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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特征实用13篇

纳税筹划特征
纳税筹划特征篇1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教材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33

[2]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345

[3]盖 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4]盖 地: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5):85

[5]艾 华:税务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纳税筹划特征篇2

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在目前许多论及税收筹划的书刊中,也把避税和灰色地带作为实现税负最低的重要方法来介绍,甚至在许多税收筹划的讲座上也侧重传授这些方法。由于舆论的误导和现行税法和征管存在的漏洞,使避逃税成为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纳税人或者根据自身情况组建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税务顾问,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目前不少中介机构已瞄准了税收筹划市场,认为是拓展业务,获取高额利润的良好机遇。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涉税经济行为,其存在与发展必然对税收征管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和纳税人成熟的表现,也是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的现实反映。本文将着重从后者进行研究。

1.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更具理性,税收收入相对减少

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表明纳税人不仅要知晓现行税法对其规定的权利义务,还要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和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要研究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各项政策,还要分析现行税收征管状况,以便选择有利的纳税方案;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将更加注重长远利益、税后利益,而并不单纯追求眼前的税负最低化。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引起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下降,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而这些减少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负下降,由于与立税精神相一致,因此,税负的下降或税后利益的增长,不仅有利于私人经济的发展和税基的拓展,还能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由于与立税精神相悖,其结果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绝对损失,还会扰乱税收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这种理性化的涉税行为所具有的两重性,也给税收征管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2.纳税人避逃税行为更具隐蔽性,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为了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时,除了充分运用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政策外,往往还利用当前税制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实施避税或逃税。由于税收筹划专业化程度较高,筹划者多通晓税法、征管状况及其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因此,在筹划中所使用的避税或逃税手法更具隐蔽性,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筹划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涉税知识的较量。税收筹划的存在,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税收征管易陷入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中

税收筹划并不单纯局限在实体法上,而且还利用程序法设置一系列自我保护的方案。筹划者往往利用当前我国较严厉的税收行政司法监督的有利条件,精心安排各项涉税活动,一旦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自我保护方案便被启动,使税务机关陷入复议或行政诉讼之中。例如利用灰色地带实施逃税就是针对税务机关在这一地带取证困难,不能贸然对其逃税行为予以定性和处罚。又如,当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时违反法定程序,纳税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程序违法最终并不能改变处理的结果,但由于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决定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以不合法的行政决定约束纳税人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而构成职务违法。若因职务违法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可能还会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见,税收筹划在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可能为税收征管设置了一系列的“陷阱”,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稍不规范,就很容易陷入其中。

4.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容易引发征纳矛盾

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才可获得筹划利益。由于税收筹划方式的多样性,加上现行税制中对合理节税与避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界线以及确定原则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在对具体的涉税行为的合法性的认定中,征纳双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税收筹划形成的涉税行为都被认为是有理有据的,一旦被税务机关予以否定,则容易引起征纳之间的争议,而征纳之间的行政关系,又决定着纳税人必须先服从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然后才能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对待这种认定结果,或者税务机关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纳税方案的合理性,则征纳矛盾必然产生。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在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利益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的困难。为了更好地防范税收筹划对税收征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应着重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要重视对税收筹划的研究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税务机关在对税收筹划将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要全面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当前税收筹划的特点与方法;要掌握现行税制中容易形成的避税点及其灰色地带;要针对税收筹划中可能给税收征管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要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加以认识和管理,并把其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来研究。加强对税收筹划这一涉税经济行为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税收筹划对税收管理的冲击,也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2.要大力推进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只有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地克服税收筹划给税收征管造成的困难,把握征管的主动权。一方面要教育全体税务人员,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当前税收征管形势的严峻性和我国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事实,要彻底消除自以为是,固步自封的思想,结合“三讲”教育,从思想上、业务上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税收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实行“择优录用与淘汰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通过择优录用把优秀人才吸收到税务队伍之中;通过淘汰制,把那些不称职者、不合格者淘汰出局。通过不断地吐故纳新,既能有效地保证税务队伍的纯洁性和高效率,也能营造出危机感和竞争环境,并强化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优化机制的形成,以推动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3.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务管理

利用避逃税以实现税收筹划超额利益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然而,避逃税在税收筹划中被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又往往与税制的完善程度,与税制和征管的协调程度,与征管水平的高低程度有紧密关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必须十分关注现行税制的运行状况,要充分利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一手材料,对税制存在的漏洞以及与征管失调的地方,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各级税收立法部门也应加强对现行税制的跟踪研究,对那些容易造成规避的条款,与征管不协调造成的征管盲点,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妥善解决,为有效地防范避逃税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各级税务管理人员还必须十分重视税法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法的精神及其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对避逃税行为的识别能力。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防范“程序陷阱”造成的管理效率损失。

4.要加强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税收筹划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环之中。在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

纳税筹划特征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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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我们每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国际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因此,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事项不断增多,不论在哪个国家,都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要给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是否能够合法的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呢?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筹划活动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目前人们对税收筹划还存在着种种的错误认识,有的人想利用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也有的想借此进行逃税避税,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又有什么样的作用,我们怎样才能实现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当国家对烟酒课以重税,某君戒掉烟酒;当国家对咖啡课以重税时,某君用喝茶代替了喝咖啡;某人为了给其继承人留下尽可能多的财富,设法通过各种手段分割其产业,并将产业转化成不同类型的财产,以便在国家对其征收财产转移税之前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以上三个案例在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都实现了减少税收负担的意图,但是三者之间也有所区别,烟酒税的立法意图中包括抑制烟、酒消费的因素,前两者是与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财产转移税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资产转让等方面考虑得,与法律意图相违背,那么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是否与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学界关于税收筹划争论的焦点,即税收筹划与避税谁的外延更大。

笔者认为避税应属于税收筹划,理由如下:避税行为是非违法的,这是法治社会中人们达成的共识。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该国或该地区政府意志书面形式的体现,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是对书面文件的尊重,当然也就是对相关政府的尊重。如果说税法本身与立法者的意志有出入,其责任应在立法者而不在纳税人。避税不是对税法规定的违反,而是对税法的挑战。税法的制定与企业的避税行为是相互促进的,避税有利于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至于避税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也不是纳税人的原因,而是税法的滞后带来的,所以国家不能对税收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的要求。

因此,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已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帐目,实现涉税零风险。从其定义不难看出,税收筹划以法律为底线,只要不违法而又能节税的手段即可被划入税收筹划的范围内。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圈套。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的正常收益。税收筹划可以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点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如果税法的绝对权威未能体现,企业的纳税意识普遍淡薄,不用进行税收筹划也能取得较大的税收利益。一旦税法能够严格执行,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当然会进行税收筹划,不过是在保证依法纳税的提前下操作。

(三)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投资、融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道路,有利于资本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可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总量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虽然旨在降低企业税负,但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渐合理,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来看,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将同步增长。

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只有把握筹划原则,才能实现税收筹划效益最大化。一般来说,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违法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指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后做出的纳税优化选择。税收筹划必须要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部门所认可,否则会收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和税收筹划赖于生存的前提条件。

(二)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而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只有当税收筹划所获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该筹划方案可行。这就要求企业始终要以企业本身的健康发展为前提,注重整体经济效应,不能因为降低了一个税种的成本,而过多的增加其它成本费用(包括其它税款);也不能仅仅为降低税收成本,过度增加生产经营的风险,以致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

(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除了考虑节减税收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加。

(四)税收筹划的谨慎性原则。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以及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控,需要更多的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税收筹划主要有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企业必须随时根据国家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四税收筹划的途径

税收筹划空间的角度不同,其有多种划分方式,但是基本上还是通过税基、税率、税额和税期这四个方面实现税收筹划的。

(一)改变税基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税基的减少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是应充分考虑税基筹划可以带来的税收利益.从改变税基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可分为以下三种:

1、起征点筹划技术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该数额通常由税法确定,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地区差异。在进行起征点纳税筹划时,首先应该对各个地方的起征点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其次,由于起征点的全额累进,即在起征点以下免税,起征点以上全额计税,因此在预计税基会超过或接近起征点事就应该将其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使纳税人获得更大的整体利益。

2、分劈筹划技术

分劈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各国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把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别,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但是分劈技术适用的人和进行分劈的项目有限,条件也比较苛刻,因此分劈技术适用范围狭窄,采用分劈技术节税不但要受到许多税收条件的限制,还要受到许多非税条件如分劈参与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所以技术较为复杂。

3、扣除筹划技术

扣除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同样多收入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就也越小,所节减的税款也就越大。扣除技术适用范围广,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都可以使用,但是税法中对扣除、宽免、冲抵等规定非常复杂,因此扣除技术往往需要精通税法。技术要求高。

(二)通过税率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差异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适用税率的不同。税率差异技术是利用税法规定的税率差异,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对纳税人自身情况进行筹划,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绝对节税的目的。通常来说,税率差异纳税筹划技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筹划:

1、投资低税率行业

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纳税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优惠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举办有税收优惠的行业。例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投资低税率地区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例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在这些地区设立机构,已获得低税率优势。

(三)通过税额的变化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改变应纳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退税、减免税以及税收抵免等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筹划方法。该筹划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1、退税筹划技术

退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退税的情况一般有:税务机关误征或是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的伊纳国内流转税税款;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退税技术涉及的退税主要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比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格在投资,允许退还已纳企业所得税的40%,就是一种奖励性的退税。

