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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论文

摘要: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和水平低及周期长等问题,提出广泛开展环评法宣传教育,加强环评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的素质;把环评纳入总量控制轨道,突出浓度与总量同时评价,大众参与以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等对策与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环境影响评价下环境监测论文

1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

环境监测以环境为对象,利用科学的手段,包括生物法、物理法等,定量评价、定性分析环境对象当中的物质类型与结构,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环境污染的程度以及变化规律等。环境影响评价当中的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如下两个部分:

(1)调查阶段的环境监测

调查阶段的环境监测,其主要的工作内容与最终目标就是制定合理的环境监测方案。在方案的制定过程当中,生产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是必须要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以此为基础,对环境监测的对象、环境监测的因子进行深入的明确,同时指明环境监测的具体范围,利用科学的监测手段,完成环境监测方案的制定工作。

(2)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监测

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检测主要目标直接决定着该阶段的环境监测内容,在前期监测的基础上,基于确保环境指标达标的目的,必须要在竣工验收的阶段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监测,环保设备的运行、污染物的排放等均是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得出该阶段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1)贯穿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

环境监测并不是独立于环境影响评价而存在的,其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无论是调查阶段,抑或是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测均体现出极其重要的作用。调查阶段的分析与预判,竣工验收阶段的环保设备维护与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等,均要在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下才能顺利实现。项目方委托环境评价,评价单位首先进行的监测对象是项目的拟建地,评价本底监测数据,完成项目的建设工作之后,先令其运行2个月,随后进行项目的验收工作,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的要素,环境监测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后评价期等。

(2)环境影响评价的数据支持由环境监测提供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当中,其核心的评价依据为环境监测数据。鉴于此,正式展开环境影响评价之前,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应当率先加以落实,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的数据支持。例如水环境、噪音环境、大气环境等均需要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分析,项目完成建设之后,新的环境影响因素出现的可能性以及项目拟建设地的环境可载力分析同样需要在环境监测数据的支持下完成。水环境、噪音环境、大气环境等是否达到区域的质量要求,特定地域的环境容量是否足够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建设工作依据判定结果而进行。

(3)环境监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作用

在目前的环境评价体系当中,可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的有效方法比较多,环境监测是其中具代表性的一种。在项目建设完成之后,该项目对于环境的具体影响、能否适应区域环境的实际要求等均需要在环境监测的监督下进行。环境监测的数据源于实际的考察与多方位的监测,评价项目建成之后。区域环境得到了改善或者是恶化,例如大气环境、噪音环境、水环境等方面,生态环境的空间变更以及时间变更均需要根据环境监测的具体数据进行判断分析,在环境监测的监督作用之下,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与性可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

3环境监测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当中,环境监测依旧存在着部分问题,集中体现在监测操作有欠规范、监测的数据有欠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1)监测操作有欠规范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当中,时间、费用等均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制约因素。在此前提下,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常会将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进行压缩与省略处理,导致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残缺不全,难以反映出真实的监测情况。再加上监测部门的操作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违规操作的现象并不鲜见,集中体现在时间指标的确定方面,土壤样品的制备流程不完善,噪音与大气数据的监测工作也并未得到的落实。

(2)监测的数据有欠

环境监测数据有欠的根本原因在于监测的频率过低以及监测的点位不足两个方面,监测的数据有欠直接降低了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最终所得出的结果难以真实而地反映出建设项目周边生态环境的具体情况,也就无法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于形式,无法起到预期当中的作用。

4提高环境监测水平的可行性建议

针对上述环境监测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需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主要包括落实监督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经费与进度制约机制、提高环评与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措施,具体如下:

(1)落实监督工作

贯彻落实监督工作是保障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当中能够发挥出较大作用的关键性前提之一,如果监督工作无法落实或者是落实的程度不足,均会对环境影响评价造成诸多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贯彻落实环境监测的监督工作,核心在于确保有的专家学者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当中,其监督审查的关键内容为项目的各项监测内容与监测数据。

(2)引进先进技术

在环境监测工作当中,引进具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如GIS、RS、ES等,对监测点位进行的定位,以便获取度更高的监测数据,从而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可信度更高的数据资料,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经费与进度制约机制

项目的进度与经费是环境监测工作的主要影响因素,鉴于此,建议建立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经费与进度制约机制。例如:在进行项目评审的过程当中,综合考虑本项目的难度等级、环境指标要求等内容,以时间进度作为主要的评审条件,经费则作为辅助性质的评审条件,以期从根本上杜绝环境监测罔顾客观条件,急功近利的行径。

(4)提高环评与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环评工作人员与监测工作人员是环境监测工作的“主力军”,所以,想要提高环境监测的工作质量,就必须要从这二者着手,切实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提高其对于环境监测工作的认知程度,明确进行环境监测工作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严禁因经费以及进度而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压缩与删减,影响环境监测工作的整体质量。

5结语

总而言之,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紧密相关,通过环境监测,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本文所阐述的环境监测存在的主要问题,立足于落实监督工作、引进先进技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经费与进度制约机制、提高环评与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采用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保障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作者:吴俊斌单位: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环境影响评价水利水电论文

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环评目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环评规范,如1992年的《江河流域规划环境评价规范》,200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在这些规范中,对水电开发规划进行了严格控制,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最主要目的是:基于科学分析以及综合评价,对工程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以及描述,并对其进行评估。基于定性及定量分析,给出合理的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到低,并且明确所担负的生态保护责任;此外,进行环评的又一目的是合理协调水电开发与其他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保障水电开发的合理性,促进其健康、经济发展。

2水利水电工程环评主要工作及评价原则

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是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工程的整个过程。具体内容包括:对工程影响区域的环境进行实地调查,对污染源要查清楚。依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对建设给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生态环境,对影响程度进行合理预测。对于评价出的不利影响,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进行应对措施的制定,尽可能的减缓环境污染现状。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以便给政府制定决策提供依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有以下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模和影响较大、工程建设风险较大的项目;采用了新产品和新工艺的项目,环境影响不详细,预防地质灾害措施不详细的项目。工程项目的选址不合理,涉及到自然保护区或者实验区的项目。建设在风景名胜区中,会对保护地带的建设造成污染的项目。涉及饮用水保护区,国家一级保护区的项目。工程项目会涉及到国家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或者是工程会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工程项目会对农田造成破坏,或是对农作物的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不合理的选址,选线有悖于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以及城市的总体规划等的项目。工程项目与环境功能的区分之间存在矛盾,降低了环境的质量,导致环境的某些功能退化的项目。在一些常年干旱的地区,生态十分脆弱的地区以及水资源存在供需矛盾的地区开展的工程项目。整个工程跨越了区域和流域,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工程遭到的民众投诉较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上经常出现的项目。

3各环节环评工作重点

3.1项目建议书环节

在项目建议书环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最重要的是对工程影响区域的现状环境进行分析,并有清晰的认识,要对该区域会影响到的工程开发环境因素进行说明,比如:工程建设是否会涉及到自然保护区、供水水源地以及国家保护动物区等。不同的区域,都有其环境功能区分,对于环保系统的而言,要做好相应的规划工作。

3.2可行性研究环节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可行性研究环节是工作的重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并且将其报送给相关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在报告书中,要对工程不会制约环境因素进行明确,同时要综合分析其对环境的各种影响;对于不利影响,还应该提出相应的可行应对措施。

3.3初步设计环节

初步设计环节的工作重点是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对环境保护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并且估算出环境保护的投资,并将其列入到项目的总投资中。初步设计的深度应该同步与工程设计,要明确环境措施管理的责任人,为项目的各项管理提供验收依据。

4结语

水利水电工程充分开发利用水资源,同时可以防治水害,其主要特点是:投资大、施工工期通常较长,会涉及到大面积的流域,对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影响;其环境评价已经作为一项制度在实践中得以实施,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

作者:董俐单位: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论文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慢慢的在世界各国确立起来。公众基于环境权和外部性理论有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而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水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已经出台,但公众参与环评的程度和影响还不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决定了其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权

1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

1.1环境权理念的提出

环境权是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要求其所置环境资源具有基本生态功能的权利。环境权的提出和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了公民环境权的部分内涵。紧接着美国密歇根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委托论”,于是有人便在“公共财产论”和“公共委托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

公民环境权,即公民对于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它既是一项实体性权利,又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从实体权利方面看,它包括:①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②恶化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化环境的权利。程序性环境权是实体性环境权的重要保障,同时环境问题自身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质也需要程序性环境权与之契合。作为程序性的环境权,其基本内涵在于公众参与国家的环境决策和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环境知情权、环境立法和行政执法参与权以及环境诉讼权等。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社会权利也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公众参与环评则是其环境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环评中,只有让公众参与到与其自身关系密切的环评工作中,使其权利真正的得到实现,环评工作的开展才能顺利。

1.2外部性理论分析

外部性是指当不同的人效用函数和消费函数相互关联时,由于他们相互施加了收益和成本而产生的收益和成本的非意愿转移,它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具体到环评中,这种外部不经济表现为由于拟议行为作为一种人类活动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拟议行为的实施者追求生产的较大化的同时,很可能会造成所涉公众的效用函数的向下运动,效用减少,即产生了一种为了维护原效益而没有得到定价的“外溢性”成本。在拟议行为的投资者在实施了拟议行为后不愿付出这部分“外溢性”成本,而强迫所涉公众独自承担这种“外溢性”成本显然是不经济的,而且容易形成双方的对抗,使不经济扩大。在这个意义上,对拟议行动的环评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减少拟议行动的外部不经济,这就必须吸收相关公众参与到对拟议行动的环评中来,充分考虑相关公众的意见,以决定拟议行动的实施与否和选择方案,这是公众参与环评的经济根源。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实状况

2.1我国公众参与环评的立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环评制度中推行公众参与,最早是199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对公众参与提出明确要求。

1996年,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随后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也有了相同规定。在环评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深度还处于较低水平。

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在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程序和时机作了相应的规定。紧接着,2006年3月18日正式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中国环保领域的及时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为公众参与环评提供了一个的依据,对环评法的实施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有了一个较详尽和细致的规定,保障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切实可行。

2.2公众参与环保的现状

据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的首个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显示,尽管环保在近两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但公众环保参与的程度还很低。仅有6.3%的公众在最近三个月参加过环保活动;知道“12369”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的不足20%;环境信息下情上达的不通畅竟位居公众最不满意的环境问题之首。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公众环境意识程度较低,公众缺乏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环保事务的有效机制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状况是这样,参与环评的状况就更不用说了。正如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环评听证会我们可以看到,环评法的落实情况不太乐观,公众参与环评的制度显然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都没有落到实处。

3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3.1公众可参与的环评的范围较窄

在《环评法》中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才允许公众参与评价。《暂行办法》限定了适用范围为建设项目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对于专项规划的环评还是沿袭了《环评法》的规定,一方面要满足这两个条件才有可能让公众参与,这样的限制过于严格,另一方面这样的标准非常容易受项目和规划编制机关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另外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环评只是建议性的规定,可以参照《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这种规定更是给本来参与环评范围就很小的公众加了一个“紧箍咒”。

3.2公众参与环评的可操作性存在欠缺

我国的环评机制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在可操作性上还有欠缺。由于环评技术规范的不健全,还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不同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敏感程度、占地面积、项目选择公众代表的人数,采用何种调查方式、如何确保公众的代表性。评价单位一般只是根据工作经验而定,难免忽略了一些公众的意见。

3.3公众的环境知识储备不足

公众参与中各方面的群众,由于文化程度的差异、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弱以及社会背景和各自利益的不同,在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较难以形成集中的意见。而且由于部分公众不能正确理解发展、污染与环保之间的关系,对可持续发展观的认识不科学,调查结果有时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环评目的的实现。

3.4公众参与环评的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的《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等都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但是如何来监督和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呢?从当今我国的现状来看,在我国现行的环评制度中,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虽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公众有参与环评的权利,但是这里却缺少相应的监管、问责机制,这一点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有一些规定,但是并不具体。如果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于公众参与环评认识不足,如果他们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在这个环评工作中不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谁来对他们进行问责。还有,当公众的意见不一致,或者出现分歧的时候,谁来做最终的决断?这在《暂行办法》中无明确的规定。4对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制度的建议

4.1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

《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众参与环评的技术性规范,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规定。但是《暂行办法》实行两年多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一直是“待字闺中”,这不得不让《暂行办法》的实施和技术操作大打折扣。而且,从现今的技术导则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等在环评的实践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左右,可见技术导则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制度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公众参与环评的切实实现和避免像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环评听证会这种现实操作和法律脱轨的情况的重演,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

4.2扩大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

公众参与环评的基础是环境权的存在和外部不经济可能出现,因此,存在拟建项目中的可能出现的外部不经济和公民环境权,公众就有必要参与拟建项目的环评。我国目前法律的限定显然不利于公众环境权的实现,存在环评就应该存在公众参与。环评的目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中,公众是最直接的受害者,而且受害最严重,因此,环评中必定要求所涉公众参与,即每一个环评中都需要公众反应他们的意见,参与到其中,为其利益而行使合法权利。

