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职称论文实用13篇

采购职称论文
采购职称论文篇1

评审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由资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成。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甲(乙)级政府采购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本市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入选专家库,并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评审专家名单定期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财税网"、"*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凡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3周岁(含63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均可向市财政局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只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还应同时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的评荐意见,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以及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制造等)。

第八条评审专家的招聘采取随时申报、定期审批的方法。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随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定期组织审批。

第九条凡经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获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发给《*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在聘用的评审专家中,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院士等技术职称(或称号)并有承担重大项目工程的经历和实绩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

资深评审专家的名单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通过的可以续聘,并换发新的《*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年龄达到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年龄达到70周岁的资深评审专家,一律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对评审专家资格的检验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商品市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资格复验不合格:

(一)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的;

(二)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显失公正的;

(三)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一年内参加评审和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五)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财政局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

(二)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和咨询活动。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当被聘为某一采购项目评审(咨询)成员时,如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主动提出回避或应采购人、采购机构的请求进行回避:

1.是该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2.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

3.在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兼职、担任顾问或者持有股份的;

4.近亲属在竞标供应商中担任领导职务的;

5.与竞标供应商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三)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方案咨询情况和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按时参加项目评审或咨询。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时,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五)保持评审或咨询现场的安静,禁止喧哗和随意走动。

(六)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在评审或咨询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外界联系。

(七)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因对竞标供应商的个人成见而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2.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竞标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4.以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审的依据。

5.不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或者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

6.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

(八)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九)发现竞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十)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十一)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联络以及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十二)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资深评审专家主要参加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复评以及后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是指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服务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市、区(县)的重点政府采购项目等。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应通过财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不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或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聘请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的,评审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市财政局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的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职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负责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对所掌握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长期保密责任,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业务单位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人员名单、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采购机构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市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所需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区县财政局负责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采购机构的区县政府采购项目和区县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所需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的选取以随机抽取为主。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抽取评审专家时,由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因行业和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无论抽取还是直接确定评审专家,与采购人、竞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且应尽可能避免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根据采购金额大小、项目复杂程度以及竞标供应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并做好项目评审或咨询的组织工作。

对于因特殊原因而无法保证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应调整评审或咨询的时间。

项目评审或咨询结束后,采购人、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将对评审专家的考评意见反馈至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开始后如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采购机构应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如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缺席;或资深评审专家缺席,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二)如有一名评审专家缺席,采购人、采购机构应提请财政部门安排替补评审专家。财政部门无法安排替补评审专家或时间不允许的,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在场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诚信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并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在参加项目咨询或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或咨询结果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七)一年内参加评审或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八)故意隐瞒与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信息的;

(九)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宣布评审或咨询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从专家库中指定项目评审专家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的;

(四)组织监督不力,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七)所禁止的情况,致使评审或咨询结果有违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引起投诉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六)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反馈的。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入政府采购市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及侵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评审专家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评审专家回避的;

采购职称论文篇2

一、企业采购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组织设置不适应供应链管理的要求。大多数企业对采购业务的管理是通过两种模式:一是一般企业模式,以采购部为中心,按物料品类不同下设不同的采购业务组,由采购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领导,二是集团企业模式,成立集团采购中心,负责集团通用物料的采购和调配,由集团采购副总经理领导,分公司采购部负责公司专用物料及低价值物料的采购业务。这两种模式均属于传统的科层制职能化组织结构模式,其特点是基层的采购部门依照其职能拥有采购业务垄断地位,拥有绝对的市场信息优势,工作中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以完成采购任务为中心,不能从企业总体的角度进行供应链协调与管理,而企业其他部门如财务部等因职责设置不同,只能获得间接的采购业务信息,对采购部门监督考核乏力,因而不利于企业采购业务的优化管理。

采购业务信息不对称。在这种科层制职能化组织机构模式下,信息的传递是自下而上,采购业务信息在基层采购业务人员处集中,在向上级主管传递采购业务信息的过程中,信息数量在逐渐减少,信息质量在降低,而上级主管如总经理的采购审批决策权却在逐渐增大,最后实际的采购业务控制权集中在采购部经理、采购副总及个别采购业务组主管身上。在当前买方市场的大背景下,这些少数的权力集中人物便成了许多供应商销售人员的营销活动重点对象,由此滋生了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的温床,尽管不少企业不断更换采购主管人员,但这种机制不彻底改变,是无法从根本上打破采购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采购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采购人员业绩评价难。采购业务业绩评价的标准应当是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及时供应的前提下实现物料采购成本的最低。但采购业绩状况不仅取决于采购人员的主观努力程度,而且受制于企业采购资金的支付状况、采购物料的市场供求状况及企业与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情况等,很难像对待企业营销人员那样主要依靠销售业务量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厂家的产品质量不同,价格浮动也比较大,如何选择质量适当、价格合理的产品,需要采购人员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检测与评判,相关考核部门缺乏对供应商产品成本及市场供求信息的准确掌握,难以制订出一套标准对采购人员在收集市场信息及合理选择采购物料等方面的努力程度进行评价。

二、企业采购业务管理问题的理论分析

采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采购组织设置及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导致采购业务信息不对称,采购业绩评价困难,不能适应供应链管理的需要。

所谓信息不对称即在对策中某些参与人拥有另外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信息的参与人就可以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信息谋求私利,损害不拥有信息的参与人或公共的利益。物料市场信息来自企业外部,在传统科层制组织结构中,由基层采购业务人员负责收集,因而采购部业务主管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在向决策层逐级传送过程中由于信息处理能力、个人利益驱动等因素可能导致传递的物料市场信息偏离事实真相,偏离程度一般与传递职能部门的层次数成正相关。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措施在于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增加信息透明度,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减少信息传递层次,其中一项成功的探索就是团队组织在企业中的运用。

团队组织(Team Organization)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90年代基于先进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基础上的企业流程再造运动中得到蓬勃发展。团队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围绕企业核心业务而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工作团队,一种是为了短期开发或解决某一专门问题而建立的流动性工作团队。工作团队的成员来自不同业务部门,按照满足客户需要并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的原则来运作。工作团队成员通常用共同参与、并行工作的方法来完成过去由不同部门、不同时间分散完成的工作。工作团队实质上是自主性和合作性在更高层次上统一起来的一种组织,它消除了跨部门沟通、分工过细、决策缓慢、灵活性差等传统科层组织的缺点,有效地打破了业务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塑造了一种自主、创新、相互紧密组合的工作气氛,因而成为许多企业推行供应链管理首选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

三、供应链环境下企业采购组织创新策略

以采购业务团队为基础,构建企业供应链管理组织架构打破采购业务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在于在采购部门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采购业务团队。采购业务的特点是以信息管理为重点,不需要专用的设备与生产线,对业务人员专业技能的要求基本类似,符合作业团队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采用竞争性作业团队的管理模式。各采购小组均可承办全公司物料的采购业务,而不是过去不同采购小组负责不同物料的采购,这样需求部门在提交物料需求之后,不同的采购小组分别调研和收集相应的市场供求信息,形成各自的采购方案提交公司供应链决策中心,经比较择优选用或择优组合选用。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改变以往采购业务的单信息渠道为多信息渠道,充分调动采购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去进行市场调研收集相关物料的采购信息,与供应商谈判,增强采购决策的透明度与合理性。采购业务团队可以采购人员为主要成员,可根据项目需要吸收或临时抽调质检部、研究开发部、生产部、销售部参与,完成替代物料开发与鉴定等。 转贴于

成立供应链管理信息中心企业应在企业采购部门以外成立信息中心以加强对供应链管理及营销管理等外部信息的搜集与管理。信息中心应成为一个独立的信息源向企业高层主管提供外部市场信息,也为评价企业有关部门收集外部信息的可靠性提供参照。信息中心下设供应链管理信息中心,主要关注的信息有:各采购业务团队提供的所有相关物料的类别、型号、质量与价格等市场信息,并适当进行抽样调研;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产品报价、产品合格率与商品化及时性等信息;公司物料需求计划、采购方案与决策、供应商初评及每年的综合评价情况等的文档资料;销售部门及客户反馈的产品及物料的质量信息等。供应链管理中心还应适当进行市场调研,收集市场及同类产品生产厂家的物料供求及价格信息,与采购业务小组提供的物料信息进行对比,为公司进行供应商管理、采购决策与采购业务小组业绩评价等提供依据。

成立供应链管理中心进行采购业务决策为避免采购主管等少数人员采购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企业应成立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采购业务决策与供应链管理与运作,采购部主要负责信息的收集、采购业务的执行与供应商管理。由采购中心或供应链管理中心作为企业的最高采购权力机构做出企业的采购决策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供应链管理中心由物料需求部门、技术研发部门、质检部门、信息中心、采购部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主管人员组成,负责评议审批不同采购业务小组提出的采购方案,进行供应商选择、认定与定期考核,并从战略管理层面进行企业供应链的规划、运作与协调,为供应链整体最优的实现提供组织保障。

优化采购业务管理流程首先是分别不同类别的物料采用不同的管理策略。对单位价值高而品类不多的物料应重点管理,由供应链管理委员会负责调动全公司相关部门,通过与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或者通过集中大批量采购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获得质量稳定价格合理的物料供应,而对单位价值不高而品类繁多的物料主要由采购部门采购业务小组充分依赖市场供应,通过招标或集中竞价的方式签订供货合同。采购业务小组提出采购方案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对相关物料的供应商资质信用进行审核,对供货质量或供货时间出现问题的供应商应逐渐淘汰,对初次引入的供应商应进行重点审察,对其提供的样品由质检与技术部门进行质量与规格鉴定以外,还要进行供应商资质与信用考察,最后将相应的文件资料交供应链管理中心集体决定采用何种方案。

加强采购业务考核管理采购业务团队的业务范围是一致的,但其所拟采购方案能否得到实施则要通过竞争赢得,因此可以通过对比一定时期获得批准实施的物料采购业务价值量总和来评价不同采购业务团队的采购工作业绩,结合企业信息中心对已采购物料的质量、供货及时性、合作开发项目进度等指标考核采购业务团队的供应商管理业绩,以这两个指标为基础对业绩突出的采购小组进行提成奖励。为保障采购业务小组的竞争具有有效性,人力资源部门应在一段时期考核的基础上,对业绩差别较大的弱势小组进行淘汰,对强势小组进行拆分重组,并且在全公司范围内对采购小组成员进行选聘,确保建立公平有效的采购业务内部竞争。

