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论文实用13篇

幼稚产业论文
幼稚产业论文篇1

1.科学选择幼稚产业。选择幼稚产业失误被认为是保护幼稚产业的风险之一。并非所有的尚未成长起来的产业都是幼稚产业。综合汉密尔顿、李斯特、约翰·穆勒、小岛清、赫尔普曼、克鲁格曼等经济学家的理论,幼稚产业大致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具有潜在动态比较优势。幼稚产业应是有发展前途的产业,尽管近期内尚不具备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但是在保护一段时期之后该类产业能够成长起来,并在逐步取消保护之后有能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2)远期的产出要大于近期的保护成本。幼稚产业保护是有成本的,如消费者福利的损失、生产效率的降低、资源配置及利益分配的扭曲等等,这些成本必须要小于远期的产出。(3)具有规模经济递增的性质。在规模经济递增的条件下,大规模企业具有边际成本低的优势。为规模经济递增的幼稚产业提供贸易保护,能够促进本国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市场扩大规模,从而有利于本国企业通过扩大产量和边干边学的动态发展以不断降低边际成本。(4)具有一定的外部经济性。幼稚产业的发展对其他产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应具有促进作用。同时,为幼稚产业提供贸易保护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动态变化,顺应产业结构升级的规律,并有利于要素利用率的提高。

2.随着幼稚产业的发展递减保护力度。为幼稚产业提供贸易保护成本之一是生产效率的损失,即企业在贸易保护下缺乏竞争动力而不思进取,不尽最大的努力把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相对于X—无效率造成的损失,垄断和关税的福利损失是较小的。我国汽车产业效率低下便是例证。我国汽车产业在高度贸易保护下成长了40多年,几乎成了“老幼稚工业”,仍处于效率低下的水平,若不借助于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资本、技术及管理经验,可能连今天的成就也不会有。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而是为了把其培养成为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产业,如果达不到此目的,还不如不保护。一般说来,保护时限越长,保护成本越大,效率损失也越大,但是保护时限过短,又达不到保护的目的。同时,保护力度越大,保护成本越大,效率损失也越大,但是保护力度过小,也达不到保护的目的。因此,科学确定保护时限和保护力度是十分重要的。在选准幼稚产业之后,政府应制订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幼稚产业的目标,并制订随着幼稚产业的成长递减贸易保护力度直至完全废除的方案。

3.尽可能地避免与他国的贸易战。贸易战是一把双刃剑,伤人又伤己。从理论上讲,在国际贸易中的两国都选择合作是最优决策,都选择不合作是最不好的决策。但是,在单次博弈的情况下,两国往往选择不合作;在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两国往往会总结上次选择的教训而选择合作。在国际贸易中,多边、双边协议对缔约方是有约束作用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也不可低估。WTO提供了一种集各种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准法律方法的综合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其实质在于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国依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WTO的有关协议是120多个缔约方之间的多边协议,体现着国际规范,况且我国加入WTO是迟早的事。WTO并不反对在一定条件下的贸易保护。为了避免因为保护幼稚产业而与他国发生贸易战,政府应采取符合WTO有关协议的贸易保护的措施和力度。一旦发生了贸易战,政府应通过外交途径,尽可能地达成双边协议,选择合作对策解决贸易战。

4.考虑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替代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三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逐步被取消,国内企业将和“三资企业”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一国为幼稚产业提供保护实际上是为幼稚产业中所有企业提供保护。保护程度与受保护产业对外资的吸引力显著相关。一般说来,保护程度越高,受保护产业对外资的吸引力就越大。因为,贸易保护程度越高,两国间的交易费用越大,而外商的直接投资正是将这种高昂的交易费用内部化的方式。政府在确定贸易保护程度时应考虑外商直接投资因素。在我国,饮料行业的有效保护率高达340%,汽车行业的有效保护率高达293%。这种过高的有效保护率促进了外商对受保护产业的直接投资,换句话说,外商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绕过了高度贸易壁垒,进入了庞大的且充满着诱惑力的饮料市场和汽车市场。因此,在确定贸易保护程度时,忽略分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替代作用是危险的,因为进口关税率过高会引致外资流入增加而不能转移租金或使得保护失效。

二、新形势下保护幼稚产业措施的选择

为幼稚产业提供贸易保护的措施主要有进口关税、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等。在组合运用这些贸易保护措施时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以WTO的有关协议为准则调整贸易保护措施的组合。进口关税保护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与非关税保护措施相比,关税措施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便于其他国家和贸易经营者辨析保护的程度。在肯定进口关税保护原则的前提下,该组织还主张通过多边谈判递减进口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可见,尽管进口关税保护是WTO所倡导的,但是进口关税水平的上限有一定限制。此外,WTO并不反对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非关税措施保护幼稚产业。事实上,由于进口关税保护功能的弱化,各国越来越重视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但是,在我国保护幼稚产业措施中,进口关税水平为23%,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13%—15%的平均关税水平,同时对非关税措施的运用不够。光等近期的研究表明,我国的贸易保护程度并不高,远低于日本。在选定的25种产品中,我国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价的加权平均值为43.29%,其中经过调整的关税率为21.74%,非关税数量限制的关税等价为21.55%。日本采取价值量方法对1989年五大类产品(食品和饮料、轻纺产品、金属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的贸易保护程度进行了估计,关税和非关税数量限制的关税等价为178.2%,其中平均实际关税率为4.7%,非关税数量限制的关税等价为173.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幅度调整了贸易保护措施。1996年4月1日,我国不仅大幅度地将进口关税水平由35.9%降至23%,还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削减配额商品约30%。这次大调整大大降低了我国的贸易保护程度。以WTO的有关协议为准则进一步调整贸易保护措施的方向是:将进口关税率由23%降低至15%左右,同时灵活运用WTO的有关协议赋予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幼稚产业的措施。

幼稚产业论文篇2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一、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二、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幼稚产业论文篇3

随着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协议,使中国加入WTO的前景更趋明朗。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将进入国际性贸易规则的框架,中国经济将全面与世界经济接轨,这将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但中国的国内产业也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 中国在申请加入WTO的谈判中,始终坚持的原则之一即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会由于市场开放对国内的某些产业造成冲击,另外政府因履行多边义务会丧失一部分制定和调整政策的权利。乌拉圭回合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差别待遇也十分有限,但发展中国家毕竟获得了一定的缓冲机会,在某种程度上,暂时减轻市场开放对国内产业的压力。为迎接加入WTO所面临的挑战和机会,我们应及早采取相应的政策,在加入的初期,通过援引GATT及WTO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对幼稚产业进行一定的保护。 一、关于幼稚产业保护的理论 中国准备加入WTO必然要承担开放市场的义务,但这并不等于立即、全面开放市场,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是有条件的,对不具备竞争能力的行业在一定时期内都需要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德国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曾经系统地提出了幼稚产业保护的理论。所谓“幼稚产业”,是指那些当前还不成熟,经不起外国的竞争,如果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扶植起竞争能力将来可以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产业。对这些产业在开放的初期,应该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措施。约翰-穆勒也曾指出:幼稚产业保护论是保护贸易可以成立的唯一理由,此理论在贸易理论中占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贸易的中心问题,也是发达国家保护增长产业的重要理论支柱。 关于幼稚产业的选择,穆勒认为:保护幼稚产业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并非是绝对冲突不可协调的,只要某种工业适于建立,并且经过相当时间的保护这项工业能够自立,达到其它国家的发展水平,这一工业是值得保护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我们目前面对的是一个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相伴而行的时代。从理论上讲,贸易自由化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贸易自由化可以形成合理的国际分工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一国的比较优势。而一个封闭的市场会因价格扭曲带来超额利润,吸引更多厂商进入被保护的行业,从而使厂商“过度进入”,最终使生产分割,规模下降,无法取得规模效益,而使整个社会福利受到损失。 然而,贸易自由化实施的结果是它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则处于劣势。关贸总协定曾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优惠政策,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幼稚工业进行一定的保护,虽然它偏离了关贸总协定的一般规则,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较快,市场扩大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在WTO新体制下开始要求把知识产权等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和扩大其优势,并要求对原有的幼稚工业保护条款进行重新解释,并用有关条款实行严格限制。 二、幼稚产业的确定与保护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必然对中国经济产生多方面的影响。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竞争会加剧,对不同部门和行业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我们应在WTO的规则下,既享受有关的权益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市场的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首先应在WTO原则下确定需要适当保护的产业,并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中美协议客观上承认了中国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说明中国可引用幼稚工业保护这样的例外条款,在国内市场受到强烈冲击而导致损害时,采取临时措施加以补偿,这大大减少了入世后对中国产业的不利影响。 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我们可以确定对那些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大潜力、且有一定的发展水平但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弱的产业进行保护,加入WTO后,这些产业将受到很大的冲击,进行适当的保护是必要的,因此在制定产业发展战略时,对此应有相应的措施。 目前,我国的幼稚产业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电讯服务、金融保险、汽车、石化领域以及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某些领域。加入WTO,这些产业将受到很大冲击,因此,应调整产业发展战略,确定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采取具体措施加以扶持。在确定重点产业时,要考虑的问题包括:该产业在整个世界上的发展状况及在我国的现状、产业结构、发展模式、前景和由于保护而产生的损益比较。 >具体来看,高新技术产业近二十年来得到了飞速发展,其高度的渗透性和辐射性刺激了各国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增长。可以说正是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增长点导致美国经济90年代以来的持续增长,信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增长源泉。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不允许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独立的发展计划,只能在世界经济主流中依据自身的条件寻找最佳的位置。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高新技术是世界各国争夺的制高点,发达国家为占据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在技术方面将会对我国实行更加严密的封锁,因此,立足发展本国的信息产业是至为关键的。据预测,我国信息产品市场到2010年将达6万亿人民币,信息产业即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因此,当务之急是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趋势对信息产业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 从电讯服务业的现状看,我国目前国有电讯企业不仅在增值业务的技术和经验上处于劣势,而且在承担着固定通讯设施建设和“普通服务”等政府经营方面也处于不利地位。目前国际电讯公司的合并和结盟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产业发展看,合并与重组是推动该产业向前发展的主流,而我国目前电讯业还未根本改变传统的运营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讯业不能完全脱离国际电讯市场的重组和资本扩张,也不可忽视国内的现状而采取轻率的市场开放政策,政府的宏观调控仍将对该行业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不仅如此,还要向国际电讯业进军,挑战国际市场。 中美世贸谈判协议规定:从中国“入世”之日起,将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电讯服务业,外国电讯公司可在合资公司拥有49%的股份,经营一年后增加到50%,外国ICP获准在华投资,外国公司可参与卫星通讯业务,因此,我们应对此作出迅速反映,做到开放与政府的调控并举,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指导电信企业在开放发展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加入WTO对金融保险业的冲击迫在眉睫,中美谈判协议规定外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后两年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进入五年后可以以事零售银行业务,享受国民待遇,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都在5年内取消,外国银行可设立分支机构。开放金融保险市场会对国内银行业产生较大的冲击,金融机构面临挑战,在向金融自由化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提高国内金融保险业的竞争能力抵御外来的压力,同时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从汽车工业来看,加入WTO后,中国在2006年前将进口关税从80%-100%下降至25%,中国同意外国生产商和金融机构提供购车款并允许外商建立自己的分销渠道,在通用、福特等国际著名的汽车厂商摩拳擦掌,准备大举进军中国市场之际,作为国内受进口保护最高的工业部门,我国的汽车工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有资料显示20-25年内中国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市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量也会随之提高。因此,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并援引GATT及WTO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对该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是当务之急。 三、实施保护的措施 应该看到,加入WTO,市场开放,确实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它也给我们的经济注入了巨大的活力,我们应抓住机遇,增强竞争意识,利用开放的契机,加快改革的步伐,使我国经济真正融入世界经济的潮流中。为迎接加入WTO后的挑战,我们应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根据选择性保护理论选择需要保护的产业 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曾通过贸易、非贸易壁垒保护那些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工业,因此,在加入WTO的初期,我们应在不违背WTO的原则下,对某些不具备竞争力的幼稚产业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选择和确定那些在国际国内市场有很大潜力,又有一定发展基础和相对优势的产业进行重点保护,对这些行业从研究与开放投入、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以及我国现有的支柱产业,如电讯产业、金融保险业等,帮助这些产业形成大企业集团,以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充分利用入世对我国企业和产业可能造成的巨大压力,激发这些企业和产业的自我调整和应变能力。 (二)调整产业发展战略 加入WTO后新条件下的产业发展战略应首先确定产业的定位,即某一产业的发展水平,包括规模、技术及在国际同行业中的地位。政府有关部门应重点研究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确定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在不违背WTO的原则下,有重点地保护。当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在开放时应从国家长远发展利益出发,对这类行业中的劣势企业加大保护力度,特别 是应用产业政策手段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给予支持,以抵消市场开放对些产业的冲击,促进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在保护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其弱势方面加以帮助,提高其竞争能力。可以由国家投资立项,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扶持,协调国内同类企业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技术合作,组建高科技的大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营,争取打入国际市场。 (三)发挥优势,迎接挑战 加强对WTO规则的研究,利用这些规则维护我国的利益。加入WTO,必然使我国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接轨,应按产业分别研究加入WTO对本行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战略和对策,对不同的产业实行不同的应对策略,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将我国经济迅速融于全球经济中。开放市场,受到冲击是必然的,关键是如何看待这些冲击,政府应下大力量进行产业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有效加强整个民族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加入WTO,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高产业的整体水平提供了很好的契机,我们应把握机遇,未雨绸缪,制定对策,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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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地方保护的认识

