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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家庭论文实用13篇

原生家庭论文
原生家庭论文篇1

走向新人文主义的家庭法哲学

人文主义产生于文艺复兴的意大利,强调人是世界的中心,反对中世纪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唯物主义也是人文主义的一种形式,但在民法中异化为物文主义,该思潮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并形成了一场世界性的民法的财产化运动。新人文主义则力图弘扬人(尤其是弱者)的优越地位,张扬其作为目的的存在,反对将民法塑造成完全的私法、以造成物文主义外观之做法,从而主张家庭法回归民法。〔28〕丁文表现出的逻辑断裂在于,一方面强调家庭法对民法的回归,另一方面又坚持平等原则和民法的私法性,这只能使得家庭法最终沦为物文主义的家庭法,因为在后者的框架下,家庭关系中的“人”只能面对裸的理性人假设并适用私法自治原则,对弱者的保护也就只能沦为空谈。越来越多的学者(包括许多婚姻家庭法学者)已经有意无意地触及到了这种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的价值追求,但在若干细微处,又呈现颇具讨论价值之差别,笔者试图梳理一二,以增强对这种崭新话语体系的共识。第一,在新人文主义框架下解决家庭法于民法之回归。从我国家庭法立法史的考察来看,新中国将婚姻家庭法独立于民法是受苏联学者“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等等是属于资产阶级民法所研究的财产关系”〔29〕影响所致,这种观点本身就有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判断的教条化理解之嫌。〔30〕当然,婚姻家庭法的分离从好处看是避免了其在传统民法“平等原则”下可能的过度物化。现今,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已成学界共识,但一些论者所采取的理论路径并不能解决家庭法的特殊性与平等原则及其衍生的私法自治等理论之逻辑紧张,如“实质回归论”者引用克尼佩尔的论断声称:“就亲属人身关系而言,原先是父权、夫权、亲权在婚姻家庭中占据统治地位,妻子与子女没有完全独立的人格、意志乃至行为能力,但‘现在更多的是对话、利益平衡、自我决定和法定婚龄(在婚姻家庭中)取得统治地位’”。〔31〕这完全回避了家庭关系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亦有论者在坚持“家庭法私法说”的前提下承认国家权力介入家庭生活的正当性,〔32〕这又走向了另一种逻辑断裂,因为这种承认将不可避免导致作为前提的“家庭法私法说”消解。有论者则干脆放弃了让家庭法回归民法的努力,在承认家庭关系不平等的前提下提出“家庭法非私法说”,从而将其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不同于主张平等原则与私法自治的民法。〔33〕可见,只有从新人文主义的角度,在否认民法平等原则和承认民法公私法混合说的基础上,才能为家庭法回归民法创造理论上的统一。第二,新人文主义的家庭法哲学反对将家庭关系物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所以受到学界一致批评,根源在于对家庭关系如同契约法般的物化。这种物化有其历史背景,有学者以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家庭所经历的巨大变迁为视角,考察了家庭结构在市场经济及其所推行的契约自由原则下所经历的消解:“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不仅普遍地接受了通过‘想象’而来的、西方社会的家庭模式与家庭观念,而且在行动中也始终以此为摹本来改造并重塑我们的家庭,结果使得传统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被现代家庭中的‘平权关系’所取代。因而我们看到,在当下的家庭关系和家庭制度中,个人的权利日益被强调,而家庭成员间彼此所应负有的义务却普遍被忽视。”〔34〕在两性关系上,也有学者反思了现代法律以男女平等为旗号,却对事实上的两性差异视而不见之现实。〔35〕新人文主义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些危险,故而主张,应有所区别地调整构成民法的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对前者实行弱者保护,〔36〕从而避免为后者所物化的可能。第三,新人文主义的家庭法哲学强调国家对家庭关系的介入,以达到对弱者权益的最大保护。有学者注意到立基于民法平等原则的“家庭法回归民法论”有扩大家事领域自由、排除国家权力干预的危险。〔37〕如果遵循家庭关系平等,就是预设家庭关系主体作为理性人行为,从而在家庭领域排除国家干预,这将给家庭关系带来巨大的灾难后果。在消解国家干预并以理性人假设作为支撑的理论指导下,中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取消婚检、取消离婚延缓期等方面已经带来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上的众多问题。〔38〕批评这种观点的学者也承认:“国家权力介入婚姻家庭最直接的目的是平衡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公平与公正,与现代民法强调国家权力介入民事关系以保护弱者权益的精神一致。”〔39〕可以说,很难否认家庭法的伦理性、利他性、义务性等特征,它们与反映商品等价规律的私法自治理论有根本不同,因为“婚姻家庭本身具备生育、扶养、教育、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家庭弱者的保障等诸多功能,与儿童、妇女、老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决定了婚姻家庭绝非仅为个人的私事。”〔40〕故在“义”、“利”的抉择之间,只能重“义”轻“利”,如此方能达致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的最大目的和价值归依。有新人文主义者强调:“如果把市场原则泛化为市民生活的唯一原则,它就可能潜在地与人的保护相冲突。”〔41〕这就要求在面对相对强大的市场力量面前,特别突出对弱小个体的保护。可以说,只有在新人文主义的框架内,才能最终说明以弱者保护为基础的人身关系法和以经济人假说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在民法典中的统一,那就是:民法首要考虑在于组织一个主体系统,这一职能由人法(包括家庭法)承担;次要考虑在于分配一个社会存续所需要的资源,这一职能由物法承担。而如果采用物文主义的民法观,家庭法可以回归,但离再次被驱逐只是时间问题。〔42〕

原生家庭论文篇2

    Abstract :The act of violence among kinsfolks takes place in family‘s violence . The serious family violence has endangered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has infringed the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y by day, have destroy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already caused the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order to offer in an all-round way , more concrete , more proper assistance of victim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social effect , must set up the law , society , society of psychology every aspect and support the system . The research of the violence of Chinese family exists insufficiently, is not merely shown as government’s decision department and ordinary masses‘ neglect of this question, still display it on the academic research, lack the data investigated about family’s violence real example, thesis about family‘s violence and writing rarly. In practice, with the change of the concepts of people and changes of the society, the violence crime hidden in the family reveals out apparently gradually, the report about incident of violence of family is frequent day by day. This kind of state not merely requires the decision department to pay attention to this question, require the academia to study and offer a standard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even mo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eal example , analyse the reason of family’s violence ,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offer the basis in theory for the fact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makes and improves the law about family‘s violence crime. Because of this, I launch describing on this question, am in the hope of casting a brick to attract jade, hope more scholars can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family violence question of China .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

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原生家庭论文篇3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 一 )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 二 )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应以《刑法》规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罪名为基础。可以适用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伤害罪是指必须给被害人造成达到法定伤害标准的伤害,包括轻伤、重伤。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④我国刑罚的有关罪名基本涵盖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拒绝抚养行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包括符合伤害罪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不需要情节恶劣作为犯罪的要件,但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 三 )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比如美国 1974 年《联邦禁止虐待儿童法案》规定,对儿童虐待和漠视是指对于 8 岁以下儿童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对儿童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性侵犯以及对于儿童的无视,从而显示出的儿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损害和威胁的行为。⑤这种对于宽泛的家庭暴力范围,受中国文化现实的制约,不适于中国的国情。再如对于婚内强奸的理解,在国外普遍被认为是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有的国家以强奸罪加以惩罚。而中国的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的判决也是相互矛盾。 (1995 年姚某诉白俊峰强奸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强行与姚某生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⑥ 1999 年上海青浦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进行审理,认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⑦。 ) 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 四 )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历史发展

“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

⑧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中,统治阶级都曾支持家庭暴力,甚至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合法地位。

家庭暴力首先是阶级不平等的产物。在阶级严重对立的社会中,家庭暴力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持,并作为统治阶级作为意识形态进行统治的工具。家庭暴力是社会成员地位不平等的反映,也是人类不平等思想的产物。

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的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礼”的作用,从而引礼入法、礼法融合。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论证礼的价值,强调“必也正名乎”,⑨正名的具体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国则君臣等级森严,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从而形成中国的父权和夫权的观念。汉代的董仲舒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出发,将孔子的理论阐发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⑩。

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从而巩固三纲学说。元律规定“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明清法律规定“子女违反教令而依法处决,邂逅致死者无罪”。如非理殴杀,法律虽然认定有罪,但处罚极轻。封建法律还确认翁姑可以对子媳行使父权,如殴骂翁姑即为不孝,其翁杀之无罪。为了确保父权的统治,汉朝以来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之条”。凡此七种情况,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如去控告丈夫即使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的惩罚。⑾

总之,中国封建法律为确认父权和夫权的统治,都规定对于父母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予惩罚,造成死亡才予以轻微处罚。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统治。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的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形成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于家庭暴力容忍的观念。

为了维护奴隶制的统治,早期的古罗马帝国在法律中确立了家父权制度,规定子孙有接受监管和惩戒的义务,家长对家子行使监护权、惩戒权,甚至有权杀死家子。随着罗马帝国疆域的扩大和商业的发展,法律对家父权逐步限制,亲情义务逐渐让位于法律的义务。⑿但是,存在着强烈等级观念的中世纪,家庭暴力作为等级差别的产物和反映,一直存在于各个家庭之中。 14 、 15 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反对封建的神权,重新开始对人性、人的价值的肯定。 17 、 18 世纪欧洲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开始明确提出人权的观念,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反对封建社会的统治。令人惊奇的是,这一人权的观念并没有冲破家庭蓠障,深入到家庭中,解放在家庭中饱受压迫的妇女。比如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应保护妻,妻应顺应夫”,“居住地点由丈夫选择,妻子有义务相随丈夫,与丈夫住在一起”。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也为这种不平等的制度作辩护。卢梭告诫女人要把男人当作主人,“她们自己既然没有判断能力,所以她们应该把父亲和丈夫的话当作宗教的话加以接受”。洛克认为“男人是强者和能者,妇女要服从丈夫”。由于地位不平等,从而使得人们的权利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能将平等的观念从政治生活扩展到家庭生活。家庭仍然是温情脉脉的面纱之后的暴力活动的舞台。 70 年代的妇女解放运动,推动了人们重新认识妇女的人权,提出妇女人权只是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在这一运动的推动下,人们开始关注家庭内的暴力,开始重新审视人权的新观念。

