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论文实用13篇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1

附图

图1FIEs在中国重要经济指标中的比重

这种担心和争论在近几年有所加强。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著名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一些项目的规模很大,远远超过中国国内同类企业,占据着企业规模排名的前列,产量占全行业产量的较高比重。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微电子、移动通讯设备、轿车、制药、工程机械等行业中排名前10位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投资企业都占据着2/3以上的席位。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占据手机市场九成的份额,占据着轿车2/3以上的份额。其中一些企业,独家占据了市场很大份额,市场集中度很高。从理论上推论,有产生垄断的可能性。

当然,所有的商业性公司都在追逐利润最大化,而不论其是国内公司还是全球性公司。如果市场监管力量薄弱,无论跨国公司还是国内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垄断行为。但是,跨国公司具有规模、品牌和技术等许多方面的优势,市场影响力更强,因此其行为特别引人关注。

对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竞争行为的分析,是产业组织理论和跨国投资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跨国投资理论在它的形成阶段,就认为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目的之一,是控制不同国家内的企业,消除竞争,使自己企业处于有利地位,获取超额利润。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实质上是垄断优势的扩张,本身就是一种市场扭曲,它会产生反竞争的不良效果(Hymer,1970,1976)。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都有垄断意愿,但其在海外比在其母国更易形成垄断行为,这是因为在海外市场上竞争的对手较少,串谋容易,企业就会产生进行串谋的意愿和行为。(注:串谋是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主要厂商之间组成公开默认的价格同盟,对市场进行人为分割的行为。)通过串谋,将价格维持在一个相对的高位,企业就有可能获取相对稳定的较高利润(Caves,1982)。相反的观点也同样存在:由于跨国公司海外投资,增加了东道国市场上的企业数目,使生产和市场的集中度降低,因此加强而不是削弱了东道国市场上的竞争(Fishwick1981;Gorechi,1976)。稍后一些,有学者注重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假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具有垄断优势,而东道国企业间却是彼此竞争的关系,在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的较早时期,有可能增加东道国市场的垄断性,但从长期看,技术外溢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种潜在成本,因为免费搭车的当地企业迟早会变得足以与跨国公司相抗衡。最终结果,增加了东道国市场的竞争性(Das,198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跨国投资增长很快,相关研究更加丰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大量吸引FDI,提供了新的研究素材,有不少基于多国情况和大样本案例的研究成果问世。但是,研究得出的结论仍然不一致。有一些研究表明,大型跨国投资特别是采用购并方式的投资,往往被用来消灭竞争(UNCTAD,1997);另一些研究却表明,跨国投资引起竞争结构的变化只是暂时的,因为一旦一家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扰乱了市场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均衡,其竞争对手必然会作出强烈反应以确保其市场地位。他们或者扩大投资,或者结盟,或者寻求购并,总之要努力使市场不被其竞争对手所控制。实证研究的结论也不一致。印度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获取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联合利华获得了印度香皂市场75%的份额和洗涤剂市场30%的份额(Mehta,1999);一项对捷克87个制造业集中率变化的研究却表明,虽然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捷克制造业的集中度加强和FDI大量进入同时发生,但数据分析却表明,跨国投资与市场集中度之间并没有相关性(ZemplinerovaandJarolim,2000)。

本文分析FDI与中国制造业市场结构的变化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竞争行为的影响。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行为、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和定价行为,是衡量外商投资企业竞争行为的三个主要因素。

二、独占和寡头市场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垄断行为(注:如没有另外注明,本文中各个行业的情况,来自作者在1997、2001年的两次调研,其中洗涤用品行业的第一次调研是1996年。两次调研都包括对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访谈及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1997年的调研成果反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跨国投资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究辑刊》第一辑中,2001年的调研成果反映在江小涓《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经济国际化的影响》中。凡引自这两次调研的内容,文中不再加注。李蕊女士参加了洗涤用品行业的第二次调研,并计算整理了部分数据。)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某些重要的产品市场上地位突出,一、两家企业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在这种独占和寡头市场中,外商投资企业确有垄断动机和垄断行为,典型的表现是不开发不引进先进技术、产品更新换代慢和产品价格居高不。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整个20世纪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被认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仅为2%左右,技术先进企业的投资额也仅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左右。不过,此时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外华人资本的中小型企业为主,不转移先进技术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的技术水平不高(江小涓1993)。

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增长很快,这些跨国公司拥有最先进的技术,但是在它们来华投资的较早时期,向中国转移最先进技术的企业较少。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中,引进母公司最先进技术企业的比例仅为13%。(注:关于数据来源、技术先进性定义等,参见本文第四部分中对表5的说明。)

下面是三个典型行业的案例。

1.轿车制造业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中国轿车生产的集中度很高,市场竞争很不充分,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和上海汽车总公司合资成立的上海大众汽车公司市场地位突出。1983年4月,第一辆桑塔纳轿车在上海组装成功,1985年3月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此后,上海大众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在中国的轿车市场上占据着垄断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期,桑塔纳轿车几乎占有国内同档轿车100%的市场份额,90年代初期占有90%左右的市场份额,直到90年代中期,仍然占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到1998年3月,上海大众在中国已累计生产了100万辆桑塔纳系列轿车。其间,1995年上海第二代桑塔纳轿车(桑塔纳2000)下线和投入市场。

