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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实用13篇

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篇1

1、“营改增”的基本概述

随着营改增进程的不断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相关信息显示最迟2015年建筑业也将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从两大税种的基本概念出发,建筑行业的营业税主要指国家针对建筑行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建筑行业营业税通用的税率为3%。而增值税从本质上上分析是针对商品或劳务在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部分的税收,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分析,增值税税收的基数即增值额从理论上等于企业劳动创造的价值,在2011年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拟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两者存在极大的区别。

2、建筑业“营改增”现实意义

营改增是国家为了经济结构调整而进行的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消除各个行业之间由于税制要素具体规定的不同造成的行业之间税负的实质性差别,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此外,营业税在征税方面主要采取全额征税制度,由于无法抵消前一个环节的税额,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专业分工越明细的行业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越严重,长此以往必然会阻碍了行业专业分工的进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增值税能够从理论上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由于增值税的征收需要以增值税发票为依据、国家能够更好地对产业链进行掌握、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可见,营改增对引导国家经济发展与完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未来整体的发展

营改增对企业产生的正面影响在第一部分关于营改增制度的意义中已经进行了分析,结合具体的建筑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营改增改革有利于减少建筑业普遍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建筑行业的分工精细化,改变目前建筑行业粗放的行业特点;在行业发展方面,通过营改增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避免行业内、上下游产业使用不法手段操纵价格、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

2、营改增制度可能从整体上增加了建筑行业企业的税负

根据专家的多次测算,建筑行业的税率由营业税的3%到增值税的11%,会从实际上降低建筑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但实际执行中却未必如此。根据相关的数据分析,建筑行业企业人力成本高、材料抵扣数额相对小、发票取得困难、工程联营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些现象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

具体分析,建筑行业的人力成本相对其他行业较高,可占到总成本的20%~30%,其劳务收入按照营改增的新规定,需要交纳11%的增值税销项税,然而其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与3%的营业税相比,劳务收入的实际税负增加了8%,建筑劳务费增加了建筑行业企业的整体税负。

常用的建筑项目材料包括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相关的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上材料可按照6%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建筑行业在进行材料采购时全部能够取得上述材料的增值税发票,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率为6%,而实际的销项税额是11%,增加了材料费用5%的税率,减少了实际的利润。还有,在某些项目当中,建筑企业的材料在采购是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那建筑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又会提高。

建筑企业的联营合作企业如果为非正规企业或其为自然人,缺乏健全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导致分包工程、采购材料、租赁的机械和设施无法取得或取得较少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工程项目的实际税负可能达到较高的水平,如果其超过了利润水平,还会为建筑业带来亏损。

上述关于税负的问题涉及建筑行业的整条供应链,对相关的企业以及营改增税收制度的顺利实施有着重大的影响,要求建筑企业在实际中应当加以注意,采取相关措施尽可能避免或降低上述情形,降低实际税负。

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状况带来一定的改变

企业会计核算营业税涉及的会计科目与增值税涉及的会计科目不同,在营改增制度下,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会计人员在适应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初期,必然会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企业相关的会计体系也必须随着新制度的改变进行调整。

会计核算的变化也会在整体上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后固定资产购买金额中增值税进项部分得到抵扣,实际购买固定资产付出的现金流减少,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虽然也会减少,但从整体上建筑企业投资活动引起的现金流量流出减少;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需承担的费用减少了,从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引进,促进行业整体的发展;由于固定资产入账金额的变化,整个行业的资产结构中流动资产的比例也会上升,建筑业企业偿债的能力增加;建筑企业涉及的工程项目往往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比例大约在10%~15%,这些款项经常要在整体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才能收到,但增值税的缴纳往往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前,由于工程项目的总金额较大,企业为增值税垫资金额也较大,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会相应增加,整体上会增加建筑行业的现金流量支出,行业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相对短缺的局面。

4、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改变

为了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会将能否取得增值税票会成为供应商选择的另一项重要依据,同时购置大型施工设备和流水线可以成为减少增值税金额,企业的资产结构也能因此得到优化,人工费用得以降低,企业的竞争能力得到增强;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可能会由甲方直接购买原材料,甲方在工程款结算时材料款从总额中剔除,建筑企业仅能得到结算单,材料部分的增值税发票由甲方取得,营改增建筑企业会改变原有流程,供应商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建筑企业,再由建筑企业开给业主方,通过开票流程的改变,建筑企业能够减少税负;异地施工是建筑企业的正常现象,现行的营业税规定,建筑企业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税,其它情况下提供建筑劳务,需要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报税,营改增后推测会采取在工程所在地预征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抵扣异地已缴纳增值税的方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征管,因此建筑企业必然需要加强会计税务的异地核算与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的异地结算缴纳资料也

需要及时汇总到企业,尽量避免集中结算而导致企业前期税款垫付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三、建筑企业面临“营改增”的措施建议

1、积极顺应国家发展形式,调整建筑业的发展模式

在我国建筑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不管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老龄化的日益到来,劳动力的成本正在不断的上升,建筑企业面临的人力成本日益增加,利润空间随着成本的增加日益降低,转型是企业保持长久盈利的需要。随着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各地区对相关的行业都给与扶持,帮助企业顺利实现税收制度的过渡,建筑企业应当趁此时机顺应国家新政策,大力发展机械水平以及科技创新水平,实现行业的结构优化与转型。

2、优化建筑企业的内部税收管理模式,提高会计核算的水平

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制度的到来,建筑企业的税收核算和税收控制管理制度应当进行优化。建筑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加强对相关制度改革后会计核算的学习,尤其是对增值税核算、建筑合同的相关内容的培训,掌握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正确核算,熟悉关于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的新规定,区分改革前后的会计核算、税收制度的主要区别,完善会计信息系统并配置和完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尽量克服由于施工地域的分散性而导致的会计信息不通畅、不透明的现象,积极建立与现场相连接的账务处理系统,在现场配置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以及税务控制,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由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控制,并积极与机构会计人员进行沟通,防止由于增值税发票的任何环节出现控制上的纰漏。

3、加强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避免营改增可能带来的税负增加

营改增制度必然会打破建筑企业原有的纳税筹划系统。这一点无疑会给企业带来纳税筹划调整的新空间。建筑企业可以以获得的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资料和增值税发票信息为依托,寻找新的纳税筹划进入点,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步骤的实现纳税筹划的方案,目前常被提起的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手段包括原材料的购买、固定资产的引进等方法,手段较为单一,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在这一过程中,会计人员对新政策、企业新的信息和管理模式的正确理解与结合、对新的纳税筹划方法的不断探索是必不可少的。

4、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与交流

建筑行业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必然影响包括建筑企业在内的整条供应链上的企业,带来其他行业的会计核算以及管理方法的改变。有关的各行业企业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需要对相关的事项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反馈,不断完善营改增制度,才能保证营改增按照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的方向进行。

四、结语

伴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营改增制度是必然的趋势。实践证明,营改增制度自从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其在降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与转型、扩大内需促进地方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营改增在我国开展实施的时间较短,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对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结合建筑业分析了营改增制度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并为建筑行业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因对措施,以期能够帮助建筑业企业顺利实现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过渡。

【参考文献】

[1] 顾庆国: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3(15).

