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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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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论文

篇1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篇2

保障《会计法》的实施,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会计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会计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不利于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不利于救济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因此,我国《会计法》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协调,构建起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 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与局限                

为确保 《会计法》 各项制度的贯彻,我国《会计法》在第六章第 42 条至第 49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有违反会计法第 42 条第1 款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42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行《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纵观《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会计主体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会计主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会计领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中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会计法》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缺乏民事责任的《会计法》责任体系却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责任追究机制的局限造成违法成本较少。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察,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这种司法权力。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领域的案件频频发生,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导致国家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由于人财物的限制,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和追究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当监管力量不足的时候,违法行为被查处和处罚的几率大大减少,会计主体实际违法成本较少,使其存在侥幸心理而实施会计违法行为。

第二,责任形式的局限无法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 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获取高额报酬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 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 有机会达到自我高价定薪的目的, 通过虚增利润操纵股价有机会通过股票期权获利。 而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强制划拨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罚金等, 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不足以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与非法获利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代价。在“经济人”本性的决定下, 如果承担惩罚性责任不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利益受损, 它宁愿去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高额违法所得, 这就是为什么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对策只能是加大会计主体的会计违法经济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一)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 其目的是维护相应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质。 如果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给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只有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在会计违法行为中,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相对于违法会计活动的非法收益, 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确定, 使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支出巨额赔偿费用,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的会计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调动受害者检举、起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相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经费有限、人员不足,不足以调查、处罚所有会计违法行为而言, 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会计法》 完善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 要求会计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检举、起诉、监督会计活动。 另外,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协调。

三、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会

--> 计主体。

与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员有一般会计人员、 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 单位负责人 , 而承担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我国《会计法》第 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虚假有误的财务报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时,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生成、监督会计活动,具有会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对外的报表中,财务总监和单位负责人一起签字, 这其实是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对外承诺声明,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不应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会计人员与单位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使一般会计人员自己做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般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民法侵权理论中的雇员侵权责任,即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 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雇员承担责任。

(二)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会计主体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害, 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的是使投资者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赔偿损失, 即赔偿因会计违法行为如虚假财务报告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民法中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容易的赔偿, 依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工业事故造成损失而规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时, 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为了解决特殊场合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无法得到赔偿,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进行过错推定, 以救济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我国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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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指连接并规范所有者、支配者、决策者、执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系的权、责、利关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在公司治理关系中的地位。股东、经管阶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影响最终表现为对其利益实现程度的影响,而公司会计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调节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治理中,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方面,会计功能的发挥与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反映、控制和监督的功能,会计行为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会计法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以来,法学界对会计法律制度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会计法律制度却明显滞后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已有的成果也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角度研究公司的会计行为,这种研究方法由于规范分析方法的缺失,其研究会成果对公司治理与会计立法并无多大助益。本文在分析国外有关会计目标理论的基础上,会计目标模式与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互动与对应关系进行了归纳和评析,并对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构想。

二、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会计目标是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基础,也是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研究会计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背景下,人们对于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就有不同的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派学说之中,即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尽管两个学派的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理论观点,对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受托责任学派与内部治理为主导的“德日治理模式”

受托责任学派形成于公司制盛行之时。该学派认为,由于社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必然造就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经营者应当对委托者尽忠诚、勤勉的义务,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此种理论观点称之为“受托责任观”。在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受托责任观”。由资本市场的欠发达,德日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银行是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目标的定位必然要倾向于银行。在德日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内部控制机制对管理当局进行监控,会计的基本目标主要是反映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二)决策有用学派与外部治理为主导的“英美治理模式”

决策有用学派是在证券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化和规范化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在该学派看来,会计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因此认为会计信息是资源利用决策的基础。在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决策有用学观”。由于英美国家具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必须通过资本市场以股票或其他证券买卖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其会计目标必然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在英美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外部控制机制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控,会计就以为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基本目标。

三、对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法律经济学评价

(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的法律经济学价值

如上所述,受托责任学派把会计目标定位于为公司股东的投资决策需要,决策有用学派则把会计目标定位于公司经营者的经营决策需要,两者实际上都只是客观反映了现代公司的产权特点,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关注是不充分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会计目标如果定位于单一的主体,则构成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双重拟制,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公司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司不仅仅是股东和经理层的事业,而且需要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在这组合约安排中,公司作为他们之间合约的连接点,将这些利益相关者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因此,公司治理在承认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

“效率”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公平”是指获取收人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公平。效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能充裕,公平也就失去了实现的物质保障。但一个公司为追求效率而不顾公平,它就因无法赢得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的信赖而维持公司的高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国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目标的确定也要受制于现行的公法制度框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因此,在进行价值选择时,我们不能效率与公平绝对化,而应该在肯定公司治理机制奉行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价值要求。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与会计目标定位的路径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一是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资本市场都不会在企业资本筹集上发挥主要作用,企业大量资本的取得,仍大都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只有少部分资金从资本市场筹集。在我国市场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的不规范是普遍的存在的;二是股权高度集中。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用脚投票”来对公司的经营不善及时作出反映。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只是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对经营者实行外部约束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三是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本应在监督经营者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着董事会地位模糊的现象,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机制缺乏必要的保障。

2、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

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和会计立法的现状,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为:会计人员在依法享有会计权利的前提下,有效地履行义务,创造出既忠实于会计现象又对社会有着较高利用价值的会计信息。从长期看,“决策有用观”是会计目标的必然选择,但“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假设基础上的。而在中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证券市场刚刚发展还很不完善,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需求严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障碍,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我国会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应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为主。随着中国会计环境的健全,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并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全面影响时,再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再定位于“决策有用观”。

四、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会计立法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随着公司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实践的逐步深人,会计立法的滞后与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为规范公司治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会计监管体系

会计监管模式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会计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会计监管立法体系和会计监管执法体系。会计监管的立法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的法律建设问题,它是实现会计监管的手段和工具;会计监管的执法体系需要从会计监管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来体现,它主要包括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对象以及会计监管范围等问题。如上所述,这种“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框架是由我国公司的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模式决定的。

(二)会计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法确立的是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因而会计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会计监管权的设定和分配。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会计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极不利于公司会计目标的实现,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明确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诉讼机制,实行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统一会计立法,加强会计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的法律对于会计、会计监管中的法律责任虽然已经有了许多规定,但是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缺位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二是司法会计制度不适应改革的需要;三是有关监管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应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立法的重要内容。

