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税务实用13篇

公司经营税务
公司经营税务篇1

(一)利润最大化的要求

税收虽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只要做好税收筹划,依法纳税,就能够使企业获得较大的利益。对于跨地区经营经营租赁汽车集团而言,系统掌握行业税务知识,利用集团管理的方式,在竞争激烈的汽车租赁市场中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公司经营需要参考税务筹划方案制定企业战略

对于企业而言,所谓的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纳税前做好相应的税务规划活动。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而言,为了扩大规模或开拓市场,往往需要不断增设分支机构,由于不同种类分支机构的管理模式和纳税义务并不相同,需要企业在机构设立之前,就从经营角度出发,考察要设立的公司架构是否适合公司本身的发展,并从税务角度考察,判断该模式是否有利于整个公司的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机构设置和商业模式的设计,从而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风险规避的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虽然可以采用调整商品价格等方式来提升企业的收益,增加企业的利润,但是市场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商品市场出现变动,即使企业调整商品价格,也会不可避免的遭受损失。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通过税收筹划,进行合理的避税,是企业获得稳定收益的重要途径。

企业所采取的税收筹划,即是企业在税法的相关规定下,使用合理的方法对企业将要纳税的一种规划。企业采用合理的手法进行税收筹划,不仅能够使企业减轻税赋,还有利于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经营租赁汽车集团来说,首先要研究理清经营租赁行业的主要税种和税收政策,并结合不同地区地方税收政策的不同,研究设置分支机构,综合跨地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办法,整体筹划,以防范税收政策理解错误、业务模式选择不当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利润损失。

二、经营租赁汽车集团税收策划

(一)组织形式的选择

对于汽车租赁企业而言,跨地区、联网经营的集团化管理方式是企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公司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往往需要向下增设分支机构,即开办分公司或子公司。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区别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立方式之间的差异。所谓的子公司就是企业拨付资金,协助创立的一个能够进行单独核算,盈亏自负的公司,而所谓的分公司就是企业发放资金,另行创立的一个由企业统一管理的公司,相当于企业的一个部门。第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核算方式之间的差异。子公司的核算通常是独立的,自负盈亏,企业只需要在年末收取分红即可,而分公司则是由企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

汽车租赁集团在分支机构组建期,往往出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业务特点及管理便利、当地设置分公司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考虑,将分子公司的建立按照地域管辖划分为东、西、南、北等片区。一般情况下,若是企业的总公司长期处理获利的状态,那么设立子公司较为适宜,因为企业的总公司带动子公司发展盈利,就会使子公司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预计组建的新公司在经营初期就会发生亏损,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业务量才能达到一定水平,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分公司的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抵减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另外,也可以考虑将不同业务发展程度地区的分公司统一设置在同一子公司下,从而利用业务欠发达地区分公司的亏损抵减业务发达地区子公司承担的税赋,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经营租赁汽车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

1、经营租赁汽车公司主要业务

通常情况下,汽车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汽车租赁公司将其内部的汽车出租给他人,汽车租赁公司提供汽车的保险费用以及年检费用,但是不提供汽车驾驶员以及汽车的燃油费用等,然后汽车租赁公司向顾客收取租金;第二种方式是,企业租赁公司不仅将汽车出租给他人,并且提供汽车驾驶人员,燃油费等日常费用,然后汽车租赁公司向顾客收取租金。

2、相关政策规定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汽车租赁公司的第一种租赁业务,即只将汽车租给客户,不提供汽车驾驶人员的租赁方式中,汽车租赁公司所收取的费用适用17%的增值税率,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租赁公司可以凭借所购汽车或是燃油等费用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应的抵扣。

经营租赁汽车公司的第二种业务,即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出租给客户,同时提供汽车驾驶人员以及汽车修理费,燃油费等所有的日常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汽车租赁公司所收取的租金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从2013年8月1日起,发生购进汽车、燃油、汽车修理费等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同时,企业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客户也可以据此抵扣税款。

3、企业选择

从税收政策看,只提供汽车租赁,不提供驾驶人员的汽车租赁模式17%,不仅提供汽车租赁也提供驾驶人员并承担日常费用的租赁模式增值税税率为11%,二者均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故企业应在企业战略目标、公司设置、人员安排、租赁合同签订、运输工具购买等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按照自己公司的实际状况选择设置相应的业务经营内容和产品模式,使自己的业务操作符合相应税目的要求,以达到减少税赋的目的。

与此同时,企业应兼顾出租车辆的购入日期,将出租的汽车属于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企业需选择采用简易办法纳税的业务并且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的业务与现行征收11%或17%增值税的业务分别核算,以避免未分别核算而使用较高的税率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三)集团内部间相互租赁

汽车租赁业务能够同时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带来很大的收益,这是因为对于汽车租赁的承租方来说,其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租金,就能够使用自己理想的车型,使其因为资金不足难以支付理想汽车的购买费用的情况得到有效的缓解,而对于汽车租赁的出租方来说,利用其现有的汽车资源,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增加其资本。同样,当租赁业务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只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就能够将企业的资产以租赁的方式转给另一个企业,这样不仅能够实现收益,同时还能够减轻企业的税赋。

例如,甲企业(出租方)和乙企业(承租方)属同一利润集团,乙企业处于税收优惠地区(时期或行业),所得税率为15%,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企业将年赢利10万元的车辆(价值100万元)以租赁形式转给乙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租金水平符合公开市场原则),收取足够低的租金(如4万元)。这样,对于甲企业(出租方)方来说少收入10-4=6万元,乙企业(承租方)则少支出6万元,甲企业就将6万元利润转移到了乙企业,享受乙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使整个集团税负减少了6×(25%-15%)=0.6万元,从而提升了集团利润率。甲、乙企业适用的税率差别越大,租金越低,从甲企业转移乙企业的利润越多,税负降低的幅度就越大,整个集团利润率增加的幅度就越大,税收筹划的效果就越好。

(四)因汽车牌照受限等因素引起的同业收购中应注意的问题

因汽车保有量的增大,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逐渐开始对小汽车牌照实施限制性规定。汽车牌照的稀缺性,使公司并购成为取得牌照和租赁经营权的一种捷径。但因汽车租赁行业起步较晚,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企业在兼并前,应加强与目标企业所属税务部门的沟通,确认目标企业适用的税务政策及真实缴交状况,核实被收购企业是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否存在税务应补退税款及罚款,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收购企业补税额的高低,应在投资前予以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应尽量选择一些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的公司进行合并,通过收购企业盈利与被收购企业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而使企业所纳税获得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

