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实用13篇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1

一、取得的成绩:

1、学习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贷款政策及贷款利息政策等。良好的制度是管理一个公司的基础,是公司持续发展、稳定发展、长久发展的保障,是公司的软实力,它确保我公司业务的长久有序发展。在公司成立初期,我公司就组织制定了《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进公司的初期,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懂得了应该干什么,明确了工作分工,为我在公司的循章办事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2、半年来,经过公司上下一心,一致努力,我公司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业务发展平稳,经营效益实现稳定。3年7月至3年12月,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生业务40笔,累计发放贷款3081万元,累计利息收入94.9917万元,已收利息47.0017万元,应收未收利息47.9900万元。到期贷款收回率90%以上,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较为可观。在此过程中,我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贷款相关工作,遇到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陪同客户到房管局做好他项权登记手续以及后期他项权证的领取等。

3、强化风险防范,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强化风险防范,对每笔贷款,我和公司业务人员裴萌舒一起做好贷前调查工作,亲自到客户的工作地点询问贷款客户的真实情况,工资情况,有无负债等,尽量多了解客户信息,作好调查后回公司将客户信息如实汇报给上级领导,以便上级对贷款客户作以初步了解。在贷款中期做好贷款资料,在贷款后期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及催收利息等相关工作。

二、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1、部分贷款客户在还本付息上严重逾期。自开业以来,大部分客户保证了每月20号以前交清利息,到期还本付息,但是同时也出现个别客户严重逾期,例如,贷款客户康英贷款壹拾万元,自次月起没有及时交利息,我公司联系客户时发现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一直联系不到本人及其家人,此后多次联系未果,公司也进行了家访,针对此类类似贷款客户,我们需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贷前调查,摸清客户的真实负债及偿还能力;贷中审查;贷后监查,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对在库的客户,也要加强管理,筛选出信用度良好的客户,以便后期二次贷款的操作。

2、业务模式相对单一,可运营的资金仅限于注册资本及贷款利息收入,一旦资金都贷出去,公司的业务基本就属于停滞状态,担保贷款发展不成熟,信用贷款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需积极开拓嘉酒市场,发展担保贷款。

3、贷款资金量过于集中。我公司年末统计贷款资金大部分集中在大客户群体上,大客户资金运用量大,周转资金量也大,公司资金有限,集中在大客户群体上放贷的话,就没办法开展小额分散业务,我们需按相关要求拓展“小额分散业务”。

4、我们与同行交流较少,小额公司在发展的业务的过程中难免遇到有客户无款可贷或资金空置,我们应与同行建立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互通信息,合理利用好资金。

对于3年存在的问题,将予以高度的重视改进并改正,好的方面继续发扬。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迎接4年的到来,据此作出4年年度的工作计划:

1、做好前厅接待、保持接待厅卫生干净整洁。

2、做好对贷款客户的前期调查,如实了解客户信息并做以反馈、同时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服务等后期工作。

3、尽力完成上级领导下发的任务,并做好一些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4、3年即将过去,机遇与挑战并存、风险与收益同在的4年正向我们走来。新的一年,万象更新,我们公司的每位员工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为实现公司4年度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二: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我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20xx年x月x日批准筹建,20xx年x月x日正式开业。开业以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业务,在市、县人民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各位股东的鼎力支持下,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既定的工作目标,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为公司业务稳定、高效、良好地发展奠定了基础。回顾和总结公司成立以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发展平稳,经营效益实现稳定。开业以来,经过公司上下一致的努力,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截止年末累计发生业务xxx笔,累计发放贷款xxx万元,累计实现业务收入xxx万元。上缴各项税费X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X万元,年末实现净利润X万元。截至年末贷款余额XXXX万元,到期贷款和利息收回率均为100%,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较为可观。

二、建章立制,确保业务有序发展。良好的制度管理是一个公司持续、稳定、长久发展的保障。我公司面对成立时间短、人员结构新、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的不利局面,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发展业务的同时不忘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业务规范运作,在公司成立初期,我们就组织制定了《贷款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制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及《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办法的实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以抓培训为基础,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公司成立后,我们面对新公司、新人员,缺流程、缺经验的客观情况,组织全体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信贷、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知识讲座,以尽可能短的时间适应工作需要。一是抓好职业道德培训,引导相关人员端正态度,明确定位,找准方向,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二是学习理解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适用到实际工作中;三是抓好业务学习。鉴于新进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有的放矢的开展了信贷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业务培训,促使从业人员在业务操作方面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四、努力开拓市场,用足用好经营资金。开业来,公司从领导到员工齐心协力,利用一切可能的关系和方式主动营销,选择了一批较为理想和相对稳定的客户,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和长远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做好存量资金计划安排的同时,对即将到期的贷款也按月度实施调度,进行计划安排,保证此部分资金占用上的衔接,尽可能降低资金闲臵。同时为扩大经营资产规模,争取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公司积极向商业银行融资洽谈,为公司经营的连续性铺平道路。

五、强化风险防范,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市场客户的选择,这也是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首要条件,对每一笔贷款均落实好有效担保,为贷款的安全提供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同时,我们要求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确保所有手续合法、齐全、有效。基于以上办法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自开业以来办理的所有业务均未产生不良,也没有发生拖欠利息的现象,保证了经营资金良好循环。

回顾过去,公司的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业务经营方面,市场得到拓展,效益实现稳定;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在经营风险控制上得以明显提高;客户服务越来越细致周到,在做到风险控制和双赢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了快捷、方便、细致周到的服务。经过开业以来一段时间的经营实践,各项工作不断向好,但存在诸多问题亦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业务总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存量贷款结构不尽合理,需要逐步调整;贷后管理相对滞后,风险预警防范有待加强等。

二0一一年主要工作思路

一、继续抓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技能水平。经过开业以来一段时间多形式的培训,公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初步适应了业务经营的需要,但距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对实际问题的把握和处理上认识不够,层次不深,处理方式不得当,容易产生纰漏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并保证学习培训工作的连续性。一是进行业务理论与实践操作结合的学习活动,提高业务人员独立办理业务的操作水平;二是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爱岗敬业的人生价值观,有一个端正的工作态度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二、努力开拓市场,积极调整资产结构。为了资金占用和保障经营效益,前期在市场客户的开拓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使我们的客户群相对集中,散小客户占比很低。按照对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结构的要求,我们的贷款客户结构还不够合理,这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尽可能地将公司的客户结构达到一定要求。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2

四、严格小贷公司股东资质和股本结构的管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真正引导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经营诚信度高的企业家投身于农村小贷事业。各地要在招投标环节严格审查投标股东的出资额与其出资实力是否匹配。单个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35%;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小贷公司股权适度分散,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全部股东应不少于3个非关联的法人或自然人。鉴于信贷行业特殊性以及小贷公司本身已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资质的现状,不允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自然人成为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特殊情况需在招标前报经省金融办核准。

