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评职称论文实用13篇

公司评职称论文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1

据了解,临矿集团“青工创新工作法”评选命名表彰活动以来,受青工榜样激励,亿金公司掀起了“论文热”,大学生纷纷“秀出”工作实践中萌发的好想法。为了增加研究成果的含金量,该公司为在职的80余名大学生提供到一线学习机会,鼓励大学生深入到生产现场,掌握翔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利用工作实践充实研究成果,力求研究成果在继承、创新、提升的基础上,服务于公司经营,将企业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这样的论文绝不会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以及公司效益提升是不言而喻的。”亿金公司领导向记者介绍说。通过让大学生“走基层”,引领大学生实现“创新梦”,这是亿金公司在临矿集团“管理提升”理念下的一项新措施,要求大学生俯下身子、贴近实际、在基层、到现场,通过不断探索实践来提高论文质量。大学生具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就是企业管理提升道路上的“锦囊妙计”,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打开亿金公司邮箱,已经收到的创新论文多达20多篇,皆是与生产实践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本次无线条码的研究和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将会对公司经济的再提升提供直接效益。”虽然还没有最终完成论文,但信息中心的大学生已经对自己的论文充满自信,“这次论文写作不仅让我重新梳理了大学四年的知识体系,更对理论知识如何服务于现场生产有了更加清晰的把握。”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2

现实中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复议途径救济,但由于多数高校内部并未设置校内复审机制,以致于教师对评审结果不服时没有切实有效的救济方式,多数老师只能采取网络暴力或者忍气吞声。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有一定的高校自治权,但其权力的行使也应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应将高校的自治权尤其是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力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树立高校的公信力和促进依法治校。

1高校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

1.1职称评审标准有失公允

目前职称评审可找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法律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规定得过于模糊,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很多高校纷纷制定本高校特有的评审标准,这些评审标准无疑是提高了职称评审的门槛,再加上这些标准年年都在变,缺乏稳定性,使得教师评审职称变得难上加难。职称评审本是为了激励教师的科研热情,促进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看来,由于功利的驱使,教师职称评审成了“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再加上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与普通教师一起参加评审,势必会利用职权抢占指标。很多领导只是长期从事党政工作,没有“教”和“授”,却也想利用职权获得职称评审,不免使那些有优秀教学成果的老师感到不公。

此外,现有的评审标准过于注重教师的科研能力,明确规定评审的条件必须是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获得一些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而对于教学成果方面却重视不够。J.H纽曼曾经提到“发现和教学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职能,需要迥然不同的才能,同一种人兼备这两种才能的人并不常见”。能做到科研和教学兼顾的教师并不多,这样的评审标准必然导致教师把精力全部花费在科研之上,使得科研与教学本末倒置,背离大学教书育人的初衷,还容易滋生学术腐败。学术造假现象的频频出现令人深恶痛绝,这不禁让人反思现在的学术机制。由此看来,监督机制的介入迫在眉睫,必须用司法程序来监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和授予这一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杜绝学术腐败现象,保证学术评价机制的客观公平性。

1.2正当程序缺失

对于职称评审程序方面的规定主要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该《章程》对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评审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没有很大漏洞,但却让潜规则从幕后走上前台。《章程》规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构成。而从实践看来,学术机构官员化现象比较严重,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多数为校领导,虽然他们也是学术精英,但行政力量和学术力量混为一体定会让学术淹没于行政力量之中。而且评审程序的不透明更是让职称评审成了权力寻租的摇篮。职称评审的过程中很多信息公示不完善,比如答辩流程和评定依据都不公开,对于落选原因没有相关说明,《章程》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也流于形式,而且匿名投票不免会有很多人情因素出现。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种种暗箱操作,对那些埋头真正做学术的人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其次从学科分配上来看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在进入第二层级评审时,大多的评审委员都是“外行”专家,自然不能对参评者的真实水平做出客观判断。况且评审程序繁杂,评审时间有限,委员们都是走走形式,大体根据科研成果的多少和第一印象就做出判断。职称评审应在具体的科研教学中做出动态评审,而不应只是一次简单的流水线工作。职称评审是关系教师权益的大事,不能只看论文和科研成果的量,更要看质。要想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就必须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的比例,增加“同行”专家学者的比例,让最有发言权的“同行”专家来说话,摒除“唯论文、唯科研”的评审标准,重视教学成果的考察,评选出既有科研又懂教学的“双师型”学术专家。

1.3教师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我国对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诉讼和非讼途径。然而从实践来看,由于大W拥有较多自治权,司法对其监督范围极其有限,很多事项教师不能通过诉讼来救济。职称评审虽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当教师诉诸法院时,法院往往以“该项请求属于行政内部管理行为,法院不予受理”为由做出处理,因此,用诉讼途径维权很难实现。对于非讼途径,法律规定的主要是申诉制度,但是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又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申诉受理机构,于是部门之间都相互推诿,教师申诉道路举步维艰,致使教师无处伸冤。而且,就算有教育行政部门来受理教师的申诉请求,教师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因为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之间本来就存在上行下效的关系,难免会有偏袒和不公,再加上教育行政部门不是专门的申诉受理机关,其处理结果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此外,立法方面对教师申诉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存在很多立法空白。比如接到申诉后是否处理的时间、申诉的处理期限等都没有相关规定。处理申诉过程中的说明制度、听证制度以及申诉后不服提起复核所适用的程序等方面都有待完善。此种状况导致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出现不合理的处理决定。有权利即有救济,在强调保障权利的法治国家中,救济途径不完善实属权利行使的一大硬伤。

2纳入司法审查是保障教师权益、建设法治高校的需要

我国立法对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规定的不尽完善,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复议途径救济,但由于多数高校内部并未设置校内复审机制,以致于教师对评审结果不服时没有切实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教师维权变得羸弱无力。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有一定的高校自治权,但其权力的行使也应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由于立法的保守性和滞后性使立法的发展不能完全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所以单凭立法来规范各项权力的行使不切实际,而司法监督正是弥补这一缺陷的有效途径,司法的介入可以保障各项权力的行使都有法有据,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规范各项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笔者认为应将高校的行政行为尤其是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力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不仅对促进教师的学术诉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树立高校的公信力和促进依法治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方法就是权力制约权力。而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这种权力制约精神的重要产物。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审查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侵害的司法行为。既然教师职称评审和授予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必然要接受司法审查。当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诸法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是对行政机关最为有效的监督。理论固然美好,而现实状况却颇有漏洞。我国高校职称评审制度的确立历时已久,功不可没,然而随着教育新常态的发展,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弊端滋生,其滞后性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教育发展现状,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例子已屡见不鲜,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要解决职称评审中的弊病沉珂,调动教师工作的热情,促进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高校法制化管理,就必须洞察目前职称评审中存在的诟病,对症下药,将职称评审和授予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用司法手段来洗涤大学这一片净土。

