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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实用13篇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1

近年来,冯店乡在省级卫生乡镇巩固过程中,不断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和建设,进一步推进长效管理机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营造“美丽山乡·清新冯店”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卫生、健康教育、除害防病等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了环境质量和卫生水平。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2

2011年上半年,全市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公共卫生、农村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医院管理等工作,加快推进医疗服务区域中心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的好成绩。现将2011年上半年全市卫生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快农村卫生三级网建设

今年上半年,我局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是积极做好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工作。今年3月初,召开了全市卫生局长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在3月底,举办一期“全市乡镇卫生院省级财政补助申请材料撰写学习班”,邀请省药学院专家授课,并对调查和申报材料撰写作具体指导。完成了对全市乡镇卫生院现状摸底调查和乡镇卫生院房屋现状情况调查表填报和乡镇卫生院总平面图、业务用房平面图及相关图片资料采集,并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建设计划。二是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工作。今年我市89个乡镇卫生院获得了省财政补助,人员补助经费中80%用于在职员工工资补助,20%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装备添置等。省财政对我市翁源龙仙、坝子等9所乡镇卫生院下拨了共900万元用于业务用房建设、设备添置等的补助经费。中央拉动内需增加对基层卫生建设的资金,经过努力争取,我市有4个乡镇卫生院获得了第一期新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央投资计划各50万元建设资金。有6所乡镇卫生院已上报中央争取第二期新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央投资计划各50-90万元建设资金。三是积极做好革命老区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工作。经省确定,我市有一、二类老区卫生院42家,改扩建业务用房面积共14545.79平方米,有三类老区卫生院危房拆除面积为1513平方米。6月18日召开了全市召开革命老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会议,加快推进老区乡镇卫生院建设。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县财政、扶贫办等部门,在6月底前对老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及危房情况进行核查建档,并按照《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订卫生院业务用房改造建设明细台账,力争今年年底前全部解决革命老区卫生院业务用房不达标及危房改造建设任务。四是积极探索乡镇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机制。我局拟定了《韶关市村卫生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全市进行征求意见和开展调研,并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更好地发挥“一村一站一万元”的作用。五是加快空白村建设进度。采取乡镇卫生院设点等多种形式在没有设置卫生站的行政村设站。新增的乳源县板长村等10间卫生站已获得省的“一村一站一万元”补助。五是加强乡镇卫生院技术。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我市规划建设的1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去年底有6个建设完成挂牌。为加快推进建设步伐,我局督促各县(市、区)卫生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并及时把省补助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计200万元补助资金足额下拨到有关县(市、区)级财政。为确保各地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我局联合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估和财政资金的监管,督促按照省财政资金绩效考核的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的发挥作用,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积极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协助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开展把适宜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试点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社区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保健工作。积极做好社区全科医护人员培训工作。我局在去年完成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护人员有关情况摸底调研的基础上,今年初拟定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护人员培训大纲,委托韶关学院医学院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近200名医护人员(其中全科医师93人、社区护士78人)进行转岗培训。今年5月29日,举办了第一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转岗培训班,74名医护人员(全科医师43人,社区护士31人)参加了第一期培训。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3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出建议,经县级卫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原则上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本级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金额,专项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支持。

(三)各级发行机构筹集的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4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年,将县建设成为生态系统健康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生态经济实力增强,生态环境优美舒适,生态文化文明祥和,生态支撑健全有力,基础设施齐全便利,资源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省前列的生态文明县。

三、总体安排

按照“在年底前县达到部级生态县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的总体要求,力争“十二五”期间,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分批达到系列生态创建标准。总体安排如下:

(一)生态县创建

年底达到省级生态县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年申报创建部级生态县技术评估;年获得部级生态县命名。

(二)生态乡镇创建

年底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乡、乡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年底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年底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

(三)生态村创建

生态村创建以市级为主,鼓励创建省级和部级。年12月底前,全县要完成140个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年12月底前,全县要完成44个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

四、建设重点

(一)生态县建设重点

生态县建设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生态县建设5项基本条件、22项指标的要求,突出实践性,重点是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传统经济向科技知识型、服务型的生态经济转型,加快构建低碳、绿色、生态、循环型产业体系。二是大力推举节能减排力度,加大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石材行业污染治理,加快城区及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努力建设蓝天碧水、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三是优化环境功能布局,加快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良好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逐步构建维护区域安全的生态格局体系。四是坚持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加强矿产、土地、森林、能源资源等保护工作,依靠科技推进清洁生产,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资源保障体系。五是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建设和谐优美的生态人居体系。六是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广泛开展生态科普活动,建立健全生态建设公众参与机制,提升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安全、公平、有序和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

