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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调查报告实用13篇

噪声调查报告
噪声调查报告篇1

图书馆一直是学生喜爱去的学习场所,不仅是因为图书馆学习气氛比较浓厚,图书馆的环境也很优美,有着良好的通风和安静舒适的环境。那么一间坐满48人开一扇窗后的自习教室是否能达到相同的舒适环境呢。通风和噪声环境对于一间自习的教室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良好的通风能提升空气质量带来清新的空气,而安静的场所更能使学生聚精会神的学习。自习环境需要安静,具体的学习过程中,要静下来,集中精力,不受干扰,这样才能保证学习的效率,试想如果一个人在学习过程中因噪声影响心浮气躁,不能安静下来,就无法有良好的学习效果。

1教室噪环境分析

1.1调查问卷分析(共得数据48份)

为了更准确的进行数据分析,此次调查分两天在相同条件下进行了空气品质的问卷调查。约48人在课堂上的调查与分析结果。第一天共调查48人,2人觉得空气质量很好,1人觉得空气质量好,32人感觉空气质量一般,12人觉得空气质量差,1人觉得空气质量很差。总体上给人空气质量偏差的感觉。第二天在同一间教室的约47人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如图二所示。空气质量调查可能受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空气质量较第一天稍好一点,偏一般。

1.2实测数据分析

通过实测数据的对比分析可知,第二天风速总体幅度较第一天较大,但中间风速较平缓,但整体的通风环境较第一天好很多,噪声也降低了不少。使得学生的主观上对周围环境的感觉有了很大的提升。从实测数据中也可以看出,自习教室总体的噪声分贝高,较吵,不太利于学生的学习。

噪声调查报告篇2

1引言

随着国内城市化及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发展,对高端商务场所的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城市投入到了CBD(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中央商务区)的建设中。作为目前代表中央空调先进水平的VAV中央空调系统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了这些高端写字楼的标准配置,提升了楼盘整体品质和切实的空调品质体验。但与其他类型的全空气中央空调系统类似,VAV全空气中央空调系统也存在空调噪音较难控制的特点。本篇详细介绍杭州钱江新城某5A甲级写字楼VAV中央空调的降噪治理,总结归纳了VAV空调降噪治理的一般程序和原则。

2项目简介

该写字楼项目位于杭州市钱江新城CBD核心地块,总建筑面积约为17万平方米,定位为顶级5A甲级写字楼。中央空调采用冷源“约克冷水机组+益美高冰蓄冷”、末端“约克AHU(空气处理机组)+妥思VAVBOX箱”的组合形式。在系统联合调试及验收阶段,对所有楼层噪声测得噪声指标为56~63db,超出一类办公建筑的噪声标准NR45,须进行降噪治理,以不影响客户正常办公。

3 VAV中央空调降噪治理

3.1 全面检测、排查原因

(1)对各楼层空调设备送风量、回风量进行测定。对各空调末端一次风阀全开时各末端风量分配进行检测;

(2)对各楼层空气平衡进行核查,即新风、排风平衡;

(3)检测AHU(空气处理机组)和末端VAVBOX箱风机噪声,核查设备自身有无质量问题;

(4)检查VAVBOX吊装减震器件,核查有无按设计和设备要求准确安装减震吊件;

(5)检测AHU(空气处理机组)设备间隔音处理;

(6)核查风管穿空调机房隔墙处的密封、减震处理;

(7)测试AHU(空气处理机组)风量和风压(主要测风机工频时风量),观察风机电流,以确定风机工作状态,避免风机超设计风量或电流超风机选型时确定电流值引起的额外噪声。

(8)核查现场风管制安、消声器、出风口。核查风管有无按设计要求合理进行风管、导流片制作、消声器制安以及出风口的连接方式;

3.2检测结果分析结论

经过全面的检测和原因排查后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1)AHU(空气处理机组)本身和VAVBOX噪声发散水平正常,符合设备自身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

(2)根据现场测试数据,AHU(空气处理机组)和VAVBOX送风量未见明显超设计风量。

(3)AHU(空气处理机组)机房墙面在机房内测墙砌块间抹灰缝不密实,表面也未粉刷,局部区域没有填充吸声棉,导致机房噪音外传,。

(4)部分风管穿空调机房隔墙密封和减震未妥善处理,导致机房声音外传和风管震动二次传导。

(5)VAVBOX回风口噪音释出虽不大,但通过累积也可能影响最终噪音评价。

(6)AHU(空气处理机组)出口连接方法受机房场地局限,采用直角连接接入,气流紊流,导致噪音产生。

3.3 治理方案

在总结出以上噪音产生、叠加、传导的原因后,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的降噪治理方案:

(1)对AHU(空气处理机组)机房内部隔音措施有缺陷的进行整改,尽可能减少机房噪音通过隔墙向外办公区域传播。

(2)AHU(空气处理机组)出口管是传导风机噪声的始端,着重控制AHU机房噪声通过风管的传播。因现场局限,风机出口管气流紊流最剧烈,要改变扩口大小,增大扩口尺寸并改用玻纤风管重新现场加工(原风管为镀锌铁皮风管+橡塑保温)并加固。出口水平管内贴成品玻纤风管至机房穿墙处,以增强吸音能力,玻纤风管板材厚度25MM。

