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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实用13篇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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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参与性教学;旅行社经营管理;教学

教学方法一直是教育教学工作中关注的重点问题。自“现代教育”理念提出以来,世界各国的学者不断研究和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从20世纪30年代诞生于美国的“视听教育”,到90年代的“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再到“多样化途径教育”。国内外教育学者不断提出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如自我教育、实践教学、主体教学、发现教学、范例教学等。目前应用较多的教学方法主要有讨论法、案例法、情景模拟法、成果展示法以及网络工具实践等。

参与性教学方法是在现代教育理念的支撑下,突出受教育者主动参与到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参与和体验,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解决知识传递过程中的相关疑问。本文通过参与性教学方法在旅游管理专业基础课程《旅行社经营管理》教学中的实践应用。探讨了参与性教学方法的可行性与实效性,通过指导和鼓励学生对课程相关内容的参与,不断提高其对知识点的认知和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1 参与性教学法概述

参与性教学法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习愿望,以学生为主体,以自觉性和选择性为特征的学习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把学生当做学习的主人,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学习的真正乐趣和共同探求知识的幸福。其内涵是学习主体民主、平等;其理念是教学相长、共同发展;其条件是学生参与学习的全过程。

参与性教学的核心内涵是民主和平等的教学氛围。课堂教学作为媒介,学习内容作为目标客体,教师和学生作为参与主体。通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和思维共振,共同创造教学效果的实践活动。通过学生对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阶段的参与,实现学习过程从“他控学习”到“自主学习”的根本转变。参与性教学的基本理念是学生成为学习过程的参与者和掌控者,教师作为引导者和组织者。教学目标和内容符合实际,追求创造性的过程和结果。通过参与教学过程的体验,来掌握相关知识的各种方法集合。同时,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实践中,大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具有成人学习曲线效应和功利学习趋向。这就决定了参与性教学过程中,不再只注重认知性目标,不能只进行单向传授,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必须注重体验与思考。参与性教学实施的条件是教学环节明确,教学计划、教学目标、教学活动和教学评价都能够使学生参与进来。必须实现学生和教师同为主体的学习关系,选择恰当的教学内容。学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为自己设定学习目标;学生为自己设定学习进度计划和方案,积极参与教学内容的全过程;在教学评价中为自己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思。

2 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的特点

《旅行社经营管理》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讲授旅行社设立、运营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培养学生在旅行社各部门就业和旅行社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具有情景性、实操性和创新性特点。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产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其业务主要涉及旅游服务相关产品。企业经营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事项展开。无论是旅游服务资源的采购与组合,还是旅游线路的设计与销售,均处在旅游市场的环境中。因而,旅行社经营与管理一直处在相应的情景之中。《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理论教学也不断以各类实际情景为假设。旅行社业务繁杂,对从业人员操作能力要求高。旅行社的利润空间往往来自于从业人员丰富的经验和短时间内对游客心理需求的把握。《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知识点也是围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培养。使其对旅游市场变化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对线路设计和推广宣传有一定技巧,对组织团队和散客接待等操作流程较为熟悉。

3 参与性教学法在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参与性教学法在在旅行社创办、旅游线路产品设计与采购、旅行社市场营销、旅行社接待服务及旅行社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开始,讲授旅行社企业的创办和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参与性教学方法,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分别组建“某某旅行社模拟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学生查阅咨询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体验创办旅行社需要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有关旅游线路产品设计的章节,组织学生开展本地旅游资源的调查和旅游服务相关企业布局状况的调查。通过旅游产品主题凝练,旅游景点踩线,旅游节点安排和支撑服务系统考察,使各模拟旅行社公司推出自己的旅游线路产品。同时要求各公司与旅游线路上各旅游服务企业签订供需协议或协作网络,咨询同行报价,进行预采购。当各组的模拟旅行社公司注册成功并设计出一条以上的旅游线路产品的时候,继续引导各模拟旅行社公司对远程市场、进程市场和本地市场进行调查,提出各自的营销方案。各模拟公司根据主打旅游线路,对市场范围进行界定,对营销媒体进行选择,确定各公司的宣传理念、宣传方式、媒体选择和宣传费用。在各模拟旅行社公司向市场推广旅游线路之后,引导学生对各模拟公司的线路产品进行评分并排序,从而确定各自的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然后引导各组进入接待服务工作。在接待服务过程中,引导各模拟公司对人员进行评价和分选,确定计调岗、导游岗、接待岗等接待服务相关的岗位,使各组成员明确接待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规范。对不同接待角色进行模拟操作,结合理论知识对各组接待工作给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在各模拟旅行社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角色扮演,情景模拟等方式,让各组成员体验旅行社不同岗位的职业素质要求和工作内容。结合旅行社企业的日常运营状态,对各组经营业务和成员岗位进行训练。

参与性教学方法在《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的应用,具有较强的趣味性和吸引力,通过学生对教学过程的参与,既熟悉了旅行社日常经营和管理的理论知识,又对旅行社各类业务有了较为直观的感受,通过不同情境的设计和参与,学生在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实践能力切实提高。参与性教学方法讲授《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对主讲教师的素质要求较高,授课教师必须对旅行社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非常熟悉,对旅行社企业各个岗位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在模拟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运作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必须提前做大量准备工作和调查工作,课堂成为了各模拟旅行社公司展示与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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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贺剑武.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开展“旅游线路设计与模拟营销”比赛的作用于问题对策分析[J].中国校外教育,2012(11).

[2]李中晶,张健,华国梅.“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的探究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2(11).

[3]李森,李霞.论参与性教学的背景、内涵及实施[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1).

[4]张英华.基于任务驱动的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教学设计[J].当代职业教育,2015(1).

[5]冯林,郑薇薇.“任务驱动”与“项目驱动”相结合的创新教育研究[J].黑龙江教育,2010(4).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2

一、旅行社品牌经营的概念

品牌一词的英文为Brand,这是国际上的通用语。美国市场营销协会对品牌做出如下的定义:品牌是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其目的是识别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好的品牌传达了好的品质,同时它也是一种更复杂的象征。

品牌经营是指以企业或产品品牌的长期发展为目的,以品牌价值带动市场的一种长期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品牌经营则是指通过品牌设计、品牌推广、品牌保护及品牌资产评估等活动来提高个人的满意度、忠诚度和旅行社的知名度、美誉度的一种经营方式。

二、长沙阳光旅行社品牌经营与管理现状分析

1.长沙阳光旅行社简介

长沙阳光旅行社是2001年5月在长沙注册成立的一家国内旅行社,是长沙地区旅行社在地接团队版块最成功的旅行社。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连续两年被长沙市旅游局嘉奖为“长沙地区地接十强社”。连续两年在长沙地区旅行社年地接接待人数排名第一,部分景点如岳麓山、花明楼等团队参观人数年排名第一。

长沙阳光旅行社自成立以来,每年接待外地入湘游客均在1万人以上且每年呈上升趋势,在2004年度年接待约16000人次和2005年度年接待约22600人次。2003年至2005年经营情况如表所示。

长沙阳光旅行社2003~2005年经营情况表

2.长沙阳光旅行社品牌经营与管理现状

(1)品牌销售理念

选定“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为社歌,制作宣传CD,并且在对外宣传资料引用“让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以“阳光旅游”为旅行社品牌线路内涵,突出健康、积极的企业文化;注意企业自身形象,内部以“诚信”为企业之根,外部以“质量”为企业之本,创品牌线路和品牌旅行社。

(2)品牌线路

作为长沙地区地接市场的代表,长沙阳光旅行社在行业内(张家界、长沙)具有一定度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景点的推介和产品的包装,对地接市场都能起到带动作用。其品牌线路为两条:

①长沙――韶山――张家界四天三晚一票制线路

连续四年,在广东的湛江、茂名、中山地区被组团社喜爱和推介,也成为当地组团社湖南市场的主要推介线路,其特点是时间特别是湛江地区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采纳和使用。

②长沙韶山周末休闲三日游

针对周边省份特别是武汉和南昌市场的周末自驾车团队特点,推出了这条带有半自助游性质的线路,其特点是接待价位较低,客人选择参观景点余地大,司机、导游推荐景点景区空间大。此线路的推出深受核心市场及导游、司机的欢迎,达到组团社、地接社、游客、导游、司机共赢局面。

(3)品牌销售措施

企业市场定位是企业的一项战略性工作。长沙市有着大大小小一百多家旅社,其中不乏实力雄厚、历史悠久的大社、强社,竞争十分激烈。长沙阳光旅行社全面分析了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旅游资源状况,同时也将自身优势和特点与同行进行了比较后,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暂不求全求大,将旅行社定位为地接社,以地接、中转业务为主,努力开拓国内旅游市场,针对市场特点进行精确划分为三类:

①核心旅游客源市场:长沙阳光旅行社将重点放在了粤西及珠江三角洲一带,加大了宣传和推介工作力度。

②近程市场:指周边省份的客源市场,如湖北、江西、安徽、河南、广西等。产品设计上重点在以韶山为代表的红色旅游品牌,时间上主要是周末自带车游,价位上主要是中、低档产品。在产品的线路、景点、交通、价位方面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③远程市场:距离湖南较远的客源。如华东、东北、西北、华北等。产品设计是重点以张家界为代表的自然风光旅游品牌和以井冈山为代表红色旅游品牌,时间上主要4天~5天(加往返交通时间为七天)的长线游,价位上以中高档客源。

通过对市场的认知基础,精心的制定出符合各市场特点的产品,通过下列行之有效的营销措施,从而产生了自己的特色品牌。首先,重点搞好黄金周和节假日的营销。在黄金周、三八节、党建日、建军节等节假日组织营销人员大力进行营销策划活动,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的资源和时间,推出有针对性的旅游产品。其次,适时做好会展营销。利用湖南旅游节,森林节,南岳寿文化节,五岳联盟节,城运会等契机,大力推销湖南,推销长沙,增加客源市场对湖南及长沙的注意力,充分体现注意力资源的价位。另外,可做时令营销。根据天气预报将张家界雪景、南岳树挂等情况,提早预报给组团社,以使组团社能及时推销时令旅游产品。还有,建立网络营销平台。长沙阳光旅行社努力做到与时俱进,注意运用现代促销手段做好旅游产品营销工作。在3721网站上建立了自己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精心设计旅游线路,详尽介绍精品景点,开发网上旅游市场,通过网络手段让更多的组团社和旅游者了解湖南、了解长沙、了解阳光旅行社,进一步拓宽了旅游市场,树立了旅行社的良好形象。最后,确立114旅行社首位查询系统。长沙阳光旅行社在2006年3月在114查询平台以16800元竞拍到114在旅行社行业的首位查询资格,通过电信手段让外地组团社及旅游者在114台要求推荐旅行社时,确保推荐首位。

