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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合同实用13篇

旅行合同
旅行合同篇1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乙方(组团旅行社):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大连市旅游局 大连市局 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旅游者与旅行社缔结国内旅游合同关系时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内旅游业务。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企业。

四、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文本条款。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明确详尽的解释。

五、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可以共同签署本合同文本附件三的《委托书》,委托一名代表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代表人和全体委托人共同是旅游合同的甲方。

六、本合同文本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供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使用,表格不足时可以复制。如果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不超过3人时,直接使用合同文本第一条项下的旅游者名单表格。

七、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删除。

八、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九、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文本。旅游者还应当留存旅游过程中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或索赔的证据。大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411)84339970 84339971。

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大连市旅游局和大连市局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国内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旅游者)情况

(一)本合同甲方人数为 人。甲方共同委托的签约代表人是  (委托书详见附件三)。

(二)甲方人员情况:如下。详见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甲方(旅游者)名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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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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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本次旅游团号为:。

(二)出发时间:  年月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 。

(三)结束时间:  年月日,结束地点:_________________ 。

(四)行程时间(包含在途时间)共计日晚。

(五)旅游线路名称:。

(六)交通工具:  。

(七)住宿标准:  。

住宿如遇单人房间时,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

(八)餐饮标准:  。

(九)购物安排: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购物不超过次。

(十)自费项目: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需要甲方在本合同旅游费用以外另行付费的项目不超过 个,付费金额不超过 元人民币。

(十一)导游服务:乙方全程陪同人员人,旅游目的地导游员人。

(十二)乙方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国内旅游行程表》(附件一),于出发前日内交给甲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服务标准

本次旅游甲方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此外,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其他服务质量标准为:。

第四条 旅游费用

(一)本次旅游的旅游费用为:成人每人___元人民币,儿童(岁以下或身高米以下)每人元人民币, 总计为___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预付元人民币,余款于出发前日内付讫。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乙方代甲方办理旅游所需证件、手续的费用。

2、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如遇交通部门票价调整,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当补交所需差额。

4、《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交通游览费用。包括自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口岸至住宿地、自住宿地至游览地的往返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5、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含导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安排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共11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1011

3、行程中甲方参与的自费项目的费用。

4、行程中甲方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的费用。

6、未列入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

第五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成行的基准人数为人。参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乙方最迟于出发前第6日(不含出发当日)通知到甲方,双方解除合同, 并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订立新的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第六条 地接社约定

乙方可以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待安排本次旅游中外埠的旅游行程。乙方委托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视同乙方违约。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一)要求乙方出示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如实告知本次旅游组团形式、住宿、餐饮、交通、景点、购物、服务标准等行程安排真实情况以及注意事项的权利。

(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内旅游行程表》记载的内容,组织安排本次旅游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合同约定行程中的自费项目、自愿购物、拒绝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安排的权利。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要求乙方出具合法发票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六)对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旅游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与本团其他成员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杜绝在景点建筑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三)如实向乙方提供有关个人身份、健康、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证个人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四)做好旅游行程中的自我安全防护,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擅自离团活动。

(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

(六)遵守团队纪律,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旅游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纠纷时,平等协商解决,或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或其他方式拖延旅游行程、扩大损失和影响。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一)核实甲方提供的证件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餐馆、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的权利。

(五)拒绝甲方提出的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共11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1011

(二)出发前向甲方如实说明本次旅游的组团形式、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甲方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个人保险。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宜,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妥善保管办理旅游手续所需的甲方各种证件资料。

(四)对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甲方的旅游活动。不强制甲方购物,不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保证甲方在《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的各景点的游览时间。

(六)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甲方出具合法发票。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一)出发前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出发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保证旅游内容和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承担责任(甲方与其他旅行社另行签定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可以在征得本旅游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书面同意后,对相应合同内容予以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可采取合理的措施单方变更合同。因上述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余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二)除前项约定的情形外,变更本合同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解除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次旅游开始时,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于中途加入本次旅游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项约定承担责任。

(二)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等个人身份资料,致使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已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的,承担乙方因此已支出的直接费用。

(三)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2、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3、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四)在旅游行程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或未通知不参加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支付违约金。

(五)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乙方不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共11页,当前第4页1234567891011

(八)旅游行程中因自身过错、自身疾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代办旅游手续及旅游过程中,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手续或代办的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应积极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影响甲方旅游行程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不能成行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到甲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2、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3、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4、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三)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到甲方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约定承担责任。但因甲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当,致使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继续履行本合同,但应支付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行程的费用,并承担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旅游行程延误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旅游行程中弃置甲方的,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行程的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

(七)旅游行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除上述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其他违反《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规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一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旅游行程中由于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交通堵塞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相关纠纷。

第十七条 避免扩大损失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按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共11页,当前第5页123456789101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履行完毕。附件一:《国内旅游行程表》

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

附件三:《委托书》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传真或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连市 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一:

国内旅游行程表

旅行社名称:旅行社

团号: 。

旅游线路名称: 。

行程时间:天晚。

出发地点:;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返回地点:。结束时间:  年  月  日预计  时。

用餐安排:全程共计早餐  次,餐标  元/人。午晚正餐次,餐标  元/人。

交通安排:1、飞机: 舱。2、火车:软卧,硬卧,软座,硬座。

3、汽车:大巴,中巴,小客车;有空调,无空调。4、轮船  等舱。

住宿安排: 星级宾馆,宾馆无星级; 人/间,有空调,无空调。

全程陪同人员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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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一 │ │

│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安排: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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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共11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1011

│二 │ │

│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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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三 │ │

│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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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四 │ │

│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共11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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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五 │ │

│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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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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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六 │ │

│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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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七 │ │

│天 │ │共11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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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八 │ │

│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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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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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市 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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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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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市 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三:

委托书大连市  旅行社:

我们共同委托 (男/女,身份证号码:  )共11页,当前第10页1234567891011

作为代表人,与贵社签订编号为 的国内旅游合同,前往

旅游。

我们全体委托人和代表人(合计人)共同作为本国内旅游合同的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旅行合同篇2

第三条 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出计划外新组织的旅行团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函电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答复函电;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答复函电后,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预报时间要求和报送资料与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至少在旅行团进人中国国境日期的15天前,用电汇方式把该团的全部费用汇人甲方账户。如乙方同时汇两个以上旅行团费,应在电汇单上注明每个旅行团的费用数额。旅行团费均不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付款,甲方有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的权利:

1.无论该旅行团是否已进入中国境内,甲方可以不予以接待,乙方应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向中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建议所有旅行社停止接待乙方未付旅行费用的旅行团。

3.甲方向乙方加收未付的旅行费用的滞纳金。在中国的旅行结束后,如有尾欠,应在一个月内结算全部费用;未结算部分,从下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未结算部分的千分之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和合同附件所确认的日程及包括内容提供服务。甲方应要求外联人员,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严格禁止向旅行者索取小费。

第七条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如未向旅行团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乙方。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甲方之故意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宿等所增费用由甲方负责。因下列原因变更旅行日程,甲方不予赔偿:

(1)如乙方临时改变旅行团入境日期,引起交通、住房及游览日程、项目的变更,使客人投诉、索赔,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旅行团进人中国后,因旅行者要求修改日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旅行者自己补偿,甲方不予承担。

(3)因民航、铁路、车船等交通部门的原因(如:机械故障、气候等)改变日程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2.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的损害,不属甲方的责任,但甲方应尽人道主义的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第八条 由于甲方违反服务质量条款,造成旅行者直接物质损失,乙方保留向中国政府旅游管理机构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双方已确认的旅行团报价,应在旅行团进人中国日期的三个月(九十天)前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九十天)内甲方按原报价收费。 【1】

第十条 ,甲方有责任使乙方了解中国的法令和规定,乙方应要求旅行者遵守中国的法令和规定。由于旅行者违反中国的法令和规定则依法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中国价格政策规定,提出旅行团报价,经乙方认可后,订立合同附件。本合同共有_________份附件。

第十二条 甲方总乙方旅行团在中国各地的旅行活动安排,乙方不得另作分段委托。甲方可以将旅行接待活动委托给中国有接待资格的旅行社。甲方作为乙方直接商,对广告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为保证旅行者在中国旅行期间的安全,甲方为旅行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团报价含此保险。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中国政府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的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处理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家旅游局协调处理。在处理本合同争议时,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最后签字的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协议确定延长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中文和_________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须将副本报所属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旅行合同篇3