所以,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现实层面,迫切需要司法的介入。现念普遍认为“司法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诉权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相应司法救济的程度和范围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权利保障充分性的标准。职称评审和授予过程中的标准不公、程序缺失、救济途径的不充分等种种问题的出现都在侵害教师的利益,损害公权力的权威性。为切实保障处于弱势群体的教师的权利,提高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透明和合法性,不仅需要立法方面加以完善,更需要司法监督的介入。任何不受监督的公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高校也是如此。因此司法救济作为最公正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司法的介入可以有效地保障教师的权益,杜绝学术腐败,防止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学术自由,促使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合法合理行使权力,做出使人信服的决定,切实使教师公平公正地参与职称评审。

3结语

高校是知识创造的中心,思想激荡的圣地。学术的自由发展离不开老师的辛勤耕耘。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高校在重视对教师管理的基础上也应注重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在上述的分析中可知职称评审具有行政法律行政,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完全可以诉诸司法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救济。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教育法治化也是必然趋势。司法的价值取向是保障整个社会的平等和个人自由,必然也包括神圣的学术殿堂。当然在对高校职称评审这一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不是毫无限度,也要充分尊重高校的学术自治权,尊重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评审行为。司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遏制,而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在对职称评审进行监督时要把握一定的原则,不可逾越高校自主治校的鸿沟,重点审查程序是否正当。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要发挥其应然作用,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规范职称评审的标准和程序,保障每一位教师的权益,建设法治高校。

参考文献

[1] 徐辉.一种内涵深厚的古典大学观[J].高等教育,1992(4).

[2] 陈璇.拷问高校职称评审公信力[N].中国青年报,2012(11).

[3] 王鸿政.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体系的探索[J].当代教育科学,2013(9).

[4] 陈鹏,祁占勇.教育法W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45).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3

1.1职称评审标准有失公允

目前职称评审可找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法律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规定得过于模糊,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很多高校纷纷制定本高校特有的评审标准,这些评审标准无疑是提高了职称评审的门槛,再加上这些标准年年都在变,缺乏稳定性,使得教师评审职称变得难上加难。职称评审本是为了激励教师的科研热情,促进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看来,由于功利的驱使,教师职称评审成了“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再加上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与普通教师一起参加评审,势必会利用职权抢占指标。很多领导只是长期从事党政工作,没有“教”和“授”,却也想利用职权获得职称评审,不免使那些有优秀教学成果的老师感到不公。

此外,现有的评审标准过于注重教师的科研能力,明确规定评审的条件必须是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获得一些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而对于教学成果方面却重视不够。J.H纽曼曾经提到“发现和教学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职能,需要迥然不同的才能,同一种人兼备这两种才能的人并不常见”。能做到科研和教学兼顾的教师并不多,这样的评审标准必然导致教师把精力全部花费在科研之上,使得科研与教学本末倒置,背离大学教书育人的初衷,还容易滋生学术腐败。学术造假现象的频频出现令人深恶痛绝,这不禁让人反思现在的学术机制。由此看来,监督机制的介入迫在眉睫,必须用司法程序来监督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和授予这一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杜绝学术腐败现象,保证学术评价机制的客观公平性。

1.2正当程序缺失

对于职称评审程序方面的规定主要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该《章程》对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评审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没有很大漏洞,但却让潜规则从幕后走上前台。《章程》规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构成。而从实践看来,学术机构官员化现象比较严重,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多数为校领导,虽然他们也是学术精英,但行政力量和学术力量混为一体定会让学术淹没于行政力量之中。而且评审程序的不透明更是让职称评审成了权力寻租的摇篮。职称评审的过程中很多信息公示不完善,比如答辩流程和评定依据都不公开,对于落选原因没有相关说明,《章程》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也流于形式,而且匿名投票不免会有很多人情因素出现。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种种暗箱操作,对那些埋头真正做学术的人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其次从学科分配上来看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在进入第二层级评审时,大多的评审委员都是“外行”专家,自然不能对参评者的真实水平做出客观判断。况且评审程序繁杂,评审时间有限,委员们都是走走形式,大体根据科研成果的多少和第一印象就做出判断。职称评审应在具体的科研教学中做出动态评审,而不应只是一次简单的流水线工作。职称评审是关系教师权益的大事,不能只看论文和科研成果的量,更要看质。要想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就必须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的比例,增加“同行”专家学者的比例,让最有发言权的“同行”专家来说话,摒除“唯论文、唯科研”的评审标准,重视教学成果的考察,评选出既有科研又懂教学的“双师型”学术专家。

1.3教师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我国对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诉讼和非讼途径。然而从实践来看,由于大?W拥有较多自治权,司法对其监督范围极其有限,很多事项教师不能通过诉讼来救济。职称评审虽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当教师诉诸法院时,法院往往以“该项请求属于行政内部管理行为,法院不予受理”为由做出处理,因此,用诉讼途径维权很难实现。对于非讼途径,法律规定的主要是申诉制度,但是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又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申诉受理机构,于是部门之间都相互推诿,教师申诉道路举步维艰,致使教师无处伸冤。而且,就算有教育行政部门来受理教师的申诉请求,教师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因为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之间本来就存在上行下效的关系,难免会有偏袒和不公,再加上教育行政部门不是专门的申诉受理机关,其处理结果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此外,立法方面对教师申诉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存在很多立法空白。比如接到申诉后是否处理的时间、申诉的处理期限等都没有相关规定。处理申诉过程中的说明制度、听证制度以及申诉后不服提起复核所适用的程序等方面都有待完善。此种状况导致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出现不合理的处理决定。有权利即有救济,在强调保障权利的法治国家中,救济途径不完善实属权利行使的一大硬伤。

