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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协商工作计划实用13篇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1

二、任务目标

按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和谐稳定、共谋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实事求是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到年底,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90%以上;到年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县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特色行业广泛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到年底,我县两个以上行业积极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到年底,县域特色行业基本建立以行业劳动定额和工时定价为核心,以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办法等为主要内容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协商内涵实现深化发展。要进一步突破工资总额、工资增长幅度等简单协商模式,进一步将企业薪酬制度、劳动工时、劳动定价、工资支付保障、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和标准、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与经营者年薪收入增长比例等内容丰富到协商内容之中,并根据企业不同时期发展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和增长机制。

(四)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刚性作用。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允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增长高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鼓励和提倡经济增长快的企业较多的增加职工工资。工资指导线后,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年终执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实现工资增长要求的,要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预警通报,经营者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五)加快推进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增长。严格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加大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和落实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和标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向一线岗位的职工倾斜,一线岗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通过协商,明确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最低增长比例,明确企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比例关系。积极制定落实“同工同酬”的措施和规定,确保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职工,支付同等报酬。

(六)创新工资集体协商第三方参与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相关方面专家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用,调整充实兼职协商指导员队伍,设立专职协商指导员。通过专家与专业人员、专职与兼职指导员的深入参与,推动形成企业自行协商向有第三方参与协商的新格局转变,进一步提升协商结果的科学、公平、双赢。

三、实施步骤

《计划》实施时间自年初至年底,分三个年度实施。

(一)年为部署推动年。1.制定《县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计划》(2月);2.修订《县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文本)》(1—2月);3.启动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百日行动(1—3月);4.召开县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会(3月);5.对全县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建立健全台帐制度(2—6月);6.对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全年)。

(二)年为巩固深化年。1.继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百日行动(1—3月);2.召开全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观摩会(4月);3.联合开展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检查(3—5月);4.开展全县职工工资收入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调研(6—9月);5.举办全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培训(10月);6.对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全年)。

(三)年为督导规范年。1.继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百日行动(1—3月);2.召开县内重点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交流会(5月);3.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回顾与巡展(6—9月);4.联合开展工作考核督导(9—11月);5.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12月);6.对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全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出发,深刻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到构建繁荣、富裕、文明、和谐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工作中,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列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将《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纳入全县普法教育内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推动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视察的重要内容。

(二)齐抓共管,协力推进。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推动、各方协同、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计划》的实施在县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作为三年计划的牵头组织者,要切实抓好日常工作,掌握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行动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各项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办法和约束手段,联合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2

(一)协商内容全面覆盖。我们将应协商的内容全部纳人政协协商,并进行了细化。规定政协可就党代会和党委全会的重要文件、换届领导人选及市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财政预决算、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fl等10项内容,进行充分协商。

(二)协商形式灵活多样。政协协商主要采取7种会议形式和专题协商、对n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同时,党委、人大、政府与政协还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协商,并积极探索运用其他可行的协商形式,增加了协商密度,政协协商更加活跃。

(三)协商决策“无缝对接”。我们对协商议题提出、协商计划制定和将政协协商纳人决策程序等作了具体规范,许相应完善了有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作规程。同时,将政协重要协商建议、调研视察报告、提案、建议案分别列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予以研究采纳;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落实政协协商成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实现了政协协商与党政决策和部门工作的“无缝对接”、全面贯通。

(四)工作机制“改版升级”。每年初,将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司法机关、市直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活动细化安排到月,政协每次协商活动都有党政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参加,当面听取协商意见。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市“两院”及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帮助政协知情明政。坚持并不断完善“四大家”秘书长联席会议和党政部门与政协专委会对口联系制度,主动协调政协协商活动。

(五)保障水平“水涨船高”。适应加强政协协商的需要,我们将政协工作纳人市委丁作总体布局,每季度听取一次政协党组丁.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将政协协商民主理论列人全市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党校教学计划、社科研究计划和宣传丁作计划,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实践研究和宣传作;切实加强政协组织建设,在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持续改善政协办公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坚持先行先试,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取得新成效

(一)把政协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做到先协商、后决策。市委、市政府在作出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现“三个三、翻两番、两高于、两明显”目标、加快实现绿色崛起、推进法治咸宁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之前,主动将议题提交政协协商,广泛征求政协的意见建议,对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协商议政成果及时研究采纳,直接转化为决策部署。

(二)把政协协商作为听取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方式,做到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对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委托政协开展专题调研、跟踪视察和协商座谈。2012年初,市委、市政府委托市政协就建设“中国香城”的战略构想进行专题调研和协商。市委常委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对政协提交的建议案进行专题研究,全面吸纳政协提出的一系列建议,促成省委、省政府将打造“香城泉都”列人省级咸宁发展战略,纳入湖北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3

三是抓城镇建设,务求环境有大的发展。本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原则,把“*活动”与“开展城镇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坚持落实规划、建设、管理、资金四到位,重点抓好镇驻地康通路改造、鑫源路建设和小康村建设三个重点。目前,康通路改造工程已完成投资80万元,安装路灯92盏,栽植绿化树460棵,冬青球460棵,百日红960棵,金叶女贞等低杆美化树5.1万株,石砌边沟2250米,建绿化花池110个,铺筑彩砖人行道800多平方米。新园路建设工程已完成投资60多万元,硬化路面2200米,栽植五角枫等绿化树1000多棵。*等小康村建设按照“五个一”的标准,步伐不断加快。