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武汉市有关劳动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一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前台接待及旅游顾问工作,并保证与甲方保持劳动合同关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条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 元,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 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按一定标准给予乙方提成奖励,结算期为一个季度,即酬劳没三个月结算并发放,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商定。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节除外)照常工作,甲方应对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资3倍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综合意外险,保险金额 万元/年

第七条 乙方承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负担因病,因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偿要求。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该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未达到要求的;(3)甲方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追究。如属甲方违约,甲方需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如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及结算期所以提成奖励,乙方另需还甲方代为办理的综合意外保险保费。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定。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旅行社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 方:北京北大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海淀南路30号航天精密大厦10层

乙 方:住 所: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有关20xx高层专家会议(活动),乙方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 基本情况

1、 会议(活动)时间:20xx年 月 日 月 日

2、活动安排: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由授权代表盖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3、活动人数:350人(具体人数按照实际人数计算)。

4、活动地点:济州岛

二、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本次20xx高层专家活动(会议),包括活动的日程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应严格执行。

三、 费用

单人活动费为人民币 元/人,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会议(活动)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费用明细见行程表。

本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20xx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 元人民币;本委托事项履行完毕后,乙方提交实际费用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费用明细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

会议(活动)期间,应甲方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在不增加乙方损失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因会议(活动)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果该项变化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提出该项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并且该项损失无法挽回时,提出方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四、 乙方的义务

1. 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务(会议)活动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权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确定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务项目的要求,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若该等取消或变更产生实际损失时,则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2. 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确定的事项、任务和标准;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3. 为保障参加人员在会议(活动)期间的安全,为参加活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 甲方的义务

1. 事先明确对活动安排的要求,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为乙方组织安排本次商务会议(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尽到管理职责。因非乙方原因,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的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3. 按照约定支付活动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 协议的变更

1.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或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 一方在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确保另一方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因该变更行为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一方承担,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当给予充分补偿。

七、 第三方责任

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因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造成损失时,乙方负有赔偿义务。但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在获得乙方赔偿的同时,应当将其追偿权利书面转让给乙方。前款所述的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包含负责运输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从居住地(或出发地)到会议(活动)地,以及从会议(活动)地返回居住地(或出发地)的航空、铁路、轮船及其长途汽车的承运人,乙方只是代购此项运输的相关运输服务,不产生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因提供此项服务的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损失时,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运输票据向责任人及相关保险机构行使赔偿主张,乙方不负任何赔偿义务。

八、 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守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赔偿。

九、 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 其他约定

1、成团人数为参考人数,具体旅游者人数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人数计算,但甲方最迟不能晚于2011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人员名单。

2、活动费用单价为固定价格,即 元人民币/人;暂估总费用为 元(具体金额按照实际人数*固定单价的方法进行核算)。

3、如遇到住宿需要住单人房间,每个住单间者需要补 元/人的住宿差价;

4、乙方保证甲方所有参团人员能够成行,如果因机票、酒店房间或其他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人员未能全部成行,乙方除应立即双倍退还未能成行人员的所有旅游费用。如未能成行人员超过20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给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5、实际抱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将甲方已经缴纳的费用全部返还(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予以扣除)。

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议的执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该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应当履行。补充协议可以由双方授权代表或会议(活动)负责人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旅行社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单位): 陕西朗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 訾东林

签订日期:20xx年 6月 16日

陕西朗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陕西朗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劳动者):姓名訾东林 性别 男 年龄 35 民族 汉 籍贯 陕西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1年,自20xx年06月16日至20xx年06月15日。 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项目经理 职务,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确定平均每周工作__5__天(每天8 小时)。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特殊季节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按照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爱护甲方财产。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乙方的每日劳动报酬为150元。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西安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

六、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九、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自乙方到甲方单位签名报到,并参加工作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旅行合同篇4

多家旅行社均表示,在暑期出游高峰到来前,整体旅游线路的价格将会上涨。

旅游陷阱前要擦亮眼睛

随着高峰出游期的到来,一些旅游陷阱也悄悄“潜伏”到了游客身边,影响出游好心情,尤其是合同陷阱,市民不得不防。

陷阱1:霸王条款

今年6月,长春一位市民参加了含有漂流加探险项目的旅行团,但最终她只玩了漂流,合同承诺的探险项目并没有得以履行。

此外,旅行社当时承诺的是十菜一汤、四星级酒店,结果到目的地后,却变成了四菜一汤、快捷酒店。

陷阱2:临时换车

市民孙先生随旅行社出游时,途中车坏在了景区,所有游客苦苦等了4个小时,才坐上另一辆大巴。

孙先生说,这4个小时全部算在了游客的时间里,而且换的车也不舒适。

陷阱3:模糊字眼

一游客参加旅行团去新马泰旅游,住宿的酒店与“五星级”标准相差甚远。仔细看合同才发现,写的是“某某五星级连锁酒店或同级”。参加自费潜水活动,广告宣传说30分钟的潜水,将会看到五光十色的海底珊瑚,结果却只有15分钟的水底面包喂小鱼。

旅行合同篇5

一、立法目的解释

旅游者即游客常常由于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旅游合同的约定含混、模糊,导致一些旅行社以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景点、增加自费项目或购物次数、时间等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因无旅游合同作为证据不能通过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司法部门提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也没有对旅游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权利义务做出规定。为保障减少旅游争端,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本条规定了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等十四项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可见,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明确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若无书面载体,则游客无书面旅游合同作为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监控缺少了最重要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因此,无论从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还是从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来看,旅游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文义解释

1.从语法逻辑来看,旅游合同的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条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签订”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双方订立条约或契约并签字。“载明”是记载并说明的意思。从语法逻辑分析,签字、记载应当具有书面的载体,否则无从签字、记载,口头合同不存在签字和记载的环节。所以,旅游合同应当是书面旅游合同,应当理解为《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各省都普遍制定了书面的示范旅游合同书,现阶段签订旅游合同基本表现为签订书面的、纸质的旅游合同书。数据电文中的电报、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若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发生争议时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形成证据链条,可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书面旅游合同。

2.签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义务作为一种关于行为的要求,由法律规则所规定,是社会和国家对法律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提出做(或不做)特定行为的要求。即使权利人没有提出要求,也不能排除义务人的义务。本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而不是“可以”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社会和国家对旅行社提供服务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提出的要求,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所以,为游客提供服务,无论提供的服务是市内旅游服务还是长线旅游服务,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就是旅行社的法律义务,即使游客没有提出签订旅游合同的要求,旅行社也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否则,旅行社便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合同篇6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定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由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和〈旅游安全须知〉。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 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选择如下要求(不可抗力除外):

①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②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 主要事项

───────┬───────────────┬────────┬───────────

│团号 │ │人数│ │

├───────┼───────────────┼────────┼───────────┤

│旅行日期 │ │线路与景点 │ │

├───────┼───────────────┴────────┴───────────┤

│交通工具 ││

│及标准││

├───────┼───────────────┬────────┬───────────┤

│住宿标准 │ │责任保险金额│ │

├───────┼───────────────┴────────┴───────────┤

│用餐标准 ││

├───────┼────┬────┬─────┬────────┬─────┬─────┤

│导游服务 │派全陪 ││不派全陪 ││备注 │ │

├───────┼────┴────┴─────┴────────┴─────┴─────┤

旅行合同篇7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行社单项委托合同格式

委托人:_____签订地点:_____

受托人: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七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旅行合同篇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6)08-0061-10

Doi: 10.3969/j.issn.1002-5006.2016.08.011

引言

21世纪以来,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技术日新月异,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企业的营销方式不断与时俱进,以信息革命为标志的通讯技术手段的发展更是改变了交易双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感。随着以微博、人人网为代表的一系列网络虚拟社区的出现,顾客与企业的联系不再局限于交易行为,口碑推荐、在线评论等非交易也越来越多。顾客的这些非交易被概括为“顾客契合行为”(customer engagement behavior),其作为一个较新的概念成为营销学界研究的热点课题,在营销实践中也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不少企业已经开始关注顾客契合行为,并且践行顾客契合营销策略[1-4]。

