采取即时强制。由此可见,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实际包括了两种,一种是与紧急状态直接相关的即时强制,一种是与紧急状态无关的即时强制。两者当中,前者属于行政紧急强制,后者不属于行政紧急强制。

(2)行政紧急强制与行政紧急处置的关系

所谓行政紧急处置,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战争、叛乱、经济危机、政治骚乱、严重自然灾害以及严重传染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根据宪法、紧急状态处治法、法、战争法、警察法、行政强制法等,作出的各种紧急处置措施,包括对商品实行紧急限价、、强制征用、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观察、行政处罚、行政救助、紧急财政支持、紧急调拨物资、紧急限制公民部分权利等等。从行政紧急处置的内容来看,行政紧急强制属于行政紧急处置当中可以采用的诸多行为方式的一种,行政紧急处置包含行政紧急强制。

(3)行政紧急强制与行政紧急措施的关系

行政紧急措施,是应急行政措施的最高形式,是行政机关为适应社会危险性最为严重的紧急公共事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状态要件的突发公共事件而运用的具体措施,也被称为紧急行政措施、紧急状态行政措施等。行政紧急措施,是国家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危害事件的主要手段,是紧急状态法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国家应急制度建设的重点所在。[v]

行政紧急措施与行政紧急强制的联系是:在有权机关对符合紧急状态实质要件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宣布为紧急状态后,行政机关为消除紧急危险,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等权利紧急实施的强制措施,就属于行政紧急措施。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行政紧急措施是行政机关在最高级别的突发性公共事件被认定为紧急状态后采取的各种措施,其中就包括强制措施,即行政紧急强制行为。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采取的紧急措施并不仅限于强制措施,其他性质的措施,例如救措施等也是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应用的重要方式。

通过上述比较性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是特征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状态下的紧急危险,无须为相对人事先设定义务,而直接对其人身、财产自由进行强制性限制的一种即时强制。

(二)行政紧急强制的特征

行政紧急强制的特征是凸显行政紧急强制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的特质,通过将行政紧急强制与其他行政行为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紧急性

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紧急性表现为一旦出现紧急状态,行政机关将立即启动紧急强制。尽管行政紧急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人身、财产、住所等权利具有侵益性,但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无须象平常时期那样,事先申请、事先告诫、事先说明理由,甚至事先举行听证会就可以直接运用强制力量作用于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进入其住所。[vi]之所以如此紧急,是因为紧急状态本身给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公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甚至是国家政权的存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这种威胁是迫在眉睫,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如果行政机关不实施紧急强制,对危险本身进行控制或者对正在或可能遭受威胁的公民实施紧急疏散等强制措施,后果将无法想象。例如,在恐怖活动袭击造成的紧急状态下,警察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对进行搜查时,现实的危险以及保护公众安全的迫切需要已经压倒了平常状态下进行搜查时的程序要求:事先申请司法令状、进行告知、出示说明理由等等。对此,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2003)第19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可能在该处所、涉嫌恐怖的运输工具可能在该处所、处所所在区域是恐怖活动发生区域时,警察无须搜查证,就可以进入并搜查某处所。也正是因为这种紧急性才使其称为紧急强制,也正是因为这种紧急性才使得通过程序对其具体实施进行监督、控制、约束成为非常困难的事情,也正是因为这种紧急性使得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威胁指数急剧上升。

(2)强制性

强制,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是强迫或迫使。在法学中,强制意味着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从静态上表现为军队、警察、监狱、武器等,是一种合法存在的暴力。[vii]这种强制力可以以威慑的方式来行使,例如平常状态下,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清除违章建筑时,相对人自觉地服从该机关的要求,主要是因为相对人清楚如果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将会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行政目的,并且自己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由此可以看出,在平常状态下,大量的行政命令紧急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威慑性存在就可以实现。在紧急状态下,由于情势的十万火急,时间紧迫,如果不紧急运用强制力量直接作用于相对人的身体、财产、住所等,限制其人身自由,例如对传染病大规模爆发期间烈性传染病人实施的强制隔离就是对其人身自由的强制限制,以此来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对禽流感爆发期间疫区附近的家禽实施的紧急扑杀就是对相对人财产的紧急销毁措施,非如此将不能保护更多养殖户家禽的安全存活;在整个河流流域爆发洪水引发紧急状态时,行政机关紧急运用强制进入相对人的房屋进行立即疏散,非如此将会导致人员的伤亡。上述的强制隔离、紧急扑杀、强制进入房屋等无一不是行政机关直接运用强制力的形式。在恐怖袭击造成的紧急状态下,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甚至可以运用最具直接强制力的武器。例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2003)第28条规定:警察或协助警察的人在运用上述强制方式时,可以运用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正是因为在紧急状态下,危险的异常性、迫在眉睫性、危害的极端严峻性而使得运用直接强制力的紧急强制行为非常普遍,也正是如此,公民的人权保障才应该得到重视,紧急强制权力的运用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采取必要的、可行的方法加强对行政紧急强制权力的控制,防止行政机关随意运用直接强制力量,打击异己,甚至准备建立专制社会。

(3)单方性

单方性,是指无须社会公众提出请求,一经获悉出现紧急状态,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极度紧迫的威胁时,行政机关将会迅速出动,立即采取包括紧急强制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控制危险,消除危机。[viii]如果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只有根据公众的请求并经过研究才可以进行强制时,将必定会耽误宝贵的时间,延误救助公民或打击的时机,并有可能造成事态的扩大或者升级。行政机关原本在平常状态下,行政权力的行使就具有单方性,在紧急状态下公众的生命等重要权利遭受严峻威胁的时刻,更是需要行政机关紧急出动、主动出击,迅速平息事态,控制危险,可以说任何国家的紧急强制行为的实施都具有单方性特征。例如,英国《反恐怖法》(2000)第41条规定:警察如有合理根据怀疑某人是时,可以立即将其逮捕,无须法院令状。美国《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02)第605条规定: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公共卫生当局只要发现公民具有传染病而对公共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时,可以无须令状,直接将其隔离。

行政紧急强制措施具体运用时的单方性并不是说行政机关不需要公众向其提供必要的危险预警信息,社会公众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危险信息是行政机关及时预警、及时启动紧急强制的重要保障。但是,行政机关决不能单靠社会公众的举报、反映情况作为其应对紧急状态的信息支持系统,必须建立专门的、广泛的、传递快速的危险信息收集、传递系统。一旦出现紧急状态,无须申请,立即出动、积极出击,赢取时间,挽救尽可能多的生命与财产,打击尽可能多的危险分子。

紧急强制行为的单方性特点还说明,在紧急状态中,如果出现紧急状态,而有关行政机关却不主动出击,等待公众请求才采取措施,导致事态的恶化,危险的加剧,这属于典型的失职,甚至是对人民的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4)高裁量性

高裁量性,是指在紧急状态下,由于危险的不可预见性、紧迫性、复杂性等特点,行政机关在判断是否采取紧急强制,采取什么形式的紧急强制、紧急强制实施多长时间、多大规模,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形灵活确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实施紧急强制、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应对紧急危险时,具有很大的裁量权。这种高度的裁量权在平常状态下是不可能拥有的。因为平常状态下,法律对行政机关运用强制措施的事实条件、程序、方式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否则将会受到责任追究。[ix]

在紧急状态下,如果行政机关不具有高度的裁量权,一方面会因为立法对紧急强制实施的事实条件规定过于严格而延误时机,二是立法对行政紧急强制方式的严格规定会影响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立法对行政紧急强制时限、规模等方面的规定会影响抗击危机、应对紧急危险的实际成效。鉴于此,各国关于紧急强制的立法一般都只对紧急状态下如何实施紧急强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少有对具体实施方式、实施时间、规模等的具体限制。例如加拿大联邦《紧急状态法》(1988)第19条规定:在公共秩序紧急状态下,省长如果有合理根据时,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强制方式,以应对紧急状态:限制或禁止任何可能导致破坏公共秩序的公众集会;限制或禁止公民去特定区域、从特定区域或者在特定区域内旅游;或者限制或禁止使用特定的物品;接管、控制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授权或要求某人或群体提供某种必要其能胜任的服务,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的补偿。从该法的规定来看,行政机关哪些公民去哪些区域、去哪些地区旅游,接管哪些公共设施等具体事项,该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留给执法人员具体裁量。

行政紧急强制行为的高裁量性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对紧急状态下的行政紧急强制权力进行规范时一般只应作原则性的规范,将主要的裁量权授予具体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应因为担心其会滥用紧急强制权力而去限制其保护公共利益的能力与效率。正象我们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平常时间会而不建立行政机关,我们也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容易滥用紧急强制裁量权力而不授予其裁量权力。

(5)具体处置性

具体处置,是指紧急强制是对具体事件、具体的相对人、具体的物品例如车辆、房屋、物品等进行具体的处理,而不是针对抽象的社会关系作出一般的规范。尽管在紧急状态中,由于危险的不可预测性、影响规模的广泛性等,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紧急强制时可能会涉及到众多的人员。但无论紧急强制涉及的相对人数量有多少,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区域,受到行政机关强制力量直接影响的人、物都是有限的,而不可能是不确定的。例如,在我国西南某地天然气出现井喷造成的紧急状态中,当地人民政府立即实施了紧急疏散,强制将大量的人员、牲畜进行转移。尽管涉及到的人、物数目很大,但还是可以计算统计的。[x]