家庭暴力是伴随着不平等的地位和观念的存在而存在的。要消除家庭暴力,必须首先消除人们头脑里的不平等观念。即使在阶级矛盾缓和的社会,如果人们头脑里的平等意识尚未建立,家庭暴力作为相对独立的上层建筑的反映仍将继续存在。反对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建立全体人类真正平等、安全和互相尊重的人权新模式。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 一 )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⒀

1. 西方学者研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因素

(1) 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 暴力循环周期因素。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调查人员对 13 岁一组的小孩进行家庭暴力调查时发现,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比未遭受家庭暴力的父母,对孩子进行暴力惩罚的比率要高 57% .父母之间的暴力也被证实与对子女的暴力有着必然的联系。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丈夫对子女也实施暴力的比率比不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丈夫高 37% .在成长过程中遭受的暴力和婚后配偶之间的暴力也有着必然的联系。在充满暴力的家庭中成长的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比率,比在没有暴力或很少有暴力的家庭成长的丈夫要高 600 倍。

(3) 社会经济地位因素。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 社会压力因素。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 社会交往障碍因素。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除了以上的因素,不同的学者通过各自的实证调查还发现和证实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因素。比如庞大的家庭规模,体重偏低的婴儿,儿童的早熟,父母子女之间缺乏沟通,曾经遭受过其他的社会暴力等因素。

2. 家庭暴力原因模式

学者运用实证调查的数据,通过分析研究,形成了不同的家庭暴力原因模式。

这些模式主要从三个层次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原因。

(1) 施暴者的个体模式。学者从施暴者的主体人格障碍入手,探求和家庭暴力之间的互动模式。这一模式注重发现个体的精神障碍,过度酗酒,吸毒以及其他社会越轨行为的关系。

(2) 社会病态模式。这种模式更倾向于从家庭的外部环境和社会的压力来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它还注意家庭日常的矛盾冲突的积累、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对于施暴者的影响。

(3) 社会文化模式或社会生态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家庭暴力被视为与家庭成员地位不平等、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传统文化的影响等方面有着直接的联系。

( 二 )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理论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 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笔者认为影响我国家庭暴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结果显示, 45% 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有其自身的原因。⒁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父权和夫权观念相联系。这一落后观念另一负面的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上海妇联对 100 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进行调查,只有 22 人想到向有关机关进行控告⒂。”

原生家庭论文篇4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3.社会运作的动员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资源,缺少其他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缺少自组织的社会。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运动式的社会动员就成为运作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方式。

原生家庭论文篇5

(一)家庭代际关系的表征研究

就代际关系的表征而言,相关文献勾勒出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几种特征:其一,父辈与子辈之间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具有不均衡性。其二,代际倾斜,即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中年家庭成员对父辈的付出要弱于对子女的付出,呈现出“恩往下流”[1]、“尊老不足,爱子有余”[2]等特点。其三,家庭代际关系中,代际成员的平等权利意识日渐明显,具体表现为父辈权威的衰落,子代对权利意识的强调,如“逆家长制”现象的发生。[3]其四,代际关系之间存在着文化反哺现象。其五,家庭代际关系中存在隔代抚养现象,不同代际成员在对子代的抚养与教育过程中存在着差异性,蕴含着代际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经验层次上,家庭代际关系呈现以上诸多特征,但是综观其表征,相关研究的学者所论述的核心,其实质仍是对理论层次上代际关系的争论的回应。阎云翔提出存在于中国家庭中的抚育-赡养的代际关系模式。但在郭于华看来,中国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则表现为亲代与子代在物质、经济、情感等方面的交换关系。时下代际关系的经验研究显示,当下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既例证了抚育-赡养的互动模式,又对西方家庭的接力的代际关系有所验证,而郭于华所论述的代际交换关系亦有所体现。家庭代际关系究竟如何?王跃生认为,“完整的家庭代际关系既有抚育-赡养关系,又有交换关系,两者具有并存特征。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代际关系的层次和类型也有不同。”[4]

(二)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诱致原因分析及其本质

理论层次上对家庭代际关系的模式的争论,源于社会转型背景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有学者从结构与文化视角入手,探析了社会转型与老龄化背景下促成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诸多原因。这类研究多集中于对家庭结构乃至宏观层次上的社会结构的转型对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影响作探讨。就家庭结构而言,影响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的既有家庭规模的变化,如由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的转变,空巢家庭的出现促使代际关系之间的情感关系、劳务与经济支持发生改变;又有家庭成员的流动对家庭代际关系的影响,如隔代抚养模式中,常年外出的中年居民在家庭内部存在角色适应问题,其对父辈与子代的代际关系多表现为经济支持,在情感关系与子女的教育等方面多存在与父辈的冲突。

文化视角下对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原因的分析,多侧重从家庭代际成员的本体性价值与其外部的文化环境切入。如贺雪峰对河南、辽宁、湖北等地区的家庭代际关系的考察发现,村庄的类型与村民的价值基础共同促成了不同地区之间的家庭代际关系的差异。[5]也有学者将结构主义与文化变迁的分析路径相结合,认为社会转型与老龄化背景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是结构因素与文化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在社会结构转变的环境下,市场经济体制、社会政策等借助消费文化观念、个体价值观的转变等实现对家庭代际关系的影响。

结构主义视角或是文化变迁分析视角,亦或是二者相结合的分析路径,对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诱致因素的分析,实质在于将家庭代际关系转变置于时空坐标轴中,在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分析框架下解析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实质。

(三)家庭代际关系的社会效应以及负面效应的应对之策的探讨

尽管存在研究视角、分析路径、理论模式的分歧,但置身于社会转型与老龄化背景下的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有学者在勾勒当下代际关系现状的同时,也对代际关系变迁的社会效应加以探析,并就代际关系的负面效应提出以应对之策。

相关文献显示,代际关系变迁的正向效应在于促进了代际关系的理性化、增强了代际成员尤其是家庭中年长者对当下社会的适应能力。负面效应的分析多与社会转型与老龄化的现实背景向结合,多认为,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造成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老人赡养问题、子代的社会化、家庭代际成员的角色适应问题。

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变、社会政策的变化、传统文化观念的衰落、子代权利意识的兴起等合力促成了时下家庭代际关系中的老人赡养问题、子代社会化不足等问题,由此,以这些家庭关系变迁的诱致因素作为切入点,寻找解决对策便成为相关研究的学者所作的努力。针对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负面效应,学者多从社会养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重构社区规范、加强尊老、敬老、爱老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宣传等入手提出对策化解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困境。

(四)文献述评

以上对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对家庭代际关系的表征、变迁原因、社会效应以及针对负面效应而提出的应对之策的讨论勾画了家庭代际关系的概貌。现有家庭代际关系研究,在理论视角的选取、研究方法的运用以及理论分析路径上均作了有益的尝试,在为进一步家庭代际关系研究提供详实背景的同时,丰富了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范围与研究视域。但综观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的现状,其研究的学科背景多集中在人口社会学与家庭社会学的学科范围内,少有消费社会学视域下的研究。

鉴于此,有必要从消费社会学的学科背景下,解析当下家庭内部的代际消费,一方面丰富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从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实践入手探析代际消费关系,或能呈现出与时下代际关系表征研究所不同的结论,对代际关系的变迁的诱致因素的分析以及解决之策,或可以提供不同的研究路径与分析思路。

参考文献

[1] 魏传光.中国农村家庭“恩往下流”现象的因果链条分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11)

[2] 马超.中国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原生家庭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 G7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3-0042-0002

《南国早报》最近刊出的漫画发人深省:中美的家庭教育对比,中国家庭注重培养孩子成才,美国家庭重视培养孩子成长。在独生子女遍布的今天,“一个孩子+六个家长”的“1+6”的成长环境,“小皇帝”、“小公主”们得到了太多的宠爱,孩子只管学习,其他一概不闻不问。“马加爵事件”令人震惊,这背后所隐藏的传统家庭教育模式的软肋也随着马加爵案件凸显出来,传统的家庭教育偏重于对孩子智力的培养,忽视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孩子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基地,良好的家庭教育影响着孩子的一生,应该把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当成家庭教育的基础来进行。本文基于TRIZ(Teoriya Resheniya Izobretatelskikh Zadatch)理论,对家庭教育模式进行分析,利用TRIZ理论分割、抽取、变害为益、复制等发明原理,结合TRIZ理论的技术系统的提高理想度法则、减少人工介入的进化法则和动态性可控性进化法则等,对家庭教育的创新实践模式进行探讨[1]。

一、TRIZ理论与家庭教育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是家庭教育的基础。教育口号常常喊着“把孩子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传统的家庭教育由于受到我国教育现状的影响,把对孩子的智育教育提升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忽视了对孩子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过程中的帮助与引导,孩子从小接受的家庭教育多为“读好书、上名牌大学、找份好工作”的模式。利用TRIZ理论的结合、平衡、均势等发明原理,把培养孩子的“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同时进行,融合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进行教育,避免过分重视智育的失衡情况[2]。

从古代的“学而优则仕”、“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到现代的“知识改变命运”都强调了读书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中,父母由于工作压力较大,没有很多时间和孩子多沟通,而爷爷奶奶辈为了弥补以前对自己孩子的关爱,对孙子辈是疼爱有加,恨不得把天上的月亮都摘下来给他(她),“读书”的孩子在“1+6”的家庭中往往像封建时代的皇帝一般的位高权重:只要学习好,没有什么不可以。结合TRIZ理论技术系统进化法则,家庭教育应趋向于动态的发展势态,改变当前“学习好就是一切”的落后的思想观念,把家庭教育的模式向着适应性、流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的方向发展。

二、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实践模式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补充,不是学校教育的延续。培养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把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环境等方面,创新家庭教育模式。

(一)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内容无处不在。依据TRIZ理论的分割、抽取发明原理,把教育内容分割成细小的部分,融入到孩子日常生活中,抽取重点,结合生活实际,随时随地进行教育,把教育贯穿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比如,孩子小时候走路摔倒,不要马上把他(她)扶起来,也不要怪椅子不好地不平,可以在这时候进行抗挫折教育,平静地告诉孩子摔倒不要紧,在哪里摔倒就在哪里爬起来。看似简单的生活问题,孩子在摔倒爬起的过程中领会到人生的路途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必须学会坚强地面对失败,而爬起则是赋予孩子自信的力量,使孩子明白自己完全有能力直面失败,并从失败中吸取教训,重新整装待发,接受新的挑战。

