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关策划方法实用13篇

公关策划方法
公关策划方法篇1

1.1 公共政策的含义

对于“公共政策”涵义的界定国内外学界给出了众多表述,可以大致归纳出五个基本方面:①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是政府或社会权威机构;②公共政策要形成一致的公共目标;⑧它的核心作用与功能在于解决公共问题,协调与引导各利益主体的行为;④它的性质是一种准则、指南、策略、计划;⑤公共政策是一种公共管理的活动过程。

1.2 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是判定政策性质、方向、合法性、有效性和社会公正程度的依据,它直接影响社会资源的流向与分配形式。城市规划作为决策者对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优化配置城市资源、有效平衡公共利益等对城市的复杂关系进行调整和协调,这一过程必须在确定政策选择和制定政策的一个价值排序基础上来进行。

1.2.1 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在于人的全面发展,人在城市中处于主体地位,发挥着主要作用,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当把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贯穿于政策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在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不断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社会环境,从而使城市规划公共政策成为推动人全面发展的动力,进而成为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桥梁。

1.2.2 社会公平

公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原则,反映了人们对现实社会权利关系的理性追求。从多种价值中进行选择或排序不仅是一个技术上的判断问题,也包含着对道德因素评判的过程。要做好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协调平衡,必须树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协调理念,强化城市规划的政策性,兼顾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公共政策的道德要求。

1.2.3 统筹协调

坚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城乡协调发展是以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为最终目标,把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纳入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之中进行通盘筹划,给城乡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通过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手段,促进城乡各种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经济均衡、持续、协调发展。

1.2.4 效率提升

效率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始终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出发点,以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有效发挥为归宿。城市化进程的快慢和城市规模的大小必须因地制宜,城镇发展必须以效益增长作为核心,城镇发展必须把增长速度与结构合理、质量提高、效益显著相统一。

2.对现行城市规划政策的评价

2.1 调控作用不明显

城市规划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规划的干预缺乏力度。城市规划决策往往只有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这种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规划领域的决策呈现封闭型的特点,缺乏公众监督,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调控作用不明显。

2.2 法制约束力不强

作为集中体现政府意志和公共意志的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具有对政府和社会的双向约束作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面对社会日益分化条件下各个利益集团追逐自身利益的复杂局面,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权力结构的重构尚未完成,法制的不完善、体制的不健全,政府实施规划调控的行政权力的权威性不足。

2.3 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重,重要性越来越大,执法力量却越来越弱。同时,还缺乏有效、及时的监督机构,规划的监督检查部门难以发挥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制约作用。对规划管理监督的形式主要是舆论监督,但它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2.4 规划决策的封闭性

城市规划作为体现政府职能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可以认为是由行政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两方面构成的。规划从编制、修订、审批到通过,都视为行政部门的操作过程,在制定规划决策时,在很大程度上是决策主体单向作用于决策对象,两者之间的互动较少,代表公共利益的城市规划无法体现和发挥公平原则和作用。

3.公共政策下城市规划的调整方向

改革规划体制,就是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理顺各类规划之间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各环节、各方面的关系,在《城乡规划法》的指引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动规划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划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3.1 通过政策理顺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

改变各级各类规划缺乏层次性、针对性和不成系统的状况,确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首先,明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同级专项规划间的关系。其次,明确上一级规划与下一级规划之间的关系。建立规划衔接协调机制,解决好规划衔接中的问题。衔接的重点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重大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需要政府安排投资的领域,以及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3.2 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的实现

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协调中的政策引导方法,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内,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政策引导。省级规划要为市县规划提供依据,并要与相邻地区的规划相协调。市县规划应更侧重于空间安排,直接转变为空间规划,整合行政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确需政府履行职责领域的规划,形成一个统一、协调、可操作的、更有效的规划,更多地侧重于公共服务,更多地阐述与城乡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

3.3 通过政策干预完善规划行政程序

公关策划方法篇2

Keywords: urban planning; decision-mak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城市规划决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的运作模式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必然存在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决策的中心化

受我国政治体制的影响,城市政府与规划管理部门几乎主宰了规划的审批最终决策权。政府作为唯一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并合法地垄断了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是决策、进行公共选择的基本形式,以组织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其基本职能。但由于一些地方城市规划最终决策权力过于集中于政府个别领导,以及行政决策过程中常见的“一言堂’’现象,市民基本无法参与到城市规划决策当中去,市民意志更无从反映到城市规划决策中来。

(2)决策过程的非程序化

在城市规划决策过程中,精英决策(这里的精英主要是指掌握城市规划决策权的权力精英)的重要表现就是决策的非程序化。这是因为我国的决策模式是非常典型的权力精英决策模式,决策过程基本取决于权利精英的作用,特别是深受人格化权力结构的影响。人格化权力的特点是不大受制于程序的约束,领袖和重要的权力精英的行为方式和人格因素对决策的影响至关重要。这种人格化的精英决策大大加重了决策过程非程序性的方面。城市规划决策中主要有以下表现:

①决策行为的短期性、非连续性

②决策的主观随意性

③决策缺乏有效监督

2.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的优化途径

(1)城市规划决策要处理好八个关系,即处理好市场和规划的关系、处理好发展和控制的关系、处理好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的关系、处理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的关系、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城市和乡村的关系、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处理好政策和法制的关系。

(2)完善政府的城市规划职能,向着程序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

(3)构建城市规划决策法规制度体系。具体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规划决策程序方面的立法等途径来构建。

(4)健全城市规划决策监督制度。具体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等来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1)城市规划结构不合理,土地资源浪费

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政府由于过度注重城市的经济形象,都将大部分财力投向了可获得较大收益的工业用地,而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所占金额投入比例却相对偏低。政府过分追求超宽马路、超大商业化时代广场,一味的注重本城形象工程,而忽略基础环境设施的建设和质量的提高。然而从城市路网总体结构上来看,如果主次干道与支路的比例失调,路网结构不合理,极容易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同时,由于城市和镇村的各自为政,土地利用散乱无序,土地开发呈粗放式经营状态,土地利用率低,也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日益严重。

(2)行政法不健全导致城市规划管理不规范

行政法制的要求对城市规划领域来说就是要规范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制定、修改、废止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行政法规、各级部门规章、技术标隹、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审批各层次规划。具体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复议行为、行政撤销和变更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检查、行政补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就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行政立法状况来说,规划编制、审批行为缺乏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时限、公式、听证、调整等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补偿行为缺乏完整的程序、范围、标准、实施条件甚至是原则性的规定: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范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在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诸多的问题都是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造成的。

(3)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大众监督

在我国的很多城市规划决策往往还停留在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领导和少数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的决策。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少约束和监督机制。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单位的直接上级,这就使得规划管理和实施一直是处于规划管理者单方面的动作之中,这往往会造成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决策缺乏大众监督,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同时公共利益会被某些群体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终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方向偏离原有的发展轨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也会造成一些政府官员利用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建设进行干预,谋取个人利益,并产生各式各样的寻租行为。

公关策划方法篇3

目前,对于城乡的建设发展的规划往往会受到资源的限制,因此没有良好的规划决策就会产生资源的浪费。如果在决策中没有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那么城乡规划就容易产生“负规划”。因此,城市规划应该突破某些精英规则,打破上层决策者决策的框架,尽可能让利益相关方来“把持”城乡的发展方向,做到城乡规划决策最优化的途径。

一、城乡规划的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规划现状分析以及问题的思考

在城乡规划决策中,很多问题不可避免,比如市场的压力,任务量大,市场过度的竞争,设计周期的不确定性等;环境的压力,审批把关不按照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学阀”现象严重,盲目自大,搞“小圈子”固步自封等;权利的压力和汇报方案,建议方案都向权利靠拢,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主要的原因就是规划决策中自身的原因,在城乡规划中,影响规划决策和设计质量最大的主决策研究体就是规划设计人员,设计单位。虽然客观的因素很多,设计人员自身的因素一定不能忽视,甚至是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几点:

首先,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无视行政管理规划,职业道德观念薄弱,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抄袭严重,粗制滥造。其次,很多设计单位没有专业的质量管理,没有专门的制度(设计单位由于受市场化影响,质量管理不足,制度保障不健全),决策成果的审核程序不符合规划决策制度。

再次,职业道德的下滑,设计师是高尚的职业,为公共利益对整个城乡的形象负责,责任重大。学习的积累不够,规划决策,规划设计的过程需要灵感,需要创作激情,灵感来源于天赋和积累,能够反映出工作的水平。天赋是先天的,难得可贵,但是积累来源于后天的学习,更加重要,先天不足,后天补充。这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源于积累,在于借鉴学习。

最后,规划设计中缺乏高端人才,由于发展条件,经济环境的客观原因,规划决策和设计行业人才流失国外,特别是高端人才的流失,导致规划和设计中自我能力成长受到极大的影响,高薪外聘国外精英人员也往往起到挂名而已,起不到人才培养,经验知识传递的效果。

二、城乡规划决策所依据的原则

持续发展性。城乡的规划决策要有高度的可持续发展性,做到低碳、人文、生态、科技、有特色。

科学性。规划编制高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坚持穷建设、富规划,加大在规划中的投入。决策过程民主化、(阳光行政、依靠专家、依靠群众)、法制化(讲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要经过充足的科学论证,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严肃性。城乡规划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所以必须要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决策,一旦确定,不能随意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法要求履行程序,制止因为领导,专家等越权行为的诞生,保持规划决定的高度严肃性。

创新性。可用适度的超前原则,能够把握住行业的发展趋势,加强学习,紧跟时代潮流,瞄准科技的前沿,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体现规划决策的创新性。

权威性。技术上,树立权威的规划,依靠权威的规划决策,强调规划的权威。水平低的规划成果是经不住时间检验的,所以会反复修改,影响民生,要增大技术含量,引用技术上的专业人才;行政上,严格按照规划的法律法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烈打击滥建私建的行为,违规乱建的现象,加强规划执法监察力度。

