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实用13篇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1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建管委、财政局、房管局、环保局和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1、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关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区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区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3、关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到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规划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环保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发改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规划分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分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招投标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管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局不得划拨建设资金。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区发改委、规划分局、建管委、财政局、房管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发改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区统计局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

区建管委等建设管理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新开工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可以开工建设。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建管委、统计局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作用,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2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3

1 、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改造、翻建实际费用;

2 、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

3 、开发区红线内的市政配套;

4 、为开发区内商品住宅配套的非经营性的公用服务网点。

上述项目以外的下列内容不列入商品住宅投资规模,但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放在计划外:

1 、开发区内外的非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各种商业、金融、科研、 展销等楼宇及其它各种生产性建筑;

2 、对商品住宅建设的各种取费及商品住宅出售所得利税。

二、商品住宅建设投资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从一九九年起,所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包括续建、新建项目),建设时都要列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严禁搞计划外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三、从一九九年起,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列,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四、商品住宅投资计划,均由各地区计委汇总编制,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中央单位开发公司建设商品住宅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征求建设部意见后戴帽下达。

五、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

1 、 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上(含二十万平方米、一亿元)的规划开发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上报,建设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

2 、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

六、商品住宅销售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编制。要做到以销定产,产销平衡。具体出售办法:

1 、北京地区的中央单位购买商品住宅和涉外销售商品住宅, 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地方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由市计委审批。

2 、北京地区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销售商品住宅, 均由当地计委(计经委)审批,其中属中央单位的,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国家鼓励私人购买商品住宅,对私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应优先安排。 具体办法由各地计委商有关部门本着“方便、易行”的原则制定。

开发公司不得在计划外擅自出售商品住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商品住宅。

七、开发公司综合开发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得按商品住宅项目审批,不得列入商品住宅计划。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各级建设部门要做好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商品住宅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质量,配合计划部门做好商品住宅计划的实施,保证商品住宅计划的顺利实现。

九、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应以成本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作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计划、建设、审计部门,并请建设银行参加制定。商品住宅的售价均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严禁乱涨价。

十、商品住宅开发建设资金一律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或住房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专业银行不得办理商品住宅建设资金拨付业务。

十一、商品住宅开发公司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但不得作为其它取费的依据。

十二、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建设投资规模是否列入国家计划,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各级物价部门及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屋的价格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4

1、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和其他处室提出需要制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送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汇总,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2、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制订委年度文件制订计划,其中法规、规章报省法制局,争取列入相关的立法计划。

3、有关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处室按计划组织起草,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起草工作的指导以及负责文稿的论证工作。文稿形成后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会签,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送委主任签发。

第三条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订

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工作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省政府和委领导及有关行业办和处室要求,提出拟制订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经综合处、投资与规划处等处室会签,报委领导审定。

2、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牵头,会同有关行业办和处室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起草部门。有关行业办、处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纲,经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组织会审后着手起草。

3、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对文稿的论证。文稿形成后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委领导签发。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审批程序

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在内的技术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分管职能处室为相关的投资管理处室,如技改项目为投资与规划处。其运作程序为: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申报审批。

(1)相关材料具备报委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委办公室分送相关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以及投资管理处室;

(2)由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建设布局、经济规模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转给投资管理处室,超过时限不提初审意见的,投资管理处室可直接审核;

(3)经行业办或专业处室初审并经投资管理处室平衡审核初步同意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批复有关部门和地方;其中,上报国家和省政府的由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签;

(4)限上项目上报国家后的催批工作,以投资管理处室为主,有关行业办和专业处室做好对口司局的配合工作。国家对项目的批复,由办公室送投资管理处室,并复印送有关行业办或处室,转发文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下达;

2、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行业办、专业处室会同投资管理处室组织审查,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下达。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解决的部分限额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委委托市经委(计经委)组织审查和审批,报委备案。

3、国家项目的开工报告。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5

3.在编制、计划、职数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

4.有利于改善人员结构。

二、补充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市委组织部(具体由干部一科、干部三科承办)

1.负责团职以上干部及随调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受理、组织参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职(岗)位申报及考录(聘)工作。

3.负责办理以下人员的录用调配手续。

(1)参照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

(2)从区县(市)调入市直机关的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科级干部;

(3)从区县(市)和企业选调到市直单位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4.负责对补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上述补充人员条件的审核。

(二)市人事局(具体由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公务员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教育培训科、考试指导中心、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承办)

1.负责营职以下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受理、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职(岗)位申报及考录(聘)工作。

3.负责办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除市委组织部受理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录(聘)用、调配和流动手续。

4.负责对补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上述补充人员条件的审核。

5.负责审批增人计划。

6.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合同鉴证。

7.负责补充人员工资的审批、汇总统计。

(三)市委编委办(具体由编制二科承办)

1.负责受理补员单位的用编申请,并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编制管理规定对用编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2.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拟定政策性人员安置编制指导计划。

3.负责办理用编手续。

(四)市财政局(具体由预算科、工资发放中心承办)

