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政策规划实用13篇

十四五政策规划
十四五政策规划篇1

      《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从程序合规控制向为采购活动提供专业支撑转型,做精做优“国采中心”专业品牌和服务窗口,拓展采购服务范围和采购规模,为采购人提供更好更有温度的采购服务。

同时,《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强化公务用车管理,创新公务出行保障。

       

       首先,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管理法规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强化集中统一、分类分级管理,推动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的要求落细落实,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各级各类单位、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分主题分批次开展地方公务用车管理示范点建设。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反映的在公车管理和公务出行保障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设计,加强政策供给,构建规范、高效、节约、透明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体系。

十四五政策规划篇2

刚才,××委、××局、××局、××局、××××局、××××局、××局、××局依次作了汇报发言。总的来说,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以来,各县区各部门都高度重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意见、相对具体的目标、项目和措施。在后续工作中,大家要保持节奏,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编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思想先行、强化认知,准确把握“十四五”规划编制要点

一要坚持政治引领。编制“十四五”规划,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重点是要把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贯穿于“十四五”规划全文,让“十四五”规划真正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和对×殷切希望的路线图和任务书。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十四五”规划,是我市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之际,迈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规划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我们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能否开好局、起好步。这就需要我们准确全面地评价“十三五”规划的完成情况,更需要充分调研掌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有关数据、指标的统计和测算,对完成的指标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对预期的目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适度超前、引导社会预期,而不要过度超前,搭建空中楼阁。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编制规划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发展是为了解决矛盾问题。我们要积极对标对表中央和省的各项决策部署及目标任务,积极学习对照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迫切向往,认真梳理我们当前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问题,找出痛点、找准难点,将之变成“十四五”时期工作的重点和要点,成为我们下一个五年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方向,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紧贴实际、科学有效,要让“十四五”规划有用能用管用

一要让规划成为推动发展的政策工具。从政策的角度看,编制规划既是制定政策的过程也是解读政策的过程。因此,我们要立足当前实际、充分研判形势,在全面领会掌握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市发展实际、适应我市发展需要的政策及改革举措。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关系到将来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吃透精神,将党和国家的新政策把握好、利用好,转化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

二要让规划成为推动发展的第一抓手。规划只是蓝图,实现这个蓝图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项目。我们产业发展的重点是推进转型升级、发展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提升公路等级、加大路网覆盖,完善航空线路,提升铁路运力等等方面。各县区各部门要围绕方方面面的重点工作,立足项目支撑,树立起以项目引领发展的意识,加大项目工作力度,积极跑上,争取一批项目列入国家省的盘子;着力改善营商环境,积极跑商,争取更多社会主体青睐我市,投资兴业。总而言之,就是要将“十四五”规划编制成一部项目报告书,把规划的时间节点同项目的建设节点有机统一起来,力争一个个项目的建成之日就是规划的收官之时。

三要让规划成为推动发展的刚性制度。“十四五”规划既是重要的指导文件,也是向上级党委政府、向全市人民签下的责任状。我们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突出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加强规划刚性约束执行,各县区各部门都要有责任意识,说了的事就要算数,定了的工作要干好,不断强化要素保障能力,确保规划落实到位。这里要强调一点,各县区要充分考虑发展速度,特别是在能源、土地等指标方面精准测算,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加大约束性指标争取力度,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这是“十三五”规划落实过程中反映较多的问题,要尽量避免再次发生。

三、枕戈待旦、只争朝夕,着力加快“十四五”规划编制进度

去年8月,市里成立了“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方案分工和工作安排,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四个部分,按三个时间阶段推进。按原计划,今年年初到8月间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规划框架起草和各方面规划思路、目标、措施、项目衔接。

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市方方面面工作都有一定冲击,但是从今天各部门汇报的情况来看,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进度是符合预期的,各县区各部门要再接再厉,按照时间要求,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高质量形成“十四五”规划草案,按时提交市委行署研究讨论。

各地各部门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编制出一个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质量规划。最后,我再提四点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在“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中,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对×工作“两个定位、五个推进”的新的更高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描绘好未来五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蓝图,确保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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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就是这样一个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它反映了在中国特有的政治体系内所发生的一系列政治行为或过程,不同的机构和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过程。