与具体处置相反的是,行政机关针对紧急状态期间的某种行为,进行紧急授权立法,为全国或某地区的相对人的行为设立某种规范。这种抽象的一般规范是适用于该规范公布并生效之后的具体事件,并不能适用于公布并生效之前的具体事件,究竟哪些人、哪些事会受到才此规范的调整,是不确定的。

(6)侵益性

所谓侵益性,是指紧急强制的实施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住宅自由等宪法权利的一种约束、一种侵害。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紧急权力。行政紧急权力的内容很多,包括紧急救助、紧急转移、紧急强制、紧急立法、紧急处罚等等措施。就紧急强制来说,无论行政机关实施紧急强制时是哪种目的,都不能否认紧急强制是对相对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住宅自由的束缚。例如,在传染病爆发导致的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对传染病人实施的强制隔离的目的并不仅仅是防止传染病的扩散,还有对相对人的救治目的,但无论如何,相对人在被隔离期间实际上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没有隔离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意,被隔离人员是不可能随意进出隔离场所的。相对人被隔离后,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还会遭受到其他社会损失,例如社会的歧视、冷漠对待等等心理伤害。

正是由于在紧急状态下,紧急强制的这种巨大的侵益性,才使得各国在授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充足的、能够有效应对紧急危险的紧急强制权力的同时,还对紧急强制权力的行使设计了必要的程序规范,规定了紧急状态下紧急强制实施的条件,规定了紧急强制的司法监督机制。例如,美国《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02)第605条规定: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公共卫生当局如果认为某公民或群体患有传染病,该传染病对公共健康存在着严峻而急迫的危险时,可以将其隔离。如果时间紧迫,无须申请司法令状,公共卫生当局可直接将其隔离,时间不能超过72小时。如要延长隔离时间,必须向法院申请令状。被隔离人员有权向法院,请求法院向公共卫生当局发出要求说明不解除隔离原因的裁决令。并且,被隔离人员有权就隔离场所的生活、医疗条件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改进。

(7)程序的灵活性

程序的灵活性,同上述高裁量性、紧急性等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所谓程序的灵活性,是指在紧急状态下,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紧急强制权力,立法者在设计紧急强制的必要的程序规范时,应尽可能灵活,而不能僵硬、呆板,否则只能束缚行政机关应对紧急危险的能力。[xi]例如,告知理由是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在正常状态下告知理由一般应在事先进行,但在紧急状态下告知理由就不能完全按照平常状态下的规范。在紧急状态下,告知理由既可以在实施紧急强制前,例如强制隔离之前;也可以在实施紧急强制当中,例如紧急疏散当中;也可以在事后进行,例如强制销毁之后。很多法治发达国家对此比较重视。例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2003)第39条规定:在实施紧急措施之前或当中,或者实施之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相对人说明紧急措施的理由以及警察的姓名、供职单位所在地。根据上述规定,在反恐怖袭击行动中,警察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灵活地掌握告知理由、表明身份的时间。这样的安排,一方面是符合紧急状态下警察执法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又不放弃通过程序对紧急强制权力的规范,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这对我们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因为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在设定紧急强制措施时,常常借口情况紧急而不设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这样在实践中,毫无约束的紧急强制权力极有可能导致滥用权力,侵害人权。

从上述对行政紧急强制概念与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对人权的威胁极大,稍有不慎,就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而且在紧急状态下,这种侵害无法避免。为了人权保障的需要,有必要针对行政紧急强制行为的上述特征,从行政紧急强制的设定、实施以及监督救济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注释:

[i]作者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ii]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iii]郭春明著:《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iv]参见马怀德:《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非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243页。

[v]于安:《行政机关紧急权力和紧急措施的立法设计》,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

[vi]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280页。

[vii]参见傅士成著:《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第213页。

[viii]陈晋胜著:《警察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紧急页面升级通知篇6

(一)行政紧急强制的概念

行政紧急强制是指在有权主体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特定行政机关针对紧急状态,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无须为相对人事先设定义务,而直接对其人身、财产自由进行强制性限制的一种即时强制。该定义的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性质上,行政紧急强制属于行政即时强制的一种。所谓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命令,或者虽有命令的余暇,但若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ii].即时强制既可以适用于正常状态,例如警察对酩酊大醉横卧马路者实施强制管束,也可以适用于紧急状态。行政紧急强制便是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一种即时强制。

第二,从前提看,行政紧急强制是当有权主体依法定程序确认并宣布紧急状态后才实施的一种即时强制。紧急状态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临时性的应对状态。[iii]紧急情况是一个事实概念,只有当其符合紧急状态的实体要件并经法定程序被确认、宣布后才属于紧急状态。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紧急情况都会被确认为紧急状态。如果有权主体认为紧急情况不符合紧急状态的实体要件或者虽符合实体要件但未履行法定确认与宣布程序,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紧急强制,因为这时紧急状态就不存在。

第三,从目的上看,行政紧急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紧急状态下,行政目的不仅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也包括相对人利益的保障,例如对“非典”病人的救治。那种认为行政紧急强制的目的就是单纯地保护公共利益的观点,人为地缩小了行政目的的内涵,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

第四,从运行方式上,行政紧急强制一般是没有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并进行事先告知。这主要是由行政紧急强制启动的前提条件决定的。行政紧急强制启动的前提条件是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安全受到了重大威胁,并且是迫在眉睫,这种情形被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为紧急状态。如果特定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依然按照正常状态下的行政程序,例如事先告知与听证等实施强制,将会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但需要指出的是没有预先进行告知,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紧急强制结束后都无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厘清行政紧急强制的真正涵义,我门需要对同行政紧急强制相关的其他概念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比,我们至少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之所在,区别之所在,从而能够更准确地对行政紧急强制制度进行分析。

(1)行政紧急强制与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的关系

行政紧急强制与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同属即时强制,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包括的范围更广,包括行政紧急强制与非属行政紧急强制的即时强制,而行政紧急强制则属于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的一种类型。[iv]在紧急状态下,非属行政紧急强制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并非直接针对引起紧急状态之紧急情形的其他紧急情形,如在“非典”疫情发生过程之中,依然有醉酒、吸毒或者其他与“非典”疫情无关之情形发生,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仍可采取即时强制。由此可见,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实际包括了两种,一种是与紧急状态直接相关的即时强制,一种是与紧急状态无关的即时强制。两者当中,前者属于行政紧急强制,后者不属于行政紧急强制。

(2)行政紧急强制与行政紧急处置的关系

所谓行政紧急处置,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战争、叛乱、经济危机、政治骚乱、严重自然灾害以及严重传染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根据宪法、紧急状态处治法、法、战争法、警察法、行政强制法等,作出的各种紧急处置措施,包括对商品实行紧急限价、、强制征用、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观察、行政处罚、行政救助、紧急财政支持、紧急调拨物资、紧急限制公民部分权利等等。从行政紧急处置的内容来看,行政紧急强制属于行政紧急处置当中可以采用的诸多行为方式的一种,行政紧急处置包含行政紧急强制。

(3)行政紧急强制与行政紧急措施的关系

行政紧急措施,是应急行政措施的最高形式,是行政机关为适应社会危险性最为严重的紧急公共事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状态要件的突发公共事件而运用的具体措施,也被称为紧急行政措施、紧急状态行政措施等。行政紧急措施,是国家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危害事件的主要手段,是紧急状态法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国家应急制度建设的重点所在。[v]

行政紧急措施与行政紧急强制的联系是:在有权机关对符合紧急状态实质要件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宣布为紧急状态后,行政机关为消除紧急危险,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等权利紧急实施的强制措施,就属于行政紧急措施。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行政紧急措施是行政机关在最高级别的突发性公共事件被认定为紧急状态后采取的各种措施,其中就包括强制措施,即行政紧急强制行为。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采取的紧急措施并不仅限于强制措施,其他性质的措施,例如救措施等也是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应用的重要方式。

通过上述比较性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是特征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状态下的紧急危险,无须为相对人事先设定义务,而直接对其人身、财产自由进行强制性限制的一种即时强制。

(二)行政紧急强制的特征

行政紧急强制的特征是凸显行政紧急强制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的特质,通过将行政紧急强制与其他行政行为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紧急性

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紧急性表现为一旦出现紧急状态,行政机关将立即启动紧急强制。尽管行政紧急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人身、财产、住所等权利具有侵益性,但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无须象平常时期那样,事先申请、事先告诫、事先说明

理由,甚至事先举行听证会就可以直接运用强制力量作用于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进入其住所。 [vi]之所以如此紧急,是因为紧急状态本身给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公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甚至是国家政权的存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这种威胁是迫在眉睫,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如果行政机关不实施紧急强制,对危险本身进行控制或者对正在或可能遭受威胁的公民实施紧急疏散等强制措施,后果将无法想象。例如,在恐怖活动袭击造成的紧急状态下,警察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对进行搜查时,现实的危险以及保护公众安全的迫切需要已经压倒了平常状态下进行搜查时的程序要求:事先申请司法令状、进行告知、出示说明理由等等。对此,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2003)第19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可能在该处所、涉嫌恐怖的运输工具可能在该处所、处所所在区域是恐怖活动发生区域时,警察无须搜查证,就可以进入并搜查某处所。也正是因为这种紧急性才使其称为紧急强制,也正是因为这种紧急性才使得通过程序对其具体实施进行监督、控制、约束成为非常困难的事情,也正是因为这种紧急性使得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威胁指数急剧上升。

