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实用13篇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1

组建了人口普查办公室,统计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了一名大学生村官和一名选调生任成员。

这三名办公室成员中有精通计算机的大学生,有具备数据统计方面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干部,这班人能够胜任和满足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的需要。

2、确定了办公场所

为方便普查工作,我们确定了统计办公室为普查办公室。

3、扎实开展了人口普查登记前的户口清查工作

乡成立了由派出所牵头、统计、计生、民政和相关单位参加的户口清查办公室,开展了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为主要内容的户口整顿工作,召开了全乡户口整顿工作会议,这项工作各村由村书记负总责,统计员具体负责业务工作,这项工作8月底可以基本结束,整顿工作结束后,相关的资 料将移交人口普查办公室,供普查参考。

4、按照要求划定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

全区按行政区域划分了9个普查区,48个普查小区,并按要求绘好了9个普查区普查图。

5、精心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的准备工作

按照实际情况,从节省开支及有利于工作开展出发、原则上讲,普查指导员由联系村分管领导,联系村政府干部,脱产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村小组长,半脱产干部担任。派出所也按照分片原则划定了联系区域,做到各方面力量合理分配。现全乡9个村27个有关单位9个普查区,48个普查小区已选定56名普查指导员,137名普查员。选好普查员是保证质量的关键,我们要选调有工作责任心、有业务能力,身体能胜任,而且乐于献奉的同志担任普查员。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2

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3

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4

首先组建了由省、市、区、街道办事处四级政府组成的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各级政府试点工作责任,强化了试点工作的政府推进和协调力。其次,从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充实综合试点办公室,选定的中和社区居委会也指定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落实社区的各项普查任务。

(二)制定工作进度,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综合试点动员会议后,试点办公室及时制定了《综合试点工作进度》、《关于选调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通知》,成立了综合组、区划组、宣传组、调查业务组四个组,从人员选调、资料收集、区域划分、培训安排、物资准备、宣传策划实施到摸底、入户调查、质量控制、编码汇总等工作内容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各组职能和任务,为试点工作提供了人员和制度保证。

二、宣传发动

首先拟订工作计划,制作宣传品。宣传组拟定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省级)综合试点宣传工作计划》,协调公安、城管、环卫等部门以及驻地单位,形成通力协作工作局面,广泛开展了试点社会宣传动员。先后悬挂宣传口号条幅10条,设计、制作下发卡通宣传画850张、福字帖5000张、公开信宣传画360张、《致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综合试点被调查户的一封信》6000张。

其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在试点区域主要路口设置宣传桁架、主要道路悬挂条幅、张贴宣传画、统一布置宣传橱窗、在居民小区和楼道出入口张贴卡通宣传画。摸底过程中还通过普查员发放《致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综合试点被调查户的一封信》、粘贴福字帖的等方式实施点对点宣传。部分宣传品采取了卡通画等群众易于接受、容易理解的方式,宣传内容简洁、明了、寓意深刻,使得普查对象一目了然。

第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坚持户外宣传与报刊、网络宣传联动,切实增强人口普查宣传活动的权威性和视觉冲击力。根据试点工作进程及时编发简报、信息开展面上宣传;试点动员、试点观摩、试点总结几次较大的活动请新闻媒体参与报道。在整个试点过程中,宣传组编写简报3期、统计内外网上信息3条。

三、政府动员,选调“两员”

区政府、区统计局和街道办事处联合协调,强力动员,严把调查人员选调关,从社区、辖区企事业单位抽调了试点所需37名普查员和20名普查指导员,另外为检验选聘大学生参与人口普查能力,试点办公室还从师范大学选聘了49名大学生担任普查员,充实到各普查小区,保证了普查人员的迅速到位。普查指导员由业务能力、责任心较强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干部担任,普查员均由辖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和选聘大学生担任,为配合普查还选定了20名协助普查人员,专门负责带路、引导等工作。在选调的普查员和指导员中,除去选聘的大学生外,全部具有高中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17人,大多数人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素质较高。

