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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论文

摘要:导致三农问题的根源有很多,如农村税负过重、城乡二元结构等等。我不否认这些因素的根本性,但我认为当前我国的生育政策也部分地加重了三农问题。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其基本思路是一对城镇居民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而一对农村居民夫妇则基本上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三农问题论文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现状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从分析农村经济与政策的关系入手,阐述了农村社会发展与政策之间的高度依赖关系,进而分析“三农”问题所面临的困境以及现行的主要政策选择及其潜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有必要在“三农”内部寻求政策发力点;二是针对现有政策建立起政策推动机制;三是制定总体政策蓝图,寻求根本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期应对之道。

关键词:三农三农政策农村现代化

一、从GDP增长看农村社会发展的政策依赖性

中国经济持续了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但是,通过对农业部门的分析我们能发现,农业部门始终存在着较总体经济更加不稳定的增长结构,无论农业部门GDP的总量还是其增长率,都能印证这一点,而增长的时序变化则与相应时期农业政策的变革力度息息相关。

1982—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5年了中央1号文件,把每年的首要工作布局均放在了三农领域,通过大胆的谋篇布局,切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的生产关系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并持续不断地进行了深化调整工作。正是这几年的大动作,使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直接体现在GDP上就是农业GDP增长率迅速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度提高,城乡收入差距明显降低,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一个例证就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一个高峰,这一时期的政策效果一直持续到20世纪的80年代末。

20世纪80年代末,农村经济进入了平台期,增长幅度逐渐趋缓。自1993年开始,农业GDP又进入了一个快速上升时期,但是,结合当时的经济背景来看,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快速的通货膨胀引起的名义GDP的大幅提高,二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正处于粮食保护价政策的发力期。1995—1996年,我国开始实施保护价收购政策,由于粮食价格较高,1995年农户家庭当年从粮食作物获得纯收入比1990年增加了1448元,占同期农民家庭纯收入增加值3776元的38.3%,占同期农民家庭全年纯收入增加值5635元的25.7%。这说明在保护价政策实施的初期,保护价政策对于农民收入增加的推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是随着其后粮食价格的不断下滑,农户家庭粮食作物纯收入由1995年的2436元减少到2000年的1499.21元,减少937.34元,粮食作物减少值占种植业纯收入减少值的90.67%。对于家庭经营中非农产业不发达,种植业结构单一的粮食生产农户来说,粮食价格的不断下降成为农户收入水平增加的主要制约因素[2]。由此可以看出,在保护价实施初期,由于政府维持了较高的收购价格,使得这一政策对农民收入增加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但其后随着政府不断下调保护价标准,同样又成为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以粮食保护价政策为中心的农村经济政策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明确。

1997年以后,农村经济再次进入平台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连续多年的负增长。期间,中央虽多次出台农业新政,但均未能扭转发展乏力的局面。究其原因,可以说一是因为农业内部缺少内生增长的有效机制,二是庞大的冗余农业劳动力和二元制的社会结构限制、消耗了农业自身发展的有限资源,而同时又缺少外部资源的注入。

2004—2005年,中央连续出台了两个1号文件,直接将农民增收问题作为政策运作的目标。2004年采取“两减免、三补贴”等更为直接的政策措施,全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创纪录的2600多亿元。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着力于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直接带有资金支持的政策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作为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心。从2004年的政策效果来看,2004年度仅“两减免”、“三补贴”就使农民直接得到实惠451亿元。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34元,比2003年增加314元,增长1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8%,打破了1997年以来的低速增长局面,粮食总产量达到9390亿斤,超过预期的9100亿斤,增产9%,实现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双重政策目标[4]。

再回过头来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农业领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审视,足以看出政策导向式的发展特征伴随了农业经济的每一个高潮与低谷。比较前后两个时期的1号文件,以前的重点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可以说是在农村经济的内部进行的成功变革,这一基于体制自身的变革基本上已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达到了其效力的极限;而后两次均把政策目标直接指向了农民增收上。虽然2005年度的中央政策更进一步提出了要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无论是从政策本身的功能还是从农业领域的现状来说,政策性依赖仍是目前农村经济中最为突出的发展特征。

二、当前“三农”问题的困境

总的来说,农业经济的较大困境还是其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的不足。仅就2005年与2004年作一个对比,2004年“增收”效果可谓满意,但从2005年的上半年情况来看,同样的政策力度若想取得与2004年相似的目标的难度已明显加大。一方面2004年农产品价格较之2003年有很大的提高,农产品产量达到历史新高,加之自然灾害较少以及减免农业税、增加直接补贴等措施均能对农业的生产生活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2005年一季度,农产品价格已有所回落,同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扬,而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却难以有新的提高。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制约机制将使农业产出效益在现有的生产率水平上迅速达到封顶状态。长期的发展轨迹说明,政策成为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惟一有效的依赖,而这一依赖同时又是不的、难以持久的。

当前“三农”的困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描述。

1.人口压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

2003年底,全国农业人口有9亿3千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2.5%,其中农业劳动力3亿1千万,占农村劳动力人口的63.8%;农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为49.1%,农村非农产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为23.8%;而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14.8%,农村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仅为35.0%,城乡消费水平比为3.4︰1[3]。

据有关方面统计,2002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指数为3.1,大大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小于1.6的水平;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受各种福利和补贴的因素,我国这一指数还会更高一些。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的地区收入差距指数为2.10,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指数为4.16,而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和印度同期的地区收入差距指数分别为1.58,2.30,2.24和3.26。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占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份额达到80%以上。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一方面,农业经济总量很低,仅占全国经济总量的14.8%,另一方面,农业人口却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而2004年之前,这14%的农业经济总量不但要维持占总人口70%的全部农业人口自身的生存、发展的需求,还在很大程度上供养了以地方财政为基础的数量巨大的各类财政供养人员。从每百万美元GDP的财政供养人员比例来看,美国为2.31人/百万美元GDP,法国为3.46人/百万美元GDP,日本为1.38人/百万美元GDP,英国为1.58人/百万美元GDP,而中国则为39人/百万美元GDP[5]。既使按全国平均水平来衡量农村人口的人均财政负担,比例也相当之高。

与此同时,几乎全部的乡村建设、教育、卫生资源建设等关系生产发展和劳动力资源再生的各项投入,绝大部分都落在了农业人口自己身上,换句话说,农业人口的生老病死花费基本上都依靠其自身的收入,低收入也就意味着低投入。以卫生事业为例,我国卫生财政支出约整个财政的2%,而全部投入资源的80%分布在城市,只有20%分布在农村。

农业社会几乎自始至终都没有离开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而建国后几十年的“抽农补工”政策以及“两种户籍”造成的农业人口的大量积淀,演变成今天似乎回天乏力的局面,几乎任何异乎寻常的大举措在根深蒂固的“三农”问题面前都像是花拳绣腿,人口压力与当前农村经济的现状之间存在着强大的离心力量,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凝结了层次复杂的各种矛盾。

由于农业经济先天的脆弱性以及其长期以来薄弱的基础,农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低,在市场化进程中几乎没有任何主动权、话语权,而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一直都在低产出、高负担的恶性环境中艰难地发展,在这其中,人口的压力又处于一个中心的位置。

2.社会资源压力与内在发展动力的不足

在人口压力不断增大的条件下,农村社会的自然资源供应总量也已接近其潜在的较大值,在现有条件下,农村社会赖以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已出现瓶颈效应。从最基本的耕地资源和水资源来看,形势均不容乐观[6]。而在社会再发展资源(如金融资源、人力资源、科技资源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同样面临根本性的制约因素。

从表1中可以看出,多年以来,年末实有耕地面积的数量都是减少的,其中生态退耕所占比例较大。在以后的几十年里,一方面,要还对自然的“过度索取”之债,大力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另一方面,城镇化建设也将有新的发展高峰,伴随着城镇化加速,相应的建设用地比重也会提高,这些都必然以牺牲耕地为代价,耕地形势将更为严峻。

在人力资源方面,表2列出了2003年农户家庭人口与劳动力的统计情况,同样能看到,对三农发展具有长远价值的人力资源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局面。“三农”内部人力资源的积累与再生机制已经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所需,人力、科技资源的积累能力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和阻碍。

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劳动力中有71.9%在外出务工,而专职从事农业经营的家庭劳动力只占55.2%。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全市286.5万外来农民工中,96.9%的人年龄在15岁至49岁之间。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上的人数为240.9万人,占全市农民工的比重为84.1%,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9.7%。在全部农民工中男女比例相差较大,男性199.9万人,女性86.6万人[9]。可见,农村中最富有生产力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在为城市的发展服务,在未来的几十年里,这一趋势会更为明显。这也就意味着,在城市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经济已经釜底抽薪,所投入的单位人力资本价值日趋降低。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村家庭劳动力的负担比是1.54,从事农业家庭经营的劳动力占农村人口的比例是35.9%,按现有的从事农业经营的劳动力数量并把1.54的人口负担比计算进去,农村户均人口应为2.12,与现有的3.84相比,即使按现状计算,农村人口中属于冗余的人口比例也达到了44.8%,而这些人口的生存与发展并不能得到多少基于社会的外部给养。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人力资本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社会保障等基础性资源的缺失仍将限制农业人口的发展,即使农村人力资本的产出能够有很大突破,农村经济的弱质性也将阻碍其自身的受益能力,内在发展动力的缺失是三农问题的根本性障碍,任何投入都会像雨水一样迅速渗漏,发展资源的不足与发展动力的缺失将形成三农问题中一个长期的且互为因果的根本性矛盾。三、当前主要的政策选择和潜在的风险

1.城市化和小城镇建设

中国的城市化和小城镇建设是在工业化深入发展与农村社会发展极度缓慢的矛盾下开始的,其目的是实现农村的现代化。而其理论基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刘易斯在《劳动力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中提出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转移模式,也称为“刘易斯—费—托尼斯人口流动模型”[10];另一个就是托达罗模型[11]。前者立足于通过城市工业化带动劳动力转移,而后者更为关注发展中国家中城市的高失业率对劳动力转移的阻碍而提出劳动力的就地转移途径。从中国的政策实践来看,在工业化初期,中国失去了工业化带动的城市化过程中劳动力自然转移的大好机会,而在针对农业人口转移目标提出的小城镇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同样有诸多严重的失误。一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了严格的城乡分离制度,造成了城市化进程极为缓慢;二是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蓬勃兴起时,国家号召农民“离土不离乡”,丧失了城市扩容的大好机会;三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没有在大中城市扩容上做文章,而是大力发展农村小城镇,结果上不了规模档次的农村小集镇遍地开花,不仅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发挥不了城市应有的产业功能和吸纳劳动力的能力[12]。

目前,我们面临着城市化吸纳能力不足和小城镇发展乏力的双重压力,如果把今后劳动力转移的重点放在现有的大中城市,那么将面临相当程度的困难。一是现有政策环境能否允许农村劳动力在平等的条件下实现长期性的转变,成为无差别的城市产业工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劳动力向大城市流动的意义仅限于短期务工带来的收入增长,国民待遇和长期性居留还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二是城市工业化已发展到中高级阶段,随着资本的深化,城市工业化吸纳劳动力的黄金时期已经过去,依靠城市化发展的转移是远远不够的。而小城镇建设的困境表现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与小城镇建成后发展潜力的低下上。

从当前和今后的政策取向上看,我国的农村现代化和人口工业化的政策重点会放在小城镇建设上,主要依靠增量化的小城镇建设来实现农业人口的转移,但从现状来看,这一政策成就很大,政策执行的偏差也很大。

我国建制镇已由1978年的2176个增加到目前的2万多个,平均每3万农村人口拥有一个建制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约1亿人。中部地区小城镇也在这一进程中得到快速发展,正处在加速发展阶段,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的精简与合并更为小城镇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已暴露出诸多的矛盾与困境,一是遍地开花、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发展动力不足。目前小城镇的平均规模,建制镇只有6000~7000人,集镇1700多人。小城镇建设遍地开花、规模偏小,不仅浪费土地资源,而且影响产业集聚和产业竞争力,也使小城镇基础设施落后,缺乏相应的水、电、路和环卫等配套设施,金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水平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足,限制了小城镇功能的提高和对劳动力的吸纳[13]。二是缺少与当地相适应的、能够真正满足就业和发展需要的产业链,相当一部分小城镇仅实现了自然分工条件下的三产,并没有真正有效的、基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机制的产业基础。没有形成资源、产业、市场的互动,缺少持续成长的条件。三是小城镇管理体制落后。户籍管理制度虽有所放开,但在取得户口的条件、就业、子女入学教育等方面仍存在一些歧视性政策。在城镇土地制度方面,中部地区小城镇主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城镇化的“门槛”较高。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中部地区小城镇在低生活、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方面仍然将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享受对象之外。这些都妨碍了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

2.劳动力大流通、大转移

劳动力大流通、大转移将是中国在未来几十年里最壮观的一种社会景象,其主要特征就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和农业人口向其他产业的转移。从过程上看,这种政策还远谈不上主动规划、积极引导,在更大程度上还仅仅体现为打破旧的体制约束后的自发状态而已。据劳动部门2000年对2.4万多外出人员的调查,由劳动部门组织和用人企业招聘外出的仅占15.1%,由亲戚朋友介绍外出的占52%,靠自己碰运气外出的占28.5%,属于其他情况外出的占4%[14]。这种自发的流动往往使外出农民缺乏信息指导,不知道去哪里,也不知道干什么好。在这一时期,农业人口流动的一大特征就是无序和盲目。

在政策实践中,我们还没有很好地在人口流动与人口转移之间做更充分的分析,并建立起能够促进人口转移的稳定的长效机制,在理论分析中往往又把暂时性的流动就业与真正的人口转移等同起来。同时,我们的城市化与小城镇化均没有建立起能够适应就业与人口转移所需要的宏观政策环境,对涉及就业与人口转移的诸多因素及其障碍缺少政策预期和规划。针对这种形势,我们有必要在城市化和小城镇化两个主要的政策取向上做出更为深入的分析。

从城市来看,劳动力向城市的大转移将是未来几十年内的影响最广泛的一种资源流动,但这种流动的长期效应会对城市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是否会出现所谓的“拉美效应”?

20世纪60~70年代,一些拉美国家的人均GDP刚跨过1000美元关口,他们为推动经济快速起飞,普遍实施了减少农民战略,把大量农民转移到城市,把耕地留给少数农户。这样做确实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拉美也一举成为世界上农业竞争力最强的地区之一。但是,当大量“无土地、无保障、无固定岗位、无一技之长”的农民成为新市民后,政府为承担他们的养老、卫生、社会保障等费用精疲力竭,城市两极分化严重,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发展停滞不前,这就是常提及的“拉美陷阱”。

中国当前有些情形和“拉美陷阱”出现前有类似的地方,而我们的“三农”问题远比拉美国家当时的情况复杂得多。中国的农民数量巨大,而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工业化进程并没有对人口转移形成足够的拉力,同时,城里还有大量下岗职工。如果我们不对城市自身的功能和农业人口进城的目标做出足够充分的应对之策,要么“拉美陷阱”的风险会急剧增大,要么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目标将被大大延滞。目前,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价值还仅仅体现在增加收入上,而劳动力流动的真正意义在于农业劳动力能够自知自觉地实现转移、定居,能够溶入一体化的工业社会,显然这一目的并没有达到。

在小城镇建设方面,上面已分析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而这些困境正是限制就业增长和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原因,在如何推进小城镇建设这一事关全局的政策层面上,同样面临着如何破局的难题。

四、解决三农问题的路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能看出,当今“三农”问题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政策依赖性强,“三农”自身缺少自我发展的内部动力和调节机制,而政策却大都具有短期效应,难以保障长期目标的实现;二是政策的着力点大都放在了缓解“三农”问题的外部矛盾上,城镇化和劳动力转移政策将是我们长期依赖的主要政策,但还缺少完整的套路,相关政策目标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制度化保障;三是缺少立足于根本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期的、而又可自我调整和实现的政策蓝图。

到目前为止,我们虽有明确的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但近、中、远期的目标分别是什么?各个时期的具体衡量指标是什么?以及实现分期目标的政策路线是什么?恐怕目前还无法给出满意的答案。这表明,针对“三农”问题的宏观框架并没有建立,也就谈不上政策的互动与策应了。拿小城镇建设来说,在过去的几年中,小城镇建设如火如荼,但实效如何衡量?在总量上如何评价这一政策的中期效果?在局部上又如何认定小城镇建设的成功与否?在局部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如何认定规划的科学性和建设的合理性?又如何评价小城镇建设与建设目标相一致的程度?这些都是政策实现中的现实问题。

根据这些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取向,希望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要持久深入地分析“三农”内部的根本性矛盾,力求找出“三农”内部的政策发力点

无论我们转移多少农业剩余劳动力,给予农业部门多少补贴,都不能代替农村自身的发展,都无法因此而自动实现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村内部仍将滞留以亿计的农业人口,在我国人口达到高峰16亿时,即使农业人口比例降到50%以下,届时仍将有7~8亿农业人口。很显然,农村社会不能坐等现代化,必须有更多的符合各地区实际的农村各产业政策的推动和革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村社会的现代化。

当前的现状是,农业处于高度分散的经营状态,产出效率已达到一种峰值状态,很难再出现任何大的突破;不发达地区的乡村型第二、第三产业如果没有结构性调整和体制突破,同样也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这些都与农村现代化所要求的产业化经营之间有着巨大的差距。而几乎任何改变土地分散经营现状的政策构思都会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土地产权制度如何调整才能有效,同时又能满足依赖土地生存的庞大农业人口休养生息的需要?乡村经济制度的变革与人的生存保障不是两个问题,而是同一问题的正反两面。

农村经济具有先天的分散性,与城市经济的发展条件、发展机制大不相同,无论何种制度都不能使之实现与城市经济一样的发展速度和效率。基础薄弱,积累缓慢,投入动机不足将长期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果我们还像发展城市一样来发展农村,把市场看成是万能之手,把经济发展放到至高的位置,那么经济规律自身的不同步性将给农村社会带来更多的伤害,将长期占据总人口一半以上的农业人口也必将长期承受经济不平等发展的后果。

本文提出的建议是,在“三农”问题上,一切政策效力的原点都应立足于人的保障和发展。解决“三农”问题首先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进展:

(1)解除一切可以解除的农业和农民的经济负担,让农村收益投入于农村,让农民收益自用。减少甚至取消农户对地方财政的供养,地方财政不足可通过国家财政转移、非农部门税收和地方政府精简三个方面来解决。让农户具有从毛收入开始的自主支配权,在政策的引导下,较大程度地激发其投资生产经营的动机。

(2)长期坚持以资源投入(如资金、科技)为主的政策性支持,投入力度应依据实际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不能被简单的增长比例所限制。应在乡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再发展教育方面进行大的投入,建立起人力资本培育体系,实现基础教育的平等;应在乡村卫生和医疗保障上进行更大的投入,建立起保障农村人口的生存尊严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应在乡村基础建设上投入更多的资源,保障公共设施的进步;应加强小城镇规划和研究,使有限的投入实现较大的收益;应加强农业科技和农村生产生活质量方面的研究,给“三农”注入科学技术的生产力。

(3)乡村政治制度应该有更大的突破,使之与可能的经济制度的变革相适应。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一旦形成就有自动反馈和调整的能力,而政治制度却容易形成官僚化机制,并具有自我固化的特质。为扩大乡村民主和自治能力,我国已普遍实行了村级直选,希望能够提高人民的民主参与水平和发展的积极性,但这还远远不够。且不说村级直选的实效如何,在农村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下,这一制度对提高乡村经济的集约化、一体化并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对缓解乡村制度矛盾、释放生产力的作用只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仅具有象征意义。应考虑实现乡级直选甚至县级直选,给农民以调动经济资源的主动权和实质性的话语权,反向策动基层政权更好地为地方服务,为农户发展服务,而不是为上级服务,为经济指标服务。

农村社会首要的问题是发展,而发展与公平密切相关。公平意味着发展机会的均等,并有权避免贫困,发展应该取决于个体的努力、偏好和能动性,而不是其家庭背景、社会地位、民族或性别。公平意味着市场中和市场外的各种制度不会因个人贫富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获得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权利。可以说,在农村不能只就发展谈发展,还应该看发展的条件和环境是否具备[15]。经济自主、政治语权、公平合理的公共服务是农村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前提。

2.加强政策的科学规划能力,推进政策效力的评价体系,建立起严密而有效的政策推动机制

从历史轨迹上看,我们针对三农问题的对策往往是纲领性的,虽有提纲契领的目标,但又屡屡存在纲举而目不能全张的难题,具体到政策实施层面往往有鞭长莫及之憾。以小城镇建设为例,在宏观性政策指导之下,千军万马各自为战,由于忽视了资源、环境、社会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协调,从而出现诸多不合理的现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城镇发展相脱节,小城镇规划成为领导体现政绩的工具,不切实际地盲目扩大城镇规模,用地布局不合理,不讲科学地追求高标准,产业发展不佳、就业不畅,等等,这些正是政策规划的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过程脱节的表现。政策缺少自我预期和控制,主动纠偏能力不强,从而出现能量巨大的钟摆效应,当负面能量积聚过多时,才会重新向中心目标回归。

就小城镇建设来说,这是国家为解决农村现代化而做出的一项重要政策规划,也是一项复杂的经济、社会系统工程。小城镇建设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协调联动和统筹兼顾。就这一政策来说,我们应该争取把这一缓解“三农”压力的重点政策做深做透,充分发挥其政策效力,同时还应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做好政策的实施和评估工作,减少政策扭曲现象。比如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小城镇发展政策:一是如何实现科学规划,如何在实践中依托资源禀赋条件,结合小城镇的功能定位进行统筹规划,形成既与中心城市衔接配套,又与周边村镇相呼应的综合效益高、整体功能强的城镇网络;二是如何确立并发展主导产业,发展市场潜力大、辐射功能强的小城镇来带动相关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提高小城镇对人口聚集的吸引力;三是如何尽早破除城乡壁垒,把城镇与乡村真正紧密地联系起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城乡社会、经济资源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优化配置;四是如何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在政府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广辟资金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五是如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免除农业人口转移的后顾之忧;等等。

所以,加强对已实施和将实施政策的科学规划,推进政策效力的评价体系,建立起严密而有效的政策推动机制是极为重要的,在资源投入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提高政策的运用水平是提高经济和社会运行效率的重要保障。

3.从宏观的视角寻求建立根本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政策蓝图

从长期和最终的目标来看,针对“三农”问题,必须有整体化的解决路线,因为“三农”必将在某个时候走到一个可以称之为终点的地方,在那个地方,“三农”问题基本上可以等同于其他社会问题而不再会是威胁社会安全与发展的障碍。如果那就是最终的改革目标,那么,我们应该尽早地在目标与现状之间建立起一套完整而可能实现的路线图,在这一路线图中,要从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上针对“三农”问题和“三农”社会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等各方面进行的剖析,去发现和实现解决“三农”问题的应对之道,逐步建立起以根本解决“三农”问题为目标的政策蓝图。虽然这一过程异常艰难,但必须有个开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将来的某24小时彻底解决“三农”、“四农”甚至“五农”问题。

为建立这一政策蓝图,必须以政策研究为先导,针对实践发展状况,做出政策应对,并逐步建立面向长期目标乃至终极目标的政策框架。

在前期可以借鉴国家“十一五”规划的经验,保障“三农”政策的科学性、完善性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三农”政策蓝图应分解为多级、多类别的政策规划,在级别上应由国家规划、省级规划、市县级规划组成,全部三级规划均列入“三农”政策蓝图的总体规划。上级规划要能指导、容纳下一级规划,充分发挥上一级规划的导向、制约、调控功能,在给予下一级规划自主权的同时,要有足够的控制能力把下一级规划纳入到上级规划可控制的目标范围之内。在对象和功能上,应由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组成,全部分类规划均列入“三农”政策蓝图的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要服从于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之间要有协调和制约机制,不能有功能重叠或冲突,区域规划也同样如此。由此构成二维的政策规划体系,同时,通过政策规划的研究和推进机制,以及评估和监控机制,建立起三维的“三农”政策蓝图的实施体系。

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还应开展中期评估和监控,通过各项政策的中期评估提高政策的调整能力,实现政策自身的滚动发展。对政策和规划的实施效果适时进行评估,是市场经济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的普遍做法。每2年或3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总结实施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对后几年的实施提出建议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评估,可以发现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属于方向性的偏差要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进行修正,属于执行中的偏差要从实施控制的角度进行调整。政策评估、政策监控与政策执行机构应分开来,保障评估的客观性和监控的效力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认识研究论文

一般认为,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资源会自动实现优化配置。根据微观农业经济理论讨论农业问题,也同样认为在市场的作用下,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三个要素之间的互相替代和优化配置。现在我提出的问题是,假如要在这种学术语境中研究三农问题,人们首先应该讨论的是这种理论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否市场经济这种理论本身,就是讨论三农问题的内在前提呢?我看没有这么。

及时个要素看土地。在很多讨论中我都一再强调:事实上,我们国家农村的土地是不可能增加的,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土地面积在下降,再加上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使它不可能象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这使我感到,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在中国农村很难找到适用的前提。一是由于人均土地面积不断减少;二是由于土地承载的双重功能。在农村政策研究领域中,人们都知道大包干以后国家不再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而转由土地来承担,这样就形成了土地的双重功能。中国农村的耕地不仅具有双重功能,而且越来越多地转变为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为主。

人们20年来约定俗成的共识是,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可以被简化为“大包干”。但什么是大包干?

我在去年出版的《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一书中特别强调了一个观点:大包干其实是一种形成制度改变的交易。80年代初期政府集权控制的解体、允许农民以集体所有的名义分户承包土地,农户实际上占有了土地的完整使用权和大部分收益权。政府之所以同意做这样根本性的制度改变,是由于在原来的制度框架内交易费用太高。在这种以土地为中心的财产制度创新中,政府在放弃对农村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控制的同时,也放弃了对占中国人口70%左右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例如对村社的行政管理、抚养乡村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般公共品的供给等;这些公共责任作为农民占有土地使用权的代价转移到土地上。因此,在我们中国农村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条件下,农村土地不能被单纯地当作一种生产资料来交给市场处理。

第二个要素是劳动力。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严重过剩,是清末以来的长期问题,本来不是建国以来才有的现象。其实,人们只是对中国近代史上追求工业化导致二元结构体制下城乡差别扩大引起更多的关注。现在中国农村有五亿劳动年龄人口。另外,上到60岁以上的老头老太太,下到半大小子,他们只要能动,总要到地里去干活,所以,农村整、半劳动力加起来不止五亿,估计有六亿以上。农业需要多少劳动力呢?一亿多。那么总共有多少劳动力需要转移呢?至少三四个亿。往哪转移?因此,如果劳动力不能转移或者转移得不那么顺畅,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也不能增加,那么劳动力投入的边际效用只能递减到零以下。尽管如此,劳动力仍然不可能减少,怎么办?农民作为劳动力的拥有者,只能被迫减少劳动时间。按现行法律规定一个劳动力一年应该劳动300天,然而却只能在农业上劳动20多天,那剩下90%以上的时间用来干什么呢,没有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力不吃饭,不消费,结果呢,一个活劳动所有的消费,也就是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过程,都得由土地产出来保障,假如他没有外出打工的话。因此,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就不可能提高,不仅不能提高,实际上这些年农村的劳动生产率一直在下降,大幅度低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水平。在有些资源严重短缺的地方,农业甚至连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都不行了。

第三个要素看资金。在上述情况下,作为龙头要素的资金当然就进入不了农业领域。因为资金投入必须要产生利润。但是,农户家庭经营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是负效益的,导致每年农业资金至少净流出几千个亿。为什么农业资金会流出呢?农业生产连平均利润都达不到,资金怎么会进来呢?有人说,可以通过政府的“农业投入政策”,用政策性的政府资金来加强农业投资,但这也是杯水车薪,且不说增加投入并不能增加产出,也不能增加产出效益,如果产出效益不增加,投资敢增加吗?就算政府真投了,那高度分散的2亿多农户到底应该投给谁,怎么投才能到那些真正需要的户?事实上这些年政府增加投入的结果是,投入大多数下达到有关部门,转变为部门收益和乡村基层负债的增加。

而且,90年代以来农业的硬成本每年增加10%,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农业的主产品几乎没有国际竞争力,大部分高于国际价格。这是硬投入方面。

软投入呢?软投入就是所谓服务,也同样有成本问题。例如加强技术服务,提高技术含量,等等。硬成本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每年增加了10%,软成本年平均起码增加了9%,其结果是农业的负效益越来越严重。农户调查显示,1997年以后,家庭经营条件下,农业资金和劳动力的投入产出比逐年递减,纯收益已经是负值,1995年种植业亩均可以获得340多元的现金收入,而到了2000年,亩均只能得到161元,下降了一半以上。如果农民真的以土地收入为主,那么在那些占全国1/3的农村人均土地不足一亩的地方,实际上一年一个人就只能收入100多元,这还没有把劳动力的投入成本算在内。这样看来,农村种植业人均每年一两百块钱的现金收入水平,怎么能保障农业的正常发展呢?

综上所述,人们现在之所以终于接受了三农问题的提法,是因为“好一个农业了得”。这么多矛盾错综复杂地搅和在一起,使得我们至少在政策层次上不可能再讨论纯粹的农业问题。

学术界一般性地跟我们这些长期搞农村问题研究的人谈市场经济的ABC,本来就意义不大。我们是1988年最早提出农村改革是市场经济取向的,那时面上的提法还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市场如何在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的道理,当时我们就已经说得很清楚,有兴趣的人不妨翻阅一下当时的资料再参与讨论。但是,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十几年过去,以现在这样的国情矛盾制约,怎么搞单纯农业领域的市场化?在目前这种三要素不能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的情况下,假如农业这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跟不上的话,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筑其上的高成本的管理制度在农村中如何体现?市场的话语在农民和农村经济的语境中变得很尴尬。而我们现在强调的这些政策,请问有多少在这样的三农问题上是不尴尬的?人们应该知道,在过去的计划体制中,农业其实从来就不是一种符合计划经济特征的生产,因此才有所谓“改造农民”的问题。由于人们对农村改革的认识过于意识形态化,以为农村改革就等于市场经济。其实,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无法根本解决与分散小农的交易问题。但当人们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具有政治正确性的话语放在这里的时候,似乎对现实问题就失去了解释力。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当前人们提出的失去解释力的那些认识误区。

当前及时个重要的认识误区是私有化。切不要以为,只要土地私有化就能解决农民问题,就能成规模地集中土地,而只要规模经营能够参与国际竞争。这个道理看上去逻辑完整,实际上似是而非。现在中国人均土地就是这么少,在南方有600多个县,人均耕地面积都低于0.8亩,有三分之一的省人均耕地少于一亩。土地已经基本上转化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世界上有哪个国家把社会保障私有化?而那些人均耕地面积多于一亩的地方多在北方,然而北方缺水严重,旱魔肆虐,经常是数以千万亩的土地遭受干旱,中国水土资源都严重缺乏,总体上水太少。尽管有些地方土地资源相对宽松,但水资源缺乏,仍然不能以所谓的耕地私有化来形成规模经济,来提高生产能力,不可能依靠提高规模效益来参与国际竞争。这些所谓用西方现代经济学理论来考量农业问题的思路,在目前我们这样的资源环境中都要碰壁。

有人问,为什么不革新农业技术?靠技术创新提高农业效益。需知,任何一项技术都需要前期成本,这些前期成本谁来付?现在讲知识产权保护,因为前期成本高才要知识产权,技术是要拿来卖的。更何况,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哪个单家农户能够成为这种技术和投入的载体?

