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工作计划实用13篇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1

一、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基本业务工作。作为一位新员工,本人通过对此业务的接触,使我对公司的业务有了更好地了解,但距离还差得很远。这对于业务员来讲是一大缺陷,希望公司以后有时间能定期为新员工组织学习和培训,以便于工作起来更加得心顺手。

1、 在第一季度,以业务学习为主,由于我们公司正值开张期.间,部门的计划制定还未完成,节后还会处于一个市场低潮期,我会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补充相关业务知识,认真学习公司得规章制度,与公司人员充分认识合作;通过到周边镇区工业园实地扫盘,以期找到新的盘源和了解镇区工业厂房情况;通过上网,电话,陌生人拜访多种方式联系客户,加紧联络客户感情,到以期组成一个强大的客户群体。

2、在第二季度的时候,公司已正式走上轨道,工业厂房市场会迎来一个小小的高峰期,在对业务有了一定了解熟悉得情况下,我会努力争取尽快开单,从而正式转正成为我们公司的员工。并与朱、郭两经理一起培训新加入的员工,让厂房部早日成长起来。

3、第三季度的“十一”“中秋”双节,还有xx奥运会带来的无限商机,市场会给后半年带来一个良好的开端,。并且,随着我公司铺设数量的增加,一些规模较大的客户就可以逐步渗入进来了,为年底的厂房市场大战做好充分的准备。此时我会伙同公司其他员工竭尽全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做出努力。

4、年底的工作是一年当中的顶峰时期,加之我们一年的厂房推界、客户推广,我相信是我们厂房部最热火朝天的时间。我们部门会充分的根据实际情况、时间特点去做好客户开发工作,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节我部的工作思路。争取把厂房工作业绩做到最大化!

二、 制订学习计划。做房地产市场中介是需要根据市场不停的变化局面,不断调整经营思路的工作,学习对于业务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业务人员与时俱进的步伐和业务方面的生命力。我会适时的根据需要调整我的学习方向来补充新的能量。工业知识、营销知识、部门管理等相关厂房的知识都是我要掌握的内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这方面还希望公司给与我们业务人员支持)。

三、 加强自己思想建设,增强全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团队意识。 积极主动地把工作做到点上、落到实处。我将尽我最大的能力减轻领导的压力。 以上,是我对xx年的一些设想,可能还很不成熟,希望领导指正。火车跑的快还靠车头带,我希望得到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帮助。

展望xx年,我会更加努力、认真负责的去对待每一个业务,也力争赢的机会去寻求的客户,争取的单,完善厂房部门的工作。相信自己会完成新的任务,能迎接xx年新的挑战。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书二】

经过20xx年两个月的工作,我对房地产销售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同时也学到了很多东西,为了让自己在新的一年中有更高的收获,自身有更高的提升,特总结去年展望今年,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特做出具体的计划。

一、业务的精进

1、加强团体的力量

在团体中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能力,同时对提升个人素质具有更大的帮助,在与同事们两个月的相处中,我发现我和郝姗在性格上有很多的共同处,同时也有很多的不同,其中有许多是我要学习加强的,这种性格上的互补,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帮助我们查缺补漏,提升自己。在新年中,我更要加强队员的团结,团结是我不断成长的土壤。

2、熟识项目

销售最重要的是对自己所从事项目的精度了解,我在年前散发传单不断的与人接触的过程中,对本项目有了深度的了解,但在接待顾客的过程中,还是不断的有新问题的出现,让我无法流利的回答顾客的提问,主要是对项目及相关房产知识的不够了解,在新年之后,对项目的学习,对房产知识的了解,是熟识项目的首要。调盘,新年后又新起了几个楼盘,在与同行之间比较能够更好地加强对自己销售对象的信心,在不断的学习中充实自己,在不断的实践中提升自己。

3、树立自己的目标

有目标才会有方向,有方向才会有不断努力的动力。在每个月的月初都要对自己订立下目标,先从小的目标开始,即独立流利的完成任务,然后再一步步的完成奖励下授的销售任务,直到超额完成任务。在每月的月初订立下自己当月的销售目标,同时记录下当天接待顾客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之道,不时的翻动前期的工作日志,温故而知新。

二、自身素质的提升

销售的产品可以不同,但销售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把自己的产品卖出去,用实物换成钱。因我从未正式的接触过销售,所以在推销及推销技巧处有很大的不足,所以提升自身就要从提升自己的销售能力开始。

首先,书籍是活的知识的最有利的途径,新年后要大量的阅读有关销售及销售技巧的书籍,同时不断的关注房地产方面的消息,及时的充实自己,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2

一. 物业服务公司前期介入工作开展的必要性

(一)为物业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物业管理当中,需要充分考虑业主的需求,从物业管理和使用功能等多个方面考虑,做好前期介入工作,对物业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有着指导性的作用,同时对物业开发进行严格把关,以保证施工质量。而当前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滞后于建设。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前期介入工作落实不到位,物业建设当中的问题不能很好的得以解决,在物业交付使用之后,这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又遗留给了物业服务公司,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前期介入工作是加强物业建设与管理衔接的有效途径,降低物业管理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有效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的满足业主的需求,为物业投入使用后的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1]。