3.长沙阳光旅行社品牌经营的不足

长沙阳光旅行社在发展企业的同时,极力创建品牌并为品牌进行了一系列的营销措施。通过调查,笔者发现该社在品牌经营与管理中,仍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1)品牌产品结构单一

作为长沙地区地接市场的代表,长沙阳光旅行社在行业内以其接待量大利润低的经营方式(张家界、长沙)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景点的推介和产品的包装,对地接市场都能起到带动作用。其品牌线路:长沙――韶山――张家界四天三晚一票制线路在设计包装且在销售操作上形成了固定模式。但是对于其他线路而言,由于精力及推动效果的制约,却没有一定程度的量来支撑,这样就导致了其他产品线路不能有效的为品牌线路作好补充,这样的局面势必构成产品结构的单一性。在品牌线路利润微薄的同时,如果品牌线路受时间或环境制约因素影响,核心市场被长沙同类旅行社以恶性竞争的方式扰乱,那么将在一定时间内受到销售及业绩损失。

(2)引导消费能力需加强

中国旅游业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完成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对旅行社业而言,想顾客之所想、急顾客之所急,才能在买方市场这一消费者可选择性大的市场上吸引顾客、抓住顾客、留住顾客。长沙阳光旅行社有着国内众多旅行社的通病,不能引导消费,产品单一而雷同,真正有自己独特的生存空间的不多,旅行社生存空间还是固定在原有的公费旅游或团体旅游基础上,并没有积极去发现市场和引导市场。我国的大部分旅行社缺乏这一“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没有充分认识到尊重顾客的价值,使顾客在消费中难以感到关怀与重视,这必然难以在顾客心中形成旅行社品牌的概念。

(3)经营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主营方向为地接的旅行社,在旅行社业务构成上地接占有绝大部分比重,其组团市场份额相对比较单薄,且在旅游市场做景区做景点的新形势下,单一的从事旅行社团队业务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4)品牌线路经营弊端

上文提到的长沙阳光旅行社两条线路,占有地接总额度的70%到80%,共同的特点为低价位吸引,造成旅行社团队利润微薄,在2005年4月率先在长沙市推出,地接导游交纳“人头”(按人数交纳一定数量的返佣金),这种管理的模式,容易导致导游心态失衡,影响服务质量。

三、长沙阳光旅行社品牌经营对策

1.结合景区景点,动用政府力量,丰富品牌线路

针对现在长沙阳光旅行社产品单一的特点,笔者认为,湖南旅游市场资源丰富但开发力度不够,长沙旅游界处于对现有品牌旅游线路重复性宣传和恶性竞争。如何设计及开发出多条有效的产品线路,将湖南其他有推动力和代表性的景区景点包装整合,不光是长沙阳光旅行社,也是所有经营地接旅行社必须思考的严峻问题。怎么跳出韶山、张家界、长沙三点一线的怪圈,那就必须充分利用其余旅游资源,例如:湘西凤凰,怀化芷江,株洲炎帝陵等自然人文资源和浏阳文家市等红色旅游资源,结合长沙山,水,洲,城的特色,融合长沙独有的歌厅文化、电视娱乐文化、酒吧文化,塑造出新的旅游特色新线路。这些线路的开发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的参与,在交通,景区建设的保证基础上,政府职能部门应率领旅行社企业,结合景区景点,进行利用媒体进行大范围的促销。

2.转变经营思维,走多元化旅游产业道路

旅行社经营范围,产业特征结构明显,但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把经营观念停留在接待、招揽旅游团体这一方面,造成包括长沙阳光旅行社在内绝大部分旅行社所呈现的发展受制于客源的状况。有限的客源和众多旅行社迫使旅游市场陷入价格大战中,旅行社受制于客户,旅行社不应只是从事单一的旅游团队模式,而应该利用旅行社这个名称杠杆,走集约型多元化产业道路。国外一些旅行社操作模式,值得我们借鉴,旅行社拥有酒店,车队,餐厅,接待团队不再是惟一利润保证,主攻方向在酒店业、运输业和餐饮业。且国际上有一种新兴营运模式,即旅行社参与到景区、景点的运作中,成为景区景点的开发商及股东。转变经营思维,走多元化旅游产业道路,增强旅行社实力的同时,更有利于旅行社品牌的建设。

3.以优质服务维护品牌形象,建立品牌信任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3

1.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特点

从教材方面看,该课程侧重点、难易程度有差别。目前针对本科层次的旅游管理专业的旅行社经营管理教材大概有两种类型;1)《旅行社经营管理》或《旅行社管理实务》,教材以旅行社的业务流程和旅行社的发展趋势为基点,分为两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旅行社的主要业务和职能管理,从微观的角度对旅行社业务及管理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对旅行社的综合实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方法,主要介绍旅行社的信息技术应用、旅行社战略管理、旅行社分工体系变革和发展趋势分析等内容。教材对业务经营与管理实务两个方面都有侧重,理论性较强。2)《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或《旅行社经营与管理实务》这类教材侧重于旅行社经营实务,教材内容以筹建旅行社、开展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综合管理为主要模块,其中开展旅行社业务为教材核心,内容包括旅行社产品开发、旅行社采购业务、产品销售业务、旅行社计调与外联业务、旅行社接待业务、出入境业务等。而旅行社综合管理部分,只是简要阐述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部分,课程内容实践应用性强。

从内容方面看,无论教材是哪种类型,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教学内容都覆盖全面,包括旅行社产生和发展、设立、主要经营业务和管理实务等多个方面且具有较强的系统性。课程理论性和实践应用性强,为日后进一步深入学习《领队业务》、《旅行社操作实务》等后续课程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整个专业教学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统领全局的作用。

2.合理定位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定位为就业导向,多数的学生毕业后从事的是旅行社管理、领队及导游服务、计调与外联业务等工作,因此,掌握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常识,是做好旅游服务工作非常必需。

基于以上因素,对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旅行社经营管理的课程设计,首先教学目标应定位合理,即让学生在掌握基本管理理论的基础上,能从微观上掌握旅行社企业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从宏观方面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思考,成长为旅行社行业既懂业务操作又懂企业管理的,善于学习和思考,具有创新精神的旅游职业经理人才,又要为旅游服务工作和后续的学习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常识。

3.采取实用的教学方法

为更好地完成设定的教学目标,让学生对介绍性知识形成记忆,对理论性知识达到理解,把理论性知识有效应用于实践,需采用合理实用的教学方法。

3.1声像“导游”法。

声像“导游”法是指能图、文、音、像并茂的多媒体教学法。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理论性需记忆知识较多。而有效利用互联网资源,借助多媒体课件教学,一是其形象生动、直观真实,学生理解吸收掌握快的优势,二是课件承载展现信息容量较多,能极大地提高教学效率。同时,网络技术的应用,为教学提供了便利条件,教师可以在授课的多媒体课件中链接对授课有效的视频,使学生在轻松氛围中学习。例如在讲授旅行社的设立部分,可以加入中央电视台节目《今日观察》——旅行社再定新军规,解读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能有效帮助学生了解旅行社的设立的条件及国家对旅行社进行管理的一些有效措施。能使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学习基础理论知识。

3.2项目驱动法

所谓“项目驱动法”是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研究及实践的方法,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教师可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或任务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让学生自由结合为小组。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某项工作的实际完成程序,共同制订计划、分工完成整个项目。如在讲授线路设计和产品营销时,将旅游线路主题创意设计、营销作为一个连续项目下达给学生,在阐明注意事项、任务要求后,让分组后的学生自行选择熟悉的景区,以合作的方式完成创意主题线路设计、线路销售等工作。此项目不但是要求学生完成作业,而是以学生的设计过程为基础,进而完成线路设计程序和原则、市场细分、定位等理论知识的学习,然后,从小组中选择一人讲解线路特色和设计思路,说明线路设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最后将不同小组的设计成果、营销方案进行对比,并要求以小组为单位撰写项目报告,将完成项目遇到的问题及自身体会与经验进行理论总结。

3.3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学过程中,选择的案例应典型,且应与所对应的理论知识有直接的联系,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强调生动性。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理论知识具有较强实用性,但相对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差别较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选取的案例除能解释说明某个理论,还应运用理论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做到举一反三,使学生更好理解并运用理论知识。

3.4作业导向法

作业教学法是指教师在理论教学的同时,根据授课内容,有针对性的设计作业。作业设计应体现教学目的、形式多样,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不同的作业反馈形式,达到学生理论联系实践 学习能力提高的目的。在应用型本科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教学中,作业设计可灵活多样,多增加实践认知,如在讲旅行社概述时,可设计作业让学生认识了解旅行社,让学生认识旅行社的门面,工作场景,并拍下照片,并在旅行社组织设计部分,让学生自己访问、调查一家旅行社的设立过程、组织结构,并上交调查报告。

作业设计的宗旨是深化学生课堂学习的知识点,强迫学生带着作业深入到旅行社行业实践当中去,随着每一次作业的完成以及和旅游行业的接触,逐渐积累经验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这一过程中发现问题,带着问题,回到书本,再实践、再发现,达到正向螺旋上升的目的。

参考文献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4

苏州青旅是中国青旅集团的成员单位,成立于1984年10月,是我国的百强旅行社之一,主要从事旅游、农业、体育和房地产的集团公司。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前身是早先的1996年开始招生的餐旅管理专业,2003年开始招收旅游管理的高职大专,发展至今16个年头了。在苏州市旅游事业和旅游教育事业大发展的背景下,我院审时度势决定于苏州青旅搞好校企合作,从2008年开始进行青旅冠名班的合作。

1.我院《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的现状

2003年开始,我院开始开设《旅行社经营管理》这门课程,由于专业重点发展方向是考导游,当时是把导游证考试当成学生三年学习的头等大事,学生和老师对《旅行社经营管理》的这门课程缺少重视,2008年后,由于校企合作模式的开启,我院采用的是2+0.5+0.5的教学实习模式,前两学年学生在校学习,第三学年的上半年是到旅行社顶岗实习,后半学年是毕业实习。校企双方商定以《旅行社计调》这门课作为校企合作的课程,课程主要有旅行社安排一线管理人员作为师资来校授课。企业的一线的兼职老师到我院上课,以《旅行社计调》作为载体,向学生传授了旅行社管理的相关内容。

如今项目教学法是旅游管理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取向,《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引入项目教学法,这门课企业方不直接参与教学任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自处理一个项目的全过程。从易到难《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安排了旅行社设立、旅游线路设计等9个典型的旅行社工作任务模块项目。这么安排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分组形式参加项目设计与运作,激励和引导学生汲取实践知识和职业技能。

2.我院《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的存在的问题

2.1封闭式教学,拘泥于课堂教学

教学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一直占据着教学工作的主导地位。师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不高,互动也少,课堂气氛不够活跃。

