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管理论文实用13篇

归口管理论文
归口管理论文篇1

关键词 :上市公司管理层;自利性;业绩归因倾向;股价效应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5-0079-05

收稿日期:2015-04-15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管理层业绩归因倾向及其矫正机制研究"(编号AHSK11-12D332)成果

作者简介:胡成(1973-),安徽太和人,会计学博士,副教授,南京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铜陵学院科研处副处长,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方法。

一、研究背景

基于信息不对称、委托、印象管理、归因,以及把关人等理论视角,研究者逐渐发现了管理层自利性业绩归因倾向问题,即管理层有激励通过操纵公司的业绩归因信息来保护自己和规避责任,将有利业绩归于自身努力,而将不利业绩归于外界不稳定、不可控因素。

(一)国外相关研究

Bowman;Edward(1976)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研究开辟了业绩归因倾向研究的先河。Bettman;Weitz(1983)考察了管理层业绩归因属性和影响因素,检验了自利性归因假设。Stawetal.(1983)提出管理层出于印象管理目的采取强化性和防御性两种形式的自利性业绩归因。Salancik;Meindl(1984)对绩优公司、绩差公司以及业绩不稳定的公司的归因特征差异进行了分析。Gooding;Kinichki(1995)、Clarke(1997)探讨了管理层面临不确定性时的业绩归因特征。Aerts(2001)提出了公司报告中业绩归因的惯性问题。Clatworthy;Jones(2003)对财务业绩完全不同的公司间管理层业绩归因方式的比较问题。Baginskietal.(2004)研究了管理层解释预测业绩的归因倾向。IzabellaFrinhaniTessaroloetal(2010)对管理层自利性归因的性质和强度问题进行了研究。

Salancik;Meindl(1984)、Schwenk(1990)、Clapham&Schwenk(1991)、Barton;Mercer(2005)从管理层基于展示控制形象等出发研究了管理层的归因特征及其与企业未来业绩的相关性、对投资者财务决策的影响。Baginski;Hasselletal(2000)考察了管理层盈余预测中的归因情况及其股价效应。

国外相关研究从若干不同角度分析和检验了管理层自利性业绩归因倾向假设,并探讨了编报惯性、不同心理状况等对业绩归因倾向的影响问题。

(二)国内相关研究

孙蔓莉(2004)较早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可能存在印象管理行为。随后,孙蔓莉、王化成等(2005,2007)对自利性归因假设检验、特殊时期特定公司归因表现进行了研究。蒋亚朋(2007,2008)、侯峰和王敏(2008)也分别对管理层自利性业绩归因进行了检验。蒋亚朋、张天西(2009)从业绩归因部位、归因稳定性对投资者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蒋亚朋(2009)比较了业绩预告中有无归因信息的市场反应差异。孙蔓莉、蒋璐等(2013)对受人民币持续升值不利影响的纺织行业的业绩归因及其股价反应进行了探讨。

相比之下,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除了样本选择等方面有所差异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归因研究从模式到结论都与国外相关研究类似。管理层自利性业绩归因问题已在国内外相关研究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验证,但自利性归因的股价效应研究却很少,且现有研究所选样本往往具有特殊性。自利性业绩归因可能误导投资者对管理层的信心和对公司业绩变化的预期,从而有利于公司股价提升或抑制股价下跌。反之,管理层若将好的业绩归因于外部因素,而差的业绩归于自身,则可能产生相反的股价效应。本文拟在检验自利性业绩归因倾向假设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归因信息的股价效应。

二、研究样本、数据与假设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1.样本选取

鉴于国内上市公司不管是在深交所还是在上交所上市,其信息披露环境基本相同,制造业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数量比例最大。因此,本文就以2013年度在上交所上市的939家制造业公司年报为研究范围:其中,每股收益(EPS)上升公司530家,下降公司387家,不变公司22家。由于涉及比较数据,须剔除2013年新上市的10家公司,剩余公司929家。在EPS上升的530家公司中,考虑到EPS上升但仍为负值的公司或带ST公司的特殊性,其业绩归因信息可能需要单独研究,因此剔除EPS上升但仍为负值和EPS上升但为带ST的公司524家,剩余公司106家,以下归为绩优组。同理,在EPS下降的387家公司中,剔除EPS下降但仍为正值的公司298家,剩余公司89家,以下归为绩差组。为了样本组比较和结果检验,在上述剩余的两组公司中,分别选取EPS上升、下降最大的60家公司作为样本,得到绩优组和绩差组公司各60家,合计120家。

2.数据来源

样本公司年报资料来自巨潮网,在股价效应研究中样本公司EPS、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净资产(NAPS)、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NcFfropePs)等来自RESSET金融数据库。

(二)年报归因信息的获取

1.年报归因信息的界定

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提取业绩归因信息,将公司年报中“董事会报告”一节中“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作为归因信息提取处。以带有明显的归因连词的句子,以及虽未带有归因连词,但具有明显归因属性且能判断归因方向的语句作为归因信息。对不同归因类型分别统计归因信息字数,通过归因字数对比反映管理层业绩归因倾向。

2.归因信息分类

业绩归因大致可分两种类型:外部归因和内部归因。强调业绩变动源于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因素、会计政策、法律环境变动等法律法规因素、行业竞争/价格变动/行业景气度/市场占有率等行业因素以及自然灾害/季节变更等自然环境因素的,为外部归因。强调业绩变动源于产品开发/广告/销售政策等经营方面、领导行为/经营方针/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资产购建/企业并购/项目投资等投资方面,以及股票债券发行等筹资方面的,为内部归因。

(三)研究假设

1.业绩归因倾向假设

根据归因理论,管理层具有自利性归因动机,可以推定绩优、绩差公司业绩归因方向存在差异:绩优时内部归因(UI);绩差时外部归因(DE);而绩优时外部归因(UE)和绩差时内部归因(DI)往往较少。因此,本文首先需要检验的研究假设:H:绩优公司更倾向于内部归因;绩差公司更倾向于外部归因。

2.业绩归因信息的股价效应假设

检验特定信息披露股价效应的方法是“事件法”,即根据股价是否随特定事件信息的扩散而变动,投资者据此能否获得“超额收益率”,从而判断特定事件与股价变动间的相关性。基于信息不对称假定,本文推断自利性业绩归因信息具有股价效应,且在一般意义上会使绩优公司价格上升,绩差公司减缓股价下跌;非自利性归因则相反。可以细化为4个具体假设:H1:绩优企业管理层业绩内部归因程度与股价正相关;H2:绩优企业管理层业绩外部归因程度与股价负相关;H3:绩差企业管理层业绩外部归因程度与股价正相关;H4:绩差企业管理层业绩内部归因程度与股价负相关。

三、管理层业绩归因倾向的实证研究

样本公司2013年年报归因信息描述性统计如表1、表2所示(表中均值、标准差、极值均指相关归因信息的字数),表3为归因倾向的显著性检验。

表1表明,绩优公司内部归因倾向(即UI-UE)字数均值为402,远大于零,绩优公司更倾向于内部归因。表2表明,绩差公司的内部归因倾向(即DE-DI)字数的均值为127个,明显大于零。绩差公司更倾向于外部归因。显然,绩优和绩差两组公司归因倾向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均与假设方向相一致,反映出管理层自利性业绩归因倾向。表3反映的T检验结果则从统计意义上验证了上市公司年报中存在的管理层自利性业绩归因倾向。

四、业绩归因信息的股价效应研究

(一)变量选择与模型构建

1.因变量

依据资本市场股价效应研究惯例,本文选择样本公司股票累积非正常报酬率(AccumulatedAbnormalReturnRate,CAR)作为衡量其业绩归因信息的股价效应的因变量。

CAR通常用每只股票实际报酬率减去其正常报酬率计算。前者能够客观计算,而股票正常报酬率的计算方法却不止一种,因此使得CAR的确定方法不唯一。常见的文献主要有均值调整模型、风险调整模型和市场调整模型三种方法计算CAR。鉴于"现有研究没有给出中国资本市场上哪一种模型具有优势的一致结论,但他们发现市场调整模型的优势处于居中状态,且市场调整模型检验力稍弱于市场模型,可以作为市场模型的替代"[3](p342),本文就选择市场调整法计算股票正常报酬率。

假设i公司股票t日的实际报酬率为Ri,t,对应的市场报酬率为IndexRi,t,则i公司股票在t日的超额收益率为:Ari,t=Ri,t-IndexRi,t。其中,IndexRi,t用样本公司股票所属市场的综合A股的平均收益率表示。在本研究中即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A股的指数变化率。i公司股票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其中T表示披露窗口期。由于在事件发生对投资者产生非正常回报研究中短窗口的有效性往往要高于长窗口,本文以年报报出日为事件日选取T=[-5,5],[-3,3]两个较短窗口期检验股价效应,如在窗口期中发生导致停盘的事件,则将窗口期向后顺延。

2.自变量

本文用“业绩自利性归因指数SSAB(Self-ServingAttributionBias)”[4]作为业绩自利性归因程度的衡量标准。所不同的是,孙曼莉(2012)一文因涉及国际比较而采用归因语句个数计算SSAB,本文则采用更常用的归因字数计算该指标。

3.控制变量

在检验管理层业绩归因倾向的股价效应时,还须考虑对股价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一些因素。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如表4所示。

4.模型构建

根据变量的设定,建立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CAR=α0+α1SSAB+α2EPS+α3ROE+α4NAPS+α5NcFfropePs+ε

(二)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

1.CAR的描述性统计与显著性检验

表5表明,对于绩优公司,CAR5(窗口期为[-5,5]的CAR值,下同)和CAR3(窗口期为[-3,3]的CAR值,下同)的均值均大于零,且T检验分别在10%和5%的水平上显著(双侧)。对于绩差公司,CAR3、CAR5的均值均小于零,且T检验分别在5%和10%的水平上显著(双侧)。说明窗口期样本公司股价发生了相应变动,为股价效应研究奠定了基础。

2.模型回归结果及分析

根据样本数据,分别对绩优组,极差组在[-5,5],[-3,3]两个不同窗口期应变量和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并检验了模型的有效性(回归结果列表省略)。

(1)绩优公司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分析

除在窗口期[-5,5]中外部归因回归方程不显著外,绩优公司在窗口期[-5,5]中内部归因,在窗口期[-3,3]中内部归因、外部归因归方程的F值,都表明回归方程具有显著性和解释意义。内部归因回归系数均大于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绩优公司自利性业绩归因与CAR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绩优公司管理层内部归因程度越高,可能会对股价的促进作用越大,验证了业绩归因股价效应假设1。同时,绩优公司管理层外部归因回归系数也大于零,表明绩优公司外部归因与股价也呈正相关关系,与假设2有所不符,不过这一结果仅在[-3,3]窗口期下显著,且只在10%的水平上显著,显著性比内部归因时低,在性[-5,5]窗口期下还不显著。

(2)绩差公司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分析

绩差公司在[-5,5],[-3,3]窗口期中R2值大小均表明回归方程具有解释意义。外部归因回归系数均大于零,说明绩差公司自利性业绩归因与CAR正相关,表明绩差公司管理层外部归因程度越高,越有利于缓解外界对公司的不利预测,有助于股价上升,符合业绩归因股价效应假设3,但结果不显著。同时,绩优公司管理层内部归因回归系数均小于零,表明绩差公司内部归因可能影响投资者信心,从而导致股价下跌,与假设4相符,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

另外,不管是绩优公司还是绩差公司中,其他控制变量都与股价呈正相关关系,基本符合预期,其中EPS与NCffropePs与股价的关系比较显著,而NAPS、ROE的影响不显著。

通过稳健性检验,所得出的结果与前文模型回归结论基本一致,进一步验证了该模型的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管理层业绩归因倾向及其股价效应的实证结果基本支持本文提出的假设:上市公司管理层存在自利性业绩归因倾向,自利性业绩归因信息具有股价效应。

虽然绩优公司内部归因倾向能突出管理层业绩,可能会引导投资者乐观估计,从而促进公司股价上升;绩差公司的外部归因倾向将为管理层提供借口,可能掩饰管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误导投资者对业绩归因信息的理解,一定程度上能减缓股价下跌的压力,这些效应似乎对公司股东而言都是积极的影响。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公司报告中的数字金额信息还是描述性语言信息,客观性和透明度都应是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和追求的理想目标。蓄意的自利性业绩归因犹如盈余管理的数字游戏一样,最终的结果将是误导投资者,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如何矫正业绩归因信息披露中的自利性倾向,促成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客观性的业绩归因,是值得资本市场管制者认真思考的问题。

(注:安徽财经大学陈丹硕士在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中对本文具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SALANCIK, G R., MEINDL, J. R. Corporate Attributions as Strategic Illusions of Financial Statement Analysis [J].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Fall84:17-30.

[2] 孙蔓莉,王化成,凌哲佳.关于公司年报管理层业绩归因行为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5,(2):86-93.