(二) 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

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物业的规划设计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影响着物业功能和使用。而往往设计者在设计当中对物业管理工作考虑不足,在物业的功能和使用上会出现一定的缺陷。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车位拥挤以及住房水、电、通风以及空调等配套设施设计安排不合理,很难得到业主的满意,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困扰。针对这一现状,物业服务公司需要做好物业前期介入工作,从业主和物业管理者双方面进行考虑,科学、合理对物业进行规划设计,并落实到细节当中,以有效弥补物业管理当中存在的不足。对水电线路、排水管道以及多种功能设施进行合理的设计安排,让业主获得良好的使用体验。通过物业服务公司前期介入工作的开展,实现物业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2]。

二. 物业服务公司前期介入的规划设计

(一) 前期介入规划设计的要点

在物业服务公司前期介入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介入时机的选择而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一般来说,根据项目设计、施工以及物业管理准备等工作内容分为早期、中期以及后期三个阶段。项目设计为早期阶段,根据业主的实际需要对功能、布局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从图纸入手,落实好早起介入工作。而中期介入则是着力于房地产施工建设,对于其中存在的缺陷予以改进和完善。后期介入则是物业交付使用之前的物业管理准备工作,加强物业验收,保证其质量安全,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修改。通过早期、中期以及后期三个阶段的层层介入,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 设计

物业服务公司前期介入的规划设计,项目设计阶段是初始阶段,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设计阶段,物业服务公司在这一阶段进行介入时,能够实现对规划设计的优化,针对于图纸当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及时的予以指正和修改,根据业主使用以及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做到以人为本,解决物业设计当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有效减少了未来物业管理工作当中的矛盾和缺陷。及时的规避物业管理的风险,充分发挥物业服务公司前期介入的作用,为物业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物业管理的源头抓起,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在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工作之前,前期介入工作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3]。

(三)施工

通过物业服务公司的前期介入,经过科学合理的设计之后,房地产施工项目的功能定位和使用功能变得更加明确,而施工也围绕着其展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物业服务公司在施工阶段的介入是对建设施工过程进行监督,避免其中留下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是房地产建设施工的核心问题,保证施工的质量安全,能够让业主更加放心,同时也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对于建筑装饰装修以及配套设施安装等内容也要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对其中的缺陷予以弥补,以完善物业的功能,通过前期介入,加强项目施工监理、配套设施安装调试以及竣工验收,有效降低施工当中的安全风险,为物业交付使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物业管理准备

通过物业服务公司前期介入工作的开展,经过早期、中期介入,物业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得以有效的完善,为物业管理准备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作为前期介入的后期阶段,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的资料、信息有着详尽的掌握,并建立物业的技术档案和业户档案,通过这些重要资料的分析可以了解业主的实际需要,对物业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物业管理准备工作得到的资料,制定规划设计的方案,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费用测算等内容进行合理的安排。在物业管理准备阶段,前期介入工作得以有效开展,能够降低物业管理当中的风险,为业主把好验收关,提供良好的服务,进而提升物业服务公司的专业形象,受到业主的欢迎和认可,有利于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4]。

结论: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物业服务公司的前期介入工作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更好的为业主服务。物业服务公司的前期介入工作的展开,为物业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分别介入到项目设计、施工以及物业管理准备等工作当中去,能够降低物业管理当中的风险,为业主把好验收关,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马小娅.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之我见[J].现代物业,2008,04:77-79.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3

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房地产项目审批和开发环节。重点查处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非法占地、私自圈占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按项目核准批复的规模和内容建设、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发建设、抽逃注册资本以及住宅小区内不按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等行为。

(二)房地产交易环节。重点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范围预售商品房、违规收取定金或预收款、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分摊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或售房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或配套设施、违规虚假或不规范广告(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以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偷税漏税等行为。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重点查处未申领营业执照、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或资质,私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质证、资格证)、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房地产物业管理。重点是查处开发企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将未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买受人,没有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等行为。

三、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方法步骤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4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依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发展和规范本市的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府提出的2001年房地产业的“六个到位”的实现,推进上海房地产业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专项执法检查的阶段性目标是: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二、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后的中介服务业(特别是房地产经纪行业)中的违规情况。包括被举报、揭发的,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性质严重,尚未改正的违规行为的追查。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从事成套独用使用权房买卖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取得工商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三、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法

    (一)加强内外协调配合。市局和市工商局加强联系和合作,各区县房地局要主动和各区县工商局联系,联手整治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房地局执法监察部门还要加强和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同抓好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房地办事处的作用。房地办事处是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的一支基本队伍,也是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房地办事处在执法检查、协助办案、督促整改等方面的作用。

    (三)采用对经纪机构内部检查、门市部现场检查和以举报揭发的案件为线索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主要查工商登记、查备案资料、查执业资格、查合同文书、查业务台帐、查经营凭证、查举报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求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四)专项执法检查要同年检工作结合起来。执法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的经纪公司情况要及时与市场主管部门联系,为经纪公司的年检提供相关资料。

    (五)认真抓好整改工作。整改工作是衡量专项执法检查阶段性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和新闻舆论工具,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制订和完善规范服务的制度,防止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四、专项执法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第一阶段:培训动员、组织落实阶段(1月上旬--1月中旬)

    1.市局执法部门会同市场处,并听取工商等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计划,并由市局执法监察部门组织区县房地局专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召开专项执法检查动员会,布置专项执法工作。

    2.各区县房地局应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执法监察和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专项执法检查的具体主办部门和负责人,名单报市局。

    3.区县房地局组织执法部门和房地办事处的同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成立相应的机构,摸清本辖区内中介服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召开本辖区内房地办事处和经纪机构负责人动员布置会。具体工作计划要书面报市局。