2.2企业方在提供给学生提供课程的实习条件方面存在困难

由于我院采用的是2+0.5+0.5的教学实习模式,企业不愿意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到企业的实习机会,担心影响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所谓工学交替是一句空话,教归教,学归学,实习归实习的现象。

2.3项目的特殊性,给项目完成带来了困难

有些实训项目要有行业工作环境作为背景的,但规模化的到企业去实习获取感性的知识的是很困难的。单纯的通过校内模拟实训,毕竟缺少真实感,效果差。

2.4缺少校企合作的教材

尽管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了快4个年头了,还没有校企合作的教材或成形的教学讲义。课程教学缺少计划性和系统性。

2.5教师的专业素质影响了授课的效果

学校的年轻老师缺乏行业经验,缺乏行业的案例,年轻教师就是大学毕业直接到高职院校,加上缺乏行业经验,对学生来讲听他们上课没有吸引力。

2.6实训实验的条件受制约

我院对旅游方面的实训投入有比较少,师生只能开动脑筋自己想办法,从不同媒体那找材料来充实课堂教学。

2.7旅游管理专业导学方面存在问题

随着高考生源的逐年减少,高职生的素质也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5+0.5的教学模式短期看对企业来讲是好事,毕竟廉价劳动力有人顶岗实习,长远看学生素质没有达到要求就上岗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3.通过项目教学法对我院《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的提供以下思路

3.1封闭式教学转变为开放式教学

不在拘泥于课堂教学,教师通过设计课程教学项目,引导学生融入有意义的任务完成的过程中。学生可以采用多种途径根据项目任务要求去收集一手资料和二手资料。充分的和社会接触,了解行业现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3.2转变观点,实习条位不要拘泥一家合作单位

项目教学法,给学生带来广阔的市场调研的空间,不再拘泥于苏州青年旅行社一家单位,可以到苏州整个市场上去了解行业的动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更具有包容性、开放性。

3.3注重的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完成项目的过程

有些项目的特殊性,对于项目开展来讲存在难度。纯靠课堂教学又效果不好,通过项目教学法,学生带着任务去调查研究,学习的主动性增强了。

3.4教材选用上尽量与项目教学法思想为指导编制的教材

教材的教学内容上应该尽量超前设置,预测到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发展动态。让项目教学与时俱进,不滞后。可以考虑与企业方合作编写《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教材,与行业前沿贴近的教材,这个也是校企合作成果之一。

3.5培养符合对项目教学法要求双师型教师

加强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现有的人才资源更是加强培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提高整体素质。我院的旅游管理教学团队,已有三个人次去苏州青旅一线挂职锻炼,取得一些成效。教师挂职归来要进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有效推进教师素质的提高。

3.6校企合作加强实训硬件建设

项目教学法离不开学校的良好的实训条件,为提高教学效果有些实训项目必须在实训室里进行。旅游管理教育的发展,资金是必要的保障,必须拓宽和创新融资渠道,引入企业或者个人来办学,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改善办学条件,整合教育资源,为旅游管理的健康长足发展奠定坚实的硬件基础。

3.7《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项目教学要有后续的跟踪反馈体系

《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教师要到企业做跟踪辅导、调研。目的就是改进教学方法,在备课是要注意备学生、备老师、备企业岗位的思路。有效促进《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教学改革。

4.结语

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媒介、以职业能力为目标、以社会为背景的系统的教学方法。这些离不开旅行社的提供平台,校企合作平台的建立促进项目教学的有效实施,在进行项目教学法时,应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引导学生学生参与项目实践的主动性,积极主动争取校企双方的支持与配合。项目教学法指导下《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改革,不能因为学期授课结束了就结束了,应该让这么课贯穿整个课程教学和顶岗毕业实习过程中,这样教学效果才会更好。 [科]

【参考文献】

[1]赵仁璧.浅析旅游管理教育的发展和创新[J].现代阅读,2011,(2).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5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6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7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亚洲最大的出境旅游客源国,旅游业的发展呈现强劲势头。然而,我国的旅行社与酒店在经营方面依然存在竞争力弱、经济效益差等问题。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星级酒店11367家,旅行社24944家。酒店和旅行社数量多,行业之间竞争激烈。就旅行社而言,青旅、康辉等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与美国运通、日本交通公社相比,仍有巨大差距。就酒店而言,虽然有如家、七天等经济型酒店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但国内尚未出现类似于希尔顿、雅高等知名度高、规模大的酒店管理集团。以下通过对现有关于酒店与旅行社相关研究进行整理,对酒店与旅行社品牌经营中存在问题及其相应经营策略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酒店与旅行社应对来自市场、技术等方面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品牌经营提供理论上的借鉴与指导。

二、国内旅行社品牌策略

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在体现,品牌将成为企业重要的识别标志。可以这么说,消费者在选择时,并不那么看重产品或服务所能给他们提供的功能性价值,更多地取决于他们选择产品或服务前对企业的评价。通过对研究旅行社品牌相关的文献进行搜集与整理,发现旅行社品牌经营中存在以下问题:(1)品牌经营理念不成熟;(2)不能形成规模效益;(3)消费者对品牌认知程度低;(4)对内部管理强化品牌的认识不到位;(6)品牌缺乏科学性与长远性。可以通过以下策略来进行旅行社品牌的塑造与管理:(1)实行品牌经理制;(2)完善分工体系,优化自身组织结构,实现规模效应;(3)抓创新,突出自身品牌优势;(4)重视员工素质,培养忠诚员工。通过对旅行社品牌策略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创新、员工忠诚是进行旅行社品牌塑造与管理的关键因素。此外,诚信在旅行社品牌塑造与维护方面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国内酒店品牌策略

酒店进行品牌的打造与管理,有利于其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通过品牌的塑造,提高酒店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使酒店拥有更加稳定和广泛的客源。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搜集与整理,可以发现我国酒店在品牌的打造与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品牌定位不清晰,特征不明显;(2)品牌营销投入过少,缺少营销网络;(3)品牌意识不强,缺乏创新;(4)人才匮乏,产品与服务缺乏特色;(5)国际酒店品牌的冲击。综上所述,由于我国酒店在品牌的塑造与管理方面,品牌意识不清晰、品牌定位不准、人才匮乏、产品与服务缺少特色是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品牌经营策略:(1)积极进行品牌传播,实现品牌认同;(2)重视人才培养;(3)加强企业的市场化与企业化进程;(4)经营模式连锁化,扩大规模;(5)健全与完善酒店的各项制度;(6)维护好顾客关系。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提出酒店可以利用亲情来进行品牌的打造,积极参与节能环保与社会公益也有利于酒店品牌的塑造与维护。

四、国内旅行社与酒店品牌策略比较分析

无论是对于酒店还是旅行社,在其品牌经营过程中,品牌意识淡薄且不清晰是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品牌意识不清晰,对于品牌没有准确的认识与理解,导致对于自身定位不准,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品牌创新力度不够,品牌雷同化现象严重。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对于服务和产品的创新化与个性化难以实现。由于旅行社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缺乏相应的政府监管,旅行社市场呈现“小、散、乱、差”的局面,一些中小旅行社为了谋取短期利益,不顾行业发展前景,以低价招揽旅游团,依靠购物获得高回扣来赢利,市场竞争无序。由于这些中小企业品牌经营意识淡薄,不但造成旅行社市场竞争的过度与无序,也使得一些有心进行品牌建设的旅行社有心无力。

针对酒店与旅行社品牌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关于酒店与旅行社品牌策略的相同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在观念上做出改变;第二,重视人才的培育。不管对于旅行社,还是对于酒店来说,人才在品牌的经营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三,重视产品与服务;第四,加强推广宣传,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旅行社要不断优化自身组织结构,降低运营成本,给游客以良好的企业形象。加强对旅行社行业的管理与整治,一方面要加强对旅行社开发线路的专利保护,另一方面,旅行社员工在工作中应该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合理规范操作。酒店方面,在进行品牌经营时,通过对目标顾客进行市场细分,来进行市场定位。

五、 启示

综上所述,无论酒店还是旅行社在品牌经营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共性也有个性。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解决对策。通过对以上酒店与旅行社品牌经营存在问题与解决策略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启示:首先,酒店与旅行社的品牌经营需要互联网思维。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已经反客为主,拥有了消费的主动权。因此,要求企业专注于消费者,专注于产品与服务的极致,并且用优秀的社会化媒体进行营销。酒店与旅行社在品牌营销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消费者的体验,通过体验营销来增加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次,品牌经营需要从内部与外部全面展开。无论是酒店还是旅行社在品牌经营过程中都存在着品牌意识淡薄、缺乏对品牌科学的认识,对品牌营销与管理投入人、财、物等资源过少,导致品牌建设力度不够。品牌经营要从内部外部全面展开,才能取得成效。最后,员工在品牌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酒店与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市场的开发,却忽视了对内部员工的培养,没有认识到员工在品牌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旅行社和酒店在秉承“顾客是上帝”的同时也要有“员工第一”的理念,通过薪酬制度改革,使员工看到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重视对员工个人素质的培养,使员工真诚地为顾客服务,忠心地为企业工作。

参考文献:

[1]邹红霞.我国旅行社品牌经营战略探讨[J]经济地理,2004,06:865-868.

[2]范晓明.关于旅行社品牌塑造的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9:188-181.

[3]张婷,龙斌.对我国旅行社品牌经营管理模式的探讨[J]桂林旅游高中专科学校学报,2004,06:63-67.

[4]许广路.国内旅行社品牌化道路探析[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3:26-28.

