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方法实用13篇

广告制作方法
广告制作方法篇1

Step01 启动Premiere CS6,【在欢迎使用Adobe Premiere PRO】对话中,单击【新建按钮】,打开【新建项目】对话框。在该对话框中,单击浏览按钮,选择文件的保存位置,在【名称】栏中输入“制作公益广告”文本。

Step02 在弹出的【新建序列】对话框中,选择【有效预设】列表框中的选择编辑模式:DVPAL并进行视频设置画面大小:720h 576v(1.0940),帧速率:25.00帧/秒,像素纵横比:D1/DV PAL(1.0940),场:下场优先,音频采样率:48000采样/秒,后,单击【确定】按键,即可创建,“制作公益广告”项目文件。

Step03 在编辑/首选项/常规,将【项目】面板中右击,执行【导入】命令,在弹出的【导入】对话中选择.jpg图片素材1-8,导入到【项目】面板中。也可以直接大素材窗口中双击,然后出现提示对话框,选择素材文件存放的地址和所预想选择的文件。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编辑/首选项对话框中,进行图片在工程项目时间线上显示持续时间参数设置。本例是将静止图片默认持续时间为125帧,即5秒钟。视频地过渡默认持续时间为25帧,即1秒钟。预想修改以上持续时间,只要在数字栏双击,当原有数字变蓝,就是被定义后,可以填写自己所要设置的参数,通常转场持续时间最多为75帧。

Step04 将素材0.jpg拖入【时间线】面板的【视频1】轨道上。在【特效控制台】面板中,设置其【放缩比例】为55。

Step05 执行【字幕】/【新建字幕】/将【默认静态字幕】命令,创建字幕文件01,在【字幕】制作面板中输入文本“小草的故事”。

设置字体“Adobe 黑体 Std”格式、样式、大小、字符间距参数设置,对字幕进行关键帧动画设置。

另一种字幕创建方法是,在文件/新建/字幕选项进行字幕文件创建。并将字幕文件的大小设置成720×576,每秒钟帧速率为25,同项目文件画幅大小参数相同。

Step06 关闭字幕面板,在【项目】面板中自动生成字幕,将字幕添加到视频2轨道上,为其添加【旋转扭曲】特效。

Step07 手动【当前时间指示器】,至00:00:05:00位置处,将素材1.jpg添加到【视频】1轨道上,在【特效控制台】面板中,设置其缩放比例为50。

Step08 新建设字幕2,在【字幕】面板中,单击【垂直文字工具】,输入文本信息“早晨第一件事锻炼身体”。在字幕属性面板中,设置【字体】为“方正静蕾体”。并设置其关键帧动画。

Step09 将新建字幕3“小草说:早饭要吃好!”【视频2】轨道上。在【效果】面板中,展开【视频切换】到两个字幕素材之间。在【特效控制台】面板中,设置转场持续时间参数为2秒。

Step10 在【效果】面板中,选择【摆入】视频切换特效,添加到素材0.jpg之间。在【特效控制台】面板中,设置转场持续时间参数依然为2秒。

Step11 将图片素材依次添加到【视频1】轨道上,在【项目】面板中,复制字幕02素材,将【字幕】面板中更改文本信息为字幕4“充实忙碌的一天,从上班开始”。将更改后的字幕添加到【视频2】轨道上。

Step12 分别在【效果】面板中,选择相应的视频切换特效添加到素材之间,设置【持续时间】均为2秒,【对齐】为“居中于切点”。

Step13 新建字幕5“小草会认真地对待每位病人”,在【字幕属性】面板中,设置【填充】颜色为C660C2,描边大小设为5。透明的透明度设为65%。

Step14 将创建的字幕6“小草就算再忙也会给每位备客人打个电话”添加到【视频2】轨道上,并对其进行关键帧动画设计,剩下的素材之间添加视频切换特效。

Step15 在【效果】面板中,展开【预设】文件夹下的【抖动】子文件夹,选择不同的特效,添加到字幕上,使字幕呈现运动效果。

Step16 将创建的字幕7“幸福是什么?”添加到【视频2】轨道上,并对其进行关键帧动画设计。

Step17 将创建的字幕8“幸福就是有想做的事!”添加到【视频2】轨道上,并对文字进行关键帧动画设计。

Step18 对字幕8的背景素材图片7进行“斜线转场”效果设置。

Step19 将创建的字幕9“幸福就是有爱的人!”进行其文字属性参数设置,然后添加到【视频2】轨道上,并对其进行关键帧动画设计。

Step20 对字幕9的背景图片8进行“推”视频转场效果设置。

Step1 同样导入视频文件素材方法,在素材管理窗口导入“小草”音频文件作背景音乐。

Step2 将“小草”音频文件拖拽添加到音频轨道A1上。

Step3 对A1轨道上的音频,进行淡入、淡出关键帧参数设置。初始声频级别为0db,在第3秒钟处,则为6.0db,即为音乐的“淡入”过程。在音频效果窗口进行参数修改设置的同时,在时间线上,能够直接看到关键帧的位置和声波的浮动变化。

Step3 同样,伴随着视频画面结束的同时,在音频也做“淡出”关键帧设置处理,即音乐由6.0 db降至0.0 db。

Step4 在【节目】监视器面板中,单击【开始】按钮,在【节目】监视器面板中观看最终效果,最后保存文件,完成公益广告的制作。

3 制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所有的素材在导入之后,不能在素材原行所在文件夹名称修改。