五、严格小贷公司股权转让的管理。小贷公司开业后一年内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但必须事前报各市金融办批准,各市金融办批准后报省金融办备案。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增资和股权转让,以及涉及50%以上股权发生变化的股权交易,需经省金融办审批。

六、严格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职或有不良从业记录,其任职资格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查。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变更需及时向市金融办备案,小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需经市金融办批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省、市金融办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对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任职考核、诫勉谈话等制度。省金融办在批准小贷公司筹建前,将组织拟任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总经理进行应知应懂考试和约谈,考试和约谈合格,方可批准筹建。

七、严格小贷公司发展规划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各市金融办每年年初应及时将本地区全年小贷公司发展规划报省金融办,原则上应明确规划发展数量和设立地点,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执行,年末不得擅自突破已经批准的规划总数。拟组织开展新设小贷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县(市、区),必须事先获得市金融办同意并占用所属省辖市规划总数,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投标工作。对未经规划批准的小贷公司招投标结果一律不予承认。

农村小贷公司转入正常发展阶段后,在布局上仍应坚持扎根乡镇、服务“三农”,新设农村小贷公司营业地点必须位于乡镇或涉农街道(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工作部门出具涉农证明)。各地应严格控制在各类市辖区、经济开发区新设农村小贷公司。

八、严格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为体现服务“三农”宗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小贷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省金融办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新设小贷公司,申办者必须作出相关承诺,并以此作为参与招投标的前提条件之一。

九、建立小贷公司股东特别借款制度。股东特别借款是指由小贷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借给小贷公司、清偿顺序列小贷公司其它各类负债之后的定期借款。股东特别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和3个月的整数倍,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股东特别借款的利率由股东与小贷公司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2倍。股东特别借款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总额,其中单个股东的借款不得超过该股东实际到位的入股金额。持续借入半年以上股东特别借款,可按正常程序转增资本金,且转增资本金时,法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35%的限制,个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的限制。因转赠资本金导致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须经省金融办审批。实行股东特别借款制度后,小贷公司各类负债(包括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股东特别借款外的各类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3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贷:原材料等550000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4)缴营业税及附加纳时:

借:应交税费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19400000(20000000-600000)

贷:银行存款1940000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1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我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预收账款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9万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贷:银行存款2700万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00万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7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90万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3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贷:工程结算1800万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3200万

贷:工程结算3200万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4700万

贷:应收账款32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5000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万

——合同毛利500万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1]:

(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

贷:银行存款等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

=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500

贷:银行存款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9500-300=200(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贷:银行存款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4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试点原则。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认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目前,我市仅有的五家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实现了四县全覆盖,但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和“三农”事业日益迫切的融资需求,增加试点数量、扩大试点范围非常必要。

(三)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综合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组织县、区政府、开发区(含园区、工业聚集区,以下同)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金融办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凡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县、区和开发区都必须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人员,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审、申报、监管等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分管副县(区)长或管委会主管主任担任,成员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办)应当设在金融办或政府办、管委办,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考核等各项工作。市金融办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领导小组联审会、协调会等会务组织及有关文件起草等日常事务工作;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负责办理试点申报、审批、备案相关手续;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审计;健全并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指导各县、区、开发区试点办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汇总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督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正确安全运用管理信息系统。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预核准等有关工作,并按省、市审批意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金融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搞好统计分析;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信部门要积极组织优秀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优惠,积极研究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审核把关、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

(一)严格落实组建基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在字号后注明“科技”字样。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和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且均为法人或自然人合法自有资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8000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10%。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拟设立公司要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贷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二)择优选择主投资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在已具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企业;优先选择拟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规模更大、股东结构更加合理、管理层更加优秀的机构。

(三)严控股东和高管准入资格。要坚持“让有实力的好人办公司”的原则,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关。市、县(区)、开发区试点办要对股东和拟任高管人员的资格严格把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风险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单位任何工作,且必须经过市金融办进行任职资格确认;必须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和大专以上学历。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三、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一)严格规范经营范围。各县、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且只能在本县、区范围内经营。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开发区为市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该开发区范围内经营;开发区为县、区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该开发区及其所在县、区范围内经营。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超出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短期、小额、分散”的原则。严格执行放贷比例规定,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严禁超比例放贷。严格执行放贷利率规定,严禁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低于0.9倍放贷。严禁私自设立分支机构、兼营其他业务和对外投资。严禁向非法领域放贷。严禁碰触吸收社会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暴力收贷“四条高压线”。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打着公司名义私下开展贷款业务。经营过程中,确保每笔业务及时、准确登记在册;谨防不良贷款和贷款人逃避等风险。

(三)认真执行经营信息报送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务于每月5日前向市和县、区、开发区试点办报送统一制式的经营情况汇总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正确运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经营信息录入登统有关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一)加强经营人员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报省金融办审核备案期间,主要高管人员必须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管人员任前诫勉谈话。市金融办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培训,开展职业操守、法规政策和风险防范教育,提示股东和高管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责任,提高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试点办对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的全员培训,加强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5

0 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审核严苛、耗时较长的传统商业银行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贷款的审核要求相对较低,也较为迅速、快捷,能够部分解决银行倾向于向大型国有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却贷款难的问题;而对比民间借贷,运作模式更加规范、收取利息相对较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比较优势。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同比增长1.35%。其中,江苏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为636家,排名全国第一。目前我国共有32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而其中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5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尽管发展迅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此同时其内部竞争也日趋激烈。

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高晓燕等研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列举阻碍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并进行剖析,从自身的运营角度、风险防控角度、创新业务角度和政府的角度等,探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和发展方向[1]。黄晓梅等主要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问题,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两个角度来考虑,认为应该采取有效的控制与防范措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信用风险防控能力、优化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的外部环境,以保障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2]。茆晓颖则主要从当前农村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和缺陷出发,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以促进农村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对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研究方面:董晓林等以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样本,在DEA模型中加入含有不良贷款作为“非期望”产出,以此来评估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效率,并采用Tobit模型实证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效率的影响因素[4];杨小丽等将风险调整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经营绩效的衡量指标,选取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了不同贷款结构安排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5]等。

文章从已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角度出发,主要研究对象为目前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江苏省15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DEA模型的运用,对于这15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率进行分析,并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影响其经营效率的因素进行研究。

1.2 实证分析

1.2.1 指标选取

本文在参考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如表1中的投入产出指标。在投入方面选取总资产(元)、管理费用(元)、在职员工(人)这三个指标;在产出方面选取净利润(元)、不良贷款率(%)和发放贷款及垫款数额(元)这三个指标。

1.2.2 数据获取

鑫庄农贷等15家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我国首批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查阅15家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年报可获取2014年的相关数据,如表2。