参考文献

[1]施先亮李伊松:供应链管理原理与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53~166

采购职称论文篇3

沃伦・巴菲特旗下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以下简称伯克希尔公司)于3月14日宣布,同意以大约9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世界添加剂生产巨头路博润公司。

如果交易成功,这将成为巴菲特过去五年来规模第二大的收购行动。此前,巴菲特斥资263亿美元在2009年收购了北伯灵顿・圣菲跌路公司,是其迄今为止最大的一笔收购交易。

巴菲特在当天的声明中说:“路博润正是我们喜欢合作的那种公司,在全球多个市场应用中占据领导地位,并由天才的首席执行汉布里克管理。”

分析人士认为,按照巴菲特的标准,路博润公司正是他中意的“菜”。该公司有着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流,且投资回报率很高。巴菲特当前的报价,只相当于路博润息税前利润的7.6倍。

这场收购预计将于今年第三季度完成交易,但在巴菲特的收购进行不过半个月后,这次收购的“红娘”索科尔却突然提出辞职。他被曝出其事先持有路博润的股份,并因巴菲特的收购刚净挣近300万美元。

辞职信令股神吃惊

当巴菲特的收购顺利进行时,中美能源和NetJets公司董事长大卫・索科尔此时的辞职显得突然,而其理由更是透出古怪。

3月28日,索科尔的助手将辞职信交到了巴菲特的手上。

索科尔如此描述辞职的理由:“正如我在过去跟您提到过,我的目标是利用日后职业生涯的时间去投资我的家庭,用这样的方式创造出不朽的权益价值,并希望通过一个企业,为我的后代和慈善基金投资创造机会。我没有比这更详细的计划,因为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是我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商业重点。”

3月30日晚,80岁高龄的巴菲特罕见地亲自撰写声明,以股东信的形式向外界索科尔的离职。

在这封公开信中,巴菲特连续两次提及他对索科尔辞职的意外,并否认索科尔是因路博润一事辞职,但却详细地交代了他决定收购路博润的前后经过。

1月15日前后,索科尔向巴菲特提出收购路博润的想法,最初这个想法未能打动巴菲特,他称当时对这个投资“没有太多印象”。在那次对话中,索科尔第一次向巴菲特提及他本人持有路博润的股票。巴菲特说,“当时只是顺便提了一句,我没有问他什么时候买的。”

巴菲特在信中还写道:“大卫买股票是在和我碰面讨论路博润之前,他不知道我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另外,如果我有兴趣的话,他也不知道路博润会怎么反应。”

1月24日,巴菲特透露出对路博润收购的怀疑态度。第二天,索科尔与路博润CEO汉布里克共进晚餐。席间,汉布里克向索科尔谈及公司2013年之前的财务业绩预测,以及对2014年和2015年的展望。

当索科尔向巴菲特汇报了当晚的洽谈情况后,巴菲特对这场投资改观了,“我真正对收购路博润产生兴趣”。巴菲特称,尽管收购要约完全是他的决定,并在3月13日得到伯克希尔董事会的支持,但是没有索科尔早期的努力,就不会有这次收购。

有预谋的交易?

索科尔之所以被怀疑存在内幕交易,源于SEC披露的路博润文件。文件中记录,索科尔最初对路博润产生兴趣发生在去年秋天,并在收购前存在买卖交易。

最初,索科尔与花旗集团银行家会面时,花旗提出了18家可能做交易的公司的信息,其中之一就包括路博润。几个月后的12月13日,索科尔和花旗银行家再次会面讨论做交易的公司名单。SEC文件中写道,“在会面过程中,索科尔先生说花旗名单上他唯一感兴趣的就是路博润。”

索科尔当时让花旗向路博润CEO转达他打算会面的兴趣。巴菲特在信中称,索科尔在12月14日购买了2300股路博润股票。路博润当天收盘上涨3.2%至每股108美元。而路博润董事会当天召开了会议,讨论了“评估路博润一系列可能并购的估值”。

三天后,花旗银行家向路博润CEO汉布里克转达了索科尔希望碰面的兴趣。汉布里克暗示他将向董事会转达伯克希尔可能的兴趣。四天之后,索科尔卖出了他在一周前购买的2300股路博润股票。但在1月5日后,索科尔连续3天买下共计96060股路博润购票。

随后,事情渐渐铺开,索科尔向巴菲特推荐路博润,巴菲特和公司衡量讨论。3月14日,巴菲特旗下的伯克希尔公司宣布收购路博润。但在宣布收购路博润后的第5天,巴菲特才得知索科尔在去年12月开始购买路博润的股票,而且当前手持近10万股路博润。

但对于索科尔的行为,巴菲特说,“我和索科尔都认为,他没有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路博润公司股票”。

索科尔3月31日上午接受美国CNBC电视台采访时说,自己没做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事,强调辞职与投资路博润公司无关,“我没干别人不知道的事。”

路博润未就索科尔购买公司股票或辞职一事回应媒体。公司CEO汉布里克在写给员工的通知中说,索科尔辞职不会影响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收购路博润。

索科尔没有认错

市场人士质疑索科尔购股行为有内幕交易嫌疑,路透社报道更以《索科尔事件给巴菲特声誉蒙上阴影》为标题,指出索科尔行为让外界关注伯克希尔内部管治。据消息人士透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在调查索科尔这笔投资。但委员会发言人约翰・内斯特拒绝回应媒体。

不过,索科尔3月31日接受CNBC电视台采访时称,SEC会尚未联络他,他不认为自己购买路博润股份有任何过错,无论是法律上或是道德上,“如果我用家族的钱做了有价值的投资,而不向沃伦(巴菲特的名字)提及,对我而言那是不应该的。”

在这次采访中,索科尔强调并未参与路博润收购工作,更以伯克希尔副主席查尔斯・芒格为例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芒格向巴菲特推荐比亚迪时,他拥有比亚迪3%的股份。”

但恰恰是索科尔和芒格在巴菲特决策之前,已经购入较有可能被伯克希尔收购的公司股份,让外界认为他们掌握比其他人更多的内幕信息,可能涉及违规,而伯克希尔需要更为加强内部管治。不过,索科尔辩称,伯克希尔已有规定哪些股份员工不可购买,他不认为公司有违规行为,或是需要加强内部管治。

“我们(伯克希尔)希望100%披露信息,现在距离路博润收购股东投票还有差不多一个月时间,不希望到时候人们责备我们什么都没说。”索科尔续称,如果时间重来,他仍然会买入路博润股份,不过他不会向巴菲特提起这家公司。

对此,美国《彭博商业周刊》专栏作家、摩根士丹利公司前投资银行家艾丽・施罗德评论:“在华尔街,我们称这种投资为抢先交易(老鼠仓),人人都知道这样做不对。大家都厌烦了这样做。”

采购职称论文篇4

二、棚户区搬迁补偿适用对象及原则

1.  适用对象 :

(1).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止在册的正式职工;

(2).矿区内有产权住宅的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及职工遗属。

(3).矿区内无住宅且未参加房改的职工、离退休职工、职工遗属。

2、适用原则:

(1)、住宅户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2)、2011年2月28日后,新建房屋不在实施范围内。

(3)、参加过房改,在矿区无住房的企业员工、离退休职工,职工遗属不在适用实施方案之内。

(4)、在矿区内的自购房,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若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买协议须经司法公证且有效,可视为其产权,否则只认定其50%产权。

(5)、在矿区内的自建房,若无产权证明,根据合法用地证明,认定其50%产权。

(6)、棚户区改造的住房,8年内,住户不准上市交易,如需转让,优先考虑本公司内部员工,按实际购房价转让。

三、住房类型及建筑面积

1、住房类型:16栋11层住宅楼,剪力墙结构;分: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2、房屋建筑面积:50平米占10%;75平米、85平米、95平米占70%;95平米以上占20%。

四、搬迁顺序:

此次棚户区改造计划分三期实施,改造期限拟定为三年,即2015年12月30日止。每期根据建设的户型、套数和利于片区管理,优先安置危房和特困职工,其次为:住平房的职工、无房职工和部分楼房的职工(解决倒班职工住宿问题)

第一期初步搬迁400户:二号斜井家属区50户,大库房以南家属区250户,矿区9栋、1栋、2栋楼100户。

第二期500户:二号斜井家属区50户,大库房以南家属区100户,以北30户,老学校150户,托儿所周围50户,3栋、4栋、5栋、6栋楼100户。

第三期613户整体全部搬迁完毕。    

具体实施步骤根据改造的实际进展情况确定。

五、拆迁补偿安置及方案:

1.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凡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安户籍管理、工商、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此后的相关证明不予认定。

3、补偿置换方案:

方案一 :

(1).矿区内有产权住宅的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职工遗属,无论何种建筑性质的住房均按1:1置换,(一户对一套),棚户区内面积超过改造后的最大户型面积,以改造后的最大户型面积为准,超出部分不做补偿。

 (2).根据被拆迁户的意愿及购买能力,置换小于原棚户区的面积,不足部分不做补偿。

(3)根据被拆迁户的面积及购买能力,置换大于原棚户区的住宅面积且为50平米的,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置换大于原棚户区的住宅面积且为75-95平米以内(含95)按市场价90%购买;置换大于原棚户区的住宅面积且为96平米以上按市场价购买。

   (4).矿区内无住房且未参加房改的职工、离退休工人、职工遗属:50平米以下(含50),按建筑成本价购买;75平米以上(含75)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方案二:

1. 矿区内有产权住宅的职工、离退休工人、职工遗属,无论何种性质结构,根据每户现有住宅面积和购买能力及意愿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50平方米之内由企业和政府承担。

(2)、大于50平米、小于等于75平米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3)、大于75平米、小于等于95平米部分 ,按市场价的90%购买。

(4)、大于95平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 矿区内无住宅且未参加过房改的职工、离退休工人,职工遗属采取以下方式:

(1)25平方米之内由企业和政府承担,26-50平米(含50)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2).50---75平米(含75)部分按市场价的90%购买。