(二)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重点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是实施生态创建的细胞工程,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生态乡镇建设5项基本条件、15项指标要求和宁德市生态村建设5项基本条件、15项指标要求,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生态发展优势,着力解决农村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问题。一是推动生态农业发展。以加快村镇经济发展为中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切实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农膜回收再利用力度,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使用量,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二是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村镇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模式,人口相对比较集中的村镇,雨、污水收集与排放宜采用合流制或截流制,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人口相对分散的村镇要充分利用天然沟渠、排水沟、坑塘、洼地,结合河沟整治,建设氧化塘、湿地或净化沼气池技术为主的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在收集减量化的基础上可通过“村收集、乡(镇)转运、乡(镇)处理”的模式处理处置;无法纳入镇区垃圾处理系统的村镇,农村生活垃圾在简单分类、收集的基础上采用无机渣土填埋、有机垃圾堆肥等处理处置措施。

五、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年度创建任务与考核验收

(一)年度创建任务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县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提升创建思路,谋划创建举措,抓住创建重点,突破创建难点。生态乡镇创建以部级为目标;生态村创建以市级为主,鼓励创建省级和部级。各年度生态创建任务如下:

年度创建任务:完成编制《省“十二五”生态县建设规划》,成立生态县创建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生态创建领导小组,完成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有专(兼)职环保人员,村要指定环保专干。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卓洋乡、大甲乡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全县累计完成50%以上的市级以上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年度创建任务: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县达到省级生态县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全县累计完成16%以上的市级以上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年度创建任务: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申报创建部级生态县技术评估。

年度创建任务:获得部级生态县命名。

(二)考核验收

生态县: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经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予以公示、命名;部级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经市政府组织自评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考核验收后报国家环保部申请复核并命名。

生态乡镇: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经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予以公示、命名;部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经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报国家环保部申请复核并命名。

生态村: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经县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通过复核及现场抽查后予以命名:省级和部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按省级、部级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办法实施。

六、生态县建设目标任务分解

(一)生态县建设基本条件(共5项)

1、制订《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

工作要求:由县发改局牵头、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省生态县建设“十二五”规划》,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后报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同时报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备案;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和制度。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1)成立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成立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和环保局主任科员担任,由发改局负责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态县创建工作。

(2)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县监察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

工作要求: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牵头单位:县经贸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要求:及时将市政府下达我县的节能减排任务分解到各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业企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按时按要求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落实环保“一岗双责”制,加强环境监管,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防止污染事故和外来入侵物种破坏生态环境。

(1)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要求:推进新型工业化核心战略,积极转方式调结构,抓好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节能减排任务。

(2)把好项目审批关,控制新污染源,治理老污染源(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要求:对于新扩改建项目严把审批关、验收关、排污许可关,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控制;抓好老污染源治理,落实减排措施和责任,加强城镇与农村人口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共同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3)加强环境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县环保局、经贸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安监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环境监管,及时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的各类污染投诉,防止污染事故和外来入侵物种破坏生态环境等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复耕、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扎实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细胞工程创建工作。县环保局将近三年各年度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工作要求:完成乡镇(街道)《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通过专家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县环保局负责创建技术指导,县直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具体创建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落实。

(二)生态县建设指标(共22项)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大于6000元/人(牵头单位:县统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农业局、财政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有机食品农业、绿色农业及无公害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县统计局将近三年各年度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单位GDP能耗小于0.9吨标煤/万元(牵头单位:县统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

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大力发展低能耗、污染物排放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使单位GDP能耗小于0.9吨标煤/万元,县统计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单位GDP能耗小于0.9吨标煤/万元情况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小于20m3/万元;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0.55。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牵头单位:县经贸局、统计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

工作要求:强化节水措施,提高工业废水综合利用率,确保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0立方米/万元。由县统计局、经贸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农业局)

工作要求:推广滴灌、喷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0.55,水利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大于60%(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质监局、统计局)

工作要求: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大力发展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大于60%的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5、森林覆盖率大于75%(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工作要求:积极开展造林绿化、生态公益林保护、封山育林工程,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森林覆盖率。县林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森林覆盖率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大于20%(牵头单位:县旅游局、环保局、林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

工作要求: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的管理。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面积证明;县旅游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风景名胜区面积证明;县林业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封山育林地面积证明;县统计局负责综合各部门数据,提供辖区内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7、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标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县住建局要督促建筑工地实行围栏封闭施工,集中搅拌混凝土,封闭清运建筑材料及垃圾,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等,有效遏止二次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县公安交管部门要抓好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加强对超载、超限货车的监管;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污染治理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8、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县环保局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业废水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县住建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行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各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县住建局、水利局及各乡镇(街道)将近三年各年度水污染治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环保局将近三年各年度水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的6月底前。

9、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文体新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县公安局加强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管,禁止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城区主要交通路段划定禁鸣区域并设置禁鸣标志;县环保局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会同文体新局加强对娱乐场所噪声的监管,杜绝超时营业;县住建局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范围施工工地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管,禁止现场搅拌;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和考核年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季度报告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小于3.5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小于4.5千克/万元,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住建局、农业局、发改局、统计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抓好工业、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和生活污水减排工作,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县环保局提供我县近三年各年度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COD数据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和逐年下降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抓好节能减排工作,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能,加强企业的脱硫设施建设和监管,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成区范围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我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SO2数据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和逐年下降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工业用水重复率大于80%。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采用建设污水处理站、沼气化粪池和生态湿地等多种方式对乡镇(街道)污水进行处理。县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情况的证明、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生活污水处理监测数据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统计局)

