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管理制度实用13篇

费用管理制度
费用管理制度篇1

工资性费用包括:职工工资、专项奖金和临时工工资;

一般性费用:是指除工资性支出以外的营业费用。其中将按比例计提或控制的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差旅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租赁费、理事会费、税金等分为固定费用;将邮电费、外事费、公杂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其它费用等。

标准:联社将根据各社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计算出工资性费用和一般性费用。一般性费用按季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年实际作一定的调整,在此额度内本着节俭据实列支,包干使用。按照“分类管理,比例控制”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本季未使用完的,可留待下季继续使用;本季使用超核定额度的,将扣减该社主任和主办会计次月的工资。季度、年度内不得突破核定值。

综合费用率全辖按38%进行控制。各信用社根据上年数与经营发展确定控制比例。

第二条管理措施:将营业费用划分为信用社自行列支和联社统筹列支两部分。联社对信用社的营业费用实行按全辖38%的比例并参照上年的实际与经营发展下达各社的核定值,信用社在核定值下实行比例列支制、实际列支制和上报审批制。

比例列支制:即对部分帐户按《财务制度》规定,实行比例管理;

实际列支制:即对部分帐户实行据实列支的管理;

上报审批制:即对部分帐户实行逐笔上报审批的管理。

第三条实行比例列支制的管理

对管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四帐户按《财务制度》规定比例,由各社按季计提,上划联社统一管理。

业务招待费帐户的开支要严格控制在营业收入的5‰以内。信用社用于开拓业务所产生的招待费用,各社要据实列支,每笔开支须做到“三签”,即: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信用社不得在外赊帐。

第四条实际列支制

对职工工资、取暖及降温费、劳保费、差旅费、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税金、临时工工资共九个帐户实行实际列支制。信用社列支的标准按联社确定的标准进行,各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各社列支的车辆保险费,必须在联社中间业务科保险员处办理。

信用社列支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按有关财税政策执行。

递延资产摊销按2003年末递延资产余额,分4年平均摊销。

第六条联社统筹开支

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咨询费、劳动保险费혁姐业保险费、住房公积、专项奖金八个子目由联社统筹列支,按季分摊,下划各社。

第七条上报审批制

对业务宣传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会议费、租赁费修理费、绿化费、低易品摊销实行上报审批制。其中:业务宣传费实行上报审批制下的按比例列支(不得超过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比例)。

列支的诉讼费必须是经联社资保科同意,具有法院签章的正式凭证、且为应由信用社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等。

列支的公证费、审计费必须是公证机关、审计机关提供了相关服务后,由其出具的正式入帐凭证的费用。

会议费的列支为一年一次,各社年初召开理、监事会、客户座谈会,费用已批复入帐的,年度中间不得再列支会议费,更不准将“会议费”科目作为“招待费”的备用科目使用。

租赁费按信用社与出租人签订的有效合同支付租金(租赁协议须报送一份于会计科备案)。

修理费中汽车修理费必须经联社专人审核后才能报批;电子设备维修须经联社技保科统一维修。

低易品的购置须先报告,经联社批准后方能购置,严禁先斩后奏。

第八条不得发生费用的子目

理事会费、监事会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共五个帐户,信用社不得有发生额。

第二章加强对固定资产和低易品的管理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至少一次要对信用社的固定财产和低易品进行实地盘点,并加强对固定财产和低易品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帐、卡、簿,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其增减变化,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九条对新购建固定资产、低易品要履行报批手续,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事先向联社书面报告,待联社按权限批准后方可购建。

第十条对闲置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信用社出租固定资产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租,努力增加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各社出租的固定资产的合同必须交一份给联社会计科备案,出租收入必须纳入信用社的大帐进行管理。严禁“坐支”或私设“小金库”。违者,联社将按纪委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清理。信用社应事先向联社书面报告,待联社批复后,信用社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出售、变卖的固定资产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竟卖,并将公开竟卖的经过和结果报联社备案。严禁暗箱操作贱卖信用社资产,违者,联社将按纪委有关规定从严从速度处理。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亏)金额,信用社都要通过营业外收(支)帐户进行核算。低易品的盘亏由信用社主办会计抄列清单,社主任批准,报联社会计科备案。

第十二条营业外支出、业务手续费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联社审批。

第三章考核办法

稽核科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各社(部)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检查,同时,联社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科室对信用社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第十三条联社将按季对各项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每季末根据信用社考核利润、营业收入核实其“营业费用”帐户。实际列支值大于计算出的营业费用值为超过核定值。凡超过核定值的社,超支金额次月除扣该社主任和主办会计的工资而外,综合费用率大于控制比例的,超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信用社实际列支的营业费用额超过核定的“营业费用”的,凡超支部分,联社将按季等额扣减该社的“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对实行上报审批制的帐户,凡擅自列支或先斩后奏的,联社将一律不再补批,并视情节轻重对主任、经办会计进行处罚(按违规金额的10%和5%分别进行处罚)。

费用管理制度篇2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

等(不含差旅费)。版权所有

费用管理制度篇3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

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          出差管理

1、  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  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  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  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  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  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  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  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  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          备用金管理

1、  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  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  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          报销管理

1、  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  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  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 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

等(不含差旅费)。

费用管理制度篇4

(1)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如党员教育的学习材料费,党员培训的场地租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这主要是指购买供党员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有关的业务工作的辅导资料、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工具书以及订阅党刊、党报等。

(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费用。这主要是应用于开展这一活动的组织费用,不用于个人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这是指那些不能从单位行政补助费中解决的特别困难补助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党费中开支。

2.党费的管理

加强党费的管理,要健全和认真执行党费的管理的各项制度。

(1)专人管理: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管理,一般可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如果组织委员工作变动或因改选等原因不再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2)凭证收支,党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有原始凭证。党小组、兑支部都要有党费收交登记表和清单。原始凭证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方才有效。支部将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时,应填写《基层党组织党费现金交款单》。

(3)按月上缴。党费应按月逐级上缴。在正常情况下,负责收取党费的同志不应个人长期保管现金,任意拖欠不上缴。

(4)专款专用,支部使用党费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使用范围的规定,并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将党费用于本支部党务活动的必要开支。