4.3提高公众的环保知识和意识

一方面要求社会组织和政府多开展宣传,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加大宣传力度,逐渐提高公众的环保知识及环保参与意识,使环保意识由教育强化成一种习惯,从而使环保参与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同时也要帮助公众改变观念,由高消费向“生态消费”转变,建立科学的环境和经济发展观。另一方面要求公众注重自身对环境的关注、对自身环保素质和环保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提高,真正用科学的公正的眼光看待环评和自己的权利。

4.4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和媒体监督机制

从司法救济角度来讲,在相关的法律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引进公民的环境诉讼权利的规定,赋予其获得因其权利受到侵犯而额外支付的没有定价的“外溢性”成本的权利,提高违法成本,使公众的环境权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另外,介于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和环评中对被评价项目和规划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建议在公众参与环评中借用媒体的监督和宣传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环境影响评价法律管理论文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听证

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为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是环评机制能够发挥效用的关键。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在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使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为落实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公众参与环评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方式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真正形成“阳光环评”,“民主环评”的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伴随的环境污染也日益加剧,无论是每年春季北方的沙尘暴还是2007年夏天江苏太湖流域爆发的蓝藻危机无不向世人敲响了警钟。面对环境的恶化,我国环保制度的不健全,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流于形式难辞其咎,这一旨在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重要环境法律制度,由于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在实践中基本被扭曲,几乎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把关作用,导致大量破坏环境的项目仍在不断上马。厦门PX项目和北京垃圾发电项目风波就使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严重不足暴露无遗。在这两起事件中,由于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公众参与机会的缺失,使得厦门市民只能通过百万短信,北京市民用汽车堵住填埋场大门的激烈方式抗议。应该说在上述事件中,真正酿成争议和冲突的,不仅是PX项目和垃圾发电项目可能带来的化学污染,更是不透明的环评决策过程本身。民意的表达在上述事件中最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厦门市于5月30日上午宣布暂缓PX项目建设,国家环保总局也于6月7日宣布环保总局立即将对厦门市全区域进行规划环评,并建议北京市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不少媒体称之为“民意的胜利”。民意在此虽得到了一定的胜利,但其胜利的时机和方式却令人不由疑问:我们的民意,为什么只能以这样事后“倒逼”的方式出现?固然,“倒逼”也是博弈的应有之义,但相对于事前、事中的公众参与,“倒逼”式民意不论对公众还是对于地方政府,都是一种距离圆心最远、代价较大的互动。这两起事件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环评公众参与机制重新进行审视:环评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而言是否只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公众参与对于环评是否真的无足轻重?我国目前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尚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切实参与相关决策过程,使民意得到真正的表达和考虑?这些都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对环评的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对拟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从而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评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方法,其效果要远远好于在损害发生之后再进行事后恢复的救济对策。因此,当美国于1969年在(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中首创了环评制度之后,这项制度很快便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和效仿,并为各国立法所确立。我国也于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正式建立了环评制度。

实践中,环评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社会确立的过程,也是公众参与作为促进决策民主化的手段渗透到政府环境决策中的过程。“公众参与”或者说“利益相关方介入”,一直都被认为是环评的最基本原则。在环评制度中引进公众参与机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公众参与对环评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

及时,公众参与有助于确保环评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它可使项目影响区的公众能及时了解关于环境问题的信息,有机会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使各种利益冲突和主张都能够得到倾听、辨析,确保每个利益群体能够获得程序上公正的对待,从而使政府的环境决策更容易获得认同和支持,也有利于说服反对者减少冲突。公众参与的这种程序价值意义重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不能要求决策“科学”、“正确”,却必须要求其具有合乎法治原则的正当性。如引起争议的厦门PX项目和北京海淀区垃圾发电项目中,姑且不论PX项目是否真有巨毒,垃圾焚烧排放的二恶英会否致癌,但如果上述项目在上马之前能够真正在环评阶段让公众周知该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可能的环境影响,倾听、辨析了各方意见之后再作出决定,至少不会招致现在这样激烈的反对。

第二,公众参与还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从传统上看,政府虽然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但其容易受短期经济利益目标的诱惑,偏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基础。地区利益和任期内“政绩”的不良激励以及命令式的行政手段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都使单纯的政府管理模式难尽人意。而公众由于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对环境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和认识,因此对环境保护最有发言权,做出的评价也比较公正。建立公众参与环评的正常机制,让公众帮助辨析项目可能引起的重大尤其是许多潜在环境问题,了解公众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可以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开发活动效率,也可避免因盲目上马而造成的环境损害和巨大浪费,减少因为项目的开发而导致的污染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第三,公众参与环评机制还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它不仅为公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也起到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在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

总之,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中的关键性环节,其是否落实直接制约着环评制度效果的发挥。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评立法的国家,几乎均将公众参与作为环评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在对污染性设施的设厂或开发活动的审核等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

二、我国环评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

我国的环评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第6条,第7条对建设工程和城市建设及改造项目的环评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早期的中国环评过程中几乎没有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及时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该法第13条第4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其后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3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0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作了类似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公众参与环评制度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实施,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002年通过的《环评法》是部有关环评制度的专门立法。其中对公众参与环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6年2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又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环评中环境信息的公开、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如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可操作性。

但从厦门PX和北京垃圾发电等项目环评的实施效果和目前令人吃惊的高达99%的基本建设项目环评通过率来看,我国目前的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形同虚设,而这主要是由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造成的。

1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不够广泛。根据《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只要求需要编制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才需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而除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目录》规定的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以外,其他规划和建设项目均可以合法地避开公众参与制度。但现实中,造成污染纠纷的恰恰是中、小型企业和“三产”服务业。而对专项规划以外的一般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评未规定公众参与,对重大经济决策则未纳入环评,这说明我国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没有建立,不利于对环境的综合、长远保护。

2公众介入环评的时机较晚,参与的阶段较少。《环评法》规定公众介入环评的最早阶段是在规划草案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这一阶段,很多意见已经形成,往往很难再通过公众的影响来将其改变。对此,《暂行办法》将公众介入环评的最早时机提前到建设项目在确定了环评机构之后7日内,建设单位就要将相关信息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公众参与方式予以公告。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好的规定,它使公众可以在项目进行环评的初期即介入到环评过程中去,使相关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可以在论证初期即能倾听公众的意见。但相对于国外的规定而言,我国公众介入环评的时机仍显得较晚。

根据现有规定,只有那些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才要求公众参与,而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或影响很小,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则不作公众参与的要求。但在审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决定对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公众无法得知相关信息,更无从表达意见。而在美国环境评估书(EA)程序中,如果EA认为拟议行为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不需要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EIS),则至少主管机构应当将该结果通知公众。尽管美国NEPA和CEQ规则并没有强制主管机构在该阶段纳入公众参与的程序,但是法院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上更倾向于要求公众参与。而我国台湾地区则强制要求主管机关应于收到环境影响说明书后50日内,作成审查结论并公告,如果决定不进行第二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估,则由开发单位召开公开说明会说明情况。我国香港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也规定,环境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向环境署长申请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时,应在向署长呈交工程项目简介之日的翌日,就备有该工程项目简介一事在中英文报刊上刊登符合署长规定格式的广告。上述规定表明不少国家或地区的公众可以在对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评的早期审查阶段就能介入环评过程,发表意见。并且,其公众对环评的参与往往贯穿其全过程。而我国的公众参与目前则主要是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阶段,尽管《暂行办法》增加了环评报告书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而非强制性条款,腊辞多为“可以”而非“应当”,也未规定应对公众意见作出何等回应。

3环评中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健全。2002年的《环评法》虽规定了公众参与,但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却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严重制约了公众对环评的实际参与。公众参与环评的前提是对环境信息的掌握,公众只有在获取充分、、及时的环境信息时,方能作出有意义的意见表达,否则对环评过程的参与就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暂行办法》及时次对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前提要求——环境信息公开作出了规定,可以说是在保障公众切实参与环评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暂行办法》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的规定弥补了《环评法》的不足,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1)《暂行办法》对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只要求不得少于10日,区区10日的期限明显过短,无法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充分考虑,易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反观国外《环评法》的规定,对公告期限一般都规定不少于30日。(2)《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可以采取在当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公开免费发放包含相关信息的印刷品或其他方式公开信息。该规定看似完备,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因其赋予了建设单位较大选择权而易被扭曲,建设单位可以以他们认为便利而非便于公众周知的方式信息公告。相比之下,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规定则详细、严格得多,如我国香港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虽只规定了在署长批准的位置备有报告供公众查阅和在报刊上刊登广告的两种公开形式,但这两种方式均是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不能随意以其他方式代替。并且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报告文本的数量须符合署长合理规定的数量,刊登广告的报刊必须是一般行销于香港的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刊登的频率为30天内每10天刊登一次。这种详尽的规定能够较好地保障相关信息能广为周知。

4环评中公众参与主体不够广泛,参与途径过于单一,作用极为有限。根据《环评法》,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听证程序是一种最充分双向互动交流的形式,因而对于公众而言,参与环评的途径无疑是听证。但是,这里的“或者”二字实际上是赋予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一种选择权,有可能变相剥夺公众的听证权。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既可以采用听证会的形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公开性较低的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方式,而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只要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采用了上述其中之一方式,如咨询了几位专家意见,即可被认为已符合了公众参与的要求。即使咨询普通公众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均由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环保部门挑选,并且在听证会的发动上,无法依公众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而由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部门单方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由听证会组织者遴选参加者。

这种规定使得绝大多数单位都不会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实践中采用最多的还是调查问卷的形式。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是调查表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被调查人员对拟建项目的内容、污染状况、治理措施等均不了解,很难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二是由于环评工作的时效性,在有限的时间、精力等条件下,往往调查范围窄,调查对象少,代表性差,特别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的范围,有些建设单位在发放问卷时往往选择与项目环境影响没有多大关系的单位、专家和公众,而真正受到影响的却没有机会发表意见。如北京垃圾发电项目环评报告虽然经过了民意调查,但一共只发放调查表100份,收回85份,其中,同意垃圾焚烧项目的占71%,同意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的占51%。统计专家蒋妍认为,报告的统计数据根本不能使用。

5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不健全。《环评法》和《暂行办法》只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仅仅是“存档备查”易导致环保部门在审批阶段仅根据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统计、润饰过的数据、说明来作出判断,不利于了解公众的真实意见。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对环保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也过于宽松,往往只在环保机构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征求意见,也没有规定环保机构应在审批决定中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作出说明。这些,均不利于公众参与的落实。

6对公众参与的救济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的另一处“硬伤”,则是“法律责任”部分缺少有关公众参与的补救条款。《暂行办法》虽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公众参与受到侵害如何救济、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考量公众意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条款。也未就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组织公众参与活动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这可能使得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即使不组织公众参与,公众也无法请求法律救济的现象出现。

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思考

针对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上述不足,笔者认为,要使环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之加以完善。

1扩大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为减轻或避免有关经济开发活动的宏观决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尽可能发挥公众在规划、建设项目环评中的作用。公众参与环评的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而应涵盖到整个环评范畴,为一般规划和非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提供实施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其中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等,可按不同的程序来进行公众参与,环评表和登记表可采用相对简易方式进行,但不能取消。

2在环评的各个阶段均应规定公众参与。公众越早介入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众对于该决策程序产生的影响可能就越大。因此,在判断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范围时,就应当允许公众参与。同时,公众参与应当介入到整个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有公众参与的声音,

3对环评中的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完善。为确保公众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使参与权利,应对环评中的信息公开作出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推进“阳光环评”。首先。对环评信息公开的方式要强调信息公开的广泛性,在规定供选择的方式的同时,还应规定必须采用的方式。其次,应延长信息公告和征求意见的时间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以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获取信息并考虑,从而提出相对成熟的意见。再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编制阶段的信息公告,可在进行了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调查、开展了工程分析并初步分析其环境影响后即可进行,不必等到环评报告即将报审时才进行。如果此时才进行公告,往往使得公众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并提出相对成熟的意见,评价单位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将公众的反馈意见很好地体现在报告之中。

4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尽管专家对环评报告的评审是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环评中更应听取受规划、建设项目影响的普通公众意见。因此,应规定除可以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以外,还必须征求受项目影响的公众意见。同时,应规定公众参与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即对公众代表和专家的代表性进行审查。对发放调查表、座谈会、听证会的低人数要求、公众推选的人数、达到人数的比例等都要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当赋予公众申请发动听证程序的权利,使听证会的征求意见方式在环评中更多地被采用。对听证会的主持应采取回避原则,对于与开发行动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不得作为听证会的组织者,而应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环保部门来主持。此外,听证会既然应该公开举行,则不应有“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组织者申请”的限制,而只宜规定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事先通知听证组织者,以便其安排采访”,或“应事先向听证组织者申请,听证组织者应予以安排,不得拒绝采访”,否则有违听证公开的原则。

5完善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提交环评报告审查时,应将回收的公众意见,包括公众来信、调查表、听证会笔录等一并提交环保部门以供审查。环保部门在作出是否通过环评报告的决定时也应在决定中对征求、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说明理由。

6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对规划部门、建设单位、环保部门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不征求公众意见的违法行为应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此外,在我国的立法完善过程中,还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引进公民环境诉讼的条款,对于没有接受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公众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这样才能使公众参与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除上述措施外,还应通过开展对公众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使公众能够自觉地为了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参与到政府决策过程中,用法律的武器来“为权利而斗争”。同时,国家还应当鼓励以环境公益为目的的社团的成立和发展,为环保方面的NGO提供宽松的社会活动空间和完善的保障制度,使他们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成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量。