作者简介: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8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经济风险、责任风险、人员风险、外汇风险等的总和,导致其收益与风险不成正比,使旅行社不堪重负,危及旅行社的生存和发展。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由旅游市场特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从供给看,旅行社本身只是中间商,提供给旅游者的是一种组合性产品,其供给能力受到其他供应商的制约,旅游产品的不可储存性使供给水平在一定时期内呈刚性。从需求看,由于旅游业较强的季节性特征,以及旅游者需求的随机变化,整个旅游市场的需求呈波动状态。加之自然的因素、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经济、外交形势、汇率等外部因素的变化也对旅游需求产生突发性影响,使得旅行社总是处于旅游服务供求不平衡状态,从而增加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旅行社自身的各种内部因素,如决策与管理、人员操作、财务管理、接待服务等的变化,也会引发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由于管理者对旅游业的发展规律、行业的特性等在认识水平上的局限,或者由于希望进行内部自主性改变,如希望获得竞争优势或希望改变企业文化等,而产生决策错误,带来风险。管理的不当或者由于管理措施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人为因素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会引发风险。www.lw881.com

诚然,引发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外部因素是不可控制的,但内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旅行社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来控制和影响的。

二、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分析

旅行社规范化经营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合乎规范,即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管理方法或手段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它包括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业务操作模式、业务流程、接待服务等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要求,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进行;经营行为、管理方法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符合旅游行业特性和旅游业自身发展规律。

然而,目前旅行社经营管理中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增大了旅行社经营风险,危及旅行社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整个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1.旅游市场的不规范

(1)市场秩序混乱

由于旅游行政管理执法不能落到实处,执法不严,使得旅游市场上“不是旅行社的旅行社”和“不像旅行社的旅行社”众多,比如各种“协会”、“中心”、“办事处”、“俱乐部”、“专线游”等,都在操作旅游业务,非法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普遍。据统计,仅在重庆地区各类“办事处”就多达20余家(*数据来源:重庆市旅游同业公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2)市场产品单一,恶性价格竞争局面严重

由于旅行社主观上缺乏产品和产品创新意识,客观上旅游产品没有专利保护,也不可能进行垄断经营,旅行社在产品的组织、开发、创新上缺乏积极性。众多旅行社之间分工不明晰,业务不明确,没有经营商、商和零售商之分,几乎全部都在做同样的事情,卖同样的产品,在同一个市场上拼杀,形成恶性价格竞争局面。

2.管理中的不规范

(1)行业行政管理中的不规范

国家对旅行社行业实行“双注册制”,即旅行社必须同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旅游经营,这在其他行业是没有的,对旅行社行业来说显得不太公平。旅行社的审批是集中进行,而非经常化,且透明度也不高,客观上造成旅行社的申请设立较为困难,进而使得想进入旅行社行业的人不得不走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的途径。以现金方式统一缴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质量保证金,“由于不能用于业务经营,只有当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终止时才能退回,尽管其金额分别只有10万元、60万元和160万元,但对于旅行社来说,还是一种较重的负担。这就迫使一些本来并不想冒风险的旅行社经营者采取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的方式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

(2)旅行社企业内部管理的不规范

旅行社行业非常普遍的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现象,其实质是一种旅行社有偿转让业务经营权的租赁行为。由于旅行社对个人承包的部门和挂靠的门市部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关系,缺乏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承包的部门和挂靠的门市短期行为、违规经营现象普遍,往往通过拖欠团款、降低接待服务的标准和质量的方式,将责任转嫁到旅行社头上,从而给旅行社带来极大的风险。

(3)导游人员任用和管理的不规范

由于恶性竞争,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不给导游提供基本工资和固定的薪酬。一般只给导游一天30~50元不等的补助或出团服务费,有的则干脆对导游实行“卖团”,或要求导游向旅行社缴纳所谓“人头费”。导游人员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必然会通过大量增加购物活动以获取购物点返还的“回扣”或增加自费项目、克扣景点或缩短游览时间等降低接待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手段拼命地从游客身上“榨取”,进而对旅行社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3.经营与服务行为的不规范

目前旅行社经营范围与市场拓展受到限制,旅游线路尤其是热点线路机票垄断,预定不畅,成为制约旅行社组团业务的瓶颈。加上一些旅行社的投机心理,企图以低投入换取高收益而丢掉诚信基础。外资旅行社的全面放开,小旅行社最后的疯狂等等因素,导致旅行社的经营与服务行为扭曲。主要体现在操作模式与业务流程中的不规范。一是在合作伙伴的选择中,一些旅行社饥不择食,只图眼前利益和操作简便,不认资质、信誉、实力和能力,这是最大的风险。二是组团模式的不规范,“拼团”现象突出,尤其易出问题。三是线路、目的地选择与产品开发设计中的安全观念缺乏,表现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备,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缺少游客自由活动时间与活动范围的标明,导游服务中安全告知的缺失等为经营风险的引发埋下炸弹。

4.旅游合同的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合同版本不统一,多种合同版本出现在同一旅行社。合同中表述用语不规范、不统一,合同条文中的字词含混不清、概念模糊,条款规定不明确。比如有的合同中注明“向客人赠送责任险”,混淆了责任险和意外险的关系。责任险的主体是旅行社,而不是游客,是不能向客人赠送的。对线路景点的表述,有的写“九寨、黄龙五日游”,有的写“九寨、黄龙、报恩寺五日游”;又比如延时约定,有5%的,有10%的,还有20%的;再比如费用约定中对保险费用的特别约定,有的用“已含”,有的用“已购”、“另含”等等,究竟是所有费用中包含了保险费,还是旅行社代客人购买,还是客人自己购买?极易造成歧义,引发诉讼风险。

总之,旅行社行业诸多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

三、旅行社经营风险的规避途径

1.加强风险意识教育

旅行社业是高风险产业,也是一个依赖性很强的产业,其发展受到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旅行社业又是一个关联性极强的产业,它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可能给旅行社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因而,旅行社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的存在,树立危机观念。

2.强化管理,规范经营

旅行社必须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才能合理规避风险。首先是合作伙伴的选择,必须选择有合法资质、有实力、有足够承受力、有处理能力的合作方。对业务网点的管理必须严格审查并进行授权范围的约束,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其次,业务操作与接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标准进行,所有的合同包括合同版本、合同条款、合同文字用语等必须规范统一。此外,线路与产品开发设计中应始终注重安全理念的贯穿。如此才能做到规范经营,有效规避风险。

3.以保险合理转移风险

保险是合理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旅行社一是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设计新的多元化的旅行险种,供游客选择,并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提供协助、等服务;二是旅行社直接在团费中包含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三是旅行社可以通过集体采购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达到降低成本、合理有效地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目的。

4.构建危机与风险应对管理机制和管理系统

重大的危机会彻底打乱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给旅行社带来巨大损失。因而,旅行社必须注重进行风险管理,构建风险管理体系,明确管理的步骤,预见并处理可能导致游客伤亡、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种突发事件或危险事件。旅行社要预先规划、制订一整套在紧急情况下遵循的标准程序或方案,印制成应急措施手册,让每一位员工明确自己在危机情况下的职责,以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并提高旅行社抵抗风险的能力。

5.其他途径

危机尤其是重大危机的爆发,会导致旅游市场需求急剧下降,旅游者旅游消费紧缩,可能使旅行社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成本增加,进而陷入困境,遭受重创。因此,从长远考虑,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设立旅行社风险储备基金,在危机爆发时向那些受到严重影响的旅行社提供资金援助,减轻经营压力,确保旅行社能够正常运转。

主要参考文献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9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和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和适度开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及污染,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四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其他投资主体参与开发、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交通、文广、人社、发改、卫生、安监、工商、质监、各景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旅游业的历史文化、资源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发展做出合理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旅游发展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第八条旅游景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与市政府批准的旅游规划相符,并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旅游项目储备库,各相关部门和开发业主的旅游发展项目应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纳入项目储备库,统一开展旅游招商。第十二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门票实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市政府价格部门定价,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景区内重要旅游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旅游景区要在醒目位置和售票窗口公示门票价格,旅游商品的价格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旅游、住建、规划、国土、林业、环保、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等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统计分析和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信息网络,实行旅游信息互通,定期向社会旅游信息。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一节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参与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经营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旅游行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必须公示旅游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竞销。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与其服务质量等级相对应的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文字。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其聘用的旅游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要额外费用;

(二)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

(三)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

(四)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和称谓;

五)私自招徕、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六)拒绝接受旅游执法或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七)违反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和低于成本价销售旅游产品;

(八)宣传虚假旅游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的组织形式、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停业、歇业、终止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等手续,并在变更登记或注销之日起15日内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旅行社管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企业。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二十五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允许市外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在我市设立旅行社分社。未设立分社的不得在我市直接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市外旅行社在我市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禁止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旅游安全、违约责任等事项;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旅游购物、保健娱乐场所等,必须是具有法定资质和相应接待服务能力并取得经营资格的旅游经营单位。

第二十九条经营“一日游”旅游项目,必须具有旅行社资质,所设立的组织、招徕散客的门点、线路以及报价,应当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旅行社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经营旅行社业务;

(二)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四)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五)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招徕游客;

(六)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七)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旅游饭店管理

第三十一条旅游饭店按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旅游饭店的星级标志牌,应当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的位置。未取得星级标志牌的宾馆、饭店不得接待旅游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饭店专指取得星级标志牌的宾馆、饭店。

第三十二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旅游局物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和规范,对本市范围内申报星级的宾馆、饭店进行评定,并定期进行复核和不定期检查。

旅游饭店的星级申报及评定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进行评定。

第三十三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饭店的行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比工作。受理宾客对旅游饭店的投诉,并对投诉内容和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接待情况、宣传促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旅游饭店必须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三十五条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范围内的旅游饭店的价格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旅游饭店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旅游饭店的价格应当按星级等级和物价主管部门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凡明码标识的价格均为最高价格,旅游饭店不得随意加价、欺骗游客。淡季可实行价格下浮,但必须明码标识下浮后的价格。

第四节旅游景区管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康体健身,求知等旅游需求,具备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及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第三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I7775-2003)进行规划、经营和管理,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四十条旅游景区应设置明确的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

第四十一条每个景区都要设立游客服务中心,设立游客投诉受理机构,并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

第四十二条景区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统计等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第四十三条景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安全、旅游等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景区内旅游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景区内旅游项目经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管理,做到规范、文明经营。

第四十四条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必须经安监、质检等相关部门审查、检验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五节旅游客运管理

第四十五条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服从旅游客运经营者的统一调配,必须持有旅游客运经营者(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签发的“车辆调派单”方可接团。“车辆调派单”行程线路必须与导游“接团任务书”的线路、时间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承接旅游团。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辆,应当与旅游客运经营者签订《旅游团队租车协议》和《旅游安全质量合同书》,明确责任和质量要求,并接受交通运管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客运服务。

旅行社应与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签订旅游安全运行合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行车规定的旅游运行计划。第四十九条旅游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旅游车辆市场指导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压价或涨价,不得因拖欠车费而损害游客和旅游车辆驾驶员利益。

旅游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在执行团队包车任务时,应当仪表整洁,用语文明规范,服从团队行程计划,并与陪同人员及导游密切协作,互通情况,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旅游客运车辆必须参加交通运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加旅游客运经营活动。旅游客运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旅游、交通运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培训。

第六节导游人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与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订立劳动合同。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五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并按要求统一着装。

第五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导游服务质量》标准,有下列行为者,严格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

(二)未经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机构派遣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接待旅游团队的;

(三)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采取欺骗等手段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六)歧视、刁难或者侮辱、谩骂旅游者;

(七)接团过程中未携带旅游团队接待计划、接团任务书、导游证等相关资料和证件;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导游管理、培训机制,发挥导游管理机构与旅行社用人机制的中介作用。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年审、培训及等级评定工作。

