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补申请实用13篇

房补申请
房补申请篇1

1、因单位进行旧房改造,将所居住的旧房拆除,本人需在外租房居住。虽拆迁办已解决部分房屋租金,但是由于大环境的影响,本人任需负担一定金额的房屋租赁费用。

2、本人一家老少三代,孩子已经成年。老人年岁已高。现在家庭经济困难,承担能力有一定的困难。

除以上所述两条为特殊情况,其他均可克服。本人现月收入仅千余元,承受能力实在有限,无力承担高昂的开销。为了能让自己能安心工作,特此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请单位酌情解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公司住房补贴申请书二:

后勤处:

我于1994年毕业于××大学文学院,同年分配到××通信集团信息部工作,至今已工作满5年。我今年年满27周岁,女友何*与我同岁,符合晚婚年龄。今年2月18日我们已申请并领到结婚登记证,并与同年贷款购置婚房一套,由于经济情况有限,特向集团后勤处申请住房补贴。请后勤处领导根据我的情况酌情考虑为感。

房补申请篇2

1、个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申请审批表》。

2、单位审查,各单位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确定分配对象。

3、市房委办审核,市房委办根据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

(来源:文章屋网 )

房补申请篇3

为了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南京就业创业,南京出台了一系列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今年10月1日起,南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租房补贴了,政策落地情况如何?申请过程中又有哪些注意点呢?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房补申请篇4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情况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拆迁协议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学龄前儿童及学生不需提供住房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注:复印件共需3份。

(三)面积认定标准

1、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数

(2)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不含)。即面积认定标准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7平方米

2、现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

(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认定。以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上标注的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无有效证明的,以测量为准。

(2)同一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各处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3)凡过去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做过安置、由于自身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拆迁后采取货币方式安置的,以拆迁协议中注明的拆迁面积为准;拆迁后已安置住房尚未入住的,以安置面积为准。

(4)将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权出售的,以出售的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房面积为准。

(5)房屋面积之外的自建面积,未拆除前应视为临时面积,计入住房面积总数。

(6)下列情况不计算住房面积:

A:承租他人住房;

B: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

C:居无定所。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

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即现住处内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数。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1、租金补贴计算金额:

租金补贴的构成:主要由廉租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含现住房使用面积)和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

即: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补贴面积×使用面积租金补差

计算结果如遇有小数点,进位为整数。

(1)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

指享受低保人数,即民政部门给申请家庭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上注明的人数。

(2)人均补贴面积的计算

人均补贴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3)使用面积租金补差的计算

使用面积租金补差=住房使用面积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

(我区使用面积租金补差暂定为5.65元/月•平方米)

则: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5.65元/月•平方米

2、租金补贴保障金额:

廉租户月租金补贴保障最高限额暂定为150元。租金补贴计算金额不足150元/月的,租金补贴保障金额以计算金额为准,租金补贴计算金额超过150元/月的,保障金额为150元/月。

(五)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将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租金补贴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租金补贴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在《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其《租金补贴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如有异议的,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日内进一步核查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以下简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5、申请家庭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在收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6个月内,可自行选择承租适当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区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

6、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申请家庭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协议》),并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

7、发放租金补贴

住房租金补贴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无住房家庭的租金补贴由房屋出租人持《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机构领取,如房屋出租人因故无法领取租金补贴而委托申请人领取,或由于申请人已提前预付房租、房屋出租人同意申请人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由申请人持房屋出租人《委托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领取。

住房困难户家庭的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领取。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首先应为符合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无住房家庭,此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自治区、市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革命烈士家属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3、1—2级残疾、1—4级军残或1—4级伤残人员;

4、孤老。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除需提供与申请租金补贴相同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荣誉证明、军烈属证明或孤老、残疾等证明材料。

(三)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及租金标准

1、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

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实物配租保障人数×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人数:同租金补贴保障人数

2、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按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并公布。