2纳入司法审查是保障教师权益、建设法治高校的需要

我国立法对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规定的不尽完善,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复议途径救济,但由于多数高校内部并未设置校内复审机制,以致于教师对评审结果不服时没有切实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教师维权变得羸弱无力。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有一定的高校自治权,但其权力的行使也应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由于立法的保守性和滞后性使立法的发展不能完全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所以单凭立法来规范各项权力的行使不切实际,而司法监督正是弥补这一缺陷的有效途径,司法的介入可以保障各项权力的行使都有法有据,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规范各项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笔者认为应将高校的行政行为尤其是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力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不仅对促进教师的学术诉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树立高校的公信力和促进依法治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方法就是权力制约权力。而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这种权力制约精神的重要产物。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审查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侵害的司法行为。既然教师职称评审和授予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必然要接受司法审查。当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诸法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是对行政机关最为有效的监督。理论固然美好,而现实状况却颇有漏洞。我国高校职称评审制度的确立历时已久,功不可没,然而随着教育新常态的发展,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弊端滋生,其滞后性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教育发展现状,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例子已屡见不鲜,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要解决职称评审中的弊病沉珂,调动教师工作的热情,促进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高校法制化管理,就必须洞察目前职称评审中存在的诟病,对症下药,将职称评审和授予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用司法手段来洗涤大学这一片净土。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4

其一,乐观型。积极乐观,心态好,认为在基层班组工作也很满足,认为能在基层班组独当一面也是一种成功。其二,理性型。比较成熟理性,看问题角度全面,不偏激,认为要通过脚踏实地的努力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其三,麻木型。认为职业发展可有可无,对现状基本接受,对未来没有太多想法和期待。其四,悲观型。对现状不满,消极情绪多,对薪酬等抱怨较多。

综合调研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司青年员工队伍是企业优质人力资源,具有很强的发展前景。目前部分青年员工对今后的职业发展确实存在一些消极情绪,从企业的角度来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给予职业指导不够,大部分青年员工只能靠在班组中道听途说的“碎片式”信息获得指导,造成职业规划不系统、不长远、不符合自身特点,容易走弯路。二是给予的机会针对性不强,缺乏专门针对青年员工的展现平台。对于新员工来说,国网公司和省公司的平台太高,能够有机会在国网和省公司获得荣誉,为公司上下和各级领导熟知的毕竟不多。三是不注重青年员工业绩的积累,在一些竞赛和评比结束后,没有将新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整理归档。造成了在青年员工的选拔任用过程中目标不明确,偶然性较大。

二、青年员工成长导航措施

1.新员工职业发展指导

公司编制了《新入职员工职业发展指导手册》,从学习培训、技能资格、技术资格、人才发展、岗位晋升五个方面,将员工从入职到8年内的32个重要发展节点一一呈现,并提供绩效考核、技能竞赛、管理创新、评优评先等多个发展平台,为员工按时实现每个节点做支撑。按照管理通道、技术通道和技能通道将32个节点串联为一系列职业规划路径,员工可以结合所从事岗位和个人意志自由选择发展路径。

2.开展青年技能考核

以三年左右为一个周期,通过组织全体青年员工轮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评比,建立一个培养专业技能、检验专业水平和发现专业人才的平台,以拓宽青年员工的职业通道,为公司发展做好人才储备。结合国网公司和省公司技能竞赛和调考项目,2014 年在运检、营销、信通、调控四个专业开展的7项竞赛调考中一并进行青年员工的技能考核。

3.青年员工业绩后评估

对原《新进高校毕业生招聘后评估办法》作重要修订,今后每年对青年员工取得的业绩进行定量评估,并在人才选拔、岗位竞聘、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评估内容分工作业绩、专业业绩、创新业绩、学习业绩、工团业绩、荣誉称号六个方面,以全面考核新员工取得的成绩。

(1)工作业绩。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四个等级。

(2)专业业绩。新入职员工在专业领域取得的成绩。主要包括竞赛考试成绩;典型经验入选或入围;调研课题获奖;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或在各类论文大赛中获奖。

(3)创新业绩。新入职员工在管理创新或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的成绩,主要包括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QC、群众创新、创新创效项目评比中获奖;成功申请专利;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虚拟团队中取得创新成果。

(4)学习业绩。新入职员工在培训方面取得的成绩,主要包括获取各类资格;岗前集中培训成绩优秀,获得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干部等称号,培训期间在学管会任职或担任班委;师带徒经历和模范师徒评选;在其他各类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参加培训课程课件开发;内训师资格获取和授课经历。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5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问题,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49号)执行。

二、评审时间安排

2010年10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同时,也是各单位、各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11月至12月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阶2011年1月至2月为高级职称审批公布阶段,中、初级职称审批公布应在2月底至3月初完成。根据审批权限,申报高级律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和需要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的人员务必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把全部申报材料交到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过期不予受理。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将《2010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电子版(电子信箱:)和纸质材料于2011年1月28日前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三、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问题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1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42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9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办[]4号)执行。

四、资格审批程序

申报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经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委托自治区外有关高级评委会代评;申报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直律师事务所和区直单位其他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申报中、初级律师系列技术资格的,由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报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各市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申报中、初级律师系列技术资格的,由各市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各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备案。不具备条件组建律师系列评委会的市,可经该市职改办批准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报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五、关于职称评审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要求

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仍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122号)执行。

(一)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需填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均要求与原件核对):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含电子版,A3纸打印);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16开约双面打印);

3、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可不参加考试审批表》)各一式3份(按上述顺序分别粘贴在每份评审表的第1页与封面之间);

4、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著作或论文各一式3份(均为复印件,要求装订成册并在封面附上目录,专著复印件要有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或作品复印件要有相应报刊的报头或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

5、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明,其它能够证明本人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材料(需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各一式3份(均为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附上目录)。不具备条件组建律师系列评委会的市如需委托广西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的人员除交上述1-5项材料外,另需增加如下材料:

1、由市职改办向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出具的委托函一式1份。

2、由市职改办向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出具对拟评人员的公示

结果情况说明材料。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含电子版,A3纸打印);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实行全程无纸化操作,申报人员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自行填报相关电子表格并扫描(或用数码相机拍摄)录入相关附件材料(必须保证扫描的电子材料清晰可阅读),申报人对电子申报信息要认真填写,报送后一律不允许修改,同时将纸质材料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各一式3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可以从以下网站免费下载:

