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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纪要实用13篇

政府会议纪要
政府会议纪要篇1

一、统一认识,明确今年改革的方针和主要任务。(略)

二、进一步简政政权,政企分开,搞活企业。(略)

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顺经济关系。(略)

四、精心指导,保证改革健康发展。(略)

与会同志一致表示,当前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我们要坚定地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布署,精心组织,精心指导,搞好调查研究,把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引向深入,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新贡献。

【综合性会议纪要】

××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纪要

时间:××××年×月×日上午八点半至十二点

地点:县政府常务会议室

主持:县长×××

出席:副县长×××、××、××、×××办公室主任×××

请假:×××(出差)

列席:×××、×××、×××

记录:×××

现将会议讨论及决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副县长×××关于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准备的情况汇报,讨论了扩大县属企业自的十条规定。会议同意县经济工作会准备情况汇报,并决定于×月×日召开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今年各项经济工作指标,要以市经委下达的为准,不再调整县原各公司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由县经委与县原各公司签订经济责任书。

二、会议原则同意县民政局关于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的修订意见。

三、会议同意将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的转交机关工作作风的规定意见(讨论方案)印发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以县政府文件印发。

政府会议纪要篇2

5月14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对李某等92人状告汝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李某等92人与汝州市职工互助发展基金会之间有经济纠纷,汝州市职工互助发展基金会与汝州煤焦化有限公司、汝州市寄料农村信用社之间也有经济纠纷。2001年3月7日,汝州市人民政府召集汝州煤焦化有限公司、汝州市寄料农村信用社、汝州市职工互助发展基金会三方就存在的经济纠纷进行协调,三方在认真磋商后,最终自愿达成了协议。汝州市人民政府对三方的此次活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记载。李某等92人诉称,汝州市人民政府对纪要中第二条没有按时履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其行政不作为给他们精神上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他们的财产应在政策上、法律上得到保护。

汝州市法院审查后认为,会议纪要仅是对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所作的归纳和记录。该会议纪要完全尊重当事人各方的意志,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不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意志,也不具有强制力,汝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7日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会议纪要篇3

 

会议指出,州第十四次党代会是在“两个大局”交织、“两个百年”交汇、“两个五年规划”交接的历史节点上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客观全面总结了前五年的工作,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的工作任务,思路清晰、目标明确、立意高远、鼓舞人心,提出的奋斗目标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指导全州今后五年发展的领航性会议。会议要求,县政府系统要全面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聚焦全州“实现一个崛起、力争两个突破、打造三个样板、推动四个走在前列、促进五个显著提升”目标,结合县情实际,立足自然资源禀赋,下好山水田园、文化旅游、休闲康养、生态农牧、综合治理“五子棋”,重点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将贵德打造成全省知名的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全省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休闲康养高地,牢牢把握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机遇,加快开发风能、地热等清洁能源,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加快推进古城保护开发、东山田园综合体、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点项目发展,让发展成果惠及全县群众。

政府会议纪要篇4

然而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公文纪要带有越来越多的非“公文”特征,它不是相对原则和抽象的,仅仅提供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法,而是对所谓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作出最终规定或实体决定,越权代替下级机关直接作出决定。如某县政府的会议纪要直接决定对城区某一道路进行改造,为保证改造工程按期完成,会议纪要还规定了具体的拆迁期限和补偿标准。这种情况下的会议纪要完全背离了其“公文”特征,演变成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会议纪要由于侵犯了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管理相对人会通过适当的程序、在适当的场合表达他们的意愿。于是,针对会议纪要的纠纷产生了,由于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许多行政机关往往在突如其来的“ 纠纷”面前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二、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

政府会议纪要篇5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重要工作、重要情况及重大事件;

4.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5.讨论通过依法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四)参会人员。

1.出席人员: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武部部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2.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副主任、纪检组长、经开区管委会中层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

3.特邀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以及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派、人民团体、工商联的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和群众代表列席。

(五)会务准备。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综合科牵头负责,县政府办有关科、室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协办。

1.会场准备。县政府办综合科要提前安排会议室,摆放好会议相关资料和参会人员座牌。

2.通知参会。县政府办综合科原则上提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和有关服务部门。

3.材料准备。由县政府办秘书科负责材料统筹。其中,《政府工作报告》由县政府研究室负责,其他需上会审议的材料由县级牵头部门负责并按要求印制。

4.会场服务。会议期间,茶水供应、照明、音响设备运转、引导与会人员进出会场、签到、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由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统筹;会议宣传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场安全、交通指挥、会议场外车辆停放由县公安局负责;电力保障由县电力公司负责。

(六)制发通报。

1.会议记录。由县政府研究室指定专人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摄影、摄像以及有关内容需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由县政府研究室负责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工作通报。由县政府研究室起草,并按规定程序送县政府办分管文秘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审核,报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

(七)议定事项办理。

1.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市政府、县委审批或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由县政府研究室或联系领导工作人员按照会议决定起草代拟文稿,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后报送。

2.县政府全体会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县政府效能办负责督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县政府报送督办情况。

(八)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参会,除参加上级及县委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生病、经批准的出差外,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书面报送请假事由,经县政府办综合科汇总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安排其他人员代会。对不按要求参会和不按规定请假的,由县政府办予以通报。

2.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会,不得在会场上随意交谈和走动,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事项,会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3.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没有要求传达的事项,不得扩散。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翻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或需收回的材料要及时退交县政府办综合科。

(九)会议资料归档。县政府办综合科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列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并按要求归档。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议题范围。

1.下列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措施;

(2)学习重要法律、法规;

(3)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县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项;

(6)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的重要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7)讨论决定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8)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9)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10)研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2.以下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以决策的事项;

(2)涉及县政府多位领导分管范围,但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3)事先未经充分协商,或经协商后仍有重大分歧,县政府分管领导无明确意见的事项;

(4)议题未按规定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5)临时提交议题,未履行相关申报、审核程序的事项;

(6)分管副县长、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出(列)席常务会议的事项;

(7)未按会议要求和时限报送会议材料的事项;

(8)其他不宜上会的事项。

(三)议题申报。

1.提出议题。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办主任提出建议。

2.办理程序。

(1)议题申报单位应在议题申报前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征求意见表》作为议题附件报送承办科室。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必须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程序后申报,并附有关材料。

