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经营管理实用13篇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1

1.1.1主指标:上交院管理费130万,历年工程应收款回收率达到65%以上,当年工程款回收率达到80%以上。

1.1.2升级指标: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安全无伤亡事故,工程项目盈利率达到85%。

1.1.3挂钩指标:经营产值1000万。

2、风险抵押金

依据总院之规定,公司核心层成员在受聘到岗的同时,向总院财务处交纳承包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为:第一责任人为10000元,公司核心层其它成员为6000元。

3、组织机构、职责及薪酬

3.1公司核心层。公司依据总院要求,组建以内部骨干为主的核心层,核心层人员规模控制在7人,实行核心层聘用员工的用工制度。

3.1.1核心层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层,对公司的经济发展、经营质量、工程质量、生产安全、队伍稳定、综合治理、思想建设等负全责。

3.1.2公司核心层按照总院的要求:一是对核心层成员实行经营风险抵押(抵押标准详见本办法第2第);二是工资实行月度限额借贷;三是模拟量化持股权,在完成本办法第一条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实行净利提取薪酬的分配制度。

3.1.2.1薪酬。公司核心层实行净利提取薪酬的分配制度,净利系指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上交院管理费后的余额。以当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基准点由总院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和考核,审计前实行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有净利则按60%计提薪酬,余额与升级指标挂钩,无净利则不提,并与应收款挂钩,达到指标的全发,达不到则欠发挂帐。

3.1.2.2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标准(见3.1.2.3条表列示)

月度限额借贷的时限为6月30日,之前实行标准限额借贷,之后按净利提酬分配。

3.1.2.3模拟量化股权。总院以注册资本为总量,以主专业为基础,以2003年度经营计划中上交管理费为基数,给公司核心层模拟量化的服权为195万股。据此公司核心层成员间股权配置比例依据分工不同,权责差异,对第一责任人、主要经营者、主要骨干依据下表比例标准量化持股。

核心层成员

股权配置比例

模拟量化持股量

在总量化股权中的占比

工资月度限借标准

杨卫新

1.5

48.75万

25%

2500.00

张湘东

1.2

39万

20%

2300.00

乐有福

1.2

39万

20%

2300.00

冉兆军

1.1

35.75万

18.3%

2200.00

生产技术骨干(3人)

1.0

32.50万

16.7%

/

说明:

⑴股权分配比例与净利提取薪酬比例相挂钩。

⑵公司核心层人员的组成为:班子成员+生产技术骨干。对生产技术骨干进入核心层采取年终绩效考评确定的方式,考评之前设定为公司虚拟核心层成员,参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

⑶绩效考评依据:实现经营产值、实现经营利润、上交院管费贡献率。属公司联系任务交由项目承担的贡献系数为1.0,自行联系任务贡献系数为1.5。同时考虑个人能力专长因素(营销专业、技术专长、项目承包运作管理专长)综合测评确定。

⑷绩效考评指标:年自行联系任务80万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完成经营产值100万以上且项目运作管理成效显著或在公司急难险重、技术含量高的工程中担任负责人有突出业绩的。

⑸公司从模拟量化总股权中分出16.7%的股权量化给年终经绩效综合考评后(列前三名者)进入公司核心层的生产技术骨干,并按绩效情况,贡献率大小确定量化持股比例,据此参与净利提酬分配(二次分配)。

3.2业务管理层

3.2.1公司业务管理人员依照各自分工,岗位职责对所分管的业务工作负全责。

3.2.2对业务管理层员工实行工资+补贴,一岗一薪的薪酬分配制度,工资逐月按标准发放,补贴按60%随工资发放,40%部分以岗位工作质量考核后确定发放或减免,每季度考核一次。

3.2.3工资、补贴标准

岗位

月工资标准

月补贴标准

业务主办

1100.00元

1100.00元

业务人员

900.00元

900.00元

3.2.4对缺勤、脱岗、疗养等不在岗人员不执行补贴。

3.3项目技术层

3.3.1公司项目技术人员实行项目承包和工资月度限额借贷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

3.3.2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标准

岗位

月度工资限额借贷标准

项目经理

1500.00

项目骨干

1400.00

项目一般成员

1200.00

说明:项目骨干系指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培训上岗证资格人员。

3.3.3工资月度借贷额从项目单项工程承包费中切扣,月度限额借贷的时限为6月30日,之前全额预借,之后若项目承包费中工资切足的足额发放,不足的欠发或只借发基本生活费,待切足后补发。

3.4劳务层

3.4.1公司劳务层实行劳务承包和工资月度限额借贷的薪酬分配制度。

3.4.2工资月度限额借贷标准

岗位

月度借贷标准

吊车操作人员

1000.00元

辅助服务人员

900.00元

3.4.3工资月度限借额从所承担的工程劳务承包费中切扣,月度限额借贷的时限为6月30日,之前足额预借,之后,若劳务承包费中工资切足的全发,不足的不发待切足后补发。

4、项目承包管理

4.1项目承包管理的主旨:以项目承包为主线,以成本控制为纽带,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技术质量为链条,以过程控制为基础。

4.2项目承包的原则、内容

4.2.1项目承包原则:核定费率、风险抵押、节余归已、超支抵赔、跟踪监控、审计兑现。

4.2.2项目承包内容: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收款、后期服务。其它内容以院管理目标为准,对因上述内容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项目部全额承担。

4.3项目承包切块及核算办法

4.3.1对岩土工程勘察类项目实行成本+差费的承包切块方式。

4.3.1.1差费为切够工资和应计提的三金、三险后的剩余部分,超计划成本又无原因的,超支部分须从差费中抵扣。

4.3.1.2承包差费比例:依据工程规模大小,难易程度划分确定,详见下表:

A、依据工程规模确定如下差费计提比例

工程规模(万元)

≤2

>2

≤5

>5

≤10

>10

≤20

>20

≤50

>50

≤80

>80

≤100

>100

差费

比例

15%

14%

13%

12%

11%

10%

9%

公司指导价

以上为乌市差费比例,如为外区项目,比例可适当上调0.5~1.0%。

B、依据工程难易程度确定差费比例调整系数如下:

难易程度

简单

一般

复杂

调整系数

0.6~0.8

0.8~1.0

1.0~1.4

工程难易程度按工程的技术难度、工期要求、自然情况、工艺要求等由总工程师综合确定。

4.3.2对以使用机械为主的岩土施工类项目采取单项工程承包价或竞标价的承包方式。

4.3.3项目成本内容:人工费(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调遣费、修理费、设备占用费、工资附加费、租凭费、业务招待费、收款费、中介费、外区住宿费、车马费、资料审核费、打印费、总承包工程属项目承包产值部分的总承包管理费等除上交管理费之外的所有支出。

4.3.4项目核算兑现计提顺序为:⑴费用、⑵人员工资、⑶差费。

4.4项目承包风险抵押金

依据总院承包管理办法之规定,对於工程承包须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项目部在与公司签定项目承包合同的同时,应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公司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押金,具体比例为:50万以内的工程按工程中标额的3%交纳,50万以上的工程按2%交纳。风险抵押金由承包工程的项目部人员共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否则不得承担项目的施工。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存,待工程结束,无质量安全问题,项目报帐完毕,后期服务结束后,一次性连本带息返还。

4.5项目承包方式

4.5.1凡由公司承揽的工程,采取内部竞标或公司指定委托相结合的方式,以确定工程承包项目部的归属。

4.5.2项目内部竞标的具体流程为:公司招标信息项目部编制投标报价书投标议标确定中标项目部签定项目承包责任书项目实施运作。

4.5.3公司内部工程均采取保护市场不保护价格的原则,一律遵循市场价,实行中标基础上节余归已,超支自负原则。

4.6项目的成本管理

4.6.1项目的成本管理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实施的系统管理活动。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成本控制体系,以确定项目部成员的成本责任、权限及相互关系,形成全面、全过程的成本控制。

4.6.2工程实施前,承包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方案向公司编制上报工程“成本计划”、“劳务用工计划”、“资金使用(用款)计划”,经公司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4.6.3公司实行以审批的成本计划控制成本支出,控制人力资源和物资材料的消耗,以审批的用款计划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的项目成本全程控制。

4.6.4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运作中,由於发生设计变更而导致成本增加,如因项目部自身运作导致的,超计划成本部分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如甲方认可追加费用的,可酌情考虑,成本减少的,节余部分归项目部。