这一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相互连接的步骤:中期评估(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前期研究(2008年底至2009年底);形成“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通过中央建议。2010年10月正式召开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由国务院总理代表中央政治局作《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全会审议和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并正式对外公布;国家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2010年10月至2010年1月);广泛争取内外部意见,形成《纲要(草案)》;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纲要(草案)》(2011年3月);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实施阶段。国务院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明确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组织全国实施。

形成这样一个全国五年规划纲要需要先后经历以上11个步骤,用时长达两年半。但实际情况远比以上所述还要更为复杂、更为细节。这也反映了制定五年规划的过程在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为制定一个成功的发展规划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通过调查研究来“摸透下情”,使规划编制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这是中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一大特色。2010年2月之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九位常委及其他成员,就“十二五”规划主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密集调研。2010年3月-9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派分赴全国各地就“十二五”规划编制进行专题调研,为“十二五”规划编制提供咨询。与此同时,各阶段的起草小组工作人员更是经常性地进行深入调研,通过调研来研究问题,形成思路。2009年末-2010年初,国家发改委赴东部、西部、中部三个地区专题调研,并召开了四个地区(其中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合并召开)关于“十二五”规划思路研究的“片会”。

在规划编制的四个阶段中,每个阶段的前期与后期都会有两次大规模征求意见,前期征求意见是一种“头脑风暴”;后期征求意见是阶段性初稿己经形成之后,通过征求意见来不断修改完善,并达成政治共识。征求意见的范围很广泛,包括各派、工商界、企业界、各部门、地方、专家、学者,至少经过十几次易其稿,最后才形成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纲要》。

规划编制过程十分注意发挥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的作用,不但包括大规模的前期研究,同时还成立了国家规划专家委员会。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提供咨询,除日常的咨询建议外,“十一五”规划编制期间共召开了四次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十一五”规划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纲要》的论证报告,一起报送全国人大委员会,作为审议时参考。

规划编制十分重视公众建言献策,例如北京“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历时三个月的“建言‘十二五’共话新蓝图”公众参与活动,共召开了四场不同专题的公众建言会,并通过不同渠道征集了公众意见,共有18648人参加活动,提出建议15073条。这就使得五年规划的编制过程成为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力的过程。

在编制五年规划过程中,十分注意吸收国际研究机构、世界知名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召开国际研讨会讨论“十二五”规划编制相关的问题。甚至邀请国际机构直接参加相关课题研究,如2008年下半年,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参与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研究。这些开放式研究,有助于中国学习国际经验,获取国际发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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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的制定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相互连接的11个步骤:

第一步骤为中期评估(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

国务院赋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第48章首次明文规定的重要程序,是一个充分民主的过程。

评估过程首先包括三类主体的评估:各部委组织对本部门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方各级(主要是省级)政府也都对本级政府的“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第三方独立评估。

其中,第三方独立评估是新增加的程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和世界银行驻华办事处三家机构分别以各自的视角和独立的分析提交了评估报告,包括客观的批评意见,同时各自提出下一步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中期评估报告的重要参考,充分体现公共政策实施评估的专业化、国际化以及独立性和客观性。 这不仅在中国是首次,而且在国际上也是首次。

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广泛听取意见,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及时接受指导。

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集中各方意见,起草《“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并于2008年12月24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同时附上三家独立评估报告摘要。

这反映中国五年规划独特的学习机制:前一个五年规划实施过半,进行他方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及时改进《纲要》编制,也为制定下一个五年规划做了铺垫。

第二步骤为前期研究(2008年底至2009年底)。

这包括进行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

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2008年底至2009年初,国家发改委提出了包含8大领域39个题目的“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其中有60个单位的选题入选,加上直接委托研究,发改委系统内部研究,选题大约有数百个之多,参与专家数千人、研究人员达上万人,形成几百万字的研究报告。

上述研究成果直接为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服务,相当于“自下而上”驱动的政策制定模型。这是世界最大规模的公共政策“集体研究”、“密集研究”和“竞争研究”,国家“花钱”购买“公共决策知识”。

对于同一重大题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委托多家研究的方式,以便广纳善言,集思广益。例如其中最重要的选题,《“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和目标研究》,共委托了国家信息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四家进行独立研究,于2009年9~10月提交报告。

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吸收各方研究成果起草“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在形成基本思路初稿以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始征求专家意见、各部门意见。根据各方的修改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基本思路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步骤为形成“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