    本阶段的工作要求:了解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认识,落实组织,制订计划,明确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执法检查阶段(1月中旬--3月中旬)

    1.由市局执法部门抽查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抽查率达到15%。

    2.以区县地局为重点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率要达到85%。

    本阶段工作要求:认真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并结合检查,发现一批依法经纪,服务规范,业绩显著的优秀经纪机构。

    第三阶段:动员整改阶段(3月中旬--4月上旬)

    1.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由各区县局召开中介服务公司经理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觉守法的意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要求制定有效的整改计划,要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并报区县房地局。

    2.落实整改措施,标本兼治,实事求是。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都要制定规范的服务制度,严格的服务标准。

    本阶段的工作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使整改落在实处,取得明显的成效。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市、县(市)两级政府的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尚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予以代收。

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八条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

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肃查处: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六)为他人进行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七)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并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6

房地产营销策划就是运用整合营销概念,以消费者对各类房地产商品的需求为出发点,从设计理念、环境设计、户型设计、产品定价、品牌打造、销售推广

等方面对房地产产品进行整合,以优质的服务销售房地产商品,使消费者在生产或生活,物质或精神方面得到满足,为开发项目规划出满足消费者需求,扩大消费渠道,使开发商获得利益的全过程。

营销与推销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整个营销过程中,体现了鲜明的创新特点和具体的可操作性。市场营销策划要求房地产企业对未来的市场情况进行准确的

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出市场变化的具有分析性的经营方案。在竞争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企业为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在营销活动中取得成功,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促进产品的销售,包括以适当的价格,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市场提供满足不同消费人群需要的房地产产品。因此,借助多门学科的知识制定营

销策划,在买卖双方之间沟通信息,把企业与消费者有效的结合起来,使企业了解顾客的要求,包括房屋的建筑形式、开间布局、装修标准以及色彩等,摸清规律,改进产品,使产品更加适销对路,扩大市场份额,使企业形成有效的传递和反馈的信息系统,在房地产市场中,为企业开拓一个具有生命力的崭新市场。

2、房地产营销策划的阶段和方法

2.1房地产营销策划的阶段

房地产营销策划是分阶段的,与销售过程相呼应。在不同的销售阶段,市场推广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活动都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开发阶段的营销策划、销售阶段的营销策划、物业管理阶段的营销策划。

根据销售过程的预热期、强销期、热销期、尾盘期阶段性划分,项目市场推

广过程也可以相应地分为四个阶段,针对各个阶段销售任务的不同制订不同的推广计划。在预热期,市场推广应该以推介物业特点为主题,向消费者展示楼盘的基本情况;在强销期应该以推介市场为主题,让更多的目标客户群关注;茌持销期应该以推介广告主体为主,配合样板间,在人气积聚的环境下,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在尾盘期应该以朴实的宣传为重点,突出项目各种功能性特点,吸引消费者。

2.1.1开发阶段的营销策划

企业在开发阶段的营销策划应具有前瞻性,要用发展的眼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市场前景开展调查和预测,进行供需分析和和开发潜力分析,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所开发的产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直处于保值甚至增值的状态,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赢得市场份额。

2.1.2销售阶段的营销策划

企业在销售阶段的营销策划就是采取各种有利的促销手段,如广告、媒体、活动推广、品牌效应、公共关系等手段,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企业的形象和产品的优势,用各种方法增强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为消费者提供满意和周到的服务,在销售的黄金期占有市场。

2.1.3物业管理阶段的营销策划

物业是连接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消费者通过物业了解和熟悉企业,因此,物业服务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是否购房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加强物业管理营销策划的关键应当把为客户服务最为宗旨,如果顾客在享受物业服务中感受到安全放心,达到满意的程度,才能吸引顾客踊跃购房。

2.2房地产营销的几种方法比较

为实现房地产的营销目标,一般使用以下几种营销方式:广告,活动推广,品牌推广,公共关系。几种方法的主要特点见表1。

表1几种营销方式对比

2.2.1广告推广

广告推广是根据营销推广的计划和目标,在市场调查预测的基础上,对广告活动的战略和策略进行整体的系统筹划。它是一种提前的、先行的、具有指导性的活动,决定广告活动的基本思路和方向。它包含有分析环境并明确要求、分析广告产品、确定广告对象、确定广告目标、确定广告主体和创意、广告策略选择、确定广告预算、广告决策、广告效果分析等九项内容。

2_2.2活动推广

活动推广是指企业调动各方力量,通过举办大众关心的、具有创意性的活动,吸引消费者的参与并吸引媒体的报道,从而提升企业和楼盘的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

活动推广的类型有:楼盘庆典仪式;社会公益活动;社区内活动;大型有奖销售、打折促销活动;导引教育型活动;善用时势环境型活动等。

2.2.3品牌推广

品牌推广是从规划设计到整个开发过程的一项系统工程,在整个过程中开展品牌积累与创新工程,通过品牌推廣,提升了项目的附加值,充实了项目的内涵。

可采取以下方法:楼盘品牌战略;企业品牌战略;企业与楼盘品牌联动战略。

2.2.4公共关系

公共关系是利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同消费者、中介、社区民众、政府机构以及新闻媒介在内的各方面公众进行沟通和交流,在社会中建立良好形象和营销环境的活动。