(2)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议题,应按规定经县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集相关方面负责人进行充分研究,形成一致或基本一致意见。如对议题内容有分歧的,承办单位应将各方意见及所依理据一并提交会议,并反映分歧所在,议题承办单位应提出倾向性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或加盖公章;每次协调会议形成的文字记录或纪要必须作为议题资料附件。

(四)议题审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副县长审批,由议题承办单位填写《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办承办科室初核,经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审签同意后,承办科室将议题原件、请示件、申报表送县政府办综合科汇总。县政府办综合科汇总后,拟出议题送审单,送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五)材料准备。

1.议题材料:对上会审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将会议时间、材料准备等事项通知议题承办科室和单位。承办单位按通知要求时间将议题相关材料(议题报告、说明材料、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与议题有关的附件及多媒体电子文档等)送交县政府办综合科。

(1)议题相关材料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以及缺页、漏页、多页、错页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议题材料出现严重失误的,暂不安排上会,并按照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予以通报。

(2)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议题承办单位须准备议题说明材料。议题说明材料主要包括报请审议事项的必要性和形成过程,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情况以及审议决定的重点事项和处理建议等,一般应控制在1500字以内。议题说明材料应同议题相关材料一起,由议题承办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份数送交县政府办综合科。

(3)与议题有关的建设模型、图表、图纸、录音、录像等,应以电脑演示文档形式提前报送。

2.议题相关材料的起草、审核、印制、报送的责任主体为议题承办单位;校验、审查、申报、送审(包括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为承办科室。

(六)会务准备。县政府常务会议承办单位按以下要求,分别进行会务准备工作:

1.会场准备。县政府办综合科要提前安排会议室,并摆放好会议材料和参会人员座牌。

2.通知参会。县政府办综合科原则上提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和有关服务部门。

3.会场服务。会议期间,茶水供应、照明、音响设备运转、引导与会人员进出会场、签到、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由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统筹;会议宣传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场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由保安室负责;电力保障由县电力公司负责。会场照应服务要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4.候会安排。列席会议人员在候会室签到、领取资料并候会。

(七)参会人员。

1.出席人员: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武部部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和县政府办主任。

2.列席人员:县政府办副主任、纪检组长、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目督办主要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中层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单位由议题承办单位提出,报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3.特邀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4.视情况邀请新闻单位采访报道。

(八)议题审议。

1.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作说明或补充汇报。

2.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

3.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县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询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作特别说明。

4.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意见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

(九)制发纪要。

1.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秘书科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具备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姓名、会议议题、会议发言、决定事项等内容。

2.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秘书科负责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按规定程序送县政府办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签发。并根据需要分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及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

(十)议定事项办理。

1.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市政府、县委审批或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由承办科室按照会议决定拟出请示,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后报送。

2.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的,如无重大修改,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牵头,办公室业务科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后按程序送审,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3.县政府效能办要加强议定事项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向县政府报送督办情况。

(十一)信息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稿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安排专人负责起草,由县政府研究室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报批。

(十二)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参会,除参加上级及县委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生病、经批准的出差外,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书面报送请假事由,经县政府办综合科汇总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安排其他人员代会,代会人员应代表本单位(部门)意见,并对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对不按要求参会和不按规定请假的,由县政府办予以通报。

2.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会,不得在会场上随意交谈和走动,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事项,会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3.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没有要求传达的事项,不得扩散。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翻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或需收回的材料要及时退交县政府办综合科。

(十三)会议资料归档。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列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并按要求归档。

三、县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

(二)议题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县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县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3.讨论和决定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4.研究县政府领导之间需要通气、协商解决的问题;

5.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6.研究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单位)、牵头部门(单位)和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7.讨论需要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确定。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综合科收集,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四)参会人员。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五)会务准备。县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县政府办综合科承办。

1.会场准备。综合科要提前安排会议室,并摆放好会议材料和参会人员座牌。

2.通知参会。综合科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和有关服务部门。

3.材料准备。综合科收到县长审批同意的县长办公会议议题后,将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报送材料。

4.会场服务。会议期间,茶水供应、照明、音响设备运转、引导与会人员进出会场、签到、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由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统筹;会议宣传由县文广新旅局负责;会场内外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由保安室负责。会场照应服务要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六)制发纪要。

1.会议记录。由县政府研究室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具备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姓名、会议议题、会议发言、决定事项等内容。

2.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政府研究室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规定程序送签。如涉及相关法律事项,需先转县政府法制办核稿。

(七)议定事项办理。

1.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市政府、县委审批或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由议题承办科室按照会议决定起草代拟文稿,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后报送。

2.县长办公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县政府效能办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跟踪督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县政府报送督办情况。

(八)会议资料归档。县政府办综合科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列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并按要求归档。

四、县政府专题会议会务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按分工和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位以上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二)议题范围。

1.研究协调处理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2.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3.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4.研究处理县政府已经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5.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6.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7.研究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收集,经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参会人员。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五)会务准备。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承办科室负责,县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

1.会场准备。承办科室指导主管部门提前安排会议室,并摆放好会议材料和参会人员座牌。

2.会议通知。承办科室原则上提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和有关服务部门。

3.材料准备。承办科室收到会议召集人审批同意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后,将确定研究的议题、会议时间、议题材料等告知议题承办部门。议题承办部门按要求将议题相关材料送交承办科室。

4.会场服务。会议期间,茶水供应、照明、音响设备运转、引导与会人员进出会场、签到、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由承办科室负责统筹;会议宣传由县文广新旅局负责;会场内外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由保安室负责;电力保障由县电力公司负责。会场照应服务要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六)制发纪要。

1.会议记录。由承办科室负责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具备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姓名、会议议题、会议发言、决定事项等内容。

2.会议纪要。由承办科室负责,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相关联系副主任审核,报会议召集人审签、县长签发,必要时应会签。如纪要涉及相关法律事项,需先转县政府法制办核稿。

(七)议定事项办理。

政府会议纪要篇6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议题由区长决定,区长外出时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4、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组成及参会人员: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参会对象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直单位、驻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视情邀请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派、区工商联及区新闻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3、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5、讨论通过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6、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7、听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组成及参会人员: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外经贸委、区农办、区人劳和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城建局、区旅游局、区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