在家庭教育中,生活中的反面“教材”同样可以适用,利用TRIZ理论变害为益的发明原理,利用反面“教材”的有害因素取得积极的教育效果。《论语》中的“见不贤而内自省”说的就是见到没有德行的人,就要反省自己有没有犯了和他(她)一样的错误,若是有错误就及时纠正。中国有五千年的文化底蕴,最能代表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的经典有:《大学》、《中庸》、《老子》、《论语》、《弟子规》等,结合TRIZ理论的复制发明原理,使用现有的、简单的经典故事,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弟子规》经典故事讲述了许多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人生哲理,“半部《论语》治天下”也是一个非常生动而有益的故事,通过这些经典故事教育孩子要做个有德行、孝顺父母的人,做个讲信用、懂礼貌的人,做个尊敬师长、友爱兄弟姐妹的人。南宁市已经广泛开展“经典诵读”活动,孩子通过诵读经典来感悟经典,进而在自己的学习、生活中践行经典[3]。

玩是孩子的天性,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接触的游戏、玩具、朋友越来越多的时候,外界的诱惑也越来越大的时候,就经常表现出做事拖拖拉拉、磨磨蹭蹭,对时间的管理越来越差。在家庭教育中应该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时间管理习惯,融合TRIZ理论向微观级和场的应用进化法则,教育孩子在生活中学会掌控自己的时间,首先让孩子学会把大块的时间分割成一小块一小块的时间来进行管理,然后帮助孩子提高每一小块时间管理的效率,增加高效管理小块时间的数量,进而实现高效时间管理的目的。要让孩子学会进行高效的时间管理,依据TRIZ理论减少人工介入的进化法则和动态性可控性进化法则,在帮助孩子进行时间管理的过程中,慢慢减少父母的帮助,逐渐让孩子自己安排每一小时间块的用途,若是效果不佳,就及时介入,和孩子一起探讨,改善他的时间规划,进而实现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时间管理习惯的目的。

(二)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方法

教育方法是家庭教育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依据TRIZ理论的自服务发明原理,父母通过自我教育,潜移默化影响孩子的综合素质。“身教重于言教”也强调了父母身体力行的重要性,父母拥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能较好地组织和实施家庭教育。父母健康的身体素质,是孩子具备健康的身体素质的前提,良好的体魄促进孩子智育的发展。美国北得克萨斯大学运动心理学中心主管特伦特·皮特里和其他研究人员以得克萨斯州5所中学的1200多名学生为对象研究发现,“孩子身体越强健,考试分数越高。”不仅如此,身体强壮的孩子,具备良好的注意力和高效的记忆力,德育、美育等方面的学习能力都比较强,因而,在德育、美育等方面也表现出较为满意的效果。父母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好的品德素质、较高的文化素养也会对孩子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形成产生积极的作用。

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知识面越来越广,在他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时候,与父母在思想观念上难免会产生冲突。由于孩子和父母关系亲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会暂时处于无效的状态。根据TRIZ理论的中介物发明原理,这时候应该让亲戚、朋友或者老师帮忙传递或完成家庭教育。利用TRIZ理论的有效行动的持续性发明原理,父母在平时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结合艾宾浩斯遗忘曲线,应该在当天、第2天、第3天、第7天进行强化教育,以保持教育效果的持续性。

(三)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环境

家庭教育环境对孩子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传统中国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家庭的父母蛮横专制,不尊重孩子的意见,这种教育环境中成长的孩子,要么经常与父母顶撞,形成叛逆的性格;要么委屈接受父母的意见,形成懦弱的性格。良好的家庭环境,并不是指经济条件宽裕的家庭,而是指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和谐、平等的生活环境。结合TRIZ理论的提高理想度法则,孩子成长的过程是一个矛盾体的结合,有做好事的时候,也有做错事的时候。理想度是指孩子做好事情和做错事情的比值,根据TRIZ理论提高理想度法则,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理想度水平,即提升孩子做好事情的概率。依据TRIZ理论的普遍性、复制发明原理,如果生活在一个充斥着批评的环境中,孩子很快就学会了谴责;如果生活在一个充满友善的环境中,孩子在生活中就学会善待他人;如果生活在一个民主、平等的环境中,孩子就学会了尊重他人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自;如果生活在一个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孩子就会养成积极的生活态度。

三、结 语

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把TRIZ理论的普遍性、抽取、分割等发明原理,依据TRIZ技术系统的向微观级和场的应用进化法则等,融入到家庭教育的内容、方法和环境中,可以实现良好的家庭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参考文献]

原生家庭论文篇7

我国古代文明博大精深,封建文化源远流长,封闭的地理环境和位置,传统的手工业和农业经济,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使我国几千年来形成了一元化儒家文化的格局,制约着我国近现代化发展进程。近代战争、洋务运动、和改革开放,打破了我国一元文化的格局,欧洲、美国、苏联等欧美文化以及日韩文化涌入中国,开启了中国多元文化发展的新局面。随着当今世界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格局的形成,多元文化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中国和世界多元文化格局初步形成,一方面显示了多元文化的生命力和时代潮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元文化的局限性。家庭教育作为一切教育的基础和关键,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基础,如何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多元文化发展和世界全人教育思潮,实现家庭教育由传统向现代化的真正转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重要课题。因此基于中国一元文化的历史和世界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在多元文化的视野下,探讨家庭全人教育,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就多元文化文献而言,国内有许多论文或著作探讨与多元文化相关的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理论、民族教育、多元文化课程研究、学校教育以及民族文化传承等问题。例如《美国多元化文化教育五十年:回顾与前瞻》一文偏重于美国多元文化教育五十年发展与展望,倡导种族平等和社会公平,重点探讨多元文化教育问题。还有王侠的《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的解释》(2005),刘智力《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研究》(2005),龙藜《中美多元文化教育研究的比较分析》(2006),陈艳宇《多元文化教育的历史发展与价值取向(2006)》,陈月、明丹《多元文化教育视野下的校本课程研究》(2004)等。葛丽芳在《人品教育与多元文化》一书中将多元文化引入人品教育,总结公办和民办小学人品教育的成功经验。《多元文化背景下家庭教育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问题》一文试图从家庭教育中探寻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问题。齐阿娜尔《多元文化教育视野下少数民族地区课程改革的现状研究》研究多元文化教育下的少数民族教育。《浅谈中国和美国、加拿大家庭教育的对比》一文间接探讨多元文化下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家庭教育,透视了中西文化和家庭教育的差异。但是在多元文化视野下专门研究家庭教育的论文很少,而这方面的研究在台湾和韩国较多。《德州市家庭幼儿多元文化教育的实证研究》一文就家长对幼儿多元文化教育的态度以及家长的幼儿多元文化教育知识与技能进行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家长对儿童未来的生活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有84%(124人)的家长极同意或同意幼儿应接受多元文化教育,利用地方文化、传统节日以及英语教育等进行多元文化教育,建议父母应端正态度、丰富知识、提高技能。2005年11月,由台湾嘉义大学家庭教育研究所承办的第八届(2005)两岸家庭教育学术研讨会重点研讨了家庭教育与多元文化,2005年第八届两岸家庭教育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家庭、族群与多元文化:挑战与机会》一文站在时代性和前瞻性的高度,将多元文化与家庭教育问题结合起来,在多元文化下探讨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面对挑战,审视现状,寻找机遇与出路。这些研究要么基于多元文化进行民族文化研究和学校教育研究,要么基于直接或间接进行多元文化视野下的家庭教育探索,缺乏多元文化视野下家庭教育与世界全人教育思潮结合的时代特色。在多元文化家庭教育实践方面,台湾推行新移民多元文化家庭教育和多元文化家庭教育课程,韩国推行向多元文化家庭提供教育方案与咨询、教育支援、医疗支援,这些教育实践虽然具有现代家庭教育的多元文化教育特征,但仍缺乏知识经济时代家庭教育与全人教育的统一,家庭教育与多元文化教育的统一,这对于现代家庭教育发展来说无疑是一大缺感。而且无论在网络搜索,还是在研究文献中,都无法找到这一方面的综合研究,致使多元文化视野下家庭全人教育的探索处于空白研究领域。因此顺应世界现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潮流,借鉴多元文化理论以及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在多元文化的视野下探讨家庭全人教育,科学构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这是本文研究价值所在,也是本文的问题研究所在。

二、探讨多元文化理论和家庭全人教育的关系

1.多元文化理论

多元文化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卡兰在1915年提出,是所谓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1924年哲学家霍勒斯・卡伦所首创文化多元主义思想,导致多元文化主义直接兴起。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出现黑人民权运动――“黑色旋风”,致使多元文化主义表现出反对民族歧视、要求平等和民权,要求重新认识少数民族文化、尊重民族独立性和民族感情,实现社会多样化和一体化等基本理念。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化和科学化、信息化的发展,在美国、加拿大、澳洲、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多元文化主义在政治、教育、文艺等方面得到发展和应用,表现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多元文化主义教育、多元文化主义文学等。多元文化主义体现为多元文化的文化观、历史观、教育理念和公共政策,其核心为文化的多样性和良性互动。当前比较流行的多元文化概念,即多元文化是指在人类社会越来越复杂化,信息流通越来发达的情况下,文化的更新转型也日益加快,各种文化的发展均面临着不同的机遇和挑战,新的文化也将层出不穷。此概念蕴含着复杂社会结构和背景下文化具有多样性、丰富性、发展性和平等性的特征以及多元化文化服务于全球化发展。由此可见,多元文化的概念不断演变,并成为人们分析和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新视角和新的方法论。

多元文化理论作为在世界全球化浪潮的重要理论,是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频繁发展的必然需要。它包含了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多元文化理论和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等丰富内容。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包含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理念以及受其影响的多元文化的文化观、历史观、教育理念和公共政策。多元文化理论包含多元文化的基本特征和动力、多元文化与全球化、多元文化冲突与融合以及多元文化发展(即文化合作与交流)等。世界全球化、科技化和信息化是多元文化的动力和源泉,文化的民族性与多样性、平等与发展是多元文化的基本特征。