从样本相关数据可以发现,江苏省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各项指标数值差距较大:从总资产角度来看,总资产最多的达到964,899,061.82元,远高于江苏省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水平,而最少的为107,579,652.43元,公司规模不一。相对而言,总资产越多的公司其管理费用、净利润和放贷数额越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率差距也较大,而此项指标对于公司的未来营运意义重大,应该引起重视。

1.2.3 计算及结果

注意到不良贷款率为一逆向指标,该指标越高,说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风险越大,因而将不良贷款率这一逆向指标转化为非不良贷款率这一正向指标(非不良贷款率=1-不良贷款率)后再进行计算。通过maxDEA软件计算,可获得如表3的结果。

1.3 结论

从综合效率(Technical Efficiency Score)方面来看,在2014年,鑫庄农贷、通利农贷、昌信农贷、晶都农贷、中兴农贷、滨江小贷、和信科贷和宝利小贷8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投入产出达到了DEA有效,即投入产出达到了最佳状态,并且可以看到技术效率(Pure Technical Efficiency Score)和规模效率(Scale Efficiency Score)都有效。另外,需要注意,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得出的结果并不是绝对效率,而是投入产出的相对效率值,它只是显示了在江苏这15个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中鑫庄农贷等8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投入产出相对来说较为有效。其他7家为非有效,其中龙腾农贷的相对效率最低,投入指标大而产出指标小。研究的15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7家位于苏南地区,6家位于苏中地区,2家位于苏北地区。从结果来看,2家位于苏北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均为DEA有效,而13家位于苏南和苏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中6家为DEA有效,7家为DEA无效。其原因可能为:尽管苏南苏中地区经济相对较为发达,但相对而言苏南苏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多,竞争较为激烈。

从纯技术效率的角度看,除了上述8个综合DEA有效的公司之外,银信和正新2家也达到了纯技术效率DEA有效,说明这两家投入资源的高效利用的技术上较为成熟,之所以没有达到综合DEA有效,可能主要是因为还没有形成产业规模。因此,这2家应该加大资源方的投入,并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管理办法。从规模效率的层面看,除了8个综合DEA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外,其他7家都没有达到规模有效,这说明了这7家对于资源的高效利用还没有达到最优规模。此外,从结果来看,鑫庄农贷等8家综合DEA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规模报酬保持不变,其余7家规模报酬递减。

2 基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影响因素分析

2.1 指标选取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而选择净利润(Y)作为评价江苏省上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即被解释变量。选取总资产(X1)、管理费用(X2)、在职员工(X3)为解释变量,并添加虚拟变量D1(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是否为苏南)、D2(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是否为苏北)为被解释变量。

其中,D1=1,苏南地区0,非苏南地区,D2=1,苏北地区0,非苏北地区 。

一般来说,总资产越多,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小额贷款公司可发放的贷款也越多,净利润应越大。因而,总资产对于净利润应该有正向影响。管理费用作为一项支出,对于公司的净利润应该有逆向影响;但是,管理费用越大,也一定程度说明公司的投入越多,对于净利润也有可能有正向影响。因而,管理费用对于净利润的影响并不确定。在职员工数量越多,则员工创造的总效益越大,公司的净利润应越高。因而,在职员工数应对净利润有正向影响。

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差异,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可能资金需求量也相对较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益可能相对较好;但是,从数量上来看,苏南和苏中地区的已上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多,而苏北地区已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只有2家,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因而,小额贷款公司在江苏的选址对其净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3 结论

总资产对于净利润为正向影响,总资产每增加1%,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增加约1.33%;管理费用对于净利润为负向影响,管理费用每增加1%,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减少约0.54%;在职员工人数对于净利润为正向影响,在职员工人数每增加1%,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增加约1.18%;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苏北地区也会对其净利润有一定影响,一般在苏北地区的净利润较高,可能与苏北地区已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较少有关,而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苏南地区对于结果没有太大影响。

3 总结

文章运用DEA模型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已在新三板挂牌的15家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析。通过DEA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到:这15家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经营效率都相对较高,经营效率相对较低的公司主要是由于还没有达到规模效率,与最佳规模效益有所差距。此外,在苏北地区的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效率相对于苏南和苏中地区更好,可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在苏北地区的竞争相对缓和有关。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6

    1、从法律地位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具有放贷功能的公司制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性质的公司制企业。它具有银行业放贷功能,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为其资金来源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结构简单,内控相对薄弱

    我国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2008年7月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2011年11月6日浙江省政府又出台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由原20%扩大到30%,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结构上体现为股权较为分散,无绝对控股股东。在组织结构上,一般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模式,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较短,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由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方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就会显得薄弱。

    (二)经营业务的特点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对外投资。可见其经营范围狭窄,而且要受当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和工商部门多方面的监管。总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业务经营的地域性强。不得跨省经营

    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市区县也要按政府拟定的名额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区域只能限制在其所在区域,不得跨区经营。

    2、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资本规模不大,总体经营规模较小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只贷不存”,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目前江苏、浙江、内蒙和四省等省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各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往往也有限制。从2012年上半年全国5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来看,平均每家实收资本8082万元,意味着平均对外融资不足5000万元,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平均不超过13000万元。与对资本充足率要求较低(目前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为10%)的中小银行相比,也显得资本规模极小,总体经营规模也相对较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薄弱。

    3、贷款对象分散、单笔金额小、期限短、平均年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时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例如浙江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2011年底浙江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年末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小额贷款的覆盖面超过10万户,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这些贷款期限大多数在6个月以内,多为解决客户的现金流短缺之急。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区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由于客户往往缺少抵质押物,大多数客户选择了保证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执行的年利率大多在20%左右。

    (三)从其会计核算上分析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核算实施办法,由各省财政厅自行制定。因此,从全国范围来说,暂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企业,业务上只贷不存,不得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诸如票据贴现、信托、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业务,核算内容主要是围绕“资金投入-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这一资金循环过程展开,其会计核算内容具有单一性。

    与一般企业相比,其会计核算方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除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外,核算重点在于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贷资产等与贷款业务相关交易和事项,特别是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与一般企业完全不同,需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不同的比例计提,例如,正常贷款计提比例为0、关注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贷款计提比例50%、损失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按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外科目是指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无关联,用以记载不涉及资金运动的重要业务事项的科目。如:抵押有价物品、质押有价物品、已核销贷款呆账等科目均为表外科目。在记账方法上,表内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在会计凭证使用上,以单式凭证为主,并以大量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分期、期限短、笔数繁多,且外部监管要求严格,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提交和报告业务信息,必然要做到会计核算系统的高度信息化,并与业务管理系统紧密相联。

    二、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策略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上述特征,使得其审计工作有别于普通企业的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其审计策略大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

    在风险评估阶段,必须结合上述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经营业务的地域性、经营规模、贷款业务特点等方面来分析,作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环境及其内部控制调查和评估工作,从而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为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有力支撑。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由于其组织结构简单,内控薄弱所可能导致的舞弊风险。对舞弊风险的失查,可能导致整个审计工作失败。