根据前期研究成果,国家发改委起草了基本思路意见稿,在征求各方面(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专家)意见之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们详细讨论基本思路,达成政治共识后,向各方通报,以统一认识,进行政治动员。这充分反映在2010年2月初、、、等四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为“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定调,其主线就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词就是转型。

这是一次从民主到集中的过程,主要是社会范围内民主到集中的过程。而后,开始了下一轮的民主和分散,相当于“自下而上”驱动的政策制定模型。一旦形成基本思路,就为尔后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起草党中央建议提供了基础。

第四步骤为党中央《建议》起草阶段(2010年2月至2010年10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草案)》,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制定的。

2010年2月,中央成立由担任组长的“十二五”规划《建议》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主要由国务院研究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各部门人员参与。起草小组工作方式大体是先集中学习,主要是集中学习有关材料;随后组成专题调研组分赴各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送审《提纲》。根据中央领导人对于送审《提纲》的指示,以及各方面的意见,起草小组开始集中写作,起草《建议》。中央政治局常委多次听取汇报,中央政治局对《建议》进行多次讨论。

从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后,中央政治局九位常委和其他委员分赴各地进行专题调研。这是中央领导人与地方负责人直接信息沟通的最好形式,一方面“百闻不如一见”,中央领导人直接获得第一手信息,了解第一手材料,另一方面,地方负责人可以直接反映他们的实际要求和具体建议,就重大政策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2010年3月~2010年9月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派分赴全国各地就“十二五”规划编制进行专题调研,为“十二五”规划编制提供咨询。与此同时,各阶段的起草小组工作人员更是经常性地进行深入调研,通过调研来研究问题,形成思路。2009年末到2010年初,国家发改委赴东部、西部、中部三个地区专题调研,并召开了四个地区(其中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合并召开)关于“十二五”规划思路研究的“片会”。

形成《建议》的过程就是民主决策的过程。一是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党委(党组)、党内老同志和党内精英意见,以集中全党的智慧;二是广泛征求各派与全国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等的党外精英意见,以吸收社会的智慧,对《建议》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还要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形成《建议》的讨论稿正式提交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

第五步骤为通过中央《建议》。

2010年10月正式召开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由国务院总理代表中央政治局作《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全会审议和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并正式对外公布。党中央的《建议》分析国内外形势,根据中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提出规划的经济社会主要目标、指导方针、重要原则、重点战略和主要任务,为制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奠定基础。这是再次从民主到集中的过程,主要是党内范围民主到集中的过程。

第六步骤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文本(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

由于在《建议》起草期间,一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党中央《建议》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同步起草《纲要》草案。在党中央《建议》正式公布之后,形成《纲要》文本初稿。并于2010年12月在全国改革发展工作会议上,与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协会进行信息沟通,直接听取意见,与此同时进行不同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第七步骤为国家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

2005年10月,国务院明文规定,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正式成立国家规划专家委员会,由37位经济界、科技界、企业界和其他知名专家组成。五年规划草案形成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多次组织国家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详细讨论、专业咨询和专题论证,并正式向国务院提交论证报告,并随同《纲要》一起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审议《纲要》的重要参考。

第八步骤为广泛争取内外部意见。

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国务院就提出了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内容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为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开辟建言献策专栏,公开征集公民意见。这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见,集中人民群众智慧的“信息平台”。

同时,由国务院召开“十二五”规划座谈会,直接听取各地区、各部门领导的意见;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老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由国家发改委征求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政协召开会议,听取《纲要》的汇报,直接提出修改意见;由国务院总理多次主持召开专家、企业家、工人、农民等方面的座谈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对《纲要(草案)》进行初审;由各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全国人民代表提前审议《纲要》;由中共中央主持召开派等方面的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纲要》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审议;提交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审定,形成《纲要(草案)》,正式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是又一次从民主到集中的过程。

第九步骤为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纲要(草案)》(2011年3月)。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十一项职权。国务院审议通过的《纲要(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首先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十二五”规划提前进行审议;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民代表提前审议;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由国务院总理向大会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纲要(草案)》做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进行分组讨论、提出重要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大会审议并正式批准《纲要》。这是再次民主,再次集中,使公共政策合法化、法律化。

