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实用13篇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1

一、我国电子货币的种类

(一)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电信、公交、厂商等企业和学校是这类电子货币常见的发行机构,IC卡是这类电子货币最常见的形式。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户预先储值,即发行机构预先收取客户现金,然后发行等值的、可在客户消费结算时从中扣减金额的电子货币。由于是发行机构预收客户现金,客观上使其电子货币成为了游离银行之外的另类“存款账户”,对银行储蓄,尤其是活期储蓄形成分流。

(二)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是目前我国最为规范的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要的发行机构,此类电子货币产品有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支取转账功能的借记卡及电子支票。

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最大的特点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纳入进自身的监管体系,体现了这类电子货币规范性的一面。但电子货币的支付与传统通货(现金、转账、支票和汇票)的支付有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银行机构类电子货币,在借助银行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条件下,可以在瞬间实现巨额资金的转移,这种大量资金突发性转移无疑会加剧银行业务、金融市场,甚至是社会经济的波动。

二、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

金融电子化建设是我国1993年开始实施的“金卡工程”的重点。自实施“金卡工程”以来,电子货币正在我国得到广泛地应用。截止2003年,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和IC卡等电子货币18.69亿张,其中各类银行卡5.69亿张,各类IC卡13亿张,全国人均持卡近1.5张。一个全国性的跨银行、跨地区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已经初步建立。然而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人们接受电子货币的热情相比,人们实际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则稍逊一筹,显得较为清淡。

造成这一强烈反差的原因是大多数人仍然在传统的支付结算习惯和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新型方式间徘徊,对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心存疑虑,对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采取较为保守的观望态度,一般只在小额交易中如:公交车费、家庭水电燃气费等方面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享受电子货币的好处――省却缴款等待、找零麻烦等;而大额交易仍然沿用传统的方式支付结算,以回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在全球数字化浪潮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目前处于从属地位的电子货币,在我国也将会随着开展电子商务的客观需要,以及人们数字信息化观念的转变和持卡消费意识的提高而得到较大地发展。

三、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金融风险分析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推广应用,在带来诸如方便、快捷和实现低成本交易等巨大好处,以及促成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伴随电子货币悄然而至。

(一)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是指对于电子货币所有者所有权的保障程度。电子货币与传统通货相比,所具有的成本低(保存成本、流通成本、使用成本)、高效率和灵活性等巨大优势,都离不开一个基本的假设:电子货币是安全的。离开了这一基本假设,即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若不能得到保证,那电子货币的所有优势不仅荡然无存,而且它还会成为金融动荡和社会不稳定的罪魁祸首。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涉及到社会的公信心,特别是对国家金融体制的公信心。因而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自然也就成了推广应用电子货币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目前在我国推广应用的电子货币,不论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储值IC卡电子货币,还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电子货币所有权人之间均存在广义上的信用关系。在这一信用关系中,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另外,在整个的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除了发行机构和所有权人之外,还涉及分销、结算和清算等中间机构。这些机构之间、机构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靠一对一的双边协议来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只能延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和裁决,而没有相应电子货币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与电子货币快速发展的形势是不相适应的。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

跨国旅游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国际信用卡的开发使用和国际电子结算清算系统、票据的电子交换系统等广泛应用,使电子货币正逐渐成为国际间的一种重要的结算手段。这就使得金融风险和支付结算中的汇率风险在国际上进行传递成为可能。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跨国洗钱等犯罪活动也属于此类风险。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实际经济金融的客观需要,是推广应用电子货币的各国金融当局共同面临的监管的两难选择:严格监管阻碍经济和国际贸易(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造成本国公民境外支付的不便;放松监管会造成境外金融风险向本国传递、跨国洗钱也难以有效遏制,并存在一定支付结算的汇率风险。

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防范

对电子货币安全风险的防范,我国金融当局应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电子货币支付的技术保障。包括:(1)制定电子货币市场准入规范,建立发行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树立电子货币的社会公信力,从源头上消除个别突发性事件造成电子货币所有人的心理恐慌而导致可能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的不稳定;(2)在健全发行机构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强化金融监管,督促发行机构严格自律,努力消除内部隐患,规范运作;(3)组织技术力量和开展广泛地国际合作,堵塞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存在的漏洞,保障电子货币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是通过立法,对盗用他人电子货币和非法网络入侵的行为,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形成一种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防范

首先,金融当局应积极研究电子货币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明确界定各参与机构及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适时地对新出现的问题,会同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其次,金融当局应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及管理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缺位。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电子货币特别账户”管理机构,规定发行机构要在该机构开设电子货币特别账户,由该机构对电子货币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以便金融当局能随时掌握我国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为制订监管法律、法规提供准确的依据。(2)根据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电子货币余额向其征缴准备金,增加其“漏出”效应、降低乘数效应,防止人为的放大社会信用规模而放大信用风险。(3)建立预警机制,甄别大额电子货币支付和不正常电子货币支付,并对其进行更加严密地监管,防止信用风险扩散。当然这需要明确“大额支付”和“不正常支付”的界线,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监管过度而浪费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和造成支付的不便。(4)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规范其预收款的使用和资金头寸管理。金融当局应合理规定一个最低必须用于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范畴的资金比例,以保证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能够履行其自身承诺的义务。(5)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结算清算系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合理选择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加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再次,金融当局应未雨绸缪,针对电子货币能快速实现资金转移而隐藏巨大信用风险的特点,建立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应急预案。从而在信用风险不幸成为现实时,也能从容化解,降低风险的影响面和化解风险的代价。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当局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应对此类风险。(1)开展国际间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严密监控和防范借助电子货币的跨国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款(关税和出口退税)、非法资金外逃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跨国金融犯罪行为。(2)对国内持电子货币出境消费的个人,应规定必须持有的电子货币最低额度和最高信用额度;对采用电子货币结算的电子商务活动,采取电子支付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制度;与他国金融当局合作,签订双边电子货币结算清算协议,消除汇率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国际间传递。(3)建立适应电子货币国际结算清算的国际金融形势评估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

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两驾马车共同推动下,电子货币挟持巨大的优势,合着时代的节拍,正在动摇传统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即将开创人类社会一个全新的货币时代。但在乐观的同时,也应正视电子货币带来的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对此要有足够地警觉,并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使我国既能充分享受电子货币带来的好处,把握住发展的机遇,适应金融变革的趋势;又能防范电子货币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我国金融体系、经济生活的负面冲击。

参考文献:

1、迪迪埃・马尔特尔,居易・萨巴蒂埃.电子货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

2、陈雨露,边红卫.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2(1):32.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2

所谓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是指一定的金额通过某些电子设备的方法或者在互联网上执行支付,将待支付的数额直接转移给支付方。电子货币从产生到发展, 仅仅几十年的时间,极大方便了我们日常生活支付方式, 但同时也给现代金融理论带来新的问题。

图1电子货币的种类

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电子货币的流通速度不可控,随之电子银行风险的广度和深度也被无限制的扩大。二是电子货币严格上来讲不属于基础货币,基础货币在央行需要按比例缴纳准备金,但是电子货币在央行不用缴纳准备金,从而中央银行无法从电子货币数量上对基础货币的数量进行控制,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对基础货币和电子货币的总货币量无法进行有效估计,因此, 如何准确把握电子货币的流动,如何掌握电子货币流动所带来的货币乘数变动的规律, 对于正确认识电子货币对银行带来的放大风险,及其对于中央银行有效执行货币政策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货币理论下电子货币流通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央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把货币的供应量和利率作为中介指标,在费雪方程式中MV=PT,其中M为流通中的货币量,V为货币流通速度,P表示所有流通的商品价格,T为所有商品量的交易完成量。

图2电子货币的发行与运行流程

根据费雪方程式,如果想实现物价稳定,即P=MV/T,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控性,即V是稳定的;二、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可以根据流通中的基础货币制定适当的M,以货币量来稳定物价水平;三、商品量的交易完成量是可计算并且保持稳定。但是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如今电子货币在商品流通中使用越来越广泛,将逐渐的替代流通中的现金,这样电子货币数量增多的同时,流通中的现金及存款M变小,由于目前还无法准确测算出电子货币的流通数量,从而对于流通中的现金及存款M的流通速度V无法进行有效计算,导致准确性受到影响,最终也将影响到物价水平的稳定。

我们再来看一下凯恩斯学派它所主张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凯恩斯认为随着货币供应量的变动,首先发生影响的是利率,利率的增减又影响到投资I,投资I的变化将会影响到国民的总收入,从而改变国民的总支出E和总收入Y,传导机制如下所示:

从费雪方程式和凯恩斯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对比可以得出,稳定的货币流通速度对执行货币政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之相比,电子货币的流通由于无法有效限制,电子货币业务量又不断加深,导致电子货币的流通速度越来越快,随之央行对电子货币的控制风险也被加大。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分析得出中央银行在电子货币流通冲击下对货币供给量的控制职能将受到限制,也会影响货币政策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乘数的影响

只有货币乘数稳定,央行在通过控制基础货币来进行有效的货币供给,作为达成货币政策的目标才会更准确的执行。但是在货币乘数公式中加入了电子货币之后,随着电子货币量使用的不断加大,货币乘数也无法有效预测,无法预测是变大还是变小,随机性很强,在央行执行货币政策时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同样无法预测。

三、结论

目前还没有要求电子货币向央行缴纳准备金,电子货币的快速发展导致了货币乘数的随机性和无法预测,影响到央行在执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并且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有待解决:

(一)电子货币条件下中央银行预测货币乘数的变化更加困难

在电子货币逐步取代传统货币的过程中,由于电子货币自身的变化较传统的货币具有“变幻莫测”的特点, 从而造成了货币乘数的不稳定。虽然货币乘数本身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 但其运动具有“循环性”规律。随着电子货币的不断发展, 除了货币乘数的动态变化之外, 还会叠加上升的趋势。因此, 货币乘数的内生性将进一步增强,加大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给量的难度。

(二) 对中央银行来说电子货币是否会使货币乘数无限上升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 由于目前中央银行还没有对电子货币作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要求, 因此, 电子货币的发行会导致货币乘数无限上升。然而, 货币乘数是否会无限上升, 以及上升的最大限度是否可测, 对中央银行来说至关重要。如果货币乘数无限上升, 中央银行维持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难度就会加大, 甚至可能会导致中央银行丧失维持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能力。

(三)如何保证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资产安全的问题。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如何保证资产业务安全、有效运营是值得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传统的对货币乘数的讨论, 是假设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与传统银行在资产业务内容与运营方面是基本相同的。然而, 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传统银行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在资产业务的内容与运营方面的差异程度究竟有多大, 以及如何确保分行主体的信用保证功能、对等资金保全功能、系统稳定功能等, 都是今后必须加以关注的重要课题。(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当代经济研究编辑部)

参考文献

[1]陈雨露、边卫红: 《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 J] , 《国际金融研究》2002 年第1 期。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3

析研究

比特币风险是指在从事比特币相关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给行为主体造成损害或损失,甚至阻碍其发展,让其走向衰亡的可能性。这里所说的行为主体,从狭义上讲,是指比特币及比特币用户、比特币企业;从广义上讲,还包括社会和国家。目前多数研究者都结合比特币的技术,针对比特币生态圈出现的各种问题,综合着分析各种风险,没有明确的分类导向;只有少数学者按照个人对比特币本质属性的理解对风险进行了专题研究,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结合定量研究,比特币是货币 [4]、商品 [5]、支付手段 [6]还是投资品 [7],将学者们对比特币风险的研究进行综合、归纳,并按照风险承担的对象进行归类(见表1)。