总之,环评呼唤充分的公众参与和谈判过程,我们期盼厦门Px事件中百万短信声讨的事后“倒逼式”民意表达能够逐步为事前事中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所取代,形式上的环评也能够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阳光环评”,“民主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体系和提高质量路径

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首先提出于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而其作为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至此之后,环境影响评价很快得到其他国家的重视,截止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1]。我国于1979年开始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之后经过完善与再次确立,最终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完善,我国的环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3],对建设项目及规划的环评已经较为成熟,管理制度及运作模式也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接受,并有效地保护了社会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支持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5],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的“利剑”[6]。近年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结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坚持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切实贯彻落实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区域削减、以老带新等原则,有效的控制了新改建项目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国家经济持续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确保了环境质量没有恶化,局部地区并有所改善。

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体系

一般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程序包括以下四个:一、由开发者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和综合预测(可委托专门的顾问机构或大学和科研单位进行),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二、公布报告,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不同意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三、根据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四、主管部门审批。从承接和完成一个项目或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至报告的审批、档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了解和熟悉所承接项目的基本要求、环评文件的编制、环评文件的审核、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环评文件报批、档案管理、环评培训等,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体系框图1。了解承接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开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础,包括对项目现场的踏勘及周边敏感性分析(需特殊保护的区域、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项目的产业政策及规划的相符性分析。对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收集与项目有关的环保文件: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城镇总体规划及图纸、水域功能区划、总量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气象数据、水文数据、常规监测数据、已获得批复的相关环评报告等。根据项目审批的“6+2”原则:①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②符合环保规划、城市规划等;③达标排放;④总量控制满足要求;⑤改善或不改变当地的环境功能;⑥符合清洁生产;⑦公众参与;⑧涉及到化工等行业的增加风险评价和结论,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做出结论。环评文件编制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核心部分,从大体上编制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及时阶段:查阅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确定评价的类型;根据现场踏勘明确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调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工作方案。第二阶段:对项目所在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对环境现状进行评价;对项目进行工程分析,分析工程的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项目性质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处理工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经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结合环境现状及当地的气象特征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预测软件对污染物排入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预测与评价,同时应涉及污染物事故排放的影响,制定事故排放的防止措施。第三阶段: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论证其技术经济可行性;根据前述内容,综合评价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得出评价结论,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评价文件审核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保障,其包括内保审核和外部审核,根据审核工程师及专家的相关意见对环评报告文件进行完善和修改。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评估中心对环评文件的审核评估,根据审核结果对环评报告进行进一步改进。环评文件报批,将环境影响评价文本及相关文件呈予环保政府部门进行报批并获得批复。档案管理包括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环评技术材料、环评培训材料、环评基础材料:地区发展规划,水域功能区划,行业发展规划,相关地图等、公司制度文件等的归档管理。环评培训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升的根本所在,对环评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目前环评相关的教育培训有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证培训、环评工程师培训及继续教育、注册环保工程师培训等。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掌握环评相关技术,提高环评从业人员素质,熟悉近期环评动态。

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体系质量提升途径

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体系可以看出,一个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及审核涉及三方面的因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环评工作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即环评从业人员(对项目进行了解和资料收集,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环境影 响评价的客体即项目建设方。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体系的质量则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完善环评相关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导向,完善环评相关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是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前提。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完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政策法规:目前,我国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及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针对的是具体的项目,应通过立法拓宽环评的适用范围,由对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拓展到对宏观活动进行评价,从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评价到对抽象行为进行评价,扩大评价范围,对政策、立法、生态等活动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7];引进替代方案机制,替代方案是指可以替代建议行动并实现其预期目的的方案,目前,我们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大多只提出建议方案,没有替代方案,缺少选择性,流于形式,完善替代方案有利于提高环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8];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让公众参与到整个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当前公众参与只浮于对少部分相关公众的调查,缺乏的征求相关公众的意见,应该扩大公众调查范围,公开环境信息,对公众进行必要的环保教育,让公众能够真正参与到项目的影响评价中,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完善环评监督机关、环评审批制度,健全环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在环评机构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对重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环评机构,加强环评法的宣传,将其纳入普法计划,使之人人皆知[9]。提高评价主体的素质,环评从业人员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体,提高主体的素质是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关键。对于主体素质的提升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认真做好环评前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切时了解国家及地方的环评动态,规章制度和标准[10];加强环评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强化环评管理体制;对承接的项目环评人员应进行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了解项目概况,地方相关规划等,收集环评所需信息材料;在进行环评报告编写时,严格制定环评工作计划,确定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使环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环评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集思广益,重视公众参与,在编制过程中不掺入个人的感情和臆断;按环评相关规范及导则编写环评报告,做到评价内容、环评范围界定、环评标准选用得当,讨论环评中存在的问题;环评的建议和意见要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建议方案,提出可供选择选择方案或备选方案;提高评价结论的性,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切合实际。提高评价客体素质,建设单位是环评工作的客体,提高客体素质是提高环评工作质量的基础。客体素质的提高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在开展环评工作前,客体应主动了解环评相关知识,提高对环评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10];对项目应有的把握,为环评工作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资料;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评价制度;在环评编制及环境影响后评价过程中,保障环评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严格按照环评建议的污染物处理工艺进行污染防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进和更新相关处理工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结论

当前,环评工作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期间国家要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减少8%-10%,环评作为强化污染减排和防治的“控制闸”必将会有更好的前景。文章首次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体系框图,通过完善环评相关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提高环评主体及客体素质,充分发挥各自的主动性,共同努力协作,建立长效、科学的环评质量保障体系,才能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效用,达到环评的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谈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工作相关问题

摘要:笔者在文中分析了目前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 问题

前 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监测,主要是从保护环境出发,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环境监测计划,以监控环境污染、防止环境质量下降、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 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环节,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个过程。环境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必须委托监测部门对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本底监测,在环境本底值未超标的情况下再对具体项目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并制定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并试运行3个月后,必须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到位;在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回顾性评价。总之,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及后评价期都需要环境监测数据来支持。

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只有通过对建设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开展环境监测,才能得到真实的环境现状数据,进行正确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②通过追踪分析已有污染的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寻找污染源,预测污染变化趋势,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根据监测数据,结合同步观测的气象、水文等资料和污染源料,验证或调试评价预测模型,为拟建项目地区常规监测点的优化布局和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是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之一。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能预防和及时发现企业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可及时发现环境保护措施的不足,是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④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可验证建设项目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同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检验,这也是对环境评价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定量考核、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措施。⑤相同类别的已建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资料为拟建建设项目提供类比调查的依据。

2. 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根据工作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

2.1 调查阶段所进行的环境监测

该阶段的监测主要是根据项目的评价等级、经济条件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选择适合的监测对象和环境因子,确定适合的监测范围,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并制定一个较优的监测方案。在制定监测方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制定监测方案、设计技术路线、配置技术装备时,应做费用效益分析,尽量做到既符合实际要求,又节约费用。②优先污染物优先监测的原则。优先污染物包括:毒性大、危害严重、影响广的污染物;污染呈明显增加趋势,对环境具有危险的污染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物质等。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在制定监测方案时规划、合理布局,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测技术路线进行监测,以获得最多的环境信息。同时,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评价单位提供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好有环境评价单位参与该项目监测方案制定的人员进行协助监测。当监测方案执行有困难时,应及时与环境评价单位进行联系。监测采样时应注重对外界环境的观测,严禁在监测采样技术导则所禁止的条件下进行工作;采样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在监测报告中予以说明。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循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原则,以正确反映环境质量及其时空变化。

2.2 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测与调查

该阶段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效果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生态调查。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污染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监测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原则。

3. 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环境监测中,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干扰限制,致使监测频率低、监测点位不全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获得的监测数据不具代表性,某些监测数据结果不能地反映环境的实际状况。同时,由于时间和经费的原因,环境评价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一些监测工作进行压缩或省略,为了赶进度,监测单位对于某些监测项目的分析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如固体废物或土壤的监测分析本应在磨碎后自然状况下进行风干,但为了省时间而采用烘干。此外,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由于方法、技术及数据表述形式等方面的不足,造成该工作目前处于空白状态或无实际运用价值,大多数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只是走形式。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监测数据性不高,不能及时、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从而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

4. 结束语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①加强环境评价单位和监测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监测工作的认识,从思想上认识环境监测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尤其是加强对环境本底值的监测,为拟建项目的环保审批提供数据,确保对拟建项目在环保审批上的严格把关。②完善环境评价报告书评审责任规范制度。在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环境评价大纲审查时,要求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监测内容。③建立并落实环境评价时间、难度和经费的制约机制。项目环境评价等级应与其评价时间、工作量及经费相关,评价时间进度应作为一个评审条件,杜绝速战速决、急功近利的不良行为。根据环境监测方案计划时间和预算相应的经费,确保环境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作用。④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积极应用ES、RS、GIS等新技术,测定监测点位,采集监测数据,绘制生态片图,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数据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美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

摘 要:本文通过对美中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期望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完善进言献策。

关键词:中美 环境影响评价 比较 完善

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 制度,依据该法设立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CEQ)于1978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e Procedural Provisions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简称CEQ条例),又为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性标准和程序。受美国这一立法的影响,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洲各国也纷纷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九届全国人大亦把《环境影响评价法》列入了立法计划,从1998年开始,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经过四年努力,于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中国和美国在人口、国土面积和自然资源方面都是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大国,两国在很多方面具有互补性。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美国走在了世界前列,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笔者欲通过比较研究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的主要内容,期望能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比较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及时条就开明宗义地宣称“促进人类和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1]这里,“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应当理解为包括了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这从联邦行政机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上(包括“对人类环境的区域性短期使用与维持和提高长期生产力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应当将其理解为“目的二元论”,只是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强调“增进人类的健康和福利”。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及时条则规定“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可见,该立法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典型的“目的二元论”。

通过上述比较可见,单从立法规定的角度进行考察,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侧重保护人群健康的“目的二元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则强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这应当认定为是侧重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二元论”。比较可见,美、中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方面是同中有异,这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意识等是密切相关的。美国由于经济高度发达,民众的环保意识和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其更重视“增进人类的健康和福利”;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相对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在重视环保的同时,更强调发展也是顺理成章,符合我国国情的。待将来我国经济水平高度发达之后,笔者以为,我们可借鉴美国,实行侧重于保护人群健康的“目的二元论”,这也是符合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发展规律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比较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联邦政府的立法建议和其他的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联邦行动。可见,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联邦政府的行为,这些行为的种类主要有:(一)联邦政府机关向国会提出的议案或立法建议,其中包括申请批准条约;(二)全部或部分地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协助的、从事的、管理的或批准的工程或项目以及新的或修改了的行政决定、条例、计划、政策或程序。但是并非所有联邦政府的上述行为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要以这些行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为条件。那么,如何认定某一联邦行为有这样的影响呢?CEQ条例规定了“背景(context)”和“强度(intensity)”两个判断标准。所谓背景是指联邦行为对社会整体、行为实施地和相关利益的影响,强度则指联邦行为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又通过更具体的标准来认定,可以归纳为:(一)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特殊地理区域、国家历史遗迹和濒危物种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二)行动的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及其危险程度;(三)行动的环境影响引起重大争议的可能性;(四)行为成为未来行动的先例或代表的可能性;(五)行为是否分散进行会比集中进行产生较小影响;(六)行动是否可能违反联邦、州或地方的环境保护法。[2]

由此可见,美国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可以说,囊括了下至项目建设,上至政府决策、立法等广阔内容,足见美国对环境影响制度的重视程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二条则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七条、第八条对规划的具体类型和要求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此处所指规划乃指指导性规划);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 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上可见,同以往相比,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已经由建设项目扩大到具有更大影响的规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笔者以为,进步固然可喜,缺憾仍然存在,主要是环评对象规定得仍然不够彻底。