一是地方保护的概念。关于地方保护的概念,理论界给出了各种定义。王敬云认为,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争夺资源以保护本地的局部利益,运用 行政 权力对本地产业和 市场 进行干涉和操纵,导致市场和服务体系相互分割、低水平重复建设及产业结构趋同等问题的行为。谭小英和于空军等认为,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 政治 利益,违背国家的 法律 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何友荣认为,地方保护也可以称之为行政性垄断,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职权对外地商家进入本地市场、本地企业及资本流出加以限制或歧视的行为。李德锋和王建林认为,地方保护就是地方政府不从全局、整体、长远的利益出发,而是为了自己狭隘、局部和短期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所采取的不公正行为。郭兴认为,地方保护是指市场经济运行中,某些地方团体或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利益的关心和考虑,不顾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及统一市场体系运行的要求,而采取的保护本地利益的行为。罗一民认为,地方保护是指为了维护本地利益,而以长官意志、行政干预,限制外地产品、资金等进入本地市场,搞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的行为。吴家庆和易曙光认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府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时,为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错误行为。

二是对地方保护的评析。在我看来,理论界的同仁界定的地方保护概念是错误的,它不仅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而且也诋毁了地方政府为国民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这种错误界定,产生了消极的作用。在实践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中央政府错误判断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错误进行制度供给;在理论上,混淆了人们的认识,制约了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地方保护概念的错误主要表现在:(1)核心观点错误。上面理论界同仁界定的地方保护概念,核心观点是认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府保护地方利益(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一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地方政府保护的是地方经济发展而不是地方利益。(2)内涵杂乱。地方保护概念界定的应是地方政府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行为,不能是地方政府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工具、方式、目的和结果,不能把它混同起来。但是,理论界的同仁却忽视了这一点,而把它们混同起来。王敬云界定的是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工具、目的和结果;谭小英和于空军等界定的是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目的、方式和结果;何友荣界定的是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表现;李德锋和王建林界定的是地方政府的目的;郭兴界定的是地方政府的经济目的和经济行为;罗一民界定的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作风和经济行为表现;吴家庆和易曙光界定的是地方政府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时的错误行为。

2、地方保护的效应评析

一是地方保护的效应。关于地方保护的效应,理论界给出的结论是具有负效应,或具有较大的危害。王敬云认为,地方保护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 环境 ,扭曲了市场信息,把国内市场分隔成若干个狭小的、封闭性的地方市场,产品与生产要素流通不畅,阻碍了规模经济的形成和产业的集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石霞认为,地方保护损害了本地企业的竞争力,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邓大才认为,地方保护阻碍了全国统一、公平、规范、有序市场的建立和 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加剧了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破坏了产业结构和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弱化了地方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破坏了地方的形象和 投资 环境,削弱了地方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吴家庆认为,地方保护破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阻碍了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加剧了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弱化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刘正海和赵更吉等人认为,地方保护的主要危害是浪费自然资源,制假贩假,走私贩私,非法经营, 交通 运输 不畅,水质污染严重。李德锋和王建林认为,地方保护提高了交易费用,阻碍了生产方式变革,区域优势难以发挥,导致分工和专业化受阻,聚集效应难以形成。何友荣认为,地方保护危害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誉;导致市场信号失真、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产生腐败,破坏法律政治制度。罗一民认为,地方保护肢解市场,阻碍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保护落后,影响公平竞争;导致地区产业、产品结构同化,造成浪费和损失;损害消费者利益,牺牲全局利益,有碍公平执法,滋生经济犯罪。

二是地方保护的效应评析。地方保护具有正负双重效应。正效应是指地方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负效应是指地方保护损害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在现实中,地方保护是产生正效应、负效应,还是产生正负混和效应,完全取决于地方保护的内容和方式。比如,保护短缺产品生产和创新产品生产等,将产生正效应;保护过剩产品生产和被替代产品生产等,将产生负效应。但是,在现实的地方保护效应的界定中,却完全视而不见地方保护的正效应,而片面地把地方保护定性为负效应。理论上对地方保护正效应的“删除”,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影响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

从国民经济是地方经济集合的视角来看,认为地方保护损害国民经济发展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国民经济是集合经济,是由地方经济集合而成的。因此,在地方保护下,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大幅度增加,完全是得益于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得益于部分省份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广东、浙江和江苏等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领军省份,这四个省份的经济总量已经占我国经济总量的30%以上。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事实已经证明,尽管存在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还是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对地方保护的合理界定

1、重新界定的理论依据

地方保护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国际 经济 交往中的“保护主义”,即在 国际贸易 往来中利用关税、补贴或进口配额限制等方式,保护本国 工业 免受外国的竞争。随着国家“保护主义”主义的发展,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国家保护的对象不应是全部产业,而应是幼稚产业。幼稚产业是指处于幼稚期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李斯特认为,“工业的不同部门也并不是一定要在同样程度上受到保护,应当予以特别注意的只是那些最重要的部门,……如果这些主要部门能够在适当保护下获得发展,工业中其他次要部门就可以围绕着它们在较低度的保护下成长起来。”同时,李斯特还对幼稚产业的选择标准、保护程度和保护手段等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论述。后来,众多学者又把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发展成为“新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以规避竞争来保护幼稚产业,等产业成熟以后在参与竞争。从国际规则来看,wto规则中专门列有幼稚产业保护的条款。该条款允许一国为了建立一个新工业,或者为了保护刚刚建立不久、尚不具备竞争力的工业,采取进口限制性措施;对于被确认的幼稚产业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实行进口许可证、征收临时进口附加税等方法加以保护。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自然会学习国家的“保护主义”,进行类似的保护。地方保护是国家保护的根基下“出生”的。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地方保护应是保护幼稚产业。地方政府应运用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合理选择本地的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不应不加选择地对地方全部产业进行保护。地方保护既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又可能损害国民经济发展。因此,界定地方保护的概念和效应,应以此为依据。

2、对地方保护的合理界定

界定地方保护的概念与效应,应先确定遵循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地方保护的概念与效应的界定,应尊重其自然属性,实事求是,既不能以偏概全,主观臆断;又不能片面夸大,脱离实际。界定的对象应是地方政府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经济行为和结果,而不应是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和 行政 行为的目的、方式等,更不能把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经济行为结果、经济行为目的、经济行为方式等混同在一起。否则,就会使界定的地方保护概念与效应脱离实际,不仅难以客观地解释地方保护的正效应,难以成为地方政府合理保护地方经济的依据,也难以成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供给合理制度的依据。二是应遵循包容性原则。依据客观性原则界定出的地方保护概念与效应,应能够解释地方保护的正效应,也应能解释地方保护的负效应。也就是说,地方保护概念与效应应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解释力。

依据客观性和包容性原则,我们把地方保护概念界定为,地方政府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行为。地方保护实施的工具是地方政府的 政治 权利、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利。地方保护的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地方保护的目的主观上是发展地方经济,客观上是发展国民经济。地方保护的一般结果,既发展了地方经济,又发展了国民经济。依据客观性和包容性的原则,我们把地方保护效应界定为,地方保护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既可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即产生正效应;又可能产生消极的作用,即产生负效应。

三、发挥地方保护正效应

地方保护具有正负双重效应,所以应抑制其负效应,发挥其正效应。要充分发挥地方保护的正效应,不仅应该制定地方保护的政策法规,而且还应该变全面地方保护为幼稚产业保护。

1、制定地方保护的政策法规

地方保护的政策法规应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全国性的、 指导 意义上的政策法规,由中央政府制定。比如,《全国地方幼稚产业保护条例》等;第二个层次是地方性的、操作意义上的政策法规,由地方政府制定。比如,《本地区幼稚产业保护条例》等。应该注意的是,制定的各类地方保护政策法规,不能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也不应违反wto等国际规则。中央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幼稚产业保护的政策法规,其主要内涵为:允许或授权地方政府按幼稚产业的选择标准,选择和保护本地的幼稚产业;幼稚产业由中央政府组织专家学者,考虑全国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核定;对核定的幼稚产业规定保护时间、限度和手段,防止保护过度;监管地方政府幼稚产业保护过程,防止地方政府扩大保护或滥用保护;规定地方政府保护的权力范围,严禁超出范围保护;评估地方幼稚产业保护的总 成本 ,预测幼稚产业保护的整体效应;鉴定幼稚产业保护的成果,取消或延长幼稚产业保护等。地方政府应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幼稚产业保护的政策法规,其主要内涵为:落实中央政府地方幼稚产业保护的授权,依据幼稚产业的选择标准,选择本地的幼稚产业;确定幼稚产业保护的时间、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手段; 管理 、协调和落实本地幼稚产业保护;评估幼稚产业保护的地方成本,预测幼稚产业保护的地方效果;提出取消或延长幼稚产业保护,等等。

幼稚产业论文篇5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 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1 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 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 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2 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 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can only support low standards of living),“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幼稚产业论文篇6

20世纪初,在内忧外患的背景下,作为“新政”的一部分,中国政府人为地自国外搬来了学校教育制度,自上而下建立了一套教育机构,幼儿公共教育机构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它不是中国社会中自然生长出来的教育实体,“在科举时代,只有童子应试,没有谈到六岁以下的儿童应该受学校教育。自从光绪二十八年办新学的上谕颁布以后,学校渐兴。到了宣统三年,幼稚教育从东洋输进中国来。”②这里所说的“幼稚教育”即指公共幼教机构。

在教会人士把幼儿公共幼教机构带到中国来之前,中国虽也有“慈幼院”“育婴堂”之类的慈幼机构,但它们是类似现在福利院或者孤儿院性质的机构,收养失去父母或被遗弃的婴幼儿,而且均以养育为目标。虽然戊戌时有些慈善家认识到“养与教同为仁政,谓惠谓忠,似教更重于养”③,出现了给年龄较大的儿童办学堂的行动,但国人却从未有为现代意义上的学龄前儿童创办公共教养机构的行动。中国传统的“蒙养”教育主要在大家族中进行,《周易・蒙》从自然现象中揭示出的“启蒙”思想,包含了“慎始”“养正”和“时中之教”等内涵,成为中国古代儿童教育的指导思想。而我国传统的蒙养教育,所指对象的年龄段并不十分明确,大致指五岁到十二岁的儿童。时期,“蒙学公会”表达的立会宗旨可以反映出传统的蒙养思想:“蒙养者,天下人才之根柢也,根本不正,萌芽奚遂?是以屯难造物,受之以蒙,圣经遗制,规利宏远。某等痛愤时难,恐善良种子播弃蕾落,受人蹂躏,用是仰体圣心,立为蒙学公会,务欲童女,均沾教化为主。”同样,该会在确定自己关注的年龄范围时也继承了传统:“本会立报于养育幼孩之法,则重在五岁至七岁,以母仪为本;于启发童蒙之法,则重在八岁至十二岁,以师范为重。”④对于七岁以前儿童,照旧希望仰仗“母仪”进行“养育”。只在康有为的《去家界为天民》中,对公共教养机构“育婴院”作了一些设想,也是仿照传统家庭和宫廷中的“家庭教育”设计的,其中被称为“女保”的工作人员扮演着母亲的角色。