三、比特币风险管

理研究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比特币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比特币的监管和立法方面,大部分采用定性研究,研究视角有所不同,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侧重于比特币本身独有的特性,主要是对比特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和全球通用性引发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监管思路和建议。姜宇[23]提出以去匿名化和经验制度安排为监管思路,实现保护投资者、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反洗钱、反避税的监管目标[23]。Ajibola Ogunbadewa提出政府需要和投资专家建立“高科技犯罪”的执法机构计划,通过比特币地址有效地进行比特币经济体内的在线监控[24]。Nikolei M. Kaplanov提出,大多数用户会将比特币兑换成法币,所以,第三方兑换平台为跟踪和定位非法使用比特币提供一种机会[25]。Sundaresh Menon等人建议建立多边平台,构建国际公约,通过世界各国共同合作与Bitcoin的非法使用作国际斗争[26]。

第二类是针对比特币的特定风险进行论证分析并提出监管思路或对策(见表2)。

第三类是结合各种法律对比特币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监管对策。刘宁提出制定虚拟财产单行法,确立比特币价值认定办法,明确比特币合同效力认定思路,建立司法预警机制,使比特币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轨道运行[27]。张若竹依据民法学、物权法学、金融法学提出应针对比特币缺乏立法保障、管辖和准据法适用困难、信誉危机、税收征管和电子证据保全困难等问题加大立法和政府监管[28]。谢杰等人依据经济法提出应调整经济刑法规范、优化司法规则与执法机制、反思货币体系等制度来解决经济刑法困局和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问题[29]。Craig K. Elwell等人结合联邦税收法、联邦反洗钱法、商品期货交易监管、电子资金划拨法提出数字货币是无国界的,它需要一个国际性的解决方案[30]。Benjamin Akins结合联邦所得税法律提出比特币挖矿所得具备服务性收入特征,利用比特币进行法币、商品或服务的交换是资本利得或亏损的交易,都应该纳入税务监管[31]。Omri Marian结合犯罪行为学研究提出鼓励用户标识个人识别号码来放弃匿名性,从而增加排除匿名的犯罪可疑用户的检测概率,对利用数字货币的匿名性犯罪交易的人进行查处和制裁 [32]。

第四类是对比特币风险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对策,这些对策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面对比特币的各种风险,应当正视比特币的存在,密切关注比特币和全球虚拟货币的发展变化。第二,实时提示比特币风险,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将交易平台、支付纳入监管框架,促进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交流,同时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作沟通,保障比特币行业朝着安全、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第四,建立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预防为主的安全策略,加强比特币的相关法制建设,更新相应的法律框架,完善金融监管和司法保护体系。第五,成立比特币银行,加强比特币的国际监管,构建统一的比特币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他监管 [4.13-16]。

除了上述四类比特币风险管理研究以外,Aleksandra Bal从监管成本、监管难度和可能的成效方面进行了分析权衡,认为可以对虚拟货币实施免税[33]。Jerry Brito和Houman Shadab等人研究指出,比特币下一步监管应针对金融工具,并且提出如果监管和执法的代价比监管带来的好处昂贵,那么政策制定者就应该从现实考虑,寻求富有弹性和适应新形势的新策略 [34]。

四、比特币风险评

估和防范研究

比特币风险的预警、评估和防范研究很少,大都集中在比特币交易和支付环节。Malte ■ser等人不仅对比特币交易风险进行了定性研究,而且还采用实证通过对比特币公开交易数据以及已经发生的比特币损失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指出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量、交易频率(非法比特币操作必定会急于转移)、交易地址多变等方面对比特币交易风险预测评估;而比特币风险的防范方面建议用户在比特币交易平台“快兑少存” [8]。Tyler Moore也采用实证方法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风险进行了预测和评估,通过对交易平台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指出,比特币交易量越多的平台越不容易关闭,而且交易量与受攻击的次数成反比,即交易量越多越容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 [18]。

五、总结与建议

近几年,国内外学者对比特币风险的研究呈上升趋势,取得了一些成果。但通过现有文献的收集和梳理发现,比特币风险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对此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研究内容

1.缺乏对比特币风险的内涵研究。譬如比特币风险的概念如何界定,至今仍是学术讨论的一个空白区。

2.缺乏对比特币风险的归类研究。譬如从目前比特币风险研究现状看,风险种类很多很复杂,但是对于比特币风险的归因讨论几乎阙如。

3.比特币的风险分析方面,横向、纵向研究还有待拓展。横向看,研究不够系统全面,缺乏对企业尤其是交易平台将资金挪为他用的道德风险、比特币的腐败风险等方面的研究;纵向方面,比特币分析大都停留在综合分析上,对比特币风险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较少。因而应加强对某些特定的、倍受关注的比特币风险进行重点研究。

4.比特币风险的防范、预警、评估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少,应加大这些方面的研究。

(二)研究方法

目前国内对比特币风险的研究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国外有少数学者采用定量分析研究。因此,为了能够对比特币风险有更准确的量化研究,我们应该加大对比特币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实际调研,从数据角度对比特币风险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比特币用户、比特币企业献言献策,为社会和国家提供更准确、更可靠的参考依据,从而让全社会树立比特币风险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风险的防范,。

[参考文献]

[1]Nakamoto S.Bitcoin: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EB/OL]. https:///bitcoin.pdf. 2008.

[2]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3,(12).

[3]郑书雯,范 磊.基于P2P 网络Bitcoin虚拟货币的信用模型[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2,(3).

[4]孙启明,王浩宇,潘智涓.比特币的世界货币特征探索[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5]Benton E.Gup.What is Money? From

Commodities to Virtual Currencies/

Bitcoin[J]. Alternative Investment Analyst Review.2014,(3).

[6]Florian G,Kai Z,Martin H,et al.

Bitcoin - Asset or Currency?

Revealing Users' Hidden Intentions

[C].Twenty Second European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

recanati:Tel Aviv university,2014.

[7]Yermack D.Is bitcoin a real currency?

An economic appraisal[R]. NBER Working Paper No.19747.2014.

[8]■ser M,et al.Towards Risk Scoring

of Bitcoin Transactions[C]. Financial

Cryptography and Data Security LNCS8438. Berlin: Springer-

Verlag,2014.

[9]Karame G,Androulaki E, Capkun

S.Two Bitcoins at the price of one?

double-spending attacks on fast

payments in bitcoin[C].In Proc.of

Conference on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 Security.America:

ACM Press.2012.

[10]Barber S,Boyen X,Shi E,Uzun E.

Bitterto Better-How to Make BitCoin a Better Currency[C].Financial Cryptography and Data Security LNCS 7397. Berlin:Springer-Verlag,2012.

[11]Grinberg R.Bitcoin: An Innovative

Alternative Digital Currency[J]. Hastings Science & Technology Law Journal.2011,(1).

[12]Brezo F,Bringas P.Issues and Risks

Associated with Cryptocurrencies such as Bitcoin[C].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Eco-Informatics. Italy:IARIA XPS Press,2012.

[13]陈道富.比特币的风险特征和监管建议.中国发展观察[J].2014,(2).

[14]Chowdhury A,Barry K. Mendelson. Virtual Currency and the Financial System: The Case of Bitcoin[R].Ameirica:Marquette University.

2013.

[15]王 刚,冯志勇.关于比特币的风险特征、最新监管动态与政策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3,(9).

[16]娄耀雄,武 君.比特币法律问题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17]杨晓晨,张 明.比特币:运行原理、典型特征与前景展望[J].金融评论.2014,(2).

[18]Moore T,Christin N.Beware the

Middlem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Bitcoin-Exchange Risk[C] .Financial

Cryptography and Data Security LNCS7859. Berlin:Springer-Verlag,2013.

[19]Reid F,Harrigan M.An Analysis of

Anonymity in the Bitcoin System. Security and Privacy in Social Networks[C].Security and Privacy in Social Networks . New York :Springer Science,2011.

[20]Christopher C M.Whack-a-Mole:

WhyProsecuting Digital Currency

Exchanges will not Stop Online

Money Laundering[J].Lewis & Clark Law Review, 2014,(1).

[21]■ser M,■■hme R,Breuker D.

An Inquiry into Money Laundering

Tools in the Bitcoin Ecosystem[C]. in

2013 eCrime Researchers Summit .

San Francisco:IEEE, 2013.

[22]Christin N.Traveling the Silk Road:

A Measurement Analysis of a Large Anonymous Online Marketplace[R]. Pittsburgh: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2013,

[23]姜 宇.论比特币法律监管[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5).

[24]Ogunbadewa A.The Virtues And

Risks Inherent In The ’bitcion’ Virtual Currency[EB/OL]. http:///abstract=2425114. 2014.

[25]Nikolei M. Kaplanov.Nerdy money:

Bitcoin, the private digital currency, and the case against its regulation[J]. Loyola Consumer Law Review.2012,25,(1).

[26]Menon S,Siew T G.Key challenges in

tackling economic and cybercrimes: Creating a multi-lateral platform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J]. 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2012,15,(3).

[27]刘 宁.迷局待解:比特币的风险挑战及司法应对[J]. 法制博览.2015,(3).

[28]张若竹.比特币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4.

[29]谢 杰,张 建.“去中心化”数字支付时代经济刑法的选择――基于比特币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法学.2014,(8).

[30]Craig K.Elwell,M. Maureen Murphy,

Michael V. Seitzinger. Bitcoin: Questions, Answers, and Analysis of Legal Issues[R].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eports R43339. 2013.

[31]Akins B,Jennifer L.Chapman, Jason

M. Gordon. A Whole New World: Income Tax Considerations of the Bitcoin Economy[EB/OL]. http:///benjamin_akin

s/1.2014.

[32]Marian O.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The Regulation Of Cryptocurr-

encies[J].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Dialogue.2015,(82).

[33]Aleksandra Bal. Should Virtual

Currency Be Subject To Income Tax?[EB/OL] . http:///abstr

act=2438451. 2014.

[34]Brito J,Shadab H B,Castillo A.

