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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实用13篇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1

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个界定:

一是界定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界定了煤矿事故适用范围: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界定了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规定》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死亡人员、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做了补充规定和进一步界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三个增加:

一是针对当前瞒报事故多发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对瞒报事故调查进行了补充增加。在《规定》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以及第二十九条“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等内容。

二是增加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对事故调查组组长必须履行的职责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增加了事故报告的细化内容、有关事故续报以及事故等级变化等具体规定。《规定》第十三条较之《条例》第十二条,新增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等内容,使报告更加完整和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续报内容,强调了事故发生后,不但出现重大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而且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续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增加了由于伤亡人员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而引起事故等级变化的内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更具有针对性。

四个提高:

一是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层级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煤矿生产现有事故报告模式,煤矿事故逐级上报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标准更高一些。即一般事故要报至省局、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均要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要上报至国务院。

二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规定》第二十四条强调: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是事故调查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事故定性、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都要事实求是、客观真实;依法依规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工作准则和根本方法,做到调查程序规范、证据充分确凿、责任处理恰当、按期结案;注重效果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事故处理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要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防范措施要有针对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事故调查更高层次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指出,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兴峪煤矿在-190 m泵房管子道上山掘进工作面揭二1煤层,未采取瓦斯治理措施,工作面爆破或风镐作业诱导煤与瓦斯突出;现场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执行停产整顿指令。2016年12月12日,兴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12月29日,该矿被登封市煤炭重组办批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但12月12-29日期间,该矿每天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共使用炸药776 kg、雷管930发;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列入隐患整改方案,属于擅自施工。

二是该矿没有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该矿在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且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矿二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时,实测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超过临界值;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处于应力集中区,揭煤前未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是技术管理混乱。兴峪煤矿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设计,违规二次串联通风;爆破作业没有规定炮眼装药量,无《爆破作业说明书》;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四是应急处置不力。事故发生后,兴峪煤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瓦检员盲目进入事故发生区域,施救时遇难。

五是迟报事故。兴峪煤矿1月4日17时35分发生事故,4 h后才向有关部门报告。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点多。

监察执法不到位

根据初步分析郑州“1・4”事故的原因,记者有2个疑问,桂来保在会上作出了回答。

首先,为什么2016年12月12―29日停产整顿、隐患排查期间,兴峪煤矿每天都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

桂来保指出,这是安全监察执法不到位所致。2016年9月,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对登封市煤矿安全监察,责令包括事故煤矿――兴峪煤矿在内的多家煤矿进行停产整顿,但是兴峪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每天都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郑州分局的监察人员没有将停产整顿的指令通报给地方公安、电力部门,采取停止火工品领取、限制用电等措施。兴峪煤矿后向登封市煤炭重组办、徐庄镇政府等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在12月29日,这些部门全部批准这一报告,也没有对该矿采取核减火工品和限制用电的措施。

其次,为什么兴峪煤矿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

桂来保指出,这也是监管监察不利所致。当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在2015年8月11日被鉴定为突出煤层后,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瓦斯等级提出变更管理要求。监管部门、监察机构也没有要求该矿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管理,更没有对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瓦斯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桂来保说,由于事故调查尚在进行中,目前仅了解到,2015年9―11月,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对兴峪煤矿瓦斯鉴定,鉴定的4个指标中,煤层的坚固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3个指标均超过临界值,只因瓦斯压力(0.18 MPa)未超标就被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为矿井提供了错误的鉴定结果。至于背后的原因,且待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见分晓。

桂来保介绍,2009年实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瓦斯鉴定结果实施备案管理。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征集意见之时,很多同志对备案制度提出异议,最终,《煤矿安全规程》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改为“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就导致一些监管监察部门的同志产生了“糊涂J识”:鉴定报告上报给监管监察部门后,可以不看不理,根本没有发挥上报的作用。桂来保认为,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企业上报瓦斯鉴定结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就应该从专业角度了解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负起监管责任。

说到此,桂来保提醒,对于类似情况,登封市、郑州市乃至河南省还存在多少,相关负责人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下一步怎么办,要在短时间内提出解决办法。

再有,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形同虚设。桂来保在事故救援中了解到,派驻到事故煤矿的安监员对驻矿职责不清楚,从来没有下过井;还有安监员下井发现的隐患,也从来没有向上级报告。

瓦斯治理是第一位

郑州“1・4”事故是一起典型的“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突出的事故。要加强煤层瓦斯反突出预警,坚决杜绝违背科学进行鉴定,不愿意戴“瓦斯突出矿井”帽子的现象,这是极其危险的现象。这是桂来保给出的建议。

桂来保说,在郑州“1・4”事故发生后,有些煤矿企业甚至有些监管监察部门的同志,对瓦斯突出矿井、突出区域的概念还没有搞清楚。他强调,只要存在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就是瓦斯突出矿井,在瓦斯突出煤层中,可能存在瓦斯突出与非突出区域,这都是毫无疑问的。

郑州“1・4”事故前,相邻矿井已经鉴定为瓦斯突出矿井后,就应该首先将事故矿井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管理,然后对其矿井进行科学鉴定。如果鉴定为非瓦斯突出煤层,才按照非瓦斯突出煤层进行安全管理。这是需要大家搞清楚的。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3

“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四川省的形势很严峻。”谈到本省情况,黄锦生介绍,四川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煤矿数量多、井型小,抗灾能力弱,煤矿事故总量大,较大事故集中多发,重特大事故尚未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四川煤矿的特点是薄煤层、高瓦斯,全省煤矿一二级水害327处,很多小井型上不了机械化,顶板隐患严重。2012年8月,发生了攀枝花肖家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更要加强警示教育,严抓安全整改,让事故不再发生。”黄锦生说。

在“8·29”肖家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安监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将全国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上剖析的14起煤矿事故案例光盘等资料,下发到各产煤市(州)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和所有煤矿企业,要求各地、各企业立即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由5名局领导带队赴5个煤监分局,分片区召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督促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泸州市泸县将过去20年来,县内发生的14起较大以上事故进行了整理分析,剖析这些事故的原因,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县内煤矿企业的整改方案。广元市召开了全市煤矿业主大会,学习传达全国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精神,组织煤矿业主集体观看警示教育片。达州市宣汉县组织煤矿业主和矿长召开煤矿安全例会,要求各煤矿在恢复生产之前必须组织从业人员收看宣讲《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片》。川煤集团将近10年发生的重点安全事故制作成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案例分析图牌板,在每对生产矿井开展了为期两天的以“不忘伤痛,刻骨铭心,牢记教训,警钟长鸣”为主题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强化监管

