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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与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一)、从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相对较长,有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中国大陆近几年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二)、从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而且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激励纳税评估人才成长的机制。譬如,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
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
纳税人服务部,其职能是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公司服务部,其职能是对法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纳税人审计部,其职能足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而稽查机构则设有税务调查部,专门负责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如果上述评税部门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澳大利亚也专门把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工作、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30人都从事纳税i’F估工作。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的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
中国大陆这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除北京市地税局等少数税务部门专门设立纳税评估处室或科室之外)。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普遍平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只主查一户纳税人,他们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深度与纳税面远远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的要求。
(三)、从对纳税评估的定位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检查的稽查有一定的区别。如前所述,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这些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是想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伤害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这是不值得的。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此事将由无知事故定性为主动事故,处理方法电由纳税评估转为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从他们人员的配置上可以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超过4:1。
中国大陆这几年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稽(检)查的前置程序,是作为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这两年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力‘画未得到有力的保汪,征收管理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与香港的情况刚好相反),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四)、从纳税评估的手段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其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税源管理也非常到佗。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主要依靠评估人员的经验、业务水平和对涉税问题的敏感度进行人工评估,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等在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一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还不尽理想。
(五)、从纳税评估的方式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一般主要采取先由纳税人自我评估或聘请税务进行评估,然后由税务机关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通过评估信息系统评估决定是否收税或退税。譬如,澳大利亚采用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_Jt的自我评估系统。纳税人自我评估后,在评估通知书上提出缴纳或退回的税款金额。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收税或退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何,最终由税务来定论。如果一个企业企图在自我评估时弄虚作假,出现偷逃税记录,它将因得不到银行的信任而难以筹措贷款,还口丁能失去客户的信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个人有偷逃税不良记录,他将冒失去社会信用的风险、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其就业、职位提升、个人信贷甚至人际关系都将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这个险。
(六)、从纳税评估的效果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都比较高。例如,香港税务局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做出的利得税评税40多万宗,年内评定涉及的税额合共361亿元(注意:361亿元不完全是查增税额,而是审查后确认全年应纳税额,其中含有查增税额),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共处理超过7万4千宗反对评税个案。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稽查部门承担,纳税评估只是作为稽查的一种辅助手段,由于稽查局不直接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纳税评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单独采用纳税评估、质疑约谈方式补缴税款的金额和典型案例并不多。虽然征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情况也比较了解,而目.围家税务总局也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但囿于人力所限.这些重要的涉税信息并没有被充分利用来开展纳税评估。
二、改进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工作(包括评税)成功的经验可用来改进中国大陆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健全完善信息资料获取手段和制度
纳税评估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获取涉税信息资料,而信息资料的准确、顺利获取,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纳税人的诚信度,而需要有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手段予以保障。首先,完善信息获取手段,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设计纳税申报表,设定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具有更高相关性的数据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在基础环节最大限度的避免申报信息遗漏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发生其次,健全纳税申报附送财务报表制度,使评估机构得以通过企业附送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向,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二)、调整纳税评估的环节和重点
在中国大陆当前国家所有制结构占较大比重的经济大背景下,组织税收收入中大部分是由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的,这砦企业的老总、财务负责人并不是产权人,不是偷逃税款的直接受益者,理论上他们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动机。这些企、l的税收问题多为对税法是否正确理解与把握,而人为伪造、隐匿财务数据的情况较少。针对这种情况,事后稽查对这些企业不利,因为一旦发现问题,处罚较重,对这些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如果能通过纳税评估,把税收管理的“关口”前移,及时收集仓业涉税信息,建立一个对涉税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的有效平台,并按现代审计方法进行审核,一旦发现问题便可及时告知企业纠错,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不仅企业欢迎,税收管理效率的质量肯定也会大大提高。
(三)、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
中国大陆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推出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12项工作职责之一,同时义是一项比较新、难度较大的工作。它要求税收管理员蛰有较丰富的税收经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时对涉税问题有较强的敏锐性。
目前税收管理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人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精力有限,纳税评估很容易流于形式而够深入,从而影响税源监控。应该组建纳税评估机构,赋予纳税评估机构合法而完整的权限。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从其它相关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力,以及纳税评估机构从税务机关之外的相关职能部门获取有用信息的权力。另一方面,制定正当程序以规范评估机构的查询行为,从而以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且可借鉴新加坡设置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的做法,通过纳税评估机构定期对一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复评),在评估纳税人的同时,评估税收管理员的二[作质量,有利于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
(四)、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
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可参照MBA案例教学法的模式培训广大税务人员,提高他4r]开展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水平。一方面可激发广大税务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功感,提高他们钻研纳税评估业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为纳税评估人员实行能级管理提供评价、晋升的依据,从而建立起育才、留才的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
可以参照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的先进经验,将有用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确定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分阶段、有目标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首先是前期筹备阶段,要实现涉税信息资料获取手段的完善,保障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完整真实。这还需要有完备的社会外部条件作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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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税部门现有的财税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影响了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缺乏健全的税收种类与统一的税收标准,影响了社会企业的纳税,使得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得不到良好的发挥;其次,一些诸如社会环境和资源等相关税收未纳入财税管理体系中,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再次,现有的财政税收体制没有设置科学合理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阻碍了技术的创新改革,不能发挥出税收的调节作用;最后,财政税收体制中分税制不够完善,主要是没有将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之间的收入比例划分清楚。