Bitcoin Financial Regulation:

Securites, Derivatives, Prediction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4

一、我国虚拟货币的发展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和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起源就是为了电子商务,便利、速度、几乎没有成本以及数字品质不变等网络特性为货币带来最大的革命。从实质市场、电子商务,到Amazon、Yahoo、eBay 、阿里巴巴等成功企业的例子,网络创业、网络购物创造许许多多网络货币。狭义虚拟货币是指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金钱,用于计算用户购买IT产品或使用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的一种计代码。本文所研究的虚拟货币指狭义虚拟货币。

国内虚拟货币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但其发展速度之快,种类之多,发行数量之多,丝毫不逊色于国外。当前国内虚拟货币有十几种,例如Q币、新浪U币、百度币、网易PoPo等。虚拟货币的使用人数迅速增加。据国内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仅网络游戏玩家就有3 000多万,正在互联网上流通虚拟货币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其发展势头迅猛。实际上,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打工一族,他们把自己从游戏中得到的免费“金币”,卖给需要这种金币的玩家;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以及倒买、倒卖游戏币的职业“倒爷”;更可怕的还有诈骗和偷盗虚拟货币的骗子和盗贼。因此,总结虚拟货币发展现状,研究虚拟货币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监管迫在眉睫。

二、我国虚拟货币带来的风险剖析

对虚拟货币风险的分析是防范虚拟货币风险、设计虚拟货币规范制度的前提。虚拟货币会给发行人和公司带来安全、信誉及通货膨胀等风险,虚拟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铸币税收入造成影响,容易导致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虚拟货币给虚拟货币安全带来风险。具体从下面四个方面分析。

1.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和铸币税收入的风险

虚拟货币的发行对中央银行利益产生巨大威胁。中央银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是中央银行从资产与负债的利息差中获利,即铸币税收入。若虚拟货币的竞争性发行机制得以确立,央行所发行的货币被明显取代,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将大幅减少,从而使其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影响。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现金使用的范围广泛,管理成本较高,将会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虚拟货币可能产生突然的需求剧增,而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虚拟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这就会导致中央银行业务服务机构货币发行权丧失。哈耶克指出,建立微观经济主体有权自由发行货币的货币制度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以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哈耶克预言的“货币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的精辟观点可能会变为成现实。

2.容易导致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

与虚拟货币安全性相关的特性,会影响其对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吸引力。它对这类意图的作用会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虚拟货币余额能够在无须同系统运营者交互的情况下进行转账,虚拟货币设施中所能保存的最大额度和保持记录的能力,跨国转移虚拟货币的便利程度。如果能很快地将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转账到那些在法律上对洗钱限制较为薄弱的国家去,那么允许虚拟货币通过计算机网络方式进行跨国支付就会对罪犯非常具有吸引力。

与传统洗钱手段相比,虚拟货币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大大降低,成为某些不法分子洗钱的首选。其手段一般以其数额大小而不同。数额相对较小的,不法分子只需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收款人在另一地点将此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卖出,兑换成实际货币,完成黑钱的跨区域流动,而且其来源还可以被网络收益所掩盖。洗钱金额较大的,不法分子则以投资的形式同虚拟货币发行公司相勾结,而后将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成虚拟货币,税后的这些收入便成为该网络公司的合法收入,不法分子只需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便可冠冕堂皇地将数巨额“黑钱”洗白。

3.虚拟货币的安全风险

虚拟货币系统的安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的利益,因为任何损失都将由发行者和系统经营者承担。侵害安全的情况会发生在消费者层、商家层或发行者层。偷窃消费者或商家设备,在设备上修改存储的数据或包含在被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制造与真实信息一样能被接受的假的设备或报文,或修改产品的软件功能等,都是虚拟货币的安全风险。攻击安全最可能是为取得钱财,也可能企图造成系统瘫痪。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ISP信用认证欠缺。由于用户在网上无法确认服务提供商的信用状况,Internet上可能发生严重的诈骗行为,所以合法银行的危险是这些诈骗者建立的看似合法的网站。其二,不严密的防范措施。银行系统和网络被攻击的最大原因之一是用了过期维修好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第二个原因是配置参数时缺乏一定的规则,有些安全系统在配置时需要特别小心。其三,用户保密标准欠缺。诚实的人在Web 站点开展业务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滥用用户隐私。对此,银行应制定相应的用户保密标准。例如,在网站上解释清楚保护隐私政策;为了与用户沟通,主动提供多样化通信方法;非常清晰地告诉用户哪些交来的资料是保密的。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虚拟货币纳入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与积极作用。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实现了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的授权、监管和调控,有助于网络秩序的规范与虚拟货币的管理并确保网络交易安全。虽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只局限于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但虚拟货币必须以现实为基础的。只有现实社会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虚拟货币机制,才能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进行防范,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监管。

1.建立管理、监督、惩罚机制

虚拟货币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从虚拟货币的建立到汇率的制订,还有各种交易平台的管理,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这套管理机制的制定者应该也必须是手中握有国家机器的政府。因为任何公司在做工作时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此势必不公平。只有政府这个不带任何功利色彩的机构,才能保证管理机制制订过程中的绝对公平、公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管理机制建立的同时,监督机制也应该及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机制的合理、有序,及时打击投机分子。同时还需要政府来建立和实行惩罚机制。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是一个类似于银行性质的盈利性的金融机构,这其中非常容易产生贪污、受贿等腐败的行为,运行中的问题会层出不穷。而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表现形式,当某些人在虚拟世界犯的错误太过严重或者已经严重威胁到现实的安定时,通过惩罚机制对其进行监管、约束甚至制裁,符合虚拟货币发展的整体趋势。

2.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范围和兑换

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信息时代的特有经济行为。但我国在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税收征管、货币流量监控、法律监督等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缺乏保护,对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缺乏管制。一些网络购物平台以及论坛上的私下交易现在还普遍存在。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互兑构成虚拟货币推出机制,由于技术和政策漏洞而可能产生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一旦这种私下交易达到一定额度,必然使实际货币需求产生波动,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

因此,应从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兑换的监管入手,对、传播销售虚拟货币信息的非官方网站、论坛进行处罚;非法销售虚拟货币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有一定规制,但是这只停留在有关部门规定层面,效力太低,约束作用太小,还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明确各个网络运营商、消费者、中介机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构建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的新型交易平台

新型交易平台是面向网络消费者的终端系统,是在允许各种合法虚拟货币共存的基础上由国家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的“货币认证系统”,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交易。该平台主要由一个专门的电子公告牌系统组成,行使对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两大功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布交易实时报告,披露合法虚拟货币的名称、计量单位及发行商等认证结果。同时,新型交易平台也使合法的网络经营商得到保护,使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公布各种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换算时价,统一计量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汇率,促进各种虚拟货币之间的流通。同时,合法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防止其通货膨胀。三是通过披露发行公司信息,加强该系统的权威性,限制各虚拟货币发行量。四是建立监管投诉平台,严禁倒卖虚拟货币。只有有效地引导虚拟货币流通走向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才是保障我国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 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8).

[2] 帅青红.Q币、U币、POPO币与电子货币[J].电子商务,2007,(1).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5

比特币诞生之初,仅是极少数极客在网络虚拟世界使用的试验品。但4年之后,它已逐渐融入实体经济。中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交易平台为核心的从比特币的生产(挖矿)、存储(比特币钱包)、兑换(按一定汇率兑换各种法偿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支付、消费的较为完整的产业生态链,相关衍生性金融服务也已出现—

一是截至2013年5月,从事比特币“挖矿”工作的中国“矿工”已达8.5万人,人数跃居世界第一;二是平台交易量骤增,排名跃居世界第一;三是接受比特币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商家数量日益增多,目前淘宝网已有越来越多网店接受比特币;四是以比特币为标的的诈骗案频发;五是部分金融机构开始提供以比特币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服务;六是国内比特币交易的投机性很强,仅2013年以来,比特币的价值已经上涨了92倍。

近期比特币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反映了流动性过剩背景下中国投融资渠道狭窄的现状,尤其是缺乏合格的金融投资工具。在互联网金融整体被看好的情况下,投资者盲目赋予比特币资产增值的预期。另一方面也表明当前中国比特币产业生态链缺乏监管,鱼龙混杂,畸形发展的现实。

与别国监管对比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和现阶段的主要监管措施。一是明确性质,将比特币界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认为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是沿袭此前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思路,卡住比特币社区与实体经济的联系通道,强调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防止比特币投机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三是明确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并报告可疑交易;四是与泰国央行的做法不同,没有完全禁止公众参与比特币交易,在充分提示风险的前提下,强调公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参与。

关于比特币的性质,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都不承认比特币为国家法偿货币。区别在于,由于中国迄今没有关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五部委援引《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从狭义上定义和理解货币的概念,因此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美国、法国和欧洲央行则从货币功能入手,基于互联网时代货币形态的变化,从广义上理解货币,将比特币界定为“虚拟货币”,这种做法更为合理。

关于比特币的监管措施,一是在明确提示风险的前提下,承认比特币作为一种商品,民众可以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买卖,有助于监管部门尽职免责;二是现阶段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提供与比特币有关的服务,实际上在比特币社区和金融体系之间设立了栅栏,有助于防止风险外溢传染;三是对比特币交易平台重点实施准入管理和反洗钱监管,可以在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比特币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比特币被犯罪分子作为工具用来危害社会。

借机重新设计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通知》出台后,近期央行又采取措施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执行力度。

总的看来,现阶段五部委对比特币的定性和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实事求是和适度的。未来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完善现有政策措施:

(一)中国宜在相当长时间内否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需要高度关注并认真研究。

当经济交往越来越无国界时,货币、国家和政府的分割却仍然广泛存在。比特币既是社会网络化的一个产物,也是经济生活无国界后对货币、国家和政府分割的一种抗拒。我们仍有必要高度关注并积极研究这一经济现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非货币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二)适时调整货币统计口径。

网络社会的发展,事实上已存在电子虚拟货币。在货币调控中,除了应越来越重视价格型工具的使用外,还有必要拓宽货币口径,将这些具有高度流动性的支付工具纳入货币监测范围。与此同时,在动态把握互联网时代货币形态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适时立法,明确中国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含义、范围、属性、管理部门及职责,确认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充分借助比特币以及网络金融带来的机会,重新设计网络支付工具和网络金融的监管、司法保护体系。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6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应运而生并在全球蓬勃发展。保障网络世界的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立法,但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和不完善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大瓶颈,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本身所依赖的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点都可以享受网上银行业务带来的便捷服务,从而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际银行业间的市场竞争突破了国界成为全球性的竞争。因此对网上银行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国的层面,在对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称网络银行,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1年5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所谓“电子银行业务”,不仅包括“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额银行产品与服务”,还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大额电子支付与其他批发性银行服务”。所谓“批发性银行业务”其针对的对象是大型工商企业和机构,单笔业务数额巨大,不同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以传统方式构成的零售银行业务。“它们既包括如获取财务信息、取得贷款和开立存款账户之类的传统业务活动,又包括如电子票据支付服务、个人理财、账户汇总及商户对商户市场与交换之类较新的产品与服务。”网上银行又被称为“aaa银行”,因为其为客户提供了“aaa”式服务,其业务操作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笔者认为,网上银行其本质上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银行业在网络信息时代的一场技术革新,其实质上仍是以传统的银行业务为基础,是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方式的改变,即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全球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于1995年10月诞生于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它通过互联网向全球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在线交易登记、联机声明、电子钞票兑付以及支票转账。一时之间,许多金融机构纷纷开展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发展势头强劲,大有取代传统银行成为未来世界银行业发展主导之势。然而,仅仅时隔三年,安全第一网上银行就因为业务亏损而被收购。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在将网络信息技术的先进性和传统银行制度的优势充分结合的同时也面临着两者带来的双重风险。