归口管理论文篇2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编号、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

行为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后三十日内,将已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八条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归口管理论文篇3

管式空气预热器

锅炉排放烟气和空气分别在金属管内外流动,通过管壁的热传导作用进行热量交换,达到预热空气的效果。

蓄热式空气预热器又称为再生式空气预热器

通过旋转器件使锅炉排放烟气和空气交替冲刷传热元件,通过不断重复的放热吸热过程完成热量交换,达到预热空气的效果。

蓄热式空气预热器根据旋转器件的不同,可分为受热面回转式和风罩回转式两种。

电站蒸汽锅炉容量较大,从经济性及安装条件综合考虑,通常采用受热面回转式空气预热器,也称容克式空气预热器。其主要部件基本包括:中心筒、转子、蓄热元件、上下连接板(又称过渡连接烟风道)、导向端轴和轴承、支承端轴和轴承、轴承油系统、密封系统、外壳、密封板和静密封、火灾报警系统、停转报警系统、漏网控制系统、吹灰系统、检修门孔等。

电站蒸汽锅炉通常采用一台锅炉机组,配两台容克式空气预热器的设计形式。这样可以保证一台空气预热器或风机出现故障时,依靠另一台空气预热器正常工作,锅炉机组依然可以带60%左右的BMCR(Boiler Maximum Continue Rate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运行。还可以保证在运行阶段,逐个对单台空气预热器进行隔离检修。

商品编码、出口贸易管制条件及申报要素

从空气预热器的工作原理可看,它属于提高锅炉效率的辅助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8404条文中有具体列名。

归类总规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空气预热器应归人品目8404项下。根据品目8404条文的规定,蒸汽锅炉的辅助设备应归入8404项下。

本文所讨论的空气预热器,专用于电站蒸汽锅炉。按照品目8404项下的税号列目结构推导,应将其归人商品编码8404101000。如下表所示:

常见申报错误

错误归入锅炉零件,造成出口逃证的违法事实。

部分企业出口蒸汽锅炉空气预热器时,将其错误的按蒸汽锅炉零件归入商品编码8402900000。使本应该办理“出境货物通关单”(即出口商检)的锅炉辅助设备,适用了不需要此监管方式的锅炉零件的管制条件,造成“违报商品编码,逃避出口证件管理”的违法事实。这将因为影响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而被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造成此错误的原因,一是不了解空气预热器功能和其在蒸汽锅炉中的作用;二是对商品归类总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锅炉零件”和“锅炉辅助设备”的税号列目结构缺乏了解。

空气预热器是对蒸汽锅炉烟气余热进行利用的装置,属于提高蒸汽锅炉热能利用效率的辅助设备。它虽然是蒸汽锅炉的重要构成部件,但从功能分析它属于蒸汽锅炉的辅助设备,而不属于蒸汽锅炉的零件。

实际报验状态确定错误,导致出口退税损失。

电站蒸汽锅炉用的空气预热器体积巨大、结构复杂,为了方便运输以及设备安全需要。实际出口时必须将完整的空气预热器在国内工厂拆散,而后分类包装捆扎运输。特别是换热元件,为了保证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潮,必须进行专门的密封包装。

面对几十项空气预热器的构成部件品名,以及呈拆散状态分类包装的实际出口货物。企业往往将这些部件逐项申报,并单独确定商品编码。这不仅会增加出口环节的申报工作量,降低通关效率;还会使壳体、上下连接板、密封板等,拆散后呈钢铁结构件形态的部件被归入商品编码7308900000。此商品编码的出口退税仅为9%,给企业带来了8%的退税损失。

造成上述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对“报验状态”和归类总规则二(一)缺乏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确定。

归口管理论文篇4

在电子时代,我们拥有四通八达的网络,随时可以把文件送往各处。为企业活动提供利用的档案信息也发生了转变,这些变化都要求档案工作者把电子文件作为人类记忆的一部分进行合理的安排,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正确认识电子文件归档的方式、归档范围、归档要求,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真实、准确与安全应作为档案工作者不懈的追求。结合本岗位的实际工作,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电子文件的归档

电子文件的归档是在流动中把握永恒的关键,如同抓拍照片是按快门的那一瞬,或者稍纵即逝,或者变成珍贵的记忆。电子文件归档与纸质文件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1.归档方式:企业内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的移交可以分为介质移交(物理归档)和网络移交(逻辑归档)两种方式。介质移交(物理归档)方式是指企业内各部门将自身形成的电子文件脱机存储在某种存储介质上交档案机构保存的过程。网络移交方式(逻辑归档)是指各部门通过网络向档案机构传输文件,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从网络上转移至档案部门,在归档工作中,存储格式和位置暂时保持不变。移交方式可以依企业计算机系统的配置情况而决定。只配置若干立计算机的部门只能实现介质移交:已开通内部网络,档案馆或信息中心配有大容量存储器的部门则可以推行网络移交。移交到档案馆的电子文件应以一定的介质形态归档保存。将流动的电子信息用一定的方式“凝固”起来,有助于把握和证实它的不变。归档电子文件一般存储在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不宜以软磁盘存储。

2.归档范围:从内容上看,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很值得参照但在电子文件归档中还有一些特殊的问题需要给予注意:

(1)草稿和定稿:在电子文件中,对“草稿”修改后直接生成新的稿本,如果不采取特别的措施,“正本”之前的所有稿本都可能被覆盖起来。因此必须事先决定哪些文件需要保存草稿、定稿,在修改时通过拷贝保留原文,加稿本号后积累,将需要的草稿、定稿与正本一并归档。

(2)各种数据文件,如数据库、图形库、方法库等。数据库大多是动态的,其中的数据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新加进来的数据代替、覆盖了以前的数据。对于这种数据文件应定期拷贝作为一个数据集另行归档,不在更动。拷贝间隔可根据数据库的内容而定,如一星期、一个月等。

(3)电子邮件: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普及,无论机关、企业还是个人都将大量使用电子邮件方式交换信息,许多“正式文件”也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所以,必须将其纳入归档范围之中。电子邮件的挑选很麻烦,可事先制定具体的方法加以控制。

(4)会议文件:电子时代将有很多会议采用电视会议方式,与会者身处异地,通过电脑屏幕“见面”、作主题发言、讨论问题,作出决议。这种会议可能没有统一的会议文件,如果不提前采取必要的措施很容易发生遗漏。档案工作者须“跟踪追击”,随时了解本企业通过电子通信举行的各种活动,督促有关人员把文件收集起来归档保存。

(5)与归档文件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所谓“支持性文件”是指能够生成、运行文本文件、数据文件、图形文件等文件的各种命令文件和设备运行所需要的操作系统。电子文件在相应的命令文件和操作系统中可以顺利读出,必要时应把它们与文件同时归档。

3.归档时间:在实行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两套制归档的部门,有必要与纸质文件的归档加以协调,以便于两种文件的对应处置和对应查找;管理性文件可按照内容特点确定一个归档期限,技术文件、科研项目文件等则可在项目完成后归档。由于电子文件易于复制,归档后并不影响形成部门的日常工作查考,所以一般不必延迟归档时间,在系统允许的条件下倒是可以提前进行。电子文件流动得太快,及时加以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4.归档要求:电子文件归档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归档的电子文件应真实有效,这是保证电子文件具有“档案价值”的关键性条件。要运用各种技术手段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还要严格审定归档文件的版本,文本文件应以最后定稿归档,图形文件如经更改,须将与当时产品的技术状态一致的版本归档。

(2)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完整齐全,一旦分散,流失就不可避免。

(3)归档的电子文件应经过一定的整理和编辑,划分保管期限,并编制归档说明。整理工作由文件形成部门负责,根据本部门电子文件的种类、数量和企业档案馆的统一要求决定整理方案。归档说明简要说明电子文件的内容、运行的软、硬件环境、版本号、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归档说明可兼作移交清单。

二、“双轨制”的归档管理

鉴于目前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电子文件本身也存在着目前技术手段难以克服的缺陷,所以单独使用并不安全,在有充分的把握证实电子文件的证据性、长久性之前,不能轻易地放弃传统的文件形式。同时将电子文件保留下来是因为电子文件在检索、利用、传输、存储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能力”,以此构建一个新的信息系统,可以更加高效、方便地满足利用者的信息需求。于是,就形成了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即“双轨制”归档管理。档案“双轨制”管理机制的建立意味着对历史记忆和海量信息混合态势的深切把握和理解。建立健全传统纸质档案管理机制,同时根据现有科技水平,规范对电子文件的管理,两者融合共存这样既可以解决归档文件的凭证、依据作用,又可以解决归档文件的提供利用和资源共享问题,更有效保证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质量,达到互补的目的。构建一套动态的、发展的、多接口、全兼容的电子文件管理体系,是对于现代档案管理的深刻理解和对其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

对于“双轨制”的完善,首先要丰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接口。这种借口必须是动态的、全兼容的和唯一的。动态是指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对应是随着电子文件或是纸质档案的变化而变化。全兼容是指不但要从软件上保证纸质档案与电子文件的一一对应,同时也要从硬件发展的角度,对历史和将来的数据进行兼容性维护,并保证其电子数据和纸质档案都长期可用,杜绝由于硬件系统的升迁而对历史数据所造成的毁灭性破坏。其次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从设计软件的开发论证,到整个局域网内OA、PDM(PDS)等文件设计文件管理软件的架设与管理入手,规范其归档和管理流程,统一执行标准和接口,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用性与纸质档案相对应。还要运用技术手段使人们可以容易地从一种文件找到相同内容的另一种文件,以便在有关业务处理上协调一致,并方便利用,保证纸质档案与电子文件都是真实可用的,充分发挥“制”对现代档案管理的作用和职能。

参考文献:

归口管理论文篇5

(一)宏观经济波动的计量已有研究在考察宏观经济因素对成本粘性的影响时,通常选用的是GDP增长率(Lev&Thiagarajan,1993;ABJ,2003;Bankeretal.,2010;孙铮,2004等),没有考虑到宏观经济波动对成本粘性的影响。本文选用产出缺口对宏观经济的波动进行计量。

(二)成本费用粘性的计量借鉴DanWeiss(2010)的方法,本文利用企业收入、费用的季度数据,通过下列算式,对各企业每一年度的成本费用粘性水平进行了计算。上式通过测量销售额每下降一个单位时的费用变动额和销售额每上涨一个单位时的费用变动额之间的差值,来衡量企业的费用粘性水平。若Sticky<0,说明企业存在成本费用粘性;反之,若Sticky>0,则说明企业存在成本费用反粘性。

(三)管理者未来预期的计量行为经济学相关研究表明,管理者会依据企业前期的业绩表现来推测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Barberisetal.,1998;LantandHurley,1999),当前期销售额增长时,管理者往往会更加的乐观;反之,会更加的悲观(曹歌,2012;Bankeretal.,2014)。因此,本文设置了一个关于管理者预期的虚拟变量,并将前期销售额变动方向作为管理者预期的判断标准:当第t-1期销售额大于第t-2期销售额时,我们认为管理者对第t期销售额将持有乐观预期;否则,将持悲观态度。

(四)回归方程的设定为了检验假设一,即观察宏观经济波动是否会对费用粘性产生影响影响,我们使用了如下方程。在这里,我们用管理者未来预期与产出缺口的交乘来研究宏观经济波动与管理者未来预期共同对费用粘性产生的影响,并以此考察管理者未来预期在宏观经济波动对费用粘性的影响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这个方程的回归结果中,我们主要观察该交乘项的符号和显著性,以此检验假设二、三、四。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在表1中,我们队全体样本进行了描述性统计。我们可以看到,费用粘性的均值和中值分别为-0.1393、-0.1171,均小于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费用粘性的现象;管理者预期的均值为0.7477,大于0.5,说明上市公司高管更容易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持有乐观预期,这与上市公司的费用粘性现象相互对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的均值约为38%,两职分离情况的均值约为0.9,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并没有很严重的问题。在表2中,我们将样本按照企业性质划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并对子样本进行了双重差分检验。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的平均费用粘性为-0.0855,非国有企业的为-0.1783,非国有企业费用粘性程度显著高于国有企业的费用粘性程度,并且,就均值而言,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乐观程度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高管的乐观程度,说明国有企业的治理效率更低,当经济发生波动时,对于成本的调整也更加随意,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们的假设三和假设四。此外,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国有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都要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国有企业的问题,导致国企的治理效率低下。