(3).75平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若无力购买可申请廉租房(50平米)。

方案三:

1、有产权住房的职工、离退休工人、职工遗属,采用货币补偿方式,邀请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棚户区登记注册的具有产权的房屋实行评估,评估的价值作为改造后的住房价格进行抵扣,其余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

(1). 改造后的住房50平米以内(含50),扣除评估价值后的剩余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2).50平米---75(含75)平米,扣除评估价值后的剩余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的90%购买。

(3).75平米以上(不含75),扣除评估价值后的剩余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若无力购买住房,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个人申请廉租房。

2.  矿区内无住宅且未参加过房改的职工、离退休工人,职工遗属,按以下方式进行:

(1)50平米以下(含50)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2).50---75平米(含75)部分按市场价的90%购买。

(3).75平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若无力购买可申请廉租房。

以上三种方案预算建筑成本价1950元/平方米,政府占25%,企业和个人占75%(企业预占11036.12万元,个人 预占7375.87万元)。

六、改造后的住房分配方案:

根据上第五项第3条补偿置换方案及综合考核评分制确定分配标准。

(一)改造后住房分配的职工一律按积分多少为序,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选房,评分的具体公式是:

最终积分=工龄分+职称分+职务分+学历分。

1、工龄:以人事档案为准,每年按1 分计算,不足一年的按:工龄分=(1 分/12 月)×月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职务:

公司级正职:按20分计算;公司级副职:按15分计算;部门主任级:按10 分计算; 部门副主任级:按8 分计算。

3、职称:

正高级职称: 按10 分计算;

副高级职称: 按8 分计算;

中 级职 称: 按6 分计算;

初 级职 称: 按4 分计算。

4、学历(包括国家认可的后续学历):

研究生学历 :按10 分计算;

本 科 学 历 :按8 分计算;

大 专 学 历 :按6 分计算;

中 专 学 历:按4 分计算;

中专以下学历:按2 分计算。

(二)双职工或多职工家庭住户按得分较高的一方计算,另外加10 分,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者或相关荣誉另加5 分,矿区内有住房的另加10分。

(三)若积分相同的情况,按下列顺序排列:1.职务高低;2.职称高低;3.任职时间先后;4.来公司时间先后;5.参加工作先后;6.年龄大小(出生日期先后);7.抽签。

(四)按照矿区职工住房分配办法规定,由住房分配小组进行打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依据积分先后顺序在认购申请时确认的户型中选择住房,并在户型图表上签字确认。

(五)当住户按序选房时所认购房源已无,可在其它房源中进行选择,排名不变;若按排序选房时申请更换户型者,无论积分高低需待第一次选房完全结束后,方可在剩余房源中选择所需户型。

 

 

七、其他事项:

采购职称论文篇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195-01

1 信息不对称理论简述

该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在房地产买卖中,我们可认为开发商处于人地位,购房者处于委托人地位,由于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强区域性,不可移动性,价值高,一次性投资大等特性,决定了购房者一生只能买一两次,一般不存在着双方多次博弈;另外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供给调节的滞后性,垄断竞争性也为一部分开发商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消费者提供了机会。根据上述理论,我们认为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2 信息不对称对房价过高的原因分析

2.1 供求信息的扭曲是房价过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已经导致供求关系的严重扭曲。目前在房地产市场流行一种很形象的说法,现在卖房子就像“挤牙膏”,开发商想尽各种办法一点一点的将房子分期分批投放市场,并且一批一批的提高价格。但对此购房者是不太可能了解。而且在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如果想购买一套房屋,其所能获得的信息几乎都是开发商公布的,从供应量到价格基本上是开发商说了算。如果开发商说“开盘即销售火爆,可售房源所剩无几”,处于信息劣势的购房者就会认为“市场又火爆了今天不买说不定明天又要涨价”所以争先恐后的去买房,无暇顾及是否真的无房可售,人为的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

2.2 房地产开发成本上的信息不透明,造成了消费者对房价的定价评估的模糊性

目前房价的持续走高,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得出的结论是开发成本的上升,可是到目前为止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到底有多高,除了开发商自己以外恐怕没有多少人能够知道确切情况。成本的不明进而使得政府在控制房价方面难有作为发挥,因为政府在难以掌握成本的情况下,也就不宜采用成本加成进行定价指导。房地产商开发成本的难测算是因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现阶段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房地产成本构成方面市场的各方处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现状。从房地产开发商角度看,除了要支付有形建筑成本外,还需要支付一系列的权力“租金成本”,而即使在有形的成本方面,各种建筑材料价格也有较大的弹性存在,这是市场其他方面尤其是消费者所难以掌握的。在对其成本不明确的情况下,需求者在市场中也就难以掌握定价权,导致了现阶段房产供求中即使是买方市场情况下价格也仍然处于上升通道中。

3 解决商品房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措施分析

如何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房价过高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破解。

(1)从房地产供给方来说,应建立企业诚信档案。通过对房地产商的监督,给其建立诚信档案,要求房地产商在向市场提供房源中,必须保持诚信,不得散布虚假供求信息和不实承诺,为了让他们的诚信在现实中能够得到履行,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可以将房产商的诚信度高低与房地产开发贷款、按揭手续以及土地供应等政策相挂钩,提升房产商不诚信的成本,进而从源头上遏制房产市场中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2)从消费者的自身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消费者自身应尽最大的努力缩小信息不对称的差距,在购房的时候应多途径了解房子的信息,不要过于相信房产公司的宣传和广告。另一方面在进行购房决策方面应该保持高度清醒,依据自身的实际在购房时保持适度和适量很重要。从我国房地产市场在现阶段的供求情况来看,众多的购房者没有能够根据实际的经济能力来购房,超量消费,片面求大求新等非理性的需求在整个房地产需求中占相当高的比重,消费者的非理性购买也在客观上推动了房价的较快上升。消费者的适度和适量等理性消费,将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从政府职能部门来说,可以在多个层面上将有关不对称信息进行透明化处理。就政府部门在解决房地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手段中,除了可以采用一些惩罚性的手段外,也可以在不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决策的情况下,协助市场各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例如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实施的房源供给情况上网以及买卖记录及时公布等措施,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让消费者了解市场的实际供给和需求情况,避免了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干扰而采取的盲目购买行为。在职能部门网上公布房源和记录供求信息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个别房产商采取内部虚假采购、囤积房源的情况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可以要求购买者在采购时提供实名制资料(它是职能部门作为内部掌握和统计需要,不对外公布),同时对在短期内进行转让的可以采取一些限制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不增加实际购房者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大幅度提高房产供给方利用信息优势来获取垄断利润的成本支出,逐步扭转目前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状。

采购职称论文篇6

**教〔**〕综2号文件明确指出:“推行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从源头上了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有利于加强教职工的民主监督,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密切学校的党群、干群、校群关系,调动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各界支持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教育事业的更好发展”。我们要深刻理解,提高认识,自觉地贯彻和实行校务公开工作。

二、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按照**教〔**〕综2号《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凡是涉及到学院改革与发展,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公开条件不成熟或不宜公开的有关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一)学院管理和改革方面的事项,包括学院发展目标,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制度,专业设置,教学管理,重大投资决策,财务收支等。(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包括教职工工资调整、奖金、补贴、福利开支;职工晋级、专业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职工送培;职工住房调整、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金缴纳情况等。(三)学院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包括学院基建项目、大宗物资的采购、校创收、招待费使用、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四)向社会和学生公开的事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的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招生计划,招生的生源和政策;学生实行奖、贷、助学金的办法和名单,以及学生中评先推优,奖惩等有关学生事宜。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并根据不同内容由教代会审议或审议通过。除外还有党、政、工联席会议,校情通报会,校务公开栏,校内广播、创办院刊以及通知书,家长信和收费联系卡等多种形式向校内和社会公开校务。

(一)对学院发展目标、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学院重大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制度等必须经过院务会议及党委讨论,以书面形式发至科室试行,或征求意见,待教代会召开时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对学院财务收支状况实行三种方式公开:1、坦诚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对我院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学院办公会上通报;2、对学生收费必须在入学通知书中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依据以及学院统一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标准一并注明,并在校内公开栏上公布,平时严禁各班级巧立名目收费,确实需要增加收费的必须经学院批准,并在给家长信中或收费联系卡中说清理由并将使用情况在班级张榜公布;3、学院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校产创收,招待费使用情况等在院教代会上向代表报告,并接受代表审议。

(三)对学院招生计划、招生的生源和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院务会议讨论后在校内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束后及时在院办公会上通报。

对专业设置,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院务会议讨论后实施。

对重大教学改革经院务会议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发至教学部门试行,待教代会召开时,提交教代会审议、补充、修订。

(四)对职工晋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首先要公布有关职工晋级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及当年度可用的职位职数等,经业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硬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由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向上级职改部门申报、推荐。

(五)对教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各种补贴以及住房调整、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金缴纳情况等一律在校务公开栏张贴或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国家有关这方面文件规定。经院务会议讨论后将结果在校务公开栏公布或在办公会上通报。

(六)对学院的基建工程,由基建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进行,从委托商,公开招标,评标,签订合同等每一重大阶段及时在学院办公会上通报。对超过叁万无的维修项目应在分管领导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及纪检部门参加,组织三家以上进行招标或议标。并将结果及时在学院办公会上通报。

(七)对一次性采购量在叁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由学院组织物资采购小组进行。物资采购小组由院纪检部门、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个,对所要采购的物资进行集体研究或货比三家,或进行议标、招标。运作结果报院领导批准后购买,并及时在院办公会上通报。

(八)对人事工作的公开主要为两种情况:1、对招聘人员,首先要在校内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专业要求,素质条件等,招聘结果及时在学院办公会上通报;2、对院内选拔干部,首先经院党委研究后公布:干部岗位名称,选拔的职数、条件、方法等,然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选拔结果及时在办公会上通报,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

(九)对校内评先评优的公开方式区分为二种:1、党内评先评优首先要经院党委研究确定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以及这些“荣誉”称号的数量、条件,在党内通报,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在充分发杨民主和集中的基础上,将评选结果用红榜公布。2、学院评先评优,首先要经院务会议研究确定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以及这些“荣誉”称号的数量、条件在办公会上通报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在充分发扬民主和集中的基础上,将评选结果用红榜公布。