针对肖家湾煤矿暴露出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技术管理缺失、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四川省煤监局开展了全面的整改工作,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1月,四川省已建成达州宣汉、雅安荥经等10个部级瓦斯治理示范县,眉山仁寿县等10个省级瓦斯治理示范县,建成达标矿井379处, 28个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已配备总工程师。全省共有301对矿井启动了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建成固定瓦斯抽采系统230套,23个煤矿建成了瓦斯发电厂,装机近8万kw。共完成抽采瓦斯纯量3.88亿m3,利用瓦斯纯量1.71亿m3。“8·29”事故后,全省58处9万t及以下的突出矿井已全部停产。省能源局牵头,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四川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目前已评估突出矿井45处,其中具备防突能力矿井41处。省安监局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戴帽工作,启用了“四川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系统”,组织全省各煤监部门及煤矿单位的专家对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评审,推进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化管理。省局对108处矿井的鉴定报告进行了评审,认可30份报告,责成78对矿井重新鉴定或申请直接戴帽,有5对矿井直接申请认定为突出矿井。

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四川省安办从2012年12月起,组织了11个暗访组,由煤监局局长孙建军、副局长黄锦生等带队,对各地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暗访组暗访了产煤县(区、市)62县次,暗访检查煤矿168矿次,责令煤矿停产整改9矿次、限期整改3矿次。全省各县、市也开展了煤矿暗访活动。

达州市副市长与市安办副主任对开江县星源煤矿进行暗访,通过查现场、查图纸资料,询问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煤矿井下工人,发现了煤矿企业执行上级有关决定不力、煤矿安全管理和投入不到位、煤矿驻矿安监员未实行专职驻矿等问题。暗访结束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副市长要求开江县政府派专人,对暗访组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整改到位,市安监局进行督促落实。同时,要求开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复产复工再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县级政府“包矿”责任制和驻矿安监员驻矿制度,严格煤矿复产复工条件和程序,严禁煤矿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擅自复产复工。

宜宾市在暗访期间发现,高县、宜宾县、翠屏区、珙县煤矿问题较多,于是,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宜宾市经信委、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上述县的县长、分管副区县长及安全监管局长进行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约谈。

2013年1月9日,省局会同省监察厅对达州市南江县和广元市朝天区政府县长、分管副区县长,以及安全监管局长进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约谈,指出了各地在煤矿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现场管理不到位、通风设施不够完善、人员培训制度落后等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加强通风、注重培训等意见和建议。

针对特点抓安全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负责宜宾、自贡、内江等4个市、18个县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有煤矿425处,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81处、高瓦斯矿井183处、瓦斯矿井161处;煤层自然发火矿井115处;已调查水患矿井中1类水患矿井18处。

“川南分局把握煤矿安全的客观规律,抓住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煤矿安全工作。”黄锦生介绍说,2012年年初,川南分局开展了以春节安全管理为主的“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春节前,印发了煤矿节后复工复产条件和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狠抓复工复产煤矿工作方案、程序和标准落实;春节上班后,针对其他煤矿还处于春节停工的实际,分局对辖区16对国有重点煤矿开展了为期两周的集中监察执法活动,重点监察煤矿瓦斯防治、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水患治理、隐患排查、采掘头面审核、领导下井带班、“六大系统”建设等落实情况,共查出隐患345条;在夏季,组织了“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防治水专项监察;在秋季,强化了建设项目、粉尘防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重点检查;“十”后,分局每周派出3~4个督查组,会同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督查,推动复工复产验收按程序和标准进行。

在监察工作中,川南分局坚持“监察进度服从监察质量”原则,每矿次投入监察力量不少于4个监察工作日,以瓦斯治理、防治水和建设项目为重点,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012年,分局共监察煤矿482矿次,查处隐患3 982条,责令停产整顿矿井46矿次,责令建设矿井停止施工89矿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2矿次。2011年,分别对筠连县巡司二煤矿等7家非法违法生产企业给予行政处罚;2012年四季度,会同宜宾市安全监管局严肃查处瓦斯三级报警矿井,对3处矿井实施分别处罚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12对矿井停产整顿。

与2008年相比,2012年,川南煤矿的事故量下降59%,死亡人数减少58%。黄锦生说:“川南分局开展对应不同时段的‘一年四季抓安全’工作,使川南地区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误报也要查”

泸州市位于四川省东南部,市辖古蔺、叙永等产煤县都处于群山环抱之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泸州市的煤矿瓦斯灾害较为严重,是煤矿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可是煤矿企业几乎都在大山里,检查一个煤矿就要开车行驶上百千米山路,耗费一整天时间,以现有的人力根本无法实现所有煤矿完全监控。因此,我们启用了煤矿瓦斯远程监控平台,解决了这个问题。”泸州市安监局副局长张继林介绍说。

泸州市煤监局吸取“8·29”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通过采掘头面预先审批、“四个煤量”控制等措施,强制要求采区巷道没有完善前不得施工回采巷道,新施工的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中,规范煤层开采顺序;通过机械化采掘工艺改革,提高单采单掘工效,压减采掘头面数量,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全市有30对矿井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27对矿井建成安全高效矿井。市辖3个产煤县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均通过省煤监局的考核验收,9万t及以上规模的生产矿井均按规划进度通过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验收。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4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5

(二)工作目标。继续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扎实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煤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使我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丛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到今年年底,实现煤矿较大事故为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年各类煤矿伤亡事故人数力争控制在上级下*的指标数之内,确保事故发生率再下降10%。

二、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按照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负责。一是各煤矿驻矿专员、驻矿员必须认真履职,加强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驻矿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镇长负总责、驻矿专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督煤矿企业依法开采和依法经营,对辖区内的非法煤矿坚决予打击,杜绝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煤矿要报告县政府;二是镇国土所要加强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资源行为进行查处;三是镇安监所要不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先强制撤除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煤矿伤亡事故的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镇主要领导及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各驻矿员对已关闭煤矿、证照过期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和整改煤矿必须盯紧盯牢,防止非法组织生产;四是镇派出所要加强各煤矿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参与查处矿山伤亡事故,并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察,严厉打击盗采和破坏国家资源与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要求控制火工产品;五是河市电力公司要及时开展清理和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用电,对无证煤矿和非法矿井应限制供电(应保障生活和煤矿抽水用电)。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业主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全面落实并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次,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天天下井带班。煤矿业主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坚决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个员工。

