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哲学思考实用13篇

关于的哲学思考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1

关键词 :“中国梦”;哲学思考;内涵;理论思维

DOI:10.16083/j.cnki.22-1296/g4.2015.03.064

中图分类号:G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3—0141—02

收稿日期:2014—09—12

作者简介:刘霞(1976— ),女,四川万州人。公安海警学院基础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2012年11月29日,总书记将“中国梦”正式定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提出的“中国梦”不仅仅是热门话题榜上的一个词而已,它蕴含着深刻的哲学思想,我们可以从哲学的角度对“中国梦”进行解读。

一、“中国梦”的内涵

如果从“潜意识”的角度对某个个体的梦进行深度剖析,那么不论在理论上亦或实践中,这种方式都会得到髙度的认可。但从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潜意识”角度来剖析其“国家梦”、“民族梦”,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中国梦”是一种能够凝聚中国人民、团结中华民族的精神动力,它是能够支配中国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心理、行为甚至是思想的一种哲学价值理念。在这个极易引发头脑风暴、人类大脑电波极其活跃的时代,我们很容易忽略对“中国梦”进行哲学的相关思考,丧失对其外部环境进行冷静、理性的分析。“中国梦”究竟是什么?“中国梦”的提出、实践究竟应该坚持什么样的价值理念?“中国梦”的提出对整个世界又有什么样的意义?这一系列理论问题亟需我们去解答,而整个世界也迫切地想要知道答案。因为“中国梦”不仅仅只是字面意思上的中国人的梦,不仅仅只是影响着中国未来的发展,其对整个世界的和平稳定发展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中国梦”的哲学释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理——事物的普遍联系原理。该原理提出:在事物与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结、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关系。在广袤的宇宙之中,一切事物和现象之间都存在客观的、普遍的联系,任何一个事物或现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

阐释了“中国梦”之后,众多学者进一步地尝试着解读“中国梦”。程美东和张学成总结学界各方观点,将其归纳为三种:

(一)二元说。提出“二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汉语中“国家”是由“国”字和“家”字两个部分组成的,所以,“中国梦”也应当是由“国梦”和“家梦”两方面构成。

(二)三位说。“三位说”顾名思义就是从三个角度看待“中国梦”这个问题,即“从个体上看”、“从集体上看”、“从民族看”,它是富民梦、强国梦,它是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复兴梦。“中国梦”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所以,具体来说,“中国梦就是现代化之梦、社会主义之梦、民族复兴之梦”。这是“三元说”的基本思想。

(三)多维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中国梦”是由多个维度构成的。其分别从国家实力、幸福指数、文明形态、价值追求等多个角度阐述了“中国梦”——进一步加强我国综合国力、进一步提升人民幸福感、演进中华文明和实现每个人的全面发展。

不难看出,这三种观点对“中国梦”的解读,其实是存在着某些必然联系的。“三位说”是在“二元说”基础上的一种延伸和发展,而“多维说”又是以“三位说”为基点对“中国梦”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解读。我们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对其哲学含义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解读。

第一个方面,词语。“二元说”认为“中国梦”由“国梦”和“家梦”组成,这是在“国家”是由“国”和“家”组成,也就是字面含义的层面来说的,继而才有了“国和家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的共同认识”,即“国梦”和“家梦”是有接洽的。

第二个方面,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两个方面的联系。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都是走在不断前进的大道上,这是纵向比较。从横向来看,我国尚有很多地方区域没有达到小康水平,所以说,“从个体上看,它是中华儿女的富民梦”;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力得到迅速提升,但与那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需改进之处,所以说,“从集体上看,它是强国梦”;纵观整个历史,中华民族起起伏伏无数次,经历了数次大朝盛世,也遭受过无数强权欺凌,有过辉煌,也走过磨难。很多外国人不明白为什么中国人总是充满干劲地力图发展,这是因为历史教训告诉我们“落后就要挨打”,所以说,“从民族看,它是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复兴梦”。这是“中国梦”与中国当代社会发展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中国梦”的哲学理论思维

矛盾无处不在,整个世界都是由矛盾构成的。我们认识、了解某一事物,本质上就是了解矛盾。“中国梦”无可避免地也有着矛盾双方的辩证统一关系。

“中国梦”是十四亿中国人梦想与价值追求的综合体现,无论是民族梦还是国家梦都是在个人梦想的基础上体现出来的,实现“中国梦”代表着中国人民共同享有同一个梦想,享有共同追求幸福的权利,享有和祖国、时代一起发展和进步的机会。每一个中国人的幸福指数提升,才让“中国梦”的实现有了可能,这是集体与个人的辩证统一。

我们都知道,理想不是现实,大多数时候我们活在“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境况之中,但换一个角度来看,理想不是空想,不是幻想。理想是人们基于现实所产生的合理想象,它受到现实的规定、制约和影响,如果我们脱离现实去空想未来,理想就不能称之为理想。要实现“中国梦”,就要联系中国的发展情况提出具体计划、方案和措施,一步步向着理想靠近,这是理想与现实的辩证统一。

历史的推移让人们越来越发现世界的无法被言说,但他们却从未放弃探索言说世界的种种方式。无论现实中我们的物质资源、精神力量准备得如何充分,“中国梦”的实现之路必定不是一帆风顺的,可能会有胜利和辉煌,但也要做好迎接困难和曲折的准备,这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辩证统一。

社会的发展需要改革,而改革最需要什么?人民。历史上的无数次革命、王朝颠覆都是因为百姓。百姓看似平庸是因为从个体的角度出发,但只要千千万万“平庸”的百姓团结起来,历史就将被改写。“历史上的活动和思想都是‘群众’的思想和活动”,无论一个国家或政府提出多么伟大的目标,其最终实现者是人民,没有人民的辛勤劳动,没有人民的不断实践,社会的前进发展就缺少精神动力和物质资源。

中国推行“以人为本”是因为,人才是创造历史、改变历史、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梦想是一个理念,人要有意义地活着就肯定会有追求、有梦想,有些人只关注自身利益,其实,“小我”梦想的实现在整个历史洪流中是微不足道的,但如果十四亿中国人民的梦想集体实现,其影响力将是世界性的、历史性的。总之,“中国梦”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想,是民族梦,是国家梦,它不仅遵循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念,更体现了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发展的共同目标和追求,是中国社会整体发展的必然产物。只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全中国人民共同努力,我们相信,“中国梦”将不再仅仅是一个梦,不久的将来它一定会实现。中华民族、炎黄子孙的民族复兴之梦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程美东,张学成.当前“中国梦”研究评述[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3(2).

[2]张丽.“中国梦”内在意蕴及其实现路径的哲学思考[J].社会科学辑刊,2013(6).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2

一、GDP含义的哲学理解。

GDP是指用来衡量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运用全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主要作用就是:第一,衡量发生在领土内的经济增长水平;第二,衡量当年(或某时期)生产的市场价值;第三,衡量流量;第四,反映用货币水平表现的市场价值的大小;第五,衡量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

GDP虽然反映了许多经济发展的问题,但它本身的核算体系也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正如“亚·斯密的教条是:每一个单个商品———从而合起来构成社会年产品的一切商品(他到处都正确地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或者说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个教条可以还原为:商品价值=v+m,……亚·斯密的第一个错误,是把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等同起来。后者只是过去一年劳动的产品;前者除此以外,还包含在生产年产品时消费掉的、然而是前一年生产的、一部分甚至是前几年生产的一切价值要素———生产资料,它们的价值只是再现而已,就它们的价值来说,它们既不是过去一年间耗费的劳动生产的,也不是它再生产的。这一部分就是年价值产品,它体现了一年之内所推动的劳动的总和。”[1]这就是GDP并没有反应出价值是从哪里创造出来的,即使是重复的、无效的劳动也可以累加进去,算作经济的增长,这就好比凯恩斯的“建议”:“如果财政部把用过的瓶子塞满钞票,而把塞满钞票的瓶子放在已开采过的矿井中,然后,用城市垃圾把矿井填平,并且听任私有企业根据自由放任的原则把钞票再挖出来(当然,要通过投标来取得在填平的钞票区开采的权利),那么,失业问题便不会存在,而且在受到由此而造成的反响的推动下,社会的实际收入和资本财富很可能要比现在多出很多。”[2]

因此,可以说GDP的衡量标准违反了唯物辩证法的部分原则,它并没有全面、联系、发展地看问题,从而忽略了经济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论文格式]

二、GDP现状的哲学体现。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7%;财政收入6.85万亿元,增长11.7%;粮食产量53082万吨,再创历史新高,实现连续6年增产;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实际增长9.8%和8.5%。”以上数据说明了在世界金融危机这一年,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道路上取得的光辉成就。也说明了我国政府有能力应对各种危机,鲜明地表现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却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GDP指标的体现,很多方面都不能完全体现哲学的特点和功能。

第一,GDP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社会经济状况。影响GDP的因素很多,可能是一些微小因素的改变,或者是被忽略的行为,这使客观反映的数据都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例如,自给自足的生产劳动、地下交易、走私活动、亲友互助以及隐性经济都很难在GDP中表露出来,这就会导致主观判断和客观反映不符,最终导致决策失误。又如,GDP还有很多因素不符合反映现代社会多元文化的要求,它没有体现出教育质量、人民生活幸福的指数、人民之间的和谐程度、人们在生产活动的得与失,并将这些正是能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的客观因素遗漏在经济的边缘。

第二,GDP掩盖了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GDP以平均每年10%的比率增长,在此过程中,一直体现着先赚钱后花钱、先浪费在生产、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理念。这正是前面所提到的凯恩斯的“建议”,简言之,就是把钱装进瓶子埋到垃圾堆,再雇人把瓶子挖出来,就这样的无效劳动也能大大地促进GDP的增长。在此基础上,还有许多忽视了劳动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的统一,甚至扰乱了经济增长的长期性与短期性的辩证关系,使经济发展走向恶性循环的道路。

第三,GDP指标的国际比较,不符合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是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主观能能动性能否得到正确地发挥,是以能否遵从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为前提的。”[3]然而,GDP在国际上仍是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但在实际操作和计算中往往是依据名义汇率或实际购买力进行汇总,这些方法得出的数据差距很大。凡此种情况,都是有GDP的核算内容和方法的差异性导致的。正是因为这些方法的不合理性,不符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才使GDP在各国综合国力比较中失去了最初的意义。

总之,GDP指标在衡量经济发展水平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确实存在众多问题,不能很好的反映社会发展的全部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从哲学角度出发,客观地、普遍地去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指导我们找到更科学的方式来弥补GDP指标的不足。

三、从哲学层面研究GDP的现实意义。

GDP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种经济评价体系,已被众多经济学家和国家所接受,并成为现实存在的理论范式,虽然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对研究当前的经济发展,把握当前形式,作出政策决策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从哲学层面研究GDP可以找到不符合客观存在的关键。GDP作为评价体系,不能客观反映经济增长在环境、资源、生态方面而付出的代价,但它却需要相关确定的数据作支撑,如果数据与现实情况有偏差,就会导致GDP反映的数据结果有错误,最终会造成主观错误地反映客观,主观能动性失误,从而举措失误。因此,从总体上把握GDP可以找到与其不一致的地方,进而对不符合客观存在的情况进行纠正。

第二,从哲学层面研究GDP可以寻求社会发展的矛盾所在。发展是硬道理,然而经济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方面,一个国家的发展之源就是生活资料的供给能否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只有实现有效的供给才能带动国家的整体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必须伴随着政治、精神、生态和社会建设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与经济的发展相冲突,都会阻止经济的发展,进而阻碍社会的进步。因此,我们要通过GDP反映的数据来把握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并兼顾解决次要矛盾,只有研究GDP,应用GDP才有意义。

第三,从哲学层面研究GDP可以为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提供理论指导。现在的大部分领导干部对政绩的认识都有一定的偏差。有的地方按GDP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评判政绩的标准。因此,统计数据成了基层干部的“政绩单”,上报数字时真真假假,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不惜弄虚作假。只问施政结果,不问施政成本,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玩数字游戏,最终使GDP的数值出现严重偏差。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应把关注经济增长的优先目标逐渐转向关注社会总体发展的优先目标上来,从整体上审视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形势,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新的政绩观。

总之,从哲学层面研究GDP的目的就是从整体上把握社会发展规律,而不是单纯地以经济发展的数据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只有从整体上分析GDP指标的数值,才能真正体现GDP的实际意义,发挥它在社会发展中的“参照物”的作用。充分利用好GDP的数据分析结果,才能客观、公正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全面地实现人的价值,才能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10—418.

[2]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34.

[3]李秀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2.

[4]周天勇。GDP的十大困惑与尴尬[N].中国经济时报,2003-05-22.