四、精心组织培训,确保登记质量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完成后,4月26-27日,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综合试点培训会议在华天 酒店召开。综合试点办公室、市4个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业务骨干、街道办事处以及选调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共130人左右参加了培训会议。省统计局巡视员冯月花、市统计局局长郑峰、区副区长李会文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根据试点方案要求,省综合试点办公室组织授课人员认真准备,事先小范围试讲,提出改进意见。正式培训中,分别从小区划分、绘制普查小区地图、摸底、填写户主姓名底册、普查试点长表、短表、死亡表、境外人员表填写方法、登记日报实施细则、手工汇总、复查、编码、宣传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地讲解。在此基础上,试点办公室对20名普查指导员以业务指导、工作流程为重点进行了专门讲解。通过两天的培训,为摸底和入户登记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认真核查,准确划分普查区域

试点办公室成立后即按规范要求收集试点社区人口基本资料,提前完成了普查区域划分、普查区地图绘制等基础工作。培训工作结束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全部分配至具体小区,从5月1日开始到5月7日,根据完整地域原则,各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指导下,在普查区地图范围内划分出各普查小区并绘制小区地图,同时开展普查摸底工作,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六、认真组织摸底和长表抽样工作

在摸底绘图过程中,试点办公室要求普查员对普查小区名称进行整理,对小区辖区内建筑物分布、道路走向、房屋结构、具体地址等进行实地详细的核查,明确各小区普查对象、具体范围等工作任务。强调要注意对全户外出、空户、流动人口等特殊户人口的核查,要注意收集户籍人口资料,核查是否遗漏登记对象。要求各指导员要及时收集反馈摸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普查员在工作中要统筹安排,做好正式登记的预约工作。填好的户主姓名底册要及时汇总上报给指导员。各普查指导员利用5月7日一天时间,将收集整理的户主姓名底册进行编码并上报试点办公室,由办公室业务指导组组织进行长表抽样工作,并将抽样后的底册在5月10日正式登记前下发指导员,由指导员组织进行长表普查户的登记工作。

七、积极组织协调,保障普查所需物资及时到位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完成了户主姓名底册、试点普查长、短表、境外人员表、死亡表、手工汇总表、培训教材以及《致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综合试点被调查户的一封信》等各种宣传资料印制,制作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宣传横幅,购置了全套普查员用具,保障了试点物资的按时到位。同时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培训、观摩会议场地、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工作。

八、强化指导,抓好入户登记

入户登记是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所有试点准备工作都是围绕入户登记来开展。为此,试点办公室从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强化指导等方面入手,确保试点登记顺利进行。

1、落实任务,强化指导。为了做好试点入户登记工作,试点办公室业务指导组对所有普查小区地图进行逐一审核后才分发给每一个普查员,建立了普查员、指导员管理系统,明确各指导员、普查员工作区域,同时建立了试点办公室、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三级联络制度,落实了登记过程中各自的责任和任务:即登记过程中试点办公室业务指导组加强对普查指导员的业务指导,指导员加强对普查员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还将所有工作人员分片派往各普查小区,强化对普查员的业务指导。

2、实施登记日报制度,合理安排登记进度,确保试点登记顺利开展。一是在试点方案中,把登记工作的时间、要求以文件形式进行了布署和安排,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为了掌握登记进度和出现的问题,从5月13日正式登记第三天开始到登记结束,全程实行每日报告制度,每个普查员每天早上将前一天登记情况、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以表格、传真、电话或短信形式上报指导员,指导员汇总后报到社区,社区指定人员收集整理出普查区前一天登记进度情况表后报试点办公室。三是实行试点办和街道办事处每天联系制度,确保各类问题的及时协调解决。

3、全力保证试点登记质量。为保证试点登记质量,试点办公室从三个层次对摸底表、普查表进行了全方位人工审核:一是初审:由普查员在填表时进行面对面的审核;二是专审:由普查指导员对基本收齐的普查表集中进行审核,力求将差错消灭在基层;三是试点办公室集中所有普查指导员进行交叉互审。主要审核普查表的完整性与数据的准确性,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及时调整不实数据。努力做到小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保证登记对象清楚、数据实在、效果达标。

九、试点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动员不到位

首先,宣传方式单调。试点局部区域以粘贴宣传画、发放公开信等传统而单调方式为主的宣传造势,缺乏全市整体的普查宣传气势,难于形成家喻户晓的人口普查氛围,显得震撼力和深度不够。群众对普查员入户还有很大的猜忌和警惕心理,拒绝入户、不给予配合等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针对性不强。对不同的受众群,如居民区、物业管理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区以及不同区域的人口聚集群体、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素质等人口没有采取不同的方式和形式开展相应的宣传工作。