(2)导入正在编辑,工程没有结束的视、音频文件,后台不能做名称修改处理。

(3)所有在应用的视、音频文件,只要工程项目没有打包,就不能够随意改变其所在盘符。

如果在以上举动的话,在工程项目中就会出现文件丢失提示对话框。在选项中选择全部脱机后,在工程项目视频窗口中原来的素材全部会出现红色乱码图像,最终导致项目无法成功生成输出。

参考文献:

[1]杨旭康,唐守国.Premiere Pro CS6[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2]王志新,胡长红,高娇阳.EDIUS专业级视音频制作完全剖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广告制作方法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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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上刊登广告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以下约束:一、在甲方所属广告杂志《_______》刊登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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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推广广告合同样本合同编号:甲方: 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家乐福国际商厦项目广告推广工作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家乐福国际商厦项目广告整合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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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杂志广告合同的样本甲方:xx公司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定不本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以下约束:一、在甲方所属广告杂志《xx》刊登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最新有关广告牌制作合同的范本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细则规定,结合广告产品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信执守。

最新有关广告位合同的样本甲方:乙方:大厦(以下简称xx大厦)是由xx投资开发公司投资兴建、物业管理公司承接物业管理的一个新型综合楼宇,一期工程由二座层欧式建筑及裙楼组成,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区域结构、区域环境为乙方企业、企业产品宣传构筑了一个全新的媒体平

最新关于广告业务合同的范本甲方:乙方:xx公司(指定销售商)xx公司(xx网)甲方申请使用xx网,并已了解xx网的操作和使用,就广告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为了推广其形象、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广告标准,决定委托乙方(下称方)在xx网上问答

最新广告策划合同范本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广告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委托乙方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业务,办法执行《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实施办法》(后简称 办法)规定。

最新广告宣传合同样本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传真: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传真:甲方受 小区某号楼的产权人 公司的委托,对该楼进行管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进行管理的 小区某号楼的指定位置进行公司广告宣传和举办产品销售活动[或写明

有关电梯广告合同的范本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上海公司所在地签署甲 方:地 址:乙方: 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

关于墙体广告合同的样本广告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广告客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一、乙方委托甲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广告,期为个月,合同编号为:yd 号。二、广告媒介为:墙体广告。

广告制作方法篇3

在半年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中,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在现有广告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

为严厉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降低医疗广告违法率,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对新闻媒介、医疗机构及其公司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一是治理源头,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把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二是卡住环节,强化对广告公司的监管,督促广告公司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三是堵住出口,强化对媒介单位的监管,督促媒介完善广告审查制度,落实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四是规范市场,强化对广告市场的动态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分局的力量,加强广告市场的日常巡查,全方位地整治和规范医疗广告。

(二)加大“三个力度”,严惩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在整治工作中,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加大“三个力度”,以严惩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加大“三个力度”,即: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公告和曝光力度。

1、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经过多年的努力,云南省工商局广告监测系统于今年5月建成,目前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随着运行工作的不断完善,我省的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将上一个新的台阶,为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半年,全省集中力量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做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242人次,执法车辆1452台次,共监测和检查各类医疗广告53111条次,查出违法医疗广告2558条次,违法率为4.82%。对查出的违法广告,限期整改1692件,责令停止(或暂停)680件,简易处罚和立案查处案件18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10件;罚没金额共计37.4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86万元。同时,全省还收缴各类违法医疗广告印刷品46277份。通过加大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我省的医疗广告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违法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5.73个百分点。

2、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交叉检查,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

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各州、市工商局于四至五月份开展了一次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交叉检查,集中检查医疗广告是否出现禁止的五种情形,特别是重点检查是否了虚假的医疗广告。交叉检查采取了一听、二看、三检查、四反馈的方式,实行检查与学习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理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共检查报纸19份、电视19个频道,广播7个频率,各类广告1903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6条次,违法率为0.84。其中,检查医疗广告317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0条次,违法率为3.15;检查药品广告90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条次,违法率为1.11;检查保健食品广告60条次,查出违法广告2条次,违法率为3.33;检查其他类广告1436条次,查出违法广告3条次,违法率为0.21。对查出的违法广告,责令纠正12条。全省的相互交叉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检查,有效地巩固了上半年的整治成果。

3、充分利用工商红盾信息网监测公告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省工商局每月对全省监

测情况形成监测简报,并定期在云南省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及时向社会监测公告。对违法严重或多次查处的医疗广告,同时在网上予以曝光。各州、市广告监管部门也在当地红盾信息网上及时监测公告和违法广告通报。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三)加强部门协作,落实“七项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共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继续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落实“七项制度”,即: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先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度、执法办案协调制度等制度,逐步实现对我省广告的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党委宣传部门对整治工作非常重视,对工商部门的工作给予了及时的指导,并对虚假违法广告突出的媒介进行谈话,要求媒介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六月二十二日,针对《春城晚报》、《生活新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大量增强和改善、内容低俗的广告,工商部门多次查处仍屡禁不止的情况,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对四份报纸五月一日至六月二十日该类广告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违法量对四家媒介进行排名,并对违法广告及违法媒介依法进行了查处。

