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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述职报告实用13篇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1

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驾驶技术,认清自己的本职工作,作为分站一名驾驶员,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和执行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钻研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爱护车辆装备,及时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容整治、车况良好、遵守交通法规行车纪律,正确驾驶车辆爱护乘载人员,圆满完成车辆的每一次出车任务。在执勤中,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文明执勤,积极参加**单位领导组织的**任务,在**中注意行车安全,遵守好交通法规,没特殊情况严禁超速行驶,确保乘载人的安全,圆满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军事技能:

作为一名驾驶士官,我能积极参加各种军事训练,不断提高自己的军事技能,通过队列、擒敌、体能、警务实战的训练,提高了自己的军事素质和服从意识,磨练了自己不怕苦、不怕累的意志和精神,把自己在军事训练中所学到的技能应用到每一次边防执勤工作中。

三、遵守纪律和一日生活制度:

我严格要求自己,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至对身边战友的生冷态度的现象。努力为战友排忧解难,使自己的一一言一行都要从“争创执法为民窗口,争当执法为民标兵”的良好形象出发。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战友之间的交流。作为“三互”活动的一名成员,我认开展好“三互”活动的工作。在工作中自觉的服从管理、服务大局,自觉的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全站各项工作联系在一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认真遵守部队纪律和一日生活制度,积极参加单位里的各项文体活动。

总之,在这一年的工作中,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教育下,我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掌握的还不够熟练,学习积极性不高。吃苦精神还不够,但我还是有信心改正自我提高自我的决心,我会更加努力的工作,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事业做出最高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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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2

业绩大幅下滑

佛山照明近期的2015年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7665.9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6.26%:实现净利润5340.56万元,同比下降79.93%。根据Wind数据,按照中信证券行业二级分类,已披露2015年业绩快报的6家照明设备上市公司中,只有佛山照明的归母净利润出现下滑。

从主营业务来看,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的下滑同样不容忽视。2015年上半年公司电光源产品毛利率为25.08%,较2014年同期下滑1.86%:LED照明产品毛利率2015年上半年毛利率仅为18.44%,同比下滑1.93%。

记者查阅公司的财务数据发现,近年来公司业绩明显出现下滑。2011-2014年佛山照明分别实现净利润为291 66.01万元、40046.67万元、25183.14万元、26612.50万元,计算得出2012-2014年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7.31%、-37.1 2名、5.68%,而最新的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 5净利润同比下滑79.93%。事实上,其成长能力如此脆弱,背后是有原因的。

在2015年的业绩快报中,公司当将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解释为: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系列案的判决,公司2015年度向投资者赔偿13188.99万元(含诉讼费220.57万元):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947.39万元:3)受市场影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毛利率下降,利润减少。

事实上,公司将诉讼纠纷案排在第一位,就已经充分说明该起案件是导致公司业绩巨幅下滑的直接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已达到公司2015年净利润的2.47倍。

常年官司缠身

记者查阅公告注意到,上述纠纷案起源于2012年7月初,广东证监局下发的一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让佛山照明2009年、2010年、2011年涉及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关联交易浮出水面。

2013年3月6日,广东证监局对佛山照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号),根据公告显示,公司未依法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涉及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金额达400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这些关联企业均与时任佛山照明董事长的钟信才有着亲密关系,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中有钟信才的儿子、弟弟、妻妹等。

受相应利空波及,公司股价一路震荡下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开始踏上维权之路。自2013年起,佛山照明陆续收到多封《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共275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期间,公司多次公告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曾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上诉。

直到2016年1月29日,公司在业绩快报中披露向投资者赔偿的具体金额时,外界以为公司所涉及的诉讼问题已基本解决。不过,2月26日,佛山照明再度诉讼事项进展公告,30名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此也似乎预示着,公司所深陷的这场官司,远未到结束的时候。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证券虚假陈述案前,公司也陆续出现过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等问题,由此看来,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发生是有前兆的。

高管集体辞职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而雪上加霜的是,官司还没结束,佛山照明方面却出现高管集体辞职:

2015年12月9日,公司同时收到董事长潘杰、副董事长刘醒明,董事吴胜波、维安纳・霍夫曼、叶再有、杨建虎以及独立董事刘振平、窦林平、薛义忠递交的辞职报告,请辞原因均为“个人原因”。但由于他们的集体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的最低人数,及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故这9位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3

一个法院要对一类案件予以审理,必定要能够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倘若行使权利时出现矛盾就会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案件也就不能审理下去。笔者认为A区法院对王法官名誉权一案的审理就存在这样的矛盾。

(一) A区法院审理此案行使了对B区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审理名誉权案件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审查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本案新闻报道的是王法官的职务行为,更明确的说是王法官代表B区法院行使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若对此进行审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合法,报社新闻报道不实,评论不当,判王法官胜诉;二、反之,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不合法,报社新闻报道属实,判王法官败诉。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审理此案的仅有两种可能,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但不管是哪种结果,对审理法院而言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法院必须对报道的内容即王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做出判断和确认,即有没有这个司法职务行为,行为是怎么样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定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从上分析可知,A区法院在自己的一件一审名誉侵权案中对B区法院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审判司法行为予以了调查、确认和判断。从审理的出发点和表面形式看A区法院行使的是对一个一审名誉侵权案的审判权,然而由于它的判决必须对另一法院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的正误做出决断,所以实质上A区法院行使的是针对其它法院司法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即审判监督权,也可称为监督司法之司法权。

(二)A区法院不能在此案中行使审判监督权

A区法院是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来查明法官名誉权案件的事实,行使审判监督权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要前提。但这种监督权是否可以在这样一个民事案件中行使?依法又应当怎么行使?应当由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行使?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司法之司法权绝不是可以通过一个由当事人发起的名誉侵权案可以行使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如此行使。因为审判监督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范畴,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自己行使的监察、督促权。这一权利行使的主体和所适用程序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依法律之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本院的司法行为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另外上级法院还可在二审程序中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行使监督权,纠正一审的错误。可见对法官在案件中的司法审判行为予以判断的审判监督权,不是随便哪个法院可行使的,而是依据三大诉讼法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法院行使。要行使这一权利就必须满足主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法律条件,最高法院也只能如此,而A区法院是不符合行使条件的,但它却实质行使了这一权利。

(三)这样行使审判权将会产生逻辑矛盾

倘若允许象A区法院这样在法官名誉侵权案中行使实质的审判监督权,就会在逻辑上出现矛盾,并且在实际中也可能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例如若重庆市高级法院张法官对一具体案件予以判决的审判职务行为被一在全国发行的大报报道,刊称其审判违法,判决不当。张法官认为报道不实,名誉受损,遂向一侵权结果地法院四川省某县基层法院,称其名誉受损要求报社赔偿。倘若这一基层法院确认张法官行使的审判职务行为不合法,判决错误,报社报道属实,不构成侵权,岂不是得出重庆高等级法院之判决被四川省一基层法院予以监督否定的结局。可见法院是无法在此类案件中行使如同普通名誉侵权案一样的审判权,并且也不应当如此行使,否则既有悖于法律又会产生审判监督权行使的误区和矛盾。

不能在法官名誉权案件中行使审判监督权审查法官职务行为,就无法查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案件也就无法审理。那么对这类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笔者认为凡新闻单位报道法官职务行为所生法官名誉侵权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应受理,从法官的角度说即为法官在此中的名誉权皆不可获司法救济,并且可推而广之及于其它肩负国家职责的一切人员,如国家主席、总理、市长、区长等等。不获司法救济并不等于是说这些职务人员没有名誉权,他们有名誉权而只是在司法上无法救济,但还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救济,如行政渠道。无法获取司法救济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逻辑矛盾,但这只是原因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即法益的价值取向看笔者认为也不可获司法救济,下面一点将对此方面实体内容作一定论述。

三、不获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司法行为都应具备其特有的理论依据,因为只有在理论基础上做出的司法行为才是科学的。比如笔者提出的不获司法救济的观点就必定要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否则只会是一种主观臆断或随意猜测。

当前随着党和国家的倡导及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观念进一步发展,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等国家行为屡见报端。其中法官行为尤为是热点,法官的名誉增减亦盛,当法官自觉名誉受损时便将新闻机构诉至法院,这种案子日渐增多,有上升趋势。法官可以,那么法院可否呢?法院是独立的法人,也有名誉权,报道法官司法不当也就是报道了法院行为不当,法院也可。照此而来,凡大小官员,不论是法官还是行政官员;凡大小机关,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只要自觉报道其职务行为不当,皆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以求公断,届时我国之官员、机关频频坐上原告席,暂且不说这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深远影响,就受诉法院而言就是一大难题。是受理还是不受理?若受理了又该怎么判?司法皆无小事,我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法制统一,法院就应在相应理论之上做出较科学的决策,哪怕决策并不完善,但较之各地自行其事或随意臆断要好得多。现据笔者所闻的新疆、山东、重庆三案皆被法院受理,新疆案已审结法官胜诉,山东、重庆案看来,要象文前所述方式审下去。而 笔者的观点是对此类诉讼应不予受理,不获司法救济,理由如下:

(一)新闻自由的存在

在法官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产生的名誉侵权案中,不单只存在原告方法官名誉权,还有被告方新闻单位新闻自由权利的存在。新闻自由属于公民的一项民利,是指公民可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它包含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之内,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新闻工作者均享有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最终目的看不是为了表达公众的意见,而是在于对民主政治的维护,即舆论监督。民众将权力通过代议制委托与政府(政治意义上的政府,包括各种国家机关),让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然而政府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呢?民众得知的渠道有限,一方面是政府主动宣传,自己表露,如公开颁布各种规范,召开新闻会等等;另一方面是单个的民众在与政府具体交往中获知,但这两方面的获知却不完全不充分,前者由于受托人(政府、政府官员)基于自身“趋利避害”的考虑,决定了它的不充分或不真实,后者对民众来说知晓的数量相当有限,也不充分。然而民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他们享有知晓权,有权全面、充分、真实知晓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知晓权成为民众行使其它基本政治权利的前提,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内容。不知晓政府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就谈不上监督权、选举权、言论自由、参政议政权利的行使。而知晓权行使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新闻成了民众获知国家权力运作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新闻单位负有满足民众知晓权的义务,进而说明新闻自由的存在与必要。从现今社会现实来看,不单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国事,就连中央政府有时也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地方事务,如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为高层传送了许多地方事务。