第三,宣传内容单薄。随着社会环境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被登记对象的配合程度日益下降,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从广而告知、消除猜忌向打消顾虑、积极配合申报等广泛深入宣传相关人口政策转变不及时,没能在短时间内使被登记对象明白,如实申报人口普查资料是与其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道理,达不到解决入户难、数据收集取得到、取得全、取得真的宣传目的。

(二)普查员选调难,业务培训效果较差

1、人员选调难。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作为基层部门,承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此次试点抽调的20名指导员全部来自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干部,部分普查员也由社区干部承担,两员几乎集中了社区全部人力,导致社区很多日常工作处于停滞状态。辖区内主要企事业单位由于减员增效、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等原因,几乎没有人员可抽,部分省级单位、特殊单位配合程度较差。而且,本次综合试点,规模小,工作时间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体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可以暂时放弃日常工作,全力投入到试点中。但正式普查规模大,时间跨度长,街道、居委会日常工作压力大,仅从社区居委会选调人员难于满足普查需要,必需要扩大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和高校中选调普查员比例。正式普查时人员如何抽调,是各级普查办公室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2、政府推动不力。由于试点准备时间仓促,在两员选调过程中,政府推动作用没有发挥根本作用。本次试点中,社区的普查员基本上由社区干部和部分社会人员担任,机关单位、企业基本没有派人参与,普查员情况不熟悉、单位配合 程度低对摸底和登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今后,不论从下岗人员、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还是从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调两员,行政推动是缺一不可的,特别是政府及条条管理的各职能部门还必须要强力推动,如教育部门对各学校的动员,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动员等。从高校中选聘也是普查员的主要来源,大学生年轻有干劲、文化素质高,不足的是对环境、居民不熟悉,开展入户登记遇到不配合情况较多,工作时间上,由于入户基本上在傍晚进行,要求大学生晚上入户,从安全、生活、引导协调等方面的保障上也有一定难度。

3、两员选调要突出责任心。指标的理解程度固然重要,但责任心才是关键。年轻有文化与文化程度不高但熟悉当地情况,是选调两员不可或缺的因素。但通过试点我们认为两员素质和责任心才是确保普查质量的最重要因素。试点中我们感到,不熟悉当地情况是相对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如城中村、物业小区、单位宿舍,应选调一部分当地住户熟悉的人作为陪调人员。而责任心和素质达不到要求,将会制约普查登记的数据质量。

4、人员固定难保证。选调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人员因种种原因不能到位等因素,留有余地。从这次试点工作情况看,“两员”按照普查小区数量选调,街道、社区工作任务繁重,富余人员很少,几乎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工作开展后经常出现人员不到位、补充不及时等情况。另外,试点从培训、摸底到填表结束三周时间,正式普查从培训、摸底到入户登记结束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人员的变动也很难避免。因此,今后两员选调中,应要求每个区、每个街道办事处最好有5-10%的人员储备,以防止实际普查工作量与之前掌握的人口基础数据有较大的偏差以及人员因各种原因变动,从而导致普查员不足被动局面的出现。

5、普查指导员的选调要求一定要高于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处理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情况和问题,能进行长表抽样和登记、能承担日报制度的实施。同时应先于普查员选调,在培训前就应明确哪些人是普查指导员,不能在培训后再行区分。这样有利于普查指导员在今后人口普查工作中指导、组织普查员工作,增强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6、培训效果较差。本次试点中,由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合在一起培训,时间不足,教材统一,培训内容既交叉又重复,普查员与指导员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培训过程过于注重理论解读,实际案例讲解少,可操作性内容不多,没有对文明礼仪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入户调查的技巧、普查表填表规则等方面的讲解过于简单,培训既不到位,效果也差强人意。今后,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分开培训,培训教材要有针对性,区别各自职责和工作内容,教材内容要简单明了,侧重于应知应会,如何操作,同时要增加普查员观察力、判断能力、调查技巧、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三)普查区域划分不清晰,小区地图绘制不规范

由于试点准备时间仓促,区域划分在未经培训、人口原始资料收集不全、遥感影像资料未取得等情况下即着手组织普查员进行划分和绘图。在绘图过程中,许多普查员对辖区建筑物、人口分布、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界限等基本情况掌握不清楚,从而出现绘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界限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5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开发区管委会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发展计划局;各社区、单身公寓应设置人口普查相应机构,分别协助负责片区内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区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