4.7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运作中,因自身管理原因而造成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事故及问题,依照院《经营责任承包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及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比处罚。对工程质量公司总工有否决权,质量否决的项目,公司不予核算兑现。

4.8项目工期管理

各项目部应对工期予以充分的重视,凡因项目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工程的项目部承担,对因项目部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内交付成果的项目部将处以不低於1000元的罚金,从项目风限抵押金或兑现中扣除。

4.9项目劳务用工管理

4.9.1劳务用工实行公司统管,凡因工程所发生的劳务分包均在统管之列,项目部有提供劳务承包方的建议权,无决定使用权。

4.9.2劳务队伍的选择提供,公司针对具体项目,采取劳务竞标比价的方式,确定工程的劳务队伍,签定劳务合同,确保以最优的价格提供给项目部。

4.9.3各项目部在所承包项目实施前,必须向公司提交“劳务用工计划”,经公司签审后报交总院劳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凡劳务费超支又无原由或劳务用工与公司及总院备案不符的或无劳务用工计划的,劳务费用一律不签批,责任由项目部承担。

4.10物资材料采购管理

公司对工程大宗物料的采购实行专控(包括钢材、水泥、油料等),项目部有权对1000元以内的材料自行采购,但必须报公司审批,单项物资材料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公司比价采购。

4.11工程款回收管理

4.11.1对於工程款的回收遵循:谁负责的工程谁负责收款,谁负责清欠,收款与兑现挂钩的原则。对於收款难度大,关系不易协调的工程,项目部可请求公司出面协助清欠收款,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11.2对於项目清欠不积极主动或不去清欠的,公司将从该项目承包费中提取相应比例的清欠收款准备金清欠,欠款回收后,从项目兑现中抵扣,引发诉讼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11.3项目兑现以收款为第一要件,项目工程款回收率达到85%以上的,可按50%兑现差费,余额差费等工程款全额回笼后,审计兑现。

4.12项目后期服务管理

4.12.1项目后期服务主要系指:验槽、检测、交桩、会签、后期回访及相关甲方要求的技术服务等,服务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4.12.2对於后期服务:原则上谁的项目谁负责提供服务,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可委托其他技术人员代为服务办理,如自己不能办理而又未委托其他人员,而由公司办理的,责任人除应承担相关服务费用,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4.13财务报帐管理

4.13.1项目部在切块范围内,向财务所提供一切帐费,必须凭正规、合法的统一税务发票报帐,白条、收据的上税费用由项目部自理。

4.13.2严格控制备用金。项目所承包工程除现场管理支出所必须的备用金外,其余支出均应以支票方式转帐支付。

4.13.3项目的报帐时限。对於项目所发生的成本,须由经手人签字,项目经理初审,公司经理签批后方可入帐报销,对於项目所提支票的报帐期限为:市区3个工作日。对於项目的报帐时限,以提交资料为基准,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公司财务清理完毕,否则每延迟一天,按报帐额的2%扣罚兑现。

4.14项目分配及纪律管理

4.14.1项目部成员间的分配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允许项目成员间按照岗位不同、责任大小、绩效情况在分配上拉开一定比例的差距,但须公平、公正、合理。

4.14.2项目在兑现前,应向公司提交经项目部成员议定、签字认可的兑现分配方案,经公司批准备案后方可承兑。

4.14.3所属项目部应规范强化内部工作和劳动纪律,项目成员如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无故不服从工作管理、调配,所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失误,影响了工程顺利实施和开展的,项目经理在报经公司批准后,有权对其解聘,解聘后按院及公司劳动纪律相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14.4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员工不得私自挂靠、转包外单位施工,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4.15内部联系任务的管理

4.15.1公司鼓励员工自行联系任务,联系任务实行单项工程按比例切块奖励给联系任务人的方法。

4.15.2联系任务切块内容包括联系任务人员的工资、六金、奖金、差旅费、中介费及与联系任务有关的其它花费。

4.15.3联系任务的切块比例,比例大小、多寡与参与程度、工程规模、工程类别、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岩土施工类工程封顶10%,岩土勘察类工程封顶为15%。

4.15.4员工自行联系的任务,既可由联系任务人所在项目部自行承担施工,也可交由公司选择项目部承担,如自行承担的,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院管费、税金等费用外,留於公司的费用以不超过10%控制。

4.15.5公司管理人员联系任务按10%封顶包干,其中中介费控制在8~8.5%,联系任务费按1.5~2.0%考虑计提。

5、公司劳务层的承包管理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2

为更好地确定蔚州公司现代设施农业产业园经营模式,蔚州公司成立调研考察组,对山东寿光、廊坊永清、张家口张北和康保地区种植的大棚管理模式进行了调研考察。笔者作为调研考察组成员之一,带着“假如我是农业产业园经理,将如何搞好产业园经营管理”的思考任务,就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农业产业园究竟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模式,作了一些粗浅探讨。

一、对蔚州公司农业产业园经营方式相关问题的思考

1.蔚州公司农业产业园的特点

(1)复杂性。蔚州公司农业产业园是由企业投资设立,属于国有制,不同于私营企业,既要考虑到社会责任,也要考虑到长远发展,还要和集团公司做大做强战略相适应,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与所考察的单位相比,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

(2)不灵活性。由于蔚州公司产业园属于国有制,在劳动用工、经营销售等方面既需要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也要考虑薪酬分配制度的总体平衡,这就决定了在将来的经营运行模式上不及所考察的单位灵活。

(3)长期性。由于蔚州公司主业是以煤炭生产为主,发展生态农业,对于这个传统的煤炭企业而言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相关管理经验几近为零,专业技术人员极其匮乏。缺乏农业园管理方面的先进人才,也无产业园管理经验,而且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完全借鉴,因此只能边运行边摸索,这也就决定了该项工作的长期性。

(4)艰巨性。由于暖棚建设标准和规格,相对民营企业简易的暖棚来说,相应投资成本高于同类民营企业(单位);且国有企业存在更高的用工风险和用工成本。另外,作为当地大型国有企业,该公司同时肩负着造福地方、扶助地方百姓脱贫致富的社会责任。所以收回成本的难度高于民营企业。

2.农业产业园经营模式的选择应着重考虑的因素

(1)管理、技术和人才因素:管理经验和技术、人才匮乏,决定公司选择的经营管理模式不能过于超前、一蹴而就,应立足当前实际、循序渐进,边学边干、边积累经验边改进完善。

(2)国有企业的特性:肩负社会责任,就必须考虑社会效益;国家和百姓对国企的特殊要求,促使公司必须最大限度规避用工风险。

(3)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作物的日常管理是一种“良心活”,要求管理者具备内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管理模式选择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4)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在谋划公司运作的同时,需与地方农业部门联系进行咨询,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国家财政补贴。

二、蔚州公司农业产业园经营管理模式建议

从被考察的几家大棚经营模式看,各有特点。总体分析,采用公司+承包(外包)的形式有利于公司效益的提高,现对蔚州公司产业园的运作方式分析如下:

1.成立蔬菜经营公司

(1)蔬菜经营公司主要负责提供籽种、技术指导、综合管理、品质验收、对外销售、产业园的规划建设及对不适合承包大棚的经营管理(观光棚、试验棚等)。

(2)蔬菜经营公司定位于利润中心,对产业园的成本进行控制,实现高价销售并进行产业园的日常管理。

(3)对蔬菜经营公司的考核以利润为中心,配以成本、重点项目建设等内容进行考核。

2.生产组织模式的建议

根据调研情况,在生产组织模式上以下四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由所属单位进行承包。这种承包方式承包人员由所属单位进行调剂,工资关系仍留在所属单位,在相关单位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就公司层面来说,人工成本可降到最低,有利于富余人员的安置。二是由公司对应的扶贫村村民或村委会进行承包。面向周边村民进行承包,每人确定保底工资,增产部分给予奖励。这种承包方式,可优先由公司承担的扶贫村进行承包,有利于地企关系的协调和扶贫任务的实现,并且对扶贫方式也实现了由“授鱼”向“授渔”的转变。三是鼓励蔚州公司职工自主承包。蔚州公司地处农民较多的蔚县,当地好多职工都是农民,有种地基础。如果在职井上职工有愿望,自愿报名,愿意承包大棚致富,公司在政策上可给予一定鼓励。四是由蔚县境内的其他农户进行承包。按承包大棚数收取承包户承包费,承包户在蔬菜经营公司的指导下生产,接受蔬菜经营公司六统一管理,蔬菜经营公司按市场价收购承包户蔬菜,对产品进行加工包装,增加产品附加值,并实现市场销售。