(2)强制性

强制,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是强迫或迫使。在法学中,强制意味着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从静态上表现为军队、警察、监狱、武器等,是一种合法存在的暴力。[vii]这种强制力可以以威慑的方式来行使,例如平常状态下,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清除违章建筑时,相对人自觉地服从该机关的要求,主要是因为相对人清楚如果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将会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行政目的,并且自己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由此可以看出,在平常状态下,大量的行政命令紧急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威慑性存在就可以实现。在紧急状态下,由于情势的十万火急,时间紧迫,如果不紧急运用强制力量直接作用于相对人的身体、财产、住所等,限制其人身自由,例如对传染病大规模爆发期间烈性传染病人实施的强制隔离就是对其人身自由的强制限制,以此来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对禽流感爆发期间疫区附近的家禽实施的紧急扑杀就是对相对人财产的紧急销毁措施,非如此将不能保护更多养殖户家禽的安全存活;在整个河流流域爆发洪水引发紧急状态时,行政机关紧急运用强制进入相对人的房屋进行立即疏散,非如此将会导致人员的伤亡。上述的强制隔离、紧急扑杀、强制进入房屋等无一不是行政机关直接运用强制力的形式。在恐怖袭击造成的紧急状态下,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甚至可以运用最具直接强制力的武器。例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2003)第 28条规定:警察或协助警察的人在运用上述强制方式时,可以运用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正是因为在紧急状态下,危险的异常性、迫在眉睫性、危害的极端严峻性而使得运用直接强制力的紧急强制行为非常普遍,也正是如此,公民的人权保障才应该得到重视,紧急强制权力的运用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采取必要的、可行的方法加强对行政紧急强制权力的控制,防止行政机关随意运用直接强制力量,打击异己,甚至准备建立专制社会。

(3)单方性

单方性,是指无须社会公众提出请求,一经获悉出现紧急状态,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极度紧迫的威胁时,行政机关将会迅速出动,立即采取包括紧急强制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控制危险,消除危机。[viii]如果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只有根据公众的请求并经过研究才可以进行强制时,将必定会耽误宝贵的时间,延误救助公民或打击的时机,并有可能造成事态的扩大或者升级。行政机关原本在平常状态下,行政权力的行使就具有单方性,在紧急状态下公众的生命等重要权利遭受严峻威胁的时刻,更是需要行政机关紧急出动、主动出击,迅速平息事态,控制危险,可以说任何国家的紧急强制行为的实施都具有单方性特征。例如,英国《反恐怖法》(2000)第41条规定:警察如有合理根据怀疑某人是时,可以立即将其逮捕,无须法院令状。美国《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02)第605条规定: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公共卫生当局只要发现公民具有传染病而对公共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时,可以无须令状,直接将其隔离。

行政紧急强制措施具体运用时的单方性并不是说行政机关不需要公众向其提供必要的危险预警信息,社会公众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危险信息是行政机关及时预警、及时启动紧急强制的重要保障。但是,行政机关决不能单靠社会公众的举报、反映情况作为其应对紧急状态的信息支持系统,必须建立专门的、广泛的、传递快速的危险信息收集、传递系统。一旦出现紧急状态,无须申请,立即出动、积极出击,赢取时间,挽救尽可能多的生命与财产,打击尽可能多的危险分子。

紧急强制行为的单方性特点还说明,在紧急状态中,如果出现紧急状态,而有关行政机关却不主动出击,等待公众请求才采取措施,导致事态的恶化,危险的加剧,这属于典型的失职,甚至是对人民的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4)高裁量性

高裁量性,是指在紧急状态下,由于危险的不可预见性、紧迫性、复杂性等特点,行政机关在判断是否采取紧急强制,采取什么形式的紧急强制、紧急强制实施多长时间、多大规模,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形灵活确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实施紧急强制、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应对紧急危险时,具有很大的裁量权。这种高度的裁量权在平常状态下是不可能拥有的。因为平常状态下,法律对行政机关运用强制措施的事实条件、程序、方式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否则将会受到责任追究。 [ix]

在紧急状态下,如果行政机关不具有高度的裁量权,一方面会因为立法对紧急强制实施的事实条件规定过于严格而延误时机,二是立法对行政紧急强制方式的严格规定会影响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立法对行政紧急强制时限、规模等方面的规定会影响抗击危机、应对紧急危险的实际成效。鉴于此,各国关于紧急强制的立法一般都只对紧急状态下如何实施紧急强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少有对具体实施方式、实施时间、规模等的具体限制。例如加拿大联邦《紧急状态法》(1988)第 19条规定:在公共秩序紧急状态下,省长如果有合理根据时,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强制方式,以应对紧急状态:限制或禁止任何可能导致破坏公共秩序的公众集会;限制或禁止公民去特定区域、从特定区域或者在特定区域内旅游;或者限制或禁止使用特定的物品;接管、控制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授权或要求某人或群体提供某种必要其能胜任的服务,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的补偿。从该法的规定来看,行政机关哪些公民去哪些区域、去哪些地区旅游,接管哪些公共设施等具体事项,该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留给执法人员具体裁量。

行政紧急强制行为的高裁量性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对紧急状态下的行政紧急强制权力进行规范时一般只应作原则性的规范,将主要的裁量权授予具体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应因为担心其会滥用紧急强制权力而去限制其保护公共利益的能力与效率。正象我们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平常时间会而不建立行政机关,我们也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容易滥用紧急强制裁量权力而不授予其裁量权力。

(5)具体处置性

具体处置,是指紧急强制是对具体事件、具体的相对

人、具体的物品例如车辆、房屋、物品等进行具体的处理,而不是针对抽象的社会关系作出一般的规范。尽管在紧急状态中,由于危险的不可预测性、影响规模的广泛性等,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紧急强制时可能会涉及到众多的人员。但无论紧急强制涉及的相对人数量有多少,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区域,受到行政机关强制力量直接影响的人、物都是有限的,而不可能是不确定的。例如,在我国西南某地天然气出现井喷造成的紧急状态中,当地人民政府立即实施了紧急疏散,强制将大量的人员、牲畜进行转移。尽管涉及到的人、物数目很大,但还是可以计算统计的。[x]

与具体处置相反的是,行政机关针对紧急状态期间的某种行为,进行紧急授权立法,为全国或某地区的相对人的行为设立某种规范。这种抽象的一般规范是适用于该规范公布并生效之后的具体事件,并不能适用于公布并生效之前的具体事件,究竟哪些人、哪些事会受到才此规范的调整,是不确定的。

(6)侵益性

所谓侵益性,是指紧急强制的实施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住宅自由等宪法权利的一种约束、一种侵害。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紧急权力。行政紧急权力的内容很多,包括紧急救助、紧急转移、紧急强制、紧急立法、紧急处罚等等措施。就紧急强制来说,无论行政机关实施紧急强制时是哪种目的,都不能否认紧急强制是对相对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住宅自由的束缚。例如,在传染病爆发导致的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对传染病人实施的强制隔离的目的并不仅仅是防止传染病的扩散,还有对相对人的救治目的,但无论如何,相对人在被隔离期间实际上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没有隔离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意,被隔离人员是不可能随意进出隔离场所的。相对人被隔离后,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还会遭受到其他社会损失,例如社会的歧视、冷漠对待等等心理伤害。

正是由于在紧急状态下,紧急强制的这种巨大的侵益性,才使得各国在授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充足的、能够有效应对紧急危险的紧急强制权力的同时,还对紧急强制权力的行使设计了必要的程序规范,规定了紧急状态下紧急强制实施的条件,规定了紧急强制的司法监督机制。例如,美国《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02)第605 条规定: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公共卫生当局如果认为某公民或群体患有传染病,该传染病对公共健康存在着严峻而急迫的危险时,可以将其隔离。如果时间紧迫,无须申请司法令状,公共卫生当局可直接将其隔离,时间不能超过72小时。如要延长隔离时间,必须向法院申请令状。被隔离人员有权向法院,请求法院向公共卫生当局发出要求说明不解除隔离原因的裁决令。并且,被隔离人员有权就隔离场所的生活、医疗条件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改进。

(7)程序的灵活性

程序的灵活性,同上述高裁量性、紧急性等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所谓程序的灵活性,是指在紧急状态下,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紧急强制权力,立法者在设计紧急强制的必要的程序规范时,应尽可能灵活,而不能僵硬、呆板,否则只能束缚行政机关应对紧急危险的能力。[xi]例如,告知理由是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在正常状态下告知理由一般应在事先进行,但在紧急状态下告知理由就不能完全按照平常状态下的规范。在紧急状态下,告知理由既可以在实施紧急强制前,例如强制隔离之前;也可以在实施紧急强制当中,例如紧急疏散当中;也可以在事后进行,例如强制销毁之后。很多法治发达国家对此比较重视。例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2003)第39条规定:在实施紧急措施之前或当中,或者实施之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相对人说明紧急措施的理由以及警察的姓名、供职单位所在地。根据上述规定,在反恐怖袭击行动中,警察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灵活地掌握告知理由、表明身份的时间。这样的安排,一方面是符合紧急状态下警察执法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又不放弃通过程序对紧急强制权力的规范,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这对我们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因为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在设定紧急强制措施时,常常借口情况紧急而不设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这样在实践中,毫无约束的紧急强制权力极有可能导致滥用权力,侵害人权。

从上述对行政紧急强制概念与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对人权的威胁极大,稍有不慎,就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而且在紧急状态下,这种侵害无法避免。为了人权保障的需要,有必要针对行政紧急强制行为的上述特征,从行政紧急强制的设定、实施以及监督救济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注释:

[i] 作者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ii]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iii] 郭春明著:《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iv] 参见马怀德:《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非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243页。

[v] 于安:《行政机关紧急权力和紧急措施的立法设计》,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

