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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本投资项目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小资本投资项目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2.个性写真水晶像――秀出真我风采

制作属于自己的水晶像,将生活的点点滴滴记录在典雅、时尚的水晶之中,尽情展现自己的靓丽风采,秀出真我个性!如:制作青春写真像、情侣合影像、生日留念像、旅游留念像等,既可作为艺术品放于室内,也可作为挂饰携带。

3. 同学留念水晶像――纯真的友情如水晶般晶莹剔透

锁定精彩的生活瞬间,留驻永恒的美好回忆。将毕业合影、校长签名、班主任签名及同学亲笔签名等制作成炫彩水晶像,将成为一份极具珍藏和追忆价值的永恒回忆。

4. 宝宝纪念水晶像――承载父母的深切祝福

宝宝水晶像的畅销毋庸置疑,可制作婴儿手掌与脚丫印水晶像、宝宝生日纪念水晶像、宝宝写真水晶像、宝宝胎发水晶像等,款款别具一格的宝宝水晶像必然会让每一对父母满意乐开怀。

5.企业产品与形象宣传像――独树一帜,胜者风范

企业宣传标新立异、企业形象完美无缺,这是每家企业都在做、更是很多大企业花巨资做的系统工程。将市场新兴的水晶像用于企业宣传中,既新颖、又提升企业形象,必受到企事业单位欢迎。

6.个性饰品像与工艺品像――生活因水晶的点缀而美丽

篇2

洗洁精生产是个技术性较强的项目,作为新手来说如果自己买网上配方来生产是不合适的,一是配方的来源可靠性难以确保,二是成本难以控制到理想的范围,三是许多卖资料的人自己并不生产,不做市场,无法对你的生产和销售进行有效的指导。所以初学者应选择具有成熟的国标配方以及正规营业的企业学习技术。这样成功率会高很多。

第三步:生产准备

1、场地:地处一楼30-100平方米加工房,可选偏僻一些的房子,房租便宜一些,但要保证交通方便,这样送货方便。

2、加工设备及用具:木棒一根或者电动搅拌机一台,磅秤、塑料桶、香精、PH试纸、防腐剂。

3、原料:购买与产品相符合的优质原料。可在当县级以上的化工原料店购买。

4、在规模未形成前先不必急于办证,有稳定的客户和足够的利润后才考虑。

第四步:开发市场,稳定客户

销售对象及策略:

1、小饭馆餐具油污最少,所选择的重点是价格,去油污过得去就行,重点推销低价位的散装洗洁精成功率才高。

2、综合型饭店餐具的油污较多,所选择的重点是价格+去油污,重点推销中档价位的散装洗洁精成功率就高。

3、火锅类饭店餐具的油污最多,所选择的重点是去油污能力的强弱,重点推销高价位的散装洗洁精成功率就高。

做市场的具体方法:

1、印制一些销售联系卡,注明你洗洁精的品种、品质、价格、优势、服务方式、以及送货电话。

2、买一些矿泉水瓶(0.1-0.2元/个),装上样品连同联系卡沿街送给每一个宾馆、饭店、酒楼、桑拿、浴城、发廊、洗车场、洗衣店、小卖部、大排档、旅馆、招待所、娱乐场所、村镇、机关厂矿食堂、学校等可能成为你潜在客户的手中,让他们试用。在等待信息回复时,也可以第二次主动上门征求意见。如果商家关于产品提出的改进意见,你要及时改进、完善。

3、偶尔送一些实用的东西给你的客户,让他们感到惊喜。比如,洗洁精客户一般都需要消毒水,你可以自制一些消毒水送给他们,成本每斤只是几分钱,一下送十斤也才几角钱。其他的方法自己多想一下,原则是不要增加太多成本。

4、经常关注客户的生意,有合适的机会主动帮他们介绍生意,这样可以维护好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5、培养下一级的商:市、县、乡镇一级的都要发展自己的商,让他们成为你的合作伙伴,共同打开市场。

新产品

餐具浸泡粉、去渍粉

为防止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各地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各大餐饮业、宾馆使用消毒餐具,从而就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碗筷洗涤、餐具洗涤消毒公司。餐具洗涤、消毒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同样,洗涤餐具所需的“餐具消毒洗涤粉”也是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捷足先登生产餐具消毒洗涤粉”,市场前景好!

产品功效、价格对比:目前市场上提供的餐具洗涤粉价格每吨在7000―9000元左右,还不包含杀菌、消毒的功能;本技术提供的餐具消毒洗涤粉, 每吨生产成本在5500-6000元,生产利润高!

产品特点:粉末状生产安全,运输方便,产品集消毒、杀菌、洗涤为一体,既简化了洗涤工艺,节约了人工开支【10个人工可节约3-4个】又降低了洗涤成本。

产品销售:你可以根据消毒碗筷包装上提供的电话号码直接和公司老板联系供货,也可以通过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介绍推广使用。

利润分析:餐具洗涤粉目前市场价每吨7000―9000元,生产成本5500-6000元,每吨有3000元左右的价差;一般情况下,一家中型的洗涤公司每月消耗量在0.5-1吨左右,年耗量在8吨左右,有的城市有几十家洗涤公司,每年消耗量不会低于40吨,你只需向10家洗涤公司提品,年利润就可达15万左右。

相关链接:

洗洁精、餐具浸泡粉、去渍粉技术转让

一、现场面授:读者可先试用本公司现场生产的产品,与名牌产品进行对比,对产品质量满意后,再决定是否学习技术。学习技术无时间限制,直至熟练掌握生产技术为止(一般2天左右)。食宿免费。

二、函授学习:路远来厂不便的读者可选择函授。函授配有图文并茂的教学文字资料,VCD教学光碟,初中文化者看资料就能学会;没有文化者看VCD教学光碟就能全部掌握生产方法。函授学习后如有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QQ咨询;还可来厂面授,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学习费用:1、学习洗洁精技术(散装、瓶装),洗手液、洁厕灵三项技术,面授2000元,函授1500元。单学洗洁精,面授1500元,函授1200元。2、餐具浸泡粉、去渍粉技术,面授2800元,函授2500元。面授提供食宿。 学习地点:河北大城。

篇3

高校的基建项目投资往往涉及很多方面,通常包含房屋及各类建筑、道路管网安装等,这些基建项目成本构成分别有土地取得费用、工程建筑安装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手续费及税金、工程监理费等。

1.造成高校基建投资成本高企的原因

在高校进行基本建设的过程当中,从工程项目立项到竣工决算,会涉及到很多环节和部门,因此造成高校基建投资成本高企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这五个方面的原因:

1.1工程项目图纸设计不够科学合理

具体表现在:目前高校委托的设计机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时比较重视工程外观、结构安全,没有从经济、财务和成本等角度对工程进行全面分析;造成设计与投资控制脱节、设计与施工脱节。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施工设计图与现场实际施工不符,严重时会导致无法按图施工,这样就必须对原有设计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不仅直接造成了投资成本增加,同时还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经实践证明研究认为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对整个投资的影响占投资成本的七成还多,可见工程项目设计在工程投资成本控制中的关键作用。