(二)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察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察员;每个采掘作业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每个矿井必须配备煤矿技术负责人,设置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6万吨/年的煤矿必须配备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9万吨/年的煤矿必须完善采掘、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瓦斯治理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是煤炭企业以新入井的工人必须组织专门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二是煤矿业主、矿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各采掘班组长和班组专职监管人员必须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做到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到100%。

(五)强化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实施“管理强矿”,指导各类煤矿奋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必须全面*标,未*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其余独立扩能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重新设计重新建设。“三线建设”和“三推行”工作今年必须全面推进实施验收。

四、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力推进煤矿科技兴安战略。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保证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运转正常,凡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或随意关机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同时大力推广煤矿井下支护改革,大力推行单体液压支柱。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6

张宝顺、王君要求,要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生命,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付出百倍努力;要避免伤员死亡或留下残疾,要对所有升井人员进行登记,轻伤者也要留院观察;要尽快制定恢复性预案,认真保存有关图纸、资料,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提供条件;要确实搞好矿工家属安抚工作,做好受伤者、遇难者亲人的工作。

当天下午,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安排部署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

2月22日至23日,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赶赴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张德江转达了总书记、总理对遇难者的沉痛悼念和对家属的亲切慰问,要求山西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遇难矿工家属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痛下决心,狠抓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死角,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月22日深夜,山西焦煤集团紧急作出决定,免去发生爆炸事故的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屯兰矿矿长尹根成、总工程师张文昌职务,撤销屯兰矿安全副矿长潘国平职务。

2月23日,国务院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骆琳出任国务院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组长。

人民日报太原2月23日讯,山西焦煤屯兰矿承诺将按照国家规定对事故遇难者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将不低于每人20万元。屯兰煤矿系国有大矿,职工均有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目前两项保险的理赔程序已经启动。

当天,台湾海基会致函海协会,对山西省古交市屯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意外、造成人员惨重伤亡表达关切和诚挚慰问。

2月24日,国务院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省城太原召开,骆琳主持会议,王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骆琳说,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要依法认真履行好五个方面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的措施,这些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务院审批。会上,王君向死难矿工及矿工家属致歉。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7

(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

中央领导同志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防治水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经常研究水害防治工作。20__年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对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及加强防治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出台相关防治水规章制度,开展防治水专项监督检查,使防治水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山东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安全监察规定》和《煤矿老空水防治十项规定》等;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重庆市为切实吸取水害事故教训,制订了《重庆市煤矿水害防治方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全市煤矿开展水害基本情况调查,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安徽省把国有煤矿周边小煤矿列为防治水监察的重点,按照“大矿自保、小矿自律、政府监管、国家监察”的原则,严禁矿井之间超层越界开采,防范透水事故。

(二)煤矿企业防治水主体责任的意识增强

大部分煤矿企业都能够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保障防治水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有效遏制了水害事故的发生。河南省郑煤集团公司专门成立了防治水技术管理部;山东省肥城矿业集团吨煤提取5元、华恒矿业公司吨煤提取5.4元专项用于煤矿防治水,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了防治水重点工程、防治水钻探、物探设备和监测监控仪器装备到位,为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科研院校主动承担防治水技术攻关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华北科技学院等单位承担了“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矿井老空区探测与水害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中国矿业大学承担了“十一五”973计划“煤矿突水机理与防治基础理论研究”;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在煤矿井下随钻测量定向钻进技术研究方面也有重大进展。相信,这些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必将大大提升水害防治水平。另外,一大批科研院校的专家针对企业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一起研究攻克生产中防治水技术难题,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好转做出了贡献。

(四)防治水工作成效显著

20__年至20__年全国发生水害事故122起、死亡518人,每年平均数比前3年平均数(下同)减少48起、201人,分别下降44%和43.7%,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7.4%。其中发生重大以上(10人以上)水害事故11起、死亡190人,同比减少2起、101人,分别下降26%和51.5%,占全国重大以上事故的16.7%和14.8%。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所有从事防治水工作人员辛勤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出席会议的各位专家、各位同志并通过你们对所有奋战在煤矿防治水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监管监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

在总结防治水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时有发生,防治水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仍需加强。一是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20__年以来,已发生13起、死亡216人。20__年在奥运会之前,广西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发生“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6人。今年3月21日和4月4日,湖南省和黑龙江省分别发生1起透水事故,死亡13人和12人。二是暴雨洪水引发多起事故灾难和未遂事故。20__年8月17日,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因突降暴雨,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河堤决口,溃水淹井引发事故灾难,致使172人死亡;与其相邻的新泰市名公煤矿也因洪水淹井,造成9名矿工遇难。20__年7月29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支建煤矿因洪水淹井,造成69人被困,经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全部生还。三是淹井事故时有发生。今年1月8日,河北省峰峰集团公司九龙矿发生陷落柱突水,矿井被淹;3月25日,中煤平朔煤炭公司三号井工矿发生老空透水事故,透水量约28万m3,最大透水量达5000m3/h,矿井局部被淹;4月18日,国投新集公司板集矿(基建)井筒发生突水涌砂事故,矿井被淹,当班入井622人,621人安全升井,1人死亡。

分析近两年水害事故原因,反映出一些煤矿企业水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不落实,基础工作薄弱,水害防治措施不到位,部门监管、监察仍有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防治水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对水害防治工作认识不足,防范意识差,未将水害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水

害防治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防治水机构弱化、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二是水文地质资料不清。一些矿井缺乏必要地质报告和基础图纸资料;一些矿井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与实际误差较大,无法科学指导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一些矿井井田内或井田边界老空区积水不清楚;一些矿井没有对井田水害情况开展预测预报工作。

三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一些矿井根本没有探放水措施;一些矿井虽然进行了探放水,但未将水害彻底根治;一些矿井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起不到排除隐患作用;一些矿井根本不进行探放水,盲目掘进,导致水害事故;大部分老空透水事故都有明显的透水征兆,未及时撤退井下作业人员,违规组织生产,导致事故。

四是一些企业在防范自然灾害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重视不够,防洪体系存在漏洞,防洪设施不牢靠,特别是对中小水库、河流管理薄弱,一些河道、河堤不稳固,承载能力低,禁不起洪水的冲击;对井田内报废的井筒没有彻底充填,留下重大隐患。

五是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存在漏洞。一些地区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发生事故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导致同一地区的透水事故接二连三发生。

针对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从事防治水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要有紧迫感、责任感,认真研究,举一反三,将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以颁布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为契机,坚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颁布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在原煤炭工业部下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84年颁发)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86年颁发)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增加了法律责任。正式实施后,国家局还要安排宣贯和培训等工作,希望各位专家、同志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下面结合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雨季前要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治水工作,并抓好落实。一是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二是煤矿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三是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四是煤矿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