(3)用离心玻璃棉板(高密度板材)封堵风管穿机房隔墙的墙洞,洞口及四周细小缝隙处采用聚氨脂发泡材料填充。

(4)保留现有消声器,出墙口到消声器之间增加一段阻抗消声器(尺寸现场确定)或改造成玻璃纤维风管。相对来说,玻纤风管成本低、施工快,此处的玻纤风管宜采用30MM以上板材。VAVBOX也是非常关键的噪声源,出风口T形管段改为玻纤风管,三通处加导流片,降低VAVBOX箱出风口的气流噪声。VAVBOX箱回风口处接800MM左右玻纤风管,内部做竖向消声隔板,另设吊架固定。按上述要求将下图中黑色图块标识的镀锌铁皮风管改为玻纤风管。

(5)加强系统调试,确定合理的风机转数上限值,以控制风机噪声。

(6)VAV系统的整定调试,通过外部指令检测VAVBOX风门运作是否正常。

(7)因玻纤风管有较好的吸声降噪效果,故本次整改中在很多部位都选用了玻纤风管来替代原有风管,必须从采购阶段就严格把控玻纤风管的质量。

3.4治理方案实施和成效

降噪方案的实施,按照“由点到面,逐步展开”的原则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选定13层作为局部治理样板,试验总结有效的措施,分步骤记录各种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对比,着重抓最有效的措施,控制改造成本。为保证办公环境卫生和消防及通风要求,在玻纤风管品牌的选择上尤其慎重,必须具有权威有资质机构颁发的玻纤脱落检测合格报告、燃烧性能A级报告、风管耐压检测合格报告、抗霉菌性能报告、阻力性能报告、材料吸声性能检测达到Ⅱ级、不亲水试验合格报告。

通过降噪治理改造后,现场复测,在靠近VAVBOX箱的机房出墙面(最不利处)噪声值为50db左右,在其余位置为45~48db左右,噪音已有明显削减。考虑到测试时(空气处理机组)处于最高运行效率以及将来业主装修增加吊顶、室内装饰、家具等因素,噪音应该能控制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水准。

4结语

以上详细介绍了某5A甲级写字楼VAV中央空调降噪治理的过程,并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成果,其在噪声治理过程中遵循的由点到面,逐步展开”的原则,对类似项目的降噪治理有一定借鉴意义。中央空调噪声的产生可能是设备自身的原因,可能是施工不到位的原因,更多情况是因为设备自身和施工不到位的双重作用导致了噪声的放大,以致不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此在设备采购和施工过程两个方面都必须严格把控。本案例中采用的玻纤风管确实有较好的降噪吸音性能,也是该案例噪音治理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笔者认为玻纤风管在中央空调送风系统中的应用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任朝辉,李晓斌.复合玻纤风管与镀锌铁皮风管的技术经济比较[J]. 制冷与空调(四川),,2006, (002)

陈欣尧.变风量空调风管系统施工常见技术问题实例分析[J].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 2011, (006)

噪声调查报告篇3

职业健康检查是在一定的间隔时间内对现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者有针对性的健康检查,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及早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和治疗,防止其发展和恶化。为用人单位确定高危人群,将其作为重点监护对象,同时验证用人单位目前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及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职业健康体检的体检报告的质量控制,分为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的质量控制,分析后的质量控制是全程质量控制管理的最后一道关,是质量保证工作的进一步的延伸,它包括:个体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个体检查结果报告的签发与发放、群体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服务三大重要环节,本文着重对这三个环节的注意事项及应用过程进行阐述。所述做法仅供参考。

1 个体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

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①问诊情况的确认与审核;②听力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

11 在进行问诊情况的确认与审核时,应注意

111 职业史询问和记录是否详细,同在一个单位内累计接触记录是否清楚或详细;既往噪声接触史、有否爆震史(包括职业及非职业接触史等)是否有遗漏。

112 既往病史询问是否有侧重点,如:①传染病史:麻疹、猩红热、白喉、腮腺炎、结核、慢性痢疾、肺炎、高烧等。②耳毒性药物史: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水杨酸钠、新霉素、奎宁等。除详细询问用要量外,重要的是要询问用要药后的听力情况。③中、内耳疾病史,有无外伤史(时间、程度),美尼尔氏病等。④家族史:家族耳聋史,家族高血压史。⑤其他:头外伤、一氧化碳、癫痫、糖尿病、贫血、肾炎等。

113 个人防护情况 询问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情况,是否按要求配戴个人听力保护器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佩戴何种个人防护用品,降噪值是多少。个人防护情况也是诊断结果评价时需要了解的。

12 在进行听力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时,应注意

121 由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因此要注意确认检测者脱离噪声环境是否在12-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2]

122 注意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是否根据GB7582进行了年龄修正。[3]

123 注意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是否≤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失的特点。[2]

124 注意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结果的真实性,要进行复查。[2]

125 注意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听力计及其校准,测听检查室中环境声压级应不超过GB7583-87规定的环境噪声最大允许值。[4]

2 听力检测结果的评价报告的审核与签发、发放

21 评价标准的审核 通过对检测者听力检测数据的可靠性、既往病史、职业接触史、个人防护情况进行全面的确认后,才能对听力检查者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了解,便于对检测的评价结论进行审核,因为不同的体检类型评价的结论标准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所观注的目标疾病也不一样,如:

211 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是职业禁忌证,涉及听力方面的职业禁忌证三类:①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②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③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212 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是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为职业性噪声聋(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职业禁忌证和噪声易感者(上岗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

213 离岗职业健康目标疾病是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6]。

22 职业接触史与职业病危害的检测结果关联性的审核 职业接触史与职业病危害的检测结果是判断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是否呈剂量-效应关系,听损结果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复查和进行鉴别诊断的关键指标,当剂量-效应不成正比关系时,我们要注意审核与鉴别。

伪聋指主观听力与客观不符,或受检者配合欠佳的现象。一般情况下伪聋的鉴别不是很困难,但要确定伪聋者的实际听阈则较困难。其一般有以下特点:

221 职业暴露史与听损程度不符;如噪声暴露强度并不高,职业接触时间亦不长,听损程度已达重度。

222 纯音听力与语言听力不符;即语言测听听力明显好于纯音测试听力。

223 反复测听时听阈可相差10分贝以上。

根据以上特点,我们对伪聋者的诊断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客观、科学、慎重地作出结论。对怀疑有夸大性听力损失的检测和疑似噪声聋的检查者可以通过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听及耳声发射辨别,但决不可直接将其反应阈值当作听阈值进行评定[4]。需结合上述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得出听力评估值。

23 耳聋定性准确性的审核

231 传导性聋,骨导听阈正常,气导阈值提高,低频阈值提高>高频,低频听力损失>高频。

232 感音神经性聋,气导与骨导阈值一致提高,高频阈值提高>低频,而高频听力损失>低频,气、骨导间距在10dB以下。

233 混合性聋,气导与骨导听阈均提高,但气导的提高比骨导阈值提高更甚,有一定的气导间距,多在10dB以上,高频阈值提高>低频,即高频听力损失>低频。正常人气导与骨导曲线重合,骨、气导之间间距可反映耳聋的性质。但气导及骨导阈值允许有10dB的误差,故气、骨导之间距

24 非器质性聋 在临床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中,经常遇到纯音测试结果与实际听力损失不一致的情况。其中有些受试者有意识夸大听力损失程度。这类情况常用“非器质性听力损失”,对此类受检者的听力检查和判定一定要慎重。

在通过上述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听力损失值中有无传导性听损因素,且最终的职业性听力损失值的判定,应以纯音骨导测试值为准[3]。对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检测具体操作时要把握以下原则[7]:

241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通过声导抗检查进行排除。

242 纯音听阈测试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应考虑非职业性噪声聋。

243 纯音听阈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结果的真实性。

244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245 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反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246 一般情况下职业性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两耳听损平均基本对称,尤其语言频段平均听损两耳相差不会超过10分贝[3]。但在诊断中有时会遇到两耳听损程度不同,甚至差异很大的现象。听力损失的特点:除纯音听力检查双耳听损明显不对称外,气、骨导听阈基本一致。此类情况多由突发性聋、急性非职业性声损伤所致。

做好以上的审核与鉴别诊断后就可签发个人听力诊断报告,并根据个体诊断报告对用人单位体检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个人体检结果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形式一式二份发放,查出有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报告,并下发调离通知或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发放有记录。

3 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服务

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查结果质量控制最后一项关键工作就是群体数据的处理分析及后续服务,主要通过对个体体检诊断结果汇总全面、综合分析后,去发现和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这是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最终目的,也是现代职业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传统的质量控制不同的地方。我单位通常以以下两种形式进行后续的服务。

31 管理方面的服务

311 要求用人单位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强化了自身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促进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加强职业危害源头的治理,开展对超标噪声区域值班操作室、休息室的治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与考核,确保其有效运行,降低岗位危害。

312 要求用人单位加强个人防护,通过加强检查与严格考核,促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发和正确配戴及职工配戴的自觉性。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的悬挂。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噪声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加强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督促落实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完成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杜绝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进厂,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人员及时调离原接害岗位,预防和减缓职业病的发生。

32 技术方面的服务

321 对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下发调离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禁忌症人员的安置,防止伤害加重,卫生监督所跟踪调离情况。下发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告知,并协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好职业病的申请诊断材料的上报、诊断工作及诊断结果的告知、向安监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结果。并指导做好职业病人的康复治疗及医学观察。

322 公共卫生医生定期对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职业性噪声聋的防控知识的宣传。如开展用人单位检查结果报告的现场答疑、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进行职业病防护健康知识等宣传,让职工清楚噪声对自身的危害及如何防护,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护,提高职业防护的自觉性。为职业病防治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三类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人员、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防护知识的培训。

通过以上三大环节进行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查结果质量控制,才真正地把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质量控制工作效果和服务延伸,把传统的单纯的体检质量控制工作的理念打破,依靠行政领导的力量、医务人员的力量、劳动者自我保护和保健的力量[8],让职业健康体检的质量控制效果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苏建荣重视临床微生物检验分析后实验室质量管理[J]中华检验医学杂志,2012,35(04):289

[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S]

[3] GB-T 7582-2004 《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S]

[4] GB T 7583-1987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S]

[5] GBZ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S]