1.负责对纳入财政预算人员经费的审核和办理经费追加手续。

2.负责对应实行工资统发人员工资统发的审核。

三、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考试录用补充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考录计划,向市委编委办申报考录用编;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市委编委办共同审定考录计划;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补员单位共同组织考录工作,对拟录用对象办理录用、调动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属参照管理单位的,先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工资,下同);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二)选调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同时向市委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办好用编手续;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3.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

4.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5.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三)考试聘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考聘计划,向市委编委办申报报考聘用编;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市委编委办共同审定考聘计划;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补员单位共同组织考试聘用工作,对拟聘用对象办理调(流)动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和工资审批手续;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四)选聘工勤人员和其它事业单位人员(见流程图四)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同时向市委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办好用编手续;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流)动手续;

3.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和工资审批手续;

4.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5.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其中,市直中小学教师的考聘、选聘仍按原有程序办理。

(五)接收安置干部、随调家属及退役士兵(见流程图五)

1.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安置人员档案,审核相关条件,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委办提出安置指导计划;

2.市委组织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就团职以上干部、营职以下干部和退役士兵分别拟定安置方案,团职以上干部报市委*委会议、营职以下干部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退役士兵报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开出《行政介绍信》或安置派遣通知书;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办理接收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四、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要求

(一)市委组织部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干部一科

1.接收团职以上干部和随调家属

提出安置方案,经市委*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开出《行政介绍信》,随调家属研究同意后,按其身份开具证明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干部三科

2.组织参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

①单位(党组)考录(聘)工作人员报告;

②《考录(聘)工作人员职(岗)位申请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录(聘)职(岗)位申报。

3.调动审批。

①单位(党组)补充工作人员报告;

②《拟调干部审批表》或《聘用人员审批表》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③拟调(聘)人员档案;

④《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补充人员的条件,研究同意后,开出《调动通知》。

4.转移行政关系。

补员单位或被调人员凭《调动通知》到调出单位办理档案、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开出《行政关系介绍信》。

5.工资审核。

①《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②《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

③《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

④拟调(聘)人员档案或《工资转移单》。

主要审核工资套改、转移是否正确,审核后,签署意见。

(二)市人事局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

1.组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考聘工作人员。

①单位(党组)考聘工作人员报告;

②《考聘工作人员岗位申报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聘岗位申报。

2.审批增人计划。

①《聘用人员审批表》;

②拟聘人员档案;

③《聘用合同》;

④《用编通知单》。

研究同意后,开出《增人计划通知单》,聘用审批。

公务员管理科:

3.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

①单位(党组)考录国家公务员报告;

②《考录国家公务员职位申报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录职位申报。

4.调动审批

①单位(党组)补充国家公务员报告;

②《拟调干部审批表》;

③《增人计划通知单》;

④《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补充人员的条件,研究同意后,开出《调动通知》。

5.转移行政关系。

补员单位或被调人员凭《调动通知》到调出单位办理档案、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开出《行政关系介绍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教育培训科:

6.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干部及随调家属。

根据安置领导小组的安置方案,向单位开出安置派遣通知书,随调家属研究同意后,按其身份开具证明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考试指导中心:

7.组织实施公开考试。

①《招考方案》;

②《报名资格审查表》。

主要组织实施对考生的笔试和面试工作。

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8.人事、合同鉴证。

①《增人计划通知单》;

②《聘用人员审批表》;

③《聘用合同》;

④人事档案。

办理人事、合同鉴证、流动和审核保存档案等手续。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

9.工资审批。

①《增人计划通知单》;

②《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③《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

④《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

⑤《用编通知单》。

主要进行工资套改、审查工资转移是否正确,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委编委办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委编委办编制二科办理相关手续。

1.审核考录职位计划。主要审核单位编制结构和是否有对应的空余编制。

2.申请用编。

《进人用编申报表》;

主要审核单位编制结构和是否有对应的空余编制,研究同意后,开出《用编通知单》。

3.上编。

①《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事业单位同时需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②《用编通知单》;

③《增人计划通知单》;

④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属市委安排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凭市委市政府文件和行政介绍信直接到机构编制二科上编)。

研究同意后,开出《用编通知单》。

(四)市财政局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工资发放中心:

1.工资统发。

①《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和工资异动审批汇总表》;

③《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资统发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工资统发手续。

预算科:

2.人员经费。

不实行工资统发,需由财政负责人员经费的,带上述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五、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1.坚持程序,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6

1.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4.试点县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5.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6.试点县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

7.凡不需要国家、省、省辖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自行审批。

8.凡需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9.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10.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

11.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农业、粮食、林业、水利管理权限

12.省农委发送到省辖市农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同时发送到试点县农业部门。要求省辖市农业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信息和统计数据,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上报。

13.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等各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

14.省农委加强对试点县农业部门的工作指导,下放行业管理权限,有关行政许可、农机鉴定、防疫检疫、农业执法等管理事项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认证与质量安全的监管,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牌农产品以及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培育和认定,试点县农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农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5.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进行。

16.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7.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8.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9.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0.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1.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变卖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审批。

22.粮食流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统计,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23.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计划由省林业厅直接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专项计划等。

24.各类林业项目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25.在林业资金管理方面,省与试点县直接办理相关资金下拨与上缴;相关财务报表也由试点县直接报送。