2、减免税筹划技术

减免税是国家对特定的行业、地区、企业、项目或情况所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是免征或减征税款的照顾或奖励措施。减免税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鼓励特定地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对地方倾斜的税收减免政策;因纳税人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根据是否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情况而适用不同的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抵免税筹划技术

抵免额是指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是可以用其已缴纳的税款冲减应纳税额的数额。税收抵免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一部分抵免额。税收抵免可以使纳税人避免双重纳税,实际运用中税收抵免也可以是税收优惠或奖励方法。税收抵免筹划技术的关键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四)通过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指为了缓解纳税人遇到的特殊的暂时困难,允许纳税人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其应负担的税额.这种税收支出的方式,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国际税收辞汇》中对延期纳税条目的注释作了精辟的阐述:“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利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跨期结转以及企业实际存在的困难等实现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延期纳税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那些缴纳税款较多的纳税人来说,延期纳税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好这个筹划手段,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应该说是非常广泛的,企业要想达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须依法办事。只有合法,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这是税收筹划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周密的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佳税收缴纳方案,从而达到合法节税、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之目的。纳税筹划的兴起与发展,使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是同国际接轨的体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展开,依法治税进程的加快,纳税筹划必定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将具有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王兆高税收筹划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

张彤,张继友,孙梅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

纳税筹划特征篇4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步伐加快。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宗旨虽然不是利润最大化,但作为一个基本经济细胞和利益主体,非营利组织也有充分利用自身经济资源以获取效用最大化的合理内在要求。因此,非营利组织可以合理、合法、合规运用外部制度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以规避涉税风险和减轻税收负担。本文对此作一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社会经济意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管理活动,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目标是不同纳税人的共同诉求。它有利于推进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调节作用,也有利于增进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度把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理财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以实现组织经营目标。

从宏观层面看,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的实质是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税收征管方和纳税人的博弈关系。纳税筹划中纳税人会有效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立法机构或税收征管方发现问题后会修正税收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正像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评价美国税制时指出的那样:“一个生意人几乎把用于考虑怎样生产更好产品的同样多的精力用在了如何避税上,这可能是很合算的。税法正是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这种不断的较量中演进的;每当一种减少付税的新方法被发现,税法就会被修正,以补上其中的漏洞。另一个漏洞不可避免地被发现,相应地又会有另一次修正。”[1]

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有利于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非营利组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主旨活动成本的一种补偿,纳税筹划可以使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最大化。对捐赠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当于对潜在捐赠人实施“延展纳税筹划”,有助于经济资源流入非营利组织,增加其可支配的资源。

从微观层面看,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有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增强纳税意识。在纳税筹划中,非营利组织创造条件对涉税事项进行积极筹划,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最大实现税收利益。“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筹划的基础目标或最低目标。” [2]纳税筹划不是偷漏税,也不是税款的计算错误,正确计算税款是基础,这就需要非营利组织充分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促进非营利组织增强依法纳税意识。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还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用。“正向纳税筹划”降低税负减少流出,“逆向纳税筹划”放弃某些税收利益将换取更多经济资源的流入。

二、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因

与企业不同,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主旨为非营利,其财务目标也非价值最大化,那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动因何在?本文将从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并结合经济学的基本前提――“理性人假设”与“资源的稀缺性”等进行分析。

其一,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多数具有公益性,设立者成立该类组织不为谋取投资回报,甚至初始投资成本都无法保全。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下,产权制度健全,产权边界明晰,非营利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稀缺的。

其二,非营利组织是“理性人”,虽然主旨非营利,但也有符合其自身特点的“最大化”目标。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最大化”目标也大相径庭: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非营利组织的行为目标则是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效用最大化,即向社会或服务对象提品或服务数量的最大化和质量的最优化。故而,认定非营利组织不讲求经济效益、不具有“最大化”行为目标的论断是不切合实际的。

其三,可控经济资源减少是非营利组织纳税的直接结果。非营利组织在确定的资源条件下要实现组织自身的“最大化”行为目标,必然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将通过纳税筹划减少税负以实现可控资源的减少程度。在某种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会突破“非营利性约束”而使用“逆向纳税筹划”,为了获取更多经济资源的流入而不得不放弃税收优惠。

最后,委托关系的存在也是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内在要求。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并不代表其工作人员都是志愿者,非营利组织可控经济资源数量也与其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有密切关系。“非营利组织变得越来越专业化,这就导致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再是全身心投入的志愿者,而是把自己仅仅当作一个职业的受薪者。”[3]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资源现状和未来的流入情况是其确定雇员薪酬水平的重要制约,为非营利组织管理者自身计,也倾向于纳税筹划以增加资源流入或减少资源流出。

三、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纳税筹划四维比较

为深化对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理解,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构成要素逐一比对,其中包括纳税筹划主体、客体、方法和税收制度环境四个比较维度,以分析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的特殊性。

(一)纳税筹划主体比较

与企业相比,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主体在获取经济资源方式、组织运营目标、规则和内容等方面有显著的不同 [4]。

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设立主旨,以追求社会效益为组织营运的基本原则,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取得经济资源的方式包括政府资助、接受捐赠、服务收费和投资回报等,经济资源提供方投入资源也非为回报 [5]。非营利组织运营领域主要在公益性社会服务领域,如慈善、宗教事业、公共福利和文化教育等。企业是以股东财富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为运营目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运作基本原则,其经济资源取得方式主要是股权融资、负债融资、运营收入和投资收益等,通过提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需要,以实现经济利益为运营内容。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作用不同,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制度环境也不同,开展纳税筹划的方法内容也不尽相同。

(二)税收制度环境比较

非营利组织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政府也为非营利组织营造独特的税收制度环境,制定了诸多以“非营利性约束”为基础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在这样的税收制度环境条件下,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条件精心合理安排营运业务,完全规避纳税义务则是可能的。企业的纳税义务天经地义,虽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也有大量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无法通过纳税筹划完全规避纳税义务。与众不同的税收制度环境为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筹划营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这种制度环境直接影响其纳税筹划技术方法的选择偏好。

(三)纳税筹划客体比较

纳税筹划客体指筹划单位需要筹划的涉税业务。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环境与企业不同,运营业务也大相径庭,二者的纳税筹划客体存在较大差异。与企业税务筹划客体相比,非营利组织税务筹划客体独具特色。企业的筹划主要是在股权融资与负债融资两种资金来源渠道间抉择,运用“资本弱化”方式达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的;非营利组织的筹资不是股权融资,也非债券融资,其筹资环节纳税筹划是在政府财政资助和募捐等方式间博弈。纳税筹划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在选择纳税筹划技术方法时不能生搬硬套企业纳税筹划的内容,所以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筹划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

(四)纳税筹划方法比较

在纳税筹划的技术方法层面,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有共通之处,但他们的税收制度环境差异显著,纳税筹划客体截然不同,因而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纳税筹划时所选择的具体方法也各具特色。例如,非营利组织,其税收优惠政策“资源”丰富,具有特别的税收制度环境,其纳税筹划方法偏重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呈现出“节税”的纳税筹划取向;对于企业,其纳税筹划方法偏重于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或缺陷,呈现出“避税” 的纳税筹划取向。另外,“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避税”是企业经常运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之一,非营利组织因组织形式、制度环境等方面的限制,加之行政部门对公益价格管制严格而无“用武之地”。

综上所述,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在纳税筹划上有重大的不同,故专题对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

四、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分析

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选择的关键环节,即为根据组织面临的制度环境因素对涉税业务做出科学合理的筹划安排,以实现自身“最大化”的组织目标。税收制度是制度环境因素中影响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选择的最重要的制度环境因素之一,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也是对其纳税筹划有重要影响的一个外部因素。故而,非营利组织纳税筹划方法可从利用税收制度环境筹划和利用会计制度环境筹划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基于税收制度环境的纳税筹划

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纳税筹划主要基于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确定税收征管方和纳税人权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以及法律责任等构成要素。运用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的具体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涉税业务进行筹划,以达到规避涉税风险、降低税负之目的的方法就是利用税收实体法进行的纳税筹划方法,该法精髓是非营利组织结合自身情况,运用税收实体法中的“弹性”规定进行“利我”选择。

1.利用纳税主体具体规定之纳税筹划

纳税人身份不同,在税收实体法中规定的适用计税方法不同,因而税负也不同。甚至有时同类涉税业务适用税种的确定也不同,这使得根据纳税主体具体规定进行纳税筹划有了用武之地。

(1)是否成为纳税人的选择。企业的纳税筹划可以享受到节税优惠,却难以完全豁免。非营利组织独特税收制度环境使其能完全规避纳税义务。方法一,就是对经营方式和服务范围进行合理规划。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内容广泛,经营方式以及服务范围也不例外。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法规定若其药房为独立核算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承担纳税义务;若药剂自产自用则免征增值税。这即是“非营利性约束”的具体运用,以此保证类似企业间税负公平。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业务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运作,即可规避某些税种的纳税义务,但如拓宽服务范围,就可在承担税负的同时使业务规模扩大,促进收入的提高。是规避纳税还是拓宽经营范围,则为拓宽经营范围获取的收入和承担纳税义务间的博弈。