噪声调查报告篇4

一、项目咨询、资料收集准备阶段

因该项工作专业技术性强、工作量大,而且没有经费、没有经验可循,找不着头绪,只好采取多学多问的方式,一点点摸索推进。通过网上搜查相关信息,现场请教市监控中心项目领导和电话咨询省监测处噪声方面的技术专家,查阅相关标准资料,城建局、规划局、大气办收集《xxx城乡总体规划》、《xxx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为点位确认做着前期准备工作。

二、技术报告编制阶段

通过多方请教、咨询,我们有了大致的工作思路,并对声环境质量点位布设和监测方面的技术规范进行了仔细研读,对于监测点的设置原则、设置要求、点位布设方法有了清晰的认识。7月份开始了《xxx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确认技术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确定城市区域声环境噪声点位103个,按照要求编码进行实地监测,同时记录点位的经纬度、参照物、功能区代码、噪声监测值等,此项工作已经完成。

最困难的也是技术性最高的部分,应该是功能区噪声点位确认工作,因为该点位一旦确认五年内不能调整。首先要把大城县规划图、功能区规划图和卫星图三图合一,为此我们请教了很多技术专家,延误了很多时间。最终三类功能区每类划分成100个网格,确认100个监测点位,然后从这100多个监测数据中计算出平均值,按照绝对差值在±1.0dB(A)之内,相对偏差尽可能小于5%的原则,粗选出几个监测点位,根据选点原则,综合考虑测点的环境特征、地理位置、空间分布、点位代表性和监测的现场条件等因素,对备选点位进行现场勘查,再经过和物业、业主等沟通协商,确定符合原则要求的功能区噪声监测点。所以,功能区噪声普查点位我们就布设了300个。

三、噪声监测、点位优化分析阶段

噪声调查报告篇5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保法专家王灿发接受《t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中国2008年颁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对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规定了最高限值。按照此标准,环保部年度报告的31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中,昼间总点次达标率为87.2%,夜间达标率仅为59.7%。

噪音污染正在成为城市环境的短板。大城市必须向噪音宣战了。

噪声投诉占环境投诉总量四成

“噪音不只是扰民,对人体健康也有很大影响。”北京西城区德胜社区全科医生高凤娟告诉《t望东方周刊》。

2011年,世卫组织和欧盟合作研究中心曾一份噪音对健康影响的全面报告《噪音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该报告指出,噪音污染不仅让人烦躁、睡眠差,更会引发或触发心脏病、学习障碍和耳鸣等疾病,进而缩短人的寿命。

《2017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2016年相关部门共收到环境投诉119.0万件,其中噪声投诉52.2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43.9%。

“这与我们接到的投诉比例是一致的。”王灿发于1998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1999年年底,该中心法律帮助热线开通。

“19年来,噪声投诉一直是我们接到的各种投诉中占比最高的,保持在40%左右。”王灿发告诉本刊记者。

环保部报告显示,各类环境噪声投诉中,建筑施工噪声投诉占比最高,达50.1%;社会生活噪声其次,投诉占36.6%。

细分来看,建筑施工噪声投诉昼间仅占9.5 %,夜间高达90.5 %;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中, 商业、邻里、广场舞等噪声投诉占了半壁江山。

“和大气污染不一样,噪声具有瞬时性、局部性的特点。”王灿发如此解释噪声投诉的高企,“大气污染的受害者容易有观望心理;而噪声的受害者,比如临街的高层居民受到交通噪音的干扰,会觉得自己是直接受害者,就会进行投诉。”

需破“九龙治水”难题

“尽管近年来噪声投诉的比例居高不下,但治噪难有其客观原因。”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岳亮告诉《t望东方周刊》。

比如,没有专业的噪声监测设备,没有足够的执法人员;与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不同,噪声污染瞬时性、局部性、分散性很强,有时很难取证;当时解决了,但之后可能又会继续。

治噪难,原因还有管理机制上的“九龙治水”。

“由于噪声污染种类繁杂,其监督管理涉及环保、工商、城管、公安等多个部门,在噪声污染管理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机制,极易把小事拖成大事、难事。”王灿发表示。

环保执法的有效性必须依托于各部门联合行动。

以北京建立的长效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为例,北京实行了市民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首接负责制”,在收到市民投诉举报后,工作人员会按照责分工,第一时间将其转交至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政府部门把沟通协调的‘麻烦’留给自己,部门之间既不推诿扯皮,也不敷衍塞责。这就是‘九龙治水’的解决之道。”岳亮说。

南京也打过一套噪声治理的跨部门“组合拳”。

2016年7月,中央环保督查组进驻江苏,交办南京一批环境问题,其中包括南京湖畔居小区市民投诉火车站噪声扰民问题。

南京市环保局对湖畔居小区邻近铁路的住宅楼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以确认噪音超标。

随后,南京市交通局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铁路部门在现有P60轨无缝线路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噪声源强度;加强列车司机的教育,减少鸣笛;加强对线路的管养,保证列车通过时减少震动;等等。

此外,当地玄武区政府牵头落实建设责任主体和监管单位,在小区临铁路边最东端转角处补建隔音屏;平时加强隔音屏的巡查、保养等工作,发现破损及时修补。

南京经验:首先是强化监测和考核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接受《t望东方周刊》采访时介绍说,在31个城市中,昼间达标率为百分之百的一共有6个,分别是银川、呼和浩特、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其次是福州,达标率为98.8%,然后是南京,达标率为96.9%。