(四)会计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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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活动在西方起源较早,表现为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支持。随着金融业,特别是证券行业的发展,相关的经济犯罪活动变得更加专业与隐蔽,为打击遏制相关违法经济活动,舞弊审计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发展为法务会计。目前,普遍接受的定义是1998年毕马威"舞弊与法务会计"全球化研讨会上的定义:"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1]国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相对较晚,目前较为认可的观点是"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1]在法务会计出现之前,国内还有司法会计的概念,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具有同意内涵,不过是不同法系的表述不同,法务会计的基本概念是特定主体运用专业会计知识为相关诉讼活动提供证据支持或者咨询意见的活动。

法务会计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具有学科的复合性及人才的复合性的特点,同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法务会计业务,实质上就是处理民事、刑事方面与法律事项有关的会计信息问题,并提供专业的会计鉴定与服务。[2]

二、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与之相伴的经济纠纷及财务诈骗等问题也急剧增加,法务会计作为处理复杂的经济纠纷、保障和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其重要性愈加明显。目前,法务会计已经在我国有了实务应用,在复杂经济案件查处、诉讼支持等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相对发达国家成熟的理论体系及规范的实务操作,我国的法务会计还显得不成熟,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法务会计理论建设体系薄弱

具有逻辑严密与规范的理论体系是一个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务操作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当前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进行时间短,还没有形成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对于法务会计的内涵、特点、功能及一些实务的应用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相伴,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务起步较晚,研究人员不多,研究时间不长,学术研究及实践操作的沉淀较少。其次,本土的研究成果较少,没有较为权威的专著与论文,研究成果多为对国外研究情况的翻译与介绍,没有与本土资源相契合的理论,对我国的实践指导性较差。第三,法务会计研究的深度与广度还不够,一般只涉及法务会计领域的概念性问题,对于其内部机理、制度设计等问题设计较少,还没有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

2、法务会计专业人才亟待培养

我国的人才培养往往按照单一专业的设置,高校培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法律等人才,往往局限于本专业知识,在单一专业知识方面较强,而对于专业外的知识则不了解。但司法实践需要既懂得会计与审计知识,能够对案件的技术问题进行处理,知道弄虚作假的内容,同时又懂得法律知识,知道如何结合具体的实务情况来进行规范,并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复合人才。

3、法务会计法律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法务会计实践有效进行的基础和保障,而高质量的法务会计服务也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法务会计的法律依据较为零散,未在会计法律或诉讼法律中加以规范,相关的法务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制度也未明确,同时尚没有完整的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具体操作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因而,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与繁荣,我国必须加快法务会计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4、法务会计社会认知度不足

一项制度的发展与实施离不开公众的认同、参与与支持,法务会计也是这样。虽然法务会计涉及到了许多经济制度,对于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挽回投资者损失、修复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所要求的专业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需要根据它的发展状况以及社会的需求状况来加强宣传及反馈。在我国,法务会计是舶来品,首先由专业学者进行学术翻译与研究,并在实务中引入了部分可行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接轨,在同一规则下有效运行。在这个发展过程,必须依靠全社会范围的大力宣传,才能使先进的理论方法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和最快的应用。目前,我国的宣传力度和效果还不理想,与国外的发展速度还相差很远,对新理论的引进、吸收及应用较为缓慢,这也将严重影响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与法务会计的教育相关,当从学校出来的新生力量进入到实践中,必然带动更多的人认知与参与到这一制度中。

三、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完善

1、加快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

制度建设,理论先行。法务会计制度的设计,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也需要通过实践系统化为理论知识,并对实践加以指导。由于我国法务会计实践相对滞后,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也不丰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有机衔接不足,法务会计主体不明确且其功能定位模糊。笔者认为,应对法务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原则、功能、程序和其衔接关系分析清楚。法务会计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的出发点,对法务会计理论起着指引和统领作用,法务会计理论都是建立在它基础之上的。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法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运行,为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同时,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在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会计理论与法学理论的联系,解决复杂的法律语言与会计语言之间的差别与问题,并广泛借鉴成熟经营和结合我国实际,及早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加强法务会计人员培养和管理

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交叉学科,法务会计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我国应加强高等教育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同时应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的培养模式。如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应最低具有学士学位,同时需要有两年相关的舞弊审核经验,此外还需通过计算机考试,以便应对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应相应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学历要求,同时在培养过程中通过加强法律和会计知识的交叉教育,可以通过硕士阶段的交叉学习来实现人才培养,即设立法务会计专业硕士,本科学习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加强会计教育,本科学习会计专业的研究生加强法律教育。同时,设立法务会计博士专业,加强理论研究。

3、加强立法工作,为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与基础,否则相应的法务会计工作将不具有制度基础。应对会计法与诉讼法加以修订,从法律层面明确法务会计的相关主体、职权和手段。并以会计法和诉讼法为基础,配套颁布相应的法务会计准则和部门规章,使法务会计制度更加规范和具有操作性。

4、扩大宣传,使法务会计制度获得更广泛的公众支持

由于我国对法务会计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公众对法务会计较为陌生。应加强法务会计制度的宣传,向公众普及法务会计知识,让大家了解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让广大会计从业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会计制度。另一方面,加强法务会计宣传,也能让公众了解法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性,能够有更多的人加入到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学习中来,为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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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实验室,编制会计实践教材,在实验室里指导学生进行实习。从目前来看,这种方式存在两种倾向,其一是会计实践教材偏重于管理,与财务管理案例教学或管理学案例教学区别不大(有的会计实践教材模仿哈佛大学MBA案例教材,将其案例改变企业名称,其余全盘照抄);其二是照搬某一企业的会计资料,在实验室中进行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及编制会计报表的简单的账务处理过程。这两种实践教学方式存在许多困难,具体表现为:

1.实习基地难落实。会计专业学生的社会实习环境大都是企业、公司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实习服务或者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其原因:第一,学生实习一般时间都不会太长(两至三个月),学生熟悉业务之时,也是实习即将结束之际,因此,多数单位会计人员都认为接受学生实习只会增添麻烦而不愿接受学生;第二,实习单位会计资料涉及到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不愿意让学生接触,或者一些单位自身会计工作就不够规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更不愿意将其“秘密”暴露给外人;第三,会计工作一环扣一环,哪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影响全局,实习单位对学生从事实际操作不放心;第四,在实习过程中,事事都要实习单位人员带领,占用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时间,一些企业经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效益不佳,自己的事情都没有处理好,哪有精力指导学生实习;第五,随着电算化的逐步实施,学生社会实践的机会越来越少,困难越来越大。因此,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越来越困难。