工作要求: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县经贸局、统计局负责将近三年各年度工业用水重复率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2、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卫生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厂建设和管理,建设垃圾中转站,完善垃圾收运系统,防止二次污染,提高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县住建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及处理率的证明,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辖区内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及处理后的监测数据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且无危险废物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卫生局)

工作要求: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或者综合利用;工业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各医院产生的危险废物按规定集中转运到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由医院出具相关处置证明材料,做到无危险废物排放。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和无危险废物排放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12平方米(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继续加大投入,加强城镇园林、绿地绿化美化。县住建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城市和各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情况统计表、分布图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大于50%(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推广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秸杆燃气等清洁能源,控制散煤和劣质煤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县发改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的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5、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95%(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气化和秸秆还田,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秸杆综合利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大于95%。(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采用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小于250千克/公顷(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新型有机肥和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小于250千克/公顷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为100%。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卫生局及各乡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县水利局提供辖区内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取水量情况证明,县环保局、卫生局提供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分区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证明,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未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证明等资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牵头单位:县卫生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县卫生局将近三年各年度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大于95%(牵头单位:县卫生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积极推广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工程和推广“猪-沼-果树”、“猪-沼-蔬菜”等系列生产模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县住建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大于3.5%(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住建局、环保局)

工作要求:县财政局协调各配合部门,将近三年各年度全近三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GDP总量统计上来,并将近三年各年度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情况统计表及工作报告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1、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省、市要求(牵头单位:县计生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

工作要求:计生局将近三年各年度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大于95%(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广电局、环保局、统计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我近年来的环保成就大力宣传,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公民对城环境的满意率进行调查。环保局将公众参与率和对环境的满意率大于95%调查统计表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三)其它相关工作与责任单位

(1)全面开展中小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把生态县建设等环境保护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计划,并广泛开展环境实践教育活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

(2)做好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争创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安排好生态县创建工作经费及专项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参与生态县建设投融资政策和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加大对生态县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集中财力用于支持生态县建设。各乡镇(街道)也要依照生态县创建要求做好专项资金安排保证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4)负责审计和监督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5)组织制定实施生态旅游区开发保护规划,执行生态旅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旅游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旅游景区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开展旅游行业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单位:县旅游局)

(6)负责对属于环保前置审批的建设项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吊销逾期未完成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以及“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的营业执照;在企业工商登记和年检中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县工商局)

(7)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做好重点工程环保工作,开展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8)组织编制及实施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合理调度水资源;指导河道的生态化整治和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河道清淤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水土保持工程,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严厉查处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9)在引进项目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产业政策,严把环保准入关。(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

六、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为保证创建生态县工作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创建生态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和协调。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部门要相应建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带动一级的责任体系,以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5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区财政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套,由乡镇负责组织生产改厕材料,以实物形式配发给改厕户。卫生户厕地上部分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农户自筹资金、自主购买,村统一安装施工。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地农村改厕工作给予扶持。

(二)资金监管

区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付款方式,区财政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年终,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

各乡镇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申报、集体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改厕项目村应放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居)或符合上级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居)。项目村改厕必须整村连片推进,改厕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新农村康居示范点不列入项目改厕。非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小散农户,暂不改厕。

项目申报程序为:各乡镇根据项目改厕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区改厕办申报,经区改厕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改厕办备案。具体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改厕材料和施工管理

1、改厕器材采购。由各乡镇要公开招标确定生产化粪池材料厂家,统一组织生产和采购。水封式蹲便器尺寸要达到60×45厘米的标准。过粪孔直径要达到10厘米。化粪池统一推广三只内径(120×80cm)的水泥函管式,函管用C30混凝土制作抗渗标号达到S6,内外壁光滑,渗漏量为加满水时水位减少不超过10mm,样品要通过区改厕办认可方可使用。

2、厕屋必须选建在院内或室内。厕屋面积≥1.2㎡,厕窗面积≥0.26㎡,厕门高≥2米、宽≥0.9米,屋顶可用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地面有地坪并高于室外。

3、施工质量控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改厕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区改厕办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所确定生产厂家的采购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竣工验收。各乡镇要先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庄形连续编号,建立改厕户台帐,并将受益户全部录入微机管理并进行公示。乡镇自验合格后,分期分批向区改厕办申请验收,区改厕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量进行复查验收。

(三)进度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改厕工作,具体要求是:2月底完成全面发动,确定改厕项目村、改厕模式,完成改厕材料招投标;3月底完成示范户建设和全面推进;4月底完成任务的60%以上;5月底完成任务的80%以上;6月底全面完成年度任务;7月份区组织改厕工作考核验收;10月底迎接省、市全面验收。