夜间达标率除银川为百分之百外,接下来是拉萨和南京,均为87.5%,并列第2。

一些昼间达标率排在南京前面的城市,夜间达标率要比南京低不少,如贵阳,夜间达标率仅为31.3%,呼和浩特为45.0%,海口为62.5%。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认为,南京在治噪方面的举措,在大城市中是较有代表性的。

南京环保局局长包洪新接受《t望东方周刊》采访时介绍了南京治理噪声的办法。

噪声调查报告篇6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安装家用空调器室外机的,应当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噪声调查报告篇7

调查内容:沿路(街、学校)噪音。

调查对象:卖菜车噪音、卖餐饮车噪音、收废品车噪音、收家禽车噪音、广告车噪音。

调查结果分析:

噪声调查报告篇8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04年,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沪高速公司”)投资的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实施了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于2006年竣工营运。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该工程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从2007年起,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村、锦阳村、正阳村3个行政村(涉及5个自然村)的村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在部分区域安装声屏障,但声屏障尺寸、标准不一,部分居民家中晚间环境噪声仍超过国家标准。2014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宁沪高速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对涉案村庄的危害。法院受理后,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监测,确认涉案村庄确实存在白天噪声基本达标、晚上大部分超标的交通噪声污染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噪声污染环境的修复,而是采取噪声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为此,法院咨询了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第一,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第二,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第三,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度量;第四,咨询有关专家,噪声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第五,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第六,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宁沪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宁沪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七,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完毕后噪声的进一步检测,确认噪声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仍不能达标的,宁沪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新的降噪措施。

在法院的主持下,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宁沪高速公司需根据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整改,并承担已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法院将全程跟踪该高速公路公司的整改直至降噪达标。

本案裁判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法院裁判结果来看,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告资格的确定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是2005年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多年来在国内提起了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广泛的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完全符合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组织的要求:第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因而,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事实上,2013年之前,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53件,其中环保组织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有8起。但2013年以来,除少数地方受理了以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以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则陷入全面停顿,即便《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钦定”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屡受挫折,该会在海南、山东、山西、重庆等地提起了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且理由无一不是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尚未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因此,本案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被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无疑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针对“社会组织”的模糊性,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第一,社会组织的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第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第三,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第四,成立时间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第五,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据此,目前我国各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约有700多个。

环境损害救济的有效途径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本案中居民房屋建设在先,高速公路扩建在后,理应负有义务对其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

噪声污染作为瞬时性污染,具有噪声排放与侵害发生的同时性,噪声停止排放,侵害随之停止,因而不存在对已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的问题,其重心应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噪声排放限值在可忍受的限度内。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型公害,不同的人群对噪声的敏感度不同,噪声排放需要控制在何种程度就需要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加以确定,正基于此,法院在调解方案的第3点明确指出需要确定噪声评价标准。同时,由于噪声污染及其控制牵涉到复杂的技术问题,何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控制噪声,显然非法官所能独立判断,故需要高度依赖专家来提供辅助,而法官则进行全程监督。这也是本案的一大亮点。

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的限定条件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调解,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提起诉讼,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适用调解等同于认可原告有权处分国家或集体利益,从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赞同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其不仅能够实现环境案件的快审快结,及时纠正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同时由于是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有利于其对裁判的自觉履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目的。本案对此显然持认同态度,同时对于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提出了一些限定条件:第一,调解方案的制定由法院主导,法院应主动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第二,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即调解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消除环境污染源,是否有利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第三,环境公益案件的调解只有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由此,满足上述条件的调解,已经在本质上与判决相差无几,且比判决更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从前述解释来看,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得到了认可,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噪声污染损害是否满足公益诉讼提起条件的辨析

尽管本案在原告资格、责任承担和裁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遗憾的是,并未对本案是否适宜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根本性问题进行探讨,而是先验的将本案界定为“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沪宁高速公路五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等不特定多数人享受安静环境的公益,因而属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从《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就是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但相关法律并未对何谓“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结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尤其是从解释所使用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等概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至少需以造成“生态环境本身”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损害之虞为前提,噪声污染是否符合这一前提,颇值考量。

从环境科学层面而言,环境噪声污染属于物理性污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局限性,噪声传播的范围是局部性的;第二,瞬时性,噪声污染是瞬时性的;第三,感觉性,噪声对人的危害取决于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因而,噪声污染造成的影响本质上是一种感觉性妨害,本身并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有形的损害,这与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学性污染具有本质差异,即后者对人的影响经历了“排放行为——环境介质污染——人身、财产损害”的过程,环境污染首先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暴露于污染环境中的受体;而噪声污染则是直接作用于生命体,尤其是主要影响到人对安宁环境所享有的利益,并未呈现“对环境的损害”,本质上是一种“拟制”的污染。两者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表1。