2.实习经费和师资的短缺。我国高校的教学经费一直比较紧张,特别是经济较落后地区的高校,花在学生实习上的经费有限,用于实习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就更少。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大潮中,社会上对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需求旺盛,待遇优厚,导致高校会计学专业师资队伍流失严重,而随着形势的发展,高校招生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普遍采用的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师带队指导的集中实习模式变得越来越困难。

3.会计实习资料的不可操作性。在实习基地实习缺乏可操作性时,许多学校建立了会计模拟实验室,选择一定的会计资料进行模拟实习。但在选择模拟实验资料时,有的过于强调其真实性,将某一企业某一时期的会计资料毫无遗漏地照搬照抄,缺乏代表性,同时也没有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加工整理。由于企业主体的特殊性,大量的特殊业务夹杂其中,使学生无从下手;另外有些模拟资料与实际相差较远,有的是教师根据教材编造出一个虚假的企业和一些缺乏客观依据的业务,模拟实验成为会计作业的翻版,缺乏真实感。这些情况都影响了会计模拟实验的可操作性。

4.过分强调会计核算,忽视会计监督和会计分析,使学生所学知识达不到全面实习的要求。目前的会计模拟实验基本都是要求学生完成“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的循环,即依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再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最后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学生只是按部就班地根据课堂上教师所讲授的内容进行处理,缺少了“审核、监督”以及对所得会计数据进行分析及管理等重要环节,使学生在观念上没有或淡化了“审核”这一重要的工作,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审核或分析能力上缺乏实践知识。

5.实习质量低下。大多数高校会计实验指导教师是由专业教师或实验员担任,其中有些教师从未从事过会计实际工作,未亲身经历具体的业务环境,在模拟实验过程中也只能靠自己的课本知识和能力进行感知,其指导与解释缺乏真实性和权威性。另外,学生实习时间多安排在大四上或大四下学期,这一段时间内,学生正处于为联系工作单位而奔波阶段,没有太多心思花在学习上;也有部分学生工作单位落实后,趁在走上工作岗位前,好好享受一下如此“长假”,因而在实习时,只是应付而已,使会计实验课程达不到应有目的。

二、改进当前会计实验课程的对策在郭强华、邱芸对全国14所重点大学会计教学现状评估及改革方向的调查报告[1]中列出的“实务模拟-作案例-在老师指导下阅读书籍-作习题-写论文”选项中,有33.13%的人选择“实务模拟”和28.77%的人选择“作案例”,反映学生实用主义倾向明显。但基于我国会计专业学生实习困难的现状,结合会计教育应培养既能满足当前社会需要,又具有发展潜能的复合型会计学人才的目标,针对上述存在的具体问题,笔者认为应在高校加强会计实习基地的建设;同时在单位实习困难的情况下,重视会计实验室的建设及会计实验课程的开设,双管齐下。

具体地,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实施力度:第一,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高校在环境可能的情况下,与社会上的企业联营,建立一批协作单位特别是与企业单位协作,也可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让学生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去锻炼、实习,或学校开办企业。目前高校普遍采用后勤管理社会化的模式,后勤集团采用企业化管理方式,学校可与校办企业或后勤集团公司联系,吸收部分教师和学生参与日常管理,运用所讲所学知识对企业随时进行诊断和剖析。校办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不同,与高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教师和学生参与企业管理,既为企业节省了人工费用,又使教师和学生有了锻炼的机会。第二,解决有经验的会计师资短缺问题。改善会计师资队伍的状况,不能片面强调觉悟和奉献,而应真正建立一种有效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成为会计教师,并不断培养、提高其能力和素质,更新其专业知识。这种机制应包括两方面:一是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高校。二是培养现有会计教师的业务能力,更新教师知识。而对从事实践教学的会计教师,除注重其理论水平以外,还应注重其实际业务的处理能力。除与专业任课教师一样要强调学术水平以外,还应建立以实践教学为主的教师评价体系,奖励从事实验课程设计、注重实践的教学发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创新的教师;在培养年轻教师攻读更高学位同时,鼓励从事管理学和经济学的教师在企业界兼职,以便更好地从事会计实践教学。有的高等院校鼓励从事会计实践教学的教师要具备“双师”(讲师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这样在会计实践教学过程中能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解释,并利用自己在以往的会计工作中存在各种会计理论中没有解释到的现象,设置在不同的会计环境提出不同的问题,以供学生进行判断和理解。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指导会计实践课程。如聘请退休会计人员,或临时邀请在职会计人员指导实习,以增加会计工作的现场真实感,增强学生的感染力,提高会计实践课程的效果。

第三,按规定程序搜集、整理会计实验所需材料,力求所选资料具有代表性、全面性、合理性。首先,要解决目前会计实践重核算、轻审核、轻监督、轻分析和不重视管理的现状,可以在准备的实习资料中,有意加入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凭证,如假发票、违规提取现金及纳税申报表中故意隐瞒应税所得额等,也可故意设置一些凭证要素不齐全或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如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不同、报销凭证中无经手人或证明(验收)人签字等等。用这些外露或隐含的有问题的资料,去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挖掘问题的能力,引发学生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并及时处理。但针对这一问题应谨慎从事,以避免引起误解(有的学生对没有发现的问题会认为是正确的凭证)。这就需要实习指导教师除具备会计核算教学经验外,还应具有一定的会计分析、会计审核及会计管理能力。其次,建立一套系统的会计核算原始资料,其中包括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在会计专业本科生大二下学期完成基础会计学和中级会计学等相关课程后,进行会计核算的简单处理: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及编制会计报表。在大三完成审计学课程的学习后,再对已完成的核算体系进行审查,从中发现不合理、不合法或不真实的业务,并写出审计报告。超级秘书网

在大四上学期结束进入单位实习前,已完成整个会计学科体系课程的学习,可以要求学生对前面的会计资料运用所学的财务管理学和管理会计学知识,对该企业的财务决策(筹资方式和投资方向)或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诊断,提出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另外,会计实验资料应是在实际工作资料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加工整理而确定的,要考虑会计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全面性、代表性和逻辑性,对企业销各个阶段涉及各方面经济业务进行整理,对一些特殊业务根据其发展的规律进行有客观依据的虚构。编制一套完整的涉及各方面经济业务的模拟实习资料,随着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会计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根据国际会计惯例的不断变更,对实习资料要不断进行修改,使其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篇6