26.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局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审批3项许可由试点县直接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试点县享有省辖市的审批权限。

27.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3)原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的,除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继续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外,其他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批。

28.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辖市的统计调查,包括林业典型调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试点县林业局单独组织开展。

29.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森林公安警务管理试点县享受省辖市管理权限。

30.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对试点县比照省辖市的权限,实行计划单列。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省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实行按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按原下达方式进行。

31.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32.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初审后转报省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办理。

(4)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5)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省审批。

(6)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3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省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

34.加强对试点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发展管理权限

35.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向省经委报送。

36.省经委掌握的省级企业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37.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38.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报送。

39.试点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的,由试点县直接报省经委。

40.在试点县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点。同时,将试点县直接纳入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的对象。

41.扩大试点县经济信息的获取权和知情权,省经委出台的重要文件、政策、有关信息及时向试点县提供。

42.从2008年起,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计划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含国家车购税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试点县。

43.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小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计划由省直接下达试点县,由试点县自行组织征收,由省组织考核。

4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省辖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交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45.省交通厅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凡是省辖市交通部门享有的,通知或印发到试点县交通部门。

46.尽快建立行业管理渠道,赋予试点县有关部门行使省辖市相应的信息行业管理权限。

47.在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产业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以及信息产业有关信息获取等方面,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权限。

四、关于商务、旅游、外事管理权限

48.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规划、县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县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省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49.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省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50.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核准。

5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商务厅。

52.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53.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54.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报送纸质文件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纸质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55.对试点县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办理、发放。对省商务厅向试点县企业发放的其他各类证照,试点县商务局可本着便民原则,从省商务厅领取后送达企业。

56.省商务厅在进出口、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统计资料时,将试点县的统计数据在所在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57.省商务厅印发的文件、信息,凡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

58.IA、2A级旅游景区,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59.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0.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1.现行需经省辖市外办审核、报省外办审批的县处级以下(含正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事宜,均由试点县政府直接报省外办审批。

62.现行需由省辖市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并由省辖市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的,均由试点县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由试点县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

63.各试点县外办应将出国(境)事务专办员名单提前报至省外办。

五、关于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64.需报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试点县规划部门初审,直接报省建设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6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前往试点县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试点县建设部门办理。

66.一级及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晋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建筑材料检验机构,乙、丙级招标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试点县建设部门自行审查,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67.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审批。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委托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备案)。

68.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试点县的用地计划在所在省辖市的用地计划中单列,并单独建账进行考核和管理。

69.试点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立项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0.试点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1.试点县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3.除国家规定外,试点县环保局享有《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环监〔2003〕115号)规定的市级环保局审批权限。

74.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污染治理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部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购买、报废放射源,省级绿色学校等项目。

75.原由省辖市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发放。原由省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审核后报省审批。

六、关于科技、教育、广电、文化、体育等管理权限

76.科研攻关、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7.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8.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9.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0.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1.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2.省教育厅印发各省辖市教育局、涉及县(市、区)的文件,直接印发试点县教育局。

83.试点县教育局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

84.省教育厅在安排项目、资金以及受援项目时,对试点县给予倾斜。

85.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由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普通初中的设置、高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出县教师调动等,由试点县教育局负责审批。

86.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7.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8.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进行爆破等作业,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9.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0.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1.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2.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5.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6.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7.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一律由试点县广播电视局直接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报。

98.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现由省辖市广播电视局行使的审批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由省辖市通

过行政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行使。

99.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向省体育局上报请示事项。

100.将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许可下放到试点县体育局。

101.竞技体育类运动员注册、招选,初级教练员的职称审定,二、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注册,武术学校、普通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批,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管理,水上体育项目的审批,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办理。

102.省体育局有关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七、关于审计、财政、税务管理权限

103.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直接向试点县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104.在审计专项经费安排方面,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按现行有关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105.增加试点县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同时,省审计厅审计信息资料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6.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审计局的文件,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7.继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断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项目,由试点县财政局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08.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减免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09.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0.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管理的税务办理事项外,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享有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相同的管理权限。

112.对于下列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内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属于军工企业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呈报。

(3)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4)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申请享受的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113.对于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后新增的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简化审批环节。

八、关于人口计生、卫生、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管理权限

114.省里已要求省辖市减少对县级考核次数,对省已考核的样本点不再考核,实行数据共享。试点县考核结果除作为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价依据外,同时纳入省辖市总体考核。

115.试点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由省辖市审批,改为试点县自行审批。

116.将试点县卫生局纳入省辖市卫生局发文范围,包括文件、资料、信息等。

117.试点县卫生局直接向省卫生厅申报有关卫生项目,在县级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公共卫生项目等资金分配方面,优先将试点县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省直接指导管理试点县的项目工作。在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方面享有省辖市卫生局的管理权限。

118.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省直管县的管理权限,经审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县依法享有,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省直管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19.省劳动保障厅发送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的各类文件、工作通讯、信息,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发送到试点县劳动保障局;要求上报的有关材料,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

120.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省级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除实行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资金外),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21.驻地省属单位职介机构资格认定、驻地省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试点县劳动保障局。