2、财政税收预算体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财政税收预算中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合理的预算体制,而合理的预算体制是保障财政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在我国财政税收的预算中没有建立健全的周期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税收预算制度,且财政税收预算体制涉及的范围很窄,缺乏对整体的预算,致使转移、挪用资金的现象频繁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除此之外,我国的财政税收预算体制中还缺乏相应的预算监督体制,使得财政预算结果的审批工作受阻。
3、财政税收的监督体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中,逃税、漏税、偷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伪造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这些现象都为我国财政税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归咎其原因,很大程度来自于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体制不健全,财政税收的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此外,由于我国财政税收监督体制存在缺陷和漏洞,很多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甚至出现不纳税的现象;另外,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与经销商中,缺乏实际的经营指标,并将财务成果虚报给财政税收部门,在财政税收的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依然能都获利,这样就造成了财政税收的的流失,影响国家财政经济的发展。
二、深化财政税收改革的建议
1、完善现有的财政税收制度
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是财政税收工作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并能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的现象,维护国家利益。针对我国现有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财税制度的改革完善。一方面,要调整税收政策。在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形势下,国家的经济结构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各企业的发展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财税政策也应该在适应企业发展的情况下进行税收政策的合理调整,将财税制度制定的目标放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目标下,在保证企业发展的同时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调整税收结构。从目前的税收结构来看,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存在不合理性,需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大程度的减少重复纳税的现象,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深化改革财政税收预算机制
财政预算对财税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财政税收预算机制的深化改革也显得尤其紧迫。我国财政税收预算机制的改革应将周期财政预算与中长期财政预算并存,并对其给与适当的管理。我国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应扩大预算范围,确保财政税收预算机制覆盖所有的部门和行业,使单一的财政预算机制向多元化预算机制转化。此外,我国现阶段的复式预算体系中,还应将我国政府部门有关的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等财政收纳入预算管理范围,促进财政税收预算的科学合理。
3、加强对财政税收的监督工作
针对当前我国企业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国家应加强财政税收的监督工作,最大程度的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为此,我国要制定科学完善的税收监督制度,并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解决措施。在财税监督过程中,尤其要对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法律的严惩。为了减少企业的偷税行为,税收征管部门应该对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有效的管控并对其进行纳税教育,减少国家的税收损失。
4、完善税收的征管与审计工作
征管与审计是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提高财政税收工作的效率,应该加大对这两项工作的完善力度。在审查征收的方式上,应该将账目健全的纳税户作为定额户,开展审查工作。对于账目有所出入的单位或部门,则应对其施行延伸制度进行深入调查,确定税务部门与其是否存在“照顾关系”,若存在此关系,使得税款被少征,则应该通过通审软件的方式开展纳税辅导,并采用排序法定出具体定额的纳税户名单,采用正确的方式开展纳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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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CapitalIncomeTaxesSurviveinOpen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戈登认为,资本所得课税是否在未来仍然存在或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并利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是国际上对资本所得征税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税收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也仍然在一些国家得到使用。财税理论界对这两者的优劣争论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但邦德和萨缪尔森(BondandSamuelson,1989)的研究认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的结论,是因为这一结论是在税率和资本流向固定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静态均衡结果。实际上,如果采取两国博弈分析,并假定国家可以区分属于国内居民的资本和属于国外居民的资本,则在税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规则之下,国家在博弈中将采取不同的战略行为。在税收抵免法下,两国采取的战略行为将导致国家间资本流动的消除。其原因是:东道国将试图设定和母国税率一样高的税率,以试图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而母国则会试图使自己的税率设定得比东道国更高,以从限制资本的流动中获取最大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税率设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相对于税收抵免法,税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结果表明:扣除法将不会阻碍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均衡产出在国家福利上也优于抵免法。和传统上达成共识的观点相反,这一分析结论表明,恰恰是税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碍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同时,采取扣除法对资本进口国和资本出口国都有好处。
三、关于生产要素流动与税负分布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担税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由于现实中资本跨国流动频繁,国家间税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母国往往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监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样,居民管辖权原则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源征税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吸引稀缺资本而大大降低资本所得税率。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对此所持的主导观点是:一方面,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性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征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对开放经济的小国而言尤其是这样(RasinandSadka,1991)。
然而,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BucovetskyandWilson,1991)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针对上述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首先假定政府在给定一组税收工具的条件下,除了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以外,仅仅对工资收入征税。其得出的结果是:在不实施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依旧不足,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对工资所得课征的税率。然后,他们假定一国相对于世界市场足够小,从而政府放弃对资本所得的从源征税而仅仅依靠对工资征税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结果还是得出了工资所得课税缺乏效率、税率过低导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可以通过放弃对流动资本征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要素征税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显然是相左的。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认为,两种观点冲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两个小国面对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资本市场利率,而他们的模型则假定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内生决定的。为了寻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税收工具组合,他们最后考虑了政府同时采用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征税、并放弃对工资所得征税的组合,结果证明政府的均衡行为将有效地利用这两种征税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满足。可以看出,实际上其最终结论为:是放弃了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居民管辖权。而不是缺少对劳动等非流动要素的课税,才导致了对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这种结论和优化税制理论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崇的最优税制中通常包括对劳动的征税。
四、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众多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论证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将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作为一种参与约束,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这样,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决于非合作均衡的结果。
莱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税收竞争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国外资本所得课税需要东道国提供充分的税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这样在一个两国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就成为缓解税收竞争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他分析了两国存在经济异质性的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国完全相同。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时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完全限制将会导致有效率的产出结果。进一步分析表明,国际税收合作均衡的产出等同于对资本跨国流动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同质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资本流动和采取国际税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种情形是: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分析结果表明,国际税收竞争将是缺乏效率的,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但就总产出而言,大国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其结果将是有效率的。分析结果同时表明,在产出水平上,虽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将无法替代资本流动的跨国限制,然而大国以对资本跨国流动限制的威胁将通过影响双方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从而最终影响双方合作均衡的产出。因为如果在合作无法达成时,大国将会运用资本跨国流动限制,小国不合作利益则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则至少会获得有效资本跨国限制带来的利益。这时,大国限制资本流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税收竞争中大国与小国讨价还价的地位,也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种情形是:两国资本禀赋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富国,一个是穷国。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结果都是无效率的,甚至引入资本跨国流动限制也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当两个国家具有足够大的资本禀赋差异时,他们都会倾向于让资本自由流动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使双方的福利获得改善,即使这种国际税收合作不一定会产生有效率的产出结果。