公司经营税务篇2

1、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

目前,很多企业对经营过程中机构设立问题都很重视,但是,对机构的税收问题却了解不多。特别是对机构之间的业务运作,企业只考虑经营结果,忽视税收结果,最终将导致业务做完之后税收问题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而造成的。下面我将针对目前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的相关业务,分析一下公司在当地做业务与在外地做业务时有关税收的问题。

现将国家政策关于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归纳如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案例分析】外地设立办事处有关纳税问题分析

广州某生产企业为将生产品销往北京,派了两名业务员到北京设立一家临时办事处。不在北京办理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该办事处的主要业务是联系客户,与客户签订合同(总公司的合同)。但是,给客户发货、收款和开的发票都是总公司的。当业务结束时,该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

①没有仓库的办事处

此项业务视同为广州公司委派业务员到北京做业务,因为业务员在北京发生的业务是不会产生税的,所以,北京办事处是不交税的。而产品是从广州直接发给客户的,产生税的过程都在广州,因此,应在广州交税。

②有仓库的办事处

有一天办事处通知广州厂家说,有北京客户想跟我们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觉得与办事处签订合同后要等两个多星期的时间才能收到厂家发过来的货物,非常耽误时间。希望在以后的交易中,能够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货,否则就不与我们公司合作了。

广州厂家立即想到了解决办法:在北京设立仓库。

因为在北京的办事处不能独立构成机构,它的所有举措都代表着总公司的行为,在北京租用的仓库就是总公司的仓库。此类业务在税法的规定上称为“外出经营”,在此案中即广州公司将货物发到北京,在北京经营。这时候有了仓库,且在北京销售货物的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呢?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广州公司在发货前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办事处应在北京税务机关交纳4%增值税。且回广州后不得抵减广州的税,在广州还要重新交税。

而如果当时该广州企业的产品在到外地销售时,很好地注意外出经营的有关规定,严格地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增值税就应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交纳,不需要在外地纳税。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规定: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一般被称为:总公司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纳税方面,由于机构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区,再加上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是按照两种方式做出的规定:一是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 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子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机构在当地(统一税务机关管辖区)投资成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应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纳税。其流转税与所得税都由子公司交纳。子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为,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

(2)设立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公司在当地设立一分公司,因分公司不需要投资,故分公司应具备以下特点:

1、 分公司属非法人资格;

2、 非独立核算;

3、 纳税身份同总机构。如一般纳税人;

4、 销售额全部上缴总机构,人员工资及相关的费用均由总机构支付;

5、 产生的收入要全部上缴总公司。

分公司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3)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怎样交税?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待续)

公司组织形式分析

1、什么是母公司?母公司有什么特点?

母公司也叫控股公司(相对于子公司而言),是指因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资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有什么特点?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谓全资子公司,是指其公司的全部出资和股份仅由另外一家公司所持有。所谓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

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公司法人,它不同于分公司,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依赖于被控股或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并无两样。

子公司无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应当具备独立法人的条件:一是股东或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二是具有法定的公司注册本金;三是制订公司章程;四是具有公司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承担连带责任和经营责任的经营组织。并且在向子公司投资时,投出的资本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什么是总公司?总公司有什么特点?

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有什么特点?

公司经营税务篇3

Key words: business tax;tax reform;value-added tax;architectural design company;financial accounting;impact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0-0038-03

0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发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呈现出快速增长模式到缓慢增长的转变过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我国很多建筑设计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和挑战,建筑设计公司在发展中的转型也成为一种必然现象。营业税作为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不仅能够体现出建筑设计公司发展的实际状况,也能够成为我国经济体制的具体变化。在2011年,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部提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2015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最后的三个行业退出,标志着我国企业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所谓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企业在过去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在建筑设计公司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其各项工作都有一定的影响,尤其对其财务会计工作影响较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不仅意味着我国税制体制改革能够带动建筑设计公司整体经济格局的变化,还会在增强建筑设计公司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责任和义务,激发建筑设计公司应对各种挑战的积极性。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设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现状

2016年是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在这一年中,建筑设计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有了很大的改变,不论从财务会计的管理上还是财务会计的工作流程上,都能够越来越规范化发展。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国建筑设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面临着很多机遇和挑战,主要现状如下:

1.1 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会计管理缺乏规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实施一年,但是很多建筑设计公司在财务会计管理方面依然采用以往的管理模式,很多管理措施已经不能够满足现有税制体制的发展。对于建筑设计公司来说,传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并不参与经济管理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转型,尽管已经有部分建筑设计公司开始对财务会计进行管理,但是这样的管理仅限于表现形式,并不能够从实质上,管理财务会计。自增值税实施以来,建筑设计公司现有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其发展。就目前建筑设计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现状来说,缺乏一套与税制改革相配套的管理体系,缺少重视财务会计工作管理的意识,这不仅会影响到建筑设计公司自身税制的发展,也会制约税制整体的改革步伐。为此,建立与目前税制体制相配套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体系,对建筑设计公司而言十分必要。

1.2 会人员专业水准不高,业务能力尚需改进

目前,我国许多建筑企业的会计基础业务能力较差,基础工作处于较低水平,在财务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保管不善的问题。在营改增力度不断加大、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建筑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进行。

1.3 相关信息获取实效不佳,财会发展理念有待革新

尽管从2012年营改增提出至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实施,已经过了4年半的过渡期,但仍然有不在少数的建筑设计企业在财务会计思想转换和工作落实上存在许多的问题,导致其无法较好的跟进营改增的发展节奏。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设计公司财务会计的影响

2.1 就财务会计而言,加重了工作的复杂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后,加重了建筑设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建筑设计公司自身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意味着“价内税”向“价外税”的转变,这一转变对建筑设计公司记账方式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影响。众所周知,建筑设计公司对收入多采取按工程完工进度分期收款的方式来处理,为此,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前,建筑设计公司可以按照自身已经得到的收入,来缴纳相应的税额。但是在政策是时候,建筑设计公司在缴纳的时间上产生了质疑,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上,财务会计人员会感觉到其中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其次,从发票的角度看,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比营业税的发票更加严格,这无疑会给财务会计人员带来很大的挑战性,众所周知,在营业税的实施阶段,财务会计人员主要工作都是在管理相关发票,自增值税实施以后,就变成了使用和管理并重,这对于一些老财务会计师来说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为此,就建筑设计公司的财务会计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加重了其工作的复杂性。

