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调查报告篇1
一、饲料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省的饲料产业伴随着养殖方式的变革,饲料工业在经营管理体制、企业规模、营销方式上经过从无到有、从传统到现代、从单一生产到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饲料企业开创了由单纯的饲料生产进入饲料产业链的各环节及其延伸拓展到更为宽广的领域,使得饲料工业已经步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省的饲料工业体系基本形成。其具体表现:一是规模饲料企业的数量到2000年全省一度达到600余家,后经整合提升,目前仍有439家。二是一批有影响的大型饲料企业如泰国正大、康地华美、澳华、亚卫、四川通威、希望、湖南唐人神、广东温氏、广东海大、山东六和、北京伟嘉、香港高龙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相继落户xxxx,带动了本土饲料企业的迅速成长。xxxx同星、浠水四方、武汉新华扬、xxxx广济药业、安琪酵母、武汉正达、武汉天龙、宜城襄大、xxxx农腾等具有较大规模的本土饲料企业为xxxx饲料产业链的拓展和饲料工业的持续发展共同打下了厚实基础。xxxx年,全省饲料、添加剂总产量突破600万吨,饲料工业总产值230亿元。三是形成了一批本土企业的精品名牌。xxxx广济药业的饲用维生素B2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xxxx同星、武汉正达、武汉明天、宜城襄大等12家企业生产的饲料被评为xxxx名牌产品全省有23个产品分别被纳入部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级优势且具有较高创新性产品目录;有24个产品分别被评为中国饲料行业信得过产品和xxxx信得过水产养殖投入产品。我省饲料企业生产的维生素、酶制剂、微生物、矿物质等饲料添加剂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四是饲料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养殖业的全面振兴。目前全省生猪规模养殖场达到600余家,出栏肥猪占全省的60%,水产养殖面积1000多万亩,鱼饲料喂食量180多万吨。据测算,1吨配合饲料可为养殖节本增收350元左右,用营养全面的配合饲料与使用单一饲料相比,可提高饲料报酬率20-30%。规模化的饲料工业生产也比较好地从源头把握住了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xxxx年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为97%,商品饲料连续多年检测没有发现瘦肉精的问题。同时,饲料生产企业还吸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3万余人,参与饲料经销和配送达数万人。
二、当前饲料工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1、企业的整体素质不高。我省的饲料生产企业以小企业居多,低水平经营、低档次重复、低层次竞争问题突出。xxxx年的分析数据表明,我省的饲料企业平均年产量为1万余吨,与全国的平均水平7万吨相差6个数量级。同时还由于饲料销售门店数量过多,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拆包、分装、前店后厂等现象也十分普遍,造成监督管理难度大。
2、饲料生产企业利润空间小。一是受本地生产的饲料粮供应量限制,外采数量大。作为饲料主要原料的玉米和饼粕,全省的年需求量分别是800万吨和150万吨,而玉米的实际产量只有200万吨,菜饼和棉饼总量上虽然可以保证,但品位不高、利用系数低,豆饼的生产在我省更是空白,得靠外采满足需要。由于饲料粮被卖方市场所控制,货源和价格极不稳定,外采所增运输费用也转嫁到了饲料生产等下游各环节。二是政府拍卖用作饲料的粮食与市场价位每吨相差200-400元,是饲料利润的1-4倍。由于拍卖的粮食70%流向国企,剩余的30%虽然流向是民企,但都是大型民营企业。我省只有少数几家饲料企业有竞拍权,一般本土饲料企业很难得到这个机会。三是用工成本上升,xxxx年企业用工成本与2000年比上升了40 %。四是中小型饲料企业受规模所限,很难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规模效益。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省大多数饲料企业的生存境况堪忧。
3、质量安全任务重。非法使用违禁添加物、制造假冒伪劣饲料等问题虽然有所遏制,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规避监管,少数不法企业使用新型非法添加物,花样翻新,防不胜防。受饲料资源紧缺的影响,大量非粮原料未经严格评审就在饲料生产中使用,潜在风险不容忽视。饲料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饲料原料污染等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也不可忽视。亟需提高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企业自约束能力。
4、政策扶持乏力。饲料工业企业的非工非农现状,导致了国家的政策性补贴被边缘化,只能在长期的自生自灭中艰难发展。饲料企业的技术改造不能象一般工业企业那样得到政府的扶持,用地指标、财政资金和信贷支持方面的优惠政策也不能享受农业及农业产业化政策支持。饲料企业的社会贡献与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极不相称。
三、加快我省饲料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强化饲料工业的基础地位。饲料工业是上联种植业,下联养殖业的中轴产业,是涉农产业中工业化、市场化、标准化、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基础产业,其发展要切实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纳入现代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工厂化的饲料生产是养殖规模化的重要支撑,是养殖方式变革和实现养殖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从我省目前养殖业的发展情况看,无论是农户的小规模分散养殖还是规模化的集中养殖,所用饲料都源于工业化生产。根据我省畜牧、水产的发展,饲料年需求量可达2000万吨,而现在年产量仅600万吨,饲料工业的发展空间很大。为使饲料工业与我省的养殖业发展相适应,省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饲料产业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鼓励饲料企业与养殖业建立共赢发展联合体,鼓励饲料企业走有特色的专、精发展道路。
2、优化饲料工业结构。一是合理布点,优化区域布局。根据饲料产销大进大出的特点,企业最佳辐射半径不宜超过100公里。根据养殖区域分布要求,引导投资建设一批起点高、标准高、现代化程度高的规模饲料企业。二是明确定位,帮助企业向专、精方向发展。通过鼓励兼并重组,提档升级,建立一批结构合理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饲料企业。力争通过5年努力,培育10万吨以上饲料企业100家,打造50万吨饲料企业5家,形成大中小饲料企业配套的企业群落,实现饲料生产总量突破千万吨的目标,为养殖业强省建设提供优质足够的饲料保障。三是根据不同养殖种类群落生产出合理的饲料供给产品。目前,我省畜禽和水生养殖生物种类很多,每种养殖生物类别都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饲料产品,为了帮助饲料企业按需生产,政府主管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饲料企业提高专业化水平,帮助饲料企业与养殖企业之间建立直销联合体和与下游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饲料调查报告篇2
2012-2013年,围绕湖北省养殖业的发展现状以及畜禽、水产养殖业发展对饲料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和食品安全问题,湖北省民营企业发展协会联合湖北省饲料协会、湖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湖北省内数十家不同类型的饲料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典型访谈和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的调研,并结合调研结果对湖北省饲料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基础上,形成了如下调查专题报告。
1 湖北省饲料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饲料产业伴随着养殖方式的变革,湖北省饲料工业在经营管理体制、企业规模。营销方式上经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传统到现代、从单一生产到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饲料企业的发展由单纯的饲料生产到进入了饲料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及其延伸拓展到更为宽广的产业领域,使饲料工业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过30多年的发展,湖北省饲料工业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其具体表现为:一是规模饲料企业的数量大幅增加。湖北全省的饲料企业总数一度达到600余家,经整合、提升,仍有439家;二是涌现出一批有影响的大型饲料企业。如泰国正大、康地华美、澳华、亚卫、四川通威、希望、湖南唐人神、广东温氏、广东海大、山东六和、北京伟嘉、香港高龙等众多国内外知名饲料企业相继落户湖北办厂,带动了本土饲料企业的迅速成长。湖北同星、浠水四方、武汉新华扬、湖北广济药业、安琪酵母、武汉正达、武汉天龙、宜城襄大、湖北农腾等具有较大规模的本土饲料企业为湖北饲料产业链的拓展和饲料工业的持续发展共同打下了厚实基础。2012年,全省饲料、添加剂总产量突破600万t,饲料工业总产值230亿元;三是部分本土企业也成长为精品名牌。湖北广济药业的饲用维生素B2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同星、武汉正达、武汉明天、宜城襄大等12家企业生产的饲料被评为“湖北名牌产品”;全省有23个产品分别被纳入部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级优势且具有较高创新性产品目录;有24个产品分别被评为“中国饲料行业信得过产品”和“湖北信得过水产养殖投入产品”。湖北省饲料企业生产的维生素、酶制剂、微生物、矿物质等饲料添加剂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四是饲料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养殖业的全面振兴。目前湖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达到600余家,出栏肥猪占到了全省生猪出栏总量的60%,水产养殖面积66.67 万/m2,鱼饲料喂食量180多万t。据测算,1 t配合饲料可为养殖节本增收350元左右,用营养全面的配合饲料与使用单一饲料相比,可提高饲料报酬率20%~30%。规模化的饲料工业生产也比较好地从源头把握住了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2012年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为97%,商品饲料连续多年检测没有发现瘦肉精的问题。同时,饲料生产企业还吸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3万余人,参与饲料经销和配送达数万人。
2 饲料工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2.1 企业的整体素质不高
湖北省饲料生产企业以小企业居多,低水平经营、低档次重复、低层次竞争问题突出。2010年,湖北省饲料企业平均年产量为1万t,与全国的平均水平7 t相差6个数量级。同时还由于饲料销售门店数量过多,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拆包、分装、前店后厂等现象也十分普遍,造成监督管理难度大。