以上是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介绍和评述。总体而言,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有较大的差别,其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产出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为博奔的参与者,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虽然政府拥有市场力量,但这些模型将政府利用税制操纵贸易条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五、战略性国际税收竞争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的管理者,总是试图通过政策工具来操纵贸易条件,进而对产出市场产生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EatonandGrossman,1986;HelpmanandKrugman,1989)正好为政府这种干预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标准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的:一是产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二是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不难理解,一且这两个理论假设前提成立,就为政府介入厂商贸易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国内企业进行税收补贴,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时,两国的战略性贸易模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假定前提是,厂商通常是不可移动的,它们只能在国内生产,产品在第三国消费。那么,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当转移成本为零,厂商可以自由跨国移动到国外进行生产时,对厂商的税收补贴是否会加剧税收竞争,或者这种补贴最终是否有效率?
贾尼巴(Janeba,1998)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收竞争模型。他通过给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增加不完全竞争的假定,并将厂商流动性假设赋予战略性贸易模型,从而将这两种模型结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结论是:不完全竞争和厂商流动性并不会产生相互增强效应以至加剧税收补贴竞争。相反,当政府无法或不可能对外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时,会使政府放弃补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这个模型中,厂商可自由选择在两国进行生产,但消费在第三国进行,同时假定政府对所得从源征税并使净剩余最大化。这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时无法排除外国企业,那么过度补贴将是一种浪费。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过度补贴的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贾尼巴的结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础之上的,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争议,但他创见性地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六、国际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
现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这种分析方法也代表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虽然这些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国际税收竞争,不仅对主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税收制度设计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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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墅水库位于莱西市南墅镇北墅村北,兴建在大沽河系的小沽河上游,1970年4月动工兴建,1974年10月竣工蓄水,流域面积301平方公里。水库多年平均来水量为568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为2237万立方米,总库容5010万立方米。水库现已达到三百年设计,千年校核的防洪标准。
北墅水库灌区控制南墅、日庄、牛溪埠、武备四个镇办土地。渠系工程共有干渠一条,长23.6公里;支渠14条,总长67公里。设计渠首流量5.7m3/s,设计灌溉面积5.7万亩,有效灌溉面积5.0万亩,历史上达到最大灌溉面积4.71万亩(1981年),目前实际达到的灌溉面积为5万亩。干、支渠建筑物1514座,其中干渠建筑物670座,支渠844座。
灌区内地形分为低岗丘陵、河流冲积平原、平泊洼地三部分,面积约各占三分之一。北墅灌区属典型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为11.30C,最高气温37.50C,最低气温-210C。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825.9小时。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45毫米,年内降雨分布不均,降雨年际变化大。
灌溉制度是指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的灌水次数,每次灌水日期、灌水定额以及灌溉定额。
制定作物的灌溉制度主要根据作物的需水量及需水规律。首先要确定作物需水量,作物需水量是指生长在大面积的无病虫害作物,在最佳水、肥等土壤条件和生长环境中,取得高产潜力所需满足的植株蒸腾和棵间蒸发之和,又称为作物蒸发蒸腾量或腾发量。
作物需水量的大小与气象条件(温度、湿度、日照、风速)、土壤含水状况、作物种类及其生长发育阶段、农业技术措施、灌溉排水措施等有关。
1作物种植及需水量
灌区内主要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粮食作物以小麦、玉米为主,经济作物七、八十年代以地膜覆盖花生和蔬菜为主体。
根据莱西市农业局2008年提供的灌区内有关部门乡镇近几年种植情况,作物总复种指数为1.71,其中小麦0.642,玉米0.564,花生0.236,其他0.266。考虑到其他作物大都随机性种植,将其所占比例分摊给三种主要作物,其中小麦0.76,玉米0.67,花生0.28。
作物需水量根据鼓曼公式计算,计算步骤如下:
1.1参考作物腾发量ET0的计算
ET0=C[WRn+(1-w)f(u)(ea-ed)]
根据莱西市气象局提供的莱西市多个月平均气温、平均风速,查《微灌指南》,分别计算出水气压差ea—ed、风函数F(u)(F(u)=0.27(1+u/100)×0.72)、温度与高程的加权系数W、太阳净辐射Rn及白天与夜晚天气影响的修正系数C,代入公式求得各月参考作物腾发量ET0。
1.2作物需水量ETc的计算ETc=kc·ET0,查《中国主要作物需水量与灌溉》及《农田水利学》得Kc值,计算不同农作物各生育期的需水量。
花生需水量ETc=K1×K2×Kc×ET0
式中:K1——灌水方法修正系数;
K2——产量修正系数;
查《中国主要作物需水量与灌溉》,并计算生育期各月ETc。
2作物生长期内降雨量
根据莱西市气象局2008年提供的历年逐次降雨量资料和小麦、玉米、花生三种作物各生长期时间的划分,统计出三种作物各个生长期的历年有效降雨量,计算出三种作物各个生长期的多年平均有效降雨量及保证率为50%、75%的有效降雨量。
3作物水份供需
小麦在整个生长期中水份都很短缺,特别是生育后期。返青后,随着小麦群体的迅速扩大,需水量急剧上升,而同一时期的降水增加却很缓慢,导致差值越来越大,到孕穗期达到顶峰,并保持高水平至收获,形成一年中水份亏缺的主要时期。在50%保证率下,全生长期缺水286.8毫米,在75%保证率下全生长期缺水达371.4毫米。
玉米整个生长期中在多年平均降雨情况下,只有拔节——抽穗期需要水。在50%降雨保证率下,只有苗期和抽穗期水份略显不足,累计缺水97.64毫米,其他生长期中水份略显有盈余。在75%保证率下,各生长期均缺水,累计缺水226.63毫米。
花生整个生长期中,50%保证率下,生长前期水份略显不足,仅为9.46毫米。在75%保证率下,生长前期缺水严重而后期则略显不足,全期累计缺水109.22毫米。
上述数字表明,一般降雨情况下灌溉补充水份的重点是小麦,尤其是生长后期。在75%降雨的保证率下,小麦、花生、玉米的前后期均需适量的水份补给。
4灌水对策与灌溉制度的确定
按水份供需分析,小麦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286.83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371.4毫米,在七个生长阶段都需进行灌溉补充水量。玉米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97.64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226.63毫米,缺水最大时期为苗期和抽穗扬花灌浆期。花生全生育期在一般年份缺水9.46毫米,在中等干旱年份缺水109.22毫米,缺水最大时期为播种期、苗期和结荚期。按作物需求,一般年份亩灌水量为286毫米,即191m3。中等干旱年份亩灌水量为465毫米,即310m3。超级秘书网
决定灌水指标的因素一是作物对水份的需求;二是水库可供水量的状况。本着充分利用水源,取得最大灌溉效益的原则,考虑到高效农业、田间综合措施的发展,结合当地多年的灌溉实践经验,制订作物灌溉制度。
灌水定额40方/亩相当于60毫米降雨,50方/亩相当于75毫米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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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共管理理念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新公共管理是80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它以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主张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而不是只专注于过程,重视政府绩效的考核;把公众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新公共管理运动首先发端于英国,以撒切尔夫人上台为标志,随后波及到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荷兰、法国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这些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增强了整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能力。
新公共管理的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七个方面。首先,新公共管理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其次,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第三,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第四,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第五,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务员不必保持中立,而应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新公共管理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第七,新公共管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
虽然新公共管理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比如无视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根本差别,盲目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把政府与公共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关系等等。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因而对我们进一步深化税收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不无借鉴意义。
2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成功实践
新公共管理理念是西方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公共管理改革的浪潮在传统的西方国家和新型的工业化国家中普遍展开,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满足了更多的公共服务需要,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国外税务管理部门对新公共管理理念的运行就可见一般。
美国国内收入局在1998年实施了重组与改革法案,其新使命被描述为“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来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在组织形式上,收入局建立了一个类似于在私营部门中广泛应用的组织,即面向顾客需求的组织。在这里,税务机构的顾客是纳税人。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收入局同时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主要单位数目,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对顾客的培训和服务。在绩效评估方面,美国国内收入局建立了一套平衡评价体系,对收入局内部各级组织及其员工进行评估。