2.2 就财务核算而言,增强了财务的风险性

增值税政策的实施,能够增强建筑设计公司的财务风险性。一方面,在成本方面,增强建筑设计公司成本核算的风险。建筑设计公司在具体运营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建筑设计公司所出售的产品为设计产品,该系列产品不仅单位价值高、设计周期L,根据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例如当建筑设计公司所设计的产品不能够被合作方所认可或者采用的话,该设计将会被抛弃,那么建筑设计公司很多前期的费用及开发费用都会由设计师个人来承担,这与我国现有的相关会计制度有很大的冲突之处,这就加大了成本的风险性。另一方面,建筑设计公司的收入所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房地产开发商一样,通常都会在建筑成品完工后,约定有5%-10%的质量保证尾款,这些尾款的收回率非常低。为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会计来说增强了不可预测的风险性。

3 改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设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措施

面对上述变化,对建筑设计行业的会计人员的财税知识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 法律制度上,需要不断完善

制度是维系新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在这样的短期内,不可否认为建筑设计公司带来的有效影响较少,相应暴露出很多财务会计工作方面的不足之处。为此,从政府部门来看,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改善目前建筑设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现状。首先,从税收体制法律条例着手,在现有营业税法律机制的基础上,完善增值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流程进行细化和规范,从多个角度来促进税改的实际操作。其次,从财务会计制度着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在我国现有的《会计法》中逐渐完善相关的财经法律体系,对相关工作人员加大监管绩效力度。作为建筑设计公司,要结合国家的《会计法》,完善和制定与税改相配套的、符合自身发展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最后,要从社会诚信环境的建设上,提高建筑设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诚信度,可以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管理,从思想上来帮助会计工作人员树立起诚信意识。

3.2 努力培养新型的财务会计人才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设计公司来说拥有新型的财务会计人才十分必要。首先,在人才招聘上,应该以会计人员对增值税了解程度和操作程度为基准,考核会计人员对税制改革的认识程度,这样能够便于公司内部对增值税相关操作工作的开展。其次,定期对老财务会计人才进行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让会计能够“接受监督、能够监督、懂得监督”。最后,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中错误操作税制行为的处理力度,明细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关会计准确和法律法规,更好地对公司内部财务及财务会计进行监督管理。为此,对于建筑设计公司来说,努力培养新型的财务会计人才是目前当务之急。

3.3 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风险控制能力

在税制改革的新时期,对于建筑设计公司来说,加强并提高其内部的财务风险控制能力,才能保障公司整体的运营。首先,可以通过坚持“内部控制优先”的原则,加强相关管理层的内部财务控制意识,财务风险能够直接影响到建筑设计公司其他方面的运营,在现有控制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来进一步提高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控制能力,并达到预期的控制效果,确保公司其他工作环节的有序开展。其次,做好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建筑设计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好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特点,来增加增值税的进项税。要保障自己的经营政策与税收政策相互配合,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配合税制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的用途,为建筑设计公司提高内部财务风险控制能力提供可靠的保障。

4 案例分析

“营改增”的全国实施虽然对建筑设计业财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宏观上对企业财税制度的规范与改进有积极意义,为企业节税及提高效益提供了更好的途径。

如某建筑设计企业从201年12月1日起“营改增”,经过近半年的运行,整体平稳过渡。“营改增”后税率从 5%提升到6%,表面看税负增加了1个百分点,但在实际纳税时有进销项税抵扣,如建筑设计费用为60万元,按以前的营业税5%税率纳税额应为3万元。营改增后税率为6%但是可以抵扣一些进销项如购买设计软件3.5万元、勘察设备费用2.5万元、设计电脑硬件费用4万元、交通费0.5万元,应税额为(60-3.5-2.5-4-0.5)×6%=3.57万元。由此可见企业税负与以前基本持平,如果加大财务会计培训合理提高进销项税抵扣总体税负肯定会有更多降低,这为企业减轻税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因此该企业从原来试点前的担心税负增加到现在的淡定,因为这是一项需要长期来衡量企业实际税负变化的税制改革。

5 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务体制越来越符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在各行各业中,该政策的影响程度是非常大的,尤其对近几年比较火热的建筑设计行业领域,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影响较为深远。作为建设设计公司的财务会计,不仅要及时的了解现有的税务体制改革方向和内容,还要明确自身工作的发展目标,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站在公司的发展大局中,提升财务预测等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建筑设计公司自身发展带来更多经济基础。

参考文献:

公司经营税务篇4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出于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初衷,在国家相关法律与法规熟练掌握的前提下,全面、综合地发挥自己的内在潜质,通过周密地筹划,做出以减少税负为目的的一系列决策与付诸实施的经济行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中营业税是与增值税并驾齐驱的两大税种之一,其征收范围广泛,对其进行税收筹划意义重大。

一、减少流转环节

筹划思路:营业税一般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道道征税。营业税既不像增值税虽道道征税但只对增值部分征收,也不像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因而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流转环节、缩小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甲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4月开发完成了一幢写字楼,现准备对外销售。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先按乙公司的要求装修该写字楼,再以11 000万的价款销售给乙公司。甲公司将该装修工程以3 000万的金额承包给丙装修公司(举例只考虑营业税,不考虑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下同)。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11 000×5%=550(万元)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由丙公司与乙公司直接签订装修合同,价款3 000万,丙公司将装修业务发票直接开给乙公司;甲公司再向乙公司开具8 000万的房屋销售发票。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8 000×5%=400(万元),节税150万(550-400)。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其税负不变。

二、增加扣除金额

营业税纳税人应尽量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减少计税营业额,减少应纳营业税税款。当然纳税人应注意加大扣除项目金额要合理、适当,避免税务机关调整计税基数。

【案例分析】:A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2012年4月该公司承接了一项广告业务,营业收入为600万。A公司按照与电视台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给电视台广告费160万,设计、制作费140万。