(二)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将会发生冲突,结果是削弱新闻自由

从上点论述可知,名誉权与新闻自由都是民众之正当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法官或行政官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名誉权案件中当这两种权利各自自行实现时,是否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呢?试想若二者都能得以均衡充分的实现,岂不两全其美,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但在现实中,许多权利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相互冲突的,最后常常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结局。笔者认为就此二权在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并且若放任两种权利自由行使与发展,最终结果将是剥弱新闻自由。

因为首先象笔者所述两种权利各自行使,新闻单位基于新闻自由充分报道法官、法院、行政官员、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大大小小官员、机关基于自身名誉权受损需保护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且不说审判结果如何,从内心而言就给新闻单位造成无形的压力,原告毕竟都是“手持”一国或一方国家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新闻单位充其量是一个事业单位,从发展来看称为企业更为合理。新闻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许多方面还要“仰仗”原告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单位对此方面的报道必定会过于“慎重”,并缺乏信心,不能做到“不思量”的自如报道。心存顾虑的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看来若名誉权得以自行伸张,新闻自由就会被削弱。

其次从审判结果分析,哪一方的败诉机率高,哪一方权利就会被削弱,笔者的结论是新闻单位一方败诉的机率高一些。理由如下:决定此类名誉侵权案件审判结果对哪方有利的关键点有二,一为报道是否属实,二为评伦是否恰当。然而基于新闻自由所做出的此方面职务报道的特性决定了新闻单位极易被判定为报道不实或评伦不当。因为从第一点报道是否属实来看,一般的报道比较容易做到属实,如市井话题,被报道者大多愿意接受采访,新闻单位只要全面地、真实地报道就能做到属实的要求。而报道职务行为却不同,如果在报道中新闻单位只是被动采访,报道那些法官、行政官员愿意被报道的内容,如报“喜”不报“忧”或尽用美懿之词歌功颂德,那这种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也形不成舆论监督,当然这肯定不会侵犯谁的名誉。新闻自由之上的报道应是全面的、充分的,而不管法官、行政官员愿意与否,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知晓的需要,才能让公众全面了解国家职权的行使状况。但这就给新闻单位出了难题,要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就不那么容易,这不同报道市井消息,法官、行政官员、政府不愿被报道,就不会主动、全面、真实提供资料,如行为背景、谁是参与决策的人员、他们考虑的因素、操作的细节等等,有的甚至还会主动出击阻碍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要充分报道就只好从“旁门左道”获取资料,用尽各种办法去收集,但这样就会影响报道的属实程度,进而降低了胜诉机率。第二点评论是否恰当可从两方面分析,第一方面从评判的主体看更乐于接受原告方的观点。评判的主体是法官、法院,他们与原告方同是国家官员、国家机关,他们之间在理念上的影响远大于新闻界的影响,并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之新闻界更紧密,当原告方的官员们与被告方的新闻单位各抒己见时,评判的法官一般首先考虑原告方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胜诉的机率就会高于被告。第二方面从评判的标准看标准呈现不易确定的特性。首先司法行为并非一经做出即确定了它的效力,它还可以经过二审、再审、再次再审予以改变,极不稳定,这就给评判带来难度,并且即使经过再审最终确定了结果,这也只是司法程序上的“正确”结果,并不能否定对它的继续争论,专家、学者们仍可以对再审结果

提出异议,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此时判断评论是否恰当的标准就不再局限于再审结论,裁量权就落在评判法官手中,由法官去评判。而既然专家都有争论,法官在此并不比专家高明,要确定标准就极为不易。其次对行政行为的评判标准更难于确定,行政行为中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程序再次对行为进行评判,但这与司法行为一样也不能否定新闻界或专家、学者对它的继续争论。而大量的行政行为是根本就没有设置再次评判程序,一经做出就产生效力,如抽象行政行为、政府决策行为等等,还有一些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为,如重庆直辖、三峡工程或某地设立经济开发区等等,它们不是一时能评判的,只有由实践来检验,新闻单位如果对这些做出评论,而后让法官来确定一个标准评判评论是否恰当,难度可想而知。在标准不易确定的情况下,依照上述第一方面因素分析推导将对原告方有利,对被告方不利,增加了被告败诉的机率。

(三)两种利益之间的抉择

两种利益在各自实现中产生了冲突,而且不可能“两全其美”地解决,那么就要求在二者之间做出抉择。一方面是新闻自由,一方面是官员的名誉权,两者都是包含于宪法内的基本权利。若作横向比较谈不上谁比谁重要,都为人们所需要,但是若置于特定条件下,特别是两种利益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就必须比较进而抉择其中之一。如淡水和石油被人们所需要,但在少水多油的沙漠化国家淡水就更为珍贵,人们为了生存就会舍油取水。看来抉择的标准就是看在某种条件下哪方的利益更重要更符合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笔者对本文所论及的两种利益比较后立场是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对凡因职务行为相关内容被报道提起名誉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予受理。理由是:一、公众的 利益较之于个人利益更重要。名誉权主体是法官、行政官员,利益只指向他们单个主体,而不涉及其他人;新闻自由却不同,行使的主体虽然只是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或公民个人,但其中涉及的是更为重要的第三方利益,即视听公众的利益,他们有至高无上的利益。这一利益主体数量巨大,涵盖整个社会,这是法官、行政官员所无法比拟的。二、政治利益较之民事利益重要。名誉权只是一项民事利益,而新闻自由是一项政治利益,新闻自由是为了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而存在,它是舆论监督的基础,没有新闻自由就不能形成舆论监督,没有舆论监督的政府就会非良性运转,这将不利于广大公众的利益,因而在此只能维护新闻自由。对法官、行政官员来说,名誉权仍是存在的,只是无法提供救济而已,他们必须在自己名誉权益上做出让步,这是承担国家公职所带来的责任。

四、准确划分不获司法救济的范围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4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现将我院党组今年依法履职和廉洁执法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20__年以来,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我院党组一年来抓班子带队伍、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班子,带队伍方面

今年以来,我院充分利用主题教育活动的有力时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切实增强全体干警在新形势下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是以团结务实为切入点,建强核心。党组成员坦诚相待,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班子成员之间经常谈心交心,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积极维护和增进班子团结。从自身做起做带头学习、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的楷模。培养和树立严格细致、求精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法院的领导班子成为团结和谐、坚强有力、求真务实的领导集体。特别是在干部选任、评先评优、重大财务支出、重要活动安排等方面做到了决策民主、运作规范、结果公开。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期间,主要领导能以身作则,注意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引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较好地发挥了班子的集体智慧。

二是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院在教育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扎实开展各环节工作,通过集中学习、广泛听取意见、边学边查边改、建立长效机制等有效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作风转变带来的新风貌和新气象。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干警在潜移默化中领会了群众路线的思想精髓,接受了群众路线教育对自己内心世界的洗礼,法官坚守法治信仰,恪守职业道德,做“良心”法官,司法为民意识进一步强化,司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经常性的开展司法廉洁警示教育活动,坚持对干警队伍从严教育、从严管理。对违规配置使用公车、超标办公室等开展专项治理,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强化督查常态化,对干警出勤、在岗状态、庭审活动、司法礼仪、警车使用等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全年未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四是提高法院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围绕“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学有所用”目标,进一步强化每月20日、每周五学习例会制度,以系统、持续地学习强素质、增能力,营造良好的学风。以集中学习、部门及个人自学、岗位培训、以会代训等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不断更新干警的理论知识。通过观摩庭审、现场演练、岗位竞赛活动,大力提升审判业务水平。开展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开展了学习宣传法官刘丽平、张剑等先进典型的活动,激励广大干警公正司法、为民司法。

二、在履行职责完成审执任务方面

20__年该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697件,审结执结3531件,审执结率达95.51%,收、结案件数量再创历史新高。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20余件。

一是依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刑事审判全力推进平安__建设,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44件,涉案494人。在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50.5%,而在办案人员少的情况下结案率达90%。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始终保持震慑的高压态势,一年中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和团伙犯罪,提高了公众安全感;依法惩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对环境污染、有害食品、私挖乱采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开展审判。

二是依法服务经济保障民生。全年审结民事案件2221件,结案率达95.41%。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加强民生权益保障,妥善处理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积极为经济发展服务。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原则,全年审结商事案件378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000多万元。面对大幅增长的民、商事案件,我院法官形成了快办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涌现出17名结案超百件的法官,其中一名法官超200件,她因敬业奉献当选为“最美__人”。

三是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全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1件,审执结31件,结案率100%,行政审判工作中,切实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将行政协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及时疏导和化解官民矛盾。全年有21件要求到法院起诉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诉前。

四是依法解决执行难题。全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13件,执结541件,执结率达88.25%,其中和解结案379件。去年在执行能力提高上很下功夫,投资20多万元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实现网上查控,执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围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措施,切实提高案件执结率。对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积极稳妥的开展“涉民生执行案件”专项活动,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是自觉接受各界监督推进阳光司法。强化党委领导法院工作的观念,强化法院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观念,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做好专项及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认真办理党委和人大监督的事项;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公正司法取得实效。在强化立案管理,全力解决涉诉信访的同时,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执行信息、审判流程公开等司法公开事项。

三、在勤政廉洁,加强作风建设方面

一是始终保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作风,克服攀比享乐的思想倾向,耐的住清贫,耐的住寂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经常将本院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讲评,不以权谋私,不借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朋好友提供不当之便,不受利益驱动办案。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二是带头参加、认真开展党性、党纪、职业道德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事件,认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并突出廉政建设内容,用“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对照检查自己,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是关心干警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干警营造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为干警的成长提供好教育和锻炼的机会;对各类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四是树立作风、廉政无小事的观念,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预防为主,从而提高了队伍建设的水平,提高了全体干警的执行力。