通过以上四种生产组织模式的分析,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目前大体可采用两个阶段的生产组织方式:

(1)近两年内建议采用以所属单位承包为主、村民(村委会)承包等其他为辅的生产方式。这种方式相对稳妥,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管理经验、技术、人才相对较少的现状。所属单位承包可有效降低人工成本便于生产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风险,此外,尝试村民(村委会)承包,提高村民对蔬菜大棚的认知程度,起带动作用,同时为以后大规模承包积累数据。

(2)两年后采用以本单位职工、村民(村委会)承包为主、社会人员承包为辅的经营方式。随着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蔚州公司产业园已基本可以独立运作,蔬菜经营公司全盘管理产业园事务,所属单位可逐步从产业园退出,集中精力负责主业生产,产业园进行完全成本核算。大棚承包的主体放在周边农户,帮助周边村庄脱贫致富,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3

承包方:————

————公司(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一致,且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现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方式和主要指标

第三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二千元。该笔款项于____之前付清。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第五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人(仅限一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七条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承包方的义务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第十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3、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

第十二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暂停支付承包费用,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发包方按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另行推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方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关于不干涉承包方自主经营的决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公司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方: ——————公司

地址:————————

电话:————————

最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经营管理由甲方开发的_________酒店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_________酒店建成后,由乙方负责其商务酒店的经营和管理。

商务酒店管理范围:____楼以下(含____楼)全部建筑,共________________间客房,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_ 平方米。

二、管理期限:自_________酒店开业后________________年。

三、双方责、权、利

1.甲方应确保上述商务酒店________间客房全部交由乙方经营、管理。

2.鉴于乙方承担了甲方业主的回报责任,故甲方同意将________酒店____楼约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西餐、咖啡厅及____楼全部约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配套用房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转让手续在综合验收结束后________天内办理完毕;并不受本条第________项的限制。

3.为提高酒店经营的抗风险能力,甲方同意在酒店经营期内,由乙方经营管理_________酒店地下一、二层约________平方米配套物业(包括车库、娱乐、健身设施等),收益归乙方所有,用于弥补因异常情况可能发生的酒店经营亏损。

4.乙方应保证在经营期间内向酒店业主支付不低于______%的年回报额,并确保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上述回报进行担保,乙方受让的二楼、三楼物业应作为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抵押物。

四、酒店经营期满,乙方将不再享有地下室全部物业的经营、收益权。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则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则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项下的面积以房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面积的差异不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样本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双方根据_________,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_________。

二、承包经营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承包形式:税后承包金(递增)包干。

四、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数额: 承包方按_________(递增)_________%比例上交承包金。

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时间按_________计算,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

五、承包经营风险担保方式: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承包者须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包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被承包企业可以单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六、企业留利部分:生产发展基金_________%,福利基金_________%,奖励基金_________%。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通过清产核资,发包时,被承包企业的总资产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为_________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承包期间净资产应保持或增值总额不低于___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___万元;_________。

3、企业资产的维护:设备完好率达到_________%;固定资产净值率_________%。

4、闲置资产的处理办法:_________。

5、新产品开发_________项,主要新产品是_________。

6、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技术投资总额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

八、承包经营前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处理:_________。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承包企业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不得干预承包者对被承包企业行使生产管理职权;

2、负责办理本承包合同的审批、变更、注销等批准和登记手续;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2、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应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被承包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在承包期间不得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 应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4、对被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抵押、出租、赠送等;

5、承包经营期间,若以被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7、应每_________月(季)的_________日前据实向发包方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十、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债务的安全线为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的_________。

十一、承包期间对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_________。

十二、承包期间企业的劳动管理:_________。

十三、承包期间工资、福利管理:_________。

十四、承包期间企业的保险办理:_________。

十五、承包经营期间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承担责任方式:_________。

十六、承包经营期内中止或承包期满时:

1、被承包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

2、清产核资的原则:_________;

3、计价办法:_________;

4、移交程序:_________。

十七、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长承包期限;

2、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造成承包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经_________的,发包方仍不改正的,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承包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在_________时间内不能上交承包金的_________%,发包方有权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

4、连续_________年(月)未按合同规定上缴承包金的,或承包方严重违反合同或严重违背法律、法规的,发包方除有权收缴承包方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外,还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须经被承包企业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对本合同的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同样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审批机构批准起三十日内,应由_________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承包经营期限计算始于登记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承包经营的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登记机关的规定办理,合同双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送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协商不成,应提请仲裁裁决。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_________份。

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4

公主岭市客运公司成立于1983年,是市交通局下属的国有企业。20*年该公司更名为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20*年进行改制,转换职工身份1*9人,改制后重新录用职工185人,主要从事客运营运业务,现有客运线路192条,客运营运车辆418台。

为调动内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公司对营运线路和客运车辆全部实行内部职工单车经营承包。承包人须向公司按月缴纳承包费,营运税金、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客建基金等由客运公司承担。由于承包人只按规定上缴承包费,不向公司申报营运收入,虽然公司可从车票上部分地掌握营运收入情况,但由于乘客索票意识不强、承包人不配合等原因,公司很难掌握和反映每条线路、每台车的营运收入情况,税务机关也就难以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公主岭园区地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20*年以前对公司采取了核定营运收入的办法,即以该公司单车承包前三年的平均收入数为基数,核定当年的计税营运收入。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计税收入不实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但随着经营形势(票价上涨、客流增多等)的不断变化,这种办法已经滞后于经营形势的发展,核定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税款流失问题仍很突出。虽然他们曾几次试图提高核定收入额,但由于缺乏足以让纳税人和车辆承包人信服的依据而遭到了强烈抵触,如果强行核定,必将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准确地核实营运收入是他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0*年初,他们对客运公司的经营特点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调研他们感到,想核实客运公司的全部营运收入,必须强化精细化管理,从每条线路、每台车入手,对营运收入重新进行调查测算,而且要找到一个税务、公司和承包人都认可的方法来确定营运收入。

二、强化评估,拓展税源管理深度

第三方数据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此,公主岭园区地税局积极向交通部门了解客运行业的特点和管理办法。交通部门按运价率和实载率评估营运能力,这两个指标综合考虑了影响客运营业收入的因素,尤其是运价率区分长短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行业权威性,客运公司和承包人也认可。为此,他们借鉴交通部门的评估方法,根据运价率和实载率,推出了单车评估营运收入的办法。

单车日收入=计税座位×运行里程×实载率×运价率。其中:①计税座位=实际座位-2个座位(车长和司机座位);②运行里程=1个往返运行里程×班次;③实载率是按全部营运车辆一定时期内的“总行程”计算的载质能力利用程度的指标。他们充分考虑营运收入与市场经营形势变化的关联,通过实地查验和跟车测算,确定20*年平均实载率为70%;④运价率主要参照《吉林省公路汽车客运运价表》第14条的规定来确定,乘车距离25公里以上为长途,执行长途运价率,25公里以下为短途,执行短途运价率。

单车月收入=单车日收入×计税天数(综合考虑修车、保养和旷工等因素,确定计税天数为25天)。

公司全部营运车辆月营运收入=全部单车月收入之和。

公司营运收入月应纳税收=全部营运车辆月营运收入×综合税率(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此基础上,完善了相关税种的管理措施。一方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司实际取得的收入由三部分构成:营运车辆上缴的承包费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和进站费收入。支出(成本)项目为: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营运车辆所应缴纳的营运税金、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客建基金、车辆大修费用等;房屋折旧和其他管理费用等。收入和支出项目都能够查实。他们对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了查实征收,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收入,以实际支出为扣除项目。实行查实征收后,20*年该公司实现利润2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7万元,同比增长4倍。另一方面,加强车辆承包人个人所得税管理。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后,营运车辆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经过反复按线路测算,采取了“费用综合扣除”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承包人的应税所得额=核定的营运收入×(1-综合费用率),然后按相应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既增加了税收收入,又使车辆承包人的纳税意识逐渐增强,使纳税评估在拓展管理深度、促进依法治税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征纳良性互动,税企实现双赢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5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风险分析和控制