(四)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资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表》),如实填写,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实物配租申请表》上。《实物配租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填写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实物配租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经公证机关公证,现场摇号产生实物配租家庭。

根据我区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采取轮候制。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摇号方式产生实际配租家庭,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5、实际配租家庭进行配租

对于摇号产生的实际配租家庭,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通知单》)。

实际配租家庭在收到《实物配租通知单》3个月内,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协议》),办理租赁廉租住房的相关手续。

(五)租金减免

1、申请条件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60岁以上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酌情予以租金减免。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租金减免申请表》),如实填写。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证明等情况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批准,并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办理租金减免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申请人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申请人持《租金减免通知书》至区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租金减免相关手续。

3、为保证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租金减免的部分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廉租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拨付。资金使用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四、有关规定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障方式的一种。

2、实物配租家庭也可以放弃实物配租,选择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方式。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周期或实物配租周期均为3年。3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申请。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个月填报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变更表》。

5、廉租住房租金每3个月发放一次。

6、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期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廉租户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同申请条件的),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实物配租住房。

7、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将停发并收回租金补贴,或收回配租住房,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8、申请家庭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2)经区民政局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9、申请家庭在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其实物配租住房:

(1)配租期间,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实物配租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2)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3)民政部门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房补申请篇5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资格审核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执行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部门和经办人员是否履行职责以及有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局负责对申购家庭户籍进行审核认定。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企业或个体经营活动的申购家庭给予工商注册认定。市地税局负责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进行核实。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并审核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市民政局负责对享受低保家庭的情况进行核实。市劳动局负责公布我市行业工资标准,制定全国各省会城市工资指导表。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对申购家庭的初审、核查、复核、评议、公示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证明和初审工作。

三、资格审核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进行。

四、前期工作

(一)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二)设立工作机构。各区政府(管委会)、区房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单位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市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宣传发动。在报纸和各社区张贴公告,告知资格审核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申请条件,并利用墙报、横幅、流动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做到社区居民家喻户晓。完成期限:12月6日前。

五、申请范围和对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开发区、桑海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和个人。

六、申请时间

12月7日-12月13日。

七、申请地点

申请人居住地社区。

八、申请条件

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婚子女家庭作为独立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一)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三)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但自有住房属以下类别之一,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集资建房;2、房改房;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九、申请所需资料

1、《*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危房户提供房屋安全机构出具的C、D类危房鉴定证明,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经营户还应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十、资格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申购家庭)到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后,随证明材料报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其所填内容认真组织评议,评议人包括单位领导和同事,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再报居住地居委会,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和入户调查,评议人包括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对符合条件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

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报居住地居委会,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

入户调查应2人以上,并在调查意见上签字以示负责。

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居委会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办在7个工作日内对居委会和单位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评议材料进行调查,还要通过调查工商登记、税务纳税情况,排查收入超线者(重点为无工作单位人员),并召集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复核,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房管局。

街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人员在*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已审核通过的申报家庭相关信息及住房信息。

(四)区房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审定。

(五)市经房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查询房屋权属登记等方式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在报纸和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市经房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20*年度已通过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申报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审核,申请货币补贴的应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申请表》,对选择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提出明确申请。

已通过审核但不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社区提出书面说明。

十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补贴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二)购买住房的范围和面积标准

购买的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购房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区)内,套建面积标准控制在90平方米,二手房必须具有城镇房屋产权。

(三)20*年度补贴标准和数量

20*年度补贴标准为800元/㎡,所购住房小于6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60㎡的按60㎡补贴,即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4.8万元。20*年度解决3100户。

(四)摇号确定补贴家庭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20*年度补贴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经房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应在领到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再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审批。

(六)发放补贴

购房家庭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所购房屋产权证,到市经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发放补贴金额。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后,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十二、相关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给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只能申请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房补申请篇6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对补贴资金设专户管理,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0.65倍)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使用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70%计算);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转让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申请前住房被拆迁的,其住房面积按安置面积或补偿资金除以当年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家庭成员可包括随子女居住五年以上且需要继续跟随子女居住的非市区户口的父母。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年满30岁的单身市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首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现住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承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薪收入、离退休金收入、低保金、房屋租金、股息、红利、经营净收入等其他收入);