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新闻;事件;社区关系,调研活动;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通过以上分析,房地产营销策划是在不同的销售阶段,对产品所处的区位、配套设施、环境设计、单体建筑设计、物业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对顾客群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调查,制定出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核心的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3、“DL—YLY”项目的营销计划

3.1项目基本情况

DL-YLY项目位于大连市旅顺软件产业带,属于宜居生态地产,周边有轻轨和多个公交站点,交通便利。小区附近设有商业综合体和中小学校,周边有多个低碳环保山体公园,设有居民健身中心等。

3.2项目营销计划

一期在2016年7月份开盘销售,销售周期计划在2年左右。

(1)2016年3、4月蓄势待发期。售楼处装修、装饰完成正式启用;样板间完成对外开放i参加春季房展;客户积累;会员征集、招募会员。

(2)2016年5月内部认购期。一期工程开工启动;会员客户预订。

(3)2016年7月开盘热销期。具备销售条件;一期第一组团开盘销售。

(4)2016年8、9月续销。

(5)2016年10持续推广期。形象宣传;主体全面封顶;参加秋季房展会,根据销售情况分期推出房源(秋展强销)。

(6)2016年11、12月续销(活动促销)。

(7)2017年3月完成配套及室内装饰;参加2017年春季房展会准现房促销。

(8)2017年5月完成室外硬软覆盖;现房销售;预留中央景观带20%-30%房源现房实景销售。

(9)2017年6月尾盘清理期。全面交房;尾盘销售。

“DL-YLY”项目,使项目周边整体地域价值实现质的飞跃,引领大连城市居住新的迁徙文明。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7

二、工作目标

通过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达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透明公开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培育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体系,实现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整治内容

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囤积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强制拆迁,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内容,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批准的范围预售房屋,擅自出租、出售公共部位、配套设施牟利,未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和按规定预留物业管理用房,不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交接,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诱导欺骗消费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合同欺诈,偷逃税等行为。

(四)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看房费、吃差价,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行为。

(五)依法查处房地产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等行为。

(六)对我区房地产项目的注册登记、纳税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开发企业是否在我区注册,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在我区纳税(包括企业所得税)等情况。

四、整治工作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城管局、区拆迁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工商分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局长于兴慧担任召集人,以上各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于兴慧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如下: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专项整治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负责组织查处建设、预售、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负责查处土地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规划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全区在建项目规划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协助认定规划审批、变更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区财政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对我区房地产项目的注册登记、纳税情况进行排查。

区审计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区监察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区城管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物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青岛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市政管线违法接入行为依法提交执法部门查处。

区拆迁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违法拆迁等行为。

*国税局、地税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建立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纳税申报情况,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对全区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查处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或未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高于标示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工商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完善长效机制。

五、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5月1日——5月15日)

1.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2.分别召开由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开通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实施检查阶段(20*年5月16日——8月31日)

1.5月16日——6月30日,自查阶段。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束后,于6月25日之前,各相关管理部门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开发企业)》(附件4)并附书面自查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财源建设办公室(区财政局);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中介机构)》(附件5、6)并附书面自查报告分别上报区建设局及区城管局。

各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7月1日——7月31日,检查阶段。在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相关主管部门针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3.8月1日——8月31日,抽查阶段。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群众集中投诉举报的相关管理部门、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汇总、总结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1.9月1日前,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连同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9月5日前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把检查情况及各职能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9月——10月,迎接省、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

3.11月——12月,迎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查。

(四)巩固阶段。(20*年2—3月)

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管理,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去年全市开展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虽然我区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并未彻底解决,企业违规经营行为依然时有发生,房地产市场秩序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立足工作实际,把思想统一到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精心部署,密切配合。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政府工作的多个方面及各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附件2),各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防止产生管理、查处上的漏洞。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8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牵头单位,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适应政府按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未包含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变更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

各地要严把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要通过完善物业管理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合同等措施,明确业主、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会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要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在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通过优胜劣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地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对于管理不到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经营中有劣迹的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在媒体上曝光。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各地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对违法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七)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行为

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通知下发前,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并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三、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

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取得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也要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

推广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各种办事程序、审查要件、办事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备案等内容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要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的条件。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末,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将不定期在有关媒体上曝光。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

四、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加快制订和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规、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房地产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督。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环节的各种审批,必须审批的要规范操作,简化程序,透明公开,明确责任;要建立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通过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推行服务承诺等措施,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方便购房人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各地要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投诉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房地产投诉。对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房地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9

发展目标:年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以适应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末,城镇住房商品化率要达90%以上,住房成套率要达90%以上,期间住宅竣工面积累计达到67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6平方米。要在国家统一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二、坚持科学规划调整房地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市区及各县(市)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住房发展规划〉通知》黄政发〔〕33号)要求。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规划要明确“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要求,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要根据各地的住房发展规划要求。落实项目的具体空间布局。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地块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请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

(三)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旧城改造需要。停止审批市区和县(市)城区所在地中心区的零星分散建设项目。从年起,新建住宅必须纳入住宅小区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临街项目符合街景规划的除外)通过几年努力,建设一批设施全、环境美,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多功能住宅小区。

(四)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和定向开发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从发文之日起。包括已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用地、施工手续而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停止开工建设;一律停批单位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市、县(市)两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核准以及立项报建审批手续。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住房,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经济适用房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并报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今后一律停止新的私宅用地审批。城郊农业户口人员宅基地供应对象只限于本村祖居户。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条件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市)中心城区。已供宅基地不得私下转让。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个人名义报建私宅的方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