[5]罗伯特·巴罗。经济增长[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6]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5:171—172.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3

        一、诚信的正确性和重要性

        (一)诚信的涵义反映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意识能促进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则阻碍事物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诚信,即诚实守信,就是不欺骗,不歪曲事实,在此基础上,说到办到。看来,要做到诚信,在一定意义上与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相吻合的。以事实为依据是办好事情的前提,只有在事实基础上,才能得到正确的判断和理论,依靠正确的判断和理论才能解决好问题,推动事物的发展。任何虚假和伪装都将注定其唯一命运——失败。回顾中国近代史,共产党的真诚与国民党的虚假形成鲜明对比,在力量极大悬殊的情况下,共产党由弱到强,最终取得全国革命的胜利。很难想象一个没有诚信,充满欺骗的人如何能真实正确地反映分析客观事物,即使最简单的道理,让这些人说出来也会完全扭曲、变形、颠倒,结果只会害人害己害社会。

        (二)诚信体现了事物的联系原理

        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与周围其他事物联系着,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孤立存在的事物是没有的。

        学校开设各学科的联系;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经济政治文化的联系。联系充斥着整个世界,事物是相互联系的,一个人诚实守信,就能得以多助左右逢源,克服种种困难,有不利变有利,有被动变主动最后取得成功。否则,只能遭人唾弃、斥责,处处碰壁,甚至走向绝境,或许也能得逞一时,但决不能得逞一世,最终逃不掉惨败的命运。

        在经济快速发展,商战日趋激烈的今天,以诚为本,信誉至上,更是商家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经营的好坏,是生存还是被淘汰,都与经营者的诚信密切相关。海尔集团,其前身为青岛电冰箱总厂,把检测出库存不合格的冰箱全部砸掉,以“诚”字获取快速发展而闻名全国。美国大公司假账丑闻,令该公司股票大跌。一切的一切,无不道出“诚信是金”的道理。

        (三)诚信与欺骗的并存符合矛盾的观点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即对立统一,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论什么事物都包含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分析事物时要学会用“两分法”“两点论”,而不是“一点论”。

        根据辩证法,诚信与欺骗这两个方面同时存在就不足为奇了,属正常现象。我们不可能保留事物矛盾的一方而抹去另一方。正如,生与死,不会因为人们热爱渴望生命就能够长生不老。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威胁和伤害,不可能因此就不发展科学。所以,诚信存在,与其对立的另一方面就肯定存在,我们要能够正视,能够客观的对待。

        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的两个方面有主次之分,事物的性质是有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因此,我们分析事物,不仅要看到矛盾的两个方面,更要分清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即哪是主流,哪是支流。 

        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诚信正义是主要的,一直是人们所赞扬的高尚品德,受到广大人民的推崇,当然我们也并不否认欺骗之类社会阴暗东西的存在,但充其量只是社会副产品,是支流,丝毫不影响人类高尚的道德情操。正像乌云遮不住太阳一样,阻碍不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向前发展。看问题时,不能因为看到不好的一面就全盘否定,就丢掉了信心,失去了勇气。要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科学观点,分清主次,明辨是非,不做“一叶障目”的愚人。

       二、诚信的界限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具有特殊性,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诚信中有两种情况,就需要具体对待。一种情况是诚信外延的内缩。我们看下面现象:一个人本着诚信的原则,告诉病人一个别人一直隐瞒的真相——该病人换了不治之症,使病人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快速死亡。对犯罪分子、对敌人仍讲诚信,对方在不断欺骗还深信不疑。这种所谓的“诚|”,实质是一种迂腐,是一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一种行为。“诚”的愈深,危害就愈大。表面上看,似乎属于诚信范畴,实质则不是,这种“诚”要不得,应去掉,称之为诚信外延的内缩。

        另一种情况是诚信外延的外扩。看以下现象:一支部队陷入敌人包围,士气消沉将要全军覆没,将领骗士兵说援军到了,于是,一鼓作气冲出了包围。又如,欺骗一位老母亲说她已死于战场的儿子还活着。欺骗犯罪分子使之绳之以法。在这些事例中,我们能说“欺骗”不是代表善意、真诚和正义吗?特殊情况下,表面是欺骗,但实质与诚信一样,利人利己,是可取的,称之为诚信外延的外扩。就是把特殊时候的欺骗归入诚信范畴,使诚信的外延扩大,如此,于情于理才说的通,才令人信服。

        人们在纷繁芜杂的社会中,在各种各样的事情面前,一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好诚信外延的内缩与外扩,理清头绪,有理有节,褒善除恶,伸张正义,弘扬诚信美德。

        三、如何培养诚信品质

        (一)从外部环境和自身修养两方面着手

        充分发挥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作用,使学生从小就不断接受良好道德品质的熏陶,培养诚信美德。加强社会宣传,净化社会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通过法规来约束和打击不良现象的滋生与蔓延。

        由辩证法内外因关系原理可知,对诚信品质的培养,除了依靠客观诸多因素外,关键是要在自我修养中逐步提高。要经常进行内省,努力做到慎独。所谓内省,指自觉地进行思想约束,内心时时反省,检查自己的言行。古人云:“内省不疚,夫何忧何惧?”“君子博学而日参乎己,则智明行无过矣。”诚信只有在自我严格要求自我反省中才能培养形成,并在独处无人监督情况下,依然诚实守信,这就是慎独,慎独是诚信的真正最高境界。

        (二)从小事做起

        诚信品质的培养要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件小事做起。一点一滴的积累,逐步培养,循序渐进。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千里之堤,潰于蚁穴”就是这个道理。

        (三)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

        社会主义建设中,道德与法制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想正确分析事物,就必须坚持两点论,学会两分法。与诚信格格不入的现象,例如:制假售假、走私、偷税、骗税、有隐患不报、出现事故欺上瞒下等等,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的同时,促使其提高道德品质,培养诚信道德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在诚信的问题上,只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做指导,就能获得全面科学清晰的认识。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4

长期以来,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中存在着诸多的误区。这些误区正是当今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遭遇尴尬的真正原因所在。

1.1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政治化

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政治意识形态化的倾向严重。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也就成了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混淆,从而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变为思想灌输和时政教育为目标。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就变为政治说教和政策宣传的工具。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过程中,教师无形中把哲学教学的任务完全等同于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政治化、绝对化、神圣化。哲学的功能侧重于“政治教育”,哲学成为“政治”的代名词。由于哲学的政治属性过于浓重,缺乏探索与创新的精神,忽视对现实的反思和批判功能。而这些弊端正是学生们排斥、厌恶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的根本原因。

1.2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知识化

长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比较重视,而对方法论教育相当忽略,将世界观等同于方法论,甚至以世界观取代了方法论。这使学生对马克思主意哲学方法论思想都不甚了解,更谈不上自觉应用,以至于他们学无所用、学无所得。我们不否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知识。但是,仅仅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种知识,甚至是一种死记硬背的认识,这就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化,同时也势必导致马克思主义哲学庸俗化、简单化了。

1.3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教条化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本质上是反教条的。前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正是因为没有贯彻这一思想,导致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条化,僵化、凝固化,只是作为僵化的教条和公式被运用,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越来越成为“一成不变”的真理和照搬照用的公式。而我国在很长时间内照搬照抄苏联教科书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是照本宣科的原理教学方式。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教条主义的体系,陈旧的思维方式,使原本极具灵活性的理论变得刻板、教条,成为照搬照用的公式。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丧失灵活性、针对性,导致学生在实践中很少能做到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原理”所提供的一系列公式教条。

1.4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形式化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中的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材和哲学教学脱离时代、脱离生活、脱离现实、脱离学生思想实际。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很少吸收当今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吸收其他学科知识、吸收时代精神的精华,成为形式主义的教育。而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走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过程中,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学科体系的完整和知识的系统传授,却忽视了这些内容对学生的意义。一个明显问题是老师照本宣科,一厢情愿,而不考虑学生的实际理解方式和思想状况,造成预期教学目的与实际学习效果之间的严重脱节。

2 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的出路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必须改革,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的出路在于实现三个转变。

2.1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由重政治教育到重哲学教育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不能完全等同于政治教育。我们不能否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应该为政治服务,这是无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引导我们树立唯物论辩证法的立场去认识分析问题,当然有思想教育功能,但马克思主义哲学服务于现实政治的方式应该是有一定间接性的、隐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政治,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不能仅仅归结为思想教育功能。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最为重要的功能是通过学习,潜移默化地影响、改造学生的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在于它的批判性的思维。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本质上,是培养学生的一种理论思维,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怀疑精神,通过批判获得真理,获得知识的能力。

2.2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由重世界观教育到重方法论教育

世界观不等同于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必须传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应把传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有机相结合,教给学生思考的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乃至做人的方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的应有之义,也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的根本目的。

2.3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由重知识教育到重智慧教育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5

我们同样为这两个事件所激动和高兴。然而,笔者认为国内有些论者在对待这些事件上所表现出的某些态度是值得警惕和忧虑的。这种态度可以概括为“理论实体主义”,其基本特点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视为现成的、客观的、“永恒在场”的“实体”,这种“实体”具有与现实生活无关的客观性和普适性,可以不管时代的生活旨趣而支配着人们的今天和未来,因而只需“回到马克思”或“把马克思拉到今天”,就可以充分“确证”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与这种“理论实体主义”紧密相关的便是理论上的盲目乐观态度,这种态度仿佛完全没有看到马克思主义曾经遇到和正在遇到的挑战乃至挫折,认为毋须当代人创造性的努力,只需睡在马克思为我们准备的温床上,即可万事大吉。

我们认为,上述“理论实体主义”以及与之相伴的浅薄的乐观主义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它颠倒了理论的“现实性”与“可能性”的关系,由于这种颠倒,那种貌似捍卫马克思威信的做法,结果恰恰使马克思哲学失去了其应有的当代意义。只有把这种颠倒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性”才有可能真正得以透亮。

一、理论的“可能性”高于理论的“现实性”

历史上任何一种产生过重大影响的理论,都有着两种存在样式,一种是由这种理论的创始者所确立的原版的、现成的存在样式,我们称之为“现实性”的存在样式,另一种便是在其流传演变过程中所形成的“可能性”的存在样式。

前者一般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原创性。理论的创始人在批判前人成说的基础上,经过长期探索,提出了独立的理论纲领,确立了独创性的理论体系,“原创性”是其重要特点。(2)历史性。所有原创性的理论都总是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情境之中,天才的思想家虽然常可以超出时代,提出富有预见力的思想,但就总体而言,它仍然是其时代的产儿,无论是所针对的问题、运用的材料、论证的方式、使用的语言、思考的方法等,都深植于具体的生活世界场域,不可避免地印染着时代特有的底色。“原创性”和“历史性”表明,这种理论存在样式是理论创始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完成的、留给后人的思想遗产,思想家的思想凝聚在字里行间,付诸出版的著作和手稿中。我们称这种“原版”的理论存在样式为“现实性”的存在样式。

与“现实性”相对,理论的另一存在样式可以称为“可能性”的存在样式。任何有影响的理论,一旦产生,它就进入了历史性的时间之流中,交付给了后人阅读和理解,并在与后人的对话中不断延续和增殖其意义,只要人类的理解活动不终止,这种意义的增殖过程也就永远不会终结。一种理论正是在此生生不息的过程中,生成为所谓“传统”。具体而言,这种理论存在样式具有三个特点:(1)开放性。它总是面向未来并对未来有所期待,理论文本的意义不是封闭的,而是敞开的,“一段文本或一件艺术品的真正意义的发现永远不会结束:事实上它是一个无限的过程”(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257页。)。(2)与理解主体内在的相关性。理论文本的意义不是由原作品单方面地决定的,而是生成于读者与作者创造性的对话中,通过这种对话,理解者和原作的历史间距才真正得以克服。(3)理论传统的自我超越性。“传统”不是一种静止凝滞的“实体”,相反,“生成流变”和“自我超越”是“传统”成为可能的基本条件,或者说,传统根本不是一个“名词”,而是一个时刻保持创造态势的“动词”。由于这三个特点,我们把这种始终处于流动状态的理论样式称为“可能性”的存在样式。

“现实性”与“可能性”是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避免地拥有的两种存在样式。那么,二者是什么关系呢?这种关系,一言以蔽之:“现实性”是“可能性”的基础,“可能性”高于“现实性”。(版权所有)

“现实性”是“可能性”的基础,这意味着后人对“原版”理论的解读不能是主观随意的,人们始终应该以发现和挖掘“理论本身”的意义为目标,时刻保持一种对理论本文谦逊的“倾听”态度。离开这一点,一种理论将无以为“传统”,它最终必然弥散于“能指的海洋”而消亡殆尽。