(二)实证回归结果利用模型1和模型2对假设H1-H4的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在模型1的回归中我们可以看到,产出缺口与费用粘性水平显著正相关,说明当产出缺口大于零,即宏观经济上行时,企业的费用粘性水平会随之上升,印证了假设1。另外,资本密集度与成本粘性显著负相关,说明企业的资本密集度越高,当收入出现波动时的调整成本越高,企业的费用粘性就会越强,这与前人的研究相一致;相反,劳动密集度的系数显著为正,这是由于在计量过程中,我们为了控制异方差对劳动密集度取了对数,导致劳动密集度的样本值小于零导致的,就本质而言,劳动密集度的系数说明当企业的劳动密集度高时,企业的费用粘性也会更强。为了验证假设2,即管理者未来预期在宏观经济波动对费用粘性影响机制中的作用,我们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管理者预期的变量及其与产出缺口的交乘项,得到模型2。模型2的回归结果显示,管理者未来预期的乐观程度与企业的费用粘性显著正相关,说明当管理者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持有一种乐观态度时,往往会更不愿意调整企业的现有资源,以防未来期间调整成本的发生,这与曹歌(2012)、Bankeretal(.2014)的结论是一致的;管理者未来预期与产出缺口的交乘项也与企业费用粘性水平显著正相关,说明当管理者对未来持有乐观预期时,宏观经济上行对费用粘性的促进作用就会加剧;反之,当管理者对未来持有悲观预期时,宏观经济下行对费用粘性的抑制作用也会加剧,假设二得到数据支持。模型3和模型4是在将全样本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基础上,用子样本对模型2进行的重新回归,其中模型3是对非国有企业样本的回归,模型4是对国有企业样本进行的回归。从回归结果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国有企业样本的回归中,管理者未来预期与产出缺口的交乘项与费用粘性水平并无显著的相关关系,说明当国有企业管理者持有乐观预期时,宏观经济波动对费用粘性水平并不存在着显著影响,这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的治理效率低下,管理者并没有很强烈的把企业做大做强的动机,并且国企的所发生的费用多少也不会对企业的生存产生实际的影响,在做出成本决策时,管理者并不会很认真的考虑调整成本的问题,更多的考虑的是利润最大化和个人利益的问题。与国有企业相反,在非国有企业赝本的回归中,管理者未来预期与产出缺口的交乘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在非国有企业中,管理者未来预期会加剧宏观经济波动对费用粘性的影响,这可能是由于非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帝国建设主义思想”更强,在作出成本成本决策的过程中也就会更加细致的考虑宏观经济的波动等一系列因素导致的。由此,假设3和假设4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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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文档一体化就是将目前档案工作现实中各单位相对分散独立的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统一成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管理,而文件中心是介于文件产生形成机关和档案馆之间的一种过渡性文件保管机构。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告诉我们文件从其产生形成到最终销毁或作为档案永久保存是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为若干阶段,由于各阶段有其不同的价值、作用和特点,各阶段文件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保管地点和存放方式。笔者认为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比较合理的是四阶段划分法:将文件的生命运动过程划分为制作阶段、现实使用阶段、暂时保存阶段和永久保存阶段。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强调,文件从始至终都是一个完整的、动态的、连续的生命运动过程。而我国档案工作通过归档口的设置,将文件的第一、二阶段作为文件,将第三、四阶段作为档案,并采取非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管理,使文件运动的不同阶段相对独立,因此造成文档分离的不正常现象。要解决这一实际工作的难题必须实现文档一体化,将文件和档案即将原来分离的二、三阶段揉合起来,这种揉合是符合文件运动特点的。这两个阶段的文件都处于现行和半现行阶段,都具有不稳定性、中间性和过渡性的特点,都主要是为产生文件的机关单位发挥原始价值服务的。从本质上四个阶段都是文件,只是其价值、特点、存放地址不同,因此文档一体化在现实中主要是对二、三阶段文件的一体化管理。

依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文件运动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保管场所,其中暂时保存阶段文件尤为特殊,这一阶段的文件要经受时间的考验,有的可能没有价值可以销毁,有的一段时间内有价值,然后再销毁,有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将来还需要进馆保存,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性的中间机构来专门对其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于是文件中心这一机构便应运而生了。

文档一体化和建立文件中心,具有理论依据,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确有必要呢?回答是肯定的。

文档分离带来大量的弊端,造成大量失控的具有重要价值的账外文件,档案部门由此馆藏质量降低,进而导致不能很好的发挥参考服务作用,导致档案部门信息服务功能降低,也导致了档案部门地位的降低。

随着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文件档案的计算机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文件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克服了以往工作环节、工作程序的重复雷同,将文件和档案作为统一的系统工程,加强文件管理的超前控制,保证了档案的质量,从而充分发挥了档案的作用。档案工作者提前介入文件的生命周期,从信息源头做起的思想主要来源于为解决文档分离,使电子时代档案工作从根本上动摇而提出的,也是解决现实文档分离的根本办法。

最早产生于美国,并在国外许多国家广泛流行。我国档案工作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建立了各级各类档案室、档案馆和档案事业管理机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组织体系,文件也经历着从现行文件阶段到机关档案室阶段,再到档案馆档案阶段的生命运动过程,也存在着类似文件中心的半现行文件的机关档案室。然而笔者认为这并不排斥文件中心在我国建立推广,从目前试点的模式来看,文件中心在我国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文件中心能改变中小机关档案工作薄弱的现状。

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中间环节,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做好文书处理工作则是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日益丰富的工作实践表明,虽然文书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各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由于文书是档案的来源,档案是文书的归宿,所以,两者又是文档工作流程中紧密相关的工作环节。因此,我们要强化系统思维意识,树立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与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行的工作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把住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入口关,做好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二、公文制发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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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关于外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有不同方面。一方面,外资流入对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影响,根据“两缺口模型”,外资流入能够弥补发展中国家的“外汇缺口”和“储蓄缺口”,从而提高一国国内储蓄率和经济增长率。另一方面,外资流入对经济发展也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如减少国内投资,损害本国国内经济的自。本文利用江苏省13城市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1998―2009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地区生产总值对实际利用外资额的回归分析,研究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

一、相关文献综述

有关经济增长与利用外资的研究文献主要是实证分析。牛南洁(1998)对中国利用外资的经济效果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实证分析。沈坤荣(1999)基于实证分析与计量检验,对外国直接投资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黄华民(2000)基于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经济增长、资本形成、就业和国际收支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发现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钟昌标(2000)概括了外资影响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机制后,利用省份数据,实证分析了外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沈坤荣、耿强(2001)基于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对外国直接投资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计量分析。江小涓(2002)对外资经济对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进行了描述和分析,认为外资经济不仅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而且改变了经济增长的方式,提高了经济增长的质量。桑秀国(2002)基于一个以新经济增长理论为基础的理论模型,对利用外资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计量分析。陈玉平(2004)在菲德模型的基础上推导出江苏省外资投资对经济增长贡献的计量模型,并利用江苏省年度经济发展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江锦凡(2004)在经济增长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纳入外国直接投资变量,就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进行了经验分析。黄日福、陈晓红(2007)利用中国中部6省的面板数据,对FDI对中部地区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赵奇伟、张诚(2007)利用中国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金融深化程度是FDI溢出效应的决定因素之一。卢方元、李成钰(2009)基于相关性和协整检验方法,发现外国直接投资、进出口额和国内生产总值三者之间存在协整关系。朱承亮、岳宏志、李婷(2009)基于对数型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随机前沿模型,利用省域面板数据,对中国区域经济增长效率及包括外资依存度在内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何跃飞、汪海涛、贺立龙(2010)采用定性与定量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四川省外资引进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已有的研究是利用国家或省际层面的数据进行实证计量研究,缺少城市群层面数据的实证分析。本文利用江苏省13城市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1998―2009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地区生产总值对实际利用外资额的回归分析,研究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

二、实证模型与数据

本文利用江苏省13城市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1998―2009年的156组面板数据进行地区生产总值对实际利用外资额的回归分析,研究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

1.模型设定本文采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

固定效应模型:

lngdpit=β1i+β2itlnwit+uit (1)

随机效应模型:

lngdpit=β1+β2itlnwit+εi+uit=β1+β2itlnwit+ωit (2)

其中,lngdp为地区生产总值取对数值,lnw为实际利用外资额取对数值。β为线性方程回归系数,u、ε为随机扰动。

2.数据来源与处理。本文利用江苏省13城市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1998―2009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地区生产总值对实际利用外资额的回归分析,研究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数据来自中经网―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库,13个城市每个城市12年的数据,共156组)。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研究两个回归变量地区生产总值和实际利用外资额的数量关系,本文使用面板数据回归方法。Hausman检验结果在5%的置信水平上认为回归模型满足固定效应模型:

lngdp=3.7731+0.7164lnw

R2 = 0.7646

F值 = 5.28 P值(F值)=0

回归方程的结果表明,实际利用外资额每增加1%,地区生产总值增加0.7164%,利用外资对经济发展有正向作用。

结论与政策建议

而本文的面板数据回归结果表明实际利用外资额对地区生产总值有正向的作用,合理增加利用外资额对地区生产总值有积极作用。如何合理利用外资,制定相关政策变得非常重要。对于合理利用外资本文参考相关文献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引进外资的各项规章和管理体制,努力向国际惯例靠拢。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积极引进外资。(2)引进外资应当有所侧重。对于能够提高地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应当积极引进。

总之,外资流入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外资流入通过弥补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缺口和储蓄缺口,将储蓄转变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外资能够带来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同时开发当地的人力资源,对地区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但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应当注重确保地区经济的自,避免外资流入的消极影响方面。

参考文献:

[1] 陈玉平.江苏经济增长中外资投资贡献的计量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4,(6):233-236.

[2] 何跃飞,汪海涛,贺立龙.外资引进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来自四川的经验证据[J].特区经济,2010,(11):214-215.

[3] 黄华民.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实质经济关系的实证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0,(5):46-51.

[4] 黄日福,陈晓红.FDI 与产业结构升级:基于中部地区的理论及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7,(3):154-155.

[5] 江锦凡.外国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机制[J].世界经济,2004,(1):3-10.

[6] 江小涓.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J].中国社会科学,2002,(6):4-14.

[7] 卢方元,李成任.外国直接投资、进出口总额和国内生产总值关系的协整分析[J].数理统计与管理,2009,(2):287-294.

[8] 牛南洁.中国利用外资的经济效果分析[J].经济研究,1998,(5):22-29.

[9] 桑秀国.用外资与经济增长―― 一个基于新经济增长理论的模型及对中国数据的验证[J].管理世界,2002,(9):53-63.

[10] 沈坤荣.外国直接投资与中国经济增长[J].管理世界,1999,(5):22-34.

[11] 沈坤荣,耿强.外国直接投资、技术外溢与内生经济增长――中国数据的计量检验与实证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1,(5):82-93.

归口管理论文篇8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既要保证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又要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这就决定了法律规范必然是确定性与模糊性的统一,作为各国协调意志体现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更是如此。尽管《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了统一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但是各国利益冲突使得wto反倾销法律条文不得不借助一些模糊的表述来促使各国对统一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接受,而这些模糊的措辞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家对条约中的权利义务的不同理解,进而引发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反倾销中的归零问题即为一例。

      “归零”(zeroing)是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倾销以及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即调查机构在调查中,将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认定为正的倾销幅度(positive dumpingmargin),而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视为零,而不是负的倾销幅度(nega-tive dumpingmargin)。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只对存在正的倾销幅度的交易进行平均。尽管实践中的归零有简单归零、类型归零和阶段归零之分,然而其共同点是将被调查产品分类处理,将存在负倾销幅度的交易以零而不是负值计算,导致正的倾销幅度不能为负的倾销幅度所抵消。从效果上看,采用归零法有助于发现倾销或提高倾销幅度,[1]使得调查当局极易对倾销做出肯定性认定。归零法的这一效果引起了许多wto成员对实施归零的非议,截止2010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涉及归零法的争端超过10起,归零问题业已成为有关反倾销争端中的热点问题。

      一、归零争端的核心——归零法律属性之争

      归零争端源于wto《反倾销协定》中关于倾销判定的模糊表述:“在遵守适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如主管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作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第2. 4. 2条)该条确立了确定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可以选择适用的三种比较方法:(一)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w-w比较);(二)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t-t比较);(三)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w-t比较)。在三种比较方法中,除了w-w比较时禁止归零以外,其他两种比较方法中并未涉及能否归零的问题,于是有的成员主张应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交易与低于正常价值的交易相抵,有的成员则主张将此类交易归零处理。

      在wto有关归零的争端中,当事方的分歧集中于三点:第一,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以及《反倾销协定》,归零法“本身”(as such)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第二,在反倾销初始调查阶段实施“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法律;第三,在复审程序中实施“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法律。对归零法提出异议的成员认为倾销幅度是针对被调查产品整体而言的,将存在“负的倾销幅度”的交易归零属于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不公平比较,违反《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 4条;并且无论是初始调查阶段还是在复审阶段,采用归零法均与wto反倾销法律相违。而主张归零合法

的美国则认为,归零只是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实践中采用的计算机处理程序,不属于美国的立法或者措施,不属于dsb受理案件的范围。并且根据wto反倾销法律,倾销幅度是指存在倾销的交易的倾销幅度,不存在倾销的交易就没有倾销幅度,归零是对《反倾销协定》条款可以允许的解释(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2]如果禁止归零,将正负倾销幅度相抵来确定倾销幅度,就如同“超速的司机不应该被判有罪,因为其在同一条公路上的其他路段行驶速度低于速度限制”,[3]其结论是荒谬的。此外,《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仅约束初始反倾销调查,在行政复审程序中禁止归零毫无法律依据。所以,归零法符合wto反倾销法律,其他国家对归零的质疑不能成立。

      wto争端解决的报告也体现了同样的观点分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归零法律性质的认识也莫衷一是。以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为例,专家组报告指出:“专家组注意到《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并未明确表明成员在采用t-t比较和w-t比较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时是否可以采用归零法……尽管将2. 4.2条解释为只是在w-w比较时禁止归零会引起异议,但从解释的一致性角度,将其解释为禁止在所有比较中禁止归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专家组的)结论是2. 4. 2条不能被解释为在w-t比较中禁止归零,因此2. 4. 2条的第2句的含义与普遍禁止归零的解释矛盾。”[4]上诉机构则完全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的观点,指出:“在采用tt比较法确定‘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必须考虑所有比较结果,不能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比较结果不予考虑。……我们不同意专家组关于2. 4. 2第二句为允许归零提供了文字的支持。”[5]此外,在美国对加拿大软木反倾销案(wt/ds264)、美国倾销幅度计算法律、法规和方法(归零)案(wt/ds294)等数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也存在类似的观点冲突。