三、实施策略

从根本上说,城乡的规划必须要本着实用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原则,经过科学的论证,充分的听取民意。在这样的基础上,城乡的规划建设才会彰显出科学的完美设计,才能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但是过去的一些城市,城乡的规划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都十分低,公众往往在事后被告知已经设计好的城乡规划。在城乡的规划中几乎都是由少数专家说了算,但是因为专家的考虑不全面,甚至有些还是闭门造车,所以在一些公共设施――比如马路标识,公共厕所等关乎老百姓身边切身利益的小事上没有考虑市民的需求,而常常导致城市的规划缺少人性化的关怀。因此城乡规划需要有明确的行政决定,严厉禁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利。

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守法定程序、城市规划、设计规范、严守“合理性”的原则,逐渐完善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将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衔接,处罚违法行为。这样可以有效的阻止在决策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制止不按科学的程序越权,进行决策审批的行为。

建立科学的合理的规划决策委员会,可以由专家、学者、居民、公务员以及非公务人员等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实现对城乡规划的科学管理。委员会意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在规划重大问题中,某些地方领导决策的随意性,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城乡的土地利用,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的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职能,这样才能保证城乡协调的运转和合理的发展。充分运用好法律的管理手段,是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决策工作的有效保证。这就要求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工作,完善城乡规划决策的法律法规,真正的能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犯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效的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实施。

首先,充分了解城乡的居民需求,切实关照城乡人员实际需要,从城乡整体利益出发,有序,合理的进行城乡资源配置,提高运作效率,确保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完善的引导机构与控制规划,确保各项规划与城乡的发展目标一致。

其次,逐渐完善规划决策中的管理体制,在城乡规划决策中,要确立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政府组织,专业人才领衔,公众参与,部门配合,科学决策的城乡土地使用配置以及空间的组合设计。保障规划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规划决策,综合调控资源配置。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监督。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及时制止乱建设,乱占地、乱变更等违法现象。在规划的决策中要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弥补政府在公共决策方面的局限性,提高城乡规划决策,项目决策等的科学性,让城乡规划决策更贴近公众,符合公众利益。

四、结语

城乡规划决策的好坏关系者城乡能否健康,持久的发展,对当代和几代人的生活质量都息息相关,事关重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城乡规划决策只是行政决策的一部分,但是依然要不断的研究,积极实践,用于探索,找到最适合我国城乡实际情况,符合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特点的最佳决策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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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公司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一系列活动进行有序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行为。但税收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杠杆,体现了国家宏观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所以,公司的税收筹划应顺应国家宏观国民经济的调控,应顺应国家政策法规的导向,应顺应国家税收政策杠杆的调节。

税收筹划虽然利用合理的“非违法”手段,但这种“非违法”行为一不小心便会演变成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税收筹划风险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不确定性意外事件导致税收筹划失败引起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从引起税收筹划风险的原因出发,本文将现阶段公司税收筹划的风险分为以下几个大类:

(一)税收政策变更风险

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会随时做出相应的变更,不断地补充、修订、完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的税收政策变化,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领悟新政策和调整法规,很可能出现被动违法的危险。特别是依据原有税收政策的中长期税收筹划方案会变得十分不合理,对公司的纳税行为失去指导作用,不但不能给公司带来税负的减轻,反而会导致出现利益冲突与纠纷。

(二)税收筹划概念认识风险

有部分公司并没有真正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内涵,为了少纳税,采取了偷税、抗税、骗税等不法手段,完全违背了纳税筹划的精神实质。而且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公司筹划人员的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十分欠缺,对各项优惠政策的特定条件、具体时间与空间的限定了解不全面或理解不透彻,制定出的纳税筹划政策不尽合理,在期末进行核算时,发现为税收筹划所支付的税收法律政策研究、学习及方案制定等费用远远超过税收筹划所带来的节税收益。

(三)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的风险

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较强的计划性,筹划方案也是在未来环境符合筹划预期环境的假设前提下做出的,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因市场环境、战略环境等发生了变化而改变了预期的经营目标,会造成公司实际经营与纳税筹划预期的偏离,导致税收筹划活动的失败。

(四)税收筹划基础不可靠的风险

税收筹划是凌驾于财务活动之上的高层次理财活动。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要求更高。如果公司的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就使合理的纳税筹划失去了稳固的基础。再加上操作人员没有足够的辨别分析能力,专业能力无法达到现代企业要求的税收、财务、法律等综合素质水平,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极不严谨,严重脱离企业实际,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

(五)税收筹划方案实施不到位导致的风险

部分公司在税收筹划管理上出现典型的“虎头蛇尾”的现象,集中人力、物力关注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也能严格执行规范的制定程序,但在后期的实施过程中却疏于管理与监督,先进的筹划方案成为摆设,流于形式;或者突然变更实施条件, 半途而废,花费较大力气做出的筹划方案成为历史,整个税收筹划前功尽弃,管理成本得不到补偿。

(六)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我国的征税主体有海关、财政、国税、地税多个系统,职能机构设置复杂,各系统之间税务行政执法职能难免存在相互重叠的现象。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下,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在公司出现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时放任不究,在这种环境下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较淡,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展,税收筹划风险隐患越来越严重。

二、有效防范与控制公司税收筹划中遇到的风险的对策

结合公司纳税筹划过程中风险形成的原因,本文认为系统的纳税筹划必须做好足够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使纳税筹划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

(一)认真研究政策,使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保持趋同

首先应该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依法筹划是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也是税收筹划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公司应该至少要求管理层和筹划人员做到学法、懂法和守法,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趋势和调整动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政策内涵,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既为公司切切实实地减轻税负,又保证税收筹划不违法,符合国家与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性,合理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其次在国家、政府的法律、政策指导做出变化时,要保证及时了解,能够正确地分析该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筹划方案做出最适当的调整,尤其是对中长期税收筹划方案应由专人负责,定期地结合国家政策与经济形势对方案进行考核与评价,做出调整与完善,保证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政策导向的趋同,真正发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

(二)正确理解纳税筹划概念,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

纳税筹划是一种富含技术性的理财行为,需要相关人员对纳税筹划有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并用正确的理念去指导实际行为。同时必须认识到纳税筹划同样是一种充分风险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在整个筹划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关注法律、法规、政策的最新变化,并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活动,权衡制定成本与筹划行为带来的收益,拟订合法、完善、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合理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并通过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制定程序化和非常事件的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三)立足于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保证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

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与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企业价值最大化。围绕这一总体目标制定的税收筹划才是有效的。所以应该将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工作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统观企业经营业务所涉及的所有税种,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全面考虑纳税筹划的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既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又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权衡整体税负最轻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关系,设计多种方案进行研究分析加以选择。

(四)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培养专业人才

首先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与相关制定的要求完善账簿记录,规范财务会计工作流程,认真填报税务申报资料等,并接受纳税检查,在通过纳税检查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避免纳税筹划的违规风险。其次,对从事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及时传达政策导向的变化,广泛开展讲座与研讨活动,使其具备开展税收筹划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熟练掌握税收法律规定,对税收政策的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掌握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技巧,做到利用专业素养对经济前景做出合理科学的预测,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胜任对项目进行统筹谋划的工作,保证纳税筹划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五)保持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增强方案的执行力

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面对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税收政策也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应该能够做到根据公司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使实施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够切合企业发展要求,降低经营风险。适当的时候,可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以及其他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的筹划人员来操作,特别是当国家政策出现临时调整时,能够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正确的审查评估和更新调整,趋利避害,降低税收筹划风险,增强税收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六)理顺政府管理格局,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首先,征税主体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力与责任,不同主体之间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形成对纳税主体的有效管理格局,避免出现无人管理和多重管理的混乱。同时,尽职尽责,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乱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树立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给企业依法纳税筹划树立起应有的法律威严,强化企业的守法意识。其次,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避免应理解偏差引起的纳税筹划风险。并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与指导实施纳税筹划,尊重法律。

参考文献:

公关策划方法篇5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

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

1、以邓小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四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

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生育水平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生育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根据中央确定的生育政策,各省区市相继制定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中央多次强调,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不变。200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指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仍然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虽然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也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少出生了3亿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过快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行计划生育,正是为了维护人民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是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六、立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七、立法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一)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二)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措施;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动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3、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公关策划方法篇6

