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的会计核算实用13篇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1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比例内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保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交纳残保金数。

第五条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中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应的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已离休、退休和不在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和不在岗人员。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参照市劳动、人事、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

第六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单位收入和上年行政经费结余(结转)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疾人劳服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残保金,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并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次,实行就地征收管理。

中央、省属驻仙桃市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委托授权后,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

第八条残保金征收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就业体检表、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报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审查确认。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二)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核定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和残保金的应缴纳数额。属市地税局的,须将应缴纳残保金单位的名单、应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汇总,传递给市地税局作为征收依据。

(三)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或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由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确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数,报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定。属市地税局的,须将审定结果传递给市地税局,作为征收依据。

(四)每年6月30日前,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分别向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向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或市地税局申报缴纳残保金。

第九条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征收残保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财政票据。

第十条残保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残保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残保金的,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底财务报告,送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审核,报市财政局和市残联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市残联和市地税局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残保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和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残保金征收工作专项检查,对拒绝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追缴和查处。

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要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或拒绝缴纳残保金的,要依照《*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残保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残联应按照规定编制残保金预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和省残联备案。残保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残保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按规定用于缴纳上级支出;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适当补助残疾人劳服机构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市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劳服机构和市地税局应切实加强征收残保金的会统核算和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残保金,对未及时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违反残保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征残保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残保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2

(一)征收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征收方式。保障金的征收实行财政代扣,地税方式征收。本年度征收上年度的保障金。

1、财政代扣:财政全额拨款的县、乡(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全额代扣。

财政代扣从20*年正式启动,今年仍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直接征收,各缴款单位应按上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本单位保障金。

2、地税: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在县内的中央、省、州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定后,从20*年起统一委托县地税局负责足额征收。

二、保障金的列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

(二)社会团体、实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收入和行政经费中列支。

(三)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三、保障金的审核、信息传递

(一)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附件1)、《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件2)、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就业体检表、基本养老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原件报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年审)确认。未按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和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二)县地税局每年4月15日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供《纳税人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县劳动、人事、财政、统计和编办等部门应当准确提供各自掌握的用人单位情况和本县在职在编职工人数,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提供有效依据。

(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依法对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和保障金的应缴纳数额进行审查核定。每年6月15日前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根据审查核定情况,向用人单位制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同时将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应缴纳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汇总表》(附件4),分别送达县财政局和县地税局作为代扣、依据。属地税范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由地税机关送达用人单位。

四、保障金的缴纳

(一)地税范围的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地税机关应将已划入国库的保障金数额及时建立保障金收入台帐,按月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5)传递给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三)财政部门代扣范围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每年9月底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供的扣缴依据从该单位公用经费中一次性予以扣缴。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须在每年6月15日以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报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残疾人联合会和地税机关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五、保障金的管理使用

(一)保障金5%为省级收入,95%为县级财政收入,由人民银行国库股就地划解入库。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二)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保障金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残疾人事业,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

(三)保障金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县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和州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财政部门拨付保障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六、组织领导

(一)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积极支持保障金征收工作。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经常性协调工作。县财政、残联、地税和人民银行要依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保障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门要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征收工作专项检查。

(二)县财政部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和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核算和管理。对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扣、少征保障金,或弄虚作假、、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县财政局、县残联、县地税局要将保障金征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七、其它有关事项

(一)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及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中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应的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二)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退)休、退职人员。纳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它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参照县劳动、人事、财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3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市残联实际,结合新的会计法律法规,对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市残联财务管理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等一系列制度,以此来规范单位财会工作行为。今年下半年,我会财务部门利用省残联、省审计厅组织的财务执法检查的机会,印发了《黄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市残联财务原始凭证取得、审核、签批暂行规定》,极大地提高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是强化财务人员业务培训。财务部门要成为核算的高手,理财的能手,领导的助手,财会人员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是根本保障。二年来,通过内部强化培养和外部考核培训等办法,经常组织财务人员参加新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政府定点采购等业务培训,教育财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拼搏奉献”精神。针对财务工作知识更新快,要求高的特点,鼓励财会人员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后续培训。推荐财务人员到业务岗位和其他管理岗位进行定期锻炼,尽量将财务人员培养成既熟悉残疾人各个业务环节,又熟悉财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理论及业务水平,不断适应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需要。