噪声污染的上述特征,很难满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具备的“造成生态损害”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的要求:第一,噪声污染并未造成生态环境的有形损害;第二,噪声污染的局限性、瞬时性、主观性,使其与个体的主观感受紧密相关,且由于扩散度低,通常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影响的人数也较为有限与特定,完全可以由受害者依据传统的私益诉讼渠道加以解决。司法是一种极其昂贵的资源,公益心也是一种及其稀缺的资源,不应予以滥用。公益诉讼的设立,不是另行设立一套与传统诉讼机制平行的管道,亦不是对传统诉讼渠道的替代,而是对传统诉讼机制难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时的补充。如果侵害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同时造成侵害,依据直接利害关系理论,私益受害者只能对其人身、财产损害寻求救济,而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这样就难以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导致违法成本低,甚至起到鼓励违法的负效应,因而需要公益诉讼机制加以弥补;但如果一项侵害行为仅仅侵害到特定人的利益,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再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恐怕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难以站得住脚了。

主要

参考文献

[1]徐隽.环保组织可跨省提起公益诉讼[N].人民日报,2015-01-07.

噪声调查报告篇9

为了使此次活动课顺利进行,在和班干们商量之后,将全班同学分为三个小队,做了以下几个课前准备活动:

1.一小队进行校园采访、问卷调查,撰写《关于噪音的调查报告》。

2.二小队寻找校园噪音现象,并对噪音的危害进行调查。

3.三小队通过查找网络资料、采访耳科医生,了解噪音的危害;利用测噪仪器,对校园噪音进行监测。

活动实录

环节一:七嘴八舌话噪音

第一小队首先查找到了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

从这个标准中可以看出,我们普通教室音量最多不得高于55分贝,但有学生进行了补充。

生1:判断是不是噪音也不能完全依靠这个数据,环境不同标准也会有所调整。比如,我们正在认真听讲,有同学窃窃私语,虽然声音很小,但影响到了其他同学学习,就是噪音。

生2:上音乐课时,同学们放声歌唱,声音虽然很大,超过了限定分贝,但那是一种使大家愉快的声音,就不是噪音。

最后,主持人引导大家给噪音定义:噪音就是让人听起来不和谐的声音;在一定环境中不应出现的声音;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当噪音对人和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了噪音污染。

环节二:查、听、说、看、问噪音

1.“查”――查噪音:查一查校园里有哪些噪音。第二小队对学校的100名师生进行了调查,得出以下相关数据:

通过调查,学生们更真实、全面地了解了校园有哪些噪音,为后续的“如何减噪”奠定了基础。

2.“听”――听噪音!让学生现场模拟课间休息的情景,才一小会儿的时间,就有学生说受不了了,太吵了;还有的学生干脆直接用手堵住了耳朵。让学生有意识地体验噪音,更容易发觉噪音给自己的身心带来的不悦。

3.“说”――说感受。经过刚才的切身体验,让学生谈自己的真实感受。

4.“看”――看视频。通过观看视频《噪音的危害》,知道噪音不仅影响情绪,还不利于人的身心健康。

5.“问”――问专家。第三小队前期对江西省二附院有关专家进行了专访,通过医生们的专业讲解,学生们更精确和全面地了解到噪音对人的身心有哪些危害。并通过对100名师生的调查,得到了以下数据。

环节三:大家一起减噪音

在这一环节中,学生自由组合,共同探讨,为了减少噪音,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生1:宣传噪音的危害,让同学们不要再制造噪音了。

生2:学校的扩音喇叭声音有点大,我们可以建议学校调小一些。

生3:不要在教室或走廊奔跑。

生4:课间不要大喊大叫。

最后,我把这些建议归纳成三方面:约束自身行为、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和做宣传、提示。并给每个小队分配任务,让各小队就这三个方面继续讨论减噪实施方案――

第一小队讨论:减噪,要约束自身的哪些行为?

针对课上和课间制造的一些噪音情况,第一小队总结了以下行为准则:

1.课上要先举手,得到老师的允许方可说话或离开座位。

2.下课要等老师先出教室,自己再下位出教室。

3.把自己的铁皮文具盒换成布袋笔盒,避免不小心掉在地上发出噪音。

4.换座位时要把桌椅搬起,以避免相互碰撞或拖动桌椅时发出噪音。

5.教室或走廊内不大喊大叫,最好保持在1米范围之内轻声交流,距离太远就难免大喊大叫。

6.不要在教室或走廊上奔跑追逐。

7.轻轻关门,轻轻开门。

实施方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

1.自我批评――结合行为准则,反思自己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2.相互指正――你身边有没有人会时常发出噪音,但自己又没有意识到,请帮助他指出来。

3.承诺书签名――今后遇到类似的情况你要怎么做?你能做到吗?如能,请在这张减噪承诺书上签名。

第二小队讨论:减噪,要建立哪些规章制度?

为了营造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第二小队制定了“减噪规则”:

1.与人说话,请在1米范围之内轻声交流。

2.未经允许,请勿触碰他人。

3.教学区(教室和走廊)内说话请勿大声。

4.教学区内提醒他人请勿奔跑。

5.遇到不文明的行为,请提醒他人注意文明礼貌。

实施方案:

1.大家制作“减噪规则”。

(1)利用小卡片自制“减噪规则”,放在自己的文具盒或书包上面,时刻提醒自己遵守规则。

(2)将“减噪规则”打印并张贴在班级评价栏旁,以作提醒。

2.人人牢记“减噪规则”。

老师将不定期对“减噪规则”进行检查,先将规则内化,再进行外化,使规则意识内化,进而外化为行为自律。

3.人人监督“减噪规则”。

规则不但要自己遵守,还要帮助提醒他人遵守。班委将安排“减噪小卫士”课间执勤,检查同学们课间是否能够自觉遵守规则,检查结果用作班级“减噪之星”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小队讨论:减噪,如何做宣传和提示?