[vi] 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280页。

[vii] 参见傅士成著:《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第213页。

[viii] 陈晋胜著:《警察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ix] 参见傅士成著:《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紧急页面升级通知篇7

(一)行政紧急强制的概念

行政紧急强制是指在有权主体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特定行政机关针对紧急状态,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无须为相对人事先设定义务,而直接对其人身、财产自由进行强制性限制的一种即时强制。该定义的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性质上,行政紧急强制属于行政即时强制的一种。所谓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命令,或者虽有命令的余暇,但若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ii].即时强制既可以适用于正常状态,例如警察对酩酊大醉横卧马路者实施强制管束,也可以适用于紧急状态。行政紧急强制便是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一种即时强制。

第二,从前提看,行政紧急强制是当有权主体依法定程序确认并宣布紧急状态后才实施的一种即时强制。紧急状态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临时性的应对状态。[iii]紧急情况是一个事实概念,只有当其符合紧急状态的实体要件并经法定程序被确认、宣布后才属于紧急状态。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紧急情况都会被确认为紧急状态。如果有权主体认为紧急情况不符合紧急状态的实体要件或者虽符合实体要件但未履行法定确认与宣布程序,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紧急强制,因为这时紧急状态就不存在。

第三,从目的上看,行政紧急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紧急状态下,行政目的不仅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也包括相对人利益的保障,例如对“非典”病人的救治。那种认为行政紧急强制的目的就是单纯地保护公共利益的观点,人为地缩小了行政目的的内涵,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

第四,从运行方式上,行政紧急强制一般是没有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并进行事先告知。这主要是由行政紧急强制启动的前提条件决定的。行政紧急强制启动的前提条件是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安全受到了重大威胁,并且是迫在眉睫,这种情形被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为紧急状态。如果特定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依然按照正常状态下的行政程序,例如事先告知与听证等实施强制,将会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但需要指出的是没有预先进行告知,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紧急强制结束后都无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厘清行政紧急强制的真正涵义,我门需要对同行政紧急强制相关的其他概念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比,我们至少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之所在,区别之所在,从而能够更准确地对行政紧急强制制度进行分析。

(1)行政紧急强制与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的关系

行政紧急强制与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同属即时强制,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包括的范围更广,包括行政紧急强制与非属行政紧急强制的即时强制,而行政紧急强制则属于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的一种类型。[iv]在紧急状态下,非属行政紧急强制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并非直接针对引起紧急状态之紧急情形的其他紧急情形,如在“非典”疫情发生过程之中,依然有醉酒、吸毒或者其他与“非典”疫情无关之情形发生,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仍可采取即时强制。由此可见,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实际包括了两种,一种是与紧急状态直接相关的即时强制,一种是与紧急状态无关的即时强制。两者当中,前者属于行政紧急强制,后者不属于行政紧急强制。

(2)行政紧急强制与行政紧急处置的关系

所谓行政紧急处置,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战争、叛乱、经济危机、政治骚乱、严重自然灾害以及严重传染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根据宪法、紧急状态处治法、法、战争法、警察法、行政强制法等,作出的各种紧急处置措施,包括对商品实行紧急限价、、强制征用、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观察、行政处罚、行政救助、紧急财政支持、紧急调拨物资、紧急限制公民部分权利等等。从行政紧急处置的内容来看,行政紧急强制属于行政紧急处置当中可以采用的诸多行为方式的一种,行政紧急处置包含行政紧急强制。

(3)行政紧急强制与行政紧急措施的关系

行政紧急措施,是应急行政措施的最高形式,是行政机关为适应社会危险性最为严重的紧急公共事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状态要件的突发公共事件而运用的具体措施,也被称为紧急行政措施、紧急状态行政措施等。行政紧急措施,是国家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危害事件的主要手段,是紧急状态法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国家应急制度建设的重点所在。[v]

行政紧急措施与行政紧急强制的联系是:在有权机关对符合紧急状态实质要件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宣布为紧急状态后,行政机关为消除紧急危险,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等权利紧急实施的强制措施,就属于行政紧急措施。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行政紧急措施是行政机关在最高级别的突发性公共事件被认定为紧急状态后采取的各种措施,其中就包括强制措施,即行政紧急强制行为。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采取的紧急措施并不仅限于强制措施,其他性质的措施,例如救措施等也是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应用的重要方式。

通过上述比较性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是特征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状态下的紧急危险,无须为相对人事先设定义务,而直接对其人身、财产自由进行强制性限制的一种即时强制。

(二)行政紧急强制的特征

行政紧急强制的特征是凸显行政紧急强制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的特质,通过将行政紧急强制与其他行政行为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紧急性

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紧急性表现为一旦出现紧急状态,行政机关将立即启动紧急强制。尽管行政紧急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人身、财产、住所等权利具有侵益性,但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无须象平常时期那样,事先申请、事先告诫、事先说明理由,甚至事先举行听证会就可以直接运用强制力量作用于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进入其住所。[vi]之所以如此紧急,是因为紧急状态本身给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公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甚至是国家政权的存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这种威胁是迫在眉睫,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如果行政机关不实施紧急强制,对危险本身进行控制或者对正在或可能遭受威胁的公民实施紧急疏散等强制措施,后果将无法想象。例如,在恐怖活动袭击造成的紧急状态下,警察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对进行搜查时,现实的危险以及保护公众安全的迫切需要已经压倒了平常状态下进行搜查时的程序要求:事先申请司法令状、进行告知、出示说明理由等等。对此,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2003)第19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可能在该处所、涉嫌恐怖的运输工具可能在该处所、处所所在区域是恐怖活动发生区域时,警察无须搜查证,就可以进入并搜查某处所。也正是因为这种紧急性才使其称为紧急强制,也正是因为这种紧急性才使得通过程序对其具体实施进行监督、控制、约束成为非常困难的事情,也正是因为这种紧急性使得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威胁指数急剧上升。

(2)强制性

强制,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是强迫或迫使。在法学中,强制意味着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从静态上表现为军队、警察、监狱、武器等,是一种合法存在的暴力。[vii]这种强制力可以以威慑的方式来行使,例如平常状态下,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清除违章建筑时,相对人自觉地服从该机关的要求,主要是因为相对人清楚如果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将会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行政目的,并且自己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由此可以看出,在平常状态下,大量的行政命令紧急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威慑性存在就可以实现。在紧急状态下,由于情势的十万火急,时间紧迫,如果不紧急运用强制力量直接作用于相对人的身体、财产、住所等,限制其人身自由,例如对传染病大规模爆发期间烈性传染病人实施的强制隔离就是对其人身自由的强制限制,以此来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对禽流感爆发期间疫区附近的家禽实施的紧急扑杀就是对相对人财产的紧急销毁措施,非如此将不能保护更多养殖户家禽的安全存活;在整个河流流域爆发洪水引发紧急状态时,行政机关紧急运用强制进入相对人的房屋进行立即疏散,非如此将会导致人员的伤亡。上述的强制隔离、紧急扑杀、强制进入房屋等无一不是行政机关直接运用强制力的形式。在恐怖袭击造成的紧急状态下,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甚至可以运用最具直接强制力的武器。例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2003)第28条规定:警察或协助警察的人在运用上述强制方式时,可以运用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正是因为在紧急状态下,危险的异常性、迫在眉睫性、危害的极端严峻性而使得运用直接强制力的紧急强制行为非常普遍,也正是如此,公民的人权保障才应该得到重视,紧急强制权力的运用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采取必要的、可行的方法加强对行政紧急强制权力的控制,防止行政机关随意运用直接强制力量,打击异己,甚至准备建立专制社会。

(3)单方性

单方性,是指无须社会公众提出请求,一经获悉出现紧急状态,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极度紧迫的威胁时,行政机关将会迅速出动,立即采取包括紧急强制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控制危险,消除危机。[viii]如果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只有根据公众的请求并经过研究才可以进行强制时,将必定会耽误宝贵的时间,延误救助公民或打击的时机,并有可能造成事态的扩大或者升级。行政机关原本在平常状态下,行政权力的行使就具有单方性,在紧急状态下公众的生命等重要权利遭受严峻威胁的时刻,更是需要行政机关紧急出动、主动出击,迅速平息事态,控制危险,可以说任何国家的紧急强制行为的实施都具有单方性特征。例如,英国《反恐怖法》(2000)第41条规定:警察如有合理根据怀疑某人是时,可以立即将其逮捕,无须法院令状。美国《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02)第605条规定: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公共卫生当局只要发现公民具有传染病而对公共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时,可以无须令状,直接将其隔离。

行政紧急强制措施具体运用时的单方性并不是说行政机关不需要公众向其提供必要的危险预警信息,社会公众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危险信息是行政机关及时预警、及时启动紧急强制的重要保障。但是,行政机关决不能单靠社会公众的举报、反映情况作为其应对紧急状态的信息支持系统,必须建立专门的、广泛的、传递快速的危险信息收集、传递系统。一旦出现紧急状态,无须申请,立即出动、积极出击,赢取时间,挽救尽可能多的生命与财产,打击尽可能多的危险分子。

紧急强制行为的单方性特点还说明,在紧急状态中,如果出现紧急状态,而有关行政机关却不主动出击,等待公众请求才采取措施,导致事态的恶化,危险的加剧,这属于典型的失职,甚至是对人民的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4)高裁量性

高裁量性,是指在紧急状态下,由于危险的不可预见性、紧迫性、复杂性等特点,行政机关在判断是否采取紧急强制,采取什么形式的紧急强制、紧急强制实施多长时间、多大规模,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形灵活确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实施紧急强制、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应对紧急危险时,具有很大的裁量权。这种高度的裁量权在平常状态下是不可能拥有的。因为平常状态下,法律对行政机关运用强制措施的事实条件、程序、方式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否则将会受到责任追究。[ix]