新加坡国家收入局提出的目标是“税务管理在国际上要居于领先地位,由受到良好培训的、专心工作的税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新加坡国家收入局从1992年开始改革进程,将部门式的收入管理改为独立的收入局。独立的收入局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灵活性,并能雇用到高技术的职员。同时,新加坡国家收入局把没有完整性的以税收为基础的组织结构,改为以功能为基础的为纳税人一站式服务的组织结构。这一新结构减少了以税收为基础的原有机构中存在的功能重复问题。
韩国国家税收服务局保证以1999年9月1日作为一个新起点,开始为纳税人提供公平、透明的税务管理服务。为此采用功能导向型管理制度进行根本性机构改革,并实施高效、公平的税务管理。同时,采取从外部评价国家税收服务局的绩效等措施。
新公共管理理论给西方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是西方政府管理改革的缩影,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加强税务机构内部管理提供了经验。这些经验归纳起来有三点:一是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思想,注重结果、激励和绩效评估,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二是把纳税人视为顾客,将政府的职责定位在根据纳税人(顾客)的需求向纳税人(顾客)提供服务,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三是重视税收管理活动的结果和产出,关心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并能够主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情况的变化做出富有成效的反应。
3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税务行政管理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的经济更加深入地融入到全球经济中。近年来,我国也积极借鉴公共管理理念,作为加快行政管理改革的有益参照,并取得初步的成效。因此,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税务机构,很有必要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按照“调动人力,减少成本,优化服务”的基本方针,逐步推进我国的税务行政管理改革。
3.1完善组织机构,进行合理布局税收组织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的组织保证,没有科学的组织结构,就会影响税收职能的实现。传统的税务机构体系纵向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层级制结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税务机构;横向结构则是下一级比照上一级,基本对称。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为组织机构的扁平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谓组织机构扁平化,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起一种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机构。实现扁平化,就要对目前的组织机构进行改造重组,建立横向的信息交流机构,便于信息的沟通。要利用依托信息化的税收管理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压缩管理层级,按照实际需要,收缩没有必要存在的税收机构,前移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工作程序。按照流程再造理论,摸清税收信息管理的内在规律,按照信息的流向和结转的方式归集税收业务,从而对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找到效率和制约的最佳平衡点。
3.2改进工作运行机制,保证机构高效运转运行机制包括各种岗责体系、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是做好工作的可靠保证,是整个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关键。没有机制的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就会受阻,甚至难以实现。因此,必须按照整个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设定岗位,因事设岗,以岗定责,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使每一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指标、完成时限和基本要求;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及时调整岗责,确保每一项工作特别是新增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构建专业化的岗责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理顺工作流程,对工作运行的原则、具体工作的程序、手续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的层级结构和依法、简约、科学、高效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具体制度,搞好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信息的传递和交接,避免错位、缺位,消除“管理空档”和“真空地带”,建立起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运转顺畅、文明高效的政务管理体系。同时,牢固树立税收成本观念,将税收成本观念引入税收政策制定和实际征管工作中。尽快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等内容,加强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定期对税收成本进行统计分析,对纳税成本进行测算,向社会公开,接收舆论监督,构建科学的衡量税收成本的指标体系。
3.3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工作实绩首先,创新服务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就是管理”的观念,把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更好地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实现由传统执法意义上的“执法队”、“审判长”、“检察员”向体现全方位纳税服务的“服务员”、“导航员”、“裁判员”转变,从而通过优质的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的自觉纳税遵从,创建良好的征纳关系和税收环境。其次,创新服务载体。对现有服务资源和服务手段进行有效整合,逐步搭建纳税人质量认证、开业登记、注销、税种划分及税款入库的纳税服务外部平台和热线咨询、税收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转及税务稽查统一的纳税服务内部平台,实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服务手段的新突破。再次,创新服务内容。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纳税人的需求为总目标,进行具体细化,达到“六化”的标准,即纳税服务环境最优化、服务内容的标准化、纳税人办税成本最少化、纳税人待遇的公化平、办税效能的快捷化和服务过程的全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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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丰富。我国小水电可开发量为8700万kW(80年代水能资源普查结果),占全国水电资源可开发总量的23%,位居世界首位。
2)分布广泛。可开发的小水电资源广泛分布在全国1573个县(市)。西部地区为5828万kW,占全国可开发量的67%;中东部地区为2872万kW,占33%。小水电资源分布较之煤炭、油气等其它能源资源分布更具普遍性,尤其对西部地方经济有更好的可及性和亲和性。
3)开发灵活。小水电可以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分布供电。开发容量根据需要,从几个、几十个、几百个千瓦到上万千瓦。能为户、村、乡(镇)及县(市)提供所需电力,具有极强的适用性和辐射性。此外,小水电规模小,资金量也相对少,开发技术成熟,工期短,见效快,维护方便,运行费用低。经济贫困地区开发小水电较之开发大中型水火电更具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应该说,在国家集中资金开发大型发电工程时,地方政府最适于组织小水电的开发。
由于小水电在解决农村能源供应、改善生态环境、扶贫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其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农村水电供电区逐步发展,迄今已接近全国近1/2的地域,拥有全国1/4的人口,建成小水电站4万多座,装机容量达到2626万kW,年发电量900多亿kW·h,占全国农村电力市场总用电量30%左右的份额。
开发利用小水电资源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小水电已成为中西部山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它以电气化带动城镇化和工业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的繁荣和不断发展,加快了脱贫步伐,解决了农村用能,增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边疆地区的稳定。
尤其在为边远地区无电人口提供基本电力公共服务方面,小水电具有明显经济优势,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七五”、“八五”和“九五”653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不仅解决了1.2亿无电人口用电问题,而且普遍大幅度的提高了当地农村用电水平。目前全国尚有3000多万无电人口,约一半以上分布在小水电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这些地区地理位置极为偏远,负荷少而分散,用电网延伸来解决供电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小水电将继续在我国最终解决无电人口的攻坚战中发挥重要作用。
小水电还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目前我国小水电年发电量约合3000万t标准煤,其生态效果相当于免除7000万t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及大量烟尘污水的排放。开发小水电为农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以电代柴提供了基本条件。以电代柴减少了小水电供电区内自然林砍伐,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效果十分显著,森林覆盖率与年递增。涵养了水源,防止了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正迅速得到恢复和改善。
2小水电政策环境现状分析
与可开发小水电资源总量相比,我国小水电开发率较低,只有30%左右。小水电发展缓慢是由于自身存在的弱点及外部经济政策环境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应该指出的是:
我国现有的能源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并不利于小水电的发展。小水电历经坎坷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动力主要源于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驱动。它表现出良好的外部经济性,但内部经济性及自身利益却难以保障,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为了促进小水电事业的发展,在小水电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按种类划分可分为行政强制型、经济激励型和创建市场型。属行政强制型的政策是《电力法》中关于小水电的规定。
属创建市场型的政策是国家关于农村小水电“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属经济激励型的政策包括:1)“以电养电”政策;2)国家扶贫资金可用于农村小水电建设的政策;3)小水电交纳6%增值税政策;4)小水电建设专项贷款政策(已取消)。
这些现行政策是以基于计划经济的经济激励政策为主,而很少涉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即价格和供需关系,市场机制的作用基本没有体现出来。行政强制型政策中也没有对小水电作定性和定量的规定,尤其是在上网权、电量方面缺乏具体配套政策和操作性。创建市场型政策虽然出台较早,涉及到了产权问题,但很不完善,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复杂因素下难以执行。在经济激励型政策中侧重于利用税收和补贴的调节作用,而没有充分利用价格这一市场要素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由于取消了专项贷款、财政补贴的有限性和6%增值税政策在大部分地区没有得到执行,具有公益性质的小水电实际上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随波逐流。如不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体制改革中,小水电将会遭受更大的冲击。总之,脱离了政府政策扶持,是我国小水电在电力市场竞争中步履艰辛、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当前小水电发展急需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的新型激励政策。
3小水电市场化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小水电自身存在着生产规模小、工程造价持续增加、丰枯矛盾、技术装备和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内部不利因素;同时也存在电力输出困难、电价机制不顺、市场发展缓慢、公益性制约等外部影响。在诸多矛盾中电力生产规模小、输出困难、丰枯矛盾、电价机制不顺及公益性制约最为突出,直接影响到小水电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导致投资回报率偏低,融资困难,缺乏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能力。