由此可知,药房的分离与否取决于分离后净增收入超过改制分离前的收入承担的税负,或分离后营业净收入大于分离前的收入。

方法二,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的控制。根据经费来源或拨款方式的不同,非营利组织有“无偿服务型”、“部分收费型”和“全额收费型”三类。收费的非营利组织,商品销售收入及服务收入是其主要经费来源。非营利组织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是由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定的基础是在“非营利性约束”前提下收回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实现成本补偿。“部分收费型”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比较普遍,如医院。税法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循国家限价获取的医疗服务收入免除各类税收的纳税规定,超过国家限价的医疗服务收入须依法纳税。故而,按税法规定的标准严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也是非营利组织是否成为纳税人纳税筹划的有效途径,当然这种筹划的空间是比较狭小的。

(2)因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因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适用于非营利组织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根据营业额的大小,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类别,两种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方法也完全不同。增值税法中对一些特殊行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确认标准,可以采用“简易方法”即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为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创造了可能。“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法”是当前增值税纳税人确定身份选择的主流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状态下应纳税额相等的增值率来确定身份的选择。

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21.43%,若纳税人的增值率小于该值,按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税负较轻;若增值率大于改制前的则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有利。

2.利用征税客体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征税客体进行纳税筹划,一般是运用对征税客体的数量规模、实现时间和实现空间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减轻税负纳税筹划方法。

(1)征税客体规模的控制。分割法。将征税客体分割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使征税客体规模减少而降低税负。该法多用于有起征点、免征额或超额(率)累进税率情境下,通过分割征税客体适用税率,降低税率以减轻税负。若能将征税客体降低于税收起征点或免征额即可完全避税。如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小微企业优惠税率为20%,该税率结构使企业所得税具备全额累进税率之特性,为分割法纳税筹划奠定了基础。非营利组织可运用分割法原理,设立独立核算的下属机构等方式,使所得额分割于本级与下属机构,或分割于所属下属机构间,达到使用低税率减少应纳税额之目的。

扣除法。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征税客体在计算税额时允许扣除相应金额的规定,扣除抵减后使征税客体金额减少以减轻税负。扣除法技术是扣除限额方面的最佳应用,如“加计扣除”规定,以及存在多种扣除方法时的合理选择。非营利组织在营运过程中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差额计税情况)、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可以运用扣除法进行筹划。

(2) 征税客体确认时间的合理规划。纳税延缓法。在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涉税业务进行合理安排,使征税客体的确认时间得到合理延迟,以达到延缓计税减轻税负之目的。纳税延缓法无法使非营利组织的应纳税额减少,但通过延迟纳税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属“相对纳税筹划”的范畴。纳税延缓法用在通货膨胀情况严重时其节税效果较为明显,主要用于非营利组织涉及所得税时的纳税筹划,常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摊销年限缩减等方法得以实现。

纳税提前法。纳税提前法是与纳税延缓法相背的纳税筹划方法。在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下,对涉税业务合理安排,使征税客体得到提前确认以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便于减轻税负。纳税提前法一般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年限的延长得以实现。与纳税延缓法相同的是,该法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下用于涉及所得税的业务才能奏效。有些非营利机构特定时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科研院所、勘察设计单位等“转制”,该期间内可享受到诸多税收优惠,这些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为纳税提前法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创造了条件。

(3)征税客体确认主体的合理规划。有关联方关系的纳税人视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各关联方的税收制度环境也不尽相同,通过转让定价法等使征税客体转移到最优税收制度环境关联方并予以确认,以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该纳税筹划方法的核心是转让定价,适用于涉及所得税纳税的业务。转让定价法避税是应用最广泛的手段之一,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有对转让定价行为的反避税规定和方法。具关联方关系的纳税人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当可能背离“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部门有权予以调整。所以,该法的运用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对转让定价合理把握。在我国,为数不少的非营利组织设有附属单位,它们独立核算,主旨经营营利。非营利组织本级的免税待遇与附属单位主旨营利的性质使它们处于不同的税收制度环境,为该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创造了条件。如果非营利组织和附属单间有资金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商品、劳务、技术交易等,管理部门对上述业务未有严格的价格管制,就可运用转让定价法实现应税所得从附属单位向非营利组织本级转移,达到降低税负之实效。

3.运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

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纳税环节的有关规定,对涉税业务进行合理安排,降低征税客体在纳税环节的数量或金额,以达到降低税负之目的。有的流转税“单环节征收”,即只在一个特定的流转环节征收,如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有的流转税“多环节征收”,即在两个或以上的环节征收,如增值税,在应税货物的每个流转环节都征收。单环节征税的流转税在运用纳税环节纳税筹划中更容易实现。例如,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应在出厂销售环节计征消费税;但若以低价销售给附属独立核算的公司,再由附属单位加成对外销售,则可使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负降低。例证如下:

假定A非营利医疗机构设有制剂科调配药酒并直接对外销售,销售额为E,消费税税率为f,则药酒应纳消费税为E・f;现拟成立独立核算销售门市部,医疗机构将药酒批发给销售门市部,降价额度为E′,设立销售门市部增加销售费用为G,在销量不变的情况下,使成立销售门市部可行,则下式成立:

上式表明,只要销售门市部销售费用低于降低药酒配置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减少的消费税,运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就有实际意义。

4.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在确定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时,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确定一个可选空间。运用纳税期限的选择空间,对涉税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尽可能推迟税款缴纳时间等以减轻税负。税收法律法规中纳税期限相关政策包含纳税间隔期与税款申报缴纳期两个部分,如营业税,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针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进行核定,纳税间隔期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纳税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次月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税款。非营利组织确定好纳税间隔期后,应尽可能推迟纳税时间至申报缴纳期限之上限,以便利用现金浮游量并获取应纳税款之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减轻税负。应纳税额越大,运用纳税期限纳税筹划就越有价值。

5.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创造条件,对涉税业务精心安排,力争享受到优惠措施以减轻或规避税负。根据不同税收的优惠政策,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包括税收抵免和饶让技术、减免税技术、退税技术等。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属于“顺法避税”范畴,技术上简单易行,运用普遍,该法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环境而言尤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般属于“特惠型”,即针对特定纳税人或者征税客体等,而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则属“普惠型”。 与企业相比,在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下非营利组织运用税收优惠纳税筹划更为便利,收效也将更显著。

(二)基于会计制度环境的纳税筹划

基于会计制度环境的纳税筹划,是指在特定的会计制度环境下,非营利组织合理选用适合自身的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为合理避税奠定基础,以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方法。

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或处理流程,会考虑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使用不同的方法,呈现出选择多样性的特征。例如,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的确定等。在某些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会计主体的会计制度的适用以及会计基础的确定,都可在会计准则限定的范围内选定。一个会计主体选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其形成的财务会计信息必然会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并产生不同的影响。会计主体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作为信息主要使用者之一的税务部门在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重要参考依据。会计主体对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适用的选择涉及涉税业务时,将对该会计主体的税负产生影响。基于此,纳税人运用会计制度环境进行纳税筹划就有了可能。如在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中,在经济环境变化较大(如通胀)时,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减少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均可使成本费用增加,并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时间后移,从而使纳税义务推迟,以实现应纳税额之时间价值,达成相对的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高鸿业,姚开建,校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21.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25.

纳税筹划特征篇5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关于纳税筹划的含义目前理论界还没有统一的概念。我国税务专家唐腾翔、张中秀、盖地等都曾对纳税筹划做出相关解释说明。[1]笔者认为,不管是哪种观点,都从一定意义上揭示了税收筹划的内涵,而且,综合各专家学者对纳税筹划概念的表述,纳税筹划突出表现出合法性、事先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即纳税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于纳税之前对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使得企业稳步、良性发展。因此,有效实施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而且在增强人们的自觉纳税意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等方面也体现出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

2 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起征点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一特定课税对象征税的下限。如果涉税金额达到这一底限,就要按照涉税金额的全部金额征税。相反,只要涉税金额没有达到这一底限,就无需缴纳相关税金。而免征额实际上是规定了在涉税金额中可以有多少金额在计税时予从总涉税金额中扣除。起征点与免征额在概念表述上截然不同,因此在实际运用中起征点制度和免征额制度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存在差异。当涉税金额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是对全部金额纳税而免征额只就超额部分征税。反之,当涉税金额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用缴纳相关税金。可以说,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是针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而免征额的税收优惠涉及所有的纳税人。[3]

3 不同税种下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纳税筹划

3.1 增值税中涉及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税法中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到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月含税销售额为5,170元,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0元,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该个体工商户的不含税销售额=5170÷(1+3%)=5019.42元,按照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5,000元,因此,该个体工商户应纳增值税=509.42×3%=150.58元,税后收入=5170-150.8=5019.42元。如果,此时该个体工商户将月含税销售额降至5,140元,则不含税销售额=5014÷(1+3%)=4990.29元,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等于5,140元。

3.2 消费税中涉及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中,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税法中规定高档手表税率为20%, 例如,假设某企业是一家中高档手表生产企业,2013年生产并销售某一款中高档手表,每只手表的出厂价为10,100元(不含增值税),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为5,000元。如果将每只手表的出厂价格定为10,100元,则税法认定为高档手表,那么,每只高档手表应纳消费税=10100×20%=202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20×(7%+3%)=202元,每只高档手表的利润=10100-5000-2020-202=2878元。此时,如果将每只高档手表的出厂价格降至9,900元,税法不认定其为高档手表,每只手表应纳消费税等于0,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于0,因此每只手表的利润为4,900元。