二、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分析

网上银行因其运行机制的特殊性,除了具有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外还具有网络环境下新的风险表现形式。传统的银行业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是指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外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年颁布的《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中,电子货币的业务风险被分为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及跨国风险等风险类型,要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进行有效规制,必须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制定不同的法律监管框架。笔者认为,在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中,比较重要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一)操作风险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基础,来源于系统自身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方面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被认为是操作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带来的风险:电子货币犯罪;雇员的欺诈;系统的设计、实施和维护以及客户的操作不当。可以看出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系统和设备自身的设计和运行的不完善而引发的技术层面的风险;其二,银行内部的管理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引发的风险,其三、作为网上银行业务参与人的客户对系统的错误操作也会引发操作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网上银行业务中最为常见的风险,存在于债务人履行与银行所签的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银行的资本或收益带来的风险。由于银行并不是电子货币的发行者,而仅仅是作为电子货币的“承销商”从发行者处购买货币在转售给客户,如果电子货币的发行者不对电子货币进行兑换将会使银行产生信用风险;同时,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很可能发生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等违约情况,造成网上银行业务的信用风险。

(三)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也称为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舆论导向的不利或公众的负面评价而对银行的资本和收益带来重大损失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信誉乃是银行的生存之本,特别是在网络的环境下,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信息的传递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快捷,一旦网上银行出现系统缺陷或是安全事故必然会迅速传播造成重大影响。此外,如果不能及时稳妥的解决客户的问题引起客户的信心危机,在媒体舆论进行负面报道的情况下,引起银行的信誉危机就在所难免了。

(四)法律风险

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是指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做法所产生的风险及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而引起法律后果所导致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法律风险还包括由于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利义务未能确定所产生的风险。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法律风险:其一,由于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与传统银行业务的差异性,针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已难以规制网上银行业务出现的新问题。其二,由于参与主体的银行自身违法操作行为直接导致或者是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间接导致的法律风险。其三,由于网上银行交易的跨国性,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规制尚无一个统一的国际立法,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必然会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那么会产生国际私法方面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无形中增加了法律成本,也会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交易的发展造成阻碍。

三、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法律制度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无国界性,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研究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纯粹的国内法的层面,其所具有的特性及未来发展方向迫切要求国际社会不仅应在在国内法的层面就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应在国际社会之间就包括风险监管在内的重大法律问题达成共识,弥补各国立法规制的差异性,统一和协调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形成国际惯例和标准。基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本文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开头概述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法律制度。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了《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998年3月,该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对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的风险管理意义进行了研究,并了《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风险管理》的报告。报告在肯定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良好发展前景的基础上也指出了其作为新生事物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及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并得出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领域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必要性的结论。1999年11月,委员会设立了电子银行业务工作组(the electronic banking group), 致力于为电子银行业务制定相关的风险监管和银行监管指南。由来自成员国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组成。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在2001年5月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报告,该报告对此前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初步的总结,提出了14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监管的最新阶段性成果。其内容包括有关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安全控制和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的原则。2007年7月,委员会又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其目的是对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进行规制,构成了对上述《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的重要的补充。

此外,欧盟(european union)作为重要的国际组织也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研究。其于2000年6月了《关于内部市场电子商务若干法律方面的欧共体指令》《关于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的2000/12/ec指令》为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促进欧盟银行业市场一体化,为欧盟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该指令涵盖了欧洲银行业务审慎监管的主要方面,确立了诸如相互承认原则、协调原则、互惠原则以及单一许可原则等一系列促进银行业务监管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性原则。亚洲与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作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对作为组织成员的各个经济实体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发展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数项原则性建议,以期促进各成员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其中包括实施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有效利用稳健做法、确立准入要求的建议。

除国际组织外,纵观网上银行的发展历史,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最早出现在发达国家,世界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诞生于美国。美国作为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先驱国家,其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研究也最为深入。所以通过深入研究美国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在美国对银行业实施诸多的法律法规中,尤以规范银行业监管为主要内容。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模式为双重银行监管机制,联邦和州均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在联邦一级,负责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有三个: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银行监管法基本上由国会颁布的法律和联邦、各州颁布的法规组成。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规制美国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问题提供了初步指导。该法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废除了分业隔离,鼓励银行与证券保险公司三者的联合经营,并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联邦银行法》是规制美国联邦银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该法为制定适合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特征的新的监管法规提供了新的依据。其允许银行利用所有能够促进其银行业务的“剩余权限”,还规定“联邦银行可以从事开展银行业务所必需的附带业务”。此外,传统法律规范中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大量条款仍可适用。如《电子资金划拨法》中规定,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当遵循其中关于扣抵客户账户款项的相关操作程序。 编辑整理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7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认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 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4] 陈建.电子支付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8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 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9

关键词 :电子货币;风险;意义

中图分类号:F8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135-02

1.前言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人民的生活正进入一个崭新的经济时代,即电子商务时代,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依托电子货币的存在,电子货币作为金融电子化的产物,已逐渐取代传统货币成为经济交易的主要媒介,以电子支票、电子钱包、信用卡等为代表的电子货币逐渐成为人们经济生活的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电子货币较传统货币相比提高了效率,解决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差距。而电子货币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一系列风险也应运而生。因此,加强电子货币风险防范的步伐越来越迫在眉睫。

2.电子货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随着电子商务进入人民生活各个领域,电子货币由于其实用简便、安全迅速等优点而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一系列的风险也随之而来。[1]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电子货币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技术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利率风险。

2.1技术安全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电子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网络产品,在网络虚拟金融环境中电子货币的控制工作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的,而开放网络的设备和程序及其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可能对电子货币的支付和流通造成威胁。[2]电子货币的技术安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电子货币容易因为系统本身的失误而造成风险,如计算机失灵、管理及控制系统缺陷引起的风险;由于系统突然中断、网络黑客、数据丢失而造成的风险。此外,计算机病毒干扰和破坏电子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或数据,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由于电子货币的产生依附于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系统,并且电子假币在技术上与电子真币几乎完全相同,所以只要掌握了电子货币关键的编码技术和数据机密,以假乱真起来就轻而易举了。[3]

针对技术安全性风险,发行者应该在开发电子货币之前要对其技术性、安全性进行可行性分析。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和电子货币识别制度,,使其能够识别潜在的技术安全性风险,防范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犯罪、黑客入侵等,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提供安全可靠地电子货币产品,实现电子货币的合法交易、安全支付。并建立一定的防范紧急事件的计划,在发生系统中断、数据丢失等状况时,能够及时处理进行数据恢复、数据代替处理等。

2.2流动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流动性风险是指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消费者的结算要求时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数量以及价格有关,发行规模越大,数量越多,未用于结算的金额越多,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还与市场和其他风险的大小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行者出现信誉或资产不足等问题,就会动摇电子货币持有者对电子货币的信心而要求赎回,如果发行者不能等价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者缺乏足够的清算资金等就会有损失惨重,甚至破产的可能。

针对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发行者应该事先进行电子货币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确保实施管理和内部控制程序,拥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和充足的资本。

2.3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风险与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任程度有关,发行主体要发行电子货币必然会吸收社会公众的大量预付资金,此时如果社会公众对电子货币是否能运营下去产生怀疑,电子货币的流通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碍。这样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与违约成本发生背离的风险。这类信用风险可能源于网络金融系统和电子货币本身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并在消费者心中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也可能源于客户,客户并没有对电子货币有足够的了解,以及出现问题是否有可靠的保障。[4]

针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发行者为了维护消费者对电子货币的信心和减少商家的损失,应该建立电子货币的损失担保和其他损失分担机制。建立发行主体的资格准入制度,只有达到一定的资金数额才可发行电子货币,并根据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额缴纳一定的损失准备金,避免人为放大社会信用规模从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2.4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当前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不健全、不完善从而导致电子货币出现的交易风险。电子货币在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各类法律法规正处于探步的阶段,[5]并没有明确规定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文献,由于发行主体的不明确性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作案而逍遥法外。法律风险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商业法规的不健全而引起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电子货币操作系统中有关监管规定不确定带来的风险,由于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虚拟性使洗钱、逃脱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

针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6]允许私人部门发行电子货币,但发行主体必须是银行,这样现存的关于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仍然可以适用,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渐渐成熟,可以允许信息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但一定要经过事先批准,达到一定的最低资金标准,并且具有健全的经营机制和规章制度,以增强我国电子货币的覆盖范围和国际竞争力。

2.5利率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而给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和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7]利率的变动速度加快是由于电子货币在互联网上的快速流通导致的,使资产相对于负债可能发生背离,从而使发行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可能承担相当高的利率风险。

针对利率风险,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应当设立一项利率准备金,这项准备金可以包括由于实际利率变动而引起的额外收益和损失,类似于银行的坏账准备,可以弥补发行者因利率变动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将电子货币等同的资金和负债进行匹配,以降低全部或部分资产所面临的利率风险。

3.防范电子货币的重要意义

迄今为止,电子货币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种电子货币是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各个国家或领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制度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只依赖于原有的关于银行制度的规定。但电子货币发展的十分迅速,应用日益广泛,人们对电子货币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有限,因此,对电子货币风险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义。

3.1 有利于确保商业银行资金安全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以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频率越来越快,因此,防范电子货币的风险,确保电子货币的安全已成为电子货币者发行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主流。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由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向信息化、电子化转换。与此同时,更是出现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高技术犯罪,不必亲临作案现场,只需利用电子技术、网络入侵等途径达到犯罪目的。然而由于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虚拟性,使得很多犯罪行为证据极少,很难追踪,因此,电子货币的发展势必会给商业银行带不可小觑的影响,如果忽视电子货币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必然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资金的损失。

3.2 有利于确保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依托开放式的国际互联网在各国或各个领域内进行商业交流、营销宣传、以及支付结算等经济交易的电子交易方式和相关服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本身就与电子货币息息相关,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只有保证了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保密性,才能在电子商务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加强电子货币的防范风险在电子商务中显得尤为重要,使得金融交易顺利进行。

3.3 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证社会稳定

电子货币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已经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关系,如信用卡支付业务、淘宝币、QQ币、新出现的比特币等在人民生活中已经逐渐代替了传统货币。电子货币的应用减少了传统货币的流通,加速了资金周转与流动,提高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由于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与货币流通的安全性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机密相关,所以防范电子货币风险是势在必行的,这关系到金融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维护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心。[7]

4.结语

电子货币具有传统货币之外的优点,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发行主体的多样性,电子货币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由于电子货币正处于起步阶段,这就对现存的银行监管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国际上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目前我国正在探索中,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防范电子货币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曹协和刘春梅范静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风险与对策[期刊论文]南方金融2009(1)61-63.

[2] 王瑞花基于AHR的电子货币风险研究[期刊论文]中国管理 信息化2009,12(3)95-98.

[3] 钟源朱方策电子货币风险分析及其央行监管的影响[期刊论文]青海金融2010(13)28-30.

[4] 李静电子货币风险的超前防范措施[期刊论文]济南金融 2001(6)59-60.

[5] 王倩纪玉山电子货币对货币供应量的冲击机应对策略[期刊论文]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4)121-122.

[6] 吴礼斌电子货币的风险管理及法律监管[期刊论文]电子商务 2009(4)56-61.

[7] 徐文辉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1999 14-16.