122.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业务工作试点。

123.省辖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并签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权限下放到试点县公安机关。试点县公安机关设有网络监察机构的,由其负责;试点县公安机关未设置网络监察机构的,由该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

12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125.收取两万元以上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批。

126.评定残疾等级,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7.申报确认省一级光荣院的,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8.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试点县民政局、商务局审核后,联合报省民政厅、商务厅审批。

129.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试点县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兴办申请。

130.城镇退役士兵(不含转业士官)安置资格的审核,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31.福利院和乡镇敬老院改扩建补助资金等涉及民政方面的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九、关于工商、统计、物价、质监管理权限

132.取消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规定,实行试点县登记、监管。

133.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属地工商所办理。

134.将《安徽统计信息》及一些重点统计分析资料的发送范围,扩大到试点县主要负责人,并增加试点县统计局为统计信息直报点。试点县享受与省辖市同等权限,直接向省统计局报送各类统计分析和信息资料。

135.向市级统计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意见等,均发送到试点县。

136.将《安徽省定价目录》中规定的省辖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试点县。对现行须由省辖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省辖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必须经省辖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

137.省物价局向省辖市物价部门部署工作、发放文件等,同时扩大到试点县物价部门。试点县物价部门在政策请示,上报信息时,直接向省物价局上报。

138.行政相对人不服试点县质监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9.对按规定需向省辖市质监局报请审理、审核、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自行审理决定;对按规定需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审理、审核批准、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直接上报省质监局。

140.各季度监督抽查计划和省级监督抽查申请,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其监督抽查计划直接审批,省级监督抽查安排直接到试点县。

141.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国家、省评优奖,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向省质监局推荐。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7

(二)适当集中。要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通知》和认真执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党〔**〕31号)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即:区计委的职能部门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受理窗口,按照《**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权限受理范围内的核准、备案项目统一受理,并同时抄告相关部门,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项目审核,实行“一门受理、告知相关、按时审核、一门办结”的管理模式。

(三)强化职能。区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工作,处理好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和全过程投资管理的关系,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和管理好全社会的投资活动,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四)规划导向。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中发挥好规划的导向作用,注重引导全社会投资,强化市、区整体发展规划、经济布局、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实施。加强投资信息的,建立行业准入制度。核准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核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争议较大的项目,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确保新上项目的水平。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坚决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要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后,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审批环节。区计委等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好准备并做好与前期审批项目管理的衔接。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凡政府资金(即: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及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项目在国家和**市对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办法)颁布实施前仍由区计委统一受理,实行审批制并进行全过程监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投资主体招标,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三)确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

根据《决定》中“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定和《**市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中“分别由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定,我区在办理核准、备案程序上,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核、一道手续、方便企业”的办法。即:首先,由区计委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然后,按照现行审批部门分工,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其中,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部门对工业项目、城建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增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区计委归纳各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在许可中心以一道手续完成对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要继续综合运用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促进全社会投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区计委要认真履行对全区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组织职能,负责对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目标管理并定期完成由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坐落在区域内的各类投资项目情况的反馈、收集工作,确保实现市、区确定的投资总量目标。

建立区计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季度联席会制度,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形成有效的项目调控和监管体系。

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制度,做好项目审核、协调、服务等工作。要搞好项目服务、加强项目监管、筹划、协调和推动行业内重大项目建设,实现各行业投资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要综合运用规划导向、市场准入、资质管理、信息、项目监管和资金引导等手段,规范和引导各行业的投资活动。

区规划处、区建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处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区审计局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五)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是我市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优化我区服务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然。全区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壮大我区的中介服务市场,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要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区投资中介服务市场的良好氛围。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办事机制。

区计委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我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连同国家制定的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及核准、备案项目的受理权限、条件及效力、程序、期限等一并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由区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办理核准、备案流程,建立计算机联网系统,编制专用软件,实施网络并联审批,缩短办理时限,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核准制。

1.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的核准权限,核准范围、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期限,认真履行核准手续。

凡属于国务院下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由地方核准且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及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均属区级核准项目。项目单位须向区计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归纳行业审核意见及土地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区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区计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由区计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具体核准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是否合理;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是否符合经济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共利益等。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由区计委负责对注册在区域内各类投资主体(亦称项目申请人)的境外投资项目初审工作。

按照《**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申请人须向区计委提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规定的附件。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工作,同时将初审意见呈报市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核准机构(市发改委)。

(二)项目备案制。

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备案项目手续。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权限、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期限的规定,认真履行备案手续。

凡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属区级备案审理范围。项目单位应向区计委领取、填写《**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经区建委对开发资质证书审查合格的证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区计委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的同时抄告区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在收到所列申报材料、附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备案。

对确定备案的项目,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给与项目备案代码,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区计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及不予备案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后续监管

区计委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通知》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中做到公开、透明,制订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公示办理要件等措施,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不得变相增加核准、备案事项,不得以核准、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对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强对核准、备案项目的跟踪、服务。在严格履行《通知》对项目后续监管的规定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区域内由市级或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帮助项目单位做好协调和沟通。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其他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8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9