2.2 饲料生产企业利润空间小
一是受本地生产的饲料粮供应量限制,外采数量大。作为饲料主要原料的玉米和饼粕,全省的年需求量分别为800万、150万t,而玉米的实际产量只有200万t,菜饼和棉饼总量上虽然可以保证,但品位不高、利用系数低,豆饼的生产在湖北省更是空白,得靠外采满足需要。由于饲料粮被卖方市场所控制,货源和价格极不稳定,外采所增运输费用也转嫁到了饲料生产等下游各环节。二是政府拍卖用作饲料的粮食与市场价位每吨相差200~400元,为饲料利润的1~4倍。由于拍卖的粮食70%流向国企,剩余的30%虽然流向是民企,但都是大型民营企业。湖北省只有少数几家饲料企业有竞拍权,一般本土饲料企业很难得到这个机会。三是用工成本上升,2012年企业用工成本与2000年比上升了40%。四是中小型饲料企业受规模所限,很难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规模效益。这些问题导致湖北省大多数饲料企业的生存境况堪忧。
2.3 质量安全任务重
经过宣传普及和严格执法,非法使用违禁添加物、制造假冒伪劣饲料等现象虽然有所遏制,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为规避监管牟取利益,少数不法企业使用花样翻新的新型非法添加物。受饲料资源紧缺、市场销售形势看好的影响,一些非粮原料未经严格评审、批准就在饲料生产中大量被使用。另外,在饲料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饲料原料被污染等导致的饲料质量安全问题也不可忽视。管理部门亟需提高监管能力,同时督促企业加强自我约束。
2.4 政策扶持乏力
饲料企业的“非工”、“非农”现状,导致了国家的政策性补贴被“边缘化”,饲料企业只能在长期的“自生自灭”中艰难发展。饲料企业的技术改造不能像工业企业那样得到政府的扶持,用地指标、财政资金和信贷支持方面也不能享受农业优惠政策支持。饲料企业的社会贡献度与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极不相称。
3 加快湖北省饲料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强化饲料工业的基础地位
饲料工业是“上连种植业,下连养殖业”的中轴产业,是涉农的产业中工业化、市场化、标准化、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基础产业,其发展要切实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纳入现代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工厂化的饲料生产是养殖规模化的重要支撑,是养殖方式变革和实现养殖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从湖北省养殖业的发展情况看,无论是小规模的农户分散养殖还是规模化的集中养殖,所用饲料都源于工业化生产。根据湖北省畜牧、水产的发展,饲料年需求量可达2 000万t,而现在年产量仅600万t,饲料工业的发展空间很大。为使饲料工业与湖北省的养殖业发展相适应,要尽快研究制定饲料产业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鼓励饲料企业与养殖业建立共赢发展联合体,鼓励饲料企业走有特色的专、精发展道路。
3.2 优化饲料工业的产业结构
一是合理布点,优化区域布局。根据饲料产销“大进大出”的特点,企业最佳辐射半径不宜超过100 km。根据养殖区域分布要求,引导投资建设一批起点高、标准高、现代化程度高的规模饲料企业。二是明确定位,帮助企业向专、精方向发展。通过鼓励兼并重组,提档升级,建立一批结构合理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饲料企业。力争通过5年努力,培育100家10万t以上饲料企业,打造5家50万t饲料企业,形成大中小饲料企业配套的企业群落,实现饲料生产总量突破千万吨的目标,为养殖业强省建设提供优质足够的饲料保障。三是根据不同养殖种类群落生产出合理的饲料供给产品。目前,湖北省畜禽和水生养殖生物种类很多,每种养殖生物类别都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饲料产品,为了帮助饲料企业按需生产,政府主管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饲料企业提高专业化水平,帮助饲料企业与养殖企业之间建立直销联合体和与下游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3.3 拓展饲料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
面对湖北省饲料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原料价格高、以及其他多方面的制约因素,多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都处在微利甚至保本运行状态,利润空间小,市场竞争能力明显不足,致使一些企业的生存问题相当突出。解决湖北省饲料产业健康成长问题,要拓展饲料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一是要按照市场和企业的内在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业间的兼并整合。通过提升层次,实现标准化和多品种化生产,在创造规模效益中形成企业的多种竞争优势。二是鼓励和支持饲料企业向产业链的其他环节延伸。具有一定规模的饲料生产企业需要注重向两头延伸,特别是向产业链的下游环节延伸更是当前的新方向。饲料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发展养殖业。用比较效益较高的养殖收入填补饲料生产环节的效益缺失,以形成饲料生产企业内部的良性循环;也可以发展养殖产品的深加工,通过延伸产业链环节的加工增值来填补饲料生产环节的微薄利润空间。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天龙饲料有限公司、武汉德之邦牧业有限公司、武汉朝晖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高龙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好的探索,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需要主管部门认真总结并加以推广。三是鼓励和支持规模饲料生产企业向高科技领域延伸,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饲料生产基础上,提出“新战略、新发展、新跨跃”的发展思路,坚持以产品研发为龙头,以核心产品规模化为基础,以营销网络和品牌建设为保障,在做大做强饲料酶制剂的同时,创新增长方式,积极拓展工业酶事业新领域,将酶制剂扩大到农业、工业及生物医药等多个领域的做法,为有条件的饲料企业进行产业拓展和成功转型提供了新的思路。四是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进入饲料生产行业。武汉合缘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托高新技术开发生物肥料产业已经成为高新技术规模企业,有着强劲的发展实力,目前正向饲料工业生产领域延伸。
3.4 加强饲料生产的安全防范措施
饲料调查报告篇3
二、时间步骤
对各类饲料企业实行地毯式检查,检查率要达到100%。检查整治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9月25日―9月30日):全县生产奶牛饲料的所有加工企业;玉米蛋白粉等植物性单一蛋白饲料生产企业;肉骨粉、羽毛粉等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缩二脲、尿素等非蛋白饲料生产企业及生产使用自配料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饲料经营单位(业户)。第二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全县其它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规模化养殖场。
三、检查整治内容及重点
(一)饲料生产企业及规模养殖户。严格检查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包括自配料)是否有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等违禁品的行为;奶牛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原料中的蛋白饲料(包括:玉米蛋白粉、饲料级非蛋白、DDGS、豆粕(饼)、肉粉、鱼粉等)是否取得合格或者许可证及三聚氰胺检测报告;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原料采购记录、检化验记录、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记录等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产品溯源和召回制度;检查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和规模养殖户的配料间和原料库是否存在违禁品和“四无”原料产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检查饲料标签是否规范。同时,配合省局对生产奶牛饲料和蛋白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监测和抽检,对因维修、检修等原因暂时停产的饲料生产企业,需要重新启动生产时,企业必须向县畜牧局提交再生产申请报告和生产原料无三聚氰胺检测报告单,方可生产。从即日起,奶牛饲料产品实行批批监测报告监管制度,生产企业必须到省里规定的检测单位进行三聚氰胺检测,并把检测报告单报县畜牧局备案后,方可出厂销售,否则一律不准出厂。县畜牧局与奶牛饲料生产企业签订《饲料质量安全责任状》,以保证饲料质量安全。
(二)饲料经营单位及业户。由县畜牧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4个执法检查小组,会同各乡镇对县城内及10个乡镇所有经销奶牛饲料的经营单位和业户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所经营的奶牛饲料的生产企业是否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营业执照和三聚氰胺检测报告,对不能立即提供上述材料的,由执法人员对所经销的奶牛饲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就地封存,不得销售,否则依法严惩。待饲料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县畜牧局,经核实后,由县畜牧局执法人员给予解封,方允许在我县饲料市场销售,对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县畜牧局执法人员进行没收处理。
饲料调查报告篇4
第三条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 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六条 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第七条 申请资料包括: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境内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向中国出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二)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四)在饲料产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第八条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每个批次2份的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二)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者化学对照品。