建筑业营改增篇2

1.抵扣问题

(1)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特性决定了它对材料的需求大,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高,施工企业的比例一般都在60%以上。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施工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布比较散,所处地域位于偏远地区,造成材料采购的“散、杂、小”;材料的来源广、方式多,许多建筑材料基本上是就地取材、个体供应。不同来源的建筑材料,“营改增”后抵扣方式不同,并且很多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无疑增加了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税负。

施工企业“甲供料”现象比较常见,包工但不包料,有些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等由于占成本比重比较大通常甲方(建设单位)会进行统一采购,然后调拨各参建施工企业。在这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甲方(建设单位)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各参建施工企业只能获取相应的结算单,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承担的税负必然偏高。

(2)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成本的20%~30%,但近几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价水平上涨幅度大,人工成本在建筑企业总经营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有些已经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主要由劳务工的工资、社保费等人工费支出构成,这些支出不进行进项抵扣,按6%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反而增加了2.83%(1/1.03*0.06-0.03)的税负。建筑劳务公司的利润微薄,税负的增加要么迫使其走向破产,要么根据流转税的传导机制最终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若税制改革政策中,对人工劳务支出没有类似视同缴纳或其他的抵扣政策,势必会导致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大幅上涨。

(3)建筑动产租赁业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机械设备主要来自企业自行采购和经营租入。在新的税改方案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率为17%,而其原营业税率仅为5%,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建筑企业周转材料、对外租赁机械设备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如果租赁企业得不到足额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加的税负必然转嫁到施工企业中去,使得实际纳税额增加,加大实际税负。

2.发票的收集、认证和整理问题

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建筑企业作为第二产业中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的行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在客户类型和业务模式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工程项目多、分散比较广、材料采购多而杂,造成发票的收集、认证、整理等工作量大、难度高,保管要求高,这就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合作项目问题

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大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联营合作的方式,这在建筑企业施工内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联营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整合内部资源,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存在着经营风险,尤其表现在合作方选择的问题上,会弱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有些合作方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设施和采购的材料很难取得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势必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可抵扣的税款数额减少,造成工程实际税负增加,涉税风险会威胁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此外实现营业税转型增值税后,由于法人主体的不相容性,集团和所属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势必会受到冲击。

4.现金流问题

由于建设单位拖欠验工计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滞后问题比较普遍。由前所述常常无法及时获取采购发票,甚至没有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此外,“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应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必须当期缴纳,使得建筑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造成资金紧张。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措施

1.应对抵扣问题的建议

(1)应对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针对“甲供料”现象引起的抵扣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本文建议由甲方或者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洽谈,但合同却由各参建企业签订,这样容易取得各自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分别进行抵扣。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从内控的制度设计、人员思想的普及到企业内控的具体执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积极查找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的原因,查漏补缺,尽可能的获取抵扣发票。

(2)应对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尽可能的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同时考虑到建筑劳务企业属于微利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购买材料和机械设备等比较少进而获取的进项税额抵扣少,本文建议针对建筑劳务企业从国家层面给予优惠政策的支持,并且采用6%的低档增值税税率。

(3)应对施工设备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动态,尽可能的在改革实施时间后购买企业所需的大型机器设备。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租赁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出租方的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权衡利弊来确定最佳的租赁方案。

(4)应对进项税额太大的抵扣问题

房屋建筑物的价值高且使用年限长,建筑业“营改增”后,可以参考固定资产的折旧,对过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期抵扣,一方面也是会计公允性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又一方面也减少了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冲击。但同时也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发票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必须及时严格,做到有凭有据,有证可查,这无疑对我国税收的征管带来了难度。

2.应对发票认证、收集和整理问题的建议

及时汇总企业的销项及进项税额,加强发票的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要求高、税收监管严格,而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量大、难度大、时间长,发票管理比较复杂。这就要求企业机构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人员,培养专业的发票管理人才,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控制。

3.应对合作问题的建议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集团及各参建应该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与宣传,树立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意识和责任观;对联营合作方的选择要严格把关,尽可能的向对方获取增值税作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4.应对现金流问题的建议

增值税开票和纳税义务发生日以实际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日为准。

加强企业资金、现金流的管理,提高企业现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合理调配、调度企业资金,以防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抵扣问题引起的现金流断裂。

5.应对税率问题的建议

针对住建部和中国会计学会理论测算和实际测算的差异,本文建议建筑企业营业税转型改革分地区、分步进行,实行差别税率。不同的建筑业务类型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比如材料比重较大的施工企业采用11%的税率,建筑劳务企业适用6%的低档税率。

建筑行业营业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既需要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又要求企业自身的转型发展。建筑行业“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政策层面上,我国需要重塑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务管理机构改革,实现平稳改革。

三、结语

建筑企业在应对“营改增”时,应该积极面对,针对实际中可能会遇到的部分材料支出、建筑劳务支出和建筑动产租赁的抵扣问题;发票的收集、认证和整理问题;项目合作问题以及现金流等问题,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与宣传,寻找针对性措施,争取配套政策;使建筑业“营改增”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建筑业营改增篇3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上,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白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3)自来水;(4)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业工程项目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资质的社会劳务包工队伍(包工头)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的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率,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队伍作为微利群体,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不得不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另外包工头、零星农民工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成本。

动产租赁业增加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范畴。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产生的租赁收入将承担17%高额的增值税销项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业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多而杂,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验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建筑行业内部经营方式上,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设备、材料基本没有正式的发票,对下游业务环节,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势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就较少,实际缴纳的税款相应较多,工程项目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7%-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大大超过工程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将会对联营合作承包经营方式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更大的冲击,甚至退出建筑行业舞台。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希望引起建筑施工行业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建筑业营改增篇4

建筑企业,又称为施工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房屋、公路、桥梁、水利、矿山、电力等土木工程新建、改造、扩建和拆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公司、建筑装饰公司、土石方工程公司、机械施工公司以及地基与基础工程公司等形式。建筑业是我国的重点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战略性的位置。据调查显示,建筑业在我国的GDP总值之中,占了将近40%的份额,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贡献者之一。与其他企业不同,建筑企业长期以来都具备了双重身份的特殊性,它既是产品的安装者,又是产品的生产者,一直存在着重复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的初衷本来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减少企业运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3%的固定缴纳营业税,虽然名义上税率很低,但是,企业外购的办公用品和施工材料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基本不能进行抵扣。不管企业盈利与否,营业税也都必须进行全额缴纳。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城市更新进程的加快,建筑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复杂,盈利空间也越来越小。因此,如果不进行“营改增”,许多建筑企业将会面临着倒闭的风险。

2015年,我国“营改增”的改革已经到了尾声,对建筑企业将会采用11%的税率,使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算方式,从长远来讲,可以为建筑企业减少纳税成本、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公平的、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在税务改革的过渡期间,部分企业将会面临着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中国建设学会曾经对66家建设企业进行调查,“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的企业竟然高达58家。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我们应当积极探讨在改革的过渡期间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而所谓的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税收产生之前的业务筹划。所以,本文侧重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

在总承包的条件下,建筑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三个主体,即业主、中标企业和负责具体施工的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不管中标企业如何进行税负的分摊,建筑企业也基本都要全额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中标企业和建筑企业之间,则将会被要求提供符合增值税的链条进行抵扣,这必然会对建筑企业传统的经营模式带来很大的挑战。根据行业惯例,建筑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主要有自管、直管、委管、挂靠、联营五种模式。以下我们将会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自管模式

自管模式是指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自己施工管理的模式。由于纳税主体是同一家机构,“营改增”之后,这种模式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直管模式

直管模式是指建筑企业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后,设立局指挥部,接着让下属的工程子公司作为参建机构承包工程,于是就存在了集团公司和下属工程公司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营改增”之后,就必然会对税负的承担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集团公司中标之后把业务分包给工程公司,既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签订分包合同。而根据“营改增”的要求,增值税需要以链条来进行抵扣,那么集团公司在分包业务给工程公司之时,就必须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公司则必须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常常违背了建筑法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的条款。

(三)委管模式

跟直管模式一样,委管模式也会涉及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是指建筑企业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后,不设立局指挥部,直接委托工程公司代表集团公司管理中标项目,集团公司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公司给集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直管模式不同的是,委管模式通常只是仅仅委托一个工程公司完成中标项目。

(四)挂靠模式

挂靠模式是指有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者类似的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挂靠行为一直是地方政府想要严厉打击但又杜绝不了的现象,但在”营改增“之后,将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改善。目前很多挂靠单位在购买施工材料的时候,往往不需要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较低的采购成本。一旦“营改增”,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相应的抵扣收益,税负就会大幅度提高,以致无利可图。

(五)联营模式

联营模式是指多家建筑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各参建单位成立项目合作部予以实际施工。项目合作部只是一个临时机构,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系统,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经常不能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款比较少,因此税负有可能大幅度增加,甚至会产生亏损的情形。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管理模式的影响

(一)业务处理难度大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之时,只涉及到“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没有任何的进项扣除,所以核算非常简单。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施工材料的采购和分配、工人工资福利的支付以及业主验工计价等环节都涉及到增值税的核算。会计科目包括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多项复杂的核算,相当繁琐。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和管理也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资源。除此之外,一些比较大的建筑企业,项目都分散在全国不同的地区,不管是材料的采购还是管理,都无法在集中在同一处地方进行处理,涉及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数量大,收集、审核、整理的过程中难度高,时间长。