法院述职报告2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作为法官助理的时间已满两年了。我本着让党组放心、让领导放心、让当事人放心的“三放心”原则,牢牢抓住公正司法、认真工作的总目标,各项工作都在一丝不苟、有条不紊地展开。自20__年7月至今,我一直在我院民一庭担任法官助理,负责书记员工作,并辅助法官审理案件。截至20__年3月28日,我共协助审判员办理民事案件706件,已审结641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293件、合同类案件641件、婚姻家庭纠纷43件;制作各式笔录789份。同期,我共立案、结案自执案件151件,标的为347万余元;接待当事人1046人次,作普法宣传讲座1次,代表我院获县演讲比赛二等奖1次。我在做好书记员工作之余,辅助审判员制作文书262份,其中包括判决书79份,调解书107份、驳回起诉裁定10份、管辖异议裁定12份、撤诉裁定43份;制作审委会报告1份。其中我所制作的判决书占当年我审判组判决案件的81%,我所制作的调解书占当年我审判组调解案件的100%,且我所写作的民事判决书无一例改判或发回重审。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党组、庭长的正确领导、师傅的悉心指导是分不开的,也与同事的热心无私帮助是密不可分的。借此机会,向在座的领导、同事你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本人近三年的工作作如下述职:

(一)刻苦练就过硬的业务素质,有意识地培养良好严谨的工作习惯和审判作风。

如我坚持提前阅卷,在寻找争议焦点同时尽量庭前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在开庭时,将内心形成的庭审提纲与师傅庭上所问的问题作比较,找出自己审判思路上的不足。再如,认真对待每一次制作文书的锻炼机会。师傅一直有意识地锻炼我写判决的能力,于是将部分判决交给我来写。在写判决时,我结合师傅意见及类似案件的判例进行写作,全面,重说理,将案件争点表述完整,有理、有力。因此我所制作的判决书无一例改判或发回重审,并有数份二审判决的说理部分直接全部摘抄了我所写的“本院认为”的表述。还有我注重维护程序的正当性、留心学习师傅调解技巧、学习和培养应对特殊紧急情况的能力。

(二)坚持以民为本。开庭前,我坚持对当事人三提醒:提醒开庭时间、提醒要准备的证据、提醒当事人在庭下不要发生新的纠纷。在当事人为农民时,我多次为方便当事人,代其亲自乘公交去市区公告送达;多次向当事人释明权利、义务、解释判决;在写判决时,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双方,向弱者适当倾向。

(三)积极学习,充实自己。在完成本职业务工作外,我仔细研读各类报刊及多个专业方向书籍;及时向老审判员

请教审判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还自费参加了在职研究生学习,利用周末时间充实法学理论知识,并将于本年度上半年结业,今年下半年申请硕士学位。

在这近三年的时间中,我做了很多工作,也成长了很多,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遇事还比较急躁,工作做得还不够细致,将实践问题归纳总结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反映到文字中的还太少。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意识地努力克服和改进。

法院述职报告3

__年成为入额法官至今,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各位同事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忠于职守、踏实工作,认真地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审判、执行等工作任务。本人现任职__县人民法院杨林法庭副庭长,现就__年至__年期间,本人在工作、学习与生活方面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

我从不放松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我从不放松学习党的长期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较好地将党的方针政策融入到工作实际中。真正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执法能力。同时,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我从事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方能胜任法官职业。近年来,我认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从容应对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

二、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本人自参加工作起,就一直在__县人民法院杨林法庭工作。从__到年,承办了案件,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实现司法和谐。在一年多来,在民事审判工作我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审判中确保公正的实现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我所承办每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既做到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又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权益事实的发生。真正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是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调解优先”审判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从__年12月至今,我承办并审结了287个诉讼案件。__年被评为“办案能手”和“先进个人”。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5

二、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抓好整改。从这次评议的情况和结果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三名法官的工作是肯定的,也是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三名法官在近年的工作中都能够坚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成绩是明显的。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该立案未立,该审未审,该直接送达通知书的未直接送达以及使用法律不当等问题。相信通过这次评议,使全体法官受到教育和鞭策,增强依法办案、廉洁办案、秉公执法的能力和自觉性,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在调查和评议中,大家对三名法官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评议意见。三名法官一定要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次人大述职评议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明确整改的问题、原因、措施及期限,以自觉的、认真的态度扎实抓好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法院要充分利用评议成果,不断改进工作。在调查和评议中,大家对中级人民法院近两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总的认为,市中院的法官队伍是好的,广大法官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恪尽职守,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我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从调查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来看,市中院的工作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为民”的观念在少数法官身上树得不够牢,服务意识不够强,公仆意识比较淡薄。二是在案件审理中,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等问题。三是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四是法院内部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五是群众诉讼难、申诉难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六是有的法官位置摆得不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不强,对人大交办的涉法案件办理不认真。这些意见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各个方面对法院的关注、关心和关爱;另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要求法院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把好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向全院干警通报评议情况,认真吸取经验和教训,再动员、再教育,做到举一反三,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自身建设,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6

人淡如菊自有芬芳

几分钟的PPT图文简单展示了周欣一路走来的工作点滴和获得的荣誉,而在周围同事和朋友眼中的周欣,则有一个更生动和立体的模范法官形象。上海市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余剑以“在平凡中开出欣然之花”为题,描述了他眼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始终不畏艰难、全情投入于自己钟爱的审判工作的周欣。曾与周欣在同一合议庭共事多年的审判员吴斌,则介绍了严谨对待工作之余,周欣对待周围同事、朋友时流露出的真性情和柔情的一面。青年法官张金玉作为之前的法官助手,感触最深的是周欣亦师亦友带给她的帮助。市高院申诉审查庭审判员毛晓琼是周欣大学同窗兼多年闺蜜,她向大家讲述了周欣在生活中不追逐名利、不忘初心的个性特征。周欣本人亦汇报了自己的感悟和理念。她坦言,二十一年的法官生涯中,她在体验工作所带来的满足的同时,也曾经历过辛苦劳累、沮丧失意。然而做一名认认真真、恪尽职守的法官是她永远不变的选择。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7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由于法院体系的主要变化是设立终审法院,因此,在《基本法》司法机关一节的条文中还作了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以及终审法院的职能和法官的任免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现今香港法院体系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对比图表如下: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原在香港任职的法官也将可以继续予以留用,其各方面的待遇,将不低于现有标准。但在涉及到有关国家主权和设立终审法院等相关问题上作了相应的改变。现详述如下: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基本法》就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作了如下原则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3)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与香港现在法官的任职条件相比,最显着的变化就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也就是说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在外国有居留权者,均不能担任这一职务。这是实行“港人治港”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2.法官的任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产生与目前香港法院法官的产生很相似。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但任命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还必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于法官的免职,《基本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基本法》第8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以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名的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但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活动(尤指审判活动)要遵循下列原则:即司法独立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和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现分述如下:

    l.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案时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涉、管束,特别是不受任何行政部门、任何个人的干涉,即使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也不能过问,只是在上诉时才能对该案发表意见,作出新的判决。((基本法》第8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该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独立原则也是目前香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基本法》予以保留。为了保证该原则切实可行,《基本法》赋予法官司法豁免权,使法官能独立履行职责,不用害伯因履行职责会被指控。同时,对法官的待遇仍保留原实行的高薪制和终身制,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忠诚于法律,公正地履行职责。

    2。遵循判例的原则。

    遵循判例的原则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香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审判活动原则。自1905年起,香港开始建立案例记录制度,经编辑整理,把较为重要的案例收集进《判案汇报》(HKLR)。到现在香港的《判案汇报》已超过100多册,收藏于最高法院图书馆。

    按照这一原则,这些判例成为香港法律渊源之一,对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处理相类似的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个约束力具体表现在:(1)上诉庭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来说,是具有绝对约束力的,而且在上诉法院内部,任何法官要服从于法院其他法官行使共同管辖权所作出的判例。(2)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受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不论是初审判决或是上诉判决,但地方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3)裁判司署受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判例的约束,不受地方法院或其他裁判司署判决的约束。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活动,将仍然适用遵循判例的原则。但也有一些新的改变,其具体内容如下:(1)香港原有的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将予以保留,因此判例仍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除外。(2)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可作参考。1997年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因此英国枢密院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将不再对香港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只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法院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依实际情况而定。

    3。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

    《基本法》第86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香港的陪审制度是在英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经过香港长期司法实践活动逐渐演变和发展而形成的,由一般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香港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

    根据香港《陪审条例》的规定,凡年龄在21岁至60岁、有英语知识的香港公民可被选为陪审,但行政局和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政府公职和军职人员、医务、教学等17种职业的人员不能参选。由这些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判案定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官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简单地说,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这样做,可以防止法官独断专横、自由裁决,形成对法官审判权的制衡和约束,保证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

    《基本法》第8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目前在香港的刑事诉讼中主要原则有两项:一是无罪推定,二是保持平衡。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的被告人,应推定他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无罪证据,也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如有合理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作无罪处理,予以释放。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8

一、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木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表现之一就是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并最终表决是否通过。该项制度其实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评估,而且是最有权威性的评估。

近几年,我国媒体及社会各界都普遍关心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问题,许多人表现对司法工作极大的不满。据了解,1997年、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围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发表意见讲话的频率很高,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两院(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相对是最低的,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不满,这很大程度上可作为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指标之一。因为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讨论、发表意见等,都是最集中体现了人民代表的意愿。这两年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有所提高,表明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满意度有所提高。若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不通过时,两院应负怎样后果,尤其是两院院长、检察长是否该引咎辞职,或给予怎样的责任形式。对上述问题,我国目前宪法及有关 法律 并未明确规定。依笔者所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对两院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向两院的院长、检察长提出质询案,要求院长、检察长接受质询等等。

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评估制度,如何健全及完善该制度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代表们在大会期间的意见、讲话,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案,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等具体方面,都可以说是集中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意见。建立及完善上述方面相关制度及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此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可以促进两院工作,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健全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评议制度,也是更好地监督两院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建立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司法监督的机制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为了更好地确保行使监督权,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如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这种评议(估)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评估内容事项一般应是事先设定及要求的,一般不宜搞临时的定项评估,否则不利于评估的准确性及统一性要求。具体评估程序上设置可如下:先是由司法监督委员会组成儿个评估小组,分别进行评估后汇总评估,将汇总评估结果及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作出最后的评估(价)决定,以便形成相关决议。