又有人说,为什么不提高产业层次?只有搞产业化才能解决农业的出路问题。不错,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在我们这里,农业主要投入品中,资金、化肥、农药、种子等,以及产出品的加工、购销领域基本上被垄断了,产业层次如何提高?进一步看,能把追求利益较大化的企业与负效益的农业结合起来吗?当大部分涉农经济领域几乎都是被政府下伸的部门和政府控制的国有部门垄断、并且凭借加强垄断获取利润的时候,农业能产生利润吗?再说,搞产业化经营是要成本的,假如在不产生利润的农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组织成本从何而来?

所以,以前约定俗成的看法,在今天复杂的三农问题面前都要重新思考。在最近一次座谈会上,我提出,要“慎言三农”。为什么要慎言呢?因为学术界已经多年不了解基层情况,不做调查研究,往往习惯于在两个极端上跳舞,往往缺乏对国情问题的常识,因此会犯一些幼稚的错误。

我说慎言三农,并非要占有话语权。虽然首先应该感谢大家关注三农,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我哪怕再谦虚谨慎,有时候也会不耐烦十几年来总被人家“耳提面命”;不愿意听“今天的你我还在重复昨天的故事”。因为,人们往往用基于各种理论的约定俗成的概念来套到三农问题的解释上,这的确有可能帮倒忙。如果没有大量的实地调查资料的积累和政策经验的积累,套上去会出现很多问题。其实我们现在遇到的复杂局面,在一定意义上与长期照搬照套的做法有关。所以我大胆向学术界呼吁慎言三农。

很多国内外的学者热心关注我们的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反复告诫我们要搞市场化、私有化。我们试了,一试就是十几年,试的结果是,按照理论上那种纯粹的市场化和私有化概念来形成我们的农村经济制度确实有问题,我们不可能照搬西方的制度。因此我希望人们思考,我们农村形成现在的这种基本制度本身是否符合中国国情?如果符合,就得继续坚持下去,不要轻易改变。

从国际经济比较研究看,因为中国在工业化进程中没有像西方那样大规模对外殖民,我们人口一直在增长,人均占有土地就必然下降,不可能象过去的欧洲国家那样,一旦人口膨胀了,在美洲澳洲有大片的殖民地可以移民拓殖。现在美国农业劳动人口人均土地占有面积是我国的800多倍,学者们一讲就是美国的农业效益有多高,那是当然了。但中国农业和美国根本就没法比。我们知道农业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地租,美国农场土地面积广大,地租量大。而我们的土地连地租都产生不了,劳动力和资金的投入产出比因此就是负值。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根源试析论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特点是农业商品化。商品农业的发展必然导致农业生产方面的一系列变化,表现为农业机械和农业科技的推广普及[1]、农产品产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的专业化产业化区域化[2]和资本农业的发展。

由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一系列农村改革,使得浙江农村由自给半自给经济迅速走向日渐发达到商品经济。农业商品生产规模扩大和农业商品率呈稳步提高。1997年全省农业商品产值达到641.2亿元,农业产品的综合商品率达到了63.81%,其中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商品的产值分别为41.62亿元、136.41亿元和222.89亿元,商品率分别为70%、80%和90%左右。[3]

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生产显著增加,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农业本身越来越产业化,因而为销售而生产的农产品数量的增长,要比全国农业生产总量的增长快得多。商品农业在农业生产总量中所占比重的增加,清楚地说明了这个过程的资本性质。实际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善于经营、富于精打细算的浙江“农民”就开始以市场经济的眼光,重新看待一度受冷落的农业。他们摸索出一条按办工业企业的办法进行农业生产的新路子,有近20万“农民”重新回到土地,像办工厂一样办起了“农业车间”[4]。

改革开放在中国正是创造了和创造着那些引起农业产业化和使农民离开土地的条件。在商品农业增长的同时,把人口吸引到工业的过程,城市发展以及新的工业中心形成的过程也在同样迅速地进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八十年代初期曾经使中国农村居民物质生活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但仅仅过了十几年却使他们遭受了不断衰败和日益贫困的悲惨命运。80年代中期以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大部分产粮区的农村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减退。1979-1984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提高15%,1985-1988降为5%,1989-1991则还不到2%了。[5]从1985年以后,我国传统农业发展就基本走向停滞状态,随着农村各种税费的逐年增加,广大农民不堪重负,近年来农民的实际收入已开始减少。

曾给农民带来巨大希望的小块土地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富裕,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土地平均分配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分到小块土地的农民只能勉强维持生存,甚至往往不够维持生活,因为现在他必须用钱来购买许多必需的生活资料。这样,农民除了家徒四壁的房子和一小块土地以外就一无所有,再加上农民必须缴付的各种苛捐杂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变成了一种桎梏。联产承包责任制曾让亿万农民欢欣鼓舞,可是现在却成为套在他们脖子上的枷锁。安徽河南等地的年轻农民早就意识到“在城市里收破烂、拣垃圾也比种庄稼强”,有的农民甚至说“种田还不如坐牢”,“死也要死在城里”!所以,农民不得不抛弃自己的土地,出外打工谋生。由此可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度过了它最初的繁荣时代,即将走向解体。

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已经难以维持自己的生存,更不用说去跟现代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竞争。农民现在不是靠自己的生产能力,而是靠较低的消费水平和过度的劳动来维持生存。勤劳和节约成了中国农民最坏的优点。有人以为小农破产的原因不应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去探求,而应在这以外的一些表面现象如农产品价格低迷的影响中去寻找,那么,这些人的理论一碰上现实的生产方式,就会像肥皂泡一样地破灭。

我国除大米、大豆的价格与国际市场较接近外,小麦价格已比国际市场高75%、玉米高63%、棉花高12%、菜籽油和豆油高37%、禽肉高35%。很多人都认为,现在工业与农业的“剪刀差”愈来愈厉害,种地成本不断攀高,农民是由于农业生产无利可图——“比较效益低下”——而抛弃土地。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朱俊峰在对吉林省玉米生产收益和劳动生产率的规模间差异的实证研究表明,大规模经营生产成本低,大农户劳动生产率水平是小农户的11倍多。这就导致大规模农户的农业收入为26430元,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而小农户则只有1289元,连维持生活都相当困难[6]。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的内在矛盾必然导致农民的分化——生产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大多数人落入无产者的队伍。

这种分化是通过不同的道路进行的:一部分富裕农民开办工厂,雇用民工进行生产,另一部分富裕农民租进大量土地,采用大型农业机械和先进的科学技术,雇用雇农来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取丰厚利润。在农村的另一极,是广大贫苦农民日益破产变成雇佣工人,在这一极,不是“农业”无利可图,而是在资本农业的空前竞争下,小农落后的生产方式导致的贫困和破产迫使人们抛弃土地。这同时也是90年代以来农村走向破产的根源。

目前,我国的小农生产基本上还停留在人力加畜力的水平上,绝大多数的农活是靠牛拉犁、肩挑担、锄松土、手插秧、镰割稻来完成的,这种陈旧的农业生产方式必然会使农民同自己以外的世界所发生的一切隔绝开来。所以,马克思关于法国小农所说的如下一段话对于中国农民是适用的:“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往,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7]。同生产的这种分散性相联系的是束缚在小块土地上的农民的落后,所以,我们的农民正在力求摆脱这种由小块土地所决定的社会生存条件[8]。

时下有一种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观点就是借口维护农民的“利益”,声嘶力竭地高呼严格维护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变,分给农民的责任土地“一律不准收回”。这看似是为农民“着想”的观点恰恰束缚了农民,责任田已成为不少农民丢也丢不了的沉重包袱。要知道,有不少长年外出“打工”的农民都愿意放弃责任田,愿意将承包土地退回。这本来是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大好时机,可我们还是僵化地固守条条框框,死抱教条不放,致使“一律不准收回”的“好心”政策使承包责任田对这部分农民来说成为你不要也得要的烫手“山竽”。农民外出“打工”不管种不种责任田,各种税费一分都不能少,但责任田又不能退。这种僵化的制度,严重地禁锢了农民的手脚[9]。

当这些承包的土地成了农民“甩不掉的包袱”的同时,许多想搞资本农业即投资“高效农业”的租地农场主们却又苦于找不到大片土地进行集约化耕种。

“冯荣樟是一个有技术、有<经济>实力的种粮大户,原先的几十亩土地已满足不了他的‘胃口’,他想大规模‘圈地’搞高效农业。……想在新风村‘圈地’的人不止冯荣樟一个。新风村村民陈仁根也有这样的想法。陈仁根早几年一直在自己办厂,他的新风热电有限公司经过许多年的积累,已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且效益很好的民营企业了。办企业的经历让他比一般的农民更有商业经营的头脑,‘人弃我拣’是一种经营策略。陈仁根希望‘圈’下上百亩土地,建一个现代化园艺园区<我们的资本家不把他的资本投入工业,而是投入农业,这并不使事情有任何改变!>。但如何能‘圈’到上百亩的土地呢?”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浙江省农村悄悄发生了。如果说20多年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中国农民的生产力,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的推行就是中国农业新的转折点。随着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推开,分散到各家各户的土地重新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租给农业资本家经营。这样,使得资本家投资农业,进行集约化生产,推广农业技术,并按照现代工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运作。当农民们离开土地成为自由劳动力的时候,新一代的资本农业迅速崛起。

“许多工商业主、种养大户纷纷携资承包土地搞养种,品质资本正频频涌向这里的农田。据不统计,全县投入开发效益农业,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工商业主有80家,总投资额超过2亿元,平均每家200多万元。”[10]

虽然种地的人数减少了,但土地提供的产品却比过去更多,因为伴随资本农业而来的,是耕作方法和农作物的改进,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资料的积聚。这是一场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要伟大的“土地革命”。

资本农业之所以率先在浙江兴起,并非偶然。由于浙江资本生产相对发达,农民大量离开土地,且私有资本实力雄厚,所以,资本农业在浙江率先发展起来是必然的。它最迅速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对人民群众最有利。

现在,不只是在浙江,在全国各个地方,农业正是而且是按照资本的方向发展,资本性质最为显著而且正在得到最强劲的发展!

以晋江为例:全市人均耕地0.41亩,低于全国1.4亩和全省0.7亩的平均水平。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95%以上的村采取按人口平均承包耕地,“均田”到人,加上以田块远近、土质好坏等条件均衡搭配,以至土地分得很散很小,一般承包2~3亩地,至少分散在3~5处不同的地方,不能形成应有的规模,也限制了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运用和推广,但是“土地从分散走向集中,经营规模由小而扩大,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是晋江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到1994年,全市有各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户2017个。其中从事粮、油、蔗、菜生产的有620户,租地面积3万亩,租地面积在50~100亩的88户,100亩以上的有61户,面积最多的达733亩。与发展初期的1988年相比,种田大户增加421户,租地面积增加22440亩,户均经营规模扩大15亩。另外,还有果林、畜牧、水产、养殖、食用菌等专业户1397个,其规模经营分别约占全市果林面积的50%、肉类总产量的20%、海、淡水养殖面积达60%和食用菌总产量的40%。与小农户相比,年亩产提高150斤,劳均年产值增长8~9倍。全市较大的种田大户吕芳助,自1991年起投资10多万元购置8台拖拉机、2台收割机、3台抽水机,常年雇用22个农业工人,收种农忙季节雇临时工最多达80多人,1994年,种738亩地收130万斤粮食,利润达35万元。[11]

《信息时报》2001年7月17日对广州农业产业化进行了特别报道。

在农业产业化的带动下,“广州的农业机械化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市劳均拥有农机总动力2.74千瓦/人,机耕面积已占耕地总面积的75%”。据有关部门统计,广州农村的60万户的263万农业人口,已有1/6左右的农民变成了“农业工人”。

几年前,周启沛投资做五金生意,当他听说大田的马蹄粉畅销海内外,就决定投资。去年,周启沛“租下农民数百亩土地,种植马蹄,一年赚了15万。今年,他扩大了规模,将种植马蹄的面积扩到500亩。每亩除去500元的租金和人工费共六七百元,他可以赚五六百块,一年下来就有20多万的收入”。周启沛高兴说:“这<指投资种植马蹄>比在城里做生意合算多了”。

杨建尊是广州市有名的从玉菜场老板,一个靠承包农民土地,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生产的“蔬菜业巨头”。他的“种植基地位于广州从化市神岗镇,占地200多公顷,专业技术人员、农艺师20多人,员工680余人。以高科技手段种植菜心、兰心、豆苗、甜豆、菠菜、荷兰豆、唐生菜等。坐落在从化市神岗镇的从玉菜场犹如一个巨大的现代化庄园:全自动的喷灌、排水系统一应俱全。杨建尊也已经制定了资本农业的发展计划,创建生态示范农场,“建立和发展一个大规模、高标准的生态农业种植场,投资建设一个大型现代化急冻蔬菜生产车间,走净菜等高标准的保鲜食品产销之路”。报道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对其做出了极高的评价,认为从玉为“实现广州的农业产业化起到了典范的作用”。

正是资本生产破天荒及时次使人们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生产,以“高科技手段”种植农作物。在资本生产以前,这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因为各个农民家庭的经济都是自给自足的,没有任何力量能使他们摆脱长期的停滞。而资本却正是这种力量,它通过市场建立了对各个生产者生产的社会核算,迫使他们关注成本、利润和风险。

资本农业及时次打破了我国农业数百年来的停滞状态,大大地推动了我国农业技术的改造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十几年资本主义的“破坏”所做的事情,比过去整整几个世纪做到的还要多。原始的农具开始让位于先进的农业机械,墨守成规的自然经济逐渐被蓬勃发展的商品农业所取代[12]。资本主义及时次在中国建立了以机器的使用为基础的大规模农业生产。而在此之前,农民始终是在规模小得可怜的条件下进行生产,不论是农民为自己或为国家工作,情况都是如此。资本在我国农业中所起的进步作用就在于此。

下面是我在2001年6月14日《南方周末》上看到的。这位署名黄广明的记者写了不少东西,让人惊奇的不是他文章中有很多错误,而是他实实在在地叙述了一些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实。[13]

据湖北省监利县网市镇扒头村村支书黄孝年介绍,“该村有2300多人,外出打工经商的占60%,精壮劳力几乎全部外出,撂下大量责任田没人种。”网市镇党委书记廖孝松说,“土地历来就是农民最根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生活之源与致富之源,可如今已成为不少农民的‘负担’。”

留在土地的农民没有致富,反倒离开土地的扒头村“农民”外出经商“身家过百万毫不稀奇”!

“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剩下‘386199部队(妇女、儿童、老人)’留守,成为江汗平原大多数村落的常态。据统计,监利县今年外出人口33.8万人,外出劳动力22万人,分别占全县总人口、总劳动力的33%和49%,比去年增加7万人和4.5万人。”与此相应,“造成了程度不同,但普遍存在的弃田撂荒现象。荆州市在200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监利县弃田41万亩,占耕地面积的26.4%。弃田最严重的监利县毛市镇,弃田比例达38.9%,在毛市镇崔吴村,这个数字更是达到71.4%。”

在桥市镇,70%以上的耕地都由大户耕种。土地向大农户和租地农场主的集中,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土地的集中带来了机械化大生产[14]。机器在租地农场主手中大量集中,劳动生产率当然要比小农户高得多。而个体的、分散的、往往是小生产的农民则缺乏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没有可能采用机器,也没有可能找到快速和大规模运用近期科技成果的有效办法,只好仍旧使用旧农具,靠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靠更加“勤劳”和延长劳动时间才能勉强维持生存。

“对此体会最深的莫过于种田大户自己。本文文首提到的洪湖市农民万良伍,在老家种了七八亩田,一年到头只能糊个口。自从3年前来到监利种田后,随着种田规模的不断扩大,老万的腰包也逐渐鼓起来。……万良伍种的是传统的粮食作物,更多的大户在集并土地之后调整种植结构,获得的效益往往是种水稻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就在万良伍200亩水稻田旁边,30出头的黎维华种植了500亩湘莲,去年他种植湘莲200亩,赚了七八万元,预计未来几年收入可突破20万元。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及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调整种植结构,种田人<不同于小农户的大农户>因此节约了开支,提高了产量,增加了收入。记者在田间遇到万良伍时,他的一条机耕船正在犁田<这就是大农户和小农的较大区别!>,而在他只种七八亩田时,使用的是耕牛。桥头镇南塘村的张新芝则花9万元买了一台联合收割机。在监利,桥头镇南塘村的张新芝有种田大王之称,今年她种了1100亩田,去年更是达到1500多亩。……去年一年,张新芝的‘庄园’纯利润达十几万元<典型的租地农场主!>。据统计,到今年3月中旬,监利县承包或租赁100亩以上农田的种田大户有1000多个,其中开发1000亩以上的<租地农场主>有30多个,比去年都有了翻番的增长。”

规模经营的农业资本家更加重视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新成果新品种的推广。农业资本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用先进的农业机械,使得农业生产率不断提高。资本农业的集约经营、规模经营带来的变化是多方面的[15]。

“在耕作方式上,种田专业化和社会化初步显露。一些农户<不对!是投资农业的资本家>正逐步摒弃以往事必躬亲的小农经营模式,他们雇人播种、管理、收割、指导技术,种田大户张新芝去年开给雇工的工资就有6万多元,农忙时最多雇佣近百人。”

你看,我们的农业资本家跟普通农民可不一样,他们可以花巨资购买先进的农业机械[16],大量租进土地,进行社会化大生产[17]。随着土地的集中和资本农业的发展,我们看到了已经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现象:贫苦农民出卖劳动力,而租地农场主则购买劳动力。农业资本雇佣工人这一事实是资本农业的最突出的标志。大农户和租地农场主即资本农业的形成对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起了关键作用。

“棋盘乡桐湖村村民张连发在做水产生意积累一定资金后,今年年初一次性承包低湖田800亩养河蟹。养河蟹每亩效益比种水稻高出20倍,在张连发等一批大户的带动下,全乡有70%的农户搞起了养殖。”

接着,黄广明在文章中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武汉一投资者曾计划在监利成片开发2000亩土地,大部分农民愿意出让经营权,但少部分农民坚决反对。”一位机关干部无奈地说,“遇到这种情况,真不知如何解决,因为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不变,主动权掌握在农民手里。”

尽管还有人幻想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搞活土地流转,但是现实是土地大量闲置或抛荒,出现“有人无田种、有田无人种”的千古奇观[18]。很显然,土地平分的小农经济与资本农业所要求的大生产格格不入,因为,我们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我们所拥有的先进的机械化生产设备和科学技术,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19]。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把土地分成小块耕种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任何可能性,阻碍了农业的发展。

桥市镇党委书记唐劲松指出:

“最伤神的是农民不愿要土地时,说走就走,不愿签合同;一旦见到种田有赚头,马上回来要田。”

这样一来,土地调整十分频繁,几乎每年一次。租地期限过短,使得农业资本家不能长期经营、增加投入。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开始阻碍农业的快速发展,一般说来,现在还支持小生产即家庭联产承包是反动的,因为这种支持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且,对于离开土地的农民来说,即使外出打工也还要负担各种税费。

网市镇党委书记廖孝松把影响农民转化为自由劳动力的障碍归纳为五大难点:先天不足的生存技能、二元分割的城乡壁垒、如影相随的土地负担、留守后方的老幼病残、难以逾越的办证关卡。单以办证为例,廖孝松说,

“据初步统计,劳动力转移外出往往要10~20种证件,其中每个证卡收费平均要在50~100元之间,部门乱收费、随意设卡现象严重,耗费了劳动者大量财力、精力。”

在这个意义上说,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其他诸如过高的农民负担、没有充分自由的迁移(城乡壁垒)严重妨碍了农民离开土地成为自由劳动力。并且,所有这些旧制度根本不能保障农民不分化,而只能增加盘剥的各种形式,严重阻碍整个社会的自由发展。

我们看到,各地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制定了许多限制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政策,这种做法实际上对于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在北京等城市,农民务工得有三证,除了已办了的身份证不收钱外,其他的什么暂居证、务工证都得交钱,名其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无非是另外交几百块钱罢了。同样是中国的公民,同样为城市作贡献,同样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农民进城打工,去干那些城里人不愿干的苦活脏活,家里的税费一分都不能少,同时还得再给城里交一笔入城费[20]。

所以,我们应当逐步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迁徙自由的户籍制度,对城市或农村居民一视同仁,使其具有同等的权利。应当逐步放开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允许农民进行自由择业,实现农民的“非农化”,对进入城镇的农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我们应该牢记列宁的一句告戒:不给农民自由迁徙权,是一种特殊的压迫,是公开鄙视农民。

这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身的这种性质,也就必然预示着它终将走向衰落、直至灭亡。因为资本农业比小农经济有更高的生产效率,用落后的工具和耕作技术进行生产的小农户不可避免地要被大农业所排挤。这就使得小农的经济状况恶化,这种恶化表现在农民劳动过度、节衣缩食以及农产品价格越来越低,直至的破产,这是小农经济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

造成这种历史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小农经济本身,是以生产资料的分散为条件的。它不但造成了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而且按其本性来说,根本“就排斥社会劳动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21]

小农经济不是建立在科学的工艺流程基础上的大批量标准化生产,它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变化无常的气候条件。大工业的建立则破坏了曾经作为他们正常补充物的家庭手工业。国家沉重的赋税使农民不得不从少得可怜的收入中支出一大笔钱,地方政府的摊派对他们更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随着按工业方式经营的资本农业加入农业的竞争,这就给小农经济以致命的打击。农产品价格大幅度地下跌,出现了一次又一次的农业生产过剩。前者在农产品价格下降的情况下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而后者则陷入破产的边缘。小农被迫增大劳动强度,早出晚归直至精疲力竭,还得以大大低于自己生产成本的市场价格出售农产品。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与集中经营的大资本进行竞争。生产愈是社会化,资本就愈容易在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上割断小生产的命脉。

由于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工业品日益昂贵,大资本逐渐控制了整个农业生产,而小农所占的份额不断下降。在工农业商品社会化大生产的重压下,农民只能匍匐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苟延残喘。马克思指出:“生产条件日益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于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22]

在资本农业不断的打击下,小农大量地破产并转化为无产者,土地日益集中在以使用雇农从事规模经营资本家的手中,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仍然痴情地迷恋着他那一小块土地和他对这块土地的纯粹有名无实的所有制”的小农,现在不得不把自己的全部剩余劳动,以赋税的形式交给国家,而他们分散的小生产者的经济地位同时又破坏了他们联合起来进行反抗的力量。可以说,中国农民的悲惨命运,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

当《南方周末》记者问道“现有的土地占有方式<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妨碍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流转,影响了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即影响了资本农业的发展>,甚至影响了城市化进程,您对此有何看法”时,温铁军回答说:“农业的规模经营被很多人误解了。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农业的规模经营都不仅仅意味着土地的规模,都不仅仅意味着只有集中土地才叫规模经营;很多规模经营包括了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农业的技术服务、农产品的销售加工、农业服务体系的规模化,方方面面都可以说是规模经营。单纯强调只有集中土地才叫规模经营,这是认识上的偏差。”我的看法却恰恰相反,如果没有土地集中即资本农业的基础,所谓的“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农业的技术服务、农产品的销售加工、农业服务体系的”的规模经营只不过是空中楼阁而已。资本农业只有以土地的集中为基础,才能进行社会化大生产,这是资本农业发展的客观条件,也是资本农业发展的结果。

温铁军还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资料”,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是我国农业不发达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但事实上是农民不愿种地,是农民把土地抛荒,逃离土地。从浙江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人均耕地最少,抛弃的土地最多,尽管农民走向两极分化,但浙江的“农民”却最富裕,社会生产力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国外的就拿日本来说,土地比我们还紧张,可人家却比我们发达多啦。从这些事实中,我得出的结论是:“小块土地是农民贫困的根源”。在温铁军看来,一切政策措施在中国农村都必须为“农民能活命”这个至高原则让步。而我却恰恰相反,一切政策措施都必须服从于“消灭小农”这个较高目标!不走资本大农业的道路,不消灭农民,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今后我国农业的历史将是以资本大农业代替小农经济的过程,也是农业人口比重进一步减少即农民进一步转化为自由劳动力的过程[23]。

“这可以说是监利许多基层干部的共识。‘要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土地向大户集中,农民向城镇转移’,在记者的调查中,类似的说法不绝于耳。”[24]“大幅度地缩小农业劳动者阶层,乃是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者阶层的收入水平的治本之道,舍此而外,任何其他增加农业劳动者收入的措施,都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甚至根本无法实施。例如,中央政府每次提出使农民增收减负的措施,几乎都会遇到力度极大的反弹;再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例,尽管中央政府决心很大,也只落得中途搁浅的结局。”[25]

资本农业比小农户进步,阻碍资本农业的发展是一种最反动的,对农民最有害的空想。“新土地革命”的经济实质就是资本农业的兴起,马克思主义者反对一切阻碍这种发展进程的任何企图。

资本农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瓦解小农经济[26],因为土地的集中或者说对农业的自由投资是农业资本发展的必要条件,也体现了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尽量发展农业生产力的要求。我们要为资本农业的发展创造最有利的条件,因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任何力量也不能阻止的。

由于我手里还没有的统计资料,所以无法详细、地阐述资本农业的整个发展情况。这并不奇怪,因为直到现在甚至还没有人打算有系统地研究一下资本农业的发展。尽管如此,一切关于我国农业经济的总的资料都证明资本农业正在不断地和迅速地发展:一方面是,“农民”不愿种田,抛弃土地和出租土地,流入城市[27];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按部就班地发展,“农民”大量抢租土地,采用机械化农具,经营和发展各种农业[28]。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加入这一过程的两个截然相反方面的都是哪些“农民”。

总之,农业资本家是以充裕的资本来经营土地,他不像我们的农民那样自己从事农业生产,而是作为真正的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资本家和农民,就他们出售的商品都是农产品来说,他们所处的经济关系是相同的。但是,农民出售的仅仅是自己家庭的小部分剩余产品,产品的主要部分由他自己消费,因此他把其中的大部分不是看作交换价值,而是看作使用价值,即直接的生存资料。相反,资本家全靠出售产品,即依靠作为商品的产品,从而依靠产品的社会使用价值。因此,他的生产的整个范围都由交换价值控制和决定。现在可以明白,为了使农业商品化、产业化,从而全部投入流通,这要求生产方式要有怎样不同的发展。下面这段文章就是一个极有趣的例证,它表明根据错误的理论会把实际所看到的事实弯曲成什么样子: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从我国国情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仍将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是农民最的生活保障[29]。虽然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增多,但他们在外面的生活并不稳定,如果找不到工作,还要回来种地;虽然现在农业效益比较低,但农民通过经营土地获得收益,生活就有基本的保障。没有土地依靠,就不会有广大农民生活的稳定。土地不仅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的生活保障[30]。事实证明,凡是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地方,往往出现的问题就多,社会就不稳定。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较大因素。

当前,由于农产品价格低迷,市场疲软,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不少农民纷纷外出打工,部分地区出现了土地抛荒现象。应该看到,目前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还处在不稳定状态,因此,不能将农户因农业效益过低暂时不愿种地当成农民不要地,不能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变成人为地将农民从土地上赶出去。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各级干部不能一遇到困难就对家庭承包经营产生怀疑,甚至否定家庭承包经营。不能把农业现代化同家庭承包经营对立起来。农户经营规模细小不是家庭承包制度造成的,而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家庭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不存在生产力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经营的问题。进入新世纪,全国许多农村都在想方设法推进农业现代化,开展招商引资,搞农业开发和高效农业。干部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急于求成,以牺牲农民的权益为代价。目前农村出现的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产业化经营方式[31],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在这两段文章中,错误和字数一样多。及时,从我国国情看,尤其在东部沿海地区,农业已经不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32],可以说,农民的根本出路就是“非农化”。第二,对农民而言,土地不是“最”而是“最不”的生活保障!因为小农经济必然要灭亡。虽然农民外出打工生活并不稳定,但这是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本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这种“不稳定状态”一直引起某些人的反动的抱怨,这些人极力强调这一过程即资本发展所造成的不稳定和危机,并且根据这一点来否认资本主义与计划经济相比所具有的历史进步性。他们忘记只有这种“不稳定状态”才以生产方式和全部社会关系的迅速改造代替以前的停滞和落后。至于“不能将农户因农业效益过低暂时不愿种地当成农民不要地”这句话,只能说明这位作者仅仅满足于“表面现象”,根本就看不到“内在的经济规律”。第三,“农民通过经营土地获得收益,生活就有基本的保障”。这个您又不懂了!农民是传统自然经济的支柱,而农业资本家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不能把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即资本主义农业和我国的家庭承包经营——小农经济混为一谈[33],因为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最起码的常识。第四,事实证明,恰恰相反,凡是继续土地承包的地方,农民往往是最落后、最贫困的!我们的作者不去调查研究,不去了解情况、掌握资料,却说,“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在他看来,“家庭承包经营[34]”是不可侵犯、不容置疑的。不管农业生产力发生怎样的变化,“家庭承包经营”都可以生存下去。当“全国许多农村都在想方设法推进农业现代化,开展招商引资,搞农业开发和高效农业”时,我们的作者仍然幻想“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是把问题放在这个基础上,即放在确认实际发生的“对立”的基础上,那就意味着承认资本农业排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必然性和这种排挤的进步性。作者为了回避这个结论,竟不惜把小农经济理想化。可见,作者所反对的,恰好是他所不理解的正道。

当然,我并不主张剥夺农民的土地[35]。根据以上的论述只能得出如下的结论:我认为必须取消对农民自由支配土地、放弃土地和进入城市等权利的一切限制[36],消除一切阻挡外出的障碍,使劳动力流动的一切条件得到改善并减低费用,从而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