四是抓农业“两化”,务求实现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进一步加快了“农”字号龙头企业建设。围绕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小、实力弱、产品档次低、流动资金短缺的突出问题,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加大服务协调和政策扶持力度,帮助龙头企业和养殖大户加快发展。其次进一步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种植业,利用秋收时机,围绕生姜、大蒜这一主导产业,加大科技培训,大力推广大棚生姜和有机大蒜种植,增加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畜牧业,在抓好生猪、蛋鸡等传统养殖项目的同时,依托*集团、*协会,抓特色养殖,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再就是广开农民增收渠道。产、加、购、销产业链条的完善,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解决了全镇一万多富余劳动力打工就业,进一步拓宽了农民致富渠道,加快了增收步伐。

关于对省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按照省委办公厅通知要求,近期*市委、市政协组成联合调研组,就全市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5号)、《中共*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号)和全省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等进行了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20*年全省政协工作会议以来,市委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挥政协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社会关注”的政协工作良好局面。一是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政协工作。市委始终把政协工作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抓手,坚持把政协工作摆上市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与市委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市委先后于20*年和20*年召开了全市政协工作会议及全市政协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政协工作。中发〔20*〕5号文件下发后,市委中心组进行了专题学习,市委书记花建慧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认真领会。市委常委会先后两次专题听取市政协党组的会议精神的意见》(淮办发[20*]18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淮政办[20*]50号)等文件,委托市政协党组定期对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坚持把政协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全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市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市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政协工作,听取市政协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总结政协工作经验,研讨政协工作思路,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党委宣传部门切实加大对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凡政协的重要活动,全市各大新闻媒体都及时充分加以报道,进一步扩大了政协的社会影响,全面优化了各级政协的工作环境。三是健全完善政协履行职能的相关制度。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程序,做到了重大问题协商在市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决定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研究事关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包括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坚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法规,坚持先协商后通过。

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党政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制度、听取政协党组请示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定期向政协通报情况制度、政协领导列席党政有关会议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政协重要会议制度、市几大班子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对重点提案实行党政领导批阅,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各承办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责任制,形成了提案交办、督办、落实、答复、效果评比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促进了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

二、主动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

注重发挥人民政协组织知识层次高、专门人才多、议政能力强的优势,就涉及全市重大决策问题与政协主动协商,围绕全市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视察,推进了市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一是在确定大政方针时,注重发挥政协的政治协商作用。发动政协委员紧紧围绕事关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在化解矛盾上坦诚直言,在解决问题上建言献策。凡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的重大部署和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市委、市政府在决策之前与政协协商讨论,决策之中让政协参与意见,决策之后让政协协助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和活动,主动邀请政协领导和专委会负责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各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召开座谈会,虚心听取他们的批评、建议。如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时,市政协召开专题协商会议进行重点协商,同时通过界别活动、委员约谈、调研民营企业、县区政协主席联系会、与党外人士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提出有建设性意见建议120余条,先后两次上报市委、市政府,为科学编制全市“十一五”规划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在民主政治建设上,注重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定期向政协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市直各部门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大力支持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开展评议和组织视察等活动,对政协提出的各种提案和建议,能够高度重视,积极采纳,并将落实和改进情况及时向政协反馈。对特别重要的政协提案,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阅批、亲自督办。20*年以来,市政协平均每年委员提案立案约200件,办复率达100%。为推动民主监督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法院、市容等部门聘请40多名市政协委员为特邀监察员、监督员和党风党纪监督员,有力地促进了党委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和相关职能部门干部作风的转变。

全市各级政协组织通过走访、座谈、通报等多种有效途径深入了解社情,及时反映民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各界的民主渠道作用,为党政领导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和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三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注重发挥政协参政议政作用。市、县区委、政府主动向政协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主动出题目、提要求,积极支持政协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与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国企改革等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上,市政协负责同志都与市委、市政府的负责同志一样分工负责。全市各级政协组织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视察、专题资政会等大量的参政议政活动,并先后围绕“建设百万人口城市”、“以工业化促进城市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等课题,召开专题资政会,为加快*发展积极建言。不完全统计,市政协平均每年形成调研报告20余篇,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市委、市政府决策采纳。

三、全力支持,努力为政协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为使各级政协组织有效履行职能,市委、市政府从实际出发,不断优化政协工作环境,帮助政协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政协工作提供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一是加大对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把对政协工作的宣传纳入各级党委宣传工作总体规划,积极宣传人民政协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宣传政协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对政协的重要会议、重大调研、视察活动,及时在全市各新闻媒体刊播,做到有文字、有声音、有图像,展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风采,扩大政协在社会上的影响,为政协履行职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关心支持政协班子和队伍建设。市、县、区委和组织部门高度重视政协的自身建设,合理安排政协的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按规定比例配备好党外副主席、常委、委员;进一步完善县区政协主席会议机制,在县区政协换届时,设立了秘书长;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中中共党员的作用,要求他们带头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重视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注重改善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加强对政协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做到与党政机关干部一视同仁。全市各级政协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专委会与党政部门、相关界别的联系;全面提高政协委员和政协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大局意识,努力提升政协参政议政的质量。三是积极改善政协机关工作条件。坚持把政协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改善逐步增加;对有关人事、工资关系等问题,坚持按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要求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不断改善政协办公条件,落实政协领导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回顾近年来的工作,就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党要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团结,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人民政协由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组成,不受地区和部门利益局限,能够较好地打开民主渠道,全面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集中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政协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发表意见的渠道;充分吸纳各派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4