我国历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流转)采限制态度,究其原因,是由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其入股(流转)可能带来的风险引起的。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政策和法律上的预防。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风险分析我国作为典型的二元经济社会,在户籍、土地、社会保障等领域,城市和农村实行两种相平行的制度。在社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的生存和发展由国家承担,而农村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则由土地承担,农村土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可避免地承担者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农民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双重属性,即物权性和社会保障性,农民经营土地的过程,不仅是生产财产价值的过程,也是获得生存保障的过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时,其物权性和社会保障性会发生冲突,农民可能因入股而失去社会保障。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风险控制制度分析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带来的风险,我国在立法中进行了原则性的限制,各地在实践中也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下文主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和渝工商办发〔2007〕86号文件进行分析,谈谈这些风险控制制度。1《.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能导致的农民失地问题进行了预防。为防止公司公司破产等原因导致农民丧失土地的经营权,其在第十九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与此同时,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出资期限进行了限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也就是说公司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只是该轮土地承包剩余的年限,而不是土地的永久经营权,因此该轮承包期一到,公司的权利也就结束了,并不会影响下一轮的土地承包。这样,农民入股只是暂时丧失对土地的经营权。然而,这一立法并非针对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社会化的公司而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土地承包法》草案时的意见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问题要慎重,应区分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入股问题。对于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涉及入股成立的公司破产后,农户可能会失去承包经营的土地,还需进一步研究。”此外还指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分别对待。对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的,如果公司破产,农民会失去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而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目前对此不宜做出规定。但对于农户之间自愿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生产的,应当允许。”可见,《管理办法》第三、第十九条之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农户之间以土地承包经营入股,进行规模化耕作而设,用其来解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社会化公司带来的的风险问题并不合适。2.重庆市的86号文件则是通过维持入股后农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联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保护农民股东利益的方式开控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能带来的风险的。首先,文件尽量维持农民与土地的联系。文件规定了“置换”制度,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东可以以其它财产权置换已经出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注册资本上,86号文件规定:“股东以所分配的利润或者以其他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置换其已经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机关应予支持。”;在股权转让方面,86号文件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东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其股权,农民除外。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向农民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以实物、货币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形式以置换入股人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外投资方面,86号文件还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而设立的公司,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不得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再投资设立其他合伙企业、企业法人,但可以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或作为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从出资到股权转让和对外投资都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脱离关系。这样,入股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具有了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以此来维持农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益关系,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其次,出于农民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弱势地位,文件强化了农民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出资方可能并不占资本优势,为防止控股股东利用资本优势损害农民股东利益,文件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86号文件要求公司必须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的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不是由农民或者农民代表所担任的,除应由董事会选举外,还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还规定“公司得监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监事会中的农民或农民代表不得低于人数的三分之二”。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上,规定“公司若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离、解散,除应按《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比例表决通过外,还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这种对农民股东利益的倾斜性保护,使农民股东在关系自身生计的问题上有更多的发言权,是值得肯定的。上述的各种风险控制制度,是防范于未然的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否行得通还有待商榷,下文将谈到这个问题。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冲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设立公司出资形式的冲突《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作为公司出资的财产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基本属性:首先是可估价性,即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具有财产价值,并且这种财产价值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认定或估价;其次是可转让性,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因此,股东的出资不但应该可以由股东交付给公司,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从公司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并由债权人进行有效的财产性利用。首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估价上存在难题。由于我国在处理农村土地问题上,政策多从国家粮食安全、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角度等方面予以考虑,所以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直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进而导致农村土地的资本价值缺失。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财产价值已毫无争议,但问题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估价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在实践时随即导致验资机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正确评估折价的问题,于是就产生了为了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的需要,从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随意地进行评估折价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维护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权益,对作为股东的农民的权益也有可能造成极大的损害。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完全放开。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并不等于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份合作解散时的入股土地应即时退还给原承包农户”,这意味着作为公司资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由公司转让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担保,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是极其不利的。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6

江津区是重庆柑橘的主产地之一,也是全球第三大果商澳门恒河果业公司的重要果源基地。20*年*月,该区李市镇牌坊村农民“以地入股”成立重庆市仁伟果业有限公司种植柑橘,77名农户以3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折资141万元入股,包括土地附作物折资、现金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仁伟公司成立后与澳门恒河果业公司签订了“生产收购合作协议”,由恒河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和柑橘收购。

长寿区麒麟村508户农户于2006年3月成立宗胜果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2.03万元,其中土地折资入股253.4万元,农户出资股金15万元。宗胜公司成立以后与澳门恒河果业公司签订了30年的包销合同。恒河公司还以现金*万元入股宗胜公司,与村民共担风险。

农民为何要成立“股田公司”?“这都是被逼出来的!”牌楼村主任、重庆市仁伟果品公司监事会主任李贵才告诉记者,早在“股田公司”成立之前,牌楼村就成立了由343户农户组成的柑橘专业合作社,但合作社运行了一年多就濒临解散。李贵才说:“合作社对大家的约束不强,社员家里的壮劳力大量外出打工后果园无人管理。有的柑橘苗栽下一年多不仅没长大,反倒比下苗时还矮小。合作社只能对社员指导不能强制,果园施肥、除病没有保障,恒河公司不满意,大家的心也散了。这时江津区农业局建议我们以地入股办公司。”

长寿麒麟村的宗胜公司成立之前也面临着相似的难题。20*年*月,麒麟村村委会主任余安全集合村里508户村民、514亩土地组成了优质杂桔种植“联合体”。但杂桔从育苗到挂果需要5年时间,这期间仅每年管理养护费就需要50万元。“联合体”根本拿不出这样一大笔钱。村民们找到长寿柑橘办联系银行贷款,但“联合体”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银行拒绝贷款。村民们商量要把“联合体”变成正式的公司,拿出村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入股。村民们又选出26个股东代表,将每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入股。

重庆市农业局干部易南平说,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户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做出了允许性规定,重庆市工商局也出台了允许农民土地入股的专门条款,为探索农民“以地入股”扫清了障碍。

农地经营公司化农民分享土地红利

仁伟果品公司总经理周太仁说:“以前柑橘合作社里,社员各忙各。现在土地集中到公司统一种植,公司再聘请部分股东作管理员,分片包干、绩效管理,再没人不听指挥了。”周太仁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生产管理规程:首先,309亩地被划分成三大片,由三个大片管理员层层分解给小片管理员,最后保证每一块地、每一株果苗都有专人管理。然后实行土地投资目标和生产目标挂钩管理,每亩地每年投入400元,要求果苗一年至少长高50厘米、树干增粗一厘米,管理员包干的果苗每少长一厘米扣五毛钱,果苗生长超过一米的给予奖励。技术指导由恒河公司统一提供,何时该施肥、何时该打药、何时该浇水,技术手册上写得明明白白。一年后,公司的果苗生长达到了恒河公司标准化的要求,单株规模要比普通种植户大三倍。

入股仁伟公司的77户农民中有24户参与公司的生产管理,其中30人拿到了年均3000元的绩效工资。股东沈正祥以四亩山地入股公司,又被公司聘请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近20亩果园,“家里的儿女都打工去了,以前老两口在家喂猪、种田,手里基本没有余钱。土地入股后已经当了两年的管理员,一年能挣3000块钱的工资,让儿女们也能安心在外打工了。”

农地使用权性质特殊“股田公司”股权有风险

江津区的首个“股田公司”牌坊村仁伟果业公司成立后,区农业局曾想把“以地入股”的模式推行到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暂不推广,继续在牌坊村试点。“问题就卡在‘股田公司’的股权风险上。”江津区农业局下属的绿丰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副总经理汤高潮说,“股田公司的股权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主,贷款时需要用作抵押,公司一旦运作出了问题,需要清偿债务时怎么办?难道能把农民的土地权证收走?”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7

    【关键词】双重资本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

    引言

    随着土地价格以及农产品价格的上涨,限制流转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克服农地经营分散化的弊端,提高农地收益。但是,由于农业合作社设立主体与运营的资本的局限性,农地边际收益依然难以达到较高的水平。为此,地方政府也在探讨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促成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货币资本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促进农地收益增加。继重庆之后,山东等地逐步允许合作社作为股东把农地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1]然而,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和土地法的框架下,无论是以农业合作社作为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还是家庭直接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公司,都无法回避法律以及国家政策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出资物的限制,导致出资入股失败。