一、高职《营销策划实务》课程设计

1《营销策划实务》课程岗位素质研究为能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营销策划人才,我们认真研究《营销策划实务》课程岗位素质,经过调研,了解到社会对营销策划人才所需要具备的知识技能如下:(1)能负责项目开发营销策划的工作;(2)能负责与相关媒体对接;搞好公司各类推广项目;(3)能撰写全程策划报告、定位报告、规划建议、执行报告;(4)熟悉营销策划,能够完成前期策划报告、营销策划报告、推广策划书等策划过程中的策划和撰写工作;(5)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判断力;(6)有良好的写作及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强,对市场、客户需求有一定的敏感性;(7)执行力强,具备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2高职《营销策划实务》课程设计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要改变现状,营销策划实务课程设计应以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市场策划岗位和工作任务要求为导向、以营销师职业国家标准为依据,以市场策划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与设计,课程设置与岗位能力需求直接对接。以学生为中心,开展工学结合,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基于以上指导思想,我们经过多年的探索,对《营销策划实务》课程进行内容的整合和教学方法的设计。我们采用BEST训练法,对每项营销策划的内容进行重新整合,BEST训练法贯穿整个教学过程。“BEST”训练最初源自于日本企业的“模拟总经理的一天”,全称为BUSINESSEV-ENTSSIMULATIONTEST,目的是把总经理一天的各种活动与问题一一展现出来予以解决。我们经过多年营销策划课程教学的逐步摸索、探讨出一套模拟训练的方法,用“模拟总经理的一天”的思路把BEST训练演绎成“模拟营销策划者的一天”,将学生在营销策划课程中应该具备、掌握的策划知识、技能、方法等与营销策划实践活动相结合,具体做法是,在学生学习各章的要点和方法运用后,用“一个营销策划人员(小王)的成长”案例为背景,系统地学习与掌握营销策划的知识和技能。总体来说共有以下九个项目:项目一:认识市场营销策划BEST训练一:了解营销策划的程序:能撰写市场营销计划书;用BEST训练法模拟市场策划的几种方法:点子方法;创意方法;谋略方法;运筹学方法;通过实际训练学习市场营销策划书的撰写。项目二:制定目标市场开发策划方案BEST训练二:市场细分策划;目标市场选择策划;市场定位策划的内容;市场定位策略策划;市场定位策划的程序。项目三:制定市场竞争策划方案BEST训练三:识别企业的竞争对手,分析竞争对手的程序;企业竞争战略策划:市场领导者战略策划;市场挑战者战略策划;市场追随者战略策划;市场补缺者战略策划。项目四:撰写企业形象策划书BEST训练四:为企业制定企业形象策划方案,包括MIS—理念识别策划;BIS—行为识别策划;VIS—视觉识别策划。项目五:撰写品牌推广策划BEST训练五:熟悉品牌定位策划;品牌命名策划;品牌化决策策划;产品创名牌策划。学会撰写品牌推广策划,能确定目标受众;会选择沟通媒介;选择品牌活动方式;确定预算与评估。项目六:撰写产品上市推广策划书BEST训练六:认识产品组合和产品包装策划;掌握新产品策划的程序和内容。项目七:撰写产品价格策划方案BEST训练七:熟悉影响价格策划的主要因素;了解价格策划的程序。通过模拟,了解新产品价格策划的方法,能对产品价格调整进行策划。项目八:撰写分销渠道策划书BEST训练八:通过模拟,了解影响分销渠道设计策划的主要因素以及分销渠道设计策划的程序及内容。并能对策划销渠道管理,了解渠道成员的选择和激励;渠道成员的评价和改进;分销渠道冲突的处理方法;渠道成员的调整。项目九:撰写促销策划方案BEST训练九:确定人员推销目标;确定人员推销形势;组织推销队伍;选拔推销人员;培训推销人员;评价推销效果。熟悉广告媒体的选择,了解广告创意,媒体策略与广告时机决策,对广告进行预算,对广告效果进行评估。学会策划公关促销策略;策划选择公关促销媒体;策划公关促销时机;策划公关预算。选择营业推广工具,确定营业推广方案,确定营业推广费用预算;营业推广组织的实施。能撰写人员推销策划书、广告策划书、公共策划书、营业推广策划书。

二、结语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社会亟需大批优秀的营销策划人才。如何能缩短学校与企业社会需求的差异,如何能使我们的营销策划课堂更具职业性,是高职教育工作者长期而艰巨的课题。愿大家集思广益,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共同推进高职营销策划教育的发展,为培养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营销策划人才而努力!

作者:卢彩秀单位: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关策划方法篇7

一、引言

在最近的一些年以来,我国的城市规划行业越来越关注城市规划管理中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然而,当前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的掌控仍然不是非常明确。在如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持续深化以及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新形势下,深入地探索城市规划管理中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是非常必要的。

二、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公共政策存在着政治性与公共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动态性和静态性、目的性和价值性等一系列的特点。城市规划作为典型的公共政策,既存在着公共政策的共性特征,又存在着其个性特点。具体如下所述。

(一)城市规划的空间性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最为直观的元素就是空间,只有通过空间才能够更加深刻地体现出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的目标。城市规划属于应用科学,它的关键作用就是在进行资源分配特别是在分配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出社会的需要,能够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中,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都能够实现平衡。所以,城市规划的空间性要求实现不同的空间的统一。

(二)城市规划的综合性

城市规划是一种综合性的公共政策。例如,在时间方面,城市规划一方面必须对将来的发展进行总体的规划设计,另一方面,也必须对于城市当前的状况做出适当的设计。另外,在价值观念方面,城市规划必须综合权衡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一方面必须想方设法赢得更多的经济利润,另一方面,也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城市中的每一个居民的公共利益。与此同时,在城市规划的作用范围方面,必须综合考虑到整个城市,做好城市的分区规划。

(三)城市规划的过程性

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的过程主要涵盖了以下的几个方面:提出问题、设置议程、设置目标、设计方案、决策方案、执行政策、监督和反馈。公共政策的关键环节就是“过程”,必须加强对于城市规划的整个过程的全面监控。

(四)城市规划的公益性

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必须能够综合地反映出公共利益。城市规划一定要展示出维护公共利益的特点,就应该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于各方的利益主体加以协调,切实保证这些利益主体都能够获取它们应得的利益。

(五)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在当今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日益推进的新形势下,也日益展示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只有借助于合法的方式,才能够更好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三、城市规划管理中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

(一)现状调研环节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

1、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工作是城市规划设计人员深入地掌控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的关键举措。基于公共政策属性的城市规划工作必须从以城市为中心转变为同时重视城乡,达到统筹城乡发展的目的。在现场勘察的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必须结合他们所掌握的的城市规划相关的理论常识,综合、全面、客观、合理、准确地审查城市规划,保证现场勘察的效果。

2、资料收集。城市规划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资料收集涵盖了城市规划的整个过程。对于中国来说,与城市规划相关政府机构存放着涉及到城市的历史沿革、发展状况以及将来的前景的文档等等。与此同时,在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我国不同的地区的经济状况以及城市发展程度都具备了相应的个人见解,这也就产生了一定的关于城市规划发展状况的书面材料。由此看来,搜集城市规划资料的过程一方面涵盖了与城市规划相关政府机构所存储的资料,另一方面,也涵盖了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广大的人民群众所关心和关注的问题,通过对于这两个方面的资料的搜集,能够在不同的角度来更加深入地掌控城市规划的状况,以便更好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3、访谈调查。决定着城市将来的发展趋势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内容就是城市规划目标,这就要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能够设计出一个能够赢得所有人认可的城市规划目标,能够对于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的现实需求以及看法建议给予综合的权衡和考量,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所设计出来的城市规划目标能够反映出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的现实需求以及看法建议,特别是能够满足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的利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必须对于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进行抽样调查和访谈,设计出较为具体详细的访谈和问卷调查材料。具体来说,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的对象涵盖了政府(包括领导班子和行政职能部门)、企业主和投资商、公众等等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对于这些人群,也一定要设计出相应的访谈和问卷调查内容,从而能够更加深入地掌控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的现实需求以及看法建议。

4、问题评估及利益协调。在进行了以上的城市规划管理环节的基础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必须深入地分析城市规划对象所存在的问题,协调处理好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的现实需求以及看法建议,为后一个环节的规划目标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规划方案比选环节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

1、服从区域宏观战略的需求。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着全局性和统筹性的特征,对于涉及到城市性质的定位、城市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及城市空间的合理划分利用等一系列的关键举措的内容,一定要保证下一层次的规划能够满足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只有这样,才会实现城市中的不同的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才能够防止在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2、理性分析城市自身基础和发展的潜力。对于城市自身基础和发展的潜力,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地分析,结合城市的自身情况来合理地确定城市规划的规模,确保城市规划方案能够得到科学、有效地执行。

3、对于各方利益诉求进行协调,产生统一的发展目标。因为城市规划方案涉及到众多的理论知识,因此,普通的老百姓是不容易理解的,而要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就那些,必须各方利益诉求进行协调,产生统一的发展目标,可以请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对于广大的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进行解释,以便帮助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选取最为合适的城市规划管理方案。

(三)规划纲要讨论环节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

1、明确规划主体内容以确定空间方案。城市在各种各样的发展环节中,必须协调处理好各种各样的矛盾,所以,在进行城市发展目标的制定、城市性质的定位、城市空间的划分等一系列的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地域性和时代性,这就要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必须明确规划主体内容以确定空间方案。

2、分解总体发展目标以形成专项发展目标与规划。在分解总体发展目标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对于国家政府、利益集团和其他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进行有效地处理,在此基础上,也必须对于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与城市居住者之间的矛盾进行科学有效地处理。

3、设计出强制性的公共政策内容框架。可以借助于对城市空间进行管制的方式来实现城市规划中公共政策的空间化。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对于一系列的发展目标和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所有人的看法建议进行全盘考虑,将其真正落实到城市规划区空间范围之中,得到城市规划管理图,对于城市居住者的住房、城市工业空间、城市排水系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城市绿化空间等等都进行详细的设计。

(四)城市规划成果制作与公共政策制定环节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

在进行了以上的城市规划管理环节的基础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必须进行城市规划成果的制作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具体来说,城市规划成果的制作环节主要涵盖了两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对纲要环节形成的各专项内容的适度修改,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现实需要来进行进一步的深化与完善,从而得到对城市规划文本具有解释作用的说明书。第二部分内容是根据确定的各项城市规划内容来设计出城市规划文本,作为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性文件。在关于城市规划内容的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工作是需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制定出城市规划实施策略与保障措施,只有在具有针对性的实施策略和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在设计城市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都必须密切联系、齐心协力,共同设计出政府部门、城市居住者认可并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实施实则,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城市规划实施环节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

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必须贯穿于城市建设活动的全过程,从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到选址定点;从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批,到发证、放线验线,进行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程序制度。归纳起来,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建立依据,二是报建审批,三是批后管理。

(1)建立依据

建立科学的合法的依据是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的第一道程序。

(2)报建审批

报建审批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关键程序。主要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超前服务,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征询环保、消防、文物、土地、防疫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和有关领导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批后管理

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非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终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必须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城市规划监督、反馈环节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

城市规划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公共权力的应用,特别是一些强势权力的存在,使得规划的合法性常常受到威胁,因此在规划过程中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的对象一方面是城市规划中的主体行为,特别是一些拥有权力的个人或组织,防止其在规划过程中的规范行为和谋取私利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对事件的约束,将事件的发生约束在特定的规范和程序之中,减少人为产生的任意性。

城市规划中的反馈包含两个层次,一个是对问题的反馈,一个是对结果的反馈。

(1)对问题的反馈是指在规划的过程中,当某个环节发现新的问题或者出现新的状况,必然要反馈到上一个或上几个环节进行调整,以使其在解决问题的框架中得以体现。

(2)对结果的反馈是指在规划的过程中,规划的制定者应该适时地掌握规划实施的结果,并进行连续的规划对策研究。规划设计和实施的分离使得是理想与现实的脱节,如果不能通过某种机制将二者联系起来,那么规划是否有用将继续受到质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学是社会学领域中发展最快速、影响面最大、应用领域最广、实证性最强、社会效用最为明显的科学,本文深入地研究了城市规划管理中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在今后的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还会进一步向公共政策转变,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不断发展和变革。