(三)区长办公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周一次,也可根据需要调整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1、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各乡镇、街办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3、沟通工作情况;

4、讨论区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成及参会人员: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区长专题现场办公会议

区长现场专题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现场研究解决处理专项问题,推动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与确定解决的问题相关的乡镇、街办和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

(五)区政府党组会议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重大决议等,学习党的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等;

2、根据上级指示部署,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

3、研究分析和指导所属部门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4、讨论党组自身建设和政府系统廉政建设措施;

5、研究讨论政府系统的人事任免事项;

6、讨论行政监察案件。

组成及参会人员:区政府党组全体成员。

二、会议管理规定

(一)议题的确定和准备

1、区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常务会议确定。会议有关材料提前准备,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2、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区长和副区长分别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汇总送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定。凡列为常务会议的议题,要求相关部门会前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意见报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主任或联系该项工作的副主任初审,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核决定。凡不宜列为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及时明确批注,转由区长办公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3、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有关事项由区政府办准备。

4、区长现场办公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根据需要确定。

5、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决定。

(二)会议的承办

1、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区政府党组会,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现场办公会由相关部门负责,其部门负责人为现场办公会议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会议并安排相关事宜。

2、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

3、各种会议的承办单位和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会议地点、会标、音响、录像等设备和布置会场,分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维护会议纪律,撰写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密工作。

(三)会议纪律

1、区政府通知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或早退。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按通知要求参会人员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经同意后,委托其他领导参加会议。

2、会议期间,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学习讨论,不得随意进出或中途退会,不得接待客人和接打电话,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在会议期间应关闭通信工具或将其置于静音状态。未经批准,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找人或办事。

3、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传达、扩散,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必须退还会务工作人员。对会议讨论的情况,有传达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会议纪要为准。

(四)会议决定事项的处理

政府会议纪要篇7

英国议会享有立法权的体制,"可能使人以为法律是由议会'制定'的。但是,这些表面现象都是欺骗。"[vii]事实上,议会并不起草法案,对法案的修正权,也主要由政府行使。 (一)政府的立法提案权 英国政府在议会立法过程中起着较大作用,行使立法提案权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宪法惯例,内阁和部长可以向议会提出法案。据统计,从1978-1982年,英国政府向议会共提出497项法案,议会通过472项,通过率为95%;同期议员共提出632项法案,议会通过122项,通过率为19%。[viii]"自1945年以来,不管是保守党政府,还是工党政府,政府议案在议会每次会期中平均有97%的议案获得通过。"[ix] (二)控制议会审议法案的议程 英国下议院的立法议程由内阁成员充任的立法委员会负责编制,政府掌握了议会立法的时间表。由于二战以后,政府职能不断强化,议会法案数量增多,为了节约立法时间,议会立法程序中规定了可以提出终止讨论或者限制讨论法案的动议,政府常常利用这种议程来抵制或者拖延议会的立法。 (三)行使授权立法权 英国自14世纪以来授权立法就已相当普遍。亨利八世统治时期,1539年议会通过《公告法》,授予国王公告以限制议会法律生效的权力,国王的公告具有和议会制定的法律相同的效力。亨利八世还颁布了《官吏法》,通过该法任命政府特派员并授予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条例、法令的权力。然而,从十七世纪初至十九世纪末,对政府权力的猜忌是英国宪法的一个特征,在议会与国王的斗争中,立法权逐渐占了优势,议会的地位明显提高,议会方面提出一个根本原则,即国王无立法和征税的权力。在议会与国王的力最对比且行政权处于劣势的背景下,上述观念和原则直接影响了英国授权立法的适用,表现在实践上,是18世纪以后的相当一个时期授权立法逐渐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停止使用授权立法这种立法形式,事实是,18世纪议会继续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救济贫困和排除污水方面的法规。英国的授权立法复苏于19世纪后期。在这个时期,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产业革命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经济的控制,而立法机关不能满足这种需要,遂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来适应经济发展对立法的需求。而且,"由于'集体主义'的发展,政府权力的范围有所增加,因而制订委托立法的权力在数量上必须增长。"[x]1932年,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对授权立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做了简要概括:1、议会立法时间有限;2、现代立法内容极具技术性;3、对于紧急事件急速处理的必要;4、授权立法面对新情况具有较大的适应性;5、授权立法有从容实验、不断完善的机会;6、授权立法是应付紧急情况、保障人民利益的需要。[xi] 英国授权立法复苏的主要标志,是1893年《规则公布法》的颁行。该法为制定法和条令的颁布予以了某些规定:赋予大部分授权立法以法律文件的名称;认定授权立法是具有立法权性质的,而不是行政权性质,尤其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条例具有立法权性质。在英国的立法体制中,议会可以授权法授予内阁、部长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立法权;授权法应当规定授权的原则、目的、范围和期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授权修正议会的制定法。在英国,授权立法的要件包括: 1、必须依据法律并且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法规; 2、授权立法应当符合授权法要求的目的和内容; 3、法规必须在各该行政机关的权限内颁行; 4、授权立法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颁行。 从19世纪起,英国的授权立法数量剧增:1894-1913年,平均每年为1238项;1914-1918年,平均每年为1461项;1919-1929年,平均每年为1677项;1940-1945年,平均每年为2049项;1950年为2144项。在英国,政府的授权立法已比议会立法超出30倍。[xii]

政府会议纪要篇8

(三)部门拟制的会议建议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的业务科室初核,经秘书长或联系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出席会议的最高领导审定。

(四)经领导审定后的会议方案,承办单位打印清样,并附领导签审稿提前1天抄送市政府办综合秘书科和市政府总值班室。

二、会议通知

(一)经领导审定后的会议方案,如通知内容不够清晰,承办单位应另起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相关事项(报名报到方式、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会议要求)等。会议通知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审核后,由市政府总值班室按要求并及时收集参会人员名单。

(二)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属综合性会议的,由市政府办综合秘书科按照会议要求拟制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同意后;属业务性工作的,由业务科室按照会议要求拟制会议通知,明确是否向区市县继续召开会议等,经秘书长及联系副秘书长同意后。

三、会前准备

(一)市政府办综合秘书科在会前半小时负责做好市政府会议室的音响调试、灯光效果,督促物业公司在会前1小时前做好清洁卫生,指导承办单位做好会场布置、茶水服务、摄录等会务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综合秘书科要在会前提供请假人员名单或区市县参会人员名单。