会计理论一词虽然广泛应用于财务会计多年,但尚无标准的定义。在会计文献中,对会计理论的含义有许多不同的理解。

但笔者认为,瓦芡和齐默尔曼作为当代实证会计理论的代表人物,对会计理论提出的意见是符合当代经济发展的潮流的。他们认为:“会计理论的目标是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解释”是指为观察到的提供理由,“预测”则是指会计理论应能够预测未观察到的会计现象。未观察到的会计现象未必就是未来现象,它们包括那些已经发生,但与其有关的系统性证据尚未从数据中收集到的现象。因此,在他们看来,假设和通过数据进行验证构成了发展会计理论的基本前提。

2关于发展会计理论的方法和实践性问题

20世纪60年代以来,实证会计理论逐步发展是西方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我国应用实证方法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这首先是由于我国会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持续发生着重大变化:经济体制的转变使会计的作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致使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群体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企业相对地位的确立导致财务信息呈报的企业导向,会计人员身份的转变致使会计信息编报立刻发生了微妙乃至深刻的变化。其次,由于20年来我国财务会计规范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尽管这种变动的程度和频率不尽均衡,但相对而言,较大规范的变动至少应当包括1993年会计转制和1997年以来具体会计准则的和实施。这样的制度变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相关年度财务信息较为严重不可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如果考虑到1994年税制改革,和汇率并轨因素的影响,会计信息的不可比程度是不言而喻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会计规范的两次大的变动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因此,在当前,以对我国财务报告数据的统计分析为依据的研究成果的可信度是值得考虑的。所以,我国当前和今后几年的会计理论研究势必仍然无法以统计和建立模型等研究方法为主,而传统的研究方法仍将居于主流地位。

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研究方法进行再认识。分析我国会计研究的传统方法,很难证明其等同于规范方法。换言之,规范研究方法与传统方法并不是相互重合的概念。二者充其量只不过是交叉的概念。在我们以往所进行的研究中,我们自觉不自觉的部分采用某些实证研究方法。众所周知,实证研究方法既包括当前十分流行的统计分析和“建模”,也包括诸如问卷调查、实地调查、访谈、案例研究、实验室模拟研究、实地试验等方法。因此,以往的研究中所采用的实地调查方法、解剖麻雀的方法、较为简单的统计分析方法、蹲点实验等方法应当属于客观的以实践为基础的或称之为以经验为根据的方法,也可认为是实证研究方法。

随着实证研究的兴起,规范研究受到日益普遍的批评。规范研究的根本缺陷在于其所基于的假设通常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无法在结论上获得普遍的共识。尽管如此,对于诸如会计理论框架,财务报表的要素及确认与计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仍然主要地采用规范研究方法。应当承认,研究人员的主观随意性不仅表现在规范研究的过程中,而且也出现在实证研究的若干阶段。正如瓦芡和齐默尔曼在他们的《实证会计理论》中所指出的:“研究人员在建立会计理论的过程中必然带有主观随意性。研究课题的选择与理论模式的建立都会受到研究人员自身价值观的影响”。

在批评规范研究时,我们应当对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研究命题的学术性加以区别,从而克服所谓纯学术研究的思想。无论是规范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实际上都不是所谓纯学术的研究,因此强调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并不意味着否定规范研究方法。

3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关于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目前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会计理论的研究应当以会计环境还是以会计目标作为其逻辑起点,也就是众所周知的会计环境论和会计目标论之争。由于二者都有说服力,针对其相持不下的情况,又有会计环境与会计目标结合论。以下作者试图进行简要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语言等方面的原因,美国的会计研究对我国的会计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两国会计环境的差别在某些场合却往往忽视。美国社会经济和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市场完全监管严格,税制完善且管理手段强硬,注册会计师职业得以充分发展且有着严谨的自律机制,资讯系统完善且高效,相比之下,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尚处于发展之中,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尚需调整与完善。资本市场还处于成长的初期,市场监管手段和税收征管以及税制的完善尚需要时日,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不容乐观,资讯条件不够理想。由此可见,不同环境下的会计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显然是不同的,所以进行我国会计理论方面的研究,应当以我国会计所处的环境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本国的问题。当然,借鉴他国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也是不可缺少的。

虽然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中存在诸多具有共性的成份,但并非所有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下被特定会计实践证明了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都具普遍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对会计环境论作为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的观点进行反思。

此外,双重受托责任也应运而生。双重受托责任观认为现代会计在“受托—受托”的关系中的责任是双重的,既包括对受托资源的安全完整、充分运用和实现经营目标的责任,也包括对员工的福利、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政府的税收、公众的就业、社会公益事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目标论是受制于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运行体制的。在产品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通过运用会计信息来考察受托者对托付财产或资源的管理和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特别在资本市场有效的动作情况下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但仍然关注受托资源的经营情况,而且由于他们处于一个相对发达的市场条件下,随时可以通过资本市场间接地对其所托付的资源进行调配,社会经济体制和资本市场本身也确实充当着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使得会计信息对决策的作用日益重要。不言而喻,决策有用观应当是财务会计被普遍认可的情况下才得以成立。只有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充分分离之后,企业外部利益关系集团的力量足以制约财务信息的公允呈报,决策有用观才能够确立。因此,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相同的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对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以及私营企业而言,决策有用观和经营责任观的侧重点也未必相同。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国际会计准则只对财务会计处理和呈报的重要方面进行规范,而不顾及次要的方面。同理,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也主要用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因此会计目标倚重决策有用观是可以理解和易于接受的。

综上所述,从会计理论体系本身来说,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联系实际的逻辑起点,它基于特定的会计环境,对会计基本假设和原则具有统驾作用。从实务方面看,它指导特定会计系统的建立并引导其运行,从而构成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4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会计论坛日益繁荣,然而,改革开放初期对国外会计理论的引进和评价,毕竟只是我国会计理论研究拨乱反正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并非不可突破的既定模式。借用他山之石,是为了攻克本山之玉。借鉴并非为了借鉴本身,而是为了对照以便取长补短或吸取教训。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会计特用的系统结构。这个系统的结构及其运行状况和优化方法,需要由我们自己实事求是地去探索,实实在在地研究,把中国会计实务作为他国研究的许多成果试验田的做法实不足取。

同时,由于实证会计理论研究的许多成果基于经济学和行为科学的新兴学派的观点,而这些学派及其观点在其本学科领域中往往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当会计理论研究者对其所借用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时,这种借用显然是危险的。同时,由于新兴经济学理论的某些假设,例如理性经济人假设基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现实,未必符合我国社会和文化现实,盲目借用显然是有害的。