参考文献:

[1]蔡克光.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及其在编制中的体现[J].城市问题.2010(12)

[2]王俊雄.综述城市规划的改革与发展趋势[J].广东科技.2008(08)

[3]石楠.关于城市规划编研中心的若干思考[J].城市规划.2006(10)

[4]穆会景.基于公共政策理论的城市规划结构初探[J].山西建筑.2008(19)

[5]单卓然.以人为本理念下的城市规划新思维[J].山西建筑.2010(24)

[6]张武强,杜雁,俞露.从城市规划角度研究深圳水问题[J].水资源保护.2007(03)

[7]雷诚,范凌云.试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地位与制约[J].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2008(01)

[8]张博.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市规划——兼论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若干问题[J].科技风.2008(14)

公关策划方法篇8

纳税筹划是指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活动的事先筹划,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因此,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金支出,增加企业利润。集团公司的纳税筹划就是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利用企业这一市场经营的主体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积极用好用足税务政策,有理有力有节地规划集团公司的产业布局、区域发展、投资项目等经营活动,来实现税务政策中的企业税收利益,因此,集团公司的纳税筹划尤其

重要。

一、纳税筹划对集团公司发展的意义

集团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合理布局集团内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结构、区域发展、投资方向等,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享受国家税收政策带给企业的税收利益,是企业的合法权利。纳税筹划是集团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对于不同税收种类,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同的影响,集团公司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筹划方案,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方向进行经济

转型。

纳税筹划是集团整体发展的新动力,从宏观方面讲,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法律依据的合法经济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从微观层面分析,纳税筹划有利于集团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促使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向,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自主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例如,集团公司在设立子公司时,进行综合筹划,可以有效地起到节税的目的。集团公司根据投资发展需要设立下属企业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可以使集团公司直接通过投资组建,也可以通过企业间的收购、并购方式进行组建。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下属企业设立方式来筹划税务的缴纳。比如集团对于亏损(濒临倒闭)的企业进行收购,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并企业报表,可以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在五年内与集团盈利相抵消,从而降低纳税标准,提高集团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及规避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纳税筹划顾名思义,是在纳税筹划中利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来达到企业税负减免的目的。纳税筹划必须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受国家政策、环境及其他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具有许多不确定性,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尽量选择成功率较大的方案,以便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纳税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始终贯穿于筹划的全过程,纳税人应努力提高自身的主观判断能力,如果一旦失误,将会使税收筹划演变为偷税、避税行为,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受到刑事处罚。集团公司对于纳税筹划人员的任用,其职业素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筹划整体发展,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认识不充分等,就会导致集团公司在纳税筹划方案的具体落实中出现偏差,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纳税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三)纳税筹划的经济性风险

集团公司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对现行税收法律、政策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组织相关人员专业培训或委托税务机构等等,所有这些都要发生费用。纳税筹划活动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费用小于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带来的收益,该税务筹划活动才是成功的;而一旦纳税人税收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该税收筹划仍然是失败的筹划,是得不偿失的。企业可以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合法、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

三、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分析

(一)牢固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观念

集团公司秉承集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税法的义务,所有的纳税筹划工作都必须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来完成,企业要消除自身的侥幸心理,切实把握求真务实的经营管理理念,诚信经营,把依法纳税贯彻在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里面。纳税筹划的立足点和前提是遵守和尊重税法与相关法律,纳税筹划尊重税法,所有的活动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开展。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精髓的财务管理

理念。

(二)选择有利于集团整体利益最优化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集团公司组建新公司时要有前瞻性,选择有利于集团利益的企业组织形式,合理选择确定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统一以法人主体为纳税单位,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三)选择有利于平衡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企业的利润及税负

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通过对集团公司的整体调控和内部各纳税企业的经营结构调整、业务重心调整,实现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合法、合理地归集集团公司内部各纳税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费用,以实现利润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从而实现税负均衡,进而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例如,如果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的利润盈亏不均衡,就会造成一个子公司缴付大额企业所得税,另一个子公司严重亏损,但是两者不能抵减税款的现象发生。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集团公司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要及时抓住机遇,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符合国家税法的制定意图,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要抓住政策的中心和税法的重点,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性质来确定国家税费减免政策的适用情况,使企业能够享受政策引导下的税费最小化。集团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必须以政策为导向,由国家税收政策主导企业的筹划活动。规划产业布局,将主营业务转移到税率低的地区;或者在开发区设立新公司或者将主营业务转移到开发区,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享受国家政策带给企业的税收利益。离开税收政策谈纳税筹划只是一种空谈不顾税收政策导向开展纳税筹划必定一事无成。试想面对高污染、高能耗、长线产业、夕阳产业、换代产品以及其他税收上实行限制政策的产业、产品税收筹划又能有多少作为,

(五)培养、引进相应素质的专业化纳税筹划人才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是纳税筹划方案的策划与实施者,对纳税筹划具有专业化地认识和分析,并不断结合自身特点落实集团纳税筹划方案,对于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很高。这就要求集团公司一方面要注重内部人才的培养,注重财务人员管控涉税工作的职务能力提升。一是需要精通财务与税务的专业化财会人才,才能结合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实际情况,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二是具有一定的纳税操作经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顺畅快捷,注重纳税筹划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注重引进财税专业人才。例如目前一些大型企业在对财务人员的招聘考核中增加了对于税法的考核内容,对于财务人员的发展方向逐渐向“节税”的方向发展,注重财税实务经验的考核。

同时,在企业集团运营中,注重以激励的模式带动企业纳税筹划系统人才的培养,对符合企业发展模式、具有创新性思路的纳税筹划方案结合节税效果进行物质与精神奖励。

四、结语

集团公司通过纳税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入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1] 郭梅,贾昊.论企业发展战略中的纳税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

(4).

[2] 唐玮.浅析纳税筹划在实务中的应用[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0).

公关策划方法篇9

众参与,作为一种扩大民主的方式被党和国家所提倡。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逐渐深入明确地提倡在全社会各个领域推进公众参与,总书记和总理在不同场合的倡导开展公众参与公众,新近出台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也要求扩大群众参与以推进民主进程。具体到城乡规划领域,2008年1月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确定了规划编制“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出了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实行公众参与的要求[1]。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行阶段,有必要对如何开展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特别是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如何作为进行探讨。

一、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作用

(一)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能更好地分配社会资源

现代城乡开发都涉及土地、城乡空间的分配,从权利和利益分配的角度出发,在几乎所有的城乡开发项目中,各利害相目关人和利益团体所处的地位和利益得失是不平等的,在一个非市场经济,特别是没有一个廉洁政府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利益的失衡。无论是拥有土地的农民还是城市中心的原居民,都可能是易受损的弱者。对所有的开发项目的研究表明,公众参与是权力再分配,通过这种再分配,使那些当前被排除在政治和经济过程之外的弱势公民能真正被包含进来,能够参与到谈判和决策中来,使他们的利益得以保护,从而实现社会资源更好地分配。

(二)公众参与能大大增强城乡规划政策的合法性

从法理上讲,政府和人民是一种契约关系,人民反对的政府决策是无效的。通过广泛有效的公众参与,有助于民众增强对城乡规划政策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城乡规划决策的透明化、公开化,从而提高规划的合法性,建立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互信。同时,因为规划决策是公共协商的结果,从而使规划的执行质量和效率得到了保证。这样,城乡规划直接通过人民的参与反映民意,政府公共部门和城乡规划政策的公信力就会得到提升,其合法性得到保证。

(三)公众参与可以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质量

公众是一个巨大的资源,他们中有大智慧,政府不可能完全知道他们的要求和所了解的信息。在经济高速增长,利益重大调整的背景下,如果城乡规划不能充分地表达公众的需求,规划政策将极有可能面临失败的危险。因为政府的理性是有限度的,政府官员也同样类似于“经济人”。他们也有各自的利益,也有各自的部门利益,他们难以甚至不可能完全地代表真正的公共利益,将所有期望系于唯一的权力中心是危险的。正是在这样分析的基础上,治理理论才倡导发展多元化的、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分权与参与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重视公共服务供给和公共问题解决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能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在越来越复杂的现代社会,专家知识有时也会显出它的有限性,即使最好的专家,也难以洞察到潜在和既有的社会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城乡规划决策中碰到的问题往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公众参与可以较好地避免决策因政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失误。公众参与需要时间和金钱,决策会比较慢;但是公众参与会使建设或规划项目更完善,一旦决策后执行起来会受到较少的人的反对,保证执行的高效,从而大大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率。从长远看,公众参与充分的城乡规划的地方,由于政府决策公众支持率高、内耗少,经济效益就会更好。

二、政府部门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对策探讨

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现代规划体系从无到有的建立,城乡与老百姓关系越来越密切,老百姓对此也是越来越关注,党和政府也把公众参与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将随之发展越来越快。公众参与的前提是权力的分享与让渡,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全过程是以其对规划决策具备影响力为前提。也就是说,公众参与规划的程度与公众对规划决策的影响力大小正相关。公众参与越广泛,公众对决策的影响力就越大。尽管对于一个影响广泛的城乡规划公共决策而言,并非每个参与者的意见最终都能在规划决策中得到体现,但是作为决策的公共行政部门,必须对参与程序中所表达的公众意见给予足够尊重,无论是以经济补偿还是以政策回馈的方式。[2]对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而言,要建立和谐社会,要尊重和保障公众的权力和利益,需要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实行真正的公众参与。本文认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政府部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大力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营造关注城乡规划的社会氛围

要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宣传机制。明确城乡规划宣传部门的职责,确定有关环节工作人员的宣传任务。要建设各项城乡规划宣传设施,要建设规划展示厅,开设规划网站,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规划展览馆。要结合4月1日城乡规划宣传日等契机开展宣传,逐步推进公众参与的日常宣传机制。要发挥学术界的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学术界的专家们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积极开展有关研究,为中国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摇旗呐喊,做出了很大贡献。政府部门要有意识地引导、配合学术界的研究,为现实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媒体的作用是宣传,主要是聚焦和放大作用。要发挥媒体的作用为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扩大宣传,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能力。同时,要引导媒体对具体公共参与事件的关注和报道,促使事件的圆满解决并进而推动城乡规划公共参与的发展。