      由此可见,归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认定归零的法律性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归零法本身的可诉性分析,即对归零法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拘束力的法律(措施),还是个案中由调查机关自由裁量的调查方法进行分析。如果归零法的性质属于前者,则申诉方有权提起“本身之诉”(zeroing as such),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国内法中有关归零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将及于归零法的立法和实践;如果属于后者,则申诉方仅可提起“适用之诉”(ze-roing as applied),要求争端解决机构针对个案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做出判定,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仅及于个案。第二,归零法的合法性分析,即从实体法角度,对归零法是否与wto反倾销法律相符合,是否是对《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有关条款的可以允许的解释做出判定。因此,本文对归零的法律性质分析也将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

      二、归零法本身(as such)的可诉性分析

      自1991年挪威在美国对挪威新鲜和冷冻大西洋鲑鱼征收反倾销税案(adp/87)中首次将归零争端诉诸gatt争端解决机制以来,wto成员就归零问题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以2004年欧共体诉美国倾销幅度计算法律、法规和方法(归零)案(wt/ds294)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欧共体归零案之前,成员就归零问题向wto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属于“适用”之诉(as applied),仅就具体案件中实施归零提出异议,从未诉及归零法本身(as such)。在欧共体归零案中,欧共体不仅对于美国在15起反倾销案件的初始调查和16起反倾销复审案件中实施归零法提出异议,而且针对归零法本身提起诉讼,要求专家组判定美国的《进口管理局反倾销手册》(以下简称“反倾销手册”)以及在初始调查、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迁复审和日落复审中采用的“标准归零程序”(以下简称“标准程序”)违反wto法律。此后在日本诉美国归零与日落复审案(wt/ds322)中,日本同样就归零法本身和适用的合法性提起争端解决。

      归零法本身能否成为被诉的对象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归零性质认定的效力范围。由于争端解决报告不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6]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申诉方仅对个案中实施归零提起争端解决,则即使争端解决报告对归零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其效力也仅及于个案中归零的实施,而不能推广至归零法本身的适当性。相反,如果申诉方就归零法规

定本身提起争端解决,则争端解决报告的结论可以对有关成员归零立法产生约束,并进而约束其在个案中的适用。作为归零案件的被诉方,美国坚持《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因而不具有争端解决案件所要求的可诉性。美国认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必须是强制性的,而申诉方不能找出任何表面证据(prima facie)来证明“标准计算机程序”的强制性。《反倾销手册》并没有排除商务部抵消负倾销幅度的权力,也没有强制商务部忽视负的倾销幅度。事实上,该手册既没有要求商务部的决策者们为一定行为,也没有限制其为一定行为,充其量只是商务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资料。正如《手册》导言中指出的:“本手册仅限于为进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内部指导”,《手册》并非法律文件。申诉方提出异议的所谓“标准程序”,其全称是“美国商务部反倾销中倾销幅度计算程序”,是一个根据不同案件情况而随时修改的计算机程序,并不作为法律调整任何行为,因而既不能构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 4条和《反倾销协定》第18. 4条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也并非dsu第6.2条中的“措施”。

      美国《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的性质认定是确定归零法本身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前提。形式上,《反倾销手册》是美国商务部内部工作手册,难以称之为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或者贸易措施,至于“标准程序”仅仅是用数字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更是难以将它归入法律或者措施的类别;《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的有关说明还特别强调其不具有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措施的强制力。但是,这些因素并不足以将载有归零法内容的《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排除于法律(措施)范围以外。根据dsu,当成员认为其在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受到其他成员采取的措施而减损的情况下,在指定的期限内如果磋商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其他成员采取了某些特定的措施;第二,该措施使一成员在dsu管辖范围内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受到减损;第三,磋商没有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可见,dsu并没有限定措施的范围,“任何wto成员的行为或者疏忽均可以构成争端解决中的措施”,[7]一项措施可以表现为法律法规,也可以表现为行政命令;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行为方式;既可以具有强制性,也可以为任意性,dsu能否管辖取决于该措施是否使一成员在dsu管辖协定中的利益受到减损。将这一标准适用于归零案件,尽管美国没有将归零法的内容规定于立法之中,也没有赋予其法律拘束力,但事实上在《反倾销手册》指导下美国商务部在大量的反倾销调查中重复使用了归零的方法。“标准程序”是根据归零法设计,其所体现的归零法是美国商务部所遵循的确定的规范,因而能够精确地判明其特定的内容和未来的行为后果。[8]这些因素使得归零法不再是个案中采用的方法,成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于美国反倾销调查中的方法。《手册》虽然从形式上不是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但是实践中是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判定倾销幅度的依据,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事实上的约束力。所以,归零法属于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反复采用的确定倾销幅度的方法,归零法本身及其在个案中的应用均可以成为争端解决案件诉讼的对象。

      三、归零法的合法性(compliancy)分析

      (一)初始调查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分析

      归零法的法律属性分析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作为实施归零法的基础,美国对于倾销幅度的解释是否符合wto法律,是否属于《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2)款中规定的“可以允许的解释”;其二,采用归零法是否与《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中所规定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方法相违背。

      首先,如何理解倾销幅度概念是一个条约解释的问题。dsu第3. 2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17.6条规定了wto反倾销法律的解释原则,即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解释。所以,对倾销幅度的解释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之规定,依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6. 2条规定:“为抵消或防止倾销,一成员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就本条而言倾销幅度为依照第一款规定所确定

的差价。”可见,“倾销幅度”被界定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价,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存在倾销幅度,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幅度并无“正负”之分,而仅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但是该条并未明确倾销产品(dumped product)是从产品类别上定义还是从特定交易中产品定义,所以就文本而言,倾销幅度可以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是以产品为基础,在产品范围内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针对被调查产品得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而另一种则是以交易为基础,针对具体交易中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计算交易中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6. 2条用语的模糊性使上下文在解释倾销幅度时具有关键意义,在确定倾销幅度是针对产品还是针对交易而言时,必须参考wto反倾销法律中对倾销的界定。

      在wto反倾销法律中,倾销幅度和倾销是相互关联的概念,倾销用以界定行为的性质,倾销幅度用以描述行为的程度。在《关贸总协定》中,倾销被表述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并因此对一成员领土内一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gatt第6. 1条),这一表述清楚地表明倾销是针对来自一国产品而言,而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交易中的产品。根据倾销与倾销幅度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倾销解释为一国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则倾销幅度应被解释为被指控存在倾销所有产品的倾销幅度,对每个交易中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只是一种方法,是得到最终倾销幅度的中间环节。可见《反倾销协定》中的倾销幅度概念同样应从产品角度理解,并非针对交易,其范围可以是每个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全部产品,也可以是被调查国家的全部出口产品,倾销幅度既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包括“出口商(生产者)的倾销幅度”(《反倾销协定》第6. 10条)。在欧共体床单案(wt /ds141)中,专家组报告指出:“倾销幅度,即存在倾销的确定,只能对争议产品确定,而不能对有关产品的具体交易确定”;[9]加拿大软木案(wt /ds264)的专家组同样指出“倾销幅度意为被调查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10]相比之下,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 /ds322)上诉机构报告对此问题的解释更为充分:“《反倾销协定》中所说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是针对被调查产品定义的,因此它们既不能针对某一型号、类型或者产品类别存在,也不能针对单独的交易存在,而只能在产品层面上存在。如果在中间环节通过多重比较确定倾销幅度,则只有在将这些中间结果加总,调查机关才可以得出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11]

      由此可见,美国对倾销幅度的解释只是对条约文字表面含义的理解,而条约解释则是找出与条约整体相吻合的含义使条约具有法律有效性的过程。一个词汇或者术语可能有一种以上的含义,但是辨明这些含义只是解释的过程,而并非解释的完成。一个词汇或术语所具有的多种含义并不自动构成(《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所指的可允许的解释。相反,条约解释者需要借助上下文、目的和宗旨来阐明词汇或术语的相关含义。这一逻辑为适当解释条约提供了分析框架。[12]因此,《关贸总协定》第6. 2条中所述的倾销幅度虽然可以有多种字面含义,但是结合条约上下文、目的和宗旨,美国认为倾销幅度可以作具体交易中倾销幅度理解的观点,割裂了倾销和倾销幅度概念的内部统一性,并非《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意义上可以允许的解释。

      其次,判定归零法是否违背wto反倾销法律,则需考察《关贸总协定》第6. 1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规定的倾销幅度判定方法。《关贸总协定》第6. 1条确立了判定倾销幅度的基本方法,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价。《反倾销协定》第2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诠释了《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立的方法,第2. 4条指出:“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进行公平比较。此比较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且应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在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此后的第2. 4. 2条详细列举了w-w、t-t和w-t三种比较方法。由于《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采用w-w比较方法时应考虑所有可比交易,采用归零明显违反该条规定,所以归零的合法性问题是指在t-t和w-t比较时,采用归零是否与wto法律相符。

   如前所述,wto反倾销法律并未对t-t和w-t比较中归零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不能依据条文直观地

得出归零法是否合法的结论,而需要从《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设立的“公平比较原则”角度,分析归零法的法律属性。从wto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和各国的实践可知,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是由出口国向进口国出口的某一类产品,无论是采用t-t比较还是w-t比较,调查机构有两种调查方法,一种是将涉及该产品的全部交易均纳入比较范围,得出适用于整个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一种是将来自对象国每一出口商(生产者)的全部交易纳入比较范围,针对每一出口商(生产者)单独确定倾销幅度。如果在判定倾销幅度时,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交易归零不计,仅考虑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交易,而又将所得结果适用于出口国或者特定出口商的全部被调查产品,事实上等于偷换了产品的概念。换言之,实施归零法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不同阶段中对产品的界定并不统一,当确定倾销幅度时,产品被界定为存在倾销交易中的产品,而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则将产品扩大为所有被调查产品,这种以偏概全的调查方法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要求的公平比较原则。在归零问题上,支持归零法的学者所主张的“司机超速处罚”问题与归零问题无可比性,因为前者是针对司机的特定超速驾驶行为的处罚措施,而后者并非仅针对某一特定交易中厂商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行为,而是针对所有被调查产品的贸易管制措施。所以,即便法律并无t-t和w-t比较中禁止归零的规定,实施归零也与wto法律不符。

      综上,倾销幅度虽无正负之分,除了w-w比较之外,也没有禁止归零的法律规定,并且《反倾销协定》也不禁止对被调查产品分类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归零合法性的默认。无论是将来自特定出口国的全部产品均列入调查范围统一调查还是按照出口商或者生产者进行分类调查,wto反倾销法律中所说的倾销幅度是产品的倾销幅度,而非特定交易的倾销幅度,美国对倾销幅度的解释扭曲了《反倾销协定》的概念。在反倾销调查中,归零法是采用部分交易的比较结果来得出对被调查产品所有交易的倾销幅度,对产品的范围在反倾销的不同阶段做不同的解释,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 4条中的公平比较原则。因此,在反倾销的初始调查阶段归零法与wto反倾销法律相违。

      (二)复审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分析

      对于复审阶段实施归零合法性的争议源自《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中所采用的“……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的表述,该条将2. 4. 2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调查阶段,引发了复审阶段是否可以适用该条的争议。

      反倾销的程序包括初始调查程序和复审程序。初始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调查倾销与损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做出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复审程序则是在实施反倾销措施过程中,调查机关基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情况,对于是否需要维持反倾销措施或者改变征税幅度等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判定,具体包括定期复审(periodical re-view)、新出口商复审(new shipper review)、情势变迁复审(changed circumstance review)和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等。由于情势变迁复审不以取消或者变更反倾销税为目的,[13]不涉及倾销幅度认定的问题,所以对复审程序中能否采用归零法的争议存在于定期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日落复审之中。在归零争端中,美国强调将倾销幅度局限于产品的倾销幅度的解释缺乏法律文本上的支持,并且《反倾销协定》第9. 3条、第9. 5条和第11条均没有要求在确定反倾销税税额时对交易比较结果进行加总的表述,即便将2. 4. 2条解释为禁止采用归零法,其效力仅限于反倾销调查阶段,不能构成对复审阶段中调查机关行为的约束。

      判断第2. 4. 2条是否适用于复审程序应分析条约条文之间的关系。就条约而言,每一条款内容虽然各有不同内容,但都共同服务于条约的目标和宗旨,不同条款中引用的同一概念在特定的条约中应该保持其含义的统一性。从结构上,《反倾销协定》将倾销的确定(第2条)和复审(第9. 3条、9. 5条和11条)分置于不同条款,但这种处理并不能成为割裂条款之间的内部联系的理由。不可否认,《反倾销协定》第9. 3条、9. 5条和11条中并无任何关于归零的文字,也没有要求调查机关对不同交易中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的比较结果加总计算,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条文中均引用了倾销、

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这些存在于整个反倾销协定之中的基本概念,而这些基本概念的含义并不因为其出现于反倾销协定的不同条款而有所区别。《反倾销协定》第2. 1条采用了“就本协定而言”的表述无疑是在强调基本概念在协定中的普适性。因此,初始调查和复审虽属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不同阶段,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查目的,但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决定了《反倾销协定》中基本概念在初始调查和复审程序中应做相同解释。