    (二)在实质性审计阶段,则要把握好以下审计重点与审计方法:

    1、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合规性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都要求管理规范、信用优良且实力雄厚,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和盈利能力要符合规定。如浙江省明确规定主发人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以货币出资,且由发起人一次缴足。因此,审计过程中要通过查阅、询问和调查等方法,审核公司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贷款业务的审计

    贷款业务的审计,主要涉及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债资产四个方面的审计。

    对贷款业务的审计目标重点要放在其合规性、完整性上。要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催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测试工作,分析其薄弱环节之所在,检查其是否存在操作风险,诸如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是否有员工与客户串通,抬高抵押品价值,从而达到多贷款目的的情形,及其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严格审查各项贷款业务是否符合合规经营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向股东贷款、以及“搭便车”的状况。这里所谓“搭便车”,是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大,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可用于贷款的资金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从而出现一些关联方借助小额贷款公司的渠道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舞弊现象,是明显违反监管规定的。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7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8

(一)小贷公司经营状况

整体来看,广西小额贷款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186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3466笔,金额180.2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了97.57%。相对往年呈现出了极强的扩张势头,营业收入逐年递增。

尽管广西小额贷款的业务量实现了巨大的突破,但是总体来说不良贷款率依然控制在较低的水平。除了个别企业经营不善之外,大部分企业的风险控制水平都控制在0.3%左右的水平,远远低于其他正规金融领域。

(二)营运资本金构成情况

目前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向社会吸收存款,故而其注册资本金、银行资以及未分配利润成为运营资金的主要来源。2012年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共筹集营运资本金124.51亿元,其中包括注册资本金104.15亿元,对外融入资金17.05亿元和少量的捐未分配利润。

注册资本金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时的实收资本,也是营运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注册资本金占营运资本金比重最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为108% (即营运出现亏损),最低的为49%。

对外融资是小额贷款公司除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资金。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占广西小额贷款公司总数12.9%的24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向当地的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共计17.05亿元。融资额占营运资本金总额比重最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为49%,最低的为3.7%。有2家公司的融资比例达到了政策允许的最高限度,即注册资本金的50%。

(三)贷款对象结构

本次调查对2012年1―12月广西全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数据进行了统计整理。186家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3466笔,平均每家公司发放72笔。累计发放贷款余额180.2亿元,平均每家发放贷款9687.87万元,每笔贷款规模为133.81万元。

表1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结构

从表1可以看出,贷款主体构成中个人贷款比重最高,约占全年贷款总额的63.6%,平均每笔个人贷款规模在90万左右。企业和组织贷款的比重也较高,约占全年贷款总额的34.7%,平均每笔企业和组织贷款规模在500万元左右。个体工商户贷款占比最少,只有2%多一点点,平均贷款规模为120万元左右。可以看出个人开款的笔数要远远大于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和组织贷款的笔数,表明小贷公司的经营坚持了“分散”的原则。但是“小额”的特点不明显。

(四)规模和期限结构

从表2看出: 单笔贷款规模以50万元以上为主,其50万元到100万元的贷款数量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7.62%,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额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5.82%,两部分比例相当。期限结构方面以3个月(含3个月)以下期限的短期贷款为主,其数量占全部贷款余额的43.11%;其次是6个月到一年期的,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4.25%;一年以上的占比只有2%多一点,体现了小额贷款短期性的特点。

表2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结构

(五)贷款方式结构

从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发放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或其他方式占比较少。在担保贷款中,保证贷款又占比较大,约为40.51%。

表3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保证方式构成

二、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虽然目前广西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行情况较好,但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一)定位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定位是一般的工商企业,且非银监部门批准成立。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理当属于金融业范畴。在这样的定位下,不仅享受不到应有的财政补贴,而且在融资方面也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 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只能按基准利率浮动,这些都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发展,增加了其融资成本。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一个公司制企业,它理应遵循《公司法》去规范运作,可现在的政府文件却规定了许多超越《公司法》之外的条条框框。如必须几个股东、股东的股份必须符合规定比例、不得越界经营等等,这些都是公司难以理解的事。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使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司依法经营,已成为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二)融资困难

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广西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融资形式有以下下几种:增资扩股、银行融资、同业拆借、委托贷款、金交所等融资等。其中银行融资是主要外部融资来源,但是获得融资支持的银行相当有限,主要是从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和桂林银行,还有少数从国家开发银行获得了融资。部分地区如钦州,甚至没有小贷公司从银行获得融资。一方面是广西银监会出于风险规避,不建议向小贷公司贷款;另一方面,更多的银行更多是将小贷视作其竞争对手,从而不向小贷提供融资。增资扩股一方面,门槛较高,难以满足要求。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分散,不同股东之间难以达成增资扩股的一致意见,可行性也不高。目前同业拆借出现的情况不多,一方面是由于目前需求旺盛,几乎每家小贷公司都没有余钱做拆借;另一方面拆借成本较高。由于委托贷款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容易混淆,不利于金融办的监管,也并未得到广泛推广。总的来说,小额贷款在融资方面还是面临着诸多的困境。

(三)政策不完善,监管需加强

对比先后出台的各种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限制和监管政策总是多于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准入条件严苛,进入门槛不断提高,在股东数量、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方面设限过多,使许多有能力并期望进入该领域的企业或个人望而却步。同时,还存在着多头监管,效率低下等现象。例如小贷公司一方面要受到广西金融办来监管,同时要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提供财务报表。在广西很多地区的金融办都成立不久,还有一些是从发改委的一些科室改制而来,都面临着人手和经验不足的问题。目前区金融办主要负责准入和退出,地市的金融办负责监管,赴企业检查,而人民银行重点监控小贷公司的账户。这种多头监管的方式不仅导致了地方的金融办权利受限,缺乏独立性,甚至会造成无人管理的局面。加之,监管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四)行业形象亟需提升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尚有很大的不足,加之以民间高利贷等非法机构数量众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借贷领域的形象。多地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提到,很多客户并不了解小额贷款的政策初衷,而是片面的认为和其他的高利贷公司性质是一样的。都希望通过政府和小贷协会一同努力,树立良好的小贷形象,为小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政策建议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的经营和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认可,能够使其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正规的金融机构享受同样的待遇,不仅可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义务和接受法律授权部门的监督。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9

一、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一)经营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资金需求增长迅速,但很难从传统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扶持,随之小额信贷公司雨后春笋般的成长起来。锦州是政府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其稳、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条例,及时指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政策、方案,并在方案中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的现状

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自2008年末锦州地区实行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顺利,运行稳定,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业务也获得长足进展。据锦州市政府金融办显示,截至2012年6月,全锦州已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28家,其中古塔区5家,凌河区9家,太和区4家,凌海市3家,义县2家,北镇市3家,黑山2家。共增加贷款16.4亿元。有效扶持了锦州市中小企业及三农建设。