(四)使用管理

各项目村在建成无害化户厕时,要印制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厕专业施工队在施工结束时要教会农户使用方法,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农工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委、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区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厕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完成任务时限,于3月1日将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专职主任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区改厕办。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6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运作高效,管理规范,服务周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应救必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救助方式得当,操作方便、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县政府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查、管理等工作。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乡医疗救助申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必须保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时应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卫生部门必须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查处投诉案件,制定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救助范围、对象及方法

第八条救助对象及分类:

持有本县常住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第一类: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

第二类: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

第三类:城乡低户中的“三无对象”;

第四类:享受抚恤和定期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第五类: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民政定期补助和原工资40%救济人员,享受民政救济的宽释人员;

第六类:城乡低保户;

第七类:社会“三无”流浪乞讨人员;

第八类:经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研究需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镶牙、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救助方法。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和日常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可用于资助第八条第一类至第六类医疗救助对象按个人统筹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住院救助。

因患病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药费,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规定的比例补偿后所剩余金额,再按民政部门负责的城乡医疗救助规定比例进行救助。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100%比例救助。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类救助对象中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等)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100%比例报销,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第一次住院的,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6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负担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四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五、六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按照100%比例救助。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八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4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没有转诊手续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其救助比例下调10%。

第十二条门诊救助。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类至第六类救助对象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未住院或未进行手术治疗,只是进行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血腹透析可以给予医疗救助。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所属救助对象最高档次的封顶线。

第十三条日常救助。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况进行日常定额救助。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至第六类救助对象,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和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救助卡(券)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实行记名制,不得转让使用。年末由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统一结算。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住院救助具体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救助对象本人凭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等证件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和出院结算明细单、必要的病历材料、住院病案,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补助凭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凭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村(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居)委会初审。村(社区居)委会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政府。

(三)村(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对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7天,统一张贴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内。

(四)乡镇民主评议审核。乡(镇)政府成立医疗救助评审小组,组长由主管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民政助理担任,吸收有关人员为成员,民政助理具体办理相关事宜。乡镇对村(社区居)委会公示无异议的且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城乡医疗救助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集体审核评议,填写《依兰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评审意见后在15日内上报县民政局。对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正式通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乡(镇)上报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抽查、核实情况,并在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委托乡(镇)、村(社区居)委会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日常救助程序。由县民政部门根据以上救助标准,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对象进行日常医疗救助,发放《依兰县城乡医疗救助卡(券)》。

第四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必须到指定的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即: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县结核病防治所、依兰东承骨伤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对于疑、难、重症需转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要按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哈市大病医疗救助转院的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不包括分院):

市级医疗机构。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哈尔滨市中医院(只限肛肠)、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哈尔滨市眼科医院(只限眼科)。

省级医疗机构。哈尔滨医大一院、哈尔滨医大二院、哈尔滨医大三院、哈尔滨医大四院、省医院、省四院、211医院。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优惠服务政策。

按《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农村贫困人群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卫财发〔2003〕649号)文件规定,在县级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就医的农村救助对象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门诊挂号费(特诊除外)及诊察费;

2、住院床位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减收20%,

3、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彩色多普勒超声、磁共振成像装置按规定政府指导价减收10%。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用药,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内用药的原则,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伤保险药品目录应用操作手册》用药标准为报销标准,如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目录外用药者,必须和患者、家属、医生三者签订协议,用药不参与救助事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质优的就医条件,在单病种治疗最高限价内对救助对象给予适当优惠。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第五章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

第八条资金筹集。

(一)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除国家、省财政承担部分外,县级财政筹集相应比例的医疗救助匹配资金。

(二)福利公益金按5%比例提取。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户,及时拨付到民政部门医疗救济资金账户。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按季度及时全额划拨至县民政部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应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到乡(镇)民政办专户,确保在1个月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乡(镇)政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力度,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具体业务工作。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主任,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城乡群众代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开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明知当事人不符合或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条件,故意为其办理或者不办理农村医疗救助手续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克扣、拖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

(三)收受贿赂的;

(四),,影响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实际不相符的。

第二十四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通过虚报或开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究其冒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秩序的,由司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7

一)坚持“保证五保户、兼顾特困户”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三)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岀、收支平衡”原则;

四)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适当救助”原则;

五)坚持医后救助为主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均可申报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重灾户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户的家庭成员;

三)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

第三章救助标准及审批

第四条五保户的医疗救助。医疗费用除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外。由县民政部门核实后实行全额救助。五保户个人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民政部门代缴。五保户住院经县、乡(镇)民政部门核准后到指定医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门诊就医费用民政部门不予救助。住院治疗的经新农合报销补助后。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经个人申请、乡村审核,低保户、重灾户、重点优抚户等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等证件;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报销审核审批表》必要的病史资料、已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报销凭证;提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接到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后。组织初审。进行调查核实。对救助对象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签注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五保户由村委会(敬老院)直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敬老院)上报的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后。连同所有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查核实。