(二)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前提。一是煤矿必须具有井田地质及水文地质测绘报告、建井设计、建井竣工报告以及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和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煤矿图件应当建立数字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煤矿没有地质报告和必备图件,必须尽快绘制完善。二是要加强对古井老窑和周边矿井的调查研究。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为防治老空水害提供详实的资料。三是任何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都必须编写和提交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四是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三)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针对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导致透水事故多发的状况,一是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要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二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三是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四是在探放水过程中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五是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四)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一是煤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二是煤矿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h不间断巡查。三是煤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四是所有煤矿在雨季前要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是: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部位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违法违规开采防水保护煤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

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充满填实;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

(五)加强防治水监督监察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防治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8

1950年2月27日晚6时45分,河南新豫煤矿公司所属的宜洛煤矿李沟矿井内突然冒出一团火球,接着是一声巨响。当时,井下有200多名矿工。

事发后,煤矿立即组织矿工下井救援。但是那时技术条件落后,没有专业的救护队伍,下井救援的矿工们甚至都没有矿灯和安全帽。尽管如此,大家还是轮番下井,最终成功救出58个人。洛阳行署、宜阳县和当地驻军派来了医护人员,公安、部队到矿上维持秩序。

事故发生的李沟矿井煤层厚,但比较松软,矿井坍塌后堵塞了矿坑和巷道,井下烟雾弥漫。除了一部分矿工是当场烧死的,大部分人因空气不通,被活活闷死。4月22日最后一具尸体运出,救援时间长达55天。

此次事故共造成174名矿工死亡,39人受伤。官方给出了“这是新中国成立不到半年,发生的第一起最大、最重、最惨痛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定论。

调查

“宜洛矿难”发生后,矿工尸体被临时安放在一片空地上。一些尸体被烧变形,难以辨认,亲属悲伤欲绝。一个老人找不到儿子遗体,气急之下用头撞树,矿工会主席跪倒在老头面前,哭着说:“以后我就是你儿子,给你老人家养老送终。”

那段时间,宜洛煤矿接待矿工家属,以及多家单位的人数超过了3500人。档案记载,“死难工友家属每人获补大米、小米、小麦各15kg,每户补偿最少100kg煤,均由专人送到当事人手中……经统计,用于埋葬、抚恤、抢修工程等各项善后费用共折麦子超过90万kg。”

1949年底,15岁的傅宝现流浪到宜洛煤矿,靠挖煤维持生计。1998年,傅宝现从宜洛煤矿副矿长职位上退休。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工人在井下吸烟是常事,根本没人管。傅宝现认为,在煤矿干活的人成分复杂,大部分是贫苦农家孩子和乞丐,还有地痞、土匪等。矿上无保安制度,无劳动纪律,检查机制形同虚设,矿领导疏于监管。

1950年头3个月,全国煤矿曾发生过10次严重事故,尤以“宜洛矿难”死伤人数最多,损失最大。事故发生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南军政委员会,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此均极为重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监察委员会派彭达等3人,组成检查小组,核查该矿管理情况,调查事故原因,提出善后处理办法。

据事故联合调查组于1950年3月9日出具的第一份报告书显示,李沟矿井被炸面积1万600m2,占井下全部面积的1/3以上。

1950年3月13日,《人民日报》头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编者按”中说:“近来全国各地矿厂,特别是煤矿,屡次发生不幸的事件,使国家财产和工人生命遭受重大损失,应该引起我们严重的警惕。此次国营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件,又一次地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该矿失火的具体原因,虽然正在查究,不久即将有结果公布。但从这一事件的初步简略报道中,已经足以唤起各地矿厂的高度注意。各地矿厂亟应切实设法改善领导与管理方法,检查安全设备情形,努力防止此种不幸事件的继续发生。”

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也结合这次事故,开展思想教育运动,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批判只重机器不重视人的错误观点。

检讨

1950年3月29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主持召开了“宜洛矿难”事故检讨会,通报了事故调查情况。事故原因是:该矿沼气浓度较高,且用土法开采,无通风设备,井口少,风流极弱,并且还有漏风现象。这些问题虽经工友数次提及,但未引起该矿领导和主管工程人员的注意,导致热度增高,沼气聚集。且该矿无下井检查制,很多人在井下吸烟。3月7日由井下运出的4具尸体中,身上都装着火柴和纸烟,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吸烟划火引起。加之该矿巷道工程极不牢固,爆炸引发棚架多处塌陷,导致死伤者增加。

中南区重工业部部长朱毅在检讨中说:“该矿早经中央决定由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接管,但该部却迟迟未予接受。在暂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期间,又未加强对该省工矿的领导。因此,事件的发生,该部须负主要责任,请求中南军政委员会予以处分。”1950年4月底,宜洛煤矿被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接管,由省营变成国营煤矿,并被列为国家第一个5年计划重点工程。接着,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李一清、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钱瑛亦均进行了检讨。李一清在检讨中说:“该委员会没有对公营企业进行系统改革,致使宜洛煤矿等仍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不合理现象,造成这一后果,自请处分。”钱瑛说:“该事件发生后,中央监察委员会已派人前往调查,而中南区监察委员会却未加以重视,应进行深刻检讨。”

邓子恢则将此事故定性为“严重的惨案”。他说:“人民政府应该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坚决反对拿劳动人民生命开玩笑的态度。”他提议: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处理宜洛死伤工友,所支付的埋葬、治伤、抚恤、垫发工资救济家属等费用,由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予以报销;检查宜洛煤矿的安全设备,在未有安全保证以前,不急于开工;对宜洛事件责任的追究,除宜洛厂矿负责人及河南工商厅已决定处分外,建议中央人民政府给河南省府及中南重工业部以应有处分。中南军政委员会对此事事前检查不严,事后重视不够,也应进行自我检讨。

中南军政委员会自行检讨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特邀最高人民检察署、劳动部和中央财经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燃料工业部等机关负责人座谈,一致认为宜洛煤矿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矿领导不注重工人生命安全的作风所致。

问责

1950年6月,在总理提议下,政务院召开第三十五次政务会议,专门讨论研究对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并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工作的政务会议。会议一开始,就指出,宜洛煤矿事故之所以提到国家政务会议上讨论,因为这不是一省一地的事,也不仅是煤矿方面的事,而是带有全国性的问题。