第七节其他

第五十五条从事旅游接待的农家园(院)、旅游商店、旅游餐馆、旅游商品生产厂家必须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实行等级评定和星级管理。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旅游团队接待单位)标识牌后,方可从事旅游团队接待服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应当研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并积极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市场推介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举办旅游娱乐或演艺演出活动,必须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提供的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旅游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以暴力胁迫、色情引诱、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六十条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旅游、公安、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交通、文化广播、人社、发改、卫生、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10

travelagency/industry/regulatoryenvironment/acomparativestudy

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是指制约旅行社生长与发展的外部非市场环境。如果说市场环境是旅游市场机制内生的话,那么制度环境则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决定的政府行为在旅行社业领域中的现实反映。各个国家的市场环境在旅游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体现出较大的共性,而制度环境由于易受社会与政府行为的干预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的比较研究,为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一、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

政府对于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体系方面。一般说来,一国内与旅行社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下页图1所示。图1所示,箭头方向越往上,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强制程度越大,反之则越小。上一层的法律法规对下一层的法律法规有制约作用,多数时候,下一层次的法律法规是根据上一层次的法律法规制订的。比如日本管理旅行社的主要法律依据分为法令、政令和省令。法令需经国会批准,是管理旅行社的基本法律依据。政令需经内阁政府批准,多根据国会通过的法令制定实施细则。省令为运输大臣颁布的具体规定。日本与旅行社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旅行业法》(注:日本人称旅行社为旅行业。(下同)——作者),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使旅行社依法经营,维护旅游者的利益。为了和《旅行业法》相配套,日本还相继颁布了旅行业法施行令、旅行业法施行规则、一般旅行业标准旅行合同条款和店旅行合同条款。一般旅行业合同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以及违约的责任、处理原则等;店旅行合同条款则对经营旅行业务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翻译导游法明确规定了翻译导游必须接受国家的考试和应具备的条件;商法则明确规定了旅行业的交易规则、反对垄断,要实行公平竞争,并由国家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旅游市场的交易行为。

图1旅行社业管理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

附图{图}

各国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行为还可能会受到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制约与调整,如1974年4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国际饭店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饭店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1979年协议)、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芝加哥条约”、1974年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伦敦公约)等。只要某一旅行社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成为某一项国际条约的签字国,那么这一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旅行社都有义务在经营国际旅游产品时遵守该条约所规定的条款。

图2旅行社业运行的国际制度环境

附图{图}

另外,一些旅游业和旅行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国际惯例有时也会构成旅行社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由于旅游业、特别是国际旅游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领域,其经营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交易主体之间的沟通程度,而行业内的国际惯例可以指导促进沟通、降低交易费用。虽然不遵守这些国际惯例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仍然可能会不利于该旅行社今后的交易——除非其交易是一次性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把国际惯例也视为旅行社、特别是国际旅行社的制度环境因素之一。鉴于此,旅行社运行的国际性制度环境可表示为图2。

与图1所示的市场经济社会完善的法律与法规体系相比,中国旅行社业管理的“旅游法”和专门的“旅行社法”、“导游法”等正式法律文件还处于缺位状态,有关的民法、商法由于实施机制方面的原因也还存在不配套、针对性弱、执行力度小等方面的问题。目前的管理体系主要是国务院条例(政令)、旅游局令、行业标准、以及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为主。

(1)民法与商法。与旅行社业有关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是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和我国法律执行过程的一些问题,这些法律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过程、旅行社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配套或力不能及之处,导致大量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和旅行社与相关企业之间的纠纷处理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

(2)政令与条例。在《旅游法》和《旅行社法》缺位的情况下,中国对旅行社业实行行业管理的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依据来自于国务院的政令。1996年10月25日,总理签发第205号国务院令《旅行社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旅行社的设立、经营、监督检查、罚则做了具体规定。1999年5月14日,朱róng@①基总理签发第263号国务院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3)旅游局长令与相关行政法规。以国家旅游局局长令形式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旅行社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这方面的局长令主要有: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1、第2号局长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1月28日,第5号局长令《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是对第205号国务院令的操作性规定;1997年3月26日,第7号局长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97年5月8日,第8号局长令《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此外,国家旅游局还以文件形式了一些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意见》等,也构成了旅行社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4)行业标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标函(1993)529号“关于对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综合类、旅游设施类、旅游服务类三大类行业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由国家旅游局管理,到1998年,中国已经了五项旅游业国家标准和四项旅游行业标准,其中与旅行社业管理直接有关的行业标准主要有:GB/T15731—1995《导游服务质量》、GB/T16766—1997《旅游服务基本术语》、LB/T004—1997《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

(5)其它。与旅行社服务与交易有关的一些合同范本实际起到国内行业惯例的作用,构成中国旅行社业制度环境的组成要素。另外,各地方立法机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的政令、条例、规定、文件等构成区域性或地方性的旅行社业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

二、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

这里所说的政府规制也称“狭义的公的规制”,是指“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注:[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第2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本文所说的规制主要指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加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制”。(注:[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第28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目前世界各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规制,特别是对旅行社的进入、服务数量与质量等方面进行限制。大体来说,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宏观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越健全、旅游业越发达,旅行社业所受到的“狭义的公的规制”程度就越小,反之越大。由于篇幅所限,本文选择经济体制、法律法规、旅游业发达程度等方面接近西方国家,而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方面接近中国的日本作为典型,并就中日两国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1.日本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体系

(1)进入规制。在日本,投资主体要想进入旅行社业,必须首先得到中央政府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运输省运输政策局观光部的许可。也就是说,日本对旅行社的进入实行“双重注册”的管理制度。所谓双重注册是指企业发起人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许可。申请注册需要提供企业的历史情况、财产基础、营业保证金、拟经营的范围、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等材料,经观光部认可合格后方可注册。此外,日本还对旅行社实施了定期注册的制度。所谓定期注册是指对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作出规定。在日本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到期如不重新申报或不符合注册条件即取消注册。

(2)经营范围规制。经营范围规制的实质即对旅行社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社分为三类,即一般旅行业、国内旅行业和旅行业店。一般旅行业的经营范围为:招徕外国人来日本旅行观光,组织日本国民去海外旅行观光,组织国民及外国人去日本国内旅行观光。国内旅行业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日本国民和外国人在日本国内旅行观光。旅行业店又分为一般旅行业店和国内旅行业店,店主要是住宿、交通、游览及相关旅行业委托的其它接待业务,并从中收取费。一般旅行业及其店均须向日本运输大臣登记,国内旅行业及其店向所在地的都、道、府、县进行登记。

(3)服务质量规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制约旅行业的行为,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业申请登记时必须交纳营业保证金,保证金数额视营业范围而定。

(4)价格规制。由于日本旅游市场外部环境比较完善,所以在旅游产品价格方面的微观规制较少,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日本是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各旅游企业在确保旅游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旅游产品价格,政府并不规定价格标准,企业规定后也不需报请政府批准。当一家旅行业提出的价格对另一家旅行业产生影响时,另一家旅行业随即会研究出新的价格对策,因而根据实际情况价格变动已经成为旅行业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手段。这种价格的频繁变动,并没有使旅游价格大起大落,价格平均水平也基本保持稳定。

2.中国旅行社业微观规制体系

与日本相类似,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业也实行了一种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主要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入规制。《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2)投资规制。《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3)服务质量规制。中国的服务质量规制主要是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各级旅游质检所两大措施加以实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要求各类旅行社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其具体金额为国际旅行社60万元,获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增加100万元,国内旅行社30万元。各级旅游质监所负责受理旅游投诉,处理旅游纠纷,管理质量保证金。

(4)价格规制。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政府对于旅行社业的价格规制经历了一个逐步放松的过程,由过去统一规定全国旅行社价格水平、季节差价、地区差价、最低结算标准和外汇保值措施等严格管制的方法,逐步过渡到现在价格水平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管理方式。除此以外,中国旅行社业还采用了从业人员资格规制等其它微观规制形式,我们在后面的论述中还将进一步进行分析。

三、旅行社业的监管体系与运作机制

旅行社总是在一定的宏观干预和微观规制体系内运行的。上述内容是对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的静态描述,下面我们将研究重心转向制度运作过程及其对旅行社业影响的比较分析。

1.旅行社进入管理

(1)中国旅行社业的进入管理。中国旅行社业的进入机制是受到政府严格管理、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机制。这一特征从旅行社设立的基本程序与环节方面可以看得出来(注:详见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编《中国旅行社行业发展报告》(内部资料)。)。

在以入境旅游为主的中国旅游业发展初期,旅行社作为一个投资回报率较高、行业进入自然壁垒较低的领域,进入主体多为一些具有政府权力背景的机构和组织。而对这些带有权力背景的投资主体,主管机构人为设定的非市场壁垒具有很大弹性,加上民间投资主体的缺位,从而导致在发展初期中央一类旅行社的飞速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中国对于旅行社业的进入管理更趋市场化,但计划经济的色彩依然存在。

(2)中国外资旅行社的进入管理。1993年10月21日国家旅游局了《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中国旅行社业对外开放的初步启动。1998年12月2日,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正式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旅行社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新办法”不再限定合资试点的地域范围,在经营范围上,合资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明确为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但是这种开放仍然是以设定相应的进入壁垒为前提的。这些进入壁垒主要包括:经营范围壁垒(明令禁止合资旅行社不能经营出境旅游等三类旅游项目);人员资格壁垒(只能在中国境内聘请导游员);企业资产规模壁垒(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经营与技术规模壁垒(合资的中方旅行社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要超过3万人天,外方旅行社要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定网络,或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定网络)。

(3)其它国家旅行社的进入管理。国外对旅行社的进入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多实行自由进入政策,即政府更加强调旅行社企业共性的一面,投资者对旅行社业的进入纯粹是企业行为,只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管理,旅游主管部门不干预或较少干涉。与此相对应,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旅行社的进入实行严格的制度,一般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并在资金规模、人员资格、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2.人员资格管理

(1)导游人员资格管理。对导游人员管理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游资格的取得;二是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由于国情和旅游发展程度方面的差异,目前各国在导游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①关于导游资格的取得。目前,世界上关于导游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多发生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较严格的导游资格认证体系;另一种是多发生在发达国家的较宽松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在严格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方面,同样是实行严格的导游认证管理,不同国家也有一定的区别;以新加坡、日本和以色列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导游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以埃及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尽管也实行导游资格管理制度,但是导游资格的取得却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实行严格的导游资格管理的这些国家都规定,未取得资格者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实行宽松导游资格管理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以澳大利亚、美国和德国为代表。这种宽松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不设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资格只证明其专业水平;另一种以德国为代表,从事导游工作不需要资格证明。

②关于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关于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目前世界上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以新加坡、日本和以色列、埃及为典型代表,以各种法规条款做出明确执业规范,通过相应机构严格的过程监督及游客的意见作为评价依据。另一种以澳大利亚、英国、德国为典型代表,以雇主和游客监督为主,没有明确法规规范执业行为。

我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旅游局相应地担负着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任务。在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方面,以政府行政主管机构为监督检查主体。现在,也有不少旅行社开始注重游客对导游的评价和意见,游客投诉的处理也趋于更加规范、有效。