三、规范土地市场建立房地产用地统一储备供应制度

(六)城区、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机制。严禁先用后批,私下交易。市、县(市)所在老城区存量土地,由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现使用者协商形成收储意向后,纳入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计划,经地价评估后,按照“参考周边地区土地收购价格,保障原土地使用者合理收益”原则,由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给付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收购资金予以储备,各单位不得私下转让或建房。今后凡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严禁城区各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私下向单位、个人和开发商供地,严禁向城镇居民及非本村村民供应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用地需求预测,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建立用地计划公告制度,并根据市场供求现状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用地计划供地,合理调控地价。

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标准。限制并淘汰一批条件不具备、行为不规范的开发企业。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严禁抽逃注册资金、虚假投资等行为。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的限半年内到位,逾期不到位的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照和资质证书。

(八)严格房地产开发规费征收。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费,以及土地办证规费和城建配套费等工程报建规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减免。

(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环节中的重要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整体联动,建立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联系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计划意见,房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意见。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通知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其它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

(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并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设计优、功能全、环境美、质量高、服务好。住宅小区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要完善住宅小区中各项共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老城区住宅小区绿化率不低于30%新城区小区绿化率不低于35%建筑容积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凡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不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商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对其开发建设的住宅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五、整顿市场秩序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十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管理的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查处商品房开发、交易和中介服务环节的违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无证或越级开发、私下交易、合同欺诈、面积缩水、重复抵押、多头出售等不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已经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核发预售许可时,应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予以注记,防止用于其他项目办理抵押贷款。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业务。大力推行“放心中介”活动,切实解决因房地产交易不规范造成的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十二)要将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即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结合我市情况,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十三)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补贴,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十四)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要严格控制销售价格,完善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使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七、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

(十五)开放房地产开发市场。形成良性循环;支持本市范围内具有资信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抗风险能力。

(十六)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增加二手房贷款等个人住房信贷品种;推行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房贷款需求。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要简化委托贷款手续,改进服务,方便职工办理住房贷款。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加强对预售款和信贷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个人诚信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打击各种骗贷骗资行为,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八、推进物业管理改善居住环境

(十七)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十八)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专项维修金制度。要加大维修金的归集力度。确保维修金依法收取。新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不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房屋权属证书。

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宅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九、改善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

(二十)建立联动机制。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对住宅与房地产项目进行集中会审,共同决策,联合审批。确保开发项目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保住宅供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确保我市的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10

二、审核鉴证难点多

1.普通住宅鉴别

鉴别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是实施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的关键,因为鉴别为普通住宅房地产企业将享受增值额20%以下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而非普通住宅是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鉴别中有一个难点问题,即应由税务部门来实施,还是应由社会中介组织来实施,目前规定与从税务机关得到的答复存在不确定性。另外一个难点,就北京地区而言,历史上有两个普通住宅鉴别标准,一个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二[1996]431号)规定标准:按单栋楼号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为普通住宅;另一个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规定标准:小区建筑容税率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时满足三条标准的为普通住宅。鉴别普通住宅怎样使用这些文件标准,是废止[1996]431号文,还是[1996]431号文与[2005]528号文共同使用等,没有十分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普通住宅的鉴别应由税务部门来实施,税务部门代表政府有权威性,过去也是由税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普通住宅审核表》来实施的。至于怎样使用文件标准来鉴别普通住宅,笔者认为,北京市2005年5月30日公布了普通住宅新的三个标准,那么,2005年6月1日之前房屋竣工的土地增值税清税项目,鉴别普通住宅应执行京地税二[1996]431号文件规定,而之后房屋竣工的执行京建住[2005]528号文新规定。这符合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规定原则。国家对全国范围的普通住宅问题也曾作出规定:2005年6月1日起,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住宅平均交易价1.2倍以下的为普通住宅,这也说明2005年6月1日之后竣工的房屋,普通住宅鉴别要使用1.0以上、120平方米以下、1.2倍以下三个标准规定。

普通住宅鉴别,还存在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普通住宅标准仅对商品住宅而言,不适用非住宅(商铺)。

2.容积率的计算

2005年5月国家规定了满足三条标准的房屋为普通住宅,其中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要在1.0以上,这是一个平均化、综合性标准条件,笔者觉得还不够妥当。房地产企业往往成片开发房屋,各种属性栋楼俱在,需要每栋楼去鉴别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为宜,使用栋楼容积率更为妥当些、贴切些。然而,如何计算栋楼容积率呢?小区平均化、综合性容积率,按照国家规划部门《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相除求得,栋楼容积率可按房屋实测报告书商品住宅实测可售面积(不包括非住宅实测可售面积、未公摊实测面积)与栋楼分摊的用地面积相除求得,栋楼分摊的用地面积可采用土地出让合同分摊用地面积数。

3.可售面积问题

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须臾离不开房屋实测报告书中可售面积。当预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总面积85%以上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售房平均单价也要使用可售面积。栋楼分为商品住宅可售面积,还有商品非住宅(底商)可售面积,地下车位整体转让某单位的,还应分出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商品住宅可售面积是最重要的,应依据实测报告书数据,摘取加计确认,不要把实测报告书单独列示的未公摊面积加计入,向购房人(业主)出售车位的,车位可售面积也不要加计入。