六、其他事宜。

以上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2010年的做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相关表格可以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律管通知栏内)下载,网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6

根据集团实际施工情况和发展需要,08年度,技术中心共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约389份,现场技术监督与指导约395人次,协助各项经部 或直属项目部解决各类施工难题约35次,组织或参加各类专项方案评审会约28次。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正常,没有发生一起由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工程技术质量和技术安全事故。在经营配合工作中,编制技术标书51份,其中轨道交通工程11份;市政公路工程30份;房屋建筑工程10份,成功协助公司开展自主经营与外地市场的开拓。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依托公司已部署的网络平台,主要从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安全及制度保障等基础设施方面进行完善。

xx年度,公司开始运用宏润网络协同办公系统,技术中心作为其中一部分版块,充分利用宏润OA平台。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标电子版文件上传,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交流,达成资源共享,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企业技术中心已在公司网站上设立了单独的板块,作为一个专业的技术交流平台。分别设立:中心简介、科技要闻、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研发动态、培训研讨、论文专著、工程实例、案例分析、交流论坛等内容。

三、企业在技术中心人才策略方面的情况

1、人才储备方面

另外,在技术中心的带领下,集团2008年度城建建工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人数68人,高级职称人数9人。

至此,技术中心中专5人;大专9人;本科33人;硕士:6人;其中:高级职称:23人,研究员:2人 ;中级职称:8人 ;初级职称:22人,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人数总数的43.4%。

2、人才培养方面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7

职称评审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公司职称评审工作一直以来都是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很低。申报人员需要填写多份表格,以书面方式反映他们的各项水平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并且需要将反映其水平的各种证明材料一并上交。使用电脑的只是实现word排版、Excel制表等基本功能,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评审工作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很低 ,申报人员上报的材料信息量很大,各级管理人员和评审人员只能对众多的申报材料进行手工审核,开评审会议时占用时间较长,投票打分表决结果还要靠人工计算。这都制约了申报信息处理的效率,无法从横向纵向等方面去考量称申报人的技能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数据安全患,也相应的降低了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程度,不利于数据的分析与统计工作。

每年申报中级职称人数的都在不断增长,中级职称的人数占全公司百分之四十之多。如此众多人员需要上报的信息量也是巨大的,职称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此项工作的信息化可以使其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大量重复性的工作通过计算机做自动处理和有序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使职称管理人员从大量繁杂、重复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可以通过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材料的审核处理、投票操作、查看人员情况统计分析、打分情况汇总等。从而达到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工作质量上,提高政策评审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2 前期可研及工作基础

目前,全公司尚无统一的中级职称评审系统,同行业兄弟单位虽有自己的中级职称评审系统,由于填报要求、评审条件标准、业务流程等与我单位有很大差异,且属于定制系统无法适应我公司的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需求。经过反复的业务需求调研、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决定开发适合本单位自身特点的一套基于B/S模式的信息管理系统。此系统是为提高我公司人力资源部职称评审管理信息化效率和水平并且实现数据、评审工作流程统一的系统。

本次开发平台我们选择了金富瑞公司的UCML应用框架开发平台,此平台是以C#开发语言和JAVAScript为基础的。UCML开发平台与微软公司Visual Studio平台相比,可以直接使用标准模块,快速开发高效部署,更贴近业务需求,功能强大便于系统日后的维护和升级。硬件方面我们配备了Web服务器、开发平台专用服务器、防火墙等设备,满足开发需要。

本系统整个设计阶段遵循思想和原则如下:

(1)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无纸化办公,降低人力、物力的消耗。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特点,为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2)自顶向下、逐步细化、模块适当。系统模块之间遵守低耦合高内聚的原则。模块规模适中,尽量分解成具有单一功能的模块。

(3)适应性、灵活性和可靠性。WEB应用系统满足不同的运行环境;充分体现出定制开发的特点,满足业务要求。系统还需要具有很好的可扩展性,能依据系统要求的变化,完成系统的扩展。

(4)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该及时做出解决方案并迅速解决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5)确保系统的安全性。提供不同数据访问权限的设置,操作的权限限制。身份认证、数据备份、防火墙等安全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业务流程模式梳理

3.1 申报人员资格申请

职称申报人员首先进行资格申请,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现任职称、现任职称时间、工作年限等;选择拟申报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类型专业组(港航、机电安装、铁路等)中的一个系列。经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审核确认申报资格后,批准登录系统。

3.2 申报人员资格审查

本单位管理员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资格申请情况进行查阅,并对其进行审核。申报人符合申报职称的基本条件、资格的即为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的情况包括:信息填写错误需要进行退回修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即为不通过两种情况。

3.3 材料填报

申报人员的账户被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登录系统进行在线的申报操作。进入系统后,申报人员按要求逐项录入个人申报信息、工作经历、培训经历、工作业绩、个人业务总结等,上传证明材料:外语证书或免试证明、计算机证书、获奖证明、论文等,以供专家评委评审时审阅。保存后可以进行整体查看,确认无误后提交给本单位职称管理员进行审核。

3.4 审核阶段

首先由申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呈报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

审核通过的填写《任现职期间历年考核登记》、《考核鉴定》、《呈报单位意见》等并进行批量上报给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经过对材料的审核、汇总,经过初审、再审后,组织评审工作。

3.5 评审阶段

分组评审中,评委会各专家对分配给其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填写评议组或专家意见。对材料的审核完成并通过评审会审核后,专家评委进行小组投票表决。根据投票的结果,系统自动计算出通过的人数、得票率、不通过人数等数据,供评审小组长参考并宣布结果。

通过小组投票的人员在全体专家评委的最后表决会上再进行大组讨论,对所有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的结果,系统自动计算出通过的人数、得票率、不通过人数等数据,供评审委员会组长参考并宣布最终结果,并形成最终决议填写评审组织意见,至此本年度的评审工作就完成了。

4 主要开发功能

本系统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有:用户注册、用户登录、填写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上次、修改密码、在线审核、专家投票、搜索、结果统计、用户管理等。