A公司应纳营业税=(600-160)×5%=22(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A公司可以与电视台协商,在一定限度内将广告设计、制作费转换为广告费,加大扣除项目金额,降低计税依据。经双方协商,广告费提高到210万,设计、制作费降为90万。

A公司应纳营业税=(600-210)×5%=19.5(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A公司节税2.5万元(22-19.5)。

三、降低适用税率

筹划思路: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是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营业税的税率分为三档:3%、5%、5%~20%。营业税纳税人可以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采用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人通过对其自身的业务进行一定的调整安排,使其业务属性发生变化,在税务认定上由适用较高税率的税目转变为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免税的税目从而减轻税负。这种筹划方式的关键是纳税人要找到与自身业务相近的、能转变的、适用更低税率的业务。

【案例分析】: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乙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协助下,丙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 000万。另外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组织协调服务费用。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税法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若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若工程承包公司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乙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先和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金额为3 000万;然后,乙公司再和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转包合同,以2 700万将该项工程转包给丙公司。乙公司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2700)×3%=9(万元)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2 700×3%=81(万元)

经过税收筹划,乙公司节税6万(15-9),丙公司节税9万(90-81)。

四、分别核算营业额

筹划思路: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而兼营同一税种下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劳务的企业,应尽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劳务的营业额,以便按各自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税负。

公司经营税务篇5

1.降低税收负担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让社会与公司发展之间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达到改善公司管理环境的目的。营改增的结构减税并不是简单的“只有不会增加减少”,而增加和减少共同存在,这也是其造成纳税人之间税收变化的重要原因,但其最终的目标依旧是减少公司的税负。因此,规模较小的公司是营改境政策受利最大的一方,税收负担减少的最为明显,但是进项税额扣除规模则对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显然营改增实放后,公司可以抵扣掉一部分外包服务和产品税务,具有一定的减税作用。

2.影响发票管理

营改增之后,在发票的使用中,增值税发票有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两类,从而使得税务部门能够更加严格进行稽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进行统一的传至数据库中,通过严格的认证以及核对各项申报内容,这对于钻井公司所进行采购各种教学与办公用品,以及接受服务或者对外所提供的服务等都要影响增值税所需要缴纳的税额。因此这就需要钻井公司积极地使用增值税的防

3.伪监控系统。抵抗进行税额

钻井公司的经营和生产活动需要比较广的范围,涉及的领域众多,对原材料的需求非常巨大,实施增值税制度后,钻井公司就可以在买进原材料时抵扣掉进项的税额,这样一来便可以降低成本。在原来实行营业税制度时,钻井公司在成本消耗上一直较高,资金难以周转,因此一直难以保持在其它行业中的优势地位。增值税的推出对于同一税收制度,为钻井公司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功不可没,极大地促进了钻井公司的发展。当然,钻井公司也要考虑到,增值税会加重企业财务核算的负担,需要比以前更加规范地管理增值税的发票,在这方面,企业或许要加大成本投入。

二、加强钻井公司经营管理的策略

1.加强对发票的监督管理

在营改增税制实施之后,由于增值税的可抵扣性,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上要想保证发票的合法和规范就需要专人来负责。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流程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将发票随意丢失、撕烂、借出、或者是拆本实用,对已经开具好的发票需要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检查。增值税与钻井公司的税负问题息息相关,不仅钻井公司要在财务方面加强重视,就连销售人员和管理者都要加强重视,提高对增值税专用票基本知识的了解避免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发票来提高自己的销售额,对钻井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就需要财务部门为钻井公司其他部门普及相关的发票知识,更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

2.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实施营改增之后,这就对钻井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才能适应税务管理工作要求,再者还需要财务工作人员积极地制定出管理以及适应发票的新制度,严格的监管发票的开立、使用以及核销工作,提高发票的规范以及合理的使用。 营改增的实行,无论是从发票流程或者是发票管理都对钻井公司的财务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这也增加了财务人员的负担。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是钻井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部分。

(1)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

由于增值税可抵扣,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在这一块投入更多的精力;税务计策机关会对钻井公司的增值税进行严格的管理,一旦钻井公司处理发票的管理有所疏漏,就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进而会对钻井公司的效益造成影响,因此钻井公司必须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营改增后,需要财务人员正确进行税费核算,需要财务人根据钻井公司的发展类型判断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从而选择合适的税率。

3.加强财务纳税筹划

公司经营税务篇6

一、“营改增”的内容及目标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在原有缴纳营业税的基础上,改成缴纳增值税,以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营改增”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所发出的重要税制改革试点方案,从2012年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行。到2016年,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税制改革将正式完成。

“营改增”的目标是公平税负,从根本上确保行业总体税负的保持或下降,并促进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在营业税计税中,企业全部的流转额,即营业额作为税务征管的标准,而增值税则是依据企业的新增流转额。增值税的征管能够最大化的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目前,对于一般纳税人为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即中小微型企业,增值税率为3%。从整体上来看,税率的调整和差异,目的在于降低中小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

二、“营改增”对文化创意公司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税负下降。对于文化创意公司而言,“营改增”实施后整体上税收负担有所下降,文化创意公司的经营利润也因此提升。在营业税税制下,文化创意公司需要交纳5%的营业税税率,其中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以及会议展览服务类型的公司,增值税税率为6%。虽然表面上来看税率上升了,但是公司可以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将设备维修保养费、水电费等项目抵扣,从而整体上的税负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下降。其次,对于其他规模较小的文化创意公司,增值税税率仅为3%,这较之前的营业税有了明显的下降。

2.收益提升。“营改增”实施后,文化创意公司税负的降低,将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济收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对于任何企业来说,税收的降低将标志着企业收益的提升。对于文化创意公司而言,“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以及增值税抵扣政策,都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税负,使公司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为发展提供更为可靠的支持。

(二)不利影响

1.抵扣操作难度大。与其他行业相比,“营改增”实施后,文化创意公司所面临的税收环境是更为复杂的,实际税收压力并不确定。与生产制造型企业相比,文化创意公司将大量成本用于人员工资的支出,很少开展原材料的采购和设备的采购等,这就表示企业难以通过进项税抵扣的方式抵消公司税赋,公司所面临的税收压力无法得到有效的缓解。据了解,文化创意公司需要大量员工开展设计、构思和编辑等脑力工作,这些人员成本占到公司支出的很大比重,都是无法以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的。