至于是当一个农民有利,还是当一个雇佣工人有利,只有农民自己才能作出判断。极小规模的小农经济已经处于衰落状态(成片土地的荒芜就特别明显地证实了这一点),不出卖劳动力就无法生存,滞留在土地上的农民的生活水平根本比不上雇佣工人的生活水平[37]。农民同土地的这种联系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农民贫困的根源,所以,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尽管取得了小块土地,但结果却是更加促进了他们的破产。

如果我要把这篇文章中所犯的所有这类错误都详细地加以说明,那我就得写一本厚厚的书。这么一个对政治经济学毫无所知的人物就胆敢洋洋洒洒数万言,这对于社会科学领域的其他研究者会造成多么有害的影响。我希望人们不要责备我过于“吹毛求疵”,因为在他的文章中,我无论如何也找不到半点科学的东西。

文章还认为,农民和农业问题的根本是土地问题。不对!这个问题恰恰在土地之外,只有资本生产发展起来,农民才能离开土地成为无产者,同时,农业也才能得到自由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资本农业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抗拒这种必然性是任何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辩护的言论都无能为力的[38]。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并且迟早会使任何政策适应这些变化。

只有充分认识到农业发展的这一基本趋势,并由此出发制定我们经济发展的长远战略,我们才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有学者认为,农业的“规模经济”是一个漫长的“经济发育”过程,它必须随着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而“自然成长”,并且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还没有达到能够普遍实现农业“规模经济”的程度,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具有它的生存空间,“揠苗助长”是不可取的[39]。可是问题在于,短时期不能做到的事,不等于现在就可以不去努力朝那个方向去发展;只有现在开始努力了,才能最终并且最快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看到,一边是资本农业的机械化大生产,一边是小农业的手工生产;一边是农业科技在大农业中的推广应用,一边是小农的停滞不前,这表明资本农业和小农经济的对立,也反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过时的生产体制,严重阻碍了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资本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数量众多的小农仍然阻滞了这一历史进程,直到目前,我国农业还没有实现商品化。总之,农业的彻底转变和更大程度的发展,还有待于资本生产更迅猛地扩张。90年代以来所发生的一系列重要变化已向人们证明,中国农业已经进入资本的发展轨道,一个新的农业体系正在建立之中[40]。这将是一场真正的农业革命,它促进了农业生产力质的飞跃和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其广度和深度以及它对中国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民未来命运的影响是中国以往任何变革所不可比拟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废除必将促使农民离开土地,使他们转向工商业,这使得租地农场主能更长期地租用土地,把更多的资本投入土地,更多地使用机器。资本农业必将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并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力。耕地面积不断扩大,耕作更加集约1]采用农业科技,如新品种的培育和应用、复合肥料和配合饲料的研制和推广,施肥方法的改进等,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改善农产品的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2]比如苹果生产现在就集聚在几个省区,像陕西、河北、山东;棉花生产出现了向新疆集中的趋势,目前全国棉花有三分之一的产量来自新疆,新疆的棉花每年种植面积达到1400万亩;中国的玉米生产逐步向东北三省集中。这些都说明农产品越是区域化生产商品率越高(见《21世纪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马晓河著)。我国小麦主产区向北方地区特别是黄河流域集中,2001年冀、鲁、豫、晋、陕5个省小麦面积占全国面积的比重由上年的49%上升到55.4%。油料作物生产进一步向主产区集中,形成了长江流域油菜、黄淮海地区花生、东北地区大豆的生产布局,长江流域油菜带面积占全国油菜种植面积的70%左右。甘蔗生产进一步向广西、云南集中,两省种植面积占全国甘蔗面积的64.5%。甜菜向黑龙江、新疆、内蒙古集中,面积占全国甜菜种植面积79%。每一个区域基本上都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重点产品,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区域化、专业化和产业化。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和生育政策分析论文

导致三农问题的根源有很多,如农村税负过重、城乡二元结构等等。我不否认这些因素的根本性,但我认为当前我国的生育政策也部分地加重了三农问题。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其基本思路是一对城镇居民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而一对农村居民夫妇则基本上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原因在于,城镇居民的养老由社会负担,而农村的则由家庭负担。因此,对于农民来说,尽管有了儿子不一定会得到很好的照料,但没有儿子几乎等价于没有人养老,因为女儿长大了一般要出嫁,远离父母。这也是我国历代王朝解决农民养老的根本制度,也是所谓“孝”的一个主要内涵。表面上,“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但实际上,它是维持家庭养老的制度安排:通过赋予父母在家庭中的领导权来获得财产支配权,达到实现家庭养老的目的。家庭养老再与“男婚女嫁”的观点相结合,儿子就成了家庭养老制度的核心。所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里,“后”指儿子。儿子也成了农民对未来的一项主要投资(女儿应尽的义务相对小得多)。这也造就农民重男轻女。不象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重男轻女表明农民的狭隘,恰恰相反,体现他们理性。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自然,我们也就不可能期待重男轻女的观点在中国基本上消失。2000年的人口普查表明,及时胎、第二胎、第三胎新出生的婴儿中,男孩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如果我们像对待城镇居民一样来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那么,我们也应该可以在农村推行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政策。有时候,让人感到很奇怪是,我们批评城乡居民不平等时,我们为什么不批评城乡居民在生育权上的不平等呢?难道在生育权上农民天生就应该比城镇居民有“特权”?而且,我们似乎没有理性地看待农民的这种“特权”给农民自己、社会进步带来的危害。这以“特权”也似乎很沉重。

首先,农民自身的负担加重。在现代社会养育一个子女的费用是很高的。这其中主要是教育费用,而不是养活子女的生活费用。在我国,农村子女的教育费用“蒸蒸日上”,学生入学的年级越高,费用往往越大。在某些地区,本应该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然而初等教育却也成了一种产业。有些家庭甚至难以供养一个子女完成初等教育,更不用说支持两个子女了。适龄儿童的入学率甚至出现倒退。而入学儿童率低意味着未来农民的素质令人堪忧。以后,社会又如何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呢?相反,城镇居民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上的补贴,比较轻松地就可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这样一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自然也就越来越大。当然,如果农民子女考上大学,在目前高等教育产业化的背景下,对农民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尽管到此他们可能看到了生活的希望,但他们可能也快要破产了。因此,这一“特权”除了有助于支持家庭养老外,给农民带来更多的是更重的负担、更大的生活压力,增加了社会贫困人口和低素质人口。当然,接下来,在某些人看来,乡村政治民主推进受阻就有现实基础了。低素质农民也继续使得中国农业在传统农业的模式上重复。

其次,农村人口增长过快,延缓了中国城镇化进程。我国约三分之二的人口是农民,是城镇居民的两倍。而每年农村新出生婴儿数可能近乎是城镇居民的四倍,因为农村人口差不多是城镇的两倍,而每对夫妇生育的子女也是城镇居民的两倍。因此,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要远高于城镇。我们一方面要推行城镇化,而另一方面我们的生育政策又加快农村人口的增长速度。这岂不是一个悖论?但是,如果我们一方面加快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降低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那么,我国农民人口迅速会减少,三农问题恐怕也没有今天这么复杂了。当前,农民进城途径有三:(1)城镇扩展到农村,农民变成城市人;(2)农民到城里做工;和(3)农民子女考大学。及时种途径主要出现在江浙、福建和广东等沿海一带。在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农民主要依靠第二种方式进城。然而,当前对农民工的歧视是众所周知的。城镇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这部分农民的“旅馆”,或者他们只是过客,原因在于城镇的确没有足够的财力和能力来接纳增长如此快、接受教育程度如此低的民工。第三种途径造成的转移的确有限。当前,我们期望主要通过及时种途径来推进城镇化。问题是,低素质人口是否允许全国各地都按照沿海的模式城镇化?

第三,我们的许多改革也因农民人口增长更快而举步维艰。例如,我们呼吁多年的户籍制度改革就是一个例子。原因在于,取消户籍制度以后,如此多的农民进城,城市就得部分地负担其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而且,这些农民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呢?还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不多说了。

因此,我们应该废止农民夫妇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这以“特权”,取而代之以对农民实行社会养老和只能生育一个子女。换句话说,在生育权上,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应该平等,农民不应该有“特权”。问题是,农民的养老基金来自何方呢?我认为,既然我们已经征收了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我们可以把这笔费用用作农民的养老基金。而且,由于农民不能再免费地生育第二个子女,国家省下了大量的生育权。如果国家将这些生育权拍卖,将所获得的资金可以用于农民的养老,那么,不仅人口增长相对以前是一样的,而且还可以减少低素质人口和农民人口的比重。当然,如果资金还是不够,国家财政可以部分弥补。在我的论文《中国计划生育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中,我对此作了一个初步估计,发现资金缺口不是太大。对于农民而言,尽管他们不能免费地多生育子女,但他们生活负担减少了,而且还额外地获得养老金,老来有所养,增进了其福利。对社会而言,农村人口增长减缓了,贫困人口和低素质人口的增长速度也自然就慢下来,推进城镇化、减小城乡差别也就更加容易多。只要社会经济在增长,三农问题更是一个时间性问题。在我的论文《福利经济学与生育政策》中,我用经济学理论对这种效率改善作了论证。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要求取消户籍制度,鼓励人口流动,而且还有利于这些改革推进。因为既然国家统一出售生育权,那么生育权在各地应该拥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也将带动人口的自由流动。生育权的销售收入用作农民的养老金,农民进城的养老金障碍也就消除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小城镇可能更愿意鼓励农民进城。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地位分析论文

【摘要】:当前农业、农村、农民中存在相当突出的问题,原因主要是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体制、机制、政策、环境以及农业天然生产要素不适合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三农”问题是我国建设事业成败的关键,关系到改革开放的全局,是能否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减轻农民负担,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管理体制的战略性改革。本文就如何破解“三农”问题和发展农村经济,提出了一些想法。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村经济;破解举措

一、“三农”问题的概念、地位

1、“三农”问题的概念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都比较落后,制约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已经成为现实社会较为突出的问题,我们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简称为“三农”问题。

中国农业历史悠久,以精耕细作为特征的传统农业,养育了中华民族和中国古代的灿烂文明。但近二三百年来,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下,农业和农村长期停滞和衰落。没有得到很好的休养生息,至20世纪40年代,中国农业不仅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而且国内民不聊生,农村凋敝,绝大多数农民挣扎在死亡线上。建国前的战乱和国民党的统治,使原本就很羸弱的农村、农业、农民处境更为悲惨。建国后,为了发展工业,不得不采用剥夺农业的方式来进行积累,使农村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工业,农民生活与城市有极大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使我们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一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经济得到了一次飞跃性发展,很快它的弊端也显露出来。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使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受到了限制。如何在不触及农民利益的情况下解决农业现代化问题?如何改善城乡差距?都成为当前研究的热门话题。

2、“三农”问题的地位

在21世纪里,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同样将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新的历史征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取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解决与否,解决“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新的领导集体对“三农”问题尤其重视,提出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解决“三农”问题。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才能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深化下去,才能建设小康社会。

解决农村问题是中国建设事业成败的关键。我国农村虽然有局部的繁荣,但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双重挤压下,中国农村处在破产的边缘,孕育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危机。

十六大后,一系列高层会议和政策举措已勾勒出中央新领导集体施政思路的概貌。由于新领导集体面临的问题和担负的任务与以前相比有很大不同,他们的施政思路展示出不少“新的东西”。这其中,对“三农”问题的态度引人关注。

2003年2月8日,《人民日报》用第2版一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文章《为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而奋斗》。这篇文章是在1月7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看出“三农”问题在新领导集体整个施政战略中具有前所未有的分量,更引人注目的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施政理念正在悄然中形成。这是一次不寻常的农村工作会议,这次农村工作会议中央特别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其他3位新任政治局常委曾庆红、黄菊、李长春都出席了会议,显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会议文件对“三农”问题的提法有了新的表述,称其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此之前的提法是“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会议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后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差距。”中央新领导集体这种“三农”问题的治理理念显然是在特定的背景下形成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背景就是中国进入了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

二、现有的一些错误看法

现在在很多人的意识当中存在忽视“三农”问题的错误想法,有的认为目前我国农业能基本保障全国粮食需要就可以了,主要发展工业;有的认为解决“三农”问题只要一段时间抓抓就能立竿见影,不需要长抓;有的认为“三农”问题仅仅是涉及面很窄的问题,只要就农论农就可以解决。这些都是错误的看法,实际上“三农”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是否能持续进行下去,建设小康社会能否实现的关键问题,它涉及到各个领域,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长期不懈地调整改善,真正下力气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破解“三农”难题发展农村经济的对策

1、要在思想意识上重视“三农”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如何正确看待“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首要问题。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在直面WTO的新格局状态下,“三农”这一基础的脆弱,不仅已经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实现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形成极大制约,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一些专家曾指出,只有减少农民才能保护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现代化,才有在下个世纪中叶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据保守统计,目前全国大约仍有5000万左右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现实的难题和形势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应加深对解决“三农”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看到中国“三农”问题的要害和关键是,在宏观战略上要解决好广大农村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在微观上要解决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民增收问题,这才是在我们这个农村人占绝大多数的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重点难点所在。必须把“三农”问题这一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础性问题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来。

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上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面对入世的机遇与挑战,如何着力解决和缓和农民增收这一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矛盾与困难,就显得大为重要和迫切了。我们对“三农”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一定要重视它,一定要用联系的观点看待它,要有长期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意识。

2、需要减轻农民的负担。2002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坚持采取扩大内需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实现经济较快增长。党中央、国务院很重视对减负的治理,对一些地区和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情况,曾多次文件严加制止,但收效不大,全国各地到目前为止仍普遍存在“三乱”现象。减轻农民负担,开展清费治乱减负的综合治理,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其次,要定期开展复查,注意和防止涉农负担反弹,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的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

3、要想发展农村经济,必须给农民

同等国民待遇。我们应给农民同等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国民财富的占用权。城里的一切公共设施都是国家承包了,而农村的一切基础设施都是农民自己集资办起来的,产权却属于国有。不仅如此,农民用电、打电话比城里贵,农民孩子读书,老师的工资农民付,城里的教师工资国家付,城里有低保险,医疗保险,国家的财政只是市民财政。农民只有负担,农民如何才能富起来?我们应给农民同等的自由迁徙权利。我们应给农民同等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权利,应给农民同样的贷款权利。不给农民同等国民待遇,农村经济无法提高,农民永远也翻不了身,“三农”问题永远也破解不开。

4、要把农村经济搞上去,必须进一步解放农民。历史证明:每给农民松一个绑,国民经济就有一次大发展,农村经济就有一轮高增长。现在,套在农民身上的绳索还有很多,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取消农民离开农村和进入城市的一切收费,取消农村户口。歧视性的政策和不合理收费极大地阻碍了农民就业和农民增收。取消对农民休耕的限制政策。将来中国农民要有不生产经营的自由。开通城乡产权交换的渠道,鼓励“资本家”下乡做“地主”,农民进城当工人。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解放农民就是解放较大的生产力,减负仍不是最终的增收目标,只有在农村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农村产品产销的机制,实现的增收,是最有实际意义的,也是脱贫的关键。结合各地实际,大力开展综合农业(林、牧、旅游业)和进行结构调整,大力扶持有市场需求的龙头产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不能盲目,而是指导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要让农产品卖个好价钱,这样农民就能增收了。对于农业的投入要增加,主要用于品种改良和抵御自然灾害的工程方面。小城镇的建设要慎重,有条件的地方要快上,没有条件的地方,也不能一哄而上。农民进城打工也是一种转移,工作政府要多指导,组织好。对待民工的问题,也要贯彻《劳动法》对待。只有解除套在农民身上的土地枷锁,土地才能进入市场经济、实行规模经营,农业才能进入市场经济,农产品才能真正形成合理的价格。

5、破解“三农”难题需要因地制异。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破解“三农”难题需要新措施:回报农民,尊重农民,依靠农民。

①回报农民———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应该进入“以工补农”阶段了。所以,不仅要取消农民负担,今后要逐步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医疗卫生保健的投入。农村税费改革应该进一步减少税费的征收。现在的问题是尽量减少农民负担。及时,是中国农民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还给补贴,我们更应该扶植他们增强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第二,中国农业GDP的比重仅占百分之十五,却要养活百分之七十的人口,根本无力承担税费任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停止向农民收取一切税费,用十年时间恢复和提高农村生产力,培育农村土地租赁市场,促进现代农业体系的形成,以应对WTO的加入。加入WTO后,外国的农产品就会冲击我们的农产品,城市不要本国农产品的时候,不仅是农业、农村、农民的危机,也是国家的危机。为什么我们的农产品价格高?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承包制限制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由此带来的机械化、科技水平的差异。美国农业已经农场化了,一般规模是5000亩,我国则是家庭经营,户均不过六、七亩,较大的户也不过二、三十亩。为什么我国农业不能规模经营?除了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把农民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自主权还给农民和农产品价格过低过,另一个原因就是:过高的农民负担抑制了农村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其实农村改革说简单也非常简单,那就是一步步地减少对农民的束缚,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当农民有充分的自由后,很多长期困扰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②尊重农民———重构县乡基层政府。我们常说,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一个基层政府的构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老百姓的要求来构建,绝不可照葫芦画瓢。应当按照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按人民群众意见构建县乡政府和政府部门,而不是我们所说的“机构改革”。

③依靠农民———让人民群众管理政府。任何一个政府,没有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就会膨胀、腐败,会走向人民的反面。人民群众怎么管理基层政府呢?及时,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第二,财政的钱怎么花,由当地组织和民间社团讨论,人大决策,政府照着执行,执行过程接受党组织民间组织和人民代表的监督。第三,公仆违背了民意,人民有权力罢免。第四,政府所有政务必须公开,随时接受监督、质询。党的基层组织,应依靠人民加强对政府的建设领导和监督,党永远应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解决三农和农村经济问题,如果没有大思路、大前提、新战略、新举措,是无所作为的。

6、解决‘三农’问题,一定要跳出来,要有创新的思维。

首先要确立强烈的富民意识,在农民增收上有新突破。从实际情况看,凡是农民增收幅度比较大的地方,增收的动力源主要靠的是劳力转移、结构调整、土地扭转、多种经营等。近几年迅速崛起的个私经济,已成为推进农业劳力转移的先锋,成为解决农村就业的关键,成为农民最现实、最直接的致富“亮点”。应该在指导思想上,把这些“渠道”作为农民增收的治本之策,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还要确立强烈的市场意识,在结构调整上有新突破。大力推进绿色农业、三资农业,用现代工业理念“经营农业”。把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作为“经营农业”的“火车头”,逐步形成“一村一品”和“一镇一业”特色,为农业结构调整导航。

要确立强烈的创新意识,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要破除“责任田是保命田”、“种田万万年”的旧观念,破除把“承包期30年不变”与“土地使用权流转”对立起来的片面认识,引导农民“以土生财”,把资源转化为资本,大胆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土地作价入股,使农民成为股民,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让土地向具有经营资质的种养能手积聚,向具有资本实力的“三资”农业积聚。

三农问题论文:粮食安全三农问题分析论文

中国“粮食安全”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

有人问:农民收入增幅下降,粮食保护价政策影响何在?要的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模型计算。我个人的判断,如果按保护价但不是敞开收购,粮食供过于求的局面可能不会持续这么长时间,也就是说市场粮价的回升点可能会出现得早一点。但就目前农产品供求总体状况看,农民要想从农业获得更多的收入非常困难。

这些资源如果不种粮食而种其他农作物会不会使农民获得更好的收入?这其实很不确定。现在有些人认为,过去几年的粮食政策,对粮食生产造成了相当数量的无效供给,造成了严重的库存积压。这种认识隐含的前提就是粮食生产浪费了部分资源。

那么,是不是“不浪费”就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这要看其他农产品是否存在短缺现象。现实情况是,除粮食之外的其他农产品也基本没有短缺,而且绝大多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所以,即使这几年少种一点粮食、改种其他农作物,问题依然存在。

我大体的经验判断是:根据目前粮食生产水平和消费水平,全国粮食播种面积大体上需要保持在16.5—17亿亩之间。低于16.5亿亩,当年生产的粮食就难以满足需求,粮价会上涨;超过17亿亩,则会供过于求,粮价下降。因此,从总供求的角度看,粮食播种面积也就只有5000万亩左右的调整余地。

这几年粮食库存多了,确实可以适当减少粮食生产。估计粮食播种面积在一两年内低于16.5亿亩问题不大,因为有库存;但连续3年以上我认为就会出问题。

这还只是从粮食这一个角度考虑,进一步要考虑:调减下来的粮食播种面积去种其他农作物,农民是否会获得更高的收入?

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比如棉花、蔬菜等已是供过于求。所以抑制农民增收的基本原因,还是市场需求制约和农民就业不充分。现在有些地方出现“抛荒”现象,就反证了这一点。

我认为对“抛荒”不必过分担忧,首先,“抛荒”面积在总体上很有限;其次,要看到“抛荒”是在粮食暂时供过于求、而其他农产品在市场上并不短缺的情况下出现的,它实际上是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投入的一种应对措施。马克思说过,农产品价格是由劣等地上的生产成本决定的,出现供过于求时,劣等地退出生产是符合经济逻辑的。

当然,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引发“抛荒”的原因很复杂,农民种地的负担过重是诱因之一。但无论如何,“抛荒”没有导致供给短缺,这表明它主要是市场引导的结果,多数农民在当前确实难以靠农业来增收。

农产品过剩非农产品也过剩

农产品的需求约束非常严重。比如全球粮食价格下跌自1996年初始,迄今已逾5年,仍处于低谷,很多品种目前的价格和较高价相比已跌去近50%,这似乎是全球性的粮食过剩。但从需求角度看,全球还有很多人吃不饱甚至饿死,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支付能力。所以讲目前农产品过剩,只是相对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言。

但粮食有很特殊的一点,就是它是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重要产品,对它的判断仅仅依据人们有无支付能力是要出问题的。显然,如果从经济学判断,全球的粮食生产都应减少,更不用说中国的粮食生产应减少;但是从国际粮农组织(FAO)提出“粮食安全”概念来讲,目前全球的粮食生产未必能满足需求。因此,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仅按经济学的原理去解释。

经济发展到今天,从平均消费水平看,粮食市场已经饱和,似乎应该减产。但是平均水平背后掩盖的矛盾非常大。比如说中国,拿城里的4亿人口和农村的8亿多人口比较,两者需求结构的差异非常大。除部分发达地区外,农民的食品支出仍在继续上升,尤其是肉禽蛋鱼这些动物性蛋白食品。

这说明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中,虽然整体上已经进入小康,但由于存在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问题,收入差距在扩大,这样的市场就很难对付。生产出来的东西对一部分人来说早已满足了,而没有满足的人却没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现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两个矛盾交织在一起:一个是农产品的消费者也就是城镇居民,已经进入食品支出比重下降阶段,他们的支出将转移到新兴消费如住房、汽车、旅游、教育之类的行业。另外一个是,城市消费的发展非常快,但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消费基本与农业无关,比如城市高楼、轿车都和农业无关。

所以尽管城镇在快速扩张,城镇居民的消费在继续增长,但对农业的带动作用非常弱,很多农产品的消费不出现负增长就不错了。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再努力也没用,因为没有市场,这是个较大的制约。

但这个制约最终不只影响到农民,中国整个经济增长的困难就在这里。按农业的生产能力来说,足以保障4亿城里人吃饱吃好。但问题是有限的城里人对农产品的需求也有限,结果是相当数量的农产品过剩,这对农民来说就意味着收入上不去。

农民收入上不去,又带来另外一个大问题,就是城里人生产出来的东西农民买不起。这样非农产品也没有大的市场,就出现了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农产品相对于城镇居民是过剩的,而非农产品相对于农民也是过剩的。这是一个恶性循环:8亿农民生产出来的东西4亿城里人消费不了,所以农产品过剩;而农产品过剩就导致农民收入上不去,因此4亿城里人生产的非农业品农民就买不起,是大家的市场都难以扩大。

所以,如果日益明显的收入分配、资源分配矛盾解决不好,第二、三产业和及时产业就相互缺乏所需要的市场环境,各自的发展就会遇到很大的障碍。从这个整体角度分析,我同意“农民增收的途径在农业之外”这个说法。

三农问题论文:农村经济与三农问题分析论文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村经济;破解举措

一、“三农”问题的概念、地位

1、“三农”问题的概念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都比较落后,制约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已经成为现实社会较为突出的问题,我们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简称为“三农”问题。

中国农业历史悠久,以精耕细作为特征的传统农业,养育了中华民族和中国古代的灿烂文明。但近二三百年来,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下,农业和农村长期停滞和衰落。没有得到很好的休养生息,至20世纪40年代,中国农业不仅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而且国内民不聊生,农村凋敝,绝大多数农民挣扎在死亡线上。建国前的战乱和国民党的统治,使原本就很羸弱的农村、农业、农民处境更为悲惨。建国后,为了发展工业,不得不采用剥夺农业的方式来进行积累,使农村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工业,农民生活与城市有极大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使我们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一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经济得到了一次飞跃性发展,很快它的弊端也显露出来。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使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受到了限制。如何在不触及农民利益的情况下解决农业现代化问题?如何改善城乡差距?都成为当前研究的热门话题。

2、“三农”问题的地位

在21世纪里,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同样将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新的历史征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取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解决与否,解决“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新的领导集体对“三农”问题尤其重视,提出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解决“三农”问题。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才能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深化下去,才能建设小康社会。

解决农村问题是中国建设事业成败的关键。我国农村虽然有局部的繁荣,但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双重挤压下,中国农村处在破产的边缘,孕育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危机。

十六大后,一系列高层会议和政策举措已勾勒出中央新领导集体施政思路的概貌。由于新领导集体面临的问题和担负的任务与以前相比有很大不同,他们的施政思路展示出不少“新的东西”。这其中,对“三农”问题的态度引人关注。

2003年2月8日,《人民日报》用第2版一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文章《为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而奋斗》。这篇文章是在1月7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可以看出“三农”问题在新领导集体整个施政战略中具有前所未有的分量,更引人注目的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施政理念正在悄然中形成。这是一次不寻常的农村工作会议,这次农村工作会议中央特别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以及其他3位新任政治局常委曾庆红、黄菊、李长春都出席了会议,显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会议文件对“三农”问题的提法有了新的表述,称其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此之前的提法是“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会议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后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差距。”中央新领导集体这种“三农”问题的治理理念显然是在特定的背景下形成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背景就是中国进入了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

二、现有的一些错误看法

现在在很多人的意识当中存在忽视“三农”问题的错误想法,有的认为目前我国农业能基本保障全国粮食需要就可以了,主要发展工业;有的认为解决“三农”问题只要一段时间抓抓就能立竿见影,不需要长抓;有的认为“三农”问题仅仅是涉及面很窄的问题,只要就农论农就可以解决。这些都是错误的看法,实际上“三农”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是否能持续进行下去,建设小康社会能否实现的关键问题,它涉及到各个领域,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长期不懈地调整改善,真正下力气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破解“三农”难题发展农村经济的对策

1、要在思想意识上重视“三农”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如何正确看待“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首要问题。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在直面WTO的新格局状态下,“三农”这一基础的脆弱,不仅已经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实现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形成极大制约,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一些专家曾指出,只有减少农民才能保护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只有减少农民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现代化,才有在下个世纪中叶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据保守统计,目前全国大约仍有5000万左右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现实的难题和形势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应加深对解决“三农”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看到中国“三农”问题的要害和关键是,在宏观战略上要解决好广大农村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在微观上要解决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民增收问题,这才是在我们这个农村人占绝大多数的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重点难点所在。必须把“三农”问题这一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础性问题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上来。

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上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面对入世的机遇与挑战,如何着力解决和缓和农民增收这一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矛盾与困难,就显得大为重要和迫切了。我们对“三农”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一定要重视它,一定要用联系的观点看待它,要有长期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意识。

2、需要减轻农民的负担。2002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坚持采取扩大内需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实现经济较快增长。党中央、国务院很重视对减负的治理,对一些地区和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情况,曾多次文件严加制止,但收效不大,全国各地到目前为止仍普遍存在“三乱”现象。减轻农民负担,开展清费治乱减负的综合治理,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其次,要定期开展复查,注意和防止涉农负担反弹,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的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

3、要想发展农村经济,必须给农民同等国民待遇。我们应给农民同等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国民财富的占用权。城里的一切公共设施都是国家承包了,而农村的一切基础设施都是农民自己集资办起来的,产权却属于国有。不仅如此,农民用电、打电话比城里贵,农民孩子读书,老师的工资农民付,城里的教师工资国家付,城里有低保险,医疗保险,国家的财政只是市民财政。农民只有负担,农民如何才能富起来?我们应给农民同等的自由迁徙权利。我们应给农民同等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权利,应给农民同样的贷款权利。不给农民同等国民待遇,农村经济无法提高,农民永远也翻不了身,“三农”问题永远也破解不开。

4、要把农村经济搞上去,必须进一步解放农民。历史证明:每给农民松一个绑,国民经济就有一次大发展,农村经济就有一轮高增长。现在,套在农民身上的绳索还有很多,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取消农民离开农村和进入城市的一切收费,取消农村户口。歧视性的政策和不合理收费极大地阻碍了农民就业和农民增收。取消对农民休耕的限制政策。将来中国农民要有不生产经营的自由。开通城乡产权交换的渠道,鼓励“资本家”下乡做“地主”,农民进城当工人。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解放农民就是解放较大的生产力,减负仍不是最终的增收目标,只有在农村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农村产品产销的机制,实现的增收,是最有实际意义的,也是脱贫的关键。结合各地实际,大力开展综合农业(林、牧、旅游业)和进行结构调整,大力扶持有市场需求的龙头产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不能盲目,而是指导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要让农产品卖个好价钱,这样农民就能增收了。对于农业的投入要增加,主要用于品种改良和抵御自然灾害的工程方面。小城镇的建设要慎重,有条件的地方要快上,没有条件的地方,也不能一哄而上。农民进城打工也是一种转移,工作政府要多指导,组织好。对待民工的问题,也要贯彻《劳动法》对待。只有解除套在农民身上的土地枷锁,土地才能进入市场经济、实行规模经营,农业才能进入市场经济,农产品才能真正形成合理的价格。

5、破解“三农”难题需要因地制异。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破解“三农”难题需要新措施:回报农民,尊重农民,依靠农民。