(二)联系科室或承办单位负责在会前提前主动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会议材料准备,印制会议议程、座次表等材料,制作会标和座牌。会标一般为红底白字,按规范样式和字体制作。会议使用统一制式座牌。除领导特别要求,一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用人名座牌,其他参会人员用单位名称座牌。

(三)承办单位要根据对参会人员的要求,提前做好会议签到等工作,逐一核对到会人员,并将到会情况在会议召开前报会议主持人。

(四)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联系市委办或中国电信分公司等单位确定会议地点。承办部门具体做好会场布置、茶水供应、会议签到等会务工作。

四、会场服务

(一)承办单位要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全程负责会务工作。会议签到一般应提前1小时就位,签到人员负责引领参会人员就座,茶水服务可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安排会务人员协助。需要使用多媒体等设备的,承办单位应于会议召开前1小时调试完毕。

(二)承办单位要提醒和督促参会人员保持会议室的清洁卫生,爱护会议室内的设施和公共财物,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对会场进行整理,收集座牌,整理完毕后与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及时办好交接手续。

五、会议记录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综合秘书科负责记录和录音工作,其他会议由联系科室或承办单位做好记录和录音工作。

(二)会议结束后,责任科室或承办单位要及时起草会议纪要、通报送审。

(三)承办单位要对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录音)、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签到表等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六、信息公开

凡需主动公开的会议信息材料、宣传报道脚本,由会议承办单位或宣传媒体草拟,经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的业务科室把关,送领导审定后公开或宣传报道。

七、会议纪律

(一)各类会议方案必须按程序送审,不得直送领导个人审签。

(二)承办单位为会议承办主体,会前、会中、会后各环节必须落实专人负责。

政府会议纪要篇9

一、**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依法决策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县级财政预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并审议县政府行政措施草案;

(三)讨论制定县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需要县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向市政府所属委、办、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洽商的涉及全县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法制办、县信息中心负责人,县政府办秘书、议题汇报单位及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严格会议议题的审核制度。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要议题计划,提交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定;每月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有关部门应按照议题计划时间要求,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议题汇报材料,并建议列席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按上会程序,呈送主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批示并呈县长审定。

三、严格会议议题的协调制度。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会议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负责在会前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主办部门或单位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县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参加。原则上科级及以下干部不得列席会议。

五、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列席会议。凡由于参加市级机关的会议、活动,或参加本县的外事活动,以及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列席会议。

六、严格会议汇报制度。会议议题原则上由主责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他与会人员(副职领导)可适当作补充汇报。行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指派一名副职领导汇报。原则上科级及以下干部不得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汇报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其他与会人员发言应言简意赅,一般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

附件: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办会细则

附件:

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办会细则

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定需要县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的会议,对于指导和推动本县各项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管理,严格会议程序,提高会议质量,有效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工作细则。

一、材料准备

每周一在收集整理并征求县长意见后确定下周上会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定向服务人员联系主责单位准备汇报材料,按照时间进度做好议题材料的催办、指导等工作。议题材料由主责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办公室。议题材料要严格按照规范格式报送,材料内容要求如下:

(一)对于工作进展类的议题材料,篇幅适中,原则上不超过4000字。

(二)对于请示、报告类和办法、意见类等文本材料较多、内容较为复杂的议题材料,议题汇报单位应在文本材料前另附简要说明(4000字以内),如“关于××××××请示的说明”、“关于×××××办法(意见、方案)的说明”等。

(三)对于请求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批转下发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法、意见、细则等)议题材料,必须附带县政府法制办在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的审核意见。在文件结尾处注明“鉴于上述理由,建议以××××名义此文件”。在附注处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如果不宜公开要说明理由。

(四)汇报单位以演示文稿形式汇报的,要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说明,并在会前30分钟到会场提前演示效果。

二、材料审签

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工作人员将主责单位报送的材料挂《来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批办单》,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呈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三、会议通知

会议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题内容、汇报单位及列席单位。

四、会议服务

(一)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前20分钟到达会场,发放会议材料并做好会前有关准备工作。

(二)第一项议题参会人员提前入座,其他议题参会人员在候会室候会。在前一项议题结束时,由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组织下一议题参会人员入座。

(三)会议期间,办会人员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并负责会场的内外联系,办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

五、会议纪要撰写、发放、材料存档

(一)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整理撰写会议纪要,校对后呈送主管副主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最后由县长签发。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原则上要在会后3日内完成,在10个工作日内下发。

政府会议纪要篇10

二、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审批制度。凡是上级和县委、县政府举行的电视电话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或需临时派人代会的,参会单位须在会前书面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提出请假要求,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核实并报县领导审批。

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会议要求,在签到处如实填写本人的单位、姓名及职务,依时入场,服从会务工作人员安排,到规定位置就座。会议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的,须经主持会议的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会场,否则视为缺席会议。

政府会议纪要篇11

近来,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种事件屡见不鲜,在陕西“表哥”和福建“表叔”相关信息都得不到公开的背景下,不得不说,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令人振奋,个案意义不容小觑。然而,了解到赵先生向卫生部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细节,不难发现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

这几年,国内乳品的质量问题本就屡受民众诟病,而生乳新国标为何低于国际标准,又让民众百思不得其解。

因此,卫生部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对于披露相关信息,解答民众困惑,自然非常重要。然而,卫生部以会议纪要不属于该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如此简单武断的答复,实在令人失望。甚至可能更令公众相信,新标准的制定被少数企业“绑架”并非空穴来风。

卫生部称,赵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而非卫生部,这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部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机关,审评委员会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是制定国标的一项必经程序,属于卫生部履行其制定国标法定职责的一个环节。所以,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制作的政府信息,没理由向公众隐瞒。

政府会议纪要篇12

一、任内阁制的确立

英国的任内阁制又称“代议政府制”,处于该国内阁制的较高发展阶段。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的核心――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

这一体制确立于1832年议会之后。推动英国任内阁制确立的人物中,首推罗伯特•皮尔。他不仅是保守党的第一任领袖和首相,在1834年发表了第一个党派竞选宣言――《塔姆沃斯宣言》,还保证一旦掌权,将执行明智审慎的改革政策,兼顾社会多方面利益。由此扩大了保守党的社会基础。