(二)税负短期内可能加重

理论上来讲,“营改增”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但实际上,由于外部票据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无法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就会导时税负不降反升。我国的建材市场参差不齐,很多供应商企业规模较小,通常无法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在不断增大,而用工成本是不能进行抵扣的,所以就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三)税负可能“被转嫁”

“营改增”之前,由于外购材料进行税额不能进行抵扣,所以建筑企业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往往会选择那些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人作为合作对象。“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如果想要跟这些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需要另附税款。这样供应商的税负就被转嫁到建筑企业头上了。

(四)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负债率上升。根据“营改增”的要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资产总额将会比税改之前减少,企业负债率相应上升。

2.利润率升高。“营改增”之前,企业的营业收入含有营业税,属于税前收入额,而“营改增”之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会引起营业收入减少的情形,利润率自然就升高了。

3.现金流紧张。“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必须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是目前业主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会出现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的情形,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增大,甚至有可能导致现金流断链。

(五)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优惠政策等都与原营业税制度下明显不同,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1.税务管理成本增加。“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收集、审核、认定以及申报操作复杂,管理要求高。再加上纳税部门和纳税地点存在难以协调的情形,因此,企业必须得增设税务管理岗位。

2.税收筹划空间大。“营改增”之后,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过渡政策也会逐渐出台,因此,相比“营改增”之前,有更多可以税务筹划的空间。我们可以从企业的整体运营出发,从战略的角度,对相关业务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筹划,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营改增”不仅仅只是一场税务改革,同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也是一场巨大的挑战。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目前仍然处于一个粗放型管理的阶段,水平良莠不齐。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这些建筑企业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显然跟不上政策的要求,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中,无疑会加重负担,雪上加霜。有学者认为,“营改增”就是倒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的绝佳机遇。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规范和改善企业经营方式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就要从公司的整体结构,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做出相应的调整。

1.针对不同的管理模式,建议首选自管模式。自管模式由于纳税主体单一不变,因此最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如果不得不采用直管模式,应当积极追求集团内部分包的合理性,由一方承担税负,避免资金流的过度支出。

3.应当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委管模式和挂靠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在“营改增”之后,法律风险会大幅度增加,很容易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损害。

4.如果以联营模式中标,建议联合体企业各方分别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各自按具体负责的工程内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提高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强制采取最能减少经营风险的经营模式。对有可能违背建筑法和增值税法的经营模式进行梳理和监督,尽量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二)积极改革现有管理模式

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采取直管的经营模式。这些企业下属的工程子公司资质普遍比较低,竞争力也不强。一般情况下,都是由集团公司进行投标,中标之后再把项目分包给下属的工程子公司负责施工。显然,这种管理模式在“营改增”之后,会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集团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工程子公司并不需要理会,但“营改增”之后,集团公司和每一个工程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建设单位即业主以及集团公司都不能再进行代扣代缴。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对这种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中心专门负责利润的管理,参建的工程子公司只负责施工,最后才参与利润的分配,不需要独立核算。

(三)加强财务团队的培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并且耗时耗力,还容易出错。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大财务管理团队的培养和训练,增强他们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能力。与此同时,财务管理人员还需要积极探讨如何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效率。

四、结语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能否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建筑企业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如果建筑企业在新税制改革面前还墨守成规,不能与时俱进去做相应的调整,那么生存都会有问题,更谈不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营改增”不仅仅限于税制改革的层面,而且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导火线,我们要积极应对,让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2012(7).

[2]辛婷,王萌.浅谈“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经济影响[J].价值工程,2013(17).

[3]王开洪.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影响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2).

建筑业营改增篇5

一、简述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的必要性以及意义

(一)有助于促进当前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服务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第三产业,对于提高国民经济水平以及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相关有效数据统计结果得知,服务行业增加值超过总国民经济增长水平的40%,由此可以看出,服务行业是我国未来发展最为重要的产业,因此,建筑行业施行“营增改”对于其来说,可以优化其结构,并且还可以实现公平税负的目的,从而促进其更快、更高发展。

(二)有助于提升建筑行业的综合素质能力

随着建筑行业规范的扩大,各建筑企业的竞争力也愈演愈激烈,为了使得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则需要加强对企业内部管理的改革与创新,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施行“营改增”方法来降低自身的税负,从而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另外,通过国家推行的“营改增”试行点现状了解得知,其实施不仅有效降低了服务行业的税负,而且还实现了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从而加快了当地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建筑行业通过施行“营增改”方式能够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能力水平。

二、探讨“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所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对建筑行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随着我国推行的“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建筑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通过对比“营改增”前后某一建筑行业税负情况得知,其税负情况明显降低,并且其进项税显著高于销项税。

(二)对建筑行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首先,对于其收入的影响。当建筑企业没有将项目分包出去,则其营业收入为全额,并且还包括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然而随着“营改增”的施行,建筑企业的计税涉及到上述费用以外,还会涉及到向购买方收取的所有费用,其中增值税销售额不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在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将其排除在外,由此根据相关公式计算得知,建筑行业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额相较于“营改增”前有所减少;其次,对于其成本的影响。众所周知,建筑行业的生产成本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即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是指对项目活动的所有支出费用,例如:工人费用、施工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等,而间接费用是指建设企业所分包的施工单位进行管理、生产的所有费用,例如:监督管理费用、物料消耗、修理费、劳动保护费等,由此可以看出,建筑行业的生产成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直接费用,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外购成本负担的增值税额需要应用适用税率,从生产成本中将价税剔除,因此,建筑行业的整体经营成本将会大大降低,其具体表现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租赁费用以及人工费用方面。

三、探讨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后的相关对策以及建议

(一)针对建筑行业适用税率确定的有效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将原先的两档税率进行增加到四档税率,即目前四档税率分布为17%、13%、11%、6%,当建筑行业所施行的8%的税率,按照建筑企业所有支出成本来进行计算征收增值税的话,那么其税负将会大大降低。

(二)针对建筑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有效策略

由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需要交纳于其注册地,而营业税需要交纳于其施工地,以至于产生影响地方税收水平的问题,为了保障企业稳定发展,则需要加强各地政府间的交流,使其能够配合协调解决其中的问题,从而全面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三)针对建筑行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策略

由于建筑行业的发展需要借助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设备单位的支持,然而因为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设备单位很多属于小规模纳税者,一般情况下按照3%的征收率来进行征收增值税,并且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至于建筑行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是建筑行业在实际操作中能否通过“营改增”实现减税的关键,笔者认为建筑行业以及相关辅助支持行业均进行“营增改”,从而确保建筑行业的基本利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的必要性以及意义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并且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与介绍,同时,本文针对上述所产生的影响而提出几点政策建议以及对策,从而以消除“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而进一步发展建筑行业,从而为国家国民经济水平继续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建筑业营改增篇6

2012年1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拉开序幕。2012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建筑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是当前建筑企业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状况及税收筹划,探讨上述问题。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重复征税,税负过大,税源不足是我国现行税制体质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解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重复增税的问题,从而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企业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所用的材料、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材料、设备已纳的增值税均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产值里面重复计征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加大了建筑行业的税收负担。[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期初当期税负会受到影响。为了直观反映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通过下例进行分析:

前提1:《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有关建筑行业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来看,2010年在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

前提2:经统计发现2011 年,50 家上市建筑企业建筑业的平均毛利率为 8.4%,由公式:

假设如下:

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当期建筑劳务取得含税收入为N,公司当期为提供劳务购进的货物含税价占劳务含税收入的比例按经验数据60%[2]计算,且所有购进货物己取得合法可据以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企业未将工程进行分包,转包,不考虑其他购进物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已知现有增值税执行税率为11%,该公司的税负测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N÷(l+11%)*11%= 10.10%N

增值税进项税额=N * 60%÷(1+17%)x 17%=8.71%N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10%N一8.71%N=1.39%N