①回报农民———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应该进入“以工补农”阶段了。所以,不仅要取消农民负担,今后要逐步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医疗卫生保健的投入。农村税费改革应该进一步减少税费的征收。现在的问题是尽量减少农民负担。及时,是中国农民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还给补贴,我们更应该扶植他们增强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第二,中国农业GDP的比重仅占百分之十五,却要养活百分之七十的人口,根本无力承担税费任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停止向农民收取一切税费,用十年时间恢复和提高农村生产力,培育农村土地租赁市场,促进现代农业体系的形成,以应对WTO的加入。加入WTO后,外国的农产品就会冲击我们的农产品,城市不要本国农产品的时候,不仅是农业、农村、农民的危机,也是国家的危机。为什么我们的农产品价格高?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承包制限制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由此带来的机械化、科技水平的差异。美国农业已经农场化了,一般规模是5000亩,我国则是家庭经营,户均不过六、七亩,较大的户也不过二、三十亩。为什么我国农业不能规模经营?除了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把农民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自主权还给农民和农产品价格过低过,另一个原因就是:过高的农民负担抑制了农村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其实农村改革说简单也非常简单,那就是一步步地减少对农民的束缚,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当农民有充分的自由后,很多长期困扰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②尊重农民———重构县乡基层政府。我们常说,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一个基层政府的构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老百姓的要求来构建,绝不可照葫芦画瓢。应当按照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按人民群众意见构建县乡政府和政府部门,而不是我们所说的“机构改革”。

③依靠农民———让人民群众管理政府。任何一个政府,没有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就会膨胀、腐败,会走向人民的反面。人民群众怎么管理基层政府呢?及时,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第二,财政的钱怎么花,由当地组织和民间社团讨论,人大决策,政府照着执行,执行过程接受党组织民间组织和人民代表的监督。第三,公仆违背了民意,人民有权力罢免。第四,政府所有政务必须公开,随时接受监督、质询。党的基层组织,应依靠人民加强对政府的建设领导和监督,党永远应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解决三农和农村经济问题,如果没有大思路、大前提、新战略、新举措,是无所作为的。

6、解决‘三农’问题,一定要跳出来,要有创新的思维。

首先要确立强烈的富民意识,在农民增收上有新突破。从实际情况看,凡是农民增收幅度比较大的地方,增收的动力源主要靠的是劳力转移、结构调整、土地扭转、多种经营等。近几年迅速崛起的个私经济,已成为推进农业劳力转移的先锋,成为解决农村就业的关键,成为农民最现实、最直接的致富“亮点”。应该在指导思想上,把这些“渠道”作为农民增收的治本之策,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还要确立强烈的市场意识,在结构调整上有新突破。大力推进绿色农业、三资农业,用现代工业理念“经营农业”。把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作为“经营农业”的“火车头”,逐步形成“一村一品”和“一镇一业”特色,为农业结构调整导航。

要确立强烈的创新意识,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要破除“责任田是保命田”、“种田万万年”的旧观念,破除把“承包期30年不变”与“土地使用权流转”对立起来的片面认识,引导农民“以土生财”,把资源转化为资本,大胆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土地作价入股,使农民成为股民,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让土地向具有经营资质的种养能手积聚,向具有资本实力的“三资”农业积聚。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认识历程管理论文

“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20世纪90年代末才被归纳到一起,作为一个整体问题提了出来。实际上,作为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最重要问题之一,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探索和解决这个问题,在她80年的历史生涯里,经过艰辛探索和奋斗,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一、“三农”问题的重要性

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复兴,没有大多数人的积极主动参与,是不可能成功的。20世纪中国的复兴和强大,再一次证明了这一点:农民作为民主革命的主体,积极参与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战争,推翻了三座大山压迫,建立了新中国。1978年开始的改革,也正是由于广大农民首先参与所带来的巨大活力和示范作用,使得中国改革获得了稳定的基础广大的发展空间,避免了重蹈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覆辙。在今天,我们要实现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战略,根本问题是要解决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农村贫困落后问题,因此也同样离不开动员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可以说,“三农”问题作为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与中国共产党的使命和成败是密切相关的。

(一)“三农”问题是贯串中国现代化过程的基本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这80年来,“三农”问题成为制约中国现代化的主要因素,也是所谓中国国情(特殊性)的重要表现之一。中国的现代化,实质上就是“三农”问题的解决,即实现农业产业化、大量农民向非农产业以及人口城市化;同样的,教育的普及、民主化、法制化等社会的发展,也有赖于广大农村和农民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

(二)“三农”问题是在中国共产党革命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的性质、革命的主力军以及农民占人口的比重,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解决好如何动员和领导农民的问题,才能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才能建立自己领导的政权。1945年,刘少奇在中共七大上指出:“中国现在的革命,实质上就是农民革命。目前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基本上就是解放中国的农民。”[1]他又说:“伟大的中国农民战争,如果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之下,就与历史上一切农民战争不同,是能够胜利的。”[2]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正确认识了中国民主革命的特点和解决了如何领导农民革命的问题,才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务,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无论是从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和阐述思想,还是总结中国现代化的特点和规律,都需要研究民主革命时期的“三农”问题。

(三)“三农”问题同样又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由于中国面临的国情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所没有遇见到的,在这样的国家无产阶级如何夺取政权和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不仅没有现成的答案,甚至遇到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某些论断矛盾的现象,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怎样解决个体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条件下,无产阶级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80年里,中国共产党基本理论的发展与“三农”问题的认识变化基本相一致,发生过三次大转折,实现了两次认识上的“飞跃”。及时次大转折发生在1949年前,中国共产党实现了由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十月革命”模式向中国新民主主义理论的转变,实现了及时次认识飞跃,形成了思想。第二次大转折发生在50年代前半期,即由新民主主义向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转变,并开始了长达20余年的曲折探索。第三次大转折发生在1978年以后,即由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转变,实现了第二次认识飞跃,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对农民的认识,也经历了三次大转折和两次飞跃,及时次转折发生在民主革命时期,由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形成以农村包围城市的中国革命道路;第二次转折发生于50年代初期,农民由革命的主力军变成被改造的对象,户籍制度和制度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失去自由,农民的要求被视为“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一再受到压抑。第三次转折发生于1978年以后,党承认了农民的创新行为,特别是当这些创新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发生冲突之时,坚决站到了农民一边,充分肯定了家庭经营和乡镇企业,并推动了整个改革。

(四)“三农”问题是中国未来50年现代化需要解决的较大问题。2001年3月,国务院总理朱熔基在关于“十五”计划的报告中说:“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经过50多年的经济发展和20多年的改革开放,虽然我国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综合国力大大提高;但是买方市场的形成、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强调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因素,将会使得“三农”的核心问题——大量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受到较大制约,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那种低成本、外延型扩张的乡镇企业黄金年代,将不会再现。同时,由于农业人口严重过剩,生产率太低,农民的收入增长将会遇到较大阻碍,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将进一步影响农村消费和积累。另外,世界进入21世纪后,随着冷战格局的解体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中国越来越多地溶入国际经济,既能够获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也将遇到国际资本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尤其是落后的农业和技术落后的乡镇企业。这一切都使得解决“三农”问题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大于前20年,因为前20年我们基本上可以通过对农民“松绑”的办法,依靠计划经济造成的短缺空间,使得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获得迅速发展。但是今天“三农”问题的解决,则要在买方市场、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条件下进行,并且经过20年发展所留下的问题,更多地存在于经济落后地区和农村弱势群体,转移难度也更大。

总之,“三农”问题并不单纯是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它不仅是中国现代化的基本问题,还关系到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共同富裕、可持续发展以及以人为本等一系列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可以说,“三农”问题解决之日,就是中国现代化实现之时。

二、中国共产党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历程

由于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大国,农民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问题。80年里,随着时代、社会的变迁以及党的任务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三个阶段。及时个时期,也就是及时个阶段,即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即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至1952年民主革命和经济恢复任务基本完成;第二个时期是从1953年国家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至2001年,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第二个时期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及时个阶段是从1953年至1978年“三中全会前;这个阶段是建立和实行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第二个阶段是从1978年“三中全会”到2001年,这个阶段是建立和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在这漫长的80年里,中国共产党对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三农”问题的认识实现了两次飞跃。及时次认识飞跃发生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和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第二次认识飞跃发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经过曲折探索,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建设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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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及时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即解决革命的主力军和革命的道路问题。由于中国正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压迫下,内忧外患日益深重,资产阶级既无力领导民主革命,城市中的无产阶级力量也很弱小,因此中国共产党要领导民主革命胜利,必须找到庞大的主力军,也必须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而这两个问题,都是在城市里无法解决的。在1921年至1927年间,中国共产党与资产阶级建立了统一战线,通过国共合作的方式,迅速扩大了队伍和影响,成为中国政治舞台上举足轻重的力量。但是1927年资产阶级背叛革命导致了“大革命”的失败,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必须有自己的庞大主力军,必须有自己的武装力量,而这一切,在反革命势力强大的城市显然是不存在的。大革命的失败和城市起义的一再失败,迫使中国共产党的革命重心由城市转移到农村,一大批过去就非常关注农民问题和熟悉农村的共产党人,如、彭湃、邓子恢、、等,开始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尽管由于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错误路线干扰,革命根据地遭受重大损失,但是中国共产党却形成了以为代表的领导核心,更重要地是通过建党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已经找到了如何依靠农民、如何建立农村根据地的办法,即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革命道路。这可以从当时所著的《中国革命的战略问题》、《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等著作中反映出来。

中国共产党深入农村后,在发动农民和建立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立即遇到了如何发动农民、巩固和扩大根据地的问题,也即是如何打倒农村中的反革命势力和从人力、物力上支持革命战争以抗击强大的反革命武装围剿。于是土地革命和根据地建设就自然成为党在农村的三大任务的组成部分(另一个是武装斗争)。因此,从1927年到1949年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前的22年间,中国共产党始终在农村奋斗,在、农村政权建设、发展农业经济以及动员广大农民参军参战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整套正确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办法。为夺取全国政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就农村来说,除继续完成和民主建政任务外,党在农村工作的重心已经开始到如何尽快发展农村经济方面来。如何改造落后的小农经济,开始成为以后的主要问题。首先,党一直认为只解决了反封建问题,但是没有也不能解决小农经济的落后、分散、生产率低下问题,并且小农经济自发发展的结果,必然是资本主义化:生产资料向少数人集中,大部分农民陷入破产和贫困。因此,如何使广大农民既摆脱资本主义式的发展道路,又能够迅速改变农村经济的落后面貌,就成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党考虑“三农”问题的焦点。

1950年党在农村大力发展和整顿供销合作社,1951年积极提倡农业互助合作,1952年农村整党中批判和处理党员中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都反映出党按照七届二中全会的思路,引导后的农民跟共产党走集体致富的道路。

1953年中国实施及时个五年计划,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后,由于国家投资增长过快,积累与消费、市场与计划(实质上是个体农民与国家)、农业与工业的矛盾突然以农副产品供应短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似乎再次验证了列宁关于小生产者每日每时自发产生资本主义的论断,验证了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工业化与小农经济矛盾的论断,于是从理论上和逻辑上来说,改造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都成为当时不容置疑的迫切任务,成为保障工业化任务顺利实现的前提。当年开始实行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大张旗鼓地宣传过渡时期总路线,都表明党对农民的基本而是,已经从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力军(革命性)转为社会主义的改造对象(小农经济的落后性)。

三农问题论文:当前经济三农问题管理论文

摘要: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建设工程,这项工程的建设涉及农村社会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在正确合理的思想指导之下,统揽农村社会的全局,有条不紊地进行。科学发展观是以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人在总结国际国内对发展问题的艰辛探索的基础上,做出的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要求的正确抉择。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当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顺利进行。

关键词:三农;制约;经济社会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三农问题形成的原因

近几年来,农民增收的势头出现有所减缓的趋势,农民增收的问题成为农村、农业工作中的头等大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的前20多年里,是农村得到实惠最多的一段时期,是农民最幸福的一段时期。农民纯收入增长很快,农民生活改善最为明显。20世纪80年代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负责任制,提高了农产品价格,直接来自农业生产的收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在改革开放的初期1979—1984年这段时期,全国农民平均纯收入在扣除物价因素后增长达14.1%,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一段时期。在1984年以后,农产品市场出现了卖粮难的现象,但是,这时农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农民的收入仍然得到较快的增长。1985—1988年这段时期,全国农民收入年平均增长5%,农村经济仍然得到了持续的增长。1989—1991年,全国农村经济出现了负增长。1992年后,主要靠再一次提高农产品价格,同时增加农业的投入力度,农民收入再一次得到了增长。1992—1996年,全国农民收入实际平均增长达5.3%,其中19%年为9%,为90年代的较高增长年。但是自1997年以来,农民的收入普遍趋缓。1997年全国农民纯收入增长率虽然为4.6%,但比上一年纯收入增长率下降4.4个百分点。199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又比上一年回落0.3个百分点。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分析制约农民收入进一步增长的因素,既有经济发展方面的原因,也有政府宏观政策调控方面的原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致有四方面的原因。及时,农业产量总量徘徊不前,农产品价格相对于工业产品的价格有下降的趋势。第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还没有到位。第三,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困难,影响了农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第四,农村和农业面临不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

二、三农”问题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农”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安全,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与稳定。我国八亿多人口在农村,农村人口多,幅员辽阔。农村的现代化,意味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农村的繁荣与稳定,意味着我们整个国家的繁荣与稳定。

“三农”问题不解决,意味着我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将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影响到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发展将日益严重。我国农业发展将面临严重的可持续发展危机。耕地资源将减少,水资源将不足,草原面临退化,水土流失,农田污染等问题。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农业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物质生产部门,人类文明也是从农业文明开始的。人类要生存,首先要吃饭,所以说农业是根本。农业的发展影响和制约着国民经济其它各部门的发展,农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其它各部门发展的基础。农业为工业其它各部门提供劳动力。农业又为工业,特别是轻工业提供原料,农业的高度发达,将为工业提供丰富廉价的原料,促进工业的快速发展。

三、科学发展观与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与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简而言之,即是科学发展观是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与保障的关系,而农村和谐社会构建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社会落实的途径与目标,这种落实体现在“以农民为本”的价值取向。因此,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要遵循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发展中促和谐,在和谐中寻求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同时也统领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只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四、以农民为本是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的“本”,不是事物的本源或本体,而是发展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发展的力量之源,以人为本,就是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较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紧紧围绕“以农民为本”这一核心而展开的。这就表明“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具体指向不是其他的人,而是广大的农民。以农民为本的价值取向,正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这个核心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贯彻“以农民为本”这一核心,才能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作用。

农村社会如何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科学发展观为我们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指明了前进方向。表现在: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要把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实现农民群众的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论文:农村发展与新的治理范式

内容提要:以新一届政府的农村新政为标志,中国农村发展进入了一个令人鼓舞的黄金时期。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政策导向确立、政府投入大量增加的有利条件下,农村发展的制约主要是治理不善。好的政策怎样获得好的执行,正在困扰着农村工作;政府如何管理乡村社会,仍然深陷传统体制的泥沼。实现农村和谐发展,需要建立政府与乡村社会的新型关系,核心是革新基层政府运作,激活乡村民间力量,探索“多中心治理”的乡村治理范式。

去年初冬,我到北方农村调研。在一个村庄里,旁听了几位老太太的聊天。这几位老人都是博学村民,年长者八十几岁,年轻者也逾七十,正在村头闲坐。一位老人说:“美国人打伊拉克,原来准备死一千人就行了,现在死了两千人,仗还没有打完”。另一位说;“打仗的事情没有谱,连村里种菜不也让日本人坑了吗?原来说好了,这里的日本公司收购,但秋天又不要了。你看路边那些被扔了的菠菜、罗卜,一堆一堆的。”又一位老人说:“土地是越来越金贵了,听说村里又卖出去十几块宅基地,都是卖给了城里人”。“还有被被征走了的那些地,说是要修大路,建什么公园,推土机来推了24小时,又被村里的年轻人赶跑了,早知道还不如继续种”。老人们的闲聊,兴致很高,话题很广,也许其中有的耳朵不好,说话的声音很大。她们还谈到县政府盖大楼,说包工头都是县委书记的亲戚,还谈到邻村发生的集体上访,说有北京和省城上学工作的人用电脑发来文件,教给村民怎样起诉乡镇政府。听了这些老人的讨论,我想到了进村的时候,一个在田里种菜的村妇女居然问“WTO对于种西红柿有什么影响”,还说到孩子越来越难管,经常在网巴里玩,知道天南海北许多事情。品味着这些闲谈,我恍然若有所悟,这也许就是所谓“全球化”,或者说,这是在村落里可以感受的“全球化”。

我没有专门研究过全球化问题,只是接触过一些文献,参加过几次研讨会。全球化难以定义,却不难理解。这是一种我们可以感同身受的社会潮流,是全球范围内经济、技术、信息、文化越来越共通和共享的趋势性力量。这种力量创造就业和生活,改变观念和行为,不仅影响了现代城市,也影响了偏远乡村。本文试图分析,在全球化的宏大背景下,在当前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具体情况下,中国农村需要新的治理范式。

一.农村发展需要好的治理

村庄开放带来与外界资源、信息的充分交流,特别是人口的流动,为过去相对稳定的村庄生活带来了诸多变量。这些变量不仅改变村民的日常生活,也在改变村庄内外部关系,改变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和结构。遥远的西方国家如何进行一场战争、如何处置一个紧急事件,都被村民直接关注并成为议论评点的题目,而乡村内部的事情,农民所受到的影响则可以直接转化为某种价值和行动。从信息传播看,农民获得外部信息变得快捷方便,大量的国家政策通过大众传播工具,传统的逐级传达文件似乎变成多余,普通农民往往比县乡干部更懂政策。政策传播不再被官员“垄断”,基层政府“领导”农民的难度显著增加。从农民与政府的互动看,农民更有力量反作用于政府,当农民为某些事情而抗争冲突时,如选举纠纷、征地纠纷、环境破坏、干部腐败等问题,因为信息共享,农民变得更加容易组织起来。因为与外部的联系变得方便,农民也更加容易获得外部的支持。比如,一场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征地谈判,农民往往有远在北京上学、在上海经商的村里人在政策信息、斗争技巧、上访资金的支持,甚至有国外人士、媒体的直接关注介入。这个时候,基层政府面对的,不再是孤独无援的几十个普通村民,而可能是一种巨大深远的社会网络。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应该认真考虑如何调整行为,改善与乡村社会的互动。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中国出现了空前严峻的“三农”问题。有基层干部将问题的表现概括为“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那些年里,中国农村确实状况堪忧:经济方面基本上处于停滞,农民收入连年徘徊,生活艰难;社会方面可以说滞后,农村的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问题不断堆积,公共服务严重短缺;政治方面,则信任和支持明显下降,农民与基层组织的关系空前紧张,冲突性事件频仍。反思这些问题的生发过程,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找到原因。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政策导向发生偏差,重视城市而抑制乡村,农村和农民在宏观决策中被忽略。那些年里,农业和农村工作虽然在“认识”上提得很高,但是,就实际工作来说,说空话多,办实事少。特别是九十年代中后期,不仅在整治农民负担过重方面措施不力,大量农民为地方苛政所苦,而且政策上严重歧视农村,对农民流动就业横加打压,更使得农民陷入了内外交困的境地。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央政府切实重视解决农村问题,以“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为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使农村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新一届政府的农村新政,基本着力点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及时,给农村有力的经济支持,这种支持包括采取若干有力的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如取消农业税,直接补贴粮食生产等,也包括在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增加投入,这些措施不仅显著地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而且有效地推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协调;第二,切实保护和张扬农民的权力,包括断然废除主要针对进城农民的“收容遣送条例”,取消农民流动就业的若干歧视性政府规定,也包括采取严厉措施处理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的利益侵犯,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所有这些努力,都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因此,近几年不仅农村经济迅速复苏,而且农村中的若干冲突和危机因素被化解或者有效抑制。现在是八十年代初中期以来又一个农村发展的黄金时期。可以说,如果没有近几年的农村新政,农村不会有现在这样的良好局面,相反,将会是危机四伏且局势动荡。

但是,当前农村发展的良好局面,仅仅是个开始,不可以估计过高。本文认为,现在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是:政策导向转变以后,这些好的政策路能否能被好地实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特别是投入增加以后,这些投入能否充分惠及农民,或者说这些钱能否真正花好。换一个角度看,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充分张扬农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多方面权利。应该说,好政策如何落实好,这已经不是农村工作的新困惑。前不久,教育部前副部长张保庆在谈到教育发展中的问题时说:“中国很多问题就是政令不通。”随后,他接受上海东方卫视《今天的中国》栏目专访,又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发了很多文件,包括国务院发的文件,包括我们教育部发的文件,大部分都没有落实。有20%、30%落实的话,就不是现在这个状况了。他们以发文件代替落实、以开会代替落实,根本就不是在‘干’上来落实,这是不行的。”(东方网2006年1月21日)。其实,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走样或者消解,以开会代替落实,以发文件代替落实,是地方政府运行的重要特色,在农村工作中表现得也许尤其突出。这样的问题,说简单了就是抓工作不得力的问题。说深刻一些,是政治家的政治保障和政治主张,如何在政府体系运行得到体现的问题,或者反过来说,是行政体系是否与政治家的设想相一致的问题。政治家的施政路线,往往在官僚机器面前变得苍白无力,这其实不是中国的特有问题。但是,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联系农村工作的具体实际,这种政治主张与政府运行不协调的问题特别严重。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有这种不协调不合作的问题;在同一层级政府的不同部门之间,也有不协调不合作的问题。从具体表现看,有的是政策精神的公开冲突,也有的是政策执行的暗中抵制,也有的是政策资源在运行中层层侵蚀。从最简单的事情来说,中央的扶贫款在传递到贫困农户的过程中,一层一层有若干流失,政府专项资金在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过程中,一层一层有若干抛冒滴漏,这些问题困扰着政府,更困扰着农民,困扰着农村发展。按照世界银行报告和联合国有关机构的理解,这些问题都属于“治理”(GOVERNANCE)问题,特别是政府治理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是一个改善治理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政治运作中的地方就显得特别重要。借用美国前众议院议长TipO’Neil的话说,就是“一切政治都是地方政治”(“AllPoliticsIsLocal”)。

现在,在农村问题研究中,治理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话题。其实在研究者的运用中,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是很不一致的。本文在这里主要用世界银行专家所理解的“治理”(GOVERNANCE)概念。世界银行1992年年度报告的题目是治理与发展。世界银行的专家在工作中深刻地感受到治理对于发展的重要,特别是非洲发展中的治理问题。简单的道理在于,有了钱还有要好的“治理”,才能有理想的发展。在追求发展的时候,许多政府没法进行有效的治理,或者说存在着治理的危机,严重损害了发展。治理的问题包括了若干方面,如政府腐败,官员缺乏忠诚和民众的信任,公共服务领域的低效率,社会冲突缺乏有效管理等等。因此,要发展必须要治理,发展的过程也必然是治理的过程。在农村工作中,基层干部对于“治理”的一般理解,主要是基于农村社会经济有诸多“乱象”,需要整治、管理、解决。如在许多年前,许多基层政府设立了“综合治理办公室”,这个“办公室”通常和“治安联防队”一起办公,有时候也以“计划生育工作队”的面目出现。这里的治理主要是加强管制、严厉整顿的意思。我们在这里采用新的理解:

“治理”根本上不同于“统治”,“统治”必须要向“治理”过渡。在统治过渡为治理的情况下,承担维持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发展的,将是多种主体,既有政府组织,也有非政府组织,有盈利组织,也有非盈利组织,既有个人,也有利益集团,既有政府动员,也有社会运动等。在这样的治理体系中,多种主体相互依存,通过“参与”,“谈判”和“协调”等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实现一种良好和谐的秩序。今天的中国农村,特别需要这样一种“治理”理念来指导农村工作。进一步说,农村发展需要治理范式的转换。

二.改善治理的关键是革除政府积弊

就中国农村而言,虽然改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但是,治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系统。因此,我们讨论治理必须先聚焦于政府治理。中国改革发展的成就卓著,在此过程中,政府体系的革新也相当可观,首先必须充分肯定。本文认为,这种肯定大致可以集中在两方面:及时,中国的发展是政府主导型的,因此发展的成绩里政府自然功不可没;第二,在中国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自身也在变革前进,正在从旧的管制型政府体制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如减少审批、增加透明、精简人员等,有若干不俗的表现。但也必须承认,政府的改革已经明显地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变革的进程。本文认为,政府改革滞后主要表现为政府的治理能力下降。治理能力下降的主要表现有:政治信任弱,政府效率低,公共服务短缺,问责系统短路,社会紧张加剧。农村治理危机的主要矛盾是,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匮乏的矛盾。公共服务匮乏的原因,有政府财力不够问题,但主要是政府治理问题。

本文认为,在农村工作中,政府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从日常运行看,基层政府自身定位不准。突出问题是做的事情过多,特别是做了许多不该做的事,做了很多没有实际效果的事。政府花在“做秀”方面的功夫太大,成本太高。其实任何政府都需要“做秀”,问题是现在的基层做秀已经泛滥成灾。以上级领导下来“视察”“调查”为例,基层每每大动干戈,动员,精心包装,反复演练,甚至不惜偷梁换柱和瞒天过海,上演了很多出轰轰烈烈惊心动魄的闹剧。许多心思平常就花费在打造典型、包装经验上边,而对于那些为农民所需要,但是就政绩而言难以显山露水的事情,则很少兴趣。汇报工作的时候,往往强调开了多少次、发了多少个文件、成立了什么样的领导小组,应付的主要是“嘴皮上的活儿”““场面上的活儿”。与此同时,许多应该做的事情却没有兴趣做,或者没有认真做。在公共服务领域,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到生产信息技术服务,从教育到卫生,农民的服务需求很广泛也很强烈,但是,基层干部的主要兴趣和精力很难集中到这些事情上。有些事情确实应该抓,但是,抓的办法不对,比如要求为农民做实事,建立工作责任制,这些事情本身是应该做的,但是,方法依然是行政命令,发文件,搞会议,搞了许多考核检查,大搞形式主义,往往把实事办成了虚事,把为农民服务搞成了给农民添乱。

其二,从上下关系来看,上级政府集权程度太高,权力和利益主要被上级操控,下级苦不堪言。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日常运行问题的直接动因,因为上级过于集权,在各个上边拿捏了下级的命运,所以下级主要上级而活,大量工作是做给上级看。总的来看,在市场经济迅速推进过程中,政府权力正在退出越来越多领域,社会本身的自主运行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就政府体系的权力运行本身看,上级集权程度太高。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比,这种上级集权越来越不适应;与改革中期比较,这种上级集权也在许多方面趋于强化。许多基层干部认为,现在上级政府集权比八十年代中后期还严重。集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财政分配格局中,乡镇被县级拥挤压盘剥,县被地市挤压盘剥,基层政府承担了许多责任,没有相匹配的财政支持。上级政府手里集中了多过的项目资金,这些项目在安排上的随意性又很大,没有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用内部的话说,是“这些钱给谁都是给,就看谁能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基层领导干部的很大精力是用在向上级领导部门跑关系上。(2)在政府权力配置方面,近些年来越来越多部门被垂直管理,作为基层政府的乡镇已经徒有其表,人员机构庞大但是行政能力羸弱,根本上不具备一级政府的管理职权。但是,在上级的行政压力下,许多事情还必须完成,又没有合法手段,那就只有作假或者硬来。(3)在人事管理方面,虽然近几年在某些地方有直接选举、公开选拔、全委会票决等改革措施出台,但是总体而言,干部任命的权力主要集中于主要领导个人。越来越多的下级政府领导是由上一级机构下派人员来充任,下级机关成为上级机构安排干部的出口。如县的党政领导越来越多来自地市机关,乡镇领导越来越多来自市县机关,县委书记的秘书可以直接派下来担任乡镇的主要领导。从实际效果来说,负面影响很大,一方面,上级派下来的干部没有基层工作的经验,往往难以做好工作,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长期在乡镇直接做农村工作的干部是一个很大打击,压抑挫伤了当地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人们通常看到,就弄虚作假、贪污腐化、贪赃枉法的一般情况而言,基层干部似乎更放肆更赤裸裸,但是,调查发现,基层干部坚定地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上边。本文也认为,根本上是这种集权产生了形形色色的政府腐败,也导致了政府运行的低效率。

其三,从激励结构看,政府部门的自利性成为“诸恶之源”。这种以自利性为特征的激励结构,则可以解释严重的上级集权现象,即上级处于自利而集权。传统理论认为,政府作为阶级统治工具,本身没有自己的利益,但现实不是这样。我们只承认政府“不应该”有自己利益的话,但是,我们不能无视他们确实有自身利益。组织学领域的大量研究已经证明,科层组织的行为常常是非理性的。造成这种非理性的原因,一方面是组织本身有信息加工能力和组织结构的局限,另一方面因为

组织首先是一个政治联合体,其决策是各种利益力量相互冲突、相互妥协的解决,因此必然偏离经济学意义上的化目标。在政府运行体系中,我们发现,从上层政府部门就开始冲突,所谓“文件打架”,各有各的文件,到基层,则往往是对于上级文件各取所需地理解和执行,根据本部门利益的考量各行其“是”。政府内部约束软弱,外部约束又没有建立起来,因此,许多农村“政策”被传导到部门以后,成了政府部门自己的“收获”,对于农民则可望而不可及。比如培训农民的专项投入被用于政府部门自己改善办公条件,扶持贫困农户的专项资金被发了干部工资,修路的款项被挪用了还欠下的招待费,等等,此类现象在农村可谓俯拾皆是。

其四,从政府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来看,主要问题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社会力量过于弱小,两种力量失去了平衡。政府行为的诸多问题,当然与政府自身监督监察系统的软弱无力有关,或者说,这种监督检查系统的运作机制本身就不合理不科学。但是,如果放在大的社会环境来看,社会的“软弱”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借用公司治理的理念来说,社会是作为政府的“客户”,或者说是“消费者”,这个消费者群体的能力较弱,利益表达的机制不健全,就会导致政府比较多的恣意妄为,如同老百姓说的“店大欺客”。如果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比较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力,厂商的服务意识会增强,服务能力也会提高。这就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在海外学者关于中国基层政治的研究中,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双赢”机制已经有重要分析。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博士王旭日关于中国村民自治的研究发现,基层民主实践在一些成功的地区产生了国家和社会权力互强的效果,即它同时加强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国家在农村地区贯彻其政策的能力。这就表明,对于新的社会力量的授权并不必然削弱国家管理社会的能力,国家与社会并不总是处于零和搏弈的竞争之中。麻省理工学院政治学系教授Lilyl.Tsai关于中国农村公共服务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个道理。Lilyl.Tsai在中国几个地方的村庄实地调查,既有若干案例研究,也有一定规模的抽样调查,她发现,在各种村民自发组织比较有能力,并且这些自发组织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好的村庄,村委会、党支部等正式组织的问责性也明显增强。在积极互动过程中,彼此间的约束制衡机制自动生成,这两种组织对于村民都更加负责,村庄公共事务处理得更让村民满意。本人在给国际机构做农村发展项目顾问的时候,则受到过另外角度的启发。在一次项目评估考察中,一位世界银行官员闲聊工作体会,说:在中国做项目比较好做,因为中国政府比较强大,可以把一切搞定,很少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找麻烦”。在有的国家就不一样,项目刚开始可行性研究,就会有一些民间组织出来挑毛病,提要求,申诉到本国政府,甚至投诉到世界银行较高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这些组织经常来进入项目执行考察批评,很麻烦。我想,这件事情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中国的民间的制约很软弱,政府有更多为所欲为的成分。民间力量弱,从提高政府的责任性和服务性的角度看,并不是好的事情。目前的社会管理体制,对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力量的限制比较多,这些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制度空间狭小,其实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对于农村发展来说,政府治理不善已经成为重要约束。如果政府创新不能有实质性突破,好政策和大投入将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如果没有好的政府治理改革配合,政治家的政治保障和政策主张无论如何英明,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可能被弊端深重的官僚机器所扭曲。