第十步骤为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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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任务、程序和时间安排

市“十四五”规划体系包括市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市“十四五”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以及镇(街)“十四五”规划。编制程序包括前期研究、文本起草、征求意见、衔接协调、规划论证、审批等环节。编制工作从2019年12月启动开始,到2021年11月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一)“十四五”规划纲要。市“十四五”规划纲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全市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是编制本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以及镇(街)“十四五”规划的依据。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并组织实施。具体编制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编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19年12月到2020年3月,市有关部门完成“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结合前期研究和调研成果,提出“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二是2020年4月到市委“十四五”规划建议出台前,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规划纲要框架重大专题研究,研究测算“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组织各部门研究提出纳入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等,起草形成规划纲要的框架。三是市委“十四五”规划建议通过后,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市委“十四五”规划建议起草市委“十四五”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市人大和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并与国家、省“十四五”规划纲要进行衔接,于2020年底前报市委、市政府审定。2021年初,市政府将“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于批准后公开。

(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市有关部门负责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专项规划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专项规划分为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市各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专项规划两类,其中报请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包括重点专项规划,其范围限于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财政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服务业、工业、金融等重大产业发展,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20年3月到7月,各专项规划牵头部门会同参与单位制定编制工作方案,开展前期研究,起草规划草案的基本思路。二是2020年8月到2021年1月,各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完成规划初稿,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进行衔接。三是2021年10月底前,各专项规划征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意见,经专家论证和衔接协调形成送审稿,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实施。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部门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以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综合功能平台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市内特定区域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市级区域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根据我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

(四)空间规划。空间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市域或特定区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的统筹部署,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是规范本地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秩序,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的重要依据。空间规划编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性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规划对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空间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有关部门负责,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后,按程序报批。

(五)镇(街)“十四五”规划。各镇(街)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编制“十四五”规划纲要。各镇(街)“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按照市“十四五”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工作安排,深入研究本地区发展思路,目标指标和各项重点任务,使规划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指导发展。各镇(街)规划纲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并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各镇(街)“十四五”规划纲要要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以及相邻镇(街)的规划做好衔接协调。

二、编制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编制“十四五”规划,是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对未来五年发展的系统谋划。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云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罗定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描绘罗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

(二)深化前期研究,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各镇(街)、各部门要拓展规划前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深入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摸清底数和未来需求的基础上,统筹平衡劳动力、资金、土地、能源、财政等重要资源要素,科学设置目标指标,合理确定重大任务举措。同时,充分发挥专业研究力量,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确保规划内容符合基本规律和总体发展趋势。

(三)加强规划衔接,增强规划体系的协调性。各类规划要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加强规划间的衔接协调,形成规划合力。做好市“十四五”规划纲要与国家、省、云浮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衔接,既要细化落实国家、省、云浮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又要争取将市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省、云浮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和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衔接协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细化落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区域提出的战略任务,空间规划要细化落实市“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

(四)规范编制程序,扩大规划编制的民主参与。以规范化、民主化的程序编制规划,把起草、衔接、论证、审批、等程序制度化,明确编制进度安排。坚持开门编规划,最大限度集中全社会智慧,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充分借助外脑,发挥好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科研机构、智库和国际机构的作用,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扩大民主参与,充分借助现代信息平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急迫、最困难的问题,重视向企业、基层一线学习经验、听取意见,从实践中寻找破解发展难题的务实举措。

(五)统筹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和备案制度。上报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后制定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上报市政府批准的空间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制定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形势变化需要上报市政府批准且未列入编制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应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编制目录清单。市政府各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专项规划,要在启动编制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并在印发实施后将规划文本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除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编制目录清单、备案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市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周期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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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的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财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的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四五政策规划篇7

“十二五”规划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深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背景下编制的规划。与以往五年规划比较,“十二五”规划编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国家出台了“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提出要“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出,“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这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所面临的大环境。要把握这些发展基础、动力等的变化,研究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发展目标。

编制水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水利问题,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转折阶段,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十二五”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是我省水利各项事业发展和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规划依据,是我们争取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各种保障条件进行肯定的最好载体,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思路、把握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贯穿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经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领会更加深刻。在“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五个更加注重”:

第一,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调整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妥善处理与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继续把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更加注重以改革促发展。改革和创新水利发展与管理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体制机制,克服水利发展中的体制,健全法制,依法治水,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全面增强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四,更加注重全面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不同流域、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关系。