根据系统要完成的目标以及对中级职称评审业务流程的梳理分析,确定了系统的主要有5个模块:用户管理、申报管理、审核管理、评审投票管理、系统管理。

4.1 用户管理

整个系统的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申笕嗽薄⑸蠛巳嗽薄⑵郎笞家四个类别。

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系统的所有资源并对其他用户进行授权。

申报人员进行资格申请,通过后进入系统提交基本信息、获奖情况、培训经历、工作业绩经历、论文等。

审核人员包括:申报人所在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职称审核推荐小组人员、初审员和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职称评审管理人员。

评委专家:登录系统后对申报人员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业务水平深度等进行评定,填写审核意见。

4.2 申报管理

申报人员使用的功能模块,从此处提交自己详细的职称评审需要的各项信息如:基本情况、业务情况、获奖情况,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4.3 审核管理

本模块的作用是实现在上报到评委评审之前,对申报人员的评审资格做出预审,对满足评审条件的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考核意见等,汇总后进行上报。对材料不完整、有错误的可以退回,由申报人员进行修改后再提交。

4.4 评审投票管理

此功能模块由专家评委成员进入,根据分配给的申报人信息、材料、业务水平及推荐意见、考核意见等材料在小组评审会进行讨论、投票表决并填写评审意见。经全体专家评委对所有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评阅并进行投票表决后,组长填写评审组织意见形成最终评审决议。

4.5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员对系统的一些参数或功能进行设置如申报年份,申报开放时间等。还为职称管理人员提供投票结果汇总、查询,不合格原因统计汇总,各专业职称汇总、查询、占比情况展示等。

5 软件运行效果

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此系统进行了全面的试运行,操作的易用,功能满足业务需求,数据结果准确、快速得到使用人员的充分肯定,缩短了评审会期,提高工作效率。

系统主要在企业内使用,同一时间使用该系统的用户不会很多,一般是参加本年度评审工作的人员使用。系统的可用性方面,中级职称评审系统能够达到信息处理功能强大,具有导出功能,生成格式统一的报表,统计分析图表,材料呈现直观;可以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设备上直接操作,界面简洁风格统一,可以让绝大部分管理人员不经培训或稍加培训便可以使用该系统。

对于系统的可靠性,故障发生低于1次/2月,且没有不可恢复的故障。系统能够对数据进行定期备份,数据库使用双机热备方案,当一个数据库服务器发生故障后,数据可以从另一个服务器中进行恢复,并且数据不丢失。一般操作系统的时间小于5秒。

参考文献

[1]Karli Wason,Marco Bellionaso等.C#入门经典[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04).

作者简介

李冰(1981-)女,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为信息化管理。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8

一、企业技术管理方面的情况

根据集团实际施工情况和发展需要,08年度,技术中心共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约389份,现场技术监督与指导约395人次,协助各项经部 或直属项目部解决各类施工难题约35次,组织或参加各类专项方案评审会约28次。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正常,没有发生一起由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工程技术质量和技术安全事故。在经营配合工作中,编制技术标书51份,其中轨道交通工程11份;市政公路工程30份;房屋建筑工程10份,成功协助公司开展自主经营与外地市场的开拓。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依托公司已部署的网络平台,主要从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安全及制度保障等基础设施方面进行完善。

08年度,公司开始运用宏润网络协同办公系统,技术中心作为其中一部分版块,充分利用宏润OA平台。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标电子版文件上传,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交流,达成资源共享,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企业技术中心已在公司网站上设立了单独的板块,作为一个专业的技术交流平台。分别设立:中心简介、科技要闻、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研发动态、培训研讨、论文专著、工程实例、案例分析、交流论坛等内容。

三、企业在技术中心人才策略方面的情况

1、人才储备方面另外,在技术中心的带领下,集团2012年度城建建工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人数68人,高级职称人数9人。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9

一、企业技术管理方面的情况

根据集团实际施工情况和发展需要,08年度,技术中心共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约389份,现场技术监督与指导约395人次,协助各项经部 或直属项目部解决各类施工难题约35次,组织或参加各类专项方案评审会约28次。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正常,没有发生一起由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工程技术质量和技术安全事故。在经营配合工作中,编制技术标书51份,其中轨道交通工程11份;市政公路工程30份;房屋建筑工程10份,成功协助公司开展自主经营与外地市场的开拓。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依托公司已部署的网络平台,主要从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安全及制度保障等基础设施方面进行完善。

08年度,公司开始运用宏润网络协同办公系统,技术中心作为其中一部分版块,充分利用宏润OA平台。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标电子版文件上传,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交流,达成资源共享,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企业技术中心已在公司网站上设立了单独的板块,作为一个专业的技术交流平台。分别设立:中心简介、科技要闻、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研发动态、培训研讨、论文专著、工程实例、案例分析、交流论坛等内容。

三、企业在技术中心人才策略方面的情况

1、人才储备方面另外,在技术中心的带领下,集团2012年度城建建工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人数68人,高级职称人数9人。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10

某_年,*公司在总结前几年争当工种技术带头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创新活动办法,不断完善活动机制,不断提高活动水平,不断增强活动效果,使争当工种技术带头人活动日益成为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载体和平台。一年来,公司广大技术工人刻苦学习本岗位技术,努力干好本职工作,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广泛参加了车间级技术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考核活动,在此基础上,有某名技术工人参加了公司级工种技术带头人活动,有_名技术工人参加了市级职工技术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_名技术工人参加了省青工技术大赛,_名技术工人参加了*集团举办的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初赛,_名技术工人参加了由国资委和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举办的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决赛并获得金奖,受到工厂和*集团的重奖。

在某_年公司举办的职工技能大赛中,有__名选手获得技术能手称号,有_名选手获得技术新人奖,经过理论考试实做技能考试和综合考核,公司争当工种技术带头人活动组织领导暨考核委员会评定,有__名选手获得某_年度工种技术带头人称号。这些工种技术带头人技术能手和技术新人,受到了公司党政工团的隆重表彰和奖励。