(5)及时统计。支部的党费帐目要按月登记,及时统计,如党员直接交纳数、各党小组交纳数与支部上缴上级党组织数是否一致,各党小组本月上缴额与上月上缴额有无非正常增减,支部使用党费有无超支等,不要等年底才集中一次统计。

费用管理制度篇5

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

第五条每年的科技三项费用要纳入区财政预算,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每年的科技三项费用要占区本级当年财政决算支出的1.1%以上。

第六条区科技局每年提取科技三项费用的5%作为科技管理费,主要用于科技交流、科技考察、科技培训、科技奖励等相关活动,并由区科技局局长审批。一次使用超过1万元的,由主管科技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每年提取20%作为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旨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八条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需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

(二)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企业申请创新资金数额原则上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三)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园区以及产业化基地和孵化器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九条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主要为无偿资助。企业在前一个创新资金项目结题验收后,才能申报下一个创新资金项目。

(二)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原则上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当年实现销售。

第十条科技三项费用每年提取20%作为区科技产业化专项资金,旨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一条区科技产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请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银行信誉,对全区经济发展有一定的贡献,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5%,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三)优先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能大量创造就业岗位的项目。

第十二条区科技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主要为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

(二)项目一般执行一个年度,重大项目贴息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科技三项费用所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支持额度上不封顶。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申请科技立项需经其主管部门推荐,并填写项目申报表,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务计划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申请材料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接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负责进行项目调研和初审,并组织三名以上专家进行项目评估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区科技局局务会研究批准后,上报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决定,领导小组会议可请相关专家和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列席讨论。

第十六条科技三项费用根据所支持项目的情况,实行无偿使用、有偿使用及贷款贴息相结合的原则。

有偿使用部分回收的资金由区科技局管理,主要用于补充区科技发展资金。

第十七条科技三项费用有偿部分实行抵押借款,并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下调30%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使用期一般为一年。资金回收原则上不延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承担单位须将资金运作情况和申请延期的理由书面报告区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费用管理制度篇6

一、公司对各项费用开支实行计划管理,各项开支原则上必须先报计划,按批准的计划开支。各项费用开支都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经办人必须在原始凭证上注明开支用途,财务部办理报销必须认真审核,保证开支凭证完整、准确、合法。

二、较大的费用开支实行先报计划后开支,具体分两种情况:1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告(须说明用途和详细预算),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开支,凭批准的计划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销。200——1000元的费用开支,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告(须说明用途和详细预算),报总经理批准后开支,凭批准的计划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销。

三、较小的费用开支实行审核报销,200元以下的费用开支,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四、旅差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另定),市内交通发给定额补助,不再报销出租车费,特殊情况报出租车费需总经理批准。市外出差,需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经理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回来后,凭批准的报告和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销差旅费。

办公室电话使用计费卡机,发卡定额。手机费实行限额报销,按照《基准外工资标准》执行。

五、加强水电费的管理。

费用管理制度篇7

高校班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弊端

目前,高校的班费管理和使用,一直沿用老的传统和办法,大部分班级对班费的取得和支出都是应付了事,存在一些弊端。

1.班费的来源渠道相对单一

很多班级的班费多是来源于班级同学的缴纳,一般多数是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还有一部分来自班级的奖励,比如,甲级团支部、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的奖励,这部分奖励金额数量相对较大,但是能获得的范围却相对较少。此外,班费的收缴基本上没有出处。

2.班费管理不被重视、缺乏民主

部分高校对班费的宣传作用不明显,对待班费的管理未上升到专业或年级层面,同时辅导员老师也未能对班级的班费进行收支、使用方面的指导和把握。使得班级干部在对待班费的问题上,并不能真正引起重视,未起到当家理财的效果,有的班级干部在班费的收支和使用上还存在一支笔现象。班级同学对待班费的问题上,也没有足够多的兴趣,部分同学都抱着无关紧要的态度,这就使得班费收支效率不高,没有发挥出班费在大学班集体中积极向上的作用。而在企业,财务管理就是企业运行的核心。没有健康良好的财务管理,这个企业也绝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如果失去财务支出,将会导致整个企业无法顺利发展。

3.缺少岗位设置的约束机制

在很多高校中,班费的管理工作由班级的生活副班长来担任。在班费的收取和使用过程中,多数班级都是生活副班长一人来负责班费的各项支出、记录和报销。显而易见,这项工作并未形成制度,这与企事业单位财务部的管理机制相差甚远。在企事业单位中,财务部是个独立的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还规定会计、出纳要有独立的办公室。会计人员要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账、算账、报账等等一系列会计核算,而出纳人员则只负责出纳、现金收付等工作。两者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在高校的班费管理过程中,会计、出纳双重职责都由生活副班长一人承担。尽管大部分生活副班长恪尽职守、任劳任怨,但是由于没有学习过财会方面知识,在管理班费过程中还是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导致班级里一部分同学对生活副班长的工作失去信任、颇有微词。

4.支出使用缺失发票凭证

对班级的班费支出来讲,很多情况下都是金额小、项目多。比如,复印打印题单,采购水彩笔、画纸等文娱用品,购买班团会的水果、电池等物品。这些支出金额小,如电池、纸笔等三元五元即可、但项目多,一个班团会活动就会需要小到电池、胶带,大到水果、道具,每一样都需要班费,但是又不是每一样都能开具发票凭证。而在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财务支出流程有明文规定是需要正规单位出具的正规发票,这点毋庸置疑,这使得企业财务的每一笔支出都有帐可查、有据可循。在财务支出的问题上,单位领导和单位员工只有金额支出项目不同,没有原则要求不同。

5.没有完善的财务审批过程

由于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因此在班级班费的使用过程中,也就不存在完善的财务审批过程。在很多集体活动中,班费的使用只要得到班委会成员的口头认可就可以,甚至有的班费在使用支出时,只有生活副班长一人做主即可。尽管有时班费的使用支出费用小、用途急,但是这样轻而易举的支出班费,却实属不该。这就是缺乏完善的财务审批过程造成的后果。班费既然是全班同学的共同财产,那么它的使用和支出应得到班级大多数同学的认可才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支出过程在对比下就显得完善和严格,无论支出大小多少、轻重缓急,若非极特殊情况,都必须完成相关流程,如审核、审批等,方可支出使用。