1总体规划:探矿权人取得探矿证后需要进行地质详查或勘探,取得勘探成果并完成储量核实报告,报告中获得的资源量通过评审备案后向当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填报查明储量登记书等工作。如果一个矿区分为多个勘查区并由不同探矿权人持有探矿证,需要由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勘探结果将矿区开发列入国家规划,并委托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如果矿区各勘查区为同一探矿权人,也可以由政府授权矿业权人委托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由当地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并按资源量、规划生产能力等的不同报国家或地方发改委批复,根据批复编制总体规划的环境评价报告并履行申报、评审、批复手续。2矿业权设置:矿区总体规划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委托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复前所设立的探、采矿权必须根据批复备案结果进行统一整合和调整。3路条:矿业权人根据批复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规划就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可以开展前期工作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咨询,国家发改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复函(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路条”,复函取得标志着煤矿项目开发建设取得了国家发改委的认可。4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前期工作复函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初步设计和编制其他支持性文件的依据,也是项目核准的最基础报告。项目核准所需要的支持性文件除符合产业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环境评价批复和前期工作复函4个基本条件外,主要有: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水资源论证方案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批复、当地军事部门意见、当地文物部门意见、土地复垦方案批复、建设用地预审批复、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意见等15个支持性文件;还需要与有关单位签定取水许可批复、用电协议、煤炭销售协议、煤炭运输协议、项目贷款协议共5个协议,全部完成后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予以核准。项目核准是矿业权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必要条件。1开发利用方案。项目核准后,矿业权人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期限内及时申办采矿许可证。首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编制矿区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委托评审后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核心文件。2其他支持性文件:其他需要办理或上报的支持性文件有: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营业执照、资金技术证明材料、环境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批意见、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批复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核查测量单位资质证书等12个文件。3所需图纸:主要是以矿区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申请矿区范围图,划定矿区范围与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二者叠合图,申请采矿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储量评审范围三者叠合图等3种图纸,完成后与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按国土资源部统一的电子报盘格式制作成电子光盘一并报国土资源部申办采矿许可证。1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煤矿项目核准后在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可依据核准文件和开发利用方案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委托编制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初步设计是煤矿机电设备定货、建设征地、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文件,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是为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安装单个项目编制的作业依据。安全专篇是对煤矿主要灾害的防止措施及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设计,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予以体现出来,与矿建、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安装同时进行。初步设计完成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省级发改委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安全专篇完成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2征地:在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编制的同时办理煤矿项目征地手续,一般要求在批复的土地预审范围内按规定征用,根据原土地用途、面积、归属不同,征地的批准权限也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3开工备案及工程建设:在完成以上工作后,煤矿建设项目就具备了开工条件。建设单位需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征地批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安全许可证和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施工措施、拟开工日期等分别向省级发改委、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告知备案并取得回执,就可进行工程建设。煤矿工程建设一般分为工程建设准备、矿建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定货与安装4部分。工程建设准备主要是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建筑、现场“四通一平”等;矿建工程根据开采方式不同一般会分期进行,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一般随矿建工程进度展开。4竣工验收与投产。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联合试运转,结束后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消防设施、档案管理等专项验收和认证,取得全部单项认证后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或核准层级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组织验收,通过后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正式投入生产。5其他证照。煤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必须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煤矿(矿井为单位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并通过学习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作业。