施机构,负责全区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

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协助配合人口普查摸底、登记阶段相关工作,做好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区内各个社区的人口普查工作;以及新出生人口的核实认定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人口普查工作。

文教卫生局配合做好各类学校的人口普查工作,以及医院住院及居住人员的核实认定工作。

劳动 人事局配合做好区内蓝白领公寓居住人口的普查工作。

建设发展局配合做好建筑工人的人口普查工作;以及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资料;同时配合做好住房项目登记以及物业管理小区普查的协调工作。

外事局配合做好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

新闻办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的各类宣传动员工作。

财政局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

经济发展局(工商局)负责做好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以及私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工作。

翻译室负责做好涉外宣传资料的翻译工作。

驻区武警大队负责对涉及武警部队营区范围内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营区范围外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

三、普查经费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区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1.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__年11月1日零时。

2.人口普查对象是居住在我区所辖区域内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3.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

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4.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5.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6.11月1日至20__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五、人口普查的方式

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六、区域划分与户口整顿

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以社区所辖地区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划分若干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原则上按照约300人划分。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区。

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全面、完整、及时的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人口行政登记资料,包括按照普查区域范围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资料。

七、步骤与时间安排

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7月至20__年10月底前)。主要内容为:

1.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安排、普查员手册和各项工作细则(7月至20__年3月);

2.建立开发区和各社区两级人口普查机构,落实各级普查经费(9月至20__年6月);

建立区人口普查机构(12月底前)

建立社区、各大公寓人口普查办公室(20__年4月底前)

3.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普查物资和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__年1月至10与);

4.各级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__年3月至7月);

5.全面户口整顿(20__年5月至8月);

6.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__年7月至9月);

7.开展摸底工作(20__年9月至10月);

8.完成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__年6月至10月)。

(二)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__年11月至12月)。

主要内容为:

1.普查员入户登记(20__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2.复查、验收及主要指标快速汇总(20__年11月11日至12月)

(三)数据处理阶段(20__年11月底至20__年12月)。主要内容为:

1.普查表编码(20__年11月底至20__年2月底);

2.普查表光电录入(20__年12月至20__年3月底);

3.数据编辑制表、汇总(20__年4月至9月);

4.建立数据库、数据存储等(20__年10月至12月)。

(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阶段(20__年12月至20__年)。主要内容为:

1.完成普查数据的评估与报告(20__年12月至20__年4月);

2.主要数据公报(20__年4月);

3.完善人口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及开发,普查工作总结表彰(20__年1月至20__年)。

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1.普查员从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应届生中选聘,普查指导员采取社会招聘与各社区工作站推荐合适人选相结合方式产生。

2.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三至四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3.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5.社区推荐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6.选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我区普查办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我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颁发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和普查指导员工作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九、特殊区域内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规定

(一)驻区大、中专院校及有住宿生的中、小学作为所在地社区虚拟居委会;在各学校内居住的各类人员(包括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普查登记,所在地的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提供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普查表移交所在地的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场所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的登记工作,由所在社区(大公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登记,各单位负责协助办理。

(三)居住在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建筑工地内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的社区(大公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登记。

(四)居住在未建立社区委员会的人口,由其所在地的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应划分为适当的虚拟居(村)委会,并纳入其属地的社区范围内。

(五)驻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部队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

(六)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由我区公安、流动人口办公室和统计等部门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适时开展一次性清查登记。

十、宣传工作

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我区人口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组织开展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开发区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深入宣

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二)我区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一、纪律

(一)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请记住我站域名/],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二)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和资料管理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杜绝丢失和损毁现象的发生。

(三)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四)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五)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七)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十二、奖惩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6

二、经济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镇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经济普查标准时间

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经济普查组织机构

经济普查工作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一)镇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镇经济普查工作。由分管镇委委员王永权任领导小组组长,黄伟仁、梁广华、叶创新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镇纪检监察办、镇宣传办、镇社会事务办、镇经贸办、镇外经办、镇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镇技监站、镇文广中心等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旧国税大楼三楼,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以及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镇经普办工作人员由部分成员单位抽调一名业务骨干组成,其他非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普查联络员。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二)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在镇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本次普查工作。