6.审计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虽然班级的班费一般会用到班级集体活动项目上,如复印打印资料、举办班级班团会等,但是班级同学对各项班费的支出和使用其实并不真实掌握。或者说,知道了解班费的使用支出方向和金额,但是否同意班费的使用支出方向和金额,就见仁见智了。班级大部分同学在班费的使用支出上起不了监督和审计的作用,因为大部分同学不在意班费的使用。即使有些同学很在意班费的使用,也不知道怎样参与其中。但是在企业中,财务管理就不会存在类似的问题。从企业的董事会到审计管理委员会,从审计部门到财务部门,都有专人专项的负责财务的支出使用过程,层层的审计监督机制,保障企业的财务运作没有差错。

7.往来账目模糊不实

大多数班级的生活副班长管理班级班费都会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对班费也会有详细的收支记录,但是因为未系统学习过财务管理知识,这个账簿记录的实则更像是流水账。很多账簿上只是写明某年某月购买某物、支出某元、剩余某元,负责人的生活副班长会将有无发票记录在后面,不负责任的生活副班长则不关心有无发票。所以这种账簿记录实则毫无意义,根本体现不了班费的收支使用情况,不能作为有意义的证明。如果生活副班长出现贪污或违规操作,更无从考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相比之下,企业财务管理却在往来账目上显得严谨明了。虽然班费的使用支出不能同企业财务管理相提并论,但是可在班费使用支出上严格把关,这样可将真正的班费落在实处,让班费的管理明了细化,让班级所有同学都能认可。

高校班费管理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异同

班费管理其实与企业财务管理一样,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和制度,只有这样,班费才能得到有效的使用。

1.组织机构和成员对比

企业运行所需的原始资金都是由股东出资,公司的所有权自然就掌握在出资的股东手里。同理,班费是由班级所有成员缴纳的,那么班费的所有权自然也应是班级全体同学。同时,对班级的管理来讲,虽不一定完全和企业的管理等同,但至少也要对应着企业理顺管理者的关系。相对于企业的管理者,如总裁、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等,对班级来说,就应有班长、副班长、主管班费的生活副班长和其他班委成员。在企业,因为运行资金数额较大,所以财务部门有正规的管理,专业的人员。而班级的班费数额少,班费的使用管理,只是生活副班长和其他委员即可轻松应付。

2.资金费用的对比

企业的运行离不开原始资金的运转,股东们向企业注入原始资金为的是能让自己的资金获得更丰厚的回报收益,达到“钱生钱”的根本目的,这是企业保持良好运行最终目的。而高校里班级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离不开班费。班费同样也是由班级同学提供的,但不同的是,班费提供不能像股东一样有选择性的注资,而且多数班费也没有获得回报收益的可能性。尽管班费的金额很有限,但是如果能正确的使用好班费,可创造更多的价值和更团结的班级氛围,使有限的资产变成无限的精神力量。当现有的资金不能满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时候,那么企业要想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就需要股东们给企业注入更多的资金。班级的班费管理其实同企业的财务管理的道理一样,当班级的班费金额不足的时候,就需要班级的所有同学向班级重新缴纳班费,或在每学期开学初的时候定期缴纳班费。如果班级将要毕业或面临实习等班集体解散的情况,那么班级应将班费按照均分的金额退还给班级所有同学。如果班级里的个别同学遇到休学、退学、应征入伍等离开班集体的情况时,班级的班费也应按照均分的金额退还给这些同学。这些管理制度其实等同于企业财务的管理制度,在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企业会在偿还债务、支付工薪后,将企业剩余的资金按照份额退还给各个股东。

3.财务管理制度的对比

在企业里有财务部等专属的部门和会计、出纳等专业人员来负责企业的资金核算等。这些专业的人员能很好的完成企业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他们会认真准确的记录下企业各部门发生变化的每一笔交易金额和企业往来账目的进出资金,并归档整理,做出分析。企业财务部会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等记录账簿给企业的股东,让股东们知晓和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当企业缺少运作周转资金时,企业财务部会向企业提出报告,由股东们注入资金或进行新的融资。在班级的班费管理上,班级生活副班长的职责也是同样,他负责管理班级班费,负责记录班级班费的收缴和使用支出、负责记录班级班费的使用情况,并在定期向班级同学出示班费的收缴和使用支出记录,接受大家监督。当班费存在不足或者缺失的情况下,生活副班长有义务向班委会提出报告,申请增加班费的投入或者进行班费的收缴等。其实,不管是企业还是班集体,对于资金的合理管理使用,都是为了能使资金在最小的投入下,达到最大的价值。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作为班集体追求的是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运用企业财务制度有效规范高校的班费管理

1.从思想上提高对班费管理的重视程度

应转变思想认识,让班级里所有同学都知晓,班费管理不单单只是班级干部的分内之事,而是班级全体同学的分内之事。对班级的管理者来说,可让班级干部承担起对班费应有的责任,及时掌握和监督班费的使用和收支情况,通观全局,对班费的使用有更进一步的想法,使班费发挥出更有效的价值。对管理班费的生活副班长来说,应竭尽全力、认真负责,及时记录和汇总班费的使用,避免班费的浪费和流失。要通过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让班级全体同学知道,每个人对待班费管理都有责任和义务。有效的班费管理会提升班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使得班级同学都会积极参与班级文体活动、关注班级发展、谏言班级建设。

2.制定完善的班费报销制度

企业的财务报销制度相对完善和严格,使得企业资金不会凭空流失和浪费。企业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这是班级班费管理无法比拟的。但是在班费管理和使用上,可与企业财务管理的会计和出纳一样,设定两个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出入账记录和使用资金。只有这样,才能在班费的使用上,通过制度的约束,使两个管理人员互相监督、互为督促,最大程度地避免资金的流失和浪费。同时,在班费的报销制度上,应与企业财务报销制度相同,实行实报实销的制度。所有报销的费用,应都有相关的票据作为佐证。

3.实现规范化的监督体系

建立有效的班费监督体系,让班级同学都参与到其中。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班费使用账目应定期公开,及时让同学们了解班费的使用等情况。在班费的管理和使用中,应采取有效的财务预算制度,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避免浪费。同时,将财务预算的使用支出提起公开,由班级干部或班级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即使遇到财务预算范围以外的支出,也应在财务支出前,由班级干部代表和普通同学代表讨论通过。

4.建立层级的审批制度

班费虽然与企业运作资金数额相差甚远,但是班费的使用应有一定的制度约束才能发挥出最佳效果。班费的审批不应只有生活副班长一人主管、一人审批,而应建立层级的审批制度。具体情况应根据班费的多少和用途,建立各班的审批制度。比如,200元以下的常规支出,如统一使用印制复习资料,可以由生活副班长审批。200—300元的预算外支出,应有班委会成员共同审批。300元以上的支出,应由全班同学集体表决才能通过审批等。

参考文献:

[1]张红景.高等院校基建财务管理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4):179.