即当税率为11%时,该公司税负大致为1.39%低于原有的营业税3%税负。

这只是理论值,在营业税转增值税的过程中会遇到:施工企业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支出;建筑企业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加大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建筑企业上、中、下游都税负不能平稳转嫁;影响企业的毛利、营业收入和营业总额;销项发票主体和进项发票主体不统一;加大管理成本等问题。因此实际值不一定会低于营业税值。以北京住总集团为例,住总集团作为 24 家参与测算的企业之一,测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会有所加大。2011 年北京住总集团缴纳营业税 1.8 亿元,测算后,要缴增值税将近 4 亿元,政府部门“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企业减负,但政府尚未考虑诸多实际因素,因此减税初衷不一定能够实现。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将对中央及地方财政产生重要影响。按照规定,国内增值税是按照75%归中央、25%属地方的比例分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改革试点地区新征收的增值税暂时全部返回给地方,税款分别入库,不按比例分成。而现在,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收,营业税改收增值税后地方税体系、将进行重新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如何划分有待解决。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戴国华(2012)[3]推测增值税将采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一推测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文件同时还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 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由此,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将变得复杂,主要涉及一下几个方面:

(一)设备构建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法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当年新购置用于施工设备,相应增加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当其购买用于生产的设备,固定资产设备的时候,其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合理抵扣。此时,如果购进设备时,建筑企业需要同时向销售方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时,不妨采取多支付设备费,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做法,即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实现多抵扣设备进项税,从而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在进项税抵扣方面建筑企业将面临多方面困难。一是企业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需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大中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汇总并不容易。二是现在许多企业并未规范相关合同名称,所有对外交易合同并未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而是由其设立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对此,建筑企业需要规范合同名称,使得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与企业全称一致。三是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由于大型企业涉及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等问题,档期收集较为困难。为此,建议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按季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从而减轻一部分工作量。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对于有些企业,应该树立逆向思维,除了扩张之外,还应该收缩。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机遇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申明国家鼓励建筑类的项目有:“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制造与集成技术研究”、“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与推广”、“预制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和厨房标准化、模数化技术开发与推广”、“工厂化全装修技术推广”等。由上述文件可以得出,“建筑工业化”是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一个方向。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很高,劳务人员比非洲人民穿得还破,这是建筑业的现状,建筑业的利润很微薄,11%的增值税率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负担太重。与此同时,现行的税收体制严重制约了“建筑工业化”的发展,建筑工业化程度越高的企业,建筑工业化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越重,而建筑施工环节的营业税税负不变,整体而言流转税的税负率就越高,税收成本就越高。“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购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建筑工业化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交了增值税后,能够在建筑施工环节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不管建筑工业化程度高低与流转税的税负率是五官端正。同时,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将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也必将促进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建筑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竞争力能够促进建筑向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更驱使建筑产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产业升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低企业的税负。对于促进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投入有积极作用。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挑战

(1)进项税额抵扣及发票管理。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而这就要求企业关注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应重点关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加强发票管理,使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在和分包方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分包方是否有资格开具专用发票,是否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可抵扣的比率是多少,对增值税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应写进合同,合理转嫁自身的税负。这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和经营部门工作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有一些单位是以总部的特级资质去投标的,中标以后自主经营。营业税由总部代扣代缴的,未涉及到抵扣的问题。但是改为增值税后,会出现销项发票主体和进项发票主体不统一的问题,建筑企业应该设法解决。

(2)税收筹划。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需要对税务进行筹划。砂石、零星材料;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劳务支出;存量资产等四个方面可能存在不能抵扣的状况。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有资质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商,便于抵扣,也可以选择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相对便宜的销售商。运输钢筋、水泥等材料时,运输需求小时,可以选择有资质开具专用发票的运输部门,便于抵扣,如果运输需求大,也可以设立运输子公司。除此之外,折扣额、税收优惠等政策方面,同样可进行筹划。

(3)会计核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只有涉及营业税计提和缴纳时才会进行会计核算。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在购进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发出材料、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相关的会计核算。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注意价外税、还原已税收入为未税收入等方面的问题,企业必须规范会计核算,这对财务人员能力欠缺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挑战。

(4)进项税抵扣难度大。建筑业材料来源方式较多:有的工程项目,材料全部由建筑企业自行购置;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调拨,砂、土、石及零星材料等由乙方(建筑企业)自行购置。而建筑企业很多施工地点比较偏僻,砂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都是从个体户、杂货店购置,甚至部分也是从一些个体批发部购入;很多购置的零星材料无发票,一些项目用其他票据抵充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一些半成品,如预制构件,许多由内部加工厂加工而成,没有相关票据。发票管理难度大,这些都给增值税进项税的核算及管理带来难题,如果乙方存在分包单位,问题就更加复杂化。

(5)资金压力加大。建筑企业长期存在工程款拖欠的问题。“营改增”实施后会加剧企业的资金压力。因为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应缴的税收已经交了,可是工程款还在拖欠,这会形成资金压力。同时,企业此时会和上游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建筑企业尚未付清货款之前,供应商不会给企业提供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压力无限增大。从另一个角度说,因为建筑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而金融业没有纳入“营改增”范畴的,它的税率是 3%,无增值税专用发票,11%的增值税也加大了建筑企业资金的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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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森林.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对施工企业之影响[J].会计之友,2004,6.

[3]戴国华.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

[4]蒋玉石. 增值税转型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09:11.

[5]曾兵.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J].金融财会,2012:17.

建筑业营改增篇7

在2011年的1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试点。截止到2018年末,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全面铺开。这是继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建筑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言影响巨大,每年能够为我国产生极为可观的产值,为社会提供相当多的就业岗位。建筑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筑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当中他们既是产品的创造者,又是产品的安装者。而当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增值税的征收很大程度上都是按照企业的总体收入来进行全额征收的。而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针对于部分税务进行征收。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国家确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要方向:一方面既要有利于企业进行税务负担;另一方面还需要与建筑业的行业发展休戚相关。而根据当前的实际调研情况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取得的预期效果不尽一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当中,建筑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确定为11%,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确定为3%,按照相关的暂行条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扣档期进项税后的余额。不足的部分可以转接,下期继续抵扣。根据这项规定假如建筑业企业100万的营业收入,施工企业的销售意向为9.91万元,建筑服务业的烧水箱为5.66万元,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销售价格为14.53万元。而建筑业的扣税如占到总体营业收入的6.61%,服务业占比约0.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占比约9.0%,才能够与营业税税制之下的负税持平,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一种方式与当前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初衷是相符合的,如果扣税的额度扣税的比例大于该系数,那么必然会导致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所减轻,如果小于该系数那么,那么企业的负税则会进一步增加。结合上文的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营业税增减的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票以及相关扣税项的大小。在当前现有的市场条件下,不是所有涉及到建筑业的相关行业都统一实施增值税,一些经销商在取得退税发票的过程当中困难重重。这就意味着在建筑业的实际运营过程当中伴随着纳税额的增加,企业的赋税压力会进一步的加重本质上来看,这是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产品造价的影响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也是消费税。其负税的承担应当是由消费者进行承担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造价的构成。此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工程概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这样的改变也导致了设计概算和施工图纸的编制在重新的运行,对外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应当进行变化。建设单位的招标预算编制也将随之发生变化。(2)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在招投标过程当中,需要充分的考虑一系列更加复杂的问题。比如营业税的3%在定额当中是有反应的,实际是向建筑单位收取的,而建筑施工企业则属于代收代交,现在的条件却是必须自行进行缴纳是预算部门需要考虑到的。(3)由于要执行国家新的定额标准和定额制度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单价也需要重新的进行修改。企业内部各种相应的预算定额也需要进行编制,这样以来,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实际税务征收情况就更加复杂。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从实际情况来看,营业税的会计科目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在进行积极的时候,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等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及银角营业税科目等等。将这些科目确定完毕之后进行核算即可。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为了更好地进行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设置了专门9个栏目,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等。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会计科目大大增加,而且不同会计科目的核算方式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合算的方式更加复杂,这对于会计的账务处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建筑业的营业税是以工程计价款作为全款结算的,按照实际实施的比例来进行缴税。营业税会跟随着营业收入的实现而进行实现,这样的一种计算方式,既简便而且十分容易监管。这样的一种税收制度在我国建筑行业当中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基于此也建立起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审核和控制机制,征收的方法是可靠的,征收的标准是合理的。但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这样的一种征税方法会进行适当的改革,征税的计价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在相关进口材料以及验工计价等等方面的核算问题还要考虑到增值税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到价外税的问题,由此其复杂性将会进一步的增加。对于建筑行业的会计从业人员而言。由于他们对于增值税相对比较陌生。而且账务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在短期内需要适应增值税的监管要求说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为了进一步的避免对于企业的税务核算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企业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税收核算部门,进一步的增加一些更加高素质的财务核算人员,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