同规划相比,政策无疑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其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而且影响发生之后更难处置,因此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更积极的意义。历史上,我国由于政策失误而对环境带来的严重破坏,不胜枚举,教训深刻。如50年代的、大炼钢铁、毁林毁草开垦、围湖造田等等一系列错误政策,导致了大面积灾难性的生态和经济后果。 这种政策上的失误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也不仅是在早期才出现的现象,80至90年代还在发生。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政策,曾大大助长了全国各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之风,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迫使国家在几年后就不得不采取严厉的措施,关闭这类小矿;80年代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造纸、电镀、皮革、印染、焦化等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种发展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迫使国家对其也不得不采取取缔、关停等纠正措施。[3]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对西部实施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对西部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鉴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及实际需要,学者普遍认为,政策上的随意性,是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不从这个源头上把关,环境问题就很难得到控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的第四条曾规定“制定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将一定类型的政策列入环评范围。这本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大建树和突破”,[4]但却被有关立法者以政策环评“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经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5]等为由而在正式立法中删去了,致使本应成为立法亮点的政策环评胎死腹中。这不能不说是一大憾事。其实,立法本应体现时代特色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和完善。如果凡事都等完事具备再行立法,则可能时过境迁,良机不再了。实践证明,求全责备有时恰恰导致时机丧失,追悔莫及。况且,世界上将政策列入环评范围的也不乏先例。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立法内容,规定在政策制定中果断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有利于保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定和编制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根据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作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以减轻、避免因政策不当给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6]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至于立法方面,笔者以为,鉴于法律法规本身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及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相对广泛性,且“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除美国外,大部分国家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也是针对政策、规划和计划的,不包括立法。”[7](即便是美国,也“总共只有5份立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主要用以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区、武器和裁军条约等方面的立法建议”[8]),因此,目前在立法中可暂不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待日后条件成熟后再行规定亦不为迟。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比较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就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根据CEQ条例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有三项内容:(一)包括建议行动在内的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详细说明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建议行动(the proposed action)和替代行动(the alternatives)两类,后者是相对于前者而言的,指可以替代建议行动并实现其预期目的的方案。按照替代方案的性质,它又可分为基本替代方案(primary alternative)和二等替代方案(secondary alternative)和推迟行动三种。基本替代方案指的是以根本不同的方式实现建议行动的目的、可以代替建议行动的方案,包括不行动(no action)。二等替代方案是指在不排斥建议行动的前提下,以不同方式实施建议行动。推迟行动是指,当建议行动的环境影响在科学上具有不确定性时,应当谨慎地推迟行动。(二)各种方案可能会影响的环境,这一部分的数据和分析必须与环境影响的程度相称。(三)各种行动方案及其补救措施的环境后果。补救措施是限制、减少、弥补行动的不利环境影响的手段。这一部分的内容应该包括各种行动方案及其补救措施的直接的、间接的环境后果的程度,各种行动方案和补救措施对包括能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要求等。[9]

由此可见,美国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规定得十分,不仅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内容,而且还考虑到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应对对策,规定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其制度上高超的技术设计充分体现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度重视。

再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其第十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从我国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只是区别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内容,即仅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要求,而无类似美国有关“建议行动”与“替代行动”之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众所周知,任何事情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我们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设计出相应的对策,给决策部门和公众以选择权,并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防止当出现意外情况时而不知所措,以便将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到低,并将有关成本降至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充分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在对环境影响评价书内容的要求上,规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要求提交相应的基本方案与替代方案,以做到考虑,择优而行,随机应变,力争实现环境影响最小化,成本最小化,利益较大化。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比较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是世界上最早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国家,但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的评价,仅在第二篇第五节及时条规定应征求相关机构、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并明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机关的意见,应当依照《情报自由法》的规定对外公开,但对是否征求公众意见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不过,CEQ条例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参与阶段、参与范围、参与人员、参与效果以及参与的限制等。如项目审查前不必通知公民,但审查后应通告,一般公开的时间为45-90天;公民可以参与规划过程;规划过程开放,为公众提供信息;公民有机会得到EIA文件;公民可以提交有关项目书面评论;当局或建议者必须对公众意见作出反应;当有较大争议或公众对听证感兴趣时可要求举行听证;公众有权了解作出决定的理由;公众可以在参与EIA后不少于30天收到有关信息;公众可以质问EIA的充分性等等。此外,根据《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原则上均得审查,因此,虽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审查,但实务中如果主事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众参与程序,造成信息损害或程序损害,或被认为有其他违法现象,有关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美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是相当完备的,其公众参与阶段早,参与事项全,参与有保障。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也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即在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这些规定,对公众和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公众的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在以往的环保法律中所没有规定的。这说明国家在逐渐重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重视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和监督。

但笔者认为,我国的相关规定仍有欠缺,主要是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公众参与时间晚,参与范围窄等。因此,笔者以为,我们应借鉴美国,对公众参与的程序、方式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如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充分公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扩展除论证会、听证会之外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展公众参与范围,将政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列入公众参与范围;明确未按规定执行公众参与规定者的法律责任等等。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论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简要概述了公众参与的涵义、意义和参与形式,针对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项目方或环境工作组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为使项目被公众充分认可并提高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与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的初期环境可行性论证和建设与生产过程中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直观评价和监督管理,这种过程和行为就称作“公众参与”[1]。公众参与的发展程度,直接体现一个国家环境意识的发展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进程和政治文明发育的程度。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为政府决策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可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主张在决策过程中得到比较充分的考虑。注重收集并认真听取项目建设地周边的公众的意见,将有利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评中更的认识被评价对象所处的环境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环境问题。同时根据公众反馈的信息,可以改进项目设计,减少或避免环境事故产生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项目的社会可接受性和环境合理性。公众全过程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大大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

2公众参与的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我国目前采用的形式有:媒体公布、社会调查及问卷调查、听证会等。

(1)媒体公布

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台、电视、网络)公布拟建项目的基础信息以及获取详细信息,参与项目讨论的方式,让普通百姓享有知情权,这种做法不但增加了政府机构办事的透明度,又能观察公众反应,有效开展公众参与。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将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必备环节。

(2)社会调查及问卷调查

社会调查及问卷调查是目前最常采用的意见调查方式,它的优点在于其经济性,能用较少的费用直接征询大范围人群的意见;缺点如问卷设计不科学、随意性强等。对问卷的设计必须实行规范化,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带来的环境问题及所采取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可能的替代方案等。调查一定要按统计学规范进行,样本容量要足够大,对样本人群的选择一定要在直接相关者和间接相关者间确定比例,理论上以直接相关者为主。每份问卷都有编号和姓名等信息,便于以后的专业统计过程和监督,问卷必须存根以备审查[2]。

(3)听证会

对影响范围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公众参可使用听证会的形式。听证会既应包括信息公开,即项目方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政府、专家等向公众提供法律和专业知识咨询,也应包括公众和政府、环评单位、专家等之间的意见交流,而不是公众被动的接受信息过程,会议记录可保存以备审查。听证会的缺点为参加人数少并且费用较大。

3公众参与环评存在的问题

20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促进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公众参与,但公众参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信息公开不充分、不及时

我国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一般事先不向公众,报告书亦不公开,只在环评过程中发放问卷或个别走访收集一些公众意见,有时将专家意见、地方行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公众意见[3]。导致公众对项目不了解或对项目的有关信息掌握的不够,无法有效参与。

(2)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仅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如论证会、听证会等,而对论证会、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未做出具体规定,这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的行使是不利的,也不利于项目方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交流。

(3)公众参与时段局限

在我国公众参与只是在编制环评大纲及评审阶段和环评报告书的编制及评审阶段进行。而在这些阶段以外的过程中,由于环评编制人员对当地客观情况的不熟悉,会导致许多问题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一种“精英评价”,并不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4)不注重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公众意见分析整理的做法,基本上是把公众意见统计归纳列入表格,并简单阐述,缺乏对统计归纳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论述,以及陈述水平上的辨证分析。这种方法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过于草率、简单和形式化,成为只为满足程序要求而进行的象征性行为,致使公众意见被形式化处理,造成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只听取、不采纳”的状况。

(5)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救济措施不完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受到侵害如何救济、建设单位不考虑公众意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不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他妨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裁措施都没有涉及。这些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不利于公众环境参与权的行使。

(6)公众参与的意识不强

由于公众的环境意识不强,不会或不愿意主动参与对自己可能造成切身利益损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时,即使出于某种原因参加了,也是为了应付。

4解决对策

针对公众参与存在的各种问题,借鉴世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

(1)广泛而深入的进行信息公开

有效的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及时步骤和先决条件。只有让公众及时、清楚地了解拟建项目的概

况以及潜在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公众参与才能有效的开展。信息公开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闻会等形式进行。(2)程序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

公正而合理的程序设计是公众参与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应从法律层面程序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对公众参与论证会、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做出规定,以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确保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

(3)全过程贯穿公众参与

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公众参与项目是从立项到的环境评价的全过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4]。我国可与国际接轨,将公众参与贯穿到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即从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到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运营后全过程实施公众参与,使公众真正融合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

(4)进一步重视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要使公众参与真正发挥作用,就要认真对待公众反馈的意见。对公众意见应进行综合的整理和分析,有针对性的吸取或采纳公众提出的合理的、有建议性的意见,研究和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公众意见所作的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以便公众监督[5]。

(5)强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保障

为使公众参与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法律应当规定:对于公众参与权受到侵害以及没有接受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公众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给予制约,以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6)加强宣传,强化公众参与意识

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与他们的法制观念、思想文化素质等有紧密联系。应通过多渠道的广泛宣传让公众掌握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了解环境问题的紧迫性、严重性,了解自身的环境权益,增强主人翁意识,主动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

5结语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和程序。实践已经证明,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实施公众参与,可以提高评价的有效性,并在公众参与的活动中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完善。尽管我国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应深入研究,不断总结,努力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城市防洪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若干问题探讨

摘 要:根据城市特定的河流情况和防洪特点,对城市防洪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重点对城市防洪、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人群健康等因子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了治理对策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城市防洪 工程 生态环境 评价

由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原因,城市往往靠近大江大河。大江大河既为城市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水资源,也为城市发展带来了持续不断的洪灾隐患。

城市是人口集中、历史文化积淀最丰富、人文景观最多的地方,也是经过多年发展积累起来的物质财富最集中的地方,无论从生存还是从发展角度考虑,其安全因数始终是及时位的。建设城市防洪工程正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防洪工程建成后,不仅使防洪能力达到了高标准,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为了分析城市防洪工程中的环评问题,有必要对城市防洪工程的基本特点加以研究,以便筛选出主要环境因子,并进行分析评价。城市防洪工程往往涉及堤防、堰坝、泵闸、交通桥等项目,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宜确定防洪形势、城市生态、市政基础设施、社会经济、人群健康、拆迁移民、施工等方面内容为城市防洪工程环评的重点。并据此指导防洪工程的环评工作。

1、城市防洪工程环评特点

(1)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由于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人口稠密,固定资产集中,聚集着巨大的社会财富,一旦遭受洪水淹没,经济损失和社会后果严重。环评中要突出人居环境,强化以人为本思想,实现人、环境与城市的和谐发展。力求使防洪工程成为城市内的主要景观之一,并成为滨水休闲游憩性道路。届时城市将充分展示与自然环境的亲和关系及空间景观魅力。要求城市规划时对城市理想生态特性与自然、人文环境予以强化并合理引导,达到城市以人为中心的主体与客体物质环境的协调和谐,使城市环境更多地体现多样性、人性、文化性。同时,通过自然环境风貌与人文环境风貌的有机构筑,使城市真正具有生态城市、山水城市、园林城市、文化城市的品味,成为市民富有自豪感的家园和理想的人居环境。

(2)防洪工程是公益工程

由于防洪工程是社会公益工程,本身无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在防洪工程建成后,将大大提高城市的防洪能力,减免因城市进水所造成的工农业生产、商业流通、居民日常生活、城市环境卫生、水源污染、人群健康等影响,有利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点在环评中必须要将防洪经济效益,尤其是社会环境效益讲透,这是正效益,可体现防洪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3)城市基础设施复杂,要统一协调

由于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错综复杂。在防洪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地下电缆、通讯电缆、自来水管道、排水排污管道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防洪工程如何与这些设施衔接,必须在城市综合规划中加以解决,否则将出现今天修堤防,明天为建各项设施而挖堤防的现象。这就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广泛征求城建、环保、交通、电讯等部门的意见,统一协调,综合部署,使缆线、管线的预埋与城市防洪工程同步实施,以便正确处理好防洪工程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关系,避免劳民伤财,减少不利影响,切实做到防洪与城建二不误。

(4)拆迁安置成本高

城市经济发达,居民生活条件好,土地资源宝贵,寸土寸金。而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需占用大量土地,拆迁安置都在城区,拆迁安置成本高。在安置过程中要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避免遗留后患。公众参与是解决拆迁安置问题的好办法,在环评中要予以贯彻,较大限度体现群众的意见和意愿。

(5)对景观与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高

城市是人口大量居住的地方,为求理想的人居环境,体现生态城市、文化城市的品味,要求防洪工程建设尽可能满足城市生态及景观要求,可通过防洪堤的美化、装饰等来较大限度减轻对城市生态及视觉环境的不利影响。

为充分反映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使景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依据或民间传说依据,可把沿江的景点与城内的景点串起来,把城内与城外的景点串起来,借防洪工程建设之机,重塑城市的形象,建成一批城市的标志性景点,可大大丰富城市的人文景观和旅游资源。届时,改造后的城市河道将因其独具迷人的魅力而大放光彩。

(6)施工扰民问题

城市居民集中,工程拆迁安置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噪声、粉尘、废水,将对城市居民产生较大的影响。为减少施工扰民问题,有必要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预测,并制定保护措施,减少不利影响。

2、城市防洪工程主要环评问题

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防洪安全保障。根据资料统计,全国目前600多座城市中,近90%受到不同程度的洪水威胁,在这些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中,70%城市的防洪能力达不到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有10%的城市几乎没有任何防洪保安措施。

城市防洪工程的目的是协调城市发展与城市排涝、城市所在江河行洪之间的关系。目前一些城市尤其中小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对城市防洪安全问题重视和研究得不够,造成一些地方先建设后防洪保安的被动局面。