1.2 施工进度不按合同进行,工程不能按时完工

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大都存在工期后延的情况。有的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是1年,但工程竣工时间往往向后拖延,短的有几个月,长的有一两年。高校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大都来自银行融资贷款,工期后延意味着贷款利息支出的增加。比如一个预算四千万的工程,如果工期后延一年,利息支出就会增加两三百万。工期的后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也会造成相关工程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人工工资的上调。如果是建设方造成的,还得赔付施工单位相应的误工费。这些都增加了工程项目的成本。

1.3工程项目不按设计进行施工,经常发生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通常都会发生工程变更,通常可分为正常变更和不正常变更,正常变更通常是由于工程设计发生变成等情况经过建设单位、政府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协商认可的情况下发生的变更;不正常变更是指由于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单方面进行施工变更的行为。无论是怎样的变更,如果管理不到位,都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较大,通常占工程总成本的5%至10%之间,有的工程项目甚至会更多。因此,如何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使工程项目成本得到有控制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1.4工程项目相关建筑管理费支出较大

在现行的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模式下, 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均在各高校可以自行支配的银行账户,因此在资金支出过程中, 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实施对事前监督和控制。而国家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财务制度要求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建筑管理费像企业会计制度那样规定一定的限额或比例。在2012年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文件中对高校建筑管理费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是由各个高校自行控制,这势必造成高校基建项目管理费的支出很高,有些高校甚至把一些不合规的非基本建设支出放到基建投资管理费来进行处理;导致高校的基本建设工程建筑管理费居高不下,自然相应的工程项目成本也水涨船高。

1.5对基建投资项目审计管理不到位

在高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中,会涉及到诸多环节,专业性强,这就对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目前在高校审计部门中,审计人员本身是工程造价科班出身的人员也很有限,掌握的知识不够全面,不够系统。加上高校审计人员自身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很难对每个项目甚至每个环节都进行审计监督。使得在工程项目整个过程中的审计监督管理不到位,决算时发现实际价格远远超出招标价这不但抬高工程项目成本而且给工程的结算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高校基建投资成本控制管理措施

2.1重视工程项目设计,从源头控制成本

高校基本建设主要为教育科研服务,因此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时应考虑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以经济、美观、实用原则,注意对工程项目投资的控制。

首先推行工程项目限额设计,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同时,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保证不突破总投资额。

其次在设计阶段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工程设计阶段的招投标。严格按分配的造价控制目标进行设计,进行多方案对比,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使工程造价从源头上得到控制。

最后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项目的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工程措施、设计概算等设计内容的合理性、正确性、完备性和经济性。

2.2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工

首先应审查优化施工方案,这是是控制投资成本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图纸和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审定施工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这不仅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也会影响工程造价。高校基建管理人员应会同施工单位结合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期、材料供应情况等各项具体的技术经济条件,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优化,提出改进意见,使方案更趋合理。

其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严格控制施工费用。 应用“网络计划技术”的理论通过“时间—费用优化” 方法来优化施工进度管理;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进度,以尽量减少抢进度赶工期而增加的各项措施费。遵循均衡原则安排施工进度,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按照工程项目合理的施工程序排列施工的先后顺序,根据施工情况划分施工阶段,安排流水作业,避免工作过分集中保证施工过程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

2.3加强施工阶段管理,杜绝工程随意变更

高校建筑工程项目与其他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样,受社会环境影响较大,如政府调规等很容易影响项目变更。 另外,项目进行中不确定性程度较大也使造价难以控制, 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较多,如监理、总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政府监管机构等,所以管理过程中应注意控制以上各个环节, 尽量减少外界干预导致的工程经济变更。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无论是怎样的变更,都应做好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核监督。在工程变更前施工方应该征求建设方的意见,并做出变更的具体实施方案。高校基建部门应该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会审以决定是否进行工程项目变更。对于变更中的内容及工程量增减,应由高校基本建设现场管理人员、高校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单位和施工方的人员进行现场实测实量,以保证变更内容的准确性。同时做好各项工程变更的现场签证工作。

2.4细化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资金

高校的各类工程建设资金来源除部分自筹外,其余大都来自银行贷款融资。因此工程项目建设贷款资金产生的利息对工程投资成本有较大影响。所以,在利用银行贷款资金时要充分考虑贷款的“适时”性。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和实际施工进度计划,认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因为银行的活期存款利息相当的低,所以对于暂时的闲置建设资金,应该根据资金的使用计将闲置资金从活期账户转为单位通知存款或单位协定存款等,以取得更多的存款利息冲减工程项目财务费用,降低成本。

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财务制度,来加强对高校的建筑管理费监督控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投资大小以不同比例进行总量控制。各高校要以工程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础,计算出该项目建设管理费用的最高限额;各高校对发生的管理费用票据进行真实、合法、合理性审核后,在限额内据实列支。因特殊情况需超支的突破限额的,须事前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

2.5加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各高校应该改变以前传统的竣工结算的传统工程项目审计模式,引进目前比较得到社会认可的跟踪审计模式,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全方位的审核,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同时要强化对委托审审计机构的管理,把好“准入关”,慎重选择跟踪审计单位,尽量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中介审计机构,以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同时应该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的复核,一是为了防止重大错漏的发生;二是防止中介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等相关利益者合谋,损害学校利益。

2.6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素质,确保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目前,高校基建项目管理人员大多是从基建、财务等各个高校职能部门抽调的,相关的人员很多人都是非科班出身,不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而且对工程项目缺乏管理经验,难以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有效管理。

所以,必须提高对于基建造价管理人员素质,对他们进行再培训,使他们掌握基建方面相关专业技术和造价管理,熟悉了解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使他们有能力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尽可能降低工程项目成本。

3.总结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基建资产成本高企的原因,从加强设计阶段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等六方面探讨了管理办法,希望对进行基建资产投资的其他高校单位能够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培猛.试析高校基建投资造价的控制与监管.建筑管理现代化[J]. 2006(2).

[2]郝又朴.推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J].南方建筑,2006(10):69-70.

[3]范爱珍.浅谈施工过程中控制投资的有效措施[J].山西建筑,2007,33(35):272-273.

篇4

工程项目的管理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而工程项目投资 就是在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使工程项目产生的的费用控制在限额内,实时的纠正偏差,使投资的估算、设计概得预算以及竣工的决算等目标实现,从而合理利用人力、财力、物力,来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基本的原理: 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不同的投资主体的控制;设置合理的控制目标;主动控制做为主体、经济与技术相结合来控制。

项目投资成本

工程项目有很多管理指标,其中最核心的是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和投资目标。质量和工期以及成本的统一是项目管理的最终目的,实现最大经济效益是根本任务。也就是说项目管理即在保证界定的工期目标、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控制项目成本。成本控制,即项目管理得主体在保证变化情况下实现成本目标,依照事先的计划标准,通过各种方法,对成本的实际值和计划值做对比、监督、检查、纠正引导的过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按照过程可以分为:投标阶段的控制、实施阶段的控制和结算的控制。

控制投资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在不断深化,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项目成本则是考核企业的管理效果的综合指标之一,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开始意识到项目的成本控制是越来越重要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成本的控制应用在从项目的招投标到竣工的验收过程,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近几年更为突出,为了遏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央行出台了房贷和限购的措施,更加让我们重视成本控制。

投资成本的控制

3.1决策阶段

决策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严格把握投资的方向,并且加强投资风险的预先评估, 这样对谁投资成本的控制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决策阶段的规划与决策指的是项目是否可行的研究, 包括建设条件、市场调研和技术方案是否可行的研究以及经济效益的评价分析。而经济效益的评价分析是分析项目是否可行的核心, 分析其在经济上的是否合理性是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投资成本的控制的切入点。