2.税赋消化压力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创意公司所面临的市场压力将会更为巨大。文化创意公司无法像其他类型企业那样将增值税转嫁到下游供应商,只能够依靠个人能力承担和消化税收负担,这无疑给予了公司更为严峻的市场压力,企业负担也将无形中加重。

三、“营改增”下文化创意公司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政策分析与解读

针对“营改增”,文化创意公司首先应该加强对政策的分析和解读,充分了解“营改增”内容,并针对政策实施企业经营策略的调整,增强企业发展稳定性。文化创意公司可以适当的调整当前的业务模式,合理划分人员与设备等资源之间的比例,提升公司的议价能力,同时,适当降低人员成本支出,以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加强企业财务税收管理

文化创意公司必须要加强财务税收管理,通过监督和管理工作切实缓解公司税收负担。具体地说,公司必须要加强对财务税收管理的重视,提升税收管理地位,加强与财税部门之间的沟通,从税收角度对公司的经营数据和信息实施优化管理,特别是对于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管理、抵扣等工作,必须予以更高的关注,尽可能地利用抵扣方式降低公司税收压力,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司收益。

(三)优化财务管理团队

为更好的迎合“营改增”政策,文化创意公司必须加强对财务管理团队的优化,提升财务管理整体水平;同时,要做好财务人员的招募工作,引入具备丰富经验和知识的财务人员,确保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升税收稳定性。还要定期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活动,做好政策解读和研究,帮助财务人员及时的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以满足公司的税务管理需求,降低公司税收风险。

四、结语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文化创意公司应该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和研究,提升税收管理意识,针对“营改增”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压力,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方法予以规避,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的同时,为企业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公司经营税务篇7

一、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有特别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建筑劳务公司经营业务大致如下:混凝土作业包、油漆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简单的工程项目承包等。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分类及营业额核算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即有建筑资质的总承包建筑公司投标中标工程项目后,要与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从建筑安装公司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标的工程项目才能在当地备案登记。总承包建筑公司要向当地人社局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向建筑劳务公司统一支付民工工资。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建筑劳务公司为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承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作业,要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建安发票,由总承包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这是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纳税模式。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安行业,要开具建安发票,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由总承包公司在劳务发生地税局代扣代缴。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1)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劳工向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建筑劳务公司如果经营范围包含有从事其它劳务派遣的经营业务,则建筑劳务派遣包含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其它单位从事除建筑业外的其他劳务作业(如保安、家政等),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由建筑劳务公司发放,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用工单位一定管理费用。第二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施工工地从事建筑专项劳务作业,即总承包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其中的施工材料及工程质量监由总承包公司负责,施工劳务则由建筑劳务公司提供,总承包方按照建筑劳务公司承包方派遣人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人工费,按期拨付给建筑劳务承包方并按工地派遣人员发放,建筑劳务承包只按总承包方实际结算人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劳务公司属于服务行业,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2)

3、劳务中介服务

建筑劳务公司如果进行的是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促使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样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的是一定的咨询服务费用,即劳务中介费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查,其适用的是《合同法》。建筑劳务公司取得了除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劳务收入,要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劳务中介服务费(3)

4、其他业务情况的营业额计算

(1)承包工程。根据《建筑法》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其工程范围时,允许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是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简单、细小的建筑工程。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经营类似建筑公司,要开具建安发票,全额计算营业额,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4)

(2)包工头挂靠劳务公司。这是目前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存在的情况,由于建筑劳务市场的特点,包工头直接挂靠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根据当地市场行情按点数收取项目管理费,然后将余款统一发放给民工或者包工头。按理说,这种情况国家是不允许出现和违法的,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这种挂靠情况。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务分包类型,但也要区别对待。

第一,由建筑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情况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派遣作业,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酬-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 (5)

第二,由建筑劳务公司与业主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 (6)

(3)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在实际运行当中,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细小工程项目,经常会出现购买材料的的经营业务,如果不是为为业主代购代付,这部分材料费用则包含在工程结算内,建筑劳务公司要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7)

(4)管理资询业务。建筑劳务公司接受施工方委派,提供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资询业务,协助施工方管理现场或其他技术支持服务,但并不委派劳务人员进行现场建筑劳务作业,建筑劳务公司只收取该项目的资询服务费。

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则按收取资询服务费的全额来计算营业额,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管理咨询费 (8)

三、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计算及注意要点

当建筑劳务公司确定营业额以后,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当地税局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相关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差额计算营业额扣除劳务人员报酬,并不包含建筑劳务公司不在工地作业的管理人员报酬,这部分金额是不能抵扣营业额,但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抵扣所得税;还有就是购买的材料,如果不是替发包方代购,而是包含在工程结算价内,这部分材料费用支出也不能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但可以作为公司成本,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另外,作为唯一可以抵减营业额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必须保证费用资料手续齐全,核算无误,符合差额计税的税法要求。

四、结语

建筑劳务公司是一个适应时展的需要的新生事物,其业务经营范围将会越来越广,如果涉及到兼营、混合经营等业务,则应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核算营业额,并按当地税收政策规定逐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其他税费,上述公式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营改增的逐步进行,建筑劳务公司税制改革也势在必行。财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领悟国家税法精神,才能正确分析建筑劳务公司各种具体业务特点,处理好不同业务种类下的纳税要求,最终做到准确无误地进行纳税申报,为公司稳定发展做好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公司经营税务篇8

风神公司与华业公司签订房产置换协议,风神公司将自建2幢价值1600万元的办公楼及800万元现金,与华业公司置换其自建价值2400万元的职工宿舍楼,风神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1600×5%)×(1+7%+3%)=88万元;华业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2400×5%)×(1+7%+3%)=132万元。

依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可制定纳税筹划方案:风神公司与华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风神公司将办公楼作价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合计2400万元投资到华业公司,暂时成为华业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华业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办公楼过户手续,待华业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风神公司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华业公司原股东,风神公司可免缴营业税及附加88万元。

采用同样方法,华业公司与风神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华业公司将职工宿舍作价2400万元投资到风神公司,暂时成为风神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风神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职工宿舍楼过户手续,待风神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华业公司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风神公司原股东,华业公司可免缴营业税及附加132万元。经过上述筹划,双方公司均享受免缴营业税及附加。