旅游业作为服务行业的支柱产业,也加快了电子商务的进程,无论是传统实体旅游企业还是互联网旅游企业都开始建立或者利用第三方平台搭建虚拟顾客社区社交平台,加强企业与顾客、顾客与顾客之间的交流,以此吸引并留住顾客。如搜狐、新浪、网易等门户旅游网站论坛,携程、绿野论坛、磨坊网等第三方旅游社区平台。旅游者在社区中分享旅游信息及经历,并与他人互动交流。旅游虚拟社区已成为旅游企业进行顾客关系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新的途径。然而,我国许多旅游企业管理人员不了解社区成员行为的内在本质,不了解社区成员的这类行为模式及内在影响机制,因此也就没有办法采取针对性策略,激励顾客更充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本文在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将顾客契合行为划分为顾客推荐行为、顾客影响行为和顾客知识行为三类,以社会交换理论为基础构建模型,探讨旅游虚拟社区成员感知价值对其契合行为的影响。本研究丰富了顾客契合理论的研究,同时对旅游企业管理人员从多角度来理解和认识顾客契合的形成机制,提高顾客的契合度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 文献综述

1.1 顾客契合

管理学界对契合(engagement)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Kahn第一次将其引入到组织行为学领域的研究之中,提出了员工敬业度(employee engagement)这一概念[5]。由此,拉开了学术界研究“契合”的热潮,心理学、营销学、广告学等领域的学者都开始探讨“契合”的相关问题。

其中,营销学界对顾客契合概念的提出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关系营销理论的发展。传统关系营销主要重视顾客消费过程中的心理状态、行为的变化,然而,除了交易行为可为企业带来直接利益外,顾客还能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创造价值,口碑、推荐、写博客或产品评论等行为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品牌和企业价值[6]。因此企业需要考虑顾客交易行为之外的行为,顾客契合行为是顾客的交易外的、与企业或品牌有关的行为。将顾客契合融入到关系营销的理念中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建立、保持、发展企业与现有顾客或者潜在顾客的关系[7]。二是价值共创理念的出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顾客不再是产品和服务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扮演了积极主动的角色[3]。顾客既可以通过网络与企业共同创造价值,成为企业的合作者,也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更多选择权和谈判权成为企业的隐形竞争者。Vargo和Lusch提出了服务主导逻辑(service dominant logic),指出顾客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动态性和交互性变得越来越重要,企业需要通过改变他们的价值观、战略、组织结构、系统、文化等方式来积极响应顾客或者潜在顾客的需求,并将价值传递给顾客[7]。为了更好地理解互动体验、价值共创环境下的顾客关系,企业需要一个能够较好反映顾客在新型服务关系的情感、认知或者行为状态的概念[8],而Brodie等正是基于S-D逻辑的基础主张,提出了顾客契合的基础主张[9]。

Brodie等认为,顾客契合是顾客在与具体服务关系中其他利益相关者互动、共创顾客体验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不同情境下产生的顾客契合的程度不同。顾客契合是共创价值的服务关系中的一个动态的、循环的过程。顾客契合在服务关系网络中扮演重要角色,其他关系变量是循环的顾客契合过程的前置或后置变量。顾客契合包含认知、情感和行为3个维度,在不同情境下,顾客与不同利益相关者契合的具体表现不同。Brodie等的观点受到了较多学者的认同[10-12]。

在概念探讨的基础上,有学者对顾客契合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顾客契合的对象、方式、行为等。顾客契合的对象可以是企业、品牌、其他顾客、产品等[9, 13]。顾客契合的方式可以分为在线契合和线下契合[14]。在行为维度的探讨上,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顾客契合只包含顾客的非交易[1];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顾客契合不仅包含顾客的非交易,还包含顾客的交易行为[14]。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顾客契合是顾客出于某种动机而与企业互动、共同创造体验价值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及相应的非交易,包含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维度。

1.2 顾客契合行为

由于顾客契合行为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非交易[1,10,15],且旅游虚拟社区是一种价值共创的环境,其中购买交易类行为较少,故本文将顾客契合行为分为顾客推荐行为、顾客影响行为、顾客知识行为三类。

一是顾客推荐行为。如今,顾客不再仅计较经济利益的得失,转而更加注重情感、社交、心理等方面利益的获取,为了获取自己所需求的利益而变得更加积极主动。网络口碑推荐行为是顾客契合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6]。网络口碑推荐利用互联网低成本、双向沟通、传播面广、匿名性、超越时空等特点[17-18],克服了传统口碑推荐传播渠道,局限在个人关系网中以及容易随着时间和距离的增长而迅速消失的缺陷[19-20],使得原有口碑推荐的影响范围和规模得以成倍扩大[21]。

二是顾客影响行为。顾客影响行为指的是顾客的某些行为(如信息传递、交流互动、帮助他人等)会对现有或潜在的顾客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使潜在顾客成为企业的现有顾客,或者影响现有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持续使用,或者影响其他顾客的消费量[22-23]。顾客影响行为强调的是顾客与顾客间的互动对其他顾客产生的潜在的积极影响。在顾客社区中,顾客通过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影响其他顾客的行为,故在本文中,社区参与反映顾客影响行为。

三是顾客知识行为。顾客知识并不局限于顾客关于新产品或服务的创新和改进的观点,知识可以分为是什么的知识(know-what),为什么的知识(know-why),怎么办的知识(know-how),是谁的知识(know-who)四类;知识传递的目标对象也不局限于企业,积极主动的顾客越来越重视自我情感与娱乐的需求,顾客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顾客知识可以在顾客之间进行传递、共享,顾客既可以是信息知识的来源,也可以是合作创造者[24]。本文认为顾客知识行为更多的是一种顾客知识共享的行为,并不局限于反馈知识,是顾客为满足自我需求而将自己掌握的知识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分享给其他顾客或企业的行为。

2 研究模型与假设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社区的形成是建立在个体之间交换行为的基础上的,而交换行为的发生又是基于交换一方拥有的资源对交换另一方产生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产生于一种个体的认知,即认为对方拥有的资源可以满足自我的需求,引起个体积极交换行为的产生,并形成一种社群内的共同价 值观。

顾客参与虚拟社区,在获得自己期望的价值的同时会形成对社区的认同感,进而作为交换,会向他人推荐社区,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会愿意在社区中积极分享自己拥有的信息和知识。基于此,本文提出图1所示的概念模型。

顾客参与社区是为了获得某些方面的利益,换句话说,利益驱动顾客参与社区。本文借鉴消费价值概念,探讨顾客感知价值对顾客参与社区行为的影响。由于顾客参与社区行为是与消费无关的交易外行为,是顾客主动的、自愿的行为,顾客在参与社区之前已经考虑了自己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等代价,本文不考虑顾客参与社区付出的代价。

许多学者认为消费价值是一个多维概念[25-27]。Wang和Fesenmaier在对旅游虚拟社区的实证研究中发现,成员参与虚拟社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包括功能需求(便利有效的获取信息),社会需求(与他人进行交流,获取他人的信任,与他人形成亲密的关系),享乐需求(获取高兴、快乐、愉悦等感觉),心理需求(实现自我表达,并形成一种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4类[28]。周志民以品牌社区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社区成员能够获取4类价值:服务价值――便利地获取信息及附加服务的价值;财务价值――以优惠或低价的方式获取产品或服务;社交价值――成员在与其他社区成员互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归属感;形象价值――成员的社区地位和声誉能够给其带来的尊重感[29]。Sicilia和Palazón的研究也发现虚拟社区可以为成员提供功能价值(如获取信息资源、建议、专业知识等)、社交价值(如获取友情、与他人建立情感联系、实现自己的社会地位、满足自尊等)、娱乐价值(与他人的交流互动中实现获得快乐、放松自我的目的,可能达到一种入迷的状态),并认为虚拟社区营销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社区为成员提供的价值多少[30]。可见,尽管不同学者对虚拟社区成员感知价值进行划分的标准不尽一致,但大致可以分为功能价值、社交价值和娱乐价值三类。