      《反倾销协定》第9. 3条指出,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2条确定的倾销幅度。而关于复审程序的第9. 5条、11. 2条、11. 3条中又多次引用了“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的概念,这种结构安排确立了初始调查与复审、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一项原则,第9. 3条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的规定适用于整个《反倾销协定》,同时在任何情况下,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都需要依据第2条,并不由于阶段不同而有差异。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目的虽不尽相同,新出口商复审旨在确定在初始调查期间没有对进口国出口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单独反倾销税额度,期中复审调查经过一段时间后征收反倾销的必要性,而日落复审则在反倾销税5年期满后对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调查,但所有复审的结论都与是否针对特定产品或者特定的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税额的幅度有关,因而必然和倾销幅度的判定方法相联系。所以,无论在反倾销的哪一阶段中进行调查,只要调查事项涉及倾销幅度或者反倾销税,《反倾销协定》第2条所确立的倾销幅度判定方法就适用于该调查。那么,在初始调查中实施归零被认为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4. 2条的情况下,上述分析结论也自然适用于复审程序,因此,在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中实施归零同样违反《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

      四、wto有关归零谈判的前景预测

      以上分析表明,美国对于倾销幅度的解释是对《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的曲解。作为倾销幅度的判定方法,归零法本身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确立的公平比较原则,因此归零制度及在反倾销调查个案中的实施均不符合wto反倾销法律,美国应尽快废除其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制度,停止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归零法,履行其根据《反倾销协定》第18. 4条所负有的义务。这一结论与近年来与归零有关的多起案件中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态度相一致。自归零问题提出以来,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归零问题的态度逐渐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争端解决案件中对实施归零法持否定态度,尤其是欧共体诉美国归零案(wt/ds294)和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上诉机构报告出台以后,有人甚至认为这两起案件终结了归零法。[14]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尽管在多个关于归零的争端中败诉,美国仍然坚持wto反倾销法律中没有关于禁止归零的规定,而根据dsu第3.2条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损各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拒绝在反倾销调查中放弃归零法。因此,仅仅依靠争端解决报告试图终结归零法无疑是不现实的,根本解决归零问题只能通过对wto反倾销规则条款进行修改,明确禁止归零。自2001年启动多哈发展议程(dohadevelopmentagenda)中的反倾销规则改革谈判以来,已经有数个国家提出从《反倾销协定》中彻底否定归零法,但美国对此坚决反对,甚至主张修改《反倾销协定》将归零法合法化。2007年11月30日,wto规则谈判小组主席散发修改《反倾销协定》草案的“主席案文”(tn/rl/w /213)。“主席案文”对两种观点进行了折中,在《反倾销协定》中增加了第2. 4. 3条,在否定w-w比较中采用归零法的同时肯定了t-t比较和复审程序中实施归零法的合法性。此案文出台之后,遭到了来自20多个国家的激烈反对,规则谈判小组主席不得不在2008年新的“主席案文”(tn/rl/w /236)。2008案文删除了新增的2. 4. 3条,维持2.4. 2条不变并做出特别说明:“代表团意见分歧很大,有的坚持在所有比较和程序中完全禁止归零,有的要求在所有情况下授权成员归零。”这一说明无疑是归零问题谈判现状的真实反映,因而不能预期在短时间内通过修改《反倾销协定》的方法解决归零问题。2009年11月24日,美国接到来自韩国的磋商请求,要求就美国对韩国三种产品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归零法进行磋商;2010年2月1日,越南又要求与美国就冰冻虾反倾销案进行磋商,这些都标志着有关归零的争端仍将继续。归零法的合法性虽然多次被争端解决机构所否定,但归零的实施并未终结,而wto争

端解决机制的权威也因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注释:

  [1]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中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十年文集[z].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2]united states - laws,regulations and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dumping margins,pane lreport wt/ds294/r.

  [3]terence p. stewart&myron a. brilliant,antidumping,in the gatturuguay round history (1986-1992),vo.lii.

  [4]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panel report wt/ds322/r.

  [5]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22/ab/r.

  [6]姜涛. wto争端解决报告的先例效力[j].人民司法,2008,(21).

  [7]us - 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sunset review,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244ab/r.

  [8]united states - laws,regulations and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dumping margins,panel report wt/ds294/r.

  [9]韩立余. wto案例及评析(2001)[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united states-fina ldumping determination o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panel report wt/ds264/r.

  [11]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22 ab/r.

  [12]united states-continued existence and application of zeroing methodology,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50 ab/r.

归口管理论文篇9

1 实施电力企业经营计划的背景

计划管理是规范企业管理的有效手段,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平衡、控制、协调、监督的作用。公司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总结了一整套综合计划管理的做法,使各项工作都形成了从计划制定、执行、监督检查到评价的闭环管理。

计划与财务预算和专业需求的互相统一是综合计划能否有效执行的核心问题,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平衡、控制、协调、监督的作用。公司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总结了一整套综合计划与财务预算和项目间衔接的做法,使计划、项目与预算间形成了编报理念一致、原则一致、口径一致、数据一致、进度协调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了综合计划管理应有的作用。

2 内涵和主要做法

2.1 内涵

2.1.1 综合计划管理的理念。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离不开有效的企业管理手段,而计划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同业对标创一流工作的不断深入,计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企业的持续发展越来越需要计划管理的指导。因此综合计划管理工作应树立以下理念:一是计划的刚性管理理念;二是紧密衔接理念,从制定、执行、监督考核和总结评价四个环节环环相扣,使公司整体工作按照计划安排,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确保实效;三是“重奖重罚”理念,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综合计划管理工作的提高。

2.1.2 综合计划管理的范围和目标。综合计划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行政各个部门和专业,从时间范围上来说,包括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周计划。从内容方面来说,年度计划包括全年工作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划以及专业指标和工作计划,具体包括安全指标、线损指标、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成本三费等具体指标分解计划以及电网建设及技改计划、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计划、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电量与线损计划、科技进步项目计划、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精神文明工作计划等多类内容。季度和月度计划包括重点工作计划、指标计划、资金开支计划、电网建设和技改计划、运维检修计划和专业管理工作计划。周计划指各部门根据月度计划制定的本部门的周工作计划。

综合计划管理的目标:通过计划管理统揽全局工作,协调指导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以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提高专业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2.2 综合计划管理的主要方法

在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利用综合计划平台分解每项指标和工作。公司综合计划管控实现了上一年度对下一年度的预安排、年度结合公司综合计划正式分解、季度控制关键指标计划和月度细化指标控制节点的管理模式;在层级上实现了公司总体计划控制,部门(单位)逐级落实,每个部门和岗位均落实指标计划和工作节点,同时直接穿透至县公司;在范围上涵盖了公司电网规划前期、项目建设管控、生产和营销服务、资产经营、企业文化和党群建设、班组管理、重点工作和同业对标等公司全方位的工作。

2.3 主要流程说明

节点1: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10月中旬下发年度计划调研与分步提报的安排意见,明确对明年工作计划进行分步调研与提报的实施意见,提出对专业计划制定的具体要求。年度计划从调研到定稿共分部门调研、提出计划初稿、专业小组集中审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等四个阶段。通知中明确提出,对于凡涉及到资金的项目计划,无论是电网方面还是经营管理方面都要说明详细原因、必要性并附资金使用明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时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需求说明,对大修、公共设施维修等各类生产项目,各单位在上报时都要按轻重缓急把项目分出A、B、C三类,便于领导决策和资金合理控制使用。

节点2:将年度计划各项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制定部门年度计划控制目标,并纳入公司统一的绩效考核。公司通过出台《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规章制度,将计划管理与财务预算、资金开支管理进行有机结合,强化了计划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控制作用,使计划管理真正成为企业一切工作的主线;每年组织与各部门签订的《内部绩效责任书》,内容包括重点指标和重点工作,其中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重点指标和工作内容均纳入了责任书中,进一步维护了年度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节点3:组织将计划分解至月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对因内外部环境客观因素的变化,导致不能执行或需变更时间执行的工作项目计划以及未列入工作计划任务书但又必须开展且需花费资金的工作项目或虽然列入工作计划但资金不足的工作项目,组织办理变更和追加手续。

节点4:组织对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组织成立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绩效考核中关于综合计划管理的考核标准,到各部门进行现场考核,重点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材料领用、工程管理等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每月兑现。

节点5:各部门于每年年末对本年度相关专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报至归口管理部门。

节点6: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相关专业工作完成情况并提交。

节点7:汇总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形成总的总结评价报告。

节点8:领导小组对总结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节点9:将审核通过的总结评价报告予以。

节点10: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结束流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外部条件的变化,年初下发的工作计划可能与工作实际有所偏离,为此公司设置了计划调整这一环节。每年的10月,根据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组织对年度计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流程同年度计划制定流程基本一致。

2.4 确保流程正常进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2.4.1 完成工作的组织机构。综合计划管理组织机构设领导小组和专业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专业小组由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专职和各归口部门负责人组成。

2.4.2 组织机构中各层次职责。

第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计划管理有关文件和年度、月度综合计划、计划变更申请和追加资金计划申请,组织协调解决计划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专业小组:负责组织集中审查论证专业计划管理有关文件和年度、月度综合计划,审核计划变更申请和追加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综合计划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计划管理有关文件及管理流程,汇总并初步调整平衡综合计划,组织召开计划会议,对计划管理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做出总结评价。

第四,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初步审查各相关部门年度和月度综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相关部门:根据归口部门安排,结合自身所担负的职责,立足本公司实际,于规定日期前形成本部门工作计划初步意见,计划员负责上报至归口部门。

2.4.3 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岗位人员能力说明。

第一,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年度、月度综合工作计划和部门提出的计划变更申请和追加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查分管范围内归口管理部门提报的相关工作计划,审核计划变更申请和追加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负责人:组织制定综合计划管理有关文件,及时发现并提出综合计划管理过程中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理顺综合计划管理程序。熟悉电力企业计划管理的全过程;掌握电力计划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有关法规及制度;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协调分析判断能力及专题论述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各归口部门负责人:组织归口范围内的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开展计划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提出计划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及时沟通。熟悉电力企业计划管理的全过程,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控制能力。

第五,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本部门计划管理工作,以计划管理指导实际工作的开展,按照公司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工作计划提出变更申请,对因工作需要必须开展且花费资金的计划外工作项目提出追加申请,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控制能力及专题论述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计划专职:参与制定综合计划管理有关文件,从专业管理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对其他部门在计划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不断改进计划管理;按时组织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组织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电力企业计划管理的方法和有关法规及制度,熟悉计划管理的全过程,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及专题论述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七,各部门计划兼职:按照公司综合计划管理相关规定,配合部门负责人开展本部门计划管理工作,按时将相关工作计划上报至归口管理部门。熟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专业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2.4.4 保证流程正常运行的综合计划管理的绩效考核与控制。加强综合计划管理的考核与控制是实现综合计划管理工作目标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这些工作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与控制,有效提高综合计划管理工作的水平。

归口管理论文篇10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作用越来越大,房地产企业经营也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无论是公司治理领域还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高层管理团队(Top Management Team, TMT)都是近些年研究的热点,如何引进TMT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而TMT的背景特征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也成为目前学者们的研究热点。本文以房地产行业为例,实证检验了高层管理团队背景特征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一 、文献综述

目前,国外对高层管理团队特征与企业绩效之间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高层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副总以上人员,他们不同的背景特征对于企业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Hambrick和Mason(1984)首次把人口统计学的相关概念扩展到TMT构成与企业战略选择之间关系的研究,标志着有关TMT人口特征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的开始。他们认为TMT人口特征不仅直接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企业战略决策,进而间接影响企业绩效[1]。人口统计学特征包括年龄、教育水平与专业背景、在职任期和团队异质性(团队成员在性别、年龄、种族、专业知识、价值观和人格等方面的差异性)。Peterson (2003)认为高层管理团队即所有的成员分享同一愿景、成员彼此之间的专业技能是互补的,其必须担负策略及营运上的责任、实践高层管理人员、产品以及策略和规划上的承诺[2]。Krishnan (2005)以126家电子行业的企业为对象进行研究发现,TMT的某些特性与企业的国际扩张相关。如:平均年龄越小、平均任期越长、教育水平越高、海外经历越丰富、与企业的国际多元化发展存在正相关关系[3]。Boone(2004)研究发现,TMT人口特征的高异质性会降低企业的未来绩效[4]。Wiersema和Bird(1993)研究日本企业发现,日本TMT人口特征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与美国相差较大[5]。因此,他们提出了跨文化情境模型,这为之后的研究开拓了思路。Carpenter等(2004)认为应该将高层梯队理论和理论相互结合,从而能够更好的理解企业TMT与公司战略决策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多理论整合模型[6]。

国内对TMT和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是借鉴西方研究理论,由于国情不同,验证的结果基本与国外不同。魏立群和王智慧(2002)以1999年86家上市公司为例,研究发现高管人员人口统计特征与组织绩效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只有高管团队年龄与企业绩效有显著相关关系,这可能与中国的关系网络有关[7]。任和王峥(2010)研究结果表明,女性在高管团队中的参与能够提升企业绩效,这种对绩效的提升随着女性高管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提高而增强[8]。陈同扬等(2010)发现中国企业高管团队的关系一致性与企业绩效正相关,但是,伴随企业规模的增大,关系一致性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越不利[9]。

以上研究主要从人口统计学特征进行,方便可行便于操作,但是研究结论却缺乏一致性,原因在于研究高管多样性与组织绩效之间的直接关系本身存在缺陷。两者之间真正的因果联系在更大地程度上取决于高管成员的知识。人口特征学视角的TMT异质性构成多是静态的分析, 忽视了团队实践流动中关系的变通性和再生产性,即动态性。影响团队异质性动态变化的因素成了新的研究视角。人际关系理论中诸如团队内社会资本(互动强度和网络密度)、团队外社会资本(资源的获得)、成员需求的互补性、性格等因素随着时间和团队周期特点会呈现一定的趋同性或离异性,从而影响了TMT异质性构成的变化。本文综合考虑TMT异质性的静态特征和动态特征,引入同质性指标、异质性指标和控制变量,较全面的分析影响企业绩效的因素,并将上市房地产公司按净资产收益率分成三组进行研究,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提出可行性政策建议。