第五,更加注重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根据公共财政状况和投资政策,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优化配置水利建设资金。坚持民生为先,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先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保障问题。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好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水问题,需要在水利发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涉及规划思路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水利问题,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编制好水利发展规划。要下大力气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

第一,要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形势。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围绕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总体目标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状况、城市化进展情况、农业和农村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格局等,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水环境改善、民生水利以及水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观分析和评价江河防洪形势、水资源供求状况、水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水利的新要求,找出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确定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第二,要重视对重大水利问题的研究。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前瞻研究,主要包括新时期水利发展方向及模式、水利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布局与重大工程问题研究、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利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重大水利课题研究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规划编制所采用。

第三,要认真研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制定规划思路和规划目标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调查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要从宏观上、战略上提出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总体目标既要切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体现浙江水利特色,在规划目标上发展创新。在制订水利工作各个领域的具体目标时,既要充分考虑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又要做到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四,要合理安排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搞好规划布局和确定发展重点是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好城乡、区域水利发展,特别要注重解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突出水利问题。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要求迫切的突出问题,譬如沿海平原的洪涝灾害、杭嘉湖平原的圩区整治,要作为“十二五”期间要解决的问题,重点予以研究。

第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策和措施是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内容。对策措施既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措施,也包括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策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避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深做实,力戒空话套话。一个好的发展规划,要深化到有论证充分的项目、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可以求绩问效的问责目标。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要深入学习,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背景,有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做好水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对新的发展观和发展内涵的认识,提高对规划编制重要性的认识;要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深刻理解我省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这次会议上,成立厅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单位,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专项规划由厅有关处室、单位参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全省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在今后召开的全省水利规划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

第三,广泛沟通,加强协调。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涉及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在规划编制中,要及时了解水利部和省发改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的对水利的要求和建议,了解各地水利发展的重点和需求。要做好水利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已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特别要注重水利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引导、对农业农村的服务、对资源环境的保障。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专项规划也要相互衔接,做到“上(上位规划)下(下位规划)统一,左右(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协调”。

十四五政策规划篇8

“十二五”规划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深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背景下编制的规划。与以往五年规划比较,“十二五”规划编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国家出台了“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提出要“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出,“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这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所面临的大环境。要把握这些发展基础、动力等的变化,研究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发展目标。

编制水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水利问题,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转折阶段,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十二五”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是我省水利各项事业发展和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规划依据,是我们争取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各种保障条件进行肯定的最好载体,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思路、把握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贯穿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经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领会更加深刻。在“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五个更加注重”:

第一,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调整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妥善处理与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继续把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更加注重以改革促发展。改革和创新水利发展与管理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体制机制,克服水利发展中的体制,健全法制,依法治水,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全面增强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四,更加注重全面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不同流域、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关系。

第五,更加注重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根据公共财政状况和投资政策,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优化配置水利建设资金。坚持民生为先,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先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保障问题。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好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水问题,需要在水利发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涉及规划思路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水利问题,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编制好水利发展规划。要下大力气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

第一,要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形势。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围绕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总体目标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状况、城市化进展情况、农业和农村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格局等,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水环境改善、民生水利以及水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观分析 和评价江河防洪形势、水资源供求状况、水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水利的新要求,找出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确定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第二,要重视对重大水利问题的研究。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前瞻研究,主要包括新时期水利发展方向及模式、水利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布局与重大工程问题研究、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利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重大水利课题研究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规划编制所采用。

第三,要认真研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制定规划思路和规划目标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调查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要从宏观上、战略上提出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总体目标既要切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体现浙江水利特色,在规划目标上发展创新。在制订水利工作各个领域的具体目标时,既要充分考虑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又要做到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四,要合理安排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搞好规划布局和确定发展重点是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好城乡、区域水利发展,特别要注重解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突出水利问题。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要求迫切的突出问题,譬如沿海平原的洪涝灾害、杭嘉湖平原的圩区整治,要作为“十二五”期间要解决的问题,重点予以研究。