三.推进政府治理不能走老路

现在看来,乡村社会管理中的政府集权,并没有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相应减退,相反,由于政府体制改革的迟滞,倒是有蔓延扩张的势头。基层政府的大量工作主要是在漫无边际地忽悠,24小时到晚又是开会又是发文件,电视上报纸上忙得不亦乐乎,号召这个工作部署哪个工作,看上去是忙得不得了,重要得不得了。但是,如果仔细考察政府的这些所作所为,真正有效的并不多。整个政府系统的工作,其实有相当部分是“空转”,仅仅是赚了个茫茫碌碌、耗时费力。不仅如此,有些工作的效果甚至是南辕北辙,企图控制的东西反而蓬勃发展,企图发展的东西反而萎靡不振。改革前的“四清”“社教”、“普及大寨式大队”等一波又一波的运动,改革后农村的“村村上项目”、“普及小康村”、“普九达标”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升级达标运动,在动员方式和工作手法上,在政府运行的内在机制上,与旧体制没有什么根本改变。可以说,现在的政府运作与计划经济时代,确有异曲而同工之妙。这就是通常所说政府改革停滞后。但是,毕竟时代不同了,这套办法是越来越难以奏效。农民不听招呼了,干部也不当真事了。在许多情况下,那些隆重严肃的活动变得轻佻,那些言之谆谆的训导变得滑稽,逢场作戏已经成为若干活动的基本色调。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政府运行方式的危机,是政府本身过度集权的危机。但是,这并不是农村发展本身的危机。经济自由条件下的村庄一片勃勃生机,农民在孜孜不倦地创业,只是老式的政府运作越来越不灵光了。问题在于,如果政府运行如果不改革,不仅达不到政治家的执政目标,而且将进一步损害农村的发展。所以,现在轰轰烈烈开展的建设新农村运动,应该包含政府运行的变革,新农村建设不应该是村庄“建设”过程,也应该是一个政府学会怎样用新的理念和手法“治理”农村的过程。

怎样推进政府治理是一个巨大的难题。考察目前一些地方的做法,旧的集权式思维依然很强势。这种思维的主要特征是,试图用强化集权的方式,来革除解决集权造成的弊端。具体来说,就是试图用政府管得更多的办法,来解决政府管得过多造成的问题;用上级集中更多权力的办法,来解决上级集权过多造成的问题。在若干的工作中,一说到解决某些问题,就想到了加强政府领导,就想到了扩充政府机构,增加专门人力,就想到了怎样增加政府部门权力。这样,权力就继续向上级集中,继续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在当前农村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这种集权思路很容易得到支持。如乡镇改革,因为需要精简干部,就进一步削减乡镇政府职权,有的地方连计划生育部门、司法所、结婚登记搞按照条条管理,乡镇本身的行政权力越来越空虚,但是规模依然庞大,越来越不象一级政府;税费改革以后,不少乡镇更依靠上级转移支付,有的地方就直接实行乡镇财政由县级来管理,乡里连可怜的一点财政自主权也没有了。姑且不说乡镇政府是否已经撤消的问题,用政府权力配置的现实看,其实乡镇政府已经基本上被撤消了,问题恰恰出在“政府”实质已经虚幻,但是庞大的“官员”队伍依旧存在。

推进政府治理需要“有破有立”。在政府系统内部,要破解上级集权过多,在政府系统外部,要破解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过多。“破”有两种逻辑,一种是政府自己顺应潮流,

主动改革,一种是时势演变,在社会变迁推动下集权逐步消解。中国改革中的政府放权过程,往往不是政府部门觉悟提高而主动放权,而是情况的变化已经无能为力,不得不放。对于农村发展来说,破解乡村社会的行政管制过多,

虽然需要与整个政府体系革新相呼应,但是若干方面可以在基层率先有所作为。就目前的基层组织建设来说,有两个问题首先要调整思路。

及时,谁来管理乡村事务?农村社区管理主要是社区自身的事情,政府没有必要采用大一统的行政控制。我们的研究发现,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呈现反方向的运行逻辑:一方面,村庄内部的自主性资源和自主性组织结构正在生成发展,农民的自治冲动日益强烈;另一方面,乡镇对于村庄的控制性运作并没有相应消解,某些环节比的行政控制还强劲。在村庄活动越来越市场化、越来越自主化的同时,村庄内部的公共权力组织却被政府更多地作为科层制组织来管理了。形式上,乡镇对于村庄的控制日益强化,实际上,基层政府与村庄社会不断脱节。在行政控制和物质激励下,有些村庄干部还在围绕乡镇政府指令转,但是,更多的村庄干部则不然,村庄里的农民则更不然。在上级看来那些娓娓动听的工作,其实仅仅是基层政府“自己陪着自己玩”,与农民无涉。从上层听汇报,基层对于各种部署号召可以说是闻风而动,亦步亦趋,但事实上是貌合神离,渐行渐远。从政府的角度说,许多工作变成自说自话,对于乡村社会失去实际影响力,不能说是好事;从农民角度说,政府的行政控制和干预逐渐式微,社会正在自主运行,不能说是坏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农村工作应该首先考虑如何顺势而为,理清两者的关系边界,让农民成为乡村社会发展的真正主体。现在的问题是,拟潮流而动的政府行为还有很多。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大规模地派遣政府人员到农村,有的甚至直接取代了当地干部,有各种名目的“宣讲团”、“工作组”、“小分队”等等。这些干部有的来自县乡,有的来自市省。一些地方正在作为经验推广,不断地大规模地下派,一次派出上千上万名机构干部包村驻点。从政府系统自身的总结来看,这个办法很成功。但是,从基层反应看,实际效果并不好。他们认为,这些来自上层机关的干部下到乡村,除了少量有钱有权的部门带来一定的项目或资金以外,大多数可以说百无一用,既帮不了农民的忙,也帮不了乡镇政府的忙,相反,基层干部还得小心翼翼地侍侯着,总结的时候还得向上汇报说这些干部解决了很多农村问题,工作很有成效。有的乡镇领导人不客气地说:“如果上边有钱有项目,可以直接给我们,派下这么多老爷来净是添乱。”

如果政府希望有更多的外部精英进入乡村,也许采取倡导志愿者的办法会更好。政府不必直接组织,可以支持资助一些志愿者下乡,或者通过直接支持社区,让社区决定选择什么样的志愿者加入到本社区的公共事务中来。

第二,谁来养活乡村管理者?虽然村干部的基本身份是村民,但是,在改革以来的农村工作中,基层政府对于他们的激励安排,基本上采取了政府内部的管理办法,或者说是把他们作为政府官员来管理了。乡镇普遍对村干部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村级干部的工资标准,由乡镇政府核定。我们的调查发现,与前几年相比,目标责任制的工作内容越来越多,而且指标越来越细,激励手段中依靠物质奖励的比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普遍反映这套办法越来越不管用。取消农业税以后,许多地方依靠转移支付维持基层组织,村干部的工资补贴不仅有政府确定,而且由政府直接支付。从供养的角度看,村级干部已经成为“政府的雇员”。从干部本人来说,能拿政府的薪水当然求之不得,但是,从乡村治理大局来看,起码有三个问题:及时,政府是否有必要直接养活这个庞大的村庄干部群体;第二,政府是否养得起这些庞大的村庄干部群体;第三,即便养得起,或者在部分地方养得起,如果养下去的话,这些干部会成为真正为村民着想、为村民服务的人群吗?显然,政府“包养”村干部的做法是有问题的。较大的可能是,这样包养下去,也许将包养出一个脱离村民和乡村社会的“特殊的民间官僚集团”。在政府看来,这些是为农民做事的人,在农民看来,则是为政府做事的人,而真实的情况可能是,政府的事情和农民的事情都不做,因为政府和农民都管理不了他们。现在,这种包养思路的弊端不仅没有被认识到,相反,在有的地方却越走越远。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地方以乡镇政府挪用挤占为理由,把村干部报酬集中到县里发,直接由县委组织部管理控制,由县里每月往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两个人的存折上划款。对于这些村干部来说,村民直接了解他们,乡镇大致了解他们,但是,对于他们却无从激励;县里对于他们一无所知,却在掌管他们的补贴工资。其实,放在全国几万个乡镇、几十万个村庄的具体条件下,村干部拿不拿报酬,都可以灵活处理分散解决。如果村干部应该拿,那么拿多少,或者那个人拿,哪个人不拿,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拿,都可以结合本村本人情况,由社区或者基层政府具体处理。现在由上级“集中支付”,看上去是统一了行动,其实是制造了矛盾。在“集中支付”的管理下,一些不做事情的村干部照常拿报酬,但是村民没有任何办法,甚至乡镇也没有办法;一些不在工资册上的村干部热心为村里做事情,却得不到任何报酬。从根本上说,自治基础上的社区工作者是不应该拿工资的,或者应该由社区组织内部决定。一个村的干部拿不拿工资,应该根据村里的情况,由村民来决定。根据我在北方一些地方的调查,民国时期农村实行保甲制度,通常情况下保长是没有报酬的,甲长更没有报酬,有的人就因为当保长耽误了自己种地,被迫卖地或者请辞。应该让村民和村庄自己来解决村庄干部的报酬问题,这不仅是基层自治的内在要义,也是解决农村若干矛盾冲突的可行思路。

四.建设新农村需要多中心治理

在经济制度上,应该说中国农村已经走上了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之路,但是,在社会管理上,采用什么样的范式,走什么样的道路,似乎并不清晰。村民自治在理论上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村庄内部关系,而政府体系的运作如何对接,还在摸索讨论之中。因此,需要用新的治理范式来理顺农村内外诸多方面的关系,这就是多中心治理。在这样的治理原则下,治理活动不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行为,而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来管理公共事务。在这个过程中,权力的中心是多元的,分层次的,多种类型、不同层面的社会力量在协同合作基础上实现共治。政府领导农村的方略应该更改,应该顺应时势变化,走多中心治理的道路。

多中心治理的基本点,是改变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行政性管理和控制,让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秩序维系、冲突矛盾化解等多种领域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这样以来,既降低政府直接控制乡村导致的成本,减少政府管不胜管所带来的失败,也使得乡村社会内部充满了活力。这种新的治理范式,基本目标是让乡村问题尽可能地内部化和社会化。这里的“乡村问题内部化”是指,让基层化解自己衍生出的问题,乡村社会的问题尽量在乡村内部解决,而不是一有问题就首先成为政府直接面对的问题。这里的“乡村问题社会化”是指,让农民的问题尽量不要成为政治性问题,而是要尽可能地多地把这些问题社会化,成为社会性问题。

现在的突出现象是,当农民遇到问题的是,首先是通过向政府施加政治压力的方式解决,如出个交通事故、遇到伪劣化肥、劳资纠纷问题之类的事情,采取的反应是到政府上访、示威、冲击政府机关等,普通的社会生活冲突一开始成了政治性事件。并不是说农民采取这些办法不对,这是农民在体制面前的一个必然的反应。因为政府把社会生活控制如此严密,客观上是在诱导暗示农民有问题的时候只能针对政府,采取政治化的解决方式。事实上,不论对于农民来说还是政府来说,都有更好的解决途径和解决办法,那就是尽可能地通过市场经济的规则途径,或者通过社会组织的互动,或者通过利益团体的协商,总之是通过正常的社会性渠道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施加政治压力的方式来解决。现在的政府运行方式,其实是将许多问题政治化了。让农村问题市场化,让农民问题社会化,减少普通问题被政治化的过程,这是改善乡村治理的着力点。

走向多中心治理格局,实现乡村问题的非政治化,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本文认为,从当前农村工作的具体情况,应该在以下方面有所建树。这也就是所谓乡村治理要“有破有立”的“立”。

及时,在理念上,把“没有政府的乡村治理”作为探索方向。在治理理论中,“没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WITHOUTGOVERNMENT)是一个重要理念。这个理念的核心内容并不是说不要政府,而是说在治理过程中,许多领域可以没有政府直接操办控制。这个理念与欧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核心经验可以共通。在新公共管理看来,并不是所有公共品都要政府来当供给主体,诸多公共品可以有非政府组织甚至私营部门来提供,或者,在公共物品的提供过程中,起码可以让非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展开竞争,既提高公共物品的质量,也提高政府的问责性和工作效率,比如在教育、卫生、环境建设等领域,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就非常突出。在新农村建设中,有许多事情,是可以充分调动民间力量的,而不必什么事情都有政府来操办。民间组织出面,让农民自己操办,成本低而且效率高。如果

“没有政府的治理”可以作为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那么,在现在的农村工作中,政府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于农村的直接操控,避免动辄政府就发动一个什么样的运动,寄希望于依靠轰轰烈烈的“运动”中让农村在俯仰之间面貌巨变。

第二,在基层组织建设中,不追求“组织的健全”。现在的农村工作中,建立健全基层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占去基层政府很多精力。一个村子必须有“两委”,“两委”必得有规定数量的成员;两委之下,得有若干专门委员会,若干群众组织,这些组织还要有若干成员。在各项工作的考核中,建立健全组织成为首当其冲的项目。其实,在一个村庄的公共活动中,如果真正能发挥作用,也就是一两个人。或者说,如果真正有那么一两个人在为村子里的事情奔忙,这个村子的事务基本上就可以“搞定”。村庄里的办事机构,大可不必追求所谓“组织健全”。能健全固然好,不健全也无不可,关键是有人办事,并且能秉公办事。现在的问题是,追求“健全”本身成为重要工作,但是“健全”之后也是形同虚设。在不少地方,这个健全的组织基本上是摆设。为了这个“健全”的摆设,需要花费很多成本,要一本正经地几“推”几“选”,要有模有样地学习培训,要开一些莫名其妙的会议,要发报酬补贴,要诸多统计报表,要逐级工作汇报,凭空多了许多事情。这些事情按部就班地搞下来,村里很烦,乡镇也很烦。问题还在于,健全了以后往往有负作用,如不健全的时候不扯皮,健全以后增加了扯皮。本文认为,在农村工作中,不妨尝试松散的组织形式,有组织可以,没有组织也可以,只要有人张罗村庄里的事情就可以。政府的作用,主要依据法律监视乡村社会运行,按照法律规制乡村公共活动。

第三,让村庄选举变成“村民自己的游戏”。现在,组织村级组织的换届选举,成为基层政府工作的重要负担。选举本身已经复杂艰难,更难的是上级党委政府还提出种种“高难”要求,如经常见到的“双保”(保障选举按程序进行,也保障上级内定的候选人当选),还有的提出“一肩挑必须百分之八十”。这些令人哭笑不得的上级要求,更加重了选举的难度。在这样的指挥下,一些本来按正常程序可以顺利完成的选举,反而选举不成功了。正是这样的政府领导方式,造就了若干没有组织的村子。其实,个别村子没有健全的班子,或者若干村子的村主任不是党员,都不是什么大不了事情。现在基层工作中的许多麻烦,其实是政府自己造成的。如果放手让农民自己选,选上谁算谁,选上以后不满意,那就由农民自己再选下去或者罢免。在这里,最重要的是,政府只要监督把握住选举的游戏规则,让农民尽情地在这个规则里“游戏”,出了问题,让农民自己按规则处理。当选举真正变成村庄自己内部村民自己的事情的时候,村庄内部治理的诸多麻烦对于政府对来说就不复存在了。或者,让这些政府的麻烦变成农民自己的麻烦,由农民自己来处理。

第四,让民间力量策应“中南海的政令”。“政令出不了中南海”,已经成为一些政府高级官员的感慨和无奈。其实,在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之间都有同样的问题,省里的指令市里不听,县里的指令乡镇也不听。不仅在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有不通的问题,即便在同一层级政府内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政令不通的问题。我们在调查中,经常听到地方官员的此类抱怨,如:县长好不容易招引来外商,被县里几个部门的乱收费滥罚款整跑了;山区遭受了旱灾,农民进城做小生意的增多,县长要求有关部门关照,但是,罚款收费依然变本加厉。这样的事事例在地方随处可见,让那些看上去前呼后拥、威风八面的县委书记和县长叫苦不迭。面对这种情况,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思路。一种是强化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如政府系统增加了纠风办、督察室等诸如此类的机构。政府有了机构,便要扩招人员,添置设备,甚至购买汽车。这个机构要抓工作,于是开会发文件,下去检查,上去汇报,从此政府运转的大机器又有了一套新系统。这是我们多少年来习惯的思维和做法。但是还有一种思路,其实是更可以做的,就是强化民间监督,特别是让非政府组织起来监督政府的行为。民间力量是广泛而有作用的力量,也不需要政府化钱来供养。政令悬空不落实,农民期盼而不可得,是因为民间力量的呼应不够有力。如果乡村民间力量比较强势,积极主动地与政府体系互动,就会真正成为政策的监督执行者。让千千万万的政策收益者成为政策执行的积极监督者,政令就变得比较容易落实了。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空间不够,表达渠道不通畅。因此,应该进一步放活民间组织发育发展的制度空间,让这些组织尽快成长,使得这些组织在建立良好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王旭: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互强——乡村中国的基层民主,陈明通、郑永年主编《两岸基层选举与社会政治变迁》,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2月。

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6月。

孙柏英: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论文:河南乡镇机构改革的动力机制

[摘要]:1998年、2001年和2005年下半年,河南省基于缓解地方财政短缺的压力和减轻农民负担的考虑,主要围绕着“撤并乡镇、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进行了三轮乡镇机构改革。但在前二轮改革中,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之间互相推脱分摊改革成本的责任,结果这两次改革都变成了虎头蛇尾的“假改革”;在第三轮改革中,省委、省政府强化了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统筹考虑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着力解决改革中所引发的各种复杂矛盾,最终形成了有效整合、协调一致的合作型博弈机制,仅用3个多月就解决了长期困扰河南农村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因此称得上是善始善终的“真刀真枪改革”。下一步,我国将重点进行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为防止出现低效率的重复博弈,建议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这项复杂而艰巨的改革工程,省一级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关键词]:河南乡镇机构;合作型博弈;改革动力机制;农村综合改革

河南省是人口大省,拥有9600万人,其中农民人口就有7300多万人,“三农”问题尤为突出。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省乡镇总数为2137个,行政村总数为4.9万个,村民组总数为40.46万个,农村基层管理人员多达150万人以上,每年支出经费在100亿元左右[1]。为了缓解地方财政短缺的压力和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河南省分别于1998年、2001年和2005年下半年进行了三轮乡镇机构改革。但由于前二轮改革没有形成有效整合、协调一致的动力机制,其结果都变成了虎头蛇尾的“假改革”;“而这一次,河南省强化了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不再‘为改革而改革’,着力解决改革中所引发的各种复杂矛盾”[2],因此可称得上是善始善终的“真刀真枪改革”。截止2005年底,全省撤并乡镇236个,合并各类事业站所3117个,精简乡镇领导职数接近1/3,清退乡镇临时人员20551人,分流乡镇超编人员170022人[3],仅用3个多月就解决了长期困扰河南农村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它的较大成功之处在于,省委、省政府统筹考虑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并对其进行有效整合,最终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合作型博弈机制。这对当前我国正在开展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借鉴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重点从分析改革动力机制入手,试图在河南省三轮乡镇机构改革中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一、河南省及时轮乡镇机构改革缘何“中途流产”?

1998年12月,河南省制定出了《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拉开了及时轮乡镇机构改革的序幕。当时,我在豫南大别山区某镇担任党委书记,直接参与了这次改革的全过程,现在回想起来仍记忆犹新。

省里《方案》统一规定,乡镇机构设置为五大办公室(即党政综合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财经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科教文卫办公室),“七所八站”一律改成服务中心,统一核定乡镇编制人数,清退临时聘用人员和分流超编人员。但在具体操作上,该《方案》对如何解决乡镇超编正副科级干部待遇的问题,如何解决乡镇工作人员竞争上岗的问题,如何解决辞退人员和分流人员补偿的问题,如何解决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问题,如何解决乡镇机构合并后与县以上部门机构工作衔接的问题,如何解决县、乡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的问题,都没有制定具体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因此,这次改革基本是“走过场、搞花架子、玩数字游戏”。

但是,到了2000年3月,河南一家官方媒体居然报道称:“在这次改革中,全省共精简乡镇富余人员多达10万余人,每年可为农民群众减负8亿元”。仅仅时隔1年,又是这家官方媒体报道称:“据河南省财政厅测算,全省共有乡镇2130个,村委会48900个,村民小组近40万个,其中需要财政供养者有110万人,需要农民直接负担者有63万人。全省实行税费改革后,每年将减少乡级财政收入84.54亿元,每年将减少村级集体收入23.1亿元。这些缺口资金将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精简乡镇机构、压缩富余人员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来消化”[4]。由此不难看出,所谓的“河南十万乡官大裁员”,实际是分而不流,流而未走,工作照样干,工资照样拿,“一个都不能少”。对此,河南官方和部分学者给出的一般解释是:“由于及时轮改革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原因,结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痼疾”[5]。这种说法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却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所在。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省、市、县、乡四级政府自始至终都有自己的“小九九”,互相推脱承担改革成本分摊的责任,各方利益主体分散决策、权衡比较的结果是缺乏协调一致的行动。

首先,从这次改革的政治价值取向看,各级政府都希望通过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达到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进而捞取“政治资本”。但是,由于目前河南省乡镇临时聘用人员和超编人员,大多都是县乡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亲戚,这些人社会关系盘根错节、相当复杂,而到乡镇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又是按国家人事分配政策统一安置的,大多都是乡镇工作中的骨干力量。在这种情况下,“让谁走,不让谁走?”对于现任的乡镇主要领导来说“比登天还难”。如果来真的,既会得罪“圈子内的人”(指临时聘用人员),又会得罪“体制内的人”(指超编人员),可以说是“两头做人难”;如果来硬的,一旦失去了“群众基础”,将危及乡镇主要领导的个人政治前途,稍有闪失很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不安定因素,到头来又将面临着“一票否决”的政治风险。因此,对于这次改革,最不愿意参与和组织实施的就是现任的乡镇主要领导,几乎没有谁愿意“争当改革排头兵”。这样,一直拖延到1999年底,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几乎没有实际行动。有的乡镇甚至还没有向机关干部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干脆就把“五大办公室”的牌子挂上去了,上报的辞退人员名单和分流人员工资表基本是编造的虚假数据。总之,当上级政府把自身能够解决或不愿意解决的复杂矛盾和问题推给基层解决时,乡镇一级只能是“应付了事”。

其次,从这次改革的经济价值取向看,由于各级政府财政实行“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管理体制,乡镇承担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80%左右,村级管理费支出全部由农民负担。这次改革即使搞成功了,受益者是广大农民群众,而受损者则是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正是由于这次改革的“政治收益”远远小于它的“改革成本”,所以省、市、县三级政府决不会轻易去改变原有的财政分配格局。因此,在“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之间博弈过程中,“受益者”往往是各级政府组织,而“受损者”永远都是广大农民群众。

总之,无论是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山东莱芜、诸城、内蒙古卓资、湖南华容、山西隰县、河南新郑等地率先搞起的县乡综合改革“中途夭折”[6],还是1998年河南省进行的及时轮乡镇机构改革“中途流产”,都说明了“改革没有万无一失的方案,问题是要搞得比较稳妥一些,选择的方式和时机要恰当”[7](p267)。只有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当看到它的成功可能性较大时再下决心,才能保障这项改革取得成功。因为,乡镇机构改革不仅牵扯到一个省上百万名乡镇工作人员的“去留、饭碗、面子”问题,而且涉及到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之间的权利分配问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正如邓小平同志多次提出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及时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7](p177)“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7](p176)“所以,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7](p252)“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7](p277)

二、河南省第二轮乡镇机构改革缘何“草草收兵”?

2001年3月21日至22日,河南省召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紧接着,又于23日召开了“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可见,这次乡镇机构改革是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启动直接挂钩、同步配套进行的。据有关资料表明,“河南省平均30个农民就要养活一个‘吃皇粮’的人,全省行政事业费开支占地方财政总收入50%以上。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组织每年将减少收入107.64亿元,再不进行乡镇机构精简和人员分流就没有退路了”[8]。因此,河南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了,“这次市县乡行政编制精简比例为24.6%。这是硬任务,硬指标,也是一条硬杠杠。各级都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层层有任务,一级抓一级,在改革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和应急处理办法。要把撤并乡镇、农村税费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结合起来进行,重点是规范乡镇机构设置,减少机构和人员编制,妥善安置超编人员,坚决清退各类临时聘用人员。同时,要保障在5月底以前完成任务”[9]。可以说,省委决策者对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的态度很坚决、决心也很大。

然而,正当全省上下紧锣密鼓、层层发动、准备大干一场的节骨眼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一个《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全国各地暂停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这与2个月前在安徽合肥市召开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大相径庭,因为当时中央曾明确提出要求20个省份(其中包括河南省)将在2001年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这种“朝令夕改”的非常现象,让河南省委决策者们感到“进退两难”:因为当时《河南省人民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们的一封公开信》刚刚下发到每个农户手中,河南老百姓都知道“皇粮国税”不交了或少交了,如果宣布立即停止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那么势必会给农村基层干部制造相当大的麻烦,甚至会引发农民群众“暴力抗税”等恶性事件;如果坚持继续搞下去,那么这岂不是明摆着与党中央、国务院“对着干”。但当中央与地方进行“政治博弈”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除此之外别无选择。所以,到了2001年4月下旬,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被迫中断,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自然也停止进行了。这说明了,乡镇机构改革能否成功,不仅要受到一个省内部各方利益主体之间多重博弈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外部的诸多不确定改革因素的干扰。因此,当改革时机还不够成熟时就急于去推行,即使是好的改革措施也难以取得成效,甚至会成为“早产儿”或“中途流产”。

2001年9月下旬,当组织上准备调我到河南省高校工作之前,我给省长李成玉写了一封长信反映,“自1998年以来,我省经历了两轮乡镇机构改革失败的折腾。尤其是今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被迫停止后,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普遍埋怨说:‘天天盼,月月盼,年年盼,结果省里还是瞎胡搅’。可以说,现在的农村基层工作已经困难到了极点。如果省委、省政府再不下决心去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那么势必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为此,我建议下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必须坚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协调运作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农地制度、分配制度、行政管理体制三位一体,整体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综合症”。这份长达3万字的农村改革政策建议报告,很快得到了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随后又被中央领导同志批转到十六大报告起草小组和200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筹备组参考[10](p11)。

三、河南省第三轮乡镇机构改革缘何“一举成功”?