在煤炭项目前期工作中,由于国家或地方不同部门管理职责和政策的交叉、国家与地方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技术参数要求的不同、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的前期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不仅造成大量重复性工作,给国家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带来了麻烦,也延缓了项目审批进度,间接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1存在问题。矿业权人取得勘查区探矿权一般是在预查或普查基础上取得的,政府委托中介机构对勘查区矿业权评估后确定矿业权价款并备案,矿业权人根据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后开展地质详查或勘探工作。在一个矿区内(特别是国家大型规划区可能设置多个勘查区,这些勘查区是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非煤项目建设的需要配置的资源,一个矿区内的矿业权人一般不是一个企业或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原[2004]891号明确由各级政府在“经过备案的普查煤炭储量和必要的详查基础上”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而《煤、泥炭勘查规范》中详查的任务是“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政府根据完成的总体规划重新进行矿业权设置。由于总体规划的煤矿(矿井范围与规划前勘查区范围的不同,导致矿业权设置的范围与原勘查区范围的不一致,原勘查区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的权益有可能因矿业权的重新设置而产生纠纷。2处理建议:①在矿区总体规划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之前,矿区内勘查区探矿权由国家统一掌握,只有完成矿业权设置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向其他人授予矿业权,矿业权人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缴纳价款后开展下一步的详查和勘探工作,可有效防止勘查区与矿业权设置面积、储量变化造成矿业权人之间的纠纷。②在已授予矿业权之后进行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设计单位应特别注意各矿业权人占有储量的变化情况,通过面积或资源量互补确保原勘查区矿业权人占有储量不至减少,由各级政府出面协调因矿业权设置造成储量区块的变动,避免纠纷。1存在问题。由于矿业权人注册项目公司的时间滞后,一些支持性文件的中建设单位的名称不一致,在申报项目核准或办理采矿手续录入系统过程中系统不接受,造成工作无法继续,可能还需要办理名称变更手续,造成工作延误。2处理建议。矿业权人在获得矿业权之前首先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全部前期工作及各种支持性文件的委托与批复,保证所有批复文件中建设单位名称的统一。1存在问题。由于项目核准是申办采矿证的前置性文件,核准所需的储量核实、评审备案证明及查明储量登记书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供支持,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属内蕴经济资源量,如查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为331级。而项目核准的前提是必须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可研评审通过后储量级别应当是经济基础储量,如查明的经济基础储量应为111级。同时,由于批复的矿区划定范围与储量核实范围有时由于坐标系统不一致,在转换过程中可能产生差异,也会影响采矿权申请。2处理建议。如果批复的矿区范围与原储量核实报告的范围完全一致可不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差异不大时可作储量分割说明并报原储量评审备案单位重新评审备案即可。但差异到底有多大时需要重新编制核实报告无法界定,所以如果出现差异并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后建议尽快委托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申报评审后到国土部门备案,防止影响前期工作进程。1存在问题:随着近几年煤炭项目开发步伐加快,相应的为煤炭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也日趋增多,其中不可避免的有些业务水平低、人员素质差的咨询机构,报告的编制质量不高,对申报、评审及批复的程序不清楚,影响工作进程。由于商业信誉在缺失,在费用支付方面存在问题:一般建设单位与咨询机构签定的合同中,费用支付都是分两次,合同签订和通过评审各付50%,但中介机构要求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就付清全部费用,建设单位担心全部付清后咨询单位修改工作迟缓影响进度,希望在取得正式的评审意见书后再付清余款;咨询单位也担心取得正式评审意见书后尾款很难追回,双方在费用支付方式上存在分歧。2解决建议:大量前期工作实践证明,重要报告及文件的编制应尽可能选择实力强、高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是最好的方式。一般支持性文件多数是通过比价选择咨询单位的,建议在合同中注明,取得评审意见书作为支付余款的证明,但咨询单位应将取得的评审意见书电子版传给建设单位作为付款证明,由建设单位携尾款当面取回评审意见书原件,双方都不会为费用与修改问题担心。总之,在煤炭项目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程序不明确、业务范围界定不清造成的迟缓或返工,只能在工作中通过解读政策、向审批部门咨询来解决。

本文作者:张进宁工作单位:内蒙古吉林郭勒二号露天煤矿有限公司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10

一是科学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20年初,紧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发展、改革、法治、反腐”,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落实上级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全力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精心制定《县202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2020年共计划安排5大类89个审计项目。具体包括:4个政策落实审计项目,16个财政财务审计项目,18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个资源环境审计项目,50个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二是严格制定工作学习计划。紧紧围绕加强干部理论学习、增强学习本领这一目标,牢牢抓住思想理论武装这个根本,精心组织并研究制定《中共县审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20年度学习计划》、《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计划》、《2020年县审计局机关党支部工作计划》等工作学习计划,局党组成员带头学习,全体审计干部自觉按照要求认真执行,共同为新时代审计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支撑。

三是认真谋划年度其他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安排和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认真谋划2020年度脱贫攻坚、巡察整改、招商引资、意识形态、机关党建、文明创建等其他工作,力促上述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认真履职尽责提升审计监督质效

一是扎实开展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对全县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开展了专项审计,重点关注了财政专项资金、捐赠款物、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审计监督保障。

二是领导靠前指挥确保审计工作序时进度。为克服肺炎对年度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确保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局领导班子成员主动担任审计组组长,靠前指挥、一线作业,及时调度审计工作进度,帮助沟通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通过全局干部的共同努力,截至6月上旬,完成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贸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任务45个,占全年审计项目计划89个的51%,共查出管理不规范金额3038.74万元,违规金额7.09万元,应上交财政16.29万元,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2927.37万元。

三是转变思想观念开展政府投资跟踪审计。转变思想观念,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构建目标统一、定位准确、与实际相契合的投资审计模式,积极服务全县重点工程建设,派出多个审计组开展对县脱贫攻坚“双基”达标工程一期项目、县杭埠镇防洪工程PPP项目、县体育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等十个项目的跟踪审计。通过在跟踪审计中深层次揭示反映问题,并强化审计整改,推动审计成果转化,力促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全力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提升政府投资效益。

(三)多举措做好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一是做好社区及办公场所的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志愿者奔赴“战场”,自2月13日起,每天值守14个小时,不畏严寒、不惧病毒、不辞辛苦,配合东苑社区做好安居苑及旗杆巷卡点的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认真做好人员、车辆的进出登记以及人员体温测量等工作,用心用力协助社区打赢防疫阻击战;安排人员,自2月15日起,配合物业公司,做好新世纪大厦进出人员体温测量以及外来人员及车辆登记工作,确保办公场所安全运行。

二是做好办公区域消杀工作。安排物业人员,每日定时对大厅、电梯、走廊等公共区域和办公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杀毒工作,保持通风换气,打造干净整洁卫生的办公环境。同时,为全体干部职工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提醒大家在办公期间保持适当距离,注意个人防护、手卫生和身体状况,不随意走动、不串门,减少聚集。

三是加大肺炎防控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短信、微信、QQ群等载体,及时传达关于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体审计人员主动传播疫情防控正能量,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引导家人、亲朋好友增强战胜疫情的坚定信心,以积极心态做好自身防护。