篇7

内部会计控制思想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悠久的历史,早期着眼于帐簿资料的相互核对的内部牵制(internalcheck)就是内部会计控制思想的萌芽阶段。1936年,AICPA颁布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查》首次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了定义,它指出,所谓的“内部稽核与控制制度”是指为保证公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安全,检查账簿记录的准确性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办法。1992年,美国的COSO委员会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出了新的概念,即内部会计控制是一个为下列各类目标之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1、运营的效果和效率;2、财务报告的准确性;3、相关法令的遵循。1996年,AICPA颁布第78号审计公告准则,定义了内部会计控制框架中的五个成分(components):控制环境(controlenvironment)、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控制活动(controlactivities)、信息与沟通(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监控(monitoring)。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九号——内部会计控制与审计风险》中把内部会计控制分为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部分。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从法律角度要求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这是解决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创举。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为企业自我调节和自行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一个单位中处于一个较为重要的地位。

第二部分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现状

近年来,我国尽管制定了较全面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是在很多时候,其往往会失去其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据财政部对全国100家国有企业年报的抽查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存在做假账的现象。在100家企业中,有81家存在资产不实的问题,共虚列资产37.61亿元;有83家企业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的问题,共虚列所有者权益26.12亿元;有89家企业存在损益不实的问题,共虚列利润27.47亿元。由此可见,很多个人和单位都在为满足私欲和单位小团体利益,大肆的进行会计造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内部会计控制存在其固有的、不容忽视的局限性,使其在落实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重重困难。

第三部分内部会计控制的局限性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局限性可以一下几个方面认识。

1、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

成本效益原则通常表现为理性的经济人总是以较小的成本去获得更大的效益,一般也被认为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性原则和约束条件,因此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在实行内部会计控制花费的成本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当企业采用一项内部会计控制时,必须保证实施此控制所引起的成本增加必须小于其所带来的效益的增加。也就是说,实行内部会计控制所花费的代价不能超过由此而获得的效益,否则应舍弃该项控制措施。

一个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的运行成本。内部会计控制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而进行这些程序就必须要付出代价、发生成本。就一般情况而说,内部会计控制越多,其效果就越明显。过于简单的内部会计控制会使经营管理过程出现纰漏,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但是在内部会计控制中,如果控制的环节增多,那么设置的岗位也必然会增加,如设置控制环节、设置岗位等。这就需要配备更多的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也需要运用更好的技术手段。因此,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运行的成本必然就会增加。而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取得更高的效益,就极有可能取消一些内部会计控制的环节,来减少资源的消耗;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本身的员工数量已经很有限,就更不可能在内部会计控制的每个环节都设置人员。这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就不会充分的发挥其作用。

2、对例外业务失去作用

企业是处在一个无时无刻不在变动的市场中的,但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般都是为曾经发生、重复发生的业务而设计的,这也使其对不正常的或未能预料到的“例外”业务类型失去控制力。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各单位的外部环境处于经常变化之中。单位为了生存和发展,势必要不断调整经营战略,或者并购其他单位,或者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或者增设分部、部门生产线等等。这样,就会导致原来的控制程序对新增加的经济业务不能完全有效,未能及时完善的原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就有可能产生差错和失去机会,给单位带来损失。

从单位内部来看,即使外部环境不发生变化,也可能导致类似问题。例如,单位实现会计电算化以后,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手段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岗位、环节、程序等都提出了不同于手工核算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建立新的控制制度,原来的控制制度就有很有可能失灵,从而影响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

3、内部会计控制执行人员的素质带来的局限性

首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受串通舞弊的限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犯同样错误的机会可能性很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有意识的合伙舞弊的可能性也远远低于单独一个人或一个部门舞弊的可能性。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的确可以为避免一个人单独从事和隐瞒不合规定的行为提供基本的保证,但是,它并不能完全防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和部门共同作弊行为的发生。例如出纳与会计共同作弊,财产保管与财产核对人员合伙造假,采购部门与会计部门联合舞弊,审计部门与会计部门合伙舞弊等。可见,再完备、再严密的内部会计控制措施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内部会计控制还受到人为错误的限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由人设计建立的,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执行人员的实际运作水平。任何“完美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都会因设计人经验和知识水平的限制而带有缺陷。同时,执行人员在心理上和行为上不能达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现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等情况,也可能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陷于瘫痪。例如,发货时没有索要提货单,对方发票上的总金额计算错误而未被发现,签发支票时未审查其用途等,都会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失效。

4、高层管理人员造成的局限性

如果企业内部行使控制职能的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能,而、蓄意营私舞弊,那么即使设计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也不会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一般来讲,高层管理人员越权行使职能的行为大大限制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用的发挥。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的核心管理层和决策层等权力核心,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他们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越权干预,必然会导致一些控制程序的失效。这是因为一旦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越权,任何控制程序都不能制约其行为;当他们极力造假、故意错报或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内部会计控制程序本身就很难发挥作用。因此,一个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管理当局的职权是否规范和是否有效地行使的限制。这是当前单位经济活动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四部分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的初步建议

1、加强对关键点和关键环节的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要抓住重点。一方面要重点管理关键人,如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另一方面要把握关键部位,如审批程序、资金调度交接手续、电脑操作密码等;还要重视关键物件的管理,如重要的发票、银行票据、印鉴等;除此之外还要控制关键工作岗位如现金、银行出纳、收支事项及凭证的核准、实物负责人等。这样做,就可以使有限的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

篇8

内部会计控制思想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悠久的历史,早期着眼于帐簿资料的相互核对的内部牵制(internalcheck)就是内部会计控制思想的萌芽阶段。1936年,AICPA颁布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查》首次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了定义,它指出,所谓的“内部稽核与控制制度”是指为保证公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安全,检查账簿记录的准确性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办法。1992年,美国的COSO委员会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出了新的概念,即内部会计控制是一个为下列各类目标之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1、运营的效果和效率;2、财务报告的准确性;3、相关法令的遵循。1996年,AICPA颁布第78号审计公告准则,定义了内部会计控制框架中的五个成分(components):控制环境(controlenvironment)、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控制活动(controlactivities)、信息与沟通(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监控(monitoring)。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九号——内部会计控制与审计风险》中把内部会计控制分为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部分。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从法律角度要求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这是解决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创举。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为企业自我调节和自行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一个单位中处于一个较为重要的地位。