新闻出版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新闻形式广告的监管,对报媒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予以警告。五月二十五日,针对《春城晚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以“专题”的新闻形式“海名威”药品广告的严重违法行为,省新闻出版局及时对三家报媒发出了警告通知,制止了该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对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也对两个部门移送查处的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上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移送5个提请查处函,涉及43种药品(含非药品)和12种医疗器械的广告违法,省卫生厅向省工商局移送1个提请查处函,涉及27条医疗广告违法,省工商局均已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广告活动主体退出机制,省工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共同建立了撤销违法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和违法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的制度,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和医疗广告实行退出云南广告市场的制度。截止今年六月,省工商局已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撤销“复方续断接骨丸”等6种药品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同时提请对“美诺骨德”等6种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非药品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目前省工商局正准备向省卫生厅提请撤销一批违法严重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

(四)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推行医疗广告诚信宣传,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加强自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行为,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三月二日,省工商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卫生厅召集云南省、昆明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医疗机构及其广告公司召开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和诚信宣传动员会,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联合推行了《关于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的意见》。一是要求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要严格按照《意见》中规定的“医疗广告诚信的总体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具体规定”开展自查,并自觉进行整改。二是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树立诚信意识,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用诚信保护和发展自己。三是以法律为保障,强化退出机制,对继续或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公司及医疗机构,工商部门将根据《意见》中规定的处罚措施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其退出广告市场。《中国工商报》于20__年5月23日头版头条以“云南:为撤销《医疗广告证明》划线”为题作了专门报道,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

广告制作方法篇4

1982年2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和实施细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全国性广告管理法规,从此结束了新时期恢复广告业务以来,广告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缺乏管理的混乱状况,明确了我国的广告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管理依据的正式化阶段

1982年至1987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冲破了长期以来统得过死的计划经济,使生产、消费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告业的队伍迅速壮大,广告活动日趋频繁,对广告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吸收广告管理单行法规的有关内容、借鉴国外广告管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了《广告管理条例》,使我国广告管理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它不仅为广告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把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的行为规范确立下来,为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还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十几个单项广告管理法规,加强了对医疗器械、药品、农药、烟草等广告的管理。

3.规范效力的上升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广告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而相应出现的问题也多了起来。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广告业的声誉、妨碍了广告业健康发展,也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随着广告业的高速发展,《广告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发展如破竹之势的经济需要,广告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于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0年开始着手进行《广告法》的起草工作。经多方征求意见并经多次论证和修改调整,终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共6章59条。该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于1994年6月经国务院会议通过,并最终于1994年10月2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共6章49条,于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一般标准、特殊广告标准、广告经营活动规范、广告审查制度、各类广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广告进行了全面规范,并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一起构筑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基本形态。

(二)广告法后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阶段

自《广告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它,也为了顺应广告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了一系列与《广告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也依照地方立法程序和权限的有关规定,起草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特别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户外广告造成的社会问题,各地方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对之加以规范。这些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广告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完善阶段,以下两个方面的时代背景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1.经济全球化背景的影响

①入世后我国逐步实现与WTO规则的协调统一。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后,就开始了逐步落实加入WTO相关承诺的工作,并将这些承诺转化为国内法。②由于我国批准了已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我国应履行公约要求于2010年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这也会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2.网络条件下的影响

自1997年3月境内的chinabyte网站上开始出现第一个商业性网络广告以来,网络广告在我国迅速成长并成为当今重要的广告形式之一,其应当被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由于网络广告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和传播的,其与通过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交互性。②广泛性。③广告者范围广泛。这些特征以及现实中网络广告的泛滥成灾使得对网络广告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依现行《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也可以适用该法,但网络广告的特点及《广告法》的局限性决定了适用该法会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①对广告活动主体的概念产生冲击。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广告的活动,也可以通过广告进行经营活动,甚至可以自行自己的广告,使得《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划分界限变得非常模糊。②在管辖上带来冲击。由于《广告法》只有域内效力,且在境内管辖遵循属地原则,而在网络环境里广告已没有空间的限制,则依照现行的法律,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辖、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管辖就难以确立。③广告骚扰问题。在互联网上突出表现为垃圾电子邮件的盛行。虽通过技术手段可一定程度上予以解决,还是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④ISP和ICP广告违法的责任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2001年5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在网络广告监管方面做出的有益尝试。但它毕竟是地方性的,要实现在全国范围内使网络广告的调整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对现行《广告法》予以修改,或者至少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前景展望

(一)立法模式及监管观念的转变

1.从“宜粗不宜细”到“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模式转变

广告制作方法篇5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摘要】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药品广告法律规制提出解决措施,以供相关部门参考。方法采用比较分析法,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目前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寻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形式和原因。结果与结论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经验,从原因出发,在强制审查、监管主体、广告内容和形式及惩罚措施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广告制作方法篇6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广告制作方法篇7

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违法成本太低

改革开放30年来,广告业也走上了法治轨道,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大法、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广告法律体系。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许多不足,以1994年的《广告法》为例,它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首先,从《广告法》的性质和地位看,它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从实际的功能和定位看,主要是国家对广告业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因而应该是行政管理法或行政行为法。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又缺少了国家对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陈述以及对广告活动主体权利的规定等内容。其次,《广告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非商业广告不加调整。而后者对社会发展和广告业自身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再次,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标准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具体。如对网络广告、媒介购买、比较广告、误导广告、广告协会、广告出证机构、市场调查机构等等规范。最后,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和法律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如强化司法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又如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例,对医疗广告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的规定都不够严格。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较轻。正因为这样,医疗广告市场的各个主体,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纷纷炮制出一些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