第九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将样品交由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第十条 复核检测包括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测。检测方法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方法;必要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测方法进行调整。
检验机构应当在 3个月内完成复核检测工作,并将复核检测报告报送农业部,同时抄送申请人。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对复核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检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 复核检测合格的,农业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一)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三)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四)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农业部已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
(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五条 申请续展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三)委托书和境内机构资质证明;
(四)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五)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续展时还应当提交样品进行复核检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的;
(二)产品检测方法发生改变的;
(三)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第十七条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场所迁址,或者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适用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的;
(二)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的;
(三)生产厂家名称改变的;
(四)生产地址名称改变的。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境内机构资质证明;
(三)进口登记证原件;
(四)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农业部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条 从事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
前款规定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农业部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
第二十四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害的,由农业部公告禁用并撤销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生产地禁止使用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或者撤销其生产、使用许可的,境外企业应当立即向农业部报告,由农业部撤销进口登记证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发现其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机构,并向农业部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机构应当主动召回前款规定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和省级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境外企业及其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 从事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进口登记的,农业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1年内不再受理该境外企业和登记机构的进口登记申请。
饲料调查报告篇5
(三)批准调运。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申请7天内对引进畜禽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调查了解输出地畜禽疫情情况,确认为非疫区后方可批准实施调运。
(四)组织采购。由畜牧部门、乡镇政府、乡镇养牛协会、引牛单位和个人组成采购团统一进行采购,到达拟采购地后,必须在当地选择具备一定饲养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饲养场采购畜禽,禁止在畜禽批发市场等交易场所采购。在筛选定的饲养场或隔离场详细观察畜禽健康状况,检查品系档案、健康档案、疫苗接种记录及免疫标识等,调查核实防疫注射情况。经15-30天隔离观察,确认无疑后方可与对方商定畜禽采购调运方案。
(五)运输检疫。调运单位或个人所采购的畜禽必须经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运前告知。调运单位或个人在启动前必须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启运时间、地点及预计到达时间、地点等情况。
(七)运输途中。运输车辆不准在疫区的港口、车站、集市装填草料、饮水、饲喂,禁止沿途乱丢废弃物,注意畜禽挤伤、晕车等情况。
二、畜禽调入后
(一)报检报验。畜禽调入后24小时内,调入单位或个人须持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证物相符、免疫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投放到饲养场(户)。对无证或物证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隔离观察。对投放到饲养场的畜禽,必须按照15-30天的隔离饲养规定,在隔离场进行隔离观察饲养,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同时,畜禽圈舍建设必须配套建设隔离场。
饲料调查报告篇6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
(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
(三)生猪产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人体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县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县贸粮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头监管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与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店);加强对广大生猪养殖户、养殖场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加快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技术的推广步伐;建立生猪源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
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生猪饲养过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监管,对“瘦肉精”阳性检出率高、质量事故频发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管,开展拉网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对检测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和相关的饲料实施控制,监督养殖场(户)对“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养殖户(场)作出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屠宰监管
第七条县贸粮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和执行屠宰企业宰前“瘦肉精”自检制度、台帐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屠宰企业生猪进场、肉品出厂台帐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县贸粮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对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会同县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第八条定点屠宰企业对未经县农业部门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对宰前抽检和自检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立即报告县农业和贸粮部门,并保留尿样至复检结果确认为止。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批生猪进行扣养。事发所在地农业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执法监督抽检,并将抽检样品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复检确认阳性的生猪,由县农业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决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农业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县农业部门应对被处理的生猪查根溯源,追查饲养场(户)的责任。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九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生猪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第十条县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一旦发现非法生产加工含“瘦肉精”猪肉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县卫生部门依法对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第十二条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及时主动介入调查。
第五章责任认定与追溯
第十三条县卫生部门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疑似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应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确定中毒性质。