(十)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方式公开。

采购职称论文篇7

从现有文献资料中不难发现,同行在讨论财务管理优化主题时具有两大习惯,即习惯于从财务管理技术层面来寻找问题解决的措施;同时,习惯于从总括层面来考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且忽视了各事业单位因职能差异所导致的财务管理内容的侧重异同。鉴于此,笔者将从信息因素角度来考察问题的存在;并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单位”作为问题考察的载体。

本文首先提炼出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反思;然后,对优化途径的构建进行思考。最后,给出具体的优化途径。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所在单位,承担为总局机关提供后勤服务的综合职能。从而,在财务管理流程的内在逻辑来看,遵循G—W—G`的资本循环公式。其中,以物资采购(G)为代表,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总结出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经费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技术信息使然。有关总局物资需求量或其它综合服务等技术信息,都不是财务管理人员能瞬间获得的。在有限理性的现实条件下,财务管理人员往往根据以往数据经验,及一系列形式要件信息来确定申请数额的合规性与否。

2、组织信息使然。建立在事业单位科层组织结构基础上的财务管理部门,仍然面临着委托—关系下的信息传递问题。即,基层部门对于物资需求和其它服务的具体信息更加了解,这样就在其自身所处信息强势的前提下,具备了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从而,在材料申报上会影响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合理性。

(二)采购经费流通方面存在的问题

采购经费流通方面主要包括两个内容:(1)经费流向;(2)经费流速。其中,前者在财务管理中更具有现实意义。结合上文“委托—”逻辑可知,随着委托链条的不断延伸,越往下行的民事主体对于经费使用的关切度就越低。此时,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必然导致上级主管部门,难以监管基层部门在资金配置上的状况。这样一来,就可推演出基层在资金分解中,对于资金使用监管可能出现失范行径。实践表明,上述所推演出的结果并不是空穴来风。

(三)采购经费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于具有财政拨款性质的项目采购经费,历来忽视对其效益性的管理。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预算管理,也将对国家建设资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谓效益性该如何进行考核了。笔者认为,参照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效益评价原则,应从成本控制上进行把握。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上级主管部门无法监控经费在使用中的效益水平。

(四)采购经费实报实销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针对物资的采购往往采取先借出经费,然后在采购完毕后借助采购发票来进行冲帐。然而,实践表明这时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归因于,以原始凭证、票据等形式要件作为冲帐的依据,难以使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人员确认要件背后经济事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问题。所谓“真实性”,即该经济事件是否真实发生;而“合理性”则指,经济事件是否与正常物资采购需求相背离。

二、针对问题的反思

以上存在的问题,将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两个方面,具体影响财务管理流程的优化效果。为此,这里有必要结合笔者所在单位职能,对影响因素进行解析。

(一)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在合约还未签订之前,因信息不对称而实施的偏离正常轨道的行为后果。上文在谈到服务中心财务部门对于物资采购经费的审批,便体现为在合约还未签定之前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于缺乏充分、有效的信息来源,服务中心财务管理部门在审定经费的拨付数额上将存在偏差。与此同时,服务中心在履行公权力时所内在的经济目标导向,也将因逆向选择而在物资采购项目拨款排序上出现偏差。结果,正该审批的项目被忽略的,直接导致了事后风险的发生。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在签订合约之后,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偏离正常轨道的行为后果。诸如上文提到的:针对经费流通、效益、冲帐方面的监管,都体现为这一概念范畴。因事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后果,在控制上存在着更大的成本支出,所以此时的问题解决难度也相应较大。

通过以上反思不难知晓,若要解决问题还需要从解决信息不对称现象着手。为此,可以引入ERP系统。

三、反思下的优化途径的解析

采购职称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 G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1-0076-0003

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存储技术及网络传播技术等相关技术在图书馆界内的广泛应用,高职院校图书馆的采编工作也有了长足发展,它不仅提升了高职院校图书采编工作的效率,也提高了采编工作的质量;而且,随着采编系统的不断升级,联机联合采编的发展,高职院校图书馆的采编工作将有一个质的飞跃。但我们不能不清醒看到,因为人力资源不足,导致高职院校图书采编工作大多采取外包方式,高职院校的图书馆的采编工作是否应当有所侧重,有所取舍,有所突破?

一、高职院校图书馆采编工作现状

(一)购书经费短缺与信息需要的不对称

随着电子资讯业的快速发展,随着图书、数据库等信息源的不断扩充,随着高职院校老师所授专业及学生所学专业的不断调整与更新,老师需要不断地获取新的知识、新的理念,以丰富和完善教案;而学生则需要用新的知识、新的信息来充实自己。老师和学生不仅需要纸质的图书资源,同时也需要丰富的电子资源,如清华同方、维普等商用数据库信息,基于高职院校图书馆购书经费的短缺,读者的需求与资源收藏的不对称越来越明显,矛盾也日益尖锐。

(二)收藏图书与利用图书的不对称

虽然高职院校图书馆的采编人员都是由一些具有较高的图书情报专业知识的人员来担任,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与负责专业教学的老师有一定的行业性距离,他们不可能及时捕捉到某个专业、某个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他们不可能对整所院校所涉及的领域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而且,采编人员远离读者,很难第一时间了解师生对资源的需要。这样,往往会造成需要与收藏的不对称,采购与利用的不对称。

(三)采编人员固有的专业知识与发展需要必须拥有的技术的不对称

高职院校图书馆人员并未随着图书量的不断增长而及时补充必要的专业人员,图书外包、联机联合编目等新的编目理念的广泛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不少的高职院校图书馆领导,对原有的图书馆最重要的采编业务工作普通都轻视了,甚少安排采编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而采编人员也因为长期的单一的工作变成了习惯性动作,再加上图书采编工作外包,更忽视了自我的继续教育。

二、高职院校图书馆采编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一)重视沟通,合理配置馆藏资源

不少高职院校馆藏图书资源是不断递增的,但读者需求的需要总在不断地更新与提高,收藏与利用总有一段差距,而如何消除信息需求与信息获得的不对称,是高职院校图书馆采编人员必须面对的重大难题。

基于高职院校采编人员在高职院校图书馆中所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都十分清楚地知道,高职院校的特殊性决定了高职院校图书馆的图书等信息资源必须有着实用与更新的特性。因此,第一,高职院校图书馆应该建立自己的院校图书文献采访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专业的信息资源采访制度,最好能由各系选出一名信息征集联系人,主要负责收集本系师生对所授、所学专业图情资料的需求信息,并对收集到的专业书刊的需求做出审核。而采编人员可将已筛选好的书目信息和拟订好的订购目录,按学科的不同分类,以纸质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信息征集联系人,通过不断地沟通与交流,最终确定是否订购。第二,对于综合性书刊或者学科分类不很明显的资料,可以根据本院校所固有的藏书原则及藏书标准进行考量,以满足读者的专业性、娱乐性阅读的不同需求来作最后的决定。最后,高职院校图书馆最好利用校园网这一平台,搭建起读者意见反馈机制和馆藏调查与采购决策互动机制的桥梁。高职院校图书馆的采访人员可通过学校的BBS广泛了解读者不断更新与发展的需求,把收集到的读者需求信息与学校的原有藏书原则、藏书发展原则高度的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书刊的质量,减少盲目订书,降低书刊的零借率。并可通过和图书馆虚拟咨询台向广大读者信息,鼓励读者通过虚拟咨询参与网上书目的检索、查询、审核等工作,调动广大读者参与选书、评书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采编员就将所有收集到的反馈信息与本馆具体情况进行调配。采编人员通过以上的途径和方式,可以不断提高高职院校图书馆书刊资源的购买和甄选的透明度,又可保证高职院校图书馆馆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1]。

(二)优化流程,高效服务

虽然高职院校图书馆也如其他图书馆一样存在经费短缺的现状,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高职院校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在不断地增长,甚至会出现因为经费突增从而导致图书量剧增的现象。而不少的高职院校图书馆的人员配置是比较紧张的,采编部门一般也就二至三名专业编目人员。在这样的现状下,一为减轻编目工作的压力,二也是为了能让新书尽快上架提供给读者利用,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图书馆不得不将图书的采编工作进行外包处理,包括采购、编目、自动化系统的建立与维护等[2]。但需要注意的是,图书采编工作的外包,并不等同于采编工作就可以中止。因为,图书采编中图书采购也外包给书商,但加工回来的数据还逐本核对检查数据信息,分配入库等。由此,高职院校图书馆负责核对数据的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对数据进行审核,如有可能,应将相关的信息按照一定的期限做一个统计数据分析,定期与书商进行沟通,让书商了解本馆的性质,教学任务,学校的专业有无增减,比例有无否大的变化等,以便书商能根据这些变化而推送不同的、更具专业性、针对性的服务。

采编工作外包中有一项采购图书外包,但如果采访工作也外包给书商,极易造成图书的缺藏,而缺藏的图书一方面会使馆藏资源建设受到损失;另一方面,也会严重影响到读者对图书的利用。因此,高职院校图书馆一般不会将采购图书工作外包给书商,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图书馆的采编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应将采编工作的重心转移到采访工作上。为此,高职院校图书馆必须对整个采编流程做一个系统的评估,选择最好的人员配置标准,制定出最佳的采编方阵;做到人负其责,人尽其能,人成其效。对负责采访工作的人员设置一定的岗位目标及制订相应的岗位规范,从而保证所有图书资源数据信息的完整与准确。

基于外包对高职院校图书馆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所以,高职院校在选择书商时,不仅要看价格,也要考虑书商的信誉度、供书能力、到书率、售前及售后服务。图书馆和书商之间签订合同要尽可能考虑全面,如将质量执行标准、业务完成期限、数量、人员及违约的惩罚措施考虑周全,通过合同更好地约束书商完成业务外包,避免在外包实施过程中造成与书商合作的不愉快[3]。