[8] 姜立文胡玥比特币对传统货币的理念的挑战[期刊论文]南方 金融2013(10)31-36.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10

随着支付制度的演化,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货币的出现被认为是货币形式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是零售支付方式的重要创新。随着电子货币的不断发展,它对中央银行的影响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虽然我国的电子货币出现较晚但发展迅速,如何促进其健康发展,防范和消除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已经成为我国中央银行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人类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的发展,使得货币逐渐由价值实体转向完全抽象的价值符号,由于电子货币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广泛应用于网络经济、日常生活的智能卡,这使得人们广泛的接受电子货币,进而使得电子货币逐步地取代传统货币。当货币逐渐由传统的实体货币向虚拟货币转变时,作为货币的发行管理者的中央银行就无法再像过去一样通过控制实体货币的发行量来控制货币的发行。电子货币不再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或货币符号,而是作为一个抽象的计价单位,其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铸币税收入的获得、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都会产生影响,这对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货币的概念界定及发展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界定

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又被称为网络货币、数字货币、电子通货。

国外对电子货币有相关的定义,欧洲央行(ECB)在1998年定义电子货币为电子化存储于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不仅可以在除了发行者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支付,而且其在交易中作为一种没有记名的预付工具不需要与银行账户相关联。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在2002年将电货币定义为存储于电子设备中并能够作为被除了发行者之外的其他所接受的支付方式对发行者的债权所代表的货币价值。

在国内,电子货币定义基本上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电子货币仅包括智能卡类电子货币,如蒙德克斯卡;互联网类电子货币,如网络现金;及混合型电子货币,如可通过网络进行支付的维萨现金三种形式。而广义的电子货币除以上三种形式外,还包括金融电子数据交换(FEDI),传统零售业务支付如网上信用卡、电子支票等其他电子金融形式。与纸币等其他货币形式相比,电子货币具有保存成本低,流通费用低,标准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特点,从而具有独特的支付中介优势。电子货币技术在解决了无形货币的存储、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技术问题的同时,更将消费者信用、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三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时至今日,电子货币已经从最初的“资金电子调拨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发展到互联网上的电子支票系统和数字现金系统。

(二)我国电子货币的兴起和发展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货币发展起步较晚,仍处于初级阶段,电子货币仍以银行卡为主体。自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第一张银行卡――“中银卡”以来,国家非常重视对电子货币的研究和应用,人民银行协调商业银行共同建立了中国国家支付系统(CNAPS)①。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使用银行卡的意识不断增强,在银行卡发卡数量稳定增长的同时,银行卡消费金额也出现大幅度增长。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到2012年期间,银行卡发卡量持续增长。截至2012年末,全年银行卡渗透率达到43.5%,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35.34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9.8%,增速放缓2.3个百分点。其中,借记卡累计发卡量为32.03亿张,较上年末增长20.3%,增速放缓1.6个百分点;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为3.31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6.0%,增速放缓8.3个百分点。借记卡累计发卡量与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之间的比例约为9.67:1,较上年同期略有上升。截至2012年末,全国人均拥有银行卡2.64张、信用卡0.25张,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0.0%、19.0%。北京、上海信用卡人均拥有量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达到1.47张、1.16张。

随着社会资金交易规模的持续扩大,电子货币(以银行卡为例)对提高资金使用率、加速社会资金流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必然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货币的兴起对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经营成本和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我国国民经济金融快速、健康和稳定发展。但是,电子货币为我国金融发展提供了各种便利的同时,也给我国中央银行带来了很多严峻的挑战和困难。

三、电子货币对央行职能挑战的分析

(一)对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挑战

如今,在电子货币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很多人认为哈耶克预感到的“货币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的以前不被接受的观点有了变为现实的可能。哈耶克,作为新经济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主要代表,在1974年出版的《物价与生产》中提出了中立货币说。他认为,应该消除货币对经济的影响,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保持货币的中立性,让市场机制在不受货币因素的干扰下正常工作,主张废除国家对货币发行的控制权,收缴国家干预经济的最主要武器。

由于信息技术不断创新,给予电子商务和资金流通逐渐趋于一体化的源源不断的动力,网上金融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由地调节电子货币的发行。于是,由商业信誉卓著、资产实力雄厚的信用机构来取代中央银行发行具有竞争性的电子货币,是一种比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

然而,电子货币的效率性和安全性两者存在着相互冲突,不能同时兼得。高效率的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较低,而安全性较高的电子货币无法达到高效率性。面对效率性与安全性无法兼顾的困境,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垄断电子货币的发行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子货币的安全,但是该国电子货币不具有较高的效率性,从而可能对本国电子货币的发展形成极大的阻力,使得本国电子货币的发展落后于他国,甚至可能变成国际上易受攻击的货币。

所以,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他们对于电子货币发行权已经达成共识,一致认为电子货币产品不属于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法律垄断力控制的范围。面对电子货币在当今时代的迅猛发展,电子货币取代纸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电子货币和纸币会同时在人们的生活中存在、流通,最终才逐渐实现电子货币对纸币由部分替代直到完全替代。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面临电子货币快速发展的挑战将越来越严峻。

(二)对中央银行铸币税收入的挑战

铸币税是指货币铸造成本低于其面值而产生的差额。由于铸币权通常只有统治者拥有,因此它是一个种特殊的税收收入,是政府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铸币税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税,它是一个特定的经济概念,指货币面值与创造货币所需成本之间的差额。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文献中,铸币税的讨论常常与财政赤字货币化联系在一起。当政府通过增加货币发行来弥补财政赤字时,价格水平上升,货币持有人受到损失,而政府却因此增加了收益。这种收益来源于一国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所拥有的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与封建领主凭借其垄断地位所获得的铸币税非常相似,均是以牺牲货币持有人的利益为代价。因此,此时政府所征收的铸币税也叫“通货膨胀税”。此时,狭义的铸币税表示为基础货币实际价值的变动额,只能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通过增加自身负债或者引起通货膨胀才能获得。

如果电子货币真正实现“货币的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建立竞争性的发行机制,电子货币也将被更广泛地作为小额交易的支付工具,中央银行所发行货币被逐渐取代,其通货膨胀也会被电子货币明显取代,这将大大地减少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并且会影响到其独立性。对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来说,铸币税收入对于弥补中央银行操作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面对铸币税收入的减少,很多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受到的威胁更加严重,比如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广泛地使用现金,中央银行的管理成本较高,而铸币税收入减少将使得中央银行的收入减少,无法支持高额的管理、操作成本,由此会使得中央银行面临很多困境。

此外,由于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逐步替代,假如电子货币对通货的大规模替代现象出现,这将导致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严重萎缩,致使无法适时进行大规模的货币吞吐的公开市场操作,直接造成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时效性与灵活性大大减弱,甚至丧失公开市场操作的功能。

(三)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挑战

由于电子货币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是一种虚拟货币,但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并具有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便使得电子货币对一国经济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1.电子货币将增大货币政策工具实施的难度

当一个国家流通的电子货币达到一定数量、被应用的达到更广泛地范围时,电子货币多种多样的种类、规模、结构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复杂化,增加了政策有效实施的难度。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为,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政策、法定准备金政策作为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以货币供应量、长期利率和汇率、银行信贷规模等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电子货币直接使得这种传统的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机制受到质疑,其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因此受到严峻的挑战。

2.电子货币将改变货币乘数与货币流通速度

更值得说的是,电子货币也在逐渐向国际化发展,人们大规模地跨国使用电子货币,而且各国的制定货币政策和操作方式都有自己的标准,各自适应本国的经济情况,这使得各国中央银行在测定电子货币量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面临国际协调的问题,面对国际大环境的变动,更加大了准确制定货币政策、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在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其替代中央银行发行的通货在市场中流通,将改变货币乘数与货币流通速度,使得货币供给量发生改变,即对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货币政策实施的传导机制造成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一)对央行货币管理制度进行创新

一是要制定适用于整个国家电子货币体系的监管规定、监管政策、业务指南及法规解释。这些政策法规有利于对全国电子货币体系面临的风险和责任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才能促进电子货币更好的发展。二是通过分析电子货币的特性,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应涵盖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和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以明确消费者、商家、发行机构和清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安全可靠的认证体系。在制定我国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相关法律时,要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基本前提,从源头上杜绝缺乏信用能力的机构在电子货币发行中的欺诈活动,避免电子货币危机的多米诺骨牌现象。三是实行严格的监管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重视对监管人员的监管。人员的选拔实行严格的考试准入制度,监管人员必须参加现场检查资格统一考试。通过考试以后,监管人员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锻炼,成为信贷风险、资本市场、资产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四是在开放的金融的环境下,严格审核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防止国内外金融机构电子货币风险的交叉感染。

(二)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监管体系,对电子货币进行合理监管

监管体系上要创新,构建多元化的监管制度体系。融合风险和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创新性地利用系统论的思想建设多维度的新型电子货币监管体系,监管系统应包括官方、社会、金融机构本身以及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合作的多维架构,只有放在这样一个大系统中,我国新兴的电子货币监管才是完善有效的。

要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监管体系,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交易流量的监测与统计机制,保障电子货币系统的工作。对于中央银行来说,发挥其协调作用,集中力量研究制定政策,并建立电子货币的自动化监控管理体系,规范电子货币系统的运行。由于目前电子货币的发行和运用尚处在初级阶段,而且纸币仍然是现金主要的货币流通方式,未来仍然存在着电子货币与纸币的同时流通的双轨制,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冲击也是渐进的,因此央行有时间来研讨新形势下的货币政策。另外,要加强相关各方的协调合作与沟通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应该是电子货币的主要监督管理机关,但是电子货币涉及的主体较多,要加强对发行主体的监管,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经常核定。

(三)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发行和使用制度

中央银行垄断发行电子货币,此举虽然可以消除电子货币的市场性波动对货币供应机制的冲击,提高货币政策的适用性和稳定性,但同时可能会阻碍电子货币的发展,降低整个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效率。目前,各种电子货币还处于初期阶段,允许私人部门发行各种新型电子货币有利于电子货币的竟争和不断创新。中央银行应该树立明确的监管战略目标,基于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同时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发行权的控制应采取逐步放开的方式,对发行机构应严格审核,但对非银行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需要加以更加严格的监管。为了平衡电子货币发行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央行应在现行制度基础上,统一规范电子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建立电子货币管理制度,把电子货币发行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中,特别要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市场的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以保证电子货币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的实现。电子货币机制必须具备足够的技术、组织、程序等方面的安全措施,防范造假风险。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随时可以应持有人的要求,将所发行的电子货币按承诺兑现为法定货币。

注释:

①中国国家支付系统(CNAPS)包括独立应用的中国国家金融网(CNFN)和网上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HUPS)、银行卡跨行交易网络(BCAS)等应用系统。

参考文献:

[1]向鑫琳.浅析电子货币的发展对中央银行的影响及对策[J].金融经济,2010(16).

[2]王小瑞.电子货币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影响探究[J].经济论坛,2011(8).

[3]刘胜军.欧盟电子货币监管制度最新发展及其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0(3).