第十四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报告开展调查,查清有毒猪肉的来源,确定直接责任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应将相关调查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移交给县农业、贸粮等相关部门,以追溯屠宰及饲养环节中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监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饲料调查报告篇7
二、职责分工
根据工作要求,分成5个检查组,利用一周时间对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1.饲料生产和奶牛养殖环节检查组,畜牧局*副局长为队长,畜牧局饲料办*为副队长,畜牧局抽调2人,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各抽调1人,重点对全县奶牛小区、养殖场、饲料厂使用饲料、添加剂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2.奶厅奶站检查组,畜牧局路书平副局长为队长,奶源管理中心执法大队*为副队长,带领奶源管理中心执法大队负责奶站奶厅等购销环节监管整治,重点对全县奶站奶厅进行全面清查。
3.加工企业检查组,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为队长,主管科室科长为副队长,从畜牧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各抽调1人,负责企业加工环节监管整治,重点对鲜奶进入加工厂后的企业自检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4.奶款摸底组,畜牧局副局长仇银柱为队长,奶协郭志勇为副队长,从奶协抽调人员,重点摸清三鹿停产形成的奶款拖久情况。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饲料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整治,严厉查处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违法行为。由饲料生产和奶牛养殖环节检查组负责,对所有生产奶牛用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的生产企业进行逐厂、逐库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蛋白质原料情况,并对企业生产的奶牛饲料进行抽样检测。对饲料经营单位逐店、逐库、逐柜台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单位和无审查合格证、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奶牛饲料。
(二)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整治,严厉查处非法使用含三聚氰胺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由饲料生产和奶牛养殖环节检查组,各乡镇配合,逐村、逐场、逐户对奶牛养殖场(小区)和养牛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奶牛养殖场(户)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奶牛养殖小区和规模奶牛养殖场(户)使用的外购饲料或自配饲料进行抽样检验;对所有小区鲜奶质量进行抽检,每个小区至少一个样品,每周抽检一次。
(三)加强奶站等购销环节监管整治,严厉查处收购销售环节添加三聚氰胺违法行为。由奶厅奶站检查组负责,重点检查奶站证照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查验奶站收购和销售记录,逐笔查清。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重点检查奶站计量设施是否合格,检查奶站对收购牛奶质量监测情况,每周抽检一次。
(四)加强乳制品企业等加工环节监管整治,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由加工企业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对入厂鲜奶的自检情况,重点检查今年3月份以来企业自检记录。
(五)全面摸清三鹿停产形成的奶款拖久情况。由奶款摸底组负责,摸清石家庄三鹿拖欠*三鹿乳业有限公司、石家庄三轴太行乳业有限公司奶款数额,摸清*三鹿乳业有限公司、石家庄三轴太行乳业有限公司拖欠各奶厅奶站奶款数额,摸清各奶厅奶站拖欠奶农奶款数额,摸清石家庄三鹿拖欠奶厅奶站奶款数额。
(六)积极应对三鹿停产后鲜奶销售压力,最大限度降低奶农损失。一是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奶农的思想稳定工作。二是由畜牧局负责,积极协调其它奶加工企业,尽量多收购鲜奶。三是充分发挥奶协的作用,加强宣传和技术指导,引导奶农按照市场供求变化,合理调整牛奶产量和产奶成本,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四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要求
饲料调查报告篇8
二、整治的范围
一是年12月31日前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
三、整治方式
市畜牧兽医局兽药饲料管理科负责饲料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抽调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全部获证饲料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和整治。要根据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不同验收审核标准,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验收规定和其它检查整治内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上级发证机关注销相关证照。
各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辖区内饲料经营企业的整治工作。每个站抽调2—3名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饲料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一是是否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是是否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四是是否存在销售三无(标签、产品批号、执行标准)饲料产品的现象;五是是否存在借销售饲料之机搭车销售兽药的行为;六是是否存在购进、销售“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行为。对存在前4项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取消其饲料经营资格。对存在第5项问题的,按无证经营兽药进行处罚。对存在第6项问题的,迅速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并依法做好证据取证、证据保存、笔录等工作,由市局依法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
四、整治时间
自2月20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现场检查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市畜牧兽医局兽药饲料管理科对辖区内全部获证饲料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并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考核项目逐条做好记录,填写考核汇总表及检查考核小组意见,同时认真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
各动物防疫监督站对辖区内的饲料经营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并认真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检查表》,对存在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书。
(二)企业整改阶段(3月11日至3月20日)。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市畜牧兽医局兽药饲料管理科。
(三)复检及上报材料阶段(3月21日至3月25日),市畜牧兽医局兽药饲料管理科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生产企业进行复检,动物防疫监督站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经营企业进行复检,做好复检记录。
3月26日至3月31日,市畜牧兽医局兽药饲料管理科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报市畜牧兽医局。
五、工作要求
1、对在检查中发现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验收发证时要求的,原料、标签及各项记录等存在管理混乱现象、饲料质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问题的,要做到从严把关,跟踪追查到底。
饲料调查报告篇9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饲料及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等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饲料产品及养殖环节“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物质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铅、砷等重金属监测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100%,饲料生产企业100%持证生产;坚决查扣销毁市场上经营的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网点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全县饲料质量安全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三、整治重点
1.重点产品:饲料原料(特别是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2.重点单位: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销网点和畜禽养殖场。
四、整治任务
1.严格饲料行政许可程序,提高企业准入门槛,淘汰不合格企业,规范饲料生产行为,净化饲料秩序市场。
2.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和激素药类物质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4.提高饲料准入门槛,同时加强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销网点的日常监管。
5.组织开展饲料经销网点大检查,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