多元文化教育理论适应了世界全球化和全人教育思潮的发展,是多元文化理论和多元文化主义在教育方面的理论运用。它的理论内容包含以下几点:(1)权力分配不公导致文化差异;(2)文化差异是力量和价值之源;(3)教师和学生应接受和欣赏文化的多样性;(4)社会歧视和偏见成为弱势群体学生学习成绩低的主要原因;(5)教师、家长、社会共同支持和创设多元文化教育环境;(6)学校教会弱势群体学生获得取得社会地位平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它的核心是文化多元化和教育平等,是人类社会文化的尊重民主和共同发展。它的实践理论包括多元文化整合类型理论和文化/组织类型理论。作为多元文化教育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班克斯将多元文化教育定义为一种变革性教育运动,把种族、民族、阶级、性别的观点带入各学科,以多样化视角进行教学。他的多元文化整合类型理论提出四种多元文化课程改革方法,即贡献法、添加法、转化法和社会行动法,它们将文化构成内容、民族英雄、民族节日加到节日活动中;将有关概念、观点、课题及内容加进课程中;改变课程结构和目标,使学生从不同文化、民族、种族及群体的角度,观察各种社会事务和问题;使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掌握社会活动技能,影响所处的社区。斯里特总结了五种多元文化教育的实施方法:人类关系法、对特殊和不同文化背景学生的不同教学法、单一群体的学习法、多元文化教育(文化民主)法和多元文化及社会重构法,并认为后两种是最为理想和有效的方法。以上这些理论为探讨全人教育思潮下的家庭教育提供了新视野和方法论。

2.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与家庭全人教育的关系

全人教育思潮作为西方现代社会一整套教育思想,是一场全球性的全人教育改革运动。作为一种教育思潮,它注重在联结、整体性和存在三个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基础上,强调人的整体发展、个体的多样性以及经验和个体之间的合作,不仅要实现个体在智力和职业能力方面的发展,而且要实现个体在生理、道德、伦理、社会、精神、创造性等各方面共同发展,重视教育过程中经验、选择和合作。全人教育的核心思想在于转变教育培养目标,倡导教育要培养完整的人,教育使人在身体、知识、技能、道德、智力、精神、灵魂、创造性等方面都得到发展,使人成为一个真正有作为、具有尊严和价值的人。全人教育思潮是以促进人的整体发展为主要目的的世界性教育思潮,是对20世纪末全球化经济体系和全球文化发展的反映,是一种对制度化教育危机和社会危机的反思,并试图通过人本化教育手段解决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问题。

全人教育理论是全人教育思潮的新发展和具体化,是适应中国社会转型和教育转型的现代教育理念,是对当今中国制度危机、社会危机和教育危机的反思,是将欧美现代教育理论、全人教育思潮与中国文化和教育理论的高度综合,也是东西方社会文化融合和发展的多元化教育理论。此理论将个人本位教育和社会本位教育结合起来,以人性、人本和社会本位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和科学发展为目标,遵循民主科学、合作实用、快乐自由以及人的社会化发展等基本原则,通过情商、智商、理商、德商、财商、社会商和习惯培养的全人教育模式,强调人的早期教育、全面教育和全面发展,使人成为人格健全、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的完整人。

家庭全人教育是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具体运用,涵盖了全人教育理论和全人教育模式以及家庭教育现代化,是受全人教育思潮影响的全人教育在家庭教育方面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综合。它是基于全人教育思潮和全人教育理论视野下的现代家庭教育,是将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的精髓、全人教育模式和家庭教育的有机融合。家庭全人教育既体现了世界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世界全人教育的发展,又继承了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精髓,实现了家庭教育现代化和全人教育家庭化的有机结合。同时,家庭全人教育也是对传统功利教育、灌输教育、片面教育的反思,也是对中国家庭教育危机的思考,还为社会转型时期儒家文化圈的家庭教育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促进我国家庭教育积极适应世界全人教育改革运动发展的潮流,推进我国家庭教育现代化发展。

3.多元文化理论和家庭全人教育的关系

多元文化理论和世界全人教育运动都适应了世界全球化和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多元文化理论是跨文化研究的重要理论,适应了世界多元化的各种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需要,也为现代教育提供新的研究视野,特别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方面。世界全人教育运动顺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需要,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提供了途径,不仅为学校教育提供了新的视觉,而且也为现代家庭教育提供了新的视野。因此,家庭教育就成为多元文化教育和世界全人教育的结合点,家庭全人教育成为多元文化视野下的现代家庭教育新模式。

家庭全人教育作为现代家庭教育的重要模式,不仅是多元文化教育的主要形式,而且也是全人教育运动的重要形式。家庭全人教育作为多元文化教育和现代家庭教育的重要模式,既将多元文化教育理论和全人教育思潮与理论运用到家庭教育理论中去,又将多元文化教育实践理论和全人教育模式运用到家庭教育实践中去,实现了多元文化理论、全人教育理论和家庭教育理论的融合,推动多元文化教育、全人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共同发展,加快了我国家庭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同时家庭全人教育重视儿童情商、智商、理商、德商、社会商等方面的全面教育和全面发展,重视儿童的多元社会文化教育,增长儿童的多元社会文化知识,提高儿童的多元文化的情感与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既为21世纪我国家庭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又顺应了世界现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趋势。

三、探讨多元文化理论在家庭全人教育中的运用

多元文化理论在家庭全人教育中的理论运用,不仅具有重要的家庭教育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家庭教育实践价值。多元文化理论主要包括多元文化理论、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和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等。多元文化理论为家庭全人教育提供了多元文化的科学认知,为实施家庭全人教育提供了文化冲突与融合、合作与交流等社会文化互动的理论借鉴,通过家庭多元文化教育促进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文化发展,促进多元文化彰显其民族性与多样性、平等与发展的基本特征。多元文化教育理论适应了全球多元化和全人教育思潮的发展,通过家庭全人教育,使儿童获得多元文化教育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科学态度、文化情感,提高儿童的多元文化社会适应能力,使儿童获得民族平等和文化平等的民主意识以及反对种族歧视与民族偏见的文化意识。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为家庭全人教育提供了多元文化的基本理念以及文化观念、历史观念、政治观念和教育理念,同时要求家庭教育遵循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理念和教育理念,促进儿童从幼儿教育开始获得多元文化主义的民族教育和文化教育、品格教育,促进儿童社会化发展。综合三个多元文化理论在家庭全人教育方面的理论价值,可以发现:多元文化理论不仅对家庭全人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多元文化下的家庭全人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多元文化实践价值方面,詹姆斯・班克斯提出的四种多元文化课程改革方法,对于家庭全人教育的社会商、德商、理商、情商和智商等方面具有方法论价值和教育实践价值。例如台湾的新移民多元文化家庭教育和多元文化家庭教育课程,就具有全人教育视野下多元文化家庭教育的实践意义。斯里特提出了五种多元文化教育的实施方法。家庭全人教育通过使用这五种方法,使儿童获得处理社会事务、社会问题的能力和社会活动技能,加速儿童社会适应和社会化发展。例如韩国的多元文化家庭教育方案与咨询、援助、支持等,都具有重要的教育实践意义。综合多元文化教育多方面的实践价值,以上四种多元文化课程改革方法和五种多元文化教育方法,不仅对于家庭全人教育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而且具有多元文化家庭教育的实践价值。

四、构建多元文化下的现代家庭全人教育模式

1.科学认知多元文化理论和全人教育思想与理论,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支持。多元文化理论以及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为构建现代家庭教育提供先进的教育理论,同时还要学习其它先进教育理论如民主教育、科学教育、合作教育、快乐教育、实用教育、早期教育以及全面发展等,借鉴家庭全人教育,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提供丰富的教育理论。这些科学的教育理论成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的理论指导,并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支持。

2.建立家校合作教育组织和制度规范,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整合,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提供组织框架和制度保证。建立家校合作教育组织和制度规范,是现代家庭教育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家庭、学校和社会三者合作教育的重要条件。家校合作教育组织如家长委员会、家长协会、家长教师联合会、学校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以及儿童协会、母亲协会等。这些合作教育组织的建立以及合作教育的制度规范,实现现代家校合作教育,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家长和儿童接受教育的权益,规范家长教育行为,加强家长培训,提高家长教育素质,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和合作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有助于规范学校和教师的教育行为,传播先进教育理念,有助于政府和社会对教育的监督,保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的构建提供组织保证和制度规范。

3.在教育内容方面,现代家庭教育不仅包含儿童全人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等,而且包含家长素质教育。现代家庭教育不仅重视儿童的多元文化教育、民族教育、历史教育、品格教育等,而且重视儿童情商、智商、理商、德商、财商、社会商以及习惯培养等方面的全人教育,更重要的是重视儿童接受全面教育、得到全面发展以及家长教育素质的提高,强化家长在教育观念、教育方式等方面的素质教育和社会教育,提高家长教育技能和教育素养。现代家庭教育克服传统功利教育、灌输教育、片面智力教育的缺陷,促进家庭教育民主化、科学化和合作化。

原生家庭论文篇8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简略的说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居多。家庭暴力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中国传统上是“男尊女卑”社会,父权制思想以及男女不平等思想严重,导致女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也最为严重。有调查显示,中国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比率约为30%;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绝大部分为女性[1]。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出了响亮的口号:“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关注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成为全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20世纪20年代,国外女性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性别理论,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同,社会性别成为分析两性社会问题、关注妇女权利的重要理论。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众传媒在社会信息传播、舆论制造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经过大众媒体的报导和呈现,家庭暴力行为越来越多的被公之于众,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站在性别的角度,就媒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如何更好的发挥其角色和作用进行探讨。

一、理论概述

(一)社会性别的概念

社会性别区别于一般所说的生理性别特征,主要指以文化为基础,以语言、交流、符号和教育等文化因素为特征判断的性别,即,是由文化因素构成的判断一个人性别的社会标准。社会性别不仅仅通过文化象征来识别男女,更是一整套社会制度,这个制度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的作用,确定两性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将女性置于社会的从属地位。从两性关系的角度来看,社会性别理论反应了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本质和根源,因此也成为强有力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分析工具。作为一种文化和历史的产物,社会性别理论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变化,对于社会性别理论在实际中的运用也成为一种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又被简称为“家暴”,是指以捆绑、殴打、残害、禁闭以及其它伤害方式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对家庭成员从精神和身体进行摧残和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伤害作用直接,使受害者身体上遭受到痛苦,精神上受到折磨,人格尊严遭到践踏。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等。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部分老、弱、病、残也常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家庭暴力的根源分析