费用管理制度篇8

(一)1989年-1996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基本上构建起了1989年到1996年期间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当时的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

第三,财务监督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

(二)1996年-1999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该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财政制度进入新的阶段。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办法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三个方面对1989年以来形成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和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基本上搭建起我国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基本框架。

第二,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在沿用《暂行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外,又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向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转变。这种变化是在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政法部门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字报财政,坐收坐支,实行“一条线”管理的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从法院系统看,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诉讼费收费和管理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难度小的案件愿意受理,难度大的案件不愿意受理;诉讼标的大的案件抢着办,诉讼标的小的案件拖着办。有的接受当事人的赞助,对帮助过法院建设的当事人给予”关照“。而经济、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声望和信誉,对公正审判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行为既是对司法权的扭曲,又是对财政权的冲击。”[ii]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院的基本职责就是公正司法。如果不实行收支相分离的办法,而是采取坐收坐支诉讼费,弥补经费不足,必然造成法院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导致利益驱动,损害司法正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干扰,从制度上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利条件,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就做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指示,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收支一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大的改变。1998年是“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贯彻落实年”。在一年内,财政部联合其他国家机关相继颁发了四个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和通知,使“收支两条线”真正成为一项制度实践。在这四个办法和通知中,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被当作“行政性收费”纳入到“收支两条线”管理中。1998年6月8日,财政部颁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财预字[1998]221号)。该办法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方式和财政监缴方式作出规定。按照该办法作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诉讼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该办法对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该办法对监缴工作责任制也作出了规定。1998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就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工作、建立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指诉讼费用。1998年10月9日,财政部颁发《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106号),强调了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重要性,同时指出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该通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当年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号召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2月3日,财政部联合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该通知确立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两个标准,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ii]二是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v]这一年,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为了做好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肖扬院长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法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决心,对具体实施办法作出部署。同时,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埋下伏笔。

(三)1999年以来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收支两条线”的进一步落实

1996年制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时,“收支两条线”还处在政策意识的层面,实践中处于探索状态,尚未完全成为一项制度实践。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1999年7月22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公字[1999]406号)。该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9《办法》)在1996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具化了“收支两条线”制度。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收取制度

按1996《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判业务部门确定收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数额后,由法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1999《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和收费票据一并上交基层法院即可。1999《办法》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但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部门未作出规定。1999《办法》严格了票据管理,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很明显,“先扣后缴”的办法,还不算完全意义上的收支脱钩。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子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

1999办法规定了“备用金”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备用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对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1999《办法》仍沿用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如继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等。

第三,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1999年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1999年《办法》在1996《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诉讼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如1999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法院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该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法院财务管理,当然也涉及到诉讼费用管理的规范化运作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它规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v]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管理的依据、预算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收入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vi]、项目支出(专项支出)[vii]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viii].《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对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附表列举。同时,也规定了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编制的要求、财务监督、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几个方面也作出规定。

诉讼费用是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要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诉讼费用管理状况、经费保障水平与诉讼收费制度实施效果的密切联系可想而知。通过上述对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考察,可以看出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每一步变迁与改革都是由诉讼费用征收制度领域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引致的,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使诉讼费用征收规范化而服务的。可以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改革是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考虑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对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的制约性,诉讼费用征收制度的改革很可能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政策操作中。

二、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囚徒困境”与“诺思悖论”

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要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二是要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第一个目标是法治国家的政府获得其正当性的必然选择;第二个目标是法院和法官群体的现实要求。低诉讼费用意味着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增加诉讼费收入。这也是当前在诉讼费用升降问题上,学者和法官群体的争议所在。最理想的结果降低诉讼费用,法院经费的缺口由政府财政支付。然而,作为两类都要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在众多的财政需求的压力下,政府会选择尽可能少地向法院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为了获得其正当性还要降低诉讼费用;法院和法官作为被动接受制度安排的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佳选择就是将自身的需求转嫁到当事人身上。这样的结果就是正式的收费虽然减下来,非正式的收费却可能潜滋暗长,法官向当事人的寻租现象可能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生司法腐败,进而,也动摇了政府的正当性。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政府与法院之间在围绕审判的资源获取与分配领域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博弈。上述围绕审判资源的获取与分配的最理想的结果与两主体各自最佳选择的结果的脱节现象,是博弈论的经典范例“囚徒困境”[ix]的体现。

为了走出“囚徒困境”,片面地强调增加政府对司法的财政支持,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政府作为理性人,从本质上是追求正当性(Legitimacy)最大化的,即政府追求长治久安。但是,诺斯(1991)曾经明确地指出:政府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着两难的选择,在历史中经常会出现财政目标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采取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这就是“诺斯悖论”。政府之所以面临两难选择,关键的一条在于社会目标是长期的,而财政目标是短期的。在长期的制度建设和短期的政策操作的博弈中,面对“囚徒困境”式的两难选择,作为理性人,政府选择后者是必然的。[x]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短期的财政困难,即期的负面效应便会便会立刻凸现,直接影响到政府认为必须调整的重要关系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到政治的稳定。具体到司法领域,财政困难会导致司法系统失灵,正常的审判工作无法有效的进行,司法改革的思路和设想无从落实;另一方面,在社会资源既定的约束下,市场和政府是有活动边界的。如果政府为实现某个社会目标而在短期内获取的公共收入过多,或者说超过了社会最有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的范围,市场的效率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失,从而根本上动摇了财政的基础。[xi]解决“诺斯悖论”的根本方法就是政府要选择一种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诉讼收费制度所陷入的“囚徒困境”,是一个蕴含着“诺斯悖论”的困境,如果政府为了满足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类公共部门的财政需求不顾经济规律地增加财政收入,最终会损害经济的正常发展,而经济发展受损又会动摇公共财政的基础。要解开“诺斯悖论”带来的困惑,就要为寻找一条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而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一)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法院经费中的重要性