6.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生产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五、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5月1日—5月3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我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明确阶段整治重点,在整治中突出重点,狠抓热点难点,明确责任分工,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措施到位。第二阶段(6月1日—10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1.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严格查验饲料生产企业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预混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含“三聚氰胺”“瘦肉精”以及对人体有害的饲料原料和产品。严格查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原料台帐、购销记录、生产记录、留样记录、检验记录、设备维修记录,以及许可证件、有关合同、票据、帐簿等相关资料。严格查验亚硒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杜绝过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行为。
2.组织开展饲料经营企业网点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严格饲料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凡进入我县销售、使用的饲料产品由饲料经营或供货单位到县畜牧兽医局饲料牧草站进行备案登记,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企业生产执行标准、标签、包装图片、添加剂和预混料产品批准文号、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材料,提高饲料产品准入门槛,逐步淘汰手续不健全的饲料产品。
3.建立饲料质量追溯体系
继续督促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饲料产品进、出、使用台账,严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查封取缔生产经营“三无”产品的企业。
4.组织开展养殖场使用饲料的监督检查
查验养殖场户遵守自配饲料使用规范,禁止对外提供、销售自行配制的饲料;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禁止在反刍动物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和生产过程使用记录,进出台账等。
5.加大饲料中“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抽检力度
特别是对肉羊、生猪、肉牛、蛋鸡养殖场使用的饲料产品,进行常态化的抽检,及时报告发现的可疑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严厉查处问题产品。
第三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情况,并报县食安委和市畜牧兽医局。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县2014年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饲料牧草站。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是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全县饲料行业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包括拟定方案,组织督导检查,查处重大饲料质量安全问题,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2.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责任。
充分认识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县2014年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整治措施,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违禁物质监测与监督执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切实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着力构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要按照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工作要求,确认监管区域、监管责任人、明确监管内容,履行监管职责,并监督做好本区域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销网点和畜禽养殖场的责任落实工作,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站所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强化制度建设,坚持科学化管理。
饲料调查报告篇10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日期:自200*年5月3日
至200*年6月9日
仿土鸡的高效饲养与疾病监控
学校:四川大学
学院:动科院
班级:畜牧兽医业
专时间:2005.5.31
姓名:搞心情学号:
指导老师:
实习单位:市畜牧局太平防疫站
单位评语:该生在学习过程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勇于一线,发现问题,并积极调动脑力,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踏实求效,勤奋自律。
单位签章
市畜牧局太平检疫站
摘要(中文):
--------------------------------------------------------------------------------
关键词(中文):饲养、防疫
我所在实习的单位为江畜牧局三合防疫站下属的一个土鸡养殖场,该养殖场位于劳坪,地理位置优越、水资源丰富、环境污染较小、交通便利,成立于一九九六年,属于一个比较年经的养殖企业。该养殖场现有土鸡场房八栋,分为雏鸡室和育成室,实属面积约为平方米,拥有后山果园80亩。主要从事于土鸡的生产,销售。养殖场采用的是散养和放养相结合,和全进全出的养殖方式,以完全利用后山果园的优势。从根本上利用良好的资源,以达到果园除虫,增加土鸡的肉质的口感和羽毛颜色为目标。
进入养殖场后,正是该养殖场新一轮的雏鸡育成计划,共订购鸡苗6000只,均为7日龄,在进场后养殖人员应做好之前的准备工作:1、对雏鸡室和育成室做好消毒工作,一般雏鸡室采用薰蒸法,将雏鸡的笼放入雏鸡室,将门窗关闭,采用甲醛薰蒸法(福尔马林30ml+15ml高锰酸甲,密闭30分钟左右,温度在24~27℃,湿度75~80%,效果最佳
。)育成室可以采用火烧法和消毒液反复冲洗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消毒。2、对料盘和饮水器作好消毒工作,用1%的新洁尔灭进行多次冲洗,洗好晒干,在雏鸡进入雏鸡室时放入饲料备用。3、雏鸡室应控制好相应的温度和温度.以保证雏鸡有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雏鸡到达鸡场后应进行初步的消毒,可采用喷雾消毒法进行消毒。
消毒后分批放入育雏室,在饮水中加入维生素C,以调解雏鸡的应激,雏鸡可以自由采食之前已准备的好的饲料。雏鸡进场的第一个星期,场内饲养人员应轮流24小时值班,随时观察雏鸡的身体情况,以及室内的灯光、温度和湿度的变化,及时作好调节工作。饲养员完工后应做好工作记录,以便轮班的同志和鸡场管理人员了解生产情况。需注意的是在雏鸡生长到一定的程度时,体格会逐步长大,饲养管理员应及调整育鸡栏的空间,以防止因空间过小,挤压等造成的伤亡。
雏鸡进场后到达一定的日龄后应开始做免疫措施,以防治疾病的危害。具体的名免疫预防程序如下:
n7~9日龄:鸡新城疫Ⅳ系+传支H120二联苗滴鼻;
n9~12日龄:鸡法氏囊疫苗饮水;
n23日龄:鸡痘疫苗翅内剌种;
n25日龄:鸡新城疫Ⅳ系+传支H52疫苗饮水;
n28日龄:鸡法氏囊疫苗饮水;
n80日龄:鸡新城疫Ⅳ系+传支H52饮水。
在进行免疫措施的同时,应注意基本的饲养管理,断喙就是雏鸡养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断喙的目的在于防止啄癖,尤其是在开放式鸡舍高密度饲养的雏鸡必须断喙,否则会造成啄趾、啄羽、啄肛等恶癖,使生产受到损失,并可避免鸡只扒损饲料而提高养鸡效益。断喙的最佳时间一般在7-10日龄左右较合适,但应注意的是:
断喙前后两天不喂磺胺类药物(会延长流血),并在水中加维生素
“大学学习生产实习报告:仿土鸡的高效饲养与疾病监控”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K(每公斤水中加入2毫克)。
且不宜在气温高和免疫接种时断喙,以免加重应激。
断喙后饲槽中多加饲料,以减轻啄食疼痛;饮水中添加多维,并避免出现其它应激。
断喙时注意力集中,动作敏捷,切的长度适宜,灼烧后不流血。
当雏鸡到过日龄时,将转为育成室进行开放式散养,此时饲养员应逐步更换饲料,同时进行其它的免疫预防,在免疫的同时也应仔细的观察鸡群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问题提早处理。饲养员在每日的工作中应做到“四检查”:
一查:早起开灯看鸡群:
早上开灯后看鸡群动态。健康鸡群开灯后看到饲养员,会发出“嘎嘎”叫声,表现出急需吃食的样子。如开灯后除大部份健康鸡出现些情况,室内仍有少数鸡只出现精神沉郁、闭目头弯曲到翅膀下,或站立发呆、翅膀下垂、羽毛蓬算,要饲养员驱感才活动,说明此时鸡只已发病。
二查:低头观察鸡粪
早上起来观察鸡粪便。健康鸡排出的鸡粪呈条状,或团状,并有少量白色尿酸盐。发病鸡会出现拉稀,口被污染,排出的粪便颜色呈绿色,白色,黄色,红色,或黄白红混合色或清样稀便。此时可根据粪便颜色判断鸡是否患病,患病程度。
三查:观察鸡采食快慢
健康鸡在采食的过程中活拨好动,食欲旺盛,整个鸡舍一片“嘎嘎”声,唱料声。如鸡发病则精神沉郁,食欲降低,吃料减少,食盘内所剩饲料较多。
四查:晚上听鸡舍动静
晚上关灯后听鸡舍动静。健康鸡晚上关灯后半小时内休息,安静无声。如发现“咕咕”或“呼噜呼噜”声。咳嗽喘息声,尖叫声,可能有传染疾病发生。
饲养员每天做完检察工作后,做好记录工作,有问题及时上报管理人员,以及时做好应对措施,防止、减少鸡的死率,提高生产效益。
到成年鸡到60日龄时可移入山上放养。白天放鸡活动,晒太阳,觅食。早、中餐可喂半饱,发挥鸡觅食的积极性,晚餐喂饱。这样即可以节省节饲料,又可以减少山上害虫对果树的危害,其次,放养对鸡的生长发育较好,由其是对羽毛的生长。
在鸡达到80--90日龄时就可以进行销售了。
总结:本人进入养殖场实习后了解到,因为该养殖场是一个较年轻的养殖企业,在资金和经验上还不完全成熟。不具备孵化雏鸡的能力,所需鸡苗乃由其它地区订购。并且饲料也是由饲料厂提供,这样大大的提高了成本价格。要降低成本可需从二个方面开始:
一、学习新的高效养殖技术
Ø专家指导,学习鸡饲料的营养需要和合理搭配,收购玉米、豆粕等饲料中的主料。可采用分批实验的方式,自配饲料。
Ø学习孵化技术,到大型养殖厂进行学习交流,购进父母代种鸡,场内孵化鸡苗。
二、转变单一的养殖模式。
1、采用小规模、大群体的生产方式
Ø在养鸡专业村,实行雏鸡共育,充分利用设备和技术力量,为雏鸡提供适宜环境。
Ø优质饲料、合理防疫,精心管理。
Ø雏鸡共育结束后,分散到农户饲养。
Ø农户根据自己的人、财、物及场地确定规模,一般农户饲养500只左右。
Ø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户饲养、集中连片开发,小群体、大规模饲养。
2、“公司+农户”,产销一体化
Ø采取“公司+农户”的管理体制,使小农户与大市场实现对接。
Ø联接养鸡生产中的种苗、饲养技术、销售等各个环节,形成集中对外销售优势。
已降成饲料、鸡苗采购费在成本为目标,提高鸡场的生产效益、产出高质量仿土鸡为宗旨,改变老的养殖生产经营方式,与时代结轨,与农业科技为伍发展高效的养殖方式,这样企业才能进一步得到发展。
宗上所述,是本人在养殖场的所学与学习后的总结。
报告人:搞心情
200*-5-31
饲料调查报告篇11
中国近代对草原草地的调查研究始自1840年前后。那时的调查活动主要从植物学,而不是从饲料学的角度来进行考察的。起初,一些欧洲人对中国北方的植被进行研究、调查,清末英美两国的植物学者对中国西南和的植物研究尤其着力(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中国近代畜牧兽医史料集》,农业出版社,1992年,第333—334页。)。日本帝国主义侵入中国东北后,为了更好地利用东北的草地发展畜牧业,对东北和内蒙古进行了广泛详细的有关草地植物资源的综合调查(注:富象乾:《中国饲用植物研究史》,《内蒙古农牧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中国学者对草原和饲料科学的研究始自本世纪二十年代,不过早期主要是从植物学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其中涉及到草原和牧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十年代后,有关北方草原和南方草坡的调查工作才陆续展开。