6.住房转让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下载。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并书面写明原因。属于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帮助其准备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分别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院内及申请家庭居住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15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公示两批,要设立举报电话。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家庭的全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到所在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原件退回申请家庭。对被举报的家庭,要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核实,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三)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审核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书面写明原因,办事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收到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认真进行核实,要对不低于20%的申报家庭进行抽查,上门核实。经确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为公示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补贴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公示对象,将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主要媒体、**房地产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每年公示两批,第一批在每年的6月份公示,第二批在每年的11月份公示。公示对象困难程度的确定顺序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总人口、家庭总建筑面积。已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列为公示对象,由于每批公示数量有限而不能在本批公示的,按顺序直接进入下一批公示,依此类推。

(五)审批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予以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两份《申请表》和《补贴证》,逐级分发到区主管部门和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六)发证

补贴对象在公示期满后40日内,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发的《补贴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示对象。受补贴家庭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贴证》的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七)购房

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下列住房:

1.符合办理**市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平房除外);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参加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已购买或购买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八)领取补贴资金

1.购买现房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补贴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其办理活期存折,由个人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

2.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补贴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3.以所购房屋作抵押贷款购买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房屋所有权证》事宜,申请人持身份证、《补贴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自行到金融机构支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享受货币补贴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该住户不得再次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也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退款证明办理交易手续。五年后可自由上市交易。

第七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证明,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实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多人举报同一对象,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被举报人违规情况查实后,取消其领取补贴的资格,该家庭五年内不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已领取《补贴证》的,要收回《补贴证》;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要全部追回补贴款,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实施责任主体和办事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三区各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办事人员具体承办。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房补申请篇7

    第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三)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五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或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公房产权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的军产房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六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需要腾退的,应当将产权过户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承诺原住房不涉及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涉及产权纠纷的,不予腾退。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文)精神,综合考虑腾退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申请家庭人口、原房屋建筑面积、本区县拟公开摇号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区位、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申请家庭获得的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与该家庭其它资产总和不能超过该家庭所申请的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中规定的家庭总资产标准。

    第八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财政安排。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市或本区县公租房管理中心收购申请家庭腾退的原住房。腾退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使用的,所需收购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由市、区县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九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程序:

    (一)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时,原住房应腾退给产权单位的,需提供与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的腾退原住房协议;原住房需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申请家庭需书面承诺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

    (二)腾退家庭在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选定的政策性住房签订购房合同以前,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并办理原住房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结后方可签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需要经济补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向申请家庭支付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金。

    (三)腾退家庭应在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入住半年内腾空原住房,并交给原住房产权单位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房补申请篇8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部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部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部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xx元/人。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 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的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 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的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的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领军人才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条 人才安居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三)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截至20xx年12月31日,并发放至20xx年12月,其中,20xx年受理的中初级人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标准和条件发放至20xx年12月,20xx年度的租房补贴与20xx年最后一期租房补贴一并发放;

(四)20xx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房补申请篇9

(一)具有区城镇常住户口,实际在区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户;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单位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包括住房设施设备不配套,条件简陋、居住环境较差。

(三)下列人员不纳入租赁补贴申报范围

1、6个月以上未在城区居住的;

2、城市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中享受过还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安置的;

3、离婚时间不满三年,因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

4、非特殊情况户籍迁移不满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拥有汽车、装卸运输工程车、施工机械等设备,有经营性房屋等资产的。

家庭收入内容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无形资产收益和出售财物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瞻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三、申报办理程序

(一)新申报家庭

1、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户主向户口所

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赁补贴申请书;

⑵、《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⑶、户口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不同户口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⑷、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请家庭户籍成员无房证明原件;

⑹、申请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或者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状况证明;