中国人最初建立公共幼教机构的行动,源于两湖总督张之洞办理新式学堂,与近代学制相伴产生。1903年9月,湖北巡抚端方在武昌建立中国第一所公共幼教机构――湖北幼稚园,从“幼稚园”之名到设施物品,再到工作人员均由官方从日本输入,其《开办章程》亦露出浓厚的日本色彩。园内附设女子学堂,培养幼稚园保姆。这一努力在1904年初由张之洞厘订、颁布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中部分地得到了肯定,如招收三至七岁的儿童,比前述的“蒙学公会”关注的年龄范围提前了一些,这是向日本学习的结果;再如“保育教导要旨及条目”和“屋场图书器具”的规定,几平是日本1899年颁布的《幼稚园保育及设备规程》的翻版。⑤但正如当时设立的新式学堂中必须将声光化电等西洋自然科学与中国的尊孔读经结合在一起一样,新生的公共幼教机构从名称到举办方式也未脱“中体西用”的思路。事实上,按章程本义,蒙养教育根本不想通过办理日本式的公共幼教机构来实现,只想“酌采外国幼稚园法式”,而更想保存中国传统的家庭早期教育。章程倡议的,实际上是在传统的孤儿院(“育婴堂”)和寡妇院(“敬节堂”)中,添建讲堂,由日本女教习讲习家庭教育或保育教育幼儿之事,为“绅富之家”培养“女师”“乳媪”,辅助其家庭抚养和教育。来堂学习的必须是节妇、孤儿院乳媪或有夫家的妇人,未出嫁的女子是不可以聚众学习的。⑥这一讲堂就是所谓的“蒙养院”,它的宗旨是“以蒙养院辅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学”。这种机构除被充作“院中学保姆者练习实地保育之法”的附近幼儿或育婴堂的弃儿以外,并不真正向公众开放,因此,按这种精神开设的蒙养院是否称得上是“公共幼教机构”值得怀疑。《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颁行后,原来独立设置的湖北幼稚园也不得不更名为“湖北蒙养院”,而且撤销了附设的女子学堂。这种被修正成“家庭教师养成所”的“新生事物”自然不会引起多少社会关注,当时的社会也不可能产生对这样一种机构的大量需求。而这一制度却遗留给社会一种观念――蒙养院就是孤儿院,与正常人家无关。这种观念保留了相当长的时间,张雪门先生在1926年的《参观三十校幼稚园后的感想》中还说:“幼稚园三字,七年前向人探询,恐怕就有人说是孤儿院。”⑦而这种观念自然是公共幼教机构发展的障碍。

尽管当时政府并不重视兴办公共幼教机构,却出台了干预和支持家庭教育的政策。《章程》中明言:“保姆学堂既不能骤设,蒙养院所教无多,则蒙养所急者仍赖家庭教育,惟有刊布女教科书之一法”,加上刊布“初等小学识字课本及小学前二年之各种教科书”,致使“为人母者皆自行其教育于家庭之中,母不能教者或雇保姆以教之,是家家皆自有一蒙养院矣”。⑧事实上,这倒是与当时中国宗法制社会的家庭状况相适应的政策,通过普及家庭教育的知识,或加强“女教”,来实现“蒙以养正”之功。以这种方式加强蒙养教育表明当时的政策制定者还未把幼儿教育与幼儿公共教育划上等号。

可见,当时幼教机构的凤毛麟角不只是出于缺少女师的缘故,根本的原因实为社会的共识是幼儿“在家教育”,况且当时中国的家庭状况也使幼儿有条件留在家中。那些由蒙养院培养出来的女师、乳媪所组成的“业界”,更不可能有在社会中拓展公共幼教事业的抱负。

事实上,这也是当时欧美社会的共识,甚至社会中“有教养阶级”对公共幼教机构还存有偏见,⑨认为那是在干预家长的教育权利,放纵那些对幼儿不负责任的家长。公共幼教机构招收的通常是离家工作的劳动者的子弟,更免不了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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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而这种偏见又得到了许多关于婴幼儿收容机构儿童发展状况不佳的研究结果的支持。因此,社会“有教养阶级”主导的政府对这类机构的接受程度还不如中国政府,他们甚至采取抵制的态度。但由于工人对公共教育有广泛的需求,加上一批热心慈善事业和儿童教育的人士的创办和研究,幼儿公共教养机构仍顽强地在世界范围内扎根并生长起来。

中国的情形却有所不同,幼教机构首先是被作为公共教育机构的一部分引入中国的,像其他“舶来品”一样,人们甚至一时还搞不清楚它究竟有什么用,更不知道该怎么办理这种机构。虽说社会对此相当陌生和漠视,但未遇到对立和抵制。中华民国政府对它的态度,比抱有“中体西用”思想的清政府更有好转。在1912年学制中首先在名称上废弃了带有清政府官办机构色彩的“院”字,而代之以“园”,大抵是希望这一机构真正像在日本一样,成为为幼儿举办的独立的教育机构,而不再是附设于孤儿院和节妇院的机构。1912年《师范学校令》中规定:“女子师范学校于附属小学外,应设蒙养园。”同年公布的《师范学校章程》又规定:“地方长官得酌量情形于一定期限内以公立小学校代附属小学校或以公私立之蒙养园代附属蒙养园。”进一步为蒙养园打开了独立设置之门。

但蒙养园的教育模式与清末相比却没有什么改变。在1915年颁布的《教育部公布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中,对蒙养园的保育目标、保育项目和场地设备仅作了简单规定,与《奏定蒙养院章程》大致相同。1916年,教育部又在《国民学校令》中提出:“国民学校得附设蒙养园”,应该说在法令上表现出想借普及国民学校的机会同时推动公共幼教机构的发展。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蒙养园依然少见,以至于g币范学校培养出来的保姆竟找不到工作。⑩究其原因,与清末并无不同,即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识仍以“家庭教育”为主导,人们对公共幼教机构少有需求。另外,一味地模仿日式幼稚园也面临着经费、师资上的困难。

到“五四”时期,时势开始有了变化。一方面,新文化运动对封建宗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文化界许多人士表示了对当时家庭教育的怀疑,发表了传统家族制度不适宜造就新社会公民的言论,家族生活使“人们只知爱其族,不知爱其国”。蔡元培更从适合幼小儿童特性的教育之角度,举古人易子而教的事例,分析了家庭教育条件和家长教育能力的不足,倡导建立从胎教院、乳儿院到蒙养院的社会公共教育机构,“小儿断乳以后,就送到蒙养院受教育,不用他的母亲照管。他的母亲就可以回家,操他的家政,或营他的职业了”。11恽代英也从借改造儿童教育来改造社会的角度出发,花费很多笔墨批驳了杨效春的《非儿童公育》为保存家庭而反对儿童公育的观点。12他还在《中华教育界》上发表了《儿童公育在教育上的价值》,从教育要普及于一生、教育要普及于全民、教育场所的合宜和教育者的称职四个方面证明了公育在儿童教育上的价值。”13

这些争论无疑使知识分子中幼儿“在家教育”的观念开始动摇,教育界也终于在笼统的政令之外,有了推广幼儿公共教养机构的动议。1920年,《全国教育联合会第六次议决案》的“推广蒙养园案”阐明了需广设蒙养园的两个理由:“吾国今日女学幼稚,母教莫兴,而为父兄者教育知识亦多缺乏,故子女于学龄时期之前即未受适宜保育,但儿童值此时期,身心之发育甚为敏速,其发展之不适宜,于将来品性之成就影响匪浅,故必于此时间施以相当之保育,以补救家庭教育之缺点,而养成善良之根本,则学校教育方克收美满之功效,此就事实言之,蒙养园之急宜推广者一也。家庭教育基于亲子之情爱,多失于放任,学校教育出乎教师之理想,易取严格,儿童由家庭入于学校,其境遇之变迁,过于急遽,而身心之发育,或不免受障害,若蒙养园其形式之组织同于学校,其保育之方法类于家庭,能调和家庭与学校境遇之变迁,使适于自然之发展,此就理论言之,蒙养园之急宜推广者二也。”14这两个理由都指出了家庭教育的不足。

另一方面,整个教育界的转向也使幼教机构的举办方式有了一些变化,最重要的就是不再盲目搬用日本的做法。“从以后,新教育的声浪渐高,许多欧美留学生都有几分真心为教育而努力,尤其是杜威、罗素接着来中国演讲,不独引起一般青年的兴奋情绪,即使一般平时只知道做官的教育人才也渐受感动。因此引起小学的改进,中学的改进,学制的改革,全国教育人士的大集会等。幼稚教育也就在这个波浪中推进……在以后,我国幼稚园由模仿日本式转而模仿欧美式。”151922年11月在美国教育家孟禄的影响下制订颁布的新学制中,抛弃了带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名称“蒙养园”,而改称“幼稚园”①,确立了它在学制中的地位,并仍保留1912年学制规定的各级学校附设幼教机构的命令,以推动幼儿公共教育机构的广泛设立。

但是,这时对欧美的“模仿”已经与以前有所不同了,教育界出现了一批热心儿童教育的人士。他们不是把建立外国式的幼教机构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而是将它作为一项事业与本国的社会发展紧密相联。这批人开始真正去研究公共教育机构在中国社会中的价值和适合中国社会的方式。而这些行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时国人对于幼儿公共教育机构的漠视态度。

陈鹤琴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他清醒地认识到:“幼稚园这种教育机关,在中国本来是没有的,现在我们既然来创办这件事,就应当先自己问一问,用种甚么目标,怎样的办,倘是一些主张都没有,仍旧像中国初办教育时候,今日抄袭日本,明日抄袭美国,抄来抄去,到底弄不出什么好的教育来,我以为无论对于任何事体,要想去办,总得先计划一下,规定那几种步骤去做,否则只是盲目的效法,那里会有好的结果呢!”16于是,1923年春,他以私人身份创办了南京鼓楼幼稚园,开始试验本土幼稚教育的办法。不久,东南大学教育科派助教张宗麟加以辅助,逐渐又有加入者。“一面根据儿童心理学来做实验工作,一面搜集适合于国情的幼稚园用的材料,同时对于各国已有的幼稚园材料加以分析。”17这些研究首先得到了教育界的关注,到了1924年全国中华教育改进社在东南大学召开第三次年会时,幼稚教育已成为独立的一组。

基于对当时中国幼稚园教育的自己问题①的反思,陈鹤琴、张宗麟从1925年开始,又在鼓楼幼稚园进行持续三年多的课程试验,总结出适合中国长江流域儿童的幼稚园一年课程,编辑出参考材料作为教师的课程资源,编制了儿童工作与习惯的进度表,作为教师制订教育目标的参考,并对西洋玩具和设备进行修改。“虽然是极初步的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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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但是有此一举,国内呆板的课程风气为主一变。”18

这些工作渐渐打开了幼稚教育事业的局面。到了1926年,“国内渐有响应者,如《教育杂志》出版幼稚教育专号,而参观南京教育者非到鼓楼幼稚园参观不可。”19幼稚教育专号刊载了当时中国教育界对幼稚教育的探索成果,内容包括课程编制、设备、教材、各科教学法,一直到开办幼稚班的具体计划和幼稚生生活状况的举例,像是当时的中国幼稚园开办手册。《教育杂志》(19卷第4、5、6号)还在接下来的几期连续在扉页为这个专号做广告:“年来国内教育界人士,咸殚精疲力于大学教育之扩张与中学学制之变更;而对于幼稚教育,视若蔑如。实则幼稚教育为一切教育之基本;如放弃基本教育不讲,而徒驰鹜高远,此真所谓‘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本社有鉴于此,故年来特别提倡小学教育……兹特更进一步于本年二月号刊出‘幼稚教育专号’一册。”鼓楼幼稚园也约东南大学教育科编印幼稚教育月刊一种,就是后来风行全国的《儿童教育》的前身。有了这些宣传,“各地行政当局及学术机关,对于幼稚教育都有些许印象,所以只要一有机会,便来提倡”。20

在这些有识之士的努力之下,幼稚园的举办有了方向和适合本土的方法,加上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受到怀疑,公共幼教机构开始得到一定社会阶层的认可。许多“大人先生”开始把送子女进幼稚园看成是“有面子的事”,以致在1927年以后,“父母要送子女进幼稚园,好比代子女谋差”,城市里幼稚园的数量由此大增,幼稚师范毕业生的境遇也有了转折:“不但幼稚师范毕业生全数回到幼稚园里来,甚至普通女师毕业生也有很多改任幼稚园的事。”21“一时物色幼稚教师,比聘请大学教授还难。”22自清末以来,幼儿公共教育机构终于开始在中国的城市中有了一席之地。