依己所见,司法监督委员会评估司法的标准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因素(方而)确定:

一是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司法人员的素质表现为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学历上,它是反映法官的学识和能力的主要体现。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专业性极强,要求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技能。就法院系统而言,1998年底全国法院28万干警中已有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但这并不说明其中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人数,也未明确细分正规法律院校还是业余(如夜大、成教、自考等)取得的学历。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每年都应披露法院在提高法官干警的专业能力、素质、学历所作的工作及努力,尤其是与上一年度相比“进度”如何。因为司法人员素质高低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律专业知识水平高低,若无该项指标,则难以说明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

二是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腐败堕落的比例及现象。司法人员的违法及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司法评估,它是体现人们对司法工作满意程度的关键。从有关资料表明,司法机关内部确实存在不少司法腐败现象。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1999年3月10日在工作报中指出,去年法院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1654人,给予党纪处分的637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28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l人,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7人,基层人民法院20人,全国法院对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的共13730件,已结12626件,其余正在查处中。”川这一系列数字从侧面反映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腐败,有损司法制度的权威性,这也是评估不同时期司法制度的状况。

三是审判质量效率状况。评估法院工作往往要以法院审判案件质量高低来衡量。我国各法院目前也建立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及标准,它是法院实行审理案件质量监督的好办法。其具体作法是组织本院一些资深法官对本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其评判案件不局限于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还涉及案件立案、庭审、裁判、执行质量。一般用有关立案准确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审限合格案率、超审限率、上诉率、申诉率、执行到位率、差错率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高低等来作为审判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人大司法监督委员会在评估法院工作时,尽管不必直接引用法院上述标准,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来透视该法院的全年审判工作情况,从中得出今年法院审判工作的评估结果。对于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可以采取上述相应(关)指标来评估检察院工作。至于上述具体指标的认定,应由上级法院或法律专家来评议确定,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也难以认定。

三、建立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

在对司法官及司法制度评价方而,西方不少国家主张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制度,尤其是美国多数州都建立了律师评价法官的制度,只是各州规定评价的标准及问题不同。为此,美国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一个由9个律师、2个前任法官和3个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小组,提出了很有意义的评价方案川。该方案主要内容在以下:(l)法官适用法律水平能力的评估。涉及法官对法律精神及其法条的理解认识,制定及适用法律规则是否合法,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水平能力,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法条及法理能力;(2)对法官在诉讼中公正性的评估。涉及法官在诉讼中是否存在偏祖一方当事人,而压制另一方当事人情形,是否存在应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开庭前有否先人为主倾向,诉讼审理是否存在有以貌取人或偏见的“前科”,法官审理是否存有 政治 偏见及对一方当事人律师的偏爱等;(3)法官遵守诉讼程序客观性的评估。涉及法官诉讼中有否确保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机制,是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否恐吓当事人使之达成和解、调解协议;(4)法官在庭审中的威严和仪表气质的评估。

涉及法官庭审中的衣着、面容表情、道德品尚,法官在庭审中的精神风貌,法官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辨解及证据的辨认,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能力,法官驾驭法庭程序及庭审技能的能力高低;(5)法官勤于案的评估。涉及法官年度、季度、月度办案率高低,结案率高低,法官遵守法院庭审纪律、规章制度、公务制度情况,法官审阅当事人及律师递交的有关案卷材料的认真度;(6)法官品德行为纪律评估。涉及法官个人人品风格,言行是否检点,是否遵守法院工作规范纪律,是否有为法官个人操守不相适应的行为等等。

上述评价方案对建立我国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律师评价司法的制度,对法官的评估主要还是依法院内部机制进行。如先由法官自述一年的工作情况,一般是着重讲业绩,很少讲存在的问题,接着由法官的同事进行打分评比,最后由法院内设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法官自述、同事打分等情况进行最后的考核总评,其结果是优秀、胜任和不胜任,这种考评缺乏相关人士的参与。我国若借鉴美国作法,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制度,则会更加专业性地评估法官及其制度,会大大促进法官制度健康 发展 。因为律师能较专业地客观地评估法官品行作风、专业能力、诉讼公正性如何。当然,我国建立该项制度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进行,诸如先建立律师评估法官的各个专项制度,如法官庭审能力评估,法官品行及廉洁评估制度,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能力评估。同时,还可以建立法院、检察院的整体评估制度,包含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准确性、公正性、客观性、合法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活动,一般可以通过由律师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出面组织有关律师公正客观进行,律师协会可以事先与有关评估机构先确定评估标准及评估考虑因素,再根据律师人数、分布情况进行电脑随机抽员评估,这样操作出的评估结果应是较客观的。

四、建立当事人评估司法的制度

当事人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它亲身体会到国家司法制度的作用及威严,其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最直接的。我国可以考虑增加当事人评估司法这一项制度。尽管评估中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带“有色”眼光评估,但只要我们事先调好当事人眼光的“色彩”,如尽可能避开当事人对本案法官评估,而侧重于对国家司法制度全局,包含对各具体诉讼制度的评估。这样做,会容易发觉我国各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足,深刻地觉察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当事人评估司法,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具体诉讼制度(包含各项诉讼程序)的评估。在诉讼中,当事人最直接感受到各诉讼制度合理及不妥之处。如法律制度中规定受理的条件限制,法院受案范围大小,诉讼期间宽紧,送达方式的合理与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的细节规定合理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举证情形与难易状况等等。这些规定当事人感受到其存在的价值及作用。尽管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感受及评估存在某些问题,如不具有法律专业分析能力等,但其提出的问题,则有利于我们从司法等角度分析。

二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体制、作风的评估。当事人极为关心国家司法机关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是否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诉讼,可以体会到各司法机关职权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诸如就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怨言较深的集中于司法保护不彻底,即使获得法院生效裁判,却在执行时总得不到兑现,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权威的信任丧失。同时,对检察院同时行使侦查、批捕、等职能也难以接受,司法机关及其职权(责)配置是否 科学 合理,当事人也持怀疑态度。此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其工作作风及态度等,当事人应是最有发言权,当事人直接体会到法官、检察官敬业状况、勤俭、踏实等情况。诸如了解到法官、检察官作裁判前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申辩,对案件审理是否认真,是否对当事人耍脾气,甚至是压制一方,抬举一方等。这些方面的评估,当事人还是有资格的。

三是对司法腐败的举报。设立当事人举报制度是当事人对司法最强最有力的评估,是当事人介人防治司法腐败的最好方法。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司法腐败难以抑制,但调动当事人参与防治的积极性最好的措施是举报。当事人可以举报的主要情形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涉及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形,司法机关工作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等。

四是对行使上诉、申诉权的评估。诉讼中,当事人是最直接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公正性的。如当事人上诉率的高低可以一定程度体现当事人对司法诉讼制度,包括对法官执法的不同意见。当事人上诉意见及理由就是对一审的态度及评估,这是我们最容易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掌握一审法官执法情况。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是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而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的一种民利,尽管它不会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产生 法律 影响,但它确实体现当事人不满的意见,也是发觉司法审判活动是否有违法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它可以作为当事人评估司法制度的一个 参考 因素或指标,因此说,当事人上诉率、申诉率的高低也是司法评估的一个尺度之一。

五、建立社会公众评估司法的制度

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有不同的看法,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也有不同认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关心程度也会体现社会公众评估司法制度的影响力大小。关于社会公众评估某项社会制度、事件,西方不少国家都有许多评估方式,我国在社会公众的民意体察方法上,还是比较欠缺。我们可以适当考虑参照一些国家民意测试及调查方法,来了解掌握民众对司法制度的看法。诸如,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一是问卷调查评估。该方式是指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就有关司法制度及相关措施,通过征询有关问题回答及选择而作出的问卷,以达到对某项司法制度的态度和看法的了解。该方式最大特点是答卷人一般是不署名的,其答的内容比较客观。但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如答卷人回答态度不一定很踊跃,有些人是收到问卷而不作答,不易收回所发出的全部问卷。这种方式的问卷涉及内容可以是很广泛的,也可以是具体通俗的。如可以问及诉讼中的某项原则、制度的贯彻执行、某具体案件审理的看法、生效裁判书执行情况及态度、最关心的司法问题,等等。

二是民意测验的评估。该方式是指专门的调查机构或组织就某项司法制度或措施、事件向不特定的民众或某类不同的民众发出一种旨在了解被调查人的意见的特定形式。常见的是书面问卷形式,或是其他表现方式。它往往是用来了解民意的最佳途径,如国外往往了解总统竞选的选民测评,总统支持率高低,重大国内外政策出台的支持率高低等。我们用该方式来测评民众对司法制度的评估也是可行的,可以较好地表达出民意对司法的态度。当然,这里往往涉及操纵民意测验的机构、团体的权威性及民意测验方式选择的可靠性及准确性的问题。

三是网民调查评估。该方式主要是充分利用当今高科技手段,通过 网络 信息能更广泛更准确地反映网民的意愿。它的调查面及人数都很广很多,且调查的内容可以是全方位的,是当今更充分了解社会公众意见的一种较有效的方式,对于评估司法制度而言也是很好的选择方式之一。

四是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方式。上述所讲的评估方式往往都是从正面上积极评估司法制度,而采取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司法却是一种消极的评估方法,它是通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从举报中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评估司法制度的相关措施。某一定意义讲,举报越多,就一定程度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举报少了也许可说明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情绪少了或化解了。因此说,举报式的评估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及意义的。

参考 文献 :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9

大家好!