社区认同是指社区用户从互动体验中感受到自身符合群体特征的程度[31],包括认知、情感和评价三个维度:认知维度是指个体对自己属于某一社会群体的心理感知――自我分类;评价维度是指社会群体赋予个体身份的价值意义――群体自尊感;情感维度是指个体对社区群体的投入感情的程度――情感承诺[32-33]。社会交换理论认为社区的形成是建立在个体之间交换行为的基础上的,而交换行为的发生又是基于交换一方拥有的资源对交换另一方产生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产生于一种个体的认知,即认为对方拥有的资源可以满足自我的需求,引起个体积极交换行为的产生,并形成一种社群内的共同价值观。应用到旅游虚拟社区中,用户感知到虚拟社区可以满足自己功能、社交或享乐方面的需求,用户感知的价值越高,则社区用户进行的交互行为就越频繁,也就构成了社区用户之间 基本的互动交流。社区用户之间的互动行为会 让用户感知到社区拥有强大的吸引力,促使用户产生对社区的归属感等情感联系,把自己看成是该 虚拟社区用户中的一份子,进而形成社区内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即社区认同[34-35]。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旅游虚拟社区中成员感知的价值正向影响社区认同

H1a:旅游虚拟社区中成员感知的功能性价值正向影响社区认同

H1b:旅游虚拟社区中成员感知的社交性价值正向影响社区认同

H1c:旅游虚拟社区中成员感知的享乐性价值正向影响社区认同

Tajfel认为对属于某群体的意识会强烈地影响着个体在该群体中的行为,而社区认同感是用户对社区群体的一种自我认知意识,也就意味着社区认同感会对用户的契合行为(知识共享行为、网络口碑推荐行为、社区参与行为)产生强烈的影响[36]。Chu和Kim以社交网络(SNSs)为研究对象,发现用户感知的社会关系因素(社区粘合度、一致性、信任感等)会对用户网络口碑推荐产生积极正向的影响,而这里的社会关系因素与本文研究的社区认同感的三个维度(认知、情感、评价)存在相互对应的关系[37]。Algesheimer等在品牌社区的研究中发现,用户对社区的认同感会对用户推荐行为产生积极正向的影响[38]。楼天阳和陆雄文将社区认同视为用户与社区之间建立心理连接的关键心理动机,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用户的社区认同感会对用户社区参与行为产生积极正向的影响[39]。周涛和鲁耀斌在研究用户参与移动社区的动机时,实证得出用户社区认同是用户整合、交换知识的内在动机,而用户整合、交换知识的行为也就是本文中提出的知识共享行为[40]。Huang等在用户社区认同感与社区契合的关系研究中得出,用户的社区认同感会对用户的社区契合行为(知识创造行为、知识共享行为、信息搜寻行为)产生积极正向的影响[41]。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旅游虚拟社区中成员的社区认同感正向影响成员的契合行为

H2a:旅游虚拟社区中成员的社区认同感越高,其口碑推荐意愿越强

H2b:旅游虚拟社区中成员的社区认同感越高,其社区参与意愿越强

H2c:旅游虚拟社区中成员的社区认同感越高,其知识共享意愿越强

3 研究设计

3.1 研究量表

本研究中各个变量的操作定义及其量表来源如表1所示,所有变量的计量都来源于文献中已有的量表。调研问卷中所有问题的计量都采用Likert 7点量表。

3.2 抽样设计及数据收集

本文以旅游虚拟社区――“到到网”作为调研抽样总体。笔者以方便抽样的方式通过专业问卷调查平台“问卷星”对“到到网”的成员进行了网络问卷的调查,共收回问卷370份。为提高样本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笔者根据调研对象回答时间的长短、问卷数据是否完整以及是否符合常规逻辑等标准,对回收的问卷进行筛选,删除了一些回答时间短、重复答案过多的无效问卷,最终得到有效问卷314份。其中,女性成员215名,占68.5%;21~40岁的成员301名,占95.9%,这与虚拟社区年轻人居多的基本特征相符合;社区网龄1~6年的成员有287名,占91.4%,表明接受调查的成员对该社区比较熟悉,回收的数据较为真实。

4 数据分析

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使用SPSS19.0软件,对各个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在成员感知的3类价值中,功能性价值各计量项目的均值在4.55~5.99,社交性价值各计量项目的均值在4.67~5.64,享乐性价值各计量项目的均值在5.44~5.87,说明顾客参与顾客社区获得的享乐性价值最大;社区认同各计量项目的均值在4.95~5.30,说明顾客对社区的认同度较高;在顾客契合的3类行为中,知识共享意愿各计量项目的均值在5.77~6.04,社区参与意愿各计量项目的均值在5.26~5.78,口碑推荐意愿各计量项目的均值在5.64~6.00,说明社区中的顾客分享意愿比较 突出。

4.2 数据质量分析

4.2.1 数据可靠性检验

可靠性是指用同一计量指标重复计量某个变量时,得到相同结果的程度,换句话说,就是计量题项之间相互关联的程度。本研究采用Cronbach的一致性系数(α系数)及复合可靠性(Composite Reliability)来检验数据的可靠性。由表2可知,各变量可靠性α系数在0.70~0.89,大于0.7;复合可靠性系数在0.71~0.90,大于0.5;各隐变量解释的方差(AVE)在0.56~0.81,大于0.5,说明数据比较可靠[48-50]。

4.2.2 数据有效性检验

有效性指研究中采用的计量方法能够准确计量出其所需计量的某个变量的程度。简单来说,就是计量工具(量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本文将对数据的内容有效性、会聚有效性和鉴别有效性进行检测。

本研究中所有变量的计量采用的都是文献中已有的量表,这些量表在其对应的研究中都有较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本文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也表明,各计量尺度的均值在4.55以上,说明数据有较好的内容有效性。

Anderson和Gerbing认为,在检验结构方程模型之前应首先评估计量模型与数据的拟合程度[51]。我们把每个概念的计量尺度划分为两组子尺度,再以各组子尺度的平均数作为相应概念的计量指标,使用LISREL 8.72软件中的极大似然估计程序,以协方差矩阵为输入矩阵,对模型中的各个变量进行确认性因子分析。分析结果显示,虽然p值0.016显著,但规范拟合指数(NFI)、不规范拟合指数(NNFI)、比较拟合指数(CFI)、增量拟合指数(IFI)、拟合优度指数(GFI)、调整后拟合优度指数(AGFI)、相对似合优度指数(RFI)分别为0.97、0.97、1.00、1.00、0.97、0.94、0.98,标准均方根残差(SRMR)为0.023,近似均方根残差(RMSEA)为0.026,卡方值(χ2)为68.21(56个自由度),卡方值与自由度之比为1.22,表明计量模型与数据拟合程度很高。所有指标在各自计量的概念上的因子载荷都高度显著(各计量指标的因子载荷在0.65~0.92,t值在11.68~19.88),说明数据有很好的会聚有效性[49]。各隐变量解释的方差(AVE)都大于该隐变量与其他隐变量解释的共同方差(Φ2)(表3),表明数据有较高的判别有效性[49]。

4.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使用LISREL 8.72软件中极大似然估计程序,以协方差矩阵为输入矩阵,对概念模型进行检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结果显示,数据与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χ2=151.78,df =65,RMSEA=0.065,NFI=0.98,NNFI=0.98,CFI=0.99,IFI=0.99,RFI=0.97,RMR=0.052,GFI=0.94,AGFI=0.90。各个待估计系数的标准化估计值见表4。

4.4 二阶因子分析

本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将虚拟社区中的顾客感知的价值划分为功能性价值、社交性价值和享乐性价值3类,把顾客契合行为意愿划分为社区共享意愿、社区参与意愿和口碑推荐意愿3类。为检验这种划分的合理性,笔者使用LISREL 8.72软件分别对功能性价值、社交性价值和享乐性价值,知识共享、社区参与和口碑推荐进行二阶因子分析,分析结果见表5。

由表5可知,功能性价值、社交性价值和享乐性价值在同一个二阶因子上的负载都大于0.75,且高度显著,模型拟合程度也较高,说明功能性价值、社交性价值和享乐性价值都是旅游虚拟社区顾客感知价值的3个子因子。知识共享、社区参与和口碑推荐在同一个二阶因子上的负载都大于0.84,且高度显著,模型拟合程度也较高,说明知识共享、社区参与和口碑推荐都是旅游虚拟社区顾客契合行为的3个子因子。

