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卫生工作计划实用13篇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1

二、检查内容

1、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建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及饮用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卫生状况。

2、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及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状况。

三、检查范围和水质监测项目

1、本县辖区内县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水厂、辖区内52家供水单位和2家自备供水单位。

2、对市政水厂、自建水厂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安全检测。其中,末梢水水质监测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供水人口超过100万时,可酌量减少采样点,供水人口少于20万时,应酌量增加采样点。

4、各类水质检测项目分别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要求进行,可根据当地水质状况适当增加。

四、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和采样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完成,卫生监督员在检查和采样时,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出示监督证件。

2、根据现场对市政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的检查情况,分别填写相应的表格。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3、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第2节“水样的采集与保存”规定的方法采集样品,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采集的样品应及时送检。

4、检验机构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测,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写明检验值、规范限值、检验结论等。

5、在完成现场检查和水质检验后,及时统计、汇总、填写检查结果,认真审核,进行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总结。

五、时间安排

1、2012年4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和准备工作。

2、2012年5月-11月:按照计划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水质检测采样统一在5和10月份进行。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2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行医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二、监督检测任务

(一)公共场所:对全旗300家公共场所开展检测工作,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二)生活饮用水单位:按季度开展对全旗48家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28家中小学幼儿园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并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医疗场所:对全旗72家医疗场所消毒效果进行抽查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3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具、饮具卫生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3

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和水质在线监测,健全水质安全预警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强从水源到居民用水的全过程监管,着重落实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的责任,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机制,合理整合各部门之间的监测资源来弥补监测能力的不足,科学设置水质监测点和监测频率,做到2016年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监测结果,做到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城镇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监测结果。

2、依法公开水质卫生信息

省卫计委根据定期开展的水质监测数据,对地区水质合格率考核排名后3位的市州每年予以公布,对水质存在重大卫生隐患的城市,责令限期整改落实,连续三年整改仍不达标或期间发生重大饮用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的,暂缓受理其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3、方案建议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4

第三条*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其它县(区)辖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地施工期达半年以上的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加工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施工期限半年以下的集体食堂实行施工单位备案制度。

第五条工地食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外环境整洁,25米内不得有坑式厕所及暴露垃圾等污染物;

(二)有独立的操作间并≥8m2,设主食贮存库房,各功能间地面用不透水材料建造,天花板光洁,灶台贴瓷砖,四壁贴1.5m以上瓷砖墙裙;

(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有效。

第六条加强亚硝酸盐、鼠药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设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不得存放于食品加工场所,防止误食、误用;加工、贮存食物一定要做到生熟分开;不要采集、采购和加工出售不认识的蘑菇、野菜和野果及来历不明的食物;在夏秋季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提高食物安全意识,正确烹调加工食品特别是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如豆浆、豆角、马铃薯等,隔夜食品和豆类食品必须加热煮熟方可食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

第七条存放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标志,使用工具售货。

第八条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九条禁止制作冷拼菜。

第十条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地位置图;

(四)食堂平面布置图;

(五)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六)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证明。

第三章饮用水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用水与饮用水的取水口有明确的区别性标志。

第十三条直接饮用的茶水要加盖加锁。

第十四条饮用水管道不得在垃圾堆、污水坑中通过。

第十五条蓄水池加盖、加锁并及时消毒。

第十六条生活饮用水供应有专人负责,负责供水人员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并经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有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

第四章传染病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开工20日前,必须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具体的预防传染病的实施计划,并建立建筑工地预防传染病的组织机构,工地防治传染病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明确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为防治传染病的负责人。工地预防传染病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工地用工计划及工人来源;民工住宿安排、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计划;环境卫生如生活垃圾处理、厕所卫生等管理计划;民工劳动时间安排;传染病报告制度和消毒制度等。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建立传染病协管员制度,每50名工人设一名传染病协管员,协管员是施工工地预防传染病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组织所有外地施工人员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对来自特定疫区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合格者颁发健康体检合格证并建立健康档案备查。外地施工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建立传染病宣传栏,向建筑民工宣传有关传染病防病知识。

第二十三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立即将病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外,须按照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第五章民工宿舍及个人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人宿舍要有防蝇、防蚊、防鼠设施,要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第二十五条每个宿舍的工人数按人均2m2设置,一人一床,不得使用地铺、通铺,床铺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第二十六条民工宿舍有日清洁检查制度,床位、被褥、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有满足工人个人卫生清洁的设施和场所。

第二十八条宿舍周围应有排水设施,不得有积水和露天生活垃圾;定期进行消毒和“四害”防治工作。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5