皮尔在史上的重大建树,是于1841年6月率领保守党获得大选胜利,迫使维多利亚女王命其组阁。此事标志着王权的衰落、英国任内阁制的确立和两党制的形成。

此事的过程稍显曲折。该年7月,皮尔提出议案,在下院表决时得到1票多数,保守党组阁问题提上日程。维多利亚女王接受了丈夫的劝告,邀请皮尔组阁。皮尔故伎重演,迫使女王改组了宫廷。8月,保守党就不信任案投票时,获得了明显多数,墨尔本内阁辞职。皮尔在缺少王室支持的情况下单靠竞选胜利组阁的事实,再次体现了任内阁制原则。

皮尔无愧于19世纪英国首相中的典范。他在内阁中,不甘居“同级阁臣之首”(theFirsta-mongEqual),而是居高临下,全面控制内阁及下属各部。在重大政策上,他要求各部主管者预先禀告首相裁决,并且垄断了向女王报告政府工作的机会。皮尔的行动,包括他要求女王改组宫廷的做法,引起英国后世学者的重视。其中一些成为宪法惯例。

随着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虚君制的出现和两党制的形成,英国任内阁制原则增添了不少新内容。它不仅保留了过去形成的某些原则和宪法惯例,如首相取代国王主持内阁工作,政府失去下院信任后必须辞职或重新进行选举等,还形成了若干新原则:

其一,首相和内阁需从下院多数党中挑选,并依靠其多数优势以保证执政党政策和法令的顺利实行。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前,这一原则只是被模糊地承认着。首相多由国王从拥有下院多数党派支持的政党中任命,然后由其组阁;但仍有一些宫廷宠幸是由国王先任命为首相,然后靠王室的支持,如恩赐官职拉拢议员等,再争取到下院支持的。所以,这类首相就不一定是议会多数党派所公认的党魁。

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后情况改观。格雷政府之所以连任,就是因为辉格党在1832年大选后在下院得到了一个绝对多数。稍后在1841年,皮尔及其领导的保守党获得了议会多数,就理所当然地由反对党成为执政党。

19世纪中叶任内阁制的“多数原则”不仅要求首相和内阁从多数党中产生,而且执政党必须依靠它在下院中的优势力量去行使权力。相反,反对党力量弱小,难以否决和修改或拖延政府议案,只能借助议会讲坛行使批评职能。1841年1月,反对党领袖詹姆斯•格拉姆强调了议会多数的重要性:“拥有下院多数事事可行,没有下院多数一事无成。”

其二,所有阁员均须对政府集体负,并与首相共进退。这是任内阁制中最重要的一点。英国内阁成员“集体负”的观念形成较晚。第一次议会改革前内阁集体辞职的典型先例发生在1782年,但它只是一次例外。直到1830年格雷上台之前,没有一届内阁是因在下院中就立法或征税等重大问题遭到挫折而集体辞职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后,由于议会内外政党组织的发展和政党意识的强化,内阁成员集体负的观念很快明朗化。它起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则,内阁所有成员维护内阁的“集体形象”,不可使外界了解内阁中的意见分歧,否则不利于贯彻实行政府的政策;二则,阁员与首相共进退,内阁集体辞职的现象越来越多,首相的失败意味着整个执政党的失败,所有阁员必须同首相一道辞职。

当然,在19世纪的中期,“集体负”和“集体辞职”的观念和做法要由政党领袖倡导,要由首相依靠个人权威强制阁员们执行。它们属于宪法惯例,而非成文法规定,故而政论界对它的解释不一致。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方由一些著名的法律学者根据英国政治制度中继续出现的新因素,对它们作了明确具体的阐述。

其三,政府在大选失败后必须立即辞职。议会改革前,准确说来是在1835年前,内阁的组成和,与议会召开和解散的时间不一致。如在1715年至1783年间英国实行《七年法案》时,共进行10次大选,内阁首相却换了19次,其中没有一届是在大选后立即辞职的,不少内阁的大选胜利都发生在组阁之后。

1841年6月大选结束,墨尔本内阁未立即辞职。因为系统的政党组织尚未建立起来,两党领袖无法立即得知新当选的议员的党派归属,而要等新议会召开后,通过分组投票验明两党议席确数。同年8月,保守党在下院提出了不信任政府案,投票时得到了近80个席位的多数,墨尔本内阁拖延了两个月,终于在8月31日辞职,皮尔于次日上台组阁。

到了19世纪60年代,保守党和自由党都建立了全国性政党组织,几乎所有的候选人都由各党上层指定或由基层组织选出。故在投票结束时,两党都可迅速计算出他们各自的席位数,不必经过分组投票验证。因此,当自由党在1868年11月底大选取得重大胜利后,保守党领袖迪斯雷利未等新议会召开就挂冠而去,以格莱斯顿为首的自由党内阁很快建立起来。

1868年的内阁更替不仅创立了政党在大选失败后必须立即辞职的先例,还为英国内阁制的发展划了一个句号。至此,首相和君主、内阁和议会等多项关系都已基本固定,任内阁制的各项重大原则都已具备。至今又有一百多年过去了,英国内阁制又有变化,但再没有像19世纪中叶那样,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不断创建和确立新的任内阁制原则了。

二、内阁权势的扩张

英国任内阁制确立之时,辉格党和托利党正转变为新的政党,两党制迅速形成。此时,执政党可以利用其议会多数的优势改变和操纵议会工作议程,使之有利于内阁,这自然又会导致内阁权力的扩充。以后直到20世纪初,内阁权势步步扩张。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内阁加强了对议会立法工作的控制。

在18世纪,内阁主要是一个行政机构,内阁大臣主要负行政管理事务,议会中有关公

共政策的法案通常是由议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当时,议会的立法日程、程序和制度也较少给内阁优先权。两院辩论时,任何议员都有权发表冗长演说去妨碍和拖延他所不赞成的议案通过,并可以随时提出议案呈交议会讨论。

19世纪以来,议会立法规则和惯例开始变化。自30年代起,这种变化明显加快,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事务和一般议员动议的区分,再是对议员个人立法权的侵夺。内阁要员的立法作用明显增强。