承担原市经济贸易局的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

㈡转变职能

⒈工作侧重点于全市招商引资,加大力度开展对外商企业的引进、谈判、审批和管理工作;

⒉研究中国加入WTO后,我市外贸与国际市场接轨问题,努力开辟外贸国际市场,实施大经贸大集团经营策略;

⒊实行外经贸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参与草拟地方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拟订市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对市外经贸形势和进出口状况进行调研分析,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

㈢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批(非配额、不涉证)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动态。

㈤负责对外贸易经济业务统计,提供有关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

㈥协助办理来料加工企业银行结汇。

㈦协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协助有关企业办理加入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手续。

㈧综合协调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㈨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5个职能股(室):

㈠办公室

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协调机关政务,负责拟定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政务业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业务、机要保密、文印通信、行政管理以及车辆使用等工作。

㈡外资企业审批股

负责对“三资企业”合同审批和原材料进口、成品出口合同审批、核销,以及外资企业统计、报关工作;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负责对来料加工合同审批、项目签订以及加工企业生产指导、结汇统计和协调外贸企业结汇等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参与制订招商计划;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工作;参与组织全市的大型外商洽谈会、招商引资、展销等重大活动;分析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局领导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㈢外贸企业管理股

负责对全市进出口企业业务指导,提出对外贸易发展建议,制订进出口计划,检查、管理、落实进出口任务的完成以及申报发放进出口物资许可证;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协调指导参与交易会、展览会等工作。

㈣财审股

负责对全市外资企业财会工作指导、协助办理外汇结算和本局财会、财产管理。

㈤政工股

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和政工工作。包括党务、人事、劳资、社会保险、专业职称、纪检监察、宣传、工青妇、老龄老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普法教育、征兵、群众来信来访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直属单位

**市招商局

**市招商局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

㈠主要职责

⒈根据国家发展对外经济的方针、政策、法规,参与拟定全市招商引资的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外来投资项目的规划,并组织检查、监督实施。

⒉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宣传、推介我市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项目,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咨询服务。

⒊代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各项手续,安排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项目选址等投资前期服务,并为企业提供办理各类配额、许可证服务。

⒋代表市人民政府受理外商投诉,调解纠纷。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

⒌负责统筹、组织、指导我市在国内外参与的各类综合性、专业性招商引资活动;参与组织、指导招商、产品推介、商务考察、技术交流等活动。直接参与重点招商项目洽谈,检查督促项目意向的执行,跟踪项目落实的情况。

⒍负责全市与国(境)外经济事务、招商顾问联络,收集整理、汇总招商引资信息、数据、经验,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⒎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招商局设3个职能股(室):

⒈办公室

负责机关公文处理、秘书业务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市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地方的管理办法;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统计、总结、推广有关招商引资信息、数据、经验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负责我市招商顾问的联络、咨询、服务,招商网络建设。

⒉招商股

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政策咨询、项目谈判;参与制订全市招商引资项目规划,指导市属单位及各镇引进项目的洽谈工作,检查督促项目意向执行,跟踪项目落实的情况;负责协调、统筹、组织实施全市在国内外综合性或专门性招商活动。

⒊投资协调股

代办外来投资企业设立的各项手续,安排重大项目的联合审批,提供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项目选址等投资前期服务;为外来投资者办理工商、税务、外经、海关等有关部门备案及其它服务;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调解纠纷,并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企业和产品展示等有关服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商外资企业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5

(二)研究提出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和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整顿和规范商贸流通市场经济秩序。

(三)指导、协调全市外经贸工作,组织实施国际市场开拓工作;建立本市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协调处理对外贸易纠纷。

(四)负责全市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建设;负责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和援外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提出本市流通行业和生活服务业重点设施布局意见,协调市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六)负责粮食流通、酒类流通、食盐流通、畜禽屠宰及肉品流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再生资源流通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和安全储藏的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粮食收购和销售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研究拟定本市会展经济的规划和计划,拟定各类商品和技术展览展销活动的相关政策。

(九)组织协调商贸流通领域的科技开发、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推广,推进商贸流通现代化。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粮食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翻译、、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商贸、粮食行业的职工培训工作。

(三)财务处

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综合法规处

负责组织草拟全市商业、外经贸、粮食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拟定本市现代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及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业务工作;指导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市场运行处

负责监测、分析本市重要商品的市场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研究提出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市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大型商业设施的建设意见;负责商贸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商业零售业市场经济秩序。

(六)行业发展处

负责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行业的管理,研究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负责拍卖、旧货、典当、实物租赁、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管处(**市酒类专卖局、**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酒类流通、食盐流通、畜禽屠宰及肉品流通的政策、法规,拟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定;组织实施权限内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商品溯源制度;组织实施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负责权限内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审定。

(八)对外贸易处

负责拟定全市对外贸易重点市场开拓计划,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拟定重点商品出口政策,指导出口品牌建设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协调处理对外贸易纠纷;负责国际市场和国际商情调研和预测工作以及对外贸易运行分析和统计工作。