5 结论与讨论

5.1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旅游虚拟社区成员的利益动机出发,探讨成员契合行为的内在机制,以社会交换理论为基础构建了成员“感知-认同-契合行为”的研究模型,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旅游虚拟社区成员感知的价值包括功能性价值、社交性价值和享乐性价值,且这3类价值都对社区认同有显著的直接影响。二阶因子分析结果表明,功能性价值、社交性价值和享乐性价值都是同一个高阶因子的子因子,说明在旅游虚拟社区情境下,顾客感知的价值也包括功能性价值、社交性价值和享乐性价值,进一步支持了前人的研究结果。此外,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结果表明,3类价值都对顾客对社区的认同有显著的直接影响,支持假设H1,且社交性价值对社区认同的影响最大(影响系数为0.40),功能性价值对社区认同的影响最小(影响系数为0.29)。

(2)旅游虚拟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直接影响其社区参与、知识共享和口碑推荐,支持假设H2, 且社区认同对成员社区参与的影响最大(影响系数为0.72),对成员口碑推荐的影响最小(影响系数为0.30)。

(3)旅游虚拟社区成员契合行为包括社区参与、知识共享、口碑推荐3类行为。本文的二阶因子分析结果表明,社区参与、知识共享和口碑推荐是同一个高阶因子的3个子因子,说明在旅游虚拟社区情境下,顾客契合行为包括社区参与、知识共享和口碑推荐3类行为,为Kumar等的观点提供了实证支持[14]。此外,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结果表明,成员参与对成员推荐和知识共享行为都有显著的直接影响,知识共享行为也对成员推荐行为有显著的直接影响[14]。可见,虽然社区成员参与、知识共享和口碑推荐都是成员与社区契合的3种方式,但是参与社区活动是成员进行知识共享和进行口碑推荐的前提。社区成员参与的社区活动越多,越是愿意与其他成员分享知识,也越是愿意向其他成员推荐。

5.2 管理启示

根据本文研究结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管理 启示:

(1)旅游虚拟社区应注重成员的利益诉求,以吸引新成员,留住老成员。本文研究结果显示,社区成员感知的功能性价值、社交性价值和享乐性价值都正向影响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且社交性价值对社区认同的影响最大,说明社区成员加入社区并不仅仅是因为社区能够为其提供完善的旅游信息资源,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参与社区寻找“志同道合”的朋友,扩大社交网络,希望通过参与社区实现娱乐放松的目的。因此,企业应积极了解和关注社区成员各式各样的利益诉求,通过模块化社区的建设,针对性地满足成员的各种利益需求,提高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建立起完备的成员资源,为社区的发展打下坚实的成员基础。

(2)旅游虚拟社区应重视社区成员的潜在价值,最大限度地挖掘社区成员的价值。Kumar等指出,顾客契合价值除了顾客终身价值外,还包含顾客的推荐价值、影响价值和知识价值[14]。顾客社区是企业发挥推荐、影响作用,与成员、企业共享知识的重要平台。因此,社区应经常举办一些精神或物质奖励活动,提高成员参与的积极性,激发成员高层次契合行为的产生,让成员在无意之间扮演企业员工的角色,提高社区成员的活性并推销社区,激发社区与成员之间价值共创的出现,以适应新时代虚拟社区的发展,提高企业社区的竞争力。

(3)旅游虚拟社区应挖掘成员生命周期与客户关系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成员契合与成员生命周期可能存在时间上的顺联关系,社区企业应建立完备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基于成员在社区中的行为数据,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制定个性化的激励措施,提高成员的契合程度,挖掘成员的契合价值。

5.3 研究局限性及今后研究方向

本文探讨旅游虚拟社区中价值-认同-契合行为之间的关系,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结果,但也存在一定的研究局限性。

(1)本文只对一个旅游虚拟社区的成员进行了调研,研究结果的外部有效性还有待今后做进一步的检验。

(2)顾客契合的影响因素很多,而本文只考虑了顾客感知价值和社区认同对顾客契合行为的影响,今后应进一步探讨企业层面、个人层面的其他因素对顾客契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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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合同篇9

旅游合同的概念

旅游合同是规范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对旅游合同概念的正确理解是研究旅游合同的基本前提。目前,从国外到我国台湾地区再到我国大陆,各国各地区的不同学者对旅游合同的理解都不尽相同。西方国家关于旅游合同的概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日本旅游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中的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队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合同。《德国民法典》中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和旅游举办人订立的关于提供全部旅游给付的合同。1978年12月1日生效的《南斯拉夫债务法典》则将旅游合同理解为旅游组织合同、旅游合同和分配房间合同。《国际旅游合同公约》规定:“旅游合同系指一项组织旅游的合同或者一项中间旅游合同。”所谓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他方“一项一次计酬的综合,包括交通、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的合同。中间旅游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他方媒介旅游合同或媒介一项或多项个别给付,使他方得以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的合同。”

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旅游合同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台湾学者孙森淼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人为旅客设计全程之旅游计划,并提供旅游服务;其报酬则由旅游经营人预先确定总额,被旅客所接受的承诺,成立合同。台湾学者曾隆兴认为,所谓旅游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广义旅游合同除包括狭义旅游合同的内容外,还包括旅客运送合同、旅店住宿合同等其他相关的合同。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行业者提供有关旅行给付之全部于旅客,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我国,对旅游合同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广义上所指的旅游合同,它并没有限定旅游经营者的范围。按照这个概念,凡是旅游者与经营旅游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旅游过程中签订的合同都应该属于旅游合同,它不仅包括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的合同,而且还包括旅游者与运输业者、旅游者与住宿业者及餐饮业者、旅游者与景点、旅游商品提供者甚至娱乐项目经营者等签订的合同。这个概念的缺点在于范围过于宽泛,所涵盖的内容既无充分的内在联系也缺乏法律上的共同特性。

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比较赞同从狭义上来理解旅游合同的概念,即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因为,旅游者与运输业者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上有专门规定;与住宿业者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混合了租赁、雇佣、寄托、买卖合同的共同特点,虽然合同法上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发生纠纷时实务上可以根据合同的理论进行处理。而唯有旅行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复杂,有其特殊性,故有必要将之单独规定进行研究。此外,对于旅行业者的界定,笔者的观点也与以往的一些观点有所不同。我国民法典在起草过程中将旅游合同定义为“旅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将旅游合同局限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的合同过于狭隘。在实际中没有旅行社从业资格而进行与旅行社业务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其在性质上都属于旅游服务的经营提供者,理应承担与旅行社相同的民事责任。如果将旅游合同的范围仅仅限定在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合同里,那么非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就有可能逃脱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对保护旅游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而非主体资格的性质。

旅游合同的特征

旅游合同与其他种类的合同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在旅游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合同的义务。旅行业者应依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行为,旅游者也应依约支付报酬作为对价。旅游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旅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旅游活动中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有相关的旅游文件,此文件的交付也只具有证明旅游合同成立的作用,而不能作为旅游合同成立的要件。

旅游合同中行为的绝对定期性

定期行为分为绝对的定期行为和相对的定期行为。前者指依照合同的性质不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履行则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后者指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履行则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在绝对的定期行为中,如不按期履行,则发生给付不能。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绝对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基于上述分析,在旅游合同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关于预定期限的约定,旅行业者若违反时间约定而致使旅游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视为违反合同,旅客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旅客若未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旅游的,则视为受领迟延,由旅游者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经济行业,它主要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招揽及接待旅客,并为旅客提供交通、餐饮、住宿、游览、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整体性的服务。整个给付的过程具有整体、连续的特征,而若是单一的服务提供(如餐饮、运输等)不能称为旅游合同。此外,由于旅游合同强调旅行业者“包办”行程,使给付在时间上也具有一体性,因而即便是个别给付具有瑕疵也会影响到旅游服务整体的质量。旅游合同往往是跨地区或跨国度的,地域流动性很大。尤其在入世以后,涉外的旅游关系增强,涉及多国、多地区的法律,其法律关系也将更加复杂。旅游行为的不确定性。从旅游者的角度看,他很容易按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其行为,而且,什么样的旅游行为才能使其获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必要满足,实现其旅游目的,这很难用固定的标准进行衡量;从旅游业者的角度来看,旅行业者往往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过多的宣传,造成现实旅游与旅游者所期待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旅游之间的误差,造成了旅游行为的极大不确定性。

旅游合同具有格式化的倾向。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业者早已制订好的格式化合同,旅游者一般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成熟形态旅游合同的这种标准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旅游合同的内容、协调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标准化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各国立法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各旅行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简单化、统一化,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业款”,就是本国旅游合同的范本。但值得注意的是,格式化合同中常出现一些对于旅游者不公平的条款,因此在我国,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旅游合同进行规制。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