会议经过研究,决定对于严重、盲目发动竞赛,不顾安全的主要责任者——新豫煤矿公司经理予以撤职,并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十几名各级负责人分别被开除、撤职,直至被判刑。河南省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和河南省工会副主任记大过一次,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被予以警告处分。会议还决定向全国各地发出通报,要求必须纠正只顾生产、不顾安全的错误思想,建立保安组织与制度,改善煤矿设备与采煤方法等。

1950年6月30日的《人民日报》刊文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下发对河南宜洛煤矿爆炸事件的通报后,河南省人民政府表示接受所受处分,保证今后贯彻执行工矿保安工作的指示。并已派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前往新豫煤矿公司及宜洛煤矿,遵照通报所示,分别处理各应受处分的失职干部。河南省总工会、新豫煤矿工会、宜洛煤矿工会的相关领导,均在报纸上向群众作了公开自我检讨。

后经司法机关审判,宜洛煤矿工务科副科长张保三和带班班长毛得才被判处死刑。其中,张保三被认定“带领工人偷了170多袋煤,但不能认真检讨,企图推却责任。”毛得才未履行职责,事发时未下井作业,并“领导工人集体偷煤,造成冒顶、片帮、棚架倒塌。” 其他事故责任者分别判处1年半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发3个月后,中南军政委员会特派军代表进驻宜洛煤矿。宜洛煤矿被接管后,井下开辟了安全避难所,增设700多盏矿灯,还有7盏检查沼气含量的安全灯,以及1部测风仪。

20世纪5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宜洛煤矿一直在生产。2002年,该矿宣布破产,改制为义络煤业公司,李沟矿井被废弃。1950年4月底,宜洛煤矿全体矿工为174名死难工友立碑纪念。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9

(一)煤矿基本概况

目前,全省共有煤矿332个。其中,省属国有煤矿28个,乡镇煤矿304个(占92%)。主要集中在龙岩、三明、泉州等3个设区市。有新罗、永定、永安、大田、永春等19个产煤县(市、区)。

(二)福建煤矿特点

1、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福建省煤田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条件差。断层、褶曲发育,且基本是薄和极薄煤层。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煤层瓦斯含量低。均为低瓦斯矿井,无高瓦斯或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煤层基本无自燃倾向。

2、乡镇小煤矿多,办矿起点低,落后现象严重。福建小煤窑开采历史悠久、数量多,据统计,开采初期小煤矿数量总计有4000余处,在2001年的煤矿清理整顿中,关闭了1970处非法小煤窑,在2004年的全省煤矿专项整治中,又关闭无证非法煤矿(井)1444个。截至2005年颁证前,全省各类煤矿还有469个,其中乡镇煤矿406个,而且挂靠各类井(硐)、系统438个。乡镇办矿起点低,历史欠帐多,矿井开采前期,装备和工艺十分落后,技术管理薄弱,无序开采的现象突出,事故多发,2005年,全省百万吨死亡率达6.21。

3、乡镇煤矿基础薄弱,水害问题突出。福建乡镇煤矿是在七、八十年代“有水快流”、扭转“北煤南运”的历史背景下,由“夫妻硐”、“朋友硐”发展而来。管理水平低。技术力量薄弱。虽经多次专项整治,但是在2005年颁证前,水害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一是矿井布局不合理。水害防范难度大。在同一井田内、在不同标高有多个乡镇煤矿,矿与矿上、下重叠,形成“抽屉式”开采,矿与矿之间没有规范的开采顺序,也没有留置隔离煤柱,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是勘探程度低,水文地质资料欠缺。多数乡镇煤矿勘探程度低,水文地质资料及矿井水害分析程度不高,小煤窑及其采空区没有实测图纸,地质资料,各类图纸资料不全。其分布及积水空间难以摸清,水患较为严重。

三是水害防范意识低。多数乡镇煤矿业主文化水平低,对水息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技术力量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足,在水害防治方面的投入也还不到位。

四是容易引发较大水害事故。在我省顶板、瓦斯中毒窒息和水害等三大事故中,水害是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最大因素。据统计,2001―2005年福建省共发生各类透水事故10起,死亡31人,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4起,死亡21人,2005年5月28日龙岩市新罗区发生1起重大事故。死亡10人。

(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基本情况

2005年以来,我省开始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后,总计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435本,已注销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65本。目前全省现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总计370本,其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8本,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332本。

二、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立足防范较大事故,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们进一步细化标准,制订下发了6项颁证管理办法和通知等文件,严格执行颁证程序,以颁证为契机,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淘汰落后,立足防范较大事故,提升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原则做好颁证工作,促进煤矿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一)突出水患重点。立足防范较大事故

针对福建煤矿水害突出的特点,颁证时,我们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达标的基础上,细化防治水标准,提高颁证准入门槛,把住水害治理关口。立足防范较大事故。首先把矿井水害调查论证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严格审查,凡是矿井水害专项调查不清,论证不充分、结论不明确,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煤矿,一律不予颁证。

一是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开展矿井水害普查工作,必须将矿井和周边的老窑和采空区及积水情况调查清楚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并建立水文地质档案”。对水害调查不清或未建立水文地质档案的煤矿,一律不予颁证。 二是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对矿井水害调查资料进行审查论证,确认矿井“水息调查清楚”。并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部门盖章。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论证不充分或结论不明确的煤矿,一律不予颁证。

三是水息调查材料必须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论证复审合格。对未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论证复审或论证复审不合格的煤矿,一律不予颁证。

四是严格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查。规定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必须专题评价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水害危害程度,防治水机构、人员、措施和设备配备等,要求评价报告论证充分,评价结论准确、可靠。对安全现状报告不全面、不充分或评价结论不准确、不可靠的矿井,一律不予颁证。

由于采取以上措施,提高了颁证标准和门槛,促使煤矿企业争相加大加快安全投入,纷纷聘请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认真开展矿井水患调查和防治水专项治理,积极改造、完善矿井排水等系统。有效消除了矿井水息,提高了矿井抗水灾能力,极大的提升了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坚决清理挂靠井(硐)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10

0 引言

在煤矿生产中,当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时,如何规范煤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做好煤矿停电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编制有针对性的煤矿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停电事故发生时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大面积停电事故的控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停电事故的影响,提高处置突发停电事故的应变能力,以防停电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和减少停电时间,保障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在事故后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是煤矿安全管理和机电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调度运行规程》及《电气事故处理规程》有关规定,编制煤矿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2 预案的适用范围

煤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是指全矿停电或某一区域停电后威及人员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导致全矿停产或局部停产的安全事故。预案包括下列停电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全矿停电,威及人员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