第四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中、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并会同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财政局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民政局每年度一次性将在册五保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拨到合作医疗专户。

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县民政、财政、卫生、扶贫、监察、审计、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规范医疗机构从业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医疗诊治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用联社负责医疗资金的发放。保证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兑付到位。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具体办理。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民政、卫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审计,跟踪检查。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追回资金外。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8

二、业务目标

1、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认定,资格委托评审工作。在接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转发〈关于XX年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筑职改字〔XX年〕39号)后,我科室组织全市开评职称的事业单位,包括十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于6月5日召开全市职称工作会,对XX年的职称工作做出总结,对XX年年的职称工作做出安排。在会上将相关文件转发给各个单位。并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到我们办公室。各个单位将申报职称的材料报送到我办后,我们再根据贵州省人事厅《关于XX年年度全省职称工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XX年〕38号)、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农业厅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黔人通〔XX〕88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黔人通〔XX〕85号),贵州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XX年年高校、中专、中小学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黔教人发〔XX年〕146号),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二七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黔卫发〔XX年〕128号),贵州省广播电视局《关于XX年年度全省广播电视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黔广职字〔XX年〕193号),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关于XX年年度党校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黔党校通〔XX年〕20号)文件精神,对各个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评审条件的个人就开出清镇市专业技术职务委托评审工作介绍函推荐到贵阳市人事局参加评审;共开出专业技术职务委托评审工作介绍函428份。

委托贵州省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职称19人,其中教育系列12人,农业系列1人,卫生系列3人,工程系列1人,经济系列1人,党校系列1人;委托贵阳市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和清镇市小学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级职称231人,其中:教育系列215,农业系列5人,工程系列7人,党校系列4人;委托贵阳市各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和清镇市中学初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初级职称178人。我科室今年从8月就开始小学教师中级职称、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中学教师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对参加评审职称的所有人员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并对晋升小学高级的教师进行听课打分。

2、根据贵阳市人事局《关于XX年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筑人通〔XX年〕4号)、《关于XX年年度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筑人通〔XX年〕18号)文件精神,我市共有99人报名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有256人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3、撰写调研文章《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研究》、《建设新农村着力培育乡土人才》。

4、根据贵阳市人事局文件《XX年年度贵阳市乡土人才培养工作安排意见》(筑人通〔XX年〕28号)文件精神,我们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积极与各乡镇进行联系,委托红枫湖镇、站街镇、卫城镇培训农村乡土人才191名。我们专门下发了文件《关于举办XX年年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班的通知》(清人劳通字〔XX年〕64号),在文件中规定培训时间为XX年年8月至XX年年9月。培训内容是晚番茄种植、肉鸡饲养管理、荷兰豆栽培及病虫害防治技术、蔬菜嫁接技术、蔬菜节水灌溉技术、农产品开发、职业道德、《劳动法》等。该培训班已圆满结束,191名农村实用人才全部通过了考试,并取得贵州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贵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筑职改字〔XX〕224号)。今年我市第一次开评农民技术职称,为了开展好清镇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一是成立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科协、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清镇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组建清镇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清镇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贵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委库(评委库成员均由具备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在评委库里随机抽取评委,然后组建下文的。

8月8日上午,我局召开清镇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会上对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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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今年是初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我局组织相关乡镇对所属农民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宣传的方式为到各村张贴《贵阳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并派出乡镇劳保所人员进村入户进行逐一宣传。通过宣传共有275人报送材料参加评审。通过清镇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审,共用273人通过审核,并将这273人的评审材料委托给清镇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XX年年11月10日,我市召开清镇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会。清镇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贵阳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为推荐2人到贵阳市参加高级技师(高级)的评审,其次共有271个农村实用人才通过中初级评审。其中37人通过技师(中级)的评审;234人通过技术员或助理技师(初级)的评审。

6、共聘任高级、中级职称163人。其中卫生局聘任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8人;教育局聘任高级职称38人,中级职称93人;林业局聘任高级职称1人;党校聘任中级职称1人;农业局聘任中级职称2人;计生局聘任中级职称1人;水利局聘任中级1人;站街镇政府聘任中级职称1人;流长乡政府聘任中级职称2人;新店镇政府聘任中级职称2人。

7、审核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1109本。办理教育系统小学高级职称证书112本。补办教育系统初级资格证书3本。

8、会同市农业局、卫生局、教育局聘请农业系统、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专家建立农业专家咨询团、医疗卫生专家咨询团、教育系统专家咨询团。

9、开办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培训班,聘请贵州大学、贵州师大、贵阳医学院、贵阳学院的教授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职业道德、医学道德、财经职业道德、科技道德、创新概述、创新能力、创新思维、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其他创新等。通过培训使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精神和职业道德得到增强,知识结构得到优化,学习能力、研究能力、业务能力尤其是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整体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我科室已完成全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培训工作,共计培训5087人。