4.应付工程款与预提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187号文进一步规定:“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这里“或应付”所说的应付费用,笔者认为是指会计核算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中的预提费用事项,并不是指“应付工程款”一类应付款。预提费用不得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规定正确,而符合条件的应付工程款,即有严密合同协议,有洽商变更增项减项手续,有工程监理审批,特别是有的还获得了工程款正式发票,应该允许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

房地产企业开发事项需求资金大、周期长,出现成本已经发生,而款项未支付工程款是很正常的,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能够在不发生负债的状况下完成开发。允许正常应付工程款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也体现了税负公平性原则,不能只要求房地产企业在清算中将收益入足,而不要求房地产企业在清算中将合理合法的成本――应付工程款入足。

5.四项成本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中首次提出“四项成本”问题,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完整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187号文则规定:清算项目中四项成本每平方米扣除额,明显高于《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单方造价金额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扣除额。

四项成本新规定是国家针对多年来土地增值税征收还不尽人意而提出的,仅对商品住宅而言,不包含非住宅(底商)四项成本。社会中介组织人员鉴证中,要将住宅与非住宅四项成本分开,计算出商品住宅四项成本,去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成本对照,圆满完成土地增值税鉴证。

6.出具鉴证报告的计税单位

笔者近期看到几篇筹划土地增值税的文章,有的筹划追求“避税”,将必须分开进行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两个计税单位,等划为一个计税单位去计算、去“避税”,节省的税实际是偷到的税。

社会中介组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鉴证中,一定要划清计税单位,按计税单位的具体情况去出具鉴证报告,该分开出报告的,要分开出报告,需要合在一起出报告的,且不能多余的分开去出报告。按划分的计税单位去出报告,大致有两类情况:

(1)单栋楼开发清算项目。有非住宅(底商)的,当住宅部分为普通住宅的,应将住宅与非住宅(底商)作为两个计税单位分开出具报告;当住宅部分为非普通住宅的,可以将住宅与非住宅(底商)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具报告。没有非住宅(底商)的,则住宅为一个计税单位出具报告。

(2)多栋楼(分期分批开发、开发小区开发等)开发清算项目。应按单个栋楼入手划清计税单位出报告。首先,划清单栋楼住宅计税单位与非住宅(底商)计税单位,进而划清住宅计税单位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计税单位,再对配套设施医院、学校、幼儿园、邮电通讯、会所等进行划分,有偿转让的划分为一个计税单位,移交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划分为另外一个计税单位。多栋楼开发清算项目,按单栋楼计税单位出报告为宜,对于开发期间同一、栋楼属性一致、楼层结构相同、成本规模相同、同为普通住宅或同为非普通住宅、同为有偿转让或同为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报告,但要持谨慎性原则,还要注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杜绝将不一致性的栋楼计税单位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报告,避免税收流失。

三、审核鉴证专业技术要求高

一是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对企业仍在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较深的理解,特别对开发成本六项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类知之较深。社会中介组织人员要懂得会计、税法,也要懂一些工程预算及技术问题,要懂经济类法规,还要了解一些建筑法规,会编成本支出会计分录,也要会看一些建筑图纸。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11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的各项要件,不得随意放宽预售条件;加大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追踪管理,对预售全过程进行监督。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活动、广告、展销活动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预售商品房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商品房预售要与产权产籍管理、物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工作脱节,减少行政管理风险,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实现对商品房预(销)售的即时监控,实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全面提高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市房管局的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并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做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房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严格审查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各种要件,规范办理程序。要完善房屋登记要件收取公示制度,扩大权属登记流程中的计算机管理覆盖面,提高办理效率。

(四)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制度。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坚决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盲目拆迁。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凡办理拆迁许可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落实拆迁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二、大力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

(一)建立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体制

明确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格局。市房管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管和矛盾的协调化解工作。

(二)加强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应在安置协议中载明物业管理的相应条款;在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当制定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方案)。

(三)配备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00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

(四)加强治安管理

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室,按实有人口每1000户或3000人配备1名社区民警的标准,为每个警务室配备社区民警。

(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施资质年检制度,淘汰管理水平低、业主投诉多、资质信用差的物业管理企业,逐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建立进退有序的淘汰机制。

三、狠抓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

(一)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市房管局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房管部门要动态掌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真实情况,结合实际,采用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等多种形式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规模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规划住宅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在规划方案中明确规划5%的廉租住房,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同步建设5%的廉租住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条款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条件。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采用代建、招标形式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规范运作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销售工作,真正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要公开、透明。

四、强化对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

加大对直管公房的维修力度,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抓好直管公房租金的收取工作,租金收取率不得低于95%。对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可适当降低住房租金。

在城市拆迁中,对被拆除的直管公房要按照拆迁政策进行赔偿;未经市、区政府同意,任何拆迁主体不得随意降低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标准。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五、从严监管房地产中介机构

(一)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执业备案制度

市房管局要对房地产评估、测绘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备案。要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资格、公司资质、业务范围和信用记录,不定期抽查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和软件、硬件建设情况。

(二)强化行业自律

严格对照《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对中介机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我市的评估中介机构未在《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上签字的,市房管局不予备案。中介机构违反《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的,要记入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三)建立执业行为监管制度

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及测绘专业人员执业档案和信用档案查询、公示系统。对中介机构的高值低估或低值高估行为和测绘成果失真,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一经查实,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对单位实行停业整顿,对个人实行限制执业,并进行公开曝光;性质恶劣的,建议审批部门注销执业人员资格,吊销中介机构资质。对提供虚假房介信息,诈骗钱财的,要坚决查处。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查办。