2)主通风机停电造成矿井通风中断;

3)井下主排水泵停电造成淹井危险;

4)综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或矿井原煤提升运输系统停电导致全矿停产或局部停产;

5)锅炉系统停电,供水中断,导致发生锅炉缺水事故。

3 应急工作原则

1)停电应急预案是针对停电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威及矿井安全,导致煤矿停产,具有突发性的停电事故;

2) 停电应急预案以努力保护人身安全为第一目的,兼顾矿井安全,尽量减少停电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停电应急预案是发生紧急停电情况时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4)停电应急预案是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现场可操作性;

5)停电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 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煤矿停电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煤矿技术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任副组长、煤矿调度室人员和机电管理人员及机电技术人员为成员,组成停电事故应急小组,机构设在矿调度室。

4.2 分工及职责

为实现停电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组织到位和责任落实,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明确分工及职责。

组长:停电事故应急工作的总负责,全权负责停电安全应急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抓好停电事故应急工作。

成员:在应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分工,进行停电事故处置的抢修工作。

5 专项停电应急预案

5.1 全矿双回路同时停电应急预案

当发生矿井双回路全部停电事故时,地面变电站(所)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应立即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和应急小组成员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查清停电原因,地面变电站(所)值班人员及时与供电部门电力调度联系,尽快弄清停电原因,待采取安全措施排除故障后,按操作规程进行送电,注意观察继电保护情况和仪器仪表显示情况。先恢复主通风机和井下主排水水泵等Ⅰ类负荷供电,再恢复其他生产系统供电和生活系统供电。

5.2 矿井单回路停电应急预案

当正在运行的供电回路受到雷电、刮风、下雨等外部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矿井停电事故时,地面变电站(所)值班人员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应立即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和应急小组成员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查清停电原因。地面变电站(所)值班人员及时与供电部门电力调度联系,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倒换备用回路恢复供电。

5.3 矿井主通风机停电应急预案

主通风机因双回路停电停运时:主通风机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应立即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和应急小组成员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查清停电原因,抓紧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主通风机运转。当主通风机停运10min以上仍无法运行时,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煤矿主要负责人(或煤矿值班领导)启动井下撤人警报系统,及时通知井下人员停止工作,电气设备全部停电,所有人员全部撤出升井;2)由主通风机司机负责打开风井防爆门,采用自然通风。

当主通风机恢复供电,运转正常后:在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指挥下,根据井下各地点瓦斯的检测情况,采取排放瓦斯措施,合理调整井下通风系统,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依此送电,恢复正常生产。

5.4 井下主排水泵停电应急预案

当井下主排水泵因双回路停电不能排水时:主水泵房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密切注意水仓水位情况,作好来电前开泵的各项准备工作。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通知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当主排水泵双回路同时出现故障时,应集中力量抢修一路,抓紧排除故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主排水泵供电。

当水位上升较快又不能及时供电的情况下,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尽可能将水泵房内电气设备垫高,关闭水泵房与中央变电所之间的密闭门;2)用砂袋在密闭门之间设置一道挡水墙,防止水淹中央变电所造成事故扩大。

5.5 掘进工作面停电应急预案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供电方式。当双电源全部停电时,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因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的巷道中,并设置栅栏和警戒标示,严禁人员进入无风巷道,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2)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通知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由机电负责人组织进行抢修,查明停电原因,尽快恢复供电;3)检修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时,必须检查周围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故障排除后恢复通风前,必须制订排放瓦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5.6 锅炉系统停电应急预案

锅炉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锅炉系统停电,导致锅炉供水中断,发生锅炉缺水事故,影响锅炉运行安全。当锅炉系统停电不能正常补水时,锅炉施炉工、水质化验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作好来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立即汇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尽快查明停电原因,组织抢修排除故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在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情况下,应启动蒸汽往复泵,依靠蒸汽压力实现锅炉补水,以保证锅炉处于安全状态。当蒸汽往复泵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紧急停炉,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关闭锅炉主汽阀,停止送风、引风,打开锅筒上安全阀释放蒸汽压力,开启主炉门、灰门和烟风道闸门,促使炉膛空气流通加速冷却;2)用炉渣实施压火降温。

供电正常后,启动锅炉补水水泵,根据锅炉缺水程度,向锅炉限流补水。当锅炉水位正常后,启动锅炉运行。

6 结论

由于煤矿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煤矿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是不可避免的。编制一套完整的、切合实际的、具有针对性的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内容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并在每次演练完成后,认真总结、评审,不断完善,确保停电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反应、从容应对、正确处置,保障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将事故损失和事故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是煤矿安全应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11

一是做实做细行政许可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8项行政许可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严格许可条件和程序,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特别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年,我省全面启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延期工作,共有313处矿井要换发许可证,至去年年底,已受理换证申请302处,对252处矿井换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60处,补办3处。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和换证手续的矿井,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具体工作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将许可证发放的现场审核工作上收到省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严格办矿标准,全省煤矿安全条件比2005年初次发证时有了较大提高。

二是做实做细检查指导工作。以推动工作为目的,实施分级检查指导。分局对县(市、区)及其以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省局对设区市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指导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效,检查指导率占产煤市、县(市、区)的100%,调动了地方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做实做细事故调查工作。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煤监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暂行)》、《事故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结果上报备案制度,组织对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把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和必查程序。*年共对39起事故立案,结案35起,查处责任人165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人。

四是做实做细三项监察工作。在监察内容上,省局侧重对分局监察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难点监察,并适当开展与行政许可相关的专项监察。*年,组织开展了防治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检测检验、职业危害防治、“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存及使用、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专项监察。在监察方法上,在全省推广实施示范监督监察,整合监察监管、地方政府、煤矿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力量,重点突出“示范”效应和“监督”效应,协调一致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在监察工作中,严格落实“十严禁”措施。全年共监察矿井716处,监察覆盖率100%;监察矿井2748次,人均监察矿井40.41次;责令矿井停产整顿106处次,停止作业工作头面289个次。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灭事故隐患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署,认真制定“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并且“回头看”,抓落实,努力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分级负责,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分级、分层挂牌治理。一是落实隐患分级报告制度,由煤矿企业自查隐患并于每月初将上月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各产煤县(区)煤监部门报告,各产煤县(区)煤监部门汇总企业报来情况后向设区市煤监部门及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送,各设区市煤监部门及煤监分局汇总各县(区)情况后向省煤监部门及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二是落实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汇总、上报隐患情况的同时,列出本级机构负责督办的隐患,挂牌督办,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二)突出重点,抓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一是明确了以“一通三防”、防治水和近两年发生事故的矿井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突出汛期和奥运会前后、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二是在全省排查的基础上,我局确定了全省煤矿安全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重大隐患,分别下达执法文书,并致函当地政府,引起各方重视。目前这些隐患都在有效监控和治理当中。去年仅江西煤监机构就排查出隐患9857条,督促煤矿企业实际整改到位8455条,整改率为95.82%。