⑻、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⑼、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受理

⑴、申请人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至户口所在社区,户口所在社区负责初始调查确认;

⑵、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对象,社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小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报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

3、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对象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集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4、复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审资料后,采取查阅档案、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复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发放范围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予以公示。

5、发放

符合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复核通过,公示期满后,将住房租赁补贴拨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放。

(二)已享受租赁补贴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条件无明显改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社区填报《区住房租赁补贴年审表》,经社区、街道审核无异议的,纳入本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四、补贴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补足13平方米。无房户每年每户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3500元;

(二)申报人与父母或子女为同一户口,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不纳入申报人家庭的住房面积计算;

(三)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不满一年的,不纳入申报人口计算;

(四)申报人家庭成员中户口在农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计入补贴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要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区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二)严格把握申报审批标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及社区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补贴申报条件和发放标准,保证申报审批质量,力求做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三)严格申报发放纪律

房补申请篇10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四)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的勘查情况,计算出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

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保障人数与面积、补贴标准、拨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每次拨付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6个月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发。

第十三条已准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5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7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

对于提供配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房屋,超过部分的房屋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00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50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元。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基数,按租赁住房相应房屋结构的租金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具体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2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3元;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4元。

第十六条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由其将收取的租金列入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核准廉租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困难家庭;

(四)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减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的;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扶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第二十三条对于准予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范围,只限于经核准配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内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变化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确有住房困难而无法腾退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续租该住房,但续租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市场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调查后拟定,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补申请篇11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一)租赁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额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

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0.50元。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提供住房。

(三)租金核减

对其住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指市政府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超出部分进行补贴。

三、保障对象

(一)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还需符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户口迁入市区不足一年的

2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的

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3因离婚。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同居或离婚不足一年的

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4因离婚。离婚时间超过5年的除外)

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

四、租赁补贴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低保证明,不另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租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和所在社区共同出具证明;租住私房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或与直系亲属同住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2社区受理申请后。以示负责;对没有直接证明的住房,应实地测量计算其建筑面积,并出具证明。初审合格后,按户填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规定的申请时间截至后3日内,逐户评议,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汇总清册一并报送区房改办。

4区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班,逐户调查核实,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改办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审核办法

1区房改和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区房改和民政部门要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以及申请租赁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新增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审核。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核准程序

1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家庭。报市房管局核准。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拨到区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区房改办具体组织发放。

2对已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排队轮侯。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房改办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等其他保障方式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3区房改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予以公示。

六、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年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申报调查的启动年。需要办事处、社区和各单位密切配合,所需经费应同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一并落实到位。

七、时间安排

(一)制定出台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二)由城市低收入家庭申报,

(三)调查审核阶段;

房补申请篇12

你们好!

我是__县__镇__村_组村民___,男(女),现年__岁,身份证号码。家有_口人,住房_间,我和老伴年老体弱,儿子因外出打工腰部受伤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又要供两个孩子上学,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_间住房因年久失修,常年漏雨,加之地势低洼,雨季院内、屋内积水严重,根本无法居住,现在在外边搭建一临时塑料棚内居住,原住房急需拆建,由于资金紧缺,经济贫困,迟迟不能动工。

因此特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农村贫困盖房补助,恳请上级领导批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2021建房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土地规划局领导:

我叫___,陆川县温泉镇长河上里村的村民,由于旧房的种种原因,已不能满足当下的需要,在此向政府做出建房申请。详细原因如下:

第一,现住一层平房已有三十年,历经风雨,平房的门窗都已掉漆,木门木窗已经朽烂了不少,同时房子某些地方地基有所塌陷,墙壁已有多处大面积开裂,下雨天屋子总是漏水,虽经修修补补,但仍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破旧的房子或已成危房。

第二,旧房所处位置较偏,交通极为不便,且一层平房屋子不多,同时农村家庭养有鸡鸭,还需堆放柴和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