2005年9月9日到12月底,河南省进行了为期3个多月的第三轮乡镇机构改革。这次改革启动时,省编制办公布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截止2004年底,全省共有2100个乡镇,编制总数为16.21万名,实有工作人员为30.23万名,平均每个乡镇超编63.3人,超编幅度达到了86.5%。其中,超编200人以上的有60多个乡镇,个别乡镇甚至超编三四百人,最多的1个乡镇超编400多人。此外,全省还有乡镇临时聘用人员1.25万人”[3]。而目前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仅为537.5亿元,财政支出竟然高达1115.5亿元,收支相抵缺口资金为578亿元,这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尤其是全省县级财政总收入仅为201.9亿元,其中有2/3的县人均财力在1.2万元以下,甚至有的县还不足1万元,大部分县财政缺口资金都在1亿元左右。全省乡镇负债总额为95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89万元,其中有179个乡镇负债在1000万元以上,最多的1个乡镇负债超过5000万元。可以说,一旦离开了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县、乡、村三级组织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转。因此,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开展,河南省面临的较大难题就是如何解决基层组织机构庞大和人员臃肿的问题。

2004年12月21日,新上任的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同志郑重宣布:“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农民一律免征农业税”。这一招着实让党中央、国务院捏一把汗,毕竟河南的“财政家底”太虚弱了。2005年9月9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全省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时,首次使用了“各级党政主要领导都是及时责任人”、“确保全省乡镇机构编制5年内只减不增和保持社会稳定这两条底线”、“无情改革、有情操作”、“不留过渡期,不得拖延”、“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任务”等词语,这充分表明了省委决策层的改革决心。可见,这次乡镇机构改革的指标任务是硬的,时间表是死的,不能讨价还价,纪律处分动真格,否则就没有退路了。因此,在这次改革中,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之间始终保持着“目标一致”,互相配合,同心协力,破釜沉舟,背水一战,仅用3个多月就初战告捷,并为其他省份树立了一个“成功范例”。

首先,这次改革的时机把握得,既符合中央的改革意图,又符合河南农村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从2003年开始,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而又把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基层民主建设、农村公共品供给等潜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逼到层面上来,由此牵动了上层建筑领域的一系列重大变革,迫使农村基层组织“釜底抽薪,另起炉灶,脱胎换骨”。到了2005年年初,中央明确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这等于是给了地方一把“尚方宝剑”,从而消除了外部的不确定改革因素,也为河南省第三轮乡镇机构改革“一举成功”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其次,这次改革的原动力来自河南各级政府内部,各方利益主体由过去的“分散博弈”转向“合作博弈”。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看,解决乡村组织经费困难有两种选择途径:一是通过调整省以下财政分配体制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弥补“空缺”,二是通过乡镇机构改革的办法压缩基层行政经费开支。显然,站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角度看问题,第二种途径是与自身目标最为吻合的一种选择,站在乡镇政府的角度看问题,也不失为一种上乘选择。因为这样做,既可在改革上出“政绩”,又可减轻各级政府财政短缺的压力。因此,在这次改革中,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原来的不平等博弈也变成了自愿合作,最终形成了一种协调互动的合作型博弈机制。这是河南省第三轮乡镇机构改革“一举成功”的较大秘诀。

第三,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是省级唱主导、善始善终。与前两轮改革相比,这次改革省委、省政府启动了“杀手锏”——在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之前,市、县、乡党政“一把手”一律不能调整,主要领导必须亲临及时线指挥,一级抓一级,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把目标任务纳入领导干部个人政绩考核档案,严明纪律,及时通报批评。这样就克服了前两轮改革中存在的“上推下不动、干打雷不下雨”的被动工作局面。与此同时,省委、省政府还出台了“含金量”较高的奖励性配套措施,如规定“撤并1个乡镇,省财政一次性向县级财政补贴50万元,分流1名财政全供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县财政5000元,分流1名财政差供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县财政3000元”,省财政为此拨给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款共计5.6亿多元。各市、县也都结合自身财力,采取了不少“特事特办”的新措施,如郑州市规定,撤并1个乡镇,除了省里的奖励政策之外,市财政追加30万元补助款。可以说,“这3个多月就好像是打一场战役!”经过这次改革,全省共精简乡镇富余人员接近20万人,每年至少可为省财政减少转移支付20亿元以上,它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改革成本”。日前,省委、省政府又作出规定: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全省实行统一管理和总量控制,建立机构编制台帐、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以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四、结论与启示

及时,不管是进行乡镇机构改革,还是进行其他政府层级的行政体制改革,最实质、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说到底是一个“利益博弈”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暴露出来了,只不过当时的重点是国务院内部机构改革。譬如,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山东莱芜率先进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直部门20多个涉农分支机构下放给乡镇政府管理,分流人员达到12874人,取得了明显成效。到1991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份确定了290个县级单位进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6]。但由于中央对县乡机构改革工作没有作出统一部署,这场自下而上的改革试点没过多久就销声匿迹了。正如当时的山东省委书记梁步庭同志所指出的,“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来进行,局部改革必然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一点不能忽略。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改革方向是对的,但如果不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等它们积累多了,就容易走回头路”[11]。万里同志也指出,“深化农村政治体制改革,需要自上而下的总体规划,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创造。但解决农村中存在的问题,涉及一些部门和个人的既得利益,没有的决定,不抓紧检查,就难以奏效”[12](p631~636)。

第二,政府机构改革的较大阻力,究竟是来自各级政府内部的“自身利益”,还是来自“部门利益”甚或“集团利益”?种种迹象表明,除非万不得以,没有哪一级政府愿意首先“拿自己开刀”。换言之,上级政府往往既是推动行政体制改革的主导力量,又是“较大的麻烦制造者”。但迄今为止,我国设计的政府机构改革路径“要么是从国务院下手,要么是从底层突破,要么是靠政府部门自我改革”,这样就省、市、县三级留下了相当大的“博弈空间”。其结果是“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7](p164)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7](p164)。

第三,具体而言,省级政府既是乡镇机构改革的主导力量,又是改革的较大阻力。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把这种改革的“政治成本”与“经济成本”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各方利益主体的改革成本分摊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把多元的、离散的、潜在的改革因素,转化为一体的、内聚的、现实的改革力量,形成一种合作型博弈机制,从而推动乡镇机构改革的顺利开展。譬如,我们在解决“条条”与“块块”分割的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县乡机构改革的一大难题。但在河南省第三轮乡镇机构改革中,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以项目、资金、评比、检查、达标等手段,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核定,不得要求上下级机构一一对应;凡是由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规定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宣布无效。这样一下子就把问题解决了。再如,我们过去总担心“干部身份”的人难缠、怕出乱子,以至延误了许多大好改革时机。但在河南省这次改革中,全省共清退乡镇临时人员20562人,分流超编人员127929人,却没有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这说明了,任何一场改革都必然会带来阵痛和情绪的焦灼,但“改革是大家的主意,人民的要求”[7](p118),“估计形势,要看到中国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大多数学生是拥护改革的”[7](p287)。所以,我们应当把让大多数人得利作为衡量所有改革得失的一个根本标准,而不能只顾及一些“团体利益”,却看不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乡镇机构改革的根本问题在于,合理划分县乡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关系,加强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为此,河南省委、省政府在这次改革中,着重强调把乡镇工作从过去直接办企业、抓生产经营、催收催种、收费罚款等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转向典型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上来。同时,提出要依法界定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使乡镇真正实现权责一致;凡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县级政府承担的职责,不准转嫁给乡镇政府承担;确实需要乡镇政府配合的,应明确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并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凡不是中央和省委确定的“一票否决”项目和各种达标升级评比活动,一律取消;需要保留的,也不准随意扩大评比检查的内容和范围;等等。当然,下一步应当对乡镇政权组织体制、权力结构及运行方式等进行根本性的改造,这些后续改革任务将更加艰难和繁重。这是我们多年来都想解决而至今尚没有解决的一道难题,还需要付出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第五,要从根本上解决县乡财政困难,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光靠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光是乡镇一级改而竖立其上的政府机构不改革,也难有实质性的进展,还需要省、市、县、乡四级政府连动式的改革。如果简单地寄希望于“撤并乡镇、精简机构、裁减人员”这样一种低层次的改革,那么很有可能将使乡镇机构改革再次落入“循环改革的陷阱”。譬如,通过河南省第三轮乡镇机构改革,共精简富余人员接近20万人,每年至少可以解决基层行政管理经费支出20亿元左右。但在2005年,河南地方财政用于免征农业税、发放粮农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投入共计263亿元,比上年增加了66.1亿元,这是多年来财政支农资金最多、增长幅度较大的一年。可见,单纯依靠撤并乡镇、精简机构、分流人员,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另外,据财政部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省一级行政经费支出每年不少于3630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比例为38.9%;地区一级每年行政经费支出约为1715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比例为18.4%;县一级每年行政经费支出约在2700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比例为28.9%;乡镇一级每年行政经费支出约在1280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比例为13.7%[13]。也就是说,即使是从“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单纯依靠乡镇机构改革也是不行的。事实上,我国过去20多年进行行政体制改革都是侧重于从横向调整政府的部门设置,但却没有从纵向减少政府的层级设置,致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纵向权力下放”与“横向权力调整”互相脱节,导致一些深层次矛盾虽经多次改革而始终得不到根本解决。因此,我国下一步应考虑从“中间层突破”的大胆尝试,依照《宪法》撤消职能定位模糊的地区建制,把现有的“地级市政府”一律改为县级建制,从“城乡合治”走向“城乡分治”,实行“省直管县”或“省直辖市”的行政管理新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权力结构配置高度集中与政府职能定位高度扭曲问题[14]。为了防止市、县机构改革中出现低效率重复的现象,建议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和统一协调这项改革工作,省一级则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论文:农村尾欠税费的问题研究

摘要:对欠缴税费的农户停止征收,而对已经缴清税费的农户和村没有明确补偿,同一个政策却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待遇。凡是有国家观念或支持政府的受害,没有国家观念或不支持政府的甚至反政府的反而得益。谁遵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就会有害,就谁也不会去相信和遵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呢。本来积极交纳税费的农民和积极完成税费任务乡村两级组织是拥护党和政府的中坚力量,对他们都不能公平相待,就会动摇我们的政权群众基础。

关键词:尾欠税费问题研究农村

当前的新农村建设,有很多问题我们已经无法回避。比如乡村债务问题就牵涉到农村一系列的问题,而乡村债务问题其中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税费尾欠何去何从,目前农村基层干部和没有拖欠税费农民显得格外关注。

尾欠税费

根据笔者的实地调查,衡阳县三湖镇12687户,共有7590户个农户拖欠税费965.4325万元,拖欠税费的农户占农户的总数的59.8%;村级债务总额为786.4327万元,占拖欠税费总额的81.5%。衡阳县金溪镇9643户,共有7211户拖欠税费607.6401万元,拖欠税费的农户占农户的总数的74.8%;村级债务总额为315.838万元,占拖欠税费总额的52%。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拖欠税费的农户面广。过去农民就曾经为税费负担而进行过抵制,如果采取强制手段,“拉粮赶羊”与“哭爹喊娘”的闹剧又可能再次上演,这就是上层为什么决定停止征收尾欠税费的关键原因。农村好不容易才稳定下来,一旦激化农村大面积的矛盾,就会危及社会的和谐和正在推进的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拖欠税费总额远远超过村级债务总额。这就说明如果收支两抵,村级债务的危机可以迅速得到缓解,如果能够盘活其中的一半,就可以化解很大一部分的乡村债务。这就是乡村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为什么强烈要求征收尾欠税费的原因所在。其中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债主,本人拖欠的税费因政策停收也没有在债权中核减;就是同一个人,欠村里的不算数,村里欠的却要还。拖欠税费虽不是村级债务形成的根本原因,但却是直接原因。而且村级债务中有不少是农民的钱,包括村干部本身就是农民,这些农民的利益无疑要得到保护。大多数农户拖欠税费,而在笔者的问卷调查中,如果全部免除老欠税费,为什么大多数人要求退税?在这些债务关系中,有很大部分是三角债,把彼此的利益牵连在一起,如果村里无法偿还他的债务,那他欠别人的钱也就无法偿还,这种利益的纠缠也同样会造成农村矛盾的爆发。

衡阳县尾欠税费总额16781.4158万元,在税改前(2002年前)农户拖欠税费12081.5284万元,占尾欠税费总额的72%,其中拖欠农业税4023.4586万元,拖欠特产税2255.6594万元,拖欠“三提五统”5802.4104万元。在税改后农户拖欠税费4699.8874万元,占尾欠税费总额的28%,其中拖欠农业税3651.9527万元,拖欠特产税814.8179万元,拖欠“一事一议”233.1168万元。税改前后共拖欠农业税7675.4113万元,占尾欠税费总额的45.7%。拖欠特产税3070.4773万元,占尾欠税费总额的18.3%。拖欠“三提五统”占尾欠税费总额的34.6%。拖欠“一事一议”占尾欠税费总额的1.4%。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一是如此巨额的债权不能清收,在没有其它收入来源或政策来源的情况下,化解村级债务的希望非常渺茫。全县村级债务总额是1.33485421亿元,占尾欠税费总额的79.5%。从一个县来看,拖欠税费的总额也远远超过村级债务总额,衡阳县作为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更能够说明尾欠税费和村级债务的关系,在中西部的农业地区,具有较强的普遍性。二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尾欠税费是村委会的集体债权,他是属于全体村民。因为村级债务是村级组织的集体债务,也就是全体村民的债务,其中的债权如何解决,关系到全体村民的债负,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若解决不好,将造成农民负担的反弹,造成农民新的负担,将直接减少农民的收入。三是足以说明了乡村两级负债是为上级财政在“流血牺牲”。除个别乡镇有小额缺口外,各个乡镇每年的农业税和特产税,还包括“三提五统”中的民兵训练经费、教育附加、报刊杂志款等,都百分之百地完成了任务,可下面的钱却没有收上来,是靠举债而完成的。四是农户所拖欠的税费中,既有国家的利益,又有公共生产费用等村组集体的利益,还有村组干部工资等个人的利益,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而这些尾欠款中既有合法的负担,也有增项加码而形成的尾欠。按政策凡属增项加码的负担都可以清退的话,有尾欠税费的农户就可以减少一些数字,而对于负债累累的乡村两级来说,没有尾欠税费的农户怎么补找?

二、税费拖欠

根据笔者在乡村的调查,尾欠税费形成的原因复杂,从拖欠的农户构成来看,由于难以得到相关的资料数据,无法测算构成的比例,只能基本上把它分为五大类:一类是在外打工的农户。因为长期外出且把土地转包给他人,乡村干部无法找到人而难以收取,从而有增无减积少成多,在尾欠税费总额中比重较大,要远高于在家种田农户的比例。根据笔者在衡阳县三湖镇的调查,全镇农业总人口41200人,其中在外打工人数为12160人,占全镇农业总人口的29.5%,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60.2%。澧县宜万乡万花村的人口是1640人,在外打工的劳动力有370人,占全村劳动力的41%,却占全村尾欠税费总额的71%。二类是在家种田的农户。认为税费不合理,但由于常年居住在家,天天要和乡村干部打交道,也碍于情面,分多分少每次均要交出一部分,或多或少地欠了一部分,在尾欠税费总额中比重居中。根据笔者在衡阳县三湖镇的调查,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39.8%;澧县宜万乡万花村的比例是29%。但占拖欠户数的比例较高,在70%以上。三类是消极拖欠户。因村、组或个人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等原因对干部有意见而拖欠不交,用中央的减负政策进行消极抵制,在尾欠税费中的总额比重和户数比例中等以下,估计在15%左右。四是无力交税户。特困户、贫困户确因贫困无力承担沉重的税费而欠交,在尾欠税费中的金额比重要高于其户数比例,金额比重估计较高不会高于8%。户数比例较高不会高于5%,但在贫困山区可能会突破5个百分点。五是积极拖欠户。在农村处于边缘化的群体,没有社会地位,经济上也比较贫困,因过去历史上与当时的政策和干部的恩怨,不仅用中央的减负政策进行积极抵制拒交一切税费,而且还在农民进行广泛鼓动,由此而取得农村社会的话语权,也就是一些学者和媒体称之为的“农民维权”;在尾欠税费中的金额比重很低,户数比例更低,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但在农业税取消以前相当长的时期内,被第二类常年居住在家的农民把他们作为对政府的制衡力量,因为没有他们的存在,乡村干部会无所顾忌,即使全部交清乡村干部不会觉得是因为面子;在农业税取消以后他们的利用价值已经不再存在,影响力又回归原位。

就如同暴利较高的房地产行业反而是偷税漏税较高的行业一样,有不少的富裕农户反而是拖欠税费的大户,而不欠税费的农户大多数是那些经济条件一般且是因为没有别的门路只能在家种田的老实农民。打工的农民毫无疑问要比种田的农民富裕,就是在家拖欠税费最多的有很多就是富裕农民。根据对衡阳县三湖镇的摸底调查,全镇特困户占总户数的3.6%,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7.5%;贫困户占总户数的13.3%,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11.3%;温饱户占总户数的69.1%,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43.6%;富裕户占总户数的14%,拖欠税费金额占全镇尾欠税费总额的29.6%。

三、已交税费

没有尾欠税费的农户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国家观念强的农民自觉交清的;二是村组干部、党员本人以身作则带头交清的;三是村组干部凭着与一些农民的感情或者是本身的人格威望,做好亲朋好友及老实农民的思想工作而交清的;四是通过强力手段被迫交清的。还有一个令很多村干部更为关注的问题是,那些历年拖欠乡政府税费的村已经不可能偿还了,而没有欠乡政府税费的村和欠得少的村,如果不把已交的税费按比例退回,同样不公平合理。因为本身就有很大一部分税费缺口收不上来,大多数完成任务的村都是借钱垫付的;而且要村级组织借钱交税很不合理,要村干部直接承担征税的责任更不合法。征税是政府的职能,作为村级组织,怎么可能负担因承担政府职能而形成的债务呢?

比如衡阳县尾欠税费总额16781.4158万元;全县村级债务总额1.33485421亿元中有9631.7974万元是因垫付税费而形成的,村级垫付税费占村级债务总额的72%,其中税改前垫付税费6432.1443万元,税改后垫付税费3199.6531万元。衡阳县的三湖镇每一年完成农业税任务镇财政要负债80万元以上,其中征收效果好的2003年,202万元农业税任务就有68万元未能征收上来,这68万元的缺口就是乡镇负债完成的。特别是2003年以前每一年47万元的特产税任务,征收的缺口较大,只有30%能够征收上来,每一年完成特产税任务财政要负债30多万元。三湖镇财政下欠镇干部职工历年垫付税费(包括以工资抵借款任务)的借款共156.29万元。在衡阳县的石市乡,从1997年到2002年,乡财政下欠乡干部职工历年垫付税费(包括以工资抵借款任务)的借款共280.5万元。桃源县的泥窝潭乡共有23个干部,乡财政下欠乡干部历年垫付税费(包括以工资抵借款任务)的借款近200万元,人平近9万元;较高的达40多万元,低的也有3万多元。

四、社会公平

首先就是社会公平的问题:对欠缴税费的农户停止征收,而对已经缴清税费的农户没有明确补偿,同一样的村组,同一样的耕地,同一样的承包,而同一个政策却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待遇。笔者所调查的大多数农户包括那些拖欠税费的农户认为:尾欠税费不上缴政府是合理的,如果国家没钱补找,在一个村内已交的和没交的应该按照比例互相平一下头,否则就不公平。

根据笔者的129个乡镇的问卷调查,如果全部免除老欠税费,有78%的人认为没有欠税的农户会要求退税,有11%的人认为不会,有11%的人认为看不准。在衡阳县三湖镇进行村民代表、乡村干部、农村党员共1000余人的问卷调查中,有78.7%的人认为如果全部免除老欠税费,没有欠税的农户就应退税,有21.3%的人反对。这两项调查的结果表明,乡镇官员的判断和农民代表的判断基本一致。为了印证以上两个判断,笔者委托2005年在湘潭大学应届毕业的屈双湖,在衡阳县三湖镇随机抽样200个农户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有77.9%的人要求退税,有22.1%的人反对。

笔者所调查的每一个乡村干部,只要一提起老欠税费的问题,情绪就立即激动起来。桃源县泥窝潭乡五马寨村支部书记向运贵认为,老欠税费免收我没意见,但已经交的该怎么办?我们借钱垫税的债谁来还?只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可以皆大欢喜,否则天下就难得太平。在澧县的宜万乡,有个历年税费不欠一分的农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他找到乡政府要求解决4万元现金去治病:理由是有些农户历年一分不交,他却一分不欠,感觉到老实人吃亏吃得太大了,这样很不公平,请乡政府就把他当作那些拖欠户一样,这钱算作借给乡政府用,现在还给他,乡政府还省了利息。由于乡政府当心不给钱万一不治身亡而引发群体事件,不得不给了他2万元。宜万乡的书记担忧这仅仅是开始,有了初一就会有十五。还有一些心理不平衡的是,比如原来的建校集资款和“三提五统”中的教育附加,一些没有子女读书却在家种田的农户全部交清,而那些在外打工的农户拖欠税费最多,现在却免费享受集资建成的学校和其他一些集资举办的公益事业建设,这很不公平。要么把建校集资款退回来,要么按实际收上来的数额进行补找。

在市场经济中,拥有财富就能够呼风唤雨,神通广大。农村的富裕户大多有钱有势有后台,在中央关于农民负担的高压政策下,乡村干部对他们是不敢轻举妄动。因此,反而越是富裕的人承担的公共义务越少,基层干部普遍认为,这样的政策是在“削贫济富”,尤其是村、组干部意见较大。桃源县泥窝潭乡五马寨村支部书记向运贵认为:首先要分清楚哪些是合理的税费哪些不是,总该有一部分是合理的吧?我想不通的是既然有合理合法的税费存在,而且是很富裕的农户,也一分钱不能收一分钱不能抵!欠他的债要还,他欠的债不许要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例如五马寨村合乡坪组的邓某,拥有家产几十万元,年纯收入在二、三万元以上,可历年拖欠税费4000多元。现在对欠交的说不收就不收了,已经交上来的农户说我们村干部是骗子,谁还敢相信我们?对于那些国家观念强积极交税的农户和组织观念强艰难完成税费任务的村干部来说,政府是在牺牲诚信来换取稳定。泥窝潭乡五马寨村沙洲组的组长彭志勇认为,曾经积极交税的农户现在对政府的意见较大,沙洲组28户有15户一分不欠,有几户只欠三、四百元,而在本组最富裕的彭某历年拖欠3200多元,反而是欠得最多的,他一户就占了全组尾欠税费的三分之一。现在很多公益事业都办不成了,都怕因先交钱而吃亏。汉寿县东岳庙乡的朝阳庵村当了二十七年支部书记的蒋支书认为,如果对已经上缴税费不给一个说法就全部免除尾欠税费,乡村干部就很难摆平拖欠农户与不拖欠农户之间的矛盾,并因此成为农民攻击乡村干部办事不公的一个充分理由,这样的政策实质上又在激化农村干群之间的矛盾,给农村社会带来新的不稳定。

五、政治生态

现在老欠税费不要交了,而交清税费的农户却没有补偿,造成凡是有国家观念或支持政府的就会受害,没有国家观念或不支持政府的甚至反政府的反而得益,谁今后还敢支持政府?为什么公益事业农民不肯出钱呢?过去只要与乡村组织合作的人就会受害,只要与乡村组织不合作的人就会得益,国家观念强的人就会受害,没有国家观念的人就会得益,在农村造成了一个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多农民认为,反正政府变来变去,只要听政府的就会吃亏。比如按照“一事一议”举办公益事业农民都没有意见,可一当要出钱就只能打“白条”给村里,“国家政策,一日三色”,说不定又不要交了,使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危机。从长远来看,将使得农村的政治生态更加恶化,造成农民对任何干部和任何组织都不相信。李昌平的“政府组织群众怕,群众组织政府怕”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危机所在:我们究竟还能够相信谁?我们究竟还能够依靠谁?谁还会相信我们?谁还敢相信我们?

而且还由此造成了法律上的危机,因为农业税和“三提五统”未被改革和取消之前,均是当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在当时法律的情况下都是合法的,有国务院的农民负担条例、农业税条例,从现在开始取消了,只能说取消之后不再有效,取消之前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消失。比如说个人所得税过低的起征点在2005年提高了,但是否以现在的起征点为标准把多收上来的税金予以补退呢?如果法律所执行的有效期都被后来所否认,就可能引起普遍性的连锁反应,就意味着现在的法律和政策过几年也很可能被取消。农民说,现在的政策是“本届政府否定上届政府,这次会议否定上次会议。”所以,谁遵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就会有害,谁还会去相信和遵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呢?

现在基层干部心里有一股很大的怨气,特别是一些组织观念很强的村党支部书记,曾经坚决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在工资都没有拿到一分的情况下,宁愿牺牲自己个人利益也借钱完成了本村的税费任务。如衡阳县三湖镇先锋村的支部书记王大云,把亲戚朋友的钱全部借尽,每年都不打折扣地完成了本村的税费任务,而农户的税费有很大一部分没有收上来,没有交的老欠税费现在不能收了,现在却不知道谁来还自己的钱!而那些不服从上级、没有组织观念、不完成税费任务的村干部反而得益。因为不仅村干部没有借钱垫税而损害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且还为本村赖掉了每年数十万元的税费负担。造成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在党组织内部,就是谁听了上级的话,谁有组织观念,服从上级安排的,谁最终就会成为受害者,谁还敢相信党组织呢?这是令人深思的负面导向。

在衡阳县乡镇干部中有一个这样令人辛酸的事例:台源镇的一个副主任科员廖长久,因无钱医治38岁便离开了人世,在生命垂危时给党组织写下了一封令全县乡村干部忍不住流泪的遗书:近三年来,为了完成上缴的税费任务,借了妹妹夫妇俩7年在外打工的全部积蓄1.8万元,借了父母亲准备买棺材的4000元,借了母姨辛苦劳作积存的1万元,借了母舅准备建房的1.6万元,借了82岁的外婆的私房钱2500元。“在生命垂危之际,令自己宽慰和自豪的是,我有生之年的工作表现和思想表现没有令党和人民失望,现在以一名普通党员的名义,庄严地向党组织敬礼!”“一颗红心永向党,生为共产党的人,死作共产党的鬼。”可是他没有说,他垫税的几万元借款谁来还?他被欠发的几万元工资谁来付?他那身无分文无房无地的孤儿寡母怎么活?。有个乡党委书记感叹道:本来积极交纳税费的农民和积极完成税费任务乡村两级组织是拥护党和政府的中坚力量,如果连他们的利益都漠不关心,对他们都不能公平相待,到时候还有谁会来保卫我们的政权?

六、解决思路

不少的基层干部和农村党员、特别是一些村支部书记,对尾欠税费提出了很多的看法,核心就是要把尾欠税费的处理纳入化解乡村债务的框架。在129个乡镇问卷调查中,有72%的人“反对全部免除尾欠税费,主张区别不同情况,减少征收成本和难度,在两补资金中进行抵扣。”有些乡村已经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探索:一是分类处理。税费改革以前和税费改革以后针对不同的时期作出一个决策,不能一刀切。二是分别对待。对特困户和贫困户进行公开减免,对于目前困难的农户分期偿还。三是分清项目。对哪些项目合理哪些项目不合理予以明确规定,不合理的项目全部核销,合理的项目确认为村级的有效债权。四是抵扣往来。乡、村欠农户的要还,但必须先进行收支两抵,包括粮食补贴在内,均应抵扣已核定的尾欠税费和其他往来。乡村干部的工资欠条及垫付的税款未还的,应先抵扣本人及亲属的尾欠税费。

结束语:没有一个和谐的农村社会,新农村建设就无从谈起,而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根据笔者对湖南省129个乡镇的问卷调查,有42%的乡镇认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较大的困难是利益难以平衡。自从农业税取消后,尾欠税费如何处理,在今天沉重的乡村债务背景下,已经成为了一个事关农村社会公平特别是利益平衡而被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不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公平处理尾欠税费问题,社会心理就会失衡,就会由此而激化农村各方面的社会矛盾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论文: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探析

内容提要从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内在关系角度考察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时期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可以发现现行的农村公共物品制度仍然是传统经济体制下供给制度的延续,其特征包括以制度外供给为主、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以及供给主体与收益主体二者利益相分离等。这些特征表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与当前乡村治理模式不能实现有效统一,从而导致了农民负担加重、乡村政府债务危机和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以及农村公共物品供需失衡等问题。因此,必须积极探讨对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进行创新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引言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匮乏不仅是农民收入增长的重大障碍,而且也是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制约因素,并进而影响到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当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基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事实,认为在缺乏监督的现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下,各种集资、摊派会逐渐增加以及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等因素是造成农民负担加重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合理的重要原因;二是从分税制尤其是税费改革后,乡镇基层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相称的角度,认为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事权责任,基层政府没有能力提供农村所需要的公共物品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匮乏的根本原因;三是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城乡差异出发,认为传统计划经济形成的城乡“二元”的公共物品供给体制是造成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短缺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并没有涉及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具有重大影响的乡村治理问题。乡村治理是乡村公共(包括基层政府和民间组织)处理乡村社会公共事务,保持乡村社会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各种活动以及制度安排,其本质就是为乡村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物品。从乡村治理发展的历史看,不同时期乡村治理的主体、客体以及治理模式是不同的,而与其相对应的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也存在显著差别,尤其乡村治理模式会直接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并进而影响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可以说,有效的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公共物品合理筹资和有效供给的前提,而有效的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又成为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

基于乡村治理视角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历史演进分析

从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内在关系上考察,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进可划分为三个时期: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时期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一)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从历史上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行政权虽然能够延伸到社会最基层,但是实际上国家行政机构止于县级,这一点已成为学术界公认的历史事实,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都是“皇权”不下乡。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或治理更多与乡村社会自治结合在一起。这些自治往往是由乡村社会的族长、乡绅和地方名流组成,他们实际上承担了对传统农业社会进行日常生活管理的责任。因此,很多学者(如杜赞奇、梁漱溟、俞可平等)称传统农业社会是一种以乡绅为主导的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的特征有:(1)长期运行的科举制为乡村治理主体提供了精神支持。“家国同构”的社会意识形态显示了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文化习俗的高度融合,而实现这一融合的依托在于把经典意识形态作为考核标准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不仅满足了乡绅精英实现读书做官、光宗耀祖的愿望,而且也使乡绅从这种文化和意识形态中获得乡村治理的精神支持。(2)“家族”土地所有制为乡村治理主体提供了经济支持。历史研究发现,在中国南方的某些省份,家族规定把共有“族田”、“庙田”等的收益的一个固定部分用于家族范围的公共事务,这种制度安排为乡村治理主体提供了经济支持。(3)乡村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政权与社会的有效结合。从传统社会的乡绅治理模式来看,乡村治理主体与被治理的客体——乡村社会存在内在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也决定了传统农业社会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安排。在漫长的农业社会,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本身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农业生产处于一种低技术壁垒和低生产协作化形态,农业生产主要以个体农户家庭为单位,农业产出品也主要作为家庭内部的消费品。这些自然经济的特点导致乡村民众之间社会经济联系微弱,公共利益空间窄小;同时,农耕社会所形成的血缘关系纽带部分地满足或替代了民众对乡村公共物品的诉求。因而,传统农业社会对乡村公共物品的需求水平和数量处于较低层次,其需求内容包括养老保障、教育、治安、与农业有关的较大型水利设施建设、低层次的生态保护和单个家庭成员难以承担的公共生活事务。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来看,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与组织主体主要由乡村治理主体承担。一方面,由于这些乡绅精英非常注重在乡村社会的声誉、威望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另一方面,根据“智猪博弈”原理,经济富裕的大户和乡绅等社会精英实际上必须承担起“智猪博弈”中的大猪角色,否则,无法避免公共物品供给上的组织困境。显然,在这里乡村治理主体、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以及受益主体(乡村社会利益共同体)基本上实现了内在统一,从而减少了公共物品供给的外溢效应。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是与以乡绅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以及自然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其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说是有效的。但是,这种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仅能局限于乡村社会较小的范围内,并且对大型公共物品或公共设施提供往往力不从心,如涉及到大型的水利设施建设等,就会因财力不足和组织成本高昂而陷入困境。历史上曾多次出的大江大河治理不善而造成的生态和社会灾难就是好的证明。

(二)时期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新中国在原有农村合作化运动基础上,迅速完成了化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以“”为组织载体的国家主导型集权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的特征有:(1)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既是一个组织管理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农村基层政权,又是一个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了国家行政权力体制和乡村社会经济组织体制合二为一,即“政社合一”。(2)推行“三级管理制度”。(3)是乡村社会的合法性治理主体。在时期,乡村公共物品供给主要来自自身的制度外供给,它与当时的乡村治理模式是紧密结合、内在统一的。

(1)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主体与受益主体来看,二者实现了有效统一。由于政社合一的对单个农户和成员私有财产的剥夺,造成农户个体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权,从而也丧失了与平等谈判的地位,农户或公社成员只是公共物品供给的被动接受者。因而,乡村公共物品的独立需求主体或者直接受益主体仍然是或者生产大队,而供给主体也主要是,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较为有效。客观地看待时期的制度外公共物品供给,将会发现这一供给制度在当时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下,较为成功地化解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困境,提高了乡村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缓解了城乡居民在分享公共物品方面的差距。

(2)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筹资方式上看,充分利用了治理的组织,在分配制度框架中预先对公共物品供给所需物资和经费予以扣除,从而保障了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经济来源。从表1中,可以看出,时期公共物品供给经费主要源自于集体经济组织,而与经费筹集密切相关的是的分配制度。时期的分配制度是工分制,公社成员的名义劳动报酬以工分来计量,而实际劳动报酬主要以粮食等物质产品的分配来实现。从乡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成本分摊来看,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物质成本由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形式从的劳动成果中预先扣除;二是组织成本和人力成本主要利用组织的治理和增加总工分数从而稀释工分值的方式予以弥补。在时期,更多的是采取劳动替代资本的方式增加公共物品供给。