防洪工程建成后,改变了城市防洪条件,提高了防洪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型城市的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洪水,大型城市为100年一遇洪水,个别城市达到500年一遇,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城市的防洪保安问题将得到根本的解决。

2.1 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

(1)对城市排水的影响

城市内的河道,为雨水的排泄通道,除低洼地区需用泵站排水外,其余能以重力流形式排放。实施防洪工程,阻挡外部洪水入侵城区,有利减轻城区排涝压力。

城市河道中为考虑景观所设置的堰坝(形成蓄水面防止枯水期河道干枯),要求河道蓄水面高程低于两岸排水口高程,对坡降较陡的河道,可设若干个堰坝形成梯级蓄水面,以防止对城市排水的影响。

(2)对城市排污的影响

堤防工程在设计时就要考虑与城市排污相衔接,一般情况下,工程不改变其原有排污口的位置和高程,故正常情况下城市污水多能顺利出流,只是在洪水期,由于外江水位高于排污口高程,会对污水出流产生影响。由于城市规划都要建设污水处理厂,可将各排放口污水集中汇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到下游排放,届时,城市污水的排放将不受影响。

城市河道堰坝建设形成一定水面,有利于环境的改善,但排污入堰坝上游,在枯水季节对河道景观、水质会产生不利影响。除了加强污染源治理外,要求排污口设置在城市河道的一级堰坝下游,以保障城区河道水面水质良好。

(3)对交通的影响

防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期土石砂料的运输,汽车运输量在某一时段某一路段将急剧增加,如调度不当,将影响交通运输的畅通,使原本拥挤的城区交通压力更为加大。运输车辆如果超载或被覆不当,途中常常会撒落土、石、砂料,如不及时清除,将造成路面损坏,而且造成路面扬尘,遇雨造成水土流失。防洪工程建成后,由于路况的改善,有利于城区交通的发展。但堤防工程高出地面,对城区跨江道路的交通将产生不利影响,为此要求在堤防建设过程中尽量作好与沿江道路的衔接工作,避免不利影响。

消除上述影响的主要措施是:①加强城区交通运输的管理,及时疏导拥挤路段;②要求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加盖网罩,防止撒落土、石、砂料,并加强对司机及装卸工人的教育,做到清洁装卸,清洁运输;③道路采用立交,与堤防交叉的道路,采用填高过堤道路,调整相关道路的坡度,在堤与路间形成的三角地带需作绿化,改善城市景观;④在交通桥梁的施工过程中会有大量泥浆涌出,要求集中排放,统一处理,以免淤积河道,影响环境。

2.2 对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城市防洪工程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之一。由于防洪工程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反复与城建部门协调、商量,各项工程措施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统一,故工程建设不会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相反,防洪工程兴建后,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现。

防洪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洪堤的填筑、料场的开挖,均破坏了局部植被,使生态环境遭受一些破坏。而防洪工程兴建后,由于防止了洪水对城区的冲刷,有利于城区的植被生长和小区环境绿化,而且施工结束后在堤线上种植一些常绿观赏植物,河道两岸绿化带的建设使城区绿地面积增加,有利生态环境的改善。绿化带的建设还可以净化空气,降低噪声,改善景观,从而优化城市的环境质量。

2.3 对风景文物的影响

历史造就了城市大量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在防洪工程建设过程中,本着“保护及时、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原则,防洪堤线要远离上述区域,不破坏其景观。

防洪工程建成后,河道两岸的堤防将高出城区某些地面高程,对城区居民的视觉环境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影响观瞻。要求堤防建设尽可能满足城市生态及景观要求,可通过堤防的美化、装饰等来较大限度减轻对视觉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堤顶设有盆景,竖墙设有浮雕,展现城市的过去与未来,堤线上设置一些亭台、楼阁,供游人歇息了望,堤防背水坡种草皮花卉,每隔一段距离上、下游坡设过堤便道,把防洪堤建成沿江的滨江道路,使其成为城市内的主要景观,并成为滨水休闲游憩性道路,给市民提供一个休闲、观光的场所。

2.4 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环境的建设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建设人居环境除了必要的生活设施外,还需要优美的环境,其中亲水性是尤为重要的。历史上,把城市建在湖边、河岸及海滨有其必然的道理。城市防洪堤建设,使城区与水之间形成一道屏障,限制了城市居民与水的接触,因此城市防洪工程设计中,除了与流域防洪工程统一协调(如城市上游建防洪水库、在城市防洪标准范围内使水库尽可能地多蓄水、减少下泄量,从而减少城市河道水位变幅、降低防洪堤高度)、城区河道做堰坝蓄水外,防洪堤本身应设置一些亲水步道、亲水台阶、亲水广场、亲水绿道等滨水建筑物,供游人欣赏水的景色,亲近水的芳泽,从而产生人景交融的滨水景观。

2.5 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在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集中,生活卫生条件简陋,易造成疾病流行,需采取预防措施。而且由于流动人员多,粪便和垃圾若不妥善处理,水源易遭污染。因此,在施工集中区,要加强卫生检疫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加强疫情报告、预防服药和预防接种工作,切实做到“三早”——早预防、早发现、早隔离治疗。对生活污水、粪便和垃圾,要求城市环卫系统及时处理和清运。

在城市防洪工程施工时,噪声影响较大,要求采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并严禁夜间施工。

2.6 施工弃渣对环境的影响

在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土石方的开挖将产生弃渣,若处理不当,极易引起水土流失。为此,要求工程弃渣尽量用作堤防填筑,不能用于堤防填筑的废渣,可就近用于城区(如开发区)低地填高,这样变废为宝,减少城市建设费用,又有利于城区水土保持。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浅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几点不足

[内容摘要]:任何权利要求最终皆须依赖法律的确认。公民环境权在立法中的缺失也正是造成我国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差、环境恶化势头不止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在保护公民环境权益方面有所突破,确立了鼓励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因受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影响,也未制定具体的程序作为保障,本文结合实例分析了因上述原因导致该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不力的缺憾,并试图在微观层次上构建可操作的补救措施。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利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

众所周知,我国环境法自崭露头角始直至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可谓经历了一个披荆斩棘的过程。可喜的是,新兴事物的生命力总是能彰显出其蓬勃旺盛的一面,近二十年来环境法的长足发展就是明证。环境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相应的环境立法在实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等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法律成效。然而,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到自身的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其中在公民环境权益理论和实践方面尤显薄弱。综观我们现有的环境立法及实践,可以看出,在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们对保护国家环境权益的关注较多,而对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视不够。具体表现为:尽管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是实现其生命、人身安全的条件之一,但将公民环境权视为公民基本的、独立的人权的呼声仍局限于部分学者中间;国外公民环境权理论中的公民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内容尚未走出学者的著作,对环境立法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因此,这种忽视反映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就表现为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执法力度较弱,继而导致环境状况继续恶化,现状堪忧;反映在环境司法过程中表现为环境诉讼总量较少,且其中多为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所占比例较小,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受害者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而反映在环境立法中则表现为过于注重行政管理手段,鲜有赋予公民自我保护和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等内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来谈谈由于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益的关注而存在的立法上的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了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促进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该法不仅要求对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还进一步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开发、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将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避免因政策不当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综观该法,其中虽有鼓励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良好意愿,却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更难以见到直接确认和保护公民个人环境权益的内容;相形之下,其间却充斥着大量行政审批权限划分、审批程序以及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等内容,故其实质上仍是一部行政管理法,以下我主要谈谈该法存在的三点不足:

及时,该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只是单向评价。

所谓单项评价即只针对评价对象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而不要求评价周围环境对评价对象本身的影响。虽然对于一般的生产性项目而言,这种单向的制度设计是可以的,而且也确实方便了行政管理,但对于与公民切身环境权益攸关的住宅等项目如果只做单向评价,却可能对居住者环境权益保护不力,甚至导致后患无穷。现实生活中不乏适例,譬如:

甲购置一套紧邻某条交通干线的房产,入住后饱受公路噪音之苦,加装两层窗玻璃仍无济于事,最终导致神经衰弱,工作和生活由此大受影响。

相信与甲类似的情形并不少见,北京市新开通的四环、五环以及多条快速路两旁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发建设中的 房地产项目比比皆是,很多楼座距离公路甚至不足10米,而且几乎都没有添置降噪隔音设施,可以预见,将来会有更多的购房者会像甲一样难耐噪声的侵扰,更有居民小区紧邻工厂而建导致居民饱受噪音、气味之苦的报道也时常见诸报端。虽然任何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仅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即只考察规划和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但并未反过来考察项目的周边环境对项目本身的影响,即不对项目本身的选址是否恰当予以评价,不对位于不同环境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特殊的防护要求。在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也许是由于职能不同或者缺乏专业知识的缘故,规划部门通常并不会对项目选址的环境因素予以特别关注,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又无权对项目选址发表意见,因此在选址问题上,居住者应享有宁静、舒适环境的权利往往就被漠视了。在我国行政力量过于强大、行政管制无所不包的社会环境中,审批机关不予关注的问题,建设单位当然不会认为自己有义务关注和解决,无数购房者理应被保护的权益就在无形中被各方忽视了。

第二,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保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且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或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规划草案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且附具对上述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但对论证会、听证会究竟该如何举行、谁应参加等程序性问题并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从而导致了这些制度无法落在实处,下面的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该问题的现实性:

乙过去的住房虽紧临一条林荫小路,但该路车流量小,未对附近居民生活和休息造成显著影响。但后来该林荫小路被市政改造,两边的树被砍去,马路拓宽,车流量骤增,乙从此告别了安静舒适的生活,天再热也不敢开窗,身心健康严重受损。

由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而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城市道路一项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范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公路等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有关环境噪声等问题也曾专门下发过通知。据悉,在上述案例中该道路拓宽项目建设部门当时按规定委托了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也按要求召集了几位专家进行了论证,但遗憾的是,着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机构和参与论证的专家都一味地迁就或附和建设单位的意见,没人对道路两旁的居民可能受到的影响提出中肯的建议,而审批机关仅就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报告是否包括要求的内容、参与论证的专家是否在专家库名单中等进行形式的审查,并未审查而且实际上也无法对报告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专家是否尽职等因素进行审查。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乙寻求救济的努力就陷入了困境:首先,乙难以向道路建设方主张赔偿,因为道路的拓宽有合法完备的手续,且经过了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审批环节,建设方可以此证明道路的拓宽与乙所受损害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免责;其次,乙也无法向小区的原建设方主张权利,因为在小区建设时噪声问题尚未存在或并不突出,建设方依据当时的噪声水平进行设计、建设是合情合理的;再次,乙也不能向窗外马路上行驶的成千上万的汽车使用人主张侵权赔偿,因为侵权人不确定且人数众多,根本无法确定被告是谁;,乙也不能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审批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并无违法情形。相比之下,前一个案例中受害人甲还算幸运,其尚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寻求救济,因为在我国已制定的《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规范》两个国家标准中具体规定了住宅的允许噪声等级和隔音标准。据此,甲可以所购房屋噪声级超过允许的噪声级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的乙却根本无法找到责任人,只能自叹倒霉。有损害却没有救济,不可否认,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律存在制度缺陷。

第三,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透明度不高,公民无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资质管理等手段决定评价机构的生死存亡,且《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评价机构责任也仅限于行政责任;此外,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关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进行评价的依据、数据和方法都是保密的;具体在何时、何地召开听证会或论证会,与会者发表了何种言论等情况外界均不得而知;评价报告也只有行政审批机关才有权看到。虽然该法明确了评价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但由于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无法对评价机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所以在现实中,评价机构实际上仅对行政机构负责,而缺乏行业自律,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由此大打折扣。

究其根源,《环境影响评价法》存在的上述不足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更是立法者环境理念存有偏差的反映。受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和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长期以来公众习惯于政府的高度集权,从而导致公权泛滥。谈及环境保护,当政者甚至公众脑海里也还只有国家环境权的概念,很少意识到公民环境权,因此,但凡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由政府以行政手段解决。实际上,事关公众利益单靠行政手段难以奏效,只有发挥公众-非政府组织、公民及其它社会团体的积极性,进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的监督机制方为治本之良策。事实证明,民主、公开、透明是解决问题的手段。结合目前国际上环境治理变革的趋势,我们应当调整环境管理的模式,摒弃“全能政府”的理念,要扩大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范围,使政府在环境管理中不再事必躬亲,而主要起掌舵和导航的作用。循此思路,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完善:

及时,规定公民环境利用权,确认公民能够享有清洁、安宁、舒适的环境的权利。对于与公民环境利用权直接相关的住宅等特殊建设项目,应审查该项目建成后能否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为此应进行双向环境影响评价,增加周边环境对该项目本身影响的评价,尤其应关注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噪音、废气、振动、辐射等污染, 是否对该项目的日照、空气、生活用水等产生不良影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和检测结果,并据此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完善公众环境知情权制度,切实保障环境影响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阳光是好的防腐剂,充分的信息公开能使公众时刻关注自身的环境权益,也能使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处于公众的注视和监督之下,这不仅可增强双方的责任感,亦可较大限度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具体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1.建立规划和建设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应规定在规划或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实施、竣工等不同阶段必须向公众披露诸如项目的选址、规模、计划进度、各项技术指标等基本信息。以便公众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判断该项目是否对自身权益有影响,并为以后阶段的参与做好准备。