从女性主义的观点来看,在文化的基础上,社会性别差异是性别等级不平等形成的基础,而性别不平等使家庭暴力成为可能。作为女性主义一个重要的分析范畴,社会性别重点强调的性别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权力、责任和资源分配等方面,并且造成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关系[2]。从社会性别视角看,针对女性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父权社会的体现

以父权为基础的男主外女主内和男强女弱的格局是中国传统的性别关系的体现,在中国,这种性别关系格局一直延续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局面才有所改变。但是延续千年的文化传统对人们造成的影响根深蒂固,难以改变。即使是现在,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性别关系格局仍然充斥在夫妻关系中。从本质上来说,“打老婆”是不平等的两性关系的反映,男性对女性的身体进行随意的伤害才能达到彰显父权统治的目的。施暴者普遍认为男人应该是家庭的主宰,所以当他的自尊和性别优越性被怀疑和破坏时,他自然地通过对妻子的身体实施暴力予以反击。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丈夫在文化层面、收入上明显低于妻子时更容易产生家庭暴力,原因在于,当其失去控制资源优势时,男人会采取体力优势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二)两性地位的不平等

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往往是导致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原因。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女性相比,男性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经济上的优势造就了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当前的社会价值观念中,社会普遍认为男性比女性优越[3]。事实上,女性在当前的社会要想获取与男性平等地社会资源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也是女性自身发展的障碍。这最终催生出一种集体意识,认为女性天生处于弱势,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男性取得优是合情合理的。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2000年的传统封建文化中,“夫权统治”、“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这种思想不断固化和宣扬两性地位和角色的不平等。加之,社会中有一种约定俗成的偏见,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理,社会公众往往选择“视而不见”。整个社会也就形成了居委会不问、邻居不劝、执法机关不理、单位不管的“四不管”局面。当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默许,以及对受害者保护机制的缺乏,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土壤。

三、大众传媒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角色与作用

(一)社会监督者

一方面,大众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媒介,通过对社会上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的关注和报道,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事件的重视与关注,促进家庭现状的改善;另一方面,通过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持续报道,能够使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公正的目光下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不仅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保护作用,也对施暴者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二)舆论引导者

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体的传播,不仅可以把家庭暴力事件暴露出来,还可以宣传和解读我国相应的法律政策,以及专家学者对家庭暴力事件的研究结果,帮助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形成客观、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大众媒体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新闻评论表达自己的观点,更加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并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列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02年播出的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使社会大众直观地感受到家庭暴力的残忍和危害。

四、完善大众媒体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的建议

(一)加强媒体的性别敏感自律

为了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获得一席之地,一些新闻工作者在对反家庭暴力议题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从满足受众猎奇心理与窥探欲角度取材和报道,甚至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还伴随一些血腥细节,忽略了受暴妇女的感受和利益,并有意无意复制着男权文化对受暴妇女的偏见与歧视,这不仅有失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更对受暴妇女造成二次伤害。如果媒体在家庭暴力中一味恪守中立,就有可能强化两性间的不平等关系,增加受害人的痛苦,对女性造成进一步的压制。因此,新闻工作者在对反家庭暴力议题进行报道时,要从性别的敏感性出发,在新闻内容的取材、叙述方面加强性别敏感自律[4]。对于家庭暴力事件,要制定哪些该写该说、哪些不该写不该说的自律规则,注意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隐私,传播正能量,倡导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媒体的报道机制

目前大众媒体对家庭暴力事件报道的持续性不强,大多数仅仅停留在事件发生的初期,随着事件热度的褪去,媒体便不再关注后续情况。只有在妇女节前后、反家庭暴力日前后才会对反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密切关注[5]。因此,媒体应该高度重视家暴,健全媒体的报道机制,通过开展整体的宣传策划,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报道力度;开辟专栏,围绕家庭暴力进行讨论,讨论时可以邀请家庭暴力当事人、有关问题专家、执法人员及受众参加,从法律、道德及多学科角度来说明问题的本质,探明原因,提出对策,以教育大众,震慑施暴者;增加对家暴的持续性关注,了解受害者后续的情况。总之要把反家庭暴力议题作为媒体报道的重要内容,而不是将其视为个别事件进行报道。

(三)树立平等的性别观念

对媒体决策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应该自觉接受并倡导性别平等观念,肩负起社会责任。传媒制作者只有具备了社会性别意识,才能发现媒体、生活中较为隐蔽的性别歧视问题和现象,报道时才能注意到不同性别群体的不平等处境、利益和权力关系,才能够从性别的视角分析问题,改善和提高传媒报道质量,进而向大众传播性别平等观念,唤醒和凝聚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力量。

因此,传媒工作者要树立平等的性别意识,在具体的采访、写作过程中避免使用带有歧视色彩的语言[6]。除此之外,传媒组织可以定期开展有关性别平等的专题培训和讲座,并将性别意识纳入组织管理制度中,比如,实行男女同劳同酬,无差别待遇,让新闻工作者切切实实地感受到男女之间的平等。唯有如此,新闻工作者才能够树立起平等的性别观念,避免报道中男权意识的出现,将正确的性别意识传递给受众,影响并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性别平等与反家庭暴力意识,从而推动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艳.网媒反家暴议题报道呈现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宗会霞.社会性别与女性人权保障――以西方女权主义为视角[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100-103,124.

〔3〕.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社会性别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1):27-30.

原生家庭论文篇9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Abstract :The act of violence among kinsfolks takes place in family’s violence . The serious family violence has endangered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has infringed the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y by day, have destroy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already caused the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order to offer in an all-round way , more concrete , more proper assistance of victim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social effect , must set up the law , society , society of psychology every aspect and support the system . The research of the violence of Chinese family exists insufficiently, is not merely shown as government’s decision department and ordinary masses’ neglect of this question, still display it on the academic research, lack the data investigated about family’s violence real example, thesis about family’s violence and writing rarly. In practice, with the change of the concepts of people and changes of the society, the violence crime hidden in the family reveals out apparently gradually, the report about incident of violence of family is frequent day by day. This kind of state not merely requires the decision department to pay attention to this question, require the academia to study and offer a standard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even mo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eal example , analyse the reason of family’s violence ,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offer the basis in theory for the fact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makes and improves the law about family’s violence crime. Because of this, I launch describing on this question, am in the hope of casting a brick to attract jade, hope more scholars can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family violence question of China .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 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 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 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 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    SeeRichardJ.Gelles, ? DomesticCriminalViolence, ? inMarvin 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 ? CriminalViolence ? (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2)PP.202. 

②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 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4 页。

④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26 页。

⑤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28 页。

⑥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2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4  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原生家庭论文篇10

1877年,摩尔根原始社会研究巨著《古代社会》一书出版,第一次向人们全面展示了原始社会的基本面貌,揭示了人类亲族制度与婚姻家庭形式系统的演变过程。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纠正了此前人们对原始社会的诸多错误认识,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把握原始社会生产关系与社会实质,完整揭示人类历史发展脉络提供了翔实的史料和许多有价值的结论,也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唯物史观研究婚姻家庭现象,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启迪。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对唯物史观理论部分观点的完善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此,在以往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客观、全面的评价,本文拟略作探讨补述。

一、摩尔根氏族组织研究成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识史前社会奠定了正确的出发点

摩尔根的突出贡献首先在于他发现了氏族组织在原始社会的核心地位。此前马克思、恩格斯根据人们对史前社会的有限认识,曾经误认为个体家庭是原始社会最初的细胞,即先有父权制个体家庭,而后在个体家庭的基础上才产生了氏族和部落等社会组织。这种看法,使人们对原始社会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因为原始社会关系就是以家庭关系为起点而展开的,原始家族制度就是人类初期的社会制度,不能正确认识原始社会的亲族制度,就不能正确把握原始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

在唯物史观理论创立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最初的所有制做出这样的正确判断:“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典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1]131 认为“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1]131但是这一判断与他们对人类最初家庭制度的认识有矛盾之处。因为个体家庭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家庭私有财产的出现。如果承认原始社会首先出现的是个体家庭的话,必然推出原始社会初期就存在私有制的结论,那么它与氏族公有制是相互矛盾的。

摩尔根纠正了家庭制度起源于父权制个体家庭这一错误观点,得出了符合实际的新结论:氏族才是原始公社制度的基本细胞,是家庭制度演变的初始形态。“凡是在氏族制度盛行而政治社会还没有建立的地方,所有的民族都是处在氏族社会之中的,绝没有超越它的范围之外者。”[2] 104人类亲族制度的发展是从母系氏族进到父系氏族,从母权制发展到父权制的。父权制个体家庭不是家庭亲族制度的起点,恰恰相反,它是这一漫长演变过程的最后结果。原始社会不可能先出现个体家庭,因为再简单不过的一个事实是:人类最初实行的是群婚制,在这种婚姻形式之下,连父亲和子女的关系也无法确认,因此不具备产生父权制个体家庭的起码条件。

“摩尔根发现了氏族的真正本质及其对部落的关系,这一卓绝发现把这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内部组织的典型形式揭示出来了。”[1]272 恩格斯高度评价了摩尔根对氏族制、母权制的发现与研究成果,指出了这一研究成果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重要影响:“确定原始的母权制氏族是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以前的阶段的这个重新发现,对于原始历史所具有的意义,正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对于生物学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一样。它使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家庭史的略图;这一略图,在目前已知的资料所容许的限度内,至少把典型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初步确定下来了。非常清楚,这样就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始了一个新时代。母权制成了整个这门科学所围着旋转的轴心;自从它被发现以后,人们才知道,应该朝着什么方向研究和研究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去整理所得的结果。”[3] 14-15正是摩尔根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识到先有氏族而后有个体家庭,恩格斯后来给《资本论》中的一段话加了一个注:最初不是家庭发展为氏族,相反地,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由于氏族纽带开始解体,各种各样的家庭形式后来才发展起来。可见,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地解开史前社会的真实面貌与合理解释原始社会基本经济关系、正确把握原始社会基本制度奠定了正确的出发点。

二、摩尔根对氏族组织分化过程的论证,推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修正完善了阶级起源观点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认为原始社会也具有阶级社会的特征。《共产党宣言》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是:“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272 之后的30年中一直坚持这一观点。“至今的全部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中发展的;……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只是因为在人类发展的以前一切阶段上,生产还很不发达,以致历史的发展只能在这种对立形式中进行,……”[4]336他们认识到阶级是原始社会成员分化的结果。“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5]239但是对这一分化的过程以及阶级产生的历史时期,由于当时还没有确切的史料支持,他们还不能做出具体解释。早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确地认识到阶级必然走向消亡,“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5]68“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前提的。”[5]240但是,如果不能解释阶级的起源,就不可能完全科学地解释阶级这一重要社会现象。