(3)从决策体制来看,时期公共物品供给是典型的“集权式”组织体制和“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在时期,国家充分利用了集权式乡村治理模式的优势,把农民高度地组织起来举办了许多过去无法办到的公共事业,极大地提高了乡村社会公共物品的供给水平。同时,由于广大公社成员或者农户本身没有私有财产,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从而对公共物品的需求缺乏主动性和差异性,使得自上而下、集中而统一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变得非常便捷高效。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体制下的乡村治理模式是特定社会环境下政治推动的产物,它充分利用了高度集权式的组织,对乡村社会实行超强的政治和经济控制,从而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为乡村公共物品的制度外供给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这种高度集权、政社合一的计划体制本身存在很多弊端,如生产上的命令主义、瞎指挥、任意调拨公社的劳动成果以及分配的平均主义等,限制了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也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的激励结构,使农户实现了由生产者到生产经营者的根本性转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进行了相应的转变:一是取消体制建立乡镇政府;二是在农村取消生产队体制,实行“村民自治”。这样,“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这一新的治理体制取代了原有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集权式治理体制,乡村治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一治理模式的特征有:

(1)乡村治理主体逐步多元化。乡村治理主体不再仅限于国家基层政府,而村民自治组织日益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还存在农民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协会”以及农民个体等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2)乡村治理主体——农村基层政府逐渐从农村集体经济中退出,蜕变为一种的行政组织。

(3)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双重”的委托关系。对乡镇政府来说,其合法来自于国家或者上级政府的授权,从而与上级政府之间构成及时层次的委托关系;同时,乡镇政府也是农民的人,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构成第二层次的委托关系,这种双重角色往往导致乡镇政府容易在履行公共事务角色时发生冲突。

家庭承包制下乡村治理模式的新特点必然要求对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进行相应变革。但是,中国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在改革开放20多年内,仍然是时期制度外供给制度的继承和延伸,从而造成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之间不能实现有效统一,表现在:

(1)乡村公共物品组织供给主体与受益主体利益关系的不一致。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求关系来看,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或者生产的人,而农民是公共物品生产的成本承担者和需求主体。尽管农民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但是由于委托人本身的弱势地位,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因居住分散且缺乏组织性,从而很难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来约束政府的行为。因此,农村基层政府往往会通过“摊派”、“收费”等方式强制性地向农民提供公共物品。

(2)乡村公共物品制度外筹资对象和筹资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负担直接化、显性化。一是筹资对象由过去的集体组织转向了以农户个体为主,农户成了费用的直接承担者;二是乡村组织的制度外公共物品筹资方式是直接向农户收取,这种筹资方式无疑是对农户生产剩余的直接分割,从而使农民负担由过去的隐性化转变为显性化。林万龙曾利用统计数据将时期和家庭承包制时期的农民负担做了一个粗略的比较,结果表明,时期农民间接负担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较高达到了35.2%,低为20.0%,一般在25%左右,平均值为24.8%。⑩根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20世纪90年代农民负担平均值为25.8%左右。如果考虑到两个时期所存在的剪刀差的不同,那么时期农民所承担的公共物品供给的真实成本将会远远超过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负担。但是,时期并没有形成农民负担与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成本之间的尖锐矛盾。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如果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能相互适应,便可以部分化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所存在的内在缺陷和矛盾。

(3)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生产方式看,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对自身劳动力享有支配权,从而使乡镇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不能无偿使用农民的劳动力,致使乡村治理主体丧失了利用劳动替代资本的方式来增加公共物品供给的可能。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也开始由过剩向相对过剩转变,甚至在部分地区农村劳动力已成为“稀缺”资源。乡镇政府在组织乡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农民所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开始由活劳动方式变为货币直接支付方式。这样,当农民越来越多地使用货币直接支付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成本时,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农户对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的负担就更加敏感化。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危机

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乡村治理与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特征说明,尽管家庭承包责任制下乡村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模式与时期相比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只是旧制度的延续,其结果必然导致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无法适应农村治理模式变革的需要,其突出矛盾表现在: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制度直接带来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严重失衡;另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又成为农民负担加重、乡村政府债务危机和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

(一)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加重了农民负担,使“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供给制度的延续,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着制度内供给的缺失问题。从需求来看,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一需求在“城乡二元”供给体制下只能依靠本辖区乡镇政府制度外供给得以满足。这样,乡镇政府实际面临两方面压力:一是上级政府对其所辖社区治理绩效考核的压力;二是源于本社区内居民对公共物品实际需求的压力。这两方面因素将促使乡镇政府增加制度外公共物品的供给。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乡镇政府要想获得制度外供给的资金以及政府机构运转的经费办法是向农民“摊派”和“集资”,“三提五统”、“一事一议”等收费项目都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必然结果将导致农民负担加重和“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

(二)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严重失衡

首先,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1)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许多地方的水利设施因维修经费短缺,致使渠道淤积堵塞,丧失了抗灾抗旱的基本职能;大型农用固定资产短缺,农业机械化水平低;交通和通讯设施落后等。(2)农业科技供给匮乏。从财政对农业的支出结构看,农业生产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农业支出的94%左右,而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所占比重不到1%。农业科技投入的不足,导致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力度较弱,对农业发展的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不强。(3)农村义务教育供给不足。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与其所担负的任务不相称,使广大农村地区(尤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供给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其次,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对过剩,主要表现在:(1)与政府“政绩”、“利益”挂钩的非生产性公共物品供给过剩。(2)臃肿的政府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过剩的公共物品。按照我国乡镇编制原则,平均每个乡镇为30~50人,但实际上平均每个乡镇在300人左右。(3)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能反映农民的需求偏好。钱克明以2000年为例,按效率排列财政支农优先次序应为农业科技支出>农村教育支出>农村基础设施支出。但是,事实上自1980年以来,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实际次序为农村基础设施支出>农村教育支出>农业科技支出。

(三)乡镇政府的债务危机

从公共物品的制度外供给分析看,乡镇政府向农民的集资和摊派,诱发了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和“三农”问题持续恶化,农村税费改革正是这一背景的产物。农村税费改革以“减轻、规范、稳定”为目标,试图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将农民多年来以体制外方式承担的公共品成本有选择地用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合理的加以规范,不合理的加以取消,从而遏制乡村政府打着各种幌子随意向农民乱收费。农村税费改革是解决农民沉重负担的重大举措。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将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纳入国家财政资金的预算轨道,税费改革使乡镇政府制度外财政收入锐减,而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建立,使乡镇政府历史遗留债务无法化解,陷入了繁重的债务危机。

(四)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

现行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不仅是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而且也是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城乡关系失衡和城乡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因素。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475.6元,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为3.11倍。如果把城市养老、就业、医疗等福利性保障考虑在内,那么城乡收入的实际差距为6倍左右。在消费方面,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额是农村居民人均消费额的2.69倍;在储蓄方面,我国城镇居民的储蓄是农户的4.65倍;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社会基本保障难以真正落实,城乡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城乡差距的扩大和失衡不仅使农业为弱质产业、农民为弱势群体、农村为落后地区的格局得以强化,而且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创新

从当前的现实矛盾和问题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要的问题是为农民、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物品。因而,必须改变目前城乡分治的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进行创新。

(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陈锡文认为,城乡统筹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指财政方面,而且指整个国家的发展,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两个大的方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方面都要实现统筹。我们认为,政府需要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理念指导下,按照公共物品特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影响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以及整体国民福利的公共物品,中央政府有责任实现全国性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二是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的视角,区域政府(省级)有责任实现区域内部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三是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视角,地方政府有责任实现地方性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政府对城乡公共物品统筹的内容和范围应逐步由小到大,直至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均等化。

(二)进一步深化乡村基层治理体制改革

乡村治理体制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有效性具有内在联系,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化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匮乏和不合理的重要途径。目前乡镇政府与县级政府许多职能和机构设置类同,乡镇政府实际在代替县级政府履行职能,而村级组织代替乡镇政府履行职能。

因而,应把县级政府作为基层政权,而乡镇一级只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地方行政机构的重复设置,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作为派出机构的乡镇“公务人员”,较多来自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可以化解和消除当前乡镇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而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保障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

(三)建立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民主谈判制度

现行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与需求脱节的根本原因在于沿袭了传统“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使农村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垄断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而广大农民无法表达自己的需求意愿,解决公共物品供给必须建立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的民主谈判制度。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意愿可以:一是通过定期村民代表大会对公共物品供给的“一事一议”程序直接表达;二是通过村集体代表、农民协会或者自发团体参与乡镇一级代表大会进行间接表达。

(四)进一步完善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内供给缺位的集中表现就是公共财政缺位,也就是没有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致使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入不敷出,财政缺口越来越大,基层政府没有能力向农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因而,从中央层面上,应改进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快制定转移支付法,促进国家转移支付的法制化、规范化。

(五)倡导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

现有的研究表明,农村部分公共物品,如小型水利设施、农业机械服务等,由私人提供更有效;部分农村良种、专用品种栽培技术、市场信息等,可由“龙头”企业提供。也就是说,那些外部性不强,且排他性消费成本不高,可通过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弥补供给成本的准公共物品,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私人资本参与提供。倡导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不仅可以打破政府垄断供给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局面,而且可以优化公共物品供给的结构和质量,减少重复供给的发生。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论文: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解决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建国以来的社会经济制度在不同时期,主要经历了农业合作化与时期的乡村治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乡村治理及村民自治时期的乡村治理。不同乡村治理方式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机制与效率产生了不同影响,而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小康社会的实现。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单中心体制,法律在政府间责权分配的规定上模糊不清,投资不足和融资渠道不明等。韩国、美国及欧洲等国家的乡村治理与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经验将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带来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乡村治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农村建设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普遍认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特别是近期)应当放在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发展上,也即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应该选在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上。而农村公共事业的建设、公共产品的合理有效供给,又是乡村治理的一个基本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改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

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状况回顾

1.农业合作化运动与时期的乡村治理建国初期,为了改变农民个体所有制的小农经济,使之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转化,中国农村社会进行了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关系变革运动,即“农业合作化运动”,就是这一时期的历史产物。这场运动曾带给我们成功的喜悦与经验,也留下了失败的痛苦和教训。时至今日,充分认识并客观分析这场运动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农村今后的发展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与改进、创新的方法。

从制度创新、政权巩固和工业化的角度看,农业合作化运动不乏成功之处,但是这场运动“对农业采取社会主义步骤过早”、“目标模式陷于苏联集体农庄”、“开展过急过快”,不可否认,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运动上的失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形成的制度是建国以后党在农村建立的“及时个完整而相对稳定的基层政权架构”,维护了新生政权的稳定,有利于新中国的迅速发展。但是,在这一体制中,“过度控制的同时没有实现对广大农村力量的有效整合与动员”,造成农村逐步丧失应有的活力、发展滞后。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角度看,制度是“国家对农民进行微观管理的制度基础”,实质是“国家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而将其意志贯彻到农村和农民中去的微观组织形式”,在实际运行中,这种“农村超强控制模式”给中国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危机。可以认为“农村兴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一段不成功的插曲”,因为体制“严重阻碍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对公有制理论的僵化认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促使最终形成的根本原因”,而“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是对公有制理论的科学发展。从农业领域的个人收入分配角度出发,初期实行的“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可被看作是“固守贫穷的、平均的、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的悲剧”,应该“摒弃‘左’倾的、空想的、超阶段的理论”,“坚持邓小平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观点和党的十五大做出的相关决策”。农业合作化思想作为党的早期领导思想,对我国今后农业发展仍具有指导意义,只是因为“理论同实际的脱节”,才导致了不理想的成效,使农村面貌迅速改善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合作化的补充和发展”,“中国农业发展的真正出路仍然是实行农业合作化”。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必要性与必然性是值得肯定的,“20世纪50年代推行的合作化运动”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的“严重误解与扭曲”,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成为需要和必然,因为“可以获得规模效益”,并且“有利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化运动中党对农民的政治心理的塑造是适时且成功的,在当时,“二元制社会结构导致农民的心理失衡”,而党的塑造则使“农民的政治心理符合化运动继续向前推动的要求”。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村民自治时期的乡村治理20世纪70年代末,最终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登上了历史舞台,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化进程在农村社会逐步展开。村民自治是我国实施乡村治理的新措施。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村民自治显现出了巨大的活力,但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与不足。理论界对此特别是针对乡村治理的模式进行大量的研究,本文在此列举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作粗略的述评。

村民自治施行后,我国的乡村治理逐渐形成了“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的模式,即是国家基层政权设立在乡镇,在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乡政村治’的政权模式是分权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是符合农村稳定与发展的政权组织形式。”⑨从理论上看来,政府政务与乡村事务截然分开、互不干涉,应该是乡村治理的理想状态。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这一模式显露出了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村民自治逐步衰变为“乡镇政权”的统治,丧失了其本有的自治意义。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与新的模式。有些学者总体上依然肯定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支持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改革或重新构建乡镇层级组织,使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之间达成良好的互动、合作与双赢。有学者认为:“‘乡政’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中间环节,上接县,下连村,任何孤立或单项的乡镇改革都很难取得实质性成效。因此,应进行县、乡、村三纵连动式的结构性改革,即由“乡政村治”体制向“县政乡派村治”的制度模式转换,打通‘乡政’与‘村治’的隔绝机制,建构一个高效廉价、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乡村治理体系”。考虑到乡与镇产业基础、社会构成、经济地位不同,“乡派镇治”模式也被提出,因为“乡级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工农分业基础上进行乡镇分治”,应该“精乡扩镇,乡派镇治,从国家体制上进行结构性改革”。另有学者则提出了“乡派镇政”模式,认为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下,乡镇政府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应是乡、镇分设,实行“乡派”和“镇政”,在乡设立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镇设立一级政府,并提高现行的建制镇标准。

与上述观点不同,有些学者依据自治理论和国外自治实践,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批判,甚至对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加以否定,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与乡村治理模式。有人认为,应当构建“以农民自治体和农民组织为基本架构的乡村农民组织制度”,“在目前实行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实行乡(镇)民自治”。也有人提出,政权必须从农村结束,在新政治群众组织充分运作并获得认可的基础上让农村接受“乡镇自治”。可以说,乡镇自治是一种社区自治,与上级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应该“取消村级管理层次,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承担的经济职能转移到民间经济组织,其所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到乡镇管理机构;适当缩小乡镇规模,在乡镇社区实行民主选举、议政结合、两委合一”。亦有人建议:“应撤销乡镇政府,建立自治组织;健全和强化县级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如公安、工商、税务,计生,教育等;充实和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农会。”更为激烈的观点是:“乡镇作为国家政权结构中低的一级政权组织,目前实际是党政混合运作的一体性机构。从外部规模看,乡镇政府确实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机构;从内部结构看,乡镇政权又是一架十分庞杂的‘政治机器’;从日常表现看,乡镇政府也确实发生过一些‘无法无天’的事情。因此在乡镇自身权力系统已处于悬空状态的情况下,可考虑趁势改革,将乡镇政府直接取消。”学术界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总体看法是:“村民自治的发展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村民自治将是不规范的、不完善的。”以上各种治理模式的构设,是众多学者深刻思考与研究的成果,其中所包含的价值值得肯定。

乡村治理的目标——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研究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造成我国乡村治理低水平的“瓶颈”,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小康社会的实现。

针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学术界作出了广泛探讨,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与看法。本文在此对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建设性的观点作出了初步归纳。

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困境,形成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单中心体制,“主要包含单中心的治理模式、单一的供给主体以及高度集中的资金安排等”。

因此,“构建多中心体制(多中心治理模式、多元化的供给主体以及多中心的资金安排等)是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合理选择”。以多中心理论创始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服务产业理论为分析框架,从公共产品的提供、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多中心体制的视角出发,解决“转型时期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的方法是“引入、发展第三种公共产品供给秩序——多中心体制”。对浙江省温岭市村级“民主恳谈会”的实证研究说明,村级多中心治理“以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为目标导向”,要求“权力来源的多样性”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对乡村公共物品进行有效治理,以实现“善治”,并且,村民自治制度“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提供了可行的制度运作平台”。从公共产品基本理论的角度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革滞后引起的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是造成三农问题的一个核心原因,因此“必须改革和创新原有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考虑到税费改革给地方基层政府造成的巨大财政压力,我们应该适时调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策略,供给主体必须多元化,“由以往政府单一供给主体转变为政府、第三部门、私人等多元供给主体”,“供给决策体制应由‘供给主导型’转向‘需求主导型’”,“融资方式多元化,包括税收、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收费、举债和劳动替代资本等”,“公共物品可由政府直接组织生产,也可由私人生产”。以经济法的思维看待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my,增加国家的财政投入是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根本保障,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财政法律制度则为国家的财政投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义务教育法和社会保障法也是“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重要法律对策”。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每一受益主体在共同参与中能否如实通报私人信息”。此时,激励机制必不可少。因为信息的私有性是公共品消费中的固有属性,所以“激励机制的效率取决于诱使消费者如实通报受益情况的程度”。有效的激励机制的主要特征是:“公众参与、联合决策;自愿通报、信息披露;加大激励、适度惩罚;共有产权、轮流重复。”亦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农田灌溉案例的研究证明,要向农民提供“稳定而且低成本”的公共物品,“很难离开带有强制性的合法的政府性权力”,“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形成国家与村庄之间合作与互补的供给机制”。“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当前农村传统解体,以及硬性将国家权力从乡村退出有关。”而针对公共产品供给中经常出现的“搭便车”者,解决方法就是将“不合作者边缘化”。虽然采用了各种不同的视角与研究手段,理论界对于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消除城乡二元供给体制障碍这一观点基本达成了共识。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乡村治理: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1970年起,韩国掀起了以“勤奋、自助、合作”为宗旨的乡村建设运动,即新农村运动,其基本理念是把传统落后的乡村变成现代进步的希望之乡。主要内容包括: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各类农协组织的迅速发展;兴建村民会馆;加大国家各项配套政策的力度。要提高中国乡村治理的水平,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认识到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形成一套有效机制;找准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即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整合现有支农资源,加大投入,建立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有效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小城镇的综合发展;增进文化内涵来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集体运动困境这一视角出发,韩国新农村运动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中存在着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政治及其指导作用,为新农村运动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利用家庭亲缘关系组建农民自己的利益集团,发挥农民之间的小团体的优势,促进农村开发以及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扶人先扶志’,注重农民的精神启蒙”。韩国的土地国情和农业经营特点与我国颇为相似,因此,韩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在农村综合开发和城市化(即新农村运动)过程中的作用对我们也有很大的启示:“乡村尺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是今后中国国土规划体系中的研究和工作重点”;“中国的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必须要与农村综合开发相互配合”;“土地利用规模化合并是今后中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新农村运动对于我国西部大开发运动亦有参考价值,“我国西部农村开发的根本目的是激发内动力,模式构建是跨区域发展,运行秩序是分阶段推进,核心思想是教育要先行”,同时,我国西部农业开发在“社会制度、经济基础、自然资源、市场空间和时代背景”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利于实现跨越式发展。考虑到“农民的经济软弱性和素质较低”等原因,以政府为主的农政在“地区尤其是村落等单位中统一实施尚有一定难度”,而“着重地区特性的、多样化的地区农政”才能得到较好的落实。

同韩国相仿,日本以家庭经济为基础的农业与我国国情也颇为相似。20世纪50年代以后,日本采取工业生产引入农村的经济发展战略,带动了农村一、二、三产业及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大大缩小了城乡差距。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在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与日本的农村发展战略异曲同工,因此,对日本农村发展经验的研究无疑有助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水平的提高。日本农村经济发展的外部措施主要包括:“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利用通信网络和通信手段;政策与措施上力求缩小城乡经济收入差距;重视生产投资与基础投资”。从日本的农村振兴政策中挖掘出的经验是:“一开始就从制度入手,重视制度的延续性;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主;注重城乡协调及一体化发展;强调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制定特定法律(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农村合作经济是引导农户与市场对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减少农民风险的有效组织形式,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民自愿参加的民间自治经济团体,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沟通和综合作用,日本农业协会的发展经验对于我们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日本农协的历史与现状说明,各级政府应把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重中之重:“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帮助;登记管理政策倾斜;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完善农民的教育培训制度”。从农协的组织结构及其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作用看,日本农协的经验对我国西部地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具有参考、学习价值:“农业协会是一个整体、准政府组织和依法建立的组织形式,在渐进发展中形成规模”。将视线转移到欧洲,德国、匈牙利等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较为合理、富有效率,乡村治理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其治理方式与经验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对于德国地方治理过程中的权责结构、财政关系、监督机制的研究证明,乡村公共产品供给应该做到:“高度的法制化;公共产品供给更多地是由地方政府独立负责完成,而不是转移给上级政府;强有力的政府财政支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维持良好的政府间关系及个人关系;健全的监督机制”。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乡村治理,“必须有一套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权力、责任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须有充足的财力支持地方公共建设;必须尊重并相信地方能够自己独立完成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完善独立的监督体系,保障公共服务始终服务于公共利益”。从乡村公共产品提供机制的角度分析匈牙利乡村治理模式,其公共产品提供机制的权力结构、融资结构与责任结构对我国现实不无参考价值:“多方参与为地方公共品供给提供了广阔的渠道;依靠更多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依《地方政府法案》行事保障了行为的合法性和廉洁性;财政资源的充足和是地方政府进行公共品供给的先决条件。”中国与德国、匈牙利等国的乡村治理状况具有很大的可比性,总的来说,“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政府间权力与责任的分配,以及决策在政府间的传导机制对公共品的供给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固然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但是造成我国乡村治理水平低下的原因还有很多:“法律在政府间责权分配的规定上模糊不清”;“融资不足和融资渠道不明”造成“许多乡村公共品供给处于极为匮乏的状态”;监督机制薄弱,倾向于“对人不对事”等。欧洲主要国家农村公共财政的相关制度及典型做法说明,我国应该“按照城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制度;国家立法规范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财政投入;通过财政补贴等制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财政支持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美国农村社会的治理水平亦是十分出众,对其治理经验的研究与借鉴有益于我国乡村治理水平的提高。美国阿拉斯加州的乡村治理方案的借鉴价值在于,乡村治理“不仅考虑到地方权力结构调整的问题,更需强调‘多元文化主义’的特色与‘社会充权’的行动能力”,并且“更需检查与改善目前所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可以认为,美国的兴农宏观政策都来源于“工业化发展初期和中期为了保护农业、增进农业生产者收入、促进农村区域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因此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发展也具有参考价值:“农业与农村发展不可分离;及时的法律规范,保障兴农宏观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对特殊地区制定特殊政策,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

美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启示:“政府的支持很重要,合作组织的发展形式要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高效的合作组织必然有一套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

三农问题论文:三农问题论文:一项关于农村治理结构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个案研究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管理体制上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格局,即在乡镇建立基层政权,对本乡镇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村民委员会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村民的意愿和利益。本文以个案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农村治理结构的现状和“乡政村治”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乡政村治农村治理结构困境政府职能转变

20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我国农村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管理体制上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格局,即在乡镇建立基层政权,对本乡镇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基层社会事务;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村民委员会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村民的意愿和利益。这样,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出现了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一是乡镇政府(代表国家)的行政管理权,二是村委会(代表村民)的自治权。当前这两种权力体系的运行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了解这两种权力体系的运行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本文采用了个案研究的方式,选取了吉林省榆树市和德惠市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镇(A和B)进行研究。这两个乡镇都属于农业经济型乡镇,吉林省的大多数乡镇都属于这种类型。调查时分别在每个乡镇中随机选取了两个村,每村访问50户农户,这样总共访问了2个镇的4个村共200户农户。研究过程中分别从乡镇、村、农户三个层面收集资料,采取了问卷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而言,对市农经站工作人员、乡镇主要领导采取集体访谈的方法,主要了解乡镇的政府职能及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对村干部、村中关键人物采用结构访谈的方法,主要了解村民委员会对村中公共事务的治理情况、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民关系等内容。

一、农村治理结构现状

(一)当前的乡镇政府职能

对乡镇政府职能主要考察了乡镇政府的服务机构和乡镇政府的服务方向与服务行为。就乡镇政府的服务机构而言,两个乡镇表现了共同的特征:服务机构繁多,如政府办、农经站、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水利站、林业站、畜牧站、种子站、文化站、信用社等。服务单位性质复杂,有的属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还有的是派出机构、企业等。在服务方向与服务行为方面,两个镇表现了一定的差异性。A镇在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科技服务、农民教育服务、乡村公共事业建设投资等方面有特色;B镇的服务方向则主要是乡村公共事业建设,主要集中在对道路、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但在为了完成上级的计划生育、修路(村村通公路)、保护耕地等任务和村委会选举、解决农民土地承包和流转过程中,两镇都不同程度地有行政权力扩张行为。

(二)村民自治情况

1.农村民主选举情况

有关农村民主选举情况,我们采用了两种方法收集资料:一种是对村干部、村中的关键人物(主要是指参与竞选村干部,但没有当选的人)的访谈,另一种是对村民进行问卷调查。研究内容主要是民主选举的过程及村民对民主选举的评价。

民主选举的过程基本是候选人提名——村民投票——候选人当选。在问卷调查的200户农户中,只有6户回答家中有人参加候选人提名,占调查户数的3%;182户回答家中没有人参加候选人提名,占调查户数的91%;12户无回答,占调查户数的6%。就竞选的激烈程度这一问题,在所调查的200户农户中,有效回答188户,其中1313%的农户认为非常激烈,22.3%认为激烈,45.7%认为一般,16.0%认为很平淡,2.7%表示不知道。这也表明农村社区的民主选举并没有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多数人趋向一种平淡和观望的态度。

2.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1)各村都建立了民主决策、管理、监督的规章制度,如民主选举制度、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财务管理制度、村务公开与监督制度等。个别村除了上述成文的规章制度外还设有“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这说明村民自治在农村已经形成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但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有些制度是由市、乡镇政府制定发给各村的,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制度”虽然上了墙,但形同虚设,没能在村务管理中发挥作用,流于形式。

(2)村务治理过程中“两委”共同起作用,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我国农村普遍有两个权力合法性来源不同的组织:一个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的农村基层党支部,它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是掌握实权的组织。另一个是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它是农村负有行政责任的自治机构。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乡政村治”的困境

(一)乡镇政府权力扩张、泛化和异化

乡镇政府权力的泛化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没能分清自身的职责权限,存在越位的现象。具体表现为:

(1)充当执法主体。法律没有赋予政府执法权,但在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执、罚工作中,为了完成上级考评任务,乡镇干部都是充当“主力军”。

(2)现行的“条块”管理体制,肢解了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应有的完整配套的职权。由于许多“条块”主管部门职能发挥不到位,面对群众的强烈反映和要求,乡镇也只有无奈地包揽这些工作。

(3)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应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信息或国家的产业政策、政府的服务导向自主决定。但在农业生产实际中,乡镇政府仍采用行政手段来规定农民的种植品种、面积。乡镇政府这种超越职能行事的方式,其后果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并可能引发乡镇干部与农民之间的冲突与对抗。无论结果怎样,都将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降低市场效率。乡镇政府权力的异化体现在过度重视其行政职能,弱化了其服务职能。

(二)村级社会自主性权力呈现萎缩和弱化

这种萎缩和弱化可以从村民的村务参与情况、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中表现出来。

首先,当前农村居民的村务参与度仍很低,不均衡的参与、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一方面农民事实上缺乏表达自己利益的有效途径,无法按照制度规定参与村庄政治事务,其参与的程度、范围、频率均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真正有民主参与意识和有机会参与政治的农民为数不多,农民参与政治只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并没有内化为自身的目标和价值。

其次,从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看,二者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支部与村委会普遍存在“分工不分家”的现象。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这种实质上的不分家,使得乡镇政府(乡镇长大都兼任党委副书记)可以通过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的控制,较为有效地控制整个村级事务的决策权,从而弱化了村民对村级事物的决策权。

再次,从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看,当前村委会没有摆脱与乡镇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实际仍受乡镇政府的领导。《村民组织法》虽然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这种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方式。粗略和原则化的规定导致规范乡、村关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空隙过大,拥有强大资源优势和高度组织化的乡镇政府便可以较为便利、有效地利用这一制度空隙,影响村民及其自治组织。

三、小结

农村治理结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简单的撤销乡镇政府,改为派出机构就能解决问题。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应以“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为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这既是落实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又是在宏观调控中推进改革、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及时,要从行政控制型体制向依法行政型体制转变,真正在乡镇实现法制型政府。要从上至下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并建立严格的法律问责制。在法律上对乡镇政府职能作出明确的界定,为规范行政行为提供富有操作性的法律保障。

第二,要从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向统一协调的行政体制转变,建立高效服务型政府。乡镇机构不要求与上级政府对口设置,现有的经济管理职能机构要压缩撤并,服务性职能应适当强化。在保留的机构中,提倡相互交叉兼职,一人多职,甚至可以一套人马几块牌子。这既能提高政府效率,又能降低改革成本。

第三,要改革投资型财政体制,加快乡镇公共型财政体制建设。建立科学的乡镇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支出和预算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及基础设施投入。

第四,充分发挥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完善利益表达渠道,强化监督职能。有效的乡村治理结构必须保障农民在服务供给者及决策者阶层的代表性,加强农民对这两个主体的监督能力。其措施是:一方面,充分发挥县、乡级人大代表的作用,使选民的意愿能在选举中得到真正的表达,通过加强人大代表的技术性设计,规范选举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使县乡人大真正能够反映和代表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要赋予乡级人大主席团对乡级政府官员的业绩考核权,考核既要看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还要看民众公论,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乡镇政府官员进行奖惩。此外,还应加强乡级人大对农民负担、乡镇财政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的制度,强化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注释:

①白钢:《农村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的变革——关于梨树、河曲、路南三县“村务管理”的调查》,《调研世界》2000年第7期。

三农问题论文:乡村社会治理变迁与多中心民主协作治理制度的创新

20世纪80年代初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催生了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村民自治制度代替了体制。国家放松了对农村社会的直接控制。村民委员会的直选。促使了农村社会治理开始发生了从“官治”向“官民共治”和最终走向“民治”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的转型。在历史上。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曾面临多次转型。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深化和细化村民自治制度。从而实现我国基层民主从“理念”层面向“现实”层面的回归和落实。而民主参与的“广泛性”与“有效性”之间矛盾的妥善解决。依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许多地方在创新农村领导和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造出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浙江省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就是其中一种富有特色和代表性的做法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创始于1999年6月。“民主恳谈”的内容已经由先前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为健全和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功能“民主恳谈”这一制度创新治理模式也已经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非公企业、市政府职能部门等多方位的推开。五年来。全市参加恳谈的群众已达50多万次,提出的意见、要求和建议4万余条。