(2)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合格以及能够胜任哪一层级的管理职务,是由企业家市场或职业经理市场加以确定的。所以在多数发达国家,除了对旅行社经理的国籍、守法有相应的要求外,很少会对其学历、资历等加以限制,也不会出现由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某人经理资格的事情,一旦某一位经营或技术人才不能胜任其目前的工作,自有业主或股东加以处理,并以其在企业家市场或经理市场上的价格(年薪、津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变动加以反映。如果由于业主不善经营导致企业亏损和资不抵债,那么他也会通过旅行社的合法破产、兼并等形式退出市场。

我国对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立旅行社要“有经培训并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又对经营人员的持证人数做了具体规定。

3.经营过程与退出管理

国外对旅行社的经营与退出管理主要有三种情况:自由、管制与混合。从总体上看,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由市场决定企业的发展与退出,如果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规或损害旅游合法权益的现象,则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文件加以调节。发展中国家和一些东方国家如新加坡、泰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更加强调政府对旅行社经营过程和退出机制的管理。

我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及地方旅游局对旅行社的经营过程和退出机制则表现出过多的干预倾向,政府直接干预旅行社的经营过程,政府对旅行社企业的竞争与退出有较大的影响。具体的干预措施主要有:年检制、特许制、配额制和专项管理制。

4.旅游者权益保护

对待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目前国际上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及相关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有关提供服务的质量,预先的信息是很难确保的。无疑,有些服务存在着提供合同前资料的义务,如向旅游者提供目的地的接待资料。然而,符合旅游者要求的服务保证往往只能建立在服务提供者本身的能力和信誉上。在这方面,有些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会迫使旅游经营商向旅游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信息。如为了防止旅行者或旅游申请者有可能被没有许可证的旅行推销员所愚弄,法国在1975年7月11日通过法律(以及1977年3月28日法令)规定许可证的合法持有者在他们的通信、招牌(即挂在营业处入口的牌子)和广告中指出他们的许可证注册号码(注:[法]热拉尔·卡著,《消费者权益保护》,第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5月。)。

(2)旅行社保证金制度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包括日本、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旅行社业设立了保证金制度,美国和许多欧洲国家也通过行业协会设有类似的制度,作为对旅行社质量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

在行政管理方面,美国的某些州政府明确规定,旅行商必须通过州有关政府机构的考核,而且法律规定顾主对雇员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旅行社要对雇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了解雇员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情况。另外,美国的法律还规定,旅行社负有特殊的核查批发商诚实与可靠的责任。

中国主要由政府部门对旅行社产品的质量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做出监控。第一,旅行社的申办需经相应级别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质量保证金后,才可以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旅游质监所,负责“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对其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违规旅游企业进行处罚。”(注:宋志伟、付蓉,《加强旅游质量监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旅游学刊》,1998年第2期。)第三,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及《旅游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等多项法规,力图通过政府行为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这些规定的执行只是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来实现的。

(3)社会公众部门的监督。社会公众包括新闻媒体、专业研究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等也在通过各自的努力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由于这种维权行为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也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益处的,所以旅行社很难通过一些或明或暗的“反向收买”和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来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以达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增加自己垄断利益的目的。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发达国家专业旅游杂志的信息披露与消费教育往往在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正是通过这些专业性的媒体,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服务流程与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有了全面的了解,从而提高了旅游者的成熟程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旅游者权益保护主体基本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起主要作用,而社会公众的监督则处于相当短缺或者监督不力的局面。一些旅行社还利用新闻媒体市场化进程中的混乱局面,想方设法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促进旅游者权益保护主体的专业化、多元化、社会化将是中国旅游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特征。

(4)旅行社的内部管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服务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旅行社也是旅游者权益保护的主体之一。从发达国家旅行社的做法来看,旅游社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主要作法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险,这也可分散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致力于接待服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从内部管理入手提高服务质量,使旅游者切实感到物有所值,减少投诉机率;加强员工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关意识,对于那些已经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及时处理,争取把旅游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旅行社对旅游者、特别是国内旅游权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这里有旅游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有旅游者消费成熟度不够的问题,更有旅行社自身经营观念方面的问题。

至此,我们可以用图3来简要地总结一下各国旅行社业制度环境差异程度的内在原因;制度环境的变迁力量主要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旅游市场态势、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等因素构成的。一般而言,在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较低,旅游市场处于买方态势的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对旅行社业、特别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进入、运作与退出机制实行严格的管理,管理的主要方法是通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种微观规制手段和相应的政令、条例、审批、检查程序等进行管理。而在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较高,旅游市场处于卖方态势的发达国家则倾向于对旅行社业、特别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进入、运作与退出机制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主要的管理手段是专门的旅行社法或一般的经济法律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辅之以旅行社行业协会和包括媒体、专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监督来进行管理。尽管不同国家旅行社的制度环境现状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放松规制,加速旅行社企业化、市场化进程,培育多元化管理主体和多样管理工具是将来世界旅行社管理制度环境的变迁方向。

图3旅行社制度环境及其管理重点示意图

附图{图}

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态势

四、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建设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1.放松政府微观规制过渡性的行业管理政策目标是变“限制性规制”为“激励性规制”。(注:激励规制理论主要有三大流派:一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将激励直接引入制定计划经济里,以兰格为代表;二是阿罗做了先驱性研究的综合社会选择理论;三是在市场的失灵范围里,为取得与市场均衡同样的市场成果而必须采取一些激励性规制。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主要是指经济性规制中的激励性规制。更为详细的内容请参阅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为此,首先要放开旅行社业进入规制。具体来说,就是以放松国内市场的非国有资本进入规制和国际市场的配额管理规制为先导。前者主要是指私人资本和国外资本,即允许私人旅行社和合资旅行社的存在;后者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作为出境旅游业务取消规制的试点。一个不须再加以证明的命题是:只有市场发育成熟了,才能开展有效的市场竞争。只有各旅行社市场主体地位真正平等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平等竞争的基础。

2.加快旅游立法,加强法制性规制旅游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以法制性规制取代经济性规制。在《旅游法》还没有制订以前,加强旅游联合执法是一条治理旅行社业不正当竞争的可选之路。比如变更旅游质监所的行业管理权限,即不仅仅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也受理旅行社对旅行社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投诉。考虑到工商管理部门公平交易处的存在,可与之联合建立联合听证会制度,对旅行社业不正当竞争进行法制化管理。

3.积极培育旅游市场在规制逐步放松以至取消后,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积极培育旅游市场,特别是国内旅游市场上来。只有市场主体多了,才能有竞争的基础;只有旅游市场扩大了,正当竞争才能使旅行社的长期利益最大化,而不正当竞争必将使每一个旅行社的长期利益受到损失。

4.加强旅游行业协会的功能从国际旅行社管理的发展经验来看,一个自下而上、体系完善、运作规范的旅行社行业组织是旅行社行业管理制度的重要载体。行业组织是旅行社行业成长和市场发展的自然结果,其实质是介于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市场中介组织。虽然从理论上说,行业管理是业内企业自然选择的结果,但是考虑到中国旅行社业制度变迁进程中的“路途依赖”,政府还是应该在行业管理组织形成与发育过程中起一定作用的。其中首要的问题是使目前的各级协会具有实质性的运作内容。可以选择的制度安排有:第一,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硬性规定各类旅行社必须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第二,参照日本模式,把质量保证金管理主体从政府转向协会,以其部分利息代替各企业的入会和协会运作费用。鉴于目前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机制中,对旅行社的约束多,激励少的现状,政府可以赋予协会根据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资信状况相应降低有关企业的保证金交纳额度的权力。第三,协会对外要加入世界性的旅行社联合组织,对内使各级协会相互联系,形成网络,并对其会员旅行社提供信息、培训、协作、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其利益等项服务,以增加对成员旅行社的吸引力。

5.加强教育工作这里的教育对象包括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更主要的是那些执行规制任务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特别是那些有“租”可寻的部门和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9.

[2]罗结珍.国际旅游业公约、协议汇编[Z].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0.

[3]国家旅游局政法司.旅游调研,1999(1)~(8).

[4][法]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11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旅行社。

鼓励旅行社依法推行产权改革,实行自主经营,具备条件和规模的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加入旅行社行业协会。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条件。

第七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设施条件,是指具备传真、直线电话通讯、计算机信息传输和联网等用于办公和服务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经营人员条件包括:

(一)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2名;

(三)持有会计上岗证的财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获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四)普通话导游员不少于3名。

第九条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经营人员条件包括:

(一)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

(三)持有会计上岗证的财会人员不少于2名。如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至少有1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如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均应当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同时应有不少于3名的出境旅游领队;

(四)外语导游员不少于3名。

第十条设立旅行社,应当依照《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具有国家规定接待能力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分社负责人不少于1名,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少于1名;

(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普通话导游员不少于3名;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外语导游员不少于3名;

(四)增加注册资本金和增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符合《国家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经批准其设立的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设立分社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其住所以外的市设立分社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15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旅行社设立除分社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的15日内,报有关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咨询服务点,由被委托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的15日内,报咨询服务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行社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旅行社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方可执业。

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申请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领队资格证书,并申请领取领队证,方可从事领队活动。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七条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旅游价格和有关服务费用等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者本省制定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并依据有关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鼓励旅行社制订和采用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旅行社采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和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九条鼓励旅行社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经营品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鼓励旅行社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采用特许经营、零售、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经营网络,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十条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及地址;

(二)旅游总价格;

(三)游览日程与线路;

(四)游览景点名称;

(五)交通工具种类与标准;

(六)住宿等级标准与条件;

(七)餐饮等级标准与要求;

(八)导游服务内容;

(九)购物地点、时间及次数;

(十)供旅游者自愿选择的自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十一)合同终止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签约地点及日期;

(十五)双方签名盖章(旅行社须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的,应当包括有关出境签证的手续、费用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者增加旅游项目,增加费用,或者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等特殊原因,将已订立的旅游合同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不得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转让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可以参照使用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旅游、工商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由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旅行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依法履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各项义务。

旅行社经营探险、漂流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项目,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安全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旅行社及其派出人员应当迅速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出境旅游发生安全事故的,旅行社派出人员应当迅速向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应当委派导游人员;组织团队出境旅游的,还应当委派领队。

导游人员、领队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并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旅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用《国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的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二)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私受回扣;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违法或者损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内容;

(五)进行虚假旅游广告宣传或者超经营范围进行广告推销;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行社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实行每年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制度。

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材料,提供有关经营情况。

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年度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年度检查主管部门作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的决定:

(一)旅游质量保证金在依法支付赔偿后,末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

(二)因经营人员变动等原因,经营人员的任职资格状况不符合设立审批时的规定条件的;

(三)因违法行为正在规定的整改期内;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备案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主管部门对有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情形的旅行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条例》和《省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三十一条建立旅行社征信制度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对不良信用事件或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告诫并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情况,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不予赔偿或者无力承担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先行赔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定告知有关旅行社,并责成其限期补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在实施对旅游者先行赔偿中,旅游主管部门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场信用和经营业绩优良、连续两年未发生违法行为的旅行社,在经营中确有资金困难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返还其所缴纳额度50%以内的质量保证金,但资金困难情形消失后应当补足返还部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至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条例》、《省条例》和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有关旅行社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发证机关依照《国家条例》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补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经营人员的任职资格状况在规定的整改期内达不到设立审批时的规定条件的;

(三)一年内末开展旅行社业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需要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决定。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作出吊证处理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违反《国家条例》、《省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企业登记、反不正当竞争、合同、广告、价格、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处理规定的,由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有《国家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的;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12

一、民营旅行社东星国旅借“壳”出境游

据悉,东星国旅是一家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接待的民营国际旅行社,管理经验先进,经济实力雄厚。但该社尚未获得出境游经营权。因此,东星国旅有意收购一家在武汉市场上有出境经营权的旅行社,借壳一步跨进国有旅游企业的专有领地——出境游市场,以便做大做强。汉口国旅拥有近20年的国际社资格,并正式获国家旅游局批准,成为武汉市8家出境游资格组团社之一,还是湖北得到全球认可(CITS、CTS)旅游公司的两家之一,出入境旅游做得相当不错,即使在面临收购的今年也接送1万多游客。而东星国旅去年的客源仅为几百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蛇吞象”的现象呢?