2.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发展迅速

贷款业务主要以小微企业、个人为主要贷款对象,对市内的小客户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及抵押担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环境逐渐在好转。几年来,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总资产增长迅速。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顺利,不良贷款率较低。小而灵活的经营方式充分发挥了其优势,以“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降低了不良贷款的比率,贷款手续简便灵活,资金周转速度快,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有效支持。

二、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现存的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不超过两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另外一种就是股东交的资本金,而且从银行获得的融入资金也受限制。锦州小额贷款公司最大困难就是资金缺口大。无法满足客户贷款需求,甚至有公司出现客户排队申请贷款的情况。锦州小额贷款公司的处境正处于只贷不存,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二)管理结构不完善

据调查,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流程大多仿照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大多流于形式,基本没有发挥正常作用。缺乏贷款前期审查和贷后检查。由于工作人员本身金融知识素养较低,对于客户审查多从表面判断贷款客户的具体情况对于风险控制没有具体的标准,缺乏内部监控机制,由此产生了很多风险因素。同时,难以对相关工作人员建立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使决策权和控制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部分小额信贷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明显不足,容易出现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小额贷款运作模式单一

现有的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模式相似,不能根据地区具体情况调整具体营销策略,小额信贷公司安排并不适合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无法通过市场方式自动寻找贷款客户,往往等待客户上门。不能及时发现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并为其提供信贷服务。

(四)专业的金融人才匮乏

锦州经济相对落后,小额贷款公司起步较晚,吸引专业人才的制度不健全。加之本地金融人才不足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人才危机。大部分员工缺乏相关工作经验。更缺乏金融创新的观念与意识。对于一个金融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缺乏专业人才,无疑是制约锦州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严重阻力。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数目不超过10人,规模较小,这就更加凸显专业人才的重要性。

三、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策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

首先,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增加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其次,建议政府逐步放宽资金融资渠道,允许小额信贷公司通过市场化手段获得资金支持,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需求。条件成熟时放开小额信贷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当然,在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初期,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制定这样的政策无可厚非,但如果我们希望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来运行,那么吸收存款将是维持其存续的基本保障,以当前这种政策小额信贷公司是很难长期持续下去的。

(二)加强监管及信贷风险控制

针对目前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应实行严格的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小额贷款的制度规范和发放对象控制上。据调查,目前锦州有些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出现了贷款额度偏大、倾向于中型企业、信誉度较好的大客户,而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太感兴趣。主管金融机构应该制定一套有效的监控机制。例如制定适用于小额信贷公司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小额信贷公司员工培训等。促进公司间的信息沟通,增强合作水平,互通有无,在行业内部建立沟通平台,以便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帮助与支持。

控制信贷风险,改进贷款决策程序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化转变,力求做到审贷分离,减少风险。其次,确保贷款客户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借款人的未来现金流情况和盈利能力,确认贷款限额。最后,信贷人员随时掌握借款人的公司运营状况,加强贷后跟踪管理。

(三)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需明确在市场中的地位,归根结底,是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小额信贷公司在信贷模式中需适度增加信用贷款的比例,真正使低收入群体获得基本资金扶持。同时,增强企业文化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将有利于信贷公司提高声誉。(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马丽华、鲍静海、王建.促进县域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对策[J].经济导刊,2010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10

一、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概念

对于发起人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界定。学界将其分为形式说、实质说和形势与实质兼顾说。大陆法系一般为形式说,也就是发起人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就可以被认定,如德国法认为能够确认公司章程的股东就是发起人。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发起人乃设立章程之人是也,亦即于章程上签名之人,始为发起人,发起人固为筹备设立之人,然不能谓凡从事筹备设立之人均为发起人,必须于章程上签名者始可。因而虽为公司之筹备设立而奔走尽力,但订立章程时却未参与签名,则得谓为发起人也。①英美法系为实质说,他们认为只有实际上真正参与了公司成立各项事务的人才能被成为公司发起人。这样的认定加强了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可以从法律上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在实践中具体判断发起人又出现的一定的问题。形式和实质都兼顾的学说是希望能够兼顾两种学说的优点,同时规避两种学说的缺点,但是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就是缩小了发起人的范围,因此只能在理论上加以讨论。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我国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首先,必须是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仅以从中获取利息为目的的借贷人的发起人身份;其次,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在其他文件如认股书上签名或盖章的,不能成为发起人身份的证明,此规定将认股人与发起人进行了区分;再次,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要求进行“认购”即可,而非必须缴足。……最后,必须履行公司设立职责。②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发起人也就是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目的,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的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向小额贷款公司全额出资(非借贷、非受人委托),履行公司规定职责的股东。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的资格问题进行思考,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非常必要的。根据2008年05月08日,中国证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运行意见》第一条规定,可以知道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如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一)“只存不贷”。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但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贷款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股东缴纳的资本金部分可以在公司设立以后追加,也可以有外资加入。对于向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被允许经营其他业务的,但是可以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于目前监管十分不规范,与信托公司合作风险难以控制,所以是比较次要的融资途径。

(二)独立性。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它的发展和经营。这样的性质让小额贷款公司有了足够的空间进行自身建设和发展,但是同时作为一个金融类型的公司,也增加了运行的风险。这就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各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

(三)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小额贷款公司有比较高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交易前对于客户信息的调研等),很多国家都开放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限制。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有比较灵活的定价机制,其他组织或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干涉,但是其利率是有上限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最高是四倍,在法律上,超过的部分无效。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建立的,但是由于其有灵活的定价机制,和小额贷款本身的扶贫性社会功能,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有扶持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作用。

三、 上海、北京、内蒙古和浙江等地发起人资格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条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运行意见》规定,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处发起人人数应在2—200之间,要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外,不能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并没有对发起人的资格进行更具体的规定。根据《运行意见》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各个省份制定了本省的发起人资格细则:

(一)上海:上海于2008年8月27日,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委四个单位联合签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中,对于在上海市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其内容总结有以下几点: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只能为企业法人,一般不超过两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2、为了保证股权的合理结构和股本稳定性,上海规定,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3、如果主要发起人为企业发起人,需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主要发起人为自然人,需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为其他组织,则需提交相关的证明的材料。

(二)北京:2009年1月,北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对于在北京市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发起人资格,规定的并不十分明确,总结如下:1、发起人应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一亿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2、发起人如为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如果不是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3、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对法人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发起人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北京并没有要求只有企业法人才能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

(三)内蒙古:内蒙古2012年以内政办发2012【43】《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替代了2008年出台的内政办发[2008]25号,对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规范管理,经总结关于发起人的相关规定:1、主发起人需要是当地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骨干企业。也就是与上海相同,要求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2、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5000万的注册资本。3、境内自然人做发起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境内企业法人做发起人,该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从事专业投资的公司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境内其他组织做发起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境外企业不能作为发起人。4、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无特殊情况2年内不得转让。