“可能性”高于“现实性”则意味着:每一代人都是立足于当代人的生活旨趣,并从这一旨趣出发,去理解和揭示理论对于当代人所体现的意义。因此,在当代人与“原版”的理论样式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历史间距,这种“历史间距”的客观存在,使人们永远不可能脱离自己的立场、“走出自身”,一劳永逸地回到“原版”理论中去;更重要的是,历史间距并不构成理解的障碍,相反,它恰恰构成了一切真正理解的条件,只有承认这种历史间距,带着当代人的生活旨趣,去与既有理论进行创造性的对话,既有理论中那些与当代人的生活仍有意义关联的思想资源才能向我们清晰地展现出来,既有理论才能向当代人呈现其亲切而生动的面貌。反之,如果取消当代人的生活旨趣和立场,消解人们与“原版”理论之间的历史间距,以一种彻底客观主义的方式回到“原版”理论上去,这种做法由于完全遗忘了人所具有的历史本性,结果将不但不能真正理解“原版”理论对当代人的意义,反而会使原有理论的形象变得模糊起来。可见,只有让“原版”的理论样式处于辩证的开放状态,并通过与当代人的生活关联,它才能获得“具体的”和“活生生的”生命(或者说,“现实性”的存在样式只有通过“可能性”的存在样式才能获得真实的生命),否则它就只能是一种模糊一团的抽象存在。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可能性”高于“现实性”

“可能性”高于“现实性”的道理在思想史上可以找到无数的证据。以柏拉图为例,怀特海称一部西方哲学史不过是“柏拉图哲学”的注脚,但到其亲炙弟子亚里士多德那里,柏拉图就已是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柏拉图”了,他那“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名言以其特有的方式表达了其鲜明的“解释学意识”。至于其后,中世纪的“柏拉图”、康德的“柏拉图”、黑格尔的“柏拉图”、海德格尔的“柏拉图”……,都是这些后世思想家视界里的各种各样“可能性”的“柏拉图”。在此过程中柏拉图不但没有消失,相反,他在后人的理解中不断获得了新生,倘若没有后人的创造性视野,柏拉图就确实彻底地死亡了。可以毫不过分地说:柏拉图的“可能性”高于柏拉图的“现实性”。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一书中指出:“现象学是以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开山的。下面的探索只有在胡塞尔奠基的地基上才是可能的。对现象学的先行概念的解说表明:在现象学中,本质的东西不在于它作为一种哲学的‘流派’才是现实的。可能性高于现实性。现象学的领悟唯在于把现象学当作可能性来加以掌握。”(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8页。)海德格尔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这才有了这位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

二、马克思哲学:一种伟大的“可能性”

马克思被评为千年最有影响的思想家,这的确是马克思莫大的荣耀和成功。那么,马克思的荣耀和成功究竟体现在何处呢?

无疑,这首先体现于马克思所留下的“原版”的理论著作,在其中,马克思对他生活的时代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许多方面,他超越了同时代人,体现出了杰出的洞察力和罕见的思想深度。

然而,在我们看来,马克思更为伟大的地方在于他开创了一种伟大的思想传统,并为这一传统奠定了第一块坚实的基石,从此以后,不同的人们就可以从不同的方向加入到这一传统的生成和创造之中。就此而言,我们认为,马克思所开创的乃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和生命力的思想“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为后人留下了充分的参与和创造空间,从而使马克思所开创的思想传统不但不会衰竭,反而会随着时代的推进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充满活力。

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可能性高于现实性”的命题同样是恰切的。

研读德里达的名著《马克思的幽灵》,我们深深感到:这位法国解构主义大师正是深谙“可能性高于现实性”这一理论规律的思想家。早有学者指出:这是一本“为马克思辩护”的书,而我们认为,这种“辩护”不是在“现实性”的意义上而是在“可能性”的意义上进行的。鉴于目前国内对此书存在多种迥异其趣的解读方式,因此,本文不妨把它作为一个有代表性的个案,来阐释马克思哲学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

德里达这本书的原形是一次题为“马克思主义往何处去”的国际讨论会的专题发言。按照英语翻译,德里达的这部著作的名称被译为"SpectresofMarx",在这里,"Spectres"(幽灵们)使用的是复数,这一点中文书名里没有得到充分的传达,但这对于理解德里达却是至关重要的。德里达为什么把马克思称为幽灵,而且要使用复数的“幽灵们”呢?

把马克思理解为“幽灵”,正是为了替马克思展开有效的辩护。在德里达看来,马克思的“形体”虽然已不再存在,但他的精神或“幽灵”却无处不在场,因此,一切对马克思的攻击,一切关于“马克思主义已经终结”的喧哗都没有看到这至关重要的一点,那就是:马克思在今天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在场方式”,即“不在场的在场”、“不可见的可见性”的方式:“那幽灵,正如它的名字所表明的,是具有某种频率的可见性,但又是不可见的可见性。并且可见性在其本质上是看不见的。这就是为什么它一直存在于现象或存在之外。”“不在场的在场”、“不可见的可见性”这一似乎有点拗口的说法想表达的是:马克思仍然与我们同在,但这种“同在”,不是一种“实体主义”的、“现成”的“在场”,而是一种精神性的、开放性的“在场”。我们与马克思并不属于同一个时代,我们面临着与马克思不同的困境和问题,这表明马克思在躯体上已经“不在场”,但是,我们的时代依然是一个危机重重的时代,只要我们不“掩耳盗铃,通过对自己隐瞒所有这些失败和危险”(注: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何一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98页。),那么,马克思的遗产中有两样极为重要的东西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是马克思特有的“批判精神”,二是马克思关于人类解放的承诺和指向。虽然马克思在“形体”上已不在场,但这两种精神却使马克思超越其“形体”而与我们同在;这两种精神“不可见”,似乎是一个不真实的错觉或幻影,而实际上,它们要比人们轻率地称做活生生的在场的东西更为真实。只要承认“地球上有如此之多的……人……在受奴役、挨饿和被灭绝”,马克思的精神就永远“在场”。

这就是“不在场的在场”、“不可见的可见性”的真实含义。正因为采取了这样一种特殊的在场方式,马克思才永远是我们的同时代人。更重要的是,德里达不仅把马克思理解为“幽灵”,而且还进一步把马克思理解为复数意义上的“幽灵们”。这一点所要表明的是:马克思的精神不是一种,而是有多种;不是同质性的,而是“异质性”的。“马克思的精神不止一种,而且它们都是异质的”。“有诸多个马克思的精神,也必须有诸多个马克思的精神”(注: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第107、21页。)。

为什么说“马克思的精神不止一种”、“有诸多个马克思的精神”?那是因为:对于后人来说,马克思的学说根本不是像口袋里的物件一样可现成拿来的“东西”,人们不应使用自然主义的、价值中立的态度去对待马克思的学说,而是必须立足于自己时代特有的问题和境遇,对马克思的学说进行创造性的理解和开放性的选择。如果以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姿态去对待马克思的遗产,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的遗产并非一个现成的、铁板一块的实体,不是一种“给定的、自然的、透明的、单义的”存在,而是充满了异质性和差异性,“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遗产的根本的和必要的异质性,是必定存在于遗产之中的无对立的差异性以及一种非辩证的‘不一致’和近乎并置的关系……。遗产根本就不能被聚集在一起,它根本就不是一个自身完整的整体。……你必须过滤、筛选、批判,必须挑选出几种不同的可能。”(注: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第25页。)

这即是说,突出地强调“马克思的幽灵们”这一复数性质,其根本旨趣是为了凸显马克思学说的开放性和生成性。的确,我们都是马克思的继承人,但这种继承,不是以一种客观主义的方式来消除历史间距,并消极被动地接受马克思的具体结论,而是通过与这一“幽灵”的创造性对话延续和丰富其生命。对此,德里达说道:“我们不是非得要求得到马克思的同意——他甚至在未死之前就反对这么做——才可以去继承他的观点:继承这样那样的观点,不过这并不是要去继承来自于他的观点而是要去继承通过他、借助他来到我们的观点。”(注: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第49页。)

从这种看法出发,德里达猛烈地批判了那种以实体主义方式对待马克思并企图“回到马克思”的做法。德里达把这种做法概括为“理论中立主义的麻木”,其要点是强调必须“平和地、客观地、不带偏见地对待”马克思,“依照学术规则,在大学、图书馆,在学术会议上”,“遵守阐释学、语文学、哲学的注释规范”,把马克思当作一个与现时代无关的过去的哲学家来研究。这样做,其结果只能使马克思彻底丧失生机。因此,德里达疾呼:我们“必须避免一种新的理论主义中立化的麻木,以及防止使一种哲学—语文学的回到马克思成为时尚”(注: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第46页。)。

在《马克思的幽灵》一书里,德里达还就其它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但从以上评述,我们已经可以辨认出德里达在对待马克思学说上的基本立场。我们看到,当德里达以“马克思的幽灵们”来命名他的这一著作时,他与我们前面所表述的立场是十分接近的,那就是:对于一种理论学说的存在和发展来说,“可能性”总是高于“现实性”,马克思学说的强大生命力正体现在他为未来的多种异质的“可能性”留出了广阔的空间,为后人创造性的参与提供了无限的空间。只有在此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不能没有马克思,没有马克思,没有对马克思的记忆,没有马克思的遗产,也就没有将来。”(注: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第21页。)

《马克思的幽灵》一书中的不少观点我们并不赞成。我们只是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评述,来纠正国内有些学者一些偏执而片面的理解(这些学者其实正是以德里达所激烈批评的“理论中立主义的麻木”的实体主义态度看待马克思),并借此说明我们的观点:马克思学说的强大生命力在于它代表着一种伟大的“可能性”,只有运用我们的智慧,充分地利用和发挥这种“可能性”,马克思的学说才能得到最有力的辩护,它才能真正成为我们时代“不可超越的”哲学。

三、挖掘和发挥马克思哲学的当代“可能性”:我们的重大的理论任务

世纪之交,许多人都在思考“马克思哲学的未来发展”这一问题,人们给出了各种答案,应该说,这些答案很多都深具启发性。但我们以为,比答案更为重要的是对待马克思哲学的基本态度,即究竟是以一种创造性的态度,把它视为一种不断生成的“可能性”,还是以一种被动消极的态度,把它看作一种“现成的实体”?

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当人们把其视为开放的“可能性”之时,马克思哲学往往能得到丰富和发展,而在把它看作“现成的实体”之时,马克思哲学就总是处于低迷状态。这一点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得到了充分的证实。正是由于把马克思哲学视为开放的“可能性”,在西方,卢卡奇、葛兰西、霍克海默、哈贝马斯等思想家才得以形成在当代哲学复杂景观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即“西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才有了邓小平理论的产生以及以市场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转型。反之,理论上的凋敝和实践上的失败便总是不可避免的降临,前苏联和中国改革开放前几十年的惨痛教训即是明证。

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强调:挖掘和发挥马克思哲学的当代“可能性”,理应成为我们最为重大的理论任务。要挖掘和发挥马克思哲学的当代“可能性”,需要开动每个人创造性的头脑,从方方面面进行具体的努力。在此,我们只想着重指出,对于我们而言,有两方面的工作具有首要的迫切性:一是对中国当代社会和中国人现实生活的本质进行准确的透视和定位;二是充分挖掘和发挥马克思所独具的“反思批判”精神,以此保持理论自我超越的活力。

对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现实生活的本质进行准确的透视和定位,其根本目的正在于澄清我们的生活旨趣,清理与马克思进行对话时我们所处的“前理解”状态,从而为重新理解马克思的思想资源、建设性地挖掘和发挥马克思哲学所蕴含的理论“可能性”做好必要的准备。正确认识自我,是正确认识对象的必要条件。只有准确地判明了我们所处的生活世界的本质旨趣,并因此有效地澄清了自身的“前理解”视野,我们才能以正确的方式进入马克思哲学的“解释学循环”,才能使我们在深刻理解自己的同时,也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哲学。

我们每天都栖居在中国社会这一特有的时空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它一定会有真切的了解,相反,正因为对其过于“熟悉”,反而会遮蔽对其本质的洞察。事实上,直到今天,我们对中国社会的历史定位和中国人现实生活本质的认识,在总体上依然是不清晰的。这一点,从理论界存在的种种相互矛盾抵牾的话语中得到了集中的反映。这些迥异其趣的理论话语,比较典型的如:中国传统文化、西方“现代性”、西方“后现代性”三种价值系统各呈其势,彼此攻讦;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保守主义思想理念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新左派、新和中间派偏执于各自理论主张,争执不下;集体本位、个体本位和“类”本位各持其价值吁求,令人难分高下;自由的价值和平等的价值孰先孰后,社会正义的价值和经济效率的价值谁高谁低,功利主义与义务主义谁更崇高谁更合乎国情……,凡此种种,共存于同一时空中;而且,这些充满异质性的思想理念都还在努力谋求占据权力话语的中心,企图以自己来控制其它思想理念,并进而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影响现实实践的发展进程。这种种理论话语的冲突,在深层所反映的正是人们对中国社会所处历史方位、对中国社会生活本质基本判断和认识上的冲突,它表明人们在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上,还远未形成必要的共识。