(三)要加强对普查机构的组织管理,下级普查机构要服从上级普查机构的领导,各村(社区)普查机构受镇普查机构的领导。

(四)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五、经济普查经费

本次经济普查所须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安排支出。

对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六、经济普查宣传动员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各村(社区)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镇宣传办和镇普查办公室要共同努力,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宣传车和群众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镇文广中心、《*周刊》、政府网站应在经济普查的重要阶段,刊登或播出我镇普查公告和经济普查公益广告。

七、经济普查主要内容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普查表分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及附表(含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和能源消费情况和信息化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包括铁路运输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各村(社区)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国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并上报镇普查机构审核备案。

八、经济普查用标准目录

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2.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域代码结构及编码规则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4.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

6.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7.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8.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9.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

10.科技统计分类目录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4.零售业态分析标准

15.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

16.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17.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规定

18.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

九、经济普查登记和报送原则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村(社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并集中报送。

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既要向所归属的法人单位报送普查表,又要向其活动所在地的普查机构(村一级)报送普查表。地方普查机构可以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资料分别进行汇总。

各村(社区)普查机构在向镇普查机构报送所有调查对象的普查表时,要严格按照镇级普查机构的分类要求订装并依时上报。

十、经济普查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十一、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原则

*市*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镇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村(社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全镇经济普查的实施方案和相关的实施细则、办法等在市的基础上由镇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并向各村(社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统一布置和培训。全镇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统一重要问题的解答等。

(二)各村(社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应按照全镇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调查对象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各村(社区)和各部门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和本

系统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业务技术指导和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向被调查单位培训布置、组织填报、统一收集普查表,对个体经营户实行普查员上门清查和登记工作,负责对清查数据库的比对、基层普查数据的审核等,按规定时间把基层普查表上报镇经济普查办公室。

(四)镇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承担以下工作:

镇普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全镇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负责组织镇级业务培训、数据处理、数据公报、资料开发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

镇纪检监察办主要负责牵头查处普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镇宣传办主要负责协调本次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方面的事宜。

镇社会事务办主要负责提供社团组织、村(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协调社团和民办非企业清查及行政区域代码方面的事宜,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镇经贸办主要负责协调工商企业的普查工作事宜。

镇外经办主要负责提供“三资”、“三来一补”企业名录库,并协助镇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镇财政分局主要负责协调落实普查经费和监督普查经费的使用。

*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主要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税务登记名录,协调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等方面的事宜,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协调基本单位清查、个体经营户调查,与经济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开展普查的户外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事宜,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镇技监站主要负责提供年审后单位情况库,协调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宜,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镇文广中心主要负责经济普查电视宣传和跟踪报道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如镇教育办、规划建设办、交通分局、邮政分局、劳动分局、社保分局、电信部门等以及一些特殊行业前置性审批权的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相关普查工作。国土分局、规划所协助提供绘制普查区的电子地图资料。

(五)各村(社区)普查机构要抽调或聘用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当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聘用人员应当由所属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

镇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错误;有权检举、揭发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十二、经济普查主要步骤

(一)制定普查方案及清查办法。镇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市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镇的实施方案、单位清查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和规范全镇普查工作。各村(社区)和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特点,在镇方案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实施办法。

(二)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镇普查办公室在普查前要整理更新12位行政区域代码,并在本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不重不漏的原则,以村(社区)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并根据需要在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进行编码,并绘制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图。有条件的村(社区)应采取电子绘图方法。

(三)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各村(社区)要选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和熟悉社区(村、居委会)情况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协助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对选调的普查员事先要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纳入普查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统计、财务工作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四)开展单位清查。清查采取“先清查后比对”的方法。镇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对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预先进行整理,并与基本单位名录资料进行合并、剔重,形成分村(社区)底册。普查员在进行单位清查时,不带底册上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和“立体式”清查。取得的清查结果与底册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及时组织查漏补缺,确保清查单位不重不漏,符合质量要求。

(五)开展填报培训和实施普查登记。在实施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经普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5号)要求,认真做好有关资料整理、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各村(社区)普查机构要利用单位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册,通知全部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相关人员(统计或会计员),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领取相应的普查表。

企业填表人在填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核对”:单位各项属性指标与营业执照或证书、行政登记或审批手续等进行核对;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核对;经济指标与单位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核对;主要指标与以往统计年报资料核对,对差异较大的要找出原因。企业填报人员对上报的报表经审核无误后按有关报送要求,依时将普查表报到当地普查机构或普查机构指定的地点。基层普查机构要依照相关的普查表收表、初审、签收、装订和上报程序进行操作。