(四)浙江:自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在全国全面铺开,浙江省先后颁发多个通知或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其中,2008年7月颁发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对发起人资格进行了初步的规定,2011年10月31日的《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发起人持股比例进行了扩大,2012年2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暂行办法》中规定了部分与发起人资格相关的内容,2012年9月颁发的《关于要求严格把握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的通知中》规定了关于主发起人资格的相关内容,总结如下:1、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8O00万元(欠发达地区不低于4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O%,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上工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欠发达地区5O0万元)以上,且三年净利润总额 2000万元(欠发达地区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6000万元(欠发达地区300万元)以上。2、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不能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3、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的,应满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该自然人应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4、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不高于30%。

四、 发起人资格限定的建议

从上海、北京、内蒙古和浙江的总体情况看,根据各个省份的情况的不同,对于发起人资格的限定,主要集中在资金准入、是否为当地企业、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发起人的信用度、专业知识等方面。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提出建议如下:

(一)主要发起人为民营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的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化,正是国家为了逐渐放开民间金融市场而做出的努力。如果允许大型国企、央企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市场,会对民间资本的进入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因为在我国,国企和央企的资金实力普遍比较雄厚。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是非常高的,对于国企和央企(我国经济的支柱),应该避免参加此类风险过高的经营活动。

对于此类企业,应在其资质方面做出以下规定: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发起小额贷款公司前,连续三年盈利;3、注册地在中国境内,有些省份规定注册地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对于整个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产业发展来看,笔者认为主要发起人的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即可;4、公司治理良好,信用良好(由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评级,一级信用的可以作为主要发起人)。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取发起人的《征信报告》来审核主发起人的信用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通常情况下,企业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为:(1)最近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记录的,认定为一级信用记录;(2)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认定为二级信用记录:最近一年内轻微违法记录未满3次;最近2年内无一般违法记录;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3)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认定为三级信用记录:最近一年内有3次以上轻微违法记录或最近两年内有一次一般违法记录;最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记录;(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四级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记录;最近两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违法记录。无不良纳税记录,无财务造假记录;5、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十年内无行贿记录(要求有检察院出具的行贿档案查询单);6、出资情况符合当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硬性规定。

(二)其他发起人。对于其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不应进行限制。也就是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应该可以作为其他发起人入股。

1、企业发起人。企业普通发起人的资质要求应该比企业主要发起人要低一些。(1)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作为企业发起人,但是,外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要符合我国对于外资入股的规定;(2)具备法人资格;(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物违法犯罪记录,达到上文提到的企业二级信用标准;(4)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前,连续两年盈利,资金运行状况良好。

2、自然人发起人。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良好运行,自然人发起人也应该符合一定的资质。(1)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无犯罪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有良好的诚信记录;(3)个人财产全部有合法来源;(4)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金融知识。

3、其他组织发起人。实践中,最多的发起人为企业发起人,其次为自然人发起人,其他组织作为发起人的并不多。但是依然要对其他组织的资质进行一定的规定。(1)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资金来源合法(无借贷,无委托)。(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解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11

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股东的结构看,安宁市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既有自然人也有企业法人,属于混合型股东结构。

第二,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看,其资金均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现有的6家小贷公司有1家注册资本金最高,为1.5亿元,有2家为1亿元,另1家为5,000万元,其余2家均为2,000万元。

第三,从贷款的投向看,主要以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为主,占贷款总额的88.23%;批发和零售业贷款占比为5.86%;制造业贷款占比为3.1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占比为2.77%。

第四,从贷款方式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抵押、担保为主,受服务群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不动产及权利抵质押难以落实等因素影响,6家小贷公司目前发放的贷款中,抵押担保贷款余额为59,14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91.8%;信用贷款余额为5,28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8.2%,仍以传统的贷款发放和经营模式为主。

第五,从贷款期限看,由于受资金规模限制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投放中期限普遍较短,贷款多用于临时周转,以期限在6个月~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占贷款总量的97.8%,一年以上的贷款仅占2.1%。

第六,从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看,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小贷公司贷款利率须在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的区间范围内。在发生业务的6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加权平均利率为18.8%,且最高利率达到25.6%,最低利率为12%。

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新生事物,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其却经营贷款等金融业务,在业务管理、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金融机构的特点。这种身份定位与业务定位的错位,给小贷公司经营发展带来了诸多障碍。

(一)政策制度约束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先天不足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

1.“只贷不存”约束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辖区内已有4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占资本金总额的95%,而另外2家小贷公司已经把股东未要求分配的留成利润273万元(其中1家留存利润为153万元,另1家为120万元),作为自有信贷资金进行发放。随着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必将会耗尽,影响其正常经营。

《指导意见》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事实上,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银行业间同业拆借利率,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从大银行贷款再放贷。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加大,不可避免地转嫁部分成本给其服务对象“三农”和中小企业。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这6家贷款公司均未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

2.现有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贴合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种类来看,由于其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又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尽管《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义为适用《公司法》设立发起,但对其管理显然又不适用于《公司法》,另外,《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不得低于50%。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是承担着部分金融支农的职能(如涉农贷款),但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最为直接依据的《指导意见》和各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来看,只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而且缺乏统一性和法律效力,贷款公司该享受的涉农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经营陷入既无政策依据又无试点文件支持的尴尬境地。

3.多头管理导致实际运作中存在权责不对称等问题。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属于金融范畴,但组织形式界定为一般工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从成立到业务经营要接受金融办公室、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的多头监管。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从目前安宁市的情况看,审批设立是金融办,具体监管责任落实到安宁市金融办,要定期向省市金融办报送业务统计数据。此外,还要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业务数据。这种做法从法律和理论层面都存在问题,从法系层面看,银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已经专司履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不具备对微观金融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查权;从理论层面看,尽管省政府办公厅明确下文确定金融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但在监管标准的缺失、监管能力及监管经验相对缺乏的限制下,削弱了其监管效力的有效性。

(二)市场约束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负担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困境并不仅仅局限于现有政策制度条件下的束缚过多问题,其在市场环境面约束下的经营仍面临诸多问题。

1.利率风险覆盖存在缺口。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是吸引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按照目前经营情况看,对小贷公司实施的审慎性监管原则却使其借贷利率受到规定的限制,无法达到民间金融的高收益水平。从安宁市小贷公司的情况看,其贷款期限主要集中在6个月~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业务上,最低年利率为12%(最低已达7%),且最高利率达到25.6%,加权平均利率为18.8%,对比民间融资30%以上的利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有限,但信贷操作风险却没有减少。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客户实际上是大型银行认为“不屑”、“不良”“高风险”者,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审贷流程上比较正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优势,但与民间借贷相比仍处于效率的劣势之中,因此也损失了一部分客户。比较而言,能够留给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需求客户,其整体风险水平较高,从而带来甄别和筛选成本的提高,公司的利率实际执行水平仍难以很好地覆盖风险。