另外,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史前社会家庭制度演进的误识,也构成他们科学解释阶级起源的障碍。他们曾经认为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人类婚姻家庭的最初形式,这就意味着原始社会家庭私有财产经济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原始社会阶级的存在也就不可否定,那么阶级的分化又是从何时开始的呢?显然,阶级起源的细节有待于补充完善。

摩尔根第一次把婚姻家庭看作一个历史范畴,把家庭关系看作社会关系的一部分,科学地解释了婚姻与家庭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客观规律。他证明了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婚姻家庭制度演进的成熟形式。摩尔根以翔实的史料论证了氏族组织内部不存在私有制,自然也不存在阶级。“财产的占有欲在他们的心目中尚未形成,因为财产本身几不存在。”[6]930他通过对一夫一妻制家庭从萌芽到最后形成的过程的研究,论证了原始社会晚期父权制个体家庭在氏族社会中孕育,并最终瓦解氏族公有制的必然性,深刻分析了这一演进的经济根源:由于剩余财产出现,渴望亲生子女继承剩余财产的欲望随之产生。“在人类心灵中财产观念的发生,由于它对财产的创造与其利益的享受,特别是由于它关于财产继承上法权的制定,是与这种家族形态的建立密切相关联的。”[6] 664摩尔根揭示了私有制以及阶级冲突,是随着氏族组织的瓦解才产生的社会现象。“当财产形成为巨量的生产及其影响与权力渐次及于社会的时候,奴隶制便从而发生了。”[7] 587这样就解释清楚了氏族内部从共产制到阶级分化的过程。

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促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纠正了以往的观点,确认了氏族社会是一个没有阶级对立的社会:“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同样,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也是不可能的。这就使我们不能不对这种状态的经济基础加以研究了。”[3]158-159“新的事实迫使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作一番新的研究,结果发现: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5]224摩尔根推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地揭示了阶级的起源,得出了阶级分化是在个体家庭产生的基础上形成的。“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为这种公社而实行的土地的共同耕作。耕地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进行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过渡平行地发生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3]164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纠正了初版《共产党宣言》中的表述,把它修改为:“因此人类的全部历史(从土地公有的原始社会氏族社会解体以来)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257并为此专门增加了一个详细的注释,指出“随着这种原始公社的解体,社会开始分裂为各个独特的、终于彼此对立的阶级。”[1]272

三、摩尔根对政治社会起源的论证,推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弥补了国家起源途径和过程的认识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把黑格尔那里被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过来,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重要思想,正确地指出国家是社会经济利益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实质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1]132早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提出了国家消亡的思想,“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1]294但是由于早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阶级起源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释,所以国家到底在什么时期产生,以及通过何种途径产生等问题,他们的解释还不具体。

摩尔根为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过程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他论证了国家是由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从而帮助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清楚地把握了国家形成的过程。摩尔根敏锐地看到了私有财产关系的发展,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的经济动因。“财产这种东西,是徐徐地改铸希腊诸制度而开辟建设政治社会道路的新要素,它是政治社会的基础,而同时又为政治社会的主要泉源。”[7]373这一结论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人类何以从血缘社会转化为政治社会,对国家起源的物质动因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由此恩格斯总结到:氏族“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裂成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马克思语),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3]165

恩格斯高度评价了摩尔根政治国家起源的研究成果:“国家怎样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各种形式的更替,基本上已由摩尔根描绘出来了;我要补充的,多半是引起这种形式更替的经济内容。”[3]107

四、摩尔根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研究成果,推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确立了科学的婚姻家庭理论

首先,摩尔根理清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清晰脉络,帮助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纠正了婚姻家庭形式演变方面的错误认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认为专偶制夫权制个体家庭是人类婚姻家庭的最初形式。“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种家庭起初是惟一的社会关系……”[5]12他们认为原始社会个体家庭的联合才形成氏族与部落。这一认识把家庭形式发展过程完全颠倒了,它使整个原始社会的研究陷入了难以自拔的迷魂阵。因为如果人类一开始就出现了个体家庭,那就意味着家庭私有制的存在,那么阶级存在也不可避免。如果阶级一开始就存在的话,国家也必然存在,那么原始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和社会形态如何判断?

摩尔根第一次正确地揭示了原始社会的细胞是氏族而不是家庭,父权制是从母权制发展而来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婚姻家庭制度演进的成熟形式。摩尔根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理清了人类婚姻家庭形式演进的清晰脉络,帮助他们纠正了以往的错误观点,使他们认识到“一夫一妻制家族出现于野蛮期高级阶段而且是从对偶制家族发展起来的;它和财富的增加和调整财富继承的习惯紧密地联系着。”[8]61得出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科学结论: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婚制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3]73这就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创立科学的婚姻家庭理论奠定了正确的出发点,也使原始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社会制度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其次,摩尔根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研究婚姻家庭制度变化规律提示了正确的思路。唯物史观主张用经济原因来解释一切社会现象和社会观念。摩尔根天才地“重新发现了40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这一唯物主义历史观”,他的杰出贡献在于清晰地勾画出人类从群婚家庭、对偶婚家庭到一夫一妻制家庭嬗变的过程,以及婚姻家庭形式演进的内在物质原因。[9]把一切社会关系归结为经济关系的高度,是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摩尔根的研究思路启发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贯彻到婚姻家庭领域,把婚姻家庭制度嬗变放在社会经济关系变迁的大背景中加以考察,从而科学地解释了婚姻与家庭形式如何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不断由低级到高级演变的必然性过程与客观规律,科学地说明了父权制个体家庭从萌芽到最后形成的过程,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经济利益矛盾直接催生的结果。原始社会晚期,当男子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后,“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的后裔。”[8]39-40所以,群婚制氏族制度被个体家庭摧毁是必然的。“随着男子在家中的实际统治的确立,实行男子独裁的最后障碍便崩溃了。这种独裁,由于母权制的倾覆、父权制的实行、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逐步过渡而被确认,并且永久化了。但是这样一来,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3]226-227

五、摩尔根填补了史前社会研究的空白,有助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人类历史全貌的把握

原始社会制度是从亲族制度开始的。不了解原始社会亲族内部财产关系,就无法了解原始社会的经济关系;不了解原始社会亲族制度,就无法了解原始社会制度。在摩尔根之前,人们对于原始社会亲族制度、社会制度的认识相当肤浅,有许多认识甚至是完全错误的。摩尔根的巨大贡献就在于他填补了原始社会制度研究的空白。他第一次以翔实的史料向世人展示了原始社会亲族制度,财产关系、分配关系等,揭示了原始社会基本社会形态。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完整把握人类历史图景的全貌提供了重要的帮助。恩格斯指出,摩尔根“他从亲属制度出发,恢复了与之相应的家庭形式,这就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途径及进一步追溯人类史前史的可能。”[3]12因为解释清楚了原始社会亲族制度,就等于解释清楚了原始社会的经济关系等社会制度;解释清楚了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形式的演化过程,就解释清楚了人类阶级分化和形成的过程,也就解释清楚了人类从血缘社会转变为政治社会的过程。阶级、国家等政治现象产生的原因,与它们消亡的条件是一致的。明白了它们如何产生,人们就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它们将如何消亡。于是,此前横亘在人们面前的史前社会这一片“历史盲区”豁然开朗了,这有助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完整把握人类历史发展全貌。

马克思恩格斯是人类思想发展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早在摩尔根《古代社会》出版40年之前,马克思恩格斯就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揭示了整个人类历史发展基本规律。摩尔根作为一位杰出的古民族学家、史前社会亲族制度的研究者,他的思想与研究成果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可同日而语。摩尔根只是描述清楚了原始人类的社会生活及演变过程,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准确把握原始社会这一特定历史阶段提供了重要史实与个别结论,推动他们补充完善了对个别社会问题的观点。我们肯定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积极影响,丝毫不影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思想家的光辉形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

原生家庭论文篇11

1 家庭教育的独特作用

人们习惯于把家庭称为社会的细胞,以此说明家庭的重要性。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主要形式一,是一个国家完整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教育形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词典》①中是这样作出规定的:

(1)奠基性。在0~8岁智力发展的关键时期,儿童主要在家庭中度过,父母是子女第一位不可替换的、时间最长的“教师”。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思想、品行、性格、习惯对子女的潜移默化,为他们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2)感染性。父母子女的天然亲情,息息相通,“同言而信,信其所亲”,有独特的相互感染教育作用。(3)针对性。家长与子女朝夕相处,“知子莫如父”,可以准确地针对子女存在的问题和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子女也可针对父母的脾气秉性进行帮助。(4)长期性。与学校、社会教育相比,有利于形成牢固的良好品德和习惯。(5)灵活性。家庭教育面向个别成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活动随机进行,内容具体,方法灵活,富有实效。(6)社会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深受社会影响,同时也影响社会。

陈桂生老师在其著的《教育原理》一书中谈到:“家庭教育的影响是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无法代替的,家庭对学校的影响,也是其他社会成分所难以完全代替的。至少迄今为止的社会情况还是如此”。②接下来,陈老师又谈到了家庭与学校关系形态的演变的问题,陈老师说道,就教育机构群的发生来说,家庭先于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就人类个体生长的过程来说,家庭内的个体社会化先于通过学校教育实现的个体社会化;学生在学期间,家庭环境与教育仍是学校教育的背景。尽管对于学生来说,家庭影响同学生同伴(学生群体)影响相比相对下降,甚至低于后者,但“家庭的影响常常比学校更强些,在儿童年幼时,情况尤其如此。因此,自从学校问世以来,学校同家庭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课题”。③

2 家庭教育学在教育学学科中的尴尬地位

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教育学书籍,专门以家庭教育为主题论述的不多;即使在全书中列有相应章节论述,在全书中的所占的比例也较少。以李维主编的《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为例,该书从“教育管理”到“妇女与教育”共列有条目索引26类,非常遗憾,这些条目索引中没有“家庭教育”。笔者又详细查阅了该书所收录的1448条条目,与家庭有关的词条只有16个。

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家教历史,据《中国丛书综录》记载,自汉朝至民国初年,公开出版的《家训》、《家诫》、《家规》、《家范》一类的书,共计117年种,其中最早的一本是南北朝时期,北齐颜之推所著《颜氏家训》”。④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书店里各种家庭教育的书籍琳琅满目,但研究后发现,这些书籍和古代的大多家教书籍一样,基本上都是在感性认识水平上的经验累积,是离散的、片断的,可以借鉴这些教子经验,但这些经验始终未能上升到理性的高度,发挥不了理论指导作用。同时,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教育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在80年代末在高校开始设置家庭教育选修课,在1992年在高校才开始开设家庭教育方向的硕士专业,高层次的研究机构(如各级家庭教育研究会),出现的时间则更晚。可见,家庭教育作为一门新学科还很不成熟,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教育学科体系,在教育学学科中的地位非常尴尬!