在紧急状态下,如果行政机关不具有高度的裁量权,一方面会因为立法对紧急强制实施的事实条件规定过于严格而延误时机,二是立法对行政紧急强制方式的严格规定会影响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立法对行政紧急强制时限、规模等方面的规定会影响抗击危机、应对紧急危险的实际成效。鉴于此,各国关于紧急强制的立法一般都只对紧急状态下如何实施紧急强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少有对具体实施方式、实施时间、规模等的具体限制。例如加拿大联邦《紧急状态法》(1988)第19条规定:在公共秩序紧急状态下,省长如果有合理根据时,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强制方式,以应对紧急状态:限制或禁止任何可能导致破坏公共秩序的公众集会;限制或禁止公民去特定区域、从特定区域或者在特定区域内旅游;或者限制或禁止使用特定的物品;接管、控制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授权或要求某人或群体提供某种必要其能胜任的服务,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的补偿。从该法的规定来看,行政机关哪些公民去哪些区域、去哪些地区旅游,接管哪些公共设施等具体事项,该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留给执法人员具体裁量。

行政紧急强制行为的高裁量性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对紧急状态下的行政紧急强制权力进行规范时一般只应作原则性的规范,将主要的裁量权授予具体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应因为担心其会滥用紧急强制权力而去限制其保护公共利益的能力与效率。正象我们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平常时间会而不建立行政机关,我们也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容易滥用紧急强制裁量权力而不授予其裁量权力。

(5)具体处置性

具体处置,是指紧急强制是对具体事件、具体的相对人、具体的物品例如车辆、房屋、物品等进行具体的处理,而不是针对抽象的社会关系作出一般的规范。尽管在紧急状态中,由于危险的不可预测性、影响规模的广泛性等,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紧急强制时可能会涉及到众多的人员。但无论紧急强制涉及的相对人数量有多少,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区域,受到行政机关强制力量直接影响的人、物都是有限的,而不可能是不确定的。例如,在我国西南某地天然气出现井喷造成的紧急状态中,当地人民政府立即实施了紧急疏散,强制将大量的人员、牲畜进行转移。尽管涉及到的人、物数目很大,但还是可以计算统计的。[x]

与具体处置相反的是,行政机关针对紧急状态期间的某种行为,进行紧急授权立法,为全国或某地区的相对人的行为设立某种规范。这种抽象的一般规范是适用于该规范公布并生效之后的具体事件,并不能适用于公布并生效之前的具体事件,究竟哪些人、哪些事会受到才此规范的调整,是不确定的。

(6)侵益性

所谓侵益性,是指紧急强制的实施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住宅自由等宪法权利的一种约束、一种侵害。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紧急权力。行政紧急权力的内容很多,包括紧急救助、紧急转移、紧急强制、紧急立法、紧急处罚等等措施。就紧急强制来说,无论行政机关实施紧急强制时是哪种目的,都不能否认紧急强制是对相对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住宅自由的束缚。例如,在传染病爆发导致的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对传染病人实施的强制隔离的目的并不仅仅是防止传染病的扩散,还有对相对人的救治目的,但无论如何,相对人在被隔离期间实际上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没有隔离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意,被隔离人员是不可能随意进出隔离场所的。相对人被隔离后,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还会遭受到其他社会损失,例如社会的歧视、冷漠对待等等心理伤害。

正是由于在紧急状态下,紧急强制的这种巨大的侵益性,才使得各国在授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充足的、能够有效应对紧急危险的紧急强制权力的同时,还对紧急强制权力的行使设计了必要的程序规范,规定了紧急状态下紧急强制实施的条件,规定了紧急强制的司法监督机制。例如,美国《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02)第605条规定: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公共卫生当局如果认为某公民或群体患有传染病,该传染病对公共健康存在着严峻而急迫的危险时,可以将其隔离。如果时间紧迫,无须申请司法令状,公共卫生当局可直接将其隔离,时间不能超过72小时。如要延长隔离时间,必须向法院申请令状。被隔离人员有权向法院,请求法院向公共卫生当局发出要求说明不解除隔离原因的裁决令。并且,被隔离人员有权就隔离场所的生活、医疗条件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改进。

(7)程序的灵活性

程序的灵活性,同上述高裁量性、紧急性等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所谓程序的灵活性,是指在紧急状态下,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紧急强制权力,立法者在设计紧急强制的必要的程序规范时,应尽可能灵活,而不能僵硬、呆板,否则只能束缚行政机关应对紧急危险的能力。[xi]例如,告知理由是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在正常状态下告知理由一般应在事先进行,但在紧急状态下告知理由就不能完全按照平常状态下的规范。在紧急状态下,告知理由既可以在实施紧急强制前,例如强制隔离之前;也可以在实施紧急强制当中,例如紧急疏散当中;也可以在事后进行,例如强制销毁之后。很多法治发达国家对此比较重视。例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2003)第39条规定:在实施紧急措施之前或当中,或者实施之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相对人说明紧急措施的理由以及警察的姓名、供职单位所在地。根据上述规定,在反恐怖袭击行动中,警察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灵活地掌握告知理由、表明身份的时间。这样的安排,一方面是符合紧急状态下警察执法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又不放弃通过程序对紧急强制权力的规范,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这对我们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因为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在设定紧急强制措施时,常常借口情况紧急而不设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这样在实践中,毫无约束的紧急强制权力极有可能导致滥用权力,侵害人权。

从上述对行政紧急强制概念与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对人权的威胁极大,稍有不慎,就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而且在紧急状态下,这种侵害无法避免。为了人权保障的需要,有必要针对行政紧急强制行为的上述特征,从行政紧急强制的设定、实施以及监督救济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注释:

[i]作者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ii]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iii]郭春明著:《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iv]参见马怀德:《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非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243页。

[v]于安:《行政机关紧急权力和紧急措施的立法设计》,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

[vi]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280页。

[vii]参见傅士成著:《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第213页。

[viii]陈晋胜著:《警察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紧急页面升级通知篇8

 

为确保校园网安全有序平稳运行,保证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更好的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为及时处置校园网信息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校园网作用的正常发挥,特制定本预案。

 

一、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定义

 

1、校园网内网站主页被恶意纂改、交互式栏目里发表反政府、分裂国家和色情内容的信息及损害国家、学校声誉的谣言。

 

2、校园网内网络被非法入侵,应用计算机上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

 

3、在网站上的内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版权,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1、设立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信息网络安全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2、学校网格安全领导小组职责任务

 

(1)、监督检查各教研组处室网络信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加强网上信息监控巡查,重点监控可能出现有害信息的网站、网页。

 

(3)、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校园网上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上报有关部门。

 

(4)、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保持热线联系,协调市公安局网监处安装网络信息监控软件,并保存相关资料日志在三个月以上。确保反应迅速,做好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

 

事件发生并得到确认后,网络中心或相关科室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由领导(组长)决定是否启动该预案,一旦启动该预案,有关人员应及时到位。

 

网络中心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件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件内容,涉及计算机的IP地址、管理人、操作系统、应用服务,损失,事件性质及发生原因,事件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学校网格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承担校内外的工作联系,防止事态通过网络在国内蔓延。

 

网络中心人员进入应急处置工作状态,阻断网络连接,进行现场保护,协助调查取证和系统恢复等工作。对相关事件进行跟踪,密切关注事件动向,协助调查取证。

 

有关违法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一般性安全隐患处理: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配备了正版-防火墙软件和瑞星防病毒软件,及时升级,及时清除杀灭网络病毒,检测入侵事件,将向管理员发出警报,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入侵事件,并报有关部门。对来往电子邮件及网络下载文件用防病毒软件软件过滤,确保不被木马类病毒侵入并在无意中协助传播病毒。

 

管理员对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做好设备维护记录,保证设备高效稳定的运行。学校重要计算机出现硬件设备故障,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启用数据备份,保证数据不丢失,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网络安全应急方案2

 

根据新区教体委的要求,为确保发生网络安全问题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互联网网络安全相关条例及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校园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学校全体行政人员及全体网络管理员组成网络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责任人:学校领导电脑老师网络管理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网络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网络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照预案要求积极配备网络安全设施设备,落实网络线路、交换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物资,强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网络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把不良影响与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学校网络安全稳定地运行。

 

二、各级处理预案

 

1、网站不良信息事故处理预案

 

(1)一旦发现学校网站上出现不良信息(或者被骇客攻击修改了网页),立刻关闭网站。

 

(2)备份不良信息出现的目录、备份不良信息出现时间前后一个星期内的HTTP连接日志、备份防火墙中不良信息出现时间前后一个星期内的网络连接日志。

 

(3)打印不良信息页面留存。

 

(4)完全隔离出现不良信息的目录,使其不能再被访问。

 

(5)删除不良信息,并清查整个网站所有内容,确保没有任何不良信息,重新开通网站服务,并测试网站运行。

 

(6)修改该目录名,对该目录进行安全性检测,升级安全级别,升级程序,去除不安全隐患,关闭不安全栏目,重新开放该目录的网络连接,并进行测试,正常后,重新修改该目录的上级链接。

 

(7)全面查对HTTP日志,防火墙网络连接日志,确定该不良信息的源IP地址,如果来自校内,则立刻全面升级此次事件为最高紧急事件,立刻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视情节严重程度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

 

(8)从事故一发生到处理事件的整个过程,必须保持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解释此次事故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处理过程。