三、深化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

从大的环境趋势上可以看出,“营改增”的本质是在更大范围以及更深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觉得总体的税收制度显得更加合理,相关的赋税显得更加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完整和延伸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对此本文对于深化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细化纳税时间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条件下,应当进一步的细化建筑业的纳税时间。结合建筑生产和收款的周期,建筑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均为价款结算收入的当天。实际缴纳的时间可以根据建筑业的会计制度进行适当的变革。按照工程竣工的接管方式来确定相关税款的征收,而不是简单的对于建筑业按照年度来征收税款。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进一步的缓解建筑业企业的纳税压力能够使得其资金的应用有着相对较长的周期,并且切实的满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最终目的所在。

(二)适当调整资产入账价值及纳税基础对于建筑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制度,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进行适当的变革,要进一步的结合建筑业的实际特点,比如在建设工程的过程当中,将厂房等建筑物的物资计价计算到整个建设工程当中。这一部分款项是属于非应税项目,而这部分款项涉及到劳务材料等等的进项扣税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如果在建筑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这一政策应当进行适当的变革,销项税计税的基础应当以工程的实际回款作为基础。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帮助建筑业企业尽可能的减缓“营改增”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建筑业营改增篇8

建筑业行业的生产值在相比国内生产总值占着较大的比重,因此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十分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以及我国固定资产的投资持续增加,建筑业对国内经济总值和发展做出了十分突出的贡献。具统计来看,建筑行业的年增加值由2003年的3970.8亿元增加到了2012年的28876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从4.01%增长到了4.32%在当年,增速显著。目前,我国已处于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快速改变经济发展形势的坚克时期,此时,也正是建筑业发展的主要战略机遇时期。以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西部大开发、城市基础建设设施建设,农村城市化和交通能源建设等都被视为国家投资建设重要事件,这表明者我国建筑夜将要抓住历史性的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建筑业也更加的坐实了在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支柱地位。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第一,征税范围的不同。增值税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它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动产销售和无形资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针对其经营时获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者征税互相排斥,范围相反。

第二,计税的依据不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税销售额是全部的流转额,实行税款抵扣制,仅对当中的价值新增部分征税,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逐个环节征收、抵扣,税基广阔,体现了税收的连续性和普遍性[l]。优点则有:能够平衡税负、做到公平竞争,这样不仅在税收的征收上能够做到互相之间的制衡约束,也能够互相交互审计,有效的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这样就能够保证财政的收入稳定并且及时收到。而且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税除了极特殊的扣税情况外,并不存在抵扣的情况,并且营业税是将营业额的全额作为计税依据来核算的。营业税是按照根据行业不同设计的税目税率不同来设计的,计算方法相对来说比较简便,方便征管。营业税由于重复征税的情况很容易导致企业经营决策上的错误,这样来说就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结构的调整。

第三,税率设置不同。增值税的税率是百分之十七和百分之十三,但是增值税存在抵扣情况,实际税率并没有那么高的情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则采用了H%和6%这两个税率,营业税的税率相对于增值税来说有较低的税率,大多是百分之三和百分之五。

二 、现金流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第一,对收入方面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的计税主要是营业收入的全额,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计税主要是向对方收取的款项,但是增值税的特点是,增值税的销售额中并不包含向购买收取的增值税,这就会影响到企业收入方面的核算。

第二,对成本的影响分析。建筑行业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材料,人工等费用,间接费用则为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记入企业生产成本,间接费用则在期末分摊进生产成本。营改增后,一些间接费用无法取得抵扣发票时,肯定会影响企业的成本。

第三,对利润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方面的影响,主要是根据收入以及成本的程度。另外,当营改增后,增值税就不会再计入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以建筑企业在利润计算时,还要考虑到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方面的情况[2]。

第四,对现金流的影响。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按合同的规定,是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来与建设单位的结果确认当期的收入,之后再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这样会发生在某一个纳税期间,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超过抵扣期限时,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就会远远大于它的纳税义务金额,这样就会占用企业的现金流。建筑行业的日常经营需要大量的现金流[3]。如果不能及时收回,造成资金紧张,建筑行业的日常经营就会很难进行下去,造成巨大的现金压力。这样来看,营改增给企业会带来很大的现金流压力,造成企业的资金短缺。

三、总结

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必定会减少,而可抵扣的增值税在收入中的比重就会大大决定着利润的多少。建议建筑企业在能够开具增值税抵扣发票的供应商处购买材料,到正规的人力资源公司招聘临时工作人员。既能够提升工程质量,也能够由于增值税的抵扣而增加利润。(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建筑业营改增篇9

由于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这两类行业业务复杂,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实施改革则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除此之外,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营改增”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风险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方面

11抵扣较少导致税负增加

(1)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现象增多导致建筑企业抵扣较少税负增加。“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驱使,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即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的现象将会增加,建筑企业将因为无法获取“甲供材料”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

(2)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将增加建筑企业税负。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因此,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3)动产租赁企业倾向选择小规模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导致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随之减少,税负增加。

(4)劳务分包支出抵扣问题需要政策明确。“营改增”改革实施后,如果劳务分包支出不能抵扣,则会增加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挫伤施工单位分包积极性,不利于建筑安装产业进一步分工细化。

12纳税地点转移增加企业负担

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

(1)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不动产经营者从事异地开发经营的情况较多。现行税法及政策规定对异地生产经营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在营业地领用发票、申报纳税。按照现行营业税管理,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在项目经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注册地(核算地)核算的营业总额应纳营业税额中扣减。

(2)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2税收管理方面

21纳税人确定困难

建筑安装业务受地域性保护的情况较为严重。政府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实行地域化管理。没有施工资质的试点纳税人以缴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或借用其他试点纳税人资质承揽工程项目。如何明确纳税人,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明晰,从而降低税收管理风险。

2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困难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不动产项目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后方能确认。成本类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及认证的时间确认抵扣,不必等到工程结算结束。而不动产销售经营者取得预售证明后即可向购买方收取预售款,在财务决算该项目之前,不确认会计收入。现有政策对应税服务预售款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详细的规定。从不动产销售属于第二产业性质来看,若适用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预收款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政策规定,则长期不决算的不动产销售项目无法确定其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为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较大的风险。

23土地成本抵扣管理困难

不动产经营者发生的购入土地、拆迁安置的成本,以及向政府缴纳的配套设施费用等,在支付时取得的是政府收费或银行转账凭据,不符合当前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规定。“营改增”实施后,上述项目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具有较大的管理难度。

24纳税地点转移增加管理难度

(1)政策制定需要多方面考虑。营业税是由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则是由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改增”后若考虑按照原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管理,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原理、汇总纳税审批管理以及纳税人财务核算集中程度对如何在项目经营地纳税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解决征管方案中的细节问题,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将失去对纳税人管控能力,出现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注册地与营业地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增大税收管理风险。

(2)外向型施工业务监管困难。建筑和安装业务中,外向型的施工纳税人数量较多,跨区域施工行为频繁发生,且施工周期长短不一,为改征增值税税收监管带来较大困难。在原营业税征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地税部门缴纳当地施工项目营业税后,回核算地扣减应纳营业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与不动产经营行为相似,建筑、安装、装饰业务发生纳税地点转移的可能性更高。在缺少具体的征管方案情况下,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可能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管理风险。

3其他方面

31财政收入任务划接困难

“营改增”试点后,在国地税部门试点纳税人移交的同时,财政收入随之转入国税部门核算。无论是不动产销售还是不动产租赁经营行为,政策究竟能够带来增收还是减收效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到目前为止,该部分税收收入究竟能够完成到什么程度存在较大的未知困难,极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因此,财政收入任务划接比较困难。

32土地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国家政策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不动产项目财务决算前预征,财务决算后按照扣减土地成本、建筑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及税金后的差额累进征收的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具有增值税的特性,针对不动产的增值额征税。因此,“营改增”实施后,土地增值税若不取消,则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纳税人负担。