缺少对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现实生活本质的洞察,我们就不会有理解马克思哲学并挖掘和发挥其当代“可能性”的立足点,并最终使我们失去与马克思对话的基本资格。我们将因此陷入两种抽象化的思想倾向:一是主观随意的任意性倾向,导致对马克思哲学为我所用的独断和轻率,其结果将使我们完全脱离马克思的哲学传统;另一种倾向是彻底泯灭我们的生活旨趣和理解视野,完全消除我们与马克思之间所客观存在的历史间距,以还原和复制出一个超历史、超时代的原原本本的“马克思”,从而陷入在前面所批判过的“理论实体主义”。这两种倾向在表面上似乎彼此对立,但其后果却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我们既失去了自我,同时也最终失去了马克思,当然也就根本谈不上去挖掘和发挥马克思的当代可能性了。

对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现实生活本质的透彻把握,需要我们以“回到事物本身”的彻底性,摒除一切似是而非的话语喧嚣的遮蔽,进行脚踏实地的具体研究。这需要理论的勇气、无私的情怀、高度的热忱以及对民族历史命运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因而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然而,正因其艰巨,才显得尤为重要,倘若离开了这一点,今天谈论挖掘和发挥马克思哲学的当代可能性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在对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现实生活的本质进行透彻研究的基础上,要挖掘和发挥马克思哲学的当代可能性,另一至关重要之点就是弘扬它所独具的“反思批判”精神。“反思批判”精神是马克思哲学永远保持自我超越、自我开放的活力的基本保障,对于挖掘和发挥马克思哲学的当代可能性,具有特殊的意义。

反思批判精神是马克思哲学的理论灵魂,是生动地体现在马克思著作字里行间的精髓,这对于每一个真正理解马克思的人来说本不是什么新的东西。但十分可惜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失却了这种极宝贵的精神。正因为这种失却,马克思哲学走向新的“可能性”的大门被关紧了,马克思哲学本来充满活力的思想传统遭到了窒息。

马克思哲学的反思批判精神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面向人们的生活,对人的生存状态和生存方式进行反思和批判:它要求人们永远激发思想的怀疑能力,永不停止怀疑看似明晰与确定的东西,提醒人们公认正确和合法的东西可能还有“另一面”;它要求人们不竭地去追问:人们现存的生存状态和生存方式是否合理?何种生存状态和生存方式是相对更“好”的?应通过何种途径去达到这种生存状态和生存方式?通过这种前提性的追问,使人们的全部生活保持生机勃勃的求真意识、向善意识与审美意识,从而不断推动人们向未来敞开自我超越和自我创造的空间。二是理论上的“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精神:它要求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自我追问,构成自身理论前提的东西是否仍是恰切的?它对于今天和未来人们的生活而言所具有的解释力是否依旧充足?如何使理论与人们的生活旨趣保持必要的和谐?通过这种自我追问,使理论永远保持自我更新的欲求和能力,从而推动理论不断开启着各种新的“可能性”。

在我们今天看来,马克思所讨论的具体问题、所使用的思想材料,甚至所得出的某些具体结论都有可能受制于他那个时代而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但是,这些局限却因马克思所独具的反思批判精神,因而具有自我消解、自我调节和自我超越的“可能性”。可以说,反思批判精神是马克思区别于历史上那些总是把自己的理论神圣化、绝对化的“形而上学”家们的旗帜和徽章,它构成马克思哲学超越了时空限制而真正“永恒在场”的东西。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6

除此之外,中国哲学研究者的视角不能仅限于中国哲学而忽略或轻视考据学者对于中国文言古籍的研究考证工作。

汉字自创立起经历了数千年历史,其间,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比如说,古籍中某个字因为避讳、通假、传抄等原因在字形及字义上发生的变化,著作的真伪问题以及著作出现的时间问题等,这一切都涉及到考证、训诂等方面的专门的学问。虽然能不要求中国哲学研究工作者对于这些专门学问有多高的造诣,但是也不能忽视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因为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研究者能否对文言古籍有明确的认识与理解。在哲学研究中,往往因为对一个字的不同理解而使原文的意思发生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哲学研究时要尽量吸收古文字方面的考证训诂成果。

中国哲学研究基础方面的问题还包括:以什么样的态度来研究中国哲学、在进行哲学研究时应坚持怎样指导原则或指导思想以及确定研究中国哲学研究的目的等,笔者认为,这几个问题对于初入中国哲学门径的研究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本文由收集整理这几个问题会始终贯通于研究者的研究工作,以至于影响其研究思路。

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毫无疑问中国哲学是中华文化的精华。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在对待中国哲学的态度上,从近代乃现代国人仍有些不理性之处。由鸦片战争开启的中国近代史上发生的一系列可歌可泣的重大历史事件促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社会性质乃至思想文化上的巨大变化。中国的有识之士一方面积极参加救国保种的伟大事业;另一方面对思想文化领域进行深刻反思,反思中国为什么会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反思中国革命如何从逆境中引进了先进的指导思想,反思的结果突出的表现在新文化运动中。

在新文化运动中,“打倒孔家店”成为时代的响亮的口号。这一口号反映了当时知识分子把中国落后的原因全然归结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并把它作为批判对象。同时,由于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李大钊等早期无产阶级的先行者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传入了中国,并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进而成为中国革命的指导思想。此后,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直到近年来中国增强文化软实力口号的提出,中国传统文化作为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文化思想才重新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中国传统文化作为影响中国国民性的主导文化,已经渗透到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能被轻易否定,况且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中华民族曾经在世界上拥有伟大的成就、中国哲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为中华民族乃至全世界提供了丰富的智慧。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哲学或中国传统文化中毕竟包含一不合时宜的地方需要加以甄别与剔除。因此,我们要在尊重中国传统文化或中国哲学的基础上努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以什么为指导思想对于中国哲学的研究来说直接关系到研究的方向和结果。我国学者在较长时间内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来撰写中国哲学方面的论文或著作(如冯友兰在马克思主义指导撰写的《中国哲学史新编》),这是由我国特定的国情所决定的。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做法并意味着真正把握住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相反,有些学者只是用马克思主义的某些论断为标准来评判中国哲学,从而产生了“戴帽子”、贴标签等不良现象。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正确引导中国哲学研究工作,而且严重破坏了学术研究的民主、自由的氛围。

近年来,中国哲学研究者无论在撰写论文还是著作方面都尽量用中国哲学所特有的话语方式来探究并评判中国哲学,张立文主编的《中国哲学史新编》就是其中一例。这里并不是反对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而是反对机械的用马克思主义为中国哲学帖标签。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7

除此之外,中国哲学研究者的视角不能仅限于中国哲学而忽略或轻视考据学者对于中国文言古籍的研究考证工作。

汉字自创立起经历了数千年历史,其间,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比如说,古籍中某个字因为避讳、通假、传抄等原因在字形及字义上发生的变化,著作的真伪问题以及著作出现的时间问题等,这一切都涉及到考证、训诂等方面的专门的学问。虽然能不要求中国哲学研究工作者对于这些专门学问有多高的造诣,但是也不能忽视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因为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研究者能否对文言古籍有明确的认识与理解。在哲学研究中,往往因为对一个字的不同理解而使原文的意思发生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哲学研究时要尽量吸收古文字方面的考证训诂成果。

中国哲学研究基础方面的问题还包括:以什么样的态度来研究中国哲学、在进行哲学研究时应坚持怎样指导原则或指导思想以及确定研究中国哲学研究的目的等,笔者认为,这几个问题对于初入中国哲学门径的研究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这几个问题会始终贯通于研究者的研究工作,以至于影响其研究思路。

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毫无疑问中国哲学是中华文化的精华。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在对待中国哲学的态度上,从近代乃现代国人仍有些不理性之处。由鸦片战争开启的中国近代史上发生的一系列可歌可泣的重大历史事件促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社会性质乃至思想文化上的巨大变化。中国的有识之士一方面积极参加救国保种的伟大事业;另一方面对思想文化领域进行深刻反思,反思中国为什么会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反思中国革命如何从逆境中引进了先进的指导思想,反思的结果突出的表现在新文化运动中。

在新文化运动中,“打倒孔家店”成为时代的响亮的口号。这一口号反映了当时知识分子把中国落后的原因全然归结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并把它作为批判对象。同时,由于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等早期无产阶级的先行者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传入了中国,并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进而成为中国革命的指导思想。此后,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直到近年来中国增强文化软实力口号的提出,中国传统文化作为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文化思想才重新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中国传统文化作为影响中国国民性的主导文化,已经渗透到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能被轻易否定,况且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中华民族曾经在世界上拥有伟大的成就、中国哲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为中华民族乃至全世界提供了丰富的智慧。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中国哲学或中国传统文化中毕竟包含一不合时宜的地方需要加以甄别与剔除。因此,我们要在尊重中国传统文化或中国哲学的基础上努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以什么为指导思想对于中国哲学的研究来说直接关系到研究的方向和结果。我国学者在较长时间内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来撰写中国哲学方面的论文或著作(如冯友兰在马克思主义指导撰写的《中国哲学史新编》),这是由我国特定的国情所决定的。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做法并意味着真正把握住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相反,有些学者只是用马克思主义的某些论断为标准来评判中国哲学,从而产生了“戴帽子”、贴标签等不良现象。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正确引导中国哲学研究工作,而且严重破坏了学术研究的民主、自由的氛围。

近年来,中国哲学研究者无论在撰写论文还是著作方面都尽量用中国哲学所特有的话语方式来探究并评判中国哲学,张立文主编的《中国哲学史新编》就是其中一例。这里并不是反对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而是反对机械的用马克思主义为中国哲学帖标签。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8

3.哲学,是科学中的科学、理论中的理论。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是研究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科学。

二、会计理论与哲学之间联系的必要性

就马克思主义哲学而论,它是关于自然世界、人类社会和思维方式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和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涉及的众多学科所形成的知识海洋是会计理论的指导,要使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科学化,就要以马克思哲学为基础。

三、会计核算原则的哲学思考

哲学应用于会计理论的研究涉及很多方面,已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在总结各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针对会计核算的几点原则加以哲学分析,以体现用哲学看会计理论的新视角。

1.真实性原则唯物观。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物质是世界的本源,物质决定意识。会计是以特定对象为载体的一项实践活动,无论是运动的资金还是被提供信息都是物质的表现形式,而资金的的记录和信息的提供都要符合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记录和核算,真实、准确、可靠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受主观意志所左右,不弄虚作假,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2.重要性原则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重要性原则是指对与在经济业务中,若一些重要的事项需要突出反映,则可重点则列、说明,分析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对于次要的事项,则可加以适当简化。这就在全面与重点之间产生了矛盾,根据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关系,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始终,但又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分,分析事物不仅要看到矛盾的普遍性,也要如实的分析其特殊性,从而采用正确的方法去解决,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谨慎性原则稳健主义。谨慎性原则是指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要保持谨慎。算足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轻易预计任何可能的收益,尽可能减少经营者的风险负担。这刚好符合稳健主义原则,稳健主义以风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解决风险与收益这对矛盾,在保证适当收益的前提下规避风险。

4.配比原则事物的普遍联系。配比原则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发生的收入要与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后才能得到该期间的损益。这恰好验证了哲学常识告诉我们的道理,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人们要善于从动态的事物中分析其内在联系。

四、关于我国会计理论哲学性的探索

1.新时期会计理论哲学性的前景

综上所述,哲学几乎体现于所有核算原则,不仅如此,在现有的研究分析中,哲学还涵盖了会计理论的诸多方面,如会计的物质观(经营活动)、运动观(资金运动)、时间观(会计分期)、空间观(会计主体)。如此,哲学在会计理论的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有关会计哲学性思考的学术文章渐渐丰富,会计哲学初具规模,现以哲学方法为基础建立了七点论,可见我国会计哲学性研究具有可性性和发展性。

2.会计理论创新的哲学思考

(1)会计理论创新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得以保持蓬勃生命力的关键所在。故在我们会计理论的创新研究中,既要实事求是,也要解放思想。对原有的会计理论进行本质、全面的分析,从而进一步挖掘其中的联系,得出更深层次、更具应用价值的知识体系,并将之拓以应用到以后的会计实践中。