(三)完善管理机制,提高采编人员的素质

作为图书馆采编工作中最核心的采编人员,即使是在高职院校图书馆采编工作虽多已外包的条件下,采编人员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工作能力不可以永远一成不变,必须要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以此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因为,在用人、选人机制上,许多高职院校的图书馆没有多少的权利,多由学校人事部门直接安排,收入分配上也未能达到完全的“绩效”,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高职院校图书馆作为员工的管理主体,应对员工的思想道德与业务技能素质的提高有所要求,最好能推选馆员职业资格制度,并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完善各项考评制度,建立起科学化、规范化的完善考核制度。这也是提高员工专业技能,激发员工自我学习、自觉接受教育的基础。而员工的综合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更好地改进和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进而对实现高职院校图书馆科学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为此,高职院校图书馆的管理者应对图书馆采编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由馆长、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定期为他们进行业务讲座,引导他们养成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鼓励他们撰写学术论文,给予他们参加学术研讨会的机会,并在经费允许的情况,积极为他们创造外出培训,参观学习、考察先进图书馆的办馆经验,从而拓宽其工作思路,解放思想。把采编人员的个人发展远景规划与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等作一个合理的整合。

[参考文献]

采购职称论文篇9

(一)学校收费

1.巧立名目乱收费:如向学生收取资料费、饮水费、早餐费、补课费等。

2.以学生自愿项目为借口的变相收费:如园服费、保险费、防疫费等。

风险涉及科室:总务处、班主任。

(二)大宗物资采购及学校基建项目

1.利用采购教学、办公、设备用品,为学生购买保险、订购报刊书籍及其它学习资料、园服等机会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回扣,或者与这些单位的人员勾结、虚增购货款进行虚报冒领,或将公款转到购货单位,虚开发票报帐,然后提取现金进行独吞或私分。

2.在基建工程招投标、质量检查验收以及经费结算等环节,收受承建单位或个人的贿赂。

风险点涉及科室:园长室、总务处

(三)资产及财务管理

1.本单位出纳、会计由领导亲友担任,致使领导及领导亲友侵吞、挪用公-款。

2.总帐、现金不分,财务印鉴、印章及票据一人保管,致使一些财务人员侵吞挪用公款及公款私存。一把手直接管财务。

3.领导把关不严,甚至与财会人员勾结,进行虚报冒领或虚拟各种支出、套取公-款进行侵吞或私分。

4.将一些收费、创收款等转入“小金库”,搞暗箱操作。

5.在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拨付上,搞暗箱操作。

6.学校及单位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在租赁、承包、拍卖过程中,不阳光操作。

风险涉及科室:园长室、总务处。

(四)幼儿园招生

1.违反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超范围、超年龄招生。

2.在招生普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风险涉及科室:园长室

(五)教师人事调动及教师招聘

1.学校私自录用(借用)或外流(外借)人员。

2.不经学校支部、教代会讨论研究私自调动(借用)人员。

3.学校没有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口专业教师任课。

风险涉及科室:园长室

(六)教师职称评定

1.学校对职评精神不宣传贯彻。

2.学校对职评对象不公示。

3.滞留职评指标。

4.不严格执行职评标准,不严格审验相关证件。

风险涉及科室:园长室教科室

(七)学生学籍管理

1.不按规定审查、办理学籍。

2.不按规定转出、转入学生。

3.对转学证、休学医疗诊断证明审查把关不严。

风险涉及科室:保教处、班主任

(八)贫困生资助

1.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

2.不及时、足额或变相发放学生资助款。

3.不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对贫困学生资助的证明材料把关不严。

风险涉及人员:园长室总务处

(九)教师以教谋私

1.有偿家教。

2.兜售资料。

3.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暗示索要礼物、礼券。

4.私自收费。

5.接受家长宴请。

风险涉及人员:全体教师

二、加强学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措施

(一)建立廉正风险教育防范机制,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廉洁从政教育。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开展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开展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开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教育。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主题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先进示

范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把“创先争优活动”、廉政理论学习与廉政文化渗透相结合,运用多种教育形式,着力提高教育效果。

2.加强教职员工的廉洁从教教育。要立足教职员工思想道德实际,做到廉洁从教“十不准”,大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学术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做到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树立勤政廉政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执教为民、廉洁从教”的氛围。加强教职员工廉洁情况的考核,建立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广大教职工廉洁从教。

(二)建立廉政风险制度防范机制,规范康洁从教行为。

1.完善科学决策机制。遵循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完善党支部、行政会《议事规则》,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园务会讨论,严格按照规定运作,经园务成员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完善决策事前提交程序。坚持重大事项决策征求党内外意见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听取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完善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要全面实行财务预决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四人联签报销条的财经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帐外帐”和“小金库”。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加强财务监管。开展财务审计,规范财务行为。

3.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全员聘用,实行按需设岗、竞争执教、择优聘用。进一步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评价方法,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形成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使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教师倾斜。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4.完善学校招生管理制度。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大力推行“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录取监察,严肃查处招生上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

5.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执行免收杂费后的“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加强学校收费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教育经费,保障学校正常发展需要。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完善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房产租赁、经营承包、印刷发行、教辅资料订购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抓好建设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变更、资金结算、质量验收的监管,预防并制止干预招投标、规避招标问题的发生。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

7.完善园务公开制度。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园务公开领导体制,规范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公开目录,明确操作流程。公开目录须经教代会或园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要利用园务公开栏、收费公示栏、园情通报会等有效形式进行校务公开;要拓展公开渠道,积极推行幼儿园公众号、微信群等方便快捷的公开载体,促进群众和教职工参与园务公开的良性互动,通过参与、评议、听证和质询等形式,推动校务公开深入发展,促进学校规范办学。

(三)建立廉洁风险监督预警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1.实行廉洁风险预警。要把幼儿园全体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纳入廉政风险预警范围。将排查出来的风险点逐一登记汇总,对评估确定的廉政风险点采取风险提示、保廉承诺、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预警。根据廉洁风险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发生的频率等,通过各种信息监测手段对风险进行监控评估,及时向有关处室或岗位个人发出预警信息。

2.强化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全局性的重大学校决策、主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集中、民主生活、谈话诫勉、述职述廉、回复组织函询、廉政责任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全面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

3.突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要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承包、印刷发行、教辅资料征订和干部任用、行政审批、招生考试、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师招聘、财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关键环节,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高级风险点:

(1)经费开支。(2)物品采购。(3)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防范制度:

(1)坚持开支预算和大额采购班子集体研究制度。千元以上大额开支,必须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认真审核。对需要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标的预算,必须先履行手续,后开支。

(2)严格采购管理。千元以上开支由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之后方可开支。

(3)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督检查,杜绝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挪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4)认真执行校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学校账务,自觉接受监督。

(5)规范物品管理。购置物品一律造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性的物品支领、发放要有登记。

中级风险点:

(1)校产管理。(2)评优评先,学校或个人荣誉称号的确定、推荐。(3)干部选拔任用和教师调动。(4)公务接待。(5)安全管理。(6)接受学生家长宴请、收受礼品。(7)公章管理。(8)招生工作。

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把手”责任制。

(2)多渠道、多途径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3)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4)建立学校安全检查长效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完善学校考核制度,教职工考核制度化、规范化,与绩效工资分配、晋职晋级、评先选优挂钩。

(6)完善教师管理制度,特别在教职工管理、教职工竞聘、教职工考核、教职工绩效分配、学校安全管理、教职工学习培训、校本教研等方面下功夫,使教师管理制度更科学、合理。

(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建立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长效机制,增强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8)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教职工的岗位履职考核结果与绩效分配体系相结合。

(9)切实转变教职工工作作风,加强岗位意识,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要求教职工要按时、按量、按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及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做到办事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沓。

(10)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教辅材料征订和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规定,坚决禁止帮学生征订辅助用书。

(11)加强对学校教辅材料征订工作和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乱收费,做到领导教师不违规。

(12)规范公章管理。公章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登记签字。正常发文之外或开据证明的公章使用,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低级风险点:

(1)教师思想觉悟不高、服务意识不强。(2)在招生工作中存在风险。

防范措施:

(1)按上级制度规定选拔中层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教育局有关文件及其他规定执行,按规定条件、程序要求实施。防止优亲厚友,出现一些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完善县级以上教研活动接待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教研活动接待落实接待标准,严格履行招待费开支审批手续。

(3)严格评优评先,学校或个人荣誉称号的确定、推荐。评优评先,学校或个人荣誉称号的确定、推荐坚持基层推荐、组织审核、研究的程序,坚持与目标考核结果挂钩的原则进行。

采购职称论文篇10

一、引言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统称,通常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1]],其过程可分为并购规划、并购交易、并购整合[[2]]。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资本环境的日益完善,中国企业并购活动逐步增多,2005-2009年间,共发生565起上市公司并购事件,涉及并购金额达1,171.80亿元,平均每起并购案的并购金额为2.22亿元人民币[[3]]。尽管有如此多的并购案,但是成功率却不高,研究发现并购的失败率高达60%以上[[4]]。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指出企业并购成败的关键在于并购后的资源整合,尤其是人员的整合[[5]]。并购整合阶段中,由于被并购企业的人心不稳定很容易造成员工流失,尤其是核心员工流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原因在于核心员工的流失可能带来重要客户的流失、商业技术的泄密、企业竞争力的下降[4]。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整合首先应该注意核心员工的流失问题。

并购整合阶段的员工流失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论文怎么写,国内学者在总结国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企业员工的特点建立了离职分析模型[[6]],认为影响员工离职的主要因素有员工对组织的期望、组织约束、组织外部机会收益。在并购整合中,员工的流失还与组织的整合有关。组织文化冲突作为影响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因素,不仅影响到员工流失,更影响并购企业整合程度,尤其是针对基于获得被并购企业核心员工的并购来说,通过引入文化冲突和整合成本分析并购整合与员工流失关系更具有意义。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均衡问题的一种方法[[7]]。从博弈行为来看,企业并购过程是一个并购方和被并购企业参与的博弈行为,并购过程中的并购整合也是一个子博弈过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企业并购整合弈双方的行为有助于促进企业合理有效整合。

二、博弈模型

(一)、模型假设

并购整合弈的双方参与人都是理性的,不会犯非理性错误,决策的目标都是利益最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员工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被并购方核心员工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弱相对群体。由于被并购方核心员工核心价值所在,因此该群体对于并购方企业的博弈策略是离职和不离职,同时只要员工离职就会给并购企业带来损失。企业的策略是根据核心员工可能出现的离职问题进行整合和不整合。同时假定,只要企业进行整合就存在整合成本。