(四)建立测绘成果审查制度

市房管局要建立房屋测绘成果审查制度,并与商品房预售、销售和房屋权属登记以及测绘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保护房屋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产权纠纷,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六、理顺市、区房地产管理体制

(一)理顺体制

各区房管局的人、财、物全部划归区政府统一管理。

1.资产划转。将各区房管局目前管理的直管公房的资产权属无偿划转给相应的区政府,由各区收取房屋租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负责履行日常维护、资产保值增值和保证房屋安全等职责。资产(含土地)的处置变现须报经市政府审批。

2.财务管理。一是下划资产产生的收入(土地收益除外),由市级收入调整为区级收入。二是继续按现行征管方式开展房管交易税收和收费的征管工作。三是原由市级负担的四区房管局经费按原渠道全部下划相关区。四区房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部由四区自行负责。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的交易手续费的分享比例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四是解除市、区房管局的财务缴拨关系,区房管局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区财政管理。

3.划转移交的具体要求。一是以今年5月31日为资产财务划转基准日,整个资产财务移交工作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二是划转资产以去年12月31日的资产登记存量情况移交。三是截至今年6月30日前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经费支出,按市级年初预算和支拨进度清算后作一次性划拨,今年6月30日之后的收入解缴和经费支拨纳入区级管理。四是对下划的各项资产,区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资产清理、产权界定、资金核实、财务登记等工作,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防止流失。

(二)界定性质

对现有的人员,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分类分流管理。

1.区行政机关

四区房管局为各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机构性质为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房管局的指导。

四区房管局的编制和职能,按市编委《关于明确市四区房地产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各区房管局所属事业单位与区房管局机关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政事分离,依法建立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对富余人员要实行分流。

3.中介机构

各区将区房管局的中介职能进行剥离,成立评估、测绘、拆迁公司。

(三)理顺市、区房地产管理体制的各项工作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组织实施;涉及各区的有关工作由各区政府牵头,区财政、人事、编制、房管等部门具体实施。

七、落实房地产管理的配套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房地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等工作环环相扣,都必须全面加强。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房地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调控、督促落实职能,推动房地产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各级房管、工商、中介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特别是市、区房地产管理体制调整后,市房管局要加强对四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四区政府及房管部门要按照新的职责任务,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细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规范管理标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制定和完善房地产管理标准作为加强房地产管理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市房地产管理的行业标准。要以群众关心的物业管理等热点问题和中介机构管理等难点问题为突破口,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和标准开展房地产管理工作,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三)抓好人员培训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宣传,加强对房地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同时,加强房地产管理业务知识、现代办公有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实践操作能力。加大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每年举办两期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及继续教育培训班,严格执行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逗硬奖惩措施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12

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实质上策划企业所要销售的楼盘信息与公众的传播和双向沟通。信息传播可以分成信源,即信息的者,也就是传者;信宿,即接受并利用信息的人,也就是受者。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强调信息传受双方是在传递、反馈、交流等一系列过程中传播获得信息。因此,这不是一般意义上单向性信息传递,而是通过双向性的信息沟通,使双方在利益限度内最大程度上取得理解,达成共识。

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主要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单独性的,即是为了一个或几个单一的公关活动进行策划,本章第二节阐述的就是单独性公关活动的“若干层面”。第二种是综合性的,即是规模较大的,时间较长的,一连串的,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公关活动的组合,本章第三节阐述的就是综合性公关活动的实例。无论是单独性或综合性的公关活动策划,都必须符合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则。

1、信息传播是一个有计划的完整的过程

所谓“有计划”,是指传播活动必须按公关活动的目的或目标有步骤地进行。“完整”,是指传播过程必须符合传播学的“五个W模式”。即Who(谁);SayWhat(说什么);ThroughWhichChannel(通过什么渠道);ToWhom(对谁说的);WithWhateffect(产生什么效果)。

2、信息传播的反馈机制

信息传播要达到双向沟通,必须重视反馈机制的建立。反馈,这里指受者对传者发出信息的反应。在传播过程中,这是一种信息的回流。传者可以根据反馈检验传播的效果,并据此调整、充实、改进下一步的行动。美国学者施拉姆提出控制论传播模式相当重视信息传播的反馈机制,这种模式是一种双向的循环式运动过程。它与传统线性传播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一,它引进了反馈机制,将反馈过程与传受双方的互动过程联系起来,把传播理解成为一种互动的、循环往复的过程;第二,在这一循环系统中,反馈还对传播系统及其过程,构成一种自我调节和控制,传受的双方要使传播维持、发展下去,达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须根据反馈信息,调节自身的行为,从而使整个传播系统基本上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的可控状态。

3、信息传播信道的选择组织

信道,指信息传播的途径、渠道,也就是媒介。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信道式媒介的形式有公关广告、房产展销会、顾客联谊会、自编楼盘通讯刊物、专题展示会、征文、研讨会等。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中信道的选择组织实际上也是楼盘公关推广的过程。

二、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的基本特征

1、以长远为方针

房地产营销中,企业与公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楼盘的信息有效的在公众中传播反馈,楼盘最终得到顾客认可决定购买,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一日之功所能达到的。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过程,它是一种战略性的长期工作。成功的获得并非一朝一夕的努力,也不是一曝十寒的推广。