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当前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显然构成一组尖锐的矛盾。降低诉讼费用是公众接近司法的必要条件,然而,降低诉讼费用又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公众接近司法的程度不足将使司法的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司法的公信力影响的范围也会受到限制,但是,倘若,法院不能正常运转司法的价值更难体现,司法的公信力也更难确立。因此,能不能降低诉讼费用,如何确定降低幅度的合理界限与诉讼费用在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密切相关。诉讼费用在法院运转中究竟占什么样的地位呢?按照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将“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审判成本”和“诉讼成本”的学说,这个问题就转化为诉讼费用在审判成本中究竟占多大比重的问题。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我国法院的审判成本即法院的支出主要由三大块构成,第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其中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二,项目支出,其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法院的审判成本是由人民法院的收入来支付的,人民法院的收入也由三块构成,即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从人民法院的收入结构来看,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在人民法院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微,人民法院的收入主要由诉讼费收入和财政拨款(即预算内收入)构成。对已公开的法院收支情况统计数据的分析,也验证了上述结论,诉讼费用在维持法院运转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预算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997年的65.6%,1998年的64.3%,1999年的62.5%,2000年的49.1%.预算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虽然逐年递减,从1997年的65.6%跌至2000年的49.1%,但仍然占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见表1)诉讼费收入是预算外收入的主要部分,这种诉讼费收入与财政拨款并重的法院经费来源结构,决定了当前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必须审慎地有计划地进行,具体而言采取下列措施实现降低诉讼费用的目的较为适宜,即采取通过明文列举诉讼费用种类设置堵塞“乱收费”的漏洞;调整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计征方法应区别对待;就有请求金额案件的征收比例,根据我国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居民收入水平和法院实际开支对有请求金额案件的受理费征收比例适当下调;对不应收取程序启动费的情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扩展;细化规则,落实“备用金”制度,切实做好退还胜诉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的退还工作等措施。

表1:江西省法院预算外收入(主要是诉讼费用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预算外收入

6451.2

7909

9785.4

13671.8

财政拨款

12300

14218.8

16304.3

13184.9

总收入

18751.2

22127.8

26089.7

26856.7

预算外收入比例

65.6%

64.3%

62.5%

49.1%

财政拨款比例

34.3%

35.7%

37.5%

50.9%

(二)增加财政投入与财政的风险与危机

国家设立审判制度,为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司法服务,需要持续地支出费用。而这些费用作为审判的成本或支撑审判的资源,又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获取。从审判资源的供给方式上看,大抵有两种,一是国家(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向法院投入从别的地方取得的资源以支持其审判,二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收费来自行解决其审判成本的支出。前一种选择为“公共负担原则”,后一种选择为“当事人负担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实行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或纯粹的当事人负担原则都很罕见(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民事诉讼就是这样一个罕见的事例)。因此问题实际上应理解为:究竟是以公共负担原则为主,当事人负担原则为补充,还是相反?[xii]

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是我们步入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因此,建立以公共负担原则为主,当事人负担原则为补充的审判资源供给机制是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努力的一个大方向。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看,法院经费中公共负担的部分(即财政拨款)呈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就目前来看,公共负担部分与当事人负担部分平分秋色,公共负担原则与当事人负担原则难分主次,基本上处在一种均衡状态。要打破这种均衡,进一步加大审判资源的公共负担部分必然要考虑到公共财政的承受力问题。我国公共财政的承受力究竟如何呢?

1、国家财政与司法投入。如果把我国公共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那么,我国的国家财政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税赋负担即财政总体负担十分沉重。国际上通常认为,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23%左右;人均GDP在一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30%左右。按照国际标准,财政赤字占当年GNP的3%是一条警戒线;财政赤字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5%又是一条警戒线,这样的警戒线,中国在1994年就已经超过。[xiii]还有学者认为,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控制的财力正在逐步加强。财政收入每年以超过国民经济增长率几近十成的速度迅猛增长,似乎看不出我国有什么财政危机的迹象。然而,从经济决定财政的基本理论出发,我国财政的运行基础不无隐忧。恩格尔系数(EM)是政府公共投资(预算内)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从时间序列看,1980-81,1987-89,1992,2000年,EM1,政府公共投资属于优等品。政府公共投资性质的时间特征加剧了中国经济周期的波动。此外,民间投资萎靡,挤出效应明显;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消费畸形;经济增长严重依赖于外部需求,经济运行风险难控诸因素加大了中国财政的风险系数,中国财政背后隐藏着一些不能不正视的公共风险问题。[xiv]在这样的状况下,期望国家财政在增加司法投入方面比现在更有作为,着实有些勉为其难;如果极力为之,有可能陷入“诺斯悖论”,影响经济发展,损害国家财政的稳定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978~1995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5.1倍,而财政支出中的行政费用增加了17.8倍,几乎是每四年翻一番。财政支出几乎每三年半就翻一番,支出远远大于收入。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不是一个廉价政府,而是一个最昂贵的政府。我们的政府之所以昂贵,其中主要原因是需要养活4000多万吃财政饭的人。[xv]在这4000多万吃财政饭的人中间,法院占了二十分之一强,在政府各部门精简机构的浪潮中,法院的冗员裁撤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尚未见具体统计数据。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法院的冗员裁撤力度不强,很难期望国家财政承担起支付全国法院编制内人员工经费的重任,也很难期望国家财政在保障全国3000多家法院业务经费方面大有作为。