1.12010年乌审旗卫生监督所对全旗现有的42座二次供水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逐户摸底调查,同时为其中符合标准的二次供水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据统计分析上述二次供水单位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二是物业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三是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

2开展二次供水监管主要工作

2010年旗政府领导对二次供水监管工作非常重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旗卫生监督所开展二次供水摸底调查工作。动员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干部在区域范围内多次参与大规模的二次供水设施调查工作,初步摸清了全旗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和卫生状况。在此基础上旗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了全旗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改造了一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3加强乌审旗二次供水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1加强对本旗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3.2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3.3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工作。

3.4二次供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饮用水《卫生合格证》:

3.4.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4.2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4.3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供(蓄)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3.4.4供水设施周围卫生状况好,无工业及生活污染源。

《卫生合格证》每两年审核一次。

3.5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其设计、使用材料、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有关卫生标准,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其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市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6二次供水系统必须严密,防止倒虹吸;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方圆10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工业及生活污染源,所有水池、水箱必须加盖上锁。

3.7旗供水企业负责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

3.7.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7.2有卫生管理制度;

3.7.3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检修设备和药品;

3.7.4有卫生专业人员或经过卫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3.7.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3.8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应当记录备案,并由市供水企业、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旗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清洗消毒效果的监测工作。对监测水质不合格者,限期重新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3.9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人员必须每年到市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及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检查工作。

3.10 当二次供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行政主管部门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本旗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3.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从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人员及专业人员中聘任,并由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3.12旗卫生防疫机构要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采水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作为审核发放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的依据。

3.13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测和清洗、消毒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支付。

卫生监督测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清洗和消毒的收费标准和方法由市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14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致人伤残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6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多年来,全省上下坚持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实施“811”生态环保专项行动、建设生态省的重要内容,以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为根本保障,制定规划方案,加强水源建设,强化污染防治,提升应急水平,饮用水水源保护取得积极成效。2011年以来,重点抓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着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和建设。全省上下依据水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保障需求,以重点工程实施为主线,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建设,提高饮用水供水能力。

一是实施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这一工程从2005年就开始实施,工程概算总投资248亿元,建成后新增总库容12.5亿立方米,新增年供水能力25亿立方米。到去年底,已累计完成投资153亿元,新增库容6.8亿立方米,新增年可供水量19.5亿立方米,目前工程总体进展顺利。“十二五”以来,围绕“四大建设”和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省政府又编制实施了《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按照这一规划,“十二五”期间,我省将续建9项水源和引调水工程,总投资91.8亿元,将新建33项水源和引调水工程,总投资达518亿元。

二是抓紧推进备用水源建设和水厂升级改造。湖州市老虎潭水库、嘉兴市石臼漾水厂备用水源项目已建成投运,杭州闲林水库、海盐千亩荡、桐乡革新水库等备用水源项目正在建设。从11个设区市来看,除衢州、台州之外,其他9个设区市的市本级都具备了双水源;湖州、嘉兴、绍兴、舟山4个地区的县级以上城市也具备了两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积极开展水厂升级改造,逐步推进水厂深度处理,到 2012年,全省城市供水能力总计1875万立方米/日,用水人口2332万人,管网长度5.71万公里,比2005年分别增长25.2%、40.6%和74.1%。

三是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到去年底,全省已完成投资132亿元,建成农民饮用水工程31333处,解决了1860多万农村居民和62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7%。

四是积极开展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完成了全省718个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基础环境调查,各地制定了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创建计划,按照创建标准,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消除主要风险隐患。推进创建范围由城市向乡镇扩展。至去年底,全省累计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40个,受益人口达3400多万。

(二)着力推进水环境整治。全省上下一直把水环境整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从2011开始,省政府开展了清洁水源行动,并把它作为“811”生态文明推进行动的11个专项行动之一,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推进。特别是今年以来,夏宝龙书记明确提出“治污必先治水”、“要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全省水环境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以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为重点,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化工、制革六大行业整治是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从2011年开始,省政府全面部署开展了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到目前,铅蓄电池和电镀行业整治已基本完成,造纸、化工、制革、印染四大行业整治也已全面启动,今年计划基本完成制革行业的整治。与此同时,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在全国率先印发了《浙江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通过狠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削减。

二是以“四边三化”和“双清”行动为重点,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在深入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工程的基础上,从去年开始,省委省政府相继部署开展了“四边三化”和“双清”行动。“四边三化”行动开展一年来,全省国省道公路沿线共清理垃圾点6805处;铁路沿线共整治环境卫生脏乱点272个;共完成清水河道建设2900公里,新增河道保洁3000余公里;开展“四边”区域矿山治理34家。今年“双清”行动开展三个多月来,全省共清理河面废弃漂浮物、河岸垃圾50多万吨,清除河道障碍物3.7万处,打捞并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8.8万多头(羽、只)。与此同时,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种植业养殖业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62.5%,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达93%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6%,全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3177.5万亩次,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1000万亩次。