财务评价:即根据现行的专业评估方法和财税制度, 审查项目是否可行的研究报告中有关的财务报表, 判别项目的财务是否可行。财务评估:即应加强项目的筹资风险评估 , 对当前企业财务的结构状况 , 投资结构的安排 , 金额及期限、筹资币种的规划 ,投资成本估算和投资偿还计划都要做到事先评估 ,参考相关的评价指标 ,从而做出客观、正确、可行的结论 , 这样才能为投资项目做出正确的建设性意见。

3.2设计阶段

设计方案的优化 , 就是从源头上控制项目投资成本。工程设计是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规划以及具体的描述其意图的过程 , 而且是实现经济与技术对立统一的具体实施过程。项目一点经过决策确定后 , 工程设计就成了下一不要实施的关键步骤,也是造价的关键。

3.3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 , 是整个工程的核心阶段也是确保工程工期合理、质量优良、降低投资成本的最重要阶段。为了确保工程工期合理、质量优良并且能节约投资成本 , 以下管理工作一定要做到位。财务监控要加强:财务人员需要积参与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工程监理要强化:工程监理制度要实施到位 , 切实提高工程的管理水平 ,管理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来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监理制度 , 公正、公平的维护承包商和业主的权益。

3.4竣工阶段

竣工阶段 ,先要做好竣工验收的工作 ,这也是项目过程的最后程序 , 是考核建设工作 , 工程质量、检查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 最终审查投资的使用和理性的环节 , 更是投资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决算审查要严格:审核工作利用合同来管理设备与材料和台账管理数据库 , 财务资料作为依据,对照投资项目的概算指标,核对审查企业的预决算书严格的审查才能保证预算用到了实处。内审制度要完善: 工程决算的审核工作需要考虑完善企业审计的制度 ,内部审计在单位中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对独立 。

结语

总之,对成本进行控制,对于增加经济效益,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劳动积极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更是对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方面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施工项目过程的关键环节市场项目施工成本控制,所以应认真对待、分析项目过程中的一些经济问题和技术问题,利用可行的方式,最大程度控制成本,从而得到最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 杨延峰.基建项目投资成本的管理与控制[J].基建优化,2002,23(5):21-22.

[2] 韩道云.浅议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J].广东科技,2012,21(9):163-164,166.

篇5

一天李子春闲来无事逛街,在旧书摊的一本财经杂志上发现了山东新泰朝阳生化的创业项目,可用动物小肠、肺生产肠衣、肝素钠能够轻松赚钱,令他眼前一亮,并了解到山东朝阳生化具有20年的从业历史,诚信可靠,已获授权的专利技术在全国首屈一指,于是重新燃起了李子春创业的希望;但是由于以前上过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亲戚朋友建议他多去考察几家,看看哪家是真正的专业合法生产单位,再做决定也不晚,于是他先后辗转到了湖南、湖北、河南、安徽、广东、北京等地考察,通过一番认真分析论证,最后选定了山东省新泰市朝阳生化,因为这是一家得到国家认可、证照齐全并且历经20多年的专业、合法单位,这一切才是创业成功的唯一保障。

来到山东朝阳生化的生产车间,这里的师傅非常细致负责的传授他技术,他亲自动手操作,从原料加入、解析、沉淀学习了一个全过程,最后技术发明专利技术持有人王向阳还将自己二十余年的实践经验悉心传教给他,并将全国各地百余家产品收购单位告诉了李子春,供他在销售产品时参考。李子春回家后,在短短一个月内就做出合格产品,并获纯利1.3万元;历经多次创业曲折的李子春,看到了成功的希望,庆幸自己在真假信息漫天飞的今天,找到了一个真实可行的稳妥项目,并特意给山东朝阳生化寄去锦旗和特产表示感谢。

市场广阔 催开财富之花

华丽的言语无需多,朝阳人坚信,在市场经济大潮下,社会需求决定一切,随着环境的变化,生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纯天然.绿色肠衣、肝素钠产品的需求将日趋增加,缺口会越来越大,有朝阳生化的授权专利技术作后盾,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有志之士加入到朝阳产业中来,在造福社会和人类的同时,也为自己获取无尽的商机与财富。

编辑点评:企业生存的根基是诚信,山东新泰朝阳生化20年来一直受到小本投资者青睐,原因就是朝阳生化的项目真.投资低,利润高,而且生产技术已荣获国家两项授权专利,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诚信,他们20年如一日坚守商业承诺,从不说大话,说到做到。20年来朝阳人在所长王向阳的领导下,不断研发创新,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全国发展了数以千计的合作伙伴,创造了骄人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地址:山东省新泰市朝阳生化研究所(朝阳肠衣厂内)

组织登记证书号:JC0563

国家技术推广许可证:新科字【2006】21号

篇6

墙外开花

丁永强大学毕业以后,从武汉直接到了深圳工作,任职于某家大公司做技术研发,因为是学电力电子出身,所以他最大的梦想是有朝一日能在公司里做到技术总监或CTO(首席技术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想法渐渐改变了。

在深圳这样一个激情充溢的城市,每一个有梦想的人都想创业,丁永强也不例外。由于看好太阳能发电的前景。2010年,在做了4、5年研发工作之后,他离职创办了古瑞瓦特,专门研发生产光伏逆变器。

公司初创,问题自然不少,实际的困难暂且不提,对丁永强来说,最大的困难莫过于突然的角色转换所带来的经验不足。包括他本人在内,一起创业的团队都是搞研发出身,大部分出自于同一家公司,只有产品运营的经验,除此之外,创业者所需的管理经验、财务经验、社会经验等,大都一片空白。怎么办?只有靠自己去领悟。

现在回想那个时候,丁永强感触颇深,从他的人生经历来看,从工程师到研发主管,到总经理,再到大股东、董事长,角色不一样,需要把握的东西自然也不一样,这就需要尽快来适应自己的定位。这一点其实很难,因为什么都得从头学起,古瑞瓦特创立之初就因为经验不足,颇为波折。

彼时,正值国内光伏行业最火热的时候,各地原材料都十分短缺,作为一家新成立的小公司,既没有什么知名度,供应链又不完善,因此在各种“鱼龙混杂”之下,古瑞瓦特不小心进了伪劣原材料,这就造成了其第一批逆变器样品中有很多不合格,客户非常不满意;在这样的危机之下,公司加班加点制造新品把已有的不合格产品换掉,派销售人员当面向客户解释,并赔偿损失,新的产品也免费发给客户试用,最后总算是度过了这次危机。

每当提起那个时候,丁永强总是感到庆幸:“那时我们通过一切关系寻找货源,同事也好、同学也好,再加上去香港调货,我们所有人,包括行政人员都每天加班到半夜1点多。但这件事并非没有益处,它促使我们用最快的速度完善了供应链,加强了进货渠道的监管。”

事实上,在古瑞瓦特创业时,国内光伏逆变器企业已经不少于十几家,应该说它几乎不占什么先机了。但它却有一个突出的优势,那就是以丁永强为首的创业团队在这个行业里多年,对这个行业有着深刻的理解和领悟,并且具备强大的研发能力。