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即使能够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也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利率档次,而不能享受更低的“银行同业存放利率”。

2.小额贷款公司税负过重,经营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因此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及“三农”服务,在目前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其运作成本相对较高。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利息收入应纳所得税收25%,营业税及城建税附加5.555%和贷款合同印花税0.055%,与农村信用社3%的营业税率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明显高于一般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若产生一笔不良贷款,就极可能出现亏损。

3.贷款形式趋向于正规金融机构,但在成本控制上却存在与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的差距。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上仍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目前,安宁市6家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贷款方式全部为仿照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的抵押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很少。因此,贷款成本与正规金融趋同,成本构成较为复杂,与私人借贷相比没有避税功能。同时,与金融机构网点多,经营时间长的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对客户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了解不充分、信息网络资源缺乏,竞争优质客户时明显处于劣势。

4.政策硬性约束与市场机制“撞车”现象屡见不鲜。从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发放的对象来看,地方政府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规定中设立了须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这一系列限制措施,使得处于地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诸多约束。如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其1.5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单笔信贷投放的最大限额只能为750万元,忽视了资金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信誉偿还能力,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能够用于较大额度贷款投放的资金十分有限,与当地经济的有效需求产生脱节。因此,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而已经回避了系统性风险的制度框架下,过于严格的信贷投向比例限制实际上人为高估了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水平,同时也忽视了和低估了部分优质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风险控制能力,显然是不符合市场规律,也进一步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和发展空间。

三、相关政策建议

从五年多的发展情况看,制度与市场的双约束是当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绑负”。当务之急,应遵循“减少约束和适度扶持”的思路,在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以市场引导为主,减少制度刚性约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其做大做强。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地位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有三个选择,一是普通市场主体,即实质上处于与民间借贷主体相同的地位;二是微观金融机构,即向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民营化银行发展;三是特殊金融主体,即非吸收存款类独立放贷人。显然非吸收存款类独立信贷主体的定位更加符合目前我国微观金融体系的需要,更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规律。纵观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内生性金融的发展的确能够在区域经济中发挥外生性金融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但我国内生金融体系的结构缺陷也十分明显,农村信用社一枝独大局面的破解,需要乡镇银行、社区银行这样的民营银行的产生,也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这类准金融形式的独立贷款人的发展。可以通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进而解决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和不足,在微观金融领域形成民间金融、小额信贷准金融、小规模正规金融与现有金融的合理梯次结构。

(二)建立长效“供血”机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又不具有金融企业性质,融资手段单一,融资额有限且成本较高,小额贷款公司都是以资本金发放贷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截止6月末,安宁市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占总注册资本的100.62%,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解决办法:一是作为初步尝试可以把所有的个人贷款客户吸收为会员,并准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会员的存款,解决一部分资金来源问题。二是准许经营情况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扩大资本规模,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介入。三是准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在保证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风险补偿机制。研究中央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办法,尝试对其发放再贷款,以引导其业务稳健发展;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从增资扩股的频度和额度上进行扶持;二是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息,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和信用风险。三是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过重,盈利空间狭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有限,还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提高其盈利能力。一是对于所得税,可以规定在开办之初的几年内给予全额免除或减半征收,待发展成熟后并实现财务利润可持续增长后再全额征税;二是对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执行和农信社相同的3%的税率;三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从由财政出资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四)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规定最初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2000万元。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盈利空间来说,上述资本限额明显过低,应相应提高最低资本限额。资本实力的增强可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应鼓励有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并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以整合行业资源,进行合理布局,避免过度竞争。从长远来看,应逐渐培育若干个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跨区域经营,形成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比较完善的小额贷款机构。

(五)政策退出与重新定位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12

1、从法律地位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具有放贷功能的公司制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性质的公司制企业。它具有银行业放贷功能,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为其资金来源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结构简单,内控相对薄弱

我国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2008年7月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2011年11月6日浙江省政府又出台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由原20%扩大到30%,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结构上体现为股权较为分散,无绝对控股股东。在组织结构上,一般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模式,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较短,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由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方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就会显得薄弱。

(二)经营业务的特点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对外投资。可见其经营范围狭窄,而且要受当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和工商部门多方面的监管。总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业务经营的地域性强。不得跨省经营

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市区县也要按政府拟定的名额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区域只能限制在其所在区域,不得跨区经营。

2、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资本规模不大,总体经营规模较小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只贷不存”,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目前江苏、浙江、内蒙和四省等省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各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往往也有限制。从2012年上半年全国5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来看,平均每家实收资本8082万元,意味着平均对外融资不足5000万元,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平均不超过13000万元。与对资本充足率要求较低(目前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为10%)的中小银行相比,也显得资本规模极小,总体经营规模也相对较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薄弱。

3、贷款对象分散、单笔金额小、期限短、平均年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时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例如浙江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2011年底浙江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年末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小额贷款的覆盖面超过10万户,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这些贷款期限大多数在6个月以内,多为解决客户的现金流短缺之急。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区间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由于客户往往缺少抵质押物,大多数客户选择了保证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执行的年利率大多在20%左右。

(三)从其会计核算上分析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 通知》,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核算实施办法,由各省财政厅自行制定。因此,从全国范围来说,暂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企业,业务上只贷不存,不得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诸如票据贴现、信托、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其他金融业务,核算内容主要是围绕“资金投入-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这一资金循环过程展开,其会计核算内容具有单一性。

与一般企业相比,其会计核算方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除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外,核算重点在于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贷资产等与贷款业务相关交易和事项,特别是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与一般企业完全不同,需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不同的比例计提,例如,正常贷款计提比例为0、关注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贷款计提比例50%、损失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按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外科目是指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无关联,用以记载不涉及资金运动的重要业务事项的科目。如:抵押有价物品、质押有价物品、已核销贷款呆账等科目均为表外科目。在记账方法上,表内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在会计凭证使用上,以单式凭证为主,并以大量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分期、期限短、笔数繁多,且外部监管要求严格,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提交和报告业务信息,必然要做到会计核算系统的高度信息化,并与业务管理系统紧密相联。

二、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策略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上述特征,使得其审计工作有别于普通企业的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其审计策略大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

在风险评估阶段,必须结合上述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经营业务的地域性、经营规模、贷款业务特点等方面来分析,作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环境及其内部控制调查和评估工作,从而充分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恰当的重要性水平,为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有力支撑。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由于其组织结构简单,内控薄弱所可能导致的舞弊风险。对舞弊风险的失查,可能导致整个审计工作失败。

(二)在实质性审计阶段,则要把握好以下审计重点与审计方法:

1、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合规性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都要求管理规范、信用优良且实力雄厚,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和盈利能力要符合规定。如浙江省明确规定主发人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应以货币出资,且由发起人一次缴足。因此,审计过程中要通过查阅、询问和调查等方法,审核公司股东资格和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贷款业务的审计