(二)健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包括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两个方面。就目前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而言,法制建设方面的任务是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制定详尽的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在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同时,花大力气解决执法方面的问题,促使政府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各项公众参与制度。比如什么情况下要开听证会,听证会必须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听证会的结果必须如何运用,等等。“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各级部门特别是基层单位要做好法律法规要求的衔接工作。比如《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物权法》等重要法律都有相当的内容涉及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在具体工作中,要保证这些法律的要求都反映到具体工作中去,通过具体的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立法宗旨的体现。

(三)要按照公众参与的要求调整政府职能转变行政观念

政府职能是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提供基本保证。公众参与和政府分权实际上是共生的,只有政府将其部分权力下放给公众,才有可能真正保证公众参与。目前我国政府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提高效率,加强效能建设,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一点,政府改革与公众参与的精神是吻合的。但是,由于政府改革涉及到体制问题,进展速度较公众参与的发展来说非常缓慢,因此,必须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另外,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实际上是政府放权的问题,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放利问题,在这些层级的改革尤为迫切。行政观念跟上法律规定、职能转变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执行公众参与。政府职能转变了之后,主管部门人员和行业从业人员观念和认识要跟上,要认识到参与是公众的民利,是维护公众利益之必须。规划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规划师要认识到贯彻法规的要求是职业操守的重要内容,维护公众的参与权是自己的天职。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城乡规划工作中积极开展公众参与,是服务人民群众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及从业人员,都必须积极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并深入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四)要完善公众参与方式,积极组织公众参与

我国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层面的规划没有不同的参与方式,从宏观到微观的参与方式没有具体的硬性区别的规定。比如,概念性规划和总体规划,要更注重前期的参与;对老百姓具体利益影响比较大的详细控制规划,很多指标直接涉及相关居民的利益,这些需要具体的居民深入参与,因为楼层高度、日照间距等,都会影响他未来的居住环境、房产是否升值或贬值的等问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要与合作伙伴充分沟通交流。大多数规划特别是专项规划除规划部门外都有一个主管部门,比如环境保护规划有环保局、文物保护规划有文化局、园林绿化规划有园林局等等,制定这些规划必须与他们讨论,交换看法,甚至由其拿主见。要平等地听取公众(或其代表)、专家、相关非政府组织和开发商等利益团体的意见,必要时要召开征求意见会征求公众的意见。

(五)做好规划信息公开,坚持进行高质量的反馈

信息公开是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前提,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参与。开展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全面彻底。要将相关文件在政府专门的办公室备案和存档,所有非文件都必须公开便索,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一项规划实施前,必须按需要法定公告,同时告知公众其权利。必要时,要向相关组织及个人发出通知及文书。尤其要注重确定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的利益,并与其交流。对弱势群体要给予特殊服务,要采取登门、电话拜访、派发通知等方式征求意见。在农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不发达的地方,要采取现场展示、面对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公众参与的良性循环是“参与-反馈-再参与”,对公众参与的反馈是取得参与实效和建立公众对参与的信心的关键,没有反馈参与效果会大为减损。要对所有提出的建议从国家、地区发展政策、地方发展政策、地方发展指导精神及其他发展因素等方面进行考量,并公布接受或是不接受该建议的理由。特别是对提出的反对意见、建议或是相关修改建议的答复出具报告并公布。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考量”都必须制定实在而详细的标准,绝不是拍脑袋决策。

(六)调动人大和社区的积极性,培养非政府组织(NGO)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政府权力之源又是政府行政的最有利的监督机构。要发挥人大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监督和推进作用,可以考虑公众参与的主管和实施任务人大来承担。从社会转型的趋势看,社区将是直接与公众接触的组织。依托政府组织或者半政府组织进行协调和沟通。专门的规划部门,可能因为人力限制等,对基层的老百姓需求并不能完全了解,而老百姓的需求也缺乏向上反应的渠道。可以发挥社区的作用,依托社区成立类似非政府社会组织这样的组织把零散的公众组织起来起到代表和渠道的作用,比如社区发展规划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之类。公众如果不组织起来只是一盘散沙,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把自己的利益维护好。结合国外的经验和国内一些先发地区的探索,非政府组织(NGO)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它们由公众组成,专门关注某一领域,对某些问题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发言权,能起到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如“自然之友”、“绿色江河”等组织,在保护环境、保护生态方面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城乡规划领域也可以培育一些这样的组织,推动公众参与有序有效进行,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公众参与:欧洲的制度和经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杨帆.城乡规划政治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5]俞可平.政治与政治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滕晓春.《城乡规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7]吴培琦.论公众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知网,2007,3

[8]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就《城乡规划法》答记者问[J].中国网,2007,11

注:

[1]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就《城乡规划法》答记者问.中国网,2007,11

公关策划方法篇10

l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理论研究进展

国内埘于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是从个案开始的。有代表性的个案研究主要包括:马惠娣对中国第一个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曾敏对聂荣臻科技思想的研究,贺桂梅等对渭南2000年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以及胡维佳对中国历次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所作的综述性研究。这研究为我国区域科技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更多地停留在个案层面上,缺乏从个案到理沦的归纳和发展。

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很多学者展开了关于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理论体系的研究。包括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存在问题的研究IlI、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的理论基础的研究等方面。陈宏愚等在《地方科技管理新论》一书中,提出科技计划的原则性管理内容包括:编制领域计划,实施矩阵式管理;按照科技计划体系合理配置资源;突重点,加强集成,滚动发展;实行课题制管理方式等。张利华等对一般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理论研究,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区域科技发展规划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的研究将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从前期的编制扩展到评估阶段。这些研究以规划编制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对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流程、准则、以及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推动了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的深入,实现了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理论从个案研究到一般性理论的延展。

从经济地理的角度对区域规划的研究为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指导,这些研究对于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区域空间特征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方创琳161从地理学的综合角度分析了当前区域规划中的弊端,提出应该加强学科综合研究,培养复合型人才。刘卫东和陆大道通过阐述“点轴系统”理论、全球化下的城市区域理论以及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分析了区域空间规划的理论基础,讨论了进行区域空问结构规划的一些具体方法。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胡序威、陆大道、毛汉英、方创琳和张京祥等学者在经济地理领域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对于区域规划的技术层面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近期,一些学者对于如何有效的将技术层面的研究有效地与现实的行政体制和经济环境实现对接,如何将技术语言转化为政策语言和行动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李雪飞、张京祥等指出,从本质上讲,区域规划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政策,我国区域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威机构的缺位,法律保障环境的薄弱以及规划编制的技术主导。谢惠芳、向俊波也提出技术性仅仅是区域规划属性之一,政策属性才是区域规划的本质属性,区域规划的科学性是为政策性服务的,新时期的中国区域规划改革应该首先确立和实现区域规划的公共空间政策属性

从经济地理学和区域规划的视角出发开展研究,对于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相埘于我国快速发展的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实践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进一步拓宽视角,从学科交叉融合的角度来构建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一项系统工作,技术性是规划编制的基础和依据,政策性是区域规划编制完善和贯彻实施的保证,他们互相补充,构成区域规划理论体系的有机整体。软科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很多具体方法,建立丫庞大的软科学方法库。面对如此众多的软科学方法,如何选择和综合运用适宜的方法、技术和工具是软科学研究必须回答的问题。具体到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如何在区域发展的空间限制下,突出科技对区域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使区域规划的政策性和技术性有机结合,是当前区域科技发展规划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蚶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本质属性和相关要素进行系统分析,为建立和完善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理论体系提出建议。

2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发展属性

在我国的规划体系中,客观上存在着既相互依赖又各有侧重的发展规划和空问规划两大系列。据此,区域规划也可以分为发展规划系统和空间规划系统。区域发展规划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重点考虑发展的目标、方向、速度、比例、结构和途径。对相关发展规划目标和措施的空间落实只作简单的考虑。区域空间规划侧重地域空间的发展和人口城市化、空间布局问题,主要从区域空间结构协调性的要求出发,以地域开发规划为核心,进行区域空间开发的布局。在我国,从国家层次上看区域规划处理的是空间(区域)问题。但是从区域的层次来看,区域规划被作为一一个相当综合性的规划,具有发展规划的性质。区域规划主要是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区域竞争优势,解决区域性问题,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京津冀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规划。

科技发展规划是一项代表国家(或地区)施政的战略性决策,是为实现科技长远发展规划目标而制定的方案体系,对规划目标实现的途径潴施、步骤做出具体的规定和没计,是政府从国家(或地区)层次上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科技发展的指导性纲领,它围绕规划目标的实践,在发展领域、发展阶段、资源配置、支持条件上的优势集成和统筹安排,具有战略性、系统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等基本特点。所以,科技发展规划是以科技系统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研究科技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关系的基础上,勾画未来科技发展以及以科技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蓝图,并通过规划的实施来推动这一蓝图的实现。科技发展规划是为在一段时期内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而编制的解决方案,是区域发展综合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发展和补充,是指导区域科技发展,并决定该科技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是指导区域科技发展的总框架,它指导同科技相关的计划与行动,包括指导区域科技投入方向,科技资源配置,以及确立什么样的区域科技发展模式、方式以及如何规定相关科技发展主体的行为等。区域科技发展规划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区域整体发展规划为指导,是支撑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规划,作为区域科技政策的体现,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是实施科技政策或科技立法的手段。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更接近于经济规划和发展规划,而非空间规划。制定区域科技发展规划要重视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既有科学技术自身的推动作用,又有经济、社会需求拉动的作用,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要强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技术问题、强调科学和技术的紧密联系、强调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系统论角度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把握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发挥科学技术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作用,从而使科学和技术发展在近、中、远期都能最大程度地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并有效增强知识和技术地战略储备和可持续创新能力。

3区域科技发展规划中的区域发展与科技进步

在确定了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发展属性以后,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还要处理好区域发展与科技进步两者的关系。正如前面的分析,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宗旨应该是通过科技进步来促进区域的全面发展,区域发展是规划的最终目标,科技进步是区域全面发展内在动力。