 

2、网络恶意攻击事故处理预案

 

(1)发现出现网络恶意攻击,立刻确定该攻击来自校内还是校外;受攻击的设备有哪些;影响范围有多大。并迅速推断出此次攻击的最坏结果,判断是否需要紧急切断校园网的服务器及公网的网络连接,以保护重要数据及信息;

 

(2)如果攻击来自校外,立刻从防火墙中查出[!。。RandomWord。2。。]对方IP地址并过滤,同时对防火墙设置对此类攻击的过滤,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

 

(3)如果攻击来自校内,立刻确定攻击源,查出该攻击出自哪台交换机,出自哪台电脑,出自哪位教师或学生。接着立刻赶到现场,关闭该计算机网络连接,并立刻对该计算机进行分析处理,确定攻击出于无意、有意还是被利用。暂时扣留该电脑。

 

(4)重新启动该电脑所连接的网络设备,直至完全恢复网络通信。

 

(5)对该电脑进行分析,清除所有病毒、恶意程序、木马程序以及垃圾文件,测试运行该电脑5小时以上,并同时进行监控,无问题后归还该电脑。

 

(6)从事故一发生到处理事件的整个过程,必须保持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解释此次事故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处理过程。

 

3、学校重大网络事件处理预案

 

(1)对学校重大事件(如校庆、评估等对网络安全有特别要求的事件)进行评估、确定所需的网络设备及环境。

 

(2)关闭其它与该网络相连,有可能对该网络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切网络设备及计算机设备,保障该网络的畅通。

 

(3)对重要网络设备提供备份,出现问题需尽快更换设备。

 

(4)对外网连接进行监控,清除非法连接,出现重大问题立刻向上级部门求救。

 

(5)事先应向领导小组汇报本次事件中所需用到的设备、环境,以及可能出现的事故及影响,在事件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应立刻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三、日常管理

 

1、领导小组依法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网络安全防御、处理工作。各有关组员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

 

2、网络管理员对校园内外所属网络硬件软件设备及接入网络的计算机设备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封堵、更新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及网络环境。

 

3、加强对校园网内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加强对学校网络的使用者(学生和教师)的网络安全教育。加强对重要网络设备的软件防护以及硬件防护,确保正常的运行软件硬件环境。

 

4、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学校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四、网络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行动

 

1、领导小组得悉消防紧急情况后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种网络安全事故处理小组迅速集结待命。

 

2、应急小组成员听从组织指挥,迅速组织本级抢险防护。

 

(1)确保WEB网站信息安全为首要任务,学校公网连接。迅速发出紧急警报,所有相关成员集中进行事故分析,确定处理方案。

 

(2)确保校内其它接入设备的信息安全:经过分析,可以迅速关闭、切断其他接入设备的所有网络连接,防止滋生其他接入设备的安全事故。

 

(3)分析网络,确定事故源:使用各种网络管理工具,迅速确定事故源,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4)事故源处理完成后,逐步恢复网络运行,监控事故源是否仍然存在。

 

(5)针对此次事故,进一步确定相关安全措施、总结经验,加强防范。

 

(6)从事故一发生到处理的整个过程,必须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以及教务处以及校长汇报,听从安排,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3、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校园网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5、事后迅速查清事件发生原因,查明责任人,并报领导小组根据责任情况进行处理。

 

五、其他

 

1、在应急行动中,学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紧急页面升级通知篇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4-0077-04

政府网站既是政府办公业务的对外交流平台和政府形象宣传的前台。也是政府信息、公众获得信息的主要载体和渠道,是提供在线公共服务的重要工具。作为政府网站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门户网站,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各职能部门信息化基础上,所建立的具有统一人口的、跨部门的综合性业务应用系统,它是政府面向社会公众企业、社团和公民的动态信息管理和信息平台,是面向用户提供各种在线办事服务的窗口,是政府内部办公、外部交流的通道。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对政府的危机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的应急管理版块来实现危机处理能力的优化是十分重要的。2008年,我国先后遭遇了南方雪灾和汶川地震两场重大的自然灾害,这无疑是对我国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严峻考验。四川、上海、广东是在这两场危机中处于不同境遇的典型省份,通过对这三省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版块的考察,我们发现各网站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并没有完全显现。本文主要从网站危机管理内容和版面设计的角度对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三省市政府门户网站危机管理版块实例分析

危机的生命周期一般可划分为3个时期:潜伏期、爆发期和恢复期。政府危机管理是指政府处理对社会公共生活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与危机周期相对应,政府门户网站对有关危机及危机管理相关信息也可以划分为危机预防、危机处理和危机后的恢复与治理3个阶段。

(一)危机潜伏期的预防工作

在危机潜伏期,主要工作是预防和工作预警。一是防备机制,即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危机做好先期准备,防备机制主要体现在危机预案和应急办法的制定上。二是事前治理机制。事前治理是对有理由认为会导致危机发生的问题作出预防性治理。

省级政府门户网站是省级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总平台、各部门与区县政府子网站与公众联络和交流的总窗口,也是各政府部门相互交流信息、协调工作的重要平台,也适应危机管理复杂多变的要求。任何危机都是有先兆的,由先兆判断出危机需要政府与专家的合作,政府内部各部门问的合作。对灾害爆发的可能性、强度、范围做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社会公众,使其及时做好防范准备,并编制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危机。对于一些判断结果可以放到政府门户网站上作为参考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降低危机发生的可能。减弱危机事件的突发性。以南方雪灾为例,在大雪未造成危害前可以看成是危机的潜伏期,政府应该结合气象部门的预测和专家的研究,对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分析,随着收集信息和预测的不断精确,应公布“危机事件”可能出现的程度、范围和等级。

(二)危机爆发期的处理工作

危机爆发期是指突破危机的预警防线,并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全的时期。这时如果不能立即妥善处理。危机将进一步上升,其杀伤范围与强度会变得更为严重。危机爆发后,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其他领域产生连带影响,有时会冲击其他领域,而造成不同程度的新的危机。

在这一环节上,危机信息的公开非常重要。公众本身就享有知情权,政府可以并有职责向公众公开危机信息。同时,政府与公民网上互动也是危机处理的重要手段。当人们面对突如其来的危机时。一方面,网络成为他们搜索信息,进行网上聊天以缓解心中恐慌的途径,以及为公众提供有益解决方案的途径。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与公民网上互动了解危机发生地的真实情况,对政府处理危机有所裨益。在整个信息双向流动过程中,政府网站则起着桥梁的作用。政府门户网站是各部门信息的集成,掌握着最多最全面的信息,应该成为最权威的信息来源。应把危机状况和解决的措施及时到政府的门户网站上,使人们不会毫无准备,立即陷入恐慌之中。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版块应及时公布地震的最新情况以及政府的处理进度,保持信息透明与公开,让全国人民及时了解抗震救灾情况,稳定民心和社会秩序。在应急管理版块上还应开辟公众互动平台,让全国人民就地震展开讨论,在了解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的同时提供有益的决策意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抗震救灾。

(三)危机恢复期的善后工作

危机已经发生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危机经过紧急处理后,可能得到解决,但若在危机恢复期不能做好危机善后工作,可能使危机的残余因素经过发酵,使危机重新进入新一轮酝酿期。或者危机未能彻底解决,所疏忽的危机可能卷土重来,使危机不经酝酿期而再度被引爆。

就算危机已经平息,其破坏性依然给政府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政府的反应迅速不迅速,对危机处理的到不到位。群众的情绪稳不稳定,资源利用的合不合理,法律法规的漏洞等等一系列问题,在危机解除后都值得政府深思。而这一阶段其实是政府网站最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环节。在危机爆发时期。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政府门户网站功能的发挥是有限的。政府网站的作用是建立在拥有计算机基础上的,依中国目前的发展水平,这意味着只有部分人能通过这一渠道获取信息。而在危机过后,一些设施基本恢复正常,人们的心态也趋稳,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换信息的平台。在南方雪灾和汶川地震过后,政府应对雪灾及地震的整个过程进行,更重要的是对一些应急预案条例进行修正,同时,也要为公众开辟参政议政的空间,及时预防新一次的危机。

二、三省市政府门户网站危机管理版块现状

(一)四川省

在功能建设上。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虽然也专门辟有应急管理版块,但其页面内容总体来说比较概括,原则性的规定较多。一些条款还有待制定配套的专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案例更新也不及时,预警机制不够健全,特别是一些急救知识的普及非常欠缺。四川是个地震频发带,但就是这样一个独特的地区,截止我们调研期间,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应急管理版块却没有任何防震救灾信息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一栏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天就及时地震信息并设计了抗震专题(抗

震救灾――四川民政局在行动、众志成城抗震救灾、抗震救灾物资公布)。美中不足的是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应急管理版块没有对汶川大地震作出任何回应。在抗震取得阶段性胜利以后,四川省政府进入了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在这个阶段,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没有出现在应急管理版块上,而是全面的显示在政务公开栏目中,由此可以推测,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没有足够重视应急管理版块的建设,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版块设计上,四川省政府门户网站上都在首页的较显著位置上设有“应急管理”专栏,存在的问题是“应急管理”版块布局不够清晰鲜明,使网站的内容杂乱,降低网站的易读性和获取知识的广度,构架缺乏完整性,作用甚微。