基于此,要在这个细分行业做到最专业,便成了丁永强对整个公司的定位。不仅如此,古瑞瓦特从一开始,就选择了征战国外市场,因为公司整个团队在产品的研发和制造上有很强的技术驱动力,相比对渠道方面要求更高的国内,看重性价比的国外市场明显更适合于自己。但这并不代表丁永强放弃了国内市场:“先做国外市场,国外有了突破之后再做国内,用国外的优势来做国内,会更容易一点。”

沿着这样的路线前行,古瑞瓦特很快便取得了初步成功,其产品通过了美国、澳大利亚、欧洲等地的认证,并于2010年12月成为亚洲第一个获得国际权威PHOTON实验室A+评定的光伏逆变器制造商。

2010年11月,刚成立不足一年的古瑞瓦特迎来了第一个重大转折――与澳大利亚最大的分销商签订合作协议,拿到了一笔700万美元的订单。这在现在看来也许没什么,但在当时,却是古瑞瓦特产品量产化的开始。以国外市场为目标的古瑞瓦特,凭借这笔订单,打进了澳大利亚市场。

然而事情的进展不会总是一帆风顺,在古瑞瓦特之前,澳大利亚的光伏逆变器市场被跨国公司占据,当时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是德国著名企业SMA。突然出现一个中国企业来分割市场,任谁都不会不闻不问,古瑞瓦特在进入之初,就面临了既有市场占有者的排挤。由于中国厂商的产品价格较低,因此往往会被指责用料低端,古瑞瓦特竟被谣传为不合格产品。再加上进入时间较短,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很多安装不正确导致的问题被归结到了产品身上,古瑞瓦特产品的不良率因此被刻意放大,企业受到了质疑和攻击。

面对这种情况,丁永强决定,对出现问题的产品,无论责任在谁,都先当作是自己的责任来解决,之后再向客户解释原因。这样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认可,而随着时间推移,当地市场对产品的认识不断加深,公司终于顽强地存活了下来,并在澳大利亚站稳了脚跟,丁永强第一次觉得,自己创业成功了。

如今,古瑞瓦特已经是澳大利亚光伏逆变器最大的供应商。与此同时,公司还进入了欧洲的主流市场,在英国和法国的市场占有率都挤进了前五,跟ABB、施耐德等大型企业,以及当地大经销商等也展开了合作。截至目前,古瑞瓦特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光伏逆变器出口企业。

牵手红杉资本

提起跟红杉资本的合作,丁永强用得最多的一个词,是“适合”。

创业伊始,可能是由于整个团队很年轻,野心勃勃的缘故,总是想将企业做强做大,因此寻找风险投资从一开始就列入了公司议程。2010年底,古瑞瓦特同时向多家风投传递了寻求合作的信息,很快,好几家风司就表示了与古瑞瓦特合作的意愿,其中便包括世界著名的投资基金――红杉资本。

丁永强透露,尽管是公司一开始主动联系红杉资本的,但使得对方真正注意到古瑞瓦特,却是因为从第三方处得知了公司的业绩,为此,红杉资本在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地做了大量的资料搜集与调查工作,包括行业内对古瑞瓦特的评价。当时也有其他风投有投资意愿,且投资额比红杉资本大许多,但权衡再三,丁永强还是选择了以与红杉资本“联姻”为主。说到原因,他表示引入风投并不只是想要拿到更多的资金,更希望能藉此给公司带来一种内在的活力。而在这方面,红杉资本的优势就非常明显了:一是红杉有着丰富的投资经验,它对所司的扶持管理很规范,对企业的业务能带来正面效应;二是红杉的市场人脉很广,可以帮助推广提升公司产品的知名度。在相互接触的几个月内,双方谈到最多的不是公司业绩,而是对行业以及公司前景的看法,到底怎样才能使公司做到最好。用丁永强的话来说:“我想要的,是大家合作的一种互信和感觉。”

随着双方正式签约,以及之后第一笔资金的注入,丁永强又面临了一次“诱惑”。那时的古瑞瓦特,仍有很多机会和其他资本签约合作,其中有的提供的资金,比红杉资本要多1.5倍以上,当时很多股东觉得可以让其他风投也注资进来,但思虑再三之后,丁永强还是拒绝了这样的机会,这不光是度量和信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依然觉得以红杉资本为主是最合适的。

“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是丁永强做决定的一大标准,除了在红杉资本这件事情以外,在其他事情上也有体现。由于古瑞瓦特的快速发展,曾有一段时期,世界排名靠前的著名代工企业都来寻求合作,也有不少创业伙伴觉得应该合作,因为这无疑会提升公司产品的附加值和知名度,但出人意料的是,丁永强全部都拒绝了。在他看来,与大公司合作,往往需要筹划很久,计划固然会做得很好,但执行起来会很慢,出于对当时成本和效率的考量,它们并不是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最合适的伙伴才是最好的,而不是最强的伙伴才是最好的。”丁永强认为公司在规模没有做到很大的时候,还是应该选择体量相当的、可控的企业进行合作。资金和精力应该放在提升公司最核心竞争力的地方,而当前最重要的依然是技术研发,更多的资金应该投在这里。

这并不是一句空话。去年,古瑞瓦特将全部销售额的10%都投在了技术研发上。“买房买地、扩大产能,这些不是不能做,但不是目前最重要的事。眼下更紧迫的是,我们必须在整个光伏逆变器产业格局形成之前,占据技术制高点,然后再扩大规模。”据他估计,到2015年前后,光伏逆变器这一新兴行业的市场格局就都会初步确定。

今年年初,古瑞瓦特正式试水国内市场,面对着国内恶性竞争比较严重的现状,丁永强不得不十分小心谨慎。他分析说,国内外市场最大的不同是国外用户往往愿意为高性能质量的产品支付合理的价格,但国内就不同了,大家一味地压价。现在整个行业的毛利率只维持在20%左右,光伏逆变器属于比较高端的电子产品,它的毛利率应该在35%~40%,因为要承担很大的研发开支和售后风险,所以这才是比较合理的状态。因此,对于目前国内的任何项目,只要前期判断毛利率太低,古瑞瓦特就会慎之又慎。“我们要做强,而不仅仅是做大,虽然会丧失很多获得更大市场份额的机会,但我们不会因此去冒进、冒险,对于当前的古瑞瓦特来说,追求正确的项目,才是最合适的。”丁永强说。

技术为王

如今,古瑞瓦特的产品虽然还是主要销往国外,但对国内市场的征战也已经正式开始了。

虽然整个全球的光伏行业都不景气,但中国依然是光伏市场增速最快的国家,在未来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市场,所以对古瑞瓦特来说,国内市场,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放下的。据丁永强分析,目前,国内光伏以北方市场,尤其是西北为主,但在未来会转战华东、华南市场。因为国家已经计划在未来每年会上10GW的光伏项目(目前平均为每年3~5GW),其中大约4GW是大型发电站等项目,以北方为主,5~6GW是商业、工业项目,如城市商业用电、工业用电等,以华东和华南为主,这两个地区虽然目前的光伏市场还几乎为零,但作为中国经济实力最强的两个区域,也必定会是未来光伏最大的爆发区域,这块市场大概会在2013到2014年开启,仅屋顶项目一年就至少有50个亿的市场,而这恰恰是古瑞瓦特的优势所在。