我现任民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近年来,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这几年里我先后在民庭、执行局、拖顶法庭等庭室工作过,办理过数百件各类案件。我曾于2008年被____县县委组织部评为优秀公务员,2009年被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____年被____县政法委评为政法先进工作者。现将我三年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议。

第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能力。

我从不放松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较好地将党的方针政策融入到工作实际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执法能力。同时,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我从事审判事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方能胜任法官职业。近年来,我认真系统学习了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从容应对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特别是

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实现了德钦法院司考零的突破,为今后的审判业务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二、以清理积案为突破口,迎难而上,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20____年至20____年上半年我在执行局工作。共办理各类执行案件42件(包括清理执行积案15件),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借款及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涉案标的金额达60多万元,结案率达90%以上。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执行原则,我注重案件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那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

2009年下半年至今,我在民事庭工作。到目前为止,我承办民事案件25件,参与合议40件。所承办案件全部已审结,审结率100%。也没有一起超审限,没有一起上诉案。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实现司法和谐。在这一年多来,在民事审判中我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丝,在审判中确保公正的实现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我所承办每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既做到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又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权益事情的发生。真正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是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优先”审判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我所承办案件调解率达80%以上,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又降低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三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

为了减轻群众诉讼成本、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难题,积极组织开展巡回法庭,一年中所承办案件一半以上进行巡回审理。这样既方便群众诉讼,又起到了审理一件教育一片,影响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真正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赢的目的。

四是在工作上勇于承担重任。

2009年下半年我从执行局调整到民商庭担任审判员,我作为一个年轻法官,面对新的工作岗位,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民商事审判工作,而且主动担负起我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村民资

格认定纠纷等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审判任务。这些案件都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待人接物清廉持诚。

审判工作是比较寂寞与清贫的,这就要求法官怜惜职业荣誉,务必清廉如水,方能对得起胸前的天平,身上的法袍。我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职业道德学习放在首要位置,从思想上牢牢筑立起拒腐防变的长堤。近年来,我无论在任何庭室、无论办理何种案件,做到了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同时也树立良好人民法官形象。

第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裁判文书仍需改进。

我写的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2、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

以上就是我的述职报告,现在所做到的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通过这次述职评议,我恳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指出我的不足,我将虚心接受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将更加刻苦学习,加倍努力工作,力争开创民事工作新局面。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2今年来,在县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下,自己作为党组书记、检察长,始终坚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精神,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现将一年来履职情况作如下述职,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年来,自己能够认真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精神,从领会精神实质和丰富其科学内涵的高度出发,将学习与检察工作相结合,使自己的政治方向更加明确,政治立场更加坚定,政治观点更加鲜明,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更趋成熟。今年,自己认真参加了县委中心组和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系统的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记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同时注重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能,发挥检察官作用,亲自参与案件办理,亲自出庭公诉,使检察长带头办案成为常态,所办案件均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准确,定性正确。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抓好各项业务工作

作为负责全盘工作的检察长,自己能尽职尽责、抓好业务,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积极开展平安创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案件52件73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47件67人,不批准逮捕6件9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6件118人,经审查后提起公诉71件90人,不起诉3件4人。二是不断强化反腐工作,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贯彻党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保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积极摸排扶贫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的职务犯罪线索16件,从中立案6件8人(其中贪污案件3件5人,贿赂案件1件1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促进国家扶贫政策和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村,惠及贫困群众。三是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力度,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件9人,撤案4件8人;纠正漏捕6人,纠正漏诉7人,退查8件20人,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四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结合院实际情况,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和“人财物”统管上划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配合完成了人员、编制摸底及案件线索清理和侦查装备登记造册。五是稳步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受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工作,初查后立案工作,发诉前检察建议2份,督促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出让金125万元。依法办理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工作,办理执行监督案件5件。

三、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做到廉洁从检

作为“班子”班长,自己能够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准则》《条例》、市委《十条意见》、县委《十条办法》以及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党规党纪,自觉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讲党性、讲原则、做表率,时时刻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作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狠抓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贯彻和落实,确保廉洁方面不出问题。

今年来,自己虽然努力干事创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了解不足,知晓率满意度不高;二是干警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多、调研少、应用少;三是工作开展不平衡,还存在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自己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认真改进,争取以更加拼搏昂扬的姿态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3下面我就一年来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思想政治学习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观念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年初纪检组就与各庭室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真正做到任务到庭、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环环紧扣结合全州法院系统和我县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相应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明察暗访小组”制定了八项司法为民措施六项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措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风险抵押金制度等聘请人大、政协、政法委等十名义务监督员每季度向我院反馈党风廉政工作及时掌握每个干警思想动态每季度都作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讲座使广大干警深受教育增强职业道德树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风范杜绝和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起到了很大防范作用我院24名副庭长以上领导干部纷纷书写了党风廉政理论研讨文章和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共32篇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为规范党员干警法官行为我院出台制定了党员干警法官十四条行为规范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使教育活动真正做到了入情入理、入脑入心把监督关口往前移做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

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全年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万余元(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党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党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腐败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习劲头。

2、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4各位领导、同志们:

20____年,我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的监督支持下,兢兢业业,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负责,勤勉工作

大家都知道,民事案件琐碎繁杂,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案件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威信,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本人始终坚持认真对待每起案件,热情接待每位当事人,耐心解释每条法律,细致核对每份材料。工作中,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力求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保证审结案件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和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在工作中坚持做到:

一是严格程序。对每一起案件,从送达文书到最后判决都按程序进行。所承办的案件无一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严格认证。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使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检验,所办案件,没有武断裁判现象。

办案中,注重调解艺术,巧妙化解纠纷。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心声,细心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理清调解工作思路,讲法析理,妥善调处了大量婚姻、土地、劳务、民间借贷等纠纷,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使案件尽快审结,只要一接手案件,就提前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以便在庭审中有的放矢,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审理案件。我庭20____年1月至4月共办理应诉、庭前准备、调解等案件176件,5月至12月审理民事案件165件。除需要上审委会的25件劳动争议案件和一起发还重审案件,4起鉴定案件,其余案件全部在审限内审结。所审结的案件无申诉、缠诉、上访或矛盾激化现象发生。

二、刻苦学习,强化素质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为了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本人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服务社会的工作能力。一年来,认真学习了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清晰了工作思路。在审判工作中,每天接触各种类型的案件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很难胜任工作。为提高理论水平,拓宽知识领域,我不放过任何一个学习的机会,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学习。每逢遇到疑难案件,总是虚心向精通业务的同志请教。学以致用,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将书本知识转化为自身办案能力。一年来,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赢得了领导的肯定。

三、清白做人,公正办案

从事审判工作以来,本人严格遵守审判纪律,牢记人民法院和省市县各级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事事以身作则,时时严于律己。工作中,勤政务实,实干在前,吃苦在前。全庭同志相互关爱,密切配合,团结和谐。

公正高效是法官审判之魂,清正廉洁是法官为人之本。审判员同当事人接触十分密切,因此常常会遇到各种诱惑,在各种诱惑面前,本人都能保持一种理智的心态自己,抵制诱惑,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重、自警、自省,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惑,拒绝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一年来,坚持依法办案,自觉把好金钱关、人情关、权势关。

四、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过去的一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政治业务学习不够,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二是工作中有畏难心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20____年以来,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每起案件从应诉送达、调查、庭前准备到审理、撰写文书到结案都必须由主审法官本人亲力亲为,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本人深感力不从心。建议加强审判力量,充实审判队伍。

二、庭里审判人员少,无法组成合议庭。抽调其他庭里的法官,因为案子多,往往开庭时间冲突,抽调不开,导致当事人已到庭,但合议庭不能按时开庭,影响正常开庭,有的当事人甚至以此找毛病、讨说法,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配齐合议庭。

三、文书送达困难。需要直接送达的案件,根据工作日程安排的送达时间,因为车辆排不开,没法送达。邮寄送达的案件,到开庭的时候回执未返回,当事人未到庭,不知道该不该缺席审理,很困惑。另外,有的送达回执返回,签收人的名字不是受送达人的名字,不知道什么关系,不能确定是否送达。建议重视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用车问题,与邮政局就送达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作用。建议院里专门设立送达组,统筹安排送达事项,以提高审判效率。

四、当今,新类型案件很多,新颁布的法律很多,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很高,不进行知识的更新,根本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建议根据需要配备工具书,给审判人员多提供出去培训学习的机会。以上是我不成熟的几点建议,请予参考。

五、20____年工作打算

20____年本人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案件质量有新提升。在追求办理案件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的提升,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自身素养有新提升。进一步加强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升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是工作方法和思路有新提升。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审判效率。

各位领导、同志们,过去的一年,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离不开同事们的鼎力相助,在此,我对各位表示衷心地感谢!在20____年的工作中,我一定要扬长避短,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为我县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

述职人:

述职时间:

法院法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5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时光飞逝,20____年的繁忙工作转瞬已成为历史,我们已经迎来了崭新的20____年。在辞旧迎新之际,要衷心感谢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悉心关怀,感谢分管院长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指正,感谢同志们的鼎力帮助。20____年是异常忙碌的一年,我立足本职,踏踏实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审理、调解案件,无一案超审限,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自身建设廉洁自律及今后的工作打算做一汇报,恳请批评指正。

一、履职情况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法官,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拥护党的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把“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作为工作的指导方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接手每一件案件时,不论案件当时人身份、地位如何、不论案件标的额大小,不论案件当事人社会关系,我都会一视同仁,认真对待每一件案件,注重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庭审中细心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进行调解,不错过一丝调解机会。我知道,这些工作离不开庭长及庭室里每一位同志的协助,而我作为副庭长,我也积极当好庭长的得力助手。从20____年11月至20____年4月底,我所在的民事二庭共受理176案庭前调解案件,我同冯庭长及庭室里所有同志做了大量的应诉、举证的准备、庭前调解及开庭通知准备工作;从20____年5月至12月,我个人共受理民事案件91件,涉及劳动争议案件43件、婚姻家庭案件2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0件、民间借贷案件5件、买卖合同纠纷7件、其他类6件。以上案件结案64件,其中判决27件、调解19件、撤诉16件、驳回起诉2件,已结案件全部做到文书上网;未接27件:其中有23件系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工关系,处理必须慎重,现在正在积极妥善的处理中,其他4案有两案尚在鉴定中、两案未到开庭时间。结案率70%,调撤率38%。