2.规定建设项目(特别是居民住宅等)的建设者应委托独立测量机构检测项目边界环境数据,如噪声值、电磁辐射强度值等,并予以公示。

3.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与会者发表的意见应该记录并由其签名确认,会后应该全部公示。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全文公示。

5.审批机关参与审批的每位成员均应详细陈述对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制作详细的评审纪录,且应对公众公开。

6.详细规定前述的披露、公示、公开的定义、方式和手段。

第三,完善公众参与权制度,制定可操作的参与程序,使公众参与有章可循。

《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公众参与的内容只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规划和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征求意见。这一规定应进一步细化:

1.应明确列举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形,除此之外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向公众征求意见。

2.规定征求意见的形式限于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两种,并明确可能直接对公众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形式。

3.召开听证会的,主持者应公告具体听证程序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者报名程序等,听证会笔录经与会者签名后也应公开。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保障至少有一定比例的专家须由受影响者选定,论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专家名单、简历应预先公布,论证会召开时也应允许一定数量的公众入场旁听,专家在论证会上的发言也应公开。

4.依法应向公众征求意见而未征求意见的,或虽征求公众意见但形式或程序不合法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

第四,确立公众环境请求权制度,建立环境权益受损补偿机制。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一种事先预防机制,当公民环境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已然显现时,就应构筑一种事后补救机制,赋予受害人尽可能宽泛的请求权,使受害人能够顺利地向施害人主张赔偿。比如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定其行政责任的同时,应规定环境权益受损的公众有权向项目开发者或受益人主张赔偿。结合环境侵权的特点,赔偿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对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还应及于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损害。

总之,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会日益提高,对环境问题会日益关注,获得环境信息,参与决策的愿望也将会更加强烈,这对我们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立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入世”也要求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吸收一些新的环境管理理念,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管理工作,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论关于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论文摘要: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在沿海省市开辟了一系列新经济开发区。这些经济区一般都有各自的经济发展规划,有的制定了区域环境规划,因此,应该开展相应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论文关键词:区域环境评价;新经济开发;REIA;污染物预防

一、区域环境评价的概念

从1979年中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相关制度在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协调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就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众多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发展,例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边贸开发区等,使多个建设项目在相同地区,相近时间陆续开展。届时,如果对各建设项目进行逐个环境影响评价(EIA),就不能预测最终的环境变化,不能显示区域开发的总体环境影响,进而导致无法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对策,使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落空。故而,应当将这类开发建设项目看作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全部区域开发的建设行为,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即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IA)。从理论上说,REIA可归入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SEIA或SEA)的范畴。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为了达到即定的目标和要求,依照评价的性质、行政区划、区域类型、环境要素等,可以把REIA划分成多种类型,与开发建设项目息息相关的常见类型有:

(一)新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在沿海省市开辟了一系列新经济开发区。这些经济区一般都有各自的经济发展规划,有的制定了区域环境规划,因此,应该开展相应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二)现有城市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发展经济的特点之一是:依托现有工业基地,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利用它们的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进行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以扩大再生产,从而形成了许多以大型企业为主的老工业开发区(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些开发区的建设普遍都需制定相应的环境规划,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部门进行区域发展综合决策的有效途径

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制定区域开发建设决策之前,对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现状和目标、区域环境承载力、区域废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度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按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调整区域的总体发展规划,为产业的合理布局和环境功能的科学规划提供有效依据,为区域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提供保障,真正将环境保护做为区域开发综合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的重要保障

单一建设项目的EIA,使合理确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成为空谈;因为评价范围小,导致许多单项环评无法对区域大气和地表水环境容量进行估算。而区域环评却能对确定的区域,着眼于整体,根据区域环境规划与保护目标、功能区的划分、区域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状况来研究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地制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为实现总量控制奠定基础。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污染物有效集中控制创造了条件

对污染物进行集中控制和综合治理是兼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为一体的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单项建设项目环评虽说能把拟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充分的诠释,但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集中控制只能提出宏观建议。在这方面,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其优越性,即可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总量控制目标,对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进行有效的整体规划,应用“工业生态原理”,在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下,使一个项目排出的废物成为另一个项目的原料,实现区域内资源的充分利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出统筹治理和基础设施规划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控制方案),为区域污水集中处理与资源化、以及推行集中供气供热工程创造条件。

(四)有利于识别不良的累积效应并在区域范围采取对策

单个建设项目的EIA难以从整体上分析其与区域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累积效应。REIA有可能比较确切和地分辨区域各时段的开发对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可能产生的恶性累积反应,进而提出针对性对策,加以预防和消除。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一般而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区域开发规划纲要制定之后和区域开发规划方案实施之前。实际上,区域开发规划设计方案的制定和环境影响报告书(EIS)的制定是一个同期,互补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价随着区域开发规划的启动就同时介入了,以区域环境特征等因素为基准,综合区域开发性质、布局和规划,进而编制出区域开发规划方案,评价每一个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分析修改后的方案的环境影响度,最终达到协助形成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环境保护协调的区域开发规划和区域环境管理规划的目标,促进整个区域可持续性开发。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在区域开发规划与区域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一)从宏观角度上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开发活动的选址、规模、性质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的考虑分析可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尽可能的减少 对区域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的损害。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区域开发各功能的合理布局、入区项目的优化选择等决策的有效依据。

(三)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了解区域的环境状况和区域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区域环境污染总量控制规划的制定和区域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都有重大的帮助,进而带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四)单项入区项目的审批和区域内单项工程评价可以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的基础和依据,这就减轻了各单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任务,使的单项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具备区域宏观特征,科学性、指导性更强,工作周期也缩短了。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公路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探讨

摘要:本文在阐述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概况的基础上,分析了公路建设环境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提出了道路环境影响的各种指标体系。

关键词: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

前言 公路建设项口环境影响评价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构建社会、经济环境评价体系,对建设项目进行量化的经济损益分析研究,是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研究,克服了单个项目评价缺乏整个环境影响分析及整体环境对策规划的缺陷,能有效地控制各类污染源及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交通建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有效辅助决策、规划、计划的手段之一。

1.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概况

现代社会,公路交通运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我国公路交通建设的高速发展,有效地解决了自然资源、劳动力、生产设施等生产要素相分离的矛盾,为实现共同富裕和可持续发展已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公路交通建设一方面积极促进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公路基础设施在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完成以后都会以不同形式对社会经济环境、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等产生各种影响。

公路建社对环境的影响客观地要求对公路建设项目做深入透彻的评价研究和分析,并通过评价研究分析找寻合理可行的方案,保障公路建设沿着可持续发展道路顺利前进。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是监督和减缓工程环境的不利影响,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2.公路建设环境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在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部分评价体系还未构建或未完善,评价体系因子的量化关联问题的处理还没解决。并且由于公路建设项目的线性性质,各个地区的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评价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时应建立适合项目沿线地区的评价体系。总结起来,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1)模型和模型参数存在的问题:关于评价方法中的一些数值模拟参数有待于改进。《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的应用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模型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参数的取定具有不确定的概括性。如对噪声的预测模型只适用于双向四车道,且设计行车速度有一定的限制。

(2)缺乏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应用:公路交通建设建立了开发资源、协调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加快经济发展的纽带,同时也是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举措。因此,在评价中运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尤为重要。而现有的评价体系和实践应用中,这一理论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3)实际应用中缺乏科学的评价手段: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在环境研究领域的广泛运用,对于环境监控己经基本实现计算机控制和数据处理。在国内,专门用于环境评价研究的软件层次很低,而这些软件对于“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却无能为力。

以上提到的问题在应用中确实存在,问题的出现将损害对公路建设环境评价的合理性、性、有效性和可依据性。

3.环境影响评价的要素分析

公路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的重点是线性的带状影响。其特点是路线长、范围广、施工期长、影响大。因此环境影响评价要素应包括如下内容[2]:

(1)工程分析:工程分析是针对性很强的评价工作,分析内容包括各工程方案对环境的影响;路基设计对环境的影响;取、弃土石方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排水系统对环境的影响;绿化与美化;沿线管道埋设;

(2)环境影响因子:公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因子的识别应根据项目建设在不同时期对环境的作用。通常包含三大类:工程位置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对环境的影响;营运对环境的影响;

(3)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调查、监测;

(4)环境敏感地区、敏感点的确定;

(5)环境影响识别;

(6)评价指标体系结构的建立;

(7)预测模型与参数:评价的关键是预测,预测模型要符合实际情况。模型选定后,参数选用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计算结果的精度及评价结论的可信程度;

(8)环境保护对策研究。

4.道路环境影响指标体系的建立

道路环境影响指标体系按照计算方法可分两类:一类是可以由具体数值直接计算得到,另一种是无法直接计算得到,比如目前一般认为景观协调方面是不容易量化的。对于可以量化的指标可以用相应的计算模型就可以得到,而对于这类不易量化的指标就要采取其他方法,比如采取打分或排序的方法得到相应的指标值,同样也可以进行有效的评价。

4. 1道路声环境评价指标

目前国内外道路噪声评价中一般用等效噪声级L作为评价指标,L的数值和人们的主观吵闹感觉程度有较好的相关性,可以分三步计算[3]:

(1)各道路单元点在计算点产生的基础噪声

首先将实际道路划分成一系列的道路单元,按交通量预测噪声的大小及不同的速度和同重车百分比对噪声进行的修正,同时考虑坡度对噪声产生的影响,求取一个道路单元噪声

(2)计算扩散传播对交通噪声的修正值

通过交通量预测和有关道路因素的修正,可以得到汽车在道路上行使时产生的噪声强弱,但是要进行道路声环境评价不但要计算汽车行使线上的噪声的大小,而且要计算离汽车行使线不同距离和不同高度处的噪声值,噪声扩散、传播时的衰减和加强通过测试数据进行修正。

(3)计算交通噪声评价值

将由交通量计算得到的基础噪声值加上由扩散和传播产生修正值,最终可以得到第i个道路单元点在计算点处产生的噪声评价值。然后将计算点范围内的第N个道路单元在计算点处产生的噪声值合并起来,就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

4. 2 道路大气环境评价指标

在道路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以尾气污染指数最为 实用,为计算尾气污染物在计算点产生的浓度,可将道路划分成一系列的道路单元,分别计算各道路单元污染物排放在该点产生的浓度,然后再求和计算整条道路尾气污染物排放在该点产生的浓度。以道路单元中心为坐标原点,下风向为x轴正方向对整个道路单元建立平面坐标系,则可求出整个有限线源对计算点上污染浓度的贡献。

4.3 道路景观的评价指标

公路景观设计应力争使自然景观与公路工程结构物达到有限的协调,建立起新的完整的公路景观系统。所以道路景观应从使用者的视觉、心理出发,达到公路功能、美观及经济的一致性。目前研究道路景观是采用综合指标的方法,先确定道路景观的评价指标,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各分级指标进行评价,在对道路景观进行评价时,可以从以下方向考虑[4]:

(1)通视:要求路线各组成部分的空间位置配合协调,使司乘人员感到线形流畅、清晰、行驶舒适安全。

(2)导向:建立一个区域性的视觉系统,使司机在视觉所及的范围内,能预见到公路方向和路况的变化,并能及时采取安全的行驶措施。

(3)协调:使公路线形及沿线设施与沿途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

(4)绿化:利用绿化来补充和改善沿线景观。

公路景观可以从以上四个或更多方面计算出道路景观综合评价指数,这样可以较和真实的反映道路景观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提高,环境评价已不再是一项单纯环境科学知识的简单应用,而是已发展成为一项需要综合应用多学科知识及技术。总之,建议加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及方法的研究,用先进的科学的技术及方法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武装环境评价,使其在促进公路交通建设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功效。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浅论化工建设规划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化工建设一直是一个支柱型行业,但是也因为它自身的因素给周遭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和损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可持续发展,因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应用而生,本文主要探讨了化工建设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发展,并对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层次剖析力图找出一种解决方式完善生态环境评价体系。

一、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对人类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减少影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策略和措施,对后续的一些影响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越来越深入以及快速的发展,一些建设项目大肆开发并且得以快速建设,严重忽略了施工之前之中之后各个阶段对于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则能够未雨绸缪,对于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预测评价监督控制,把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而且促使政府在这一方面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污染之后再治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则使得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调一致,不会产生冲突。

二、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的发展

最初,我国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基于建设项目对环境的破坏而逐渐发展起来的,1979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接着在试行一段时间之后,在1986年,我国又颁布了新的法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这一阶段,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还处于婴儿阶段,是一种对于前景的摸索和跟国情的磨合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对我国建设项目的开发与实施起到了不可抹掉的重要作用,帮助政府果断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建设项目的正确决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一些大型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的实行,成功保护了生态环境。

第二个发展阶段,就是到1998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一阶段,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体系得以不断补充和完善。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实施阶段都做了详细而基本完整的规定,使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有规可循,这也表明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里程碑式的制度的出现。

第三个阶段,200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体系从化工建设项目延伸到了更多更广阔的行业,使得环境保护的理念更快速更广阔的传播,也加大了环境保护评价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立法的一个大的飞跃,也是我国环保理念的成功发展。