(九)外资外经处

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外商投资的政策建议和管理规章,协调吸引外资重大项目;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负责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和援外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粮油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规划、计划;负责全市储备粮油及其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负责全市军粮、救灾救助等特殊用粮的供应管理;负责粮食市场统计、监测、分析、预警及信息工作。

(十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二)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6

(二)将原市对外开放办公室承担的外资管理职能划入市商务局。

(三)加强招商项目策划包装服务职能。

(四)加强投资环境治理服务职能。

(五)加强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协调职能。

(六)强化陕甘川宁毗邻地区经联会办事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招商引资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编制、修订全市鼓励市域外客商投资产业目录,建立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三)负责管理、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全市招商引资的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并实施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筹备投资考察和招商洽谈活动。

(四)负责协调我市招商引资对外联络工作,建立全市招商引资网络和客商资料档案。

(五)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洽谈、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外来投资客商及投资企业在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受理并协调处理投资商及企业的投诉。

(六)负责全市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实行投资环境保障责任制的市级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认定,督查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提出招商引资奖励意见。

(八)负责汇总、分析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协调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九)负责全市横向经济技术联合与经济协作工作;承担陕甘川宁毗邻地区经济联合会办事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招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项目管理科

负责研究分析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开展项目包装的前期论证、评估;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计划、编制中长期规划;负责策划、包装、编制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印制《招商引资项目册》、《投资促进指南》等各种招商宣传资料;负责指导县(区)、园区招商项目库的建设;负责对各县(区)、园区项目包装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负责落成项目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负责客商信息库的建立工作;负责开展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的工作;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三)投资促进科

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负责策划、承办、组织、协调境内外各类投资促进活动;负责联络、邀请、接待境内外知名企业和重要客商来考察;负责指导县区、园区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进行项目洽谈、对接、落实;负责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负责全市境外资金引进和考核工作;负责各县区、园区年度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的考核检查。

(四)考核信息科

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工作;负责定期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促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负责全市签约项目的检查落实工作;负责全市招商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国内外、县区、园区各类招商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和通报;负责招商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编发《招商信息》。

(五)经济协作科

承担陕甘川宁毗邻地区经济联合会办事处日常工作;负责在经联会年会闭幕期间代表经联会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决定;负责配合执行主席方和承办方为经联会年会及西交会的召开做好协调工作;负责经济区重大联合项目的论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市各县区、市级部门参加“中国西部商品交易会”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友好城市的缔结和交流,开展区域经济合作。

(六)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中心

负责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案件的受理、交办和移送;负责对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县区、市级部门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投诉案件;负责为投资商及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负责对投资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和修订改善投资环境的具体措施;负责全市投资环境保障单位确定、任务下达和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承办“市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招商局机关事业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中心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沪联络处、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市政府驻乌鲁木齐办事处整建制划归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7

第一条把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什邡市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应两次专题研究人民政协工作。

第二条党委积极支持政协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政治协商;对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积极支持政协开展视察、考察和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密切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三条市委主要领导每年应有1—2次到政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对人民政协反映的重大社情民意应亲自阅批。

第四条市委、人大和政府应分别有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政协工作。市委常委、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应分别联系1—2名党外人士,同他们交朋友,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市委书记会议和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形成制度。

第六条政协全委会期间,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到委员小组会上听取意见,接受咨询。

二、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第七条市委应坚持对重大决策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主动与政协协商或征求意见的原则;坚持制订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对平时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法规先协商后定案的原则。

第八条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是: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2、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什邡”、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举措。

3、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

4、重大投资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市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换届时、换届后的人事安排以及其他人事安排。

6、行政区划的调整和重要机构的变动。

7、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重要方面的政策调整及资费调整。

8、协调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9、党政各部门提出的需经市委决策的重要方案和草案。

10、市委、人大、政府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主席(党组)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展开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凡需协商的事项,一般应在10天前提交政协,政协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协商工作,并将结果反馈有关方面。

第九条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市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十条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八、九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献计献策。

三、健全政府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如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要征求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政府负责人可应邀参加政协常委会议或其他重大协商活动。

第十二条政府全体会议,要邀请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讨论重大工作问题的有关会议,可邀请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政府可就一些重大问题或专业性问题,委托或邀请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调查研究。政府组织的各类检查活动和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的调查,应吸收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聘请符合条件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制度,拓展民主监督渠道。

四、努力营造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政协委员发挥作用的环境

第十五条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列入党员教育和干部培训计划,认真落实。要把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多党合作理论教育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并纳入党校、行政学校的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市委宣传部和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要把宣传我国政党制度列入年度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政协和民主党派的重要活动,一般应作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政协委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凡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提案、报告以及批评意见,经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后,要认真对待,督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政协委员工作,为他们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系会议制度,坚持政协秘书长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联系会议制度,通过会议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调关系,推动工作。

五、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条努力加强政协思想政治建设。政协要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机关干部,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协组织的整体素质,增强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增强政协机关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命感。

第二十一条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市委赋予的职责,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充分发挥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政协的专门委员会是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同市委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对口协商的制度,应建立密切联系,经常通报情况,交换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的会议,共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三条政协机关干部要纳入整个党政机关干部的交流的序列,合理流动,做到有进有出,在培训、教育、使用和提拔上同党政机关一视同仁,以保持政协机关的活力。