改变承包合同签订方式,利用管理费合同改变应税营业额性质。

华新宾馆将其所属的凤凰饭店出租,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400万元。华新宾馆职工李华以年租金40万元获得3年的承租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李华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并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每年上交租金40万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华新宾馆每年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0×5%)×(1+7%+3%)=2.20万元,应缴纳出租饭店房产税=(40×12%)=4.80万元,合计缴纳税款7万元。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这样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华新宾馆可进行如下筹划:与李华签订上交管理费合同,把原来每年上交租金40万元改为上交管理费40万元,同时李华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这样一来,凤凰饭店可视作华新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华新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凤凰饭店,则华新宾馆收取李华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华新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3.36万元[400×(1-30%)×1.2%],共可少缴纳税款3.64万元。

调整合同,分解营业额

签订劳务合同,改变应税增值税收入性质。

太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本年向货物供应商收取与销售额挂钩管理费收入合计5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500/1.17×17%)×(1+7%+3%)=79.91万元。

依据国税发【2004】第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可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如下:太华商场与货物供应商签订货物装卸劳务合同,规定太华商场为货物供应商按货物供应量提供货物装卸劳务服务,收取货物供应商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由于货物装卸上架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只与货物供应量有关,且商场提供了装卸劳务,则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不视为平销返利,可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太华商场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3%)×(1+7%+3%)=16.50万元。经筹划减少税收支出63.41万元。

改变设备提供方式,分解应税营业额。

丰收公司与利新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丰收公司为利新公司安装一条生产线,安装合同总价为4000万元,由丰收公司代利新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价款为350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0万元,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利新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4000万元给丰收公司。丰收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000×3%)×(1+7%+3%)=132万元。

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关键思路为将丰收公司代利新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从安装工程产值中剔除,降低丰收公司营业额,只就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可采用重新签订安装合同办法,合同内容改为:安装用机器设备由利新公司提供,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利新公司一次性支付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给丰收公司。按此合同,丰收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3%)×(1+7%+3%)=16.50万元,纳税筹划后减少营业税及附加支出115.50万元。

计算税负平衡点进行筹划

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种非应税劳务时,应分别核算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不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因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差别较大,导致企业税负差别较大,通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可找出兼营非应税劳务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然后根据税负平衡点进行兼营非应税劳务核算形式的筹划,可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兼营非应税劳务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公式为: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税负平衡点为: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具体计算如右表所示:

根据表中税负平衡公式可看出:

1.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企业可分开核算,也可不分开核算;

2.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小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

3.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大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

现举例说明测算税负平衡点公式方法:

丽星公司本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销售建筑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0万元,另取得装饰劳务工程款20万元,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1.36/20=6.8%,小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100×17%-13.60+20/(1+17%)×17%-1.36]×(1+7%+3%)=5.44万元;(2)采用分开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100×17%-13.60]×(1+7%+3%)=3.74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20×3%)×(1+7%+3%)=0.66万元,应缴纳税金合计4.4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减少税金1.04万元。

上例中,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为2.38万元,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2.38/20=11.90%,大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100×17%-13.60+20/(1+17%)×17%-2.38]×(1+7%+3%)=4.32万元;

公司经营税务篇9

1.总包、分包与发包、承包相关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可实行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同时还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一般而言,发包与承包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是必不可少的,而总包与分包有可能不存在(承包的工程全由承包方完成,没有工程分包现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从该条规定不难得出,发包人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同时具备必要条件:(1)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其中有一个条件不满足,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就是承包方。

举个例子可能更容易理解,如某大酒店内设有KTV,出于经营需要,大酒店将KTV交由李某经营,李某的承包可能有两种模式:(1)仍作为大酒店内设部门经营,发票的开具、财务的核算统一是大酒店,对外也是以大酒店名义经营(如采购材料、签订合同等);(2)李某单独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经营。KTV经营取得营业税应税营业收入时,前种情况发包方大酒店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而后者则由单独成立的法人缴纳营业税。

承包与发包发生的营业税与其他法律如《建筑法》中所说的承包、发包是有区别的。前者提到的承包是企业经营方式的转换所采取的形式,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率先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推行的,是搞活企业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是外部企业或个人参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行为。后者一般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之间,就建筑工程业务签订的合同行为,类似于企业之间因购销业务签订合同。根据建筑业相关法规,建筑工程承包要求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建筑业中经常碰到的有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如张某承包了M建筑集团公司的一个安装部门,张某对外承接建筑业务时,以发包人M建筑集团公司名义承包建筑工程业务后,也是以M公司名义开展具体安装施工业务。此时,M建筑集团公司就是营业税上所说发包方,张某是承包方。而假如M建筑集团公司在某次建筑工程招投标业务中标,承包了N企业的一项建筑工程业务,并签订了工程合同,M公司又将其中的地基基础工程业务分包给W公司。此时,N企业就是建筑法上所说的发包方,而M就作为承包方,W公司就是分包方。

2.“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如何理解?

此处有两个疑问:一是“发包公司”是指谁?总包公司对应的可能是工程发包方,也可能是分包方;二是“对外经营”是指经营什么?建筑工程业务还是另有所指?按字面理解,应该是总承包方以发包方(建筑工程业主)名义对外经营(建筑工程业务)。这种情况是不太可能的,令笔者感到困惑!笔者认为,原因是许文把《建筑法》与《营业税细则》中的发包与承包的概念未加区分而混淆了,才使得“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理解起来变得困难。

3.是否存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形?