为了开展好某_年度争当工种技术带头人活动,公司党政工团召开专门联席会议,把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进行了精心部署。使这项活动有明确的工种设置,严格的评选条件,周密的组织领导,有力的政策导向和规范的考试考核程序。在工种设置上,我们设置了在全公司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对生产影响大的八个主要技术工种,即电工机械钳工模具钳工车工铣工刨工电焊工和热处理工。在评选条件和程序上,我们不仅制定了评选的基本条件,还制定了严格的考试考核条件和程序,即工种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必须经过理论和实做两次考试,考试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和行业标准中高级技工水平,结合生产实际出题,理论和实做分别按__和__计算成绩,既体现了职工的基本职业技能,又考察了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理论和实践得到了较好的结合。在技能考试的基础上,我们还要分“工作量(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表现(遵章守纪劳动态度等)”“在生产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按__计算成绩。评选以考试成绩为依据,考核结果为否决。在政策导向上,我们对工种技术带头人实行津贴奖励制度,即年度工种技术带头人享受公司设立的某元/月的专门津贴,时间为一年,连任连奖。对每次技能大赛中取得各工种前三名的优胜者,分别给予某元某元某元的奖金,授予技术能手称号。为了鼓励青年技术工人踊跃参赛,走岗位成才之路,我们今年特别在工具钳工电工两个青工人数较多的工种设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置了技术新人奖,在年龄__岁以下,技术等级在中级工以下的青年技术工人中评选。对评选为技术新人奖者,给予某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组织领导上,我们建立了由公司党政工团领导各业务室主任主管人员和各车间党政主要领导组成的公司级组织领导暨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活动进行统一领导,政策制定,综合评定,表彰奖励。在各车间也建立了由车间党政工团和主管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暨考核小组,建立了由主管领导和专业技管人员组成的八个专业考评组,负责考试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层次清晰职责健全管理权威的组织体系的建立,保证了活动集中统一的顺利实施。在组织措施上,我们还把职工参赛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把各单位组织工作情况纳入“双文明”达标竞赛和党政工团重点工作考核,从组织措施上保证了活动的顺利开展。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11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12

我国对高校教师评聘制度之管制应否受司法审查,于实务上采否定见解。唯在学理上,将该高校教师之评聘制度摆脱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之呼声,及应为行政法所调整之行政行为之立法建议,却益显高涨。以行政主体不适格及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欲将高校教师评聘制度独立于司法审查之外,也接受了许多挑战。本文将以现行代表案例等为基础,提出不同之看法与意见,并就其中衍生反应之问题,如大学自主与内部管理、公法契约、司法审查密度等予以比较说明,最后提出美国,德国及我国 台湾 地区,法理上之见解与实务上之作法,或者对健全我国现行高校教师之评聘制度有正面积极之意义。

兹将案情简述如下:

案例一:华中科技大学案:该校讲师王晓华(下以简称王讲师)经申请为副教授评聘资格,该校非但予以拒绝,反将不符合资格之第三人评审为副教授,经向大学及湖北省教育厅申诉未果后仍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教育部以华中科技大学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评审,仅系学校内部正常管理活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驳回王讲师之复议申请。其不服教育部不予受理之决定,嗣以教育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其撤销教育部之决定,而令教育部另作出行政复议。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引用高等教育法之规定,认定对教师之评聘系高等学校之自,故评聘委员会之决定非具体行政行为,并据以维持教育部之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之判决,并驳回原告其它诉讼之请求。王讲师不服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终审确定。[1]

案例二:同年四月,华中科技大学物理系副教授邹柳娟(以下简称邹副教授),亦因未被学校评为教授,而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教育部下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教师职务评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大学本身经依高等教育法第37条之规定,被授权组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所作之决定,属高等学校自之范畴,亦为学校内部之正常管理活动。邹副教授不服,同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讼。

二、当事人之论点:由于两案雷同,故并予说明

(一)原告部分:

1.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评审行为”具有可诉性,被评定之教师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获得正当救济。

2.为何系可诉性,而必须接受司法审查?因为该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系被学校授权,而代表学校为评审行为,效力直接归属于学校。故学校本身系以自己名义实施评审行为。

3.学校系合法行政主体,其审定行为产生行政 法律 效果,单方改变受评教师之权利义务,故为外部具体行为,自为可诉,而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4.根据现行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政委、人事部还将对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认知资格评审权之高等学校行使权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利,保证评审质量的高等学校,暂停前期评审工作直至收回其评审权。则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评审行为”为典型行政规章规范授权性之行政行为,自不能不认其为高校自之依据。

(二)被告部分

1.高等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所作之决定,系学校自之范围,故其审定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

2.该审定行为系内部人士管理行为,被评的王讲师及邹副教授,对该管理行为不服,依法自应谋求内部申诉渠道寻求解决而不能诉诸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3.教师申诉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因此,原告提起教师申诉的法定受理机关是华中科技大学所在地的湖北省教育厅,现在湖北省教育厅也正在处理中。显然教育部欲将王讲师及邹副教授之行政诉讼行为转化为一般申诉行为,而强调教育部并无行政诉讼之管辖权。

4.高校与教师间之聘任关系,是在平等自愿之基础上建立的,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围,而主张民事契约说。

三、案情环境及管制结构

(一)高校教师评聘制度之管制背景与目的:

按现行教师聘任制度,系依据国家政策之规划、社会之需要、学生之需求,予以设置特定岗位,并区别分类各岗位之特点,聘请有相对应之合格教师,从事教学,研究等活动,并提供一定职务之保障与待遇。[2]我国对教育之管制,主要表现于以下两个纲领性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之决定》于1985年出台,主要内容系规范学校办校自,实行校长负责制,高校设立“副部级”之行政级别,成为高校迈入行政化之重要指标。

2.《

(四)高校教师聘任契约之释疑

1.私法契约的迷思

高校教师之聘任系职务上之聘任,依通说系教师与学校间以合同之形式,在平等之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讨论所达成之双方民事 法律 行为,在我国仍认为其系私法上之契约;姑且不论该私法上之契约是否合乎法治国足以保护受聘教师之权益,该私法上之契约系与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决定息息相关;苟如前述,该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决定系具体行政行为,则系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后,改变了事后职称聘任之民事行为,并非如法院判决文中所指:“聘任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围”。

2.高校公法人地位宜再确立:

一般学理仍认为法人制度只有在民法中有所规定,仅属于民法领域之概念,不适用于公法领域。唯在行政法学上讨论公法,何必汲汲于民法之规定,大学有公法人之特色,即可体现在公立大学自之上;而公立大学之自根据我国 教育 法及高等教育法之规定,不外如下:招生、教育教学、 科学 研究、机构设置、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经费使用。[9]其中教师管理部分, 自然 含有职务升等之评审与工资薪津之调整。前述内容及有关自项目,自然会被纳入教师与高校间之聘用契约之内,其目的当然期望教师致力于学术研究、教学与服务、提升文化教育与水平,以符合国家之教育政策,自有强烈之公益色彩,且教师担任教育工作,依聘约内容履行对学生应提供之教育服务,及所得行使之公权力行政,以达成给付行政上之公法目的,性质上,自属行政契约。

既然该聘用契约有强烈的公共利益存在,何妨根据利益说,直接认定高校教师与学校见之聘用契约就是公法上之契约。退一步而言,我国高校大部分均属于公立大学或院校,其所订立之教师聘用契约,与行政机关参与契约当事人者毫无差别,无论有无法规依据,一律划为公法契约,亦非法所不禁止,其争议自得向行政法院请求救济。至于我国法规另有允许设立公办之民营之学校,自属私立大学或院校,其与教师间之聘用契约,应为私法上之契约关系,有关之评聘,故可提起教师申诉,惟后续之法律救济途径,应谋求民事法律关系解决。

五、教师升等应合乎正当法律程序:

就我国整体管制程序与背景而言,一方面系政府提拔人才之主要渠道,并提供学者教师学术研究空间,以实现大学之目的,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另一方面实现教师学术自由权,而产生衍生性给付请求,透过聘用契约及评审手段,让合格公民取得教育职业之途径。因此,如何维持评审之公平性,便成为教育行政中正当法律程序之重点。

由于教育行政中,教师升等评审之功能系透过客观标准,严密之参数与 计算 公式,对教师个人能力及学术水平加以评比,则在程序设计上,必然要求严格与秘密,以避免申请升等评审教师(具体行政行为之相对人)事先知悉(例如,升等著作提请校外人审查,该被评教师,自不得事先知悉而与之接触),方足以维护评审之公平性;于此,相关升等评审之作业程序当事人自无法事前参与,如无法事前参与,事实上依照片面接触禁止原则,当事人事前参与之情形几乎没有,则有赖事后救济之机制,谋求解决。在法治国之原则下,司法审查自然系为事后救济之最重要程序;如果事前无法参与,事后又未获得司法审查之救济,并非公民之福。

如前述,我国相关教育行政法令,并无意将教师职务评审之行为,导向特别权利义务关系所规范之事项,该评审行为,有明确之行政主体,并经合法授权,在大学自主条件下,自然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且公立大学与教师所签订之聘用契约,应为公法上之契约,系行政法所调整之对象,并不影响本于该契约在升等评审上谋求司法审查救济之途径。准此,教师升等之评审就如同学生退学处分一样,在不久将来,应会被划入司法审查之范畴内。因此,笔者所关心者除了事前参与之程序外,尚着重于事后之救济程序。因为该事后之救济程序,即为教师之权利救济,由于受制于教师职务评审中本身之特性,究竟,司法可介人之程度如何,确是一大考验。唯教师职务评审中,既然有许多争执,无妨让司法审查为最后公平正义之防线。兹另述如下:

(一)法院对教师职务评审之审查密度:

在法治国依法行政之下,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之选择,自应受到相关法律之拘束。鉴于行政本身之复杂性,立法者被迫在法律中制定有复数之法律效果,令行政机关就个案选择最适当之法律效果,此即行政裁量之最基本概念。[10]基于权利分立原则,法院对此行政裁量自不予介人;然除了对法律效果之选择外,在构成要件部分,由于教师评等之管制环境复杂,必须利用前述大量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于具体事实关系上;学理上,该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应被允许有相当程度之自由判断,此即“判断余地”。其在教师之评审过程中,被引为对专家审查之专业判断与评量,法院自会予以尊重。

准此,教师职务评审之资格审查,通过与否自专属于该职务评审委员会之“判断余地”,法院仅能审查其是否遵守相关之程序,或该专业之判断评量有无违法或明显不当之处。由于该专业之判断与评量,有高度属人性的专业认知,亦有高度个人主观意见之成分,所以法院自难以洞察评审者之论证与做成心证之基础,则必然诉诸于客观之程序上判断,决定评审者之审查是否适法。所以,低密度审查为当然趋势,如无程序上重大瑕疵,或专业评量有明显不当之处,法院自会尊重该评审委员会评定之结果。

(二)仍应建构完善之高校审查机制:

就加强教师职务评审之时候救济程序而言,一方面可经由评审标准之客观化、公开化、及专业化,则有助于司法审查之进行。另一方面,可强化司法审查内部之自我审查程序,设立专责之评鉴机构或委员会,以弥补司法审查专业性之不足。惟后者,无疑加强了法院审查之密度,与前述法院宜采低密度审查而尊重原评审者(各校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决定之原则相违背,则不如回归前者所说的,加强评审标准之客观化、公开化及专业化,建构完善之高校审查机制,则有助于事后司法审查之进行。欲达到此目的,我们首须真诚面对,当前我国各高校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实施审查过程可能产生之问题与缺陷,兹胪列如下:

1.有些高校在其教师职务评审机构内,依法有权自行制定其学校职称评聘实施办法,却未依自行制定之办法审查教师升等或聘任,则属未依法行政。

2.未将申请升等教师之所有升等著作,科研资料,一并给校外或校内专家审查,导致该校外或校内专家审查其近年内之升等著作不理想,而给予不及格之评定。[11]

3.自行订立之职称评聘实施办法,未规定外审,然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却决议再送外审,而未附专业评量之具体理由,显然剥夺原告教师应受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之权利。[12]

4.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显然未践行专业审查及评量之原则:

(1)评审委员会,仅就教师升等送审之 论文 形式,与既定论文写作格式是否相符,进行评比而未为其它专业评量,显然违背专业审查之手续,自然违反行政法上禁止恣意原则。[13]