第二部分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现状

近年来,我国尽管制定了较全面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是在很多时候,其往往会失去其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据财政部对全国100家国有企业年报的抽查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存在做假账的现象。在100家企业中,有81家存在资产不实的问题,共虚列资产37.61亿元;有83家企业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的问题,共虚列所有者权益26.12亿元;有89家企业存在损益不实的问题,共虚列利润27.47亿元。由此可见,很多个人和单位都在为满足私欲和单位小团体利益,大肆的进行会计造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内部会计控制存在其固有的、不容忽视的局限性,使其在落实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重重困难。

第三部分内部会计控制的局限性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局限性可以一下几个方面认识。

1、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

成本效益原则通常表现为理性的经济人总是以较小的成本去获得更大的效益,一般也被认为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性原则和约束条件,因此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在实行内部会计控制花费的成本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当企业采用一项内部会计控制时,必须保证实施此控制所引起的成本增加必须小于其所带来的效益的增加。也就是说,实行内部会计控制所花费的代价不能超过由此而获得的效益,否则应舍弃该项控制措施。

一个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的运行成本。内部会计控制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而进行这些程序就必须要付出代价、发生成本。就一般情况而说,内部会计控制越多,其效果就越明显。过于简单的内部会计控制会使经营管理过程出现纰漏,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但是在内部会计控制中,如果控制的环节增多,那么设置的岗位也必然会增加,如设置控制环节、设置岗位等。这就需要配备更多的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也需要运用更好的技术手段。因此,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运行的成本必然就会增加。而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取得更高的效益,就极有可能取消一些内部会计控制的环节,来减少资源的消耗;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本身的员工数量已经很有限,就更不可能在内部会计控制的每个环节都设置人员。这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就不会充分的发挥其作用。

2、对例外业务失去作用

企业是处在一个无时无刻不在变动的市场中的,但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般都是为曾经发生、重复发生的业务而设计的,这也使其对不正常的或未能预料到的“例外”业务类型失去控制力。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各单位的外部环境处于经常变化之中。单位为了生存和发展,势必要不断调整经营战略,或者并购其他单位,或者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或者增设分部、部门生产线等等。这样,就会导致原来的控制程序对新增加的经济业务不能完全有效,未能及时完善的原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就有可能产生差错和失去机会,给单位带来损失。

从单位内部来看,即使外部环境不发生变化,也可能导致类似问题。例如,单位实现会计电算化以后,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手段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岗位、环节、程序等都提出了不同于手工核算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建立新的控制制度,原来的控制制度就有很有可能失灵,从而影响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

3、内部会计控制执行人员的素质带来的局限性

首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受串通舞弊的限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犯同样错误的机会可能性很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有意识的合伙舞弊的可能性也远远低于单独一个人或一个部门舞弊的可能性。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的确可以为避免一个人单独从事和隐瞒不合规定的行为提供基本的保证,但是,它并不能完全防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和部门共同作弊行为的发生。例如出纳与会计共同作弊,财产保管与财产核对人员合伙造假,采购部门与会计部门联合舞弊,审计部门与会计部门合伙舞弊等。可见,再完备、再严密的内部会计控制措施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内部会计控制还受到人为错误的限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由人设计建立的,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执行人员的实际运作水平。任何“完美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都会因设计人经验和知识水平的限制而带有缺陷。同时,执行人员在心理上和行为上不能达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现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等情况,也可能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陷于瘫痪。例如,发货时没有索要提货单,对方发票上的总金额计算错误而未被发现,签发支票时未审查其用途等,都会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失效。

4、高层管理人员造成的局限性

如果企业内部行使控制职能的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能,而、蓄意营私舞弊,那么即使设计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也不会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一般来讲,高层管理人员越权行使职能的行为大大限制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作用的发挥。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的核心管理层和决策层等权力核心,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他们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越权干预,必然会导致一些控制程序的失效。这是因为一旦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越权,任何控制程序都不能制约其行为;当他们极力造假、故意错报或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内部会计控制程序本身就很难发挥作用。因此,一个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管理当局的职权是否规范和是否有效地行使的限制。这是当前单位经济活动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四部分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的初步建议

1、加强对关键点和关键环节的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要抓住重点。一方面要重点管理关键人,如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另一方面要把握关键部位,如审批程序、资金调度交接手续、电脑操作密码等;还要重视关键物件的管理,如重要的发票、银行票据、印鉴等;除此之外还要控制关键工作岗位如现金、银行出纳、收支事项及凭证的核准、实物负责人等。这样做,就可以使有限的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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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市场对会计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

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变化发展,国内科学科技也产生了质的飞跃,会计产业及时抓住了这个科技机遇,将我国先进的科技融入到了会计行业,比如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有效运用,使得获悉会计信息变得更加便利,同时,也降低了成本,因此,受到了我国各个企业的大力追捧。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已然达到了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程度,这也要求我国企业也走出国门,向国际大舞台发展,同时,也要求加大我国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培养,以便跟上国际经济步伐。中国经济全球化趋势,萌生了诸多新型业务的产生与经济的发展,从而将会计工作的职能向多方面发展,也加大了会计从业人员的难度。这也是我国高职会计教学承担的重大责任,只有不断加强对复合型人才的教育与培养,才可以快速的达到社会市场的各种不同需求,从而保障国家会计行业的稳定与发展。

二、为促进会计行业发展的高职会计教育教学

(一)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我国的会计教育起步晚,并且缺少相关的研究分析,并且没有国外的会计教育发展的快,还是落后一段距离。在实际的会计教育教学过程中,应该以培养综合型优秀会计人才为目标,我国相关教育部门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会计教育经验,再结合国内的教育研究成果,发展符合中国特色的会计教育模式。

(二)加强会计专业学生的主体地位

高职会计教育的设计理念是培养操作能力水平高的学生,并且也注重学生的在技术上全面的操作能力,设计的方法是在原有科学知识体系上,新增相关的专业知识。高职会计教育教学是以会计专业经济性与技术性为根本,重点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学生的主体地位,明确学生的学习目的,而且充分采用行业中的典型事例进行设计案例情景教学。我国以前的会计实际教学环境中,教学的有效性不是很理想,为了促进教学的有效性,可以采用下面几点做法:

(1)尽可能的完善会计行业的资料;

(2)尽可能多的提供会计行业使用的工具;

(3)增强学生和老师的互动;

(4)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水平;