三是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在2007年实现县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大力推进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全省建成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108座,污水处理能力达814万吨/日,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为86.2%;全省85.3%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为42.7%。与此同时,大力推进污泥和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到去年底,全省累计建成污泥处理设施59座,全年累计处理污泥349万吨,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72.7%;全省实际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9座,全年累计处理垃圾1312万吨,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7.8%。

四是以生态工程建设为重点, 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万里清水河道、平原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绿色矿山创建和水库水生态修复等一系列工程,去年全省完成清水河道建设共计2500公里,新增平原绿化面积45.76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累计4018.8万亩,建成绿色矿山累计210家。开展供水水库水源保护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工程性措施进行水生态修复,取得明显成效。目前保障全省70%居民的850座供水水库水质总体良好。

(三)着力强化饮用水保护监测能力建设。近些年,全省上下不断加大饮用水保护能力建设,加强水质在线监测,加大监测力度,水源地监测逐步走向自动化网络化模式,城乡供水监测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一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投资2.12亿元建成了81个县级以上水质自动监测站,并与省数据平网,基本实现水质监测和预警自动化。为进一步加快藻类监测预警体系建设,7个设区市建立了藻类生物生态监测实验室。建立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和通报制度,实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每月定期监测28项常规指标,每季度再加测33项特定指标;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109项全指标分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

二是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2012年,出台了《浙江省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细则》,从水厂工艺要求、水质指标和限值、检测频率和合格率作出具体规定,加大了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力度。通过对部分城市的供水水质抽查表明,我省城市供水水质新国标的限期达标率全国领先。

三是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管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管理示范县建设,把农村水源地保护作为示范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环境危害因素监测,2011以来,采集了我省农村垃圾、污水、改水改厕、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20多万个监测数据,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推动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四)着力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力度。紧紧围绕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加强执法监管,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一是排查清理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2011年,省政府召开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为期2年的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至2013年6月底,全省共排查梳理安全隐患638处,完成整改566处,其他72处安全隐患都已制定了整改计划。

二是将饮用水源保护纳入专项检点。自2003年以来,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连续11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每年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专项行动的检点,2012年共检查湖库型水源地376个;2013年又部署开展了对285个河流型水源地的检查。与此同时,对持有卫生许可证的459家饮用水供水单位和1238个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和卫生管理情况,促进了水质安全卫生水平逐年提高。

三是注重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各地建立和完善了环保、公安、消防应急联动机制,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在饮用水源附近的高速公路、主要道路设置隔离设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车辆翻入、事故残液流入饮用水源地。为提升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去年,举行了全省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演习,努力提高了应对和处置水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能力;同时,确定杭州、金华开展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示范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应急管理体系。

(五)着力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支撑保障。“十二五”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定,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法规政策保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了《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重点推行了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新型环境准入等制度。目前,已全面实施省对所有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2011年—2012年省财政共安排转移支付资金30亿元;宁波、温州、绍兴等地也积极探索了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新型生态补偿机制。到2012年底,11个设区市和60个县(市、区)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累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8794笔,总金额16.73亿元。建立“三位一体”、“两评结合”的新型环境准入制度,把饮用水源保护区作为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准入把关。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县级以上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2.2亿元。每年安排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水、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专项补助资金2810万元。2011年—2013年共安排7774万元用于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工程建设。为加强新安江流域源头的水环境保护,2012年起,省政府落实1亿元专项补偿资金计划,同时成功争取千岛湖列入中央湖泊生态保护试点,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7200万元。2013年,省财政预算安排各类生态环保资金68.2亿元,支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提出“专项倾斜、以奖促治”的财政政策,支持浦江县开展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整治。

三是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生态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到工作挂钩。全面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水质改善明显的市县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对水质恶化明显的市县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考核不合格地区采取环保、水利项目区域限批措施,真正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要求。

经过这些年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饮用水水源供水能力明显提升,饮用水水源监管力度逐年加大,饮用水水源安全基本得到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基本保持稳定。2012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6.7%,11个设区市的31个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2.7%。2013年1—6月,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69.2%,较2010年同期提高了6.3个百分点。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66.5%,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4.5%,分别较2010年同期提高3.6个百分点和下降5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省水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饮用水水源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部分地区饮用水水质仍然不容乐观。2012年,99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中,有13个存在水质超标现象,主要超标为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生化需氧量等。全省湖库水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大部分为中营养,占评价总数的81.8%,富营养化程度在缓慢加重,河流型水源地水质改善不明显。部分城市的供水配套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存在老化、陈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出水水质。乡镇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条件简陋,运行管理薄弱,存在供水安全隐患。