当时幼教界人士在向国外学习的过程中,把握住了国际教育的一种趋势,即公共幼教机构是为了解决工业化社会中儿童照顾和教育的问题。例如,英国还掀起了保育学校运动”。而在中国,清末那种幼儿教育以家庭教育为主、蒙养院为辅的政策定位此时发生了变化,文化界、教育界已无意维护家庭在幼儿教育中的主导地位,“辅助家庭教育”被理解成多办幼稚园。当时的幼教界甚至有将幼稚园教育等同于幼儿教育的倾向。

很快有人注意到了这种倾向,赵廷为在1927年《教育杂志》的幼稚教育专号上发表的《幼稚儿童与家庭教育》一文,提醒教育者重新认识自“五四”运动以来饱受批判的家庭教育客观上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批评父母卸责的态度和幼教界忽视支持和帮助家长的做法:“我以为提倡幼稚教育分二途进行。一途是幼稚园及其他正式的幼稚教育机关之推广。这是大家所认为重要的,因为若无正式的幼稚教育机关,幼稚教育决无进步的可能。但是更根本的方法是研究并提倡家庭的教育。一则因为在许多没有幼稚园的区域内,家庭将继续为幼稚教育之惟一的机关,二则因为家庭的生活是儿童最亲切的生活,无论他人幼稚园或否,从这种生活中,他总不免受到最重要的教育的影响。有些父母,自把儿童送人小学或幼稚园后,便以为子女的教育已付托有人,此后可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显然是一种莫大的谬误。文明尽管变迁,工业革命的影响尽管巨大,家庭之教育的职能总不会完全失去,至于幼稚儿童的教育,更是家庭所不能卸责的了。”

而“现今流行的家庭教育,有根本改善的必要,而教育界应努力使一般的父母得到关于儿童本性的知识,并明晓其对于子女教育的责任之重大。换言之,公立教育对于家长的教育及家长预备的教育,也不应加以完全的忽视。”公共幼教机构不可放弃“辅助家庭教育”的职能。由此,赵廷为提出使“幼稚园职能推广”的想法,即幼稚园应不仅为幼稚教育之正式的机关,且应为家庭教育的模范。“现在流行的幼稚园,完全不与家长联络,未免是眼光狭隘。其实,如果幼稚园不进行一种家长的教育,以得到家长的合作,幼稚园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24这种目标就是使幼儿身心健康地发展。

1927年,陈鹤琴对幼稚教育提出的十五点主张的第二点也强调:“幼稚教育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不是家庭一方面可以单独胜任的,也不是幼稚园一方面可以单独胜任的,必定要两方面共同合作方能得到充分的功效。”25他批评了当时大多数幼稚园不与家庭合作而狭隘地专注于园内的教育的错误,还提出了四种家园合作的方法。

但这些观点都是建立在肯定幼儿公育的基础上的,甚至可以说建立在幼稚园教育优于家庭教育这一观点的基础上的,这与欧洲社会上层所持的家庭教育优于公共教育的一般观念大为不同。在中国,从未对“幼儿教育的合适场所”这一问题有过激烈争论。这或许与教育价值取向有关,中国社会很重视儿童的早期社会化,反对因亲子情爱而可能导致的家庭教育的“放任”,而欧美国家则更强调家庭亲情和宽松的气氛对幼儿人格发展的重要性,并怀疑公共幼教机构是否能提供这方面的条件。例如,1939年国际公共教育大会通过的题为《学前教育的组织》的第17号建议第1条指出,要“保持家庭生活的完整性的价值”,“尽力延长在家庭中教育并通过家庭进行教育的意义”,毫不含糊地表明在儿童教育中,家庭教育占主导地位;同时,鉴于现代社会尤其是城市社会中许多妇女离开家庭外出就业,无法尽到抚育子女的责任这一社会现象,指出可以由学前教育机构帮助承担养护与教育儿童的职责。可见,在欧美国家看来,公共学前教育机构只是家庭抚养与教育的补充。26因此,欧美国家对幼儿教育的重视表现在通过多种多样的儿童社会工作普及幼儿养育和教育的知识,以此来支持家庭。而建立公共幼教机构往往并不是政策优先考虑的方面。幼儿公共教育机构事实上是在大众的需要中自然地生长起来的。而中国则是一个一举建立完整近代学制的国家,它将建立公共幼教机构放在政策优先地位,希望以人为推广幼稚园的努力引起人们对幼儿早期教育的关注。无论在1928年陶行知和陈鹤琴联袂向全国教育会议提出的“注重幼稚教育案”中,还是后来出台的一系列政令中,支持家庭教育均要通过幼稚园来进行,客观上将幼稚教育事业的视界局限在兴办公共幼教机构上。伴随的另一个情况就是,欧美国家办理幼儿公共教育机构往往非常注重吸取家庭环境的特点,从房间布置、班级混龄构成到教养人员与幼儿的交往方式,均尽力使幼儿感受到像家庭一样的自由和灵活,因此,公共幼教机构更注重同家长的联系,以回应社会对公共幼教机构刻板的批评。而急于帮助幼儿社会化的中国则更希望幼教机构的环境与家庭环境有所不同,教养人员要做与家长不同的事,也更关注与小学的衔接,并希望借普及义务教育的力量发展幼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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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但客观上,中国的幼教师资队伍素质较差,于是,政府和社会便非常重视对公共幼儿教育机构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以便达到一定的水准。1932年,教育部公布了幼稚园课程标准,规定了幼稚园课程内容大纲、最低限度要求及教育方法要点。尽管明确规定了幼稚园教育要不同于小学①,但“社会上一般人之对于幼稚教育,仍以小学教育相待,而以遣儿童人幼稚园读书识字为目的”27而“一般人的态度总以小孩子的教育不关重要:早学一两年,或迟学一两年,没有多大关系”28,于是,“无幼稚园之地方,不易提倡,已有者不易发达。”29这也折射出当时幼教界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向家长宣传儿童心理和教育的知识,未在社会上明确幼稚园的独特职能和存在的价值,使幼稚园事业的发展更加举步维艰。

时代变迁,中国社会对公共幼教机构的需求日渐增多,但家长们对于幼儿身心发展的知识仍然贫乏,对幼儿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仍然有不恰当的期待,业界有必要从儿童发展的角度而不只是从推广和改革公共教育机构的角度来看待加强幼儿的教育对家庭的多方辅助是普及幼教,促进幼儿早期身心健康发展的根本,而这种广阔视野下的幼教实践也会加强公共幼教机构在社会上的地位。

参考文献:

[1][9][26]参见陈桂生.“学前教育”辨析.学前教育研究,2002,6

[2][10][22]张宗麟.中国幼稚教育略史.见: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220,221,222

[3]转引自曾桂林.施善与教化: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述论.见:http://www.mca.cn/redian/llet6.html

[4]转引自汤志钧,陈祖恩冲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戊戌时期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105~106

[5]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96(有关日本1899年《幼稚园保育与设备规程》的内容,参见翁丽芳.幼儿教育史.台北:心理出版社,1998.338-339)

[6]张之洞.札学务处办敬节育婴学堂.见: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冲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91~92

[7]张雪门.参观三十校幼稚园后的感想.见: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冲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84

[8]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95

[11]蔡元培.贫儿院与贫儿教育的关系.见: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冲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19

[12]恽代英.驳杨效春君“非儿童公育”.见:恽代英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36~144

[13]恽代英.儿童公育在教育上的价值.见: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冲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21~136

[14]全国教育联合会第六次议决案.教育杂志,12卷12号

[15][17][18][19][20][21]张宗麟.幼稚园的演变史.见:张宗幼儿教育论集.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5.392,394,395,394,395,395~396

[16][25]陈鹤琴.我们的主张.见: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48,149~150

[23]参见陈鹤琴.幼稚教育之新趋势.见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冲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67

[24]赵廷为.幼稚儿童与家庭教育.教育杂志,19卷第2号

幼稚产业论文篇7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1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2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canonlysupportlowstandardsofliving),“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intheearlystagesofdevelopment)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幼稚产业论文篇8

在二十世纪20年代以前,我国对西方儿童心理学研究成果的介绍比较分散,缺乏系统的书籍。20年代以后,作为儿童心理学的专门译著才慢慢进入我国学者的视野,儿童心理学的发展也引起幼稚师范的培养课程,儿童心理学开始被列入幼稚师范学校的课程之中,引起其考核内容及其考核方式的一些变化;除此之外,在新文化和“”的影响下,人们对幼儿教育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一些对幼儿教育、幼稚师资培养产生重大影响的思潮,必然也会对师资的考核产生一定的影响。

北洋政府时期外国教会占据了幼教师资培养的主导地位,尽管当时幼稚师范毕业生不多,但由于幼稚园数量较少,仍然供过于求,幼稚师范毕业生大多改任小学教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于幼稚园教育平民化思潮的影响,幼稚园数量迅速增多。幼稚教育的发展相应地推动了幼稚师范的发展,培养师资机构迅速增多。但是无论从人数、课程、或实地施教现状而言,都不能满足当时我国幼稚师范的要求。为了造就大量优质优质教育师资,加强对幼稚师范的管理和推动幼稚师范教育的发展,国民政府在1932年颁布的《师范教育法》和1933年由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中,对幼稚师范学校的管理、教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文章主要针对幼稚师资在培养中的考核和认定方式进行一些探讨。

二、幼稚师资考核方式

1.入学资格考核

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各地幼稚园增加得很多,带动了大量的幼稚师资培养机构的设立,但是各处所设的幼稚师资养成学校程度不一,有的幼稚师范学校投考生以师范或中学毕业生为合格;有的招收初中毕业生;而有的学校竟有小学肄业生。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更好的实现幼稚教育普及化,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幼稚师资服务于幼稚教育,对于幼稚师范学校学生的入学资格做出了统一的要求,1932年的《师范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师范学校,及其幼稚师范科,入学资格,须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初级中学毕业……均应经入学试验及格”,虽然我们不能以入学资格的高下,来判断将来学业的优劣,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幼稚师范生的入学资格做出这样统一的规定,无疑更好的保障了优质的幼稚师资的培养。

2.学期期间考核

1932年教育部公布的《师范学校规程》中规定了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核,临时测验,学期考试这几种方式。(1)日常考查的形式是较为多样和灵活的,规定了总的考查方式并说明各科可以根据学科本身性质选择用之,考查的方式包括:口头问答,演习练习,实验实习,读书报告,作文,测验,调差采集报告,其他工作报告,劳动作业这些项目。(2)临时试验,“由各科教员随时于教学时间内举行,不得预先通告学生,每学期每科至少举行二次以上”。(3)学期考试,学期考试也就是我们现在实行的期末考试“于学期终各科教学完毕时,就一学期内所习课程考试之,考试前得停课一日至二日,备学生复习”。

3.毕业考核

毕业考试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学校毕业考试另一部分是国家统一的毕业会考。规程中指出“毕业考试于规定修业期满后,就全部课程考试之”,这就是在学生学习期满后,有各个学校自己组织学生进行的毕业考试。同时,为了保证幼稚师范毕业生的合格率,国家于1935年4月教育部公布《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规程》,对于幼稚师范生实行了会考制度,在学生毕业以前,参加国家统一的重要科目考试,会考成绩占毕业成绩的50%。会考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应令留级,一科或者两科不及格者,可先行服务,并有两次参加该科下两年会考的补考机会,考试及格后才能毕业享有正式的服务资格。幼稚师范生只有经过统一的会考,才能顺利的从幼稚师范学校毕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从而保证了幼稚师资的质量,但同时也给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三、关于幼稚师资考核的评价

民国时期是我国师范教育走向近代化的重要时期,随着教育宗旨的更新和整个学校教育制度的变化,通过对清末师范教育的改造而谋求制度的正规化,师范教育的改革,有为民国时期幼儿教育的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虽然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治的不稳定和经济的薄弱幼稚师范教育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发展也比较缓慢,但是通过陶行知、张宗麟等教育家的极力倡导,和政府的逐渐重视,幼稚师范有了明显的进步。上述对于幼稚师资的考核方式,是南京国民政府改革幼教师资培养的一部分,通过对入学资格的考核、学校学习期间的各种考核、毕业考试及幼稚师资的认定等这一系列严密的师资培养考核制度,体现了当时政府对于幼稚教育、幼稚师资培养的重视程度。由于当时社会动荡、教育管理混乱,各学校的设置与水平相差悬殊,学生毕业程度也参差不齐,因此,通过举行统一的考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进教育效率、统一毕业生学业程度。既是培养高质量幼稚师资的重要保障,也为幼稚教育在我国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幼稚产业论文篇9