    建构合理制度结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能够获得成功的前提。本文试图探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探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所要求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安排的具体规则。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意义

    实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资本化是提高农地效率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资本化。《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特别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

    从理论上分析,农业投资者与农户之间可以通过各种协议安排来达到有效利用农地利益的目的。[3]农业投资者可以与农户之间达成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与农户签订农地租赁协议。但是,采用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农地租赁协议的方式,作为“机会主义”的农业投资者和农户将面临协议变更所带来的风险。比如,农户可能将农产品出卖给出价更高的市场主体,农户可能会终止租赁协议;虽然在这些情况下,农业投资者都可以追究农户的违约责任,但是当追究的成本过高或者农户违约的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况下,这种违约行为仍会发生。如此,农业投资者将面临由于前期投入而陷入“套牢”[4]的危险;如果农业投资者因为投资前景不利撤回投资,农户则会遭受与其他公司合作的机会损失。

    因此,通过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土地租赁协议的安排,对于农业投资者与农户来说,都将无法克服过高交易成本。此时,农业投资者存在与农户之间进行长期合作、建立一体化的企业的客观需求。农业投资者与农户合作组建公司,成为农业投资者与农户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合作模式。在公司内部,农业投资者与农户作为利益共同体,以股东身份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框架内,参与公司决策和利润分享。在公司这种契约的形式下,不管农业投资者和农户的退出都受到限制,背信的可能大大降低,达到有效治理“机会主义”的目的,有限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困境”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禁止家庭土地承包权作为公司出资物。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双重所有体制。其中,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区分“四荒”用地与非“四荒”用地,将土地通过发包的方式,供村集体成员或者其他人使用,村集体成员或者其他人获得土地经营的权利。[5]2007年通过《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同时,《物权法》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特别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6]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

    其次,2005 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7]做了两方面的限制:一是主体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之间,不包括承包方以外投资人的合作;二是用途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或者合作社的财产只能作为农业生产用途(该规定,实际上是《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延伸)。

    由此可见,不管从《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从农业部的《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来看,均没有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在遵守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地用途管制和农地使用期限的规定前提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并不会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所面对的实际难题在于,在操作层面,如何使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符合公司法和财产法的法理,如何实现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此,理论界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否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出资入股行为[8](此为“物权流转说”),其理由在于,如果允许家庭土地承包权出资,其便构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客体,成为公司的财产权利。据此认为,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资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农户家庭之间流动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允许家庭土地承包权中的经营权的权能出资,农户保留承包经营权[9](此为“债权流转说”)。也有反对农户保留承包经营权者认为,该做法违反了法人财产权独立,禁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规定,[10]债权人也会因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流动性而不能纳入到破产财产而受损。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不计入出资总额,仅作为分享利润和净资产、承包损失的依据[11](“不计入出资总额说”)。

    以上三种观点都存在欠妥之处。首先,“物权流转说”否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因此,全面流转说显然与我国土地政策不符,且在很长时间内难以实现,最终的结果必然是阻碍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的资本化,损害农户利益。其次,债权流转说与采用公司模式的初衷相悖。在农户和投资者设立农业公司的情形下,农业公司对农地享有权能不能仅仅限于经营权这项债权的权能,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享有对抗原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否则,在法理上,农户可以随时在按照一定条件补偿后撤回土地,其结果是损害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这与以节约交易成本为目的而设立公司的经营方式的初衷相违背。最后,“不计入总出资说”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没有解决平衡农户股东与非农户股东之间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本文认为,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制度安排应该以公司法法理为基础,廓清公司资本的功能以及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进而进行制度创新。对此,笔者认为,应该确立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基础的公司双重资本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规则设计。

    三、“双重资本制”的提出及其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意义

    (一)“双重资本制”的提出

    所谓公司“双重资本制”是指股东部分出资仅记载于公司章程,该部分股东仅记载于股东名册;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注册时,声明公司资本不包括该部分出资。在双重公司资本制度下,其出资仅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股东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其出资物作为公司资本只有对内效力,而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具有债权担保功能。

    双重资本制的必要性在于:第一,双重资本制维护公司资本制债权担保的初衷。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资本制的逻辑,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在于:一是厘清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二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前一功能通过表决权、收益权等与股东出资份额有紧密联系的法律规则实现,后一功能则通过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资本充实、资本不变)实现。[12]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司注册资本并不必然构成公司资产对于债权人担保的资产,公司的出资并不必然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譬如,出资者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中的场地使用权权能进行出资。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公司只享有对某宗土地的事实使用权即占有权而不享有其他权能。也就是说除了场地使用权外,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权能并不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权能均仍然由原出资者保留)。[13]公司的出资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客体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公司出资并不必然成为公司的担保物,违背了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初衷。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8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股东承包经营公司是指公司或股东作为发包人与承包股东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者支付一定的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股东对承包期间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二是承包经营期间所得的全部税后利润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上缴的承包金之外全部归承包股东享有。三是承包股东能否取得承包利润取决于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或说股东的分红)具有确定性。四是发包公司或发包股东事先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受为开展承包经营所必需的广泛经营管理权限,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争议

如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控制经营权的分配、利润分配和财务制度层面上避免公司制度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对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大概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无效说,有效说和折中说。

无效说主要是根据公司机构法定的原则,从对传统意义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违反出发否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为在公司承包中,承包股东以对公司经营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代价取得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打破了公司法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安排,从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而有效说主要从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认为合同法赋予了股东根据真实意思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极大权利,认为法无禁止则有效;折中说却区别对待,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条款在没有违反公司法中强行性规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其有效,反之则无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没有违反强行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自由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公司自治的角度看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的运用不仅要合理还要符合时宜,不能背离社会现实。小型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真实意思对公司运营方式所作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

2005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开创了公司自治的新时代,充分鼓励了公司自治的精神。一方面通过增加倡导性和赋权性规则给当时人以更大的经营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来鼓励公司自治,法律允许公司和股东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计。研究新公司法我们还可以很容易看出: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即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法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这是因为二者在设立基础、信用基础上也的确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很明显,相比较而言,应当允许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有更大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首先,体现在公司章程上,由于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人数有限,具有协商沟通的便利和基础。公司法赋予了当时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让股东自己制定适合的规则,所以公司章程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可以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这是和股份公司大有区别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公司规模的庞大,投资人数的庞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法律不得不对其公司章程涉入更多的干预,不能允许其采取太多的任意性规范。同样,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安排和内部纠纷处理更多地交由公司,从新《公司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全体股东可以自己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从四十二条可以看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自己约定,从四十三条可以看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也可以由章程自主规定,第五十条还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等内容。但是股份公司便有所不同,由于其公司治理经营牵涉了太多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结构也复杂庞大,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运行,因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大量强制性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具体到实践中,我们从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中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回避或者默认为有效,并没有运用其司法权对承包经营问题进行强制性干预。可见,司法在对公司内部关系问题进行干预时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内部救济穷尽原则”,也就是说法院也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理念,一般情况下,只对纠纷当事人提供程序性的救济,并不对其内部实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除非在自治失效的情况下,或者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或严重损害公平的情况下,司法才进行适当干预。因此,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承包合同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司承包经营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实践也同时证明:承包经营模式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业绩不佳的小公司得以“重整旗鼓”,甚至“起死回生”,赢取了令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均满意的结局。所以,公司内部承包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大经营者们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也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争取使承包经营这一运作模式为有限公司市场带来更蓬勃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2007.3.