(二)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污染隐患仍然突出。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仍遗留非法污染点源,仍存在居住人口,仍有较大面积的耕地、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和网箱养鱼、农家乐等。部分饮用水水源如钱塘江流域、苕溪流域上游及周边还布局了规模不等的工业开发区,且不少沿江沿河或在上游地区分布着众多危化品企业,隐患较大。据统计,目前杭州、嘉兴、宁波、湖州等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有100家左右违法企业或设施。同时,危化品运输流动风险已日益成为饮用水安全的重点隐患,如2011年杭新景高速上发生的苯酚泄漏污染新安江事件,造成55万居民用水受影响。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难度仍然较大。一些跨区域、跨流域引调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的征地拆迁,由于涉及面广,群众利益诉求多,协调难度大。一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矛盾突出。一些线性工程难以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开发的矛盾仍然存在。各地饮用水水源的监测站点覆盖率低、监测指标偏少、监测频次不足、监测手段落后等监测能力不足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饮用水水源预警应急手段和方法还比较单一,应对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仍需加强。

(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亟待加强。相对于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民饮水工程建设标准、制水标准、管理和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多数市县尚未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已经划定保护范围的,监督实施难度也较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检测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众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尚未掌握。保护工作还存在职能不匹配、管理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饮用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下一步,省政府将认真对照省人大常委会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这次会议的审议意见,继续深入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努力把我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和饮水保护工程建设。 继续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新需求,适时调整和完善水源地规划,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和安全度。加快规划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建设,力争到2015年所有城市具备2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及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安全的调查与评估,进一步掌握饮用水水源安全及建设情况。全面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到2015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

(二)继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深入实施清洁水源行动,统筹推进流域、四大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确保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深化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任务。针对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的特征,做好“一源一策”的水环境保护措施。积极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加强湖库型水源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整治沿江沿河尤其是饮用水水源上游和周边的重污染行业。加快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到2015年,实现镇镇有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完成县级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6000公里以上。继续深入开展“四边三化”、“双清”和“三改一拆”行动,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努力缩小城乡饮用水状况差距,实现供水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全面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依法制订水源保护行政措施,结合乡规民约,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快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推动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提升工程。继续以卫生创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全民健康促进行动等为载体,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村庄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农村环境和卫生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规范村级小型水站的净化、消毒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饮水卫生知识,增强农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意识。

(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监管。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各项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到今年底,全面完成剩余的72处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检查和环境整治后督察工作,严厉打击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的违法建设项目。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督促供水企业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不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能力建设。加强水质安全在线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有关污染源、风险源的信息数据库,加强监控。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点源、面源和流动源污染控制,完善污染事故防范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防控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队伍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高水污染突发事故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满足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需要。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7

二、做好学生健康体质的检测工作根据《条例》规定,九月份认真组织完成本校学生的健康体检,血色素普查及其他形态机能、身体素质检测工作,并做好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三、保持大小环境的整洁优美

狠抓学校大小环境,保持校园及室内外的整洁,实行一日两扫制,每班分有包管区,并有负责老师检查督促,保证包管区无纸屑等杂物。每天早上检查室内外环境,经常抽查各班的卫生情况,要求学生离开座位做操或到专用教室去上课,课桌上的物品要放到抽屉里,课桌椅要排列整齐。要始终保持教室及室外走廊墙壁洁白,窗玻璃明亮,课桌椅排列整齐,地面清洁无杂物,卫生角整洁,清洁用具摆放整齐,真正做到室内外洁、齐、美。各专用教室有老师负责,每周一下午进行打扫,周二卫生室进行检查。校园花圃有专人负责,定期修剪。

四、督促做好教育卫生工作做好教育卫生工作,学校督促教师抓好每堂课40分钟的效率,做到不拖课,卫生室每月随机检查教师有无拖课现象。教室第一张课桌离黑板的距离不少于2米。每周要求学生调换座位。课上要求教师板书字迹端正,大小适中,学生读、写时教师要督促学生做到三个一,“一寸”“一尺”“一拳”,降低近视率。

五、进一步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和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办好食堂许可证及工作人员的体检。对食堂卫生经常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肠道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各班配备纯净水以保证学生饮用水质量。六、认真做好学校卫生常规工作。认真做好本学期卫生保健的总结工作,认真参加保健老师例会及业务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学校卫生工作的质量。