(二)、模型构建

基于上述假定条件,设

①在企业还未对被并购方核心员工进行整合时,如果员工不离职,且企业愿意留任的话,企业获得收益(即员工给企业的贡献)为R,此时员工的收益(即企业给员工的报酬福利)为W。②企业并购交易完成后对企业核心员工进行整合的成本(包括沟通、培训、采取激励等)为C1。③若核心员工员工不离职,经过企业整合培训会使得企业的获利增加R­1,此时员工的收益增加W1。④并购交易完成后,若不对并购方的核心员工进行整合,并且员工愿意留任的话,则由于员工的传统观念和双方的文化冲突,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收益,给企业带来损失R2。⑤由于核心员工往往掌握着较为核心的技术,因此当员工离职的时候论文怎么写,会获得不离职时的机会收益W2,并且存在W2>W,否则,员工不会选择离职。 ⑥企业对员工进行整合后,由于整合成本的存在,员工离职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金W3。

这样企业与员工的双方博弈行为策略和支付函数如下模型所示,

 

核心员工

并购企业

员工离职

员工不离职

整合

—R—C1+W3 W2—W3

R+R1—C1 W+W1

采购职称论文篇11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日常管理事务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政府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采购工作,研究处理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特殊情况和问题。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批需特别处理的各类采购招标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职责合并在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机构设在区财政局。

区采购办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协调和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以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形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同期市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限额标准。

第八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人应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等形式自行采购,或自行委托政府采购机构采购。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市财政局、监察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九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本部门系统(含下属单位)零星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纳入大宗货物采购范围的除外),但采购总量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同类型货物、服务项目,由主管单位汇总,报区采购办审批后实施捆绑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个别因特殊情况或遗漏未能捆绑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应经区采购办审批后进行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除外。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一般流程为:

(一)采购人年初提出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二)区财政局汇编、上报、下达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对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临时性政府采购项目,应先送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权限落实资金来源后,方能按本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人领取、填报采购计划表。

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报批的品目:符合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政策的项目;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资金来源。

(五)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按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六)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需送区财政局备案。招标文件备案结束后,方可在财政部门要求的媒体上采购信息公告;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文件,应责成报备人修改,重新上报;政府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报区财政局备案。

(七)采购人确定采购结果。

(八)政府采购结果报备区采购办。

(九)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组织验收。

(十)采购人自行支付或向区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款项。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凭政府采购计划表、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发票、以及有关文件(如检测机构证明、验收报告、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

(十一)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整理、保管政府采购项目文件。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应按规定纳入财政资金审核程序。

(一)采购预算在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由采购人集体研究后实施采购;

(二)采购预算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依审核结论办理决算;

(三)采购预算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应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控制价,结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依审核结论办理决算。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增项、增支。

项目招标采购后,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增项、增支的应在实施前按程序报批,增项金额超过原中标金额的政府采购及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10万元以下的,报区采购办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以下的,报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九条增项、增支未获批准,增支金额超过原采购预算10%以上的采购人,由区政府办、监察局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增项金额超过原采购预算金额20%以上的,除给予通报外,还将追究采购人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政府采购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一)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对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

(五)未按规定选择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六)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

(八)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和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采购机构未依法进行考核,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或者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进行查处而未予以查处的;

(三)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采购职称论文篇12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政府应该履行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再分配功能”(Musgrave,1959),政府集中的财政收入只有按照行政及社会事业计划、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统筹安排运用,才能为政府完成各项职能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称为财政支出,是一级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对财政资金进行的再分配。自20世纪始,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经历了从“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到“防范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演变。“不断有经验告诉我们,每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尽其最大的可能行使他的权威”,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1961)。要防止财政支出权的滥用并将之纳入法治轨道,有必要引入司法权加以规制。现实中的财税问题纷繁复杂,只有选取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进行研究,才能挖掘和抽象蕴含其中的财税法原理,从而为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对策。实践中,税案不少,财政支出方面的案例却不多,与这一领域司法规制的缺失不无关系。

法律上有所谓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而私权的行使受到司法的全面审查较为普遍,公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财政支出权往往动辄牵涉国家权力,司法对抽象的财政支出行为的规制乏力,由此,造成财政支出行为可诉性较弱的现象。然而,“法是使各种目标最终通过诉诸公的强制、制裁手段得以实现的社会性机制”(田中英夫 等,2006)4-5。尽管抽象的财政支出行为是否可诉与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诉一样,存在着可诉与不可诉两种迥然相反的观点,但区别于财政支出决策行为的执行行为,不但具体可诉,而且有规可循。为了更集中地进行论述,可择取最有典型意义的“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注:财政支出的内容可以进行合理归纳,以便准确反映和科学分析支出活动的性质、结构、规模以及支出的效益。根据不同标准,财政支出可以分成不同种类,最有讨论必要的是将其分为购买性支出、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其中,购买性支出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为决策行为、执行行为与监督行为。)并试图论证其何以应当以及如何实现司法规制,以解决其可诉性缺陷问题。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可诉性欠缺,既有法治理念底蕴不足的因素,也有现实诉讼机制欠缺的缘由。“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在于经验”(Holmes,1963)。法律文本的生命力来源于其可诉性,可诉性可谓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的连结点,是“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谢晖,1999)。

政府的权力不论是来自于人民通过投票表达的明确授权,还是人民的默示同意,政府都应该是一个可以由人民问责的。“政府应当做什么是讨论税收和财政的角色时必然涉及的门槛性的问题,因为政府所做的任何事都必须由人民付钱。政府做的事越多,人民要付的钱越多。”(McGee,2004)“权力制约”是一种与国家政治架构和法律运作紧密相关的制度设计。司法是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要素和任何法律纠纷裁断的权威象征,缺少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只是虚设的存在,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有权力必有救济”(刘恒,1998)。司法规制公权力是最重要的保护私权利不受侵害的解决途径之一,诉讼是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为普遍的司法规制途径。依据法理学上对可诉性的认识,不妨将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可诉性界定为:对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其法益得到保障,包括是否可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诉。司法规制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实现,除了依仗以保护私益为中心的传统诉讼机制之外,还可考虑创建保护公益的新型诉讼机制。

二、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何以应受司法规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逐渐从自产国家发展到税收国家、预算国家,经济结构出现根本变化,社会分层开始出现,不同阶层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出现差异,呈现多元趋势。熊彼特在《税收国家危机》中率先提出税收国家的概念:解决税收国家财政需求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国民不能有日益高涨的支出意愿和权力要求,因为税收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葛克昌,1996)。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后,特别是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目标和1994年启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地位逐渐显现,奠定了国家主要通过税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础。1999年开始的预算制度改革,预示着我国开始迈向“预算国家”,即拥有现代预算制度的国家,采用现代预算制度组织和管理财政收支。所谓现代预算,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政府机关在一定时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预算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治理能力,“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预算能力。”(Schick,1990)所谓预算能力,就是指国家能否有效而且负责地筹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

遵循现代预算原则的国家必须具备两个显著标志:财政统一和预算监督(王绍光,1997)。预算国家的提出,有助于修正过去重收入轻支出的价值取向。财政支出是政府花钱的行为,当前财政支出结构的特点是:行政维护性支出、经济性支出的比重过高,社会性支出的比重偏低,“重分配、轻监管、不问效”。“政府的扩张始终伴随着公共支出结构的巨大变化,而公共支出结构的变化又反映着人们对政府应该做什么的观念发生了变化。” (坦齐 等,2005)因应行政权内部分权的改革,购买性支出行为可以分为决策行为、执行行为与监督行为,决策行为主要是权力机关的行为,内化于预算案的编制上,而执行行为则突出地表现在预算案的执行上。目前,预算草案的编制由行政机关负责,但是,预算收支科目的设计不尽合理,预算编制的内容粗糙、过于笼统和简单,透明度过低,即使到了执行环节,预算也无法得到严格执行,预算执行的弹性大,更无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而对财政支出的监督通常无从着手。而预算编制的形式的合法性比较欠缺、收支测算的方法过于简单、编制和编制的时间较为仓促,使得预算脱离实际,审批流于形式。预算案编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通过改革收支科目、细化编制内容与提高透明度等措施予以解决,从而提高其执行效力,同时,还应考虑从司法上予以规制。

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来源,从主要由财政投资、举办国企亲自进行生产,到依法强制取得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到市场上购买,使得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在财税法学研究上尚嫌薄弱。购买性支出作为一种消耗性支出,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在商品或服务市场购进流通性的商品或服务。购买性支出直接影响商品或服务的供求关系,不仅影响商品和服务的流通,而且影响生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稀缺资源配置秩序。购买性支出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最值得关注的是“卖方是谁”和“购买范围”的问题。而判断购买性支出是否合理,则是更进一步的要求,可以从两个方面考究:其一,对政府实际做了什么与结果如何的描述。虽然无法以存在的事实印证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至少可以为判断支出是否合理提供现实依据。其二,对政府应该做什么的解释,据以判断支出是否合理及政府应否实施该行为。“对政府而言,重要的事情不是去做那些个人已经在做的事情,也不是把这些事情做得好一点或差一点,而是去做那些目前根本没有做的事情。”(Keynes,1926)

购买性支出基本上反映了社会资源和要素中由政府直接配置与消耗的份额,因而是财政履行公平、效率和稳定三大职能的直接体现。负责决定和实施购买性支出的政府是一个特殊的购买者,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也不完全受制于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也就是说,价格机制对购买性支出一般不起作用。购买性支出不仅仅是民法性的买卖法律关系,而且牵涉到购买性支出的整体评价问题:购买性支出是政府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反映了政府介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深度。购买性支出的数额庞大,其增减可能会对市场的投资、消费、就业和生产规模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此,各级政府通过编制与执行年度预算案、设计与安排政府采购程序,可以促进购买性支出行为依法实施。但是,这种未雨绸缪式的事前的预算控制与事中的监管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合理性。因此,事后的诉讼机制就凸显其存在的必要。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政府垄断的公权力使其即便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服务,仍因其可能滥用而侵害私益甚或公益。