二、自身建设及廉洁情况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本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了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认真对照学习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禁令”、“八个不准”、“五个严禁”以及《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准有的“十三种行为”。在工作中做到了廉洁自律,正确运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不以案谋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办案不拖延、对当事人不偏袒,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了廉洁执法、秉公办案,积极树立自身良好的法官形象。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打算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明显感觉到20____年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以及个案不同复杂的情况、办案人员少、自身理论知识不够充足的现状,明显感觉到有些压力,使我更加觉得学习的重要性。在过去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难免有时会出现急躁的不稳定、不全面的处理方式,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细心改正。

在新的一年里,我打算进一步提高、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树立团队意识、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和现象,努力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将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深入到头脑中,进一步加强重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调解力度,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庭审驾驭能力,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深入研究,更好地适应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在工作中注意谨言慎行、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总之,我们将感恩生活,执着努力。20____年隆重而来,新的一年充满期盼,期盼中载满祝福,愿我们山阴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新的一年中蒸蒸日上,愿我们每一位同志健康快乐平安。

谢谢大家!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10

质证

被告人权利

论文摘要、关键词…………………………………………………………………………Ⅰ

应当确立证据先知制度………………………………………………………………………1

现行制度的弊端………………………………………………………………………………1

解决弊端的设想………………………………………………………………………………4

把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的权利完全赋予被告人…………………………………………4

关于对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的法律规定…………………………………………………4

上述弊端的解决办法…………………………………………………………………………6

对被告人的当庭控告权应予以保护…………………………………………………………7

让被告人完全承担“刑讯逼供”成立的举证责任违客观公证……………………………7

检察官在法庭角色错位………………………………………………………………………8

对这种控告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8

结束语…………………………………………………………………………………………9

参考文献……………………………………………………………………………………10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证据则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基石,它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它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必备前提。基于此,对刑事证据的质证方法以及如何保障被告人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存在着大量弊端,受强职权主义及有罪推定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诸多的合法权利受到剥夺或流于形式而不能实现,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冤段错案。现就从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以达到控辨平衡的观点出发,谈一下刑事证据的质证方法与弊端。

一、应当确立证据先知制度

证据先知制度是指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结束后,决定提起公诉时应当将全部证据提供给辩护律师、被告和被害人,以使他们在行使权力时有充分的准备。这一制度有时也被称为“证据展示制度”、“证据洗泄制度”或“证据公示制度”等,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力,特别是辩护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而促使控诉与辩护的平衡,达到查明案情,保障人权的目的。

(一)现行制度的弊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些规定看似给了律师很大的权利,但要想达到与公诉人平等对抗还差之甚远。

1、根据法律的规定,案件在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就可以调查取证,取证的范围法律并没有限制,但此时律师对案件了解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口述,这些口述是否属实,此时还无法判断,从公诉机关获得的诉讼文书也不能全面反映案情,卷宗中有多少证人证言、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述都不知道。这时让律师去调查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就象盲人摸象一样无从下手,在这种浑顿的困境中,刑法第306条这把利剑却悬在律师的头上,不定摸错哪根弦,剑就下来了,我国为此被追诉的律师占律师犯罪的80%以上。有这样的风险性存在,律师就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实际上就形同虚设。而此时的控方公诉机关,不但得到了全部证据材料,而且可以依职权自由补充取证,控辨的失衡在此就从此已经形成。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这种倾斜就更加突出。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将按照普通程序起诉所移送的证据界定为: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辩护人除了可以看到这些材料以及依据刑诉法第36条查阅的“技术性鉴定材料”之外,再也得不到检察院所掌握的其它证据。那么,哪些是律师看到的“主要证据”呢?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解释包括以下三类:(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涉及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等情节的证据。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由此可以看出,检察院有权自由决定在具体案件中移送的“主要证据”的范围,这种自由决定没有任何监督机制,使之“合法地”隐瞒了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其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283条的规定,将“主要证据”界定为“对认定犯罪构成案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但它又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这里不仅把“隐瞒”证据的主体由“检察院”改为具体负责审查起诉的“办案人员”,而且对书面证据需要“隐瞒”的范围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不管这一规定的背后有多少客观条件的限制因素在起作用,由最高检察机关出面做出这种“司法解释”的内容就可以表明,它实际上是鼓励“检察官依法隐瞒证据”,并具体指明对于书面证据可以“断章取意”!我们把《检察规则》的上述规定与证人普遍不出庭这一事实结合起来考虑就不难想象,如果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的书面证据材料不属于检察院移送的“主要证据”的范围,当审判长询问辩护人或被告人的意见时,辩护人或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发表什么有针对性的不同意见!因为他们既不知道公诉人宣读的书面语言是否反映了该份书证的全部内容,也没有机会对提供证言的人进行询问。如果公诉人宣读的书面证据属于移送的“主要证据”的范围,但移送的只限于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时,被告人如果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持有异议,除了简单地表明其异议之外,拿什么让法官相信自己的异议是有根据的呢?

2、《刑诉法》36条的规定,仅是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力。作为被告人,法律规定其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当然也处于和公诉人对抗的地位,而在此前,被告人多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即使不羁押,法律也没有赋予他们庭前获取控诉证据的权力与渠道,在毫不知情的状态下,仅凭公诉人当庭:“断章取意”的宣读,然后马上问他们有无异议,除了“有异议、不真实”的笼统回答外,还能说些什么?别说他们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就是辩护律师在这种没有思维准备、缺乏全案证据相互对比、印证的前提下,能准确、清析地表达出自己的意见吗?如能,也应当要求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官在不阅卷的条件下做出公正判决,但这是天方夜谈。所以,尽管现行法律确立了控辨平衡的原则,但在“武器、弹药”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弱势方突然遭到强势方的袭击,除了毁灭则别无选择。

(二)解决弊端的设想

我认为要缩小这种控辨实力的差距,应当将辩护律师获取证据的时间提前。在审查结束后、向法院起诉前,应当将全部卷宗展示给辩护人,以便于辩护人在此阶段有目的去调查取证,充分、安全、清楚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去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应赋予被告人在这一时间获取全部证据材料的权利,给他们充足的时间来阅读、对比。以便于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对遗漏的、有利于自己的情节或证据及时向公诉人或法庭提出补正请求,这对实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目的有利无弊。另外从我国《刑诉法》的改革历程来看,其趋势是由职权主义转向现代当事人主义,为了避免法官阅读全卷后“先判后审”的弊端,采取了现在部分移送证据的方法,但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现代当事人主义的基本精神,反而使控辨双方的地位更加不平等。以前辩护人还能够得到全部证据,改革后却只能看到“主要证据”了,所以我认为我国的刑庭审改革绝不能放弃“实体真实”的传统,应当坚持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统一,通过建立、健全证据先知制度和庭前预备程序、使正式庭审集中于与公诉犯罪事实有关的实质问题上,保证控辨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机会和条件,特别是有效地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和辩护权,以便法院能够在公正程序下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做出公正裁判。

二、把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的权利完全赋予被告人

(一)关于对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力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作用的;(4)有其它原因的。第144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1、关于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做证的出发点无疑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一精神也见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但如果未成人不出庭,对其证言就无法充分质证,如果将该类证据做为定案依据,就无法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这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不但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而且颠覆了“事实清楚”这一法律的基石。况且在现实生活中,侦查机关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为主要任务,在询问中往往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即使能够客观公正地执法,其询问也难免有疏漏存在,再加上未成人的认识与理解的局限性,其证言的效力本身就低,再不经过充分质证的程序,这种证言就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剥夺被告人生命权,在此前提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就放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这本身就是严重的不公正!

2、在庭审活动中,法官置于中立地位,庭前只看到了主要证据,并未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审查,那么在庭审开始前,在全部证据尚未出示质证的情况下,“不起直接作用”的判断标准及依据是什么?该证言所起的“间接作用”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是否有影响,影响有多大?此时法官是无法判断的。同时,为了避免洗入为主“洗判后审”弊病,不应赋予法官这一权利。

3、关于“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则纯属于人民法院自我减少麻烦的规定。“严重疾病”如果界定?是严重到不能说话还是不能辨别是非?“行动极为不便”又如何界定?是不能走路还是不能坐轮椅?这种“仁道”与被告人的人身权乃至生命权相比,甚至与国家法律的公正实施相比,是否应当让路?证人“行动极不方便”,但控辨双方及法官的行动是方便的,证人不能到庭,到其住所组织一个质证程序还是可行的,而法院为了减少自己的“麻烦”却不惜牺牲被告人的权利,这与“为保护未成人”而牺牲“事实清楚”相比,恶之又甚!

4、关于“有其它原因的”问题。立法者的本意是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在不能穷尽所有客观条件下,给予法官的自由采量权,但现实中公检法却“相互配合”,把该解释当成了证人不出庭的档箭牌。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原因,警察与检察官把抓捕罪犯并将其送进监狱做为事业成功的标志,而忘记了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及尊严这一根本任务。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也往往使多数司法人员都视公、检、法为一家人,政法委也常将三家召集在一起讨论案件并协调关系。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法官能办检察官“难堪”吗?以逻辑来分析,即然有法院“准许”的存在,就应当有“提供证言一方的申请或说明”这一前置条件,但在庭审中或卷宗中,辩护方却从没有见到过类似的申请或证人不能出庭的说明,法律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说前三项还为辩护人保留了部分权利,这一项则剥夺贻尽。

5、关于鉴定人在法院准许下可以不出庭的问题。我们都知道,鉴定人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正因为庭审中存在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不能克服的专业问题,才委托鉴定人员做出专业结论,而这一结论在没在经过质证程序以前,缺乏专业知识的法官就可以决定鉴定人员无须出庭,这种外行决定内行的做法,其形式是荒谬的,其本质带有明显的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是“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产物。