(二)广东省

在功能建设上,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预警机制较为完备。设立了“一案三制、一网五库”制度,但在此次雪灾爆发之前,广东省的反应不够迅速,在较长时间内都没有与雪灾相关的信息。危机爆发的高峰时期,广东省应急办在这个时候设立了“广东齐心协力抗击冻灾”专题,并开始做各项连续报道。加入了号召事业单位捐赠献爱心帮助受困人员,宣传政府领导的重视与关怀,及时公示政府新出台的政策等内容,达到了稳定人心、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功效。在危机恢复期,大量外来人员留在广东度过春节,减轻了铁路方面压力;天气转暖,冰雪开始融化,大雪不会继续;电网抢修;煤、油等必要物资的南运;全国的捐赠,无疑都带来了希望。广东省政府网站上的专题版块对上述方面都进行着跟踪报道,但在应急管理一栏仍然没有反应,缺少相关灾后重建的提示和知识介绍。

在版块设计上,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做法比较值得其他网站学习,其页面布置一目了然,清新大气。结构鲜明,图文并茂。好的版面设计会给读者呈现出内容丰富多彩、页面结构清晰的印象。

(三)上海市

在功能建设上,即使作为政府门户网站的领跑者――上海市政府,在应对雪灾时,其门户网站也很少涉及到相关内容,与应急管理有关的基本只有2003年制定的应急管理条例。南方雪灾爆发时也是危机管理活动的处理阶段。而上海作为雪灾影响较严重的城市之一,其政府门户网站却很少涉及到雪灾的信息,多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介传播信息。但这些途径往往缺乏政府门户网站的权威性,有时甚至会出现信息之间的冲突。而更加加剧了群众的紧张心理。在雪灾过后,上海市政府网站上的政务要闻对雪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都进行着跟踪报道,期望给人们营造一种充满生机的氛围,着重对新年新气象的描述。但在应急管理一栏仍然没有反应,缺少相关灾后重建的提示和知识介绍。

在版块设计上,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没有单独为“应急管理”开辟一块专门的版块,网站上有关危机的信息也分散而不全,致使我们无法在该网站上看到上海市危机管理的相关建设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三、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危机管理版块完善建议

首先,“应急管理”版块应该设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上,以方便浏览者找到。这一版块可以参照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如下设计:在网站首页设有应急管理版块。点击“应急管理”就会进入应急管理网页。网页整个版块应该包括“突发事件”、“工作动态”、“应急演练”、“科普宣传”、“机构设置”、“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

其次,在网页的中心位置,可以登载最近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及相关报道,由于政府网站应适应当地特点,因此,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应该作为网站登载的重点。应确保其及时更新,以使浏览者了解到最新情况:“工作动态”登载政府各部门在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新闻,以使浏览者了解政府的各项举措;“应急演练”主要报道各单位的应急演练新闻:“科普宣传”登载如何躲避危险。如何保障生命、生产安全的科学知识:“机构设置”主要介绍该政府所设置的应急管理机构及内部组织结构,使浏览者可以清晰地看到该地区的应急管理机构框架:“应急预案”应尽可能多的登载国家颁布的完善的应急预案,正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应急预案可以使浏览者学习怎样在危机中自救并配合政府的统一行动。对于应急管理。减轻损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法规”登载国家关于应急管理的相关法令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使应急管理有法可依:“典型案例”登载有成功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典型案例,这种方式可以将枯燥的理论知识寓与生动的实例中,让浏览者在生动的案例中收获丰富的知识。

紧急页面升级通知篇10

一、建立虚拟服务大厅的必要性

1.是窗口标准化建设的需要

在检验检疫部门“以质取胜、创先争优”的活动中,窗口标准化建设成为重点项目。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窗口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窗口服务规范》,并紧紧围绕苏州局“五区强局、五星争辉”活动部署,推进窗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园区办事处率先将信息化与窗口标准化建设联系在一起。信息化是一种时代趋势,比如银行,比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她们都有自己的门户网站,展示宣传自己的产品的同时,用户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解决一些业务问题而无需到营业厅。为什么不可用将我们的窗口标准化建设通过这种新型便捷的方式,展现在客户端呢,将一流的窗口直接面对客户,通过网络将业务与窗口一对一联系起来。

2.是提升机关服务效能的需要

建立虚拟服务大厅是提升机关服务效能的需要。机关效能建设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旨在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果和社会效益,它以“依法、高效、廉洁”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政务公开为手段,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绩效考评为关键,以效能监察为保障,以群众满意为目标。通过行政效能建设,创新体制,健全制度,严格监督,实现政府角色定位的准确化、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管理效益的最大化,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虚拟服务大厅的建立是实体窗口标准化建设的更进一步,通过这种高效便捷的网络手段,可以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可以通过虚拟服务大厅,可以直接查找到所需办理业务的窗口,甚至是具体到哪位窗口服务人员。虚拟服务大厅更加有效地构建了检企沟通的平台,群众可以通过此平台对窗口服务进行评议,特殊业务咨询可直接与在线值班科长沟通。通过实时更新的通知公告、意见箱、群众评议、行政法规等功能,力求真正做到政务公开。

3.是提高检验检疫信息化水平的需要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加快信息化建设是我们国家的重大战略措施。信息化是推动质检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的目标。支树平局长在全国质检信息化工作会议上讲到,“加强质检信息化建设,提高质检信息化水平”。具体讲,质检信息化建设就是要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12字方针,着眼于满足质检工作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推动信息技术在质检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全面提升质检信息化水平。

建立虚拟网上服务大厅正是提高检验检疫信息化水平的需要。从宣传层面上到服务层面上,从扩大影响力层面上到深化实体窗口服务层面上,将窗口建设与信息化联系起来是质检窗口创新服务的亮点,也是实实在在提升服务,惠及园区企业的一项工作。

二、虚拟服务大厅的主要结构

1.外部模块

虚拟服务大厅外部模块主要分为四个层级。

第一层级为flash形式的服务大厅前台,打开虚拟网上服务大厅,首先展示的是园区办事处所在的综合保税大厦,点击进入网上服务大厅,即是实体窗口生动形象的动画展示,在这层动画上点击窗口业务或者导检服务台即可进入第二层级的主页面。

第二层级为主页面,以实体报检大厅为原型,一方面设置了7个与实体业务受理窗口一致的子模块,包括快核中心、出境报检、入境报检、产地证签证、检验员值班、备案核查、计收费等菜单栏。另一方面,设置了企业咨询及检企沟通的子模块,包括导检服务台、意见箱、留言板、科长在线值班、在线评议、通知公告、专题活动、法律法规、在线申报、园区国检、业务及站内搜索等内容,这些模块丰富了虚拟服务大厅,是实体窗口的补充让服务对象更加了解窗口业务,更加检验检疫事业。

比较值得一提的是,导检服务台,点击导检服务台即进入到一个flash页面,这块页面主要有对交通、工作时间的导航对窗口业务的引导。点击该页面中德业务按钮,具体业务在哪个窗口,会在该页面的窗口平面图通过色调的变化上显示出来。而科长在线值班,也利用了现代化的沟通工具,可以跟企业直接进行相关的沟通。

第三层级主要是第二层级的深化,尤其是和实体窗口一一对应的窗口业务的介绍,包括各个窗口的简介、办事指南、在线办理、表格资料下载等内容。此层包含了园区办事处窗口所有的业务,非园区办事处窗口受理的业务,在导检服务中,也作出说明和具体办事部门的提示。

2.内部模块

内部模块是针对园区办事处窗口部门的内部管理模块,主要设立8S管理、青年文明号、卓越岗位提升、先进表彰等四个子模块。

8S管理模块中,主要包括通过标准化窗口形象的图片展示、管理考核的通报以及持续改进的示范等内容,对内部窗口建设给予正确的指引。

青年文明号,主要为内部活动展示。

紧急页面升级通知篇11

一、概念更加科学

长期以来,由于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的概念不统一,公文用纸、格式要素、标志位置、字号大小、行文形式等有较大差异,给地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管理、文件传阅、立卷归档及文秘人员培训等带来不便,尤其是在党政机关联合行文格式上协调难度较大。2012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条例》,把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合称为党政机关公文,明确"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概念的科学定义,标志着党政公文合二为一,结束了党政公文在写作、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了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便于文秘人员学习和工作,有利于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种类更加丰富

《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比《行政》增加了决议、公报2种,"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比《党务》减少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增加了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4种,"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同时,《条例》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格式更加规范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公文格式。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又联合了公文格式新的国家标准,即《格式》。

1、用纸幅面

按照《条例》和《格式》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之前,《行政》为A4型;《党务》为16K型,也可用A4型。用纸幅面的统一,结束了长期以来党政机关文件大小不一的局面。

2、公文要素

《条例》中规定公文要素为18种,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比《行政》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比《党务》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和印制版记中的"印刷份数"。

3、版头部分

《条例》和《格式》将原来行政公文中的"密级程度"、"紧急程度"从右标注变左标注。党政机关新旧公文相比,"急件"改为"加急";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即"文件"二字可加可不加;以前联合行文几个单位的名称都要排,把主办单位排在前面,现在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签发人每行排一人改为每行排二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不再使用括号标明文种。

4、主体部分

关于标题内容,党政机关文公新旧格式基本一致,只是《条例》与《行政》相比,不再有"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即党政公文的标题根据需要可以加标点符号。发文机关署名和日期,《党务》规定"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行政》对此未作规定,但之前在实际行文中一般不署名,只加盖公章;《条例》规定与《党务》相同,以后必须署名。成文日期,《条例》将《党务》和《行政》之前规定的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印章,《条例》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与《行政》相比,《条例》没有把会议纪要(《条例》称"纪要")列入不需加盖公章的情形和文种。关于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包括公文的所有文字,不仅仅限于标题。