第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策和措施是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内容。对策措施既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措施,也包括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策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避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深做实,力戒空话套话。一个好的发展规划,要深化到有论证充分的项目、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可以求绩问效的问责目标。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要深入学习,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背景,有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做好水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对新的发展观和发展内涵的认识,提高对规划编制重要性的认识;要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深刻理解我省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这次会议上,成立厅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单位,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专项规划由厅有关处室、单位参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全省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在今后召开的全省水利规划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

第三,广泛沟通,加强协调。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涉及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在规划编制中,要及时了解水利部和省发改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的对水利的要求和建议,了解各地水利发展的重点和需求。要做好水利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已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特别要注重水利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引导、对农业农村的服务、对资源环境的保障。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专项规划也要相互衔接,做到“上(上位规划)下(下位规划)统一,左右(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协调”。

十四五政策规划篇9

一、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加快“三市”建设、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加强空间布局引导,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完成“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工作任务。

二、编制工作主要任务树立科学发展理念。

(一)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要把以人为本作为规划工作的出发点,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规划的落脚点,把统筹兼顾作为规划工作的基本方法。同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遵循规律与把握市情相结合;二是科学发展与加快发展相结合;三是推动增长与管理增长相结合。四是区域发展和主体功能相结合。

(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分吸收“十一五”以来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研究成果,重点加强对“十二五”时期发展思路目标、产业结构、城乡区域、改革开放、资源要素、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课题研究按《关于做好我市“十二五”规划前期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海发改综〔〕206号)要求和任务分解,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于11月底前完成专题研究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交流评选并汇编成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完善规划编制体系。

(三)完善规划编制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十二五”规划纲要为统领、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为支撑的发展规划体系。编制总体规划即“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重大建设工程和重点项目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等。总体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完成。同时根据“十二五”总体规划架构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产业、特定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使之成为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海政发〔〕90号)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组织编制。推进规划体制改革。

(四)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规划重点突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对一般的竞争性领域,规划内容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市规划综合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的立项、编制、论证、审批、实施、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管理,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与“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衔接。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强化责任明确、有效实施的规划实施机制。把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先编规划、后定项目、再安排资金”的原则,逐步实行按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和项目审批。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列入省级规划体制改革试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推进。

(五)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实行开门编规划,加强专家咨询,发动社会公众献计献策,增强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采取定性判断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决策成本、数理分析等现代分析理论,利用数量模型进行分析,将成本、效益引入规划的决策中。编制规划必须注重统筹和协调,进一步增强系统意识,使资源发挥最大效率,减少重复、浪费,面向未来的优化发展方案。同时,运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六)做好规划衔接协调。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与国家、做好规划衔接协调。省、市各类规划做好衔接,衔接内容包括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支柱优势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重大项目布局和重大政策等。加强对重大工程的研究和论证,研究确定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特别是需要国家、省审批、平衡和协调的重大项目,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力争有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省、市总体规划。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增强规划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作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编制工作进度安排根据国家和省、市的工作要求以及规划编制程序,“十二五”规划编制分为四个阶段,时间从6月到20__年初。根据实际情况,几个阶段可以部分交叉进行。根据省、市要求,控制关键时间点,对总体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具体时间安排为:

第一阶段:前期研究和工作部署阶段,6月到从第一阶段:前期研究和工作部署阶段,年11月。主要任务是形成“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部署和启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课题研究。具体步骤:(1)6月初,制定前期课题研究计划,分解下发。研究确定全市“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研究编制单位。(2)6月~11月,根据前期课题研究计划进行专题研究,“十二五”为规划总体思路和规划纲要形成提供基础。(3)8月起,全面收集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包括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课题,各部门已有的规划、项目情况,有关统计资料等。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调查和“十二

五”专项规划申报。(4)11月,结合省“十二五”规划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下发“十二五”规划编制实施意见。第二阶段:完成前期重大研究课题及总体思路形成阶段从第二阶段:完成前期重大研究课题及总体思路形成阶段,从8月到1月。主要任务是完成前期重大研究课题,形成总体思路。(1)8月-11月,组织总体思路编制承担单位赴镇、街道、开发区开展调研并召开部门座谈会,形成规划基本思路初稿。(2)11月底,交流前期重大课题研究成果,并组织评审。(3)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4)11月-1月,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专家咨询,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送市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规划纲要框架形成阶段,第三阶段:规划纲要框架形成阶段,从1月到9月。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并着手编制“十二五”规划草案。(1)2月,在规划总体思路的基础上,明确纲要编制承担单位并起草规划大纲,明确纲要的总体框架。(2)3月-6月,开展补充调研,并赴先进地区进行学习交流,编制形成初稿。(3)组织编制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形成初步成果,搞好规划衔接与论证。(4)6月~9月。广泛征求部门、乡镇、企业、社会人士、周边地区、互联网等多方意见,形成修改稿。