1835年,议会将用于讨论政府议案的工作日增至每周3日。为使议会工作循照内阁的日程表运行,执政党操纵表决机器,建立了若干新委员会,其职是淘汰以个人名义提出的但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私议案”。而且,每逢“政府事务工作日”,执政党议员尽量到会,以保证政府提案稳妥迅速地通过。

20年后,下院议员查尔斯•伍德写道:“当我(在1825年)初次进入议会时,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行政管理。我们的法律变更由个别议员提出,并作为非党派问题靠双方议员的联合行动实行。现在,当某个非党派议员提出一项计划时,并非等于自行提出议案,而是为了唤起政府的注意。”1861年,伦敦有家报纸注意到:“就数量和重要性而言,下院9/10的议案是通过政府之手。”执政党对议会立法工作的垄断使议员的个人立法权几乎被剥夺殆尽。1846至1868年间,仅有8项遭到政府批评的私议案有幸通过并成为法令。

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内阁对议会立法工作的控制继续加强。英国成为“世界工厂”后,内政外交事务增多。内阁依仗其在议会的多数票优势,一再更改议会工作日程表,使议案和辩论尽量集中于“国家中心问题”,即内阁事务。据统计,在1900年前后,内阁已合法地占用了下院4/5的议事时间。另据议会记录:1878―1887年,政府议案占去下院83%的工作时间,1888―1897年增加到84.5%。

由于议会划给议员个人使用的时间过少,许多私议案不能列入议事日程。甚至还用抽签的方式对私议案进行筛选,中签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排队审议,不中者无论何等重要,也要搁置一旁。据载,在20世纪初,每年只有10―15件私议案能在议会通过。有些议员忍无可忍,大声抗议,甚至失声痛哭。

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时竞相扩充内阁立法特权的行为,遭到小党的抵制。19世纪70年代,爱尔兰民族主义者自行组成议会党团,为迫使政府实施爱尔兰自治,他们以长时间发言干扰议会正常工作,使内阁――尤其是反对爱尔兰自治的保守党内阁的许多议案无法通过。为了挫败爱尔兰自治派的“拖延术”,迪斯雷利政府在1877年针锋相对地通过了《中止辩论程序法》,规定:当有人提出制止辩论的建议并得到起码100人的赞同时,议长可随时终止“过于冗长”的发言。此法实施后立见成效。

1882年和1893年,下院先后通过了《关于紧急状况的决议》和所谓“断头台法”,规定某问题在一定时间内,不论是否讨论完毕,均当交付表决。1909年的法令则授权下院议长自行挑选业经提出的议案交付审议,或搁置某些议案。至此,从政府领取高薪的议长便可毫无顾忌地决定审理那些由内阁提出的、事关国家大政方针的公议案。而那些私议案即使是中了签也会被搁置起来。

对反对党(尤其是保守党)打击最大的法令是1911年的议会法,它规定:凡政府财政案经下院通过并转送上院后,上院须在一个月内修正和通过,否则下院可直接呈送国王签署生效。此法案等于取消了上院对所有议案的否决权,使之仅余一点微不足道的拖延权。而且在此法令颁布后,内阁不仅能使其绝大多数财政案畅通无阻地在议会通过,还可用“夹带”的方式,将其他非财政法案与之联系起来,例如把防务和社会福利等问题与拨款问题互相联系,使上院无法行使拖延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议会又通过《授权法》。据此,内阁获得了不经议会参与直接行政命令以代替议会立法的权力,大大提高了内阁领导国民进行战争的能力和效率。

上述诸项法令加强了内阁立法职能和对议会的支配,被议会修正的政府议案不断减少。1867―1869年政府议案在议会被修正的共17项,平均每年5.7项;1880―1885年在议会中被修正的政府议案仅11项,平均每年1.8项;1896―1900年间只有一项政府议案被修正,平均每年0.2项。20世纪以来,政府议案更难被反对党修正或否决了。有些年份政府议案的通过率高达99%。为此反对党称议会为“内阁的专用议事厅”。

第二方面,是内阁对议会选举的控制。

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内阁大臣们清楚地认识到议会选举胜利对于延续内阁任期的重要性,尽量选择执政党民意看涨的有利时机突然解散议会,使其重新取得议会多数,延长内阁任期。因此,仅从大选结果看,是很难发现选民投票的真实意向的。1900年1月,保守党利用英布战争期间国内沙文主义情绪高涨之际,突然实行的大选就属此类。是时内阁要员告诉选民,每投一张反政府票无异于向布尔人提供一颗子弹,结果政府以压倒多数轻易取胜。

随着内阁控制议会选举能力的增强,内阁任期相对延长。由1830―1868年,每届平均任期3.17年,延长到每届平均任期4.36年。内阁任期较长有助于执政党实行其政纲;反之,短命内阁犹如流星掠空,鲜有建树,实际权力也相对缩小。

第三方面,是内阁和政府规模的扩大。

英国内阁始终呈逐渐扩充之势。如1830年格雷内阁共有13名阁员,在当时居平均水平;1841年皮尔内阁计有14名阁员;1905年的坎贝尔一班纳曼内阁又增加到18人。以后总在20名左右浮动。其中除了首相是以首席财政大臣名义任阁揆,大法官主持上院司法事务并担任上院议长外,其余阁员分为两类:管部类阁员和不管部类阁员。1782年前,内阁中管部类阁员较少。除国库大臣、主计大臣、外交大臣、内务大臣和海军大臣,各有其对应的部门和比较专门固定的职权范围外,其余掌玺大臣、枢密大臣、宫廷侍卫大臣、兰开斯特公国大臣等均为荣誉性强、工作范围不够确定、职权比较宽泛的不管部类阁员。以后随着大英殖民帝国的建立、人口的增加,政府管理事务的加重,一些新的部级机构相继增设,内阁成员逐渐增多。

新设机构主要通过3种途径。首先衍生于国务大臣办公处,其中内务部、外交部、战争事务部、殖民事务部和印度事务部,先后从内务大臣办公处直接分出或派生。19世纪中期,5部长官被笼统地称作“国务大臣”,但以内务大臣权力最大。其次是外交部。当时,英国在世界各地加紧了殖民地掠夺,并极力巩固其霸主地位,外交事务尤其重要和复杂,外交大臣的地位最显突出。帕麦斯顿勋爵、罗斯伯里勋爵均以担任过外交大臣的重要资历出面组阁,荣任首相;曾担任过首相的约翰•罗素勋爵、巴尔福离开首相职位后担任外交大臣;索尔兹伯里几度以外交大