(六)进行复查与质量抽查。各村(社区)普查机构要对清查和普查结果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字迹是否清晰、填写是否完整、单位界定和行业划分是否准确、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有误、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单位清查和普查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抽查。

(七)审核上报普查数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年报纳入普查,纳入普查范围的单位按普查方式上报。各村(社区)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报送的普查资料必须严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至镇经济普查办公室;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区上报的普查资料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改错、汇总上报至市经济普查办。市普查办公室对镇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经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十三、经济普查数据处理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在国务院和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镇级录入、市级合并转换、统一数据报送、五级数据处理”的工作模式开展。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专业负责、统一上报”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转换标准、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直接对普查基层表数据进行处理,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和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按照年报方式采集的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简称为“三上”企业)的单位基层数据通过各自年报数据处理程序审核净化后,在市一级经过转换处理后,统一导入到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系统;其他单位基层数据统一使用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各专业“三上”企业年报数据处理所使用的企业单位名录,要和普查单位清查后建立的名录库相衔接,并做到一致。年(定)报企业数据在市一级统一进行数据转换,导入到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形成完整的经济普查数据库,经过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统一报送。

十四、经济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验收

各村(社区)普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应包括人员选配、人员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分表收表、审核整理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要采取多种形式,从上至下逐级培训普查人员,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填报人员的培训。

单位清查必须覆盖全社会,保证基层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单位,必须派人进行指导,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防止出现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单位清查后镇普查办要对普查区(小区)的清查质量进行抽查,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重新清查。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质量验收制度。上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上报的普查数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对数据质量有问题的报表,将退回报送单位复查校正后重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各基层单位的填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员、编码和录入人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普查表。普查表要按照每一个单位的“单位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及各专业普查表”整套表进行装订。

十五、经济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各村(社区)普查办公室须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对外同级普查公报,须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对外提供普查数据需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最终核实认可之后,方

可对外提供和使用。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村(社区)普查办公室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要动员和组织社会有关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普查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十六、经济普查表彰和处罚

各村(社区)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目标;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对普查工作出现重大疏漏或完不成调查任务的村(社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经济普查工作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村(社区)经济普查办提请镇经济普查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市统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村(社区)经济普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镇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

十七、经济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建机构、落实办公场地、落实经费和人员、拟定工作计划、制定经济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宣传动员、部门协调、组织试点、编印教材、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配置电脑设备、普查物质准备、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基础资料整理、数据处理准备工作、课题研究准备工作等。

(二)2009年1月-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记、收表、整理、审核、复查验收、汇总上报。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7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组织工作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县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是查清以来我县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监狱、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应成立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作出经费预算,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加强宣传工作。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县人口普查办与县委宣部制定宣传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主要领导是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四)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五)普查表种类。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六)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九)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五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县、乡(镇)普查机构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统一划分。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安排普查以外的工作。

(四)抽调到各级普查办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 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经费中支付。

(五)各乡(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乡(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指导员,并于10月10日前完成。乡(镇)普查办负责培训普查员,并于10月2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八)县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九)县普查办要积极协调工、青、妇、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9月底前完成全县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十一)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十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县。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十三)在县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县、乡(镇)普查办,供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十四)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四、普查登记、编码、数据处理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要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要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四)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漏。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县、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0日以前报送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评估后,于12月15日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统计局和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4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县普查办复查后,集中在县普查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员由县普查办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普查办公室人员中选调,差旅费统一由县普查办支付,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十五)全县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十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十七)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报县人民政府。

五、工作纪律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8

二、深入广泛地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动员活动

各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本辖区人口普查的宣工作做统一规划和安排。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做法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配合,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安排解决好普查经费和普查所需的物资

第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妁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管力度,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工作经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区级应按全区总人口人均示低于2.2元预算。

根据人口普查工作需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工作2个月时间,工作期间内每个人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400元,并由省、市、县三级按3:4:3的比例给予拨付。同时,各乡镇、街道要为人口普查办事机构解决好办公用房、交通工作等办公条件方面的问题。

四、切实做好普查员选调、培训和户口整顿工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乡镇、街道负责选调配备,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各项准备和入户登记I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当地居民中选调,或向社会时招聘。被选调或招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是政治思想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普查工作的人员。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进行认真的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