2、广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大

一方面,现在对广告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又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些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随意性、任意性太大。另一方面,这些监管部门配合不够,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如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就包括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共同监督。总而言之,缺乏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导致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难以到位,从而使违法者出现侥幸心理。

3、广告行业自律不够严格,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行业内部普遍认可的制度、准则等成文、不成文的规范为标准,对自身广告活动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广告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水平不高,尽管有各种自律规条,但执行并不理想,对广告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历史转型期,在社会机制运行过程中,某些层面可能会呈现短暂失序状态,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此环境给人们的社会意识造成某些失衡与扭曲,如民众心理暂时形成了某种“失真”的价值尺度。医疗广告失范是社会失范的缩影,当某些社会层面滑入唯“利益”是重的轨道,那么所有难以即刻兑换成现金的美好事物就可能遭到冷遇,在“注意力经济”时代,为了获得受众的青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惜自降格调,仅仅满足于无害的道德“底线”,失范行为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4、广告受众知识面不够宽,识别能力不强

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人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目的是想增加就诊人数,提高医疗收入,如果不能达其目的,它就不会刊播这类广告。事实上,病急乱投医的受众,总是对这些违法医疗广告抱一线希望,加上他们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上当后依然保持沉默,这就使违法医疗广告继续盛行。

二、治理违法医疗广告的对策

1、完善广告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要完善医疗广告监管的立法工作。自1993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修改完善该办法。年1月1日,最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老的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四个方面加以了完善:一是严格规定了广告的程序。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二是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三是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形式。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变相医疗广告。四是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然,医疗广告的监管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首先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对违法医疗广告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其次要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最后要经常性地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保证违法医疗广告不反弹。

2、理顺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

一方面,要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宣传、工商管理、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其次,要把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行为。再次,要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另一方面,要强化标本兼治的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首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其次,要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再次,要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提升道德水准,加强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特别是广告主体的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广告职业道德内涵十分丰富,即包括广告人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和职业责任,也包括广告人的职业技能、职业操行、职业良心和职业荣誉等,广告职业道德是沟通广告职业行为和社会公德的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的职业精神。医疗广告的,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需要道德规范的调整。广告道德是以广告行为活动“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广告活动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广告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得以实现的,尤为重要的是唤起广告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积极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职业行为从“现有”向“应有”转化,自觉做到医疗广告的真实、合法。

广告制作方法篇8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广告制作方法篇9

On the proposal to the Control of China’s False Advertising

Chen Xiaoyan

(Journalism Department,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zhou 215009)

Abstract The paper studies the false advertising regulations control based o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in developed country, as well as combined the special situation of China. It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ree parts: the first one is to use the administrative resources actively, the second is to expand the power areas to other departments and the last one is to strength the balance of the legislation system.

Key words false ad advertisement controlproposal

虚假广告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2007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1934件,其中共查处虚假广告6104件。从违法类别看,主要是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服务广告。共查处虚假药品广告违法案件1337件,占虚假广告案件总数的21.90%;虚假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案件645件,占10.57%;虚假医疗服务广告违法案件548件,占8.98%。①这足以说明当今社会虚假广告问题何等严重。虚假广告作为一个长期困扰全球行销界法律界的难题,亦令传媒界头痛不已,不断对传媒的公信力提出严峻的考验。在消费者意识抬头的风潮下,虚假广告的管制已经是刻不容缓的课题,如何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健全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以及审判程序,已成为当下的一大课题。

一般而论,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是广告产业管理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世界各国皆如是,区别只在于各国通常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对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进行相应的职能划分。相对来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广告行业管理更重视自律作用。

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在虚假广告的治理方面,政府监管所占的比重就远远高于行业的自律。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作为我国治理虚假广告的直接主管部门,在防杜虚假广告的工作上,投入了不少的人力与物力,经过十来年的努力,成绩斐然可观,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两方面,都有积极与实质的帮助。但是随着近几年来媒介生态的变化,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更加日趋多样,辨别一则广告有无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更加困难,因为不实广告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1995年正式实施的《广告法》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既未明文规定其要件,执行上只有依赖学理的探讨及实务经验的累积,由其中抽绎出虚假广告的行为规范。这样一来,单靠政府的力量来治理虚假广告就更显力不从心。纵观世界广告业来看,这也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作,正如美国传媒法学者唐・R・彭伯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管理欺骗性广告或虚假广告,是广告业本身、大众媒介与各种政府机构的一项艰巨任务”。②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例,就累积了将近一百年的努力才发展出今天的规模,至于我们的工商行政总局自1995年《广告法》规定其负责管理广告,迄今十四年,不论在实务经验累积或学理发展上,都还处于萌芽阶段。

因此,本文在参酌先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条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从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来探讨虚假广告的治理与管制问题。具体而言,本文拟将从如下三个部分来论述:行政资源的利用、扩大权限给其他机关以及加大立法体系的整体平衡。

一、有效运用行政资源

我国广告法自实施以来所处分中半数以上都是针对虚假广告,然而有更多被检举的虚假广告却有待调查执行,继续充斥于各媒体之间而且仍一如既往地照刊不误。因此,如何有效运用有限资源及如何将广大权限赋予其他机关包括地方政府、民间团体则是重要课题。

1、对于虚假广告除广告法外,在其他数十种行政法规中也有规定,于是发生职权、法规竞合现象,应与行政单位协调配合,以期减少重复调查或相互推诿情形发生,例如药品、食品、化妆品、农药、医疗器材、一般商品或服务标示、专利、商标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皆应全力协调配合。