校区卫生工作计划2则(全市疾病控制中心少儿保健工作计划)

根据市教卫生二局的学生防病工作要求及市疾病控制中心少儿保健工作计划,在继续做好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学生健康监测及危险行为因素监测工作。认真地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卫生教育,为争做健康促进学校而奋斗,工作计划如下。

努力开展健康教育卫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增进学生自我防疾病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杜绝减少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和发生,具体做到每周落实20分钟的广播健康讲座,并且在初一年级中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严格地监督校内的饮食,饮水,对食堂要求;杜绝无证上岗,对食堂工作人员,学校饮食店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把上岗须知操作规范等内容,上墙张贴,便以督促,对照坚持一个原则,饮食店不销售三无产品,过期产品,对食堂和饮食店的所进原料进行严格把关和监控,每周有台帐记录,留样的记录,坚决杜绝食物中毒,措施如下;对饮食店。经常派专人督促监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法,卫生条例等。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如发现食物中毒,组织人员保留好现场,以利于查清发病原因。对小卖部的措施。严格地把关进货渠道,杜绝三无食品,饮料和过期食品定期由监督员去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下,或上报有关单位。成立食品监督领导小组。定期对学生和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宣传。一但发生食物中毒,及时保护好现场和护送病员入医院治疗,另外保护好现场。继续抓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特别是在防治工作上下功夫,具体操作;认真地做好眼保健操,关键问题是辅导好眼睛保健操的正确穴法和姿势,以至于达到有效的效果。

认真地开展好护眼知识讲座,促进学生自身护眼保健意识。杜绝任课教师拖课和增加课处作业量,减少用眼的负荷,课后督促学生走出教室,多做室外活动。在营养不良和肥胖的问题上,准备召开家长会,或对这些学生进行培训,进一步督促家长切实地关心自己的子女,关心他们的起居饮食,少吃高粮高脂肪等食物,多参加体育锻炼等内容及做到预防体育伤害事故工作。在传染病的防治上,做到积极预防及实地扼杀传染病苗子,并且及时地做好三早工作即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地做好登记工作,并进行跟踪调查,做好非典预防工作,深入各班级进行询问和做好记录工作,措施如下;做好卫生宣传工作,每周进行一次20分钟卫生知识讲座。建立好卫生网络。成立应急救护队。加强防范措施。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8

二、工作重点

一是在职能交接前,认真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三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计划

(一)餐饮服务监管工作

1、餐饮服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根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分领域监管职责的意见》(七政发[]9号)文件精神,卫生部门负责对咖啡店、茶楼(馆)、冷热饮店、酒吧等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在职能交接之前,我所将一如既往加强餐饮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同时加强与工商、质检、药监、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加强沟通,凝聚合力,形成上下互通、横向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1、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内容

①填写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二次供水单位信息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每年1-2次,覆盖率达100%,并做好卫生许可证换发证前的审核工作。重点检查市政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罚。

③开展水质检测.对市政供水单位—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检测2次,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以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

(2)监督内容

①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③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监督监测室内空气质量和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幼儿园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学校、幼儿园。

(2)监督内容

①建立学校、幼儿园信息卡和档案。

②开展学校、幼儿园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幼儿园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③会同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硬件建设,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探索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学校食堂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配合教育、工商等部门抓好学校周边卫生环境整治。

4、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游医、个体诊所、营利性医疗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全面开展执业医师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聘用人员,严肃查处无证执业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

②深入开展农村医疗市场整顿治理,重点加强对农村个体诊所执业范围和个体医生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坐堂行医的违法行为。

③采取联合多部门大行动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进行全面整治,及时查处非法行医行为。

④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

5、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

(1)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对全区医疗机构开展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严肃查处隐瞒、缓报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违法行为。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菌(毒)种管理等。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3)继续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职责,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传染病的观念。

(4)继续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冬春交替期间,可能出现的“非典、甲流、手足口病”的流行,强化各医疗机构、学校及公共场所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

6、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计划

①建立医疗机构档案。

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依法查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扩大诊疗范围、私自转让或变相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用非法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卫生案件稽查工作

1、做好全区卫生案件的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包括案件立案、调查与处理;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

2、做好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包括对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监督员行为规范的监督稽查。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四)加强卫生法制建设

1、进一步健全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能,确定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并完善卫生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大案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依法严格规范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2、认真开展对卫生执法人员着装风纪、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作、投诉举报案件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稽查工作,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五)加强卫生监督宣传工作

1、充分利用“3•15”、宣传周活动,开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宣教活动,大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区群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卫生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卫生执法环境。