人口普查登记前,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户口整顿。通过户口整顿,查清全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摸清各种人口的底数,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五、依法进行人口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9

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11月底前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于2月底前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所需的人普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追加安排。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五、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和培训

十七、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以上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由市、县(区)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三、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六﹑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12月底前完成专项试点,掌握边境活动人口变化情况。5月底前完成市﹑县(区)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5日以前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12月20日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于2011年3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四十五、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8月1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8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人口普查汇总工作,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十六、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全市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于2012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单位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个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超级秘书网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四十五、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8月1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8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人口普查汇总工作,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十六、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全市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于2012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10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__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20__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人口普查的普查表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省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六、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十八、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一、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20__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__年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四、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这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宣传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二十五、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六、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国。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__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__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和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__年10月28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__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20__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20__年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20__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20__年2月底前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__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资料库保存。

四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__年9月3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

四十六、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其他

四十九、对认文秘站-您的专属

秘书!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十、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统计法》、《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五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字,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资料计算。

台湾、彭湖、金门、马祖地区的人口数字,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11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11月底前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于2月底前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所需的人普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追加安排。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五、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和培训

十七、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以上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由市、县(区)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三、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六﹑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12月底前完成专项试点,掌握边境活动人口变化情况。5月底前完成市﹑县(区)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5日以前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12月20日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于20xx年3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四十五、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8月1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8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人口普查汇总工作,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十六、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全市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12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具体贯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立的要求,积极实行县政府职责,指导村镇合理规划、标准建立和有用治理,促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立。

(二)工作目的

具体把握我区现有乡村房子的总量、散布、构造、权属及运用状况,调查农民的实践住房情况和需求,切实保证集体地盘房子一切权人的正当权益,还也为下一步标准农房注销发证工作打好基本。

二、普查的局限和内容

(一)局限

区规划局限内集体地盘上已建成的一切房子均列入此次普查局限,包罗应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和应用其他集体一切建立用地上建造的房子。普查进程中正在施行拆迁的房子不列入此次普查局限。

(二)内容

普查应按幢或套、间为根本单位进行。普查的内容:(一)天然情况,首要包罗:房子的坐落、构造、层数(次)、建成年份、占地上积、集体地盘运用权类型、建筑面积以及用处等。(二)归属情况,首要包罗:房子一切人的称号和性质以及产权起原和家庭人口情况等。(三)手续处理状况,首要包罗:宅基地运用权证书或证实、集体一切建立用地运用权证书或证实、房子准建手续或证实、房子质量证实以及能否已获得农房证等。(四)运用状况,首要包罗房子能否自用或出租等。

三、保证措施

(一)组织指导

区县政府成立区乡村房子普查工作指导小组,担任全区农房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严重事项的决议计划。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房管、国土、城建、财务、法律、公安、计算、区治理处等部分指导构成。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证和房产治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保证和房产治理局局长李荣君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房管局蔡春辉副局长、治理处副主任担任。

区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在普查的施行阶段,按期召开指导小构成员大会,认真剖析处理普查工作质量、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白下一步工作偏向。

(二)工作职责

1、区房管局:担任草拟工作方案及制订普查的相关资料和表格,指导农房普查的详细工作。

2、区治理处:担任协调联络各村,组织并详细施行农房普查工作。

3、区国土分局:担任供应地盘注销的有关材料,协调处置普查进程中触及到地盘治理方面呈现的问题,积极共同区房管部分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4、区城建局:担任供应规划建立的有关材料,协调处置普查进程中触及到规划治理方面呈现的问题,积极共同区房管部分和治理处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5、区财务局:担任布置、拨付房子普查专项经费,并监视经费的治理和运用。

6、区行政法律局:担任对普查进程中呈现的违法建筑进行避免和查处,积极共同房管部分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7、公安分局:担任房子普查进程中的治安保证工作,编制供应房子的具体门商标码,对无门牌的房子要实时处置,在需要时供应住户家庭、户籍、人口等相关材料,积极共同房管部分和治理处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8、区计算局:参加指导普查工作及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计算和。

(三)经费及人员保证

普查经费由区农房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相关部分申领,并按“科学测算、合理布置、节省运用”的准则依据各村工作数目和工作进度一致分配。财务部分对普查经费应实时拨付,以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普查人员由区房管局从有经历的工作人员中选调,治理处担任共同工作。