臣的名义担任首相。

其次是由后设的部门委员会演变而来,如贸易部(1867年)、教育部(1899年)等。

再次是根据新的需要增建。19世纪晚期至20世纪新建的部级机构有地方事务部、爱尔兰事务部、农业部、卫生部等等。

到了20世纪初,归属内阁管辖的部一级行政机构达20多个。这不可能使各部长官都进入内阁。所以政府部级大臣中又有阁员大臣和非阁员大臣的区分。1905年建立的以坎贝尔•班纳曼为首的自由党中央政府中,有阁员大臣18个,非阁员大臣2个。

第四方面,是“影子内阁”的出现。

所谓“影子内阁”(ShadowCabinet),是由反对党上层领导集团组成的后备政府。它有公认的党魁,可以随时出面组阁,可以从反对党高层人物中任命“预备性”的内阁成员和政府其他重要官职。但在两党制度形成之前,这些条件尚不够完备。尤其是在反对党队伍发生分裂之际,反对党缺少公认的领袖和稳定明确的领导层;一旦得到执政机会,总是仓促上台组阁,由此决定内阁成员中仅有一部分是新首相的比较理想的“内定人选”,凭偶然性攀龙附风得以入阁者亦有人在。第二次议会改革后,议会内外完备的政党组织系统形成,两党制度迅速确立,1867―1915间,保守党和自由党轮流执政,平分秋色。迪斯雷利、格莱斯顿和索尔兹伯里侯爵都不止一次地领导组阁,人员相对稳定的“影子内阁”也及时出现。

在英国,最早的“影子内阁”是1868年3―12月间由格莱斯顿领导的反对党上层集团。它以1865年10月下台的自由党罗素内阁的班底组成,总共7人。议会休会时,他们常在格莱斯顿家中聚会,讨论议案条款,制定反对党在议会的行动计划。影子内阁的院外工作会议定期召开,自由党两院首席督导员不时出席。1874年,格莱斯顿内阁,翌年,格莱斯顿召集原内阁成员,研商如何反对迪斯雷利内阁的关于禁止外国奴隶上英国战舰避难等问题。两年后,格莱斯顿又召集影子内阁就如何反对保守党政府的近东政策而周密策划,自由党下院领袖哈廷顿则动员本党议员在投票中支持本党领导人,致使政府提案1项被修改,3项被否决。影子内阁的工作,增强了反对党的政治实力。

“影子内阁”并非是自由党的专利品。1873年,格莱斯顿再次提出爱尔兰教育改革议案,在分组投票时仅得3票,决定辞职。保守党可以借机组建少数派政府。值此关键时刻,迪斯雷利召集保守党原内阁成员开会,商谈是否出面组阁。会上得出了一致性的否定性意见。后世学者便把此次会议视为保守党影子内阁的起源。19世纪80年代末和1892―1895年间,保守党的影子内阁已经很好地组织和运行。影子内阁同样强调阁员行动的一致性和集体负精神。1906年以来,连续数年,保守党在反对自由党政府财政法案时行动不够坚决一致。于是,在由原保守党内阁阁员组成的影子内阁会议上,该党党魁巴尔福讲道:“如果影子内阁是一个真正的内阁,其中持不同意见者就必须遵循两项原则中的一项:要么是少数持不同意见者辞职,要么缄口无言地服从多数成员的决议。”这些话并非妄语。翌年,沃尔特•龙就以实际行动体现了这一原则,果断地离开了议会反对党领导人的前排议席。而自由党的党内反对派早在19世纪90年代末已有类似之举――三名持不同意见者,拒绝出席该党影子内阁会议,拒绝在议会中的反对党前排坐席就座。

渐渐地,有关影子内阁的某些习惯做法得到公认:(1)当某大党居反对党地位时,该党原内阁成员被认为有参加影子内阁的“当然权利”;(2)党魁可以召集并非原内阁成员者以及两院督导员,但如果原内阁成员被无故排斥在外便会引起非议。另外,除两大政党外,包括第三党在内的其他小党一向没有执政机会,不必组织影子内阁。

影子内阁的出现和发展,同样强化了内阁集体负的原则,增强了内阁的权势和效能。

第五方面,是首相地位的上升。

英国内阁制确立后,首相地位稳步提高。其中议会改革后的第二代党派领导人格莱斯顿在权力行使方面又比皮尔进了一步。他4次出任首相。1868―1892年间自由党所制定的重大政策,大多是在他亲自主持下形成法令并贯彻执行的。

格莱斯顿等人逝世后,新一代首相更加专断。1916年,劳合•乔治开始领导战时联合政府时,建立了一个小型的“战争指导委员会”,使主要阁员摆脱部务,全力参与战争事务;首相权力亦达空前程度。过去各部对内阁集体负的制度已变为对首相一人负,首相有权打破旧制在议会外物色大臣。除“战争指导委员会”5位成员外,其他阁员的地位模棱两可,只有当各自主管的部务被列入讨论日程时,方可参加内阁会议。在军事上,文职身份的劳合•乔治也要独揽大权。1917年他指令海军部实行护航制,挫败了德国的潜艇战,并要求美国出兵东援。翌年,他不与军界要员相商,同意法国元帅福熙任协约国联军统帅,但对海格的增援要求置之不理,使英军受到重创。他在不通知外交部的情况下,多次接见外国大使或令其秘书经管外交事务,使外交大臣徒有其名。劳合•乔治的许多做法在英国史上未见先例。其权力即使同当时美国总统相比也不逊色,被时人称为“总统式首相”。

近代晚期英国首相权力的行使,除因他们各自的品格和才能相关外,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条件也在发挥着关键作用。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英国政治制度已经相当成熟,一些二三流的政客已经很难凭借家世和与宫廷的关系,侥幸登上高位。只有那些辩才出色、组织能力高超、政治威望出众、经验老到、禀性坚毅的党魁才能爬上权力的最高点。