对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学说上可谓众说纷纭,理论上分歧很大。主要有委托说、居间说、承揽说、服务合同说等学说。这些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从旅游业者招揽旅游者并负责其全程旅游来看,旅游合同确实具有承揽合同的特点;从旅游业者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缔结合同这一点来看,旅游合同确又类似于民法中的行纪合同;从旅游业者为旅游者代办旅游活动手续这方面来看,旅游合同确实又有委托合同的特点;从旅游业者为旅游者介绍交通、食宿、娱乐场所这方面来看,旅游合同又具有居间性质;从旅游业者提供旅游服务角度来看,旅游合同又可以说是一种服务合同。

以上说法虽各有一定道理,但都有不全面的地方。旅游合同中旅游业者“先收费,后接待”的商业习惯与完成工作后再付给报酬的承揽合同有所区别;旅游业者有以自己名义与提供旅游服务的其他主体订约的权利,这使其和居间合同相冲突;旅游合同中,旅游业者的义务与、行纪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依从委托人指示及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不符。服务说则明显忽视了绝大部分旅游服务并非旅游业者自己提供的客观事实,而且也不能指出旅游合同特殊中介的性质。

由此可见,旅游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兼有、行纪、居间、承揽、服务性质的新型合同,再用传统民商合同法理论进行界定是不科学的,把它归纳入任何一种传统的有名合同都是欠妥当的。笔者认为,旅游合同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其新颖性主要表现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典型性上。旅游服务包括交通、住宿、饮食、导游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内容繁多;旅游服务是一种历时性的连续服务,重在服务的过程;旅游服务是一种无形的服务,不能体现为直接产品;简言之,旅游合同调整的应是一种新的商事关系。鉴于以上分析,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及港澳台旅游合同立法的成功经验,将旅游合同典型化、有名化。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而且有助于对旅游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调整,强化对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民法保护。

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行业法制环境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旅游合同进行研究对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对旅游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一些尝试性的研究,以期能对构建和完善我国旅游合同立法尽绵薄之力。

参考资料:

1.1998年9月向全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2.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

3.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赵余林,《旅游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

旅行合同篇10

在飞速发展的今天,旅游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文化活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尤其是近几年旅游业在我国已成为一种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表明:2002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达8.17亿人次,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2004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达9.13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突破4000亿元,2005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达12.12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5286亿元。1由此可见,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有效催动剂。然而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的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已成为广大旅游者愈来愈关注的问题。这一问题,既是保障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广东省旅游局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旅客投诉最多的还是针对旅行社的一些违约行为,因此,通过规范旅行社(或其他旅行营业人)的经营行为,制定合理的旅行合同,进而推动我国旅游合同制度的构建,是促使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试着通过对旅游合同定义及其法律特征的分析,着重研究广东省新试行的出境旅游组团合同,以期对广东省相关旅游条例的制订或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旅游合同的定义

旅游合同是规范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对旅游合同概念的正确理解是研究旅游合同的基本前提。目前,从国外到我国地区再到我国大陆,各国各地区的不同学者对旅游合同的理解都不尽相同。西方国家关于旅游合同的概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日本旅游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中的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队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合同。1《德国民法典》中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和旅游举办人订立的关于提供全部旅游给付的合同。21978年12月1日生效的《南斯拉夫债务法典》则将旅游合同理解为旅游组织合同、旅游合同和分配房间合同。3《国际旅游合同公约》规定:“旅游合同系指一项组织旅游的合同或者一项中间旅游合同。”所谓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他方“一项一次计酬的综合性服务,包括、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的合同。中间旅游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他方媒介旅游合同或媒介一项或多项个别给付,使他方得以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的合同”。4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旅游合同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台湾学者孙森淼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人为旅客设计全程之旅游计划,并提供旅游服务;其报酬则由旅游经营人预先确定总额,被旅客所接受的承诺,成立合同。5台湾学者曾隆兴认为,所谓旅游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广义旅游合同除包括狭义旅游合同的外,还包括旅客运送合同、旅店住宿合同等其他相关的合同。1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行业者提供有关旅行给付之全部于旅客,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2在我国,对旅游合同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3这是广义上所指的旅游合同,它并没有限定旅游经营者的范围。按照这个概念,凡是旅游者与经营旅游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旅游过程中签订的合同都应该属于旅游合同,它不仅包括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的合同,而且还包括旅游者与运输业者、旅游者与住宿业者及餐饮业者、旅游者与景点、旅游商品提供者甚至娱乐项目经营者等签订的合同,这个概念的缺点在于范围过于宽泛,所涵盖的内容既无充分的内在联系也缺乏法律上的共同特性。

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比较赞同从狭义上来理解旅游合同的概念,即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因为,旅游者与运输业者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上有专门规定,与住宿业者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混合了租赁、雇佣、寄托、买卖合同的共同特点,虽然合同法上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发生纠纷时实务上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关理论进行处理。而惟有旅行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复杂,有其特殊性,故有必要将之单独规定进行研究。此外,对于旅行业者的界定,笔者的观点也与以往的一些观点有所不同。我国民法典在起草过程中将旅游合同定义为“旅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将旅游合同局限于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合同过于狭隘。在实际中没有旅行社从业资格而进行与旅行社业务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的法人和人,其在性质上都属于旅游服务的经营提供者,理应承担与旅行社相同的民事责任。如果将旅游合同的范围仅仅限定在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合同,那么非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就有可能逃脱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对保护旅游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而非主体资格的性质。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旅游合同与其他种类的合同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在旅游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合同的义务。旅行业者应依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行为,旅游者也应依约支付报酬作为对价。旅游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旅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旅游活动中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有相关的旅游文件,此文件的交付也只具有证明旅游合同成立的作用,而不能作为旅游合同成立的要件。

旅游合同中行为的绝对定期性。定期行为分为绝对的定期行为和相对的定期行为。前者指依照合同的性质不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履行则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后者指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履行则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1在绝对的定期行为中,如不按期履行,则发生给付不能。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绝对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基于上述分析,在旅游合同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关于预定期限的约定,旅行业者若违反时间约定而致使旅游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视为违反合同,旅客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旅客若未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旅游的,则视为受领迟延,由旅游者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经济行业,它主要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招揽及接待旅客,并为旅客提供交通、餐饮、住宿、游览、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整体性的服务。整个给付的过程具有整体、连续的特征,而若是单一的服务提供(如餐饮、运输等)不能称为旅游合同。此外,由于旅游合同强调旅行业者“包办”行程,使给付在时间上也具有一体性,因而即便是个别给付具有瑕疵也会到旅游服务整体的质量。旅游合同往往是跨地区或跨国度的,地域流动性很大。尤其在入世以后,涉外的旅游关系增强,涉及多国、多地区的法律,其法律关系也将更加复杂。

旅游行为的不确定性。从旅游者的角度看,他很容易按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其行为,而且,什么样的旅游行为才能使其获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必要满足实现其旅游目的,这很难用固定的标准进行衡量;从旅游业者的角度来看,旅行业者往往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过多的宣传,造成现实旅游与旅游者所期待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旅游之间的误差,造成了旅游行为的极大不确定性。

旅游合同具有格式化的倾向。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业者早已制订好的格式化合同,旅游者一般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成熟形态旅游合同的这种标准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旅游合同的内容、协调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标准化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各国立法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各旅行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简单化、统一化,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业款”,就是本国旅游合同的范本。但值得注意的是,格式化合同中常出现一些对于旅游者不公平的条款,因此在我国,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旅游合同进行规制。

三、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分析

下文主要通过对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和广东省近期出台的出境旅游合同范本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建构有所裨益。