四、工作准则和办法

依照区域划分,采纳由里到外、循序见进、逐渐推开的准则进行。普查按房子类型分为农民自建房的普查和其他建立用房(包罗农民还建房小区等)普查两个阶段。整个普查工作应以行政村为单元,依照“行政村普查上报、治理处一一核实、区农房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的办法进行。”

五、工作步调和布置

此次农房普查工作为期半年,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发动、宣传、培训、预备阶段(2012年2月8日至2012年3月13日)

1、明白工作职责,确定工作任务,制订普查工作方案。

2、成立响应的农房普查工作指导小组以及办公室,落实人员,组建普查工作站。

3、区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按市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并在市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普查人员进行营业培训并经过多种方式对开展乡村房子普查的意义、任务、职责及需求广阔村民共同参加的工作任务进行普遍宣传,营建出优越的普查工作气氛。

(二)具体施行阶段(2012年3月14日至于2012年7月15日)

在全区局限内具体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8月15日)

区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村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复核验收,并对普查材料进行汇总后编写普查数据剖析阐明,构成普查效果报送市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分、各单元要充分看法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性和急迫性,明白详细担任人,切实进步看法,增强指导,责任到位,并依照各自的本能机能认真实行职责,采纳有力办法,保证农房普查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篇13

二、普查方法及范围

本次住房普查工作将采取入户普查和电子数据整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充分利用街道、派出所、社区、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现有资源,本次住房普查对象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居民住房,集体土地上存在的城镇居民住房状况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三、组织保障

为确保全区住房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通知》要求,组建区住房状况普查协调小组,由*区常务副区长施惠芳担任组长,各街道、房管、区公安、民政、统计分管领导为成员组成(详见附件一)。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各街道住房普查工作的开展。住房状况普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房管处一楼,联系电话及传真:*。

各街道是当地住房普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求成立相应的住房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本辖区的住房普查工作,各街道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与区住房状况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络。

各社区要成立住房普查工作小组,根据本辖区住户的数量,一般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小组人数为2—3人,2000户以上的为3—5人,各派出所、房管所和有关物业公司做好住房普查的配合工作。

四、职责分工

各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普查工作,以各社区为单位,做好普查表格的填写,上门入户调查,将调查数据输入普查软件,并把普查结果汇总上报区住房状况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房管处:具体承担区住房状况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定期向市住房状况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住房状况普查协调小组汇报工作进展,负责对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房产相关的业务指导。负责将各街道上报的计算机数据及普查表格,统一核对、汇总整理后,上报市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公安分局:配合各街道的调查工作,提供全区家庭、人口、户籍等相关数据,并对入户调查后上报的户籍数据进行业务指导。

区民政局:负责对各街道上报的家庭户困难类别等保障对象数据的审核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对普查软件操作的指导和维护工作。

五、普查程序。

住房普查登记以20*年6月30日(*时间24:00)为统计时点。各住房普查单位要按《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具体步骤为:

(一)调查准备阶段(8月31日前)

1、宣传发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做好本次普查工作宣传和发动工作,特别是各街道、社区要做好对辖区内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为住房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2、人员培训。由区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街道普查工作小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3、表格发放。区住房状况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将《*市城镇住房状况普查户表》以下简称(普查户表)进行印刷,并及时发放给各街道。

4、证件领取。各街道应在8月29日前上报普查工作人员数量,并统一由区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领取工作证。

(二)入户普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1、在普查前,各社区普查工作小组要充分利用街道、派出所、社区、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现有资源,将能预先填写的内容先填入普查户表,如果现有数据可以填写完整且真实可靠,可以不用入户调查。

2、普查户表数据不能填写完整的需上门调查。普查工作人员佩带由*市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监制的“*市住房状况普查工作人员”证件入户调查,《城镇住房状况户表》要依据居民陈述和有效证件如实填写,核对无误后输入市统计局开发的普查软件中。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各社区也可委托当地物业公司调查。

3、各社区普查工作小组应每天将普查进度报表报相应的街道普查办公室,街道汇总后在每天下午5:00前上报区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校对上报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各街道住房普查工作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辖区内住房普查户表及电子表格,以及各街道录入审核好的原始数据库。区住房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如发现上报数据有误,应及时反馈意见,所在社区普查工作小组必须重新调查填报,直至全部合格。

六、相关要求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各住房普查工作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住房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协同作战。各街道要会同成员单位,精心组织,配备得力人员,确保此次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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