劳合•乔治作为首相,在英国内阁史上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行动,是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未同内阁商议就自行要求乔治五世解散议会并进行大选。而在此以前,首相总要事先征得内阁全体成员的同意,以显示集体负精神,否则就会遭到指。以后,所有首相都是独立行使向国王建议重建议会的权力的。一种新的政治惯例就这样形成了。

实变则名更。首相地位提高后,他作为执政党党魁就不再被看作“同辈阁员之首”了。1905年12月,经国王爱德华七世批准,正式被授予“首相”的称号,在法律上明确了首相与其他阁员的主次关系。而在此以前,历任首相都是以财政大臣、外交大臣或掌玺大臣的名义行使阁揆权力的。

诸多事实说明,在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英国内阁不仅是该国中央行政机构的中枢,实际上也是国家政权总系统的顶点和最高决策机关。

三、内阁权力扩张的原因及评判

英国任内阁制的确立和内阁权势的扩张,很快引起政治学家和学家的关注。个别有远见的政治理论家已看到政治体制中权力混合、集中的趋势和特征,明确认识到居于政权关键部分的内阁已成为最重要的权力实体。

1867年,学家沃尔特-巴奇霍特(1826―1877)在其代表作《英国》中指出:

英国政体的有效秘密在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紧密结合,一种几乎完全的融合……它的优点恰在于二者之间的奇妙结合。其连接点就是“内阁”。内阁是把国家的立法部分同行政部分结合起来的“纽带”;内阁本属行政机构,但在职能上亦属立法机构,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密切结合和近乎一体的融合。

他反复强调:内阁是一个混合的委员会――个起连接作用的“连字号”,一个起紧扣作用的“扣子”,而被连接和紧扣的是国家的立法部分和行政部分。内阁最不可捉摸的一点是,人们对它所知极少,因为它的活动是秘密进行而没有官方记录的。实质上,它大权在握,是一个可以将产生它的议会予以解散的委员会,是一个拥有搁置性否决权即申诉权的委员会。虽然内阁是借用国王的名义行使解散议会的。

巴奇霍特对内阁制的评价令人豁然开朗。它准确揭示出英国政府体制最基本的特征。

进入20世纪后,坚持和发展巴奇霍特观点的人迅速增多。诸多学者中,学家艾弗尔•詹宁斯的观点颇有代表性。他直截了当地指出:“内阁是英国制度的核心,是最高领导机构。内阁将一些有可能发挥多种职能的不同权力结合在一起,使英国政府体系达到了统一。”研究英国内阁制的权威约翰•麦金托什则断定:“下院的任务是支持投票产生的内阁并通过其法规……到了20世纪初年,内阁已控制了英国政府。”另一位学者伯纳克•克利克也认为:“在所有具备自由政治机构的国家政权中,英国政府表现出最显着的集中。”

促使英国强化内阁制的一个原因是该国国际地位的变化和对政府工作效率的追求。19世纪70年代,英国工业垄断地位开始动摇。上层阶级不甘心损失其经济利益,加紧海外扩张。殖民地的增加与否关系到大英帝国的存亡。因此,议会强硬派希望加强国家机器,扩充政府权力,使内阁成为国家强有力的政权核心,以维护其海外利益。1886年,自由党激进派首领约瑟夫•张伯伦就公开说过:“我认为,从军事和帝国的观点来看,民主政府应该是世界上最强有力的政府……问题在于将全权授予它,诱导人民少去役使它,多去依照他们乐于实施的普遍原则和那些能够普遍实施这些原则的人们去作出决定。无论如何,我们的激进主义是期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帝国政府。”

由此,人们可以看到:英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因时而变,到了1900年前后,内阁已成为国家权力核心,所谓“议会至上”原则已大打折扣。

承认1900年前后英国内阁权力的扩张和议会至上原则的相对失落,并非要导出英国行政机构过度扩张的结论,而是要辩证地看待近代晚期英国内阁制的演变。

政府会议纪要篇13

二、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收进的上级部门、市直部门、各县区文电的签收、登记、传递、交办、催办等收文处理和归档工作,以及市政府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公室的文电处理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及材料的起草工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的登记、编号、用印、分发等发文处理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市长碰头会、秘书长主任会议、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办公室室务会议、办公室全体会议等会议的会务工作。

五、负责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研究室的印章。

六、完成领导安排的调查研究任务。

七、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的政务服务工作。

八、完成有关信息的采编整理。

九、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务值班安排和检查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科长在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秘书科的全面工作。

2、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市长办公会、秘书长主任会议、办公室室务会议、办公室全体会议等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秘书长主任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的起草。

3、负责秘书科的信息和卫生等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副科长在分管副主任和科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助科长负责秘书科的日常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秘书科的收文、发文处理工作。

3、协助科长完成有关文件及材料的起草。

4、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议的记录和纪要起草。

5、负责有关信息的采编整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秘书科科办员在科长和副科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收文的签收、登记、传阅、归档和信批办件的登记、转交、催办,以及市政府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公室的文电处理工作。

2、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的各类明传电报和密码电报的签收、登记、传递、归档工作。

3、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各类文电(正式文、函字、工作通报、明传电报、送阅件、常务会议纪要、市办公会议纪要)的编号、用印、分发和归档。

4、负责秘书科承办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全体会议的记录。

5、负责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研究室印章。

6、负责有关信息的采编整理。

7、负责大事记及市政府领导一周主要活动安排汇总编写。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程序

一、坚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行事。

二、市政府领导的讲话以及有关文件材料的起草,由科长负总责,组织安排完成。除办公室领导直接交办的以外,一般先交科长审核把关后,再呈送办公室领导审阅。

三、公文处理等内务工作按工作分工由内务人员具体负责,严格按《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工作细则》办理。副科长负责监督管理,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科长。

四、整理报送的信息,由科长或副科长审核后送信息技术科。

五、大事记、市政府领导一周活动安排由内务人员整理,科长或副科长审核后送分管副主任审阅。

六、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印章的使用和介绍信的开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文电用印外,必须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科室管理

一、科室管理工作由科长负责,对科室工作进行合理分工,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达到有序、规范、高效的工作目标。

二、在积极参加办公室集体学习的基础上,建立学习制度,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自学,广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科室人员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严明纪律,全体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有事不能到岗时必须按权限向科长、副科长或办公室领导请假。

四、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尊重和维护领导与机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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