二、理论和研究假设

研究TMT背景特征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理论视角主要有:信息决策理论、团队凝聚力理论和创新理论。信息决策理论认为TMT进行战略决策的基础是信息,TMT成员之间可以实现信息互补,从而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实现较高的企业绩效。凝聚力理论则认为具有较强凝聚力的团队成员之间会表现出更深厚的感情和更多的信任,回避高管团队决策中的冲突现象,因此,具有较强凝聚力的TMT对提高企业绩效有着积极意义。创新理论认为在考虑到企业创新能力前提下,TMT的平均年龄和平均任期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

(一)同质性指标

1.平均年龄( age )。该指标根据TMT的年龄信息计算成员的平均年龄,这一指标从信息决策和创新两个途径影响企业绩效。综合考虑中国市场环境后,本文认为,虽然年轻高管在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所积累的经验在现阶段中国房地产行业显得非常重要。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5期2011年第5期(总第173期)季 健:高管背景特征与企业绩效关系实证研究

H1:TMT的平均年龄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2.平均学历( edu )。这一指标是运用Likert五点正向计分法得到的TMT的平均学历水平(中专、高中及以下为1,大专为2,本科为3,硕士为4,博士及以上为5),根据信息决策理论,学历越高的高层管理人员,在获得和处理信息方面更具优势,有利于实现更高的企业绩效。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2:TMT的平均学历水平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3.平均任期( duration )。平均任期衡量的是TMT成员的任期时间,基于团队凝聚力理论和创新理论所得出的关于平均任期的观点截然相反,考虑到目前我国处于提倡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阶段。因此,依据创新理论,提出如下假设:

H3:TMT的平均任期与企业绩效负相关

4.有政府经历高管比例( gov )。该指标衡量的是TMT中有在政府部门工作经历的高管所占比例,由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经常与政府部门交往,因此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TMT中有政府经历高管比例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5.高管团队规模( size )。该指标衡量各家企业TMT成员的总人数,根据信息决策理论,规模大的TMT能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有利于企业战略决策多元化。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5:TMT规模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二)异质性指标

1.年龄多样化程度( ageby) 。TMT的年龄多样化程度反映了TMT成员在年龄方面的差异,本文运用年龄变异系数 (agebyi)来表示这一指标,变异系数是数据的变异指标与其平均指标之比,它是一个相对指标,反映单位均值上的离散程度。变异系数公式为:

agebyi=δiμi (1)

其中,i=0,1,…,124,μi表示第i家公司TMT成员平均年龄,δi表示第i家公司TMT年龄标准差。

根据团队凝聚力理论,年龄多样化导致团队凝聚力下降,不利于企业战略决策的统一制定。因此,提出假设:

H6:TMT的年龄多样化程度与企业绩效负相关

2.教育背景多样化程度 (eduhel) 。该指标反映了TMT成员中不同学历水平的差异程度,本文运用Herfindahl指数(Michael & Hambrick,1992)来表示这一指标:

eduheli=1-∑5j=1p2i,j (2)

其中,i=0,1,…,124,pi,j表示中专、高中及以下,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及以上学历的高层管理人员所占比例,j=1,2,…,5,其含义由Likert五点正向计分法给定,可参见表1。较高的 Herfindahl指数值意味着团队成员的教育背景趋于多元化,高管成员背景多样性使他们可以从多个视角来分析企业战略决策问题,有利于提高决策质量。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7:TMT教育背景多样化程度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3.专业背景多样化程度,根据TMT成员的不同专业,采用Herfindahl指数来衡量:

majori=1-∑3i=1p2i,l (3)

其中,i=0,1,…,124,pi,l表示第一类(财会、金融和法律类)、第二类(管理学、 MBA和EMBA 等)和第三类(其他类,主要为建筑、土木工程等)专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所占比例,l=1,2,3。根据信息决策理论,专业多样化有利于高管掌握更多有效信息,创造更高的企业绩效。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8:TMT的专业背景多样化程度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4.性别多样化程度( femr )。高管团队的性别多样性有利于提高高管们的决策能力以及企业治理能力。多样化的团队相对于同质性的团队,其信息搜集能力更强并且具备更宽阔的视野。因此,他们能够对问题提出更多备选解决方案。本文以女性在高管中所占的比例表示性别多样化程度。因此,提出假设:

H9:TMT的性别多样化程度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三)控制变量指标

本文所选取的控制变量为公司规模( lnas)和TMT薪酬(salary) ,我国房地产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考虑到规模经济效应的存在,对于公司规模,做出如下假设:

H10:公司规模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高管团队薪酬( salary )衡量的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支付给高管团队薪酬总和。一般而言,提高薪酬是委托人激励经理人积极工作,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H11:TMT薪酬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四)因变量选择

企业绩效,可以细分为单一财务指标的经营业绩法和综合财务指标的经营业绩法。前者一般用一个单独的财务指标,比如 ROE、EPS、EBIT等来衡量并购业绩,其中ROE指标被广泛采用。对于企业所有者来说,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是他们最关心的,因此根据这一原则和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很多研究将净资产利润率(ROE)作为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

由于单个指标很难评价整个企业的业绩,运用不同的财务指标对经营绩效进行衡量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因此,本文采用建立财务指标体系的方法来评价绩效,以改变这种影响。选取财务指标的原则有:(1)全面性原则。不同的财务绩效指标反映了企业不同方面的能力,从与企业价值相关的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以及成长能力等方面着手,选取能代表各方面最典型的指标来全面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2)权威性原则。财政部在2002年颁布了《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对企业绩效的评价体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同时综合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来选择本文的评价指标;(3)可操作性原则。指标的选取应考虑到可操作性,指标的数量要尽可能的少而精,具有重要经济涵义的同时反映企业整体运营状况,以适应分析者对指标的理解接受程度和判断能力。选取的指标也要便于获得,能够从上市公司公布的数据中取得,从而使模型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本文选用财务指标法,主要包括公司年度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EPS)和主营业务增长率(IR)来衡量公司绩效。原因如下:(1)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资本收益能力的国际性通用指标,优点是综合能力强,缺点是易被人为操纵;(2)许多上市公司热衷于委托理财和资产重组,这导致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不会反映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所以本文又选用了主营业务增长率以弥补净资产收益率的缺陷;(3)国内上市公司ROE、EPS数据易于取得,且计算方便。

三、模型设计和统计特征描述

(一)模型设计

根据以上原理和假设,设立模型如下:

roei=β1agei+β2edui+β3durationi+

β4femalei+β5govi+β6sizei+β7agebyi+

β8eduheti+β9asseti+ui (4)

其中,i=1,2,…,124,本文所采用模型无常数项。通过t检验对βj是否显著为零进行验证(j=1,2,…,9),若t检验表明βj显著不为零,则证明所作第j个假设成立,从而验证TMT第j个背景特征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首先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124家房地产企业在2009年的高管背景特征和企业绩效进行描述性统计(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年报),然后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检验假设H1至H11,从而得出高层管理人员背景特征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二)高层管理背景特征和企业绩效总体数据描述性统计

上市房地产企业TMT背景特征和企业绩效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

四、高层管理团队背景特征对企业绩效的回归结果

首先对124家企业进行实证回归分析,分别对净资产收益率( ROE)、每股收益(EPS)和主营业务增长率(IR)在总体水平上进行考察,按照净资产收益率高低水平分企业绩效差(ROE1)、一般(ROE2)、较好(ROE3)进行排序,通过回归分析得出不同绩效水平下房地产企业绩效影响因素。

(一)TMT特征对企业绩效的回归结果

基于124家上市房地产公司在2009年度的TMT背景特征和企业绩效截面数据,使用Eviews6.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三个财务绩效的指标回归的结果基本一致,只是存在显著性程度差异而已。假设H1并未得到实证支持,平均年龄反而对企业绩效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假设H8在回归分析中得到支持,教育背景多样化程度的系数显著为正;假设H11未得到实证支持,回归结果显示薪酬水平与企业绩效之间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存在负相关关系,这表明提高薪酬水平并不能有效的激励TMT,这可能与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是国有企业有关。

假设H2不显著,原因在于TMT中高学历的拥有者多为独立董事,他们对企业绩效的贡献远远小于董事和经理,因此,平均学历水平高,并不表明企业绩效就越高;对于假设H3,回归分析显示任期时间的长短不会对企业绩效产生显著影响;对于假设H9,回归结果显示女性高管在进行企业战略决策与男性高管并无显著差异;对于假设H4,回归结果显示有政府经历的高管并不能显著地促进企业绩效提高,原因是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相关法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力所发挥的作用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有政府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逐渐被弱化。对于假设H5、H6和H10,回归结果显示TMT的其余背景特征对企业绩效均无显著影响。

(二)不同绩效水平下房地产企业绩效影响因素

1.绩效较差组的回归结果

对绩效较差组41家上市房地产公司在2009年度的TMT的背景特征和企业绩效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可知,对于绩效较差的上市房地产企业而言,假设H1不成立,即TMT的平均年龄与企业绩效之间不存在正相关关系,结论与全样本回归分析所得结论相同。

对于假设H2,回归结果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支持该假设,即TMT的平均学历水平越高,企业绩效越好。虽然对于全样本上市房地产公司而言,学历水平对企业绩效并无显著影响,但是对于绩效较差的公司而言,具有较高学历水平的TMT更有利于较高企业绩效的实现。

对于假设H9,回归结果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支持该假设,即有政府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越多,企业绩效越高。这表明虽然全样本下有政府高管所占比例对企业绩效并无促进作用,但是对于绩效较差的公司来说,由于它们在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落后于对手,因此拉近与政府关系成为它们提升企业绩效有效途径之一。

假设H11不成立,但是回归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支持H11的备择假设,TMT的薪酬水平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显著地负相关关系,该结论与全样本回归分析相同。而对于绩效较差的上市房地产企业来说,H3、H4、H5、H6、H7、H8和H10均不成立。

2.绩效一般组的回归结果

绩效一般组(排名第42~83位)企业进行回归分析可知,对于第二组上市房地产企业,回归分析结果仅支持假设H8和H10。对于假设H8,第二组企业与全样本企业所得结论相同,教育背景多样化程度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第二组企业的教育背景多样化程度系数(11.300)要小于全样本企业的该指标系数(36.615)。假设H10表明企业规模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由于本文使用的是数量级别为万元的企业资产原始数据,因此资产的系数偏小(2.78E-6),但不影响其显著性,表明对于第二组企业而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其资产规模,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对于其余假设,回归结果均不支持。

3.绩效较好组的回归结果对绩效较好的上市房地产企业来说,回归分析结果仅支持假设H1和H10。对于假设H1,平均年龄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这与全样本企业所得结论截然相反,主要是由于企业绩效良好,TMT的经验显得比创新能力更为重要。对于假设H10,其结论与第二组企业相同,但是其资产系数为4.13E-6,大于第二组企业的2.78E-6,这表明对于第二、三组企业而言,在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扩大资产规模,进一步提高企业绩效。对于其余假设,回归结果均不支持。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研究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124家房地产企业TMT背景特征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而言,年轻的TMT在提升企业绩效方面更具有优势,教育背景多样化程度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薪酬水平与企业绩效负相关,即提高薪酬水平并不能有效的激励TMT;其余背景特征对企业绩效并无显著影响;对于绩效较差房地产企业而言,TMT的平均年龄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平均学历水平越高,企业绩效越好;有政府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越多,企业绩效越高,而薪酬水平与企业绩效显著负相关,对于绩效较差的上市房地产公司,提高TMT的薪酬并不能提升企业绩效;其余背景特征与企业绩效之间无显著关系;对于绩效一般房地产企业而言,TMT教育背景多样化程度、企业规模与企业绩效正相关,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资产规模,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其余背景特征与企业绩效之间无显著关系;对于绩效较好的房地产企业而言,TMT的经验显得比创新能力更为重要,企业规模与企业绩效正相关,即在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扩大资产规模,这样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绩效;其余背景特征与企业绩效之间无显著关系。

因此对于不同组的企业来说,影响其绩效的高层管理背景特征也不相同,因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对于绩效较差房地产企业,应注重TMT年轻化、学历水平高层次化,以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强与政府的联系,注意引进有政府工作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采用TMT持股的策略激励高层管理人员。

对于绩效一般房地产企业,企业引进高层管理人员时不应只注重高学历人才,同时也应注意所引进人才是否经验丰富;扩大资产规模,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从而提升企业绩效。

对于绩效较好房地产企业,应加大经验丰富的高管的引进比例,因为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创新能力更为重要;扩大资产规模,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以提升企业绩效。

参考文献:

[1] Hambrick D C, Mason P A. Upper echelons: organization as a reflection of its managers [J]. Academy Management Review, 1984, 9(2): 193-206.

[2]Peterson R S, Smith D B, Martorana P V.et al. The impact of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personality on topmanagement team dynamics: one mechanism by which leadership affects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J].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2003, (88): 795-808.

[3]Krishnan,H.A.,Park,D..A few good women:on the top management teams[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05,58:1712-1720.