[2]李德智.公司法新论.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12.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9

一、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现状分析

按照经营权、投资主体和管理权三个方面进行分类,我国出租车行业现行的经营模式主要有:承包经营模式、挂靠经营模式、个体经营模式和公车公营模式四种。

(一)承包经营模式

也称为租赁经营模式。这一模式是目前我国出租车行业最为普遍的经营方式。在该经营模式下,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为公司所有,公司正式雇佣司机,与司机同时签订一定期限的内部承包合同和劳动合同,司机一次性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每月向公司交纳定额承包费(即通常所说的“车份钱”),并享有缴纳定额承包费以后的剩余部分。租赁承包经营的优点在于,其是一种正规企业经营方式,承租人不必承担购置车辆的费用及其它的一些税费,不需要很高的成本投入,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他们的入行成本。没有较高的成本投入也就意味着不必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当承租人不能完成规定指标时,出租车公司可以依照规定收回承包经营权。采用正规企业的管理模式来管理出租车行业,可以有效地将出租车的购置、装备和管理有机地统一起来,同时也可以实现对出租车的统一调度,使得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收费与安全得到保障。但是租赁承包经营模式也有自身的一些缺点,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难题:一是由于司机收入和完成承包指标直接挂钩,虽然其不必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但是其收入没有一定的保障。二是,出租车行业的这种承包并不是完全的劳资关系,因为按照劳资关系的要求,企业与个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货币形式的工资支付行为,有实际的劳动岗位工作,企业也要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承包经营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个要求。三是,这种经营模式带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承包属于一种合作关系,但是实际上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经营权的出租关系,因此这种合作关系带有明显的不公平性。

(二)挂靠经营模式

挂靠经营,即出租车产权、经营权均归司机个人持有,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出租车公司负责为司机提供税收申报、组织相关培训、协助开展车辆年检等相关服务,每月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服务费,但对出租车的服务质量没有约束和激励手段。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司机要以高额成本来承担经营风险,而挂靠公司则以挂靠人的全部投入来获得高额利润。很显然这种经营模式中出租车司机处于不利的位置,而挂靠公司处于有利位置。其管理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机的入业成本较高,收入得不到保障。出租车司机不仅要独自承担经营风险,还承担高额的车辆转让费。高成本和高风险并不意味着有较高的回报。而出租车司机本人为了尽量降低自己的成本和风险,得到较高的报酬,往往会从乘客身上下功夫,例如有些司机为了能多赚钱可能会作出绕路、拒载和宰客的行为,目的就是想将过高的成本和风险转嫁给乘客,这样一来乘客的利益就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二是,出租车的运营安全得不到保障。挂靠经营这一模式中挂靠公司对挂靠人的驾车技术没有严格的规定和考核,也就是说很多不具备出租车司机资格和资质的人也有可能成为挂靠人。司机的驾车技术得不到保障,这就增加了乘客乘车的危险系数。再加上有些司机不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不参加车辆保险等也是不可避免的,出租车安全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事故导致企业受连累。三是,出租车的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正是因为挂靠车的驾车能力和素质得不到保障,导致整个出租车司机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受挂靠公司的约束比较少,在运营过程中很难避免会和乘客发生矛盾。不能礼貌待客,文明服务的承诺得不到有效落实,最终损害的是挂靠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四是,车辆管理混乱。一方面,对于挂靠公司来讲,它先期已经通过挂靠费的形式获得了比较多的利润。而后期管理往往意味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管理成本,并要承担管理的问题和风险。所以很多挂靠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不作为的倾向,企业管理名存实亡;另一方面,在挂靠经营模式中,因为出租车是由挂靠人出资购买的,虽然名义是归挂靠公司管理,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所有权还是归挂靠人。这就使得出租车在后期的装备投入上面临很大的难题,挂靠公司不会出资对车辆的装备进行升级,而挂靠人碍于成本,也不会主动来改善和优化车辆装备。

(三)个体经营模式

目前在以温州地区为代表中小城市和城镇中,个体经营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出租车运营管理模式。个体经营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归车主个人持有,车主以个体为单位开展运营,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其表现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个体经营模式下,经营权、产权、运营权相对统一,与出租车交通的流动性和提供服务的独立性特点相适应,保护了司机的合法权益。个体经营也存在不少缺点。首先,其最大的缺点就是缺少规范的管理。缺少规范的管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一是,无法有效排除无证出租车的竞争和干扰。这种运营模式因为是靠自我管理为主,每个司机都是分散经营,流动作业。很容易让一部分无证出租车进入到出租车市场中来,不但会损害有证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而且给客运管理部门也带来了不少难题;二是,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自我经营的出租车不使用计价器现象比较普遍,由于没有严格的收费标准做依据,一些司机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乱要价、乱收费的问题比较严重,这很容易造成司机与乘客之间的矛盾;三是,车辆结构比较混乱。由于个体经营模式中的出租车是由司机自己购买的,所以出租车市场上的车辆不够统一,各种车型、新旧不一、好坏不一的出租车混杂在一起,难以建立出租车队伍统一规范的外在形象。其次,在个体经营模式下,政府还必须要有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对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否则经营权的转变对改善司机劳动和收入状况的作用极为有限。比如在温州,由于经营权采取永久性归个人所有、允许二级市场转让、允许经营权所有者雇佣司机运营的模式,许多经营权所有者很快就变成了老板,或者将经营权高价转让,或者将车委托、承包给别人经营从而成为食利者,而真正开车的司机的生存状况往往更为恶劣。

(四)“公车公营”经营模式

“公车公营”就是出租车公司拥有完全的出租车产权与经营权,由公司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并从事经营活动。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是劳动雇佣关系,双方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司机的收入按任务定额和服务质量等各项指标考核后确定,司机严格按照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营运。“公车公营”具有如下优势:第一,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将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给具备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条件的出租车公司,公司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出租车客运经营,并负责出租车司机的日常管理,司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保障安全驾驶、优质文明服务,出租车公司经营责任主体明确,有效地区分了政府、企业、司机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第二,管理制度健全。实行“公车公营”的出租车公司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过硬的管理措施和完善的安全营运保障,公司向政府取得经营权后直接对政府负责,司机成为企业员工,公司推行严格的司机准入、退出制度,每一位进入企业的员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相应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障合同,使司机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保障,有利于驾驶员队伍的稳定、教育及素质的提升。第三,服务质量可靠。实行公车公营的公司必须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具备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保证出租车辆的安全状况,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督促司机持证上岗、保障司机的安全培训时间和安全教育等,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保障行车安全和优质文明服务。第四,市场秩序规范。“公车公营”可以杜绝出租车经营权的炒作、倒卖或者变相倒卖,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第五、行业形象提升。“公车公营”有利于形成行业文化,推动企业发展,使企业自觉推行品牌战略,使企业管理、企业形象、企业品牌等方面有长效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从而促进出租车行业形象的提升。因此,公车公营模式是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发展的主流方向。

二、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

(一)大力推进出租车“公车公营”经营模式

“公车公营”经营模式的关键就是让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归公司所有。实现各地出租车现行管理模式向“公车公营”经营模式的转变,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也就是说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加强出租车管理部门、工商、金融、税务、劳动人事部门之间的协作。除了要有效控制出租车行业的市场规模之外,政府还应制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出租车企业采用“公车公营”经营模式。“公车公营”经营的究竟要选择哪种形式,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殊状况来决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都是可以选择的形式,最关键的是要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的特色,符合出租车行业的特点。由于各地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水平不一,在经营模式、经营权出让的方式与期限、监管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应当采取规范管理和加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以增量带动存量,允许各地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向“公车公营”方向进行规范和过渡。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晰司机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10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治与企业相互统一,我国还不存在上市公司,土地承包主要是由集体负责,农场是当时土地承包重要的企业,而农场中的员工都属于其职工,享受着相关的政策。市场经济时代的带来,政企分开,上市公司发展十分迅速,其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以及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大部分税务人员认为,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在未对土地进行改革之前,实体企业将所得的收入集中起来管理,这正好完全符合新所得税中的有关规定,但是改革之后,土地可以自主经营以及承包,上市公司中职工可以自己承包土地,对土地拥有使用权,这时上市公司应该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因为现阶段,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收的规定相对比较模糊,在征税期间,各级税务机关都应该给予解释说明,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并不配合税收人员,因此税收的征管工作十分困难。为此相关省份依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认为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采取双层的经营体制,这样方式更利于上市公司缴纳土地承包费中的所得费,并且对其进行会计处理。上市公司为承包农地的员工缴纳基本的保险,而员工土地承包费,需要向上市公司缴纳,之后上市公司将其再向税务机关缴纳,这种政策,不仅减少了税务机关向上市公司催缴的麻烦,同时上市公司中员工的福利也有了保证。