第二十四条政协委员要增强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的使命感和责任心,积极参加政协的工作和活动。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主动地反映社情民意,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8

第二条 党委积极支持政协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政治协商;对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积极支持政协开展视察、考察和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密切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三条 市委主要领导每年应有1—2次到政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对人民政协反映的重大社情民意应亲自阅批。

第四条 市委、人大和政府应分别有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政协工作。市委常委、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应分别联系1—2名党外人士,同他们交朋友,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市委书记会议和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形成制度。

第六条 政协全委会期间,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到委员小组会上听取意见,接受咨询。

二、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第七条 市委应坚持对重大决策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主动与政协协商或征求意见的原则;坚持制订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对平时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法规先协商后定案的原则。

第八条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是: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2、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什邡”、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举措。

3、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

4、重大投资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市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换届时、换届后的人事安排以及其他人事安排。

6、行政区划的调整和重要机构的变动。

7、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重要方面的政策调整及资费调整。

8、协调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9、党政各部门提出的需经市委决策的重要方案和草案。

10、市委、人大、政府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主席(党组)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展开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1)

凡需协商的事项,一般应在10天前提交政协,政协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协商工作,并将结果反馈有关方面。

第九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市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十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八、九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献计献策。

三、健全政府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如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要征求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政府负责人可应邀参加政协常委会议或其他重大协商活动。

第十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要邀请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讨论重大工作问题的有关会议,可邀请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政府可就一些重大问题或专业性问题,委托或邀请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调查研究。政府组织的各类检查活动和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的调查,应吸收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聘请符合条件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制度,拓展民主监督渠道。

四、努力营造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政协委员发挥作用的环境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列入党员教育和干部培训计划,认真落实。要把人民政协的理论和多党合作理论教育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并纳入党校、行政学校的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要把宣传我国政党制度列入年度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政协和民主党派的重要活动,一般应作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政协委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凡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提案、报告以及批评意见,经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后,要认真对待,督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政协委员工作,为他们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系会议制度,坚持政协秘书长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联系会议制度,通过会议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调关系,推动工作。(2)

五、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条 努力加强政协思想政治建设。政协要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机关干部,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协组织的整体素质,增强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增强政协机关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命感。

第二十一条 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市委赋予的职责,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充分发挥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重要作用。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9

三是人大协商民主取得新进展。始终把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作为推进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完善的重要抓手。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保障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建立立法工作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在制定法规草案时,通过在新闻媒体刊登和召开听证会、专家学者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意见建议。拓宽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范围,在邀请公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议的同时,逐步向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监督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任免等方面拓展。近年来,共安排500多人次代表列席常委会议,2500多人次代表参加调研视察、督导检查等活动。

四是政协协商民主取得新成效。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积极搭建机制化、常态化协商参与平台,不断丰富协商形式和内容,拓展有序参与政协协商渠道,鼓励和支持各党派、团体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参加政协会议、视察调研和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发表见解和主张。2013年以来,市政协在创新协商载体、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每年定期开展市长与政协委员“面对面”协商、重点提案办理专题协商等,形成了全体会议整体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开展界别协商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协商议政新格局。同时,开展“创建委员之家、提升委员素质、服务发展大局”活动。截至目前,遍布全市企业、街道、社区、农村的“委员之家”已经达到108家,将全市4900多名各级政协委员汇聚起来,组织到群众中间去,成为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的有效途径。

五是人民团体协商作用逐步增强。市共青团、总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人民团体,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有着协商民主的群众基础和组织优势。近年来,各人民团体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意识,借助人民政协这一平台,以多种形式组织参政议政所需的“话语权团队”、“建议权团队”,为政协委员提供坚强后盾,提高了人民团体各界别和委员们建言献策能力和提案质量。特别是市工商联,积极发扬协商民主的优良传统,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多次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2017年汇集意见建议40条,向市政协上报集体提案3件,得到了市领导的重视,被有关部门采纳落实。

二、在推进协商民主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一是思想认识尚不到位。有些领导对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还未充分认识到把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是重要的政治原则;有的地方对上级文件精神领会不够深入,片面的将推进协商民主理解成政协的事,缺乏从全局的高度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广泛、多层协商民主。

二是精准落实尚不到位。每年年初,市、县两级党委召集人大、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确定协商内容。但从调研的情况看,几方面的协商计划统一的不够,部分协商缺少衔接,落实的不太好;在有些基层协商计划落实不到位,协商内容流于形式,存在以会议、学习、座谈代替协商的问题。

三是协商机制尚不完善。虽然国家、省市县均出台了推进协商民主的相关文件,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基层执行起来无程序、无规矩可遵循,落实难度较大;目前尚缺乏考评、转化、运用机制,一些好的协商成果难以及时得到转化,或落实效果打折缩水。另外,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机制尚不健全,其协商民主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的建议1、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协商民主理论和能力培训。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其有序高效开展。建议根据换届后各级领导干部变动情况,把协商民主理论纳入培训计划,由市委党校引进人才,把协商民主的课程开起来,或邀请国内协商民主方面的专家到我市举办党政干部短期培训班,增强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把握力和实践力。