1)电力生产规模小。可再生能源在商业化运作中面临的共性问题是:可再生能源市场相对狭小,小规模的生产造成较高的工程设备投资成本,低产量的能源生产又会造成较高的能源生产成本。小水电也不例外。在现行的能源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中,装机容量大部分在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企业与装机容量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千瓦的大型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竞争无疑处于弱势地位。
2)电力输出困难。由于国家电网和小水电的所属关系不同,长期以来小水电发电上网问题不能很好解决,要么不能上网,要么上网电价很低,使得小水电成本增加,投资风险增大。
3)丰枯矛盾。我国小水电大部分是径流式电站,缺乏调节能力,在丰水期往往造成系统电力有余,小水电大量弃水;而枯水期造成电网缺电。这也是使小水电成本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4)电价机制不顺。小水电电价形成缺少规范化的政策法规。电价制定与调整,往往是根据决策者自身对工作经验、企业现状和国家政策未来走向的理解进行决策,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性不足。此外,在小水电价格构成中没有包含其外部经济性应得的合理报酬。小水电现行电价水平既背离价值规律,又不能反映供求关系。不利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严重影响了小水电企业的生存、巩固和发展。
5)公益性制约。相当多的小水电是依附于水利工程而建,除了发电,还兼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功能。汛期弃水、灌溉和供水用水都会影响到发电用水。为了防御洪水灾害,小水电要提前泄洪腾空库容。为了确保工农业和城镇用水,小水电经常反季节提高水位,错过发电机会;或是长期在低水头运行,机组出力下降,经济效益随之受损。梯级开发的电站这方面的损失则更大。
4小水电激励政策设计思路
小水电激励政策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设计政策框架时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背景,对其内、外部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找出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也要注意吸取国外成功经验,将市场机制引入小水电激励政策体系。此外,小水电具有清洁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特性,制定政策时应与环境经济政策结合起来。以保证与有关部门政策的融合性,达到提高经济体系整体效益的目的。
我国目前常规能源大型火电平均单位千瓦造价为4000元/kW~5000元/kW;小水电平均单位千瓦造价为6000元/kW~8000元/kW;风力发电平均单位千瓦造价为9000元/kW~12000元/kW。常规能源大型火电平均单位电能成本为0.20元/kW·h~0.30元/kW·h;小水电平均单位成本为0.30元/kW·h~0.40元/kW·h;风力发电平均单位成本为0.40元/kW·h~0.50元/kW·h。小水电的经济性与风力发电比具有一定优势,但与常规能源大型火电比则缺乏竞争力。
小水电站经济性典型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在诸多影响小水电效益和发展的原因中,发电量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小水电发供电收益普遍达不到对项目设计进行财务评价时的预期值。小水电实际发电量是决定小水电单位电能造价及生产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我国小水电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明显偏低,实际发电量大大低于设计电量,也明显低于折减后的有效电量。影响发电利用小时数的原因与上述小水电自身及外部存在问题有密切关系,除了电力输出困难、丰枯矛盾和公益性制约等因素外,还有气候变化导致的径流年际与年内变化、峰谷矛盾、负荷特性限制及机组检修事故停机等因素也是影响发电利用小时数的原因。所有这些因素使小水电实际年发电量比设计年发电量要少30%左右,有的则高达50%以上。
小水电的折旧和利息是决定小水电单位电能造价及成本高低的另一重要因素。调查结果表明,折旧和利息两者分别占小水电单位平均成本的19.6%、31%。原因是小水电大部分建在经济落后的偏远山区,当地财力十分有限,因此小水电的负债率一般较高,大部分都在80%左右,有的高达90%以上。
小水电运行成本占单位平均成本的26.6%,用于维修及人员工资福利的比重较大。这一方面说明小水电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营运水平亟待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小水电的利润率低,企业没有足够的财力搞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把握住实际发电量及生产成本中其它影响小水电效益的因素这条主线,将激励政策的出发点建立在市场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运用行政命令、经济激励、创建市场等多种宏观调控手段,突出行政强制性政策和电价的作用,帮助小水电克服发展中的种种来自其内部和外部的障碍与困难,应是我们构筑小水电激励政策框架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5小水电激励政策框架设计
1)强化行政强制型政策。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对能源工业中的弱势产业可再生能源,应更多运用行政强制型政策促进其发展。这类政策包括配额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重点应明确和量化小水电市场份额和发展目标,规定在地方电力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需占有一定比例。确保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上网权及电网收购全部电量。这有利于消除影响小水电发供电效益的来自体制上的不利因素。
配额制在许多发达国家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建议加快组织实施。同时要争取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发展的法规,推动地方政府法规的制定。如广东省1996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法规,对小水电优先开发、优先上网、优先收购、电价机制、财政补贴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陕西省也在制定小水电生产配额及对小水电实行电价优惠方面做出了规定。这些地方政府法规均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小水电的发展。
2)突出电价配置资源的作用。我国电价体系就环境成本而言依然存在严重扭曲现象。突出表现在高污染的火电生产原料价格偏低,由污染造成的环境成本没有计入生产成本,环境空间被无偿使用。今后在确定电价机制时,应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使电价准确反映电力与环境的真实价值。最终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价格机制。
建议在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后,政府对小水电上网实行市场价格保护,不直接参与同常规能源竞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小水电上网限价制度。既要对小水电上网实行电价保护,对由公益性制约和外部经济性增加的生产成本进行补偿,使其获得合理利润,又要促使小水电不断降低成本,提高小水电的竞争力。这一制度的核心是:政府为小水电制定上网的最高限价,只要小水电企业的报价低于限价水平,电网只能收购不能拒收。而高于这一价格的小水电企业则会被淘汰出局。
小水电竞价上网限价的确定,可以参考英国等市场经济国家比较成熟的公用事业价格规制模型。由此小水电上网限价的初始定价模型可以设计为:P=C×(1+R)+T+V(其中:P为政府规定的上网最高限价;C为小水电企业的平均社会生产成本;R为成本利润率;T为法定税金;V为考虑供求、政策等因素的调整额度。)小水电上网限价的调整模型为:P′=P×[1+(ROI-X)](其中:P′为调整价格;ROI为消费物价指数;X是小水电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这种定价方法与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定价原则相符合,能够有效的反映对小水电外部经济性的回报及对由公益性制约引起成本增加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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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验交流欠缺档案利用不足要想提高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各个水政监察大队之间就要不断地进行经验交流,只有通过经常性的经验交流才能找出本单位在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方面的差距和不足,也才能总结出本单位在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通过经验交流会促进各个水政监察大队在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另外,只有不断利用水行政执法档案,才能提高领导同志对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加大对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
二、加强现代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办法及措施
(一)强化责任,提高认识要加大对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的重视力度。各级各类水行政监察机构要把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和利用工作提升到重要的办事日程上来。明确各个水行政监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经常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通报。对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不力、不善的要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方案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想使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水行政执法工作,就要严格执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根据《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对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对各种档案资料立卷归档进行严格的要求,认真收集、积累、整理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归档,使所有的水行政执法资料都达到统一格式、统一标准。
(三)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整理应按章有序进行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整理与分类应按照水行政执法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将水行政执法档案分成一定的类别和属类。保持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有机联系,使其有系统、有条理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历史面貌。划分类别和属类的标准要一致,层次要清楚,条理要明晰,不按年度分类,只按项目分类。
(四)强化水行政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水行政监察执法人员中有些人未经过专项培训,监察执法队伍中即懂专业又懂法律的人才比较缺乏,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业务不熟悉,造成执法水平较低。一些案例告诉我们,因对执法证据收集程序、步骤的不熟悉,造成执法过程不规范,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因此,必须经常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水行政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应建立“案件首问负责制”和“案卷档案调用管理制度”对每一起违法案件都要明确主要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同时负责案卷、证据的整理,并负责及时将案卷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案卷档案的调用和管理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有专门场所保管案卷,做好调卷记录,要做到“专人、专柜、专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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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管理职能问题管理上仍然存在严重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越位”主要指该由市场来解决的问题仍由政府来承担。如水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分配问题。“缺位”主要指宏观调控不到位。如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统一性和预见性较差;水资源监测、评价水平偏低;政策引导、信息服务跟不上等。
2改革的分析
2.1改革目标的分析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必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建立水市场为中心,把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作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最终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包括:①加快水法、节水法等水法规体系的建设;②在明确水权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城市供水及水处理市场的对外开放形势,积极推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③以水价政策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水市场规制体系;④启动水利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水利建设融资和水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能力。