5、版记部分

按照《条例》和《格式》,取消了"主题词",这是版记部分变化的一个亮点,主题词是办公自动化的产物,主要供制作公文索引和计算机检索文件之用,由于主题词标引的专业性、业务性强,原《公文主题词表》的词条远远不能适应新概念、新名词的不断涌现,在标引中还大量存在乱标滥标现象,已失去检索功能,此后公文写作者不用再为主题词标注而烦恼,既减少了公文制作成本,又减轻了公文制作负担、提高了公文时效性。同时,版记中的文字字号由3号改为4号。《党务》中规定的印刷份数,也被取消。

6、其它

《格式》还对公文的标准结构、公文装订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公文各要素的编排进行了较大调整,进一步细化了特定公文的编排要求,增加了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板式等式样。

四、程序更加完善

《条例》规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行政》和《党务》均无此要求。该条款有利于提高公文的时效性,杜绝了不负责任的做法,使行文更加规范、有效。《条例》规定收文办理程序中有"答复"条款:"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行政》和《党务》对此都未作专项规定,该条款对提高公文权威性、时效性将起到积极作用。按照《条例》规定,公文办理环节将更加简明,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

参考文献: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紧急页面升级通知篇12

(一) 思想上高度重视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我局成立了防汛办公室,进行了防汛抢险知识培训,并印发了防汛知识手册,组建了防汛抢险突击队。在5月16日全市防汛工作会议后,对全局防洪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局上下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层层落实防汛工作任务,责任和措施。

(二) 加大整险加固力度

去年,我局按计划对潭洲及北湖两处崩岸进行了高标准整治,分别以砼六方块护岸516立方米、245立方米,并已通过验收。对今年新出现的城区四码头崩锉采取应急措施,调度资金进行了抛石镇脚。分洪道应急此文章来自于学生无忧网 stu51.com整险第一期工程已基本完工。今年国家计划汉江下游堤防整险加固工程土方100万元,整治干堤16.9公里。我局积极配合进行各项协调工作,在6月底全面竣工。另外,分洪道续建配套工程第二期工程也逐步走上正轨,开工在即。干堤及分洪道抗洪能力逐步得以加强。

(三) 科学制定防洪预案

根据上级要求及去年防汛的实际实际情况,我局针对凸现出来的问题,组织技术专班,对防洪预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迅速摸清了沿堤各段及险工险段责任人及防守单位,每处险工险段及穿堤建筑物均有对应的防守方案及应急抢护措施,基本做到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

(四) 抓紧防汛物质器材储备和通讯工作

我局由财务科对国有防汛器材进行仔细检查,其中砂石料53868方,编织布0.2万平方米,抢险舟1艘,并指定了明确的地点,登记成册,确保随时调度使用;并筹集了石方27000 方、编织袋70000条等民筹器材。另外,我局组织通讯专班对所有防汛通讯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检测维修,并更换了部分通讯设备,确保防汛通讯的畅通。

(五) 加大清障除障工作力度

我局对汉江干堤砂石料堆放、500米以内压担井及违章植树等防学生无忧网 stu51.com洪隐患进行了排查,并登记造册,以水政大队及管理段紧密配合逐家发送通知单,封堵了部分水井,消除了违章植树现象,并正大规模对黄砂堆码等其它防洪障碍进行彻底清除。

(六) 落实防汛责任制

我局实行领导及科室蹲点包片制,管理段各负其责,专人坐岗,及时每天水雨情,并密切与市政府及各乡镇联系,认真落实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及具体堤段责任人,强化责任,严阵以待。

二、堤防目标管理循序渐进

(一) 建章立制,落实责任

要全面加强堤防工程管理,加大规章制度建设力度,强化目标管理及为重要的环节,为此,我局奉行“以钱养事”的精神,针对堤防目标管理分制考核要求,制订了具体的河道堤防考评办法,印发了《堤防管理手册》,以人平一公里堤段落实责任。同时建立和执行激励机制工,效挂钩,通过层层检查,严格考核、严格兑现,使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目标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 强化措施,注重实效

为了彻底改变落后局面,我局多次组织各级负责人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强化措施,在堤防目标上档升级上狠下功夫。今年,我局购石XX多方高标准整治了12条上下坡道,购进了13台除草机,加大除杂力度,同时对重点考核堤段采取了挖除草根,移植草皮对杂草进行彻底根治。目前已除杂102万m2,另外填补雨流沟缺55处,土方7200m3,平整堤面59公里,清除堤旁杂物1200m2。

(三) 大干林业,干大林业

我局以“大干林业,干大林业”作为指导方针,把春季植树造林作为“干部受锻炼,职工得实惠”的载体,采取“四定”,定区域、定任务、定时间、定奖惩,“三包”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的措施共新栽51250株,成活率达85%以上。同时林管站展开了认真的林木普查,将所辖林木的数量、桩号、树种、方量进行仔细的调查,并编制成册,逐步加强林木管理。

(四) 加快建设,美化庭院。

为了加快庭院建设,我局投资9万元建成了具有人文性、文化性和生态性的文明小区,并对XX管理段、XX管理段进行了科学规划,将逐步实施,不断改善干部职工工作、生活环境。

三、聘用制改革不断深化

为了更好地为堤防建设服务,促进分局全面发展,我局不断将年轻干部提到重要岗位,将精兵强将抽调协调办。逐步推行换岗制,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重建奋起直追的勇气和信心。同时,逐步推行“以钱养事”的精神,做到从上堤有事做,做事有工资。

四、机关管理日益加强

为了逐步形成“人员精、素质高、机构简、管理严、奖惩明、用人活、效率高”的管理模式,我局重新制定了机关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它对考勤管理、招待制度、水电管理、车辆管理、房产管理、机关财产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交用公事管理、合同管理及各项财务管理都做了明文规定,逐步理顺分局上级与下级、科室与科室、一线与后勤的关系,并且将制度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促进了我局各项工作廉洁,高效的正常发展。

五、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融入实践中 共2页,当前第1页1

四月初以来,我局组织全休干部职工学习“八荣八耻”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激活内在动力,各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写心得体会170份,办专刊16个。

我局严格按照系统学习、全面把握、深入领会、学以致用,边学边改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人员、方法、程序和要求全面掀起学习热潮。同时,为践行“八荣八耻”,我局组合自身实际,推出了“十提倡,十反对”,即:提倡爱岗敬业,反对私欲膨胀;提倡艰苦奋斗,反对奢侈铺张;提倡团结友爱,反对拉帮结派;提倡健康快乐,反对赌毒凶黄;提倡遵纪守法,反对胡搅蛮缠;提倡廉洁奉公,反对吃拿卡要;提倡讲究卫生,反对乱堆乱放;提倡精通业务,反对粗俗蛮干;提倡勤学上进,反对不思进取;提倡恪尽职守,反对敷衍塞责。要求干部职工将“八荣八耻”和“十提倡,十反对”的内容学深学透,弄懂弄清,促使干部职工在依法治堤中做一名“明白人”,在分局谋利中做一名“贴心人”,在落实好每件工作中做一名“实在人”。

紧急页面升级通知篇13

打开尘封的记忆,一幕幕与书相伴的画面如火点般闪烁眼前。与书相伴的美好时光恰似优美动听的琴声落在身旁,难以忘怀……

时光倒流,回到了这个熟悉的地方——图书馆。

早晨的鸟儿欢快地唱起歌,太阳温暖地把光撒向每一个生命,树木婀娜多姿地舞蹈起来……我踏着轻快的脚步,兴致勃勃地来到图书馆——这是我第一次来图书馆!

也许对书有一种神圣感吧,当我踏进图书馆的大门,一种走进知识海洋的亲切愉悦之感悄然袭来。当我怀着期待的心情急忙走进书架,闻到那股熟悉的油墨味,感受着众多书籍散发的韵味,温馨感油然而生。

想起之前吸引我的《追踪小绿人》,我忙站起身来,在数不胜数的书堆中,我的眼睛急切地寻找,却找不到那本书,我急得直跺脚,想:“怎么回事?没这本书吗?这本书可是很好看的!”我不甘心,重头再找一遍,啊!原来它躲在了一个不起眼的角落。我小心翼翼地把这本书抽出,紧紧地抱在怀里,像捡了宝贝似的。数秒后,我找到了一个安静的座位,捧着书,像雨后春笋般如饥似渴地吸收着知识的甘露。

一页,两页,我像一匹饿狼,贪婪地读着,书中,小叶子和小晓坚不可摧的友情让我向往,宫爷爷“去世”的事情让我伤感,小叔伤害小绿人的事又让我无比心痛……作者金波让我身临其境,与书中人物同乐、同悲。

还好,结局圆满地画上了句号,大家都变成了小绿人,都有两个不同的世界,大家齐欢乐,齐伤感,是真诚让他们拥有两个世界!我的心中万般感受,这本书就像连绵起伏的山峦,让我的心情时高时低。

时间不知不觉溜走了,我在图书馆泡了整个上午,可我一点也不觉得累。我无枸无束的飞驰在书的五彩世界里,遨游在书的无边海洋中,欣赏这书带给我的无穷魅力。正当我意犹未尽时,不知谁一把抢去了我手中的书说:“喂,走不走?不走回家没饭吃了。”抬头一看,呀,是爸爸和弟弟!我可奈何,在爸爸的催促下,依依不舍地把书放回去。

走出图书馆,我留恋地看了一眼,心中满是不舍。路上,弟弟与爸爸谈笑风生,可我却沉默寡言,回味着精彩段落,妈妈还以为我们吵架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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