(一)晚清时欧洲人对中国草地的研究
1830年,俄籍德国人Bunge受帝俄派遣率团到内蒙古、 华北等地采集植物标本。同时俄国人科罗廖夫(1830,1841)、 库托佐罗夫(1830—1841)、格瑞斯基(1840)、让佐夫(1840 )等亦在内蒙古地区采集植物,编成《贝加尔—达乌里植物区系》一书。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国人海德尔研究了蒙古和中国西南地区的植物,并在1930年发表了《中国植物地理和亲缘》一文。美国人威尔逊在1899年至1911年,对华中、四川、东部植物作过考察和研究,并有专著发表;英国人瓦特1911年以后对东部和云南西北部植物作了研究,并发表了许多论文;美国人诺克于20年代在云南设工作站,对云南西北部、东部、甘肃南部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20—40年代英美学者十余人在云、川、藏等地研究当地的植物,均有。搜集中国牧草资源的则以美国人为主,迈耶尔1905—1918年在新疆、蒙古、东北、华北、华中等地广泛搜集农作物、园艺作物和牧草种质资源。 专门搜集牧草种质资源的有汉松(1899)、皮蓬(1911)、斯蒂芬和墨密兰(1934)(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中国近代畜牧兽医史集料》,第333—334页。)。
(二)清末至民国日本人对东北地区的草原调查
1905年,日俄战争后,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了中国的东北,开始其征服中国的美梦。征服东北是日本征服中国的庞大计划中的第一步,对东北资源的调查自然受到侵略者的高度重视。1907年,日本在东北成立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该机构的活动涉及东北草原的调查与研究,公开发表了一系列的研究报告。计有1915年满洲产业部务农课的《满蒙牧草植物调查》;1916年矢部吉祯的《东蒙古的牧草和杂草》;1927年小佐井元吉的《满洲的牧草》;1934年佐滕润平的《东乌珠穆沁植物调查报告》;1937年三浦密成的《察绥植物目录》;1940年兴农部畜产司马政局的《满洲的野生牧草及毒草》;1939—1940年,大陆科学院斋滕道雄等的《满洲产野草的饲料科学研究》,内容涉及74种饲用植物的适口性、化学成分、开花期、产量等性状;1941年,斋滕等人又对树叶进行分析,发表《满洲产树叶的饲料学研究》一文,内容涉及22种树叶的适口性、化学成分及单宁的含量;1943年,北满经济调查所发表《兴安北省牧野调查报告》以及《兴安北省三河地区的畜产及牧野》一文;1942年三木茂、川濑勇发表了《北支那牧草资源调查报告》;1943年,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发表《蒙疆牧野调查报告》(注:富象乾:《中国饲用植物研究史》,《内蒙古农牧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所有这些报告,都是从实地调查中所得,这些有关东北的草地及牧草资源调查工作,直接为其掠夺东北地区的资源服务。然而,不可否认,这些调查也使我们对东北的牧草及草地资源有了比较深入而详细的了解。
(三)民国时期中国学者对草原的调查与研究
民国时期中国学者对草原的调查始于20年代,开始主要从植物考察的角度,后来开发西北的呼声高涨,掀起了考察西北的热潮,牧草也被视为一种宝贵资源,因而对西北草原的调查给予足够的关注。1937年“七·七事变”后,国民政府向西南方向溃退,一些学者又开始对南方的草山草坡进行调查研究。
1.民国早期的植物学研究
20年代,钱崇澍研究了黄山的植被;胡先研究了南方的森林。30年代,焦启元、耿以礼研究了江苏、内蒙古的禾本科植物种类及其分布;樊庆生、王启元、郝景盛分别研究了安徽九华山、内蒙古南部和青海湖周围的植被;孔宪武、陈怀封分别研究了兰州、燕山、长白山等地的植被(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中国近代畜牧兽医史料集》,第333—334页。)。
2.西北草原草地的研究
西北人稀地广,除矿产资源丰富外,草地资源是一大优势,畜牧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展畜牧业潜力十分大。1932年,开发西北之声一度高涨,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手段有限,只能任其埋于地下,作为潜在资源,而草地资源则易于利用,因此在当时的形势下,许多学者对西北草地进行了考察研究。
1938年前后,孔宪武在辛树帜教授的授意下,研究了渭河流域的杂草,以供研究农业者参考。该研究对渭河流域的杂草植物学特征,以及作为牧草的性能作了详细的考察和分析(注:孔宪武:《陕西渭河流域之杂草》,《西北农林》,1938年第3期。)。
1938年,沙凤苞在《陕西畜牧初步调查》一文中指出,西北地区牛羊矮小瘦弱的原因之一是牧草质量不佳,他认为应该减少耕地面积以栽培牧草,并推荐紫花苜蓿和雄刈草为最佳草类,这两种草类一来可用作饲料,二来可以起到保持水土的作用,一举多得。此外还宜引进国外牧草,进行栽培试验并推广种植(注:沙凤苞:《陕西畜牧初步调查》,《西北农林》,1938年第3期。)。 沙凤苞有关西北地区畜牧调查一文中关于牧草的论述有两点值得重视。一是他认为要充分认识到草地和耕地具有同样重要性,盲目减少草地扩大耕地不仅不能受益,反而会因此受到惩罚,这一点我们曾经有过很多教训;二是在栽培牧草之时要充分注意水土保持,因为土地干旱,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如不考虑水土保持问题,当草地被家畜食后,极易使地表,造成水土流失,形成恶性循环。
1942年,顾谦吉对西北草原进行考察调查以后,根据自然条件及植被类型将西北草原分为七大草区,它们分别是蒙古草区、祁连山草区、青海环海区、柴达木区、巴颜喀拉山区、玉树区、陇南及西倾山区。顾氏对每一区的草类特征都作了详细的描述(注:顾谦吉:《西北畜牧调查报告之设计》,《西北农林》季刊第2卷第1期,西北专号(一),1942年3月。)。
1943年,美籍畜牧顾问,草原专家蒋森来中国,对宁夏的草原进行考察。宁夏地区由于冬末春初饲料缺乏,家畜因之大量死亡。他认为要改变这一局面,除了在入冬前减少牧畜存栏量,使家畜的饲料需求和饲料供给达到平衡外,还需栽培牧草制成干制牧草,以备饲料缺乏之需(注:蒋森:《宁夏畜产考察报告》,《畜牧兽医月刊》1945年5卷3、4 期合刊。)。
1944年,许康祖在《西北羊毛研究》一文中指出,西北地区绵羊大多天然放牧,由于草场质量不佳,春秋之季尚可,入冬以后多营养不良,羊群终日游牧而不得一饱。因此他建议把改良草场作为发展畜牧业最为关键的措施(注:许康祖:《西北羊毛事业》,转引自郭文韬、曹隆恭主编:《中国近代农业科技史》,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89年, 第489页。)。
1944年,耿以礼、耿伯介父子考察了甘肃、青海一带的草地情况,对甘肃、青海草地类型,草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以及草地改良办法作了较全面的研究。耿氏指出:(1)甘、青一带山坡草地辽阔, 但牧草质量欠佳,亦无占优势之草种,系放牧过度所致;(2 )平原草地面积有限,优势之草类亦显著;(3)青海湖之平原牧草, 要优于拉卜楞甘坪寺之平原牧草,而甘坪寺之平原牧草,又较优于三果乎之平原牧草; (4)在牧草改良过程中,宜首先铲除毒草。毒草有醉马草和极恶草两种。铲除毒草后,以狼尾草替代青海湖“芨芨草”,用鹅冠草替代羽毛属植物群落,用粗穗野麦替代“醉马草”,用豆科植物苜蓿与芫香草替代豆科植物之“极恶草”(注:耿以礼:《甘青牧草考察简要报告》,《中央畜牧兽医汇报》,3卷1期,1945年1月。)。这些考察与研究,对于甘、青一带的草原资源的了解以及草地的改良都具有指导意义。
1945年,何景教授对祁连山一带的草场情况也进行了考察研究,写成《祁连山之牧场草原》一文(注:富象乾:《中国饲用植物研究史》,《内蒙古农牧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3.南方草山草坡调查研究
对南方草山草坡的调查,主要是在抗日战争期间进行的。因为日本帝国主义的铁蹄使得大批学者退至西南地区,由此西南一带的草山草坡成为草地工作者的主要考察对象。
1942—1943年,畜牧草原工作者对广西的野生及栽培牧草进行较全面的调查。结论认为:广西牧草以禾本科牧草为最多,次为莎草科等,在草地建设中,对一些有毒或与畜病有关的植物应特别加以注意(注:《广西牧草调查研究》;《中央畜牧兽医汇报》,3卷1期,1945年。)。
1944年,美籍学者蒋森赴西康考察,对西康的主要草地类型、植被群落情况作了较详细地分类归纳。他指出西康草地虽然优良,但是载畜量也十分大,属充分利用的草地,如果进行深度放牧,草场退化则立等可见。因此建议在开发过程中,要适时对草场进行改良,以使之能持续利用(注:蒋森著,汤逸人译:《西康畜牧考察报告》,《畜牧兽医月刊》,5卷7—8期合刊,1945年8月。)。
4.草地草原改良与利用研究
有关草地的改良和利用研究,直接关系到畜牧生产的效益,一些草地工作者对此多有涉及,而其中着力最多者是叶培忠和王栋教授。
1944年,王栋对粗劣草地的利用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中国许多草地的粗劣现状,大多是由于人为管理粗放所致,牧草生长任其自然,致使草地质量低劣,生长缓慢。因此,他认为粗劣草地是可以改良的,并分别针对干燥砂质草地、潮湿黏质草地、酸性草地、碱性草地、劣质草地提出改进措施。在改良过程中,他还建议应先将草地分成若干小区,使用不同的改进方法,择其收效快而大的进行推广,这样能够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注:王栋:《粗劣草地之改进》,《畜牧兽医月刊》,4卷6 —7期,1944年7月。)。关于西北的牧草,王栋不仅作过专门研究, 他还提出了西北草地产权归属问题,认为可通过利益激励机制的作用,使草地利用趋于良性循环,这些工作对于合理地利用西北天然草场,发展畜牧业具有积极意义(注:王栋:《西北牧区之草原问题》,《畜牧兽医月刊》,6卷8—9期,1947年。)。
抗日战争期间,叶培忠在甘肃天水水土保持站工作,他从水土保持与发展畜牧两个方面对西北牧草改良问题进行了研究。叶氏说:“多数人认为举凡不耕种之土地即为荒地,均可移民垦植,于是有木伐之,有草犁之,改种五谷。”他指出这一观点十分有害,因为林木有其特殊之价值,牧草为牲畜饲料,其价值不亚于农作物。西北素为牲畜繁盛地区,但数千年来,只知索取,不知保护,过度放牧,可食之草皆食之殆尽。西北气候寒冷,燃料缺乏,草木往往被连根挖掘而作为燃料烧掉,造成水土流失,旱则赤地千里,涝则田舍漂没。叶培忠是较早把发展畜牧与水土保持结合起来的学者,他较早地提出了在不宜农的地区种草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他还建议西北地区牧草种植应将饲料价值和保持水土价值兼顾,对一些不宜农的地区,应退耕还牧(注:叶培忠:《改进西北牧草之途径》(抽印本),由北京农大动物学院胡兴宗教授提供。)。
近代中国学者对草地草原的调查研究,使人们对草原和草地有了新的了解,使人们认识到,草原和草地也是一种资源,合理地利用草原草地其意义不在种植农作物之下。当然,尽管许多学者指出草地草原改良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旧中国政治腐败,致使草原草地的改良仅仅停留在考察和研究阶段,改良与合理利用的工作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才得以大力开展。
二、中国近代牧草的引进
1875年,比利时传教士马修德将红车轴草由其本土引入湖北省巴东县与建始县交界的细沙河天主教教堂附近种植,作为养马饲草,有“洋马草”之称,这是中国近代最早的牧草引进行为。其后,该牧草逐渐传播,至今遍及鄂西山区(注:富象乾:《中国饲用植物研究史》,《内蒙古农牧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但是, 这一引进活动仅仅是一孤立的行为,没有造成反响和产生示范效应。
1897年,《农学报》在上海创刊,该报先后发表了《紫云英栽培法》、《苜蓿说》、《谈栽培苜蓿之有利》、《间作豆科绿肥之利益》、《论种苜蓿之利》等文章,率先提倡种植牧草,并阐述栽培牧草之意义。《农学报》创办人罗振玉更是亲自撰文,呼吁引进优良牧草,他认为应“讲求牧草,移植欧美良品牧草”(注:罗振玉:《论农事移植改良(下)》,《农学报》卷95,1899年。)。由此,国外优良牧草陆续被有识之士引入中国。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8月, 奉天农事试验场试种从国外引进的牧草达37种之多(注:《奉天全省农事试验场报告》,转引自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