“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此句,也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建筑工程承包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应该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果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承担责任,无疑增加了发包方法律责任,正常情况下此类合同是不可能签订的。

4.当“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立时,总包公司在与分包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同时,并代扣代缴分包公司产生的营业税。

首先,条件成立与结果没有必然联系。条件说的是总包公司以发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等情况,与总包公司、分包公司结算价款扣缴营业税没有联系,是两回事,且根据前述分析,笔者认为该条件是不可能成立的。

其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说法与许文文章开头处所述产生了矛盾。该文在提到总包和分包税收问题上的变化总结了四条,其中第二条:“取消了建筑总包公司为分包公司扣缴税款的义务,明确提出分包公司可以自己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收”。既然已取消了总包公司扣缴分包公司税款的义务,那此处为何还会产生代扣缴营业税的义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即许文的《新条例》)只规定了两类营业税扣缴义务:一是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产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且无经营机构,境内机构、受让方或者购买方有扣缴营业税义务;二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新条例》删除了以前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义务的规定,既然新营业税法没有规定扣缴义务,总包公司无权利、也无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行为。

二、关于“总包公司不是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时候,此时工程的法律责任由发包公司承担。总包公司成为缴税义务人,不再由发包公司缴纳税款”

不管是否是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工程的法律责任一定要由发包公司来承担。不同的是总包公司是否是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人。因为,一方面工程的法律责任不可能是由发包公司承担;另一方面在新营业税下,总包公司也不是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公司经营税务篇10

税务登记号:***************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

检查时限20**年*月—20**年**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创建于****年*月,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四家联合投资组建,由*****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承包,隶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行简易征税企业;20**年*月**号在**国地税的牵头下,按***[20**]**号文的规定,进行主辅业分离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企业经营财务状况

企业投资注册资本金****万元,总资产近****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拥有*****生产流水线,20**年*月正式投产,员工***人。2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其中:*****销售收入*****万元,缴纳增值税税金***万元,*****收入****万元,缴纳营业税税金**万元;2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其中:其中:*****销售收入*****万元,缴纳增值税税金***万元,*****收入****万元,缴纳营业税税金**万元;20**年*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其中:其中:*****销售收入*****万元,缴纳增值税税金***万元,*****收入****万元,缴纳营业税税金**万元。

三、经自查应补申报增值税

本公司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对本公司在20**年*月—20**年**月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增值税税收事项进行认真详尽进行自查工作。对相关数据又进行了计算、审理基本正确,未发现其他遗漏税收的情况。经自查本公司20**年*月—20**年**月期间未违反增值税法规规定之情形。

本公司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其他财经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依法征税和照章纳税,纳税意识强,准确计算增值税及时申报,并足额地缴纳税款,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谢谢!

*******有限公司

增值税自查报告(二)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地税):

三、地方各税部分:

3、房产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公司经营税务篇1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减轻公司的税负。但是所谓减轻税负仅仅就总体而言,落实到不一样的职业以及具体的公司,其影响彻底不一样。因为公司所在的职业不一样,以及运营模式发展阶段和规划不一样,在相同的税率水平基础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今后,不一样公司也许出现税收担负有增有减不一的情况。

随着商场经济的疾速开展,关于公司来讲营业税的征收日益呈现出不合理性,不利于中国经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所以营改增已成为了中国税制变革的重要内容和开展趋势。营改增不仅利于经济开展方法的改变。仍是完善税制的重要措施,从当前经济开展视点看,“营改增”还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开展方法的改变,有利于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开展,有利于推进制作业主辅别离和转型晋级,然后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从公司层面看,“营改增”强调和表现了税收的中性准则,可以非常好的表现商场对装备资本的基础性效果,增强公司开展的活力,推进公司进一步改进经营方法、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这将有利于公司的久远健康的开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一)对中小企业财务审核的影响

营业税准则改为增值税准则, 最直接的影响即是财政审阅,由于营业税中并没有销项核算, 所以营业税核算相比照较简单; 关于增值税,其核算相比照营业税要杂乱的多, 收入入账的方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公司收入要按必定税率进行扣除销项税额,本钱也要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一种全新的应交税金方法审阅,应交的税金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所以一旦公司实施“营改增”,那么有必要要对公司的会计审阅做出调整。对于当前服务业的混业经营的情况,为下降税负,进步公司经济效益,需求依据不一样税种事务来进行不一样的核算。

(二)对中小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 后,公司的办理也在提高。为了完成公司减负,公司加强了办理,在上游和下流都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工业链条。公司在办理中作用越好,则抵扣的税额也就越多,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一起还给下流的公司增加了抵扣额,各个公司在转型晋级上动力得到了有用的加强。总体上讲,跟着税收制度的变革开展,为了能非常好的适应这个税收制度,公司需在运营形式、市场营销、对外效劳、对内办理和出产安排方法等多方面的进行变革。如许多公司从商业链的构建开端,对财务办理、合同办理、合作伙伴的挑选上等等都有清晰的规范和公司机制,使得公司办理水平大幅度上升。

(三)对中小企业负税产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交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减轻公司的税负。可是所谓减轻税负仅仅就全体而言,落实到纷歧样的职业以及详细的公司,其影响彻底纷歧样。因为公司所处的职业纷歧样,以及运营形式发展阶段和规划纷歧样,在相同的税率水平基础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今后,纷歧样公司也许呈现税收担负增减纷歧的情况,税负的影响对纷歧样公司是有增有减。比方:关于小规划交税人公司则是对比有利的,这首要源于税率的调整,小规划交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如果是交通运输业在变革前后没有改变,而现代服务业则是由本来营业税的5%调整到增值税的3%,税率上大大下降,变成这次“营改增”变革最大受益者。而关于交通运输业而言,税率方面,从本来营业税的3%调整为变革后11%的增值税,税率上升了8个百分点,可是交通运输业变成增值税交税人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是能够从销项税中抵扣,抵扣有些减轻了税负,全体上看变革关于交通运输职业也是利好音讯。可是关于征询服务业类型的职业也许就不那么有利了,就征询服务业而言,其没有进项税额,不存在抵扣一说,反而会增加了税负。”

二、营改增实施后的利与弊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营改增”项新税政也不例外,它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有利影响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一)营改增后的有利影响

营改增后减税效果显著,大大降低了企业负担。

从试点区域咱们发现一个问题,即是税负添加的公司户数占总户数份额不断下降。上海的状况是,2012年1月份为11.3%,12月份降为9.4%。从月度数据剖析,试点前期一度矛盾杰出的交通运输业,税负呈现了“前高后低”的改变,自2012年7月起,全行业已连续6个月呈现税收总额净削减的状况。北京上一年9月1日试点以来,前3个月约有1.11万户试点公司税负上升,到第四个月税负添加的公司削减到8446户,占试点总户数的份额下降到4.5%。