3.3 营业税涉及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新税法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营业额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4]

例如,某个体户,平均每月开门营业25天,每天平均收入20元,月营业额5000元,其所在地营业额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则该个体户每月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此时,如果该个体户每月减少营业额10元,则每月营业额等于4990元,小于当地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因此,该个体户应纳营业税等于0。

3.4 个人所得税涉及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纳税筹划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5%,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

例如,某企业员工2013年度全年每月工资分别为

:6000、3500、4500、1500、2000、2500、3000、3500、3000、3500、4000、8000。则2013年该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3500)×10%-105】+0+【(4500-3500)×3%】+0+0+0+0+0+0+0+【(4000-3500)×3%】+【(8000-

3500)×10%-105】=535元

如果先按年估计总工资额,然后按月平均发放,最后一个月多退少补,则(6000+3500+4500+1500+

2000+2500+3000+3500+3000+500+4000+8000)÷12=

3500元,由于3500元未超过免征额,所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等于0。

以上不同税种下起征点与免征额的纳税筹划反映出起征点的纳税筹划普遍适用于纳税人涉税金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将其降低至起征点以下可以规避纳税义务,降低企业税负。但是,起征点与免征额在实际中易被人们混淆使用,产生纳税风险。因此,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起征点、免征额体现了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尽管起征点纳税筹划的应用空间较小,但是,理性的纳税人只有充分利用起征点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6]

参考文献:

[1] 梁文涛.纳税筹划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4.

[2] 经庭如,阮宜胜.税收筹划 [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6.

[3] 王浩然,王峥嵘.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含义与正确使用[J].陕西教育,2011(7):72-73

纳税筹划特征篇6

税收筹划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以下是国内外主要学者的观点:(1)国外学者主要观点。梅格斯提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雅萨斯威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减免税等税收政策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定义税务筹划为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2)国内学者主要观点。盖地指出广义的税收筹划包括节税、避税和税务转嫁;狭义的税收筹划仅指节税。张中秀认为现行的税收筹划应该将涉税人风险考虑进去,指出纳税筹划应包括一切采用合法和非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筹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节税筹划、避税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倪俊嘉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认为税收筹划应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3)税收筹划的特点。一是非违法性。指税收筹划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对涉税事项所做的事先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标。二是超前性。三是目的性。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就是尽可能少缴税。四是综合性。税收筹划涉及到法律、会计等各方面的知识。五是动态性。税收筹划随着时间不断地变化。六是互利性。税收筹划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七是遵从性。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4)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和税收筹划的特点,税收筹划指纳税人通过对其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以非违法性为基本特点,以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延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标的理财活动。

三、税收筹划的动因和可行性条件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个税种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同一种税种下也有各种纳税人。例如: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税率上的差别性。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的税目也有不同的税率。例如:我国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主营业务的不同选择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于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给予低税率政策,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3)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行业、地区发展的导向,例如:国家为了促进西部大开发和中西部的崛起,给予企业在西部进行投资建厂减免税优惠政策。此外国家给予综合利用资源、高新发展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节能节水、环保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4)税法的空白和漏洞。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致使税法存在空白和漏洞,可以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为纳税筹划所利用。(5)偷逃税等行为成本的增大。随着税务系统的建立和信息共享的实现,偷逃税的行为成本越来越大,因而为人们转向税收筹划提供了动力。

四、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流程

(1)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方式。一是减免税,争取减免税额最大化,减免税期限最长化。二是退税,争取退税项目最多化和退税额最大化。三是税收扣除,争取扣除项目最多化,扣除金额最大化,扣除最早化。四是税收抵免,争取抵免项目最多化,抵免金额最大化。五是税率差异,尽量寻求税率最低化及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六是延期纳税,争取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延长期最长化。(2)利用转移定价进行纳税筹划。转移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关联的经济实体之间,各方为了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在商品或非商品(如劳务或资金)的交易过程中,采用内部价格进行转移,而不采用市场竞争价格进行交易。转移定价筹划主要通过商品或商品以外其他资产的交易、提供劳务、租赁和资金往来达到筹划目的。(3)利用税法的弹性进行税收筹划。一是税率幅度。例如娱乐业的营业税实行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二是鼓励优惠性幅度。三是限制惩罚幅度。(4)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税基临界点筹划;税率跳跃临界点筹划;优惠临界点筹划。(5)利用分散税基进行税收筹划。利用累进税率分散税基;利用费用扣除分散税基。(6)利用税负平衡点来进行税务筹划。税负平衡法的步骤:设置衡量税负平衡点的变量X,设置两套纳税方案,令两套纳税方案的税负相等,解出变量X,依据实际值与X值的比较,判定两种纳税方案的优劣。例:增值率X=销售额-购进额/销售额=(销售额-购进额)×税率/销售额×税率,销售额×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率×=征收率/税率。当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征收率)为3%时,税率=17%,X=17.65%;税率=13%,X=23.08%。当X>17.

65%(23.08%),选择申请小规模纳税人;X

纳税筹划特征篇7

我国的税收是建立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税收,正因为如此,税收征管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必然会遵循它的调控,而且我国通过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明确界定了相对人应尽的各种义务,正是由于这种前提的存在,才使得纳税人合法降低税负成本成为了可能。在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形式赋予纳税人一系列权利,而税收筹划就是这些权利中重要的一种。究其原因,这是取决于权利的两个基本内涵:一是法的规定性,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法律规定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主观能动性在权利拥有者身上的充分体现。前者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后者则体现在即使法律对相对人实施权利进行了规定,但仍然需要要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需求,也就是说纳税人对自己涉税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研判,甚至于能够较为准确的预测即将给自己带来的效益。任何经济行为基本上都存在者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税收筹划这一特殊经济行为也不例外。

(一)税收筹划的主观因素

纳税人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从而产生了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需求,这就是税收筹划的主观动因。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即使税负是公平、正当、合理的,都是对纳税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强制分配。就纳税人而言,纳税则意味着自身利益的流失,与政府之间并不是一种等价交换,纳税更多的是迫于政府管理的强制性。就政府管理层面来说,他们也会考虑以何种更为积极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进一步使纳税人能够更多地感受到由于自身履行纳税义务所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社会经济利益,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纳税遵从度。但在现实中,政府采取的各种举措无论效果如何,总会有纳税人通过特定的方式和手段,千方百计地达到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目的,从而实现其所谓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的客观因素表现

税收筹划的客观因素表现在多个方面,但主要可以归集为以下四个方面:税负落差是首要因素。一个国家内的税收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在具体的税收征管活动中,各级政府为达到特定的目的仍然会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不同区域实行特殊的税收倾斜政策。通货膨胀是其次因。各种税率的“档次爬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通货膨胀所导致,不仅使税收扣除不足,关键还影响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从而使税本受到了严重侵蚀。不仅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和资本遭受了吞噬,而且给储蓄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更是在现有经济环境下对税收筹划行为的一种恶性刺激激励。再次是边际税率因素。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负担”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税收总额(或某一种税)占GNP的比重,而是指构成整个税收筹划因素的最终负担,也就是边际税收负担的边际税率。具体表现在如果边际税率所体现的税收负担越重,那么税收筹划的动机则会越强烈。第四是法律因素。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滞后性,所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都是在特定的事物产生后,甚至于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的,对于税收法律法规也同样存在这种问题,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在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都会有各自的特点,而这种复杂的外部税收环境的瞬息万变,不可能也不会有非常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及时去规范它,“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法律原则,则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寻租空间。

二、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解和认识

研究税收筹划的起源,其实是由最早的简单避税发展演化而来的。由于历史上各个时期的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过过重的税赋,纳税人或者是负税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偷、逃、抗税行为在受到政府的多次严厉打击和制裁后,转而寻求更为有效的避税方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税收筹划的演进。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大部分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而其中一部分纳税人则顺利过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纳税人通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漏洞和设计缺陷,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实现了规避纳税或减少纳税的目的。现实中的税收政策漏洞,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按照税法立法目的应该征税的行为,实体税法中没有相关征税规定,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征收;第二种是税法明确必须征税,但难以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操作而没有征税;第三种是税收立法相关条款不严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抉择。但是随着立法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的日趋完善,这种利用立法漏洞和征管漏洞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则会困难重重。现代企业税收筹划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什么?实现这个目标所要遵循得原则又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

(一)不违法原则、涉税零风险原则和目标保护性原则

一个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该最先要考虑实现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就是不违法原则、涉税零风险原则,这也是区别于偷、逃、抗、骗税的关键。否则,如果一个企业采取违法的手段进行筹划的话,不但不能达到最初节减税款的目的,而且会遭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同时也必然会对整个企业的商业形象产生不良的影响。涉税零风险我们可以理解为税收征管相对人通过一定的筹划安排,使自身在税收方面处于一种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极端”状态,在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纳税人清楚地把握事物变化的关键点,做好事物的定性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能针对不同的事件,相机而动,恰如其分的制定税收筹划策略,将使税负截然不同。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针对性原则和总体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分析