3 家庭教育学科体系的构建

家庭教育学科发展缓慢的原因很多、很复杂,家庭教育学科研究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是直接原因,家庭教育学科研究内容的复杂性是最根本的原因。家庭教育包含着非常复杂的研究内容,如家庭文化、亲子关系、家庭互动等等。这些研究内容互相交织构成一个复杂的家庭教育研究系统,而这一复杂的系统又受到社会变迁、社会分层等等因素的影响。可以说家庭教育领域的研究涉及到众多的学科,如人类学、生物学、人口学、经济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学、历史学、伦理学、宗教学等。这些学科与家庭教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这样繁杂而庞大的研究内容,要形成真正意义上家庭教育学科体系困难重重。

“教育的完善,它的社会性的深化,不是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减弱,而是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加强”。⑤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家庭教育职能怎样弱化、学校教育职能怎样减退、学校又是如何代替家庭承担“照管”未成年人的职能,家庭教育“学校化”以及学校教育“家庭化”之类现象如何发展,加强家庭教育学科理论研究和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首先,应该明确家庭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作为研究对象而言,家庭教育学科应该要研究不同年龄阶段的个体,如学前儿童、小学生、中学生、成人等;研究不同类型家庭结构,如单亲家庭、复合家庭、再婚家庭等等;研究不同类型的儿童,如独生子女、残疾子女、越轨青少年等等。作为研究方法而言,教育学学科所应用的方法都可以采用。

其次,应该明确家庭教育学科的研究要素。正如学校教育有教育者、学习者、教育影响三个基本要素,家庭教育学科也应有自己的研究要素。只是目前为止,研究者们还未达成共识。1987年美国家庭关系全国会议把家庭教育分为十个领域:社会中的家庭、家庭互助、人类成长与发展;亲职教育与辅导、家庭生活教育、家庭法律与公共政策、家庭伦理、人类性需求等等。2000年台湾学者林淑林等介绍了台湾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五大领域“家庭世代生活伦理教育、夫妻婚姻关系教育、亲职教育、现代化家庭生活教育、家庭和社区关系教育。我国学者骆风则认为家庭教育的构成要素有显性和隐性两大类,具体表现为:制约家庭教育的家长教育观念、家庭教育内容、家庭教育方法、家庭教育策略四种主观因素;制约家庭教育的家庭人际关系、家长道德素质、家长文化素质、家庭生活素质四种主观因素;制约家庭教育的家庭生活条件、家庭生活方式两种主观因素。到底如何确定家庭教育学的研究要素还有待商榷。

再有,需要一批充满热情、愿意扎扎实实立足于家教实践的研究者。家庭教育是一门新兴学科,还有许多理论空白点亟需填补;同时,家庭教育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家庭教育研究中,无论是提出教育目的、教育内容还是做实验研究,研究者都应始终保持科学的态度,注意科学性问题,防止主观性。

注释

① 顾明远.教育大词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6.1:11.

② 陈桂生.教育原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250.

③ 陈桂生.教育原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260-261.

④ 朱智贤.中国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与教育.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

⑤ 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陆中飞,陈如春,编.家教格言.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5:13.

参考文献

原生家庭论文篇12

一、源于调查访谈基础上的家庭暴力现状

本次调查总共随机发放了100份问卷,实收99份,有效问卷99份。其中性别分布:男生69.6%人,女生30.4%人;年龄分布:12岁45.5%,13岁48.5%,14岁6%;生源地分布:城镇63.6%,农村36.3%。学历分布:小学 4.5%,初中 31.3%,高中 40.9%,大学以上 22.7%。本次调查关于家庭暴力现状得出以下结论:

1、家庭暴力的现象较为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未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人数为43人,占总人数的43.4%;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人数为56人,占总人数的56.6%,其中“有,而且次数很多”的人数为10,占总人数的10%。

2、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躯干虐待、言语羞辱。

调查得知,“徒手或用工具打”、“言语羞辱”这两种形式仍然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是一些非传统意义上的暴力形式所占比例也不容忽视,有14.3%的人曾经被父母“不予理睬”,有13.2%的人曾经被“限制与同伴交往”。这些冷暴力形式虽避免了子女的皮肉之苦,但对子女的人格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3、很多人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中国特殊的教育传统,家长对子女拳脚相加、恶语相向被认为是属于“教育”的一部分,许多人都不把它们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认为只有像媒体披露的一些极端案例才能算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来加以分析:

(一)宏观原因

1、传统伦理道德中 “男权”和“父权”文化的浸染。几千年小农经济的价值观念,传统的家长制还残存在部分人的头脑中。很多丈夫对妻、子的占有、支配意识很强,把妻儿视为私有财产。在家本位的价值取向下,成年男性是家庭的主宰。这就决定了男女之间、长幼之间在家庭地位方面的不平等性和非均衡性。

2、社会舆论监督不力和媒体导向错误。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村(居)委会不问,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媒体错误导向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因素之一。

3、反家庭暴力法规尚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不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规范且缺乏细致的规定,可操作性差。

(二)微观原因

1、父母婚姻关系的裂变。在调查中发现,暴力家庭中父母婚姻裂变的比率为10.7%,而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这一比率高达20%,而非暴力家庭中父母婚姻裂变的比率仅为7%。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裂变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阴影。

2、家庭经济压力。在调查中发现,非暴力家庭的经济状况要明显好于暴力家庭。非暴力家庭中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人数为55.6%,而暴力家庭中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人数为69.6%,这一数值比非暴力家庭高出14个百分点,这说明暴力家庭承受着更大的经济压力。

3、夫妻之间经济收入的差距。在调查中,53.5%的非暴力家庭中的子女选择“家人之间收入基本持平”,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子女选择这一选项的人数仅为20%。与之相对地,50%的暴力家庭子女选择了“父亲”这一选项,这一数值比非暴力家庭子女高出12.8个百分点。以上两组数据说明,家庭成员收入方面的差距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因素之一。

4、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在“你的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开展友好沟通吗?”的调查中,暴力家庭的子女选择“经常开展友好沟通”的人数为19.6%,仅为非暴力家庭的1/3左右,而选择“几乎没有或沟通方式极不友好”的比率为21.4%,非暴力家庭子女这一选项比率为0%。通过对比以上两组数据,我们可以感受到暴力家庭和非暴力家庭在沟通方式上的巨大差异。

5、施暴者文化水平不高。在调查中发现,在经常处于暴力环境的家庭中,父亲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为67.7%,母亲为88.9%;在偶尔处于暴力环境的家庭中,父亲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为34.8%,母亲为32.6%;在未处于家庭暴力环境的家庭中,父亲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为25.9,母亲为30.2%。对比以上两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父母的文化水平与施暴频率是成反比的。

除了以上所总结的几点主要因素以外,家庭暴力还与子女的性别、年龄、生源地等方面有一定联系。此外,父母感情不深、自身性格缺陷、就业困难等微观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家庭暴力的起因。

参考文献:

[1] Kate standley:. Macmillan Press Ltd., 1997p.71

原生家庭论文篇13

义务教育阶段,国家采取“就近入学”的政策来保证小学毕业生能均等享受到初中阶段的教育机会。然而政府制定该政策的初衷也许会受到家庭的干涉,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很多家庭利用已有的资本,采取“择校”的方式,为子女完成初中阶段的教育。家庭资本对择校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父母所拥有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源对子女教育机会获得的影响。目前“小升初”的择校现象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不容回避。据相关调查显示某地2003年有34.3%的小学毕业生在获得教育行政部门公派学位后依然择校,而有择校意愿的小学生比例超过总毕业生人数的70%。[1]家庭资本在择校行为中的干预作用,不仅使得家庭对优质教育的诉求与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政策产生矛盾,也使择校现象愈演愈烈,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社会平等化目标难以达成。

本文以初中陪读家庭为调查对象,通过围绕陪读家庭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及社会资本来分析家庭资本对择校行为的影响。以使人们对该现象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并为今后继续研究该群体的相关行为提供一个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文献回顾

家庭资本与个体在何种类型学校受教育有十分复杂的关系。在一些研究者那里,教育被当作一种代际传承的主要机制,那些拥有较多的经济、社会、文化资本的家庭,总是能够通过使子代获得较好的教育而将自身的优势一代代传下去。而另一些研究者则将教育看作是至关重要的社会流动机制,那些在社会分层中处于劣势位置的家庭,总是有着让子代追求更高、更好教育的迫切要求,从而使他们跳出自身的劣势阶层位置,获得较好的社会地位。[2]这两种理论取向虽有所不同,但都承认家庭资本在子女接受教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国外有关家庭资本与个体受教育间关系的研究,较有代表性的有,20世纪60年代中期两项著名的调查报告(美国的《科尔曼报告》和英国的《普洛登报告》)。这两项报告的结论使人们注意到并非学校质量而是儿童的出身背景对学业的获得产生更重要的影响,由此导致了“教育社会学”研究的产生和发展,并形成了很多有代表性的研究理论: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理论、阶级“抵制”理论、“文凭社会理论”等,但这些理论主要关注的是整体性社会、阶级或地位群体是如何通过学校系统再生产的,而没更多地考虑到学校以外的其他因素,因此有其局限性。在这之后,又有一些学者研究了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发展时期的教育平等问题,就教育扩展与教育不平等问题间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讨论,近年来最有影响的研究假设是,虽然教育机会总量在不断增加,削弱不平等影响的教育政策在持续努力,但来自社会阶层背景方面的不平等则一直持续着,或者说社会内部的不平等总是在最大限度内维持着。[3]但上述社会学研究似乎存在一个明显的不足:他们主要研究个体的最终“学业成就”、“教育获得”这一结果,而对于产生这一结果的教育选择、分流过程则有所忽略,特别是家庭资本在这一过程中的干涉作用。好在西方已有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考察了家庭资本对个体教育选择的影响。法国学者布尔迪厄强调文化资本在代际之间的传递,他通过对法国社会的研究指出,学业成功的不平等绝对是个体间固有的、天生的不平等的反映,在某种意义上,教育体现的是一种文化资本的传递,而这种传递是通过日复一日的“实践”形成的惯习实现的。[4]日本学者天野郁夫也对教育过程中的家庭文化资本的承袭作了论述,指出父母的学历所代表的学校教育成果,作为“文化资本”不仅在家庭里积蓄着,由子女继承下来,而且子女和家庭的升迁性流动和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给子女选择怎样的学校教育和机会。[5]