33存量不动产经营项目过渡问题

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会存在抵扣问题。

(1)“营改增”实施前已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不动产项目经营周期过长,“营改增”实施时间节点前,未销售或未销售完毕的存量不动产项目、已完工正在租赁或未租赁的存量不动产项目等其前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相关资产可能发生无法抵扣的问题。若“营改增”实施后,从事上述不动产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可能会税负大幅上升。

(2)存量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对应的进项税却无法抵扣,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

(3)未完工结算项目过渡问题。“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改征增值税,则未完工结算项目在试点实施前发生的成本、费用或资产性支出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大幅上升。对于此部分建筑安装项目,其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相关的过渡政策支持,确保税收政策公平。

(4)BT(建设―转让)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建筑业营改增篇10

(1)建筑业“营改增”对税率和实际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业税率以及实际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成本下降的影响。在营业后随手去期间,建筑也无法对材料和设备的成本进行抵扣,从而导致材料和设备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以后通过增值税的进项税消除了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重复征税,降低了其成本。而其二就是人工成本的增加,虽说建筑业向劳务公司进行公认的聘请能够抵扣一定的增值税额,但是由于劳动公司也是增值税的缴纳单位,且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和福利无法抵扣,由此使得工人的聘用成本增加。

(2)建筑业“营改增”对纳税地点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业在进行纳税的时候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具置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只能在建筑工程所在地进行纳税。但是在“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业进行纳税时除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都是在机构所在地进纳税,也就是说建筑业的纳税地点进行了统一,这也就使得建筑企业能够对企业的税收支出进行更加统一地管理,更加方便建筑企业的财务统计。

(3)建筑业“营改增”对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部分大型的建筑企业采取的是一种通过对建筑工程中标之后将其建筑任务下放给子公司以及其他分包商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环节多且复杂,给建筑业税收的征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且在“营改增”之后,这种业务模式将会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大的涉税风险以及无法抵扣的损失,大大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势必会对其业务模式及经营管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4)建筑业“营改增”对财务指标的影响。由于建筑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就是通过建筑的对外销售而产生的增值利润,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将近下降十个百分点,且企业要根据增值额度缴纳一定的费用,再加之建筑业本身就是买方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行业,这就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利润收入相对来说会呈现减少的趋势,对建筑业的财务指标也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5)建筑业“营改增”对现金流的影响。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的营业税缴纳都是在工程款项收入之后代开营业税发票时进行缴纳,不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运转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需要在完成工程计量后就进行税款的缴纳,也就意味着在工程款收入之前,建筑企业就需要支出一大笔税务资金,这也就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影响。

(6)建筑业“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影响。由于增值税的收取较之营业税的收取来说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因此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税务管理以及财务核算方式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税务管理方面由于增值税需要用专门的发票进行征管,并且需要专门的人员管理,这就使得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支出会一定程度上增加。而对财务核算方面来说,建筑业中的许多环节都有可能涉及到增值问题,因此都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企业的财务核算也就势必会受到影响。

二、建筑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

(1)调整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根据前文提到的建筑业的传统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与“营改增”政策的不适应的情况可以得知,要想使得建筑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减少涉税风险以及无法抵扣的损失,就应当对其业务模式进行一定的调整。具体地来说就是应当首先业务模式的简化,尽量减少业务转手环节,加少税务的流转次数,以保障税务管理更好地实施。

(2)制定新的成本定价原则和方法。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在税务支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变化。因此建筑企业要想保障自身的营利和收入,就应当对建筑的售出价格进行重新地制定,以保障在现有的成本模式的基础上不会出现亏损,保障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合理进行建筑项目资金规划。“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企业造成的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税务的征收方面,尤其是在企业的工程款项没有收入而需要进行大额的税款支出的时候更加明显。因此为了避免“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资金运转问题,企业应当对增值税税款进行提前规划,以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转。

(4)加强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就增值税收取过程较营业税收取复杂这一点而言,建筑业要想在“营改增”政策后实现自身的发展就需要对自身的税务管理方案作出一定的调整,以保障税务的支出有专门的人才进行管理,一来可以评估税款指出情况,二来可以实现涉税风险的减少。对企业的管理具有较大的意义。

三、总结

总的来说,建筑业要想实现在“营改增”环境下的发展就应当积极解决“营改增”对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并对有利因素加以利用,顺应政策趋势,以实现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琳,杨月芬,罗超.论“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6,(27).

[2]张玲.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低碳世界,2016,(20).

建筑业营改增篇11

1.营改增概述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1]。

2.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问题

2.1部分建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困难

很多施工企业有很多承包商,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不同地区,部分工程所处的位置十分偏僻,很多建筑的辅佐材料和零星的建筑材料都是就地采购,例如建筑所用的沙子、石子、土方、砖瓦等都是从当地的个体户、杂货店等购买来的,很多店面根本不能开发票,而且有发票也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建筑材料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就使得建筑业增加了税收负担。

2.2建筑施工劳务费用抵扣困难

建筑行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进行支撑,人工劳务成本占工程总成本的2-3成,工人主要来自于建筑劳务公司和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为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营改增前,只用交3%的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按照11%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却没有进行税可以抵扣,相比较,增加了8%的税收负担。建筑劳务公司的利润本来就很低,增加的税负只能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另外,农民工也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加大了施工成本。

2.3施工设备租赁加大企业负担

营改增前,租赁行业没有进项税进项抵扣,营改增后,新购置的租赁资产进项税额将可以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等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7%,但是原来既有的机械设备等资产所包含的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从这个角度来看,设备租赁行业实行营改增初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负担,同时由于动产租赁利润很低,营改增后很多动产租赁企业无利可图,很多企业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会减少,从而加大整个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2.4建筑材料税收增加

砂石、混凝土、石料、砖瓦等是建筑业使用范围广、使用量特别多的建筑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材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使施工企业购买的大宗建筑材料都能够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的税率只有6%,建筑业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两者的5%差额加大了建筑业的实际税负,缩小了建筑业的利润空间。

2.5增值税发票的收集认证难度大

跟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的业务模式复杂、涉及面特别广、客户类型差异很大。施工企业的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建筑材料的采购分散,而且发票量大,如果每一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增值税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发票的收集、管理、审核的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高,按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进项发票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工作难度较大[2]。

3.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3.1建筑材料采购

大宗建筑材料进行采购时,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根据供应商的规模、产品的质量、报价是否合理、产品的多样化程度等综合选择供应商,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为招标的必要条件,对于偏远地区的部分不得已采购的零星建材也要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建筑劳务用工选择

在建筑劳务用工过程中,要尽可能选择大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劳务公司,开具建劳务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用工的一项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的抵扣。另外加强建筑的现代化施工水平,改善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减少零星农民工的使用投入。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购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提高施工效率。

3.3做好开源节流

营改增后,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各个方面造成企业税收负担,施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招投标的报价,签订协议时上浮一定比例,来减少部分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成本,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节约企业开资,企业的每一项采购或消费都要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行额的抵扣,做好开源节流工作。

3.4做好甲方材料供应进行抵扣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情况,在签订施工委托合同时要明确要求加以规范,约定甲方提供的供应商等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协议要经过甲方、总承包方、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减少任何一方的税收负担,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少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3.5降低能源消耗

建筑业内部要积极引导节约能源消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可直接向一般纳税人的甲方企业要求开具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业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要求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不能开具增票时,施工企业可申请直接向水、电、气等能源供应部门缴纳费用,取得能源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

3.6加强营改增政策培训

要加强施工企业特别是财务部门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让财务人员根据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会计核算作出相应调整,提高采购人员对采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审核、认证工作,全面落实营改增的相关政策[3]。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不仅仅是税收负担的简单变化,建筑业营改增还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筑经营模式、市场管理行为等多方面带来巨大的影响,有利于建筑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为应对即将到来的建筑业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早作准备,强化对分包、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发票,降低施工成本,促进建筑业营改增良性循环发展。(作者单位: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建筑业营改增篇12