(2)会计理论创新要尊重规律,发挥能动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9

 

    引言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不断发展和演进,侵权法背后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趋于多元和复杂,在理论与现实紧张关系的拉扯之下,侵权法开始表现出自负与贫困的双重面向,一方面,侵权法通过不断扩展适用领域而侵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却是人们极力逃避侵权法的适用而寻求损害的极端救济方式。中国语境下的侵权法实践更是发人深思,一些侵权法轶事,如侵权法的罗生门———“彭宇案”、肖克军案、药家鑫案、三鹿奶粉案以及更为极端的“张海超开胸验肺”案,甚至令人扼腕叹息。探究侵权法的现实境遇会促成对侵权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实质关系的深刻理解,即:生存于这个世界上的人们应当如何行为及如何相互对待。可以说,侵权法与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紧密相连,因而有着一张“人类的面孔”;侵权法与人的日常生活亲密接触,因而说侵权法是“社会的形象”;侵权法反映民众的个性、思想、情感、态度和文明程度,因而具有“文化的神经”。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侵权法都在构筑其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安全结构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哲学取代权威成为法律制度的基础的今天,哲学成为了侵权法的时代标签,哲学方法论武装的状况和水平便也成为了突破侵权法理论困境的根本前提、衡量侵权法功能迷思的深层标准、考察侵权法制度体系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破解侵权法实践难题的思想资源。

    随着侵权责任立法嘈杂的争论之声渐趋平静,侵权法的研究开始淡出理论的整理而专注于文本的解释,侵权法解释的新时代已经开启:力透文本的文字表达而进入妥切适用法律规范的现实世界。对于侵权法来说,无论是法学方法还是法律方法,为了避免“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需要先行“搜寻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1](p.80)努力保持法学领域自主性的时代已经过去,侵权法早就开始了与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合作。侵权法学需要哲学上广博的基础知识,否则,就会使得侵权法由于先天不足而导致浅盘性格:离开哲学,侵权法学只是一种无根的骄傲。哲学对于侵权法绝不仅仅是一种方法,也反映出一种态度和深度。对于哲学性问题,侵权法必须通过社会实践给出答案。侵权法背后隐含的人性基础、社会事实基础和价值基础是侵权法丰厚的哲学资源,只有从侵权法的哲学关照中命定其当代的社会担当,我国的侵权法伦理政策和立法技术才会更加接近正义。

    一、侵权法的哲学基础由人性奠定

    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制定与实施都无法脱离人的要素,这就决定了任何法的研究,如果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都必须从人的本性出发,这样才能探查到法的根基,并寻找到开启法律理解之门的钥匙。关于这一点,霍姆斯的论断是精辟的:“法律从人类本性的需要中找到了它的哲学。”[2](p.134)

    侵权法正是通过其理论生成和制度演进一次次地向我们展示其对人性关怀的坚持,侵权法从未停止关于人性的追问,其中除了概念,我们还能真切感受到历史、哲学和社会的启蒙。侵权法的哲学基础是由人性奠定的,需要从人性中找寻制度的表达方式。侵权法最终是对人起作用,因而需要思考采取什么方式对待人,这一切的关键还在于对人的认识,它决定了侵权法的出发点和方向。因此,实证法在逻辑上首先要预设人的形象,作为法律秩序的必要前提条件。侵权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秩序,包含一种应然性———建立在人性的认识基础之上并符合人性,预设了作为规范的承受者和受约束者的人类形象:自然人、经济人和理性人。侵权法预设的抽象平等的自然人特征暗合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与私法的自由权利和意思自治理念天然相依,为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打下了坚实的伦理基础。就法律制度来说,它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现存欲望和抱负的制度图式,而且也是一种塑造人们未来欲望和抱负的远景规划。侵权法应当为人的自由保有空间,正确解决人的活动与损害补偿之间的平衡关系,为人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创新能力营造制度氛围。正是由于这种“追求经济利益的人”在侵权法中居于中心地位,侵权法即使意图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也不应阻碍其追求经济利益的动力。侵权法必须深刻清醒于这样的制度使命,积极克服或抑制人性中可悲的弱点,而绝不是迁就它们,否则,要么是人性将侵权法引向歧途,要么是侵权法把人性导向深渊。人既然是有理性的,那么便是可以归责的,当其意志和智力处于不良状态并造成损害时,就可以将责任归于其上。正是这种自主决定与自己负责的观念奠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人性基础,并表达了侵权法制度的责难倾向。

    经由近代侵权法发展而来的现代侵权法,就人性的理解始终内含着相互矛盾的方面,直至当代。一方面,侵权法需满足尊重人性这一基本要求,因而赋予所有人以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并将责任限定在可预测的风险范围内,通过自己责任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的制度化来反映这种思想。另一方面,侵权法还需克服近代侵权法在现代社会所起到的“轻视人性的作用”,基于侵权法制度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带来的社会恶果的反思,随时追补人性理解的偏差以避免侵权法制度持续制造对人性的威胁,并在这种反思的基础上形成制度的平衡,进而在侵权法体系内生成了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在体系外通过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援助性制度共同搭建社会安全网络,尝试搭建人性的回归之途。当代侵权法不断受到现代性问题的挑战,其对人性的理解也不再是单向度的简单认识,呈现出多维立体的面向并因此而变得深刻和完整:个体性与社会性、利己心与有限的利他心、理性与经验。人的个体性存在确证了侵权法中的自我人格———人的尊严、自由与侵权法的人权标准,人的社会性存在注定了侵权法的社会化发展趋势。侵权法制度中利己主义要素和利他主义因子均有所体现,并通过相应的规范、标准等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反映出来。侵权法所要表达的正是人性中相互矛盾的两种诉求,一方面承认人的一己私利并予以保护,同时限定有节制的责任范围为人们追逐利益划定自由的疆界以实现个性化的幸福追求;另一方面也要小心呵护人类稀薄的利他之心,通过各种理念的强化培植人们的性格和美德,创设好的制度环境引导和说服人们追求向“善”的幸福生活。在认识论的视域里,人性中既有理性的因素又有经验的因素,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性的这一层面的认识,会影响到侵权法制度的选择模式和功能的作用范围。侵权法中的利他主义的立法表现已清晰可见,如某些领域的高标准注意义务和好撒玛利亚人的国外立法实践。

    现代侵权法对近代侵权法一路扬弃而发展到当代,其始终坚持对人性的关怀与尊重,伴随人性的历史性发展而完成了制度的启蒙。然而,为了完成预设的制度使命,侵权法在努力克服传统体系因对人性认识的单向度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的过程中,呈现出价值悖反与社会生活失衡的矛盾运动态势,甚至出现“无过错的过错责任”这种异化的侵权法制度,最终反而走向了人性的背离。当侵权法的这种矛盾性格表现为外在体系无法与内在体系相合致时,当其制度规则的运行结果已经背离了人们的道德直觉和伦理期望时,侵权法便被一片危机之声淹没了。不可否认,侵权法不仅仅为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保护,它还具有积极的伦理功能: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如果不能将侵权法作为“一套个人对待他人的行为有关的伦理原则”[3](p.26)来看待的话,就可能导致其背离人性从而引发伦理性危机。因此,现实生活中人的多义性与抽象掉了人的差异性的侵权法之间的矛盾应该受到足够的关注:侵权法的类型化应与人的身份和角色相关联;侵权法的物化趋势必须摒弃对人的尊严的漠视;侵权法需要关注个体的内心感受和社会的理解。

    二、侵权法规范蕴含丰富的道德元素及正义观念

    侵权法是追求正义的各项努力的记录,起源于人类对伦理观念的表达,其规则充斥着大量的道德术语。侵权立法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其自身演化的历史进程记录着人类社会受损利益救济机制变迁的轨迹,其规范起源于公共道德观念的一种表达,其体系是人类通过道德努力而获得的。伴随社会的突进和时代的变迁,侵权法的道德基础早已超越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和康德的权利哲学,以理性为基础所凝练的道德共识———分配正义、共同体正义和社会正义已稳稳地高坐于侵权法的理念大堂。

    实现正义素来被认为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使命。古代侵权法由最初的同态复仇到报偿正义的损害赔偿,体现了人类的修养:是人类从野蛮、盲目的狂热和复仇心向节制、自制和正义的进步。传统侵权法深受古代哲学思想的启蒙,从其产生之初便被烙上了清晰的道德印记,这样的影响至今没有消散,甚至仍然主导着侵权责任基础的理论之争。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观因其所蕴含的、可供发掘的丰富道德思想而成为道义论侵权责任理论的哲学基础和近代侵权法的思想渊源。阿奎那拓宽了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观的思考范围,为其填充了神学自然法的思想内容,提供了一种更好的侵权法表述。欧洲大陆的侵权法更直接的历史根植于启蒙时期自然法学家的批判研究,理性自然法学派对侵权责任的分析,直接影响了近代民法的制定,为大多数欧洲国家侵权法接下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最终成就了欧洲大陆的民法典。

    18世纪康德提出了有力的平等自由概念,并视其为权利、正义与法律的道德基础后,康德的道德与法哲学已成为近现代侵权法理论的重要支柱,直至当代仍然是侵权法学家论证侵权责任本质时无尽的思想宝藏,有非常多的极具影响力的现代追随者。从哲学基础上看,侵权法中过错责任的张扬正是自由意志哲学发展的现实产物,是人的道德标准对法律不断浸润的结果。康德把法律的权威性渊源建立在伦理和道德的基础上,他的法哲学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承认人的道德法则的存在,才能揭示出人的自由意志的本质。“人性尊严”所包含的“把人当作目的”之人性观,以及个人承担责任、受道德义务、社会责任约束的理念,均来自于康德的思想。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论,以及根据意志自由理论而形成的对于人的权利与责任的法律观,奠定了近代侵权法的权利观念和责任观念。侵权法既要为行为自由划出必要的界限:此界限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自由,又要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温里布在《私法的理念》中声称:侵权法复杂的体系中隐含着矫正正义和康德的权利理论,他的目的就在于展现这种隐含的道德秩序并使之具有可理解性。

    曾经在侵权法取得精神支配力量并促成其文化自觉和实证化潮流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经历了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到19世纪末概念法学这样一个理性主义不断张扬的理论发展过程,至20世纪逐渐失去了公共意识的确认,在被掏空伦理内涵后发生崩溃并导致法律危机。现代技术主义的立法造就的是脱离生活质地的法律表达,异化为与民众生活相分疏的工具理性,人们接受了法律的制度拜物教。实证主义法律方法的训练使得法官对社会的实际需求漠不关心,对现实世界里不同利益和价值之间的冲突冷眼相对,将自己置身于政治与道德的论战之外。于是,侵权法开始转向新的哲学和法律意识以寻找文化的更新和正义的替代品。实现正义素来被认为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使命,只是侵权法通过制度所表达的内容随着人类对法与正义关联的认识提升,不断会有新的元素渗透进来,侵权法的正义观在社会演进过程中不断丰富着内涵。体现分配正义观念的侵权法实体规范逐渐被整合到私法的、矫正正义的理论框架中去。当侵权法理论被要求揭开侵权实践的面纱时,承诺实现个人正义的侵权法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却是其持续制造的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社会恶果,微观的个人正义导致了宏观的社会不正义,作为私法之道德部门的侵权法变得极为空洞。20世纪以后,侵权法学理论的研究发生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倾向于受害人的意识形态开始占据上风,人们不再从侵权行为本身而是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中寻找责任的基础,受害人被置于侵权法的核心地位。侵权法应关注实践“随之而来的社会后果”,[4](p.48)完全忠实地遵循个人责任的规则和原则可能会以其他法律和道德价值(例如对非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的威慑)为代价,而且还会以更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例如健康与教育为代价。新的贫穷理论认为贫穷很大程度是不公正的制度造成的,宪法将福利国家托付给法律制度,人身伤害与死亡的责任在世界范围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侵权法被注入政治哲学的正当分析,“抽象的个人主义正义原则向着新的正义观念转变”,[5](p.6)共同体正义和社会正义观念在侵权法领域与个人正义发生融汇。