进行税收筹划时,利益相关人要区别对待,准确把握不同的经济环境,从而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做到有的放矢。这是因为存在着不同的外在和内在空间环境,如时期、地区、行业、部门、生产规模等等,国家对其都有着不尽相同的税收政策导向。因而利益相对人必须要对自身的空间环境进行准确研判,比如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的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乃至于每个生产经营环节可能存在的税收法律法规上的漏洞等等。在此基础上,纳税人才可能准确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达到预期目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些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少缴了一些税金或降低了部分税负,但却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税收筹划目标认识上的误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因而其目标取决于企业管理的目标,也就是说在比对研判方案时,不能将降低税收成本作为唯一的目标,从而导致因该筹划方案的落实造成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的异常状况发生,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筹划方案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在进行筹划时不仅要考虑节减税,还要考虑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现时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短期利益还要考虑长期效益;更不能局限于所得的增加还要关注资本增加。因此,税收筹划应该以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要彻底改变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款这一狭隘思想。

纳税筹划特征篇8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从税法制度建设角度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纳税筹划特点

1.合法性。纳税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做出低税负的决策是无可非议的,征税人不应当加以反对。

2.专业性。纳税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跨税收学、法学、财务管理学的综合性学科,从业人员面临社会化大生产、经济全球化、国际经贸业务的日益频繁及规模越来越大,世界各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等迅速发展,说明税务筹划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特点。

3.目的性。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取得节税收益。这里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较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报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非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退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无论是那一种形式,其结果都是税款支付的节约。

4.计划性。税收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这样测算出的税务筹划效果,具有一定的提前统筹成效。

三、纳税策划的意义

1.纳税筹划有利于普及税收知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们都会遇到多多少少与税收有关的事情,或工作要求中需要,或自己生活中需求。无论是那种形式纳税人要想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熟悉相关税法知识。

2.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自身利益

纳税筹划可以更加有利于纳税人节减税收,从而使纳税人利益获得最大化。通过纳税筹划方案比较,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量,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正是纳税筹划所要达到的目的!

3.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纳税筹划可以帮助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四、纳税主要途径与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筹划及应用

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这种形式使得个人收入较高时,适用的税率也较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税收的边缘地带,收入之间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也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

(1)企业员工福利筹划

在各级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上缴较低的税率。可行的做法是与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形式。

(2)均衡调整收入筹划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费用标准差异扣除筹划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4)国家保险优惠政策筹划

根据有关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新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这种方法计算年终奖个人税后所得额可以降低税率,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劳务报酬中所得税的应用与途径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1)劳务报酬支付次数筹划法。这样做对纳税人的好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次数越多,纳税人可以减除费用的次数就越多;二是将一次的所得分散成多次,可以降低每次的收入额,防止适用较高的税率。

(2)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3)劳务报酬分项计算筹划法。在计算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时,28个项目是分别计算的。纳税人如果同时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3.稿酬所得中的途径与应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其主要的纳税筹划方法有:系列丛书筹划法;著作组筹划法;再版筹划法;费用转移筹划法。

(1)系列丛书法。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2)著作组法。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筹划

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可以从捐赠支出、分散所得、费用成本、固定资产、经营形式等几方面入手进行纳税筹划。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认清捐赠对象。(2)提高可列支限额。(3)取得合法凭证。(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下转第162页)(上接第160页)

5.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五、结论

通过上述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形式与用途的说明,从中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发展潜力还是很大的,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个税的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

我们必须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配套性的改革,必须全盘考虑。改革一旦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相关的配套改革将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在改革中,既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又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在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等社会问题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北京奥运会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的力度变得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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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红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经济师,2010(01).

纳税筹划特征篇9

二、跨国经营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各国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

1、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根据各自的需要有不同的选择。在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中,各国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种:地域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各国税法均有自己的规定,如我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而美国兼行了公民、居民和地域三种税收管辖权。这些不同的纳税规定,在客观上为跨国经营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方式创造了条件。

2、课税范围和方式的差别。有些国家对法人或自然人的所得、财产及财产转让都不课税,大多数国家对此都征税,有的国家则只对所得征税,对财产及财产转让不征税。即使是都征税,但对同一种税,税目的多少,税负的高低,课税的具体范围和方式也因国而异,从而可能导致各国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别。

3、税率的差异。许多欧洲国家税率很高、税负重,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而有的地区如香港、百慕大等地则很低。因此,税率的差别可使跨国经营者“避重就轻”。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争相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去投资经营。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受发展中国家的低税率和税收优惠的吸引。税率常常是各国税收制度差别最大的一个要素。如同样是对所得征税,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征收,如巴西、德国、加拿大等。有的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征收,如美国、沙特阿拉伯等。即使是实行同一税率制度,各国也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确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税率,累进级次、级距、起征点、免征额和最高税率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高低悬殊等。因此,只要简单的比较一下各国的税率表,就会发现税收筹划的巨大潜力。

4、纳税基数上的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的规定往往有很大差别。如美国在税法上允许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而在中国对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不可以这样做的。

税基指课税的基础和依据。一般而言,税基不外乎有三种:(1)对收入课税,即以纯收入或总收入为课税基础;(2)对财产课税,即以财产的实物量或价值量作为课税基础;(3)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课税。对于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人,需要掌握每类税基所包括的具体范围及其各国的差异。比如:对作为所得税课税基础的所得来源,由于各国制定税法时所考虑的侧重点不同,同为所得课税的税基,但其外延在不同国家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对其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着税负的高低。因此,它也是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5、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出于各种经济或政治目的,各国在税收上实行一些优惠政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迫切需要大量资金。为达到吸引外国投资的目的,许多国家采用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为投资者提供减免税及各种税纳税扣除,不惜代价竞争国际投资。由于各种纳税优惠措施的存在,使得税收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为跨国纳税人创造了国际税收筹划的良机,而各国税收优惠措施存在的程度上的差异,又为跨国纳税人选择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回旋的余地。

6、反避税方法的差别。各国因经济而非法律上的原因,需要进行反避税。例如:为了扩大纳税义务,许多国家的税法中规定有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以及各种国内和国际反避税措施等。但反避税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而且各国对反避税的重视程度不同,反避税措施方法也大相径庭。因此,跨国纳税人便可以通过研究各国不同的反避税方案来制定自己的国际税收筹划策略。

(二)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是指不课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者课征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率,远较国际一般负担水平为低,或者向非居民提供特殊税收优惠,从而形成国际避税活动中心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因而它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据《税收分析家》杂志1997年9月的统计资料,全国187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达3500多项。我国从1983年起到1999年10月止,已经同61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协定。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会越来越多。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约协定的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务筹划的新环境。经济全球化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也因此加强了跨国经营税务筹划的意识。

(五)技术进步。技术进步会给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带来很大的影响: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了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和通讯手段的高超,大大加强了纳税人的活动能力,给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经济全球化下税收筹划的新趋势

在税种单

一、经济形态封闭、纳税人权利不受重视的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狭小。随着社会进步,纳税人权利受到广泛重视,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税制改革的深入,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纳税主体、以提供税收筹划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税收筹划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推动下,税收筹划呈现出“全球性、长远性、专业性、市场性”的新趋势。

1、全球性。各国税制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进行国际税收合作,进行税制改革,加强反避税措施,企业还是可以利用各国的税收差异进行税收筹划。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追求全球范围内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是这些公司的必然选择。税收筹划也不再局限于一国范围内,更多的企业将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政策选取有利的投资地点和经营方式。因此,税收筹划从空间跨度看,日益具有全球性质。

2、长远性。跨国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往往具有连续、长期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税收筹划必然以对各国投资环境,包括经济形势、税法和税制改革的充分了解和研究为前提,对企业投资战略和经营活动进行有前瞻性的长远规划,致力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不会局限于短期的节税利益,具有时间跨度上的长远性。

3、专业性。面对跨国公司进行的全球性税收筹划,税务部门以不断加强征税筹划相应对,防止税收流失。世界各国在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等方面不断推出新的反避税措施,加大反避税力度。例如,在税收立法方面不断完善反避税立法,如对避税港投资进行限制、规范转让定价、针对资本弱化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法规等。征税筹划的加强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限制了税收筹划的空间,要求在合法性的前提下,针对企业发展战略及可能涉及的所有税种作综合性的筹划。而只有经过充分的专业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才可能实现这种筹划。税务筹划的专业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企业的税务筹划需要由财务、会计、尤其是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进行;二是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日趋复杂,各国税制也越趋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务筹划已显得力不从心,税务、咨询及筹划业务应运而生,税务筹划呈日益明显的专业化特点。

4、市场性。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各国税制存在差异,企业可能通过专业性的税收筹划把税负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面对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扩大的国际市场,以及错综复杂的各国税制,在外国,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收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咨询业务,因而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便应运而生。

四、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原因分析

1、纳税意识不强。我国社会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纳税文化环境。当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时,他们不会通过税收筹划来减轻税负,何况还要承担筹划费用。这种思想意识是影响税收筹划业发展的内部原因。

2、观念陈旧。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的,只是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正如改革开放初期,关于避税的讨论一样,人们对避税很敏感,尤其是政府部门及新闻、出版单位,对于避税方面的文章、著作,由于担心其负面影响(如减少政府收入等),曾一度几乎被打入“冷宫”,直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避税才有了真正的认识。

3、税制有待完善。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4、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我国的税法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一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5、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税收筹划。加之我国税收法规不健全,存在税务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的现象,一些税务部门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一部分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根本用不着筹划。同时,少数税务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税务人员拥有过大的税收执法裁量权,使得征纳关系异化,导致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协调的余地很大,一方只求完成任务而不依法办税,一方通过违法行为,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税负的减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税收筹划在实际中的普遍运用。如果税收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则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企业管理者在权衡了成本与收益之后,可能倾向于不选择税收筹划。新晨