(三)强化督查,确保隐患整改治理到位。以督查为抓手,采取安全督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互相检查、“回头看”等各种形式,按照“五定”要求,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工作,及时调度掌握隐患整改进度情况,督促煤矿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加快隐患整改进度,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特别是重点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及“回头看”督查行动,在抽调5位同志参加全国煤矿安全百日督查行动的基础上,会同省煤炭行业办牵头承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制定下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编发工作简报,组成四个督查组,由局领导带队,深入9个设区市27个县(市、区)和5个矿务局(公司)的100处矿井进行督查,查出隐患1167条,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5处、停止井下作业头面59处。期间,我局代表省政府对宜春市7个县(市、区)69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督查。下半年,我局又组织实施“回头看”活动,对24处煤矿进行了督查。

三、多措并举,着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一)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组织召开了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贯彻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和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在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两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省发改委制定“十一五”后三年瓦斯治理规划,大力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培训工作;以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为标准,重点解决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问题;编印了《安全采煤必读》,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井下职工人手一份;在丰城矿务局推广使用“一巷两用”技术,督促丰矿瓦斯研究所联合重庆分院对瓦斯基础参数进行测定,对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全年瓦斯抽采量6905万立方米,瓦斯利用量2514万立方米,利用率为36.4%,大力推进民用和工业用瓦斯,继前年丰城源洲煤层气发电厂试机发电之后,去年以丰矿煤层气为燃料的斯米克陶瓷厂点火试机。另外,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灾害严重的县(市、区)及其区域内的小煤矿为重点,开展了瓦斯治理专项监察,共监察矿井50处,查出隐患557条,责令停止作业头面24个。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12

20*年2月14日15时,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总书记、总理、黄菊副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了重要批示。华建敏国务委员率领有关部委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辽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成立了"2.1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责任处理领导小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专家组和事故调查组多次下井勘察,多方调查取证,对相关资料反复分析,认定了爆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冲击地压造成3316工作面风道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3316风道里段掘进工作面局部停风造成瓦斯积聚,致使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带电检修架子道距专用回风上山8米处临时配电点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是海州立井在生产、安全和机电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多管理上的问题:

1.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及矿井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超能力组织生产,造成采掘接替严重失调,331采区在无采区设计的情况下进行作业,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采区下山未贯穿整个采区,边生产边延伸;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在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开口掘进3316风道,使3315综放工作面与3316风道掘进面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这是造成灾害扩大的主要原因。

2.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一通三防"、机电管理混乱。外包工队井下特殊工种长期违规无证上岗,违章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瓦斯监控系统维护、检修制度不落实,井下瓦斯传感器存在故障,地面瓦斯监控系统声音报警功能出现故障长达4个月,没有进行维修,致使事故当天不能发出声音报警。该起事故中产生火源的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入井前未进行检验,致使假冒MA标志的机电设备下井运行。

3.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在20*年7月1日至20*年3月31日期间,该矿在没有审查外包工队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两次与外包工队签订了劳务合同。20*年4月1日后,该矿在与外包工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队,且以包代管,对特殊工种不组织培训,无证违规作业;事故当班入井人数574人,井下多工种交叉作业现象严重。

4.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该矿配备有自救器和便携瓦斯监测仪,但基本无人佩带;担任矿生产值班任务的安监科科长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直至发生事故才回到工作岗位;瓦斯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在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后长达11分钟时间内,没有按规定实施停电撤人措施;防治冲击地压部门没有严格执行防治措施中的取屑次数规定,未能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孙家湾煤矿安监部门对海州立井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力。

5.阜矿集团公司及孙家湾煤矿重生产、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集团公司在孙家湾煤矿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20*年为该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在该矿没有采区设计的情况下,对该采区的采煤工作面设计进行了审批,并对有关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等指令不及时进行组织落实。集团公司购买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因进货管理不严,未能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

6.辽宁省煤炭工业局未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阜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疏于管理;对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0*年超能力组织生产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落实20*年5月辽宁省政府领导针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的《关于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安全情况的报告》作出的批示;对阜矿集团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有效组织检查整改。

7.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原阜新办事处)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对孙家湾煤矿的安全监察不到位。对海州立井331采区无设计、没有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使之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对33名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按照单位划分:外包工队1人,孙家湾煤矿17人,阜新集团公司11人,辽宁省煤炭工业局2人,辽宁煤矿安监局原阜新办事处1人,省政府1人。

按责任类别划分:已移交司法机关2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2名,行政撤职13人,行政降级8人,行政记大过5人,留用查看一年1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

按照职级划分:省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5人,矿处级干部18人,科级干部7人,一般干部2人。

国务院5月11日召开常务会议,同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责任处理领导小组的建议,决定对孙家湾矿矿长宋加木等4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金发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按照程序免去其董事长职务;其余27人分别给予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留用查看等党纪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国强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二、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11.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情况

20*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有166人遇难,截至4月5日已清出并处理96俱遇难者尸体。

这起事故发生后,井下灾区又接连发生四次爆炸。由于井下瓦斯和有害气体严重超标,煤层着火,决定采取注水灭火措施。截至3月28日,累计注水44.3万立方米,井下灭火完成,从4月6日开始抽水。4月16日-17日我们抽调5名专家配合地方政府到陈家山矿下井勘查,初步了解井下415灾区仍有积水约35万方,瓦斯积聚量大,浓度高达90%。据此,专家组认为目前仍不具备下井调查的条件。

事故调查组通过前段现场初步勘查、谈话取证、查阅资料和专家分析,对事故原因有了一个初步的看法,但对引发瓦斯爆炸的火源仍有不同意见,须待下井到事故现场勘查后才能最终确认。按照陕西省政府报送的抢险救灾方案,井下积水预计6月20日左右抽完,然后排放瓦斯,修复巷道。按此进度,事故调查工作大体要到7月中旬结束。

铜川、阜新两起特别重大事故,伤亡惨重,国内外影响很大。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我们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统盘考虑,抓紧解决。我们已决定派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赴陕与省政府再次研究加快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的方案,当前要督促陕西省加快抢险进度,事故调查组尽早进入事故现场勘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事故调查进度。