张雪门研究我国的幼稚教育是从幼稚园的课程人手的。在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的基础上。1926年。由他拟订的“幼稚园第一季度课程”在《新教育评论》上发表,并引起了同行的高度关注。同年秋,他兼任《新教育评论》编辑。1928年秋,孔德学校开办幼稚师范,请他主事学校工作。受“骑马者应从马背上学”的启示,他采取半日授课、半日实习的方式进行教学,实习场所除了孔德幼师开办的幼稚园及由他创办的艺文幼儿园外,还包括一个蒙养园。也就是在这个期间,他着力研究幼稚园的教育。并采取边教学、边研究、边整理的方式,撰写《幼稚教育概论》一书,用其自己的话说:等到书教完毕,这本书也就草草告成了。在本书的自序中他写道:人过的若是机械生活,过久了,有时连自己也不知道。吃饭、睡觉、看书、编讲义、上课、下课,一天一天,就是这样一天一天地过;骤然放了一天课,空下来反弄得怅怅无所适从……。从中,足见其当时工作和写作的辛勤。

《幼稚教育概论》一书,成稿于1929年6月,1931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

内容精要

全书共分八章。第一章,幼稚生的生理。简要而概括地介绍了6岁以前幼儿的生理特征。阐述了幼儿的生长发育与成人的不同之处,及护理的方法和措施等。第二章,幼稚生的心理。包含幼稚生的游戏心,占有心、好奇心、恐惧心、合群心、同情心以及幼稚生的知觉、记忆、想象、思维、兴趣、审美心、道德心、情绪等。第三章,教育之意义与目的。张需门从开展说、预备说、个人主义、社会主义等观念出发,引出儿童心身与环境、个人与社会、现在与将来的关系,并指出:儿童心身的发展全仗于环境的刺激,全仗于对环境的反应;个人的思想感情要受社会影响:最后得出幼稚教育的目的是以儿童为本位,成就儿童在该时期心身的发展,并培养其获得经验的根本习惯,以适应环境的结论。第四章,课程。课程是什么?张雪门认为,课程是人类的经验。“课程源于人类的经验”“课程是适应生长基本价值的选品,随时代而变迁。”第五章,教具。主要介绍了福禄培尔的二十种恩物及其教育作用:蒙台梭利的十四种教具及其对训练感官的功能。最后,还提出了选择教具的标准等。第六章。教材。张雪门说:何为教材?教材和教具相似,就是能够引起儿童学习的动机,能够满足儿童生活需要者。第七章,方法。他指出教材和方法是一件事。而不是两件事。没有教材就没有方法,没有方法也就得不到教材。因此,幼稚园应采用“做学教合一”的方法,即对于幼稚生来讲,“做什么,学什么;学什么,做什么;学就是做,做就是学,学和做打成一片。”对于教师来讲,“教什么,做什么;做什么,教什么;做就是教,教就是做,教和做都由于自己。”第八章,教师。幼稚园的教师在教学中起什么样的作用?他强调:“教师在课程中与其说是教授儿童,还不如说是指导儿童。教师的职责不单是知识的传授,乃在于能够利用儿童对于活动的自然倾向,使之和几种境遇相接触,因而唤起需要知识的觉悟。”并进一步指出,教师应看清自己职业的重要,应具有高尚的人格和很好的修养;应具有健全的学识,像贤人君子那样,担当起教育幼儿的责任来。

简要评价

全书以幼儿的生理、心理为基础来论述幼稚园的课程、教具、教材、教法、教师等,一环扣一环。好比一条链,把幼稚园各个方面的教育都简明扼要地阐述得清清楚楚。书中所体现的幼教思想不仅在当时,而且对我们今天的幼儿教育仍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幼稚教育概论》一书的内容,借用了许多国外的教育理论,但决不是照抄照搬,而是经过了一番改造,结合我国的实际来阐释中国幼稚园面临的问题,并试图开创中国化的幼稚教育理论。这也给我们今天如何学习、借鉴和吸纳国外教育理论提供了一个参考。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中,张雪门论述了幼稚园教师的地位、职业、人格、学识、修养,虽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和要求已发生了变化,但仍有学习和继承的价值。就是说,今天的幼儿园教师仍需从这些方面来严格要求自己。

总之,《幼稚教育概论》有较强的可读性和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值得今天的幼教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学习。

名言选萃

好多人以为课程就是知识,甚至于将课程当作了书本上的知识看待。其实课程的范围很大,技能、知识、兴趣、道德、体力、风俗、礼节等种种的经验,都包括在课程里。换一句话来说,课程是适应生长的有价值的材料。

课程的来源,是出于人类的经验。可是儿童的经验,决不是成人的经验;儿童的生活,又决不是成人的生活:而儿童的社会,也决不是成人的社会。

教材和方法是分不开的一件事,实不是两件事。没有教材就没有方法:没有方法。也就得不到教材。方法,本来是从教材上产生,并不是离开了教材,另有方法。

人类生长的历程,并不是一步能够跨过的;所谓历程,就含有一步进一步的意思。教师所应注意的,儿童现在究竟发达到哪一步,就从哪一步起开始引导,使他一步进一步地学习,也就是使他一步进一步地生长。

幼稚产业论文篇10

一、时代背景及变革的理论基础

“五四”新文化运动是一次以观念或精神为主要对象的变革,它以“打倒孔家店”为口号,目的是铲除孔学赖以存在的精神土壤,宣传和张扬西方思想中的民主与科学。在教育上也出现了民主与科学的思潮,其中对学前教育产生深刻影响的是实用主义教育和教育试验思潮。教育试验思潮以陶行知1918年发表的《实验主义教育方法》为标志,他认为中国历代教育惯于沿袭陈法,鲜有创新,而中国近代教育又仪行他国,东施效颦。文章强调要反对“老八股”,也要反对“洋八股”,重视教育试验,它吹响了这次学前教育变革的号角。

从1912年到1919年,《新教育》等杂志刊登了一系列介绍福禄贝尔和蒙台梭利理论学说的文章,同时还有介绍他们生平、学说的专著陆续出版发行。江苏省教育会、北京女子师范大学附属幼稚园还开展了蒙台梭利教育法实验,商务印书馆也仿制发行了蒙台梭利教具。“五四”运动以后,我国学前教育在实践改革中对引进的福禄贝尔和蒙台梭利思想加以研究和运用,吸取了其注重自然、尊重儿童的思想和做法,同时对其中不适合中国实际及不科学之处在理论上予以分析和批判。如张雪门在《幼稚教育新论》一书中就指出了福禄贝尔和蒙台梭利思想的弊端,他认为福禄贝尔和蒙台梭利都将教具当作课程,以教具发展儿童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而将教具当作课程的结果只能适应某一种东西,而不能转移到万事万物。只有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才能训练儿童对于生活上的思考力和创造力。〔3〕

1919年5月至1921年7月,应北京大学等教学机构和学术团体的邀请,杜威在中国进行了长达两年又两个月的访问和讲学,宣传其实用主义哲学和教育学说,在中国掀起了实用主义高潮。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基本命题有“教育即生活”“学校即社会”“做中学”等,落实到幼儿园教育上则表现出与福禄贝尔和蒙台梭利教育法的不同。杜威认为,通过恩物和教具的形式训练获得的某种智能是不可能转移到其他万事万物上的,他强调课程和教材的中心应是与儿童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然和社会,只有从儿童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和困难出发,才能真正训练儿童对于生活的思考和创造能力。同时,杜威还提出了教育的儿童中心观点,借此反对成人中心、书本中心和教师中心的传统。杜威在教学中的范式设计教学法,也于1917年开始传入中国,之后在江浙一带得到实验推广,其中当时的南京师大附小及附幼(即杜威院)开展的实验影响最大。

以上教育新思潮的引进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学前教育的变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变革的基本方式

(一)反思国内20余年的学前教育实践

从清末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学前教育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据1924年南京第一女子师范调查统计,当时中国共有幼稚园190所,其中教会办理的幼稚园达156所,国人自办的有34所。〔4〕 这次调查引发了关于幼稚园办理的诸多问题的思考和讨论,现行幼稚园在教些什么?采用哪些教学方法?其办理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改革?如何普及学前教育?等等。这些问题引起当时教育界的关注。研究者们纷纷呈现调查数据来说明问题,或写文章发表自己的感想,合成了一股反思20余年学前教育实践的潮流。

在这股反思潮流中,代表性的人物和文章有:陈鹤琴的《现今教育之弊端》(1924年)、《我们的主张》(1927年)、《幼稚教育之新趋势》(1927年);陶行知的《创设乡村幼稚园宣言书》(1926年)、《幼稚园之新大陆:工厂和农村》(1926年)、《如何使幼稚教育普及》;张雪门的《参观三十校幼稚园后的感想》(1926年)、《我国三十年来幼稚教育之回顾》(1933年);张宗麟的《幼稚师范问题》(1926年)、《调查江浙幼稚教育后的感想》(1926年)、《中国幼稚教育略史》(1932年)等。〔5〕 这些代表著作指出了当时中国学前教育的弊端和今后的改革方向。

1.剖析当时幼稚园的教育模式

1926年,张雪门在《参观三十校幼稚园后的感想》中指出,中国幼稚教育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为日本式,从清末蒙养院开始沿袭下来。在这种模式的幼稚园里,“保姆高高地住在上面,孩子们一排排住在下面。固然,这种教育从系统管理上给保姆不少便利,然而他们所注意的是去衔接小学,却忽略了孩子们的本身。他们所顾到的是成人的主观,却忘怀了孩子的心身”。第二种为宗教式,这是一批由公理会、长老会等创办的幼稚园。这批幼稚园创办最早,经费也较为充裕,组织相对完善,大多有“美丽的教室、小巧的桌椅、精致的恩物和训练有素的保姆”。张雪门认为教会幼稚园的保姆只是为教会尽职而不是为教育服务,关心的是宗教,而不是孩子,其作用消极地说是在减弱中国民族的反抗,积极地说是在制造各国的洋奴。第三种为普通式,是一种以发展个性为目标的幼稚教育。《壬戌学制》颁布后,由国人自办的公私立幼稚园都属此类。该类幼稚园是在杜威的“儿童中心论”传入中国后出现的,国人据此发扬福禄贝尔和蒙台梭利学说的精神,吸收蒙台梭利的营养,参照设计教学法,对原有设备加以改造。张雪门在20世纪20年代认为这是一种最有希望的幼稚园,随着政治形式的变化和认识的加深,到20世纪30年代,他意识到儿童本位的思想并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和时代的需要,教育如不考虑社会的需要,那就没有多大效果。

2.批判“幼稚监狱”式的教育

1924年,陈鹤琴在《现今幼稚教育之弊端》中指出了当时中国幼稚园在教育上的弊端。他认为幼稚园里的幼儿与环境接触太少,在游戏室的时间太多,功课也太简单,无外乎图画、玩沙、玩土、折纸、团体游戏、玩积木等,幼稚园几乎成了“幼稚监狱”。张雪门在《参观三十校幼稚园后的感想》一文中也有类似感慨。他指出当时幼稚教育一是想在顶短的时间里有较好的教育成绩,于是把孩子当成机械去输灌,只管把“顶好的”标准全搬过来输灌给孩子,勉强其由不会做到会,“扭住牛头饮水”;二是保姆只知道有保育室,而不知保育室外的世界,在课内课外筑起了一道深沟和壁垒;三是保姆太注意自己的成见,太注重自己的方法,以为教育好像一张方方的格子,规定孩子只在格子里活动,只在格子中间走来走去,哪个跳出格子,也会把他强拉进去。这种“幼稚监狱”式的教育遏止了幼儿的自由和个性发展。

3.批判幼稚教育的“外国病”