根据我国的自身国情,吸取国际环境保护评价体系的先进制度和理念,这一新型的环保体系已经深入人心,并且在越来越快的完整发展。

三、化工建设规划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浅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越来越明晰凸现出来的一些环境问题,还有国际环境形势的不容乐观,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努力保护生态环境,相继出台了很多项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在这方面的投资也在加强,尤其是在化工建设方面的环保投资。

1.目前,我国的化工企业如雨后春笋一样在全国各地盛开,而一些小型的化工企业基于领导人的认识或者是本身的理念而只是注重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对其建设项目规划可能产生的对于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和破坏视若无物。

2.我国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于化工建设规划中的一些细节没有进行有效硬性规定,从而使得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出现一些阻力,总得来说,就是形式性太强,缺乏可行的操作性。

3.公众参与并不彻底。化工建设的很多项目都涉及到了公众的日常生活,在整个评价过程中,公众可参与的程序并不多见,出现专业人员一手包办的现象,而在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中,对于参与公众的人数和选择以及参与方式内容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说白了,就是一个规定好了的形式。

4.相关部门认识不够,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不到位。可能由于一些利益上的牵连问题,有些部门受贿而对于化工建设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大开“绿灯”。

四、对于上述出现的问题的解答及对当今化工建设规划中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和制度的完善

1.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就是完善我国对于化工建设规划中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公众参与程序和参与程度问题),组织专家团进行实地考察并且进行法律试验,充分了解现实,使得新法能够有效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对于相关人员的工作制度也要严格执行,奖惩分明,人的制度永远是一个不变的主题,要加强监督,防止人为导致的环评报告不现象发生。

2.设立专门的独立监督控制机构。鉴于环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法问题得到人员的互相包庇,应该设立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相关过程和人员进行监督和质量的控制,进一步提高对于化工建设规划的环评有效性和高效性。

3.完善化工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方法。化工建设关乎所有国人的生活,而化工建设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应该定期组织专家团对一些大型的化工企业进行检查和实地考察,及时完善相关技术,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国情研究自己的环评技术,对于一些小型但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要严厉果断取缔。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也在逐步的完善,而对于化工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则一直在创新,相信在越来越完整的环评体系下,化工建设对于环境的影响将越来越小。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浅析甘蔗制糖企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清洁生产评价

摘 要:在对甘蔗制糖企业技改项目进行清洁生产评价时,应从原料是否为可再生资源、产品是否是清洁产品、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是否先进、是否采取节约能源措施和节水措施等,对照国家环保总局20__年了HJ/T186-20__《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甘蔗制糖业)》中的清洁生产指标,对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价。关键词: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评价作者简介:龙银慧(1965-),柳州市人,来宾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工程室主任,工程师,主要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前言国家关于糖业结构调整的决定,给地处大西南的广西带来了发展的机遇。目前广西的糖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50,甘蔗制糖行业对整个广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几年来,广西区内多家制糖企业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甘蔗日榨能力。在此,作者以广西某制糖公司日榨8000吨甘蔗技改工程为例对甘蔗制糖企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清洁生产评价篇章的编写方法和内容作一总结。2技改工程清洁生产评价2.1清洁生产的定义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2.2清洁生产评价的方法由于大多数甘蔗制糖企业为老企业,在进行技改扩建时,不仅要注意生产工艺设备、环保措施的改进,还应从清洁生产方面着手,从源头削减污染,一方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还可减少污染治理的成本。在对甘蔗制糖企业技改项目进行清洁生产评价时,应从原料是否为可再生资源、产品是否是清洁产品、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是否先进、是否采取节约能源措施和节水措施等,对照国家环保总局20__年了HJ/T__-20__《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甘蔗制糖业)》(征求意见稿),对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价。2.3清洁生产评价的内容⑴原料及产品评估该制糖公司所在地交通便利,为生产提供了较好的各项配套条件。技改工程充分利用原有设备,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降低产品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同时还能带动调整农业结构,把公司蔗区开发成早、中、晚熟高产、高糖甘蔗系列良种种植基地,增加农民收入。甘蔗是清洁原料,是可再生资源。产品白砂糖和赤砂糖属碳水化合物,易降解,不存在二次污染,是清洁产品。⑵工艺技术评估①提取蔗汁从甘蔗中提取蔗汁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压榨法,另一种是浸出法。一般甘蔗糖厂都用压榨法。浸出法是一种新的方法,这种方法在浸出过程中用水量比较大,致使提取液在蒸发浓缩过程中排放的废水较多,伴随产生的洗涤加热、蒸发、浓缩罐的洗涤废水增多,从环保的角度考虑,甘蔗制糖采用压榨法提汁比浸出法提汁要好。②蔗汁澄清蔗汁的澄清方法一般有:石灰法、亚硫酸法和碳酸法。石灰法具有取材容易、价格便宜、工艺过程简单的优点,国内有少部分甘蔗糖厂采用石灰法生产赤砂糖,有很多小糖厂采用石灰提净蔗汁生产片糖和红糖粉等。碳酸法用石灰乳和二氧化碳作清净剂处理蔗汁,普遍应用于甜菜糖厂。碳酸法除去的非糖分比较,制造出的白糖纯度较高,色泽较低,品质较亚硫酸法为好,在存储及运输时不易变色,但其生产流程长,设备多,耗用大量石灰和二氧化碳,生产成本较高,更主要的是含碳酸钙高的碱性滤泥难于处理,污染环境。亚硫酸法除加石灰、磷酸外,又增加了一种澄清剂——二氧化硫,由于多了亚硫酸钙的吸附作用,再加上二氧化硫具有抑制色素生成的作用,其澄清效果优于石灰法,同时,亚硫酸法工艺流程短、设备简单,澄清剂用量小,因此,亚硫酸法在我国甘蔗糖产区广泛使用;亚硫酸法澄清排出的滤泥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和丰富的磷、钾元素,农民乐于应用它作肥料。技改工程生产方法沿用原有的压榨法提汁、双重亚硫酸法澄清、五效压力——真空蒸发、三系煮糖。此法的优点是工艺和设备比较简单,原材料消耗低,生产成本低,投资少,占地面积较少,滤泥可作肥料,易处理等。⑶生产设备评估生产设备基本沿用原设备选型,新增设备与原设备类型基本相同。技改工程新增新型高效、环保的无滤布真空吸滤机系统,实现过滤工段无洗滤布水排放,改善了操作环境,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减少滤泥中的含糖量,消除洗滤布水对环境的污染,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由“单一的末端控制”转化为“污染预防”与“末端控制”,使生产过程污染物产量大幅减少,符合清洁生产要求。⑷节能措施分析技改工程从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开始,在设计中尽量采用耗能少的先进工艺的技术设备,合理利用能源,采取节约能源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技改工程设计主要采用如下节能措施:①热电站设计贯彻“以热定电、热电联产、节约能源”原则。技改工程根据工艺需要,将原有一台25t/h蔗渣炉扩至40t/h,提高锅炉效率,降低能耗。②压榨车间是糖厂的耗能大户,技改工程设计采用先进高效的甘蔗破碎设备,提高甘蔗破碎度,均衡砍切,减轻设备负荷,减少尖峰冲击,降低耗电量。③蒸发系统是糖厂的热力中心,制定先进合理的蒸发热力方案是制炼车间工艺设计的重点之一。④提高生产给水的利用次数,较大限度利用进水水源。设计采用冷凝、冷却循环复用给水系统。⑤选择合理的工艺技术条件。适当降低压榨渗透水用量、提高石灰浓度、适当提高糖浆浓度、严格控制煮糖用水量。通过这些工艺技术 措施,可以有效地压缩生产过程用水量,从而节省蒸汽能源。此外,适当配备自控仪表,加强节能岗位技术管理,对蒸发、加热、煮糖、分蜜等主要岗位,装置蒸汽、水流量计和积算仪表。⑥搞好总平面布置设计,设计的能源车间热电站和用能大户压榨、制炼车间布局紧凑合理,缩短了各类管线、电缆的输送距离,减少热电损失,节约能耗。⑦适当提高对生产过程有重要影响的自动化控制水平,以稳定生产过程主要技术参数、提高工效和产品质量,从而降低能耗。⑧设备选型采用性能好、效率高的品质有证书产品,并贯彻执行国家机械委员会推广节能产品的通知,选用节能设备,不用能耗高的淘汰产品。⑨加强设备、管线的保温工作,以节约各种能耗。⑸节水措施分析①新增马利冷却塔,提高冷却系统效率,从而提高冷却水回用率。②新建压榨车间轴承冷却水循环回用池,将压榨车间轴承冷却水单独循环回用。③实行清污分流,完善排污管网改造。④采用无滤布真空吸滤机,过滤工段不需清洗滤布。⑹技改工程清洁生产指标①能源利用指标表1 能源利用指标表项目技改后可达到的指标评价1.原辅材料选择⑴种植基地26万亩,蔗区符合技术要求。一级⑵甘蔗品种新台糖16号70、其它为新台糖20号、22号、23号、25号、26号、27号、桂糖17号、粤糖93/119等。一级⑶化肥与农药使用农药低残留,易分解。一级⑷辅助材料石灰、硫磺、磷酸。一级2.总收回率()≥86二级3.等折白砂糖产率()≥12二级4.吨蔗耗新鲜水量(m3/t)≤2.9三级5.水重复利用率()≥88.24三级6.吨蔗耗电量(kw.ht)≤29三级7.百吨蔗耗标煤(t/100t)≤6.0三级②产品指标表2 产品指标表项目技改后可达到的指标评价1.产品达标率一级品100二级2.产品包装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一级③污染物产生指标(未端处理前)表3 污染物产生指标表项目技改后可达到的指标评价1.吨蔗废水产生量(m3/t)≤2.49二级2.吨蔗化学需氧量产生量(kg/t)≤2.3三级3.吨蔗悬浮物产生量(kg/t)≤1.48三级④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表4 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表项目技改后可达到的指标评价1.滤泥亚硫酸法25200t/a(滤泥水分76),出售作肥料。一级2.蔗渣30万t/a,25.5万t用作锅炉燃料,减少SO2排放量,剩余4.5万t打包外卖或留到下一榨季使用,基本可避免二次污染。一级3.废糖蜜38400t/a,运往其它企业作为生产酒精原料,集中生产酒精,废液集中处理。一级4.煤灰渣锅炉燃烧蔗渣,不烧煤,锅炉灰渣产生量21600t/a,可作肥料,基本全部利用。二级⑤环境管理要求表5 环境管理要求表项目技改后可达到的指标评价1、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2、环境审核按照甘蔗制糖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要求进行了审核;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齐全有效。未审核3.生产过程环境管理⑴燃煤情况锅炉全部以甘蔗渣作燃料,不烧煤。一级⑵澄清工段洗滤布水采用无滤布真空吸滤机,无洗滤布水产生。一级⑶蒸煮工段真空系统蒸发真空系统使用水喷射式冷凝器,煮糖罐真空系统水喷淋冷凝器及真空泵抽走不凝缩气体一级⑷凝结水回收利用情况各种加热器、蒸发罐、煮糖罐汽凝水全部回收利用作工艺用水。一级⑸冷凝器水(包括各种真空器冷却用水)回收利用情况丙糖蒸发的冷凝水经冷却用于甲糖、乙糖罐水喷淋用水、甲、乙糖煮糖冷凝水用作真空吸滤机的水喷射冷凝器的使用一级⑹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设施与环境控制程序一级⑺岗位培训每年都进行一次岗位技能培训,并对转岗人员进行培训,方能上岗一级⑻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制度操作工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执行,以及生产技术文件“设备大维修管理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润没管理制度”二级⑼生产工艺用水、电、汽管理工艺用水满足生产需要,未用完的电能向外输送二级4.环境管理⑴环境管理机构生产部二级⑵环境管理计划减污增效,推行清洁生产二级⑶环保设施运行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及设备巡检,运行记录制度一级⑷污染监测安装在线监测仪,对各车间废水排放口的流量、COD、pH监测一级⑸信息管理对污染物超标的部门,下发整改通知,责任部门采取措施纠正二级⑺技改工程清洁生产评价从表1可知,对照国家环保总局20__年了HJ/T__-20__《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技术要求(甘蔗制糖业)》(征求意见稿),技改工程原辅材料选择、总回收率、白砂糖产率、产品达标率、产品包装、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吨蔗耗新鲜水量、水重复利用率、污染物产生指标等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基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问题与对策探讨

摘 要: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和水平低及周期长等问题,提出广泛开展环评法宣传教育,加强环评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的素质;把环评纳入总量控制轨道,突出浓度与总量同时评价,大众参与以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等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问题;对策

1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分析

1.1 环境影响评价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环境影响评价是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研究。而在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个别的根本就不评。

1.2 环评队伍素质不高,环评质量差

环评单位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环评人员专业素质差,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一些乙级评价单位,问题就更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意义。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期拖延,收费偏高

一些环评单位自持唯我持证的老大思想,认为与建设单位签了合同就是煮熟的鸭子,不及时开展环评工作,迫使有的建设项目投资到位、土建开始,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未编制,使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环评的目的更是打了折扣。在收费上却是狮子大开口,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评的积极性。