2、地方财政与司法投入。目前各级法院的审判成本主要是有地方财政支付的。言及地方财政,首当其冲的是“钢丝财政”问题。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因此,地方政府不存在财政赤字似乎是公认的事实。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地方政府在坚持“预算平衡”的同时,已经走上了“钢丝财政”之路。“钢丝财政”是指地方财政过分依赖于单一的财源,财政运行风险重重的现象。财源的单一,使得地方政府将税利的的征收重点集中于一个或几个企业。[xvi]单一的产业结构使得相当多的地方走上“钢丝财政”之路。为了维系这条钢丝不断,地方政府付出极大的成本。钢丝断裂,地方经济稳定受到严重冲击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山东省某县著名的“秦池酒厂”衰败的前后,当地政府的公共收入亦成云泥。[xvii]地方财政的不稳定性以及全国各地地方财政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是当前法院系统出现的基层法院工资、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各地方法院“苦乐不均”现象的主要原因。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古兆圣的调查、统计,欠发工资的法院达到1423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39.98%),欠发工资月累计达5536个月,欠发工资人数122403人(占在编人员的39.92%),欠发工资总额达2.29亿元的情况下,全国仅有北京、天津、上海没有拖欠法官工资的情况。“[xviii]以江西省为例,全省法院普遍存在人员经费未拨足的现象,财政只保证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物价补助、医药费超支部分、遗属补贴只能依靠预算外收入解决。1998年中央决定增发的工资和江西省确定的菜篮子补贴没发,有的地方出现在职干警与离退休人员收入倒挂现象,2001年的国务院发文全国公务员增资,基层法院没有按期到位,增资只是档案工资的增加,政府给法院干警开了”白条“。截至2000年底,全省112个法院(不包括专门法院),欠发工资的法院有87个,约占法院总数77.68%;其中欠发补贴、津贴的法院77个,约占总数68.75%;既欠发基本工资又欠发岗位津贴、补贴的法院10个,约占总数的8.9%.还存在少数法院,连续几个月只发生活费,不发工资的现象。全省法院欠发工资人数3836人,欠发工资1398万元。[xix]基层法院的工资问题,是法院经费保障最基本的问题。保障基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对法院经费保障的最基本的要求。基层法院工资大面积、长时间的欠发对于基层司法工作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法院人员经费存在问题的地区,往往也存在教师工资问题、政府公务员工资问题。法院人员经费的保障水准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息息相关,基层法院的经费问题是地方财政实力不均衡、近年来部分地区财政状况不佳的一种反映,也反映了”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法院财政体制在整体调控方面的不足与困境。如果最基本的人员经费尚且得不到保障,业务经费的保障从何谈起呢?如果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如何能避免诉讼费用征收规范进行呢?如何保证降低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司法理念的实现呢?

综上所述,在我国公共财政的现有状况下,继续大幅度地增加对法院的投入实在是件困难而又不无风险的事情。是不是除了从公正审判、依法治国的高度,呼唤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步伐更快一些,更稳一些之外,在这一领域就无所作为了呢?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制度挖潜”,应用到我们分析的话题上,应该相信由于制度安排上的不妥当性的客观存在,国家财政预算体制、财政收付体制、审判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上还有尚待“清理”和“压缩”的空间。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看,从1997年到2000年财政拨款数逐年递增,其年均递增率为28.63%,预算外收入也逐年递增,但增幅远远低于财政拨款的增幅,其年均递增率为3.71%.该省法院系统总收入年均递增率约为12.93%,相对于该省法院系统10.35%的年均支出递增率,收入递增率略有高出。但是,从总体收支平衡状况来看,该省法院系统经费缺口仍然很大,分别为1997年的2074.8万元,1998年的1391.7万元,1999年的311万元,2000年的1097万元。[xx]为什么收入总赶不上支出增长得快呢?为什么拨款越多支出越多呢?该省法院1998年到1999年业务经费支出的增长额为854.5万元,1999年到2000年业务经费支出的增长额为1609.9万元。[xxi]究竟是审理案件增多,耗费增多呢?还是暗示业务经费支出与收入的增长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这个个案证明了“制度挖潜”的可能性。

(三)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问题

在第一部分对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梳理和概述中,我们没有发现作为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身影。这是一个偶然吗?如果联系财政权,这一重要的国家权力,非化的事实,应该承认这绝非偶然。

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履行其管理公共事务职权的基础。因此,近现代国家都通过宪法对财政权作出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财政监督体制。财政权在民主中占有重要地位,规范财政权是近代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和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规范财政权是民主和法治的保障。财政权既与立法权有关,也与行政权有关,因此它不能属于某一个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因此,它属于混合型的权力。我国宪法学家对财政权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分散配置进行了归纳和研究。具体来讲,货币的发行、财政立法、税目和税率的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以及财政监督属于议会的权力。而预算法案的提出、政府经费的使用及监督属于行政部门的权力。议会的财政权是一种决定权,与行政部门的财政权相比,它拥有对财政的实际的控制权,这种权力的形成既有历史因素,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由代议机关控制财政是民主制度稳定的手段之一,如果财政权完全由行政部门控制,那么国家权力的配置将会不利于代议机关行使其职权。宪法在配置财政权力的同时,也规定相应的限制手段。宪法对财政权的控制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限制,第二是建立国家财政监督体制。[xxii]该学者从的高度阐述、分析了宪法配置财政权的重要性,立论深刻、意义重大。美中不足的是该学者没有将法院财政权纳入到的视野,综观世界上法治国家的法院财政,大都是独立性显著,不受制于行政的。一般而言,由法院预算、议会批准、财政部门执行。我国与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在法院财政方面的制度建构上大相径庭,法院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作出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管理监督,使地方政府得以通过财政决定、分配权主宰法院的经费保障,损害法院经费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独立。

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在法院财政运行流程中造成诸多不可视而不见的制度“黑洞”,是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因此,从根本上实现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并使其产生实效,必先从法院财政体制化入手。

三、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问题所在与改革的构想

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是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诉讼费用的征收有着很大影响。本部分在考察法院诉讼费管理制度的运行绩效与法院财政体制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思路。

(一)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曾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取而代之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仅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主体未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最适合的监督者,建议在交给当事人的票据上应列明项目金额,写清楚所收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进而完善当事人对诉讼费用征收金额有异议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有义务及时作出答复并妥善处理。

(二)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效果不彰,贫困落后地区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间接导致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

诉讼费用最终要转化为法院的业务经费。当前我国法院业务经费保障水平极不平衡。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多,标的数额大,法院诉讼费收入丰厚,某些省份法院年诉讼费收入达到几亿元。在这些地区,法院的诉讼费收入不仅可以完全弥补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还有大量的剩余。这些地区的财政部门几乎不给法院拨款,作为一种补偿,财政部门放宽对法院“业务补助经费”使用范围的核拨。贫困落后地区不仅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甚至人员经费也不能按时发放。这就形成法院系统内苦乐不均的现象,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地区存在的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中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在《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被取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专户可以按不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的比例建立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从目前的情况开,诉讼费用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制度贯彻不力,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三)“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中推行的问题点