2、举办全区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班。

3、在区政府网站和工作简报中公示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4、对大案要案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任务非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科室负责人、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均要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9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项目上报、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中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监管,以及建设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筹措、使用,以及建设资金监管等工作;

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植被恢复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申报农村饮用水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凡在莲都区范围内(城区供水管网规划区除外),水源可靠、水质达标,自筹资金落实,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饮用水项目均可申报。项目申报以村为单位。

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村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乡镇(街道)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水源水质化验报告单;

3.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概算;

4.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5.村民“一事一议”决议;

6.工程呈报表。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水源工程和管网工程两部分,其中:水源工程主要指山塘水库的修建扩建,修建新建堰坝、沉淀池、滤池、清水池,提水泵站等;管网工程包括管网槽开挖及回填、管材采购及安装等。

第九条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饮用水项目,各乡镇(街道)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到所在区域基层水利服务中心站,中心站汇总后报区水利局。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年度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区水利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村民自筹资金落实,村民建设积极性高的,优先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应以《莲都区乡镇供水水源规划》、《莲都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划为依据,由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十一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由项目申报村自主建设为主,对限额以上的项目按区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管网材料及安装实行全区统一招投标。水源工程的土建(提水设施)、管网槽开挖及回填工程在限额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公开发包。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水利局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施工的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对项目建设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项目村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处理,组织开展施工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建成投产。

第十四条饮用水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村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区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区水利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爱卫办等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应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村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单;2、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图纸;3、村用水管理组织及用水管护制度文件;4、分户水表安装情况。

第十六条凡饮用水管理组织和用水管护制度不健全,分户水表安装不落实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验收通过,并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水源工程、管网工程直接费用的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村自筹。进户支管、水表等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两种方式拨付:管网材料及安装补助资金按照区招投标合同统一拨付承包单位;土建等其他工程补助资金按小农水工程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到项目村。

第十九条各村应根据下达的计划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在一年内完成,逾期未能建成,取消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数退回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退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10

二、工作重点

一是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和事故督查工作。二是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打击无证行医,查处采供血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计划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1、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工作。在3.15、6.1、9.1前后,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或集中开展法规咨询和法规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广大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2、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订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召开1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全体会议,召开4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议,组织开展2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开展1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开展2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召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理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长效机制。

(二)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1、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以涉铅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全面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协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并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4)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档案。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

2、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全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监督内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从事放射诊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00%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机使用及防护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应用质量)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3、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县自来水公司各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内容

①填写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县自来水公司、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信息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市政供水单位,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

③督促疾控中心开展水质检测.对市政供水单位—县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检测2次,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3-5家乡镇水厂出厂水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以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

(2)监督内容

①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

③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

5、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

(2)监督内容

1、建立学校信息卡和档案。

2、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6、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

(1)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2)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管。至少抽查5家辖区内药店等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制剂情况。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无检验依据抑/杀微生物类别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现象。

(3)开展采供血机构监管。对本地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监管工作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2次以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或整改的行为,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整改,并加以落实。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菌(毒)种管理等。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档案。

(2)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查处违法行为。

(3)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1次卫生学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包括选址、布局、基本设备、操作区卫生、仓储与运输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等。卫生学评价结果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通报和公告。

8、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和内容

①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档案。

②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9、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游医、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村卫生监督信息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

②开展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不定期检查,查处非法行为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③巩固同公安局建立的打击非法行医联动机制,及时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0、医疗广告监管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及个人。

(2)监督内容

①开展广告监测。每月定期对报纸、电视、广播、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并按月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②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行为。

四、工作要求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11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

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

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水源选择

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

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pH总硬度(以碳酸钙计)铁锰铜锌挥发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不得有异臭、异味不得含有6.5~8.5450mg/L0.3mg/L0.1mg/L1.0mg/L1.0mg/L0.002mg/L0.3mg/L250mg/L250mg/L1000mg/L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以氮计)氯仿*四氯化碳*苯并(a)芘*滴滴涕*六六六*1.0mg/L0.05mg/L0.05mg/L0.01mg/L0.001mg/L0.01mg/L0.05mg/L0.05mg/L0.05mg/L20mg/L60g/L3g/L0.01g/L1g/L5g/L

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总细菌总数游离余氟100个/mL3/L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0.1Bq/L1Bq/L

3.2.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水源卫生防护

4.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案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

水质要求。

4.2.1.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剪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剪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货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2.3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水质检验

5.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来、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

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12

开展各项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做好和完成的工作:一是对新建、扩建、改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业户按时给以现场指导、审验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二是积极开展监管行业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及时下达调离通知单,调离率要达到100%,规定时限内的现场指导服务、受理审验和许可发放率要达到100%。