二、上市公司中非员工承包土地交纳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会计处理

1.非员工交纳土地承包费用的所得税政策

在初级阶段,因为还有很多政策不够完善,因此企业中的土地几乎都是内部员工执行承包,而一些机动土地或者没有员工承包的土地,企业会强制性的派遣专门的人员来管理,或者直接由企业自己经营。上市公司认为非员工应该签订相应的合同,并且上市公司有权要求非员工人员根据公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而非员工人员有权遵守相应的管理,上市公司向其收取的费用应该按照承包费来认定,其承包费可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可以免税,而各级税务机关认为非上市公司员工应该按照企业资产经营收入来缴纳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2.外来包地者向上市公司交纳地租的涉税会计处理

既然外来承包者交纳的费用属于“地租”,那么会计就应该单独确认并核算本项收入。收到外来承包户缴纳的地租时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或经营收入。外包地租金收人或土地租赁收入,同时,对为此而发生的自接支出,上市公司需要单独核算,借:其他业务支出等,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以便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取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营业税金及附力或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三、上市公司职工子女承包土地的承包费所得税政策问题

1.职工子女交纳承包费属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

只对某省国家税务局提出具体问题的专门批复,所以具有一定的政策解释局限性。上市公司毕竟是而对市场竞争独立经营的“农业实体企业”,将其劳动对象―耕地实行对内部职工承包经营获取收入,决不能改变“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的性质。虽然职工子女没有上市公司劳动人事编制,但由于政企分开改制后,上市公司已经不存在事实上的农工“编制或者劳动合同”关系,生产者同农场之间只有“土地生产府承包合同”关系。所以,只要是上市公司户籍人日并且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同上市公司签订了农地生产承包合同,不论老一辈农垦职工还是新一代“农垦人”,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和税收的权益,须视为上市公司“合同农工”,上市公司向其收缴的承包费会计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2.上市公司对职工子女收取土地“承包费”而非地租”

如果上市公司将有偿让渡给场外人经营,则属于租赁经营,其应该规范耕地租赁协议,所收取的费用,会计上应确认为“租赁费”或者“地租”。当上市公司将其生产对象――耕地交给本公司内部人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户仍需要执行上市公司的生产调度和指挥管理,执行上市公司统一的规章制度,并且由上市公司实行统一经济核算,符合企业承包经的有关规定;其向家庭上市公司等承包户收取承包费,属于上市公司对内部从业者以上市公司名义和利用其资产从事上市公司规定范围项目所获取的经营收益“提成”。尽管上市公司不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属于一种社保支付分配方式的管理策略调整.即上市公司以少收或不随市场涨价)承包费的方式,将社保资金让渡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以,不论怎样称呼这项收费,都无法改变承包费的实质,会计不能将之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对上市公司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及政策进行分析十分迫切,因为现阶段税务机关对上市公司所收取的土地承包费用的所得税进行征税比较困难,两者说法不一,笔者依据相关政策分析,上市公司的土地外包所获得的费用,应该算作是企业所得税,而内部承包所获取的费用不应该算作是企业所得税,尤其是上市公司员工子女承包的土地,但是因为政策、法律等不够规范,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11

全资(租赁)加油站有自营、内部承包,反承包三种经营管理方式。

自营方式是普遍采用的管理方式。该方式管理中心在二级公司既地市级公司,由二级公司按照股份公司的规定,负责加油站运营、油品配送、价格、安全、从事、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工作。加油站站长主要负责销量、服务、安全管理等工作。自营方式初步体现了专业化管理的思路,但还需要调整经营机制,采取有力的促销手段参与竞争。

内部承包是区内销售企业对年销量500吨以下的农村加油站采取的做法,区外销售企业对部分销量较大的加油站也实行了这种办法。内部承包是由公司在册职工对加油站销量进行承包,承包人的收入与销量挂钩,承包人不承担利润指标。油品由二级公司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加油站的折旧、更新改造及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他费用实行定额报账制,超定额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反承包方式也称为资产委托管理方式,是将加油站委托系统我人员代为管理,一般委托管理人是加油站的原资产的所有者,对站内外环境较熟悉。这种方式在区外销售企业采用得较多,区内销售企业没有采用这种方式。反承包又可分为我方支付管理费用及承包人,向我方缴纳承包费两种方式。

我方支付管理费用的方式:对承包加油站实行“统一管理、承包经营、合同制约、风险抵押、甲方监督、严考硬兑”的经营方针。这种方式的销售统计、价格、财务报表、费用核算、纳税、油品配送与自有站一样由我方管理,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我方委派管理人员,参与经营并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承包人承包销售量,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可以决定加油站的用工数量和工资。加油站诸如水电费、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促销费用等可控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当加油站达到约定的目标销量时,我方按每 提取一定金额的劳务费给承包人。达不到目标销量时,相应调低劳务费。超过目标销量时,相应提高劳务费。湖北南顺中油公司按照这种方式成功运作成功了两座加油站。

承包承包人向我方缴纳承包费方式:承包人向我方支付承包费,一般按照6年收回加油站投资的方式确定承包费用,承包人须缴纳抵押金,同时付清一个季度的承包费,以后按季支付租金。经营期内承包方必须保持租赁物正常完好,日常维修费及经营费和纳税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经营期内可以使用“中国石油”品牌,可以以我方名义进行经营。承包人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向我方采购油品。这种承包方式投资回报虽能达到要求,但不能保证经营我们的油品。经营业绩也无法体现。而且由于承包期间允许对方以“中国石油”名义进行经营,潜在的风险很大。

控股加油站

控股加油站的经营有我方承包经营、双方合作经营、对方承包经营三种方式。

我方承包经营是指合作对方只拿固定回报,不参与加油站经营、加油站运营、油品配送、价格、人员等完全由我方负责的方式。我们可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销售策略。承担期内确保加油站全部销售“中国石油”的油品。

双方合作经营是指加油站受董事会领导,双方共同委派加油站经营管理人员的方式。加油站运营、财务、人事、资产、安全由合作双方共同负责,但价格、配送由我方二级公司按照全资方式进行管理。

对方承包经营是指由加油站合作方承包经营的方式,与全资加油站中的反承包模式类似,也有两种形式:一是我方拿固定回报,由对方经营:二是双方核定加油站的销量和吨油费用,由对方经营,年底按股比分红。加油站在运营、财务、人事、资产、价格、安全等六个方面拥有自,配送由我二级公司按照全资自营方式管理。

参股加油站

参股加油站主要是采取对方承包经营和管理,我方拿固定回报的方式。我方不定期对其油品质量、服务、外部形象进行抽检,对违反规定、有损“中国石油”形象的加油站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扣抵押金、减少资源,直到解除合同并摘掉“中国石油”标识。少部分加油站采取双方合作,我方向加油站委派管理人员参与经营的方式。

特许经营加油站

对特许加油站采取的方式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按“中国石油”统一规范要求包装,由对方负责加油站的人、财、物管理,对特许经营加油站我们不定期进行抽查,抽要内容是油品质量、加油站安全、服务等。

几点看法

为了提高加油站管理水平,发挥出各类加油站的创效潜力,同时考虑到由资历产性质决定的客观实际情况,我们认为: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12

“包干型”承包。一种是,承包方向承包标的的股东支付税后利润,而其回报则以“管理服务费用”的名义开发票在发包标的的酒店成本中列支;此时,发包方为发包标的的全体股东。一种是,承包方向发包企业本身支付一定金额的“包干承包款”,剩余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方所有。此时,发包方是酒店本身。

“租赁型”承包:承包方重新成立企业,只是对酒店物业进行使用。

因此,就承包协议的签订来说,首先需要确定“承包模式”,然后再确定究竟谁是合格发包人。

本专题列举了餐饮承包经营活动中经常面临的8种法律风险,希望为大家投资餐饮业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疏于审查签约人身份、权限

风险描述

承包协议的签约人往往不是发包人本人。在此,承包人需要尤其注意:究竟谁是发包人?签约人是以谁的名义签约?是否有合法授权?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北京震东方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双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21632号:

2006年1月20日,付国强作为乙方与卢洪祥代表双翔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提供双翔公司由乙方承包,乙方提供震东方公司对其承包行为进行担保,在乙方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担保义务。震东方公司作为担保方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双翔公司催付承包金后,付国强承担违约责任,震东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震东方公司抗辩:双翔公司并不是一审的适格原告,承包协议书中没有双翔公司的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承包协议是卢洪祥作为甲方与付国强签署的。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双翔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两审均判决:发包主体是双翔公司,而签约人卢洪祥只是受托人。