2、加强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农药、医疗器材等实务广告的事前审查制度,行政机关事前应严加审理,以期防患于未然,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有效地予以追惩,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与范围。《广告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与当前虚假广告已有泛滥蔓延之势,这一惩处力度已经明显偏弱,失去了法律的威慑性,因此需要加大对虚假广告惩处力度。同时要加强监管范围, 仅要对广 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实施有效的管理,还要对广告公司具体的广告行为做出规范,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广告公司、媒体乃至于个人(如明星)也要进行处罚。我国新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但这一条款只限定于制作虚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而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其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将刑事责任主体扩大到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个人和单位,同时加大惩罚力度。

3、在法体制度许可下,引进“非正式行政程序”使案件能迅速解决。如美国FTC是一个独立行政委员会,下辖消费者保护局及FTC一半以上幕僚人力投入管制虚假广告工作,充分发挥了管制广告的功能。在行政处分方面,以中止性保证及同意处分等非正式程序,不必扩大调查或举行证听,使业者同意中止某些虚假广告,不仅提高效率且达到管制目的。FTC采用非正式程序解决问题比率高达70%③,有学者称:“非正式行政程序实是行政程序之命脉”。这样就使得大部分行政资源能集中在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深远且有争议之事件上。但也应设计防止非正式程序所带来的后遗症的法律制度。比如易于、谈判不对等、伤害企业自由、妥协内容不易强制等,将这些因素提早考虑在内,在制度上有效予以排除。

4、要真正落实更正广告的规定。我国《广告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虚假广告虽经立案查处,根据其案情作了相应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制裁,但令其更正广告的事例却实在太少。因此,我们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在查处虚假广告案件时,除给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制裁外,责令虚假广告的客户或经营单位或者采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范围内,用相同的次数和时间更正广告。让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尽快地消除虚假广告产生的负面影

响,也让公众及时知晓造假者的丑恶面目。

二、扩大权限赋予其他机关

鉴于虚假广告变化多端,容易反复发作,而且久治不愈这一特点,因此,极大可能地动员社会的诸多力量,使之与虚假广告共同做斗争,以达到彻底根治的效果,不失为明智之举。

一是积极发挥消费者及消费者团体的监督作用,提高消费者个人维权觉悟,增强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广告是经营者宣传、推销其产品或服务最主要的形式,也是消费者获得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重要渠道,因而应该加强对消费者商品知识、广告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商品知识的宣传,介绍广告的基础知识和识别广告的方法,提高消费者鉴别虚假广告的能力,大力宣传《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有效地制止虚假广告高频率发生,还须广泛动员消费者行使权利,加重经营者违法成本,使其还无利可图。消费者权利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必定会使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增大,从而减少虚假广告。

二是强调广告行业的自律意识。包括广告主自我约束,广告业及广告媒体要尽到社会责任,拒绝制作刊登虚假广告,建立自律及竞争规约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它们的广告行业组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是世界广告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广告产业管理相当规范的国家。他们拥有全美广告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严格审查广告、调查广告真实性和准确性,公正而有效地解决有关争议和纠纷;英国广告标准局、日本广告联盟以及JARO组织、加拿大广告标准委员会、韩国广告团体联合会、澳大利亚广告标准局等都属于协会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由于这些国家都有明确的法规认定行业自律组织作为专业裁定机构,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解决行业问题,因此,这些行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不仅发挥着其他政府机构不可替代的权威作用,而且,能够高效、快捷地处理和解决行业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信任。

三、加强立法体系的整体平衡,加大限制性规范立法的权重

目前,由于我国《广告法》中对规范者的授权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的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尚未取得平衡。对规范者的授权性规范立法过于偏重,而对规范者的限制性规范立法显得相对缺失。④如法中授权“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本法第六条),规定广告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第四十六条)。但由于法中并没有明确广告管理机关的权力范围,及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导致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实际权力过大。再比如,广告法赋予了广告审查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权力,而一旦发生对违法的虚假广告内容做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广告审查部门却只需接受“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本法第四十五条)即可。可见,由于缺乏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权力范围的限制性规范,以及对其因过失和不作为的带来的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的规范却相对薄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享受权利的承担责任方面是极其不对等的,这必然导致规范者消极怠工和不作为的现象,我国现实社会中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管理者责任缺位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显然,这种状况是不利于依法行政和对行政的监督的,而且还会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终会侵犯广告活动主体的权利。

显而易见,任何单独一方或任何单独一种方法都难以彻底根除虚假广告。因此,行政执行方除了制定行之有效的法规外,如何动员更多的非行政资源共同治理虚假广告,无疑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各国家和地区的虚假广告管制的一条良策。所以,我们只有更多的应该考虑如何将广大权限赋予其他机关包括地方政府以及民间团体,积极发挥消费者及消费者团体的监督作用,提高消费者个人维权觉悟,增强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要强调广告行业的自律意识,包括广告主自我约束,广告业及广告媒体要尽到社会责任,拒绝制作刊登虚假广告,建立自律及竞争规约制度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虚假广告得到全面的治理。

注释

1 国家工商总局网《2007年上半年全国广告监督管理基本情况》2008-8-22 ahaic.省略:10038/wps/PA_16jbwn7j/NewsContentUI.do?id=33063&area=3400000000