2、建立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新机制。完善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应进一步明确各层次或层次之间与谁协商,即协商主体问题;明确协商的内容,即协商什么问题;明确协商议事的程序,即如何协商问题。建立协商民主实践成果的转化机制,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意见建议等交办程序,细化办理任务,明确办理责任,反馈办理情况,做到有章可循。

3、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应继续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市委、人大、政府、政协要积极投入到协商民主建设中来,制定和完善各自领域协商民主的实施细则。同时,对市委同人大、政府、政协间办事办文的衔接做出规范,确保协商成果进入党和政府决策程序,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10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区、市)政协中有21个开展了立法协商工作,占省(区、市)政协总数的67.7%;15个副省级市政协中有11个开展了立法协商工作,占副省级市政协总数的73.3%;27个省、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协中有17个开展了立法协商工作,占这些市政协总数的63.0%;另外,还有一些“较大的市”和地级市政协也都开展了立法协商工作。

什么是地方政协组织开展的立法协商?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而权威的概念。但从地方政协具体工作层面来讲,可以简要地归纳和概括为:地方政协立法协商就是地方人大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计划或规划制定过程中或审议出台前,本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就其全部或部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计划或规划,通过在地方政协开展协商讨论活动,充分听取广大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规和规章的过程或工作方式。

一、地方政协开展立法协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共十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因此,政协组织作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开展立法协商,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方式;有利于保证立法真正遵循客观规律、集中公众智慧、实现人民利益;有利于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开展立法协商是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内在要求。地方立法民主化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让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各种立法活动,使立法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而人民政协恰恰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所以政协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参与地方立法应是立法民主化的内在要求。地方立法科学化最重要的就是符合我国的实际和国情,符合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尊重立法本身的规律,而政协履行职能最重要的一个基础就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和反映社情民意,所以政协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参与地方立法应是地方立法科学化的内在要求。

2.开展立法协商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水平的现实选择。从恢复地方立法三十年来,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地方立法,总的来看是好的,对于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地方立法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以及立法利益部门化等不足和倾向。而政协组织具有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以及人才库、智囊团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集中了一大批各行各业包括法律界的许多专家、学者。所以,开展立法协商对于克服地方立法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水平,是一种必然的现实选择。

3.开展立法协商是大力发展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中共十第一次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共十还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并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因此,政协组织探索开展立法协商完全符合中共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地方政协已经把开展立法协商纳入了年度协商计划之中。

4.开展立法协商是有依据有先例有实践的有益探索。“有依据”是指,1995年中共中央批转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指出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地方政协协商讨论地方性法规、规章自然顺理成章。“有先例”是指,全国人大成立之后,全国政协也曾就《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等进行协商,随后经第一届全国人大批准并公布施行。“有实践”是指,据不完全统计现在至少已有50个以上地市级和省市区政协组织开展了立法协商工作。2005年《国家法》在全国人大通过之前,也是先提交全国政协进行协商。2011年全国政协社法委组织委员和专家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座谈讨论,提出19条意见建议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参考。2014年全国政协就“《安全生产法》的修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首次将法律修订作为协商座谈的议题,为推进立法协商作出了有益尝试。

二、地方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研究与比较

通过分析和梳理各地政协开展立法协商的情况发现,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各级地方政协组织目前已经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但不同地区之间的立法协商工作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1.立法协商工作实际效果总体反响较好。如北京市政协针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后,相关专门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中的61条内容进行了83处修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后,全文共27条,吸收或部分吸收政协委员意见的条文有21条,约占法规条文总数的78%。上海市政协自2008年以来的5年中,共就73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进行立法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1393条,平均采纳率达66%,最高采纳率达100%。近年来,南京市政协围绕《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32项地方性法律、规章草案进行协商讨论,共提交意见建议170余条,其中90余条得到采纳。有的政协积极参与各个层次的立法协商工作,不仅就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立法协商,还分别协商讨论了全国性法律法规,如黑龙江省政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成都市政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草案提出了意见建议,有的得到全国人大的采纳。

2.立法协商内容比较广泛但也各有侧重。从各地政协立法协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内容来看,涉及面是很广泛的,几乎涵盖了地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等各个方面。如南昌市政协就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鞍山市政协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政协就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南宁市政协就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办法》等进行了立法协商。从协商的法规、规章类型来看,主要分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年度立法规划这三大类。其中,有的地方只是侧重协商地方性法规,有的地方侧重协商地方政府规章,有的地方除此之外还就地方年度甚至五年立法规划进行协商。如,2000年以来福州市政协除了对几十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协商论证,还就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进行协商座谈。贵阳市政协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进行了协商讨论。但总的看,还是以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协商为主。