三是创新体制,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因业务发展需要,从__x年开始,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先后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等部门的财务工作收编,统一归并到市残联财务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劳保福利、项目经费、专项经费、事业发展资金等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统一预算、统一实施,确保全市残疾人各项经费的正常投入、确保残疾人专项经费的足额到位,确保残疾人各项经费用在残疾人事业及残疾人身上,有力制止了挪用、转借、变象、克扣等财务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这样既保证了各项资金的集中控制和统一调度,也保证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了残疾人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了全市残疾人事业各项经费的正常投入,有效促进全市残疾人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是做好预算编制,规范政府采购。我市从20__年开始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后,我会资金全部纳入全市财政预算编制范围。结合我市残疾人的业务,及时做好我会机关及事业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将残疾人事业各个专项挤进财政部门的整体“蛋糕”之中,做大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的“大块头”,做强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的“子项目”。三年时间,市本级机关及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实现了“三大步”,从原来的不足__x万提高到现在的__x多万元,实现了历史的大跨越。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实行规范化。每年年底对第二年需进行政府采购的设备、电脑、复印机、空调、数码像机等办公用品的购置工作全部实行了政府采购,对车辆保险也实行政府定点保险,有效地堵塞了漏洞,确保了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突出专项资金管理,做好财务审计监督

为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市残联建立了内部审核制度。每季度将财务收支及车辆维修、用油情况在单位局域网中向职工进行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每年邀请财政相关科室对市残联机关财务及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通过局域网予以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十一五”期间,随着国家对残疾人事业投入力度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加强,对残疾人方面的专项资金的投入也越来越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是摆在各级残联财务部门的首要问题。为此,市残联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行文,每二年组织一次县市区残联的财务大检查。将残保金、上级拔入的专项资金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强调守法廉洁,按章办事的道理,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工作中的偏差,对检查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当地残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予以内部通报予以整改,确保日常审计工作及时监督到位。在抓好监督、管理的同时,做好服务,以服务促监督、促管理。如在残保金征收工作中,大量的开票工作给财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财务人员克服困难,给就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提供方便服务。对一些突发性事务,急需资金或是报帐心切的人员,财务部门充分理解他们的心情,对他们总是笑脸相迎,加班加点地为他们办理报销手续。对这些,职工们较为满意,财务工作也得到他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近二年来,我会的财务工作受到了市纪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多次审计及稽查,没有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多次得到政府审计等部门的肯定。

近些年来,我市残疾人专项项目资金不断增加,投入面进一步扩大。20__年,全市残疾人事业

专项资金就达__x多万元,较去年增加了200多万元。专项资金为我市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康复服务、扶贫托养、特困救助、就业服务、法制维权、无障碍环境、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为确保各专项资金用在残疾人身上,我们严格专项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各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刀刃上。在专项资金的投入中,做到年初有早预算、早安排,围绕工作中心,突出工作重点。如20__年专项资金安排时,突出残疾人托养中心开办、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贫困肢体残疾人免费假肢安装、残疾人培训、专门协会活动的开展等经费补助。为调动各级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加大对同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一定比例落实相应配套经费,充分发挥上级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__年我市县(市)区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高达__x多万元,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残疾人项目上,从未出现过挪作它用现象。三、加强日常财务审核,准确填报资金数据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4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将第五条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四、将第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培训;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登记和职业介绍;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必需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或者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十条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并经核实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缴纳的数额,并且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5

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人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填写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第八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单位;

(四)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制定。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6

第三条 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 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7

二、征收标准:煤、铁、锌、钼等矿产品生产企业按生产销售数量1元/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1.5%规定比例的,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数×1.5%-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鉴于我县是部级贫困县,经济基础薄弱,全县暂按每有一名在职职工,单位应当缴纳保障金50元计算(已安置残疾人就业而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减除后,缴纳差额部分)。待经济好转后,再按标准补缴。