贷款业务的审计,主要涉及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抵债资产四个方面的审计。

对贷款业务的审计目标重点要放在其合规性、完整性上。要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催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测试工作,分析其薄弱环节之所在,检查其是否存在操作风险,诸如在发放抵押贷款时,是否有员工与客户串通,抬高抵押品价值,从而达到多贷款目的的情形,及其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严格审查各项贷款业务是否符合合规经营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向股东贷款、以及“搭便车”的状况。这里所谓“搭便车”,是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大,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可用于贷款的资金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从而出现一些关联方借助小额贷款公司的渠道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舞弊现象,是明显违反监管规定的。

贷款利息收入的审计目标,重点是在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上。在收入确认方法上,在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时,应该关注是否按贷款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来确认利息收入;关注利率是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是否有异常波动;如果出现低于正常的平均利率的情况,往往预示着可能存在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以及“搭便车” 等违规行为。

贷款呆账准备的审计重点,在于计提的充足性和呆账核销的合规性。首先要分析小额贷款公司五级分类政策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其次要分析贷款余额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故意将贷款级次调低或调高情况,以达到降低不良贷款率以符合监管要求或通过准备金的计提来调节利润目的;而呆账贷款的核销,要关注是否按规定操作,严防以核销之名行诈骗之实,从而损害股东利益。

对抵债产的审计重点在于关注抵债资产的取得、处置和保管期收入的处理是否合规。抵债资产取得时公允价值(主要通过自行协商、中介评估和法院判决等方式确认)的确定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存在抬高价值来抵债,以达到逃债目的。抵债资产的处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内部人操作产生的舞弊风险。对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孳息,关注其是否正确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入账或部分入账情况以达到建立“小金库”目的。

3、在审计方法上,除传统的审计方法外,要充分重视对分析性程序和审计抽样等方法的运用

在风险评估阶段可通过公司贷款业务数据的变动与该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异常的不符合经济波动情况,从而确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质性测试时重点对利率波动情况与同行业、历史数据、监管部门要求等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利率定价的合规性;并运用年平均利率波动分析来测试利息收入的准确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呈分散、小额、量大的特点,如仍仅采取传统的凭证抽查方式将很难收到较好的审计效果,且审计效率不高。这时就要注意加强对分析性程序的运用,如可将公司贷款情况与历史数据、与同行业数据、与贷款投向的经济变动数据等进行分析测试,如有必要还可与当地中小商业银行的贷款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从而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合理性。

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13

在普惠型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金融自由化日趋成熟的大环境下,陆熙(2009)认为应进一步加强金融创新力度,推出适合新疆区情的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及信贷产品[1]。邢早忠(2009)提出建立小额贷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还款率和降低交易管理成本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率降低风险[2]。董晓林,高瑾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存在规模效应,多元化经营有利于其运营效率的提升[3]。Thomas H.Allison(2015)认为小额贷款是新生企业家获得金融资本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应进一步发展小额信贷,因为它对于激励企业发展有积极作用[4]。本文针对新疆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进行分析与研究,结合新疆区情提出适合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根据地形地貌新疆分为北疆、南疆和东疆三个区域。北疆小额贷款公司最多,共计144家,占比60.50%;南疆小额贷款公司共计74家,占比31.10%。吐鲁番市和哈密地区属于东疆,东疆小额贷款公司最少,一共仅有20家,占比8.40%。

新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区间为500万至40000万,其中,在500万到6000万之间的小额贷款公司共179家,占总数的75.21%;注册资本大于10000万的有50家,74%集中在北疆,占总数的21.01%;6000万到10000万之间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9家,仅占总数的3.78%。2011年C2014年间,小额贷款公司从机构数量、实收资本、从业人数和贷款余额四个方面来看总体增速走势在波动中趋缓。

二、 新疆与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比较分析

根据人民银行2015年4月统计数据[5]显示,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是8922个,新疆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为265家,占全国2.97%。从业人数上看,全国的人数是113118人,新疆是2117人,占全国1.87%。全国的贷款余额和实收资本分别是9453.7亿元和8392.05亿元,新疆分别在贷款余额和实收资本上是191.21亿元和169.7亿元,均占全国2.02%。

四年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快速发展中增速逐年相对下降,新疆则表现为波动中下降,2013年略有上升,这是因为自治区政府推出扶持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促进了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纵观这4年,全国和新疆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快速发展。从每年的增长数量上,新疆是大于全国水平。但是在增长率增速上,新疆增速下降幅度是70%,全国为20%,大于全国水平。可以看出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由高速发展转向缓速发展,进入稳定发展期。

三、 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一)定位及发展目标不明确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人民银行、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没有明确说明。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作为金融机构的合法身份。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允许设立,在当地工商局进行注册、没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经营许可证,所以银监局并不对其进行监管。第二,由于小贷款公司进行的是各类小额贷款业务,并不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所以自治区金融办及人民银行也需要对其业务经营进行监管。

(二)多头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最初,是由地方政府牵头,最开始,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工商企业,但按现实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介于金融机构和一般工商企业之间的“特殊机构”,地方金融办对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核和监管,自治区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目前并不参与监管。一旦问题出现后,要么都管,要么都不管,这一矛盾造成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

(三)运营资金来源少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多为公司自有资金,因资金来源少,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业务规模小,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低。

(四)风险管控能力较弱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该面向农户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来发放贷款,以弥补传统金融机构对农业以及小微企业贷款的空缺。但因为贷款人多为农户及小微企业,多以个人或公司信用为担保,缺少实物抵押,无法考核贷款人的实际履约能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小额贷款公司在后期贷款回收上埋下隐患。

四、 对策建议

(一)明确公司定位目标 。政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需在一般工商企业定位和金融机构定位之间进行选择。小额贷款公司要明确企业的发展定位与目标。

政府部门应从法律上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确定其监管主体,建议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特征,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来进行管理。

(二)强化经营能力 。对于发展还未成熟的新疆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降低管理费用、规范管理模式来规避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和国家的政策导向,选择适合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合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资金来源多元化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和商业银行合作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产品来实现公司资金来源多样化。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等级、经营能力进行评价考核,评价针对发展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为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搭建自治区层面的小贷融资平台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使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 结论与启示

通过分析新疆近五年来的小额贷款公司数据,可以看出,新疆小额贷款行业前景较好,针对现阶段出现的一系类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包头商业银行引进德国IPC公司微小贷款的先进技术和民生银行以自然人联合担保为主的“商贷通”模式,创新新疆的小额贷款模式。也可以借鉴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美国的富国银行的成功案例,结合自治区区情特点,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效率,挖掘市场需求,进行差异化发展,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部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新疆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可行性调查 项目编号:201410755002

参考文献:

[1] 陆煦.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启示[J].金融视野,2009,(1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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