1926年,陶行知在《创设乡村幼稚园宣言书》一文中指出,中国幼稚园害了三大病,即“外国病”“富贵病”“花钱病”,其病根是“外国病”。他写道:“试一参观今日之幼稚园,耳目所接,那样不是外国货?他们弹的是外国钢琴,唱的是外国歌曲,讲的是外国故事,玩的是外国玩具,甚至吃的是外国点心。中国的幼稚园几乎成了外国货的贩卖场,先生成了外国货的贩子,儿童居然成了外国货的主顾。”这既不利于幼儿的成长,更不利于幼教事业的推行。因此必须建立“中国的”“省钱的”“平民的”幼稚园,这就要发现和开拓工厂和农村这块幼稚园的新大陆。“中国的”是指充分运用眼前的音乐、诗歌、故事、玩具及自然界陶冶儿童,材料、玩具以家园自制为主。“省钱的”则有三种办法,打破外国偶像是省钱的第一办法,训练本乡师资教导本乡儿童是第二种办法,运用本村小学手工及本村工匠仿制玩具是第三个办法。平民幼稚园之所以是平民的,原因有三:“一为花钱既省,取费自廉,平民的儿童当受均等的教育机会;二为教师取之乡间,与农村儿童气味相投,容易接近;三为幼稚园制度当是济平民所需。此三者,都可以叫平民幼稚园向平民方向走去。”陶行知最后还指出,建设工厂和乡村幼稚园还必须用科学方法去试验。

(二)多方面开展实验研究

实验研究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学前教育变革的灵魂,它为中国学前教育由模仿抄袭走向中国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和标准。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学前教育实验研究可以说形成了一场运动:内容上包括课程、教材、教法、师资培养、农村幼教;实验研究者不只局限在几位教育家,群众性的研究组织纷纷涌现;地域上以“南陈北张”为代表,南方北方、城市乡村同时展开;时间上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延续到40年代。

1.南京鼓楼幼稚园实验

1923年,陈鹤琴创办南京鼓楼幼稚园。幼稚园在1925年迁入新园舍后,立即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实验包括课程组织实验、幼稚生习惯和技能实验、设备和玩具实验等多个方面,其中课程组织实验是核心和主线,起着统领其他实验的作用。从1925年到1927年,课程组织实验经历了散漫期、论理组织期、设计组织期,最后确定课程组织按中心制办法进行,即课程组织中活动为显性,学科为隐性,以活动主题为中心,大中心下有小中心,依椐个人特长、爱好分组或单个活动,同时进行故事教学实验、图画教学实验、读法教学实验和玩具研究,形成了独特的风格。除此之外,南京鼓楼幼稚园还开展了幼稚生生活历实验研究,总结出以日、周、月、学期、年为时间单位的幼稚园活动内容和程序,这些序列化的成果可以为其他幼稚园工作所参照。

2.南京燕子矶幼稚园实验

南京燕子矶幼稚园是在1927年由陶行知创办的第一所乡村幼稚园。该园从1928年暑假开始,进行了为期两年的“中国的、平民的、省钱的”乡村幼稚园课程编订的实验研究工作,其具体课题是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确定保教内容,研究如何编制幼稚园的生活进程,以及怎样选择幼稚园的生活材料等,制定出乡村幼稚园《幼稚生生活历》,分为节气、气候、动物、植物、农事、儿童玩耍、风俗、儿童卫生等八项。幼稚园的生活材料方面,以不花钱或少花钱、就地取材为原则,安排好儿童的生活和教学。在教学方法上,继续实验“设计组织”的方法,尤其注意户外生活、卫生,看护年龄极小的儿童。

3.艺友制实验

陶行知认为,普及幼稚教育需要大量的教师,这是一个最难的问题,因为这不但需要大量的经费,而且如果训练不得法,那么培养出的师范生可能不一定会去办理幼稚园,或者会去办理一个不合国情的幼稚园。因此,幼稚师范教育必须改造,必须找到一条新的途径,即不通过师范教育就能造就大量师资。艺友制就是陶行知为普及幼稚教育而采取的教师教育制度,其特点是用“教学做合一”的办法来培训师资,孩子在幼稚园里的所学所做都是教师培养中应知应会的技能。这样,“多办一所幼稚园,即是多增加一所训练师资的地方”。陶行知在晓庄师范的各个中心幼稚园和燕子矶幼稚园开展了艺友制实验。实验把艺友学习和培训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期,让艺友实地参观幼稚生的各种活动,学做一个儿童的领导者。第二期,指示给艺友一些具体的方法,如怎样讲故事,怎样带小朋友玩,让他们学习一些做教师的基本技能。第三期,一方面做各种基本技能训练,一方面在幼稚园里实地操作,让艺友们独立工作,如制订计划大纲、参观、讨论等。第四期,用三个月的时间,两个艺友一组,在指导员的指导下,独立担任整个幼稚园的工作。大约用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完成以上四期艺友的培养工作,合格者发给证书。〔6〕 艺友制克服了幼稚师范教育中理论脱离实际的现象,在当时中国不可能迅速建立起大批幼稚师范教育机构的情况下也能培养出有质量的师资。艺友制虽不能代替师范学校,但无疑是对幼师教育制度进行改造的一条新路。

三、变革取得的成就

在近代中国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学前教育工作者不遗余力地实验探索和推动,这次学前教育变革结出了丰硕的成果。

1.一批工农幼稚园建立

1927年,陶行知在晓庄师范开始了乡村幼稚教育实验,发起了幼稚教育平民化运动,主张幼儿师范要以幼稚园为中心,幼稚园或小学应该是幼儿师范的母亲,而不是师范的附属品。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晓庄办起了一个中心小学和数个中心幼稚园。1927年,晓庄师范第一所中心幼稚园――南京燕子矶幼稚园成立。之后,晓庄又先后成立了晓庄幼稚园、和平门幼稚园、外皋桥幼稚园等多所中心幼稚园。晓庄师范的乡村幼稚教育运动掀起了幼稚师范生下乡办幼稚园的高潮。1930年晓庄师范被封。1933年,孙铭勋在江苏淮安创办乡村幼稚园,1934年又在上海主持劳工幼儿园。戴自俺受张雪门之聘也在北平创办乡村幼稚园。

2.《幼稚园课程标准》颁布

中国学前教育经过20余年的发展,到1928年,全国公私立幼稚园有近千所。要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亟需一个统一的课程标准。最重要的是,这个时期出现了一批有自己理论指导的实验幼稚园,在课程改革实验中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样,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吸收外国先进经验,尤其是国内研究成果的课程标准的条件业已成熟。

1928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教育会议,任命陈鹤琴为幼稚园课程及教材编辑标准起草委员会委员。在陈鹤琴的主持下,《幼稚园课程暂行标准》拟定出台,经过一段时间试验后,1932年,教育部将其作为正式的《幼稚园课程标准》公布实行。

《幼稚园课程标准》主要是根据南京鼓楼幼稚园课程实验的成果拟订。全文分“幼稚教育总目标”“课程范围”“教学方法要点”三大部分。课程范围分音乐、故事和儿歌、游戏、社会和自然、工作、静息、餐点等七个项目。全文强调幼稚园课程组织要中国化、平民化,应“合乎我国的民族性……不必过于华美,不必多取洋式和舶来品,而须尽量中国化”,“利用废物、天然物和日用品……这不但省钱,并可启发儿童的想象力”。〔7〕《幼稚园课程标准》以自主实验为基础,以中国化方向为主线,从丰富的民族文化中提取养料,同时还汲取了欧美新教育,特别是实用主义教育和设计教学法的思想,它标志着我国的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开始从模仿抄袭中摆脱出来,成为中国化、科学化学前教育发展道路上的丰碑。

3.中国式的学前教育理论形成

以实验为基础,通过对西方新教育理论的消化吸收,结合对20余年学前教育实践的反思,这次的学前教育变革创新出一系列本土化的学前教育理论。

(1)“教学做合一”理论。“教学做合一”理论是生活教育的方法论,是对中国传统教育理论和杜威的“做中学”理论以及设计教学法理论、道尔顿制的融合改造。它是陶行知在总结乡村幼稚教育经验、推行普及教育的基础上产生的。“教学做合一”理论反对的是传统课堂教学的弊端,主张“教学做”建立在“做”的基础上,从而改变了传统教育中教学分离、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和实践创造分离的现象。由于“教学做合一”理论非常切合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学前教育实际,因而成为当时乡村教育,特别是乡村幼稚教育的主要指导思想。

(2)“活教育”理论。“活教育”理论是陈鹤琴等人长期致力于中国化新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结晶,体现出强烈的时代精神。从南京鼓楼幼稚园实验、晓庄师范实验到江西幼师实验,都留下了“活教育”理论探索的印记。到20世纪40年代末,“活教育”形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教育理论体系。“活教育”强调与时俱进,指出教育的目的是“做人、做中国人、做现代中国人、做世界人”。在课程教材上提出“五指活动”“整个教学法”“大自然、大社会都是活教材”。在方法上强调“做中教、做中学、做中求进步”。“活教育”理论是批判中国传统“死教育”中书本主义的空疏无用,并对欧美新教育加以改造以适应中国国情的新教育理论。

另外,张雪门在长期实验研究基础上提出的“行为课程”理论以及“艺友制”理论等与“教学做合一”理论和“活教育”理论一起,共同构成了这一时期系统的有特色的中国学前教育理论。

四、变革的启示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学前教育的变革是在这一时期中国教育变革的背景下展开的,是这一时期中国教育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引进西方学前教育理论为契机,不断实验,深入探索,大胆革新,走出了一条中国化、科学化的学前教育发展道路,这对于新世纪之初中国的学前教育如何改革,如何进一步发展,如何打造中国特色,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一)自主创新是打造中国特色学前教育的必要努力

在“五四”运动时期民主与科学思潮的影响下,特别是在杜威“实验主义”方法的有力推动下,与中国20世纪二三十年代教育革新运动相呼应,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学前教育对过去近20年的实践进行了深入反思,同时博采了世界学前教育思潮的精华,如蒙台梭利教育法、杜威的“做中学”、德可乐利教学法等,尤其重要的是开展了广泛的、多种多样的中国化教育实验。所有的这些努力促成了中国学前教育的变革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呈现出质的变化。制度上主要表现在幼稚园制度的确立和《幼稚园课程标准》的颁布执行,使得学前教育进一步科学化,管理运作规范化,大大提升了学前教育质量;实施上则把幼稚教育由城市推广到农村和工厂,服务对象直接扩大到工人和农民的子女,指明了学前教育发展的中国化方向;与此同时还产生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比较系统的中国式学前教育理论。这都是这一时期中国学前教育开展独立实验、不断求索的结果。正是因为在教育变革中从借用抄袭外国经验到面向世界,立足国情,通过实验验证,自主设计,不断开拓创新,中国的学前教育才走出了一条中国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二)多方力量的积极参与是变革成功的保障

从变革力量上看,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学前教育变革在主体上体现出政府、教育社团、教育机构、教育者个人等更为广泛的参与面。正是政府的重视,使《幼稚园制度》(1922年)、《幼稚园课程标准》(1932年)、《幼稚园设置办法》(1943年)得以出台推行。而当时的一些社会团体、教育机构和教育者个人也是这次变革的主要力量。教育社团,如南京幼稚教育研究会、北平幼稚教育研究会、中华儿童教育社、中华教育改进社;教育机构,如南京鼓楼幼稚园、南京高师附小幼稚园、南京燕子矶幼稚园、北平幼师、江西幼师等,都自觉地承担了这次变革的主要使命。教育工作者,如陶行知、陈鹤琴、张雪门、张宗麟等,则是变革的筹划者、指导者和先驱者。正是多方力量形成的合力,才使变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唐淑,钟韵华.中国学前教育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2〕喻本伐编著.中国幼儿教育史.郑州:大象出版社,2000

〔3〕张雪门.张雪门幼儿教育文集(上卷).北京: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1994.462

〔4〕何晓夏主编.简明中国学前教育史.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216

〔5〕〔7〕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编.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136~199,242

〔6〕唐淑,何晓夏主编.学前教育史.大连: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89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借鉴与创新――近现代中国引进外国学前教育历程的反思”的主要研究成果之一。

①张宗麟在其《幼稚教育演变史》(见:张宗麟.张宗麟幼儿教育论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5.388~401)中认为,我国的幼稚教育发展在“五四”运动前为第一期,“五四”运动后以1927年为界分为两个时期,前期的标志是南京鼓楼幼稚园实验,后期的标志是乡村幼稚园运动。笔者认为,“五四”运动后的两个时期都属于学前教育中国化、科学化探索时期,可合为一期。