日本人进入东北以后, 也曾引进牧草在东北地区进行栽培试验。1908年,日本人大岛义昌在任关东都督之际,将苜蓿引到大连民政署广场附近种植(注:富象乾:《中国饲用植物研究史》,《内蒙古农牧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1914年, “满铁”公主岭农事试验场引入苜蓿,后来在铁岭、辽阳、郑家屯等地进行栽培试验。1922—1923年间,东北地区引进红车轴草、白甜车轴草、杂三叶、白车轴、长叶草、燕麦草、牛选草、禾萱草等,分别在铁岭、公主岭、辽阳、大连、爱河等地作引种观察试验。1927—1928年,又在上述地区引种猫尾草、小麦草等进行栽培试验(注:吴青年:《新引进两种牧草介绍》,《农业技术通讯》,1950年,第5期;《东北优良牧草介绍》,《农业技术通讯》,1950 年第7—9期。)。
30年代,中央农业实验所和中央林业实验所,从美国引进100 多份豆科和禾本科牧草种子,主要有紫苜蓿、红车轴草、杂车轴草、绛车轴草、百脉根、胡枝子、各种野豌豆、多花黑麦草、多年生黑麦草和苏丹草,在南京进行引种试验。1933—1939年,新疆省从苏联引进猫尾草、红车轴草、紫苜蓿等,分别在乌鲁木齐南山种羊场、伊犁、塔城及布尔津阿留滩地区试种(注:富象乾:《中国饲用植物研究史》,《内蒙古农牧学院学报》1982年1期。)。1940年, 成都华西大学丁克生等曾在云南试种从缅甸引进的象草。1941年,程绍迥托赴缅甸考察的邹秉文引进象草、天竺草、洛直草、锡兰草等(注:程绍迥、周泰冲:《象草——种新引进之青饲料之研究》,《中央畜牧兽医汇报》3卷3—4期,1945年。)。1944年,美国副总统华莱士来中国访问,在兰州将92种抗旱性能较强的牧草种子交给当时甘肃省建设厅长张心一(注:莫容:《白兰瓜是怎样落户我国》,《北京晚报》,1985年10月3日。)。1946年, 联合国救济总署援助中国21个品种的牧草种子,总重量达15吨,分配给全国的78个农业试验站、畜牧试验场(站)和教育机构,供栽培试验之用。具体情况如下:
(1)品种名称及其重量
白花草木樨
1000磅
二年生苜蓿
1984磅
白花三叶草
3000磅
Alsike三叶草
1000磅
野牛草
1000磅
加拿大早熟禾
900磅
Bue三叶草
900磅
猫尾草
660磅
画眉草
2000磅
一年生黑麦草
2000磅
豆
1900磅
红花三叶草
900磅
冰草
990磅
鸭茅
1980磅
雀稗
2000磅
Grimma 苜蓿
2000磅
倒伏狐茅
1000磅
小糠草
1000磅
雀麦草
1000磅
共计29304磅
(2)分配机构此次分配机构包括当时各个综合性大学、各农事试验场、各农业推广站等八十余个单位。
同年,联合国救济总署饲草专家,加拿大籍的Mecokey 教授(加拿大Guelph大学)从美国和加拿大向中国引进食用作物、纤维作物、水土保持作物改良品种共194个品种(1561袋,每袋2磅),于1947年分配给20个不同的生态试验区进行小区试验(注:胡兴宗:《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几年的饲草研究工作资料》(未刊稿)。)。1948年,中央农业实验所从美国FAO(粮农组织Washington 办事处)处引进饲草作物种子62个品种,分别分配给一些大学以及农事试验机构进行栽培试验,具体机构如下:南京中央农业实验所、中央畜牧实验所、 中央农业实验所北平工作站、西北山丹培黎学校、四川大学农学院、贵州农业改进所、云南农业改进所、广西大学农学院、岭南大学农学院、青海省建设厅等(注:胡兴宗:《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几年的饲草研究工作资料》(未刊稿)。)。在本世纪上半叶,优良牧草的引进工作在断断续续地进行,但是由于政局动荡,政府腐败,不可能真正重视这一工作,引进以后处于一种有试验而无结果的状态,许多工作仅仅停留在试验栽培阶段,大规模的栽培推广工作并未进行,所产生的效果因此十分有限。
三、近代牧草的栽培、育种及贮藏研究
(一)近代牧草栽培试验研究
近代牧草栽培试验研究,着力较多的是时期东北地区的牧草栽培试验,这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掠夺政策十分契合。此外就是西北农学院的王栋教授。
日伪在东北地区牧草栽培试验涉及面十分广泛,栽培牧草种类有猫尾草、红车轴草、苜蓿、禾萱草、白甜车轴、杂三叶、白车轴、大叶红车轴、长叶草、小麦草、狐尾草、牛选草、燕麦草等。栽培试验内容包括生长发育、饲草品质、干草产量、各类牧草在各地的适应性等。试验结果为:苜蓿、禾萱草、白甜车轴、小麦草、狐尾草、牛选草、燕麦草等在公主岭、铁岭、辽阳、爱河、大连等地生长良好,而猫尾草、红车轴、白车轴除在公主岭因气候寒冷不适应外,其它各地栽培试验均生长良好(注: 吴青年:《新引进的两种牧草介绍》, 《农业技术通讯》,1950年第5期;《东北优良牧草介绍》,《农业技术通讯》,1950 年第7—12期。)。
1941—1942年,程绍迥、周泰冲等在农林部渔牧司作象草栽培试验,试验项目包括:经过长途运输之成活率;在荒山上生长情况;六月及八月份使用分根繁殖情况;在六月使用切插法繁殖之结果;各种土壤对生长之影响;气候对生长之影响等(注:程绍迥、周泰冲:《象草——种新引进之青饲草之研究》,《中央畜牧兽医汇报》3卷3—4期,1945年。)。
1942年,张仲葛等在广西第四区农场进行牧草引种栽培试验。试验材料选用国内外优良牧草,计有苜蓿、红顶草、猫尾草、州蓝草、果园草、马唐草、狗尾草、野稗草等。试验结果表明:以狗尾草发芽率最高,可达73%,发芽整齐,生长情况良好;以狗尾草和紫苜蓿发芽速度最快,平均分别为3.6日和3.7日,次为白花苜蓿,所需时日为4.6日; 红顶草最慢,为6.3日。通过这一试验, 得出的结论是豆科牧草以紫花苜蓿最优,禾本科则以当地野生狗尾草性能优良,不亚于一些引进的西洋牧草(注:张仲葛、刘应周等:《牧草引种试验》,《畜牧兽医月刊》, 2卷9期,1942年5月。),本试验结果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1942—1948年,任教于陕西西北农学院的王栋教授,长期从事牧草的栽培试验。他的主要试验内容有:(1 )牧草幼苗时期根茎生长之比较,样本有苜蓿、野豌豆、红三叶、白花草木樨、黑麦草、燕麦、鹅冠草等,试验结果为牧草幼苗期根的发育较早较快,而茎的发育则较迟较缓。(2)牧草种子室内及田间发芽试验之比较研究。(3)苜蓿种子发芽试验,使用材料包括一年、二年和三年种子。从发芽率来看,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二年种子比一年要高;从发芽速度来看,田间试验时二年种子远比一年种子发芽快,三年种子则与二年种子发芽速度相若,室内则二年以上种子比一年种子稍慢;(4)苜蓿植株增长速度观察, 结果为苜蓿植株在幼苗期增长较慢,在发育期则增长较快;花后由于养分供应种子发育,成熟期株高增长较缓,种子成熟后增长又快,但纤维老化。因此王栋建议,收割期宜在盛花期。此时牧草产量高营养最丰富。(5)牧草茎叶花实各部比例统计,样本为苜蓿、苕子和野豌豆。 结果发现,牧草愈老,茎之营养成分愈减;此外还受气候影响,天旱则茎叶发育差,雨水充沛则牧草生长旺盛。(6 )苜蓿收割次数与产量之关系,结果为春播苜蓿当年产量以每隔六个星期收割一次为最高;每二个星期收割一次,则连割两次后,死亡较多;每四个星期收割一次,也影响其生长,产量较低;每八个星期收割一次,虽不影响生长发育,但比每六个星期收割一次产量要低。(7)苜蓿收割次数对次年产量之影响,试验结果表明,上年每六个星期收割一次则次年产量最高,上年每八个星期收割一次者,次年产量次之,上年每四个星期收割一次者,次年产量再次之,最次之产量则为上年每二个星期收割一次者。(8 )苜蓿按株高收割与产量之关系,盛花期收割产量最高,次为株高16英寸,以下按株高12英寸、8英寸、4英寸、2英寸收割者,产量依次递减。(9)苜蓿历年产量之比较。苜蓿播种后,第二年产量最高,第三至四年逐渐降低,至第五年则降低最多。(10)苜蓿各月份产量之比较。经过三年的连续试验,发现以四月份产量为最高,约占全年的1/3,次5月、次9月,夏季则产量较低,十月至翌年二月则停止生长(注:王栋:《牧草栽培及保藏之初年研究》,《畜牧兽医月刊》,5卷1—6期,1945年;王栋、卢德仁:《第二年牧草栽培试验报告》,《畜牧兽医月刊》,6卷1 —2期,1946年;王栋:《六年牧草栽培与保藏试验之简要报告》,《畜牧兽医月刊》,6卷5—7期,1947年。)。 王栋有关牧草栽培方面的一系列试验,多为国内首次,其中许多结论,成为今天牧草栽培工作的科学依据。特别是通过科学试验论证了一个古老的牧草何时收割营养价值最高的问题。17世纪无名氏《法天新意》一书中已有:“豆有花,犁翻豆种入地,胜如用粪,麦苗易茂”(注:明·佚名:《法天新意》,转引自闵宗殿《中国农史系年要录》,农业出版社,1989年,第177页。) 的记载,但这一结论,大约是凭直觉观察得来的。王栋用科学比较试验的方法,认为牧草收割期应在盛花期中,此时营养价值最高,从科学的角度解释了盛花期掩青的正确作法。在今天的牧草种植过程中,依然遵循着盛花期收割的原则。
(二)牧草育种及选育研究
近代牧草的选育工作未能全面展开,仅甘肃天水水土保持站的叶培忠从事此项研究,并选育出新的品种类型。在杂交育种中,育成叶氏狼尾草;而在选育方面,培育的天水二年生白花草木樨具有良好的栽培性能。
1.叶氏狼尾草的育成
野生植物在自然界与相近的植物常常杂交产生一些新的品种,这就是自然界的远缘杂交现象。但是这种自然杂交由于缺乏必要的人工干预、培育,产生的新品种类型多无较强的生存能力而自然淘汰,自然杂交费时多而成功者不多。叶培忠在天水水土保持站工作时,通过选择适合于该地的优良品种,通过控制其繁殖的方式,以期培育出理想牧草品种。该试验从1944年开始,用甘肃地区的@①草、狼尾草、徽县狼尾草进行杂交,@①草、狼尾草、徽县狼尾草三种植物的生长发育期大致同步,而@①草开花时,雌蕊先放,雄蕊吐粉较迟,于是叶培忠将@①草雄蕊剪掉,以狼尾草及徽县狼尾草之花粉,涂于@①草柱头上,结实情形良好。第二年(1945年)采得种子,是为杂交的一代种子,将种子播种后,得一代杂交幼苗三株,各与母本大致相似而稍异,生长健壮,并都开花结实。这是近代通过远缘杂交方式育成的唯一牧草品种——叶氏狼尾草(注:叶培忠:《改进西北牧草之途径》(抽印本)承北京农业大学胡兴宗教授提供。)。
2.牧草选育
1942—1949年,叶培忠在甘肃天水水土保持站进行牧草杂交的同时,还从事牧草的选育工作,曾选育出天水二年生白花草木樨,十分适合于西北地区种植,与农作物轮作,既可肥田,亦可保持水土,又可作为饲草,更可作为农家炊用柴草,民众十分欢迎,被广泛推广,不仅甘肃种植,还推广至周围省份,种植面积一度达100万亩,直至80 年代还长种不衰,被当地居民称作“宝贝草”(注:金陵大学南京校友会编:《金陵大学建校百周年纪念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70页。)
(三)近代牧草的贮藏研究
由于牧草的生长受季节限制,也就不能全年均衡供给家畜的需要,而在牧草收获的季节,大量牧草如不马上利用,就容易腐烂变质,造成浪费。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使收获季节的多余牧草能在不收获的季节如冬季得到利用,是摆在畜牧工作者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对此西北农学院王栋从牧草青贮和牧草干制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1.牧草的青贮
青贮是通过贮藏以保持牧草青绿的特征的贮藏方法。此研究自1943—1946年在陕西武功共进行了四次。方法是择地势高燥处,挖掘土窖,深宽各6英尺,长约20英尺。如地下水位过高,则深度稍减。 所用材料是苜蓿和玉米的青绿的植株,其比例为1∶3,即三成玉米植株配一成苜蓿。窖底先铺一层麦秸杆,厚约1—2英寸,然后二层玉米间铺一层苜蓿,铺毕,上盖2英寸麦杆,其上面再封以厚约1尺的细土,踏实密封,贮放三个月后开封,除接触土壁之部分稍有霉烂外,其它皆色味俱佳,大部分呈棕黄色,味芳香而略带酸味,用以饲喂家畜,家畜俱喜采食。这一试验结果表明,在地势干燥地方,牧草青贮不仅能使青绿饲料得以保存,还可以提高其适口性。在西北地区具有广阔的推广前景,其法取材方便、制作简单、乡民皆可仿效。1947年,王栋等又在南京中央畜牧实验所重复此项试验,效果也很好(注:王栋:《牧草栽培及保藏之初步研究》,《畜牧兽医月刊》5卷1—2期,1945年; 《六年来牧草栽培与保藏试验之简要报告》,《畜牧兽医月刊》7卷4—5期, 1948年5月。)。
2.牧草干制研究
牧草干制是一种仅仅通过降低牧草水份即达到可较长时期保存牧草目的的贮藏措施。在牧草干制时,一般以牧草水份降至20%为目标,这时,既能保持牧草的大部分营养物质,同时又能使之长时期存放,不会霉烂。干制牧草的关键是如何降低水份,如果水份蒸发太快,则细胞易死亡,牧草原味保存较少;如果蒸发太慢,则暴露时间太长,养分损失太多。为此王栋教授在1943年夏秋之间从事干草调制试验,目的是确定水份蒸发的速度与环境的温度、湿度、风速、草质老嫩、草层厚薄的关系,以供调制干草时参考。试验用苜蓿作材料,试验结果表明:草质愈嫩水份蒸发愈快,气候晴热干燥水份蒸发较快,草层愈薄水份蒸发愈快,草料中水份含量愈高蒸发愈快,因此王栋建议,在调制干草时,需薄铺草层,多行翻转,如逢天气晴热干燥,则上午刈割,当日即可调制成功;若逢阴雨,则须数日方可蒸发至适宜程度(注:王栋:《牧草栽培及保藏之初步研究》,《畜牧兽医月刊》5卷5—6期,1945年。)。 这一试验结果,对于畜牧生产具有指导价值。
3.其它研究工作
1946年5月,联合国救济署官员到达中国, 与中国农林部官员左舜生部长、程绍迥博士会谈,会谈中救济署官员指出中国没有接触饲草作物,应立即开展此方面的研究。首先计划在广西省良丰饲草试验站、中央农业实验所北平农事试验场、兰州某一机构(未确定)饲草试验站等三处从事饲草研究。