2 解决对策与措施

2.1 广泛开展环评法宣传教育,充分认识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就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的相互依存的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在认识,掌握自然状况和社会状况的基础,为经济的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提供可能和机遇,国内外的实践都充分说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重要手段,以保障经济发展的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而达到既发展经济又不影响破坏环境的目的。

2.2 加强环评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应严格环评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和发放。对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确又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持证单位,坚决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

2.3 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总量控制轨道,突出浓度与总量同时评价

实践证明,把总量控制内容引入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可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科学性,通过总量分析,可以明确区域允许的纳污量和评价项目的允许较大排污量,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只采用单位浓度评价,已不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采取措施尽快推行浓度、总量双重评价制度,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污染防治措施,这不仅克服了环境影响评价与区域环境目标相脱节的状况,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有效提高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

2.4 公众参与要落到实处

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已正式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其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尽可能多的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或防止对环境的影响和侵害。应遵循“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程序,严格落到实处。为此各级环保局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公众参与制度的执行。

2.5 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急待解决的一个原则问题,首先要改进审批程序和审批方式,尽快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环保部门应组建专门的有一定任期的“环评审批”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专家认定制度,由其负责技术性事项的查核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论证,并由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提出最终审查意见,以供审批决策,其次是国家应抓紧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用和特定行业项目的审批准则,三是要完善审批程序,避免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走过场。一般来说,审批过程可分为审前、审中、审后三个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批之前,要组成初审小组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和有关数据、资料审查、核实,这是保障审查结论客观、真实的重要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关于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不确定性分析

论文关键词:流域综合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不确定性 公众参与 情景分析

论文摘要: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环境信息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具有普遍性、传递性、累积性和可降低性,对决策者存在着较大的干扰;但是可以通过使用基于情景分析的预测方法、广泛开展公众参与以及通过多方协作的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对策措施来降低。

1前言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始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了对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过去只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到对规划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力求从决策的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hj/ti30_200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和水利部的sl45-2006《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提出了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在规划阶段识别出流域综合规划存在的不足,预测和评价流域综合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重大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与建议,这是一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早期预防措施。然而,流域综合规划对周围环境的作用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效应共同发生、相互叠加交织在一起,对生态环境所有组分均产生影响,导致流域综合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由于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评价过程还存在不少技术问题,本文主要就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不确定性分析进行初步探讨。

2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不确定性的来源

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环境信息的不确定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

2.1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

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首先是指流域综合规划中各专项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流域综合规划中的总体布局方案只是初步确定了流域内各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但是在每个单项规划中可能会有数种规划方案,这需要在具体的各专项规划中根据流域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的需要,选择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规划方案。因此在流域综合规划这一阶段无法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具体方案,流域综合规划方案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还包括工程等级的不确定。流域综合规划方案中的工程等级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但是如果在规划期内,项目所在区域的产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规划中确定的工程等级就有可能变得过高或者过低,这时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的等级。

2.2环境信息的不确定

2.2.1环境信息的动态变化

在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收集到的环境背景资料,大多数都是对目前或过去环境状况的介绍和分析,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也是以此为依据来进行预测、评估流域综合方案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但是作为预测依据的环境背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着的,势必会增加预测结果的不确定性。

2.2.2潜在的环境敏感区的不确定性

潜在的环境敏感区是指在将来的各专业规划中有可能被确定为部级自然保护区、部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的地方。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要评价流域综合规划方案实施对现存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对潜在环境敏感区的影响。潜在的环境敏感区涉及到环境、城建、国土、林业、文物等多个部门的规划,不确定性更大,不仅其位置、面积大小、功能分区情况尚不清楚,甚至于是否能够被确定为环境敏感区还有待商榷。

2.2.3空间信息的不确定性

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空问信息的分析一般是利用大尺度空间分析软件aregis来完成的。在进行分析之前首先要完成空间、地理、环境信息的采集与录入。使用空间数据描述空问实体,要对复杂的空问实体进行取舍、抽象和离散;在定位、采集、录入、储存、处理、分析和管理表达空间实体的空间数据时,常常不易明确地将空间实体分类,不得不从中抽取重要的特性来表达确定或不确定的现实实体,用确定的模型或规则描述空间实体,但是纯几何意义上的点、线和面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所以数据采样只是一种近似描述,所获信息不可能穷尽现实世界的全部,其性也同时会受到传感器和数学模型等设备技术因素的影响。而且获取的信息在被引入计算机系统并用于空间分析决策的过程中,又被部分舍弃或删除。同时,获取大量空间数据的真值并不容易,甚至有些空间数据的严格或意义上的真假往往并不存在。所以,空间信息系统中实体的位置和属性信息与现实实体存在差异,即空间数据常常具有不确定性。

2.3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

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导致综合规划实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的不确定。首先是规划多种方案选择引起的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性。如图1所示,在综合规划方案中确定了对某河段进行水电开发,该河段的水功能区划分分别为保护区、保留区和开发利用区中的工业用水区,其水质保护目标划分为i、ⅱ、ⅲ类,同时水电开发三种开发方案正好在不同水功能区范围内,因此河段开发可能存在图中的三种情景,情景1、2、3分别会对河流的三种水功能区水体产生影响。

其次,工程等级的调整、开发方式(如引水式、坝后式等发电)的变更也会改变流域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等级的工程和不同的开发方式因其占地面积的多少和施工方式的不同,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也大相径庭。

3不确定的特点及对决策者的影响

由上可见,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不确定性存在着以下几个特点:普遍性、传递性、累积性和可降低性。任何一个流域综合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都在客观上存在着上述不确定性的因素,因此具有普遍性;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影响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不确定性具有传递性;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环节均存在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最终的减缓措施、结论的不确定,因此具有累积性;不确定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降低不确定性发生的可能,故其还具有可降低性。环境影响评价的不确定,尤其是评价结论的不确定,给决策者带来了很大的干扰。不确定信息主要来源于低精度信息,低精度信息会给出模糊的结论。低精度环境背景、预测影响能够导致模糊的结论。而模糊的结论则会降低结论的明确性,如方案一和二均被预测为具有轻度不利影响,但是“方案一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是方案二的2倍”的说法对于决策者更明确,更易于选择。

4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降低不确定性的对策

4.1使用基于情景分析的预测方法

情景分析法是将规划方案实施前后、不同时间和条件下的环境状况,按时间序列进行描绘的一种方式。情景分析法通过设定一系列情景,进而对比分析各情景下的人类行为和相应的环境状况,来评价不同情景下的环境影响,分析区域内不同时段、不同组合的人类行为对环境影响的贡献。情景分析法可用于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然而该方法只是建立了一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框架,分析每一情景下的环境影响还必须依赖于其他一些更为具体的评价方法,需要与其他评价方法结合使用,如环境数学模型法、矩阵法或gis等。

4.2广泛开展公众参与

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开展公众参与流域综合规划。通过开展公众参与,可以使流域综合规划涉及地区的相关部门了解流域综合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周围环境及人群可能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促进他们关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减缓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对环境保护措施提出建议和补充。在对象上,公众参与不仅要包括专家、学者和民间环保团体,还要特别重视流域内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时问上,公众参与要贯穿整个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在方式上,主要采用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还可以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形式相关信息。这样才能随时发现问题,保障提出的环境保护减缓措施及建议更加合理。

4.3以多方协作的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问题,还要包括规划、环境、社会、经济、林业、国土资源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仅依靠评价单位单方面的力量很难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做得十分。需要评价单位能够积极挖掘社会力量,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区有关环保、生态、农业、林业、文物、旅游、国土资源等方面的科研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以多方协作的方式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开展评价工作,才能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避免由单方完成评价工作带来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5结论

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流域综合规划方案的不确定、环境信息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确定,具有普遍性、传递性、累积性和可降低性,对决策者存在着较大的干扰,但是可以通过使用基于情景分析的预测方法、广泛开展公众参与以及通过多方协作的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对策措施来降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不确定性。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浅析应用能力培养的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实践改革探索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教学实践 教学方法

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一门骨干课程,针对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综合性强、实践性强、运用专业知识广等特点,提出改革教学内容、教学实践等环节,改变教学方式,提倡主动学习,改革传统考试方式,突出考题的应用性等教学改革方法,以培养具有应用实践能力的学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一门重要的综合性专业课,涵盖了环境科学与工程体系的主要内容;它不仅是环境管理过程中的一项具体制度,还是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1]与其他专业课程联系紧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2-7]

随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要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要具有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证和工程师资格证。[8]各种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主要是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灵活应用,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对高校该门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环境影响评价人才也成了高校开设该课程的主要目的。针对如何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各高校也进行了相应的教学改革。应该顺应时代要求,构建能力培养模块,改革培养方法和手段,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从而使学校教学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得到更好的衔接。

一、教学内容更新,突出时效性和先进性

环境影响评价教材中得到较广泛使用的有:陆书玉主编《环境影响评价》(2001年)、张丛主编《环境评价教程》(2005年)、曾向东主编《环境影响评价》(2008年)和陆雍森主编《环境评价》(第二版)(1999年)等。每一本教材都有其特点,作为教师要针对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学生的教材。如有必要还要补充教材中谈得不多或不深的内容,从“教教材”转变为“用教材教”,达到因材施教的目的。[9]

这些教材相对于我国快速发展的环评制度而言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很多新的条例、标准、技术导则未能及时在教材中得以体现,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致大气环境(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致声环境(hj2.4-2009)》等内容尚未及时更新进入所编教材。如果仍按照教材上所述内容进行授课,学生学习到的是一些在环评岗位上已经废止的知识,与实际脱节,无法适应时展和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为此,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学习,密切关注环评动态,及时了解环保标准、法律法规、技术导则等知识的变更和修改,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近期政策、技术导则等资料对课程教学内容及时更新,保持课程内容的时效性和先进性。[10]

此外,结合笔者多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经验,讲授内容切实结合环评技术导则,将环境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导则结合起来,在各单项环境评价内容中增加专题报告的内容,结合广东省环评的特点及地方特色对教学内容进行优化,如:结合广东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重点分析讲解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结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及相关法律条例分析污水排放方案及排污口选址。在讲解工程分析的方法内容时,结合参与的医疗废物焚烧项目从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资料复用法多个角度,并结合视频照片介绍医疗废物焚烧的生产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等内容;清洁生产分析时,除讲解概念、一般的评价程序外,从已有清洁生产标准和未出台清洁生产标准两个方面出发,从化工、农药、化肥、种养殖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分析;大大丰富了教学内容,紧扣环评的发展需要。由此,教学内容突破了课本内容,并与国家的导则标准相结合,体现了这门应用性课程的新颖性。[11-12]

二、改变教学方式,提倡主动学习

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这种教学方式的弊端就是学生被动接受,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差。[4,13-14]现代教学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多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案例式的教学方法。针对环境影响评价这门课程的特点,教师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把课件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进行预习;学生与老师之间可以通过qq交流,进行讨论式教学,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让学生主动地从“学”扩展到对“教”的参与,构建师生间、学生间多向互动的课堂氛围。同时,还应注意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由于学生在课外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课堂教学的效果会大大提高。每讲述完一个章节的理论内容后,配套一个与该章节内容切合的、真实的典型案例进行讲解分析,拉近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的距离,学生容易理解和接受。例如,在讲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时,结合一医疗废物焚烧项目的水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了物料衡算法在该项目水资源利用平衡中的应用、水环境现状调查方法在该项目中的应用、如何确定该项目的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如何根据项目背景资料中隐含的信息确定用水及排水标准以及如何选择该项目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式等内容。此外,还以学生比较熟悉的房地产开发(教学楼、宿舍楼建设)、污水处理厂、餐饮业等项目,从不同行业,以案例的形式分析工程分析等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实践教学环节与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水污染控制工程等课程实习环节相结合,在学生参与这些课程实习的同时,重点现场分析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的运营情况、污染源、污染物、环保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补充工程验收情况。课堂与课外相结合的案例教学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结合实际应用快速消化理解课堂所学知识,有效提高课堂学习效率,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改变考核方式,考试形式新颖,紧密结合实际

以往考查学生学习成绩的方法主要是采用闭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考试,其中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但是由于该门课程实践性强,学生采取死记硬背的方法得到的分数不能真正反映每个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判方法上采用平时成绩+课程实践+期终考试成绩相结合的考评法。三部分比例调整为2∶3∶5,突出了平时学习所占的比例,弱化考试成绩。课程实践环节中,同学分组完成不同类别的环节影响报告书,再进行专家技术评审会,进行角色模拟。[15]

期末考试采取开卷形式进行考试,学生不必死记硬背条条框框,不必背下很多公式,但学生必须学会如何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题目参考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历年考题。在出题过程中,主要选取了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考题中的案例分析题和应用型单项选择题。其中,案例分析题占50%,这些案例分析题目都不能直接从书上、作业上找到答案,它所考查的是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对知识的运用能力;另外50%是应用型单项选择题,所考查的是学生分析问题和理解问题的能力。

四、结语

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实践改革的研究与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兴趣和成绩都有很大的提高,可以让学生在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提高实际应用知识的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和创造思维,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实战精神,同时也缩短了学生进入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岗位的适应期,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进入工作状态,胜任新工作,增强了就业的竞争能力。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改革也因其专业的特殊性和知识的实用性而存在相当的难度,是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开放式过程,随着其实践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相信其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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