第四阶段:规划纲要形成和审议阶段,10月到20__从第四阶段:规划纲要形成和审议阶段,年初。年初。主要任务是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送审稿,经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代会审议批准。(1)10月上旬,根据市委《建议》,起草形成《纲要》一稿,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镇、部门对“十二五”规划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形成二稿。(2)10月~11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规划咨询,修改形成《纲要》草案。(3)12月,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汇报“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修改形成《纲要》人代会审议稿;(4)20__年初。人大审议通过规划纲要草案,由市政府实施。

四、规划编制成果规划编制成果

(一)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前期重大课题研究成果汇编

(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总体思路》

(三)《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四)根据“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及目录组织开展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五、编制工作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全市建立规划起草工作小组和规划咨询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明确相应的“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责任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实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制定规范性文件。意见》,制定“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及目录,规范“十二五”规划编制行为,进一步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十二五”规划是一项庞大的系统;

(三)保障规划编制经费。保障规划编制经费。工程,时间长,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财政部门安排“十二五”规划专项经费,保证编制工作需要。提高公众参与度。

十四五政策规划篇10

(一)编制中长期文化立法规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和年度文化立法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文化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文化部职责,制定部门规章;

(四)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修订、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解释部门规章;

(七)其它文化立法工作。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规范文化行政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四)立足实际,广泛调研,充分协商;

(五)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第四条立法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审核各司(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五)组织协调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六)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其它文化立法工作。

第六条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文化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部门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根据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文化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部机关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立项申请报送政策法规司。

第九条报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起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二)立法必要性,包括立法依据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如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四)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十条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后,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分为两类:

(一)完成项目,是指调研论证充分、立法条件成熟、需要在计划年度内通过部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二)调研项目,是指在计划年度内开展调研、论证,着手起草,待时机成熟时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十二条部机关司(局)认为需要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政策法规司经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部务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和执行立法规划,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文物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国家文物局编制,报文化部备案。

第三章起草

第十六条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成员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小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部内其他司(局)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报部领导决定。

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部门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条文内容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部门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一条部门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实施行政法规作具体的规定,可以称“实施细则”。

工作规则、规程、标准、工作说明及图表、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规章的附件或者单独,其效力由部门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送审稿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宗旨和依据;

(二)调整范围;

(三)基本原则;

(四)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

(五)法律责任或者奖惩规定;

(六)施行日期;

(七)其他有关内容。

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

(二)起草的基本经过;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听取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四条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审核。

政策法规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需立法解决;

(二)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否可行;

(三)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是否抵触;

(四)调研论证是否充分,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政策法规司在审核送审稿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意见。具体形式包括:

(一)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二)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部领导批准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政策法规司的意见上报。

第二十七条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法制机构全面履行审核职责,经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直接报部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由国家文物局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

文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国家文物局修改后报部长签署。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部门规章以部长令形式公布,部长令应当载明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部门规章经签署公布后,文化部网站、《中国文化报》应当及时刊登。

第三十五条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的,或者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由部领导签发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第三十八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参照送审稿审核程序提出意见,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文物方面部门规章的解释,由国家文物局报请部务会议决定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各司(局)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基于政策或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十四五政策规划篇11

把握国之大者 强化政治监督

南开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党的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指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进方向。南开区纪委监委必须牢牢把握职能职责,通过深学细悟五中全会和重要讲话精神,辨清大局、判明大势、着眼大事,对国之大者做到心中有数,在新时代历史方位中坚守定位,在党和国家全局中找准着力点,履行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使命责任,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与纪检监察职能结合起来,强化政治监督,坚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持续深入正风肃纪反腐,为五中全会精神在南开区贯彻落实提供坚强保障。