2.2改革动力与阻力的分析
2.2.1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
①客观形式的需要。所谓客观形势主要是指: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危机已经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水利部门的改革显然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需要进一步开放水务市场等。
②履行职责的需要。供水价格偏低,造成水资源浪费严重;众多供水企业以及相关水管单位经营失败、普遍亏损等等。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度和进程,因此,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改革的推动力之一。
2.2.2改革的阻力。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者,另一方面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和习惯势力的制约。
只注重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忽视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由于人们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不足,同时又由于改革的道路是艰难而曲折的,需要社会以及个人付出一定代价,因此,旧观念的束缚对改革是一种无形障碍。同时,习惯势力的影响也对改革形成阻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通常认为水利是福利事业,理应由国家投资和无偿用水和排污。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下,要想确立新的水资源观念、水市场观念,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3改革的构想
3.1行政体制改革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突破口,构建现代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以保证政府职能系统效益最佳,保证中央、地方以及社会组织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的发挥。
3.1.1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专家代表;委员会主席由选举产生;流域委员会依法拥有对流域水资源的分配权,依法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1.2城市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对供水企业、水处理企业实行出租或转让;对经营性水务工程实行资产管理;将用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城市节水。
3.2建立水市场
3.2.1水权管理改革。水权管理的核心是产权的明晰和确定。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建立水市场的基础。
建议通过法律的形式,首先确定以占有优先权原则为主、河岸优先权及惯例水权原则为辅的优先权原则,再结合水资源现状,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第二,设定总量控制、保障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旱情调度预案、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划分等限制条件。第三,实行以水资源规划为先导,有计划、分类分批地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登记并公告社会。第四,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招投标、使用权拍卖等管理机制。通过以上努力,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权制度。
3.2.2水价政策改革。改革现行的水价制定方法,按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即由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供水企业以及有资质的独立审计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水价;水价应计入资源水价、工程成本、利润;资源水价应在政府统一评估基础上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利润不再以工程成本及运行成本加成的方式计算,而是以国家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本金来计算;水价的确定要兼顾公众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
3.3改革管理模式
3.3.1资产管理。要尽快调整政府及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中的定位。水务企业完成企业自我发展的公司制经营实体,经营性、科研性、开发性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对原有的水利工程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3.3.2节约用水。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下,水价是调节供需方矛盾最敏感的经济杠杆。国外研究表明,水价提高10%,将使家庭用水减少3%~7%,同时如果水费没有占到市民收入的1%以上,人们就不会注意节水问题。
因此,政府应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产业结构、制定相关用水标准及定额、推进节水技术发展的同时,以改革水价政策、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为重点,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手段,在建立节水型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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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意识不强
市政给排水施工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因为一个城市的市政给排水工程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出资进行建设的,所以部分施工单位虽然拿着国家的钱,但是为了省事就在基本无误的基础上疏忽了对施工安全的管理和控制,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施工建设单位只为了自身利益着想,在施工建设中使用劣质的原材料并偷工减料来削减施工成本,以此捞取油水,这样就影响到了给排水工程在施工质量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在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中,施工单位自身有很多问题,这其中主要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不明确,部门的设置也很混乱,都不是那么的正规,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这些施工单位为了图省事,而且这种工程项目毕竟是国家出资,只要不是出很大问题都没关心,所以施工单位也就不那么负责尽心,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对给排水工程施工的质量不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可能并不具备能够独立完成该项施工工程的能力,所以施工单位大多会采用转包和分包的形式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这样就无形上为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增加了一道墙,毕竟一个工程可能由好几家施工单位负责,各个单位各顾各的,甚至会相互推卸责任,这样就无法进行施工质量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了。现在,我国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监督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设立监督机制,进行施工过程中的验收。但是,由于监督机制并不是那么严格,有许多疏漏的地方,很多时候,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相互串通,影响了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有效进行,这才导致这些年来,我国各地出现了那么多的豆腐渣工程,这些人为了一己之力,昧着良心,欺骗国家政府。总的来说,我国关于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制度还是不健全,有缺失。
2保障市政给排水施工质量的措施
针对上面谈到的问题,接下来将对保障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提出一些措施。
2.1加强使用材料的质量监督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材料是最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所以要加强对使用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这里要做的不仅是对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抽样检查,而是要派相关负责人员对材料进行一项项的检查,防止出现漏网之鱼。凡是出现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能使用,监督人员定期进行质量汇报,坚决做好对材料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2.2做好工序和工艺严格把关
在施工之前,相关部门人员应该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各方面的检查,防止施工单位违法雇佣务工人员,首先要保障施工人员的质量。其次,要建立工序和工艺监督机构,委派相关专业的人员到工地现场监督施工工序和工艺,保障这个过程中不出现纰漏。再者设计人员要在相关规定时间内定期到工地视察,检查施工工程是否与自己的设计规划相符,如相符应该进行加强监督,如果不符则应该立即进行改造弥补。最后,施工单位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该及时停止施工联系设计人员,让其到场商议进行解决,不得独自决定如何解决。
2.3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教育
施工进行之前,应组织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项目的相关教育。使其了解到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何种应急方案,以及无法解决该问题时应主动、及时联系设计人员等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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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律师事务所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国资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数量也很少,所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很小),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为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涉及的税种。
因此,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行业中的普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营业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业的营业税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如何合理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所得额。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实务中,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委托开始时预收款项时,很难确定哪些是办案费、哪些是律师服务费,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2)中间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律师业务活动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等中间业务,法律未明确相应管理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导致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时出现问题。当税务机关无法认定代收代支款项性质时只能要求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法律业务时不得不放弃业务,或者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3)对信托业务缺乏有效管理。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常会持有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可能导致律师的收入与客户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区分。