三、审核认定:

(一)财政、地税部门7月份前要将用人单位的名单传递给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提供给财政、税务部门,作为财政代扣、地税的依据。

(二)6月25日前,各用人单位必须持上年度《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和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以及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等材料和残疾人本人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应缴保障金数额。未按期参加审核认定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6月1日至12月10日为征收时间。财政拨款的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单位及各级各类学校)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25个乡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财政代扣;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地在我县境内的外地经济组织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等纳税经济组织等)纳税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纳雍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窗口进行征收,纳税人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再缴纳其他税费。

(二)纳雍县地方税务机关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书》(机打票),缴款书按有关规定向县财政部门领取。财政代扣部分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三)为了反映保障金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省地方税务部门组织收入进度表(表一)中增设“残疾人保障金”项目。

五、残疾职工的认定:

(一)残疾职工的认定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必须是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工资在单位包干经费或管理费中列支(工资列入财政预算的在职残疾职工,不算是单位已安置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领取薪酬的职工。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但未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需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后方可认定为残疾职工。

(二)达到残疾标准而未办理残疾人证及持有伤残军人证或其它伤残证件,但未经县级以上残联转办或办理残疾证的职工,不能认定为残疾职工。

六、保障金手续费的比例和结算方式:保障金手续费由县残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数额8%的比例,向县财政申请后划给、代扣部门。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8

第四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第五条各单位交纳的保障金由其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

第六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纳税单位的名单和相关情况。

每年3月31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年报表或统计年报102表、残疾人证、劳动部门鉴证章的劳动合同书(或残疾人就业证)及法人签章的《*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未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由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时间足额征收。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和数额。应缴纳保障金的各单位必须在当年7至9月的税收征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交纳保障金。

第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由地税部门逐级发放。

第八条对因为特殊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后,予以减缓。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凭该证明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减缓手续。

第九条除经批准予以减缓的单位外,对其他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方税务部门通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并抄送地方税务部门,与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年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划解省国库省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科目。由地方税务部门填写保障金征收进度年报表,地方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逐级上报,于当年9月30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每年10月30日前,省残疾人联合会对全省年度保障金进行核算,由省财政部门将保障金列入基金支出预算,其中将可供支出的80%按属地原则拨付设区市,20%留省专项用于残联管理支出,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调配使用。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每年11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所辖县(市、区)拨付保障金。

第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将保障金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会同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等材料,各征收单位应认真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保障金按基金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编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拨入残疾人联合会账户,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和特困残疾人补助;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9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财政、劳动、工商、统计、税务、人事等部门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不能按前款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按该单位报送给统计部门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作为核定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一)在岗的精神残疾职工;

(二)持有伤残军人证明的伤残军人;

(三)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被评定的伤残职工,其伤残情况符合国务院规定标准的。

每安排一名在岗重度肢残人或盲人可以按安排二名残疾人计算,评判重度肢残人以国务院规定标准为准。

单独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福利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可作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计算。

不在岗或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数,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疾人待遇。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录用或接收。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和各用人单位需要,有组织地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可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第八条  就业后的残疾人在职称评定、转正定级、晋升、工资、劳动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企业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生活。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地(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办。

第十二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外收入或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特别困难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社会各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费用的补贴;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各个项目的比例应掌握在:培训费不少于50%;扶持费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奖励等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二十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奖励。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10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各单位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协调和监督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技术培训、就业介绍和就业保障金收缴等工作。

各级计委、经委、财政、民政、人事、劳动、统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做好残疾人就业安置和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总数2%的比例(含已安置、录用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总数不足50人的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其中每安置1名盲人或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市、自治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介绍,录用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残疾职工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与身体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各单位应加强残疾职工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其差额部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置1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50%缴纳。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

(一)城区市属以上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区属以下单位向本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

(二)自治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向本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

第九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须将《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城区市属以上单位报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区属以下单位报送本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自治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报送本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不按时填报《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

核定单位安置残疾人数量以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残疾人证件为准。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负责审核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填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单》。