转贴于 (二)上述弊端的解决办法

以上所列举的问题,致使刑事庭审流于形式,在实际审判中,参加庭审的所有人员在不认识证人、不了解证人品行以及是否与被害人、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仅就其在侦察机关陈述的范围内,去判决该证言是否客观、真实,这类似摄制电影时采用的“蒙太奇”手法,达不到质证的真正目的。为了查明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应对部分案情是否客观做以认定。在现实庭审中我们经常碰到公诉人出示被告人在侦察机关的第五次供述笔录,也经常碰到同一证人有不同的几份证言,只要某份供述笔录与证人的某一份证言能相互印证,判决书就会据此认定事实,至于其它的四份笔录在哪里?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不出示?证人的其它证言怎么排除则一概不说明理由,这不利于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目标,也不符合现代诉讼结构。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应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如遇到特殊情况,就应当另行组织一个质证程序,以使证人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质证。在庭审中侦查、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笔录,只有在需要唤配证人记忆或证人在法庭作证与先前陈述不一致的情形下,才允许在法庭宣读,除此之外,应以证人当庭陈述做为定案依据。被告人是证言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一个证人是否需要出庭接受询问,应有被告人或辩护人决定,否则,所有未出庭的证言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椐。只有这样,才能削弱法官强职权主义的色彩,使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公证审判的目的。

三、对被告人的当庭控告权应予以保护

近年来,媒体暴光的刑事冤案可谓层出不穷,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刑讯逼供”是最魁祸手。这些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无一例外地向法庭提出了受到刑讯逼供的控告,但法官不是不予理睬,就是简单地要求被告人举证,即使在被告人亮出伤疤、血衣甚至提供了看守所“同号”证人姓名的情况下,法官也轻描淡写地说一句“庭后落实”,而这一“落实”则往往“落空”。这种做法,违犯了《宪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也有违客观、公正的原则。

(一)让被告人完全承担“刑讯逼供”成立的举证责任违客观公正

首先,“刑讯逼供”是否成立,是检察院立案侦察的义务,让一个公民去调查取证,然后直接在法庭上出示是强人所难,也有违法定程序,何况该公民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在已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怎能代替司法机关履行取证义务呢?

其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无一例外地都是侦查机关能够控制的场所,如果进行刑讯逼供则选择的地方会更加隐蔽,第三人很难看到逼供的场景,要想取得证人证言根本不可能;即使偶然有人看到,此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也无法了解其姓名、住址,更无法对其询问、记录,在证人不愿做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辨护人也不能象司法机关那样拥有法律赋于的强制取证权;同时,从法律程序来讲“刑讯逼供”是另外性质的案件,辩护人是无权取证的,该合议庭也无权组织对相关刑讯逼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此时让被告人举证,一方面是举证不能,另一方面审判程序也违法。

(二)检察官在法庭角色错位

在庭审开始时,检察官在宣读起诉书前,住住自称“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并依法监督法律的实施”,但当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控告时,检察官不是依法立案侦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而是努力驳斥被告人的证据及观点,此时严然成了实施“刑讯逼供”人员的辨护人,这种漠视被告人权利,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官,如何能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对这种控告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国《宪法》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定为有罪。”第八十四条至八十六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属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是一个无罪公民;做为刑讯逼供的受害人有权向法庭提出控告;案件的性质属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控告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不予立案时应当通知被告人;被告人有权申请复议。

而现实中,身为检察官的公诉人面对被告人的控告无动于衷,法官越睑代办去“落实”,“落实”的结果又不告知被告人。这不但违犯了有关管辖权的规定,而且还严重剥夺了《宪法》、《刑诉法》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在未查明控告是否真实的情况下,被告人在侦察机关的供述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可能是客观的,也有可能是虚假的,在没有“法律结论”前,这些证据是不应做为定案依据的,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控告权,法庭此时应立即中止审理,将控告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日显重要,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刑事诉论法》的修改草案已经出台,《刑事证据法》也正在酝酿之中,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逐步健全,能够对目前法律存在的弊端进一步改正并完善,使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充分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11

2000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信息自由法》。该法规定,公共机构拥有的信息,除了例外信息都是应当公开的。《信息自由法》通过一个长长的清单(该法附表1)一一列出了适用该法的所有公共机构,超过500个,包括政府所有部门、各种立法机构(该法并未包括有自己法律的苏格兰)、军队、警察及很多其他组织的名称。

从理论上讲,英国检察机关作为政府机构,应当适用《信息自由法》的规定。但《信息自由法》附表1并未列举检察机关(也未列举法院)。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信息自由法》还规定了一系列豁免信息(例外信息)。依该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共机构所持有的信息,如果涉及犯罪的调查、以及与法律实施活动有关的信息等,公共机构没有义务回答是否拥有该信息。

在英国,尽管刑事政策是可以公开的,但更多的是通过非正式渠道,诸如内部会议等,进行政策传达,而不公开。实践中,“关于不决定真正运行的透明度,在实际上是零”。英国学者伦・黑格森一语道破天机:“在苏格兰,有关案件的信息在审判前可以公布多少,我们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以免对其形成偏见。”

《信息自由法》自实施以来,因“由地方当局实施的诉讼程序中的调查信息的排除范围太广”而受到批评。鉴于此,英国正在积极推进检察工作的改革,进一步扩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正如英国皇家检察署检察长肯・麦克唐纳曾经指出的:“检察机关透明、公正、有效,是一个伟大的民主国家的标志之一。那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他还指出:“我们希望站在司法工作的最前沿,我们想让老百姓感到他们可以信赖我们。”

美国:有限的检务公开模式

美国社会是一个高度公开的社会,公开性在美国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公民宗教”。1966年,美国政府颁布《信息自由法》,该法坚持“最大程度的公开”原则,要求所有“机构”都要保证“任何人”都可利用所有“文档”。不公开的文件限于该法规定的九种例外情况。美国检察机关事务公开规则统一适用政府的《信息自由法》。鉴于检察官执法的特殊性,联邦司法部于1971年专门颁布了《与媒体关系指南》(1975年修订),美国律师协会于1977年《国家追诉准则》(2009年第三次修订),对检务公开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与媒体关系指南》的规定,向媒体公开的内容应当考虑“三种利益应当平衡:公众知情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政府有效地实施司法管理的能力”。检察官应当将以下刑事案件的信息公布:被告人的名字、年龄、职业、婚姻状况和类似背景信息等。

为了防止某些信息的公开将带来对将来的程序中的裁决的预断,检察官将限制提供以下信息:(1)对被告人性格的观察。(2)被告人的陈述、自认、自白或者不在现场的陈述,或者被告人拒绝陈述或者没有陈述的情况。(3)调查过程中的推断,如指纹、图表、检验、弹道测试;取证事务,如DNA测试或者被告人对测试和类似检测的拒绝的情况。(4)与证人的身份、作证情况、可信度有关的陈述。(5)与案件中的证据和辩论有关的陈述,无论这些内容在审判中是否使用。(6)任何被告人有罪的意见,对指控进行有罪答辩的可能性或者减少罪责的答辩的可能性。

实践中,美国检察机关的透明度是较低的。相对于法庭审判的公开、透明而言,美国检察机关多数执法行为,如、辩诉交易决定、大陪审团程序,都是秘密进行的,从来都没有暴露在公众面前。究其原因,源自于联邦最高法院担心,要求检察官向其他机构解释其决定会导致执法秘密泄露给罪犯而影响刑法的执行。

鉴于美国的检务公开与其民主化潮流背道而驰,美国民众普遍要求扩大检务公开,提高检察机关的透明度。美国学者安吉娜・J.戴维斯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发起公共信息运动,向公众提供有关检察义务和职责的日常信息。第二,设立检察审查会,通过对检察决定进行随机审查,并公开审查报告,告知公众特定检察院履职情况,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法国:普遍公开和特定公开结合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侦查和预审程序一律秘密进行,并不得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根据该法规定,无论是侦查还是预审,都实行不公开原则。

由于预审程序的秘密、书面、非对审特征,以及预审法官在预审中的角色冲突,人们对预审程序的批评从来就没有停止过。鉴于此,法国正在不断推进诉讼程序与司法制度的变革,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具体体现在:

第一,明确规定检务公开的情形。2000年6月15日刑事诉讼法增加第11条第3款,作为第11条前两款的例外。该条款规定,“为了避免传播不完整的或不准确的信息,或者为了制止对公共秩序的扰乱,共和国检察官得依职权,或者应预审法庭或诸当事人的请求,公布从程序中提取的、不包含任何评论涉案人犯罪证据是否确实的客观材料”。2004年3月9日法律增加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视具体情况,经共和国检察官或者预审法官批准,为实现科学或技术性研究或调查,特别是为了防止发生事故或者方便对受害人的赔偿或负责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的材料可以传送给由司法部长听取有关部长意见之后的条例赋予此种资格的机关或组织。”可以看出,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的是普遍公开的情形,而第11-1条规定的是特定公开的情形。

第二,建立检察工作报告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共和国检察官每月应向驻上诉法院检察长报告自己辖区内的刑事法律实施情况。他还可以公开其意欲在大审法院辖区内实施的刑事政策。驻上诉法院检察长则需要向司法部长报告自己辖区内刑事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建立不裁定书公开制度。1993年1月4日法律增加刑事诉讼法第177-1条,规定在预审法官进行侦查之后作出“不移送”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应涉案人的请求或者经涉案人同意,依职权或者应检察院的要求,命令公示预审法官所做决定的全部或者一部,或者命令在指定的一份或数份报纸、期刊上或视听传播部门一份公告(措辞由法官拟定)。1993年1月4日法律还在1881年7月19日法律第13条中增加了一项条款,规定,在“不移送裁定”或者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取得既判力后3个月内,此种裁决决定的受益人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强制在其受到刑事追诉的过程中对其指名道姓进行报道的报纸或期刊刊载上述公告。当然,对视听传播活动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规定不裁定的公开,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是为了保障被不人的无罪推定权利。也就是说,在不裁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请求,检察院可以要求,或者预审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公开不裁定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以澄清事实真相,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

第四,推进预审程序的改革。2000年6月,法国议会通过《加强无罪推定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法》,加强了预审程序的透明度。

俄罗斯:宪法推动检务公开

1992年1月,俄罗斯联邦议会颁布《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该法第4条第2款确认了检务公开原则。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活动公开。至于公开的形式,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居民通报法制状况”。