本案的症结在于:没有弄清楚发包主体、合同主体,没有明确履约方式。

风险防范

在确定承包类型后,要确定发包人,再核实签约人的身份与权限。

风险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则需要根据实际的产权人、实际的履约人来确定合同主体。

发包企业租赁期限不足

风险描述

发包企业的物业租赁期限短,而承包协议租赁期限长,则承包协议面临着租赁到期、承包被迫终止的风险。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上海渝龙火锅餐饮有限公司诉上海忠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2005)卢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因发包方提供场地及期限的资质问题,承包方未继续履行上述协议的其余约定并提出终止该协议。……发包方未向承包方提供有关凯城大酒店与兴友公司之间合同及兴友公司与发包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续),亦未提供其拥有龙水北路871号底层场地550平方米的权利凭证……承包方以此理由中止履行涉案承包协议,系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该抗辩理由成立。

风险处理

对于承包协议中发包方的承诺,应审查是否在其权限内。

个体工商户不能承包经营

风险描述

许多餐饮店的经营形式是“个体工商户”,如果对“个体”进行承包经营,依照目前的法律体制,法院一般会认为承包无效。目前唯有个体不能“承包经营”。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上海草堂鸡餐饮管理合作公司与李玉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16号:

李某成立了一间“新城食府”,工商性质为“个体工商户”。1998年上海草堂鸡餐饮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经营该“新城食府”。之后李某将新城食府交与草堂鸡餐饮公司经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及发票。后双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城食府系)个体工商户,其将营业执照连同经营场地交付给草堂鸡餐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故经营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风险防范

选择经营形式时,尽量不要选择个体;

选择承包对象时,避免承包个体工商户;

如果必须选择承包该个体,则先将个体工商户注册为私营有限公司,再进行承包。

风险处理

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返还、赔偿损失。

被发包企业证照瑕疵

风险描述

证照是餐饮企业的核心因素;如果证照有瑕疵,比如缺乏必需的证照,或者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都会形成证照的瑕疵风险;证照瑕疵一般不会导致承包合同无效,执法、司法部门对于证照瑕疵一般持“宽容”的态度,只要积极办理,一定时限内可以办到就行;但是有个别的证照,如果无法办理,则将导致无法营业,承包协议被迫终止。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上海盛强餐饮有限公司与李某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33号:

2009年8月14日,盛强公司向食品监督部门承诺不从事生食海产品(不制作刺身等)。8月28日,李某、王某与盛强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盛强公司将“KD528BAR”及“初芳日本料理店”承包给李某、王某经营;9月20日,李某、王某开张经营,制作并经营刺身。10月27日,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通知盛强公司(由李某、王某代为前往)谈话,但未处罚。10月31日,李某、王某向盛强公司发函称,由于盛强公司的原因,两店开张近两个月来一直未正常营业,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通常理解,日本料理是日本菜肴的意思,刺身是日本料理的主要特色之一。承包合同中明确李某、王某经营日本料理店,盛强公司在此前已向食品监督部门承诺不从事生食海产品(不制作刺身等),并明知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含生食海产品的许可,满足不了李某、王某经营日本料理店的全部需求,盛强公司应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承担主要的责任。

风险防范

首先需要了解餐饮企业,然后对于餐饮企业所需的各种证照一一审查。

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证照,应当评估其办理的可能性、期限等,并对可能的风险进行约定。

风险处理

合同一般有效,但是可以主张合同落空或者违约。

忽视企业的年检义务

风险描述

发包人有义务维护证照的完整;如果不约定该违约后果,则无法维护承包人的权益。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厦门海味大酒楼与林志斌承包合同纠纷案,(2002)思经初字第142号:

(被承包酒楼)从2000年起未依法进行企业年检,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招工用工,严重影响经营……法院认为,(发包人)从2000年起未依法进行企业年检,并可能对承包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因(承包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并提起反诉,本案不予以处理,可另行主张权利。

风险预防

具体约定维护证照完整的义务,并具体约定违约后果。

风险处理

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同,对于无照经营,并不一定会影响到企业经营,而且有影响时,该影响大小举证很难,所以需要在合同中对于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

承包时一包违约,殃及二包

风险描述

在转包的情况下,存在两个承包的法律关系,姑且称之为“一包”和“二包”。一包发生违约等纠纷后,如果约定不当,就会影响到二包的履行。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上海富丽华实业总公司诉潘立庄等承包合同纠纷,(1998)沪一中经终字第997号:

乐添兴酒楼系上诉人下属企业,于1992年5月20日由被上诉人海翔公司向上诉人承包后转包给潘立庄。因被上诉人海翔公司拖欠上诉人承包费用,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终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海翔公司的承包合同,并由海翔公司支付上诉人承包费用、违约金及诉讼费用计人民币77706元。

风险防范

确定一包有权转包;与原发包方签署协议,一包违约不破二包,或者“二包有权直接将承包方交予发包方”。

风险处理

申请别除权,将属于二包的财产分析出来;要求一包赔偿损失;如果发包方接收部分装修等利益,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对价。

承包方控制被承包公司

风险描述

承包协议的发包方本为被承包公司;为便于经营,承包人要求将被承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自身;如此一来,如果承包协议发生纠纷,被承包公司将被承包人控制而无法向承包人主张权益。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宋青彬等与上海智富酒家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63号:

签订《酒店承包协议书》后,智富酒家公章交给了承包人宋青彬,后承包人涉嫌以该公章、智富酒家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协议书》,并声称是智富酒家自愿与其签订,且财产移交手续上盖的公章均为承包人私自所盖。

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不等于解约

风险描述

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是一种要约行为,并不产生单方解约的违约效果。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有效案例

公司承包经营管理篇13

二、经营目标

(一)经济指标(含公司本部、承包企业和****)

1.经营收入:****万元。

2.经营利润:***万元。

(二)生产指标

1.生产***、***共++++吨。(由承包企业完成)

2.生产***+++吨,****++++吨。(由**公司完成)

3.销售***、***++++吨,***+++吨,***+++吨。(含公司本部和承包企业)

(三)产业建设指标

1.完成********有限公司收购。

2.以合作方式与股东单位建设*****原料示范基地。

3.继续推动股东单位***企业整合工作。

4.在***省与1-2家***企业开展合作,为下一步在该区域建设加工基地打基础。

三、机构设置

2017年公司经营层机构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依据《公司章程》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

(二)总经理:1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三)副总经理

1.行政副总:1人,分管公司行政工作,贯彻公司领导指示,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协调公司对外关系和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运营。

2.销售副总:1人,分管公司销售工作,为公司拓展市场,维护老客户,发展新客户,保证公司销售完成既定目标。

3.生产副总:1人(兼),分管公司生产工作,按计划执行生产任务,管理和监督生产过程,保证生产任务按时按量完成。

(四)业务部门

1.行政部: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负责公司对外宣传,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证照、公司租赁、收购等手续办理,工厂搬迁、新建报批等工作,起草公司发展战略、工作计划和总结、管理制度等重要文稿,负责公司办公设施的管理,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公司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设经理1人,工作人员*人。

2.生产部:制定生产计划,参与制定公司年度总预算,组织实施并监督公司分支机构和承包企业安全生产,掌握生产情况和有关数据,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设经理1人(兼),工作人员**人(兼)。

3.销售部:下设化验室。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拓展市场和增加客户。负责制订销售管理制度,编制年度产品销售计划,产品入库、出库核对工作,库存产品保管,组织年度库存盘点,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负责编制销售统计报表。负责本公司产品的化验,并向外承接产品化验工作。设经理1人,化验室主任1人,工作人员**人。

4.财务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工作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账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编写财务分析和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做好日常财务工作。兼任泓胤凯化工有限公司会计工作。设经理1人,会计*人,出纳*人。

(五)关联企业

1.承包企业2家:*******公司,*******厂。

2.受托管理企业1家:*******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人结构治理

(一)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执行机构,对股东负责。公司董事会选聘以总经理为主的公司经营层。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公司各部门应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积极主动,共同配合总经理完成各项工作,共同推进公司发展进程。

(四)公司总部主要经营活动以开展贸易为主,销售部是公司收入和利润中心,公司其他部门应围绕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做好服务,保障经营环节的畅通有序。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