2、以真诚为信条

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需要奉行真诚的信条。企业传播楼盘的信息必须以真实为前提,企业与公众的沟通必须以诚恳为基础,任何虚假的信息传播、任何夸大的沟通方式都会损害企业和楼盘的形象。唯有真诚,才能取信于公众,赢得合作和认可。

3、以互惠为原则

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力求形成良好的公众关系,它不是靠血缘、地缘或空洞说教来维持,而是以一定的利益关系为纽带。企业在公关活动中既要实现自身的目标,又要让公众得益,包括精神和物质的利益。只有企业和公众互惠互利,与公众各方面的合作才能长久圆满。

4、以美誉为目标

房地产营销所有的工作最终目标指向都是为了卖楼,但就某一部分的工作来说又有自身特定的目标。公关策划信息传播和双向沟通的主要目标是树立企业所推出的楼盘的美誉度,不是直接卖楼。所谓楼盘美誉度指楼盘具有良好营销形象普遍受到公众的赞誉。楼盘美誉度的建立和楼盘的知名度、印象度是紧密联系的。所谓楼盘的知名度,指楼盘在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楼盘的印象度指楼盘在公众中的印象包括大致上的认识和感受。在楼盘知名度、印象度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楼盘的美誉度。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在提高扩大楼盘知名度、印象度,特别是提升楼盘美誉度有特殊的功效,楼盘“三度”也有利于促销。第二节房地产营销公关策划若干层面

一、房地产营销和媒介公共关系

媒介公共关系简称媒介关系,指社会组织与新闻传媒单位和新闻记者编辑的关系。房地产营销公共关系中,媒介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性,它传递信息迅速,影响面广,威望度高,可以左右社会舆论和影响政府机构。在欧美,新闻传媒被看作是继立法、司法、行政之后的“第四权力”。房地产营销务必要重视媒介关系,因为和房地产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工作相比,它是直接面向社会各界的,所以特别需要媒介关系助一臂之力。正可谓:“得之者锦上添花,失之者孤家寡人”。

怎样建立良好的媒介关系呢?

首先,将新闻单位和新闻界人士列为必须厚待的公众。房地产企业可以有计划的邀请新闻界人士参观楼盘,通报情况,但切忌以纯功利主义的态度对待媒介关系。可以在平时适当时机与新闻界人士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争取理解和增进友谊,为相互之间的合作奠定较好的基础。

其次,必须掌握新闻媒介的工作特性。新闻界重视的是新闻,即新近发生的有报道价值的事与人。对于价值高的新闻,各新闻单位就会有兴趣去了解、采访和报道,甚至连续追踪报道。不要勉强要求记者刊发一些纯粹是楼盘软广告的文章。事实证明,楼盘的新闻价值越高,记者就乐于报道,读者会用心阅读,楼盘促销效果也就明显。

再次,应当熟悉各种媒介的特点和新闻体裁的形式。要有针对性的向记者提供新闻稿件或请记者采访。房地产企业营销部门应善于抓住时机,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发掘售楼过程中有价值的新闻。提供新闻稿件做到切题规范,回答记者提问应该言之有物。楼盘和营销新闻可能的情况下力争在传媒上早报道、在显著位置上报道

和连续报道。

房地产营销和媒介公共关系比较高的操作层面是善于“制造新闻”。

制造新闻又称“新闻事件”或“媒介事件”,它是指在真实发生事件的基础上,经过推动挖掘,运用正当手段主动安排筹划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或活动,吸引记者采访报道。在公关史上,美国联合碳化钙公司总部大楼竣工的“鸽子事件”,便是制造新闻事件的一个著名例子,可以作为借鉴。

该大楼竣工之际,一群鸽子飞进其中一间房子。公关人员关了门窗,请动物保护委员会采取保护措施,公关人员通过大楼“不速之客”来临和动物保护举动为新闻由头,吸引新闻界报道。结果,从用网兜捕捉第一只鸽子到三天后最后一只鸽子落网为止,各种报道频繁的出现在报纸、广播、电视上,联合碳化钙公司总部大楼竣工的消息不胫而走,名气大振。

二、如何对待赞助活动

房地产企业常常会遇到一些单位前来联系赞助事宜,希望企业能对某些活动进行经济上的支持,企业和楼盘因此而得到相应的宣传,房地产企业如何对待赞助活动呢?

赞助是房地产营销公共关系重要组成部分,有计划有目的的赞助一些社会活动,是企业和社会公众沟通的有效手段,既是回报社会又能扩大企业影响传播楼盘信息。赞助要达到一定的公关效应关键是如何操作。

国外企业在提供赞助时,多遵循如下原则。

一、赞助的单位是非赢利性组织。

二、赞助的社会活动要有利于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视企业的经营状况量力而行确定赞助的额度。

房地产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对一些社会活动提供赞助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房产中介工作计划篇13

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房地产项目审批和开发环节。重点查处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非法占地、私自圈占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按项目核准批复的规模和内容建设、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发建设、抽逃注册资本以及住宅小区内不按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等行为。

(二)房地产交易环节。重点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范围预售商品房、违规收取定金或预收款、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分摊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或售房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或配套设施、违规虚假或不规范广告(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以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偷税漏税等行为。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重点查处未申领营业执照、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或资质,私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质证、资格证)、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房地产物业管理。重点是查处开发企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将未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买受人,没有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等行为。

三、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从目前开始,2012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25日前)。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内容和意义。开通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整改阶段(12月10日前)。12月1日前各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围绕专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0日前,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重点抽查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0日)。由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群众集中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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