纳税筹划特征篇10

企业税收筹划及其环境因素的新变化,需要学界重新审视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区分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和不正当税收违法行为,保护正当的企业税收筹划行为,防范和规制税收违法行为。以往关于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经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税收筹划实践。笔者认为,尽管现今各国都试图在立法或司法上严格区分节税与避税,但是由于节税与避税各自内含的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两者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断不同类型税收行为要基于但不限于税法的具体规定,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法理念、原则、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模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视角,对特定形态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考察,才能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和结论,进而为规制不当的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础。

一、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法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也是税法规范、制度和体系得以创制的基础,更是税法规制的价值导向。在实践中,一个主体的特定税收行为是否合法正当,除具体税法规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价值标准加以评判。企业税收筹划的运行能够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价值,这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会认可的一般法理基础。

首先,企业通过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为国家税收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考虑,都有利于实现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税收筹划不属于税法禁止的范围,企业在依照公法性质的税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受到私法的保护,企业可按意识自治的精神自由选择,任何企业都有选择和不选择税收筹划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筹划技术作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权利和自由。

尽管企业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事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也为企业的这种选择提供了现实基础。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提高竞争能力,实现公平竞争。

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两点,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

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有利于实现纳税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在长远意义上的动态平衡,同时也不伤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由此可见,企业税收筹划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则。正是因为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着上述三方面的价值标准,使得它在税收行为范畴中与税收违法、税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当税收行为区别开来,这是识别和研究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理论基础。

二、税收筹划以税法学上的“两权分离”为理念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的税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国民负担,作为政府收入的税收收入,从另一个侧面看,实际上是国民的一项负担。税收问题实质上是特定的财产权在政府和国民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因此,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国民税收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历史上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现实中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前提。这一基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二元结构”假设的理论,要求无论是国家财政权,还是国民财产权,都应当是“法定”的,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税法制度对“两权分离”主义的追求,体现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引导多主体有效博弈,实现税法制度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保护。“两权分离”作为基本理论假设,正在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此外,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税法的基本属性可以定位为:税收是企业及其他纳税主体向国家履行的公法之债,企业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税收权利,其中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尽量少纳税是符合企业的经济属性和趋利需求的,符合各国税法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保护的基本精神,这已为众多法学研究者认同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务界所认可。

在“两权分离”主义视野中,企业的税收权益被纳入二元结构中“国民财产权”的范畴,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正当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税法精神。成功的企业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自身减轻对国家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其实质是通过抑制国家公权力来扩张企业私权利,体现了纳税主体财产权利和征税主体税收利益的冲突。企业在依照税法精神和税法规定减少税负以增加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可税性收入,在理论和形式上成为国家税收权力实现的物质基础,正是企业税收筹划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为基点,使得企业和国家在税收活动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促成了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

三、企业税收筹划符合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公法领域的通用原则,其源于宪法保护国民权益的精神追求,主要着眼点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则在税收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有的专家将税收法定原则分解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等三个子原则,并将其概括为税收征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来确定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来课税。从企业税收筹划的操作层面看,其技术技巧的着力点就在于通过有计划的筹划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变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从而合法地少缴或不缴税款。其实质是利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合法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基于多种原因而制订两种或多种合法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可以是税法所明示的或为其所默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来源于被选择的方案所涉及行为的合法性。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及其税收筹划人在分析税收政策、法律规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征求税收征管机关的意见,征管机关必须依据法定原则和内容,判定该方案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任意否认其筹划方案。

判定企业税收筹划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规定。然而,在中国,目前税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国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立法资源,不难看出,现行宪法及其同类型文件至今尚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地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应该被视为中国的税收法定主义的规范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税收立法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按照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问题,仅是由中央政府的条例、相关部委的规章、通知、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关于税收问题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无疑为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认定增添了复杂性,模糊了合法性税收筹划和不正当税收行为的边界,为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带来不小的难度。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指导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在指导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越来越彰显其应有的价值。

四、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正当性

税法学研究认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收主体。在这一关系中,尽管税收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不完全对等,但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是权利主体。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税收征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以国家强制力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利,增加财政收入;同时,通过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达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企业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通过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准备、制订和实施,可以促使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运用及操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促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时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立法目的的实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对企业行为实施税法规制;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更好地了解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及时掌握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也使本企业的纳税更加具有计划性、经常性和自觉性。因此,企业税收筹划能够为纳税人及时、足额、自觉地向国家上缴税款打下良好基础,在客观上对税收征管机关的组织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积极的协助作用。对纳税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其权利和义务则一般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经济权益,也是其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业税收筹划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广泛的正当性,从而在经济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发展的空间。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任何一方面来看,税收筹划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征纳双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五、税收筹划在动态博弈中可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税收“两权分离”的思想,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合法权利奠定了理论基调,企业能够以具有自己独特利益主体的身份和行为,为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与征管主体及其规制进行博弈。再从税收的基本内涵看,它是加诸纳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负担,基于理性经济人之假设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属性,企业等纳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采取策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税负。企业税收筹划的运行过程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管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博弈中协调利益冲突,在经济上体现为“国家税收的减少”与“企业实际税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两者按照税法规则进行博弈,追求均衡状态和各自利益的实现,以至“共赢”。同时,博弈规则在主体博弈实践中得以产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企业税收筹划不仅能促进税法精神的实现,而且能促进不同税收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对于国家这一税收主体和博弈主体而言,这种动态博弈能够在反复的“税收政策—对策—修改政策”的循环周期中促进博弈规则的演变,推动着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收征管主体的税收征管和国家的税法规制水平。

在税收立法方面,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既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同时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税务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案发现并改良已有税法的不完备之处,对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立法机关加强税收筹划的实践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顺应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对税收和宏观财政政策的调整,及时检查税法对企业税收筹划规制的适度性,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准确划定税收筹划的法律边界。因此,税收筹划的过程实质上是辅助国家税法完善的过程,做到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时、适度,从而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在实践中螺旋上升。

在税法执行方面,鉴于企业税收筹划体现了不同税收主体之间动态博弈的复杂运动,税收筹划行为的多样性以及税收筹划方案的复杂性,对征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挑战。特别是大量的以合法税收筹划的名义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为税收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鲜活的研究材料。对税收筹划的有效监管,有利于税收征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识别具体的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过程中,提高税务执法的职业水准,提升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确保税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代表国家征税,行使税收权力,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同时实现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税法遵守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缓缴税,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其税收利益,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符合税法的形式来完成。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其经济业务发生前,要深入研究税法精神,熟悉税收法律制度和具体的规范,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有哪些环节,它们将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这些税种有哪些优惠和鼓励政策,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才能充分运用税法,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税收筹划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税法,强化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的税法意识和遵从税法的自觉性,这在税收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尤为重要。新晨

纳税筹划特征篇11

税收筹划亦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荷兰国际财政文献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是这样对税收筹划下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四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利用合法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节税筹划;二是利用“非违法”的方法进行避税筹划;三是利用经济的,尤其是利用价格手段进行税负转嫁筹划;四是规划和整理纳税人的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实施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指: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提高纳税人参与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的热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税制。

2 营业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2.1 对劳务发生地点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因此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谓“应税行为”这里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如果纳税人通过各种灵活变通的方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可以从源头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我国国内的一个施工单位到澳大利亚进行一公司大楼的建设工程所取得的工程收入,按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2 对计税依据进行税收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相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我国营业税涉及范围非常广阔,无法按照单一的行业或税率进行税率的征收。因此我国税法按照其征收范围内各项目的特点及共性把营业税的征税税目按行业共分为九类,税率主要分为3%、5%、20%三类。

根据不同营业税的税目,纳税义务人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具有较大的变化,然而在企业实际日常经营活动当中,是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的一方会根据客户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应税劳务,而劳务价格则由经营双方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特点相互协商确定,许多服务的区分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因此,可以利用营业税各税目的关联有针对性地进行营业税税目的转移,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在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营业额的确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特殊规定,善加利用,以其来减少确定的营业额。应纳税额与营业额成正比例关系,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营业额越低,应纳税额越低,而营业税税率一般比较固定,营业额相对较灵活,从税收筹划角度而言,分解计税依据,使其营业额最小就可以达到较好的节税目的,使应纳营业税额最小,增加企业收益。

2.3 对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筹划

2.3.1 混合销售行为及划分

现行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定了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只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如何进行缴纳税的选择,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纳税人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根据税负平衡公式进行筹划,具体地选择划分标准见表1。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的平衡公式为: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2.3.2 兼营行为的划分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的营业税的兼营业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同时经营应纳增值税和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同时经营适用低税率和高税率应税劳务项目;同时经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和适用减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兼营的不同项目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所以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一定要分别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计算税额,以期达到减轻税负负担,尽量少缴税的目的。

2.4 对免税项目进行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原条例和细则比,新的条例和细则的免税范围在某些方面有所收紧。根据免税规定,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纳税筹划。如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尽量购买国家的政府性基金或国库券。

3 我国目前物流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3.1 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及其税率

我国物流是一个新兴的、跨行业的综合性产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其税率3%,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等一切凡与运营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邮电通信业,税率3%;服务业,税率5%。包括:业、旅店业、饮食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销售不动产,税率5%。