四是全体党员为疫情防控捐款献爱心。为充分发挥党员在抗击疫情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局党支部积极响应上级号召,组织全体党员自愿捐款,支持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家纷纷慷慨解囊,累计募捐爱心捐款3000元,并由支部统一上缴至县直工委党费账户。捐款活动的有效开展,既体现了局党支部的凝聚力组织力,也彰显了全体党员的使命担当。

(四)从严从实抓好巡察问题整改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十四届县委第八轮巡察县审计局党组意见反馈后,第一时间成立以局党组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用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县委巡察组联系并做好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期间的日常工作。1月份以来共召开领导班子会议4次,专题部署、研究和推进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是抓实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了《县审计局关于落实县委第二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制定45条整改措施。方案明确要求局党组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落实,压紧压实责任。每位分管负责同志和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党支部负责人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对号入座主动领任务,不推脱、不回避,紧锣密鼓、全力以赴落实整改任务,坚决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真正做到改彻底、彻底改、见底清零。

三是扎实问题整改。严格按照县委和县委巡察组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从严从实抓好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通过强有力的整改举措,经过3个月的整改,先后制定、修订完善相关制度4项,巡察反馈问题阶段性工作已全部整改到位。通过整改,切实增强了局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为加快推动审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凝聚了正能量。下一步将继续巩固好整改成果,确保巡察整改取得长足实效。

(五)真心帮扶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一是扎实开展精准帮扶工作。2020年上半年继续对百神庙镇金东村开展重点扶贫,按照要求组织全体帮扶干部进村入户,在全体帮扶干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动态调整后,包保的55户贫困户目前已脱贫50户142人,2020拟脱贫5户11人。开展帮扶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上半年局集体和个人对金东村和对象户总计投入金额4.2万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是积极开展消费扶贫活动。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消费扶贫促进稳定脱贫的号召,第一时间号召并组织全体帮扶干部,在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扶贫活动。截至目前,全体帮扶干部累计购买茶油、鸡蛋等贫困户农产品近1.2万元,缓解了农产品滞销问题的同时,还为贫困户送去了关怀和温暖,进一步巩固了脱贫攻坚成效。

(六)狠抓制度落实全面提升干部能力素质

一是严格落实制度,确保廉政建设不走样。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纪律规矩,严格执行“”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谈心谈话制度等,开展日常检查、廉政回访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落实不松懈、不走样。

二是坚持以学促干,提升干部综合能力。今年以来,通过全体审计干部大会、“”、学习强国等方式,强化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升全体审计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素养;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采用人人轮讲的方式,使每名审计人员都主动思考、自觉学习、共同提高;利用中国审计数字在线网、视频会议等形式,强化审计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全体审计干部职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能力。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审计的大环境还待进一步优化,少数单位对工程跟踪审计的认识度不高,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采纳程度和时效性不够,个别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重视并逐步予以解决。

二、2020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2020年下半年,将继续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全力服务“四个”建设,坚持以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全力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审计技术支撑。

(一)圆满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截至6月上旬,第二批13个财务项目以及23个工程审计项目正在按部就班地实施当中,下一步,将继续按照要求实施好未完结的审计项目,确保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圆满完成。

(二)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跟踪督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严重问题,将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整改进展和结果,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11

2021年上半年度审计局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颍东区审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审计机关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履职尽责,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截至目前已开展审计计划项目20个,已审结2个,在审18个,审计查出管理不规范和违规金额4361.32万元,移送处理事项1项。现就我局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坚持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目标要求,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方式,上半年局党组、机关支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简史》、《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等共计12次,组织开展专题研讨会5次,组织观看学习《百炼成钢:中国共产党的100年》纪录片6次,党员领导干部上专题党课2次,这些活动的开展,全体党员干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意识显著增强,争先创优干劲倍增,政治“三力”明显提升。二是丰富党日主题内容,切实增强凝聚力。坚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经常化与积极开展现场教育有机结合,不断丰富党员活动日内容,增强时效性、针对性,促进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不断提升。4月8日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袁寨镇淮海战役颍河阻击战烈士纪念碑开展了“重温历史、缅怀革命烈士”主题党日活动,4月29日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主题,组织党员干部赴河东办事处北京东路社区和袁寨镇郝桥社区开展了“审计进社区”村级财务管理指导工作,收到较好社会效果,4月30日《中国网》进行了报道。有力促进了全面提升全员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三是持续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活动,优化工作作风。我局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并制定了区审计局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方案和学习研讨计划,并按方案和计划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周一例会学习《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区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以及各级各类典型案例通报问题等内容,同时适时观看警示教育片《镜鉴》、《代价》和反思阜阳市教育局原副局长等3名违纪违规问题、蒋利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及其教育警示、市纪委《关于四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的通报》、市纪委监委《关于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通报》中的教训等,切实让全体党员干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共开展了 3 次集中研讨,4月6日组织开展“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专题研讨会,按照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的要求,思想认识深刻,查摆问题严格,整改态度坚决,会议达到了“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的预期目的。5月24日组织开展了四个“想一想、问一问”党史学习教育的专题研讨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中国网》予以刊载报道。通过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全局党员干部端正了思想、改进了作风、规范了行为、推动了工作。四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果。上半年,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守脱贫攻坚成果有序衔接乡村振兴工作,继续落实“四个不摘”,全体包保干部定期开展走访调研,通过入户座谈、到田间地头、实地察看等形式,排查问题,帮助脱贫户排忧解难,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时选派派员1名人员参加第八批选派干部到插花镇闸南村帮扶接续乡村振兴工作。