十四五政策规划篇12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防止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依法行政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指以下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开发区(度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二)大型的或者重要的公共建设项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雕塑等规划方案审查;(三)制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四)内部重大行政管理事务;(五)规划编制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六)行政经费开支5万元以上的事项;(七)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务。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省市有关规定为指导,决策前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和违反上级政策规定的行政决策。(二)坚持科学决策。重大决策必须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坚持科学发展观,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城乡规划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机构进行论证。(三)坚持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应充分征求局内工作人员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决策中要做到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五)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布,以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众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议题提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题由以下途径提出:

(一)市委、市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提出;(二)院长书面批示提出;(三)其他院领导建议提出;(四)根据有关会议研究后建议提出;(五)院属单位建议提出。

第五条确定议题承办机构,应当依照职能分工决定,分工未明确的由院长指定。

第六条议题承办机构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院长决定提交院务会、院业务例会或院案审会等会议讨论研定。

第三章调查研究和审核论证

第七条议题承办机构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书面决策方案草案。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讨论决定前,院法规科要对拟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议题承办机构应当向院法规科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三)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做法;(四)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决策

第九条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承办机构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二)院法规科制科发表决策方案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三)会议参加人员发表意见;(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发表意见;(五)院长发表决定意见。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审议的基础上由院长决定。院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会议组织单位应当记录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二条院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院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第五章公开

第十三条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公示制度,以院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及院内部事务外,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策方案草案需要专家或者研究机构论证的,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采用座谈会、协商会等开放式方法听取公众意见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议题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市政府批准或者市人大审议决定的,院决策后依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决策结果。

第六章执行

第十八条院属各职能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院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和拖延执行。

第十九条院监察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督查落实、跟踪反馈和评价工作,确保决策执行到位。不能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的,按照院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议题承办机构应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决策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针对性、时效性和行政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是指城乡规划管理作出的行政决策,在执行实施一定时间后,由本院组织对该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等进行评估,并作出决策评价、提出建议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下列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决策后评估;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代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并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本院名义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密切关注,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行政决策后评估由决策法制工作部门或院政策法规督查科牵头,承办科室配合,采取抽样调查、专家论证、专题讨论或者民意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目的的依据、内容和标准、方法和程序;

(二)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包括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序;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因素及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第六条决策后评估报告经院分管领导初审后,提交院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进行审定,并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修订决策方案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决定。

三、领导和职工法律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每周五(工作日)下午为院机关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时间。其中:单周为全院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双周为科室人员集中学习。

(二)学习内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中央、省、市领导重要讲话;财政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重要时事新闻;廉政教育;其它应组织职工学习的内容。

(三)学习方法:组织学习原文;举办专题讲座;收看电视录像;召开学习交流会和专题讨论会;组织参观和实地考察。

(四)学习纪律: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习;

2、因故不能参加全院集中学习的,一般干部必须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并告知考勤人员;科室负责人必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3、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的,视为旷工半天。

(五)学习组织:全院统一学习由院办公室负责学习内容安排、学习会场组织、学习时间通知等工作。各科室学习由科室自行组织。

四、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市依法行政和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拟任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指由我院组织的对拟任干部的相关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

凡机关各科室拟任副科级和正科级的干部,任职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

(一)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二)城乡规划行业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在机关公布,并登记存档,作为干部任职的资格之一。

第六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方式:

考试以集中、限时、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的效力: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一年。凡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一年内任职时不再进行法律考试;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在一年内不得提拔。

第八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

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工作由政策法规督查科和综合管理科共同组织实施。

五、设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参照《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过错责任,系指综合办公室和设计室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和市政道路设计工作中,由于违法或不当的职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依照本规定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院党组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实施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的;(四)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失实,定性不准,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依法认定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过错责任,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因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工作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经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为:

(一)暂扣或收回工作证件;

(二)取消工作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三)行政追偿;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第十条过错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不予追究,但应责令其书面检查。

第十一条参照《国家赔偿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可以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二条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工作过错,组织调查或复查、收集证据;(二)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三)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四)查明错案的原因、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决定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三条追究各种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过错责任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院党组提出书面意见,院党组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给予其负责人行政处分。

十四五政策规划篇13

第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四、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例》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政策规定涉及相关部门,是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书等。

第四十六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审核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核查、确认、清理。

第四十七承办股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如确实政策失误,应及时建议废止,并采取稳妥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镇、各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卷等进行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昆区人口和计生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十区人口管理办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对镇、各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区计生局抽查为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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