二、网络知识培训及录入工作

完成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网络知识培训工作,按照时限要求,每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网络学习任务,同时做好各类监督信息的网络录入工作,严格执行录入时限要求,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集中填报。

三、各项宣传培训工作

(一)培训工作

为提高全所监督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更有效地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每季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文书书写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回来后,要将所学知识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每名监督人员。

按时限要求,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各项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宣传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法四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我县《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及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在中、高考期间要认真做好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以学校考场内的环境卫生、学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周边的公共场所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辖区内学生中、高考期间公共卫生安全,杜绝危害学生健康事故的发生。

五、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我县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重点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严厉打击药店内无证“坐堂行医”非法行医行为。

(二)集中供水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2018年,进一步加大对集中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协调有关乡镇或城建部门尽快完善各个供水单位供水设施,改进供水条件,保护供水环境,提供相关资料,尽快使供水单位的设备设施及饮水水质达到要求。

(三)公共场所‘’两证‘’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工作,使辖区内公共场所两证持证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公共场所依法经营秩序。

(四)放射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2020年,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性能、场所检测情况;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辐射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建立《放射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五)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项监督检查

开展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教室生活环境等卫生监督检查,促进和指导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在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2020年,重点对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制度;晨检记录的质量和晨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儿童玩具、室内外环境和专用校车等进行定期消毒情况;建立学生常见病健康档案情况;检查学校内自备水源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学生饮用桶装水是否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是否建立桶装水的索证制度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医疗污水的监管力度,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和进行查处。了解掌握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推动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造成危害,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七)计划生育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我们重点监督检查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核准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两证是否按期效验,是否超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八)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省市、县局相关要求做好第十七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饮水卫生工作计划篇13

一、我国农村饮用水存在的问题

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一,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建设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目前,全世界都在关心饮水的安全问题。跟据联合国卫生组织的调查表明,人类的疾病80%是引用不安全的水和周围恶劣的卫生环境造成。维护生命健康,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使所有人能够得到安全的饮用水和合格的卫生环境。

我国全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现状调查的结果表明,农村饮水中不安全人口约为3.2亿人,占我国农村人口的34%。而其中,饮水水质不达标的人口为2.26亿人,占饮水不安全人口的70%;水量低、保证率低以及取水不便的人口为9558万人,占饮水不安全人口的30%。本次调查的范围包括2674个县,3.8万个乡镇,65万个行政村。调查人员总数20多万人,调查完成了《县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报告》和31个省(区、市)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

农村饮水工程的设施现状为:全国农村人口中的分散式供水人口为58106万人,是农村人口的62%;集中式供水人口3624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38%。农村的分散式供水多为户建户用,其中浅井供水占67%,直接取用河水、坑堵水占21%,引泉占9%,集雨工程占3%。农村的集中式供水多数为单村集中式供水,占总工程数的91%,这类供水工程只有水源和管网,没有水处理过程和水质检测设施;配备有水处理设施的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仅占8%左右。

二、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主要原因(1)水源污染情况严重,饮用水被污染的人口约为84万人。

《环境公报》表明,我国年废水的排放量为670多亿,在七大水系的407个监测断面中,只有38.1%的水源满足饮用水的要求。而28个重点湖库,只有7个符合饮水要求,比例为25%。跟据对我国44个城市的地下水调查表明,其中42个被污染,并检查出数百种有毒的有机物。以往水质超标大多表现为物理和细菌指标方面,而现在是化学和毒理学指标不合格。我国农业生产的化肥用量超过3,600万吨,而农药的用量超过100万吨,畜禽养殖业的粪便及废水的排放显著增多,对湖泊、河道和地下水造成氨氮污染和磷污染。

(2)部分地区的农民饮用水水质高氟、高砷、苦咸。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可以导致骨骼变形甚至瘫痪,还可导致皮肤病、癌症、智力低下等地方性水质疾病问题。调查表明,饮用高氟水的人口为5,085万,饮用高砷水的人口为289万,饮用苦咸水的人口为3,855万。而主要分布区域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以及黄淮海地区。

(3)饮用水中的病原菌和有害微生物超标的问题,如曾经的血吸虫病区。

(4)饮用水中铁锰等其他元素超标的为4,410万人,在东北地区、湖南省、湖北省等地由于水文地质的原因,地下水的水质物理性状较差(发红或黄色)。

(5)我国局部地区还存在季节性的缺水和水源保证率低等各种问题为9558万人。

三、农村供水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饮水工程的建设和供水量的标准较低,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的发展要求,而水质不达标准的恶劣情况却十分普遍。1991年我国制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饮用水指标从35项减少为20项,而指标值却放宽为三级。其中,一级饮用水指标值与国际标准一致,而二、三级指标值中除毒理学指标,其他各项指标都存在放宽现象。