经1989年、1996年、1999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形成了以收支两条线为特征的诉讼费用管理与分配制度。十四届中纪委二次全会根据中央决定,明确提出:“任何地方和部门不能擅自下达收费、罚款的指标,也绝不允许把法定的本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坚决禁止上缴提成”。党的十五大又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明确要求“继续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止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搞‘创收’”。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诚然,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将收费与部门自身的经费、利益相分离,杜绝法院系统内“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克服法院利益最大化倾向方面,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收支两条线”只是一种形式性的“两条线”,法院多收,财政多退,法院少收,财政少退的常规作法使得“收”和“支”仍然变相地挂着钩。这种当前普遍存在的制度失效现象使得“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推行的预期效果并未完全实现。

其次,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在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普遍存在诉讼费用被同级财政截留、调剂的现象,使原本拮据的法院经费供给更加紧张。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诉讼费用实行银行代收制以后,不低于70%的诉讼费用交纳给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应将所收诉讼费用全额返还法院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全省75%的法院诉讼费收入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不仅52%的基层法院被同级财政调拨10—25%不等的诉讼费收入,就连省高院也被省级财政调拨30%左右的诉讼费收入。[xxiii]换言之,收支两条线在法院系统中的推行,在相当多的地区,未建司法公正之效,先增司法拮据之弊。

再次,备用金制度贯彻不力。备用金制度是《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中贯彻“收支两条线”的重要制度。它解决的是预收诉讼费用退还和其他诉讼费用支出的问题。其他诉讼费用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实际耗费,不属于财政收入,在执行“收支两条线”过程中,存在其他诉讼费用要不要入财政专户,入财政专户会不会影响案件审理,如不入财政专户又怎样管理和监督使用等问题,对此,法院内部和外部、各地各部门在认识上和做法上都不尽相同。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同时规定各级法院要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在司法实践中,备用金制度贯彻不力,仍有相当多的法院代收其他费用,甚至从中牟利。

最后,从制度文本看,收支两条线制度将诉讼收费纳入到行政性收费的范围之内,混淆了行政性收费与诉讼收费、行政机关与法院的界限。

(五)改革思路

1、改进型改革思路

改进型改革思路即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充实与完善。

在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过程中,过去过多强调的是各级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管、用三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没有预料到克服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严峻性。为克服这一弊端,建议将诉讼费用纳入国家正拟建立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及时开展试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各级财政不能作出较为合理的财政预算,出现支出缺口所致。缺乏有效的财政监督,也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重要成因。因此,从更深层次看,克服这一弊端还需国家财政预算的科学化,财政监督的化的保障。财政预算的科学化,意味着财政预算体制应由传统预算向部门预算转变,由基数预算向零基预算转变。财政监督的化,意味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资金所有者的职能,意味着行政化审计要向国家化审计转变。

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进行充实与完善,实施起来组织成本较小,阻力较小,但有赖于更深层次改革的支撑。

2、变革型改革思路

变革型改革思路是以法院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预算、决定型转变为法院独立预算型的变革为前提的。法院独立预算型法院财政体制是指法院独立对法院的收支作出预算,报同级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执行的财政运行机制。

(1)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最高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2)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省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省高法院按照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本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法院独立预算的法院财政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能使法院财政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独立,进而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统一保障法院必须的业务经费开支,从而避免法院因经费不足而通过不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方式来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相比较,前者更为彻底也更为理想,后者更为现实。就当下的实际状况而言,实施两个方案中任何一个都存在的共同的制度制约和操作难点。需要现有财政体制实现意义上的调整,因此涉及的部门多,关系复杂,需要投入较大的组织成本、技术成本、信息成本;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核及预算执行监督职能;需要法院内部财务部门的职能转化,由现在的领拨、管理为主的职能向预算、管理为主的职能转变,同时要强化法院内部的财务审计。

四、小结

诉讼收费制度是关系到国民接近司法的程度,关系到法院运行的经费保障的重要制度。它以诉讼费用征收制度为中心,涵盖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既涉及到诉讼费用征收中的费用种类、计征方法以及相关司法政策的调整,也涉及到法院财政运行机制的合理化问题。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一个实现诉讼费用征收制度、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乃至整个法院财政运行机制各自完善、相互配合的复合的制度良性化运作的过程。本稿从既要促进国民接近司法,又要保障法院独立运营的财政基础的基本理路出发,探索了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与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一般原理,并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从司法独立的高度提出改革的思路,以期对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有所助益和推动。

参考文献:

[i]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8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第280—281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综观世界各国的诉讼收费制度,实行无偿主义的有法国和西班牙诸国,其依据是,法律既禁止私人自力救济,显系认为保护私权为国家的责任,因此裁判费用应由国家来负担,而不再向诉讼当事人收取。参见钟凤玲:《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比较法研究》,第3、4期。根据王亚新教授的考察和理解,在特定时期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与法国、西班牙等国诉讼无偿主义制度的立法初衷或者“路径依赖”是不同的。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且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上维持这种作法,取决于很多历史的、社会的条件。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民事诉讼基本宗旨在于通过解决纠纷来防止矛盾激化以维护社会治安。在对民事诉讼这种“刑事性”的理解下,民事审判所发挥的外部性效果在本质上与刑事审判并无二致。与刑事审判在今天依然实行完全的公共负担原则一样,当时的民事审判采取公共负担的作法也是顺理成章的。

[ii]柏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重要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iii]1、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得到批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作降低,没有发生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罚款决定,无乱罚款行为。做到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3、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无自行印制票据(或无票据)行为;4、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无截留、坐支、私分等行为;5、罚没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无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7、单位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无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问题;8、按规定期限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9、本单位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得力措施;10、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iv]1、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2、在核定部门或单位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3、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申请、拨款,在预算核定数额内,及时审核拨付,无拖延行为。4、按规定印制(监制)票据,发放及时,按规定委托罚款缴纳代收机构。5、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