1.国家旅游局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

旅行合同篇11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规则的选择,即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关合同规定,而无名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旅游营业人通常提供以下两种类型的服务:其一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诸如旅游信息咨询、旅行线路规划、办理出入境手续、代买机船票、预订住宿饭店等;其二为旅客统一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前者应依服务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买卖、委托以及居间等有名合同予以规范;而后者,即狭义上的旅游合同,却与各种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异同。例如旅游营业人以自己名义或旅客名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与其他服务人员订立合同等行为类似于委托、行纪等合同,不同的是,营业人自行安排各类旅行活动,不受旅客指示约束,更无报告义务;营业人为旅客介绍交通、膳宿、购物和旅游等各项情况的行为类似于居间合同,不同的是,营业人往往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主体订约;旅行营业人“招徕”业务并负责旅游全过程的行为类似于承揽合同,早期德国法院就将旅游合同认定为承揽,1979年修订德国民法典时将其列入债编各论第七节“承揽合同和与其类似的合同”,(1)但是营业人“先收费、后接待”与承揽合同的完成工作后给付报酬的作法相悖;旅游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属于服务合同,东德民法典就将其归于第3篇第4章“服务”项下,但是服务说又与绝大部分服务并非营业人提供的客观事实相悖。(2)可见旅游合同应为一种兼具委托、行纪、居间、承揽和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而旅游合同特殊性决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不能有效调整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所有内容。

二、旅游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应为旅游营业人和旅客。旅游营业人一般为旅行社,值得探讨的是,旅行社以外的其他主体与旅客是否能够订立旅游合同。有学者认为,依据国务院2001年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旅游行业为特许经营行业,只有经批准登记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才是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3)但是,笔者认为民事法律上主体资格的认定不能等同于行政法上强制性规定,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经营旅游业务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可能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应改变合同性质,因此旅游营业人应定义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对于“旅游服务”的界定,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特征:第一,营业人统一提供安排旅程及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其中安排旅程是必要的,此外至少包括交通、膳宿以及导游等一项以上服务;第二,旅客支付的旅行费用应具有整体性,不是针对个别服务项目的支付。

旅游服务的一种特殊性是,旅游营业人不需要事必躬亲履行所有内容,而是借助第三人完成,例如与运输公司签订旅客运送合同,与旅店签订住宿合同、餐饮合同,与娱乐公司签订的娱乐服务合同等。对于这些第三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营业人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餐饮合同属于利他合同,旅客是合同的受益人;(4)一种观点认为除非旅客已直接与该第三人发生直接合同关系,该第三人应为旅游营业人的履行辅助人。支持前者的理由是,旅客基于利他合同的受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对第三人的直接诉权,有利于保护其权益。然而,在旅游合同中,营业人没有将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告知旅客的义务,且相关营业信息为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不知悉合同内容的旅客也无法向第三人提出有效请求。因此,笔者赞同后者,第三人为旅游营业人的履行辅助人,辅助人的履行瑕疵责任依据旅游合同应由营业人承担,当然不排除,如果第三人的履行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旅客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旅客可以基于侵权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旅客,即接受旅游服务、支付旅游报酬的当事人,一般为自然人,但是机关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提供福利等也可以与旅游营业人订立旅游合同,那么,实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应为旅游合同的受益人。同时,旅游合同属于绝对定期合同,即旅客必须在特定时间内接受服务,而诸如健康、工作或家庭等诸多因素可能影响旅客的及时受领,为一定程度上减轻旅客风险,法律应规定旅客开始前的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权,即旅客退出旅游合同关系,而第三方成为合同新的主体。与《合同法》上的债权债务转移不同,此种情况属于法定转让权的行使,因此营业人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同时行使权利也不应让营业人承受不利益。

三、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即旅游合同的效力。由于旅游合同的格式化的趋势,旅游营业人往往在合同文本中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和免责事项,如上所述,这也正是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之一,所以有名化的立法应侧重于旅游营业人义务规范以及旅客权利规范以矫正失衡的权义结构。

(一)旅游营业人的权利义务。旅游营业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旅游费用,并且为旅游开始前收取,同时营业人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营业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的本旨,也是其基本义务。如果营业人有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的情形,营业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上所述,营业人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委托其代为提供若干项服务,甚至实务上,还普遍存在将旅游合同项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其他营业人的情况,而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性的服务,旅客对特定营业人资信的信赖是合同基础。值得立法借鉴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旅行业管理规则》第27条规定,“旅游业经营自行组团,非经旅客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履行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业办理,旅行业受理前项履行业务之转让,应于旅客重新签订契约”。如果未经旅客的书面同意,营业人的擅自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为其履行辅助人,营业人就第三人的履行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如果获得旅客书面同意,营业人概括转移债权债务,退出原旅游合同关系,旅游合同当事人变成旅客和第三人。

2.代办旅游手续义务。旅游营业人应当为旅客代办旅游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申请护照、办理外国使领馆之签证以及提供境外担保等。因为旅游营业人违反义务导致旅客不能进入旅游国国境或者发生旅客被驱逐出境、遣返等后果的,应由旅游营业人承担违约责任。

3.办理旅客意外保险。旅游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诸如旅客生病、遗失行李物品以及第三者侵权等都有可能发生。为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损失,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4.协助义务。旅客在旅游途中可能由于归责于己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时,旅游营业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营业人也有先行垫付的责任,旅行结束后,依据相关归责原则确定费用以及利息的实际承担者。

(二)旅客的权利义务。旅游合同属于消费合同,旅客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九项基本权利,并且营业人的上述义务也对应为旅客的权利。而交付旅游费用则是旅客主要义务,旅游费用包括代办交通、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以及营业人应收的合理报酬等,此外,依据诚信原则和旅游合同的特征,旅客还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例如旅游前提交必要证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旅途中,遵守团队纪律,准时集合归队,不得干扰其他旅客等。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的长期复杂的特征决定了诸多因素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为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旅客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规范合同变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成立后,营业人应依约而为各种给付,原则上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但是不得已事由出现则例外。所谓不得已是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的事由,包括旅客没有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导致原来的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甚至殃及旅客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等情形,例如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军事行动等。不得已事由发生后,旅游营业人应首先考虑变更合同,但必须征得旅客的同意,而旅游业务通常具有团体性,旅游营业人就某一项变更难以得到全体旅客的一致同意,所以只需要获得大部分的旅客同意就可以。同时,由于营业人变更旅游内容所减少的旅游费用,应退还旅客;所增加的,也不得向旅客收取,应自行负担。如果不得已事由发生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变更合同内容未获得大多数旅客同意,则营业人可以解除合同。除法定解除事由外,营业人也可以约定,诸如,“旅游团须有一定数量以上人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可以解除合同”。

为充分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法律应承认旅客享有更广泛、更自由的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如上所述,旅游开始前,旅客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此外,旅客还可以无正当理由的解除合同,但是经营人为履行合同先行为给付而支付费用,例如手续办理、运输工具和住宿餐饮等预付定金等应由旅客补偿。旅游未完成前,由于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有瑕疵,且拒绝补正的,旅客可以请求减少旅游费用,如果营业人的行为已经影响到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旅客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并且不影响营业人违约责任承担;由于不得已事由的发生,营业人有权变更合同,旅客也可拒绝接受并解除合同;如果无正当理由,旅客虽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但是对经营者由此产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旅游合同异地履行的特征,旅途中,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关系解除,旅游营业人都有义务将旅客送回原出发地,并支付相关费用,其后再依据过错原则分配费用,如果双方都无过错,则由经营者承担。

此外,依据《合同法》对旅游合同违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除法定以及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如果有违约事实的存在,那么旅游营业人或旅客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立法上对于违约责任尤其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应有特殊规定。考虑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应在立法上适当承认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注释:

〔1〕王泽鉴.定型化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A〕.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七)〔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6-54.