3.2 列举部分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的具体相关政策

政策一:从事联运业务、业务和仓储业务按差额纳税。

物流行业的业,主要有航空包机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报关以及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政策二:远洋运输企业业务不同适用不同税率。

针对远洋运输企业不同的业务,营业税政策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文件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相应的营业税。

政策三:物流单位收取的承包费需要纳税。

目前,不少小单位和个人挂靠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物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承租承包物流单位的运输工具或其他资产从事物流业务活动,物流单位在加强管理的同时需要收取部分管理费用。对管理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作了明确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4 对物流业的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

4.1 把机器租赁转变为异地作业

物流企业一般投入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如机器设备等,这些设施一般资金投入大,在企业的业务淡季时,这些花大量资金投资的设施就处于闲置状态,为了减少资源浪费和增加收入,一般会把这些设备进行出租,按照税法的规定,租赁业务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在租赁机器设备的同时配备相关的操作人员,将机器租赁业务变为物流公司在异地进行装卸搬运作业,而装卸搬运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范围,则该项业务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4.2 分别对从事的不同业务进行核算

物流企业经营的范围往往是多样性的,不同的经营方式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不同,如在从事运输、仓储业务时,涉及到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两个税目,两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分别为3%、5%,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则一律按从高计算即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而如果公司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则可以节约很大一笔税款。

4.3 对不同的税目进行差异化收费

该技术是指利用不同的物流服务项目适用不同税率来节减税款进行筹划。物流企业在提供的诸如仓储和运输等一系列的服务中,一项物流运作中都含有多个项目,但一般采用的是根据双方的协议收取一次性费用的方式。不同的服务项目界限不明,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难以明确划分不同的税目和税率。但是根据现行的营业税的有关暂行规定,物流企业在提供运输、配送劳务业务时是按照“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和3%的税率来计算营业税的;物流企业在提供仓储、物流加工等其他劳务是采用“服务业”的税目和5%的税率。表面上看两者只有2%的差异,但这对利润率低的物流企业来说是很可观的。

4.4 与境外企业合作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物流企业在从事把货物运输至境外地区时,如果直接运送至目的地,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但如果物流公司先将货物运到境外,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从该地运至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以全部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因此这让企业有税收筹划的机会,首先和外国的合伙人进行协商,来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费用,然后再通过其他的一些形式回报高额费用带来的损失,以此来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额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宋靖,陈庆红,徐元玲.税收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 何珩.巧用营业税政策合理避税.税收征纳,2008,6.

[3] 吕芙蓉.营业税几种典型的税收筹划.税收征纳,2008,11.

[4] 陈飞鸿.物流业营业税政策的解读.税收征纳,2008,12.

纳税筹划特征篇12

Keywords:taxrevenuepreparation;gametheory;asymmetricalinformation

一、税收筹划行为弈论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博弈论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分析经济现象的重要手段。“博弈”一词的英文单词是Game,是对策、游戏的意思,所以,博弈论亦称对策论。美国经济学家、数学家约翰·纳什(JohnFNash)与另外两位数学家在非合作博弈的均衡分析理论方面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对博弈论和经济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获得1994年诺贝尔经济奖。这标志着博弈论已和现代经济学融为一体,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博弈论是研究当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对方选择时的决策和均衡问题。博弈论的基本要素包括:博弈的参与人;博弈时对弈者可利用的信息、行动、策略以及博弈的结果、支付。其中参与者、策略和支付函数是博弈论必不可少的三个基本要素。

税收筹划行为弈论的基本要素可以归纳如下:①税收筹划行为中的对弈者(player),包括作为征税主体的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②税收筹划行为中的行动(action),它是税收筹划博弈者在税收分配过程中采取的决策变量的集合。如征税主体应建立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应采取怎样的征管模式和稽查方式;纳税人应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如何缴纳税款等。③税收筹划行为中的策略(strategies),就是征纳双方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所采取的税收行动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④税收筹划行为中的信息(information),是指有关税收方面和纳税人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包括各项税收法规和税收制度,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征纳双方的行为特征及行为规律等。⑤税收筹划行为中的收益(payoff),指税收筹划对弈者所得或预期所得的效用,如征纳双方都尽力获得最大效用,即税务机关采取一切策略提高税收收入,而纳税人则想尽一切办法或策略进行筹划以达到少纳税或迟纳税的目的。这是税收筹划博弈中对弈者最关心的核心问题。⑥税收筹划行为中的结果(outcome),是通过筹划征纳双方达到的结果,如税务机关通过努力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及纳税人通过筹划达到少纳和迟纳税款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空间的博弈论分析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预先的合理筹划与安排,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求减少税收支出或者取得货币的时间价值。税收筹划决策流程图为:

从这个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理财环节,是事前的一种“谋划活动”,其目的是少纳税款或迟缴税款。这种活动的前提必须是企业尽量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搜集信息,然后筹划主体通过认真分析与比较,寻找能够达到筹划主体理财目标的各种纳税方案,通过对这些方案进行分析比较,最后付诸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获得的更完全的信息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再修正,而后再实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搜集的信息包括两方面: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它对自身的筹划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充分的了解,并且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方面的信息是完全的。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及时了解一些外部信息,如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与调整等,事实上,作为一个企业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外部环境的变化时间、变化方向以及如何变化等。比如国家既定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来说是透明的、公开的,但是一旦作为立法者的国家修改税法、完善税制,纳税人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应变调整,就难免要遭受损失。此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国家来讲同样如此(这里为了分析方便将外部环境抽象为涉税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改进完善是建立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的反馈信息之上的,但是国家无法及时并准确掌握企业将要如何利用现行税收政策法规,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在数量上的消长关系反映并决定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指向上相似而在形态上各异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政府凭借国家权力要尽可能的多征纳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会尽可能少的缴纳税款。因此,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与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成为博弈的双方[2]。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可以在遵守某种协议的条件下实现一种理想状态,即“纳什均衡”,而该均衡的前提是双方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博弈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那么协议的制定就成为问题的关键。所以,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纳税人的生存发展,还要考虑税源的可持续增长,从而必然会预先为纳税人留出一定的空间,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

三、税收筹划行为的博弈模型分析

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考察是建立在“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基础上的,所以,谋求主体利益最大化是税收筹划博弈的实质性目标,具体来讲,就是征税人以依法治税为前提的税收收入最大化,纳税人以可承受风险为最小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绝对的税收遵从模型并不存在,因而征纳博弈就不可避免。如果企业选择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必然会与征税方发生利益博弈。这种博弈是企业先行动的动态博弈。有些筹划活动可能完全在税收制度约束下展开(比如利用税收优惠),但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其合法性需要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比如转让定价)。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的收益变得具有风险。企业能不能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下面我们用一博弈模型进行分析。1.模型的建立

参与人:纳税人—企业;征税人—税务机关

模型中各变量的含义——U:企业的收益函数;Y:企业的实际收入;T:企业应纳税额;C: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A:税务机关税收检查的成本;B: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而对企业的罚款;M:企业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

当税务机关不进行检查或者经检查认定筹划行为合法,企业收益函数为:U=Y-T-C+M;反之,若税务机关检查且认为企业筹划行为非法,企业收益函数变为U=Y-T-C-B+M(见图2);具体支付矩阵见图3。

2.对模型的分析

假设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为P,检查合法的概率为1-P,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为R=1,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为0,该情况下预期收益可表示为:

π(1,P)=P(Y-T-C+M-B)+(1-P)(Y-T-C+M)

π(0,P)=P(Y-T)+(1-P)(Y-T)

令π(1,P)=π(0,P),得均衡概率P*=(M-C)/B

分析说明:

①税收筹划收益M越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也越大;M越小,税收筹划的概率也越小。

②税收筹划成本C越大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小;C越小时,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大。

③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惩罚力度B越大,企业税收筹划的概率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3.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博弈模型分析结果可以表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件容易和简单的事,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都不可能永远是最优的,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随着税收法律环境条件的不断变化,纳税人一定要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

①企业(纳税人)自身必须全面了解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政策,特别是要通晓税法。正如前面所分析:税务筹划取决于纳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和国家税收制度、政策等外部环境,应该说能够使税务筹划得以真正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是外部税收制度及国家其他(如投资、外汇管制等)政策和制度等外部环境,这也是税务筹划的一个独特之处。目前,我国现行税制还不太完善,纳税人应该在认真学习与掌握税收政策后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从微观角度来看,税收筹划行为不违法,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真正实现节税目的;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来洞察国家税收政策执行的效果,发现并堵塞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缺陷和漏洞,使税制日臻完善。

②纳税人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不断更新税收筹划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税收政策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必须与经济发展同步以便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所以要求纳税人在利用某项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防范筹划的风险。必须指出,在税收的计税差异、政策差异和税制设计缺陷给予的税收空间中,不同纳税人的选择环境都是相同的,关键在于能否及时发现并利用空间。“纳什均衡”是一个动态平衡,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税收法规的制度缺陷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地调整税收筹划空间。企业要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收筹划空间制定新的筹划方案,伴随着博弈双方对该空间的认知程度,在约束与博弈中达到新的“纳什均衡”[2]。