当然,检务公开也有一些例外,即以不与关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相抵触,不与关于国家秘密的和法律予以专门保护的其他秘密的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相抵触为限度。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5条第2款规定:“检察长和侦查员没有义务就其承办案件和材料的实质问题作出任何解释,也没有义务将它们提供给任何人查阅。但是,在联邦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并依照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允许提供查阅的情况除外。”2000年2月18日,俄罗斯联邦通过决议指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5条第2款在一切情况下,都会导致检察机关体系的各级机关拒绝将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材料提供公民查阅,而且还会阻挠对上述拒绝的司法审查。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查阅上述材料的事由。正因如此,俄罗斯联邦宣布《俄罗斯检察机关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检务公开重在程序和立法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12

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评估制度,如何健全及完善该制度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代表们在大会期间的意见、讲话,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案,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等具体方面,都可以说是集中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意见。建立及完善上述方面相关制度及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此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可以促进两院工作,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健全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评议制度,也是更好地监督两院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建立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司法监督的机制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为了更好地确保行使监督权,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如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这种评议(估)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评估内容事项一般应是事先设定及要求的,一般不宜搞临时的定项评估,否则不利于评估的准确性及统一性要求。具体评估程序上设置可如下:先是由司法监督委员会组成儿个评估小组,分别进行评估后汇总评估,将汇总评估结果及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作出最后的评估(价)决定,以便形成相关决议。

依己所见,司法监督委员会评估司法的标准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因素(方而)确定:

一是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司法人员的素质表现为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学历上,它是反映法官的学识和能力的主要体现。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专业性极强,要求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技能。就法院系统而言,1998年底全国法院28万干警中已有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但这并不说明其中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人数,也未明确细分正规法律院校还是业余(如夜大、成教、自考等)取得的学历。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每年都应披露法院在提高法官干警的专业能力、素质、学历所作的工作及努力,尤其是与上一年度相比“进度”如何。因为司法人员素质高低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律专业知识水平高低,若无该项指标,则难以说明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

二是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腐败堕落的比例及现象。司法人员的违法及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司法评估,它是体现人们对司法工作满意程度的关键。从有关资料表明,司法机关内部确实存在不少司法腐败现象。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1999年3月10日在工作报中指出,去年法院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1654人,给予党纪处分的637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28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l人,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7人,基层人民法院20人,全国法院对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的共13730件,已结12626件,其余正在查处中。”川这一系列数字从侧面反映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腐败,有损司法制度的权威性,这也是评估不同时期司法制度的状况。

三是审判质量效率状况。评估法院工作往往要以法院审判案件质量高低来衡量。我国各法院目前也建立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及标准,它是法院实行审理案件质量监督的好办法。其具体作法是组织本院一些资深法官对本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其评判案件不局限于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还涉及案件立案、庭审、裁判、执行质量。一般用有关立案准确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审限合格案率、超审限率、上诉率、申诉率、执行到位率、差错率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高低等来作为审判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人大司法监督委员会在评估法院工作时,尽管不必直接引用法院上述标准,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来透视该法院的全年审判工作情况,从中得出今年法院审判工作的评估结果。对于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可以采取上述相应(关)指标来评估检察院工作。至于上述具体指标的认定,应由上级法院或法律专家来评议确定,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也难以认定。

三、建立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

在对司法官及司法制度评价方而,西方不少国家主张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制度,尤其是美国多数州都建立了律师评价法官的制度,只是各州规定评价的标准及问题不同。为此,美国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一个由9个律师、2个前任法官和3个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小组,提出了很有意义的评价方案川。该方案主要内容在以下:(l)法官适用法律水平能力的评估。涉及法官对法律精神及其法条的理解认识,制定及适用法律规则是否合法,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水平能力,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法条及法理能力;(2)对法官在诉讼中公正性的评估。涉及法官在诉讼中是否存在偏祖一方当事人,而压制另一方当事人情形,是否存在应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开庭前有否先人为主倾向,诉讼审理是否存在有以貌取人或偏见的“前科”,法官审理是否存有政治偏见及对一方当事人律师的偏爱等;(3)法官遵守诉讼程序客观性的评估。涉及法官诉讼中有否确保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机制,是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否恐吓当事人使之达成和解、调解协议;(4)法官在庭审中的威严和仪表气质的评估。

涉及法官庭审中的衣着、面容表情、道德品尚,法官在庭审中的精神风貌,法官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辨解及证据的辨认,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能力,法官驾驭法庭程序及庭审技能的能力高低;(5)法官勤于案的评估。涉及法官年度、季度、月度办案率高低,结案率高低,法官遵守法院庭审纪律、规章制度、公务制度情况,法官审阅当事人及律师递交的有关案卷材料的认真度;(6)法官品德行为纪律评估。涉及法官个人人品风格,言行是否检点,是否遵守法院工作规范纪律,是否有为法官个人操守不相适应的行为等等。

上述评价方案对建立我国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律师评价司法的制度,对法官的评估主要还是依法院内部机制进行。如先由法官自述一年的工作情况,一般是着重讲业绩,很少讲存在的问题,接着由法官的同事进行打分评比,最后由法院内设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法官自述、同事打分等情况进行最后的考核总评,其结果是优秀、胜任和不胜任,这种考评缺乏相关人士的参与。我国若借鉴美国作法,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制度,则会更加专业性地评估法官及其制度,会大大促进法官制度健康发展。因为律师能较专业地客观地评估法官品行作风、专业能力、诉讼公正性如何。当然,我国建立该项制度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进行,诸如先建立律师评估法官的各个专项制度,如法官庭审能力评估,法官品行及廉洁评估制度,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能力评估。同时,还可以建立法院、检察院的整体评估制度,包含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准确性、公正性、客观性、合法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活动,一般可以通过由律师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出面组织有关律师公正客观进行,律师协会可以事先与有关评估机构先确定评估标准及评估考虑因素,再根据律师人数、分布情况进行电脑随机抽员评估,这样操作出的评估结果应是较客观的。

四、建立当事人评估司法的制度

当事人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它亲身体会到国家司法制度的作用及威严,其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最直接的。我国可以考虑增加当事人评估司法这一项制度。尽管评估中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带“有色”眼光评估,但只要我们事先调好当事人眼光的“色彩”,如尽可能避开当事人对本案法官评估,而侧重于对国家司法制度全局,包含对各具体诉讼制度的评估。这样做,会容易发觉我国各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足,深刻地觉察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当事人评估司法,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具体诉讼制度(包含各项诉讼程序)的评估。在诉讼中,当事人最直接感受到各诉讼制度合理及不妥之处。如法律制度中规定受理的条件限制,法院受案范围大小,诉讼期间宽紧,送达方式的合理与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的细节规定合理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举证情形与难易状况等等。这些规定当事人感受到其存在的价值及作用。尽管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感受及评估存在某些问题,如不具有法律专业分析能力等,但其提出的问题,则有利于我们从司法等角度分析。

二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体制、作风的评估。当事人极为关心国家司法机关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是否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诉讼,可以体会到各司法机关职权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诸如就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怨言较深的集中于司法保护不彻底,即使获得法院生效裁判,却在执行时总得不到兑现,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权威的信任丧失。同时,对检察院同时行使侦查、批捕、等职能也难以接受,司法机关及其职权(责)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当事人也持怀疑态度。此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其工作作风及态度等,当事人应是最有发言权,当事人直接体会到法官、检察官敬业状况、勤俭、踏实等情况。诸如了解到法官、检察官作裁判前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申辩,对案件审理是否认真,是否对当事人耍脾气,甚至是压制一方,抬举一方等。这些方面的评估,当事人还是有资格的。

三是对司法腐败的举报。设立当事人举报制度是当事人对司法最强最有力的评估,是当事人介人防治司法腐败的最好方法。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司法腐败难以抑制,但调动当事人参与防治的积极性最好的措施是举报。当事人可以举报的主要情形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涉及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形,司法机关工作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等。

四是对行使上诉、申诉权的评估。诉讼中,当事人是最直接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公正性的。如当事人上诉率的高低可以一定程度体现当事人对司法诉讼制度,包括对法官执法的不同意见。当事人上诉意见及理由就是对一审的态度及评估,这是我们最容易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掌握一审法官执法情况。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是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而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的一种民利,尽管它不会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产生法律影响,但它确实体现当事人不满的意见,也是发觉司法审判活动是否有违法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它可以作为当事人评估司法制度的一个参考因素或指标,因此说,当事人上诉率、申诉率的高低也是司法评估的一个尺度之一。

五、建立社会公众评估司法的制度

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有不同的看法,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也有不同认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关心程度也会体现社会公众评估司法制度的影响力大小。关于社会公众评估某项社会制度、事件,西方不少国家都有许多评估方式,我国在社会公众的民意体察方法上,还是比较欠缺。我们可以适当考虑参照一些国家民意测试及调查方法,来了解掌握民众对司法制度的看法。诸如,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一是问卷调查评估。该方式是指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就有关司法制度及相关措施,通过征询有关问题回答及选择而作出的问卷,以达到对某项司法制度的态度和看法的了解。该方式最大特点是答卷人一般是不署名的,其答的内容比较客观。但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如答卷人回答态度不一定很踊跃,有些人是收到问卷而不作答,不易收回所发出的全部问卷。这种方式的问卷涉及内容可以是很广泛的,也可以是具体通俗的。如可以问及诉讼中的某项原则、制度的贯彻执行、某具体案件审理的看法、生效裁判书执行情况及态度、最关心的司法问题,等等。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篇13

二、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现状的不足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仅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样”的浅层,导致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对基层检察院工作宣传支持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县人大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促进基层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又不能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基层检察院克服困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县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支持的建议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在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检察院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的职能宣传等方面大有可为。

(一)、加强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官应该进行任后的跟踪监督。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例会每年组织对1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检察官也应当要求其每年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对那些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检察官,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由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法系统、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组进行评议。通过述职评议,促进检察官发扬成绩、认清差距、忠实履职、秉公执法,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评议较差的,应当建议检察长提请免职。

(二)加强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以及进行了国家赔偿的错捕错诉案件,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进行个案监督。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邀请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基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政法系统代表、案件当事人等组成评议组,听取检察院的个案汇报,进行认真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帮助办案人员提升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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