(二)营改增后的弊端

1.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公司经营税务篇12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同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这两个通知的,标志着我国的营改增工作已全面展开。作为勘察设计企业,我公司有幸成为本次税收改革的参与者。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设计,以及工程总承包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公司。在营改增前,该企业的收入业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缴纳营业税的设计、四技等纯服务业务;二是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总承包业务。总承包业务中的建筑安装及其他管理等业务属于营业税范畴,而商品买卖则涉及到增值税。由于本次营改增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营改增,而主要是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因此,总承包中的建筑安装业务仍属于营业税范畴,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之内。我公司另一项主营业务-设计、四技服务业务正好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2013年8月份开始,我公司除去总承包业务中的建筑安装外,其余全部为增值税业务,是营改增政策执行得比较彻底的企业。而从国家的税制改革来看,建筑安装业的营改增应该就在不远的将来。

国家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中一个很大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效益,从而从积极的方面助力企业的成长。在营改增之前,我公司的设计业务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在营改增后,设计业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单从税率上看,营改增后公司税赋是增加的,且增加百分比较大。但是,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基础不一样,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下来,实际税赋增加为0.06%。下边举例说明。我公司与业主签订一设计合同,合同额100万元(根据勘察设计企业合同签订一般规则,合同额为含税额,合同结算金额及合同额)。那么,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该业务缴纳的营业税金为:收入额(即合同额)100万元*税率5%=5万元;而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需先将含税的100万元合同额换算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增值税收入额),即100/1.06=94.34万元,则该业务缴纳的增值税金为:94.34万元*税率6%=5.66万元。从上面的例子上看,两者的税赋差额实际为5.66-5=0.66万元,而非单从税率变化上得出来的差额1万元(100万*税率差1%)。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单就上边的例子来说,虽然税率变化造成的差额不是1%,而是0.66%,但税赋总归是增加了,这和国家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赋的初衷是相悖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进项抵扣的问题。在营改增之前,我公司的设计业务由于属于营业税范畴,因此,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应的进项仍是无法进行抵扣的。在营改增之后,我公司设计业务全部属于增值税范畴,同时因为我公司业务相对比较单纯,没有其他副业及第三产业,因此对应的费用均为增值税业务费用,其中的固定资产、水费、电费、办公费、物料消耗、邮寄费、印刷费、保安费、资料费、通讯费等进项发票均属于可抵扣范围。从上边的例子可以得出营改增后我公司税赋增加了,但如果计算上进项抵扣的话,实际税赋是增加还是减少了就不一定了。作为勘察设计企业,公司的pc等电子设备更新非常频繁,物料的消耗也非常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后,实际上公司的税赋是减少的。我们继续沿用上边的例子来计算营改增税赋增减的临界点。前面计算出了当公司执行一个100万元的合同时,增加的增值税税赋为0.66万元。那么公司要让自己的增值税税赋增加为0的话,对应的可抵扣进项发票额度为: 0.66万元/17%*1.06=4.12万元(为了计算简便,这里我们是假设公司取得的可抵扣进项均为17%的税率,不考虑其他税率)。也就是说,当公司的可抵扣进项发票总额为4.12万元时,公司的增值税税赋增减为0元,折算为与增值税收入的比例就是:4.12万元/94.34万元=4.37%(同时,我们按照可抵扣进项税率为6%来计算了对应的税赋临界点,为0.66万元/6%*1.06=11.66万元,与收入比例为11.66万元/94.34万元=12.36%),这就是公司的设计业务增值税税赋增减临界点,也就是说,当公司可抵扣进项发票额与收入比超过这个比率时,公司的增值税税赋是降低的,反之,公司的增值税税赋则是增加的。以上是理论上的一个数据说明,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去年营改增开始之前,我公司以前三年的数据来进行了大概测算,可抵扣进项发票额与收入比均远远超过了4.37%,接近XX%。由于可抵扣进项中税率为17%的费用占较大比例,因此,这些数据表明公司在营改增后,对应的税赋是降低的。本次的营改增范围虽然较大,但是仍未涉及到所有行业,比如餐饮业,建筑安装业,在不远的将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全面实施的话,公司税赋将进一步降低。

我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己的研发机构。由于对应的研发专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对应的费用就不能进行抵扣。我公司研发费用单独核算,根据规定,对应的成本费用均按发票全额进成本,未进行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只有短短的8个字,却是国家财税政策的一项巨大改革。从最初的上海金融保险业进行营改增调研到全国大规模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却用了近两年的时间,其中的复杂及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这不仅仅只是一个税种到另一个税种的变化,这里涉及到国家税务、财政、宏观经济发展规划等,需要我们财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将国家给予我们的优惠政策用到企业经营活动中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公司经营税务篇13

(一)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中,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的规定如下:“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中规定,“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中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关于营业额问题的规定如下:“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二)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优惠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不同出租人适用不同税种。国税函[2000]514号、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出租人为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优惠分析。对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的税基为差额,实质为增值税下的增值额,其他类型出租人的增值税计算,能减少销项税额的进项税,必须是非固定资产购置并取得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合规的专用抵扣票据,所以,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下的营业额小于其他公司增值税下的增值额;同时,一般增值税率17%,营业税率为5%,营业税税率小于一般增值税税率。所以,对于流转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小于其他公司。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营业税为价内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水平进一步低于其他公司。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优惠保证了其竞争力。

(3)承租人不受出租人类型的影响。生产型增值税情况下,承租人购置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营业税发票,都是按发票全额列支成本费用,不存在税负水平差异,发票差异不会影响承租人的购置决策。

二、新增值税政策下原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未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L20001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按514号文的规定,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外商投资、或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及(或)金融租赁公司均适用营业税,不能适用增值税。沿用现有融资租赁公司营业税政策,在新增值税政策下,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产生影响。

(一)承租人倾向于其他公司 对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承租人从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取得营业税发票,而从其他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能抵扣销项税额,减少应交增值税额。增值税价外税负轻的事实,出于票据的税收效果考虑,导致承租人选择其他公司,将使融资租赁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二)融资租赁公司税收优惠程度降低对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在新增值税政策下,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的税基优势不明显,依然存在税率、价内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优势,但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力将下降。

三、新增值税政策下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税收政策思考

新增值税政策下,如果国家沿用原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由于承租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严重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以上分析表明。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因素为不能开具承租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近期可以采取的方法为:融资租赁公司继续适用现行营业税政策,国家给予其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抵扣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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