3.1区域发展是规划的最终目标

区域科技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区域科技的本质在于它所承担的经济社会职能,区域科技资源是指根植或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资源与科技活动的总和。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科技实力成为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区域科技发展要体现区域发展目标,充分体现区域特色,发挥区域的竞争优势,围绕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独具特色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发展格局。

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是指导区域科技发展的总体框架,是关于区域科技投入方向、科技资源配置、区域科技发展模式以及科技活动中相关主体行为的重要纲领性文件。随着科技在区域发展中作用日渐凸显,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成为支撑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规划,成为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要在深入分析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的基础上,围绕区域经济建设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确定区域科技发展的关键问题。一个区域能够投入科技发展的资源是有限的,科技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的发展方向和实际能力,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紧密结合区域发展的关键问题,着眼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有重点地选择区域科技发展的方向和领域。

3.2科技进步是区域发展的动力

科技进步是区域发展的动力。科技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的整体中有三个功能:一是扩大了人类对自然界和社会的认识,使自然物质成为可被用来发展经济的自然资源,并使利用后的物质良好地回归自然循环,不断提高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程度。二是提高了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社会协作水平,从而提高科技资源、自然资源和劳力资源的复合效率。三是用新的知识补充和更新了教育内容,提高了教育水平和人才质量。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一方面,生产要素(信息、技术、资本、人才)及其组合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在全球流动和扩散,另一方面,这些要素又在特定区域集聚。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是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为目标,解决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问题,其主要途径是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造创新主体之间的结合与互动、区域之间的合作与互动的环境和形成互动的机制。区域科技发展规划中区域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为促进区域发展,政府实施宏观管理政策,科技进步是促进区域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动力因素,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将科技进步作为调节对象,通过系统分析区域发展的现状,确定科技发展的主要任务,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是区域发展的重要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实施的直接目标是促进区域科技进步,提高区域科技能力;通过科技进步对区域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发挥科技进步的乘数效应,促进区域发展。在这个图中,上半部分为政策目标,包括区域科技进步和区域发展两个,区域发展是最终目标,科技进步是直接目标,它在区域总体发展目标的统领下。下半部分是区域发展的公共政策,对应政策目标,实施区域宏观管理政策和具体的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是区域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4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公共政策学把政策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制定和执行政策的一般规律,“是研究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特有的矛盾和规律性,即政策活动的最一般的规律的学问”。公共政策的涵义包括四个基本方面㈦:公共政策是由政府或社会权威机构(有时会包括普通民众,在民主社会尤其如此)制定的;公共政策要形成一致的公共目标;公共政策的核心作用与功能在于解决公共问题,协调与引导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公共政策的性质是一种准则、指南、策略、计划。科技发展规划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和规划科技发展的政策工具。从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实施和评估的整个过程来看,它是一个从公共政策提出、形成、认定、分析、制定到执行、评估、调整和终结的完整的公共政策过程。因此,在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应借鉴公共政策分析以及公共政策过程的相关理论研究,通过科学的政策分析以及公共政策过程设计来保证科技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半个世纪以来,国内外公共政策学研究领域的优秀成果,已成为指导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要理论工具。通过引入公共政策学的研究成果来保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过程的科学性,预知并及时修正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偏差。

公共政策理论是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方法与程序的理论基础,是对操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的指导。从公共政策理论的角度,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基本步骤为:首先,要对特定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背景进行分析,分析科技发展规划制定的特定区域环境与条件,如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区域科技发展的宏观政策与环境条件等。第二,在此基础上分析区域科技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具有的优势,确定科技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划的目标除了总体目标外,还包括规划的单项目标和区域目标。第三,分解规划目标和任务、将任务落实到具体的相关责任者。分析明确规划实施相关的支撑条件,使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各个系统互相耦合,形成合力。第四,对规划的实施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规划实施状况的评估贯穿于规划实施的整个过程,及时的评估反馈是改进和优化规划实施效果的保障措施。

5小结

5.1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理论体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区域科技发展的理论基础是由三个要素组成的有机的体系,即区域发展要素、科技进步要素以及公共政策要素,如图2所示。

区域发展要素决定了规划目标和规划的空间限制。区域发展要素决定了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必须从区域的具体条件出发,立足于特定区域的具体状况,系统考虑区域的优势和劣势,提高区域的综合竞争能力。

科技进步要素确定了规划的对象和规划的内容。区域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分析区域科技资源状况,确定区域发展中需要科技解决的关键瓶颈问题,以及在区域发展中起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发展的主要方面。通过系统分析,抓住区域发展中科技发展的主要方面和关键问题,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公共政策要素是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保证。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是政府执行公共职能的一种形式,通过公共政策来促进区域科技发展,进而提高区域竞争力,因此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是一项区域发展的公共政策。从背景分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到规划评估的整个过程,公共政策理论为区域科技提供了指导。

以上三个方面要素形成有机的统一体,构成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理论基础。如图所示,在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区域发展和科技进步两个要素共同作用,形成规划制定的切面。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形成规划背景分析、科技任务确定、任务分解以及规划评估等不同的切面。例如,在科技目标确定阶段,要综合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遵循公共政策制定中关于目标确定的一般方法和原则。第二,要系统分析区域的资源禀赋、区域发展所处的阶段与现状、以及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找准区域进一步发展的任务和目标。第三,分析在完成区域发展目标和任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关键科技领域以及区域发展中的技术瓶颈,确定科技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5.2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理论分析的意义

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是政府以区域发展为方向,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而制定的发展规划。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部分,其编制和实施过程遵循公共政策的基本原理和准则。不同区域的科技发展规划会有很大差异,本文对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理论体系的分析希望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的方法步骤提供一个方法上的指导。

首先,确定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公共政策导向,其编制和实施要遵循公共政策制定的一般过程。以公共政策为导向进行规划编制和实施,一是要培养规划编制人员的政策分析能力,以及对区域发展和科技进步发展方向的宏观把握能力,需要掌握交叉学科的综合性人才。二是,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过程和规划决策过程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应允许、鼓励公众真正的参与到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决策中来。三是,区域科技发展规划成果的表达要用政策性的语言代替以往技术性的语言,不仅能够为公众认识和理解,而目.易于规划管理机构进行实际操作与实施。

公关策划方法篇11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的本质是获得节税收益,即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缴纳的税额最少、缴纳税款的时间最迟,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地降低纳税额的方法都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

国家电网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也是非常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和国有经济命脉,电网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税务筹划已经成为国网公司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集约化管理的背景下,传统管理方式中与财务和税务筹划直接相关的筹资、资金运营、利润分配等事件的决策,不再只是企业财务与税务专业工作本身的内容,而是事关公司可持续战略目标的重大事项。依据条件享受各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更多的节税利益,不仅可以实现公司纳税与国家的宏观调控良性互动,更有益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税务筹划的方法和对策

XX企业以“统一规范强基础,超前筹划促效益,依法纳税控风险,有效沟通保发展”为目标,夯实财税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跟踪研究上级单位、相关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与涉税事项,加强纳税分析、评估与筹划,实现财税管理的统一、规范、精益、高效。

1.树立风险理念,夯实财税基础工作

持续不断加强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近年来,国家在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实质性的改革,配套政策陆续出台。供电公司积极加强新旧税法衔接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指导、规范财税管理各项工作,促进财税管理工作持m改进。

一是加强对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检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根据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全面梳理公司涉及税收管理各项业务,将财务部门对财税筹划的引领和督导职能与企业经营管理融合的更加紧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各项经济业务的适用政策,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促进系统依法纳税、准确纳税,实现涉税风险闭环管理,提升风险控制与防范能力。

二是严格执行国网、省公司企业财税筹划管理业务流程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全面梳理公司涉税业务流程,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发本公司的税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对风险点实行有效控制,以进一步提高税收业务过程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三是建立财税筹划管理信息交流机制。全面整理公司纳税业务方面的问题、经验等,对重大涉税风险事项形成专题报告下发业务部门。制定《XX企业年度税务备忘录》,建立健全纳税风险闭环管理机制,实现纳税风险管理工作集中、分类管理,确保纳税风险管控全面覆盖,防范有力。

2.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争取财税优惠

XX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沟通,主动出击。掌握所在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方向,便于查漏补缺;了解税务稽查的内部工作流程,提前建立税企争议的解决方案。同时,全面梳理分类现行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准确把握其具体内容、资格条件、办理程序等,各单位应享有的财税优惠政策要全部落实到位。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特定的财税政策。分析判断公司系统,特别是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经济业务,加强汇报沟通,积极争取和落实“子改分”所得税优惠、用户资产接收免税、土地税减免等财税政策支持。

二是积极争取地方财税政策。针对地市级政府部门出台的代收的地方附加费、农村低压维护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费等与电力有关的地方财政税费政策,XX企业结合地方政府部门的特定要求积极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性税费优惠。对存在缴税争议的业务及时沟通,提出不同意见与措施。

3.利用现有平台,深化信息系统应用

XX企业遵循“一体化、兼容性、共享性”原则,依托省公司建立的“共享式”上下贯通、横向沟通的财税信息共享网络,深化省内财税信息资源应用,积极财税信息,查询、学习财税法律法规,顺应财税信息化建设需要。对内,在财务管控系统中应用税务管理模块,通过税务单据制证,保障税项科目一致、税单账务一致;对外,在税务沟通中使用即时联络工具,实时获取税务资讯,及时处理纳税问题。实现税务与实际业务的融合、集成,实现税收基础数据的及时、有效传导,满足税收集约化管理要求。

三、税务筹划的成效和重点

XX企业始终着眼于将实现整体最优效益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最根本的战略目标。XX企业立足全局,战略思考,依照省公司制定的集约化工作方向,严格执行省公司各项税务管理规定。坚决杜绝“高成本、低效率”和“少、慢、差、费”的税务管理状况,全力向“低投入、高产出”和“多、快、好、省”的税务管理目标努力。

XX企业已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财务部全体人员立足企业现状及工作特点,结合所处经济环境,积极开展税务研讨。梳理出“子改分”“营改增”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达成一致。“营改增”顺利过渡,圆满实现预期目标。