[4]Boone C, Van O W, Van W A. The genesis of top management team diversity: selective turnover among top management teams in dutch newspaper publishing, 1970-1994[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4, 47(5):633-656

[5]Wiersema M F, Bird A. Organizational demography in japanese firms: group heterogeneity individual dissimilarity, and top management team turnover [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1993, 36(5) : 996-1025.

[6]Carpenter M A, Geletkanycz M A, Sanders W G. Upper echelons research revisited: antecedents, elements, and consequences of top management team composition [J]. Journal of Management, 2004, 30(6):749-778.

[7]魏立群,王智慧.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特征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2,(4):16一22.

[8]任,王峥.女性参与高管团队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基于中国民营企业的实证研究[J].南开商业评论,2010,(5):81-91.

[9]陈同扬,刘玲,曹国年.中国企业高管团队关系一致性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以上市公司为例[J].现代管理科学,2010,(7):104-106.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ckground Characteristics of Top Management Team (TMT) and Firm Performance

JI Jian 1,2

归口管理论文篇11

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农民工不断涌入城市出现了“民工潮”的现象。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更多流动人口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和向往城市的美好生活,像“候鸟”一般迁徙到城市,于是就出现了流动人口城市融合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归纳出学术界对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影响因素和测量维度选择的研究结论,总结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一、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影响因素

影响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因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已有的文献分析发现,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制度因素和心理因素。

(一)经济因素

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因素对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王桂新(2006)认为外来人口能否在城市里生存,主要取决于两大要素:一是居住,即要有栖身之地;二是就业,即要能有维持一定的生活源泉,这是外来人口能否在城市立足、生存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在经济因素中,月收入水平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的影响最为重要。把社会融合度作为自变量,把经济因素(就业状况、职业类型、住房状况、月收入水平)作为因变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得出四个变量对社会融合都有一定的正向影响,其中,月收入水平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的影响最为重要。

但经济因素并非对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产生影响。陈湘满(2013)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对湖南省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分析,他认为在经济因素中,工作行业、单位性质和就业身份对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度具有显著影响,但上个月工资收入、天平均工作时间、周平均工作天数对社会融合影响均不显著。

(二)制度因素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制度对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影响作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不健全等方面。

此外,社会管理体制构建的不成熟也是造成流动人口难以融入的重要原因。例如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管理方式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群体为主体的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不能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权力保护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缺乏政治参与和表达诉求的权利,从而难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等,这些方面都是影响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重要原因之一(何增科,2009)。

(三)文化因素

流动人口在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社会心理等方面的传统性特征依然非常显著。流动人口面对着社会转型期多元文化思想的冲击和繁重的工作,加上没有经济能力去培养自身的文化素养,使得流动人口容易缺乏归属感、社会交往封闭等精神上的问题,产生难以融入城市生活的排斥感。

但流动人口对城市文化持接受的态度,并希望内化为自己的文化,从根本上摆脱“土气”,变为“洋气”。 朱冬梅等(2010)认为流动人口长期在城市务工,原本的“乡土文化”也潜移默化地受到城市价值观的影响,他们生活方式也日益得到改变,使得对城市的文化排斥感不断减少,逐渐地融入到城市的文化氛围中来。但文化的融入是一个潜移默化的漫长过程,因而在融合过程中,会发生 “乡土文化”与城市文化的冲突,与先进的城市文明相比显得有些格格不入,但调查表明,为数甚多的农民工希望得到广大市民的帮助和支持,在外在的身份上和内在的文化上得到转变,这也是促进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合的重要契机或交汇点。

其中语言的影响最为显著。李梅香、王永乐(2013)以浙江省为例,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后发现文化因素的回归系数值是最大的,说明文化因素对社会融合的影响较其他因素都要大。其中能否听懂方言或用本地方言进行交流,关系到外来人口在这个地区的社会融入度,听懂且会说本地方言的外来人口会倾向于认为自己就是这个圈子的人,否则总有被排斥的感觉。

(四)心理因素

心理层面的适应是属于精神上的,反映的是参与城市生活的深度,因此,心理层面的社会融入是社会融入的最终标志,反映了流动人口能否完全、真正地融入到流入地城市生活的有效主观标准。

二、社会融合的测量维度

社会融入测量维度指标是根据影响因素来确定的,因此国内学者主要从经济、文化、心理、权益保障等这几个方面构建测量维度,只是各维度下测量的具体指标等有所区别。

关于经济的融合的测量,早期国内学者只从就业这一维度上来分析。杜鹏等(2005)从来京人口寻找工作的途径、来京人口的职业转换状况来分析来京人口的就业过程。近几年、学者不断对经济融合的测量维度进行完善和丰富。王桂新(2007)分别从农民工求职渠道、职业培训方面、每天的劳动时间、工作环境和个人收入、居住条件来进行经济维度的测量。周皓(2012)认为在考虑测量指标体系时,不仅应该考虑全面性,更应该考虑到指标的简约、代表性及可操作性。

心理融合测量上,杨菊华(2009)认为身份认同是社会融入的重要指标,具体包括流动者与本地人及老家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归属感及对自己是谁、从何处来、将去往何处的思考及认知。孟兆敏、吴瑞君(2011)对城市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研究后发现社会融合因素与居留意愿相关。

归口管理论文篇12

进出口差额;人民币汇率;实证分析

1 问题的提出

许多学者对汇率波动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但得到的结论却不尽相同,汇率波动的增加对贸易的影响,要视不同国家和产业、行业具体情况而定。

1993年1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实现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价格并轨;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正式并轨,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1994年汇率改革以后中国的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的数据,对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2 1995年以来我国进出口总额与人民币汇率变动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1994年中国汇率并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典型的经济外向型国家,进出口额显著增长。

根据对中国的汇率以及进出口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1994年以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度,但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始终保持相对稳定状态。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总体小幅升值。

2)自1995 至2001 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差额保持平稳小幅增长,数据也较稳。2001 年底我国加入WTO 后,进出口差额明显呈加速上升趋势。

3 我国进出口贸易与人民币平均汇率变动实证研究

3.1 数据的说明

本文选取1995年至2011年的年度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本文变量名称定义如下:X、Y分别指汇率和进出口差额。

3.2 平稳性检验

由于所用的数据为时间序列数据,为了避免伪回归,必须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由ADF检验结果可以看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自变量X和因变量Y都是非平稳的,具有单位根;但是X和Y都是一阶单整的,因而可以进行协整分析。

3.3 协整分析

为了分析汇率(X)和进出口差额(Y)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先做两个变量之间的回归,然后检查回归残差的平稳性。

以汇率(X)为解释变量,进出口差额(Y)为被解释变量,采用OLS回归方法估计回归模型,估计的回归模型为:

Y=3561.057 - 220265.7X + e (1)

对回归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ADF值为-3.3463

最终得到误差修正模型的结果:

ΔYt=508.2379 – 109225.9ΔXt – 0.298673 et-1

t=(0.7494) (-3.1090) (-1.4209)

R2=0.4354 DW=1.2426

上述估计结果表明,进出口额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汇率的变化,ΔXt 增加1%,ΔYt 则减少109.2229%,即代表人民币贬值1%,进出口差额的一阶差分(即进出口差额的增长)减少109.2229%。

另外,从回归结果可知,上一期的偏离对这一期的影响并不大,为0.2987个单位,且t值并不显著。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对人民币汇率对我国进出口额的分析, 可以得到结论:人民币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变化的影响十分显著。人民币汇率对中国进出口的巨大影响表明:中国货币当局一直以来对人民币币值调整保持审慎态度是正确的。

长期来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民币升值是个必然趋势, 人民币币值长期低估也不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但由于汇率调整存在巨大影响( 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至少对进出口额是如此) , 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时机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到目前为止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是比较成功的。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参考一篮子货币浮动的特征日趋明显。未来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除应按照既定的原则和步骤继续稳步推进外,还需要把握好以下2个关键问题。

一是合理确定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目标。

这个世界既不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汇率安排,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一个统一的汇率安排,以适应任何时期。我们看到,即使是浮动汇率制度,在日本的市场决定的,经常干预供给和需求,以防止过度日元升值或贬值。比较成功的转型国家在波兰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汇率制度与对国内金融环境的不同经济变化线,从而避免金融自由化改革货币危机的过程中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是在“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改革目标,而不是简单地在国家“浮动”,而忽略了“管理”,今后应重点加强的权利选择基于对汇率制度的外部环境变化。

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动态优化与人民币汇率挂钩的货币篮子构成及其权重。

在条件成熟时,释放和一篮子货币向外界预期的比例,更明确的汇率的形成,汇率制度更加透明和规范化管理。跟踪效果评价早期元上下、分析企业、组织、个人的风险对冲工具,提供更丰富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选择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波动。

【参考文献】

[1]谷宇,高铁梅.人民币汇率波动性对中国进出口影响的分析. 世界经济.2007年第10期

[2]卢向前,戴国强.人民币实际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3]曹阳,李剑武.人民币实际汇率水平与波动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基于1980-2004年的实证研究. 世界经济研究.2006年第8期

归口管理论文篇13

“归零”(zeroing)是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倾销以及 计算 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即调查机构在调查中,将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认定为正的倾销幅度(positive dumpingmargin),而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视为零,而不是负的倾销幅度(nega-tive dumpingmargin)。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只对存在正的倾销幅度的交易进行平均。尽管实践中的归零有简单归零、类型归零和阶段归零之分,然而其共同点是将被调查产品分类处理,将存在负倾销幅度的交易以零而不是负值计算,导致正的倾销幅度不能为负的倾销幅度所抵消。从效果上看,采用归零法有助于发现倾销或提高倾销幅度,[1]使得调查当局极易对倾销做出肯定性认定。归零法的这一效果引起了许多wto成员对实施归零的非议,截止2010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涉及归零法的争端超过10起,归零问题业已成为有关反倾销争端中的热点问题。

一、归零争端的核心——归零法律属性之争

归零争端源于wto《反倾销协定》中关于倾销判定的模糊表述:“在遵守适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如主管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作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第2. 4. 2条)该条确立了确定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可以选择适用的三种比较方法:(一)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w-w比较);(二)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t-t比较);(三)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w-t比较)。在三种比较方法中,除了w-w比较时禁止归零以外,其他两种比较方法中并未涉及能否归零的问题,于是有的成员主张应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交易与低于正常价值的交易相抵,有的成员则主张将此类交易归零处理。

在wto有关归零的争端中,当事方的分歧集中于三点:第一,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以及《反倾销协定》,归零法“本身”(as such)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第二,在反倾销初始调查阶段实施“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法律;第三,在复审程序中实施“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法律。对归零法提出异议的成员认为倾销幅度是针对被调查产品整体而言的,将存在“负的倾销幅度”的交易归零属于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不公平比较,违反《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 4条;并且无论是初始调查阶段还是在复审阶段,采用归零法均与wto反倾销法律相违。而主张归零合法的美国则认为,归零只是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实践中采用的计算机处理程序,不属于美国的立法或者措施,不属于dsb受理案件的范围。并且根据wto反倾销法律,倾销幅度是指存在倾销的交易的倾销幅度,不存在倾销的交易就没有倾销幅度,归零是对《反倾销协定》条款可以允许的解释(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2]如果禁止归零,将正负倾销幅度相抵来确定倾销幅度,就如同“超速的司机不应该被判有罪,因为其在同一条公路上的其他路段行驶速度低于速度限制”,[3]其结论是荒谬的。此外,《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仅约束初始反倾销调查,在行政复审程序中禁止归零毫无法律依据。所以,归零法符合wto反倾销法律,其他国家对归零的质疑不能成立。

wto争端解决的报告也体现了同样的观点分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归零法律性质的认识也莫衷一是。以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为例,专家组报告指出:“专家组注意到《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并未明确表明成员在采用t-t比较和w-t比较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时是否可以采用归零法……尽管将2. 4.2条解释为只是在w-w比较时禁止归零会引起异议,但从解释的一致性角度,将其解释为禁止在所有比较中禁止归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专家组的)结论是2. 4. 2条不能被解释为在w-t比较中禁止归零,因此2. 4. 2条的第2句的含义与普遍禁止归零的解释矛盾。”[4]上诉机构则完全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的观点,指出:“在采用tt比较法确定‘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必须考虑所有比较结果,不能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比较结果不予考虑。……我们不同意专家组关于2. 4. 2第二句为允许归零提供了文字的支持。”[5]此外,在美国对加拿大软木反倾销案(wt/ds264)、美国倾销幅度计算法律、法规和方法(归零)案(wt/ds294)等数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也存在类似的观点冲突。

由此可见,归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认定归零的法律性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归零法本身的可诉性分析,即对归零法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拘束力的法律(措施),还是个案中由调查机关自由裁量的调查方法进行分析。如果归零法的性质属于前者,则申诉方有权提起“本身之诉”(zeroing as such),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国内法中有关归零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将及于归零法的立法和实践;如果属于后者,则申诉方仅可提起“适用之诉”(ze-roing as applied),要求争端解决机构针对个案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做出判定,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仅及于个案。第二,归零法的合法性分析,即从实体法角度,对归零法是否与wto反倾销法律相符合,是否是对《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有关条款的可以允许的解释做出判定。因此,本文对归零的法律性质分析也将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