③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从模型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税收筹划的概率,不仅与税收筹划成本有关,而且与预期税收筹划收益有关,所以,这就要求纳税人在一定的财务管理水平下对税收筹划成本及收益进行预测,以节税利益最大化和所花费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现有的条件下权衡利弊,全面分析,开展有的放矢的税收筹划活动,以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另外,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性很大,且纳税人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并未分设,虽然规定在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计缴税金应以后者为准,但两者在会计上要统一反映,有时还是难以完全统一的,甚至还有矛盾,所以要求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税法》的相关制度,力争做到既能使企业受益,又不违反《税法》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特征篇13

企业税收筹划及其环境因素的新变化,需要学界重新审视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区分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和不正当税收违法行为,保护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防范和规制税收违法行为。以往关于税收筹划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经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税收筹划实践。笔者认为,尽管现今各国都试图在立法或司法上严格区分节税与避税,但是由于节税与避税各自内含的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两者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断不同类型税收行为要基于但不限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法理念、原则、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模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视角,对特定形态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考察,才能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和结论,进而为规制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础。

一、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法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1]也是税法规范、制度和体系得以创制的基础,更是税法规制的价值导向。在实践中,一个主体的特定税收行为是否合法正当,除具体税法规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价值标准加以评判。税收筹划的运行能够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价值,这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会认可的一般法理基础。

首先,企业通过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为国家税收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考虑,都有利于实现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税收筹划不属于税法禁止的范围,企业在依照公法性质的税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受到私法的保护,[2]企业可按意识自治的精神自由选择,任何企业都有选择和不选择税收筹划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筹划技术作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权利和自由。尽管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也为企业的这种选择提供了现实基础。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提高竞争能力,实现公平竞争。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两点,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有利于实现纳税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在长远意义上的动态平衡,同时也不伤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则。正是因为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着上述三方面的价值标准,使得它在税收行为范畴中与税收违法、税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当税收行为区别开来,这是识别和研究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理论基础。

二、税收筹划以税法学上的“两权分离”为理念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的税收涉及政府收入和国民负担,作为政府收入的税收收入,从另一个侧面看,实际上是国民的一项负担。税收问题实质上是特定的财产权在政府和国民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因此,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国民税收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历史上税收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现实中税收法律制度运行的前提。这一基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二元结构”假设的理论,要求无论是国家财政权,还是国民财产权,都应当是“法定”的,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3]税法制度对“两权分离”主义的追求,体现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不同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有利于平抑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引导多主体有效博弈,实现税法制度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保护。“两权分离”作为基本理论假设,正在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前提,并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此外,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税法的基本属性可以定位为:税收是企业及其他纳税主体向国家履行的公法之债,企业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税收权利,其中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尽量少纳税是符合企业的经济属性和趋利需求的,符合各国税法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平衡保护的基本精神,这已为众多法学研究者认同和许多国家的司法实务界所认可。[4]

在“两权分离”主义视野中,企业的税收权益被纳入二元结构中“国民财产权”的范畴,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正当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符合税法精神。成功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自身减轻对国家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其实质是通过抑制国家公权力来扩张企业私权利,体现了纳税主体财产权利和征税主体税收利益的冲突。企业在依照税法精神和税法规定减少税负以增加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可税性收入,在理论和形式上成为国家税收权力实现的物质基础,正是企业税收筹划以其手段的合法性和效果的增值性为基点,使得企业和国家在税收活动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促成了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平衡与协调。

三、税收筹划符合税法学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公法领域的通用原则,其源于宪法保护国民权益的精神追求,主要着眼点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法上通用的法定原则在税收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有的专家将税收法定原则分解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等三个子原则,[5]并将其概括为税收征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来确定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来课税。从税收筹划的操作层面看,其技术技巧的着力点就在于通过有计划的筹划和安排,以合法的方式改变课税的税法主体、课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从而合法地少缴或不缴税款。其实质是利用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合法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基于多种原因而制订两种或多种合法的税收方案,这些方案可以是税法所明示的或为其所默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来源于被选择的方案所涉及行为的合法性。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及其税收筹划人在分析税收政策、法律规定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方案,征求税收征管机关的意见,征管机关必须依据法定原则和内容,判定该方案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任意否认其筹划方案。

判定企业税收筹划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规定。然而,在中国,目前税收法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水平不高。考察中国关于税收筹划的立法资源,不难看出,现行宪法及其同类型文件至今尚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6]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地位。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应该被视为中国的税收法定主义的规范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税收立法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按照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应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问题,仅是由中央政府的条例、相关部委的规章、通知、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关于税收问题的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无疑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认定增添了复杂性,模糊了合法性税收筹划和不正当税收行为的边界,为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带来不小的难度。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来指导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分析和判断。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在指导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制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越来越彰显其应有的价值。

四、税收法律关系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正当性

税法学研究认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收主体。在这一关系中,尽管税收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不完全对等,但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是权利主体。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税收征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税收征管权,以国家强制力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利,增加财政收入;同时,通过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达到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企业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通过税收筹划方案的准备、制订和实施,可以促使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运用及操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促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以及时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立法目的的实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国家对企业行为实施税法规制;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更好地了解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及时掌握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也使本企业的纳税更加具有计划性、经常性和自觉性。因此,税收筹划能够为纳税人及时、足额、自觉地向国家上缴税款打下良好基础,在客观上对税收征管机关的组织政府收入工作起到积极的协助作用。对纳税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其权利和义务则一般是对等的,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经济权益,也是其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在行使纳税义务的同时,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企业的税收筹划才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具有广泛的正当性,从而在经济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可能以及发展的空间。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任何一方面来看,税收筹划的存在都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征纳双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五、税收筹划在动态博弈中可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税收“两权分离”的思想,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合法权利奠定了理论基调,企业能够以具有自己独特利益主体的身份和行为,为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与征管主体及其规制进行博弈。再从税收的基本内涵看,它是加诸纳税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负担,基于理性经济人之假设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属性,企业等纳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采取策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税负。企业税收筹划的运行过程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管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博弈中协调利益冲突,在经济上体现为“国家税收的减少”与“企业实际税后利益的增加”的矛盾。两者按照税法规则进行博弈,追求均衡状态和各自利益的实现,以至“共赢”。同时,博弈规则在主体博弈实践中得以产生、修改和完善。合法的税收筹划不仅能促进税法精神的实现,而且能促进不同税收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对于国家这一税收主体和博弈主体而言,这种动态博弈能够在反复的“税收政策—对策—修改政策”的循环周期中促进博弈规则的演变,推动着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收征管主体的税收征管和国家的税法规制水平。

在税收立法方面,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既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的对策行为,同时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税务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特别是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案发现并改良已有税法的不完备之处,对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立法机关加强税收筹划的实践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顺应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对税收和宏观财政政策的调整,及时检查税法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度性,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准确划定税收筹划的法律边界。因此,税收筹划的过程实质上是辅助国家税法完善的过程,做到对税收筹划规制的适时、适度,从而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在实践中螺旋上升。

在税法执行方面,鉴于税收筹划体现了不同税收主体之间动态博弈的复杂运动,税收筹划行为的多样性以及税收筹划方案的复杂性,对征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挑战。特别是大量的以合法税收筹划的名义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为税收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鲜活的研究材料。对税收筹划的有效监管,有利于税收征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识别具体的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过程中,提高税务执法的职业水准,提升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确保税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代表国家征税,行使税收权力,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同时实现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税法遵守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缓缴税,通过税收筹划实现其税收利益,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符合税法的形式来完成。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在其经济业务发生前,要深入研究税法精神,熟悉税收法律制度和具体的规范,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有哪些环节,它们将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这些税种有哪些优惠和鼓励政策,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才能充分运用税法,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税收筹划在一定期程度上可以加快普及税法,强化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的税法意识和遵从税法的自觉性,这在税收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尤为重要。新晨

六、税收政策之变易与税收筹划正当性之承认

政策是法律制度赖以生成和施行的重要基础,税法学的研究十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易及其对税收法律和税收征管实践的影响。就税收筹划而言,它的正当性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税收筹划的正当性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在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从而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水准。税收政策的变化、选择和实施主要受制于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的态度,而政府和税收行政机关对税收筹划正当性的认可程度,则源于对其经济性和合法性的肯定或否认。在中国,政府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程。早些时候,尽管学界已经开始研究和著述税收筹划问题,但是政府和企业都尽量回避税收筹划这一话题,其原因是税收筹划的直接结果对政府聚集财政收入不利,而且由于税收筹划正当性问题的规定缺失,所谓合法与非合法难以界定,很容易形成避税,甚至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因而长期以来政府对待税收筹划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低调处理。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用以宣传税收政策,指导各地税收征管实务的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创办了《税收筹划》专刊,并配发了题为《为税收筹划堂而皇之叫好》的短评。几年来,该专刊发表大量文章,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做法,分析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合法正当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政府对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政策导向,体现了政府对税收筹划的概括性肯定、许可和鼓励,也标志着企业税收筹划在税法法理、税法制度和经济上的正当性得到了公开承认。还要看到,在税收筹划发展的整个进程中,随着税收政策的阶段性和区域性调整,政府对于税收筹划的认可态度、规制程度将会随之发生变化,并适时在税法制度中得以体现。

注释:

本文原标题为《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学简析》

[1]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2]税收筹划不同于税收逃避,后者往往利用私法和税法的冲突,或者利用税法的漏洞,滥用私法自治权利,规避国家税收。有的学者认为,节税是合理利用私法交易形式,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属于法律所鼓励或许可的行为。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3]参见张守文:《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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