篇7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包括立项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每一个项目阶段的结束必须为下阶段的实施提供基础和必要的保证,这种建设项目生命期的延伸使得前期工作变得尤为重要。那么前期工作有哪些呢?我们做的又如何?一般来说,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是指工程建设中的项目决策阶段,它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阶段。目前建设单位没有四个阶段都介入,尤其是前期介入更少,这就会造成责任的盲区,再加上设计阶段过短、招标时施工图设计不准使得三超现象普遍存在。这样,加强项目的前期投资控制,特别是加强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决定了项目能否存在和继续发展,也基本预测了项目实施后的投资效果,同时还为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实际在项目整体建设上,真正要想达到投资预期效果、把握技术先进程度、控制运行费用和成本收回时限、经济合理的制定建设周期、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均具有可操作性才是前期工作的实际意义。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

前期工作的时段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其一:从项目规划、策划、选址、可研、环评、立项(初设)为前期工作的核心阶段,他决定着项目的经济性、技术性和可行性。其二:由接到项目立项开始进入初步设计、初设论证、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中间穿插着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手续、规划申报审批手续、施工方案审查等等一切手续,直到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现进场开工的过程。它主要执行的是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建设“意识”变为项目实体建设。 这是前期工作完整的统一,即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既有交叉又有穿插,用以实现项目建设预期。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也就是项目前期决策工作,前期决策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针对项目分析和研究其可行性,这是为如何决策提供的一个主要依据。所谓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前,通过具体调查、收集、研究和分析拟要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工程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情况和详细资料,对可能拟定的所有方案包括技术和建设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专业的比较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从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效益。

在科学预测和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讨论和分析研究项目的建设可能性和可行性、项目的经济有效性和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从而为是否应该投资和如何投资该项目提供依据,并为项目投资者和决策者提供可靠的科学决策依据,从而为项目的开发打好基础。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对投资的影响

据分析,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程度为70 %-9 0 %,设计和计划阶段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程度为60%-70%,项目施工阶段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程度还不足40%。而前期工作费用只占建筑物全寿命费用的1‰—2‰,正是这1‰—2‰的费用却决定了几乎全部随后的费用。由此可见,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整个工程项目投资是何等重要。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对投资对策

1、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在可研究报告的编制过程中, 要深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 完成收集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资料, 对可能实施的各种工艺技术方案都应予以充分考虑, 进行技术经济的对比并做出选择。做好资源、工艺技术、主要设备选型, 产品性能、市场分析、外部协作条件、投资及筹措、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分析论证, 搞好定点,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国企计划部门在审批时, 要严格按照前期工作的要求, 仔细审查, 尽可能使各方面的内容都深入准确。

2、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复的内容搞好初步设计

设计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内容、设计标准, 只能作为参考, 其设计依据只能是建设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 任何人无权增加、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在初步设计阶段, 要做好方案比较, 优化设计方案, 不能一锤定音, 并力求采用先进工艺、技术, 确保建设项目预期效益指标的实现。工程设计中每一个方案、每一个高程、每一个几何尺寸的确定, 都涉及到工作量的大小、材料用量的多少; 合理确定每一座构筑物的体量, 选定每一台设备、选定每一种建设材料, 都涉及到人工费, 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各种相关取费的多少; 设计标准的确定、装修标准的选择, 以及共用工程、辅助设施的配套, 最后都体现在投资支出上。从某种意义上讲, 设计者的工作水平, 责任心是决定工程投资能否得到控制的关键。从国外许多工程实例及统计资料分析可见,设计阶段影响建设项目投资的程度约为75%, 而实施阶段, 通过加强施工管理, 采用技术措施, 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只有10 - 15%。因此要力求技术与经济的统一, 消除设计保守思想, 增强投资控制观念, 千方百计降低投资。力求技术先进的同时要经济合理, 克服只负技术责任, 不提经济责任的片面思想, 提高设计水平, 确保投资效益。

3、推行限额设计

设计节约是工程建设的最大节约,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可研报告)的估算投资控制初步设计的概算投资, 并进一步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的预算投资, 千方百计发挥估算、概算的控制作用, 主要充分和设计单位配合, 不断优化设计, 减少工程量。要将工程总投资合理分配到各单项工程、各专业中去, 作为设计限额投资。严格按照分配的限额, 尤其对投资影响较大的单项工程、重要专业, 应详细测算后将投资限额分解下达到设计者, 使其增加经济方面的责任感, 出现超限额应及时修正设计, 调整方案, 提出解决办法, 防止出现投资失控。

4、重视施工图设计阶段

施工图是指导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在施工图设计中, 由于已对初步设计进行了认可会审,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 有些内容要进行重新充实。修订, 但是必须遵循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范围、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以保证技术方面与经济方面控制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在初步设计会审时,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密切配合, 认真审查, 多提问题, 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高质量、高标准, 以减少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不出现大的设计漏项和失误。在设计过程中, 如有较大变更, 引起技术方案的变化, 投资增加, 使原初步设计失去指导意义时, 应重新修改初步设计, 并按照程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

5、严格把工程概算的审核关

工程概算控制得好坏, 不仅影响着项目造价的高低, 而且直接关系着业主的切身利益, 在设计合理的前提下, 业主的首要目标就是节约投资, 管理和控制好工程概算。国企造价管理部门要对照计划任务书批准的内容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进行预算进行严格审查, 看是否有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在施工用料上求新求洋、多开料单、在工程设计上搞大保险现象等; 是否漏算、重算和算错, 定额和单位的套用是否正确, 工程量是否属实等。

6、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查

前期工作和前期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审计介入时间晚, 已成为“ 既成事实”, 即使对其中一些问题做出处理, 造成的影响, 损失也是难以一时消除和挽回的。特别是一些大中型项目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仓促上马, 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 二是施工队伍的选择和管理不当, 三是个别项目盲目攀比, 追求高标准建设或出现重复建设, 四是一些项目开支混乱, 造成损失浪费。通过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审计, 能够增强建设单位遵纪守法意识, 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帮助改进工作, 促进和加强项目管理, 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完善和补充, 避免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从而达到维护投资活动的正常秩序, 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总之,只要我们重视和加强可行性研究( 决策) 和设计阶段的工程建设前的投资控制, 选用价值工程原理和循环控制原理, 进行科学决策, 对设计进行功能和成本分析, 制定科学的计划, 落实控制措施, 不断检查执行结果, 改进工作方法, 就可以达到建设项目事前控制的目的, 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高峰.试谈业主对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控制[J]. 山西冶金. 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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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的概念

跨国公司是一种新兴的企业形式,在1860年开始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到了20世纪后期,跨国公司更是迅速发展,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把跨国公司概括为三方面:

首先,跨国公司的成立需要选择一个国家作为基础,并且对外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公司。其次,全球的经营战略。最后,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市场和组织运作。

2.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的动因

我国的经济正在飞快的发展。纵观世界市场,由于金融危机和世界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全球经济都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的经济却获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我国的竞争优势在于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但是目前劳动力的成本越来越高,中国吸引外资的诱因已经不再是廉价的劳动力了,而是我们国家广阔的市场潜力。

3.跨国公司对我国主要的投资方式

(1)科技为主导的投资。研发机构的设立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主要手段,随着我国加入WTO,科学技术将会变得日益重要。目前,许多跨国公司争先在华设立总部,争夺领土、占据有利市场来适应高科技产业中产品周期短、市场需求量大、消费者需求复杂的特点。