(2)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同行评议中,非同行人员评审之比重过大,形成外行审内行之现象,特别系不同学科间之可合并评审,往往产生偏颇之情形。例如,在我国 台湾 地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诉字第3641号判决即认为:仅靠多数判决而不具备专业学术论据之方法,作为教授升等之审查方式,已违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62号解释之精神,苟不足取。于我国上海某高校亦有类似情形,在教师职务评审中,有关部门将应用 经济 学与工商管 理学 两学科合并为一个评审组进行评议,其中9名评委中,工商管理学科之教授仅一人,其余均为应用经济学之教授,导致申请升等之工商管理学科教授5人中有4人被刷掉,而应用经济学教授之升等申请,全数过关。[14]

(3)仅靠评审委员会内之多数决,而无专业判断之理由以及学术论据为支撑基础,例如,提供内审或外审之有关教师升等著作审查意见表内,仅有“特优”、“优”、“佳”、“普通”、“差”等项目,供评审委员勾选,而未明定具体客观标准,致评审委员无法本于专业评量之标准,做出客观可信与公平正确之决定,自会增加司法审查之密度。仅有“特优”、“优”、“佳”、“普通”、“差”等供评审委员勾选项目,而未具体明定专业评量之标准,自属恣意行为,司法审查自会予以介人。

(4)在我国许多大学,扩大相关法令之解释,将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为三级三审制(例如,院、学、校),每一层及均设有其评审会,致最具有专家及学术水平的院级评审委员会成为校级之教师评审委员会之橡皮图章,势又造成外行审查内行之情形。

六、结论:

大学或高校教师升等资格之职务评审,自应保证能对升等申请人事业学术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观、可信、公平正确之评量。综观王讲师及邹副教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即以非具体行政行为之理由,判决不受理,尚未进人实质审查程序,当事人自属不服。其实,综观我国教师法第39条第1、2款规定,以及1995年《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已将教师申诉及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之程序,做了一定程度之规范与梳理。该《实施意见》第8条第1、4款分别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提出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它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者,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足证立法之原意及教育政策,对教师升等申请之审查并无排除司法审查之取向,观诸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尚规范高校应设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处理升等事宜,即可明了立法者之决心。而法院判决不受理,毋宁说是一种司法缺位。且观诸德国、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之立法例与实践,就该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所作之决定,已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其一,教师与学校间之法律关系自始系建立于聘任关系之上,而该聘任合同不仅系职务(岗位)之确立,亦为嗣后职称评等之基础,难谓非公法上之契约,仍受行政法所调整。

其二,教师升等之评审,改变教师由讲师—副教授—教授之身份关系,与公务员之升迁性质完全不同,自应为司法审查之行政行为。 其三,对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不影响大学自主性。根据carl schmitte制度性保障理论,大学自治(或自主)系公民(教师)实现基本权之条件或前提;而教师职务之升等与保障,即为制度性之保障一种,因为其系基本权之一,故对教师职务升等评审列为司法审查之行为,自与大学自主不相违背。[15]

其四,对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行为,司法只进行低密度审查,原则上只重视程序,除非该评审委员会之委员,明显违反专业评量之原则。

公司评职称论文篇13

一、以身作则,做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带头人

[本]为了把公司班子建设成一届强班子、好班子,他坚持每月一次的中心组学习制,并定期安排有关部门为中心组成员编辑发放了《决策参考》,加强班子的学风和思想作风建设,在两级中心组成员中培育起了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尤其是在先进性教育期间,他带头学习,带头做笔记,带头讲党课,带头做形势任务报告,为切实提高集中学习教育的效果,发挥了领头羊的作用;他坚持分工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加强班子成员的协作与沟通,保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没有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他坚持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次开会大家都认真准备书面材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订改正措施,加强了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团结;为了建立有效的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约束机制,他坚持教育、监督、惩处并举的原则,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年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为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建立廉政档案,每半年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带领大家对照有关规定勤勤恳恳工作,实实在在待人,干干净净做事,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服务,尽心尽力为企业谋利益,没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任何行为,为下属和群众树立了勤政廉洁的榜样。

开拓市场是建筑企业的龙头,更是两级班子的首要使命。为了使任务开发尽快取得突破,作为党委书记,他不仅唱出了调子,更是拿出了点子、迈出了步子、结出了果子、做出了样子。他经常长途跋涉,赶往外地协助其他领导或指导分公司跟踪洽商项目,亲自参与了几个项目的投标活动,为承揽一些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适应形势,大胆探索党建工作的新路子

针对市场竞争的错综复杂、职工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企业面临的形势任务等,该同志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载体、新途径,确保了职工队伍的稳定,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强化党员管理,圆满完成了先进性教育活动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该同志认真贯彻省国资委关于开展“四创”活动的指示,深入开展以“党员先锋号工程”、“党员示范科室”、“党员先锋岗”、“一个支部一堡垒,一名党员一面旗”为载体的争先创优活动,坚持“”制度,坚持每年民主评议党员。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与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一起周密制定方案、积极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深入检查指导、严格审核把关、查找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大力落实整改,为先进性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优质完成,发挥了领导和带头作用。

2.积极引进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理论,加强对中层干部队伍的考核与管理。除了坚持传统的干部管理制度外,该同志为了引导和督促干部奋发努力工作,创造更佳业绩,大胆引进人力资源管理学关于员工考核的理论和方法,制定了公司中层干部考核实施细则,每年按照360度评价法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参考考核结果,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和解聘,强化了中层干部的危机意识、业绩意识、群众意识和协作意识,激发了中层干部的活力。同时,他对干部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积极为两名干部申请社会公益岗位,申请发放生活或养老补助金、节日慰问品,落实了干部的政策待遇,保证了30多名干部的稳定。

3.做好宣传工作,唱响主旋律。该同志十分重视舆论导向和宣传工作,经常指导报纸编辑工作,充分利用内部报纸弘扬主旋律,宣传新人新事新经验,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连续四年被评为“省会优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为配合任务开发工作,党委策划印制了公司画册,制作了公司宣传片《为顾客的成功奠基》,成为宣传企业形象的重要工具。他抓住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展开调研活动,撰写了《建筑国企如何走出坐而论道的误区》,发表在《政工论坛》上,今年围绕改制工作,他又全面总结公司改制思想工作的经验,撰写了《改制思想工作的难点与对策》,在集团获一等奖。在他的带动下,公司政研会两年间有5篇政研论文分别被河北省政研会和全国建筑政研会评为优秀成果。

三、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和和谐企业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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