On Preschool Education Reform in 1920-1930 China and the Enlightenment

TIAN Jingzheng, YANG Qing

幼稚产业论文篇11

1903 年春夏之际,湖北巡抚端方在张之洞的大力支持下,在武昌筹办湖北幼稚园,正式开启了我国学前教育近代化的序幕。该园是在学制系统未予接纳的情况下,创办的第一所公立幼儿教育机构。筹办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聘请师资。由于当时国内尚无专才可选,端方专程从日本请来3 名保姆教习参与筹创。为首者为户野美知惠,她毕业于东京女子高师,又有留校任教的经历。9 月,湖北幼稚园正式招生,园长由户野美知惠担任。园内除设有开诱室、训话室、游戏室、陈列图书玩具室外,还于室外开辟游戏场,场内土垒游戏山,山上建有游戏亭,树木花草也一应俱全。该园的师资与设备等,在当时的中国首屈一指。1904 年1 月清政府颁行《奏定学堂章程》,定幼儿教育机构为蒙养院,首次确立了学前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并要求蒙养院须附设于育婴堂或敬节堂。由于湖北幼稚园开办在前,章程的颁行在后,为与学制系统保持一致,总督府在湖北幼稚园附近增设武昌模范初等小学堂。9 月,武昌模范初等小学堂建成开学,湖北幼稚园于是更名为武昌初等小学堂附设蒙养院,简称武昌蒙养院。

湖北幼稚园的开办创全国幼儿教育机构之先河,使中国学前教育冲破了家庭教育的樊篱。诚如湖北巡抚端方所言,鄂省风气开通在先。全国各地均以此为模范,参酌《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设置幼稚园,形成了兴办幼儿教育机构的热潮。例如,1904 年初,上海务本女塾校长吴馨创办了上海公立幼稚舍。此幼稚舍确立以保卫儿童健康为主,以诱启知识为辅,并不多读蒙书,来学者幸勿专求文字的宗旨,与湖北幼稚园有的办园旨趣颇为一致。与上海公立幼稚舍同步闯入幼儿教育殿堂的,还有京师第一蒙养院。除影响省域外,湖北省内的州县,亦纷纷设园招收幼儿。据宣统二年(1910 年)统计,湖北女子两等学堂内,便设省城蒙养院,教师由女子学校教员兼任,共有2 个班级,幼儿84 人。宜都县设官立蒙养院1 所,有专任教师4人,在园幼儿42 人;长阳县在城内中街仁义里两等小学堂内设蒙养院1所,教师由两等小学教员兼,在园幼儿24人。

(二)全国第一部幼教法律《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

在仿照日本学前教育体制的基础上,《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逐步成型,从理论上勾勒出湖北幼稚园的轮廓。由于是在日本教习户野美知惠主持下拟订的,无论是幼稚园的教育宗旨还是教学内容,都和日本在一八九九年(明治三十二年)公布的《幼稚园保育及设备规定》中的完全一样,甚至对幼儿的教学内容都有日语一项。其受日本的影响,可想而知。[3]《章程》中明确指出,幼稚园因家庭教育之不完全而设,专辅小儿自然智能、开导事理、涵养德性,以备小学堂之基础。其设园旨趣为:一、保全身体之健旺,体育发达基此;二、培养天赋之美材,智育发达基此;三、习惯善良之言行,德育发达基此。总体而言,《章程》强调幼稚园办理主旨为重养不重学。《章程》拟订了七类课程:(1)行仪行为方式的培养;(2)训话教员对幼儿的训导;(3)幼稚园语幼儿言语训练;(4)日语简单外语的学习;(5)手技制作小手工;(6)唱歌歌谣、舞蹈的学习;(7)游嬉游戏及游览。这些科目的设置既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中重视行为规范的培养,也体现了西方幼儿教育中重视幼儿语言、

动作技能的训练,符合幼儿身心规律。

《章程》还对招生及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明确规定招收五六岁的幼儿,一年毕业;另招收四岁左右的幼儿,两年毕业,毕业后升入该园的初等小学堂幼儿需健康聪慧,有疾病或身体羸弱者一概不收;幼儿入园须有引证人作保,且登记族贯姓名、出生年月、父母或引证人姓名住所(如住所有变需告知学校)。在管理方面也非常详细,幼儿生病或有事超过三天不能来园,应向学校说明事由。如果要退园,须由父兄及保证人申明缘故。幼儿如患恶疾,应立即退园回家医治。同时,对收费亦有明确规定:幼儿只需备餐饭,一切服装、图书、保育物品,均属官备。本省幼儿入园免交学费,外省小儿入园每月须缴纳学费洋四元,首月学费限于受业后五日内,由其父兄或引证人缴纳;其每月学费则以初十为限。值得一提的是,《章程》还规定:幼稚园添设保育科,本科生徒赖有实地练习保育之方,请求保育,庶有经验。幼稚园充当实习场所,主动担当培养有经验的幼稚园教师的职责,也是开风气之先。可见,《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对设置宗旨、课程设置、管理制度等基本要素都做了相应规定,使初创期的学前教育有章可循,走上制度化的轨道。1904 年2 月,《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在当时颇有影响的《东方杂志》第1 年第11 期全文刊载,以供全国教育界学习借鉴。

(三)全国第一个幼师培养机构女子速成保育科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湖北幼稚园附设保育科,全称为女子速成保育科。保育科所榜示如下:

幼稚园为蒙学堂之本,保育科又为幼稚园之本,故办蒙学堂、幼稚园,必须先办女子速成保育科。诚以此科成后,家庭教育由此兴,学校教育之施功亦因以易,所关实非浅鲜。今将各府投考女生,命本科监督任令会同堂长就试文义,取其文理清通者,为正额前列,粗通者后之,定六十名;其文理未顺而有志向学者,录为旁额十名,即旁听科是;再次则为备取三名,暂不入堂听讲。正额有缺,旁额补之;旁额有缺,备取补之。该榜示将设置保育科的性质、重要性及如何招录都作了说明,类似于当今的招生简章。湖北幼稚园附设保育科的开办,是在1904 年2 月。当时招收青年妇女达六七十人之多,由日本教习讲授必要的保育知识,是中国成批培养幼教师资的创举。由于此时在公立学校领域尚未开放女禁,故女子结队入学便成为当时轰动一时的地方新闻,不仅引来路人的围观,甚至多有好事者尾随至学校,并与学校门卫发生纠纷,从而被守旧派指责为离经叛道之举。封建遗老遗少或上书攻讦,或撰文诋毁。迫于各方压力,官方遂于1904 年秋明令,原设幼稚园内附设之女学堂,即行裁撤,有愿学习女子师范、家庭教育及保育教导幼儿之事者,准其分别附人敬节、育婴两学堂内一体教授,每堂不得过三十名;其未出嫁之室女,即勿庸附人此两学堂,以示限制而昭区别。当湖北幼稚园于1904 年9月依制附设于武昌模范初等小学堂后,所附女子速成保育科即行停办。其中已婚女子多转入敬节学堂和育婴学堂;而未婚女子,则又待字闺中。中国第一所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机构就这样夭折了,但是其在培养幼儿专业师资方面的有益尝试,却在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从幼稚园的设立到《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的颁行,再到女子速成保育科的开办,湖北学前教育体制的雏形已基本构建完成。这个体系的建立对于中国系统学制的影响,是无可限量的;对于湖北新教育系统的形成其贡献是不言而喻的。诚如湖北巡抚端方在光绪三十年(1904 年)二月在奏折中所言:近日中外教育家,往往因过鄂看视学堂,半皆许为完备,比较别省所立,未有逾于此者。此湖北省筹建学堂,次第开学之实在情形也。湖北学前教育开全国风气之先,堪称中国教育史上的空谷足音,打破了数千年幼儿培养以家庭为单位的格局,最早实现幼儿教育的社会化、学校化,符合世界学前教育发展的潮流。湖北学前教育的启动是中国学前教育近代化发轫的重要标志,既是中国教育近代化的产物,也是向东西洋学习的结果。湖北学前教育在全国的领先地位的确立,正是张之洞督鄂期间的重要成就之一。

二、张之洞重视学前教育的社会背景

幼稚产业论文篇12

陈鹤琴(1892-1982年),出生于浙江省上虞县百官镇,原名绥福。1914年8月北京清华学堂毕业,1917年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攻读教育学与心理学,师从美国著名教育家克伯屈、孟禄、桑代克等人,1919年毕业并获教育学硕士学位,回国后历任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教授,南京晓庄试验乡村师范学校指导员、第二院(幼稚师范院)院长等职;创办南京鼓楼幼稚园、江西省立实验幼稚师范学校等;发起组织幼稚教育研究会、中华儿童教育社;主编《儿童教育》、《幼稚教育》等;主要著作有《幼稚园的课程》、《中国幼稚教育之路》等,被辑入6卷本《陈鹤琴全集(第一卷~第六卷)》。[1]

陈鹤琴是我国现代著名的教育家,中国现代幼儿教育的奠基者,也是中国幼儿心理学的开拓者,被誉为“中国幼儿教育之父”、“中国的福禄贝尔”。[2]陈鹤琴幼儿教育理论内容丰富,包含着多方面对幼儿体育的完整的、独特的认识,能够增进幼儿身心的健康、快乐与幸福。笔者拟对陈鹤琴幼儿体育教育理论进行系统地、深入地挖掘和研究,为新世纪的幼儿教育改革和幼儿素质教育提供借鉴与参考。

1 陈鹤琴的幼儿体育教育理论体系

1.1 幼儿健康第一的教育主张

陈鹤琴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十分重视,儿童的健康问题是他长期以来潜心研究的课题。陈鹤琴通过长期、连续的观察发现,身体不强,就不容易学,常见多病的小孩子,对于他的学业,发生许多的妨碍,不肯听话,又容易发脾气;与此相反,身体强健的儿童举动活泼,脑筋敏捷,作事容易,乐于听从,比较有病的小孩子真是大相径庭!陈鹤琴遵循人体生长发育的规律指出,如果儿童的身体不强健,到了成年,也不会健强的;儿童的智力与行为都是跟着其健康走的,因此,幼稚园首先应当注意的,就是儿童的健康。

19世纪末20世纪初,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幼儿教育的现状是:一边是不顾儿童心理特点的封建传统教育,一边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被外国教会垄断的幼儿教育,二者都严重地摧残了我国儿童的身心健康。当时,中国人以体弱多病而闻名于世,外国人称中国人为东亚病夫。对此,陈鹤琴不禁感慨:“身体衰弱就是缺少活力,生命力薄弱,一切勇气毅力都会减低。当你正在年轻有为的时候,国家正需要你,你却因为缺少活力,缺少生命力而拒绝这个神圣伟大的请求,这该多么惋惜啊!”[3]当陈鹤琴从美国学成归来后,激烈地批判传统教育对儿童身心的束缚和压迫,主张教育救国,尊重与发展儿童的天性及才能,反对以成人为本位的观点。[4]并提出:“强国必先强种,强种必先强身,要强身先要注意幼年的儿童”。[5]

新中国成立以后,陈鹤琴仍然十分关心儿童的健康。1950年,他在《怎样做人民的幼稚园教师》一文中,谈到幼儿教师修养问题时,要求幼儿教师要了解怎样保护儿童的健康,希望幼儿教师对儿童健康抱十分关心的态度,并向幼儿教师提出了保护儿童健康的11点要求。1951年,他提出了体育要居首位的口号以及幼儿教育要遵循健康第一的主张。1979年6月,年近90的陈鹤琴还高度关注我国幼儿的身心健康问题。同年6月,他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恢复和发展幼儿教育的提案,提案中指出:幼儿期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个时期,是一个人身体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因此,陈鹤琴希望所有关心与从事幼儿教育的人们重视和普及幼儿教育,以培养具有体魄强壮,品德良好和智力发达的祖国幼苗。

1.2 和谐、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

陈鹤琴在深入地研究我国的幼儿园课程实际后,从体、智、德、美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幼儿教育目标。陈鹤琴认为教育目标首先要解决的是做怎样的人的问题。通过教育,培养出的人应该具有“健康的体格,养成卫生的习惯并有相当的运动技能;研究的态度,充分的知识,表意的潜力;协作精神、同情心和服务他人的精神;能欣赏自然美和艺术美,养成欢天喜地的快乐精神,消泯惧怕情绪。”[6]