一、“营改增”内涵及其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经历了几次税制改革,这其中尤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影响最深,确立了实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两大流转税体系(除此之外还包括消费税),同时也确立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格局。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主要是以商品和劳务的增加值作税基,采用销项减进项的方式进行缴纳,促使税款随商品或劳务交易向下转移,由商品或劳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主要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为主,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在内的九大行业。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全部归属地方政府。

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研究,国内外许多学者进行了讨论。Kay and King(1979)认为,增值税兼顾了效率和公平两大问题,既可以促进全过程建账,又可以遏制逃税。爱伦・A・泰特(1992)、Sijbren Conssen(2002)等提议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从生产扩充到零售各个环节。斯蒂芬・R・刘易斯(1998)认为增值税可以减少其他流转税所具有的不良属性,特别是可以消除税额在行业成本结构中的意外积累,避免如周转税带来的税额累计。国内学者尧云珍(2012),贺代将(2013),王杰、饶海琴(2013)等认为“营改增”后,可消除税负不公、促进专业分工、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提高生产效率。上述观点表明,征收营业税不能实现进项税抵扣制度,致使企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2012年初,上海市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地区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改革,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之后会逐步扩大到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营业税制度将告别历史舞台。试点企业普遍反映,改征增值税后,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了社会化分工,提高了企业专业化水平,增强了竞争力,也使税制更加公平合理。试点的稳定为建筑业“营改增”提供宝贵的经验,增加了其改革的可行性。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建筑业实施增值税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将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微观上,2009年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意味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企业设备的投资税收负担。然而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建筑业则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建筑业的投资。此外,建筑施工所需的原材料等在取得时产生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是计入施工成本,最终形成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因为营业额中包含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尧云珍(2012)基于《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对建筑业重复征税,得出 5 815亿元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平。

中观上,建筑业缴纳营业税会导致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逃税漏税问题严重。建筑业属于社会化大生产过程的中间环节,与之紧密联系的上下游企业较多。根据杨墨如(2010)的研究,增值税行业(即建筑业的上游行业)投入到建筑业的产值占增值税行业投入到全部营业税行业的产值的45.13%,大量的进项税额被建筑业消化吸收。首先,对于下游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因为无法取得可用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实施增值税,增值税抵扣链条到此断裂。其次,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也给上下游企业提供了逃税空间。一方面由于建筑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不强,诱发了上游企业不开发票进而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会,另一方面建筑业纳税人可以利用普通发票不比对、难以查实的漏洞,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帮助下游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

宏观上,建筑业实行增值税有助于产业的优化升级。“营改增”改革的目的是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并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取消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将采取倒逼机制,如建筑企业可以将原来的设计业务、咨询业务等分离组建设计、咨询公司,进而增加增值税抵扣链条,由原来营业税下的“大而全”向增值税下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使我国建筑业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竞争力。此外,建筑企业可以更多地购买机器设备和先进技术,倒逼企业将其运作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技术型发展,有利于企业往大专业化方面优化升级,促使建筑产业的内部调整及创新进步。

三、 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主要问题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到方方面面,增加了改革的艰巨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会很多。从目前的情况看,建筑业“营改增”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进项发票难以取得的问题

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高低取决于所能获取的用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数额。建筑企业目前的工程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融资费用等,但在企业核算增值税时,有很多成本费用支出的进项发票难以取得。一直以来,除了钢材的购进可以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像其他建材如沙子、水泥、木材、石砖等供应商大多是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他们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由于建筑企业无法获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将导致其税负增加。其次,建筑业原料的来源方式多为“甲供材”,即材料多由甲方供应。这种情况下,上游供应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甲方而不是乙方(施工方),乙方只能获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没有办法用进项发票入账抵扣税款。再次,“三角债”加大及时获取发票难度。建筑市场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三角债”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及时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以抵扣。此外,生产用存量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导致税负增加。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相当一部分生产用存量资产如机器设备、周转材料等还要继续投入生产创造价值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但可扣除的进项税发票已经无法取得或超过抵扣时间导致进项税与销项税时间不匹配,最终增加企业的税负程度。

(二)老合同工程纳税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无论选择在什么时间都会产生一大批老合同工程,据有关部门测算(2015),大概平均占全年合同工程量的50%左右。这些老合同工程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一是竣工已经结算的老合同工程,有少部分的应收款项;二是竣工没有结算的老合同工程,有相当部分的应收款项;三是没有竣工也没有结算的老合同工程,有大量的应收款项,其中正在建设没有完工的第三类老合同工程项目所占比重最大。这三类老合同工程中已完工结算但尚未收回的款项内都不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但营改增之后,收讫以上款项时均应按照11%的税率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这些老合同工程无法向以前甲方即建设单位索取发票,建筑企业将全额承担纳税义务,极大增加企业的税负,造成纳税不公平。

(三)征收管理及利益分配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后在税收征管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纳税时间不稳定和纳税地点不确定。首先,按照目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建筑公司的纳税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然而,由于建筑施工周期长,项目前期投入高等特点使得建筑业多用预付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再结清余款的结算方式。这种建造合同的签订在营业税下并不影响税负水平,但在缴纳增值税时却存在进项税和销项税时间不匹配,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总分包经营即总机构所在地基本不变,项目所在地经常变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建筑业“营改增”以后,纳税地点则有应税劳务发生地或总机构所在地两种选择。如果选择项目所在地缴纳,由于项目部大部分是一些临时施工单位,缺乏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力,在核算增值税计算缴纳时会遇到很多困难。如果选择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无法实时掌握项目的实际状况,容易造成施工企业刻意隐瞒施工信息、偷税漏税情况。再次,建筑业“营改增”后会面临中央和地方财政利益重新分配问题。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主要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是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2014年)》的统计数据计算,我国建筑行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占地方营业税收入的1/4左右,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占将近9%。然而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缴纳增值税主要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中央占75%,地方政府占25%,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减小,将进一步激化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的矛盾,这与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初衷相悖。

四、 建筑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一)建筑企业逐步实施主辅分离,积极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

“营改增”是继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后我国流转税改革史上又一次伟大而深刻的变革,“营改增”的进程就是不断打破原来增值税与营业税两大并行的流转税格局,逐渐打通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协同发展的过程。建筑业属于传统的第二产业,2014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再创新高,突破7%,凸显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建筑业“营改增”后,将打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筑业购买服务、购买货物可以抵扣进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与建筑业协同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建筑行业应该抓住“营改增”机遇,倒逼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将非核心业务如仓储、运输、营销、设计、研发等部门独立出来,一方面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逐步摆脱“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对于占工程项目相当比例的人力成本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形式,获取外包服务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抵扣进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二)政府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鉴于前期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以及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意味着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这期间,除了需要建筑企业积极配合外,从政府层面看,至少要做好以下三点:

首先,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营改增”的税制设计。总结交纳营业税的历史经验教训,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并参照对已经试点行业、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文建议:(1)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应为“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而应改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操作上实施以票控税,按票纳税。(2)考虑到建筑企业具有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双重特点,纳税地点可以采取“向工程项目所在地(非固定业户)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交、与向法人单位机构所在地(固定业户)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清缴相结合”的方式。预交比例视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2%(中国建设会计学会,2015)。(3)建筑业在购进白灰、砖瓦、土方、砂石等材料时,可具体参照财税[2012]38号文《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以实际支出额为计算依据,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纳税扣除。(4)考虑建筑业“甲供材”现象的普遍性,若无法取得甲方开具的进项发票,乙方可凭甲方转入的供料款额为计算依据,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纳税扣除。

其次,及时出台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扶助政策。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测算(2013),理论上建筑业按照11%的税率和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进行“营改增”后税负会减轻,但由于进项税扣除不足,建筑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将增加85.6%。对“营改增”过渡期税负增加的企业实行资助政策,是财税部门在营改增试点中总结和倡导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了确保建筑业“营改增”顺利推行,政府应该给予建筑业3到5年过渡期,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既解决了不再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和生产用存量资产进项税抵扣等问题的操作难度,又在不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建筑业营改增进程。

再次,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对于增值税的分配比例,积极拓宽地方主体税收来源。可以预见,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围,尤其是建筑业“营改增”的不断推进,营业税终将退出中国税制的历史舞台。然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营业税的缺失无疑会对地方财政带来非常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合理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配比例,可以将中央级收入比例下调弥补地方财政收入,至于下调的比例视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营改增效果而定。另一方面,需要培养新的主体税种,从国家最近出台的税制改革进程表看,房地产税已经在上海、重庆先行试点,以后推向全国,这将会是今后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Z].财税[2011]11 号,2011.