10、根据贵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的通知》(筑人通〔XX年〕65号),贵阳市人事局、贵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知识产权学习的通知》(筑人通〔XX年〕66号)文件精神,组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报名参加知识产权学习,共有5483人报名参加。

11、 3月20日召集全市事业单位召开“清镇市XX年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动员会”,会后审核42个单位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调查表》,并汇总上报贵阳市职称专家处。

12、统计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并报送给科技局。

13、协同综合科开展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工作,共培训964人。现培训工作已于8月份结束。

14、XX年年10月26日举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乡镇企业管理班开班典礼。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XX年年选拔优秀青年提升学历工作的通知》(黔人通〔XX年〕148号)文件精神,开办“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乡镇企业管理班,此班共招收40名学员,这些学员是在全市进行了摸底调查,采取组织安排与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同意后,贵阳市电大进行资格审核并向中央电大申请了注册的(这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文凭)。并且明确学费由省、贵阳市、清镇市三级财政按比列承担。这个班专业设置为《乡镇企业管理》,学制两年,采取开放式教育的形式学习,免试入学。

15、共报送信息17则。

三、其他方面

在工作中坚持“三优两满意”及文明窗口活动,廉洁自律,没有“吃、拿、卡、要”现象,坚持局本部考勤制度,并能及时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四、存在的问题

在乡土人才培训认证和后续管理方面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9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促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按照“科学规划、循序渐进,以人为本、自愿有偿,综合配套、统筹推进,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原则扎实、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城镇体系建设现状,统筹考虑全市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综合承载能力,以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逐步建立城乡人口与资源要素有序流动的制度体系,引导、鼓励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力争“十二五”期间每年实现8.4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十二五”之后每年实现5.6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逐步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全部转变为城镇居民,有条件的农民工大部分转变为城镇居民,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能够基本在城镇稳定下来并获得发展,已征用地未转非人员的城镇居民身份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到2020年全市新增城镇户籍人口70万人,城镇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上升到36%左右,城镇化率达42%,基本实现全市城乡人口在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合理布局。

三、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

1.负责对符合转户条件的农村转户居民进行转户审核并办理转户手续。

2.将转户成功的人口信息录入转户信息系统(Excel表格),于次月5日前将电子版报至市城乡统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根据需要,出具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确认通知书。

4.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按省政府规定办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转户后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要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对符合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应批准公积金贷款。

2.负责对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审核、办理工作。

3.对申请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帮助协调税收优惠审核、办理工作。

4.负责协调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符合条件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审核、办理工作。

5.对用人单位申请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的,帮助协调地方性税费和政策性基金减免的审核、办理工作。

6.负责抓好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居住点试点建设工作。

7.负责做好农村转户居民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附着)物的产权、登记、确权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负责对有用人单位的农村转户居民签订劳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转移、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对其他农村转户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

3.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转户居民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帮助协调好审核、办理工作。

4.对农村转户居民在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后,继续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解决后续发展资金的,帮助协调好审核、办理工作。

5.负责对新招用农业转移人口达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小企业贷款的,帮助协调好审核、办理、贴息工作。

6.负责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强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比例。

7.负责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都能接受不少于1次的有效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

8.负责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

(四)教育部门

1.按照“以属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负责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在居住地一视同仁就近入学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负责优化配置城镇公办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进入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比例工作。

3.负责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有关政策,其收费、管理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完全相同的审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它在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的审核、监督、检查工作。

(五)农业部门

1.负责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至本轮承包期满或自愿退出的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继续享受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林业部门

1.负责做好保护农村转户居民转户后保留承包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工作。

2.负责做好农村转户居民林权流转服务工作。允许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开展林权流转。在林权交易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前,可探索建立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对已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农村转移人口退出或收回的林权,由收储中心有偿收储,再以市场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3.负责协调好依然承包林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开展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好贷款支持和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七)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做好农村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的确认、登记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2.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农村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保留、退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负责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2.协助转户人口申请继续享受国家“少生快富”、奖励扶助及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为转户人口设2套档案(迁出迁入地各1套),协调迁出地继续按原渠道申请、划拨、发放相关奖励扶助资金,帮助新增的“少生快富”对象在原户籍地申报录入。

3.负责落实好旅游特色小镇统一执行5年过渡期的政策。

4.负责监督落实奖励经费的基本原则:

(1)转户人及时足额领取到应得的奖励与扶助金。

(2)转户人所得奖励与扶助金原投入和发放渠道不变。

(九)卫生部门

1.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医疗服务机构,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省财政支持,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规划布局,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

2.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村转户居民转户后的医疗保险转移、登记、接续等管理、监督工作。

3.负责做好农村转户居民贫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纳入户籍迁入地救助,抓好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监督、管理工作。

(十)民政部门

1.负责做好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转户居民家庭申请低保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2.负责做好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农村转户居民,给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享受补差救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及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3.负责做好农村转户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的临时救助工作。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