合理划分这些业务,律师业的应税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确认。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这也是在行业扩展新业务领域的时候必然碰到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事务所根据类型不同及人员之间收入构成的差异,不同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法律,税率和扣除额也有不同规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及其经营应有的维持与发展,缺乏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2)对法律顾问费等的不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担任法律顾问本是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应并计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上述规定不但划错了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而且还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3)律师间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这些实行效益工资纳税人,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尤其当其收入按事务所规定比例从办案提成取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尤其突出。
3对策
3.1提高律师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律师业的特殊历史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进行专门的会计业务培训很必要,从整体上快速提高行业会计业务处理水平为合理确定收入、费用数额并划分收入、费用期间提供专了业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查帐征收的效率。
3.2合理设定某些费用的扣除率。雇员律师的费用应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如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务所而易。
3.3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是否对某些西部或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业适用较低营业税率。这些地区尚处于发育阶段,虽然规模总量较小,但对当地经济的运行和法制化发展会产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3.4合理减少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合伙律师事务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在营运中因无限责任而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风险压力及过重的税负使事务所成本过高。适当降低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能激励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明星,刘洋,刘磊.关于我国律师业产业化分配制度的探讨[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6).
[2]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财税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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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
长期以来,河口地区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按照自己的需要占用岸线,围垦滩涂,使河口及其岸线开发利用处于无序状态,造成多头管理,任意挤占行洪河道和岸线的混乱局面。
各部门、各行业在河口治理开发中要求各不相同,涉水工程规划和实施项目急剧增加,建设不同步,没有统一的法规规章,部门、行业间管理目标不一,管理要求不同,致使管理行为不规范。
2.河口淤积严重,不能满足泄洪排涝的要求
海河口自1958年建闸以来,由于受海河流域大气降水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上游来水逐年减少,致使河口长期被潮汐水流所控制。据1958~1995年实测地形资料,37年间闸上2km至闸下11km主河道累计淤积量为2317万m3,河床普遍抬高4~6m,造成海河闸下严重淤积,使海河干流泄流能力大幅度下降,对海河下游地区及天津市防洪安全构成威胁。
3.河口水质及底质污染,水环境恶化
位于近闸段的大沽排污河汇集了天津市城市与农村的工业废水和混合废水,日排污量超过80万t,河口水质低于海水水质标准Ⅲ类;闸下5km以内的河口底质有轻度、中度重金属污染,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河口滩涂开发、水产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等问题的普遍关注。
4.海挡堤标准低,损坏严重,防潮能力低
河口现状海挡堤顶高程参差不齐,防潮标准不足20年一遇,堤身单薄,残破险工段多,年久失修,未设专门机构管理,无固定运行维护资金。防潮闸等控制性水利工程设施老化,难以正常发挥作用。海河防潮闸自1958年建成至今运用已40多年,闸体沉降1.4m以上,影响泄流和挡潮功能的发挥。
5.排泥占地矛盾突出
通过科学研究表明,现阶段解决海河口泄流不畅的有效办法是机械疏浚。为此,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资金,每年对海河口进行疏浚治理。至2002年,海河口累计清淤1678万m3,建设排泥场面积486万m2。清淤工程对提高海河口泄流能力,保证天津市安全度汛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清淤量的累加,排泥场占地矛盾十分突出,成为制约清淤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每年天津市、塘沽区政府都要为排泥场的使用做大量的协调工作。管理体制、清淤投资、排泥场占地已成为今后维持河口正常清淤的制约因素。
二、加强海河口水行政管理的必要性及原则
1.必要性
海河流域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流域防洪建设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海河口地处天津市经济发展热点地区,涉及到多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深化改革、开发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河口的水行政和开发管理,有利于促进河口地区的防洪防潮,有利于改进生态环境,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滩涂水土资源,有利于河口整治规划的全面实施,有利于规范河口治理、维护河口的水事秩序,有利于促进河口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2.河口水行政管理和开发利用原则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利泄洪、便利航运、保护水产、发展经济、改善生态环境。
(2)防洪治导线和规划方案要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河口条件和特点,合理布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为促进河口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3)正确处理好河口滩涂及其岸线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防洪、生态环境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水利、海洋、滩涂、岸线资源。
(4)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有计划地对河口及其岸线利用现状进行调整,加强保护和管理。
(5)正确处理统筹规划与合理开发、专项开发与综合开发、开发利用与建设管理的关系,规范河口治理开发秩序。
三、加强河口水行政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1.建立高效权威的水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由于海河口及其岸线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权属不明,存在多家分散管理现象,因此,建立高效权威的水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十分迫切的。为促进河口地区的防洪防潮、改进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滩涂水利资源、规范河口治理开发秩序、保障河口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口综合治理开发中的统一管理职能和作用,建立统一、稳定、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以保障海河口综合治理开发的顺利实施。
成立于1980年的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海河干流、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及西河闸、海河防潮闸、独流减河进洪闸、独流减河防潮闸、屈家店枢纽等水利工程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但事实上依据1998年天津市颁发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3条河的管理由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海河下游管理局只负责管理5座水闸枢纽和海河、独流减河两河口。多年来,海河下游管理局依据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授权,对在海河口及其岸线进行开发利用且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同意书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管理与审查,并在规范管理程序、强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做了一些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涉水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的支持与理解。但是,对建设项目的服务、验收、防洪后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还亟待加强。
2.立足长远、科学规划,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国内外众多成功的河口治理和开发经验表明,河口综合治理开发必须有一个科学统一的规划。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靠河口水沙基础资料的长期积累、科学试验水平的提高,针对拦门沙游荡上移、海相来沙较多致使淤积加重、风暴潮强劲及地面严重沉降等恶劣环境,在治理方案、堤线规划、吹海造地、实施措施等方面制订出一个兼顾社会各行各业经济发展,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地区的不同要求,兼顾近期目标与远期发展的全面的科学规划,并不断加以完善。
3.完善水法规体系建设,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中指出:继续河口整治,维持泄流能力是防洪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对河口的管理,对河口继续进行维护性清淤,规划确定的清淤排泥场用地和管理用地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同时,要研究如何运用市场经济杠杆,兼顾各方利益,使河口综合治理开发和防洪工程形成的排泥场土地资源发挥经济价值,为天津市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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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下水埋藏条件、水动力特征和开采条件,将研究区内松散岩类孔隙水分为2个含水层组;浅层含水层组(Q4、Q3),深层含水层(Q2、Q1和N2上部)。
1.1浅层含水层特征及其富水性浅层含水层的底板埋深从西向东,呈现浅到深再到浅的变化趋势(表1)。
表1浅层含水层底板埋深
地区
底板埋深
地区
底板埋深
武陟县
原阳县
开封县
45~69m
约100m
130~140m
封丘县
长垣县
濮阳县
74~101m
110m
80~120
武陟县浅层含水层底板埋深45~69m,原阳县100m左右,封丘县74~101m,长垣县95~110m,濮阳80~120m,郑州65~80m,开封县最深达130~140m;岩性颗粒由小到大再到小的趋势,在原阳县一带,颗粒最粗,砂层渗透系数最大。沉积物的特点:上部除地表黄河故道颗粒较粗以外,其它均为弱透水的粉土、粉土、粉质粘土互层及粉砂层等。下部砂、中粗砂、中细砂、细砂层,构成了上细下粗典型的“二元结构”和粗、细相间的“多元结构”。由于受黄河摆动时间长短的影响,使主流带和泛流带相间分布。主流带含水砂层粒度粗、厚度大,泛流带粒度稍细、厚度也较小。纵向变化,自上游至下游(自西向东)厚度逐渐变薄、层数由少逐渐变多、粒度逐渐由粗变细。横向变化,由主流带向两侧至泛流带,厚度由厚略有变薄,颗粒由粗略有变细。由于含水砂层的厚薄和粒度粗细的不同,显示出富水性也各有差异。根据研究区的具体情况,采用降深5m时的单井出水量作为富水性分区的依据,可将研究区划分为强富水、富水、中等富水3个区(图1)。(1)强富水区(单井涌水量3000~5000m3/d):分布于黄河冲积主流带(主要为原阳县境内),含水层岩性以细砂、中砂、中细砂、粗砂为主,多夹小砾石,渗透系数20~50m/d;分布于濮阳县境内沿金堤河一带(岳新庄-东八里庄-东巴河-柳屯),为黄河古河道,渗透系数15~25m/d。(2)富水区(单井涌水量1000~3000m3/d):分布于研究区内的广大地区,含水层主要由细砂、粉砂组成,局部有中砂分布,渗透系数8~15m/d。(3)中等富水区(单井涌水量500~1000m3/d):多呈条带状分列于黄河南北两侧,黄河北为东北向排列,黄河南为东南向排列。含水层岩性主要以细砂、粉砂为主,渗透系数5~8m/d。
1.2深层含水层特征及其富水性深层含水层组由中更新统下段冲积、下更新统和上第三系上部湖积砂层组成,含水层岩性以细砂、粉砂为主,砂层与粉质粘土、粘土呈互层状。因其成因类型不同,砂层厚度有较大的差异,武陟县境内含水层底板埋深300m左右,砂层厚度100~170m,岩性为中细砂、粉细砂,渗透系数8~15m/d,强富水,单井涌水量>3000m3/d。原阳县境内,含水层的分布和黄河故道变迁有着密切的关系,黄河故道主流带上,砂层厚,岩性粗,富水性较好,以细砂为主,泛流带砂层薄,岩性较主流带细,变为中等富水;单井涌水量1000~3000m3/d。封丘县境内,含水层底板埋深340~412m,岩性以细砂、粉砂为主,总厚度50~110m,渗透系数2~10m/d,区域上富水性有由西向东变差的趋势。长垣县境内底板埋深500m左右,总厚度大于60m。在濮阳境内,含水层底板埋深在260~450m,岩性为中细砂、粉细砂,厚度60m,单井涌水量1500~2500m3/d。郑州境内,深层含水层顶板埋深50~100m,底板埋深300~380m。单井涌水量1000~2000m3/d;含水层岩性主要为中砂、中细砂、中粗砂,局部为砂砾石层,厚度一般为50~100m。开封境内含水层底板埋深200~450m,中牟以北至开封一带,砂层厚度40m,单井涌水量大于2500m3/d。由中牟大孟至开封半坡店,砂层厚度25~35m,单井涌水量1500~2500m3/d,渗透系数4~7m/d。