汉口国旅是一个大型国有旅游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其门市部采取的是承包经营,这种体制的结果是让其门市部成了游离于母体之外的独立个体,最多时达到了12家。再加上老国企过时的经营规模及单调的分配制度,使得资金匮乏的汉口国旅感到无法应付残酷的市场竞争,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正是汉口国旅分散的股权结构让东星动心,“这样收购就变得简单,不用受制于人”。

东星吞并汉口国旅后,收购传奇还在继续演绎。随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泰国联手将泰国游拉低至1880元,第二步是东星集团将在本月底完成对深圳一家出境游组团社的收购,控股100%,同时上海并购计划正在进行中。在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看来,旅行社虽然花大力气拉来客源,却要将利润拱手分给交通、住宿和景点,旅行社掌握的主动权太小,必须组建行业合作链,实现规模运作。

对于旅游界爆发的此次“地震”,业内反响激烈,同时也引发了对民营旅行社发展和我国的旅游产业政策的深思。应该说,民营企业的加入,打破了境外旅游由中国有旅行社垄断的局面,出境游的线路可望更丰富,市民的选择余地更大,价格随之走低也是必然,旅游行业和旅游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然而实际情况是,民营旅行社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在其发展和扩张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

武汉市旅游局有关人士的看法正好说明了这一点。他认为,汉口国旅缺乏资金,发展后劲不足,而东星集团没市场准入证,有钱没地儿投,双方应该是天作之合。但是他也指出,作为母体的东星国旅,其经营范围比汉口国旅小,按规定,母体的经营范围子体都有,但母体却不能照单全收子体的经营范围,因此东星国旅即使收购了汉口国旅,也不能直接进军出境游市场。东星国旅和汉口国旅估计会采取“表面各自为政,实际上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

这里面隐含的意思是,虽然东星国旅借汉口国旅的“壳资源”绕过了出境旅游的市场准入限制,但仍只是以资本渗透的形式进入国有旅游企业,并不能真正获得同国有旅游企业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和自主经营权。

这不得不让我们想这样一些问题: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规律,国有旅行社为什么不能退出或改制?民营旅行社进入为什么必须借助“壳资源”而不能真正作为市场主体进入?我国在世贸中曾承诺对外资旅行社实行“国民待遇”,为什么在民营旅行社却得不到国民待遇?

二、中国民营旅行社发展进程与变迁模式

国家旅游局于1998年的《中国旅行社行业发展报告》中指出,旅游行业是我们改革开放的窗口,旅游行业又是新兴的行业,从道理上说,旅行社行业在制度上应该是走在前面的,但现在却是落后的,不光是落后于饭店行业,甚至落后我们相当一部分工业企业。当然这里本身有政策的原因。《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国际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是全民所有制,经营国内业务的旅行社至少要是集体所有制,就是说,旅行社这个行业在制度上不允许私营,这是一个因素;第二个因素就是旅行社行业原来带头的时间最早、规模最大的旅行社,实际上都是大锅饭、铁饭碗的传统企业体制,这种体制的长期维持,使企业机关化,思想观念僵化,滞后于旅游生产力的发展,第三个因素是传统的外事接待体制的影响。因此,改革问题,尤其是旅行社企业制度的改革问题在行业里是目前最突出的一个问题。”这段论述清楚地表明旅游主管部门也清醒地意识到,目前落后的旅行社行业制度已影响到这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竞争力。本文主要借助于政府管理体制、旅行社运作机制的历史考察来对中国民营旅行社的发展进程加以动态的研究。

我国旅游业在起步之初,由于受当时旅游事业是外事活动的观念影响,将旅游业纳入政府行政管理之下。在当时,仅有国、中、青等少数几家旅行社,全国的宾馆饭店也必须通过这几家旅行社的口子对外,因此在当时的业界和教科书中都将旅行社作为我国旅游业的龙头。1981年国务院提出了旅游行业要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体制。这一体制基本上是一个“偏紧”的操作系统。即使到了1984年在“五个一起上”政策的作用下,全民办旅游蔚然成风,宾馆饭店的投资开始出现多元化和民营化之时,国家仍是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旅行社,民营行社的口子一直都未开,旅行社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举步维艰。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充分肯定了私有经济,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民营企业已经走出了以前带有歧视性政策的阴影,旅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进入旅行社行业,这为民营旅行社业市场发育起到了宏观推动作用。特别是1997年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后,不再对旅行社投资主体的性质进行限制,民营企业投资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此外,长期困扰旅游业发展的旅游投资不足问题也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认识到,仅仅依靠国家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已经无法适应旅游市场的需求,只有民营资本的参与,才能最终解决这一矛盾,并以其独特灵活的经营方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了这样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民营旅行社的发展仍受到诸多限制,仍没有摆脱“小、散、差”的整体局面。尽管有些民营旅行社尝试从“小企业、单项产品”的竞争转向“大集团、综合能力”的竞争,如武汉东星国旅,但是目前的制度环境并没有给这种市场竞争态势提供一个光明的变迁前景和有效的市场模式。

三、民营旅行社发展受阻的原因

旅行社是旅游产业链条中重要一环,其发展的障碍不仅来自旅游产业内,也来自旅游产业外。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探讨阻碍旅游产业的产业内因素,并将其归纳为立法因素、观念因素及管理因素。

(一)立法因素

1.旅行社性质规定的缺位。《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盈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管理条例》并未规定旅游服务类的企业必须是国有企业,对旅行社的性质规定还处于缺位状态。投资主体的行业进入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背景,在一定意义上,政府官员的行政偏好取代了企业家的市场偏好。

2.“出境游”特许方可经营。《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国际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是全民所有制,经营国内业务的旅行社至少要是集体所有制,就是说,旅行社这个行业在制度上不允许私营,“出境游”属特许经营范畴。并实行“量入为出,入出挂钩”政策和“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游,暂不办理零星散客旅游”政策。以上这些都突出体现了特许经营的色彩,为国有旅行社垄断出境旅游市场留下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也成为以后民营旅行社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埋下了隐患。

中国康辉旅行社副总经理郭东杰明确指出,正是政策上的一些限制,造成了目前全国组团社与社之间的鱼龙混杂,有时为了扩大自己的营销网络,一些不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社也会成为一些大社的社,为他们提供一些散客来赚取一些中介费或费。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将出境游的旅行社扩大到67家时,就明确表示取消代办点,但时至出境游社增加到528家的今日,从“广之旅”开始,社又名正言顺地出来了,而且不久前40余家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组团社初步达成协议,允诺相互对方的旅游产品,由此形成了以国旅总社、中旅总社、中国康辉、广东广之旅旅行社等几家大型组团社为主干,多家中小型组团社为支脉,辐射全国各地的分销网络,这似乎又开始了依靠组团与社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共同垄断国内出境游市场的局面。这无疑又一次将民营旅行社排除在出境游市场之外,后果就是难以在客观上形成大的民营旅行社团。民营旅行社的市场仍是一种平面的,不具有深层次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研究所王兴斌教授认为,这只是市场不规范下的一个过渡的办法,从发展过程来看,在具有出境游资格的社里选择社来扩大营销网络只是暂时的,也是不需要的。最终的作法是,在《旅游法》的规范下,放开对零售社的资格限制,让市场来调节批发社与零售社的发展规模和程度。

(二)观念因素

产业观决定产业发展模式。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长期流行着一些偏见,如将小旅行社看做是搞乱市场的祸根;有背景和后台的旅行社被视为有实力的大旅行社;而民营旅行社等同于不正规经营的代表……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偏见导致了在制定一系列旅游政策时,对小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苛刻和歧视的态度,广大的中小旅行社和民营旅行社成为这个行业的弱势群体和“沉默的大多数”,而国企大公司在管理层的政策扶持下(例如“放权让利”、授予特许经营权、设置外资进入的障碍等),从市场开发、产品设计、联合促销到人员培训,政府的直接操纵之手处处可见,市场的竞争压力和自身的改革动力都不大。可以说正是这些偏见和歧视延缓了旅行社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一位体制内参与过制定政策的有识之士曾撰文论及管理层对以上这些问题的认识,“对旅行社业实施严格的所有制限制,作为审批的一条主要标准,延续了相当长的时期,这也是今天旅行社业保持比较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态的重要原因”。

如果从资产量、营业收入、税收、对旅游业和旅游者的影响度等方面比较,旅行社业只有涉外饭店业的较小份额(以1999年的数据为例,两者的营业额相差2.6倍,固定资产规模相差30倍),所以政策的出发点不在经济层面;旅行社业的业务也不涉及到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因此也不在政治层面。能够支持这种政策的论点大概是:一是旅行社业是旅游业的龙头,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了保持对旅行社业的行政管理权,必须保持旅行社业的比较单一的国有经济成分;二是旅行社业是创汇行业,在旅游业起步阶段,创汇是重要的战略任务,为了避免外汇流入个人手中,必须避免非国有经济成分介入此项业务;三是顾虑非国有经济成分经营形式过于灵活,从维持行业的秩序、保持国有经济的利益或旅游部门管理的企业的利益的角度,对非国有经济采取限制的政策。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过去对国内旅游不重视,对三类社(国内旅行社)的行业管理相对松弛,才使得较早起步的一些民营旅行社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如上海春秋旅行社的创业和发展便是民营旅行社成功的范例。这也反证了政府行政干预对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负作用。