(二)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半年来,我局从实际出发,着力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克服区乡党委换届人事调动的影响,积极与区委组织部等区直相关部门沟通,做到及早谋划好项目计划。二是忠于部门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推进相关项目有序开展,主要表现在:

1、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半年来始终坚持把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首要任务”和“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政策落实“督查员”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以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今年重点审计了着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情况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先后抽查了区扶贫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4个单位、计17个项目,涉及财政资金143,390万元。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跟踪审计已完成,重点关注了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基金收支平衡、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等情况。同时完成了市局交办的2020年度全市扶贫资金项目及政策执行情况交叉审计任务,揭示了脱贫攻坚领域工作不切实际的问题、产业扶贫项目盲目跟风等形式主义问题、揭露扶贫审计项目绩效不佳的问题。

2、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序推进。以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对2020年度颍东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重点审计区级预算和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预算批复与预算调整情况,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情况,行政运行成本方面,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绩效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决算草案编制及其他方面。项目现正在进行实地审计。对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卫健委、阜阳市第十一中学等5个单位的2020年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支出情况,专项资金支出合规情况,财政资金支出效率,预算决算真实性完整性,财经法规遵守情况等。现项目均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3、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谋划与审委会工作会议筹备同步推进。目前已完成第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各项筹备准备工作。为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力度,在全面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审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公”经费情况。2021年计划对袁寨镇、老庙镇、杨楼孜镇、新乌江镇、冉庙乡5个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和对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新局、区总工会等5个区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目前10个项目均在实施阶段。

4、政府性投资审计工作迈出新步伐。以强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促进提高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为目标,稳步推进政府投资审计。一是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遗留的问题。二是加大跟踪审计督查力度。投资审计转型由过去的偏重价款结算转变为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实施2个竣工决算项目。投资审计中心在总结以往年度审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与各项目主管单位联系征求意见,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对项目建设程序、决算是否存在问题、手续是否完善、费用开支是否合理规范等进行审前调查。三是对重点领域项目监督实施全覆盖。上半年接续对2017年10月至今我区共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訾营片区、张北片区、胡桥青峰片区等12个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拆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进行了审计调查,涉及资金100.18亿元,提出审计意见建议7条,得到区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纳入纪检监察(巡察)重点之中。继续对区政府投资的涉及民生的医院、学校、安置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今年对区政府重大投资的肿瘤医院新区建设、和至佳苑、幸福学校等6个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四是镇村投资相关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工作接近尾声。

二、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

一是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依然突出。二是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计算机应用水平还需不断加强。三是审计人员防范审计风险的责任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四是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我局将继续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推进审计全覆盖,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助力新阶段现代化颍东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服务全区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12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竣工决算是竣工项目投资效果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竣工决算审计以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合规合法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

1、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执行,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乱挤乱摊成本、提高造价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的原因。

4、审查"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转移投资的问题。

5、审查尾工工程。有无将新增工程列作尾工工程,有无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的问题。

6、审查结余资金和物资是否真实完整,帐实是否相符,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和流失等问题,有无压低库存物资单价,隐瞒库存和虚列欠款等隐匿结余资金的问题。

7、应收、应付款项是否认真清理,及时结清。有拖欠款者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8、审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计算分成、上交或还贷;留成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和交纳"两金"。

9.审查投资包干结余的分配是否合规,有无将未完工程的投资作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等问题。

10、审本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11、审查有关税费是否足额上交,有无长期拖欠和偷漏的问题。

12、根据审计资料,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单位产品成本、投资效果系数、投资回收期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13、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三、审计分工

市审计局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和市计委切块下达各主管局的基本建设计划中的竣工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对口下达的有地方投资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除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外的竣工项目,全部由市审计局直属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审计方式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必须及时报告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和有关审计事务所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五、几点要求

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对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经济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要求:

1、各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篇13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市计划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计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计划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计划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 计划年度开始后,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预安排方案在年度计划被批准后失效,预安排投资项目的计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计划的调整

第十八条 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进行计划部分调整。

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与经批准的计划目标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时,应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 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会在审查计划调整方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对计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计划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会。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听取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市人大会可根据需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组织专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统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的五年计划修改为五年规划。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计划和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4、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相应修改为上年度计划或上个五年规划、本年度计划或本五年规划草案。

5、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年度开始后,年度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7、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8、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2、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出。

3、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二十日修改为一个月。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费使用情况;增加四项,表述为:

(六)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6、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上半年修改为本年度上一阶段。

7、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三季度修改为六月至九月期间。

8、删除第三十七条。

三、对《厦门市各级人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十二)项。

四、对《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修改

1、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可以撤销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2、删除第二十八条。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表述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表述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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