本文的研究得到了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CJY113)、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10YJC79004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批特别资助项目(201104226)的资助,系阶段性研究成果。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11

高科技信息产业的兴起,为人类带来了另一个无穷可能性的世界。虽然它何去何从现在还难以预测,然而数字化环境的发展已经对世界造成了全面的冲击这是有目共睹的。有许多专家预测,由于因特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世界上至少会有20多种行业成为恐龙一样的过时之物。曾经盛级一时的传统银行业也不能幸免。无论这种预言是否会成为现实,传统银行业必将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是无庸质疑。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变化的征兆。

1973年美国将1937年以电报电话手段建立起的“联储电划系统”改建成电子化的“联储电划系统”,即建立起银行间清算服务的电子计算机系统,点燃了银行业电子化的革新浪潮。不久,因特网的崛起,使银行进入了internet,改变了银行传统的管理和服务方式。1995年,美国的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开业。它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只有网址:http://www.sfnb.com.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只要拥有一台电脑和一个调制解调器,还有一个网络帐号,就可以享有24小时的服务。[1]这种新兴的银行形态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普遍认为它将成为21世纪银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

(二)、银行开展网上业务的原因

  银行网上业务的发展是与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相连的。在人类经济生活中,银行一直充当着资金流的流动和管理的角色。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网上物的交换带了支付活动,由此产生了网上的资金流动。网上资金流的需要成为银行开展网上业务的原动力。在电子商务中,银行是连接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纽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是否能有效的实现电子支付已成为电子商务成败的关键。

(三)、网上业务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银行依托迅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利用渗透到全球各个角落的网络,屏弃了传统银行业务由店堂前承接业务的服务流程,把银行的业务直接在网上推出。它所提供的3A[2]服务是传统银行所不能比拟的。但同时,它也面临着许多崭新的问题。首先,消费者的信心问题。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曾对客户不愿使用网络银行的原因进行过市场调查。结果显示,80%是出于对风险因素的担心。如果消费者对网络银行信心不足,这种新的银行类型必然难以正常发展。其次是技术安全问题。毫不夸张的说,现代信息技术使得银行如同把金库建在计算机里,把钞票存在数据库里,使资金流动在网络里,因此,安全就成了事关银行生死的头等大事。1999年一名俄罗斯学生通过互联网进入花旗银行的电脑系统,非法转移了数以百计的资金。可见,为网络银行构建一道高效的技术“防火墙”刻不容缓。同时,网上银行也遇到了众多的法律问题。银行电子化网络化对传统的以调整纸质流通工具为基础而构建起的金融法律规范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银行作为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它主要的融通对象就是货币资金,它所有的业务基本上都围绕着货币而开展。货币形式的演变,必然会引起银行以及银行各种业务的相对应的变化:不同时代的人们接受了不同的货币形式,也就接受了与货币相适应的银行模式。货币形态从真实货币向电子货币方向演化,使得资金流动从依赖纸币支付凭证交换向电子支付发展,银行概念从实体银行向虚拟银行方向渐进,服务方式也从“人-人”对话向“人-机”对话方向转变。所以,我们首先要了解电子货币中的种种问题,然后再对现在网络银行开展的各种业务进行法律上的审视。

二、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电子货币

  伴随着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而出现的电子货币,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中世纪的变革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银行货币创造体系。而这次变革直接对现有体系提出了挑战,并对货币政策以及金融监管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电子货币的问题受到了各国普遍的关注。

(1)电子货币的含义及其发展:

目前的电子货币基本上是各个发行者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种类众多。因而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货币当局尚无法在法律上对电子货币作出严格的界定。不过它们还是对什么是电子货币提出了一些的看法,其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较有概括性。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中可以用来支付的价值,如智能卡。这种介质亦被称为电子钱包。当其储存的价值被使用后,可以通过特定设备向其追储价值。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用语支付的电子数据,通常被成为数字现金。它通常由一组组二进制数据流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电子货币的雏形或称初级阶段,应追溯到1915年世界上第一张信用卡的诞生。信用卡的发行是支付方式的一大突破,并为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奠定了基础。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及民间组织研制出更加类似或接近纸币或硬币的电子货币类型。这些新型的电子货币被通俗的称为“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

(2)电子货币与通货

电子货币是在传统货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货币产品主要被设计用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它与传统货币在本质、职能及作用等方面是相同的,本质上都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电子货币除了具有货币的这些一般属性外,与通货相比,它是一种“无形”货币,有着许多通货所不具有的属性:电子货币由电子脉冲代替纸张传输和显示现金,通过微机处理和存储,没有传统货币的大小、重量和印记;通货一般由中央银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而电子货币从目前来看,既有中央银行发行的,也有一般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发行;传统通货是以中央银行和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法币,由货币当局设计、管理和更换,被强接受和使用,而目前的电子货币大多由不同的机构自行开发设计,其担保主要依赖于开发商自身的信誉和资产,其使用只能宣传引导,不能强迫使用;电子货币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货币反映和实现商品的价值,结清债权和债务关系;

(3)电子货币系统的运作

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系统的整个运作过程涉及到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分销机构、赎回机构及清算和结算机构。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为了限制发行机构可能潜在的具有无限制的创设电子货币从而导致通货膨胀的压力,通常规定电子货币与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等值,发行机构有义务等值赎回客户向其提示的未使用的电子货币余额。正常情况下,发行电子货币相当于吸收存款,在发行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负债,发行机构将电子货币的预付款即在途未用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得收益。分销机构分销电子货币。赎回机构接受客户要求赎回的电子货币。赎回机构可能是托收人,将客户赎回要求信息传递给发行机构,并将来自发行机构的资金退还给客户;也可能是委托人,从客户手中购买电子货币然后从发

行机构处赎回资金。清算和结算机构通过支付系统网络传输信息和资金。这些电子货币系统的参与机构不因为改变了交易媒介而使原有的风险消失,相反,各种各样的风险更加容易不同程度的威胁金融系统的安全。

(三)电子货币所引发的问题

(1)电子货币是货币吗

虽然人们形象的称呼这种新型的货币为电子货币,但是它究竟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货币还要慎重考虑。对于信用卡、储值卡类的初级电子货币,只能视为查询和转移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者是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并不能真正构成货币的一种。而类似于计算机现金的“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则初步具备了流通货币的特征。但是,要真正成为流通货币的一种,它们还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被广泛的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

——必须是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

——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

——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而不需要清算、结算来实现其价值;

——完全的不特定,支付具有匿名性等等。

按照这个标准来考察电子货币。首先,它们的价值是以既有的现金、存款为前提的,是其发行者将既有货币的价值电子化的产物,持有电子货币仅意味着持有者具有以其持有的电子货币向发行者兑换等价值现金或存款的权利。其次,根据货币法定的原则,电子货币要真正成为通货的一种,还需要一国立法的明示认可。所以,现有的电子货币可以被认为是以既有货币为基础的二次货币,还不能完全独立的作为通货的一种。

(2)安全性问题

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同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相关。通常情况下,发行机构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电子货币的100%的传统货币准备。但是,如果某些因素触发了人们对某一电子货币系统的信心危机,发行机构就可能无法将在途未用资金的投资变现而满足电子货币的赎回要求,甚至失去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能力。严重情况下,可能形成系统性的风险。

电子货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它不能进行物理防伪,只能依赖于加密、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如何防止伪币的大量出现造成系统的损失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由于电子伪币和真币在技术上完全一样,而且只要掌握了关键技术和数据,伪造起来轻而易举。一旦一个电子货币系统受到攻击,其发行者就面临是否接受与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两难选择。很显然目前的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对于防止非法侵入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人提议有必要规定电子货币的最大持有量及最大交易量,以减小安全系统被侵入的情况下的损失。

除开电子货币的技术特点,消费者、发行人、零售商和其他系统参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也比较的复杂。纠纷一旦产生,各个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就显得十分重要。关于电子支付纠纷中的责任划分,本文下一部分将重点讨论。

另外,  一些电子货币类型的完全匿名性,也使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更加方便。

(2)对央行的货币政策的影响

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实际上是一种累计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央行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依赖于适宜的政策中介目标和有效的政策工具和传导机制。当电子货币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现有的货币政策体系就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电子货币是被设计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的,因而电子货币的大量使用会影响货币的流通速度,它对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是随机游走的,这样流通速度作为政策指标的有效性在短期内将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电子货币发行的分散、过程连续,加之电子货币使得通货与活期、定期储蓄甚至证券买卖之间的资金转移能便捷迅速的进行,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性加大,各层次货币的计量变的十分的困难,要准确测量某一层次的货币总量几乎变的不可能。可以想象,货币构成的复杂性和流通速度的变动性使中央银行无法正确的解释货币量变动的真正含义,央行制定货币市场利率和货币政策的难度将大大加大。

(三)对电子货币的应对策略

对于法律研究者来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电子货币能否适用于传统的商品分类以及现行的法律。举例来说,如把电子货币余额当作一种存款,那么任何一种现行的有关存款的法规都是可以适用的。然而现行的法规并不一定是最适合电子货币系统的。

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创新体系的监管也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如果中央银行过早介入或事后证明其规则过于严厉,就会阻碍电子货币创新的发展造成本国电子货币发展的相对劣势。但如果中央银行监管的过迟,一旦风险成为现实,再进行管理的成本必定很高。正因为如此,各国对如何对电子货币进行监管抱有很审慎的态度,讨论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发行机构

从技术上来看,任何机构都可以发行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可能的发行人包括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美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的存在实际上得到了联储的容忍。而欧盟各国的央行建议只有银行才可以发行,因为这样央行就可以提供与传统银行存款同等程度的保护与监管。

如果电子货币的发行权仅限于银行,那么现有的对银行的法规可以延伸到这个新产品上。但无疑会限制这一体系的竞争。相反,如果更多的机构被允许发行电子货币,更激烈的竞争会带来更大的收益,但是监管问题又难以解决。毕竟非银行的其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相对银行而言受到的监管要少,我们必须考虑较少的监管在电子货币领域所可能引发的风险。

2、关于发行

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者的准备金没有额外的要求,基本上按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但是日本要求发行者缴纳相当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的准备金。

三银行网上支付业务中的法律纠纷

(一)电子支付[3]

电子货币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支付方法,通过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就能在瞬间内完成资金的支付和划拨。在这种支付体系中,货币成为一串串以比特(bite)形式存在的数据流,成为一个符号,而资金的流动只是一些电信号的传递、转移。在网上进行支付结算,在国际银行界已成为确定不移的趋势。在美国,随着银行网上结算系统的建立,以及银行自动结算系统的电子终端相继装到各种商业销售中心与零售商店,美国1978年颁布了第一部涉及电子金融的法律-《电子资金划拨法》。

网上结算领域中法律纠纷众多而且风险责任承担不易确定。网上资金划拨表面上看仍然与传统的业务一样,只涉及银行和客户两方当事人,但其完全通过电子网络进行交易,所以涉及到的当事人很多,除了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资金划拨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商或软件开发商等众多的相关人都可能受牵连。因此,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准确的进行资金划拨时,法律责任很难确定。而且一旦发生了错误,传统的“纸票据”通常还有允许的期限采取补救办法,而采用电子划拨就很难有纠正的回旋余地,往往造成很大的损失。例如下面的这个案例:

美国1975年发生的EVRA公司诉瑞士银行一案,原告是一个芝加哥商人。他通过电子资金划拨向船主支付运送货物的运费(他和船主的合同中约定原告必须提前一个月预付租金,否则船主可以解约)。瑞士银行是电子资金划拨的中介银行,1973年4月26日,因被告没有完成原告一项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而给原告造成了210万美元利润损失。原告就210万利润损失向瑞士银行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瑞士银行有疏忽行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瑞士银行不服,上诉美国第7巡回上诉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限

制银行的责任,此结果得到了银行界的拥护,但却引起电子资金划拨用户的不满。[4]

  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发生支付不能,对银行来说是很严重的业务事件。如果纠纷不能妥善的解决,会大大损害银行的信誉,并在一定的程度上延缓了金融电子化的进程。因此,确定纠纷中各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二)支付不能时的责任划分

1、  第三人的责任

以上一个案例为例,如果导致瑞士银行没能按时划拨资金的原因是划拨系统的硬件或软件或是网络通讯线路出现问题,那么是否应该让这些第三人来承担原告的损失呢?