(2)扩大企业规模的合并 。跨国并购是全球化最明显的特点。通过企业合并,企业规模得到扩大,规模效应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3)加快直接投资。目前跨国公司对中国高新技术的投资增加的非常快。中国加入WTO以来,跨国公司设立的R&D机构在我国的发展随着其他国家在我国的投资的增加而增加,主要服务于本国在中国的投资。中国已经成为许多跨国公司的重要战略地点。

(4)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引进。外商投资会追求资本报酬最大化,因此一定要求最先进的技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项目的技术是最好的、最先进的。面向国外的产品会有更高的技术要求。西方国家是跨国公司争夺的主要产地,美国、日本、欧洲就占了整个市场的95%以上,目前中国是许多国家跨国公司认为最有潜力的地区。

二、跨国公司垄断局面对我国经济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1.经济安全的内涵

这个内涵定义起来是很复杂的,首先是国家安全的经济化。也是本国经济发展的自主性和稳定性。最后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国家经济安全指的是一国的经济权益不受到威胁,客观上不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和事实。它是与国家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

2.跨国公司垄断局面对中国经济安全的不利影响

(1)跨国公司垄断局面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影响

随着汇兑自由化、资本管制宽松化、热钱大量涌入中国,中国金融市场面临巨大的威胁。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危机影响到我国,资本流入带来先进的技术使得经济增长加快,引起通货膨胀,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中国现阶段资本市场还很不健全,一定要严格控制热钱涌入,打击投机外商,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2)跨国公司垄断局面对中国资源安全的影响

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需求和欲望是无止境的。中国的资源随着跨国公司的进驻变得更加短缺。跨国公司投资的增加,加剧了我国资源紧缺的局面,我国的资源安全受到的威胁。

(3)跨国公司垄断局面对中国传统产业安全的影响

跨国公司进驻中国确实在技术和资金上有帮助,但是他们也占据了本土大部分市场,不利于我国长期发展。尤其是中国进入WTO以后,民族企业的发展更是越来越难与跨国公司抗争。而跨国公司的目的更是裸想占据中国的主导市场。据调查国内一些市场特别是新兴市场已经被外商控制。一旦外商控制了内资市场,中国的民族产业发展也会受限。

三、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思路与对策

1.严格限制跨国公司规模

引进外资是为了弥补本国资源不足。因此我们既要欢迎外资,也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引进外资。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1)加强宏观调控。我们应该吸取美国的教训,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金融市场建设;提高资本投资率,确保中国的资源合理的配置。拉动内需,深化金融政策。

(2)通过引进外资和提高质量来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引进深加工工业和技术密集型项目,从中小资本向大资本转变;改变目前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引资主导地位的局面。

2.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强对外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中国作为WTO一员,必须做到公平的对待外资和内资,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杜绝一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润。加强对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按照中国的国情和国际经济活动的惯例合理规范外商的投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3.建立国家经济安全评价系统,加强对外资的预警和监测

对关键产业的流程进行规范评估很重要,要在竞争和评估中找到不足,改正并且提高自身企业的竞争力。谨防跨国公司对市场垄断。实施由我国建立数据库,并且将信息公开化。中国应成立外资管理机构,管理全国的外资工作,制定国家的利用外资政策、定期对各地审批项目进行检查等,保证外资的利用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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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面临的财务困境

2007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造成全球经济衰退,使很多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和巨大的压力。在这场危机中不少企业,包括一些世界级的大企业、老牌企业也因此陷入财务困境,甚至倒闭破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企业倒闭的原因有多种,但是金融危机无疑是造成企业大量倒闭的导火索或是助推器,并且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到企业的最终表现是财务危机――资金链断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所面临的财务困境直接体现于现金流危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销售受阻,货款难以到位

美国次货危机后全球经济下滑,直接导致国际市场需求下降,消费萎缩,企业业务和利润下滑。我国外贸依存度高达60%,因此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出口减少。2008年,我国货物出口增速比2007年放缓8.5个百分点,对美货物出口增速比去年回落6个百分点;同时受人民币升值及出口退税率或下调或取消的影响,相当多的企业销售也深受重挫。同时由于整个产业链的不景气使得企业的货款也难以及时到位。

(二)资金紧张,融资困难加剧

长期以来,资金紧张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而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国内投资机构和基金更加谨慎地进行投资。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扩大,风险投资纷纷缩小资金规模、放缓投资步伐,因此企业融资更加困难。据银监会统计,2009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额比去年同期减少300亿元。另外,自2007年以来,央行存款准备金比率已调高15次,达17.5%,加息6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升等,企业融资成本提高。

(三)财务、资本管理上的旧疾显现,财务危机加剧,资金链断裂

如前所述,企业倒闭不全是金融危机惹的祸,金融危机只是使这些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日期提前罢了。因为不少企业自身就已存在财务、资本管理不健全的问题。如企业长期以来缺乏成本管理意识和能力,内部存在大量成本管理不善;盲目投资、盲目扩张;过分依靠负债融资进行扩张等。在当前资本市场萧条的情况下,过度扩张导致的高负债率则让企业难以转身,陷入“船大调头难”的局面。因此,盲目扩张、高负债经营、成本失控等必然的结果是,当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就会陷入财务困境――资金链断裂,甚至倒闭破产。

二、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财务战略

企业财务战略是指基于企业战略目标对财务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它以企业财务目标为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而对企业资金流进行全局性、长期性和创造性的战略性规划,并制定相适应的财务监控制度,以确保其实施的过程。一般而言,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繁荣、衰退、萧条与复苏)和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应采用不同的财务战略。在对周期进行前瞻性分析的基础上,配合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增长方式,寻求企业资金的安全、流动和高效运转,以应对企业处于不同周期中对资金的需求。从经济周期因素角度看(企业生命周期的则相似),在经济复苏阶段应采取扩张型财务战略;在经济繁荣阶段应采取扩张型财务战略和稳健型财务战略结合;在繁荣初期继续采取扩张型财务战略;而在繁荣后期则应采取稳健型财务战略;在经济衰退萧条阶段应采取防御型财务战略。

无数成功企业的经验说明,在任何时候拥有健康的资金链都是十分重要的。经济繁荣与萧条是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结果。因此,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背景下现金的重要性更为企业所重视,而“现金短缺”也就成为决定企业生存的关键。依靠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方法很难改变企业现金短缺的现状,必须拓宽视野,在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里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健康的资金链需要企业通过实施长远的财务战略规划得以保障,否则,当危机已来临时再“临阵磨枪”则为时已晚。企业能否从容应对金融危机、转危为机,需要企业审时度势制订灵活的财务战略。

(一)把握内外部环境,及时调整财务战略

一般来说,企业在进行财务战略的选择时,要与企业的生命周期相适应、与企业所拥有的财务资源相匹配、要与经济运行周期和市场环境相适应。而在危机时刻,企业在制订、选择及实施企业财务战略时应与当前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分散财务风险。