    三、社会事实赋予侵权法真实的内涵和正当性基础

    侵权法的概念和理论并非由人的思维凭空塑造出来,侵权法的规范也绝不是在别人起草的文本上加盖自己的图章那么简单,无论是概念诉求还是形而上学,侵权法都是为了说明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并描述世界的真实存在方式。侵权法需更多地考虑所依据的或被适用的社会事实,并通过对它的诠释进而影响社会的伦理和文化。为了通过法律达致正义,我们就必须系统地阐释当下时代的社会理想,并且努力确使法律的制定能够在实践中推进和保障这种理想。侵权法作为一种意义体系,应将不同社会事实状态下的伦理诉求传达于规则世界,同时藉由制度性安排满足价值追求,进而实现形上意义与形下利益的制度性和谐。侵权法学无时不在时代思想的浸淫之中:17、18世纪的人们信赖的是理性,19世纪的人们崇尚的是进化,20世纪人们开始向往福利国家,21世纪人们渴求一种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镶嵌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现实之中的侵权法,既要关注现代的问题同时也要关注未来的问题:在风险中谋求安全,在和谐中促进发展。侵权法应该通过它的理论创新、立法决策和司法判断将人们的思维和社会的进化引至这样的方向。

    侵权法的规则世界必然要与伦理诉求建立起联系,而沟通二者的只能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以主体性哲学为基础的近现代侵权法认同担当责任的自由,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正是以否定的、强制的形式限制个人滥用自由的行为,其价值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意志和自由。伴随社会事实的不断更新,侵权法的规则世界出现了与生活世界某种程度的背离,主体之间不同的伦理诉求无法在这样的制度体系内求得和谐共存。基于对侵权法中主体性哲学的反思,侵权法的叙事方式开始发生变化:从人与人之间交往秩序的角度出发,呈现出主体间性的语言结构。沟通与协商的交往理性成为搭建在侵权法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一座浮桥,伦理诉求于其上得以表达并达成相互妥协,侵权法在获得社会认同的基础上保持着与外部社会的动态适应性。侵权法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责任体系,因此侵权责任是一个人际性的概念和实践,需要关注行为人、受害人以及更为广泛的共同体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关系,表现出对平等的执着追求。主观间性所指的主体不再是自主的主体,而是作为关系性的主体,使在关系性中得到定位的人,能以自己的语言言说法律,通过主体间性的叙事方式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建构侵权法的规范世界。这里所说的“关系”,实际上并不是从外部强加某种特定的地位乃至角色的类型性关系,而是通过彼此间的行为积累起来的具体的关系。“沟通也许会增进对于有益信赖和互惠互利来说必不可少的信任。当你在行动之前进行沟通时,就是向对方当事人表明你关注他的利益,他对你信任程度很可能由此得到提高”。[6](p.93)在此意义上,要不辜负信赖,或是想继续保持这种关系的话,就不能不考虑对方,这种对相对方的照应,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责任的基础。事实上,侵权诉讼已经成为人们命名社会问题的工具,如环境污染、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甚至性骚扰,早已通过侵权法的谈判桌得以进入公共讨论的渠道,最终创造了更为有效和妥当的救济机制的产生时机。作为一个伦理的规范系统,侵权法规范本身要经得起伦理的检验和评估,其制度体系充满了责任伦理的细胞。责任伦理的提出基于人类责任缺失的某种反思和自觉,赋予人类责任意识和伦理关怀,具有前瞻性、自律性、关护性和整体性。这种伦理观念强调人们对自然、他人和社会的自觉关爱,注重人与人相互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意在养成人类负责任地行为并勇于担当责任的品性。侵权法的正当化一方面系取决于健全的个人责任伦理原则的体现程度,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其对理想的人类和社会目的的促进程度。在社会责任的伦理观念中,只有伤害者和被伤害者,没有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当代中国已然显现出诸多的“风险社会”症候,而整个侵权法领域基本上还在运用19世纪的法律体制应对20世纪晚期形成的“风险社会”及其所带来的危机,侵权法并没有内化于“风险生产秩序”之中,而是远离秩序成为一个驻足观望的他者。如此下去,侵权法恐怕很难逃脱放纵风险的指摘。(注:张铁薇:“风险社会与侵权法的新理念”,载《光明日报》2007年1月14日学术版。)面对这样的社会境遇而又诉求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应该认真思考一下侵权法的制度使命,使得置身于“风险社会”的侵权法能够努力兑现其时代精神,致力于调整其规范性基础并转换其现代性范式,而这一切则应首先建基于对侵权法制度理念的重新认识之上。

    侵权法是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都有着强烈情感的主题,从机动车事故到专家不当行为责任诉讼,到性骚扰以及名誉侵权,其介入社会生活之深以至于会触及到文化的神经。“在美国,很少听到关于改革合同法或废除财产法的政治运动,但几乎每星期都被淹没在关于侵权法目的的故事与攻击之中,人们被侵权法新的改革主张或者彻底放弃侵权法的激进观点所包围着,侵权法甚至成为总统竞选中频繁出现的话题。”(注:leslie bender.tortlaw's role as tool for social justice struggle 1998 washburn law journal,p.106.)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的深刻变革,文化的重要性和文化元素的影响力渐趋凸显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侵权法不能低估自身的文化意义,文化共识可以获得侵权问题解决的社会力量。侵权法这一法律体系作为文化的反映物之所以为公众所关注并能够成为政治性话题,其中的一个原因便是它能够充当文化态度的指示灯,表达社会大众的物质欲望和精神诉求。侵权法深刻介入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其实践背后往往隐藏着很高程度的文化冲突,纠纷解决的表面虽然呈现出诸如过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规则性探讨,而这些技术上的争论正是对于文化分歧的一种伪装,它们以“碎片化”(马赛克)的方式存在于侵权法思考与侵权纠纷解决的方式中。这种分歧以社会关注的形式表现出来,并深刻影响了立法与司法的态度。“同命不同价”、“错误出生”以及“高空抛物”等侵权纠纷的表达方式已经呈现出侵权法的文化迹象,不同群体表达的不同态度已经折射出社会冲突的文化征兆。在美国,产品伤害及医疗损害的诉讼已经越来越成为公开的文化战争。回顾美国工人赔偿法产生的历程,正是由于人们使用了“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这样的修辞表达了一种文化与态度,最终说服了美国侵权法的重构:工人赔偿法最终脱离侵权法而独立发展[7]。侵权法对于复制了各种文化分歧的相互对立的观点的选择与折衷———从原则、制度到规则,现实地代表了一种寻找社会灵魂的努力。文化共识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维系力,也是侵权法制度获得有效性的基点。法律制度可以表达文化也可以生成文化,侵权法通过各种理念的强化和规则的训诫能够塑造人们的社会品性,引导和说服人们过良善的生活。

    四、结语:哲学关照下的侵权法及其未来

    侵权法一旦抛弃哲学,就会失去改变历史和社会的力量,等于没有认真思考“为什么”就直接给出了“怎么样”的回答。侵权法学的研究如果失去哲学的导向作用,我们会发现自己或者在法律的丛林中迷失了方向,或者在社会事实的乱麻中丧失了判断的能力。侵权法理论进化和制度演变也正是由于侵权法本身的哲学在起作用:哲学通过理论化身规则潜入实在法。因此,经过哲学“过滤”后所生成的理论才会促进侵权法的解释和发展。对哲学和侵权法之间联系的关注能够开启哲学进入侵权法领域以挽救其命运的多方途径,或许侵权法并不需要哲学的挽救,但哲学确实能够教会我们如何表达在侵权法中所面临的难题。思辨性的哲学论证为侵权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开放性的哲学思考奇特地照亮了侵权法学的方向,侵权法实践在哲学目光的注视下发生着内在的变化,开始从哲学批判性的思维中受益并促成了理念的更生和理论的演变。侵权法调整个体之间因伤害的发生而导致的关系问题,表面上是一个单纯涉及到相关两方当事人的微观问题,但从社会的视角观察,实质上是人与人该如何对待的宏观问题。尽管司法体系运用侵权法的作用在于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双边关系,但它在精神上和效果上往往具有公共性。法院对侵权案件所作出的赔与不赔只是分配损失的标志性开端,它最终会在法庭之外的社会中发挥作用。

    侵权法理论的根本所在,需深刻洞察人们对其所身处的这个时代的社会理解力和价值观,并最终回归改善社会现实的智识努力。20世纪末,侵权法已经反映出社会冲突与矛盾的新动向,以往以物质占有和利用关系为中心的冲突协调开始向社会权贵这一问题移动,侵权法努力想干涉制度性压制以及不平等的社会问题,希望破解影响社会团结实现的治理难题,其中包括不同的共同体或阶层之间的关系问题。侵权法呈现出一种移动态势,即从主要是一种补偿机制(正如20世纪人们所理解的那样),面向21世纪开始渐变为主要是一种加强社会平等和人格利益的机制。侵权法,正如其在当代的理论化发展一样,已经经历了作为物质损害的一种补偿救济机制的阶段。当代侵权法作为努力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补救人格尊严的损害,促进社会平等,加强人类团结与合作。侵权法应更加致力于建构人性化的规则体系,加强社会平等与团结意在推进社会文化的发展,促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基于社会道德对协作的要求,侵权法的制度设计应注重人际关系的修复和信赖关系的维持。人的可诱导性能够成就侵权法的塑造力,这种塑造力具备创造未来的功能,可以将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导向美好。

    镶嵌于中国现实中的侵权法,应思考的是如何致力于有效解决社会疾病而不是向社会输送更多的社会问题。我们的侵权法立法体系与司法实践曾在社会中生发很多歧义,如“同命不同价”、“撞残不如撞死”、防御性医疗等,这些命题某种程度反映了侵权法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其中一些质疑通过修辞学或逻辑学根本无法解释过关。(注:参见张铁薇:“侵权法的自负与贫困”,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考夫曼的提示也许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发,“历史经验昭示,不仅古典的自然法,而且传统的法实证主义都不灵了。具有一成不变的规范体系的自然法,可能在一个结构非常简单的社会还转得开,之于一个带着极其敏感的经济体系的高度复杂社会,则可能显得不够用。另一方面,法实证主义虽在19世纪末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因为当时的立法者仍受浓烈的道德意识所引导,然而,在我们这个存有各种专制的时代中,此一前提不复存在,恶法不仅仅是课堂上的例子,而变成为现实,那种纯形式的法律概念已不听使唤了”[8](p.119)。侵权法作为社会工程和社会规划的一部分,负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绝不应忽视侵权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也许一两个“彭宇”的个人责任与财富转移并不会使其沦落为社会底层,但是这样的判决显然会极大地搅扰人们的心理从而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生态。侵权法需要努力缓解社会的不平等但也不能蔓延一种道德恐慌,至少在确立不平等规则时要考虑社会理解与接受的能力。我们既不希望看到受害者躺在病床上绝望地呻吟,也不希望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对抗性的戒备和紧张关系。当侵权法最终不得不面对离散社会或者对某些无赖更有利的指责时,侵权法的“危机”就会变成“危害”。侵权法带来的社会负作用才是其今天的问题所在,毕竟和谐社会无法与侵权法绝缘。

    举足轻重的侵权法正处于快速演进之中,刚刚告别的20世纪已经做出了“危机”的警示,当侵权法不得不用矛盾的制度和解释应付现实的不尽权利索取时,我们在生活中便失去了一套有关常识性对错的、具有内在一贯性的法律体系,古典侵权法精心构建的理论大厦正在失去它有序的结构,侵权法已经由概念的有序堕入混乱的理论困局。有学者批评美国的侵权法,“运用于日常决策的法律带来了糟糕的决策,进而引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将人们与判断是非的直觉隔绝开来。”“法律淹没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所不在。”[9](p.7)这样的现实,除了要反思侵权法权利文化、责难文化和赔偿文化过度繁荣,制度构想执着于损害赔偿的单向度思维模式而丧失了对社会团结的敏感性之外,是否还需回到思考的原点考察一下侵权法制度的所能问题:侵权法的边界———侵权法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在多大范围内能解决问题?如果缺乏可靠的法律边界,不信任将会影响人们的日常交往。人们便开始相互防备对方,进而开始畏惧法律。非法律调整范围的消失也许正是侵权法扩张的核心问题,一个秩序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需要多元的社会规范来调节和整合,法律、道德、宗教、伦理等均有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协调和化解社会利益矛盾的功能,它们是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调控器。任何社会如果只剩下法律,这个社会必将是机械的、冷冰冰的社会。我们从一个法律制度中最多可以期待的就是“建立一个能使善良的人可以自由自在地实施良善行为的空间”,“设想一个仅仅由法律制裁和正式制裁加以推动的社会,等于是设想一个骨头彼此相互摩擦的社会。我们需要具有某种软骨组织,以期缓和不近人情的突然打击,而只有当法律秩序不像摧毁所有非正式社会控制制度那样毫不怜悯,那样强人所难,这一希望才能实现。”[10](p.449)美国一直以来所奉行的是拼命讨好所谓的受害者的司法哲学,而正是这种哲学的实践结果伤害了整个社会,当涌入侵权法空间的诉求逾越了某种界限时,造成了整个美国过度膨胀的“诉讼社会”。因此,有人批评美国的侵权法,是它“培植了一个讨价还价的赔偿市场”,一个“诉讼社会”。[11](p.319)侵权法的哲学性思考也使得我们开始清醒于这样一个事实:私法无法抹去人们眼中的每一滴泪水,侵权法能做的事情是有限的,它不能解决它所面对的每一个问题。

 

 

 

 

注释:

[1][美]庞德:《庞德法学文述》,雷宾南、张文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苏彦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澳]彼得·凯恩著:《侵权法解剖》,汪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美]詹姆斯·戈德雷:《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夏登峻等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贾林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美]约翰·法比安·维特:《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田雷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8][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10

那么,该怎样去研究经济哲学呢?