同国外的研究相比,国内社会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也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在验证国外研究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研究理论。比如李春玲通过对近60年以来中国社会变迁与教育机会不平等的实证研究,发现在不同时期家庭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资本对教育获得的影响很不相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教育机会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逐步增强,家庭背景及制度因素对教育获得的影响力不断上升。[6]但是她讨论的是在不同的年代中家庭背景各因素与教育获得之间的关联性。潘彭丹和余期江通过对比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专业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专业98级和01级本科生家庭背景的差异,发现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中上层以上家庭出身的子女存在巨大的优势;在热门专业选择上,城市学生比农村学生具有更大的优势。不过他们研究的侧重点是家庭资本对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分流上的差异。还有很多学者比较了城乡家庭资本对子女学业成就获得的影响,以及提出缩小城乡教育差异的建议。教育学界则主要从社会因素考察教育分流,比如从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政策法规或学校教育方案角度探讨教育公平。[7]在这些研究中,有关阶层差异对教育及其获得的影响的研究特别是实证性的研究相对缺乏。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重在考察家庭资本对个人学业成就获得以及个人在社会阶层中最终所处位置的影响,而国内学者多探讨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资本对子女教育获得的影响。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更多学者所关注的是政策的公平性,另有一些学者认为该阶段的教育属于最基本的“生存教育”且国家已制定“就近入学”政策,因此在这一阶段家庭间对教育资源的竞争还不明显。但事实上,随着“陪读家庭”这一新兴群体的出现,家庭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追求在“小升初”阶段,甚至更早的阶段就已展开。因此以陪读家庭为调查对象,研究家庭资本对“小升初”择校行为的影响,在理论上和实际中都很有必要。

回顾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两点研究假设:一、家庭资本对“小升初”的择校行为有极大的影响。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的择校行为可以理解为对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选择的前期干预。

二、研究设计

(一)概念界定

1.择校行为:部分小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进入理想的初中学习,家长通过其他途径为其子女选择教育设施好、师资力量强、升学去向好的学校就读的行为。

2.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户籍所在地与就读学校的所在地不一致,使家庭额外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学费,也称赞助费、借读费。

3.陪读家庭:家长为了孩子的教育,不按照就近入学原则,采取缴纳“择校费”的形式将子女送入优秀学校就读,并在学校附近租房照顾子女生活起居的家庭。

4.家庭资本:在本调查中,笔者将家庭资本分解成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三个方面的内容。

5.小升初: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小学毕业后进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资料收集方法

1.问卷调查法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南通L区的初中陪读家庭,发放120份问卷,构成本次调查的样本。抽样方法方面采用雪球抽样的方法获得所需资料。

2.结构访谈法

为了弥补问卷调查的局限性,更加深入详尽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研究另采用结构访谈的方法进行辅助,采用判断抽样的办法选取12个个案,其中隔代亲属陪读4名,父母一方陪读4名以及父母双方陪读4名,以了解不同年龄段,不同背景的陪读家长对择校行为的认知。

(三)资料整理方法

1.对问卷所得数据通过专业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描述性分析。

2.采用编码法对12份个案访谈资料进行整理,具体方法如下:

A编码记号:

a陪读层次编码:该编码表示被访者所属的陪读层次,隔代亲属陪读用“GD”表示,父母一方陪读用“PT”表示,父母双方陪读用“PS”表示。

b个案编码:用“个案”一词的英文单词“CASE”的第一个字母“C”和个案排列顺序的序数组成,如个案1为“C1”。

c话题编码:每个问题分别用Q1、Q2、Q4、Q5等表示。

B编码方法:

第一组为陪读层次编码,第二组为个案编码,第三组为话题的编码,比如“GD-C1-Q1”表示:来自隔代亲属陪读家庭的被访者(GD)个案1(C1)对问题1(Q1)的回答。

(四)调查区域

本调查选取了江苏省南通市L区作为调查区域,选择该地区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该地区拥有一所国家重点中学、一所省重点中学和二所市重点中学。教育资源集中,择校现象普遍,这与本文的研究内容契合。其次四所学校周边社区入住着大批从外地前来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陪读家长”,形成了富有特色的“陪读区”。由于调查对象居住较为集中,有利于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最后作为本地人选择该区调查具有语言上的优势,有利于本人在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对该区进行调查所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单位。但是这样的结论却可以用作假设,也可以作为在其他地方进行调查时的比较资料。

(五)样本情况

此次调查实际发放问卷120份,调查中由于部分陪读家长未发生择校行为,所以未纳入本次调查中。经过整理,最终回收有效问卷109份,作为本次调查的109个样本。有效回收率为90.83%。12位访谈对象也是从109份样本中选取。在被调查的109位陪读家长中男性家长23人,女性家长86人。城市户口的家长8人,农村户口家长101人。他们孩子的户籍所在地与目前就读学校的所在地都不一致。

三、调查结果分析

(一)择校行为概述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南通L区的初中陪读家庭,由于调查对象的特殊性,因此最终所获得的109份样本中调查对象都存在择校行为。

表1家庭择校的原因

原因频数百分比(%)

原居住地学校质量差,不利于孩子发展9688.1

家庭经济能负担择校费用2422.0

受周围家庭影响择校1917.4

孩子小学阶段成绩好,应该上好的中学4137.6

交通方便,有利于家长陪读和工作109.2

选不了更好的学校,退而求其次1311.9

其他97.4

合计109

注:该问题是多选题,所以各选项百分比之和不等于100%

表1所示的各种原因中,88.1%的家长是因为原居住地学校质量差,为替孩子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而发生择校行为的,37.6%的家长是因为孩子小学阶段成绩好,所以才在“小升初”择校过程中进行择校。22%的家长是在自己经济水平可承受范围内进行择校。17.4%的家庭则是受周围家庭的影响,有一种从众心理。11.9%的家庭是因为一些客观因素选不到更好学校后,作出一定的妥协,隐含一丝的无奈。还有一小部分家庭则是出于工作和其他的原因择校。

根据样本情况,笔者发现:被调查的家庭之所以产生择校行为,最主要的还是希望孩子能接受优质的教育,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经济因素在这里则被放在次要的位置。而其他的一些原因,比如“从众”、“退而求其次”等,也多是受到家庭期望和经济条件的影响,这一点与过往一些研究所得的结论相符合。笔者在下文将分别讨论。

表2孩子就读学校

所在学校频数百分比(%)

国家重点中学1412.8

省属重点中学2825.7

市属重点中学6761.5

合计109100.0

家庭通过择校后,子女实际就读学校如表2所示,109位陪读家长中,子女在国家重点中学就读的有14位,在省重点中学就读的有28位,在市重点中学就读的有67位。

但109位被访者中有13位家长表示目前子女就读的学校并非理想中的学校。其中12位家长希望子女在国家重点中学读书,1位家长希望子女在省重点中学读书。他们之所以没能让子女进入理想中的学校读书,有7位家长是因为孩子小学阶段的成绩离理想中学校的差距较大,学校拒收。4位家长是因为不能承担高昂的择校费。1位家长是因为缺乏对应的社会关系,另有1位家长则是出于其他原因。

从孩子就读学校的分布比例上,我们发现给孩子选择市重点中学就读的家庭占到样本总量的61.5%,远高于其他两个选项。经调查发现,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与各个学校的收费和师资力量都有密切关系,下文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家庭经济资本对择校行为的影响

家庭经济资本是指家庭的收入或财富,它为子女的教育提供物质上的资源。本调查在考察一个家庭的经济资本时,除了看其上一年的总收入外,还通过比较家庭用于子女教育的那部分费用来衡量家庭经济资本的高低。

根据《2007年江苏统计年鉴》显示:2006年城镇单位(不含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为23657元/年,城镇居民家庭每户就业人数1.42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813元/年,农村居民家庭每户整半劳动力2.67人。

由于本次调查的对象是陪读家庭,与其他群体相比,此类家庭在家庭成员的职业构成方面较复杂,且存在很大的临时性,很多母亲因为陪读而放弃原来的工作,在陪读所在地采取打零工的方式挣钱,但陪读结束后她们就会放弃这种工作。因此在家庭年纯收入方面存在不稳定性。就调查对象实际反馈的家庭年纯收入看,109户家庭的年平均纯收入比年鉴纪录的数值要高。笔者通过文献回顾和实际调查认为出现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伴随择校行为所产生的“择校费”不是所有家庭都愿意负担的,因此发生择校行为的家庭,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通过对样本的频数分析,以及被调查者的自我评价,笔者将陪读家庭中,年收入在10000元—29999元的定为该群体中的低收入家庭,30000元—49999元的定为中等收入家庭,50000元以上的定为高收入家庭。(该划分是在参考样本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所定的相对标准,因此与国家标准不同)。

表3经济收入等级与为孩子选择的学校交互分类表

经济收入等级孩子就读学校合计

国家重点中学省重点中学市重点中学

低频数362938

百分比(%)7.915.876.3100.0

中频数4193356

百分比(%)7.133.958.9100.0

高频数73515

百分比(%)46.720.033.3100.0

合计频数142867109

百分比(%)12.825.761.5100.0

将“收入等级”与“为孩子选择的学校”两变量进行相关分析发现,两个变量在0.01的水平上相关显著,肯德尔tau-b相关系数为0.282,斯皮尔曼系数为0.300。但却是负相关。这一点比较意外。后笔者经过访谈发现:L区内流行一句顺口溜“要名气送孩子去国家重点,要玩送孩子去省重点,要学习送孩子去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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