危机不会空穴来风,它的出现是有征兆的。这得靠企业综合外部环境进行分析研判,尤其是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有着直接影响的环境。如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变化对企业融资投资的影响,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本行业的生命周期,政府各种经济税收政策等等外部环境。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研判来“嗅”出外部危机的产生、转机。又如2007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时,企业尤其是一些出口型企业是否对此重大事件作出研判,国内政府的40 000亿元拉动内需的政策对行业环境会有什么影响,在经济回暖之后,国家上半年的宏观政策是否会调整等等。达到这一点,要求企业财务及其他领导具有财务及其他相关知识和能力,高瞻远瞩,防微杜渐。同时也要对企业发展阶段、发展战略、治理结构、组织模式、企业文化等内部环境进行详细地分析,系统诊断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及时修正甚至调整企业的财务战略。战略调整可以分两类:顺周期财务战略和逆周期财务战略。

(二)顺周期财务战略

顺周期财务战略是指企业顺应经济周期的过程和阶段。在销售萎缩、融资不易的情况下,集中企业财务资源稳固销售渠道,减少其他投资和扩张,快速收回资金,即由快速扩张型财务战略尽快转型为稳健发展型财务战略甚至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或是由原先的稳健发展型财务战略转为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等等。

在投资方面,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机制,减少项目投资的盲目性,实现项目投资的最佳效果。在金融危机下,要加强对已有投资项目的现金流控制和协调。对于新增投资项目,需要企业结合当前宏观经济环境重新审视,判断企业能否满足其资金需求。对资金紧张的企业而言,砍掉某些项目投资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在投资上不仅仅是控制投资总量,在投资的种类和结构上也需要根据宏观形势予以调整。金融危机使很多企业经济不景气,出现大量技术、人才在寻找市场的局面。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转向技术投资、人力资本投资,为在下一经济周期中的长足发展积蓄力量。

在筹资方面,企业可利用自己的信誉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通过贷款、融资租赁、引进外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增加企业可利用的资金,并按时还贷,形成良性循环,树立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拓宽和稳定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当然还要保持适度负债结构。因为高负债率在宏观经济繁荣阶段可能获得成功,然而在经济萧条时期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是难以承受的。所以,确定合理的负债规模、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十分重要。还要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和技术创新,积极创新企业融资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市场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为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内部或外部的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进而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缓解了企业的融资困境。

在经营管理方面,“求生存、保实力”是很多企业在危机时期的选择。因此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一是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推动企业各部门结合行业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适时对生产经营采购计划进行安排和调整,有效地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同时,加强项目投资管理,确保投资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力保市场的稳定;加大考核和奖惩力度,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回收,确保资产安全。二是降低成本和费用,节约原材料、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盘活存货、降低库存,降低资金占用。增强成本意识,加强成本考核,削减开支,降低成本;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减少冗员,加强职工培训等,以此提高劳动生产率。三是建立财务预警机制,把握财务风险,及时向决策层提供预警信息和危机应对财务预案。

顺周期财务战略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一些传统行业、处于成熟期甚至衰退期,抗风险能力小的企业。

(三)逆周期财务战略

逆周期财务战略是相对于经济社会正常发展状况之下,企业所采取的财务战略而言的,是运用逆向思维来考虑企业的投资与扩张。从传统财务角度看,经济形势较好时,企业采取扩张战略。企业在经济高峰时期大量购置的资产价格通常高于资产的长期平均价格。因此这种价格高估导致企业单位资产的盈利能力下降。而在经济低谷时期,由于产品销售下降、价格大幅下降,导致行业内企业普遍陷入财务困境,现金流短缺,资产被贱卖。同时,资本市场上投资人的抛弃加剧了资产的贬值,资产市值严重低估。从逆向思维的角度,企业此时可利用资产被低估的机会进行购置投资,从而降低资产成本,提高资产效率。一般此时购进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升值空间将在下一个高峰时期彰显。全球最大的钢铁企业安赛乐米塔尔就是通过运用逆周期财务战略,成功地兼并濒危小厂,两次收购世界级大企业而建立起来的。

逆周期财务战略运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企业要具备统领全局的战略眼光。要求企业的CFO对宏观经济研究及政策预期进行分析,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内外形势。如通过PPI和CPl指数变动趋势,判断银根松紧周期拐点;又如经过这轮危机过后,是否有可能陷入滞胀(低增长、高通胀)风险之中等等。二是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企业逆周期规模扩张要基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企业目前的现金流和再融资能力能否支撑持续的扩张,新进入的产业和产品与现有产业和产品能否适应经济周期和现金循环周期,并具有互补性,财务管理团队是否具备财务整合和管控能力。

当然逆周期财务战略本身会存在一定的变数,因此逆周期财务战略运用的同时也必须强化现金为王的理念,做好现金的储备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全面防范风险。要把运用逆周期财务战略的风险降到最低,就要每天模拟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极端情况,测试企业的应变和生存压力,及时寻找危机的解决之道和应对之策。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周期波动不可避免。企业财务人员尤其是CFO要密切关注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经济的发展作出恰当的判断,深刻领会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对企业财务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战略。当经济衰退时,灵活的财务战略对企业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扎稳根基、以守为攻安全渡过危机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1] 傅元略.企业财务战略[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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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四、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分散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一家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对多个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因此,只有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可能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起码的组合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谨慎而有耐性的投资,通常需要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谨慎调查之后才会决定实际投资,因此,在法律上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分期到位,对于避免资本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发挥创业投资家的资本经营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与市场营销策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和关键人才、部署融资安排和重构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的创业管理服务,以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们特别注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性资本支持的同时,还提供重要的创业管理服务。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将创业投资基金定名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将其界定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向这种证券的发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帮助……”(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8款),即是为了引导“企业发展公司”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为了使“企业发展公司”切实履行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职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业发展公司”所必须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A)企业发展公司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一般合伙人,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经后者同意确实提供了有关管理、运作、经营目标与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导与建议;(B)独自或与其他企业发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并对其经营管理与经营策略之制定具有决定性影响;(C)若企业发展公司是一家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并依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运作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则可以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贷款”(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7款)……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发展公司所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有关条款还就满足“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条件作出具体界定。若仅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询服务,则仍只能被视为“没有达到提供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要求。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为了避免其蜕化为控股公司,有关法律又通常规定其必须按照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创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样,也便于创业投资公司适度地分散风险。

五、与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区别于产业投资的显著特点是,产业投资以投资经营产品(或服务)为手段,以获取产品(或服务)销售收益为目的;而创业投资则以投资经营企业为手段,以获取转让企业股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因此,在所投资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就一定要适时退出。虽然创业投资退出的方式有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私下转让所持股权,整体并购、创业者回购和清算等五种,但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是最利于投资收益实现的方式,由于传统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为成熟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场所,上市门槛较高,通常必须有持续盈利业绩,因此,如果仅仅寄希望予主板市场,不仅不利于快速成长的创业企业上市融资,也不利于创业投资比较快地实现投资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在设立有主板市场的条件下,还纷纷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相对应,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也相对较高,故对创业板市场往往需要另行制定专门的运行与监管规则。所以,在构建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然地涉及与创业板运行与监管规则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与地区都建立有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不同,尽管我国已制定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没有考虑到创业投资的特点,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要求,不仅较难为创业投资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反而在若干方面构成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以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不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采用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创业投资公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既可以体现在董事会与其经理班子之间,也可以体现在公司董事会与另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家队伍的发育成熟,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别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代为其管理资产。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自身资本规模小、难以请到一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管理的规模效应。但现行《公司法》却仅仅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多重公司行政机关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过高的制度成本。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都已实现权力结构中心从传统“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现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为了更好发挥经理人员的专家管理的积极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前提下,正在赋予经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为了提高运转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可以授权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精简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机关。例如,当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管理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时起着监事会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设监事会。但是,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一律必须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高效率。