提出建议:

为让校园有一个安静的环境,我们将联名向学校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学校把广播声音调小一点。

2.建议女老师在教学区内不要穿高跟鞋。

3.建议全校推广《减噪韵律诗》:“脚步轻,靠右行,不喊不叫讲文明;体育活动去操场,跳绳拍球莫进行。”

活动开展:

1.开展手抄报比赛。

开展一次以“减噪,我能行”为主题的手抄报比赛。同学们的优秀作品既丰富了班级文化墙的内容,同时也加大了对“减噪”这一活动主题的宣传。

2.制作“减噪”提示语。

将课间休息区域划分为教室、走廊和楼道三大块,三个小队各负责一块,制作“嘘……”“静”“脚步轻轻”“请勿奔跑”等安静提示语,以提醒过往的师生。

3.广播宣传噪音的危害。

噪音既影响大家的身体健康,又影响人的情绪,可以搜集一些“噪音的危害”相关的资料,利用学校的广播告知全校所有师生,从而号召大家一起加入到我们的减噪活动当中来,努力营造一个安静的校园环境。

4.评选“减噪之星”。

利用每周一下午的班队课,评选班级“减噪之星”,并进行表彰,颁发证书,激励大家不但要自己遵守“减噪规则”,还要帮助和提醒他人遵守规则。

噪声调查报告篇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2006603

1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城市纷纷开始新建或改扩建机场,而由此带来的航空噪声对机场周围居民的影响越来越大[1],导致越来越多的居民,以投诉、或诉讼甚至干扰机场运营等途径要求解决机场噪声问题。机场噪声所带来的副作用已经成为制约航空业持续、绿色发展的重要因素[2]。同时,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机场噪音问题都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3]。针对这个问题,国内外相关部门及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而其中基于噪音监测系统的方法使得机场能够快速、高效、系统的进行降噪,可以说是一个新的突破口[4]。

目前,机场噪音监测与管理系统在发达国家以及香港和台湾等地区的机场应用较为普遍[5],尤其是在处于城市敏感区的机场。澳大利亚政府在主要机场建立了噪声及航迹监控系统(NFPMS),该系统通过一个单一的控制中心实现了对整个澳洲大陆机场的飞机飞行及其环境效应的监控;美国芝加哥机场噪声管理系统是由一个噪声监测网络和一个直接连接到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组成,主要用于收集飞机飞行路线并提供噪声监控数据。但我国在机场噪声监测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已安装噪音监测与管理类系统的只有首都国际机场,首都国际机场采用的噪声检测管理系统集成了航空噪声监测、预测、分析以及航空噪声治理、管理相关的实践技术,很好的做到了噪声检测和管理。不过国内许多机场也开始了噪声监测系统的安装和应用,例如,虹桥机场正在进行噪声监测系统安装论证。综上可知,机场噪音监测与管理系统已成为噪声监测的重要手段。

通过机场噪音监测与管理系统可以了解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产生噪声是否满足相关航空规定,了解机场减噪飞行程序执行情况,掌握重点敏感目标、特征点的影响声级及其变化趋势,并长期、稳定测量,生成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机场噪音监测与管理系统实现了航空噪声的收集、分析和监控,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可以评估噪声的危害和提出噪声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对噪声的监测和管理。

2基于机场噪音监测与管理系统的机场降噪管理

2.1机场噪音监测与管理系统

机场噪音监测与管理系统由数据输入层、数据处理层和成果输出层组成,其组成如图1所示。

2.1.1数据输入层

数据输入层主要是各种初始数据的输入,包括机场的基础数据、雷达数据、噪声数据、气象数据、地理信息和居民投诉信息等。其中机场基础数据、雷达数据以及地理信息的初始数据构成管理系统的操作交互界面,不仅直观、实时的反应机场相关动态,也可根据需要提取既定日期的相关数据及信息。

机场的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机场与跑道位置、跑道的长宽、经纬度及XY坐标、跑道标高、航班计划等;雷达数据为既往航迹信息及雷达实时动态数据,主要包括既往航班的航迹信息,当前航班的实时定位信息、飞行速度及飞行高度等,可直观了解航班的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飞行路径等;噪声数据包括监测终端的数量及位置,以及噪声监测终端所检测的实时噪声数据[6];气象数据包括风速、风向、大气压等;居民投诉信息主要包括投诉内容、投诉时间和诉求等。

数据输入层为机场噪音监测与管理系统提供数据支持,是整个系统的信息资源核心。

2.1.2数据处理层

数据处理层是对输入数据的分析与处理,主要包括噪声监测数据分析、航空器噪声事件提取、噪声事件与航迹关联性分析、跑道利用及其他相关分析等。通过噪声敏感点数据的分析与处理,可以统计噪声规律,提取噪声事件并关联航班信息、航迹及机型等,迅速发现问题所在并及时给出解决方法,通过主动管理进行降噪,从而减少噪音事件的发生。