1.积极沟通协调,构筑优良税企关系

XX企业与所属税务部门沟通顺畅,征纳关系和谐。“子改分”“营改增”期间均被列为国税局重点服务对象。此外,国税局为XX企业专门配备“大企业联络人”,在办税服务厅可以直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便于快捷、高效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2.及时攻坚克难,圆满完成改制注销

一是对上及时汇报、对外主动协调、对内统筹调度,“工作及时推进,动态实时管控”。二是通过深入分析税务注销给相关指标、业务管理流程、地方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提前预案,有效规避税务风险。三是牢牢把握地方政府在子改分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这一关键点,在吃透政策、精准测算的基础上,高频次、多维度地向税务部门沟通汇报,最大限度地统筹资源,争取支持。

3.依法诚信纳税,连年获得税务褒奖

近年来,随着电网高速发展和供、售电量快速增长,公司纳税数额也逐年增加。在实现快速稳定发展的同时,XX企业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贡献国家、回报社会的原则,多措并举,不断加强完善税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公司税务统筹、申报、缴纳事宜,切实履行社责任,为国家和地方税收增长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子改分后,公司依然秉承诚信纳税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信条,将风险管控作为搭建诚信纳税体系的重要手段,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分别被评为维持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税企关系,促进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再上新台阶。

4.强化依法合规,积极应对“营改增”

XX企业高度重视,做足功课,积极应对,强化沟通,力求吃透政策。通过经验模式和管理理念上的转变,保障“营改增”政策转换时期的平稳过渡,在切实保障税务处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主动争取“营改增”带来的红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一是主动出击,自“营改增”通知下发伊始持续加强与国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保障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政策信息,第一时间参与“营改增”工作。二是积极学习,组织各相关人员参加市、县国税局,省、市供电公司及市集体企业各项“营改增”相关培训,保障税务政策宣贯到位。三是用心思考,财务部定期与业务部门沟通,了解各项业务开票需求,分别就改制前后两种税负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强调,要求业务部门围绕“营改增”实施后的业务流程刷新、上下工作对接、法律风险防控等进行思考,全力应对改革。四是结合实际,通过下发“营改增政策简易指南”,针对涉及“营改增”业务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预算变动差异、适用税率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解释,确保各项涉税业务平稳衔接,保障“营改增”政策有效落实。

四、税务筹划的改进方向

1.把握政策方向,拓展税务人才队伍

由于税收筹划涉及公司经营活动各个方面,需要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公司除加强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法的学习,还将加强其他相关人员的税法意识。如:一定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进行成本费用列支;尽量开具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另一方面强化在线监控,以税收管理信息化为契机,按季开展纳税分析,实时进行在线监控,通过税负率、税源等重要指标变动,结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公司本部及各县公司税收信息,防控税收风险。努力推进税收检查成果应用,对照内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2016年3月份至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国税局已下发180多个关于“营改增”的文件,累计字数超过60万字。如此密集的政策出台,作为企业更需要仔细认真研读,尤其是要抓住政策起草人员的思路,扬长避短地应用到企业经营实际。XX企业准备根据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编制一本《办税操作规范及典型案例》,作为企业内部培训资料,避免各相关业务人员走弯路。

2.委托税务,合理利用专业化服务

公关策划方法篇12

国家、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而公共政策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包括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要手段。公共政策指公共权力机关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和实现公共利益,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对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方案。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政府首脑的声明和指示、行动计划与策略、办法、措施和条例等等。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持续性,一旦形成,会对一代乃至几代人的生活方式和命运产生深刻影响。

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积极筹备并于1995年成功举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这是我国促进性别平等、和谐的历史性里程碑,此后16年来,中国认真贯彻执行’95世妇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点加强了对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支持与推进,取得了多方面的重大进展,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使性别公正明确成为我国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

理念是政策、制度和行为的先导。要构建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体系,首先必须使性别公平理念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即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一种价值、信念和行为准则,尤其是成为公职人员的基本价值目标,使他们将性别公正理念作为政策、制度设计的基础,形成实现性别公正的直接推动力。

基于此点,1995年在中国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行动纲领》,确定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简称“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

社会性别意识(或称性别平等意识)是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兴起的与人口意识、环境意识并列的现代意识之一,指在分析处理任何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还必须从性别的视角考虑对两性利益的影响是否公平,必须平等表达两性的经验和需求,促进两性的协调发展和平等受益。社会性别主流化则是指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政府和社会宏观决策的主流,即政府、社会组织或机构在制定、实施和评估任何政策、法律、规划、项目以及处理日常工作时,都要注意对两性利益影响的公平和平等表达两性的需求,并通过改变政策、制度、法律、文化和社会环境,消除性别歧视,使两性都能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和受益。

现在,“社会性别主流化”已经纳入到联合国的性别发展指标体系和人类发展统计指标,纳入国际社会发展规划,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成为以人为中心的全世界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公认为是推进性别平等的有效和成功的战略。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以前,虽然中国的政策制定与执行基本上没有主观故意的性别歧视。但是因为性别公正尚未明确成为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价值目标,我国公共政策制订者的性别意识比较淡薄,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中,以及处理政府日常工作时,往往按照传统的政策理念,更多地考虑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少从性别的视角考虑对两性利益的影响是否公平。这是造成公共政策不能坚持性别平等价值取向的直接原因。尤其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后,社会发展模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些决策部门更是过分关注经济效率,忽略了社会公正,往往将性别平等问题视为非紧迫性问题排除在决策议程之外,使有些涉及性别的公共政策违背了性别公正的价值取向,出现了性别歧视和性别盲点,限制了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策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对妇女发展产生了不公正的负面影响。而公正性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政策规划的首要价值和原则,对此人民群众的呼声很高,他们指出转型期的公共政策不能只追求效率,牺牲社会公正,必须以人为本,兼顾公平与效率。

我国党和政府对此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增强决策者的性别意识,促进决策的性别公正。尤其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后,我国积极执行联合国“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的决议,时任国家主席的代表中国政府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向全世界郑重承诺“确保在我们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中体现性别观点”。中国从此开始全面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使得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对性别平等的关注日益增强。在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时都要进行性别分析,防止和纠正其中的性别歧视和性别盲点,使其更有利于促进两性的平等发展。这就推动了各级决策者的性别公平意识不断增强,提高了公共决策的性别敏感和性别公正度。典型的案例有:主要针对妇女的“阶段就业”政策在设计阶段被阻止、制定并实施向妇女倾斜的扶贫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注重并调整性别利益等。2005年8月29日“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发言强调:“中国将继续大力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的进程。”“中国将进一步推动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中国法律、教育、健康等部门政策以及文化和传媒决策中,推动有关部门在执法和依法行政过程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从法律政策的源头上促进男女平等。”中国还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会议”通过的《北京+10宣言》第23条郑重承诺:“实施性别观念主流化策略,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强有力的政治支持。”

这些标志着中国政府开始将性别意识纳入公共决策主流,使性别公正明确成为我国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促进了我国政策理念的更新及与国际的接轨,增强了各级决策者的性别意识,为促进新时期决策的性别公正奠定了新的思想基础。

二、将妇女发展作为公共政策问题纳入政府的重要议程,增强了公共决策对性别平等的关注

公共政策问题的形成与确认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起点,要出台更多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首先要使性别平等成为公共政策问题,纳入政府的政策议程。公共政策问题指统治集团或社会大多数人感觉到现实中出现的某种情况与他们的利益、期望、价值和规范有相当严重的矛盾和冲突,进而通过团体或组织活动要求有关公共组织和政府采取行动加以解决,并被后者列入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思想观念

和性别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变化,加之政府缺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经验,削弱了对妇女的行政保护,使得女性在就业、参政、收入、健康、婚姻家庭等重要方面境况下降,社会地位整体弱化,原有计划经济下不突出的性别矛盾上升,在某些领域甚至激化,严重地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成为新时期急需解决的重大公共问题之一。在人民群众尤其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推动下,中国政府非常重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问题,开始将其作为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政府分别于1996年、1999年、2001年、2005年先后召开了四次高级别、高规格的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妇女儿童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三年左右召开一次高层专题会议的机制。时任和现任国务院总理朱基、,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彭佩云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省(区、市)及国务院各部委负责同志均参与会议,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共商妇女儿童工作大计。全国31个省(区、市)采取不同形式,层层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地方各级党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会议,定期听取妇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妇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并将管理妇女工作列入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且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这些就使妇女发展成为公共政策问题纳入到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议程,使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对性别平等的关注大大增强,为性别平等政策的出台搭建了有利的程序平台,创造了初始条件。

三、将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从基本政策层面保障了性别平等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时任国家主席的代表中国政府向全世界郑重宣告:“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还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了宪法。2001年第二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也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了总目标。

基本国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公共政策按纵向可分为总政策(元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部门政策)三个层次。基本政策处于其中的第二层次,是在社会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政策。它规定和指导各项具体政策,适用范围广,稳定性强,能够长时间地起指导作用。此前中国只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定为基本国策,此次将男女平等提升到基本国策高度,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与全民的行动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对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重视,从基本政策层面保障和推进了性别平等。

国家还加大了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委的主要领导专门就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国家和地方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阐述性别平等对社会发展的意义,肯定妇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作用和贡献。《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等媒体上发表了31个省、市、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有关男女平等国策的署名文章或访谈。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日益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实践并纳入行动议程。

200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开幕式上发表讲话,再次重申:“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我们将继续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使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四、颁布实施了两个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国家总体发展计划有效促进了性别平等

行动计划是公共政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妇女发展一直缺乏一个总体规划,也未明确将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工作在国家整体发展规划中基本处于比较边缘的状态。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推动下,我国于1995年7月和2001年5月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两个妇女发展纲要,即《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分别确立了“九五”、“十五”期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保障目标实现的策略与手段。尤其是2001年《纲要》的内容更全面、更深入、更注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它针对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从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大领域设置了34项主要目标和100项策略措施,广泛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政府工作的各个领域。它更加注重挑战传统的性别不平等观念和刻板的性别分工,较好地体现了“性别平等和赋权妇女”等国际社会妇女发展的核心理念。此外,地方各级政府也相应地制定了本地区的《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国家和地方各有关职能部门还相应地制定了本部门的纲要实施方案,形成了部级妇女发展纲要、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妇女纲要实施方案相配套、全国性目标与地方性目标相补充、整体行动计划与部门、跨部门行动计划相结合、终期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目标体系。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第一批实施北京《行动纲领》、全面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是国家首次为妇女发展制定的专项规划,使我国妇女发展从此有了一个总体规划。