经济哲学的研究应从体系结构出发,通过建立经济哲学的体系结构,并按这种体系结构去展开经济哲学全部的研究内容,达到对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经济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经济与人的关系的全面理解。这种研究方法不是单纯对经济现象做哲学思考,而是从哲学理论出发去系统研究经济与自然,经济与社会文化,经济与人的关系,并在研究中解释和把握各种经济现象。

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运用现代关系哲学方法对经济哲学进行研究,是一种较好的研究方法。现代关系哲学是关于事物关系(特别是系统关系)的哲学,它研究事物关系的最一般的形式、结构、状态、演变规律,及其关系间量的规定性。

运用关系哲学的方法对经济哲学进行研究,从哲学的高度,文化的广度,对马克思之后世界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规律和新特点进行价值论、认识论、实践论和方法论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经济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说,当今世界上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信息产品、知识产品大量充斥市场,“物质生产”已不再是社会生产唯一的生产部门,代之而起的是“物质生产”和“信息生产”、“知识生产”、“人才生产”的同时并存。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物质生产占统治地位的时代,所以,他建立起来的经济理论主要以物质生产和它的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产物,马克思以后的100多年里,世界发生了第四次产业革命,进入了物质生产、信息生产、知识生产、人才生产并立的时代。不仅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格局已经改变,而且人们的经济观亦已经变化,并对传统经济理论的许多规律和原则提出了挑战。

从宏观上说,以往的经济发展中,由于过分强调物质经济的高速增长,即所谓“高投入、高增长”,造成资源的短缺,环境的污染,生态的失调等,反过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文明和人类的繁衍。人类经济活动的目的和手段、途径发生了尖锐的对立,也要求经济学提出新的经济发展理论和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去解决这类问题。

面对当今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传统经济学落伍了。尽管当代西方兴起了形形的经济理论,但是,西方经济理论过分注重经济生活现象层面的数量分析,强调经济研究的数学模型化和实证分析,而没有从文化的广度和哲学的高度去总结这个经济时代的经济价值、本质和规律。这样,人类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在全面、正确的经济哲学理论和经济观的指导下来进行,于是,就必然要出现经济越发展,经济领域的异化现象就越严重。

从现实意义上说,中国的改革,没有前人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可借鉴,一开始完全靠摸索和试验。后来,西方经济理论、方法被大量引用到我国经济建设之中,但并没能完全解决经济改革遇到的现实问题,因为西方的经济理论是产生于西方经济发展的现实,而中国的经济毕竟有其特殊性,中国复杂的社会问题是西方经济理论所不理解的。因此,从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现实性上说,建立一门从文化的广度和哲学的高度 去思考重大经济问题的学说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

从经济学说史的角度说,经济学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经济学的这些发展,一方面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却又引发了许多关系到地球和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于是,经济学不得不要反身自问:到底经济是什么,经济进步的最终标准是什么,未来经济发展的模式怎么样,以及21世纪的经济学应该研究些什么等等,这就必然要导致一门新的学科——“经济学学”的产生。

从学科性质看,可以说经济学本身就是哲学的经济学,哲学本身就是经济学的哲学。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就把社会最基本的关系看作是经济关系,它主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推动社会的向前发展,主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成为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

同样,任何社会,任何历史时期都不存在纯粹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因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人,而人是有思想、有意识的,人的行为与人的心理过程密切相联系,是受人的思想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于是,研究人的经济行为就不能不研究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思维方式和人所处的各种环境,而这些都是哲学研究的内容。

经济哲学是对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研究,它的研究对象应该是经济领域中存在的需要哲学去研究的事实。因此,其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

首先,经济活动在人存在发展的一般规律中的地位。一、经济活动在人的生存发展的整体方式中的地位。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人的一种生存发展方式。这种生存发展方式与人的生存发展方式必定存在着特定的关联、相互作用而构成人生存发展的整体方式。由此,对这方面的探讨是题中应有之义。二、经济活动在人的本质生成和变化中的地位。经济活动作为人的各种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它对人的本质的生成和变化具有什么作用?与其它活动相比,它在人的本质的生成和变化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三、经济活动在人发展的一般必然性之中的地位。人的发展无论是个体的发展还是人类的发展,都存在着一些一般的必然性(如个体成长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相互作用的必然过程,人类历史的个体与群体相互作用、物质与精神相互作用的必然过程等),经济活动和人发展的这些一般必然性是什么样的关系?如果经济活动有自身发展的必然性(如经济活动的分工规律、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等),那么,它们与人存在发展的那些一般必然性之间是怎样互动的?它们对人存在发展的那些一般必然性有什么样的影响?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11

关键词:中学;综合实践活动;哲学思考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2)13-0041-03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指出:“从小学到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强调学生通过实践,增强探究和创新意识,发展综合能力。然而在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操作中我们也发现,不少中学的综合实践活动课从理念、形式到内容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实践还不到位,效果还不理想。

一、中学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的问题和缺陷

1.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缺乏完备的教师指导队伍,基层学校领导重视不够,教师缺乏全面的专业理论培训和课例指导。学校教学部门感到实施有困难,甚至对本学科该如何实施一无所知。

2.担任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教师(含兼职教师)对本学科的基本理念认识不清,掌握不牢,对课程的开发和实施不能准确地把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阻抗。教师在指导学生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偏差,有的以学科课程的实施方式在教室“教”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有的则放任自由,缺乏具体指导和行为规范,使综合实践活动的实施流于形式,目标难以达成。

3.学校没有及时建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的相关保障制度,不能按照国家课程设置的规定课时安排课时,综合实践活动课时被学科课程挤占的现象严重。

4.没有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认识与实践的关系、过程与结果的关系、综合实践活动课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例如,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上,教师不是起着指导的作用,而是一言堂,或包办代替,或放任自流;在内容与形式上,课程本身的内容应该是由学生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四个组成部分提出活动主题,而部分学校、教师却把四个方面分开,上成四门独立的课程;在过程与结果的关系上,部分教师只重结果,而忽略了过程,忽略了学生的感受与体验。

5.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以及信息技术教育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围绕着人与自然、社会、自我等领域,它的本质是实践性,所以综合实践活动“走出去”开展调查、访问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很多方案因缺乏活动经费难以推进,这些都给课程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

6.学生、家长、社会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实施缺乏足够的了解,过分强调应试教育,抛弃了教育一些优秀内容。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詹姆士・尤尼斯多年从事青少年社会伦理和道德发展研究,提出青少年道德实践活动理论,认为在青少年时期积极参与道德实践活动的人,进入成年之后,比那些当初没有参与这些活动的人更关心社会。而显然目前这一点未能引起各方重视。

7.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欠科学。对学生发展的评价偏重过程体验,过分强调过程评价,忽略活动结果评价和学生对问题解决的基本能力的评价,而对学生发展的实际程度关注不够。在评价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对学生发展评价的直接依据不足。

二、中学综合实践活动的哲学基点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原点,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实践是一切认识的来源和根本出发点,实践对认识具有本体论意义。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旧的唯物主义以自然界为本体,力图把精神还原为自然,用自然来解释人类的精神现象,从而也把物的尺度当作人类全部活动的根据。马克思深刻地洞察了旧唯物主义者自然本体论的缺陷,他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超越了以往任何时代的唯物主义,实现了哲学史上革命性的“实践转向”。

中学综合实践活动需要从务虚的形式走入务实的现实生活,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和实践世界,让学生真正成为教育实践的主体,在主客体关系的不断融合和交换中,实现认知的深化和行为的升华,从而达到知行的和谐统一。

三、在实践哲学思维指导下,开展中学综合实践教育活动

1.重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从实践论的维度看,道德生活的本质是人的自由意志活动,是主体性与规范性的统一”。人的主体性是人性中最集中体现人本质的部分,它表现为人能自主地、理性地、不受压迫和限制地处理自身事务。在具体的综合实践活动中,要求教师要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地位,积极创造有利于实践活动开展的环境或情境。同时,要求中学生能激发起内在的主体意识和自我意识,增强主动性,自觉践行道德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是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

2.注重学生的理论知识在现实操作中的运用。实践哲学中的理论与实践不是二元的对立,而是在实践活动中的有机统一。必须将普遍的理论具体化、个性化到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彰显理论的指向作用,使其服务于实践,推动人们在实践中创新;同时也可以使理论的科学性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强化和进一步发展,使主体获得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综合实践活动的设计要尽量使学生已有的学科知识和通过课外学习获得的知识都能在活动中得到应用、延伸、综合、重组和提升。当学生能够根据活动中的具体状况灵活运用书本上的知识,把理论运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困难时,他们就会获得很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对活动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从而使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3.特别关注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人文是指文化、情操、审美、信念、修养等方面的综合体,它涉及人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人的情感体验、生活品位和存在意义等。人文精神作为一种价值理性,其核心意义是对人本身发展和素质倾向的终极关怀。一个没有人文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学生,在道德生活和人格表现上也会显得狭隘、不完整和有缺陷。综合实践活动是一种极好的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的科学途径,教师应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个平台,对学生进行人文科学的补课,提升其人文素养,充实其精神生活,培养其道德信仰,升华其道德境界。

4.进一步完善综合实践活动的内容。综合实践教育活动重在实践,在中学生的具体生活中主要渗透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学习方面。针对学习目标制订计划,在不同类别的课程中融入人文精神,培养学生的勤奋作风和科学态度以及刻苦钻研和求真务实的精神;②生活方面。通过一系列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品德,树立勤俭节约、艰苦朴素、自尊自重自立自强的意识,建立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抵制低级趣味和腐朽堕落;③人际交往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理往能力,构建平等互助、开放宽容、诚实守信的良好人际关系氛围,培养学生健康合理的竞争和协作意识;④社会方面。强化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奉献社会的高尚情怀,增强学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激发学生投身祖国建设事业的热情和志气。

5.不断丰富综合实践活动的形式。综合实践活动具有生动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能调动学生自觉进行道德学习和道德践行的积极性,生动有效的综合实践活动能深化学生的道德认知,促进道德内化。①教学实践。教师可充分利用正常的课堂教学,创设具体的生活情境和矛盾场景,融入理性的道德取向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②开展社会调查。要真正地使学生深入到社会、深入到生活,使社会实践活动体现其意义。不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更不能形而上学走过场,做表面文章;③建设实践教育基地。要将实践基地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做,不能应景而作;④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主动地参与志愿者各项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要有组织、有纪律、有活动、有实效;⑤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壮大社会性义工队伍。使学生通过这些公益活动,亲身体会现实生活,增加道德体验,强化道德情感。

6.建立科学的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估体系。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估不是看其说了或想了什么,关键在于其做了什么,尤其是在其面临具体生活选择甚至道德困境的时候所做出的直接应急反应和行为。因而,评估综合实践活动需要有较大的灵活性,不能用纯粹的量化指标来厘定,要综合考量综合实践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尤其还要关注实践活动对学生发展的实际效果。

总之,中学综合实践活动是建立在实践理论基础上的一门新兴课程,离开了本真意义上的实践活动,则其必将成为无源之水,了无生机。

参考文献:

[1]鲁洁.道德教育的当代论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12

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正确性和先进性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深刻的印证。在新形势和新局面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仍然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指导理论。笔者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几个观点为工具,联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当前的人大工作实践,作了如下几点浅显的思考。思考之一:正确处理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是推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整体与部分是一对使用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整体与部分是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而离开了整体的部分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整体与部分的辩正关系体现为两者互相包含、互相转化以及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具体到人大工作,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组等各级人大组织,部分则是人大代表这样的个体。整体与部分互相包含的辩正关系表现为,人代会和常委会由代表和委员组成,而每一个代表或委员又是因为人代会或常委会这样的整体的存在而具有了身份和职位上的实际意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代表和委员来行使职权,代表和委员的履职行为同时又代表着人代会和常委会这样的整体。这说明人大工作中组织行为与个体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既要重视集体职权的有效行使又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的辩正关系表现为,每一个人大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同时,又作为一个部分而存在。如县级人大在该县的行政区划内是一个整体,而放之于全市人大系统,则成了一个部分。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摆脱部分的局限,要有更强的全局观念和更宽广的视野。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的辩正关系,直接体现在人大职能作用的行使上。人大的履职原则是集体行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代会和常委会的许多职权不是单个的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实现,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反之,如果人大代表个人素质不高、履职意识不强,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难以实现,体现出整体小于部分之和。通过辩正分析可以看出,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兼顾整体和部分,通过组织支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通过代表积极履职来保证整体职能作用的发挥,使整体与部分的作用发挥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整个人大工作水平的提升。思考之二:从量变到质变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量变质变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量变和质变的辩正关系可以简要地概括为: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必然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由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再推动量变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基本状态,也是开展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上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人大在行使法定职权的方式和方法上还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客观上,开展人大工作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法定权力的行使有时还有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同志气馁了,甚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了信心,这实际上是在回避量变的过程,放弃持之以恒的量变积聚只能是功败垂成。量变质变规律说明,实现法定职权行使到位,有效推进人大工作,必然是一个从不断的量变而引起质变的过程。我们可以认为,人大监督权、决定权等每一次的行使、新工作方法的每一个尝试都是一次量变的过程,只有通过人大工作者不懈地努力和不断地尝试,才能突破度,才能实现质变。因而,开展人大工作不能因为暂时的困难而有所放松和退缩,而应该从每一个细微的环节做起,重视每一项职权的规范行使,重视每一个有效的方式方法的创新,通过工作中的积极量变来促进质变的发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在不断地被人们所认识,人大的作用正越来越充分地发挥,这正是量变质变规律的现实体现。可以说,有意识地运用量变质变规律来指导实践,是推进人大工作的必由之路。思考之三: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辩正法的实质和核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无所不在,对立统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态,是事物内部本质的联系。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因此,人大工作不能回避矛盾,而应该善于认识矛盾,正确地利用矛盾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开展人大工作要正视矛盾的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与特征表明,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本身就是一对很明显的矛盾,人大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必然与“一府两院”是“对立”的。然而,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又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又统一于推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认识到这种对立统一,开展人大工作才不会害怕引起矛盾而畏首畏尾,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权力,也才能真正在“对立”中实现统一,使人大工 作与“一府两院”工作做到同心、同向。开展人大工作要正确分析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的关系。内部矛盾又称内因,外部矛盾又称外因。就人大工作而言,内因是包括人大组织与人大工作者在内的人大自身的因素,外因则是一切政治的、经济的外部环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因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人大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本上还在于我们人大自身,在于我们人大的组织程度和人大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而把行权不力归咎于外部环境的不成熟是不正确的。开展人大工作要善于运用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阐述矛盾的特殊性时指出,每个事物都有它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每个矛盾都有其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作用来自于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开展人大工作,要达到较好的效果,也必须正确运用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经常强调的人大工作要围绕和贴近党委、政府中心就是这个道理。因而,在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当前,人大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做文章,不仅是新形势的客观需要,也是矛盾规律的必然要求。

关于的哲学思考篇13

一、给科学问题多一点形而上的关怀

“科学探究”源于问题,但如何选取和确定探究的问题,并有价值地开展研究,需要基于人的认识和发展的高度,来考量所要探究的问题,让学生在最大可能的“科学探究”中形成科学的问题意识和问题观念。

1.科学探究始于问题,但不是简单问题。

科学探究始于“问题”,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引起科学探究。科学探究的问题必须是“科学问题”,而非“简单问题”。“简单问题”的突出特点是缺乏确定性和深刻性,既没有明确的问题指向,也没有深入下去的可能。真正有价值的科学问题,应产生于以好奇、无知或疑惑为基础的进一步思索和追问,其实质是“有所知而求知”,让学生在已有的基础上作出持续深入的探究。

2.科学探究谋于问题,但不必是实际问题。

科学探究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但这些问题不限于“实际问题”,也可以是远离学生生活实际的问题。

从个体发展的需求来说,学生既热衷于了解和认识身边的事物,也对身外的世界和领域充满探究的兴致和欲望。学生的认知本能会自然地将触觉引向“远方”,比如:“宇宙是怎么形成的?它究竟有多大?”“为什么只有地球上才有空气和水?这些空气和水又是怎么来的?”……这些都是学生特别困惑,也特别想探究的问题。另外,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这些看似“遥远”的问题,会在人类社会的不断探索和行进中逐步走向现实,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可见,只注重探究“实际问题”,以有用或没有用来决定科学探究的取向,显然是有失偏颇的。科学课上,对学生自己发现并特别感兴趣的问题,教师都要精心呵护,尤其是那些超出学生生活和能力之外的问题,教师要给予必要的引导,并鼓励学生自主尝试和探究。有些问题虽然超出了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生活实际,但很贴近学生的求知心理,教师若能给予适当的点拨和帮助,学生即会有所觉察和体悟。学生对未知领域的探索欲望,对人类自身、对未来世界的关注和热情,是值得呵护和鼓励的。

3.科学探究止于问题,但不是具体问题。

科学探究,旨在通过对具体问题的研究,触类旁通,推导出同一类问题的共同特点和本质规律。这才是科学探究的价值和本意所在。

比如:在教学“找重心”这一知识点时,可以让学生在尝试中找到让实验装置平衡的重心点。这是个具体探究的问题,但找到重心,探究却并不能到此结束。接下来还应引导学生探究确定不规则图形重心的一般方法。这种方法和规律才是我们科学探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

二、给科学解释多一点辩证法的思考

面对问题,需要作出初步的猜测和解释。怎样的解释是科学的、合理的,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解释,这是影响科学探究路径的关键性问题。从辩证法的角度看,科学解释,或科学求解,不是静止和孤立的,需要以多元的视角和观点,在动态的发展变化中捕捉问题,并作出审视和判断,抓住问题的本质。

1.以“质变”为认知核心,识别“变”的走向。

“质变”是一切问题的源起,它既是科学探究的内容,也是科学探究的凭借和突破口。科学求解,需要从这些“质变”出发,追根溯源,寻求“变”的走向,即抓住什么变了,变成什么了,并最终找到问题的答案。

追问和质疑,往往对传统的解释形成挑战和冲击,但却能把我们的解释引向理性与科学。

2.以“联系”为思维路径,洞察“联”的因果。

“普遍联系”是世界的本源和自然法则,“联系”是寻求探究路径、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比如教学“轮轴”,因为轮轴是一个环形结构,从力学上理解它的工作原理很抽象也很费解。为了化解这一难点,教师可以将其和杠杆联系起来,以杠杆的变形来分解轮轴的结构。学生自然会把杠杆的动力点和阻力点分别与轮轴的轴和轮一一对应起来,从而很容易理解轮轴的结构和省力原理。这种“联系”既简便易行,又很有趣味,使科学探究过程变得自然顺畅、轻松活泼。

3.以“发展”为关注视角,追踪“发”的轨迹。

事物是运动的,运动是一切事物存在的基本状态。这就要求我们对待问题,要施以“发展”的眼光,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切准发展与变化的地方,并循着发展变化的轨迹,逐步探求出问题的真谛和本源。

比如:往澄清的石灰水里吹二氧化碳,水很快会变浑浊。但是,如果继续往里面吹二氧化碳,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时浑浊的石灰水会慢慢变得澄清起来。这是因为,继续吹入的二氧化碳,又和原先的白色沉淀物碳酸钙发生反应了,产生了碳酸氢钙,碳酸氢钙是能够溶于水的,因此溶液又变得澄清了。有时,科学探究就是这样循着事物“发展”的轨迹一路走下去,并最终厘清问题的真相的。

4.以“矛盾”为探究理念,丰富“探”的内涵。

世界是一个矛盾的共同体,任何事物都处在矛盾之中。正是基于这样的哲学认识,我们在进行科学探究时,不可对各种现象和结论片面地绝对化、单一化,而要能够以“矛盾”的观点,去审视和甄别眼前的物象及其变化,尽可能换一种视角,去质疑和追问有没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情况存在,这种“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如何。这种事物矛盾性的把握,对准确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内涵是极其重要的。比如《摩擦力的秘密》一课,学生通过实验探究,知道了“同一个物体,表面越平滑,摩擦力就越小”。但,这是绝对的吗?有没有不同的情况?如果这是绝对的,那么,雪橇为什么要在凹凸不平的冰面上滑行呢?为什么溜冰场上的冰面也是凹凸不平的呢?只要认真思考,学生不难理解,在凹凸不平的冰面上滑行时,产生的压强增加,于是冰的熔点就降低,冰鞋和冰面之间产生了薄薄一层水,这样,溜冰的人可以自由滑溜了。所以,比起平滑的冰面,凹凸不平的冰面更滑。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只有正视矛盾,认清矛盾,才能在“对立统一”中准确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内涵。

三、给科学实验多一点方法论的指导

1.实验不是绝对和充分的。

从方法论的角度讲,实验判据不是绝对和充分的。现代科学哲学研究认为,实验作为人们获取经验的一种方式,它是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实验的结论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观性。例如,科学课上的“小孔成像”实验和“障碍物的阴影”实验是“光的直线传播”解释的重要证据,然而,在这些实验中,“孔”和“障碍物”的尺寸大小是由实验设计者主观选定的。如果实验者能考虑到足够小的“孔”和“障碍物”,那么“光的直线传播”将不可能在这样的实验中得到证实(人的视觉中的“像”和“阴影”无法形成)。可见,实验对解释的证实或证伪具有情境性、主观性和相对性,不是绝对可靠的。另外,实验中的观察和评价同样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我们的科学探究不光要实验,还要引导学生以更加宽广的视角进行论证与分析,并作出科学的判定。

2.实验不是唯“物”和单向的。

真理是需要科学论证的,而科学论证既有实践探索,也有思想演绎。同样,科学探究中的实验,也应该从这两个方面展开,从事任何实践活动,都需要有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演绎推理,这是促进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并得到有效提升的关键。比如《折形状》一课,习惯上认为这是一节特别需要动手实验的课,但笔者在执教这一课时却没有让学生动手。具体做法是:先抛出“折形状”这一研究主题,从而引出学生平时折纸飞机、纸船等话题,让学生初步交流“折形状”的一些想法和体会,并在原有认知的基础上,对“折形状”提出一些问题,即:什么形状都可以折成吗?可以用哪些材料折形状?折形状有哪些诀窍?……针对这些问题,组织学生探讨,让学生结合自身的认知经验和理解进行思考和交流。在学生有了初步的思考和想法后,教师以录像和视图的形式,分类向学生呈现生活中的各种形状,其间,教师每出示一种形状,就启发学生推测和设想它的制作方法。待学生熟悉和了解了常见形状的制作方法后,教师再以几种“特殊形状”引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头脑风暴。一节课下来,学生虽没有动手,但思维和心智是深度参与的,“探究效果”异常突出。由此可见,活动和实验并非科学课的标签,活动高涨、实验丰富也并不一定能成就一节成功的科学课。科学课可以进行实验的探索和活动的体验,也可以进行纯粹的逻辑推理和思维历练。

3.实验不是随性和排他的。

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讲,事物总是多维和立体的,实验本身也是纷繁复杂的,它有其内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实验探究,不能就事论事,还要考虑到影响实验纯度和精确度的各种因素,力求减少或克服这些因素的干扰。比如在做“验证植物在光合作用下合成淀粉的实验”时,要考虑到两个干扰因素:一个是植物叶片里本身存在淀粉;另一个是叶片中的色素(影响碘与淀粉反应的颜色观察)。为了排除这两个因素的干扰,实验前需要做的是,将实验植物放置在黑暗中24个小时,以便将植物叶片中原有的淀粉分解,以排除实验前植物叶片里的淀粉对实验的干扰。同时,为了排除叶片中色素对碘与淀粉反应的颜色观察,需要将叶片浸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并放入大烧杯内隔水加热,使叶片中的色素溶解在酒精里,直到叶片褪去绿色变成黄色,然后取出变黄的叶片,用清水漂洗干净,再放在培养皿中滴加碘液。这样一来,实验结果不仅准确无误,效果也非常明显。

科学实验有内在的规定和要求,应力避随性和简单化,这是科学探究的本质决定的。

科学课是一门探究性很强的学科,科学探究又是一门很有讲究的学问。理解和认识科学探究,需要以哲学的视野,作出全面的透视和解读,唯有如此,方能切准科学探究的内在规定和要求,让科学探究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和效度。

【参考文献】

[1]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解读[J].人民教育,2012(2)(增刊).

[2]张红霞.建构主义对科学教育理论的贡献与局限[J].教育研究,2003(7).

[3]任长松.探究式学习――学生知识的自主建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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