单位自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按交款通知单提供的银行帐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通过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或其它收入中列支;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交、减交或免交,缴纳确有困难的须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凭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表,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做出书面答复后,方可缓交、减交或免交。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自治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每年应将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不含上年结余和银行存款利息,下同)的12%、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每年应将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有关规定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或个体开业;

(三)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11

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118.24万元,其中,省级资金53.45万元,级资金64.79万元。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所需资金按现渠道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

(二)重度残疾人护补贴项目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61.06万元,其中省级24.99万元,级资金36.06万元。所需资金按政策据实结算。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39.84万元,其中省级资金16.32万元,级资金23.53万元。所需资金按政策据实结算。

(四)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项目2020年所需资金按政策据实安排,计划安排资金8.67万元,其中省级3.47万元,级5.2万元,据实结算。

(五)2020年养老保险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8.67万元,其中,省级安排资金8.67万元。

三、主要措施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

结合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工作任务等情况,按照省的《省农村低保标准低限》和的《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据实调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农村低保标准低限。将符合条件和因感染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责任分工:根据《省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和《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文件要求,据实调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下拨;县扶贫开发局负责与现民政局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核实。县民政局按时发放低保资金。

时序进度安排: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工作,严格按照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按“一卡通”发放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工作(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

继续落实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按100元/人·年的标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责任分工:县城居保局按100元/人·年的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下拨;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参保对象的核实。

时序进度安排:全年持续推进扶贫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

(三)贫困残疾人扶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12

一、医院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维修成本的构成

(一)医院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目前执行的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其核算方法如下:

购买,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入库,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计提,借:支出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核算时应注意:除非有融资租赁,否则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应相等。

(二)医院固定资产维修成本的构成

在细化设备分类的基础上,医院固定资产维修成本包括如下内容:

维修成本=技术维修费+基本成本费

其中:技术维修费=技术服务费+专用维修仪器费(折旧)

基本成本费=零配件费用+耗材费用+交通运输费用。在基本成本费用中,交通运输费用的理解是维修人员外出购买或搬运零配件所花费的费用。

二、传统医院固定资产维修的会计核算方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的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按现行制度规定,修购基金提取时列为“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而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时也将购置费列为支出,这将导致支出的严重虚增,使会计信息缺乏客观性。例如,某基层医院购置一台核磁共振仪器,价值480万元,医院“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科目有余额200万元,“事业基金”科目有余额160万元,会计处理为:

(1)借: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200万元

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160万元

医疗支出 120万元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480万元

(2)借:固定资产 480万元

贷:固定基金480万元

当年提取修购基金时:

(3)借:医疗支出 480万元

贷: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 480万元

三、优化医院固定资产维修会计核算的措施

(一)维修资金计提累计折旧

为保证固定资产维修的资金来源和正确体现事业成本,笔者建议医院应改提修购基金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增设“累计折旧”,在计提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医院实际总资产及净资产,便于报表使用人正确理解有关信息,“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的下方,二者相抵后的余额为固定资产净值。

(二)积极复核预计净残值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13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给予最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救助。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第六条下列人员均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照本办法享受救助,但已享受农村五保的农村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不再进行救助。

(一)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的残疾人;

(二)18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

(三)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残疾人。

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做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

第八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不论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均发放生活救助补贴,城镇的每人每月补贴60元,农村的每人每月补贴40元。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发放救助补贴30元。

已享受生活困难救助补贴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在计算家庭收入、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救助补贴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九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交纳的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财政承担,个人不再交纳。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的,实行零起付,每段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

第十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救助,国家、省和市另有其他救助或救济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救助,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于每年1月或7月提出,填写《**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同意上报的,应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日。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收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县(市、区)残联收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并从申请之月起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一人一档;各县(市、区)残联应通过微机对救助对象基础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方式筹集。生活救助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医疗保险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金融机构开设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将预算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县(市、区)残联根据救助人数和补贴标准按季度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办事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专户。

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到当期救助资金后,应在10日内通过金融机构采用社会化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个人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追回领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从事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审批,接受社会监督。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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