首先,这些第三人与银行之间存在的仅仅是买卖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或服务提供合同等之类的关系。一般而言,在这些合同中,这些第三人的义务只是日常维修和提供零配件,而不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提供的设备或线路有问题,所造成的所有损失都由他们承担。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是很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获得的利润相比悬殊太大。金融业务的交易额巨大,如果计算机或通讯技术出现问题就一律向他们追偿,那么没有人会愿意向金融机构提供设备和服务了。更何况,支付不能究竟是由网络设备或通讯服务造成还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本身就很难以证明。

此外,从产品质量的角度考虑,对于这种高科技产品,许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原因很简单,技术开发的风险不应该由开发商单独承担。而且,即使要追究责任,怎样认定这种高科技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高科技产品的变化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国家和行业都无法给其指定一个确定的标准,其缺陷难以衡量。

国际上对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予以限制的。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中规定:除了某些例外情况,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任何法律规定都不会因为提供通道为第三人传输数据电文资料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它的立法依据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予以保护,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他无法控制其通过网络所传输的资料的内容。

2、  银行的责任

现在的银行给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便捷的服务,但这些都未能改变银行与客户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因此,虽然客户似乎是面对着机器进行操作,但对他而言,这个机器就是银行的化身,它在客户眼中代表着银行,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责任。

国外对银行承担的责任问题有一些可供借鉴的规定。例如美国的《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根据客户的指令以正确的数额和及时的方式进行划拨或停止事先已授权的划拨的支付。国外的法律为银行所设定的责任比较严格,如果是银行没有进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造成客户的损失,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责任。银行自己受到损失了的,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是客户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也应自己承担。这是因为,当发生了支付不能或错误支付时,第三人的责任是很小的(原因我们已经分析过,除非在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而言,他不应该为此事故负责)。而在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中,客户属于经济上的弱者,在交易中由经济中的强者来承担较大的风险以保护弱者的利益是较为合理的考虑。

目前,各个国家的银行都采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风险。

3、客户的责任

以上的分析并不意味着客户就完全不承担责任。客户采用银行的资金划拨系统,就必须遵守银行相关的规定。在损失发生后,按照民法的有关原则,客户有义务及时通知银行并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总而言之,客户承担责任在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都是被严格限定的。如香港银行公会、存款银行公会于1997年7月14日联合实施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只有在客户存在欺诈或严重疏忽时才承担责任。

(三)、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

在处理由于支付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计算机记录、卡片数据、终端收据等的法律价值问题。比如客户与银行计算机系统对于所达成的交易的意见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这在国际上以及各个国家已有较统一的规定。1996年5月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第29界会议制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第9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明力。新加坡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电子交易法》采纳了这一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在美国,也通过判例确定了这样一个规则:认为电子金融转移系统中的计算机纪律记录是在有规律的商业活动中产生的,作为证据是可以接受的[5].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计算机记录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法律价值。

四、网上的存贷款业务

(一)网上存贷款的现状

同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一样,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一直是银行的基本业务。虽然目前网络银行最主要的营业范围是电子支付,但是,网上存贷款业务也在兴起,客户很方便的在网上就可以申请到贷款。台湾玉山银行早在1996年就推出了这种网络贷款业务。客户只要在网络银行上留下姓名、年龄、职业等资料,并回答工资收入、不动产等问题,电脑就会自动评估其信用等级并存档,电脑评估获得60分以上者都可以获得60万元以下的贷款。香港大新银行也引进了多媒体贷款申请机。电子化贷款业务为经济爆炸时代里急需现金周转的客户带来了许多方便。可以预见,随着将来数字现金的大量使用,网络贷款业务将更加普及,业务会更全面,伴随着网络贷款业务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也将日益引起关注。

(二)我国贷款业务规章对网络贷款的影响

虽然现在由于技术问题,我国大陆还没有出现相关的服务项目,但是这种发展趋势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我国现有的关于贷款业务的规定要求都比较的严格。比如《商业银行法》第37条要求贷款合同应该是书面合同;第35条要求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通则》第59条要求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之机构备案,等等。网络贷款业务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需要有关的机构针对网络贷款的服务特点作出相应的解释。

银行开展传统贷款业务通常要求客户提供担保。那么在网络银行贷款业务中,是否也要求提供担保?无疑,如果作出这样的规定,那么这种新型业务的迅捷与方便就会大打折扣。但是如果不提供担保,如何保障贷款的顺利收回?在美国等一些已经建立起信用记录机制的国家这个问题还好解决,银行可以很方便的得到贷款人的信用记录再决定是否要贷款给申请人,而申请贷款者也不会轻易拿自己的信用开玩笑。而在我国,让银行评估一个申请人的信用恐怕不太可能,只能让贷款人提供担保才能保证贷款的收回。如果要求客户提供担保,那么需要什么样的担保形式呢?如果以保证的形式担保,那么银行如何审查保证人的资信与担保能力呢(这又回到了上面分析的信用评估的问题)?如果允许客户提供物的担保,又该如何操作?

(三)制定网络贷款业务规则应注意的问题

在网络贷款业务中,涉及到的法律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客户身份的辨别和确认;网络贷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问题;借贷款项的资金划拨;网络贷款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风险责任承担;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6]

首先,有关的法律要针对这种新型的业务形式作出相应的解释和修改。

另外,对跨境吸收外国存款发放外国贷款也必须进行规制。利用internet,国内的用户可以很方便的访问世界各国金融机构的站点,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internet的任何用户服务。这种跨国界的运动方式,也跨越了各国的法律和金融法规的管辖范围。例如,中国的用户登陆上美国的美洲银行,成为美洲银行的用户,那么美洲银行是否要受到中国金融法规的

监管?如果对国外的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没有特殊的规定,那么国外的网络银行很容易就会汲干国内网络银行的优秀客户(国外网络银行无论在业务种类还是在便利程度、服务范围上都远超过国内银行,例如大通银行目前仅用E—mail地址就可以实现个人对个人的在线支付)。而且,跨国境的开展存贷款业务,还涉及到“洗钱”的问题。

五、对银行电子化网络化的回应

金融业一直是公认的高风险的行业。在金融电子化的深入下,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金融工具,大笔资金可以在转瞬之间在全球各个国家各个市场之间转移,这一方面为各国提供了无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潜藏着危机。金融资金的高度流动性蕴藏着金融危机的突然爆发性和极大的破坏性;网络业务的逐渐深入,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对于监管机构和银行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纠纷的妥善解决关系到金融电子化的顺利进程,所以,法律必须对此进行必要的规制。

同时,在电子化的虚拟空间中,金融交易活动可以任意的跨越各国的边界,,任意进入任何城市的开放的资本市场,而且是哪里有利就流向哪里。因此,仅靠一个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发挥金融危机的预警功能和危机后的调整作用的,需要加强国际上合作

(一)未雨绸缪,加强监管

鉴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进入此领域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不同于一般那行业要求的主体资格,否则就难以适应金融领域的竞争与发展。故而市场要求对主体的进入施以严格的资格限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主体的不适应性与风险性。因特网是一个没有时间、地域限制的虚拟金融市场,严格审批在因特网上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交易是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因此,金融机构在因特网上的市场准入是我们要考虑的首要的防范措施。

进入市场后,银行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必须依照市场准则合理的实施金融行为,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而将风险和外部效应减至最小。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网络银行易受到突发事件的影响,并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网络银行的日常监管,并谨慎的设计网络银行的退出机制。

(二)加强国际合作,妥善解决纠纷

全球性的网络空间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的模糊。网络是一个广阔的电子领域,只要配置一定的设备,它基本上是不会受到地区甚至国家的地理因素的限制的。网络空间本身无边界可言,无法把它象一个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即使作出分割,这种分割也是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网络空间还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internet的外部设备,如电脑终端等,而这些绝不是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和地理范围的标志。因此,传统的司法管辖权就面临着这样的困境-在一种完全不同的中空中划定界线,决定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针对网络空间的管辖权达成新的国际公约是各国正常发展网上经济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必要保障,否则必然导致管辖上的混乱。

结语

各国的金融系统在二十一世纪正面临着一种崭新的经济行为的挑战。这种经济行为不再是存在于现实空间之中,而是运作于人类科技所创造的计算机网络空间中。电子化的交易市场越来越超越一个国家的“三维空间”的场所,而在“第四空间”的电脑灵境内进香交易。那么银行该如何对正在迅速发展的网上电子商务作出回应呢?

在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各个环节中,法律似乎都疲于奔命。面对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法律与监管手段同样都没有很快的跟进。

参考书目:

1、《美国银行业的科技革命》,姜建清,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2、《电子商务实用教材》,祁明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3、《美国银行监管》,陈元  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4、《金融监管法论》,张忠军  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电子商务法导论》,周志海主编,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海峡两岸银行法律实务论坛》,吴志攀  程家瑞  主编,1999年版。

7、《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探讨》,闻岳春等,《金融研究》,1999年第10期。

8、“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述评”,《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9、《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管问题的研究》,  尹龙,《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10 《电子货币与货币政策研究》,王鲁滨,《金融研究》,1999年第10期。

11 《金融技术革命的新产物:网上银行》,王月霞,《中国金融》,1999年第12期。

12 《论电子金融法》,刘丰名,《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

注释:

[1]  网络银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严格意义上的网络银行仅指专营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英美、亚太一些国家的金融当局普遍接受这种定义。而广义上,只要在网络中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定的银行业务就都可以称为网络银行。国际金融机构、欧洲央行倾向于采取这种定义。但是不管是完全的虚拟银行还是传统银行兼营网上业务,它们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

[2]  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服务。

[3]  电子支付种类众多,有人将其区分为在非Internet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和Internet环境下的电子支付。但是无论哪种,他们都会涉及到众多的第三人以及电子数文的证明力问题。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12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及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经济背景下,由非金融公司发行,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虚拟信用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是以数字为交易媒介职能的近似货币。正常情况下,虚拟货币没有实物形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使用范围有限,不能在现实生活中消费或兑换,只是现实货币在网络中的预存。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以及在交易市场内以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为短期目标的投资交易,是我国目前虚拟货币领域最前端产业,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以“比特币中国”为代表的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与“比特币中国”类似的还有“火币网”、“796期货”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除此以外,我国还有许多以经营“山寨币”为重心的交易平台,如“比特时代”、“比特儿”等,可支持“狗币”、“域名币”、“点点币”等几十种非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有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交易量折合人民币为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速度逐年递增,直接和间接促进了虚拟货币的增长和扩展,带动了软件开发和挖矿产业的发展。同时,该产业链还吸收了一批计算机技术和跨行业性人才的创业和就业,形成了一个全新的行业领域。

(二)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现状。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国相关部门对待比特币的监管态度。一是明确了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间接认可了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二是 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活动,防止虚拟货币投机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三是采取登记备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比特币的互联网站的管理;四是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辖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五是从宣传教育的角度,要求各部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教育。