1.将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管理。

2.统筹各类资源,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

(十二)财政部门

千方百计争取、落实、平衡、统筹城乡改革各项资金,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为保证全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农村居民持自愿转户申请及相关资料向转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转户落户手续,并根据需要,出具转户居民确认通知书;对符合转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转户落户手续,并根据需要出具转户居民确认通知书;因特殊原因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提前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确定办结时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根据需要到国土、农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计生、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手续,其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人口和计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由涉及单位为成员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研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目标的落实,加大改革工作的推进力度。

(二)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各级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建立考核、奖惩、督查机制。把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区、市直部门的年度考核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对机构健全、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的县(区)、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到位、经费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佳的要督促整改,并将督查检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推诿扯皮或经督促未整改的,要加大问责力度。

(四)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商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综合、系统的“一把手”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级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编制,足额保障经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分头抓,经费保障有力、配套措施到位、定期会商研究、工作运转有序、督促检查有力、责任层层落实、问题及时解决、群众转户积极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要抽调有较强领导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的得力干部和业务过硬、工作务实、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把方便群众办理转户的各项工作做细,把保障转户群众各项权益的措施做实。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10

(二)工作目标:*年选取6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进行试点,并从中选取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全省示范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试点县(市、区)要在*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10月底前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在*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城市医疗救助要从城市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3、多方筹资,形式多样。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和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二、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二是用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三是可以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二)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和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财政状况、居民医疗水平和筹措资金情况具体规定。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为当地救助对象提供的医疗救助服务,参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四、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书面告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至少每半年发放一次。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申请者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户籍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5、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五、资金渠道

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对财政困难地区进行适当补助;

(三)本级专项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救助资金;

(四)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六、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当地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11

(二)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40%救济对象;

(五)计划生育奖扶对象;

(六)发生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需救助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根据本县城乡基本医疗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扣除合作医疗补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标准如下:

(一)农村五保户按零标准起付,在1000元以内由乡村统筹解决,超出部分按实核报;

(二)城乡低保户按1000元标准起付,年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10%进行救助,超过5000元以上的按15%进行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根据《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民优字〔2006〕190号)另行制定。

(四)享受40%救济对象,由本人申请,乡村审核,经县民政、卫生部门批准,指定在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费用,按2/3核报,年最高救助限额1000元。

(五)计划生育奖扶对象,按1000元标准起付,超过1000元部分按20%进行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300元。

(六)其它大病困难户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视情补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000元。

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享受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不高于5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

(二)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全县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后,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障,扣除上级财政补助个人参保资金外,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对城市其他低保对象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经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障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全县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前,城市特困家庭凭相关证件、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三)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病种的大病患者,在生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开支巨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凭病历、住院证明享受最高500元(预付)定额救助,待医疗终结后,再凭原始发票等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

(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实行按季申报救助制度。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2.县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专项福彩公益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财政安排专项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专项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乡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县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卡式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乡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县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县政府确定黟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为我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救助对象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需转院治疗的参照县新农合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转院规定办理相关转院手续。

(二)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县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12

第三条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民政、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同时,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通过社会捐助、扶贫帮困等方式,加大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的力度。

第四条救助方式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大病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对因患大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救助标准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特种传染病救治。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四)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事故伤害等;

2、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3、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4、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五条救助标准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患大病个人费用难以承担的,当年累计医疗费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救助,对于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的“三无”人员、重残疾家庭,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40%比例救助,但当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患有以下疾病的农村特困群众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⑴、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的;

⑵、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⑶、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⑷、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⑸、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⑹、脑中风急性期的。

第六条指定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及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为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为我县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于疑难重症需转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由县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民政局同意,可到上级医院就诊、治疗。

第七条救助对象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费、出诊费、门诊费、住

院陪护费、特护费、专家会诊费等不予救助。

第八条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

农村长期特困救助证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2、村委会成立医疗救助评议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该小组具体负责下列事宜:

⑴、受理申请救助人员的申请,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⑵、入户核实;

⑶、集体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统一张贴在村委会公示栏内,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

⑷、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评议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医疗救助评审小组,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的审核、上报工作,组长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乡(镇)民政助理担任,吸收有关人员为成员。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审批。

4、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在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度,并委托乡(镇)、村屯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基金筹集

1、县财政预算资金:资助农村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财政预算资金,由国家、省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县财政不少于三分之一;

2、县福利公益金按5%比例提取;

3、社会各界自愿捐款;

4、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县财政局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将所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纳入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2、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预算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县民政局定期向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3、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划拨至县财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及时交存县财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4、县财政局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至乡(镇)财政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在1个月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基金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救助对象凭审批手续到乡(镇)财政所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对就诊的特困户给予优惠,制定优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13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4.本部分试题直接在试卷上作答,答题前请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5.满分:100分,考试时限:150分钟。

二、给定资料

2014年的春季,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在我国部分地区迅速蔓延,虽然疫情主要爆发在北京、广州等大城市,但广大农村地区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以下是从国内一些媒体中采集到的材料。