旅行合同篇12

一、解读旅游合同

1.旅游合同的概念

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给旅游下了一个定义:“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原因,离开他们的惯常环境并在那里停留不超过一年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旅游合同是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游服务包括为游客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服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带的餐饮娱乐购物服务等。

2.旅游合同的特征

(1)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旅游合同自旅游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合同约定的义务,游客则应当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所以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2)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合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游服务界定为,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为公务、商务活动提供事务等。

(3)旅游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旅游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出自旅行社一方,合同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的特点,排除了游客对合同条款的协商性。

二、旅游合同的内容

1.旅游合同的当事人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旅行社和游客

(1)旅行社。旅行社是旅游合同的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不是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都可以成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的。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服务的提供者为旅行社。旅行社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工商登记成立的,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旅游市场,使旅行社合法经营,有序竞争,充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2)游客。游客作为旅游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在健康方面适宜旅游的人,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等问题上,法律需要进行限制,由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之。所以,未成年人要在家长的陪同或者学校的管理下才能作为旅客参加旅游观光,欣赏美景。

2.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

旅游合同的典型性特征在于旅行社为游客提供适宜的旅游服务,所以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旅行社的名称、地址;(2)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3)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5)游客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6)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7)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8)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9)其他。

3.旅游合同的形式

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实际生活中,有时,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登上了旅行社的游览车,或者与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这也应当认可旅游合同的成立。这种旅游合同是不要式的。对旅游合同的形式,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订立,没有规定的,可以采取不要式的方式订立,以更好地便利当事人。需要提醒游客注意的是,书面形式才是保护您合法权益的最好形式。

三、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旅行社的收费权与游客的缴费义务

旅游费用一般由旅行社和游客协商确定,但是由于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且旅游竞争较为激烈,所以旅游费用多由旅行社单方确定。当旅游费用确定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收费权和缴费义务。

2.旅行社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现实中,有的旅行社组织旅游的目的不是提供旅游服务,而是把旅游当成一种赚钱的方式,如导游带领游客对景点走马观花,把游客带到购物点后却迟滞不走;或者承诺的旅游景点严重缩水,等等。旅游服务具有专门性,高质量的服务对游客来说是一种享受,所以,旅行社应当安排专职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旅行义务,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以保证游客利益的实现。

(2)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如旅游地区的环境、风土人情、法律规定、安全状况等,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游客在旅途中发生意外,或者疾病时,导游应当尽心照顾游客,如果需要到医院治疗的,还应当与当地医院联系,及时救助。如果游客在旅游途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导游应尽心安慰受害游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游客的损害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旅行社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在旅游合同终止后,旅行社应协助旅客处理善后事宜,如对游客所购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协助索赔事宜等。

3.游客的权利

旅行合同篇13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规则的选择,即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关合同规定,而无名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旅游营业人通常提供以下两种类型的服务摘要:其一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诸如旅游信息咨询、旅行线路规划、办理出入境手续、代买机船票、预订住宿饭店等;其二为旅客统一提供布置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前者应依服务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买卖、委托以及居间等有名合同予以规范;而后者,即狭义上的旅游合同,却和各种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异同。例如旅游营业人以自己名义或旅客名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和其他服务人员订立合同等行为类似于委托、行纪等合同,不同的是,营业人自行布置各类旅行活动,不受旅客指示约束,更无报告义务;营业人为旅客介绍交通、膳宿、购物和旅游等各项情况的行为类似于居间合同,不同的是,营业人往往以自己名义和其他服务主体订约;旅行营业人“招徕”业务并负责旅游全过程的行为类似于承揽合同,早期德国法院就将旅游合同认定为承揽,1979年修订德国民法典时将其列入债编各论第七节“承揽合同和和其类似的合同”,(1)但是营业人“先收费、后接待”和承揽合同的完成工作后给付报酬的作法相悖;旅游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属于服务合同,东德民法典就将其归于第3篇第4章“服务”项下,但是服务说又和绝大部分服务并非营业人提供的客观事实相悖。(2)可见旅游合同应为一种兼具委托、行纪、居间、承揽和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而旅游合同非凡性决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不能有效调整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所有内容。

二、旅游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应为旅游营业人和旅客。旅游营业人一般为旅行社,值得探索的是,旅行社以外的其他主体和旅客是否能够订立旅游合同。有学者认为,依据国务院2001年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旅游行业为特许经营行业,只有经批准登记专门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才是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3)但是,笔者认为民事法律上主体资格的认定不能等同于行政法上强制性规定,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经营旅游业务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可能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应改变合同性质,因此旅游营业人应定义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对于“旅游服务”的界定,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特征摘要:第一,营业人统一提供布置旅程及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服务,其中布置旅程是必要的,此外至少包括交通、膳宿以及导游等一项以上服务;第二,旅客支付的旅行费用应具有整体性,不是针对个别服务项目的支付。

旅游服务的一种非凡性是,旅游营业人不需要事必躬亲履行所有内容,而是借助第三人完成,例如和运输公司签订旅客运送合同,和旅店签订住宿合同、餐饮合同,和娱乐公司签订的娱乐服务合同等。对于这些第三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熟悉摘要:一种观点认为营业人和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餐饮合同属于利他合同,旅客是合同的受益人;(4)一种观点认为除非旅客已直接和该第三人发生直接合同关系,该第三人应为旅游营业人的履行辅助人。支持前者的理由是,旅客基于利他合同的受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对第三人的直接诉权,有利于保护其权益。然而,在旅游合同中,营业人没有将其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告知旅客的义务,且相关营业信息为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不知悉合同内容的旅客也无法向第三人提出有效请求。因此,笔者赞同后者,第三人为旅游营业人的履行辅助人,辅助人的履行瑕疵责任依据旅游合同应由营业人承担,当然不排除,假如第三人的履行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旅客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旅客可以基于侵权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旅客,即接受旅游服务、支付旅游报酬的当事人,一般为自然人,但是机关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提供福利等也可以和旅游营业人订立旅游合同,那么,实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应为旅游合同的受益人。同时,旅游合同属于绝对定期合同,即旅客必须在特定时间内接受服务,而诸如健康、工作或家庭等诸多因素可能影响旅客的及时受领,为一定程度上减轻旅客风险,法律应规定旅客开始前的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权,即旅客退出旅游合同关系,而第三方成为合同新的主体。和《合同法》上的债权债务转移不同,此种情况属于法定转让权的行使,因此营业人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同时行使权利也不应让营业人承受不利益。

三、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即旅游合同的效力。由于旅游合同的格式化的趋向,旅游营业人往往在合同文本中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和免责事项,如上所述,这也正是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之一,所以有名化的立法应侧重于旅游营业人义务规范以及旅客权利规范以矫正失衡的权义结构。

(一)旅游营业人的权利义务。旅游营业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旅游费用,并且为旅游开始前收取,同时营业人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摘要:

1.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营业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的本旨,也是其基本义务。假如营业人有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的情形,营业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上所述,营业人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和第三人签订合同委托其代为提供若干项服务,甚至实务上,还普遍存在将旅游合同项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其他营业人的情况,而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性的服务,旅客对特定营业人资信的信赖是合同基础。值得立法借鉴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旅行业管理规则》第27条规定,“旅游业经营自行组团,非经旅客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履行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业办理,旅行业受理前项履行业务之转让,应于旅客重新签订契约”。假如未经旅客的书面同意,营业人的擅自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为其履行辅助人,营业人就第三人的履行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假如获得旅客书面同意,营业人概括转移债权债务,退出原旅游合同关系,旅游合同当事人变成旅客和第三人。

2.代办旅游手续义务。旅游营业人应当为旅客代办旅游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申请护照、办理外国使领馆之签证以及提供境外担保等。因为旅游营业人违反义务导致旅客不能进入旅游国国境或者发生旅客被驱逐出境、遣返等后果的,应由旅游营业人承担违约责任。

3.办理旅客意外保险。旅游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诸如旅客生病、遗失行李物品以及第三者侵权等都有可能发生。为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损失,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4.协助义务。旅客在旅游途中可能由于归责于己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时,旅游营业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营业人也有先行垫付的责任,旅行结束后,依据相关归责原则确定费用以及利息的实际承担者。

(二)旅客的权利义务。旅游合同属于消费合同,旅客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平安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九项基本权利,并且营业人的上述义务也对应为旅客的权利。而交付旅游费用则是旅客主要义务,旅游费用包括代办交通、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以及营业人应收的合理报酬等,此外,依据诚信原则和旅游合同的特征,旅客还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例如旅游前提交必要证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旅途中,遵守团队纪律,准时集合归队,不得干扰其他旅客等。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的长期复杂的特征决定了诸多因素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为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非凡是旅客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规范合同变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成立后,营业人应依约而为各种给付,原则上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但是不得已事由出现则例外。所谓不得已是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的事由,包括旅客没有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导致原来的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甚至殃及旅客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平安等情形,例如自然灾难、交通管制、军事行动等。不得已事由发生后,旅游营业人应首先考虑变更合同,但必须征得旅客的同意,而旅游业务通常具有团体性,旅游营业人就某一项变更难以得到全体旅客的一致同意,所以只需要获得大部分的旅客同意就可以。同时,由于营业人变更旅游内容所减少的旅游费用,应退还旅客;所增加的,也不得向旅客收取,应自行负担。假如不得已事由发生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变更合同内容未获得大多数旅客同意,则营业人可以解除合同。除法定解除事由外,营业人也可以约定,诸如,“旅游团须有一定数量以上人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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