监督购买性支出行为是财政监督的题中之义:财政监督是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利用其专职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相对人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的活动(顾超滨,1996),包括财政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司法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财政监督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制衡的思想:首先,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是起源于西方法治国家的权力制衡格局;其次,我国在2008年启动的第六次行政体制改革中,提出在行政权内部进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厘清与分立,使其相互制约,形成良好的权力制衡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监督购买性支出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与立法、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监督主体虽然多元,却不见得效果良好。这种近乎全方位的监督安排,使得购买性支出行为在长期欠缺司法规制的情形下,仍然可以较顺利地实施。几乎没有得到司法权正常关注的财政支出领域,受制于膨胀的行政权,并没有太好效果。

三、司法规制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制度进路

在解决了司法应当规制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问题的基础上,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如何在制度上实现其可诉性。建构实现其可诉性的诉讼机制,可以均衡国家、私人经营者和公共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法律并非神圣的文本,而只是一种模糊地受到道德和政治信念约束的、通常是乏味的社会实践。因此,要测度法律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提议是否成立,最好是检查一下它们在事实世界中的后果。”(波斯纳,2002)对正处于经济与社会变革时期的我国而言,无论是社会关系还是调制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都处于变动之中,并且作为社会经济系统内部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也必须同系统内部的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因此,有学者认为,应“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力求语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苏力,2000)。政府与提供公共物品的个体经营者之间构成政府采购合同关系,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不仅应受私人经营者的个体监督,而且应受公共消费者这一真正消费公共物品的总体监督。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可诉性的实现,不外乎私益救济与公益救济两种途径,以下对其制度进路的分析,并不拘泥于现行法条。

(一)救济私人经营者利益的直接诉讼机制

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现代沃尔”)诉财政部未履行对政府招标采购行为的监管职责、未对其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一案,于2006年12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财政部行政不作为(刘晓鹏,2007;田浩,2007)。继2006年7月首次在政府采购案中败诉后,财政部再度败诉。令财政部首次败诉的是晚于本案的、2006年3月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辰亚奥”)诉财政部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案。同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财政部未就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即确认北辰亚奥投诉无效的行政决定,(注: 《财政部关于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财库[2005]333号)。)这是财政部第一次在政府采购案中败诉。因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此案已经审结。而现代沃尔诉财政部是《政府采购法》(2003)施行后最早财政部的案件,因此,素有“政府采购第一案”之称。案件事实比较清晰,有争议的是法律适用问题:2003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和卫生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同年10月,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机构,分别对医疗救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现代沃尔参加了286台血气分析仪和300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投标,但均未中标。事后发现,其出价均为最低。现代沃尔认为这两次招标不合法,故于2004年12月向财政部投诉。财政部将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但一直未有结果,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2005年3月,现代沃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财政部履行监管职责。一审败诉后,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发改委才负有监管职责,法律依据应当是《政府采购法》的第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注: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法》(2000)、《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3)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迄今仍未审结此案。而北辰亚奥因自身并未得到应得赔偿,于2008年8月再次财政部,北京一中院已经受理此案,同样并未审结。具有讨论意义的是,这两家公司对财政部多次提起关于政府采购的诉讼,是典型的私益救济模式。

两家公司诉财政部是因其自身利益受损而提起的救济私益的直接诉讼模式。两家公司是私人经营者,其针对的是具体的财政支出执行行为,虽然没有成为政府合同的当事人,却因政府缔结政府采购合同可能存在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取得提起侵权性质的私益诉讼的权利。有研究曾经如此界定经营者的概念:“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服务提供等经营性活动,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有诚信交易义务,对管理者负有接受调控、监管和规制的义务,对其他经营者负有公平竞争义务,并因此能够享受法律赋予的经营权的经济法主体。”(徐孟洲 等,2007)这一概念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卖方,并可适当拓展到有意成为供货方的经营者。两家公司均选择财政部的未尽或滥用财政监督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并没有选择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机构、中标的经营主体或招标的中介机构,但是,这并不改变现代沃尔的经营者的身份。当然,选择的诉讼对象不同,会导致诉讼的性质迥异,从而极可能导致诉讼成功率的改变。笔者认为,经营者有权利争取胜诉,但没有义务必须胜诉。经营者作出的策略选择究其根本还是一个利益权衡的结果而已。因此,选择何种诉讼模式,哪一诉讼对象,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自由意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者,通过某一法定程序提供公共物品。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原则下,政府采购行为可诉几乎是一个不需要论证的公理,这是行政诉讼设置的基本原理,因此,现行三大诉讼模式足以为此提供充足的制度资源。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的规模有限,(注: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规模日渐扩大,现在大概占到财政支出的10%以上。这一比例还应提高,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通常都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的10%~20%。我国目前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大概是20%,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只有2%。随着政府采购比重上升,可诉性问题愈发重要。)使得政府采购行为即使可诉,也不足以解决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而且,提讼只是救济权利的途径之一而已。

两大公司选择财政部,比起其选择其他相关主体,带来更多的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采购究竟应当由哪一个行政机关监管的问题。某种程度上说,财政部败诉于两案确实并不主要是财政部的过错。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是财政部,其他监管部门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并非发改委。而《招标投标法》与其他两个规章规定,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由发改委监管。2007年初,财政部专门就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流程。这被认为是财政部因这两次败诉,特意强化监管职能而颁布的。对前述两部法律在监管主体问题上规定的矛盾,在目前缺乏司法性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情形下,主要通过法官根据基本法理选择性地适用法律来展现司法的态度。《立法法》(2000)确定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若无法确定,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裁决。(注:《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可见,两案中,法院都遵循了司法中这一基本原理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第二,国务院部委之间的权力纷争问题。财政部此番败诉是司法实践中比较认真地厘清部委之间的权力纷争,虽然没有就财政部与发改委的监管权属明确作出说明,但是,无论是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两者间的种属关系,甚至否定“发改委既为当事人、又充当是非判断主体”的考虑,司法事实上进行了一次违宪审查。然而,宪法其实并没有赋予司法审查立法的权力,立法采用自我调整的监督方式。第三,部门立法中的利益倾向问题。“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目前经济立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立法本质上是对权益进行分配的过程,部门立法的模式可能使立法演变成其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因此,两案败诉的是财政部,实际上反映了经济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二)救济公共消费者利益的间接诉讼机制

蒋石林(简称“蒋”)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简称“常宁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车案轰动全国,被称为纳税人诉讼第一案,虽然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洪克非 等,2006)。蒋石林于2006年4月1日,请求确认被告超预算、超编制购车行为违法、未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滥用税款侵害纳税人权利的行为违法等。蒋特别强调其纳税人的身份,并声称并非为了得到赔偿或奖励。4月7日,常宁市人民法院裁定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蒋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未获接纳。2007年初,衡阳市人大否决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促使其于3月21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案由,通知上诉人二审正式立案。该案目前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此案一旦开审,无论结果如何都甚具意义。2005年5月、7月,常宁财政局违法超预算、超编制擅自使用财政资金自行购买两辆小轿车别克和蒙迪欧,供局长和副局长专用,价格近40万。蒋认为被告作为法定财政管理机关,未按法定程序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违法超出当年预算购置车辆,而且并未采用政府采购程序。2006年1月,蒋曾书面要求常宁财政局答复,但被告既未改正,也未答复。

蒋诉常宁财政局是因公共利益受损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可能针对所有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而不局限于政府采购部分。各国公益诉讼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或规范的制度体系,作为对传统诉讼模式的补充,公益诉讼主要救济传统诉讼不能有效救济的公共利益、扩散性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等利益对象。纳税人诉讼,是纳税人针对政府违法或不合理用税行为提起的客观之诉,是纳税人行使用税监督权的司法途径,是纳税人权利的积极实现,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的自然延伸,目的在于禁止财政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进而保护公共利益免受损害。纳税人诉讼强调的是纳税人作为整体,对购买性财政支出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的质疑。以个人方式提讼,代表的也不是纳税人自己,这只是目前缺乏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纳税人不得不作出的折衷选择。当然,鉴于纳税人有整体与个体之分,纳税人诉讼的概念容易使人误解是纳税人个人提起的基于救济私益目的的诉讼行为。理论上讲,纳税人对财政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取得诉请法院审查和禁止财政资金违法支出的权利,这是纳税人因其履行纳税义务行为而衍生的要求消费优质足量公共物品的权利,无可厚非。例如,“为使私人在法的实现中发挥行之有效的作用,在美国的程序法上有以下几种制度:允许私人作为相关人以州或州属机构名义的相关人诉讼、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田中英夫 等,2006)52-53日本《地方自治法》、《行政事件诉讼法》的第五条及第四十二条等创设的“住民诉讼”制度,属于“公众诉讼”的类别,就是日本行政诉讼中客观诉讼的一种类型。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民众诉讼或称维护公益诉讼(李仁淼,2008),其立法目的在于突破传统“诉讼利益”之理论,准许与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无直接关系之人民,得就情况特殊之公法争议事件,得为维护公益之目的,针对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与购买性支出决策者的分离产生了责任性与接受性的问题,责任性要求购买性支出决策必须对纳税人保持透明度;接受性要求购买性支出决策必须赢得公众一定程度的支持。”(鲁宾,2001)纳税人直接以其纳税人身份对财政资金的使用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如果确实能够在纳税人与公民概念之间找到完全对应的关系,名之曰“纳税人诉讼”倒也可以,问题在于,个别纳税人可否为整体纳税人的利益与政府对簿公堂,是否可能造成概念上的混淆。有民法学者明确指出,“我国应当开放纳税人诉讼,以私权制衡公权”(梁慧星,2001)。另外,中国政法大学也曾经于2006年4月底举办“建设、公益诉讼、民权保障――纳税人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专题研讨会”(孙伟伟 等,2006),讨论这一案例,大多数学者也倾向同意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也有学者认为,纳税人是财政法范畴下税法领域的概念,对纳税人权利的界定也应该停留在作为财政收入法中的税法层面。因此,对将纳税人权利拓展至对财政支出进行监督的领域持否定态度,进而,也就不赞同“纳税人诉讼”这样一个提法,宜改称为“公民诉讼”或“经济公益诉讼”(徐阳光,2006)。其实,如果赋予个别主体通过诉讼途径监督某一曾经、正在或即将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以诉权,不如赋予公共物品消费者对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权利。这样的话,既可以与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相衔接,又可以撇清因对纳税人诉讼的概念存在的非议而否定公益诉讼本身的价值。因为,仅仅主张将“纳税人”的概念拓展到“公民”的范畴,只会混淆概念,无法弥补制度的不足,因此,是非常不合适的。公共消费者对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其显著特征是原告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公共消费者的利益是享受质优量足无瑕疵的公共物品,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其实是一种间接诉讼机制。