(1)4月18日,农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坚决防止非典型肺炎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通知特别强调,要阻断农民工因流动就业感染疫病和成为向农村传播疫情的途径。

(2)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在4月20日的国务院新闻会上坦承,由于中国农民的收入、农村医疗条件以及农民的自我防护意识相对比城市水平低,一旦农村发生疫情流行,后果将非常严重。

(3)长期以来,受政府投入不足及农村预防保健机构服务能力的限制,我国农村公共预防保健服务显得非常薄弱。各地政府对县级预防保健机构的拨款平均只占其支出的l/3左右,大部分款项来自业务收入,这使防疫站、保健站等把主要精力用于门诊、住院等有偿服务的开展,计划免疫控制以外的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新的传染病(如性病、艾滋病)发病率出现上升趋势,甚至出现了一系列注射器和针头未消毒而导致大批农民感染艾滋病等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

(4)中国农村医疗体系曾有过短暂的辉煌。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曾给农民提供了最初级的医疗卫生保障。20世纪70年代,该制度与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赤脚医生一起成为农村医疗的“三大法宝”。但是,80年代以后,随着集体经济的衰落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医疗卫生体制逐步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使得农村合作医疗逐步解体。90年代后,政府在推进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了“恢复与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的任务。但事实证明,除部分试点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恢复和重建起来,其人口覆盖率始终低于10%的水准,90%左右的农民成为毫无保障的自费

医疗群体。至于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更是受到严重冲击,一些已经消灭或控制的传染病再度复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比比皆是。

(5)据有关媒体调查,在一些农村地区,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着医疗卫生和防疫任务,而其中不少活得“有气无力”。在对西部某省一个城市郊区的调查中发现,一些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自由分散经营,全区60所乡镇卫生院,分散经营的有22所,约占37%。分散经营的医务人员不纳税、不交管理费,有的还不承担法定义务,如预防保健工作、传染病报告工作等。

国家、集体投入乡镇卫生院的固定资产,有的卫生院已经变成了职工获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固定资产的折旧、集体积累和发展再生产根本没有纳入医疗成本,使得卫生院的房屋越来越破,设备越来越旧。该区60所乡镇卫生院,仅有七台B超机,二台X光机,其他就是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等简单设备,诊治手段十分落后。

乡镇卫生院人员年龄老化,技术水平低下。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只有32人,约占在职职工总数的9%,职工中只有少数人员是正规卫生专业院校毕业,绝大多数是跟师学艺和自学,还有一部分人连医疗基本知识都不懂,不少病无法及时有效地诊断和治疗,医疗纠纷时有发生。

(6)1984年财政制度改革后,财政经费逐级下放给省县乡各级政府自行支配,至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乡政府形成了“分灶吃饭”的一级独立财政,其中卫生经费也由县财政划拨到乡政府直接管理。但由于乡政府缺乏懂得卫生知识的管理人员,对乡卫生院的管理多是流于形式。加之很多地区乡财政捉襟见肘,出现了乡政府截流卫生经费的情况,甚至有的乡的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来自侠生经费。在卫生费用逐步减少的压力下,各地纷纷出现了拍卖卫生院的一幕。

(7)据世界银行专家对中国近11年来的公共支出的分析显示,中国公共开支的分配向富裕区域倾斜,而在区域内则向发展最快的省份倾斜。据统计,目前约占中国总人口15%的城市人口享用着2/3的卫生保障服务,而约占85%的农村人口却只能享用不到1/3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三、申论要求

(一)用200字左右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列举各种现状。要求:紧扣材料,全面准确,条理清晰,简明扼要。(30分)

(二)针对给定资料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加以论证。要求:自拟标题,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论证逻辑清晰,论据充分,条理清晰,语言流畅。字数要求在1500字左右。(70分)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试卷

《申论》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2014年9月6日)

(一)30分

指出主要问题占10分。只要答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薄弱”、“农村卫生防疫落后”或“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差”等,即可给分。

没有紧扣材料,概括不正确,扣4~5分;条理不清,扣3~5分;超字数扣l~2分。

列举现状占20分,每条各4分。要根据材料内容。现状主要有:

(1)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2)市场化改革所导致的体制弊端

(3)农村卫生医疗人员年龄老化,素质偏低

(4)城镇卫生保障服务失衡

(5)农民收入低,自我防护意识差

有重大遗漏的,可酌情扣1~2分。每条现状后应有简要阐述,否则酌情扣1~2分。

(二)70分

引用论据既可以是材料中的事例或数据,也可超出材料内容。

评分标准

1.基础等级65分

一等(55~65分)观点鲜明,内容充实,分析透彻,结构严谨,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语言流畅,字体美观

二等(45~55分)观点明确,内容比较充实,结构较完整,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语言通顺,字体端正

三等(35~45分)观点基本明确,内容单薄,结构基本完整,对策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语言基本通顺,字体清楚

四等(30分以下)中心不明,内容贫乏,结构混乱,无对策建议,语言不通顺,字迹难辩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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