广告制作方法篇10

控制的必要性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广告公司的外部经济环境、市场竞争、产品状况、消费者态度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广告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庞大、分工复杂;各部门间分工与合作并存,部门主管责任关系有衔接也有交错;各部门的职能与工作效率、工作水平的要求更加复杂多变。因此,要保证整个创意流程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和利用控制原理。控制过程确定控制标准在广告创意流程中的控制目标实质就是广告目标。从控制标准的形势来看,广告目标的定性标准主要分为传播目标和营销目标。这两个目标下又分许多具体的定量标准,如品牌知名度、偏好度、媒介到达率等和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的这两个目标都必须贯穿创意流程的全过程,它是广告活动的目的。在复杂而微妙的经济环境中,制定广告目标的方法主要是统计方法和经验评估法,具体做法是: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种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然后作出广告预测。

衡量工作成效根据控制原理理论,衡量广告创意流程的工作成效的工具就是广告目标的完成情况。由于广告创意流程要求各阶段严谨流畅的计划、明确精细的分工、各部门间紧密有序的合作,又根据广告公司的组织部门结构,最好将整个活动分解成各个部门来衡量工作成效。主要的部门应包括:客户部、调研部、创意策划部、制作部、媒介部。具体就各部门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与其他部门协调合作情况进行衡量。衡量的方法除了流程过程中常用的口头汇报、书面汇报、亲自观察,还包括通过事后调查问卷对广告效果的评估。纠正偏差广告创意流程中纠正偏差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事前调查和事中调查进行。事前调查,是指在广告创意执行前对目标对象做一次小范围的调查,了解消费者对广告的反应,以便改进改进广告文案创意,提高广告效果。事中调查,是指在广告过程中进行调查,监督广告的执行过程,如出现公关危机,便于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方法对广告创意流程的具体控制方法主要有:编制广告预算,指定媒体计划,通过问卷调查进行效果追踪,编制调查报告和盈亏分析。

有效控制广告公司创意流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流程的程序控制与创意的灵活自由往往产生冲突,或者说是较难达到一种平衡。这种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中国企业现阶段发展规模与层次的限制,受众对创意的理解程度未达到较高水平,广告人对企业和市场的承受能力的高估等等,这些冲突表现在定位策略、广告表现、公关执行、制作预算及其他各个方面。目前,从控制原理角度解决这些冲突的方法是:进行计划预调的前馈控制、监督指导的现场控制、修改完善的反馈控制,提高广告组织协调控制的能力以及提升广告人自我控制和创新能力,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紧密各部门间的合作,加强广告主与客户之间的相互尊重、信任与沟通。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只有经过不断的反复敲打、考验、修正,经历严谨的控制流程的广告创意,才是经得起市场检验的广告创意,才是真正优秀的广告创意。

广告创意是一个复杂的流程活动,期间有新奇灵感的涌现、机智想法的碰撞,也有乏味数据的调查、海量信息的分析;它需要有指导性的科学管理理论帮助策划者在整体上把握它的有效进展,但在具体表现的时候,却又离不开艺术化的手法来促成广告最终目的的实现。在这里,只要“创”亦有“道”,在科学严谨的控制管理下依旧能够创意发想,完成广告目标并发现无穷乐趣。

作者:张曦月

广告制作方法篇11

(二)整治工作任务:以整治报刊、电视、广播及互联网领域的违法广告为重点,大力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药品、医疗、保健食品、房地产违法广告和不良广告,严厉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_、从严查处在食品广告中宣传对疾病的预防及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

_、严查处在医疗、药品广告中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行为;

_、从严查处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_、从严查处以新闻报道、专家咨询等形式变相广告的违法行为;

_、从严查处在房地产广告中无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实施方法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广告科。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办公室主任:潘彦芳

(二)实本文来源:文秘站 施方法

整治工作从____年_月至年底,各县(区)工商局(分局)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严格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广告监测和案件查处力度。市、县(区)两级机关要组织专人负责对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实施广告监测,要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等违法广告及不良广告实施重点监测,通过提示公告、召开座谈会、日常走访、约见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等形式,对违法广告的单位处以行政告诫和查处。

(二)加强对广告环节的监管。各县(区)工商局(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报刊、电视、广播及互联网领域的广告经营单位督促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审查及档案管理等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违法广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严重违法行为及不良广告的报刊、电视、广播及互联网领域,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认真落实《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执行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提高查办效率。对监测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案件,要做到有记录、有落实、有报告。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推诿不办、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定期公告违法广告。各县(区)工商局(分局)要在整治行动期间,对查办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及不良广告案件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提示、警示公告,曝光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主体,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公告。

四、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工商局(分局)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整治工作。

广告制作方法篇12

关温莹

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 福建省厦门市 361009

 

【内容摘要】:21世纪的今天,全球都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家喻户晓,使互联网的用户遍及全球,不仅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而网络广告又是电子商务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一。本文通过对网络广告的兴起、概念和特点等,以及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来探讨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等问题,以便完善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填补对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空白。

【关键字】:网络广告 隐性广告 网络诱饵广告 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保护

一、网络广告定义

网络经济之所以被人们戏称为“眼球经济”,与网络广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不无关系。网络广告是最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而迅速崛起的一种新的广告媒介,是继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介之后新兴的一种广告媒介,有第五媒介之称[①]。

二、网络广告面临的法律问题探析

由于网络广告是一个新事物,很多方面缺乏规定,一方面,网络广告在实质上和传统的广告别无二致,但另一方面,依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又难以对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国际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对策,这些问题主要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法律上的,先行的网络广告的特征、规则与传统法律制度的交叉和冲突是主要原因。在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网络广告的主体