数据处理层为各种成果数据的最终形成提供了计算方法和解决途径,实现了原始数据到目标数据的转换,是整个系统的重点。图2为噪声事件显示。

2.1.3成果输出层

成果输出层是机场噪音监测与管理系统的表现层,提供了不同类型结果的数据与展示,主要形式为报表、图像和报告等。机场基础数据输出包括气象报表、噪声等值线图和航班统计报告等;噪声数据输出包括噪声检测数据统计报表和噪声趋势图等;噪声事件输出包括航空器噪声事件统计报表和单架次高噪声航班统计报表等;飞机噪声投诉报告包括投诉月报告和投诉年报告等。成果输出层为用户直观的提供了多种成果数据,为用户的决策提供参考。图3为噪声等值线图,图4为噪音数据分布直方图。

2.2机场降噪管理

当得到居民的噪声投诉以后,噪音管理部门根据噪音事件与航迹关联分析可以利用系统进行查询、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利用系统对降噪措施进行评价,采取可行降噪措施后的效果可以及时从系统中得到反馈,便于向上级反馈。

从由特定航班引起的单个噪音事件角度,基于该监测系统的机场可行降噪管理措施如下: 若事件由违规飞行引起,则采用经济及行政手段促使各航空公司主动规避; 航班方面:合理安排飞机起降时间,减少噪音较大飞机的架次,更改机型;飞行程序方面:变更跑道、变更起降方向,进离场采用降噪飞行程序。

从整个机场宏观的角度,基于该监测与管理系统的机场可行降噪措施如下:更改机型组合;调整跑道端使用比例;跑道使用轮换;采用降噪离场及进近程序;施行宵禁;机场施行噪音收费。

基于噪音监测系统降噪管理的优势在于,能够高效的处理噪音事件并采取可行措施,并且能够很好的评价降噪措施的效果。

3结语

基于噪音监测系统有针对性的管理噪音并进行降噪,效果比较明显,措施宜行。变更跑道、变更起降方向、调整跑道端使用等,是机场可直接施行的降噪手段,但改变飞行程序,调整机型组合、起降时刻,机场噪音收费等需要机场、航空公司、政府、空管等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如何恰当调节机场噪声污染所涉及的地方政府、公众、民航管理部门、运营部门等不同的责任M利益主体,系统地进行噪音监测与管理,自上而下的、快速高效的不断降低机场噪音,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负起责任,进一步研究协调解决。

参考文献:

[1]

余成轩. 机场航空噪声监测系统及其作用[J]. 中国民航大学学报,2012,30(6):71~74.

[2]龚辉,王巧燕. 机场航空噪声监测终端选址方法和实践[J]. 噪声与振动控制,2013(1):140~142.

[3]郝秀辉. 论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4):115~122.

噪声调查报告篇11

    2018年6月11日,光华路街道办事处由市环境攻坚办转来的《中央第一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交办的第一轮案件》编号: D410000201806090074的信访举报件后,接到转办函后,光华路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案件办理专班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问题

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德隆街交叉口东北角四海家园工地,昼夜施工噪声扰民,扬尘污染。并且占用人行道。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噪声问题调查

根据群众反映的工地噪声问题,由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海嘉园周边7处地点连续两天,昼夜各一次进行监测,通过监测,施工期间各点位噪声平均值不超过70db,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规定的噪声日间排放不高于70,夜间排放不高于55的分贝标准,虽然排放达标但对周边居民确有影响,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二)工地扬尘情况调查

我区光华路街道专职组接到举报马上对工地扬尘污染展开调查情况如下:

1、施工现场道路百分百硬化,不存在黄土裸露情况。

2、施工现场百分百安装标准装配式围挡。

3、施工围挡、塔吊等设施全部配有喷淋设备。

4、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有车辆冲洗台,出口铺设土工布防尘,未发现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情况。

5、因施工不涉及土石方或拆除作业,现场无雾炮作业。

6、建筑工地现场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转,未发现损坏及造假现象。

7、工地坑基内未施工区域覆盖完好未发现黄土裸露扬尘情况。

8、施工现场建筑物料堆放整齐,未发现现场搅拌、露天切割等违规作业。

综上,该工地各级住建部门审批手续齐全,8个100%到位,未发现违规作业生产和扬尘污染问题,群众举报问题不属实。

(三)占用人行道情况调查

经办事处调查了解,群众反映该工地占用人行道为工地西侧曙光路南侧约150米人行道被工地围挡圈进工地内,经了解该路段上空有高压输电线路,为保证过往行人的身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在该路段架设高压防护,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三、处理及整改情况

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中央第一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交办的第一轮案件》(编号:D410000201806090074)信访举报件时就已积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调查,鉴于该工地临近多个周边已建成小区,办事处专职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对作业时段进行调整,严格按照上午7:30-12:30,下午14:00-19:30进行作业,因涉及工程质量,混凝土浇筑需连续施工,施工方混凝土浇筑最晚不得超过22:00,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周边小区张贴安民公告,对施工时段等事宜进行告知。

四、追责情况

                      

 

 

噪声调查报告篇12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治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 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 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 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 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 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 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 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 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的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 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 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噪声调查报告篇13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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