[2]万建国,韩菁.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分析[J].财会月刊,2013,(4).

[3]李妹柔,陈金婷.“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5,(24).

建筑业营改增篇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9.051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背景介绍

关于增值税,早在《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就把其作为一个重点项目进行关注,并且为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增值税的立法工作。而在十二五规划中,国家确立了减营业税加增值税的思想,这一些都说明了国家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想法。接下来的2011年,国家又有新动作,两部位委(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及相关行业在上海试点的通告正式进行局部营改增。2012年,随着营改增在上海的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北京、天津、安徽等8个省市加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在此期间,上述的试点城市中有90%的单位享受到了这一举措带来的好处。

2016年的5月1日,我国将原本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行业全部加入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内,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其中也包含了建筑这一行业,有原来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改成现在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筑业推行“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2.1建筑业的税负较重

在2016年之前,《营业税实施细则》中针对建筑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给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能够分别提供两者的销售额,劳务征收营业税,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否则将两者的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虽然简单易行,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力的提升,建筑行业的营业税征收就不是很合理了,原因很简单,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在经济中处于中间地位,而其源头企业以及后面流程的企I征收的都是增值税,这样就导致增值税在建筑行业这里断掉了,而且会带来建筑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征收的问题。建筑企业的收入是全额征收营业税的,但在其经营活动中,因购买原材料等却要缴纳增值税,这样就会加重建筑企业的税负,不利于该行业企业对设备等更新,不利于提高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力。

2.2对建筑业征税成本高、效率低

对建筑行业的企业同时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时,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还需完善,导致企业同一事项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例如建筑业的经营内容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涉及对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的处理问题,导致虽然法律法规中有清晰明了的相关处理规定,但建筑业的经营活动过于纷繁复杂,其业务范围广和大规模的经营活动特征必然会让涉税的工作人员很难区分哪些应该征收营业税哪些应该征收增值税。前文已述及我国的税法等法律法规难以跟上经济业务的千变万化,不能及时完善其漏洞,对于税收的征收成本高少有帮助。

在没有实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业既要缴纳营业税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两者的征收系统又不一致。营业税是由地方财政享有,企业交给地税局,而增值税在抵扣的时候需要国税局的审核,除此之外,如果企业有进口业务,在此环节的增值税则交给海关,如此操作过程就会出现建筑业的企业需要在多个征税系统中缴纳税款。结合现实业务中的建筑业企业,项目多且分散,经常跨地区经营,就会导致企业在不同地区、不同征税系统之间进行纳税,增加了其缴纳税款的成本,不利于提高其办事效率。

3建筑业推行“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3.1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较为科学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将企业的应纳税营业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在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却把符合规定的营业额扣除,即将在前一个生产流程中缴纳过的税额在此次税额计算时进行抵扣,此时剩下的应纳税营业额就是此次增加的新的价值。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家都在推广增值税的执行。建筑业企业的增值部分是其在某一时间段所增加的价值,针对这一价值征收增值税即不会加重企业税负,也简化少了征税的工作量,同时,企业为了筹划税收,为加大对相关设备等的投资,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发展。

3.2目前建筑业有能力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

增值税是针对生产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的税款,工业企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其生产经营流程是供应材料、加工生产,然后对外销售赚取利润。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跟工业企业大同小异,首先是从供应商那里取得原料,然后聘用劳务利用原料建造建筑物,建造完成之后可以收回工程款,从中获取利润。如此分析,既然工业企业可以征收增值税,那么建筑业企业也具备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流程。

纵观我国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发现大都是上市公司,即使不是上市公司也是大型的集团企业,在如此大的企业中一般都会配备专业水平较高的财务人员,这些人员通常具有中级会计师资格,更有甚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审计师等都是常有的事情。而这些人员的业务水平较高,即使对增值税有些地方不是特别了解,但经过简单的培训也能够具有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能力。

3.3已有试点经验为全面推行提供保障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调整各行业在经济中的作用,在2016年以前,营改增政策在我国推行五六个年头了,参加营改增的城市以及单位数量都在不断增加,这一政策对不同的行业都有很大的减负作用,这也为营改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提供了一定的实施经验。除此之外,营改增的过程中,总理也为营改增的工作提出了“五步曲”的方针,各行业各部门协调互助,精细化操作,在执行政策时加强整体的协同作用,使得这一政策在我国稳扎稳打地推进。

4全面推行建筑业“营改增”的积极影响

减除建筑业重复征税的不公平待遇。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企业一直都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建筑业企业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的,在其经营过程中所购买的物资设备不能进项抵扣。但在营业税征收环节却把之前已经缴纳增值税的经营额再次纳入征收范围,导致了建筑业企业重复征税的不公平待遇。全面推行建筑业营改增之后,这种不良影响则会消失,有利于建筑业的发展。

推动建筑业对新设备和新技术的投入。营改增在建筑业推行之后,要求建筑企业在此后购进的设备和技术都可以参加抵扣,为了让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很多企业都会选择更新企业的设备和技术,而这一行为的最终效果会增加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其在经济中的影响。

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业是我国三大经济行业之一,对我国GDP的增长一般都会达到8%左右的贡献,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是巨大的。建筑业推行了应营改增之后,此政策波及的面较广,且大都减少了建筑行业的税负,对于全球经济进去低迷期,我国的发展处于瓶颈的状态而言,这种税收政策的改变,是一针强心剂,刺激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5全面推行建筑业“营改增”的负面影响

5.1建筑业的负担有增加的可能

建筑业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都可以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可以抵扣。但目前我国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已经发展壮大,很少会有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其在成长初期已经购进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已经无法享有现在的抵扣政策,因为营改增明确规定在此政策执行之后固定资产才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另外,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砂、石料、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需要向供应商采购,而很多销售建筑材料的企业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个人,这些供应商要么只能让当地国税局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无法提供专用发票,使得建筑业要么无法抵扣,要么就是抵扣率较低。除此之外,建筑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有些劳动力由建筑业自己招聘,有些是向劳务公司租用,如果是前者,则这些人的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一影响对于建筑业是巨大的,因为人工成本占建筑业经营成本的30%左右,不利于减轻建筑业的成本负担。

5.2增加建筑业的财务核算成本

我国的建筑业企业大都经营范围较广,包含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安装装潢等业务,而且其经营周期较长,财务处理教务复杂,使得其经营过程中增值税发票不能快速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导致了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在账务处理上的困难。

建筑业企业大都是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较多,且其经营的项目经常跨地区经营,管理跨度较大,这也就带来了“业务―资金―票据”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增加了财务核算的范围,也提高了增值税的核算难度。一般情况下,建筑业企业涉及了劳务的提供以及货物的生产,营改增之后,需要对此认定为混合经营,财务核算一定要清晰明了,对于提供劳务和生产货物的收入严格区分,否则税务部门就会采用从高适应税率,增加企业的税负。

5.3减少我国财政收入总额

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等可以进行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其影响广泛,总体上而言对建筑业起到了实实在在的减税作用,但却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总体收入。因为建筑业购进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一般金额较大,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入大量的固定资产,会造成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多,或者整个会计年度都不用缴纳增值税,进而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

6应对建筑业“营改增”负面影响的对策

6.1完善对供应商管理制度,减少建筑业成本负担

针对原材料和劳务供应商不能提供合法合理的票据,最终导致建筑业的进项税额抵扣较少这一问题。建筑业企业应该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能够掌握供应商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提供何种发票、该种发票适应的增值税税率,以便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能慎重考虑其是否能够为企业提供合法的票据进行抵扣,以此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目的。

6.2提高建筑业营改增的适应水平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监督相较于以前的营业税而言较为复杂,增加了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的范围和难度,这些变化对于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更高,所以建筑业企业在应对这一变化的时候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或者聘用更高水平的财务人员,满足企业对增值税核算及管理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全面推行在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必然会减少财政收入总额,但这对于我国总体的发展和财政的需求影响不是很大,出于减少财政支出的目的,建议国家将地税局和国税局合并,以此应对财政收减少的这一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梅.“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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