(二)网络广告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网络广告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三、应对网络广告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国外规制网络广告问题的法律对策

在网络广告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与立法中,美国和欧洲等国家主要集中在对“垃圾邮件”(Spam)广告的管制上[②]。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我们认为,可以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来解决“垃圾邮件”(Spam)广告的管制问题。目前,这方面的技术主要有两种,一种方式是确认发信源头的IP、Domain Name或者回邮地址,将从预设的IP、DNS、Email Address发出的信件一律过滤掉,另一种方式是,由ISP设定一定时间内发送量过大者,即以自动侦测程序加以过滤[③]。通过采用过滤技术,可以有效地制止大部分“垃圾邮件” (Spam)广告。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来解决“垃圾邮件”广告的管制问题。据介绍,世界各国已经纷纷通过立法来解决“垃圾邮件”广告的行为。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德国、芬兰)都已经或者正在通过立法的途径制裁通过电子形式倾泻垃圾宣传品的行为,巴西、印度、捷克等国也在积极探索有关的解决方案[④]。

(二)我国现有调整网络广告的法律分析

在我国,网络广告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中国520亿广告金额中,网络广告只占其中的1600万,然而其发展却有着巨大的潜力,完全可能成为广告业界的“大户”。网络具有与传统媒体迥然不同的开放式的互动结构,因此,不可能采用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广告,而应当采用一种比较缓和的规制办法。具体方式是:

1、政府管理与ISPICP自律相结合。ISP、ICP是网络运作与管理的重要环节,离开了ISPICP,政府就无法对网络实施有效的管理。这里所说的ISPICP的自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ISPICP自身必须遵守广告法和相关法规,抵制不正当竞争和虚假欺骗广告;二是ISPICP应当在经营的范围内,规制所托管的主页,一旦发现恶意广告行为时,尽善意管理人之法律责任。

2、法律与业界规章相结合。对电子商务而言,法律当然不可能预先穷尽规制。这就需要行业规章在法律正式出台前的空白期起到游戏规则的作用。例如,对商业网站的规制、对个人主页的管理都必须有一个可行的规章。ISPICP在用户电子邮件地址的管理上,负有特殊的责任,也应该研究相关的规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作为政府授权管理广告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紧研究网络广告的课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提出规制办法。

(三)规制网络广告的法律对策

1、解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主体定位及职责问题。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依照该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就不适合了。因此应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有一个资格认证,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内容。

2、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对策。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上述的规定理应适用于网络广告活动中的关于价格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站经营者与网页开发商的法律责任认定上,我们应区别对待,在某些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可能为他开发商或制造商来开发超链接技术、关键字技术的网站应用。但以此理由要求开发商来承担责任是不正确的。一方面,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开发商不知道网站经营者要开发的具体内容,或者说,网站经营者要求开发商不能过多的了解网站的具体材料,这是正常,也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会涉及诸多行业,如果要求它在制作之前对该网站进行研究分析,确定哪些材料不会导致不正当竞争,然后再去制作,也是不现实和不必要的。上述技术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使用在不同地方,由此产生的后果主要仍由网站经营者程度。但如果开发商明知网站经营者是为了不正当竞争而为之,更甚者引诱网站经营者、与网站经营者合谋实施此类不正当行为的,或者说显著地缺少注意义务的,应该承担责任。

四、网络广告的发展愿望

虽然我国的网络广告发展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网络发展的前景是美好的。随着技术的进步,网络广告效果的监测将最终使网络广告成为个人广告,即一对一式的广告。网络广告将对客户进行追踪服务,对于不同的客户发放不同的广告,这就是网络广告的个性化、智能化和小众化。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网络广告也将不断走向规范化和市场化。随着国家对网络广告管理的重视以及网站本身的成熟、网络广告管理的规范化,网络广告的竞争将更加有序。我们有理由相信网络广告将越来越好。

结束语:总之,网络广告作为第四媒体的产物,必定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媒体的要求,虽然互联网有着非常多的自由和创意空间,但随着互联网走向大众化,网络广告的规范化势在必行,它将会促使网络广告的进一步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著作类】:

1、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李德成著:《网络广告法律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3、陈原、刘静毅:《新兴的广告形式—网络广告》,载《工业工程》1999年12月第4期。

 

广告制作方法篇13

一、商业广告与形象代言基本理论

(1)商业广告的一般问题。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此规定揭示了广告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和文明性。诚实信用原则一向被称作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骗。目前,我国广告业的广告公信度急剧下降,且日益朝着迷惑性强、难以判断的方向发展,广告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实属违反诚信原则的集中体现。(2)形象代言的基本理论。对于“形象代言广告”的概念众说纷纭。学术界有人称其为荐证广告,还有人称之为名人广告、证言广告等等。我国法律并未对形象代言广告的概念有明确叙述,笔者经过查证、对比对以下定义较为赞同:形象代言广告是指广告主以外的任何人以言辞、形象或其他方式来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的个性意见或发现结果,传达品牌的个性主张,使产品能够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从而顺利进入消费者的视野,运用这种方式制播而成的广告。它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载体传播给目标受众,从而在市场中树立和打造个性化的品牌形象。至于形象代言人,学界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形象代言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自己的证言、外形或者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人。他们的作用是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提升产品知名度,指引和促进市场消费。