第三,家有两个儿子,都早已到了娶媳妇的'年龄,可由于平房位置较偏,交通不遍,且屋子破旧,女方一直要求要有新的房子,故婚事一拖再拖,这让我们当父母的都很为他们着急,考虑到两个儿子要结婚生子,故急需盖新房。综上原因,我特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

建房方案:建房地址选在村里的小路旁边,大概__平方,西边靠着__家的房子,东边紧邻__家的房子,保证不会动用村里任何他人的共同土地或私有土地,也不影响他人的生活起居,绝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他人利益的情况。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2021建房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各位政府领导:

我叫___,是___村委墙背村小组农民,由于现住房是父辈五十年前建的简陋木质瓦房,至今50余年,虽经过多次整修,破损仍多,墙面大面积开裂,修修补补仍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

现住房屋一间,三世同堂,还需要堆放粮食等物,实在太拥挤,苦不堪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也比以前收入提高了,为响应国家号召,改善居住条件,特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

我现建房地址为空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东面靠近张兵圣家,南面和西面为水沟,北面为空地,符合国家政策。

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2021建房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

我叫___,是___民委员会__村民小组农民。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我需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是父辈五十年代建的简陋木制茅草房,80年后将茅草屋顶改换为瓦房屋顶。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墙面大面积开裂,修修补补已经很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1间,24平方米,要住4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

三、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三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占用我现住房的场120平方米。

如能得到政府各级部门的批准,我将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不影响周围邻居的工作和休息,对建筑材料和垃圾不乱堆乱放,不堵塞消防通道。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2021建房申请书范文5建房申请书__土地规划局:

我叫___,是__乡__村__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__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1.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

房补申请篇13

第三条市政府将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和措施,每年由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保障城区内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缺房户的基本住房需求,向其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低廉租金的住房。无房户是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缺房户是指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低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

第五条市建设局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物价、规划、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及应山、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优先保障无房户,逐步保障缺房户。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向保障家庭中孤老、残疾等其他急需救助的经济困难、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市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并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制定和定期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和租金补贴标准,并通过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八条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着城镇住房发展和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状况等适时予以调整,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第九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放补贴。保障家庭月租金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租金补贴额=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

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为准。

第十条对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月货币补贴额,1人户家庭低于40元的,按40元补贴;2人户家庭低于50元的,按50元补贴;3人及以上家庭低于60元的,按60元补贴。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对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其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际配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配租面积部分,由保障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城区土地出让净收益按10%提取的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遍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优先保证供应。按照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或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事业。

市政府或经市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政府集中供养或离婚5年内的除外)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应、城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在应、城区非农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

(二)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关低收入证件;

(三)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员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军烈属及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三)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5年及以下的。

第十九条保障家庭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及优抚对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特殊困难家庭在未取得实物配租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租金补贴。

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原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拆除后,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已经货币补偿的原被拆迁房屋;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已转让的住房(为救治家庭成员而将房屋转让且满3年以上的除外);

(五)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对应的住房面积;

(六)尚未依法拆除违章建设的住房;

(七)应核定为保障家庭现住房的其他住房。

第二十一条核定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以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计算,但《低保证》上未登记的下列家庭成员应计算在内:

(一)现役义务兵;

(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四)属农业户口且无私房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五)共同居住且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

(六)申请人户口落户在子女或父母处满3年的,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租房居住的,应与子女、父母的住房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

第五章保障程序

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低保证》、低收入相关证件及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居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借住证明;

(四)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和身份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举报电话等内容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由社区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将评议结果、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存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和《中国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然后核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告知书》的保障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资金、住房筹集情况、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依次提供保障。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对象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准予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市廉租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保障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和居住需要,选择适当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因家庭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住房合同的,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同意,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先予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腾出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将核实情况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采取定期走访与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按照检查结果对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额度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承租家庭应当负责管理好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三十二条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未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民政部门终止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其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用途的;

(五)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在取消保障资格后3个月内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新建、购置、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八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返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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