三、下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措施

阜新和铜川两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充分暴露出煤矿安全工作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和煤矿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受利益驱动超能力生产严重;二是安全投入不足,欠帐较大,装备水平低,基础薄弱;三是安全管理弱化,干部作风浮漂,各项规章制度不落实;四是从业人员素质下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务院于2月23日召开国务院8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并就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联系重点煤矿安全工作制度、煤矿干部下井带班,以及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安全投入的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4月25日-26日国家局与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召开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推广安徽淮南煤矿的经验,黄菊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下一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第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12字方针,加大瓦斯治理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对45户重点煤矿逐个进行安全技术"会诊",找准问题、落实措施,搞好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对所有煤矿进行井下通风能力的核定,按照核准的能力定员、定岗、定编,合理配置井下作业人员。同时,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要抓紧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今年,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要实现县(区)范围内的联网。

第二,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对45户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督导,建立督导工作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井下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定岗定员。对下井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要进行强制性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失爆设备入井使用。

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篇13

20*年2月14日15时,*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总书记、总理、黄菊副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了重要批示。华建敏国务委员率领有关部委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成立了"2.1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责任处理领导小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专家组和事故调查组多次下井勘察,多方调查取证,对相关资料反复分析,认定了爆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冲击地压造成3316工作面风道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3316风道里段掘进工作面局部停风造成瓦斯积聚,致使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带电检修架子道距专用回风上山8米处临时配电点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是海州立井在生产、安全和机电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多管理上的问题:

1.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及矿井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超能力组织生产,造成采掘接替严重失调,331采区在无采区设计的情况下进行作业,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采区下山未贯穿整个采区,边生产边延伸;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在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开口掘进3316风道,使3315综放工作面与3316风道掘进面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这是造成灾害扩大的主要原因。

2.*煤矿海州立井"一通三防"、机电管理混乱。外包工队井下特殊工种长期违规无证上岗,违章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瓦斯监控系统维护、检修制度不落实,井下瓦斯传感器存在故障,地面瓦斯监控系统声音报警功能出现故障长达4个月,没有进行维修,致使事故当天不能发出声音报警。该起事故中产生火源的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入井前未进行检验,致使假冒MA标志的机电设备下井运行。

3.*煤矿海州立井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在20*年7月1日至20*年3月31日期间,该矿在没有审查外包工队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两次与外包工队签订了劳务合同。20*年4月1日后,该矿在与外包工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队,且以包代管,对特殊工种不组织培训,无证违规作业;事故当班入井人数574人,井下多工种交叉作业现象严重。

4.*煤矿海州立井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该矿配备有自救器和便携瓦斯监测仪,但基本无人佩带;担任矿生产值班任务的安监科科长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直至发生事故才回到工作岗位;瓦斯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在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后长达11分钟时间内,没有按规定实施停电撤人措施;防治冲击地压部门没有严格执行防治措施中的取屑次数规定,未能做好预测预报工作;*煤矿安监部门对海州立井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力。

5.阜矿集团公司及*煤矿重生产、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集团公司在*煤矿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20*年为该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在该矿没有采区设计的情况下,对该采区的采煤工作面设计进行了审批,并对有关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等指令不及时进行组织落实。集团公司购买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因进货管理不严,未能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

6.*省煤炭工业局未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阜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煤矿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疏于管理;对*煤矿海州立井20*年超能力组织生产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落实20*年5月*省政府领导针对*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的《关于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安全情况的报告》作出的批示;对阜矿集团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有效组织检查整改。

7.*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原阜新办事处)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对*煤矿的安全监察不到位。对海州立井331采区无设计、没有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3315皮带道与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使之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对33名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按照单位划分:外包工队1人,*煤矿17人,阜新集团公司11人,*省煤炭工业局2人,*煤矿安监局原阜新办事处1人,省政府1人。

按责任类别划分:已移交司法机关2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2名,行政撤职13人,行政降级8人,行政记大过5人,留用查看一年1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

按照职级划分:省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5人,矿处级干部18人,科级干部7人,一般干部2人。

国务院5月11日召开常务会议,同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责任处理领导小组的建议,决定对*矿矿长宋加木等4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金发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按照程序免去其董事长职务;其余27人分别给予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留用查看等党纪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国强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成*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二、*铜川陈家山煤矿"11.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情况

20*年11月28日,*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有166人遇难,截至4月5日已清出并处理96俱遇难者尸体。

这起事故发生后,井下灾区又接连发生四次爆炸。由于井下瓦斯和有害气体严重超标,煤层着火,决定采取注水灭火措施。截至3月28日,累计注水44.3万立方米,井下灭火完成,从4月6日开始抽水。4月16日-17日我们抽调5名专家配合地方政府到陈家山矿下井勘查,初步了解井下415灾区仍有积水约35万方,瓦斯积聚量大,浓度高达90%。据此,专家组认为目前仍不具备下井调查的条件。

事故调查组通过前段现场初步勘查、谈话取证、查阅资料和专家分析,对事故原因有了一个初步的看法,但对引发瓦斯爆炸的火源仍有不同意见,须待下井到事故现场勘查后才能最终确认。按照*省政府报送的抢险救灾方案,井下积水预计6月20日左右抽完,然后排放瓦斯,修复巷道。按此进度,事故调查工作大体要到7月中旬结束。

铜川、阜新两起特别重大事故,伤亡惨重,国内外影响很大。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我们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统盘考虑,抓紧解决。我们已决定派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赴陕与省政府再次研究加快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的方案,当前要督促*省加快抢险进度,事故调查组尽早进入事故现场勘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事故调查进度。

三、下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措施

阜新和铜川两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充分暴露出煤矿安全工作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和煤矿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受利益驱动超能力生产严重;二是安全投入不足,欠帐较大,装备水平低,基础薄弱;三是安全管理弱化,干部作风浮漂,各项规章制度不落实;四是从业人员素质下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务院于2月23日召开国务院8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并就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联系重点煤矿安全工作制度、煤矿干部下井带班,以及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安全投入的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4月25日-26日国家局与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召开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推广安徽淮南煤矿的经验,黄菊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下一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第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12字方针,加大瓦斯治理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对45户重点煤矿逐个进行安全技术"会诊",找准问题、落实措施,搞好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对所有煤矿进行井下通风能力的核定,按照核准的能力定员、定岗、定编,合理配置井下作业人员。同时,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要抓紧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今年,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要实现县(区)范围内的联网。

第二,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对45户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督导,建立督导工作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井下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定岗定员。对下井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要进行强制性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失爆设备入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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