二、我国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依据

(1)形象代言人法律地位。关于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企业是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号召力来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形象代言人而获得一定的报酬,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雇佣合同关系。(2)形象代言人责任依据。第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现代经济学家指出:在现代的社会,由于人们掌握的信息量的多少不等,所以掌握信息多的人会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对方,以作为获得利益的对价。同时,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会得到一笔不菲的报酬,而这笔款项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根据上述信息不对称理论,消费者有权利从代言人处获得关于产品的真实的信息。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所在,如果广告存在虚假的成分,给消费者造成了利益损害,代言人必然也将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二,消费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广告主利用名人的地位和影响力促使消费者尽快地做出购买决定。消费者对名人推荐的产品产生的是合理的信赖,如果代言人不正当地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信赖心理,将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而我们知道单纯的信赖利益法律一般不予保护,但一旦这种信赖利益构成缔约的一个部分,则过错方须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日常的行为中必须遵守诚实待人的义务。第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维护市场秩序、指导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和解决民事纠纷起着根本作用。现实中,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代言人既然要获得广告代言的利益,必然要对应地承担其不可推卸的相应责任。

三、国内外形象代言法律规制对比研究

(1)国外关于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通过对韩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典等国家形象代言广告的规定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发达国关于代言人规制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建立预审制度,预防虚假广告的产生。典型代表:韩国、加拿大等。预审制度是通过严把审查关,来预防虚假或者不实广告的制度。只有经过委员会审查的广告才能正式播放,通过审查的广告方视为合法广告,非经审查的广告可能受到法律制裁。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为虚假广告的产生和设置了层层障碍,也规范了形象代言人的行为。第二,要求代言者亲身使用所代言产品。典型代表:美国、加拿大等。规定形象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使用者或者直接受益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产品或服务质量得到了验证。这就说明,形象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且进行“明示担保”。这使得大多数代言人宁愿选择做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而慎于为产品效果现身说法。第三,设置严格的责任机制。典型代表:日本、法国等。严格的责任制度的设立,为惩治形象代言人与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严格的责任制度使规制虚假代言有法可依,为广告秩序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第四,区分行为方式,界定合理责任。典型代表:日本。如果形象代言人对于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害的交易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完全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只具有出演行为,代言人仅作为一个信息的传播者身份出现,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责任承担规则就为形象代言人进行合法的商业广告活动留下了丰富的发展空间。第五,信用机制的约束。典型代表:瑞典。瑞典是一个建立在信用机制上的国家,声誉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形象代言人代言产品,就是将名誉与代言的产品挂钩。各种网站、杂志和电视等会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一旦出现虚假广告,媒体曝光要比法院判决来得更快、更直接。此时,企业连同形象代言人既要受到道义的谴责,又要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区分特殊产品广告,适用特殊规则。典型代表:韩国、英国等。由于特殊物品如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直接关涉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很多国家对特殊物品的广告有特殊的法律规制。详尽的规定为形象代言人设定了更多的注意义务。总之,国外不同国家的形象代言广告的规制体系是复合而个性化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究等制度保证与防范措施的存在使代言人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法律引导和法律强制结合起来,社会监督、政府控制共同作用,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和畅通维权途径相辅相成,为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2)我国现行规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我国现行规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但是这些法律涉及到形象代言责任时都存在着模糊,概括或是片面的问题。另外,有关广告代言的规定散见于《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从以上调整形象代言关系的法律可以看出,对于形象代言人的规制或者缺位,或者没有详尽法律规则,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措施作探析。

四、完善我国形象代言法律规制的措施

(1)完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在具体立法操作上笔者有如下建议:首先,修改广告法,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其次,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第三,颁布行政法规,将明星代言广告纳入行政监管的范围。为了把明星广告引上正确的道路,使它健康发展,有必要颁布与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将其纳入行政机关监管的权限范围内加强监管。(2)完善司法。完善司法的关键在于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监督。首先,加强执法是完善法治的关键。针对当前广告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广告执法部门应做到:公开执法,杜绝执法过程中现象,建立司法程序监督机制,制约个人权力,对于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其次,我国应该当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谓想千方设万法,用名人特有的感染力,通过名人的虚假推荐极力兜售产品愚害消费者。在此背后损及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此情形下,积极推行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也可有效遏止名人的不法行经,以营造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诚然,这也有待于突破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和立法的完善。(3)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机制。要建立广告长效监管机制,首先要求广告企业、媒体必须严格自律。在建立自律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广告业协会和影星协会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广告监管部门的他律监管。工商行政部门应对广告的设计、制作、和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系统管理,达到从源头进行控制的目的。除此之外,工商行政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对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的虚假广告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4)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本质特征,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坚持一下两个原则:一是制裁性原则,二是补救性原则。笔者认为建立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时应该以制裁性原则为主,补救性原则为辅。如果广告代言人畏惧制裁,他就会采取措施来预防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将制裁广告代言人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机结合了起来。通过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可以预防同类行为再次发生。

五、结语

形象代言的治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在特定的市场竞争制度中、在科学的法理环境中去理解和设计相关的法律措施,更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去实践操作。当然,我国广告法律的明确和完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我们期待在法律挂帅、政府保驾、技术护航之下,从根本上杜绝虚假代言行为,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消费者一个纯净的消费天空。

参 考 文 献

[1]陈正辉.广告伦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7)

[2]王婧.论商业广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D].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

[3]董正伟.论明星“代言”行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责任承担[D].2007

[4]胡志鑫.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D].东方企业文化.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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