(3)缺乏对经理人员或其投资顾问公司的激励机制安排。激励机制是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性问题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现行《公司法》并未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业绩报酬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许多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很难实行国际通行的业绩报酬机制。

(4)缺乏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成本约束机制的条款。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通常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例如,通过设立有限的存续期(通常为10—15年),存续期一到便予以清盘,使得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很快就水落石出,从而强化出资人对经理人的责任约束。通过规定固定的“管理运营费用”,约束经理人员将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但现行《公司法》却缺乏针对创业投资公司特点的类似条款,从而使得一些创业投资公司有可能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亏损无限期地掩盖。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刚刚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购买豪华写字楼和汽车,肆意挥霍投资人的钱。

2.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加工贸易类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并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因为,加工贸易类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则较难形成规模,所以,往往还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共同发起,其原因即缘于此。

3.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提供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并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的公司,显然属于需要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另行做出特别规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做出特别规定,导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过小。有些创业投资公司只有几百万的资本,由于抗风险能力极低,很难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项目。

(2)实收资本制度造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闲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应该说,在中国现行社会信用状况与法律制度环境下,这种实收资本制度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尽管它有可能导致资金闲置,但对于一般加工贸易类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因为加工贸易类公司完全可以以较小资本金注册,然后再慢慢增资。然而,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具有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现行的实收资本制将所有资本在注册时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导致资金闲置问题。

(3)对外投资限制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宗旨相违背。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不仅不适合于大型公司开展“公司附属创业”活动,更不适合于创业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投资能力。因为,创业投资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资本对外投资,即使对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适当范围;而且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外投资来获取资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贸易类公司那样对外投资只是副业,主业仍是从事产品经营。所以,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其设立的初衷。

(4)没有为以特别股票方式投资创业企业提供法律依据。与创业投资能够以可转换优先股等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相适应,创业企业应当可以向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特别股票。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目前还只是为公司发行普通股提供依据。尽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就公司发行特别股票作出过规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如果创业投资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就必然面临缺乏法律保护的问题。

(5)没有为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合投资方式提供法律规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针对创业投资公司制定组合投资规范,导致了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了投资控股公司。

4.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关条款,公司只有具备了3年持续盈利业绩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这种高门槛显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融资,也不利创业投资快速实现退出。尽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另行规定”,但由于无法对“高新技术”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标准,所以,这种修改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决定分两步建成创业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推出“中小企业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门槛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目前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立法纷纷借鉴公司的三大机制来实现合伙企业的自我完善:一是赋予合伙企业以法律实体的地位,便于合伙企业更好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是允许合伙人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公司股东大会的作用,从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合伙事务的重大决策;三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进行派生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各类合伙人的权益。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还仅仅停留于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提供法律规范的地步,无法满足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

2.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设立的话,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而无法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由于合伙人仅仅限于自然人,从而使得最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创业投资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业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并不具体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由于惧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敢投资于合伙企业。

三、《证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私募作为一种与公募相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风险鉴别能力,所以,只需规定投资者的资格,以确定谁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风险就完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发行主体,则通常是豁免审查。由于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仍然属于证券范畴,因而在国外普遍通过《证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另一方面设立“发行主体豁免审查”条款。这样,既充分发挥成熟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且还能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在我国,由于出台较早的《公司法》没有为公司私下发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据,导致后来出台的《证券法》也仅限于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相应的规定,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在内的各类证券的私募则未能设置任何规范性条款。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证券法》的法律支撑。

四、《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尽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活口,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保险资金可以部分地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但要使之能够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则又受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限制。尽管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作了一些修订,但修订后的保险法依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依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该条虽然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纪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为商业银行可以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制定特别规定,使得商业银行还无法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现实来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资来我国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许多的障碍。本来,国外资金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投资,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外商直接来我国投资办厂或是设立以投资办厂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种直接投资行为,可能直接控制国内企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前者却只是一种财务性投资,即投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从财务上获得资本增值,一旦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长性时就会立即撤出,因而不会造成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就此而言,以创业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说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对外资以创业投资方式来中国投资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不仅没有任何鼓励性政策,反而对其存在着种种歧视。例如,在我国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2003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对策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部分解决创投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问题。

从根本上讲,必须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全面修订,才能彻底解决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全面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非一日之功,比较现实的选择便是根据《公司法》中的“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另行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以部分解决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形式设立与运作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组织结构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许创司可以聘请投资顾问机构等法人担任“经理”的条款,以实现创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分清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资顾问机构)的权利义务,通过赋予后者更多的经营权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业绩报酬的条件与方式,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四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事先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和管理运营费用比例,从而为创业投资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可以设定如上规定,所以,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来设置如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募集资本的要求,可考虑创业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和出资设立过程中,由“主要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问题。

为了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据“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设定创业投资公司在设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规模的资本额,从而确保创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实行与实收资本制并不必然冲突的认可资本制,即允许创司在设立之初必须注册一定规模资本的前提下,可以在运作过程中随时增资扩股,每一次增资扩股之后只需报管理部门认可,而无需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既减少了审批环节,又不至于导致资本闲置。三是可以依据现行《公司法》所设置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的条款,明确“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本对外投资”,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功能。四是根据《公司法》的“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条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特别投票权普通股”等特殊类型的股票,以促进创司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五是在组合投资规范方面,以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司总资产的15%较为合适。这样,既避免其蜕化为产业投资性质的控股公司,又使创业投资公司能够相对集中地投资。

2.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能够尽快出台,则可以比较从容地在《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结合创业投资的特点,研究如何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公司法》时,应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原则,适当下放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对于另行委托专业性管理顾问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代行监事会之职,从而降低创业投资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业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社会有限合伙立法的经验,允许新创设的有限合伙制度从起步伊始即可借鉴公司的制度优势来实现自我改造,从而较好地克服传统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确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合伙人会议制度,使之有条件地发挥类似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合伙事务,三是借鉴美国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经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四是借鉴引进美国公司的“派生诉讼”制度,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有限合伙的权益。

3.修订《证券法》,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

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司法》,允许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时,借鉴国外制定《证券法》的经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各类证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对象,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国内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设立最低投资额度(比如500万元人民币),来确保只有相对富有的个人或机构成为私募对象,为了避免私募范围过大,还可设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0人。

4.进一步修订保险法、银行法,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内保险资金运用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以及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失时机地进一步修订《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5%的比例,将资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国内银行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还应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将它的资本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商业银行法》未进一步修订前,可考虑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这种特别行政法规,允许银行以不超过5%的资本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此外,应尽快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鼓励外商以创业投资方式来我国投资。

5.结合“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进程,修订《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条件款项,为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扫除法律障碍。

在“中小企业板”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个比较适宜的创业板上市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融资,并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于创业投资退出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扎扎实实地构建起来。至于国内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风险投资法》,则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只能限于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所以将包括“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在内的各种形态创业投资都囊括进《风险投资法》就势必无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化的创业投资需要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的组织结构外,对各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则只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足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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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aulAGompers,JoshLener,Theventurecapitalcycle,TheMITPress,1999.

3.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5.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探讨》,《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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