(5)提高学生的会计基础理论知识水平;只有做到上面这些内容,才有可能培养出大量的理论强、能力强的高职会计人才。

(三)不断加强教师的自身实践经验

高职会计教育的内容近年来有一个新的发展趋势,就是提倡认知心理构建主义进行会计的相关知识的学习,采用该方法能为学生建立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目标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程结构。同时,也应该鼓励教师走出校门,在会计的实践岗位上进行现场教学,这样,有利于学生的主动性学习,也有利于丰富会计职能经验,同时,促进高职会计教育的良性发展。高职院校现在也邀请有实践特长的公司管理人员到学校进行讲学,同时,也大力支持教师走出去,增强自身的实战经,另外,建立相关的实习基地和实训基地。学校根据高职会计的实际教学特点,制定了以上几点措施,希望能够为学生创造一个学习氛围浓厚的环境,希望能为学生增加大量的实践岗位,有利于在教学过程中增强学生的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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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由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权利,源自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 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失赔偿的追索权,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许多依赖审定会计报表却无合同定权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负有责任呢?这在习惯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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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型研发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内部管理松弛,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从而使得众多的中小型研发企业会计核算面临着比较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2.1会计工作受重视程度不够同规模比较大,各方面发展较为完善的大中企业有所不同的是,中小型研发企业内部的员工较少且综合素质普遍低于大中企业内部员工,这样一来,中小型研发企业内部的会计工作便难以受到足够程度的重视。不仅如此,许多的中小型研发企业甚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财.132.务部门,再加上有许多的中小型研发企业是企业负责人自己投资开办的,企业财产过分的私有化。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流程,以至于出现企业的财产完全听任负责人随意调遣的情况,长此以往下去,不利于企业财务健康有序地运转。

2.2研发费用核算难成规范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研发费用的核算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研究阶段所需的费用难以同开发阶段的费用开支区分出来,以及企业内部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缺乏充分的无形资产支出量化标准。不仅如此,由于中小型研发企业对研发经费的内涵认识不清,这样便导致了在研究经费核算时出现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针对以上两种情况,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中所面临的问题使得研发费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首先,对各项费用支出加以费用化的观点,从而使得研发所需的经费同开发费用在出现混乱冲突时,被明确区分并计入当期项目研发的损益账目中。此外,适当地给予研发费用一定程度的资本化观点,通过把研发以及开发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加以资本化转换,进而通过长期的资产摊销的手段将其纳入研发成本之中。研发费用这种缺乏严格的规范标准的核算方式容易导致中小型研发企业内部账目混乱错误的情况出现。

2.3创新基金会计核算缺乏一定的客观性所谓的创新基金是各级政府针对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所提供的旨在能够促进中小型企业成长以及提高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的项目基金,需要企业向政府主动提出申请。然而现实中企业在申请到创新基金获得审批,相应的基金款项到账后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却容易出现不同的观点分歧。有些观点认为该部分基金属于政府对企业补助的范畴,因而需要对其给予除营业额以外的收入入账。另外一种观点,创新基金尽管属于政府的拨款,但是却应当看作是一种专项应付款,因而需要在到账之后全部算入专项应付款的账户。由此所引发出来的创新基金在纳入企业会计核算的过程分歧中,容易导致企业的负责人会强制性要求会计人员更改细微处账目甚至做假账等,这样一来中小型研发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工作难成~定的系统化规范,以至于会计核算的工作较为随意,核算的结果难以体现出其客观性和科学性。

2.4税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中小型研发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形势中呈现数量大、领域广的特点,因而在对其进行税务监管的工作方面便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考虑到中小型研发企业的营业收入比较少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便对有的企业采用核定征税的方式。因而在缺少对中小型研发企业会计核算税务部门的检查,同时也缺少了一定程度的强有力的监督。不仅如此,大多数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人员数量有限,因而在分配工作时往往存在着一个税务监管人员需要面临上百家的企业税务核算,从而便容易出现顾此失彼应接不暇的情况。税收负责人员仅仅是要求中小型研发企业按时进行税收的缴纳,而没能够对其内部的会计核算工作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这样一来,对于个别中小型研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便不容易检查发现,从而更加不利于中小型研发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进展。通过分析研究我国中小型研发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可以发现,通过企业内部自身的重视以及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全可以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

3中小型研发企业会计核算问题解决对策

中小型研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促进的作用。近年来,国家针对中小型研发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优惠的政策,为了促进中小型研发企业得到进一步稳健的发展,有必要针对中小型研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

3.1加大政府创新基金支持力度随着中小型研发企业的不断发展,中小型研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和政府也在政策上给予了中小型研发企业一定的支持,诸如降低中小型研发企业的税收,给予一定的贷款扶持以及降低甚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除此以外,最为显著的一点是政府提供给企业的创新项目基金的扶持,在促进中小型企业快速发展成长壮大的同时,也有利于激发中小型企业内部研发创新能力的提升。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创新项目基金核算缺乏一定的规范,以至于出现创新基金滥用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政府部门可以在加大对中小型研发企业政策扶持的基础之上,进_步规范中小型研发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在面对众多的中小型研发企业时,可以根据其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程度的资金、税收等方面的规范,对于那些发展前途良好的企业,可以进一步加大政策资金的支持,且持续帮助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而对于那些发展较为混乱的企业,则可以降低支持甚至放弃。这样一来,便将各中小型研发企业的发展同政府之间的支持相挂钩,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内部会计核算问题的规范化发展。

3,2增强中小型研发企业会计核算意识无论政府如何支持,都只能算作是外部原因的推动,而对于中小型研发企业内部负责人对其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视程度,才是中小型研发企业得以不断发展规范的内部原因。为此,要求各中小型研发企业的负责人增强自身经营理论知识,充分意识到规范化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中小型研发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化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从而保证中小型研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客观,最终杜绝中小型研发企业中账目弄虚作假的不良现象。

3.3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督职能企业的财务核算与税收存在着重要的关联,为了进一步实现中小型研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使其能够真实有效地反映该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各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中小型研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强有力的检查监督。除此之外,工商管理以及行政等部门也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对中小型研发企业的核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而促进各中小型研发企业之间实现公平良性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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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财务”的提出和推行其重要意义体现在:

1.“网络财务”改变了财会工作的空间和模式,使各项业务能在广阔的网域范围内进行实时处理,标志着一个新的财务管理时代,即网络财务管理时代的到来;2.由于采用了Internet/lntranet技术,为财务信息系统由核算型向管理型、决策型转变并最终形成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全面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技术上无限的空间;3.“网络财务”改变了财务信息的获取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有利于信息的多元化利用;4.“网络财务”全面支持电子商务,使得企业能够紧跟时代潮流,从电子商务的角度进行业务重整,有利于保持和加强企业的竞争地位;5“网络财务”将对传统的会计观念、会计理论、会计实务等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网络财务”的技术基础