虽然我国已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但与FATF组织建议还存在差距:一是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虚拟货币品种单一。《通知》中将涉及比特币登记、交易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对其他具有类似匿名性、跨境流通便利性等特征的虚拟货币产品和服务仅要求“密切关注动向及态势”,“研判洗钱风险”。二是《通知》中仅明确了支付机构的履职要求,对其他特定非金融机构未做规定。三是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不足。FATF《指引》多次提到国家和监管部门应当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识别、掌握并且准确评估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二、虚拟货币所蕴含的洗钱风险

(一)虚拟交易中反洗钱监管出现立法空白。从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现状来看,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处于探索阶段,尚未针对此类机构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标准。《反洗钱法》尚未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的监管范畴,也未对其交易平台的反洗钱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二)虚拟货币交易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难以落实。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无国界、跨境等特性,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无法获知。虽然目前《通知》中要求虚拟交易平台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用户注册使用时应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实名制的工作原理只是要求用户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借用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资料也可以完成账号注册。因为现有的实名认证只能辨明身份证号的真伪,却无法辨别其是否是持证者本人,造成注册身份难以核实。

(三)虚拟货币交易中可疑交易识别困难。目前《通知》中规定比特币交易平台对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予以报告,但具体的报告标准、报告期限、报告方式等详细内容在《反洗钱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形同虚设。另外虚拟货币不存在于某个中心,是分布式的,通过存在每个网络节点上的账单维持系统运转,没有中心服务器,没有物理实体,难以监控。其交易是依靠软件自动完成的,整个交易过程可以很轻易实现自动化,从而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增加了调查的难度。

三、参照FATF相关的监管建议

2015年6月,FATF组织了《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下文简称《指引》),明确了在风险为本前提下,各国和地区应当结合FATF组织建议对虚拟货币实施反洗钱监管,防范或降低由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在国家和监管部门层面的应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当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掌握并且准确评估虚拟货币在境内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风险为本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分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资源,针对虚拟货币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其风险相当的监管措施,对高风险领域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相关合作机制。各国可以建立相关合作协调机制,确保反洗钱政策制定部门、监管部门、监督部门、金融情报部门以及执法部门能够有效的分工合作,其他职能部门能够以此制定并执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运用许可或登记注册手段。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的数字化转移,不受领土区域的限制,而且接受虚拟货币服务的人也不一定真实存在。因此,各国应采取许可或登记注册的方式,确保义务主体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下开展虚拟货币支付服务。

对新产品、新业务实施风险评估。各国应当识别、评估各项新产品和新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同时,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或开发新技术之前,确保已被授权或者是在其权责范围内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降低新产品、新业务可能带来的洗钱风险。

建立国家关于电汇的要求。各国必须确保虚拟货币交易所在通过电汇的方式为客户转账时,必须附加电汇发起人和实际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各国可以设定跨国电汇金额的阀值,最高不得超过1000美元/欧元,同时,保证金融机构在对虚拟货币资金监测时,及时对缺少发起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的交易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对虚拟货币实体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各国应当对在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间充当接口功能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给予充足的外部监督和管理。

实施有效合理的惩戒措施。各国应当针对FATF建议 所涉及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违反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其有效、适当和劝诫性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处罚。但由于现阶段,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大多数是匿名交易,为执法追查虚拟货币非法所得带来很大难度。各国可以通过运用许可或登记注册、客户真实身份核查、交易记录的保存等手段,为实施有效合理的惩戒措施提供有效途径。

配合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各国应当提供高效、有效的国际协作,帮助其他国家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上游犯罪活动,如提供司法互助、辅助身份识别、资金冻结、可疑人员追捕、没收可能以虚拟货币形式存在的赃款或作案工具。建立为虚拟货币洗钱及恐怖融资定罪的法律框架,确保国家间的司法互助得以实现。

(二)在实体层面的应用。根据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根据FATF组织2013年6月的《新型支付工具和服务指引》中介绍的最佳实践建议,反洗钱义务主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手段包括:从第三方数据库或从其他信息源获取可靠的信息,证实客户之前提供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如身份号码,对客户的交易IP地址实施追踪,以及在保证数据获取方式符合国家隐私法规定的前提下,从互联网站搜索能够证实客户交易和客户活动相符的相关信息。

遵守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依照FATF第20条建议,义务主体应当履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维护交易记录,包括:识别交易主体的信息、公共密钥、地址或者涉及的账号、交易性质和日期和资金转移金额。虚拟货币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监测,关注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

对新产品、新业务实施风险评估。包括虚拟货币交易所在内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以及新交割机制的发展和新产品、现有产品中新技术或研发中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上述实体应根据评估结果,在新产品、开展新业务以及应用新技术前,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四、我国加强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配套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快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立法,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支付纳入现有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监管框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市场。建议人总行出台我国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标准,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比特币交易平台要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制定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标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辖内开展虚拟货币支付服务业务的实体机构实施与其风险相对称的监管措施,确保隐形金融市场和有形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强化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制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一是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为重点,在设置准入门槛时全面考虑其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建议主管部门在交易平台准入阶段,根据机构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内部制度、反洗钱领导小组、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送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经营虚拟货币业务。二是对申请购买、兑换、交易虚拟货币的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三是对网络服务器上发生的每一起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交易平台都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存,保存对象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四是推广和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加强对用户的身份认证,提高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减少虚假交易。

(三)建立协调顺畅的合作机制。一是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开展风险研究,及时评估虚拟货币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现实与潜在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监管措施。二是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由于虚拟货币涉及的领域较广,需要各相关部委共同密切关注和研究,形成通力合作、协调沟通的工作机制。三是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人民币互换的主要经济体,就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跨国虚拟货币监测监管达成一致,为投资者提供健康发展环境。

(四)加大科技投入,落实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一是明确限制虚拟货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对安全度不高的交易应该采取限制网上交易金额和次数的方法,限制此类交易的网络资金转移数量。二是同步研发反洗钱业务监控系统和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对虚拟货币账户的流通速度、诚信水平等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三是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通过跟踪网上活动留下的IP地址、聊天记录、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等,对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者源头和去向出现异常情况的交易进行可疑交易报送。四是定期进行账单分析,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节点资金数量与流向进行分析,通过数据挖掘、数据碰撞、黑名单比对等方式进行比对分析,从而找到可疑交易线索。

(五)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跨国合作。虚拟货币交易及支付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其所可能导致的跨国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问题也非单独一国可以解决,所以虚拟货币的监管不能完全孤立于我国境内,而是应与国外官方监管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吸收经济发达国家已取得的先进监管经验,并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监管程序的衔接,从而更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

参考文献

[1]FATF组织.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M],2015。

[2]潘炜迪.浅谈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及未来[J].企业导报,2015,(7):24-25。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篇13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电子货币的种类和规模都达到空前的状态。本文的虚拟电子货币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发行的一种预付型电子凭证,它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由于理解不同,对它采取的态度与政策建议也决然不同,故可以大致归纳为高压管制、限制、甚至使其退出流通或支持其发展的不同取向。我国目前的虚拟电子货币种类不下10种,具体如表1,其规模也逐年增大,流通的复杂程度也日渐增加,对此也存在不同争论。本文以Q币作为虚拟电子货币的代表,从货币演变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以便进一步确立如何对待虚拟电子货币。

Q币的发展与流通现状

Q币是腾讯公司于2002年5月推出的一种网络虚拟产品,其用途是用来购买腾讯公司内部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并规定与人民币的官方“汇率”比价为1:1。但随着网民对Q币的逐渐认同,Q币的流通领域突破了腾讯公司的内部体系,成为网民之间私下买卖网络游戏装备、游戏点卡和虚拟物品以及换取不同论坛积分的“货币”。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此论坛将Q币作为工资支付给版主,获得这种“工资”的版主们则可在淘宝等C2C交易平台直接卖出Q币,以兑换成人民币获取收益。这样流通方式与渠道,一方面扩大了Q币的流通领域;另一方面改变了其与人民币的单向交换关系,即Q币也能交换到人民币。所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Q币的流通渠道正在逐步发生改变,即从图1流通方式演变为图2(潘可、潘旭华、王阳,2008)的流通方式。其最初的预付型电子凭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发生了改变,即Q币的取得渠道多样化,从单一预付型电子凭证变成类似“货币”的功能。

虚拟电子货币流通的问题分析

目前,对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发展与流通现状问题的争论,主要源于:虚拟电子货币发展对我国人民币流通有影响,特别是随着虚拟电子货币呈现与商品以及与人民币的双向交换运动时,如图2所示,虚拟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了人民币的功能,扮演了货币的角色,进而会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在这方面,有些学者做了一些实证研究,验证了虚拟货币的供应会直接影响货币供给的乘数大小(贾丽平, 2009)。但本文将换个角度即从货币演变的历史角度,深入分析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这会得到另一种不同的结果。

(一)货币的演变――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

从实物货币到代用货币,再到今天的国家垄断发行的信用货币,交易与支付媒介的演变无不体现了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且具有携带方便、易于分割、减少道德风险等优点。具体到每一种货币,其交易与支付费用分为外在费用与内在费用,外在费用是指客观存在的实体费用;内在费用是指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所产生的费用,其一般表现为失信行为。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由于外生交易费用的减少大于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人们最终选择使用铸币。从货币演变中还可以看到,内在与外在的支付与交易费用可以同时减少。统一铸造这一变革,一方面降低了铸造成本和计量鉴别货币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威的保证,降低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所以人类社会的货币演变史其实是交易、支付媒介费用降低的过程。

(二)虚拟电子货币产生及发展的原因

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其产生与发展的原因,源于目前互联网的增值服务收费多为小额支付,一般1元或2元人民币。传统付费方式有:邮局汇款,消费者嫌麻烦;银行网上支付、手机话费代支付等,但多数消费者害怕遭到黑客攻击,不愿暴露个人账户或手机信息;目前各网络运营商发行的预付型电子支付凭证,克服了以上几个问题,所以部分网民正处于这种便利与安全角度考虑,愿意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电子货币,然后进行支付。可以说,虚拟电子货币是满足网上小额交易所需产生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与网民的增加,其流通领域不断增加,交易支付的额度也随之提高。

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伴随虚拟电子货币的发展,其问题越来越多。在这些问题没有充分暴露之前,通过改变一些外在的条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行有效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优势,减少其交易与支付的费用,更有利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一,统一虚拟电子货币的交易平台,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一个专业电子公告牌系统,并进行监管,其功能体现在: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包括发行虚拟机构的门槛准入,以及完善虚拟货币之间的汇兑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汇率;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通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相关信息,建立投诉平台等措施;了解并掌握虚拟货币的动向,对不同的虚拟货币发行机构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二,建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其功能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节。虚拟电子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由与商品、人民币的单向交易完善成双向互换的交易,执行了现实货币的功能,这一转变影响整个货币供给的状况。随着虚拟电子货币规模越大,影响的程度越大,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应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控。其操作过程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有发行虚拟电子货币的机构必须留有存款准备金做准备,通过各网站和软件公司设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按照统一的交易平台提供人民币与虚拟电子货币的兑换价格进行兑换。这样,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调控,更有利于虚拟电子货币流通公开化、规范化,从而保证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与发展。

参考文献: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