四、结论

司法规制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可以解决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可诉性缺陷,因此,其制度进路包括救济私人经营者的直接诉讼机制与救济公共消费者的间接诉讼机制相结合的诉讼机制,既需要借助传统民刑行三大私益诉讼制度,也应适时创建新型的公益诉讼模式。就目前的制度资源与法律原理而言,“私益保护”是现实可达,“公益保护”是理想所求,虽然对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进行司法规制,目前只是初步尝试,但对实现法治财政已经颇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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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egulation of Executive Behavior

of Financial Purchase Expenditure

YE Shan

采购职称论文篇13

供应链管理的思想在20世纪上半叶就被提出,当时主要应用于军事作战中,从需求量的确定到物资的获取以及物资的储存、运输和仓库管理,整个被视为一个体系,统一管理,合理地调配所需物资,迅速满足战场的需要。随着20世纪80年代“物流”概念引入到中国,21世纪“供应链”开始在中国兴起。本文是站在供应链管理视角下对企业成本控制的研究,那就先从三个案例开始:戴尔、蒙牛和沃尔玛。戴尔作为IT行业里的“零库存”典范,采取网上直销方式在两周之内送达到货,IT行业的零部件价格就如同农鲜产品一样,容易失鲜和贬值,这是其直接成本的贬值,戴尔做到了“零库存”,是IT行业里第一个真正“零库存”企业。蒙牛集团奶源供应模式有三种,“公司+农户”传统模式、“公司+规模牧场”探索模式、“公司+OEM供应商”创新模式,这三种方式是对供应链系列环节的科学使用。沃尔玛全球连锁超市在全球开设超过7000家,员工总数达到190多万,分布在全球14个国家,沃尔玛超市的高速增长,得益于沃尔玛在节省成本、物流配送和供应链管理的巨大成就:高效的物流配送中心、最佳的供应链管理。可以看出时下有战略发展眼光的企业家们开始投入到供应链管理的研究,是大趋势,是方向,本文就是站在供应链管理的视角,来宏观分析企业的成本控制。

二、供应链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供应链管理的界定

供应链管理就是为了满足顾客的需求,规划和管理供应采购、生产、营销和所有物流活动,尤其是渠道成员的协调和合作,包括供应商、中间商和客户等。本质是对企业内外供应和需求的全面整合。也就是说供应链是贯穿于整个供、产、销全过程的整体运作,以实现其协同效益的最大化。

(二)供应链管理的内容

供应链是从采购原料开始,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经过销售渠道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整体运营系统,可以说是把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的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具体内容包括:需求预测、采购管理、运输管理、仓储管理、库存管理五个环节。笔者是从供应链管理角度对成本控制的研究,成本控制包括采购环节、运输过程、仓储库存等系列过程,采购环节涉及供应物品的分类、供应商的选择、采购误区的界定;运输过程涉及货物品种类型、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合作商等成本问题;仓储库存涉及仓储库存量、库存额的合理安排。

(三)供应链管理的理论基础

1.合作竞争理论。合作竞争是一种高层次的竞争,合作竞争并不是意味着消灭了竞争,它只是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出发,促使企业间的关系发生新的调整,从单纯的对抗竞争走向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供应链管理的合作竞争就是要通过合作把蛋糕做大,竞争是供应链内部企业间的分配,合作竞争是典型的“双赢”经营模式,在我国典型的就是不同品牌手机与移动、联通的合作。

2.核心竞争力理论。核心竞争力是一种知识与资源的整合过程,侧重人、技术与管理的有效集成,实质是企业特有知识和能力的有力融合,表现为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企业管理和生产能力的形成。创造价值是核心竞争力的着眼点,持续创造价值必须进行管理物流、生产、营销、售后服务及研发、融资等一系列价值链活动。

3.委托理论。委托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存在委托关系就无法避免监督问题。事实上,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对人信息的了解程度可由委托人自己选择。

4.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现代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础。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

三、供应链管理下的成本控制研究

(一)采购环节的成本控制

1.传统采购的误区。采购就是买东西,这是最简单的解释,传统意义对采购人员的认识就是:一张嘴、两条腿、一副好下水;而且在潜意识就是采购人员就会吃回扣、收礼和应酬。为

防止采购人员的职务舞弊,可能经常性更换采购人员,认为从源头上可以控制采购人员的职务投机机会,但实际上,可能称职的采购人员会采购到物美价廉的“战略物资”。

2.供应物品的分类。一般地企业采购存在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情况,那就是不论什么样的物品都可能会按照严格的采购程序实施,认为是规范采购,实践证明企业要对所需物品进行分类:常规类物品、瓶颈类物品和关键类物品,对其按照采购物品特征进行分类采购和管理。常规类物品如企业为办公所采购的电脑、打印机、复印件、纸张等。这类物品基本上都是标准类产品,其质量和服务都有保证,市场上的供货渠道也比较多,可以随时从市场得到满足。并且其采购数量较少,采购额度小,对供应商的吸引力不大。采购本类物品的主要目的是尽量降低管理成本。尤其是非持续需求的物品更没有必要与供应商建立特殊关系,只需到市场进行现货采购即可。而对于需持续供应的物品,也没有必要花费太多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供应商的管理,本类物品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主要着眼于如何帮助企业减少管理成本。瓶颈类物品一方面具有较高的供应对企业的影响、机会程度和供应存在风险,对公司有很高的风险,一旦供应出现问题,不仅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另一方面其采购额却不高。它们可能是非标准类产品,并且由于个别原因不容易获得。其很低的采购额对供应商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因此,本类物品采购目的主要是降低供应风险。此类物品的采购最具挑战性,需要采购人员的能力和智慧的充分发挥。关键类物品一旦供应出现问题不仅直接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关系到公司的成败另一方面又有很高的采购额,由于采购数量很大,采购金额很高,因此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很大,会有许多供应商参与竞争。关键类物品通常会对公司产品的个性化起决定作用或可以帮助公司取得成本优势,因此对公司的利润起到关键作用。此类物品采购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供应的连续性和质量的可靠性的同时降低采购成本。

3.供应链的“双赢”。根据消息称,江淮、吉利、长城等5家自主品牌车企已经决定联合开发自动变速器,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这些企业又决定联合采购钢材和轮胎。联合采购来降低生产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提高竞争力。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汽车企业资金,成本控制压力陡增,少数自主品牌汽车企业资金链出现裂缝。企业不得不通过内部改善管理来提高经营效率来缩减开支,从采购环节降成本也被企业纳入进来。在采购环节的成本控制,首先是不应该单一停留在采购物品的单价上,而应该是注重“总成本”,而不是单一物品的“单价”,因为最终端销售的产品是目的,要从整个链条上看总成本的节约。其次是供应商数量的“优化”、“精简”,而不是大而全,泥沙俱下、鱼目混杂,取所需就行,而不是对供应商数量的需求。最后是要力求与供应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且是长期的,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双方的、自利行为的,如果都是单纯从利己角度出发,那就是纯粹的恶性竞争,这是很残酷的,也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寻求“双赢”的合作机会,实现采购链上的双受益,则是供应链管理下的新理念。

(二)运输过程的成本控制

在供应链运输问题上,蒙牛有冷静的思维、独立的信息化建设思想,不跟风,不教条。蒙牛集团的创始人——牛根生认为:蒙牛是乳制品,而不是运输公司,为此他对蒙牛的运输包括奶源和奶制品的运输进行了合理规划和战略安排,有效确保奶源供应和乳制品销售,经济有效地降低了运输成本。运输过程的成本控制也极为重要,运输过程作为供应链的中间环节,运输成本涉及: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成本和定价以及运输决策等问题。运输方式是指采取陆海空的哪种,但很关键的问题是运输自我经营和外包,这是前提,若外包那就是涉及运输商选择,自我经营就要对运输整个环节的细化。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运输货物品种、运输期限、运输成本、运输距离和运输批量的问题。

(三)仓储过程的成本控制

国美电器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业的龙头企业,与国内外众多品牌电器供应商、知名电子商务网站等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不论其黄光裕本人的资本运作问题,值得肯定的是国美电器在对库存中多数执行供应商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这是很多生产企业应该学习和效仿的。仓储管理包括基本仓储决策、仓库数量决策、库存管理决策。仓储是要发生相应的存储成本的,有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只要是规模的仓库,这些成本费用是一定要发生的。仓库数量的多少是与企业料、产成品的规模有关系的,而且还要看是集中仓储和分散仓储的问题。库存管理决策,对于库存广义地说应该是处于储存状态的物品:原料、在产品和产成品,与采购原料一样,首先要做的是对库存物品的分类,同样对于库存的管理也不应该是胡子眉毛一把抓,比较流行的是ABC分类管理,根据事先定好的标准,把最重要的存货分为A类,把一般存货划为B类,把最不重要的划分为C类,对A类存货进行重点规划和控制,B类存货进行次重点管理,对C类存货进行一般管理。涉及到库存管理方法有经济批量模型、JIT库存决策和供应商的库存决策,应该说这是目前在存货管理问题上比较流行的方法,各有千秋,经济批量模型结论很有吸引力,但理论较强,假定过多,在实践中可能差异比较大;JIT的库存决策因行业和所在地域有关,不是做不到,是较难做到,关键是做不做的问题,动态性的JIT也一样可以实施;供应商管理库存现在越来越受关注,当然前提是真诚合作,实现“双赢”,沃尔玛、国美等连锁型经营商家一定程度地做到和实现了这种管理模式。

综上所述,站在供应链视角对企业成本控制的研究,这是企业很重要的一个管理研究领域,笔者是抛砖引玉式地提自己的看法,在细节上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因为这确实是有助于推动企业发展的,这也将会是理论和实务界的热点。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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