陈鹤琴认为:“活教育的目的就是做人,做中国人,做现代中国人”。[7]由于现代中国所面临的任务和使命如此神圣,陈鹤琴认为具有健全的身体是做一个现代中国人必备的条件之一。因此,陈鹤琴在《儿童心理之研究》、《家庭教育》等著作中,在鼓楼幼稚园实验以及各类教育实验中都高度重视儿童体、智、德、美诸育的和谐、全面发展。陈鹤琴说:“对于如花含苞、如草初萌的儿童,我们应当用好的教育方法去教育他们,使他们的体、德、智、美从小都好好发展,那么老大的中国,未尝不可以一变而为少年的国家。”[8]

幼稚产业论文篇13

新的《学前教育课程指引》和香港教育局的视学报告均要求香港幼稚园推行综合课程,以有效统整六大学习范畴。但是,香港现有幼稚园没有找到有效的课程统整模式,只是依赖出版商编写的传统教材套开展主题教学活动,出现了课程超载、缺失和偏科等现象。要真正推广综合课程,关键是要寻找有效的统整线索,以实现跨学科学习。为此,笔者自2000年以来在香港开展了教学视导和课室观察研究,并努力吸收国际课程研究的最新成果,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探讨香港有效的幼教课程模式。本文对香港现有四种课程统整模式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以问题解决为线索的课程统整模式(Problem-Solving Approach)

方案教学法(Project Approach)就是典型的以问题解决为线索的综合课程模式。其主要活动内容是师生共同寻找有趣的问题或幼儿想解决的难题,然后展开持久观察、探索及研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探究各科内容。一般来讲,有的主题可能需要师生花费数天、数星期甚至数月的时间,该课程模式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有关问题的范围、幼儿的兴趣和教师的素质。有的问题教师和幼儿也不一定能够自行解决,需要专家的介入和家长的帮助。运用这种模式有许多客观困难,有些困难对香港幼稚园及教师来说是暂时无法解决的。

1、课程超载的香港幼稚园根本没有时间展开方案教学

推行方案教学最需要的是时间,教师和幼儿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去寻找、识别有趣的问题或话题,以便展开长时间的专题研究。但是,香港幼稚园普遍实施半日制(bisessional class),幼儿每天只上半天学,实际只有3个小时,扣除早会、茶点、排队、洗漱、唱游、小组活动、功课及转换等环节之后,每日实际上只有半个小时可以开展主题探索活动。在30分钟时间里,幼儿的兴趣可能还未产生,探索活动可能还未展开,就不得不结束活动了。因此,香港教育局每年在其视学报告中都指出,香港幼稚园普遍存在“课程超载”(没有足够时间和空间完成规定的内容)“进度超快”(教学内容和进度未能配合儿童发展的需要)“评估不当”“习作单一”和“功课繁重”等问题。

2、中五教育程度的香港教师难以引导幼儿的跨学科探索

方案教学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其实颇高,因为在实施方案教学时教师常常要根据幼儿的兴趣开展跨学科的专题探索,而有时幼儿的问题可能会很专业、很深奥。例如,“太阳伯伯晚上去哪里了?”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牵涉到天文学中地球自转、公转及太阳系构成等许多专业知识。而香港现有幼稚园教师大多是中五毕业(相当于我国内地高一程度),没有读过高中预科课程,虽经在职进修而取得教育证书(Certificate of Education),但对天文、地理、物理、化学、历史等学科知识都不太熟悉,实在难以应付这一课程模式所带来的挑战。一般来讲,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再加幼教学位教师专业证书(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Education,简称PGDE)并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教师才有可能成功推行这一模式。但很可惜,目前香港大多数幼稚园并不具备这样的师资。

3、幼稚园经费及人力紧缺,难以展开专题探索

专题探索活动往往需要教师带幼儿去做现场调研(Field Study)。例如,开展“一封信的奇妙旅程”的主题活动,教师就要组织幼儿参观邮局,到现场观察、调查、研究,这样幼儿才能对邮政环节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而这就需要经费和人力资源,如安排校车接送,安排带队教师,联系场地或有关部门。问题是香港幼稚园现在最紧缺的就是经费和人力资源。

4、专题探索难以为幼儿建构系统的学科知识体系

方案教学虽能满足幼儿探究的兴趣,培养其主动学习的能力,但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这种自然萌发的、以兴趣为导向的、由儿童主导的学习活动难以为幼儿建构系统的学科知识体系。众所周知,每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内在逻辑和学科体系,有自己的概念架构。例如,幼儿数学学习通常会从识数、数数开始,建立基本的数概念以后才会学习加法、减法等。这种系统的、有其内在学科顺序或逻辑顺序的学科学习,是幼儿必需的,但是通过方案教学是无法实现的。美国布什政府现在大力推行的“早期学习标准”(Early Learning Standard)就是要为幼儿在各个学习领域的学习设定一个最低标准,要求各幼儿园课程必须包括这些学科内容,以纠正过去美国幼教界无学科、无系统、不学习的极端自由主义倾向,提升幼儿教育质量。

综上所述,以上四个因素制约了方案教学在香港的推广和普及,家长始终不能全面接受这一课程模式,也使其在香港推行十几年而无法成为主流课程模式。

二、以概念建构为线索的课程统整模式(Concept-Building Approach)

高广度课程(即High/Scope,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译为“高瞻课程”,我国内地有学者曾译为“海伊斯科普课程”)就是典型的以概念建构为线索的综合课程模式。这种综合课程模式于20世纪60~70年代由High/Scope研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在David Weikart的主导下创建。该课程以皮亚杰的幼儿发展阶段理论为基础,属于建构主义课程模式。高广度课程的基本假设是:幼儿是主动的学习者,他们在自己计划、工作和回顾的活动中学习效果最佳。幼儿选择他们所要做的,然后去实现他们的想法,再与教师、同伴一起讨论他们所进行的活动。教师将幼儿的主要经验作为概念性架构,以帮助自己规划活动、观察幼儿、回顾当天所经历的事情,帮助幼儿积累各种不同的经验(当然,不同的经验对于幼儿的生理健康、智力、社会性及情绪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这种课程模式在香港的推行也面临很多客观困难,例如师资、师幼比例、时间、活动室空间和经费资源等,有些困难是现阶段难以克服的。

1、中五教育程度的教师无法帮助幼儿建构概念

在这一课程模式中,教师的工作看似简单,即仔细观察幼儿的活动状况,并根据幼儿的需要及时提供适度的支持与指导,以鹰架(scaffolding)幼儿的思维和概念建构。但实际做起来并不容易。因为这一课程模式基于皮亚杰的建构主义理论,教师要熟练掌握皮亚杰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才能通过倾听、提出开放性问题,并提供各种经验以及可供探索的教材与环境,从而鹰架幼儿的学习。

为此,教师要有深厚的认知心理学背景,对幼儿所学概念要烂熟于胸,又要善于观察并掌握每个幼儿的学习进展、概念建构情况,了解幼儿的最近发展区,并巧妙运用提问技巧促进幼儿的概念建构和学习探索。其实际难度比方案教学还要大。必须是心理学本科专业毕业再加上学位教师幼儿教育专业文凭及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教师,才有可能尝试推行。具备这种条件的师资目前在香港是相当罕见的。因此,这种课程模式在香港只有极少数幼稚园曾经尝试过。

2、区角活动对师幼比例要求颇高

该课程模式依学习兴趣将活动室划分为不同的活动区角,每个区角需要一名教师随时观察和指导幼儿的学习。如果一个班有五个学习区角,则需要五名教师值守。香港幼稚园每班大多只设两名教师,一般较难同时观察和指导这么多学习区角。更何况,也没有这么多高质素的教师。

3、香港幼稚园空间狭小,难以开展区角活动

在实施该课程模式时要求以低隔板或架子将活动室分隔出各种不同的区域,以使教材有储存空间,幼儿及教师对活动室内的所有区域都能一目了然。但可惜的是,香港幼稚园的活动室空间实在太狭小了,达不到我国内地城市幼稚园上世纪80年代的基本空间要求,难以同时容纳多个学习区域。因此,经费和资源等问题限制了该课程模式在香港的推广与普及。

概而言之,皮亚杰认为教学应该顺应幼儿发展的要求,而不能超越其发展。维果茨基则认为教学应该领先于发展,应在幼儿最近发展区里发挥最大的教学效应。高广度课程遵循了皮亚杰的消极儿童教学观,这与广大香港家长所持积极教育观相矛盾,所以难以得到家长的认同,再加上教师也难以掌握其要领,因而在香港无人问津。

三、以美术、音乐为线索的课程统整模式(Arts/Music Approach)

这一课程模式要求教师运用跨越学科且能产生新思想、新概念的视觉或听觉艺术活动来统整课程,将艺术欣赏和创作活动作为发展综合性课程的基本线索。例如,用儿童音乐故事《彼得与狼》来引出动物与人的关系这一专题探索性艺术综合课程。这是幼儿教育中一项较少用的策略。瑞吉欧教学法(Reggio Emilia Approach)就是典型的以美术为线索的综合课程模式。瑞吉欧教学法非常注重培养幼儿美的感受能力,将视觉艺术融入教育,让幼儿学习用眼睛欣赏事物及自己,思考视觉艺术。

过去十年里,香港幼教界曾经兴起过一阵学习瑞吉欧的热潮,但转瞬即逝。这主要是因为瑞吉欧教学法在香港面临不可逾越的客观困难,例如教师的艺术素养低、资源不够、活动室空间小等。

1、香港大多数教师难以胜任艺术类课程

首先,瑞吉欧教学法要求幼儿通过多媒体表达,在学习过程中融合图画、身体语言、音乐、戏剧等艺术,借此提高手眼协调能力。这对教师的综合艺术素养要求颇高。很可惜,香港幼稚园的教师大多缺乏这方面能力,后天的师训课程又不足(香港幼师课程一般没有唱歌、跳舞、绘画、弹琴等艺能课程),因而难以指导幼儿开展视觉艺术的探索。

2、驻校艺术家和驻校教育家是香港幼稚园心中的梦

在瑞吉欧,幼儿通过多种视觉媒介(文字、动作、图形、绘画、拼贴、雕塑、泥塑、皮影戏、戏剧、音乐等)不断地探索主题,并被鼓励以“图示语言”来呈现他们的记忆、预测、假设、想法,教师则通过各种方式观察幼儿。因此,在瑞吉欧,要求各校设驻校艺术家和驻校教育家,从艺术和教育的角度融合幼儿的学习。但是,这些专业人士的工资不菲,经费普遍不足的香港幼稚园根本没有条件聘请这些专业人士,即使有条件也往往会面临无人可请的窘境,因为香港比较缺乏这类专业人才。

3、香港幼稚园既没有时间,活动室空间又小。难以开展瑞吉欧式教学

香港幼稚园普遍缺乏户外活动空间,更缺乏瑞吉欧式的画室和阳光。另外,每天只有半个小时的主题探索活动时间,难以满足幼儿开展艺术探索活动的需要。对大多数香港幼稚园来说,每周安排一两次幼儿自由作画的时间都可能是一种奢侈,更遑论开展瑞吉欧式教学了。

因此,笔者2003年在香港举办的有关瑞吉欧教育体系研讨的国际会议上所发表的论文中指出,在香港幼稚园难以推行瑞吉欧教学法。实践证明,笔者的分析是有道理的。

四、以故事为线索的课程统整模式(Story Approach)

以故事为统整线索的叙事性课程(narrative curriculum)模式主要以儿童非常感兴趣的故事活动作为统整和建构综合性课程的基本线索,即用故事引出主题,引出活动,建构课程。师生可以运用故事活动引出跨越各个学科且能产生新思想、新概念的统整课程。这是目前国际幼儿教育界比较热门的课程统整策略。

故事综合活动教学法(Story Approach to Integrated Learning,简称SAIL)通过一个个精心编撰的故事组织幼儿开展跨学科的主题综合学习。SAIL本质上是一种主题活动教学法,其性质上属于跨学科综合课程,目标是发展幼儿多元智能,主要的教学活动形式是一连串的以故事为主线的综合活动,教学评估则在教学活动中持续进行。

SAIL与其他主题综合课程最大的区别是,它利用的是有趣的故事,用故事串连不同范畴的学习内容,建构完整的、有意义的统整课程,以全面发展儿童的多元智能。以往的主题综合课程虽然有明确的主题,但并没有清晰的线索和框架以使幼儿可以有效地建构和统整所有的学习活动。

SAIL的教学活动主要分四大步进行,分别是:(1)建构主题网,(2)讲述故事,(3)专题研究,(4)持续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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