温岭“民主恳谈”的成功经验已引起了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并荣获了第二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2003年l1月。笔者怀着对“民主恳谈会”模式成功经验的极大兴趣。曾经三次现场观摩了恳谈会的现场。并获得了大量及时手的资料。本文试图运用西方新近兴起的治理理论。对温岭市村级“民主恳谈会”作一深入剖析,以期能够对中国农村治理转型与制度创新作出力所能及的探索。

一、民主恳谈会是“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成功制度实践

村级多中心治理以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为目标导向。其要求权力来源的多样性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大家在平等对话和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致形成一个共同的目标。组织形成平等伙伴关系的治理网络。从而能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治理。以达至“善治”的状态。当然。多中心治理模式本身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当前已在我国普遍推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只是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提供了可行的制度运作平台。民主从来都只是一种有效的工具和手段而村级治理中的民主和国家层面上的民主更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层面上的民主意味着多数通过的决议。能够以强制的手段迫使少数人遵守和执行:而村级治理中的民主只是社会层面上的民主。其也只限于社会层面。多数通过和形成的决议不能以强制性的手段迫使少数人遵守和执行。任何有关村级公共事务的重大决策。都须村民们共同商议讨论,得到村民的同意。才能保障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温岭“民主恳谈会”的成功经验即是把村民自治制度和多中心治理模式进行了有机的结合。

在一系列相关制度的配套作用下。使村民自治制度得到了深化和细化。

(1)民主恳谈会为村民提供了“沟通、协调和对话”的公共论坛温岭市创建的民主恳谈会为村民搭建了这样一个平台。使得干部和群众能够面对面地进行沟通、对话与交流。公开相关信息。让群众参与讨论、决策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比如。在温岭市箬横镇东洋村。有一个井然有序、繁荣的钢材市场。村民们都说:“市场能有现在这个景象。多亏了几个月前的民主恳谈会!两年前。这个村原本想把市场向外承包招标。有些村民认为村干部搞的承包方案“不够透明”。结果闹了一场,导致招标“流产”。从此。市场管理找不到责任人。变成了无人把舵的“漏底船”。

2004年年七月,在镇里帮助下,村班子成员走访村民。搜集了有关市场管理的多种建议。然后与党员和村民代表一起,将其归纳为4个方案:租赁、摊位承包、整体出租和整体承包。交由民主恳谈会商议。这一下来了200多村民。他们认真地讨论开了:租赁吧,等于把法人代表换成外村人,不放心:按摊位承包吧,“螺蛳壳里做道场”。太分散。整体出租吧,好像是卖给了人家。议来议去,还是整体承包稳妥,村民每年可有几万元承包款人账。旱涝保收。等大家讨论有个眉目时,村里紧接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结果都同意整体承包。村党支部书记江中民憨笑着说:民主恳谈会其实就是个“诸葛亮会”。必须把群众当成“诸葛亮”。村上的事情怎么管。只有让老百姓发表看法才管得好。

(2)民主恳谈会教育了村民群众。使群众具备了较良的民主素养。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麦克弗森在其著作中指出。公民只有不断地、直接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个人的自由与发展才能充分体现。在民主恳谈会上。村民们在进行相互对话时,难免会在一些问题上产生明显的分歧。但群众却依然表现了很好的尊重异见的涵养。颇有英国上议院“贵族”议员的遗风。站起来发言时。言必称“感谢大家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前面的同志讲得都很精彩,下面我想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说得不好请大家指正”。在民主恳谈会上。干部和群众之间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大家为了一个共同的公共事务治理的目标。而聚集在一起进行广泛而深入地讨论。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温岭市石桥头镇小学搬迁建设选址的恳谈会上。总共有5套方案提供给群众讨论。大家普遍对第3套方案比较拥护。结果的决议却是靠近镇政府所在地的第5套方案。台下一片哗然。群众纷纷指袖离席。一个群众直接走到台前大声质问镇党委书记、镇长:“还民主呢?民主你娘个头呀?”台上的镇领导十分尴尬,一时问下不来台。这个决议也只能作罢。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成为了群众民主教育的学校。让他们学会了平等和尊重。这正尤如广为人知的美国早期英格兰地区的乡镇民主。美国人民在较早时期开始的社会基层和地方政府中的民主治理活动。培育出了有利于美国民主制度成长的因素。托克维尔对美国人民通过结社直接管理或参与管理地方公共事业的做法赞誉有加。时至今日。这仍然是被认为是美国民主中最有活力同时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

(3)民主恳谈会有效地化解了民主参与的“广泛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矛盾。民主的价值和魅力正在于充许公民自主决定和个人利益密切相联的公共事务。直接民主即公民能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曾经在历史上成为无数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可是人类历史已经不断地证明了直接民主无法解决“民主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实施但不可置否的是。直接民主在乡村治理中有广泛的发展空间。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们彼此之间相互了解。能够相互尊重各自的利益诉求。每个人都是自已利益的知情者。村级公共事务是和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只有让村民广泛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才能保障村民的利益得到到尊重和维护。但我国长期以来的民主只是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和理念层面。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行为有较大距离。这容易导致传统意义上的民主内涵往往只侧重于民主理念本身。强调事务处理的结果。而不关心事务处理的过程。在如此民主内涵的指引下。人们一般特别关注选举活动。一旦选出了代表或领导人后。民主的任务也就差不多宣告结束了。

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实现了从理念上的民主、结果性民主逐渐向实效性民主、过程性民主的转变。民主的实施不仅仅停留在选举这一环节。更多地还拓展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诸多环节。民主参与的主体扩展到了全村的村民。任何对今天“恳谈会”的议题感兴趣的村民都可参与。到会场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民主恳谈的议题及程序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进行规范。从而充分保障了决策的有效性。在温岭市的农村。凡是涉及村级集体资产的增值、变更、租赁、出售和集体举债。村民承包土地的调整、租赁、出让、股份化、重大工程项目、公共项目的立项、建设以及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村级财务开支等村里重大事项。都必须召开民主恳谈。由村民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越来越多的农民是通过这种民主实践学会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然后。他们就会反过来主动要求和推动这种民主实践”横镇党委宣传委员陈美霞深有体会地说。该镇某村村民就以“没有开过民主恳谈。我们不知道”为由。断然对村里一项决策提出异议。而在松门镇松建村。村里聘一个护林员、一个管抽水机的工人。村民代表都要求以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民主恳谈会的制度运行机制分析

民主恳谈的运行实际暗含着一套基本制度。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方面:民主恳谈的议题、民主恳谈的主持人及乡镇、村两级干部的角色、民主恳谈的参与人、民主恳谈内容、民主恳谈重要事项和决策制度、民主恳谈挂牌销号制度、民主恳谈的实施监督机制。正是这些基本制度使温岭市“民主恳谈”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行且不断得到创新并向前发展民主恳谈的议题。在乡镇或市区的街道一级议题既可由党委、政府提出。也可由乡镇人民代表或群众联名提出:在村一级议题可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也可由村民代表或村联名提出。在举办恳谈会前。要先把决策事项的初步方案或意见向群众公布。在“民主恳谈”形式深化之后。市里对“民主恳谈”的次数做了明确规定。乡镇每年不得少于四次。村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民主恳谈的主持人及镇干部和村干部的角色。在镇民主听证会中。他们的角色是主导会议进程。在肯定政策方案大体可行的前提下努力征求改进意见。最终的结果是强化政策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村民主议事会中。他们的角色是支持会议讨论。寻求最基本的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渐进式地推进。试图确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集体行动。

民主恳谈参与人。具体依据议事的性质而定。既包括乡镇人大代表、政府部门的代表和村民代表或居民代表。同时也欢迎普通民众或关心这一问题的人自由参加。在镇一级的会议上,参与者大多是平时比较关注公益事业或某项政策方案对其切身利益关系较大的人员。参与者是代表一个家庭或几个家庭。是在负有义务的基础上受托参加会议的。

民主恳谈的内容。主要是镇民主听证会和村级民主议事会内容的规定。乡镇民主听证会集中于决策方案的边缘性改进。一旦有人就讨论的政策方案提出意见。与会干部可以当场评估和判断。如果合理,马上吸纳进既定方案。其问所设定操作性前提是既定的政策方案。已经经过内部的多次讨论和征求有关当事方的意见。政策方案应当已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村级民主议事会更像是一种决策方案的讨论会。其目的认真、及时、公正地给予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转告本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是对具体的政策方案进行现场选择。因而会议过程更像是集体决策,必要时还需动用投票程序民主恳谈重要事项论证和决策制度。

对于民主恳谈会上农民反映涉及到全局性、集体性、决策性的影响大的问题,镇人大会将提出的重大事项。镇重大工程的确定。其他途径反映上来的涉及到镇发展思路的重要建议。乡镇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专题评议与论证。然后通过乡镇政府、人大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策。

民主恳谈挂牌销号制度。农民的意见。可通过所在行政代办点、工作片服务窗口,便民服务中心,民主恳谈会反映,亦可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工作人员将反映的总是归类。编号、登记、汇总整理后当日通过政府主要领导签发意见。并予以挂牌。承办人对手里的事项。必须当事人满意的予以销号。不满意的重新办理,直到满意为止。

民主恳谈反馈监督机制镇决策的执行和实施结果由乡镇人大负责监督。而干部在开展民主恳谈中的表现成为组织部门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村决策的实施过程与结果由村民参与管理和监督。温岭市的许多乡镇还建立了由镇人大、纪委组织的便民绿色通道工程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受理点的服务态度、办理的情况、挂牌销号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

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在检查中或群众反映上来核实的服务态度不佳、处理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监督小组将及时找相关的负责人谈话。对便民绿卡处理的情况,作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民主恳谈会形成的社会内在机制

正如前文所言。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是当前农村治理从“官治”单中心治理模式向“民治”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型的一例制度创新。所谓官治是指村干部主要以国家人的角色管理农村事务,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领导方式以行政命令和强制方式为主。所谓民治是指村干部发生身份或角色转换,主要以村庄当家人和村民利益保护人角色管理农村事务,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成为日常工作的主要任务,领导方式以协商决策和民主同意为主。它实际上是一种村级民主协作治理。同时鼓励上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支付干部报酬等方式保障村级组织完成政府任务。

那么,民主恳谈会形成的社会内在机制是什么呢?

(一)发达的个私民营经济,使温岭人拥有较强的自主、平等和自由意识。为民主恳谈会的形成打下了深厚的社会基础。温岭地处浙东沿海地区中部,北邻宁波。西连温州。三面涉海。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区位优势。使温岭人走在了改革开放发展的前列。据2oo4年国家统计局测评。温岭市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指数居全国2000多个县市第33位。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居第l1位。温岭还是全国及时家股份制企业诞生地个私工业占全市工业产值的5O%以上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往往会对民主权利要求更高。农民对乡村治理是否合理会要求更多的发言权农民在与乡村传统公共权力主体进行博弈时也更占优势。从而会出现民主进步较快的情况。民主恳谈作为适应这一社会发展趋势的制度创新必然会得到广泛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社会利益的高度分化。而多元的、差异性的社会利益结构。使民众的民主参与动机与行为全然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据初步统计。2002年温岭市参加民主恳谈的群众就达3O万人次。占全市总人口的25%以上。另外。农民有了更多的自由。包括依法处置个人私产的自由、契约交易的自由、择业自由和流动的自由等等,这些自由赋予了农民可自愿地进行制度创新的权利。也可自愿地退出的权利(用脚投票的权利)。这就改变了农民的身份。也提高了农民的交易地位与能力。由于农民有了比以往更多的自由。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较大化。农民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就会倾向于选择更民主的秩序。

(二)农村社会权力影响力结构的重塑,推动了“民主恳谈会”的形成。权力是指行为者(个人、群体或组织)在公共事务方面控制社会资源。从事各项活动。实现预期目标。影响相关行为者的能力。权力资源是权力主体影响权力客体行为的资本或手段。财富、职位、声望、威胁都可以成为权力的资源村级治理中的权力是社会性的权力。这和强制性的公权力具有本质的区别其权力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权力主体可供支配和利用的资源的多少。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农村财产制度、财产使用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收入分配格局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村民手中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也日益增多。并且已通过组织化的形式或明或暗地在村级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发挥着作用。民主恳谈作为一项民主制度创新。其运作过程实际上就是村落场域内各权力主体之问按照民主的“游戏规则”博弈和妥协的过程民主恳谈使民众真正享受到了“民治”,真正的还权于民。民众成为了乡村博弈中的最为重要的局中人。对博弈的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三、结语

从“官治”向“民治”的农村治理转型是一个渐进的增量改革过程。这种治理转型需要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同时更需要进行综合配套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的灵感源泉既来自学者们的理论探讨和科学设计。同时也来自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的制度创新实践以及这些创新实践的理论总结。

当然。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因素等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而决定了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形态的多样性。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诞生于浙江省沿海市场经济发达地区。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的是这种治理模式是否能够进行成功的移植和推广?这项制度的前景如何。这种模式的生命力何在?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我们继续研究和考量的。

三农问题论文:农村“税政分离”与乡村治理的变革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各地在归并和减免农村税费的同时也在积极进行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虽然各地的具体作法不尽相同,但是,建立独立农税征收系统并实现征税权与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的分离是基本的原则和方向。本文以湖北麻城市农税征管体制改革及其实践为例,分析此项改革的实践成效及其影响。同时,也试图指出当前农税征管体制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希望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一、改革前的农税征收方式及其弊端

湖北麻城市是老革命根据地,也是著名的“黄麻起义”的发生地。全市面积3747平方公里,总人口116.3万,是湖北省黄冈市的及时大县市。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麻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1986年撤县设市,成为大别山地区的县级市,199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城市。早在1998年,麻城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2.6亿元(不变价),财政收入达2.2亿元。全市综合经济实力跨入全省山区五强县(市)行列,综合经济效益位居全省十强县(市)行列。

麻城有丰富的农业资源,是湖北的农业大市,也是国家和省定的商品粮(棉)生产基地县(市)之一。2001年,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加上屠宰税占全部财政收入(2.6亿)的20%以上,而财政部门征收的税费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8%.[②]面向农村的税费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农村税费的征收也一直是地方和基层政府的农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税费改革以前,税费征收体制及其方式有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多头征收”:农村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分别由财政、地税和经管等不同部门分别征收;

二是“政府征税”:虽然农村税费由不同部门征收,但是,这些部门通常将农村税费征收任务分派给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征收。为此,还实行一定形式的责任制,如将完成征收任务和财政上交与乡村干部工资直接挂钩。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取决于税费收缴完成状况。在实践中,乡村干部不得不将税费征收作为头等大事,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税费征收工作。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及乡村干部事实上是税费征收的主体;

三是“户交村结”:虽然有关文件要求农村税费征收要“户交户结”,征收到户、结算到户,但实际上,乡镇通常是将任务分解到村,由村组再分解到户,农民和农户向村委会上缴,征收机关则只与村一级结算,税票开到村。事实上是由村代缴,间接征收。

四是“突击征收”,每年夏秋两季,各乡镇及村组干部都展开税费征缴行动,集中时间和力量对税费进行突击征收;

五是“行政强制”,一方面对抗拒不交的农民“拔钉子”,对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干部克扣工资和资金,给予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完不成任务的乡镇政府和村组实行“硬结账”,政府完不成任务可以从下拨款中扣除,而有不少村组及干部则不得不先借款垫解上交。

显然,税费改革前农村税费征收体制是一种“税政不分”、“以政代税”的体制,不仅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征税权不分,而且农村基层政府成为征税的主体。在实践中,一些乡村干部百分之七八十的时间投入到完成税费任务之中,难以有效地进行公共管理,也难以给农民提供服务,其结果是乡镇政府“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上述体制也是一种“委托”的间接征税体制。不仅乡镇政府成为征税部门的执行者,村组也成为税费征收的者。由于税费征收机关与纳税者脱节,不可避免地出现征管“盲区”,难以了解每个农户的税收任务及完成状况,也不可能杜绝村民所反映的税费“分配不公”和“层层加码”的问题,出现随意核定税费任务、转稼负担,出现所谓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和“平均摊派”等问题:“户交村结”及行政强制迫使村委会及村组干部借贷上交,这是形成村级债务的重要原因。据对麻城市熊家铺的调查,全乡22个行政村,截止1998年底,村级负债总额高达368万元,村平均16.8万元,较高的达40.2万元,村人平313.5元,低也有几千元,几乎村村负债,资不抵债的村有3个,赤字金额达18.3万元,公积金(积累亏空)有赤字的村有19个,赤字金额214.7万元,村平11.3万元。[③]究其原因,主要是“该收的收不上来,而支出不断增大,村干部只有拆东墙补西墙。有的乡、总支干部、村组干部靠高息借贷完成财贸任务,只管当年过得去,不管后果。[④]依托行政部门并靠行政手段征收税费也不可避免地出现行政强制,特别是在农民负担较重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引发干群矛盾,近些年乡村干群之间的冲突也大都是由于税费征收引发的。因此,农村税费征收体制的不顺,征收行为不规范,不仅引发农村诸多的矛盾,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

二、农税征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2002年,麻城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税费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农民负担的“减轻、规范和稳定”。税费改革不仅仅是税费的归并和减免,或“费改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规范农民负担及农村税费的征收行为。也正因如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要求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农税“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⑤]基于此,在税费改革过程中,麻城市在大幅度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大力推进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此项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农税征收主体。根据《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麻城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税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只有农税干部才能履行农业税征收职能,行使税收执法权;农税征收过程中,必须是农税干部开票和收税。

第三,重建农税征缴网络。一是在全市20个乡镇办建立了农业纳税大厅,实行微机管理,进行常年征收;二是在全市718个村都建立了农业税收纳税点,在边远山区、分散的自然湾、村、组,设立流动纳税点。实行“定点征收、定时征收、定额征收”的三定征收方式,方便农民交税。盐田河镇山大人稀,农税人员每到一个自然湾,就竖起一个“农税流动纳税点”的牌子,被人戏称为“农税大篷车”。从而形成了固定纳税点和流动纳税点相结合遍及乡村的征收网络。

其次,建立协税护税制度。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再直接征税,乡村干部也不再是征税的主体,只是协税护税;2003年全市聘请了协税护税员2000多名,每个村2-3名。协税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税收政策宣传、掌握和提供涉税资料、送达有关税收文书、协调征纳双方关系和督促动员纳税人履行义务等项工作,但是不得直接经手票款,不能直接进入农户收税。

第四,完善委托制度。麻城有着丰富的农业特产资源,针对麻城蚕茧、粮食等农产品集中季节性上市的特点,与收购部门建立委托制度,并根据委托的数额在农业税征收经费中给予一定的报酬,充分调动部门的积极性。

总之,农村税费改革后,麻城初步建立了“以村组干部协税护税为基础,以农税干部直接征收为主体,以‘三定’征收为方向,以有关部门代扣代缴为补充的征管模式,初步形成了由农税干部、乡镇、村组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征税、协税、护税网络。”[⑥]

从实践来看,麻城改革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从2003年上半年夏征的情况看,全市农税征收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的“双过半”目标。尽管有4-5月份“非典”的干扰,但截止5月22日,全市农税入库1450万元,占全年任务6926万元的21%;到6月底,税收任务完成全年任务的70%以上。出现了多年少有的高效率地完成农税征收任务的局面。

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农税任务的迅速完成无疑与全体农税干部们辛勤工作分不开。不少农税干部上山下乡、走村串巷地宣传和催征,如歧亭财政所的冯进贤经过耐心地工作,使连续14年从未交税的两个村民组一次性结清欠款。在征收中,农税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征收办法,如对于主动一次性完成全年任务的纳税户给一定的奖励等等。这些都对动员和鼓励农民纳税起了积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农税征收效率的提高本身与农村税费改革及征管体制的改革有直接的关联。

2002年,麻城进行了比较彻底的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税费改(革)后,全市农民总负担(两税两附加)为6926万元,比改革前减少5437万元,下降43%;亩平负担82.14元,比改革前减少61.6元,下降43.2%;人平负担69.51元,减少45.27元,减负39%以上。在我们调查的有些农户甚至减少50%以上。税费减轻了,农民上交的积极性及支付能力也增强了,不少多年未交税费的“钉子户”和“困难户”也主动上交,出现了“多年来从未有过的农民踊跃纳税的喜人局面”。

税费改革不仅减轻了农民的税费负担,一系列配套改革也有效地制止了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规范了政府的行为和农税的征收方式,为农村税费征缴提供了制度条件。尤其是改革大大强化了农税干部的责任,要求他们从简接的征管者向征收者转变,努力完成征管任务。从麻城农税夏征中,我们也发现,农税征收体制及征收方式已经开始发生一些变化。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是从乡村干部征收为主向农税干部征收为主转变;二是农税干部从间接向直接催征转变;三是从向农民收税向农民主动纳税转变;四是从农税的突击征收向常年征收转变。这些均表明改革在实践中开始发生作用。在农税干部的征收行为和征收方式发生变化的同时,农民的纳税行为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其结果是大大提高了征税的效率。

其实,农税征收体制及征收方式的转变不只是具有效率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有着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尤其是麻城的改革旨在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农税征管系统,独立行使征税权,而乡镇政府不再直接征税,从而实现“税政分离”,这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及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有着深刻的影响和意义。

三、农村基层治理的转型与变革

在任何社会中,国家“征税”和政府“收费”在本质上都是对社会资源的吸取,涉及到公民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在我国乡村,尤其是像麻城这样的农业县市,税费的主要来源及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群众。税费关系也直接体现为国家、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从税费改革以前的国家与农民的税费关系来看,基本上可以用农民的话来概括,这就是“交完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是自己的”。农民的收获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分配。这种分配的基础是农村现存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是国家基于产权的保护即社会公共管理而获取“税收”,另一方面是乡村集体组织基于土地产权的拥有而获取的“费收”,其实质是“地租”。农民在向国家交税的同时也向村集体交“租”(费)。在税费的征纳方式上,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也常常是通过村集体代收的。当村集体收齐农民上交的税后,统一上交国家,村集体也因此成为纳税单位及国家与村民之间的中介。如果仅从农民上交的角度看,可以说农民交给国家的税不过是交给集体的租的一部分,或者说是集体从所收的租之中提出一部分上交国家。由此,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的税赋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农民与集体的租费关系。由此结成国家、集体与农民的“三元结构”。

在税费征缴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村(村委会和村集体)与农民三者的利益和权力关系是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及权力关系,三者的互动及权利交换也构成了乡村最基本的政治和权力结构或称“治理结构”。从集体产权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委会代收代缴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现行的村委会即是村民自治组织,又是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实际上是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行使者。村民不过是集体土地的承包人,村民与村集体的关系不过是一种“租佃关系”。在此情形下,村集体作为所有者应是纳税的主体,而村民则只需向村集体交纳“租费”。换句话说,从农民上交税费的角度看,农民可以不与国家发生关系,只需要上缴集体,由集体上交国家,而国家征税所面对的是集体而非个人。国家事实上无权、也没有必要向农民直接收取税费。也正因如此,国家通过村集体(村委会)征缴税费具有合理性。

然而,我们看到,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措施就是归并现行的税费,取消“三提五统”,仅收取“两税”、“两附加”,另一方在征收方式上由过去由村委会代收代缴转变为由财税干部直接征收。农民的“两税”和“两附加”事实上也不再由村集体来确定和分摊,而是由国家按承包的耕地面积及常年产量来计算。农民的上交也不再上交村集体,而由乡镇为代表的政府直接收取。这一改革表明村集体和村委会已经不再能直接向村民收取“承包费”,其收入已经不再是依产权获得的收益(如原有的“三提”),而仅仅是从国家税收中返回的“两附加”。由此,村集体事实上丧失了依据集体产权向农民独立自主地收取“租费”或占有生产剩余的权力和地位。换言之,村集体变成了国家税收的分配、计量及协助征收的单位,而不再是拥有独立产权的主体。按照一些村干部的说法,“村被架空了”。这也表明,国家权力进一步下伸到乡村社会并直接面对农民,原来的国家、集体与农民的“三元结构”正向“国家与农民”的“二元结构”转变。这无疑是税费改革及农税征收方式改革所引发的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及乡村治理结构的革命性变化。

不仅如此,税费改革及税费征收方式的变化也促成了乡镇政府的功能及其行为方式的转变。如前所述,税费改革前农村税费征收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乡镇“税政不分”及由此出现的“以政代税”,乡镇政府直接从事税费征收并成为事实上的征收主体。这种做法不只是乡镇政府功能混乱和变异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其本质是政府行政机关直接从事税费收缴,集收支大权于一体。由于税收本身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一旦与行政权合一,“既花钱、又收钱”,不仅违背了政府机关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也不可避免地助长了政府权力的扩张和专横,难以杜绝乱收费、乱花钱及形形色色的“违规”和腐败行为,其必然的结果就是加重农民的负担,并引发干群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其实,早在英国革命时期,1679年的《权利法案》就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从而确定了现代民主政治中“行政权、征税权及预算权”相对独立的原则,作为“花钱”的政府不得直接“收钱”(征税)。事实上,我国的《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对严格预算管理及依法独立征税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法还特别指出,“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从而明确税收执法主体及征税权的独立性。麻城在农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切实贯彻了这项原则,开始实现从传统的由政府直接征收向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转变,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它不仅使乡镇政府从繁重的税费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更专职地从事为农服务和公共管理,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更重要的是,此项改革促成了农村基层政权内部的职能分工及行政权力的重新定位。改革削弱了行政部门的直接征税权,为对行政权力的监控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显然,从麻城的改革和实践来看,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不仅引起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的结构性变化,也促成了政府职能的分工及行为方式的转变。尤其是乡村征税权的独立、征税系统的重建以及乡镇政府的职责转换表明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方式正发生着历史性的转型和变革。

四、有待解决的矛盾和困难

改革本身是充满风险的事业。在任何时代,改革和创新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任何一位改革者都会深深体会到其中的艰难。应该说,迄今麻城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是成功且富有成效的。但是,他们自身也意识到其中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国家农税征管立法滞后,农业税征管条例一直未出台,而所依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税征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为农税征收提供有效的支持;另外,目前一些乡镇债务比较严重,农民要求以债抵税、以欠抵税,造成农税征管的矛盾和困难。不过,农税征收体制改革与实践中较大的难题莫过于征收任务与征管能力的矛盾和困难。

麻城是一个农业大县,在近120万人口中,97.1万是农业人口,30多万个农户。税费改革后,农税部门成为农税征收的主体。然而,目前全市乡镇农税征管人员为386人,平均每人要承担农业税收任务20多万元,负担2个村800多个农户的征收工作。盐田河镇一个农税人员要负责5个村的农税征收,铁门岗乡一个农税人员要承担近70万元的农税征收。特别是,麻城有不少乡镇山大人稀,居民分散,面对如此分散而人数众多的征收对象,现有的农税人员直接征税征管能力明显不足。不仅如此,近年来农民流动日益频繁,相当数量的农民举家外出,有的人走田荒,给农税收缴造成困难。有鉴于此,人们提出增加农税干部,强化征管队伍的建议。应该说,这在目前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尤其是当乡镇政府不再直接从事税费征管之后,部分富裕人员可以充实农税征管队伍。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增加征管人员也意味直接增加农税征收的成本,降低征管效益。特别在现行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增加人员不仅面临政策上困难,也有财政承受能力的局限,过度的增加征管人员也将使税费征收得不偿失。

解决征管任务和征管能力矛盾的另一种对策选择是充分发挥乡村组织和干部的协税作用,甚至采取一定形式的委托。也正因如此,麻城市在农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建立了协税护税制度,每个村聘用2-3名协税员,协助农税的征收。在2003年的夏征过程中,对乡镇和村组实行“两挂钩”办法,对乡镇将任务完成情况与资金调度和专款拨付挂钩,对村组与转移支付挂钩,“即对完成情况好的乡镇在资金调度、专款拨付上优先考虑,对村、组把两附加和转移支付与村完成任务情况挂钩。”显然,这也是旨在通过调用现有乡镇和村组织的力量来弥补专职农税征管能力的不足。这无疑是为了缓解征管力量不足的一种现实的选择。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协税在目前情况下依然是一种的办法,与改革前对乡村的委托并无多大差别。尤其是一旦与直接经济的或超经济的强制结合起来,虽然的确可以强化征管能力,但委托方式的内在矛盾和危险依然存在。

从历史上看,历代王朝在农村税费的征收上代有不同,如明代有的地方也曾实行过“自封投柜”的办法,就是由纳税人依次到县衙门前缴纳赋税,自己包封银两,亲自投入木制的银柜中。但是,基本的方式是“民收民解”,利用乡里组织及乡绅代缴,者通常无薪,完不成任务则以家财充抵。这不仅是因为皇权控制能力的局限,也是降低征收和治理成本的需要。然而,历代均未能消除者欺上瞒下、加征加派、从中渔利的弊病,也难以杜绝因上催下抗难以完成粮款任务使者陷入倾家荡产、无人应役的境地。如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规定里正负责催税及承担本县差役(充当衙前)。而里正一旦充当衙前,往往倾家荡产。所以,民不敢露富,贫不敢求富,人争相逃脱为里正衙前,甚至出现民以死求免充里正衙前的惨状。[⑦]其实,这种状况不仅仅存在于历史之中,当代中国的农村一些地方也的确发生过。如2000年湖北省云梦县下辛店镇一位村党支部书记就因为借贷上缴,被债主所逼又得不到上级支持而服毒自杀。[⑧]同样,税费改革前,麻城也曾出现不少村组干部采取借贷上交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情形也是代缴体制必然的产物和结果。因为,在任何社会中,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的信息始终是不对称的,委托者也难以对受托者进行有效地监督。过分地放纵和过分地施压都会使受托者的行为发生变异。也正因如此,委托有着内在的危险和风险,我们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当然,基于农税本身的不合理性及其高成本以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的有限性,国家可以考虑取消农业税,正如现在一些地方取消农业特产税那样。这无疑是一种“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但是,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如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不能有效地解决,即使低税或无税均不可能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历史上有不少时期实行“什一税”甚至“三十税一”,但农民负担依然沉重,究其原因也在于,为了生存,地方政府和官吏不得不巧立名目、上下其手、自行加派,进而成为“小民的无尽的负担”。对于当前已经陷入财政困难的农业县市来说,如何保障其合理的稳定的财政来源,显然是取消农税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农民负担同样可能反弹。当然,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并不是取消农村所有的税种,更不是不需要独立而高效的农村税务征管机构。因此,对于农村税费征管体制的改革仍然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麻城的改革也因此具有其历史的地位和现实的意义。至于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不仅仅是麻城独有,它也是全国农村改革中普遍存在且必须解决的问题。毕竟,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面对广阔的乡村和分散的农民,征收任务与征管能力之间的矛盾将是永存的,而如何以最小的征收成本取得较大的效益则始终是一个民族的难题。其实,这也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困难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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