为了确保《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中国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还不断推动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计划。2000年制定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及了妇女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在国家第十一个五年计划颁布实施前夕,中国政府领导人在2005年8月召开的全国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多次强调要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总理提出: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如期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保障妇女儿童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吴仪副总理提出:“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时,要有重点、分类别地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民主法制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统筹安排,促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特别是保障实现重点难点指标的经费投入,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第三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终,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纳入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并专辟一节规划妇女的发展和权益保护。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总体发展计划,是重大的公共政策,将妇女发展纳入其中并作为国家发展的目标,这

就使得妇女发展目标与国家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以国家总体发展计划有效保障了性别平等。

五、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立法决策有力保障了性别平等

立法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活动,属于公共政策中的立法决策,性别平等立法就是以立法决策促性别平等的有效手段。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从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原则性地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缺乏具体规定及可操作性;而且这些原则性规定也是分别散落在各种基本法如宪法、婚姻法、选举法等中间,没有专门制定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和专门法,也未形成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够系统和完善。

改革开放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条件下,妇女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法律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急需建立和完善一套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不断加大性别平等立法力度,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筹备和承办1995年世妇会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妇女/性别法律最多最完善的时期。其中1992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中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妇女法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地位。该法将妇女权益细化为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修正案特别突出了反对性别歧视的立法理念,除了在总则中明确指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外,还在各个专门章节中明令禁止教育、就业、财产权益享有上的性别歧视,并强化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表明中国的性别平等立法正在从保护妇女权益发展到反对和惩处性别歧视,开始了性别平等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修正案还新增了五大内容: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妇女权益保障的执法主体是政府,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规范了妇联团体的职能作用;充实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内容,针对当前反映突出的妇女参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家庭暴力等问题均做出新的规定,在妇女六大权益领域都有重点突破;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强化了保障措施和责任。

公关策划方法篇13

【析因】

以高铁争夺为特征的四川邻水冲突事件,不同于以往的。表面上看,四川邻水县冲突双方是当地民众和政府。实际上,地方政府与民众利益一致,双方是默契而非对抗,目标直指高铁规划决策者。

地方政府的民意筹码

至2015年初,中国高铁总长已达1.6万公里,为世界之最。由于高铁给地方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各地紧盯“高铁经济”,寄托地方政府、民众和官员的巨大期望。对地方政府而言,高铁意味着政府巨额投资,随之而来的是GDP增长,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快速流动,沿线资源开发和产业转移。对当地民众而言,意味着更多就业机会,出行更为方便,土地房产潜在增值,生活也许因之改变。对地方官员来说,更容易满足GDP导向的地方政绩考核要求,也意味着更好的职位升迁,给地方留下良好的“政治经济遗产”。

因此,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无论政府、民众和官员都已对高铁所能带来的巨大利益预期达成共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共识被注入了复杂的元素:生活的便利,潜在的收益,鲜亮的政绩,无上的荣光。

由此可见,高铁项目成为地方利益博弈的场域,政府利益、官员利益及民众利益在此交织、胶着及博弈,进而以“高铁争夺战”的形式呈现。毕竟,高铁站设在哪里,话语权掌握在中央部门和省级政府手上,各地为达到高铁设站于本地的目标,整合各种资源进入这个场域,希望影响高铁规划决策者的决定。一方面通过体制内常规渠道向上级游说,另一方面是借力官方管控下激荡的民意增加筹码。按理说,在中国特有的政治语境中,民众上街游行往往是极其敏感的。然而,在邻水的“高铁争夺战”中,呼吁市民“上街”的宣传俨然处于半公开的程度,地方政府不可能不知情,但并未强力禁止,而只是在当天提前部署警力防范失控。

官员要政绩,民众要实惠,目标一致使得官民处于同一阵营,体制内与体制外联合,向相邻城市施压,向省级政府乃至国家发改委、铁路总公司争取话语权。从事件发生地逻辑来看,“高铁争夺战”是地方政府参与高铁规划决策的民意筹码,政府对此是默许和间接支持的,官民在此结成某种意义上默契的利益联盟,但这种联盟也是有界限的。正如邻水所显示的,当民间行动走向失控,突破“维稳”的底线时,地方政府面临过高风险,往往会选择强力压制。

公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近年来,公民权利意识逐步觉醒,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愿望增强,利益表达需求强烈。“高铁争夺战”中可以看到:民众不再仅仅满足于决策结果的“被动接受”,而是积极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主动表达”,争取自己的话语权。无论是2009年沪昆高铁引起的湖南邵阳与娄底之争,还是2014年郑万高铁导致的河南邓州与新野的“兄弟反目”,抑或最近发生的四川邻水高铁争夺战所引致的流血事件,恰恰是鲜活注脚。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政府默认民间发起的“高铁争夺”看似主动,其实它反映的恰恰是民众被排斥在公共决策之外的被动。

高铁规划线路与可能经过的城市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但高铁规划具有技术性和知识性强的特征,前期调研、规划论证、规划决定往往是由政府内部进行决策,民众被排斥在此过程之外,公众参与明显不充分。具体表现为:高铁规划决策过程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不够、不及时;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缺乏;公众参与规划的方式陈旧和介入面狭窄,对高铁规划决策话语影响很小,导致高铁规划编制与审批易受行政长官及审批者意志左右,规划编制的公信度受到怀疑。

公众参与需要制度保障和长期的能力训练,当相应的支持条件都没法满足时,正常民意诉求在群体聚集的表达过程中往往容易失范乃至失控。邻水“高铁争夺战”最后发展成,更凸显了民间行动的偶然性和不可控性。这种不可控,其实也在意料之中,没有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和长期参与能力的训练,利益表达很可能转向或转移,隐藏的矛盾和非相关诉求借此发酵、爆发而失序。因此,有学者认为,“高铁争夺战”调动了民间力量,或许能以民意的喷发扭转高铁线路设计,但受制于旧有的决策架构,它很脆弱,也无法为公共决策民主化开拓新方向。

政府投资决策体制滞后

高铁投资是政府重大公共决策,是典型的稀缺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过程。高铁争夺战火热,表面看是民众对高铁的渴望,实际上,则是对公共资源配给的渴望。高铁建设必须要考虑科学布局、经济效益、地理条件和安全等因素,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经济效益考量。因此,高铁站点建设,不可能做到让沿线相关城市都满意。但如何减少意见分歧和避免悲剧性事件发生,需要政府依法、科学、包容及公正的决策。

频发高铁争夺战背后,应反思高铁规划决策。从各地高铁规划决策所引发的来看,高铁规划决策最突出的问题是决策民主化程度偏低,进而影响投资决策科学化程度。主要表现在:一是决策的开放性够不够。高铁规划决策往往由设计单位、铁路总公司、省级政府及中央政府讨论进行,没有向社会开放集思广益,更没有充分的博弈;二是决策的先行态度不中立。决策“倾向性过于明显”,所谓的论证往往变成了“命题作文”,给领导意见贴上“科学”的标签;三是决策的程序不够完善。社会媒体、人大监督及公众参与程序、方式和时机不完善,影响社会力量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无法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为“朝令夕改”留下了空间,给“争取”提供了机会。

【对策】

长短结合,共同发力

“高铁争夺战”其实是一种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的正常现象。实证地看,这种现象是地方政府参与决策的民意筹码,是正常利益诉求的非制度化表达。要防止四川邻水高铁争夺战悲剧性故事再发生,需要长短结合,共同发力。

短期来看,做好民众的宣传引导工作,严格管控地方政府借用民意筹码施压上级政府,对管控不力引发的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长期来看,需要正视高铁规划决策中的多元利益博弈。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在利益平衡底线是社会稳定,上限是多元利益充分表达之间,寻求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得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文明、公开、理智和有序。

首先,加强高铁规划决策信息公开。高铁争夺战的导火索是猜忌和谣言,避免谣言和破除猜忌的最好手段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可以让不同主体理解高铁规划决策依据和过程,缩小不同利益主体尤其是公众与决策者之间的信息鸿沟。

一是公开高铁规划决策的标准及流程。公开高铁规划决策所考虑的经济要素、地质条件、安全要求、地方准备等各方面的考量标准,同时,公开高铁规划建设所需相关流程及政策,让民众明白相关的细则和进程,实现高铁规划决策依据的公布和高铁知识的普及。

二是公开高铁规划决策过程。每条高铁线路的规划和决策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将路线设定论证方案、决策的理由依据、环境影响评估、专家技术人员方案解读等信息予以公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便利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确保高铁规划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科学。

其次,推动公众深度参与高铁规划决策。公众参与规划决策是管控政策风险的最好方式和机制,有序的公众参与可以避免利益诉求的非理性表达。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定为法定程序。因此,要将公众参与真正纳入到高铁规划决策中去,展开沟通、交流、辩论、妥协,就决策达成共识,进而形成有理性的、有质量的决策。

一方面是创新公众参与高铁规划的方式。通过搭建网站或网络平台、设置高铁规划政策议程、举行专题听证会、邀请民众代表参与方案审议等方式,听取和吸纳尽可能多的公众意见,让民意得以充分、有序表达。

另一方面是尽量实现高铁规划的公众全过程参与。制订高铁规划前必须收集有关的公众意见;公众有权提出高铁规划建议,为高铁规划决策提供参考;公众有权对高铁规划草案进行充分的验证、评议和审查;高铁规划内容必须回应公众意见或建议,并将公众参与过程作为规划必备附件报审。

再次,完善高铁规划决策合作治理的制度安排。转型期的中国利益格局复杂,客观上要求政府能够正视多元社会的利益诉求,经由一定公共政策过程,促进多元利益的协调平衡,进而对高铁规划做出权威性的决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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