(三)管理因素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指出,民营企业尽管已经在体制活力等方面显示出诸多优势,但是世界银行认为中国的民营企业制度还算不上是现代企业制度。原因是产权制度不够完善,人力资本尚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尊重。二是企业文化亟待创新。三是管理制度比较陈旧。四是融资方式有待突破。民营旅行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些民营旅行社尽管经商有道,但对开发旅游产品如何把握经济规律、市场规律和生态规律却非常陌生,开发路线的随意性很大,产品雷同、淡而无味。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副所长梁传运说,一些民营旅游企业的管理、服务不规范现象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民营旅游企业尚缺乏创立品牌的意识和能力。日中友好协会全国参与系统株式会社董事长西美和彦认为,中国旅游业亟待建立新的旅游理念,他介绍说,日本的旅游形态已经进入了世界标准的“电子旅游时代”和以环境、绿色为主题的生态环境观光时代。

四、民营旅游企业路在何方

旅游本身属于一般性竞争领域,也正是民营经济擅长的领域,近几年旅游业良好的成长和高回报率吸引了大量完成原始积累的民营企业家纷纷介入。总的来讲,民营旅行社还是在成长过程中,但是民营资本有强烈进入旅游领域的愿望。一旦外部环境完善,民营旅行社将成为我国旅游行业的主力军。

(一)入世给民营旅行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依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过去那种按照所有制制定政策、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不同待遇的做法将彻底成为过去,民营企业将在广阔的经济领域,同国有、外资企业站在同一平台上,以完全平等的身份,在公平竞争的法治舞台上进行表演。同时,长期垄断的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将逐步开放,昔日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市场准入难题将迎刃而解。WTO的透明性原则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确立服务意识;法律法规会更加透明,用“内部规定”管理经济的现象将不复存在,民营企业会少吃“不知法”的亏。入世后国内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将为民营企业的兼并收购、发展壮大提供机遇,有利于推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民营企业制度。当然,外国旅行社业特别是跨国旅游公司进入也给民营旅行社带来巨大的挑战。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信息获取,技术与技术转让,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很多困难,主观上又对入世准备不足,外企的竞争优势(资金、技术、信息、管理、国际供销渠道)将使中国许多同类企业被淘汰出局。

(二)具体应对对策

完善和健全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行业的大发展必须依赖制度创新。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原有旅游法规的不适应性,使出台新的旅游法规显得更加紧迫。刘德谦教授分析说,许多现有的旅游法规需要进行修改,应逐步放开对经营业务的限制,做出全面开放市场的制度安排,多让市场来引导发展。旅行社行业对国内资本开放,也对海外资本开放;旅游产业投资和经营活动对各种经济成分开放;逐步由许可证管理转向行业宏观指导,企业数量不加限制;允许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域之间的自由流动,取消异地设立旅游企业分支机构的各种形式的限制,包括条文上、习惯上、程序上的障碍,实行公平、透明和竞争性的授权程序,减少排他性的特许权审批;普遍实行经营活动与管理活动的分离;取消对异地经营的限制;减少对市场活动的行政性干预,禁止各种形式的歧视、垄断、区域割据等阻碍市场自由、完全竞争的措施。全面开放市场是一项促进和推动旅游业生产力大解放的战略措施,也是旅行社行业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

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服务的职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创造有利于民营旅行社发展的环境。第一,对民营旅行社各项权益的保障要有更具体的政策措施;第二,对民营旅行社信贷上的支持要调整为公平的政策;第三,对民营资本进入旅行社,尤其是国际旅行社从事出境游业务,以及各种创汇业务,要予以支持;第四,提高办事效率,在第一时间解决好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第五,政府应对民营旅行社的旅游产品给予推介,旅游局应多到民营旅行社了解情况并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旅游业的发展有其规律性,旅游产品有其特殊性,民营投资者在市场竞争、日常经营以及项目开发方面会存在一定的误区。因此,政府除了要给予宽松的经营环境外,还要给予适当的和必要的引导。对有悖于旅游业发展规律的企业行为要坚决的予以制止。建议有关部门对民营旅行社实行分类指导,对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民营旅游企业,引导组建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走“强强联合”、“强弱联合”、“优势互补”之路,实施低成本、高效益扩张,打造行业“航母”,逐步培育和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推动这些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帮助他们进入国际旅游市场;选择一批素质高、前景好、潜力大的民营旅行社,通过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扶持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素质,引导和扶持优势民营旅行社做大做强。

推动民营资本扩张,规模经营,以互助的形式开拓共赢局面。民营旅行社以中小型为主,实力弱,产品品种单一,容易受到市场风险的冲击,要发展,必须加强一个“合”字。形成以大企业相关产业链连接众多中小型企业的产业群,发展集团公司,实现优势互补。在这种协作网络中,大企业处于中心位置,通过自身的辐射效应,使中小企业参与分工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适应能力。据报道,2002年6月25日烟台市9家民营旅行社自发整合,成立了该市首家旅行社联合体。这家名为“烟之旅”的旅行社联合体共由9家中小规模的民营旅行社组成。联合体章程中规定,今后在旅游景点、酒店、交通、导游等方面,进行横向联合、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联合抵制黑社、黑店、黑司机,以集体力量提升竞争力。同时南京“原野”民营旅行社也收购了南京市一家航空服务公司和大连一家旅行社,建成了自己的“产品供应链”,以包机的方式迅速开辟国际旅游航线,两年内建成全省第一个民营旅游企业集团。

民营旅游企业的飞速发展使人振奋,使人惊喜,也使人看到了我国旅游业发展新的希望和新的动力。我们希望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够关注旅游,投资旅游,也希望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给予更多的引导和支持,帮助更多的民营企业投身旅游业,发展旅游业。在这样一个崭新的世纪,我国的旅游业必将蓬勃发展,中国也必将成为世界旅游强国!

【参考文献】

[1]魏小安等.中国旅行社行业发展报告[R].北京:国家旅游旅行社饭店管理司,1

[2]魏小安等.中国旅游业新世纪发展大趋势[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

[3]戴斌.旅行社管理比较研究[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1.

[4]张凌云.我国旅行社行业发展的几个理论问题——对我国旅行社行业制度变迁的考察[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20-28.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13

一、《旅游法》实施对旅行社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的益处

1.有利于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

通过对《旅游法》的了解,笔者特别注意到,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导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和之前行业规定禁止“收受”消费不同该项规定为超值服务导游获取合法收入指明了方向。当前,旅游市场中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更加关心的是交通与食宿问题,几乎不会去想象旅游产品设计中包括的经验、预订服务和销售前后的服务价值。《旅游法》的实施无疑有效地将价格回归到了较为合理的区间,这也给游客重新审视旅游价值提供了可能。

2.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限制不合理低价,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计价方式定价。假如旅行社和游客能够切实遵守《旅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大胆可以将价格回归到合理区间内,同时也说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旅行社将会在同一价格区间内竞争,这极大地转变了旅行社经营者在服务、规模和经营力度与策略,而不会像以前那般去搏良心的底线,游客也不必在低利润与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取舍两难。

3.有助于树立行业新风,扭转行业形象

在《旅游法》草案中我注意到原来草案中关于公民旅行权利的内容被修改了,但是也欣喜地看到保留了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的内容。相信《旅游法》将引领更多的人关注弱势群体,让他们和我们一起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繁荣成果。相信更多的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公益活动也将有助于扭转行业形象。

二、《旅游法》实施条件下内蒙古地区旅行社经营策略

1.完善旅行社经营系统

《旅游法》实施条件下,旅行社经营战略管理的首要前提是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经营系统,所谓经营系统,也就是诸多利益相关品牌生态化集聚而成的整体,所有成员协同进化,并运用生态学的一些管理来引导旅行社的经营战略管理过程。一个完善的经营系统,其最基本标准就是成员数量多、多样化程度高、成员协同发展。当前内蒙古旅行社经营生命周期仍然处于种群期,旅行社各自为战,经营战略管理的对象局限于旅行社自身经营战略,而不是在系统层面进行综合管理,影响力低。因此,当前内蒙古旅行社的首要任务是以旅行社品牌为核心,吸收能够提升经营系统影响力力的互补品牌,与旅行社形成强强联合,达到协同进化。

2.构建宏观组织体系

对于旅行社所构建的经营系统而言,其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个宏观层面的管理组织,品牌各自为战,各自依据自身资源特点和环境结构制定经营战略管理计划,而无法通过宏观层面上管理形成有力引导和制约,就算旅行社希望进行联合管理,但是苦于自身资源劣势以及博弈成本的存在,只能在小范围内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内蒙古旅行社有必要超脱旅行社范畴,在宏观层面,进行联合管理组织的建设。目前内蒙古旅游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行业协会,大部分协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协调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协会和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和意见申诉,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政府也能够通过行业协会向旅行社传达新出台的政策方针。系统内部应当建立相应的运营监管部门,负责对系统和品牌成员的行为进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的打击力度,规范竞争行为。

3.价值疏导

目前,内蒙古旅行社中并不存在一套普遍接受的标准意识,不同的旅行社,采用多种不同的标准进行独立拉客,采用的方法、手段各不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意识,这样难免会带来市场上产品的管理混乱。因此,旅行社应当在其经营系统内部出台具有强制力的标准体系,严格对生产的游客游行质量把关,并对成员进行标准宣讲,介绍相关标准的概念和统一标准的好处,帮助旅行社形成标准意识;其次,对成员进行价值疏导,积极宣传基于生态观的经营战略管理的相关思想,引导旅行社建立协同进化的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经营战略管理行为,并维护经营系统的整体形象,为系统的正常运营管理提供便利;再次,大力宣扬科学、艺术创新意识,鼓励旅行社进行技术研发、艺术创新,介绍OEM、品牌代工的危害性和技术研发,并详述技术创新能带来的高收益预期;最后,鼓励旅行社进行经营战略意识创新。

4.谋求政府协同发展

基于生态观的旅行社经营战略管理同以往的旅行社经营战略管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把所有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到经营战略管理的体系中,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旅行社品牌,其中包括环境因素,而环境因素中最主要的一个就是政府。谋求政府的协同发展,指的是旅行社积极与政府进行合作,通过政府的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管理等,对旅行社的经营系统进行帮扶和规范,从而达到促进旅行社品牌力提升、利润提高、系统整体发展的作用,最终政府也取得了税收上、形象上、政绩上的增色提高,达到了政府、旅行社的协同进化发展。

三、结语

总之,内蒙古旅游业经营战略管理并不是追求单方面的超额收益,而是整个经营系统内部包含旅行社、政府、互补品牌等所有利益相关品牌的共同进化,而这需要所有成员之间能够各司其责、互惠互利。因此,《旅游法》实施条件下内蒙古经营战略管理的核心就是通过各方面的调节,最终达到成员各尽其职,并伴随着系统品牌的发展而协同进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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