(一)Internet/Intranet技术是“网络财务”的应用基础

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企业信息系统结构实现了由主机系统(FS)向客户机服务器(CS)方式的转变,而目前正向Internet/Intranet方式转变。Internet是一个广域网(WAN)的集合,它包括一系列的网络。Internet的用户使用Internet上的应用程序(如:电子邮件E-mail、浏览器www等)彼此联系以获取大量信息。用户可以访问的信息存放在运行多种Internet协议的服务器上,这些协议包括超文本协议(HTTP),文件传输协议(FTP)等。

而Internet是应用Internet技术的企业内部网络,它基于Internet通信标准、Web技术和设备来构造或改建可提供Web信息服务以及连接数据库等其他服务应用的自成体系的企业内部网。Intranet可以连接到Internet成为其一部分,当有安全需要时,采用“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与Internet隔离;Intranet也可进一步向企业外延伸,使其使用范围扩大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从而使企业与关联企业、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经销商之间形成范围更为广阔的信息系统,即Extranet.由于Internet/Intranet投资回报率高,风险小,对提高通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机构运作效率大有益处,因此,各国企业纷纷采用。Internet/Intranet技术为建立管理决策型的企业全面信息系统提供了优越的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它不仅能处理结构化的数据(如各类关系数据库),也能处理各种非结构化数据(如文本、图形、图像、声音等),使企业信息资源更加全曲、丰富;另一方面,由于Internet/Intranet具有开放性、标准化、分布式、使用简单、易于维护等特点,因此它为企业信息系统的集成化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保障,比如它采用了公开的TCPM协议,允许工作站通过同构或异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共享资源,实现各类信息系统的无缝连接;又如它利用超文本、超媒体传输技术,将分布于企业内外的数据有机地联结起来。无疑Internet/Intranet技术为企业涉足电子商务,扩大其竞争优势,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大型数据库技术

“网络财务”环境下,抛弃了传统财务系统所采用的小型数据库ACCESS、XBASE、FOXPRO等(由于其数据处理的局限,不能达到海量数据处理。高速运行和数据安全性的要求)而采用了诸如SYBASE、INFORMIX、ORACLE、SQLSERVER等大型数据库,这些大型的数据库有高达TB(ITB=1000GB)级的数据处理能力,使业务量完全不受限制,不仅可以实现跨年度查询,还可以通过数据仓库技术,整合采购、库存、销售、计划、工资等数据供决策分析。另外,这些大型数据库大大改进了海量数据下读取的性能和安全性能,加强了网络控制,减少了由于网络并发用户操作对数据库造成的关键字丢失的问题,使得数据库系统能够高速运行并增强了安全性。

(三)三层结构技术和组件开发技术

三层结构技术就是将客户机服务器(CS)系统中各系统部件分成三层服务(客户服务端、中间层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的一种技术。其特点是联机用户多、每次业务处理时间短、处理的业务量大等。第一层客户服务端负责基本的可在客户机上执行的规则验证、数据描述和显示以及查询生成。第二层中间层服务器存储着应用程序的所有事务规则;客户机向中间层服务器发出处理请求,然后中间层服务器负责与数据库服务器打交道。第三层数据库服务器是所有特定应用程序数据和以存储过程形式表现事务规则的某些特定厂商的实用工具,它起到了中心数据仓库的作用。三层结构技术是一个基于组件的开发模式,即根据业务涉及的数据和处理流程、不同的行业特性设计成属性、方法并独立封装,使业务工作对象化,用户可在安装时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构件。比如,在软件设计上,将凭证管理作为一个组件,形成凭证模块,将账簿管理也作为一个组件形成账簿模块,用户可在三层结构的中间层封装某类适合自己企业特点的财务规则组件,如果凭证管理有问题就换凭证模块,如果账簿有问题就换账簿模块。三层结构组件技术具有如下优点:1.安全性能好;2减少硬件投资;3.安装、维护、使用或二次开发比较方便;4.能使企业实现远程应用。正是由于采用以上先进的技术为基础,网络财务才获得了技术上无限的发展空间,为企业建立其全面信息系统,涉足电子商务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网络财务”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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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关联方交易

所谓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当前,集体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密切的购销、资金往来、担保和抵押、租赁、特殊权使用等多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有连续三年的亏损,则证监会有权暂停其股票。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面对这样的压力,有的上市公司直接利用其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粉饰报表。每到资产负债表日,不法分子有可能直接利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交易来调节利润,也有可能利用租赁或售后回购调节税负或收入,亦有可能利用采购或销售来进行调节利润或成本。

(三)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例如合并政策、外币业务等。会计估计是指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出的判断。通常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有:坏账、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例如: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利润,逃避税收,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平均年限法改为加速折旧法,或是人为地减少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达到提高折旧费用的目的。

(四)滥用会计差错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确认、计量或记录等方面的差错。例如有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故意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实现的收入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时调整等,这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

(五)设置两套账簿

对于两套账的说法,笔者在就学期间就有耳闻。对于大企业而言,其财务部会根据工作内容分设不同的财务岗位,例如,有往来账款管理、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不同的岗位职能,大企业在核算过程中,其业务内容繁多,因此,设置两套账的可能性较小。而一些小企业则有可能出于不同的目的设置不同的账簿,若是面向银行,小企业为了能取得银行的贷款,这套账簿的利润总是不错的,若是面向税收部门,则为了较少税收负担,这套账则总是亏损的。

二、基于法务会计视角下企业税收舞弊问题研究

笔者认为在税收舞弊案件中,应由征税方收集证据,这才能符合一般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管在形式,还是税收舞弊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逻辑关系上。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复合型专业的知识进行分析,得出专家意见来支持诉讼行为。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税收舞弊调查时,首先要先开展企业的调查和基本的分析工作,对企业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的认识,其次要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进行适当的职业怀疑。税收舞弊信号涉及嫌疑对象的许多方面,比如计算环节、申报环节、缴税环节、减免环节、查账环节等。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充分关注税收舞弊的信号,捕捉企业税收舞弊的相关信息,形成企业的合理判断,并做好财务数据的审核分析工作,结合企业的财务数据,据当前的内外部环境出发,评估企业的实际业绩,形成对企业的合理预期。其次,查阅监督部门的监管资料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合理评价,掌握询问技巧,加强对企业的了解。法务会计人员必须重点关注一些容易发生税收舞弊的事项,例如企业的董事、大股东或监事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及权益的变化,集团企业的担保借款、质押等行为,应收款、存货及固定资产的变动、关联公司的异常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