二、归零法本身(as such)的可诉性分析

自1991年挪威在美国对挪威新鲜和冷冻大西洋鲑鱼征收反倾销税案(adp/87)中首次将归零争端诉诸gatt争端解决机制以来,wto成员就归零问题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以2004年欧共体诉美国倾销幅度计算法律、法规和方法(归零)案(wt/ds294)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欧共体归零案之前,成员就归零问题向wto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属于“适用”之诉(as applied),仅就具体案件中实施归零提出异议,从未诉及归零法本身(as such)。在欧共体归零案中,欧共体不仅对于美国在15起反倾销案件的初始调查和16起反倾销复审案件中实施归零法提出异议,而且针对归零法本身提起诉讼,要求专家组判定美国的《进口管理局反倾销手册》(以下简称“反倾销手册”)以及在初始调查、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迁复审和日落复审中采用的“标准归零程序”(以下简称“标准程序”)违反wto法律。此后在日本诉美国归零与日落复审案(wt/ds322)中,日本同样就归零法本身和适用的合法性提起争端解决。

归零法本身能否成为被诉的对象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归零性质认定的效力范围。由于争端解决报告不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6]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申诉方仅对个案中实施归零提起争端解决,则即使争端解决报告对归零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其效力也仅及于个案中归零的实施,而不能推广至归零法本身的适当性。相反,如果申诉方就归零法规定本身提起争端解决,则争端解决报告的结论可以对有关成员归零立法产生约束,并进而约束其在个案中的适用。作为归零案件的被诉方,美国坚持《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因而不具有争端解决案件所要求的可诉性。美国认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必须是强制性的,而申诉方不能找出任何表面证据(prima facie)来证明“标准计算机程序”的强制性。《反倾销手册》并没有排除商务部抵消负倾销幅度的权力,也没有强制商务部忽视负的倾销幅度。事实上,该手册既没有要求商务部的决策者们为一定行为,也没有限制其为一定行为,充其量只是商务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资料。正如《手册》导言中指出的:“本手册仅限于为进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内部指导”,《手册》并非法律文件。申诉方提出异议的所谓“标准程序”,其全称是“美国商务部反倾销中倾销幅度计算程序”,是一个根据不同案件情况而随时修改的计算机程序,并不作为法律调整任何行为,因而既不能构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 4条和《反倾销协定》第18. 4条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也并非dsu第6.2条中的“措施”。

美国《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的性质认定是确定归零法本身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前提。形式上,《反倾销手册》是美国商务部内部工作手册,难以称之为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或者贸易措施,至于“标准程序”仅仅是用数字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更是难以将它归入法律或者措施的类别;《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的有关说明还特别强调其不具有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措施的强制力。但是,这些因素并不足以将载有归零法内容的《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排除于法律(措施)范围以外。根据dsu,当成员认为其在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受到其他成员采取的措施而减损的情况下,在指定的期限内如果磋商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其他成员采取了某些特定的措施;第二,该措施使一成员在dsu管辖范围内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受到减损;第三,磋商没有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可见,dsu并没有限定措施的范围,“任何wto成员的行为或者疏忽均可以构成争端解决中的措施”,[7]一项措施可以表现为法律法规,也可以表现为行政命令;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行为方式;既可以具有强制性,也可以为任意性,dsu能否管辖取决于该措施是否使一成员在dsu管辖协定中的利益受到减损。将这一标准适用于归零案件,尽管美国没有将归零法的内容规定于立法之中,也没有赋予其法律拘束力,但事实上在《反倾销手册》指导下美国商务部在大量的反倾销调查中重复使用了归零的方法。“标准程序”是根据归零法设计,其所体现的归零法是美国商务部所遵循的确定的规范,因而能够精确地判明其特定的内容和未来的行为后果。[8]这些因素使得归零法不再是个案中采用的方法,成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于美国反倾销调查中的方法。《手册》虽然从形式上不是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但是实践中是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判定倾销幅度的依据,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事实上的约束力。所以,归零法属于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反复采用的确定倾销幅度的方法,归零法本身及其在个案中的应用均可以成为争端解决案件诉讼的对象。

三、归零法的合法性(compliancy)分析

(一)初始调查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分析

归零法的法律属性分析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作为实施归零法的基础,美国对于倾销幅度的解释是否符合wto法律,是否属于《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2)款中规定的“可以允许的解释”;其二,采用归零法是否与《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中所规定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方法相违背。

首先,如何理解倾销幅度概念是一个条约解释的问题。dsu第3. 2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17.6条规定了wto反倾销法律的解释原则,即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解释。所以,对倾销幅度的解释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之规定,依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6. 2条规定:“为抵消或防止倾销,一成员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就本条而言倾销幅度为依照第一款规定所确定的差价。”可见,“倾销幅度”被界定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价,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存在倾销幅度,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幅度并无“正负”之分,而仅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但是该条并未明确倾销产品(dumped product)是从产品类别上定义还是从特定交易中产品定义,所以就文本而言,倾销幅度可以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是以产品为基础,在产品范围内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针对被调查产品得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而另一种则是以交易为基础,针对具体交易中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计算交易中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6. 2条用语的模糊性使上下文在解释倾销幅度时具有关键意义,在确定倾销幅度是针对产品还是针对交易而言时,必须 参考 wto反倾销法律中对倾销的界定。

在wto反倾销法律中,倾销幅度和倾销是相互关联的概念,倾销用以界定行为的性质,倾销幅度用以描述行为的程度。在《关贸总协定》中,倾销被表述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并因此对一成员领土内一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gatt第6. 1条),这一表述清楚地表明倾销是针对来自一国产品而言,而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交易中的产品。根据倾销与倾销幅度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倾销解释为一国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则倾销幅度应被解释为被指控存在倾销所有产品的倾销幅度,对每个交易中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只是一种方法,是得到最终倾销幅度的中间环节。可见《反倾销协定》中的倾销幅度概念同样应从产品角度理解,并非针对交易,其范围可以是每个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全部产品,也可以是被调查国家的全部出口产品,倾销幅度既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包括“出口商(生产者)的倾销幅度”(《反倾销协定》第6. 10条)。在欧共体床单案(wt /ds141)中,专家组报告指出:“倾销幅度,即存在倾销的确定,只能对争议产品确定,而不能对有关产品的具体交易确定”;[9]加拿大软木案(wt /ds264)的专家组同样指出“倾销幅度意为被调查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10]相比之下,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 /ds322)上诉机构报告对此问题的解释更为充分:“《反倾销协定》中所说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是针对被调查产品定义的,因此它们既不能针对某一型号、类型或者产品类别存在,也不能针对单独的交易存在,而只能在产品层面上存在。如果在中间环节通过多重比较确定倾销幅度,则只有在将这些中间结果加总,调查机关才可以得出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11]

由此可见,美国对倾销幅度的解释只是对条约文字表面含义的理解,而条约解释则是找出与条约整体相吻合的含义使条约具有法律有效性的过程。一个词汇或者术语可能有一种以上的含义,但是辨明这些含义只是解释的过程,而并非解释的完成。一个词汇或术语所具有的多种含义并不自动构成(《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所指的可允许的解释。相反,条约解释者需要借助上下文、目的和宗旨来阐明词汇或术语的相关含义。这一逻辑为适当解释条约提供了分析框架。[12]因此,《关贸总协定》第6. 2条中所述的倾销幅度虽然可以有多种字面含义,但是结合条约上下文、目的和宗旨,美国认为倾销幅度可以作具体交易中倾销幅度理解的观点,割裂了倾销和倾销幅度概念的内部统一性,并非《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意义上可以允许的解释。

其次,判定归零法是否违背wto反倾销法律,则需考察《关贸总协定》第6. 1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规定的倾销幅度判定方法。《关贸总协定》第6. 1条确立了判定倾销幅度的基本方法,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价。《反倾销协定》第2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诠释了《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立的方法,第2. 4条指出:“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进行公平比较。此比较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且应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在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此后的第2. 4. 2条详细列举了w-w、t-t和w-t三种比较方法。由于《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采用w-w比较方法时应考虑所有可比交易,采用归零明显违反该条规定,所以归零的合法性问题是指在t-t和w-t比较时,采用归零是否与wto法律相符。

如前所述,wto反倾销 法律 并未对t-t和w-t比较中归零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不能依据条文直观地得出归零法是否合法的结论,而需要从《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设立的“公平比较原则”角度,分析归零法的法律属性。从wto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和各国的实践可知,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是由出口国向进口国出口的某一类产品,无论是采用t-t比较还是w-t比较,调查机构有两种调查方法,一种是将涉及该产品的全部交易均纳入比较范围,得出适用于整个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一种是将来自对象国每一出口商(生产者)的全部交易纳入比较范围,针对每一出口商(生产者)单独确定倾销幅度。如果在判定倾销幅度时,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交易归零不计,仅考虑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交易,而又将所得结果适用于出口国或者特定出口商的全部被调查产品,事实上等于偷换了产品的概念。换言之,实施归零法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不同阶段中对产品的界定并不统一,当确定倾销幅度时,产品被界定为存在倾销交易中的产品,而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则将产品扩大为所有被调查产品,这种以偏概全的调查方法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要求的公平比较原则。在归零问题上,支持归零法的学者所主张的“司机超速处罚”问题与归零问题无可比性,因为前者是针对司机的特定超速驾驶行为的处罚措施,而后者并非仅针对某一特定交易中厂商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行为,而是针对所有被调查产品的贸易管制措施。所以,即便法律并无t-t和w-t比较中禁止归零的规定,实施归零也与wto法律不符。

综上,倾销幅度虽无正负之分,除了w-w比较之外,也没有禁止归零的法律规定,并且《反倾销协定》也不禁止对被调查产品分类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归零合法性的默认。无论是将来自特定出口国的全部产品均列入调查范围统一调查还是按照出口商或者生产者进行分类调查,wto反倾销法律中所说的倾销幅度是产品的倾销幅度,而非特定交易的倾销幅度,美国对倾销幅度的解释扭曲了《反倾销协定》的概念。在反倾销调查中,归零法是采用部分交易的比较结果来得出对被调查产品所有交易的倾销幅度,对产品的范围在反倾销的不同阶段做不同的解释,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 4条中的公平比较原则。因此,在反倾销的初始调查阶段归零法与wto反倾销法律相违。

(二)复审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分析

对于复审阶段实施归零合法性的争议源自《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中所采用的“……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的表述,该条将2. 4. 2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调查阶段,引发了复审阶段是否可以适用该条的争议。

反倾销的程序包括初始调查程序和复审程序。初始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调查倾销与损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做出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复审程序则是在实施反倾销措施过程中,调查机关基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情况,对于是否需要维持反倾销措施或者改变征税幅度等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判定,具体包括定期复审(periodical re-view)、新出口商复审(new shipper review)、情势变迁复审(changed circumstance review)和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等。由于情势变迁复审不以取消或者变更反倾销税为目的,[13]不涉及倾销幅度认定的问题,所以对复审程序中能否采用归零法的争议存在于定期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日落复审之中。在归零争端中,美国强调将倾销幅度局限于产品的倾销幅度的解释缺乏法律文本上的支持,并且《反倾销协定》第9. 3条、第9. 5条和第11条均没有要求在确定反倾销税税额时对交易比较结果进行加总的表述,即便将2. 4. 2条解释为禁止采用归零法,其效力仅限于反倾销调查阶段,不能构成对复审阶段中调查机关行为的约束。

判断第2. 4. 2条是否适用于复审程序应分析条约条文之间的关系。就条约而言,每一条款内容虽然各有不同内容,但都共同服务于条约的目标和宗旨,不同条款中引用的同一概念在特定的条约中应该保持其含义的统一性。从结构上,《反倾销协定》将倾销的确定(第2条)和复审(第9. 3条、9. 5条和11条)分置于不同条款,但这种处理并不能成为割裂条款之间的内部联系的理由。不可否认,《反倾销协定》第9. 3条、9. 5条和11条中并无任何关于归零的文字,也没有要求调查机关对不同交易中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的比较结果加总 计算 ,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条文中均引用了倾销、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这些存在于整个反倾销协定之中的基本概念,而这些基本概念的含义并不因为其出现于反倾销协定的不同条款而有所区别。《反倾销协定》第2. 1条采用了“就本协定而言”的表述无疑是在强调基本概念在协定中的普适性。因此,初始调查和复审虽属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不同阶段,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查目的,但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决定了《反倾销协定》中基本概念在初始调查和复审程序中应做相同解释。

《反倾销协定》第9. 3条指出,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2条确定的倾销幅度。而关于复审程序的第9. 5条、11. 2条、11. 3条中又多次引用了“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的概念,这种结构安排确立了初始调查与复审、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一项原则,第9. 3条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的规定适用于整个《反倾销协定》,同时在任何情况下,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都需要依据第2条,并不由于阶段不同而有差异。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目的虽不尽相同,新出口商复审旨在确定在初始调查期间没有对进口国出口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单独反倾销税额度,期中复审调查经过一段时间后征收反倾销的必要性,而日落复审则在反倾销税5年期满后对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调查,但所有复审的结论都与是否针对特定产品或者特定的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税额的幅度有关,因而必然和倾销幅度的判定方法相联系。所以,无论在反倾销的哪一阶段中进行调查,只要调查事项涉及倾销幅度或者反倾销税,《反倾销协定》第2条所确立的倾销幅度判定方法就适用于该调查。那么,在初始调查中实施归零被认为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4. 2条的情况下,上述分析结论也 自然 适用于复审程序,因此,在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中实施归零同样违反《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

四、wto有关归零谈判的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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