3.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立法协商“三化”建设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一致。据初步了解,出台相应制度文件的地区还不是很多,有的还没有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即使出台了相关制度的地区的文件形式或层次也存在很大差别。如,有的地区是以省(区、市)委名义出台文件,有的地区是以省(区、市)委转发政协文件的形式,有的地区是政协与人大或政府相关法制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更多的地区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制度或文件。从全国各地区来看,制度化建设较好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北京市政协和南京市政协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不仅制定了《立法协商实施办法》,还分别与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分别制定了《立法协商工作联系制度》。北京市《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立法协商的基本程序;《关于制定实施北京市政协协商年度工作计划的意见》规范了立法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立机制;市政协出台的《立法协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内部操作规程,形成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南京市政协不仅与市人大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地方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同时还建立了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立法协商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协内部还制定了《立法协商咨询小组工作简则》、《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运作办法》。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各地方政协立法协商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4.具体称谓和对口部门等存在一定差异。一是立法协商工作的名称不尽相同。由于各地区政协立法协商的实践探索过程不同,对立法协商工作的称谓各地区不太一致。大部分称为“立法协商”,有的称为“立法民主协商”,有的称为“立法前协商”,有的称为“法规论证”,还有的概括地称为“协商座谈”、“协商论证”、“协商讨论”、“座谈讨论”等,但实际上都是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政协立法协商对口的部门有所区别。政协立法协商对口的具体部门主要是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从实际工作情况看,主要分为三种情况:有的地区政协只与当地政府(法制办)进行立法协商,比如辽宁;有的地区政协只与当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进行立法协商;还有的是政协同时与政府(法制办)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进行立法协商,比如河北。三是立法协商工作开展的时间有先有后。改革开放以后,立法协商开展较早的大致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如吉林省政协和大连市政协,较晚的近几年才逐渐开始探索和尝试。四是立法协商的工作方式有所不同。有的采取以书面协商为主,对重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采取面对面协商讨论会的方式进行;有的则以召开协商会为主,以书面协商为辅。

三、当前政协立法协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虽然立法协商工作在各级地方政协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对政协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还不够一致,有的认为立法主要是人大和政府的工作,政协应该“立言不立法”、“立论不立法”,这样就导致政协立法协商工作开展的面还不够宽、层次还不够高。二是很多地方政协的立法协商工作正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没有现成的成熟经验,都在“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协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一些地方政协的立法协商工作容易随着不同领导同志观点的变化而改变,领导重视工作就比较活跃,反之工作就不太好开展,而且容易出现起伏,有的地方甚至在开展多年之后目前处于停滞或中止状态。四是各地区政协立法协商的法规和规章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如一个省级地区每年度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数量,一般都在30部左右。有的地方是全部进行了协商,但大多数地方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工作多的政协每年立法协商地方性法规、规章20余部(次),少的则每年立法协商6、7部,还有的每年立法协商2、3部,工作量相差比较大。

四、进一步探索推进政协立法协商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地方政协立法协商性质和作用的认识。这是现阶段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关键性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协组织特别是党委、人大、政府要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开展立法协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克服那些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观念,真正认识到对重要法律草案进行立法协商是符合中共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是符合关于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的,是政协组织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范畴,是实现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内在要求,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的现实选择。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11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使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刻阐明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党的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对标新时代,践行新使命,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落实落细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为×持续打造高质量的首创之区,更好融入全市副中心城市建设贡献政协力量.

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一是明确协商内容。坚持和完善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制度。聚焦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社会治理焦点,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先进制造业发展、“两带四街”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文明城市创建、重点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确定协商议题,开展协商活动。年度协商议题应有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

二是完善协商规则。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机制,年度协商计划采取社会征题、群众出题、部门点题、政协集题、党委定题的办法,由政协办公室提出计划草案,党委办公室会同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完善区委、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协重要会议、讨论协商工作制度。将政协重点协商活动纳入党委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实施情况列入督查事项和考核体系。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协商成果要进入决策程序,其他协商活动成果,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向政协书面反馈采纳落实情况。

三是丰富协商形式。健全以政协全会为龙头,以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为重点的协商议政格局。高质量开好政协全体会议,经常性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创造性开展界别协商。支持政协信息化平台建设,构建政协系统纵向联通的信息工作平台。

推进“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街道、社区协商议事平台基本建成并运行。认真落实市委、区委“党建引领、三治并进、服务进社区”部署要求,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拓展“委员之家”平台作用,通过“委员讲堂”“委员工作室”,积极开展政策宣讲、交流联谊、解难纾困等活动。

四是提高协商能力。坚持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推进协商能力建设,提高广大政协委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教育引导委员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培养专业协商能力和协商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视察调研和协商议政活动。建立有关部门重大情况通报和重要信息制度,为提高区政协协商能力和水平提供支撑。

三、强化人民政协工作的思想政治引领。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坚持和完善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制度,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委员政治理论学习,学习时事政策,学习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和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历史,及时了解统一战线内部思想动态。将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求同存异、聚同化异,持续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使人民政协成为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领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

二是创新凝聚共识载体。坚持把凝聚共识融入协商议政履职活动中,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政协提案、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等各种履职方式,鼓励政协委员围绕协商主题积极发声。结合谈心谈话、走访看望委员等活动,引导各民主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勇于担当、务实重干,推动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凝聚共识。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建立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开展“党建+协商”活动,使人民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

三是畅通政协联络渠道。建立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情况交流机制。畅通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沟通联络渠道,加强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委员履职工作。做好同港澳同胞的团结联谊,拓展同台胞交流交往,广泛团结联系海外侨胞。坚持在对外交流联谊中讲好×故事,传播×声音。通过有效工作,使人民政协成为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四、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制度建设。