1.3地下水资源概况黄河影响宽度在黄河南岸20km以内,在黄河北岸为13~26km,循环深度小于350m。黄河下游河南段天然状态下总侧渗量枯水年份约2.5亿m3,平水年3.3亿m3,丰水年4.5~5.1亿m3。浅层含水层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补给量28.35亿m3/年,平均补给模数为29.20万m3/km2·年。在75%保证率下,浅层地下水补给资源量为26.08亿m3/年,平均补给模数为26.86万m3/km2·年,分别比多年平均值减少了2.63亿m3/年,2.41万m3/km2年。在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不发生很大变化的前提下,浅层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为19.41亿m3/年,占多年平均补给资源量的62.30%,平均可开采资源模数为19.99万m3/km2。浅层水储存量为522.41亿m3,深层弹性释水量为7.07亿m3,允许开采量24.64亿m3/年,平均允许开采资源模数为25.35万m3/km2·年。
2黄河影响带系统地下水库类型及其特征
根据研究区地下水环境地质条件,地下水库划分为滩地型、背河洼地型、决口扇型及复合型4类(见表2)。
表2各类地下水调蓄库
分类
调蓄库位置
调节方式
面积/km2
总库容/万m3
调节库容/万m
滩地型
原阳县官厂-包厂
长垣县总管-芦岗
中牟县东漳
开封袁坊-刘店
荥阳市王村滩
温县黄河滩
黄河水入渗
降水入渗
100
50
120
200
40
50
170950
65475
129900
175000
43600
63000
40950
20475
45900
75000
15600
23000
背河洼地型
原阳县祝楼-原武
封丘县荆隆宫
濮阳李子园
濮阳习城-徐镇
渠渗补给
黄河水入渗
降水入渗
100
50
80
80
170950
65475
91200
79200
40950
20475
25200
25200
决口扇型
中牟县赵口-东吴
引黄渠渗
退水回渗
降水入渗
100
109000
39000
复合型
郑州市北郊
黄河水入渗
降水入渗
灌溉回渗
357
294646
140551
2.1滩地型黄河桃花峪之下,左右两岸大堤间距一般大于10km,在大堤与河体间分布有宽1.5~6.5km的河漫滩,地表岩性以粉土为主。在有利地段含水层厚度大、颗粒粗,可作为地下水调蓄库。其含水层由上更新统、全新统中砂、中细砂,局部为中粗砂含砾组成。含水层厚度在原阳滩地最大,达80m;其它地段最薄处也有50m,渗透系数一般在10~25m/d,单井涌水量大于3000m3/d,地下水化学类别为HCO3型,矿化度为0.5~1.0g/l。滩地段调蓄库,具有地下水库容大,对农业、渔业和生态环境影响小,有利于黄河水转化和大气降水入渗补给,水交替速度快等特点。是最为理想的调蓄库。
2.2背河洼地型背河洼地分布于大堤背河侧,呈条带沿大堤分布,为筑堤取土和黄河背堤侧渗所致,表现为微凹的负地形,部分积水,在古河道经过的地段,含水层厚度大、颗粒粗,可作为良好的地下水调蓄库。该类型主要分布于黄河北岸,原阳、封丘一带,含水层岩性为上更新统、全新统中砂、中细砂,渗透系数10~25m/d,单井涌水量3000m3/d左右;濮阳一带含水层岩性为上更新统、全新统细砂、粉砂,单井涌水量1500~2000m3/d。地下水补给除大气降水外,引黄灌溉回渗和黄河“居高临下”的侧渗也是重要的补给来源。补给源丰富,水位埋藏浅、径流不畅,地下水主要以蒸发形式排泄。运用此类地下水库进行调蓄,地下水位的适当降低,可以减轻或消除土壤盐渍化对农业的危害,减轻黄河大堤地震液化灾害,对大堤安全有利。
2.3决口扇型中牟县赵口-东吴之间,为黄河多次决口扇区,地表沙丘起伏、农业开采量小,北部有赵口引黄渠及原运粮河,地势低洼,积水严重,有利于地下水的入渗。引黄灌溉期,灌溉退水多汇集于此,补给水源充沛。含水层岩性为上更新统、全新统的中砂,厚度50m,是有较大调蓄空间,是建立地下水调蓄库的理想场所。此区域降低地下水位对农业影响较小,但对中牟县人工湿地有影响。可作为季节性地下水调蓄库。
2.4复合型郑州北郊位于黄河漫滩和背河洼地带、同时此段也存在多期决口扇,底板埋深80m以上的浅层含水层,由上更新统、全新统中砂、细砂、中粗砂组成,厚度30~50m,空间展布稳定,透水性好,水量丰富,近河地带单井涌水量大于3000m3/d,与黄河水力联系密切,补给强烈,同时还接收大气降水和引黄灌溉回渗的补给,属复合型地下水库。有计划的利用调节库容,可以扩大水源地开采规模,不会造成地下水资源枯竭,黄河滩地中抽水淤堤形成的坑塘、低洼带较多,可以用来人工补源,增加地下水资源量。该地下水库距郑州市区不足20km,具有良好的开发利用前景。
3地下水库保护
黄河影响带岸边地下水开发利用有许多优点,但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不容忽略。如黄河两岸地下水埋藏浅,种植业、渔业发达,地下水开采可能造成沿黄地带湿地萎缩,土地沙化、渔塘水渗漏加剧,从而对生态环境和农、渔业产生影响等。地下水库的兴建,可以缓解和避免以上主要环境地质问题的发生,但拟建水库区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些新的负面环境效应,尤其是地下水库区的污染源及产生污染的潜在危险[3]。因此,需对地下水库实施保护:(1)在黄河影响带拟建地下水库时,要特别注意水环境状况,应坚持与水源地开发保护相结合,与湿地保护相结合,与悬河治理相结合;(2)建立水源地和地下水库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向地表水体排放任何超标污水,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应搬迁至区外,不得设置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不得破坏深层土体,消除一切可能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因素;(3)黄河大堤之下及其两侧、浅层分布有全新世粉土、淤泥质土、粉细砂以及决口口门等、地下水开采、水位下降可能会造成地面沉降,从而危胁大堤的安全。实践证明,水源地开采井距黄河大堤的距离应大于1000m;(4)应加强水库补给水源的监测,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对沿黄地段及地下水库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及时了解黄河水质的变化情况,制定预防和解决补给水源污染的方法和措施。
参考文献:
[1]刘昌明,等.黄河流域水资源演化规律与可再生性维持机理研究和进展[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1.
篇13
海河口及其岸带的开发利用,有效地促进了天津市、塘沽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水利部门的防洪工程建设、海河口的整治和管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开发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
长期以来,河口地区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按照自己的需要占用岸线,围垦滩涂,使河口及其岸线开发利用处于无序状态,造成多头管理,任意挤占行洪河道和岸线的混乱局面。
各部门、各行业在河口治理开发中要求各不相同,涉水工程规划和实施项目急剧增加,建设不同步,没有统一的法规规章,部门、行业间管理目标不一,管理要求不同,致使管理行为不规范。
2.河口淤积严重,不能满足泄洪排涝的要求
海河口自1958年建闸以来,由于受海河流域大气降水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上游来水逐年减少,致使河口长期被潮汐水流所控制。据1958~1995年实测地形资料,37年间闸上2km至闸下11km主河道累计淤积量为2317万m3,河床普遍抬高4~6m,造成海河闸下严重淤积,使海河干流泄流能力大幅度下降,对海河下游地区及天津市防洪安全构成威胁。
3.河口水质及底质污染,水环境恶化
位于近闸段的大沽排污河汇集了天津市城市与农村的工业废水和混合废水,日排污量超过80万t,河口水质低于海水水质标准Ⅲ类;闸下5km以内的河口底质有轻度、中度重金属污染,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河口滩涂开发、水产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等问题的普遍关注。
4.海挡堤标准低,损坏严重,防潮能力低
河口现状海挡堤顶高程参差不齐,防潮标准不足20年一遇,堤身单薄,残破险工段多,年久失修,未设专门机构管理,无固定运行维护资金。防潮闸等控制性水利工程设施老化,难以正常发挥作用。海河防潮闸自1958年建成至今运用已40多年,闸体沉降1.4m以上,影响泄流和挡潮功能的发挥。
5.排泥占地矛盾突出
通过科学研究表明,现阶段解决海河口泄流不畅的有效办法是机械疏浚。为此,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资金,每年对海河口进行疏浚治理。至2002年,海河口累计清淤1678万m3,建设排泥场面积486万m2。清淤工程对提高海河口泄流能力,保证天津市安全度汛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清淤量的累加,排泥场占地矛盾十分突出,成为制约清淤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每年天津市、塘沽区政府都要为排泥场的使用做大量的协调工作。管理体制、清淤投资、排泥场占地已成为今后维持河口正常清淤的制约因素。
二、加强海河口水行政管理的必要性及原则
1.必要性
海河流域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流域防洪建设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海河口地处天津市经济发展热点地区,涉及到多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深化改革、开发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河口的水行政和开发管理,有利于促进河口地区的防洪防潮,有利于改进生态环境,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滩涂水土资源,有利于河口整治规划的全面实施,有利于规范河口治理、维护河口的水事秩序,有利于促进河口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2.河口水行政管理和开发利用原则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利泄洪、便利航运、保护水产、发展经济、改善生态环境。
(2)防洪治导线和规划方案要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河口条件和特点,合理布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为促进河口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3)正确处理好河口滩涂及其岸线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防洪、生态环境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水利、海洋、滩涂、岸线资源。
(4)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有计划地对河口及其岸线利用现状进行调整,加强保护和管理。
(5)正确处理统筹规划与合理开发、专项开发与综合开发、开发利用与建设管理的关系,规范河口治理开发秩序。
三、加强河口水行政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1.建立高效权威的水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由于海河口及其岸线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权属不明,存在多家分散管理现象,因此,建立高效权威的水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十分迫切的。为促进河口地区的防洪防潮、改进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滩涂水利资源、规范河口治理开发秩序、保障河口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口综合治理开发中的统一管理职能和作用,建立统一、稳定、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以保障海河口综合治理开发的顺利实施。
成立于1980年的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海河干流、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及西河闸、海河防潮闸、独流减河进洪闸、独流减河防潮闸、屈家店枢纽等水利工程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但事实上依据1998年天津市颁发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3条河的管理由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海河下游管理局只负责管理5座水闸枢纽和海河、独流减河两河口。多年来,海河下游管理局依据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授权,对在海河口及其岸线进行开发利用且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同意书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管理与审查,并在规范管理程序、强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做了一些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涉水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的支持与理解。但是,对建设项目的服务、验收、防洪后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还亟待加强。
2.立足长远、科学规划,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国内外众多成功的河口治理和开发经验表明,河口综合治理开发必须有一个科学统一的规划。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靠河口水沙基础资料的长期积累、科学试验水平的提高,针对拦门沙游荡上移、海相来沙较多致使淤积加重、风暴潮强劲及地面严重沉降等恶劣环境,在治理方案、堤线规划、吹海造地、实施措施等方面制订出一个兼顾社会各行各业经济发展,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地区的不同要求,兼顾近期目标与远期发展的全面的科学规划,并不断加以完善。
3.完善水法规体系建设,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中指出:继续河口整治,维持泄流能力是防洪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对河口的管理,对河口继续进行维护性清淤,规划确定的清淤排泥场用地和管理用地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同时,要研究如何运用市场经济杠杆,兼顾各方利益,使河口综合治理开发和防洪工程形成的排泥场土地资源发挥经济价值,为天津市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