[v]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1、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4、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5、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6、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7、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vi]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vii]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viii]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ix]“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里的经典范例之一,讲的是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刑8年;如果两个人都抵赖,各判1年;如果其中一人坦白另一人抵赖,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刑10年。这里,每个囚徒都有两种战略:坦白或抵赖。结果是,每个人都选择坦白,各判刑8年。两个决策主体最理想的结果和各自最佳的选择结果之所以脱节,是因为在无法传递信息、进行沟通和协商的情境下,他们能且只能作出使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x]2001年7月至10月政府为筹集区区几十亿社会保障资金而减持国有股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破坏给我们带来“诺斯悖论”的感性认识。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i]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ii]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67页,175页、17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xiii]张木生:《中国公共财政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xiv]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张木生:《中国公共财政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xvi]如红塔集团每年提供的利润和税收占云南省财政收入的60%—70%;山东省蒙阴县银麦集团、鱼台县孔府宴集团都大约提供当地财政收入的90%左右。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ii]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iii]《来自基层诉心声》,《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14日。

[xix]参见: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xx]数据来源: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费用管理制度篇9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屋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四条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的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寄宿学生住宿费等。

第五条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六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条单独核算的校办企业、师生食堂的成本费用不得列入学校公用经费。

第八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与教学教研无关的外出考察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依据上年度秋季学期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的在校学生人数及统一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年初一次性预算到学校,并适当向办学规模小、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开支,初中和小学分别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20%和15%。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招待费。接待客人,应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加强交通差旅费的管理。下乡、出差或进城办事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控制租车费用。

第十三条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七条公用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经办人、验收人、保管人应按财务或资金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公用经费年度有结余时,结转下年使用。

费用管理制度篇10

第三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民营单位,中方控股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可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三项费用。党政机关等职能部门不直接承担科技项目,不安排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条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应突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点,提高重大项目经费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好、产业牵动面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包括:1、重点攻关计划项目(含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2、星火计划项目;3、火炬计划项目;4、科技基金;5、软科学计划项目;6、国际合作交流科技计划项目;7、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8、市级重点实验室科研设备项目;9、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10、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可以采取拨款、资本金投入、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在使用上应突出重点。

第六条单个项目申报科技三项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评估,重大项目(单项申请科技三项费用在50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经费支持额度。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管理费、其它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科技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招标、评估(评审),项目实施绩效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列入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按当年市科技三项费用的3%控制,由市科技局按实际需要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三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南昌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制定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科技发展领域和方向,确定科技三项费用资助范围,并予以。

第九条申报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申报项目,同时按规定编制项目经费来源预算、成本支出预算及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并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最终将项目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纳入年度科技三项费用总预算报市人大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经费拨付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会同市科技局分批组织项目实施。

市级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即市财政局根据两家联合下文和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科技计划合同办理拨款手续。县(区)所属项目承担单位按同样的程序在县(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用于贷款贴息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应持科技计划合同书、银行承贷书、银行收息单到同级财政局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要重复申报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由市科技局直接列入年度项目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下达项目预算。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对批准的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决算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决算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鉴定、验收,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鉴定和验收等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工作。

费用管理制度篇11

第三条工业科技三项费用由经委、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经委:负责支持能够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项目。负责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支持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第二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工业科技三项费用按项目进行管理,经委制定技术创新项目规划或指南,采取申报或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一)、经委组织专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予以。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经委申报。

(三)、经委根据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经委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五)、经委会同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或招标结果,审查、批复年度支持项目计划,并下达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含区、县、开发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研发设备;

(五)、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经委在下达项目经费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指标(指跨年度项目);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七条经委应根据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并提出支持重点。工业科技三项费用优先安排对工业经济发展、产业技术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八条工业科技三项费用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区、县所属企业,由市财政局统一划转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划转款项后半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工业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有关部门为管理工业科技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或范围,组织项目的评审、招标、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

(二)、项目费用:是指工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三)、其它费用:经财政局会同经委批准开支的与工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工业科技三项费用一般采用拨款资助、贴息等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工业科技三项费用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研发成果与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其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对工业科技三项费用研发成果进行推广或扩散的义务。如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的义务,经委有权决定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在转让研发成果时,应向经委报告。

第十三条工业科技三项费用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开披露项目技术信息的义务。

第十四条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经委负责项目的考核与监督。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市经委书面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资金落实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等,直至项目完成项目验收。

费用管理制度篇12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第六条排污者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同时建立排污收费台帐。

第九条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排污者收取款项,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9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对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费用管理制度篇13

第四条地方教育发展费由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

第五条地方教育发展费按生产经营收入额的1‰征收。

下列情形的计征办法为:

(一)商业批发业务,按商品进销差价计算缴纳。兼营批零业务的按批发、零售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按零售业务依经营收入全额计算缴纳。

(二)运输企业的联运业务,按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和从联运企业分得转运收入额合并计算缴纳。

(三)建筑业的转包业务,按总承包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四)金融企业经营一般贷款业务,按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经营转贷外汇业务即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的,按贷款利息减去借款?

利息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五)外汇、金银、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前款未列的其他同类情形的计征办法由地方税务机关酌定。

第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地方教育发展费: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

(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非商业性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的门票收入。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确有困难的,缴费人可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定期或定额的减征或者免征照顾。

缴费人生产经营收入额中含有免征、减征收入的,应当单独核算免征、减征收入额;对未单独核算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免征、减征。

第八条缴费人应当在每月上旬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教育发展费的缴款手续(金融企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办理),并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九条全市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年度计划,经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共同确定后,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分解下达,以县市及城区地方税务机关为单位核算、考核执行情况。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上报的税收统计报表等资料中,应当增加“地方教育发展费”栏目,如实反映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数额。

第十条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向市财政部门领取,分发各县市及城区地方税务机关使用并负责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规定上缴地方教育发展费:

(一)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在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20日内,将上季度或上年度所征地方教育发展费总额的70%划转同级财政专户,其余全额上缴本市地方税务机关。

(二)本市城区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上缴所征地方教育发展费,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汇总后将总额的70%划转本市财政专户。

(三)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将各县市上缴的地方教育发展费全额和城区上缴地方教育发展费的30%汇总后,按规定时限一并上缴省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财政划转地方教育发展费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发展费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三条地方教育发展费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义务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教学设备添置和师资培训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顶财政拨款。

第十四条地方教育发展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阻碍学生入学。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