1947年1月,加拿大人Meconkey教授)加拿大Guelph 大学)被联合国粮农组织指派为农林部顾问,促使粮农组织与农林部从事饲草作物方面的合作,此时中央农业实验所的东北公主岭农业试验场和东北农学院开始饲草作物小区试验,后由于战事未能继续,在南京的总部则成立饲草作物组,由蒋彦士博士领导,开始以下研究项目:
1.发展并扩大中国不同地区饲草作物,以改良草地和草原,以及畜牧业区的冬季饲草问题。
2.发现并推广豆科绿肥植物,以增加作物区土壤肥力,从而提高农作物产量。
3.发现优良水土保持植物,以便在水土保持试验站试验,并栽种于土壤被侵蚀的农业区。
4.在中国草原地区进行调查,并绘制草原分布图,以便表示主要的植物群落与土壤和气候的关系;收集草原植物、绿肥植物和水土保持植物在农业试验站试验,以确定当地的最佳饲草、绿肥和水土保持植物。
5.在中央农业实验所进行丘陵草地的改良试验,和沟式窖贮青贮饲料试验。
6.对抗战时引入中国的364个饲草和水土保持植物品种进行试验。
1947年1月起,中央农业实验所共进行了如下有关研究工作:
1.绘制了中国草原类别图1∶100万比例尺地图一幅。
2.200多个饲草品种的田间小区试验。
3.引入所有饲草作物品种分配给有关省份的农业试验站。
饲料调查报告篇12
1 灾后畜禽饲养技术
1.1 加强环境消毒
空舍及周边环境用氢氧化钠溶液喷洒,用量为氢氧化钠1.0~1.5 kg对水50 kg;也可以用绿安消毒剂进行消毒,用本文由收集整理量为绿安500 ml对水150 kg。存栏畜禽的圈舍,用卫康消毒剂喷雾,用量为卫康250 g对水100 kg。正常情况下,7 d消毒1次,有疫情的情况下,消毒1~2次/d。
及时打捞、收集水中或滞留淹没地上的畜禽尸体,在兽医人员指导下,集中深埋或作无害化处理。对洪水淹没的范围进行全面消毒,对畜禽饮用水源、冲洗用水、厩舍、活动场所、运输工具器具等进行彻底消毒。畜禽舍消毒可先将消毒液喷洒地面,再彻底打扫,然后用消毒液将天棚、墙壁、饲槽、地面均匀喷湿,常用消毒液为5%~20%漂白粉溶液、20%草木灰水、2%~4%甲醛、0.05%消毒威等。水的消毒可以煮沸、过滤或用漂白粉处理。搞好畜禽栏舍附近的环境卫生,经常清除垃圾、杂物、乱草,加强吸血昆虫的防范、杀灭和灭鼠工作,使病原微生物无藏身之地,使传播媒介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1]。
1.2 防治疫病
对新增加的畜禽及时进行猪瘟、蓝耳病、口蹄疫、禽流感强制免疫,保持100%的免疫密度,确保灾后无大疫。同时,积极开展药物预防,在畜禽日粮中添加防治药物,预防疫病发生。尤其是防止猪高热病的发生和流行,1 t饲料添加荆防败毒散2 000 g+土霉素粉1 000 g;或黄芪多糖1 000 g+阿莫西林200 g。
根据地方畜牧部门的安排,及时请兽医人员开展鸡新城疫、禽霍乱、猪瘟等疫病的免疫,对灾后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打好防疫针之后,还要做好登记,打挂耳标。对气候变化、环境潮湿等各种原因引起的发热、腹泻、精神不振等疫病注意观察,及时采取措施,请兽医人员诊断治疗,防止扩散,以免造成不良后果[2]。
1.3 加强饲养管理
猪圈、禽舍要建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经常清除粪尿、积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建立饲养小区,进行统一管理,保持饮水清洁,科学配制饲料,不使用发霉变质饲料,并补充足够青饲料,保证营养需要。同时,注意休息,合理使役,防止中暑,定期进行驱虫,使动物保持良好的体况。
给畜禽饲喂易消化的优质饲料,平衡营养,增强动物抵抗力。减少应激反应,在饮水中添加多种维生素,如果采食量降低,可以加喂葡萄糖。消灭蚊蝇,用不同品种的蚊香交替使用,有条件有在圈舍门窗加罩纱网,减少疾病传播[3]。
1.4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对病死家畜家禽,特别是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不要食用,要按照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要求,做好集中无害化处理,防止人畜共患病发生,以免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疫病传播。发现畜禽不明原因的大批死亡,要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2 灾后畜禽监管措施
2.1 监管动物源性食品源头
强化gsp的规范管理工作,禁止饲料企业违规添加原料药和养殖企业直接使用原料药,规范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用药行为,规范原料尤其动物源性饲料的使用;强化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管,不断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培训,增强其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指导督促养殖场(户)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要不断加强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及时发现养殖环节存在的问题。
2.2 严格无害化处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各乡镇站要强化宣传,进一步加大养殖环节巡查监管力度,严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害及死因不明动物,要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即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和无害化处理)以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要求,规范进行生物安全处理,及时消除动物疫情及食品安全隐患,严防病死畜禽流入消费环节威胁消费者安全。经保险公司现场勘查的死亡母猪,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理赔时严格查验畜主提交的《无害化处理备案申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对未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杜绝病死母猪流入市场[4]。
2.3 开展产地检疫
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时要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标识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生猪、牛、羊出栏时,畜主需提供“瘦肉精”自检报告,检疫人员现场检疫时须按比例抽检瘦肉精。
2.4 规范屠宰检疫
配合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驻场检疫员接到生猪报检申请后,要及时到场对待宰生猪进行查证验物,确定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场待宰,并在屠宰过程中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货主按照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
2.5 打击私宰病死畜禽行为
饲料调查报告篇13
(一)监测对象
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二)检测数量及产品种类
全年计划监测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不少于200家/次,抽检产品生产企业250批次,经营企业50批次。具体抽检品种为猪、禽、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生产厂家60家/次,产品250批次;猪、禽、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经营企业20家/次,产品20批次;猪、禽、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使用单位30家/次,产品30批次。
(三)监测时间
抽样监测:抽样监测全年分散进行,安排在2012年3月至12月进行。
(四)监测项目
配合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铜、锌。
浓缩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饲料原料: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鱼粉、肉骨粉增加铬。
二、饲料中违禁添加物监测
(一)监测范围、数量及产品种类
以监测饲料中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为重点,重点监测区域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以及2011年违规使用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区域和企业。重点监测产品为蛋白饲料、配合/浓缩饲料、养殖场自配料,重点监测项目为“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
(二)监测时间
与饲料安全监测相结合,安排在2012年3月至12月进行。
(三)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1、检测项目
生长猪用饲料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蛋白原料检测三聚氰胺。
2、检验方法
样品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胶体金免疫吸附法等快速方法进行筛选,出现可疑阳性样品时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等进行确认和定量,必要时送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进行确证。
三、监测相关要求
1、抽样要求
饲料样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对进口饲料产品抽样时,应该核对进口登记证,并填写《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上半年监测样品量原则上不应低于全年总量的50%。
2、抽样工作承担单位
抽样工作由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和各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承担。
3、监测结果
各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纸质检测报告,跟踪检验报告送达情况,严格执行异议处理程序,确保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及时送达本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及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市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对涉及外省的,还应通报相关省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保证监测结果使用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4、监测总结分析报告
各承担单位要做好监测总结分析报告,按期将监测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市局。监测总结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监测区域、检测样品数量、检测项目、抽样的总体情况等。
(2)当地饲料产品和畜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和基本情况。
(3)检测结果分析,包括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各类饲料产品检测结果比较,以及与前3年的监测结果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