一是健全完善发挥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机制。区委办公室、区委统战部在制定年度政党协商计划时,应就协商议题、时间、参加范围等征求区政协意见建议。增加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重点督办提案所占比例。完善政协与民主党派联合开展视察调研、共同举办协商活动工作机制,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是健全完善政协履职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政协会议制度。区政协全会期间,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区法检两院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听取政协大会发言;

党政领导同志参加政协界别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每年年初,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共同召开提案交办会,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要领办重点提案。健全提案办理、反馈和落实机制,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目标考核。党政领导同志对政协报送的重点提案、调研视察报告、协商专报、社情民意信息等所作的批示,承办单位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政协书面反馈。

健全政协知情明政制度。区委、区政府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政协相关领导或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健全政协协商工作制度。每年除全体会议协商、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外,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界别协商会等专题协商活动安排不少于4次。

三是健全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完善区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建立专门委员会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制度,落实全员入委,搭建界别协商平台,开展界别特色活动,更好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建立委员活动小组等工作载体平台,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五、强化人民政协委员的光荣政治责任。

一是强化委员政治责任。加强委员政治理论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各项部署。强化做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自觉投身凝心聚力、决策咨询、协商民主、国家治理第一线的具体实践。强化落实“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要求的责任,全面增强履职本领;强化团结引导界别群众的责任,团结界别群众跟党走,用实干助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是明确委员提名推荐。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优化政协委员界别设置,增强界别代表性。

三是提升委员联络服务。落实政协工作召集人制度,区政协主席兼任住洞西区的省、市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街道政协工作召集人,提名为区政协委员。各街道配备专职政协工作联络员。建立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纳入街道党建办公室职能,工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保障。

四是严格委员履职管理。健全完善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履职情况统计等制度,建立委员履职评价及激励机制。开展年度先进委员活动组、优秀组长、优秀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优秀提案委员、先进承办个人通报表扬活动。严格会议活动请假制度,健全委员退出机制。研究不履行职责委员的处理办法,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视情节给予提醒、警告、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六、深化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是高度重视政协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区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区政协党组、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每届召开一次区委政协工作会议,及时对区政协党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主要领导参加政协重要会议活动,带头做党的统战政协工作,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重视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解决政协基础工作薄弱、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注重政协机关和党政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制度,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12

(二)坚持党委(党组、党总支)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原则。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进一步强化政治协商的主导意识,要善于运用和完善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主动将其列入党委(党组、党总支)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对涉及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要在政协进行充分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到重要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做到凡规定需要经过政治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决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的有关内容,也要及时与政协沟通,进行协商。

(四)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在政治协商活动中要切实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要求,广开言路,广集民智,广纳民策,巩固和发展团结民主、活跃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

(二)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三)重要行政规章。

(四)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修改方案。

(五)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建设项目。

(六)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七)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八)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九)市委任命、推荐领导干部的重要人事安排。

(十)政协委员的增补及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十一)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协商。

主要包括:

1.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对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可安排其他专题协商。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小组讨论和专题协商会,听取意见,与委员共商发展大计。

2.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重点协商党政关心、人民群众期盼以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有时也可选取专题召开议政会,实行议政与协商相结合。

3.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协商市委、市政府阶段性中心工作和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

4.政协党组会议或受市委委托召开的协商座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协商需要协调统一各方认识的重要议题。

5.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情况进行,主要由各专委会组织政协委员就推进党政部门(单位)工作开展对口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书面协商。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需要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文件(草案)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的意见。政协将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或政协以《协商纪要》、建议案、提案、调研视察报告等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约请面谈协商。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约请政协领导或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政协常委进行个别协商或小范围面商。对市委提出的有关重要干部人选的调整或经济社会发展的敏感问题,征求政协主席的意见,必要时按照工作分工征求相关副主席意见。或约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某些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项目、重大工程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一)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凡拟列入年度的重点协商议题,于每年岁末或年初,由市委、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向政协提出;政协党组也可主动向市委报送协商议题的请示。市委常委会议应对协商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予以批复。市委、市政府对协商内容进行调整,应提前告知政协,政协主席会议应及时研究并作出安排。临时遇有重要问题需提出的协商议题,由提出部门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政协主席会议应研究并作出安排。党政相关部门与政协有关专委会对口协商的议题,由双方共同确定。

(二)协商活动的准备。政协要围绕确定的协商议题,认真制定协商方案,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及有关专业人士深入调研,开展咨询论证,积极建言献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协商之前向政协及时提供相关的书面文件、数据和材料,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知情明政提供必要条件,并根据需要召开有关情况通报会,组织调研活动。

(三)协商活动的组织。政协根据市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协商内容,积极参加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并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政协办公室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协商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四)协商成果的报送。政协要认真综合整理协商活动中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协商纪要》、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等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建议及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体现时效性,并在1个月内将采纳落实情况向政协做出书面答复或反馈。对特别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必要时提交市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其他《协商纪要》、建议案、重点提案、调研视察报告要及时送交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阅批,认真研究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科负责督办。

(六)协商成果的跟踪问效。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吸纳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及时进行跟踪问效。每年年底,政协应将跟踪问效的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在下年初召开的政协全会上向政协委员通报。

五、政治协商的组织保障

政协协商工作计划篇13

二是抓紧内部监管干部的学习。将人口理论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干部职工学习内容。做到一季度_-_次集中学习,增强了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每季度对辖区的计划生育流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要开展的工作进行部署,有力的保障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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