农村饮水的处理设施大多比较简陋。农村水源中的深井水和泉水通常都很少经过处理,几乎都是直接供水到户。地表水源有些会在水源点投放药物消毒等,做简易处理。我国农村饮水工程具有工程规模较小、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的特点,导致维护、管理和经营的难度较大。

四、我国农村饮用水问题的解决办法1.加强领导和责任分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控制,首先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将任务层层分解,完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好各项任务。监督有关部门职能管理,在密切配合的同时,加大力度,共同努力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级发改部门和工商部门,落实规划的编写、报批、项目审核、计划执行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工商、卫生多部门负责编写工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初步设计计划,组织并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实际管理。卫生部门应负责急需解决的地区氟病、砷病、血吸虫病的病区范围和饮用水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检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的环境监督。

2.组织好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写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要把工作抓好、做实的难度很大,在中央宏观规划的指导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由地方各级政府在确定的任务目标、建设的规模与标准等规范下,编写细化辖区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出分步的实施计划,制定出管理办法,培训技术管理人才,组织好设计力量,培养典型和示范,用点带面,逐步推广,加强监检力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实施方案要尽量选择水质良好、净化难度较低、方便卫生防护的水源,采用适当的处理措施。在工程的选型上,要根据水源地、需求、地形地貌、居民分布等条件,通过技术和经济比较,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方案;建设集中式的供水工程,建好管网延伸和水厂等;当条件不具备,可使用分散式供水。如制水成本过高,可采取分质供水,首先保证饮水和做饭的生活需要。

3.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机遇期,虽在大力倡导水污染的防治,但实际的污染负荷要降低很难。我国农村3亿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中,饮用水源地被严重污染的人口约为1亿,因此要搞好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工程建设,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污染防治问题,贯彻在工程实施过程的规划、选址和建设,涵盖运行管理的全部过程,务必保证饮用水的水质安全,保证工程能够发挥长远效益。

应依法严格实施农村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制度,合理地确定保护区,并严格禁止涵养林和保护设施的破坏行为,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的安全防护、生态保养和水源地涵养等重要工程建设。应加大治理污染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加速清洁生产。定期检查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要对查出的问题大力整治并挂牌督办。对于项目的违法、违规建设,应责令其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于排污超标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做到达标排放或搬迁。应积极开展农业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户合理的施用化肥和农药,严禁施用高毒或高残留农药,同时推广水产的生态养殖,并推进畜禽类粪便和秸秆的资源化有效利用。

4.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力度采用集中、分质、分散的供水方式以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等措施,要重点解决较严重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在切实做好前期准备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建设的程序实施工程。应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5.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制度

应建立针对项目建设期的监督制度和运行期的评估制度。建设期中,有关部门要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巡回

监督,并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是否达到要求、工程的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运行期中,主要评估工程的管理情况和实际用户的满意程度。农村饮水安全的项目必须实行中期的管估和后期的评估制度。

6.应加强饮用水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加强对饮用水的水源、水厂以及用水点的监测工作,对取、制、供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控饮用水的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等状况,做好定期检查。供水单位则应建立起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好取样、检测以及化验制度。水厂应采取必须的消毒和净化,以保证水质达标。

以较大规模的供水站为基础,在各区域设立好监测点,为小型供水站提供全面的水质检测服务。强化水质检验和监测工作,并完善农村饮水的安全监督体系以及卫生宣传教育。

7.做好典型示范建设

结合新农村的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建设二到五个类型不同的农村饮水安全典型示范地区,加强示范地区的指导。

示范地区应将农村饮水的安全建设与新农村的建设有机结合,在饮用水安全的发展方法、技术线路、管理和运行机制等多方面创造有效经验,树立标杆和样板,以辐射的方式带动类似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建设和管理。

五、结语

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事关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目前,全世界都在关心饮水安全问题。

研究表明:人体的59%~66%是由水组成的,维持人的生存基本需求,每天必须得到最低数量安全饮用水为3~5 l。洗菜、做饭、刷牙、洗脸、洗手等需要20 l每天,加上卫生和洗浴等生活基本需求用水,大约每人每天需50 l。据联合国卫生组织调查,人类80%的疾病由不安全的水和恶劣的卫生条件造成。维护人的生命健康,最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使所有人得到安全的饮用水和合格的卫生条件。

参考文献

[1]丁倩.农村饮水卫生[M].贵州科技出版社,2007.

[2]曹升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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