从1983年到1999年长达16年的时间内,上海大众的主导产品一直是第一代桑塔纳,车型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这个期间,上海大众的外方母公司已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球市场上淘汰了第一代桑塔纳这个车型,但上海大众却长期继续生产第一代桑塔纳,并没有引进其母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推出的换代车型。桑塔纳的市场价格也始终处于高位,在1998年年底之前,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水平,高出其先前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近一倍。

上海大众这种基于市场垄断地位而产生的行为,长期受到国内各方面舆论批评,包括中方合作者上海汽车总公司,也对其不愿转移先进车型的行为不满意。1998年,上汽公司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合资成立了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通用愿意将较新的车型放在中国生产。

2.无线通讯设备制造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通讯业以极高的速度增长。通讯线路由1990年的1200万条,增加到2000年的1.7亿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移动通讯业的增长速度尤其突出,以手机制造业为例,到2001年8月,中国的手机拥有量已经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位。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高速成长的无线寻呼市场和模拟手机市场几乎由摩托罗拉一家公司垄断,我国消费者以明显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使用其生产的落后于国际市场的产品,这个时期,摩托罗拉在中国获得了丰厚回报。

3.洗涤用品行业

英荷联合利华公司和美国P&G公司分别于1986年和1988年开始在中国投资。1992-1995年,除P&G公司和联合利华公司继续大规模增加在华投资外,全球洗涤用品行业三巨头之一的德国汉高公司,也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P&G公司、联合利华公司和汉高公司,都是名列“财富500强”的跨国巨头,1999年,联合利华总资产280亿美元,总销售额440亿美元;P&G公司总资产321亿美元,总销售额381亿美元。而中国洗涤用品行业1999年的总销售额仅为192.82亿元人民币,约折合23亿美元,(注:这里的洗涤用品行业是指我国工业统计分类中的“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业”,统计口径为国家统计局使用的“分地区轻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提供。)全行业产值仅为联合利华公司的1/19,P&G公司的1/17。规模如此悬殊,致使当时国内存在许多观点,认为中国洗涤用品制造业将会受到严重冲击,洗涤用品市场将由跨国公司垄断,甚至导致中国洗涤用品行业“全军覆灭”。

到1995年底,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较大规模的合资企业有15家,全部是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排名前20位的大企业。这15家企业洗衣粉和香皂的产量,约占全行业产量的35%-40%。在这15家合资企业中,P&G公司投资的有5家,联合利华公司投资的有5家,德国汉高公司投资的有3家。在15家合资企业中,只有两家为中方控股,其余均为外方控股。在外方控股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的外方股份比较高。外方股份在80%-98%之间的有3家,在60%-79%之间的有7家,在50%-59%之间的有3家。总体上看,当时我国洗涤用品行业中的主力企业已经由国外大跨国公司控股(15家企业的情况见表1)。

表1洗涤用品行业排头兵企业的合资情况(1995年底)

企业名称合资企业的中方与外方

上海利华公司上海制皂厂,英国利华公司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上海制皂厂,英国利华公司

上海联合利华公司上海合成洗涤剂厂,上海日化公司、联合利华公司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上海合成洗涤剂厂,香港新鸿基公司

北京熊猫宝洁洗剂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日化二厂、美国P&G公司

成都宝洁公司成都合成洗涤剂厂、美国P&G公司

广州浪奇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浪奇公司、美国P&C公司

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天津合成洗涤剂厂、德国汉高公司

广州宝洁公司广州肥皂厂、美国P&G公司

张家口联合利华公司张家口合成洗涤剂厂、荷兰联合利华公司

桂林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桂林合成洗涤剂厂、德国汉高公司

天津宝洁有限公司天津香皂厂、美国P&G公司

四平汉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平市油脂化工总厂、德国汉高公司

合肥利华公司合肥日用化工厂英国利华公司

沙市活力奔腾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沙市活力28集团公司、德国奔腾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这些合资企业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的行为令政府管理部门、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及更多的方面都不满意。合资企业生产的外方品牌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国内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20世纪90年代中期,质量相差不多的外方品牌产品的价格要比中方品牌的产品高出50%左右。合资企业在广告宣传上,都将外方品牌放在主导地位,对中方品牌的宣传很少。1997-1999年,在35个大中城市中,宝洁和联合利华对其麾下品牌的广告费用一直排在所有产品广告的前列,这些企业当时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中方企业合资前的品牌,因此实际上是用中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其产品促销。1995年,某合资企业销售收入的95%来自中方原有品牌的产品,但企业每年投入5000万巨额资金为外方品牌作广告,中方原有品牌的广告费却仅占其1/20。

当时,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这些企业的扩建规模和发展设想推算,到2000年,合资企业生产的洗涤用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很高份额,例如合资企业的洗衣粉将占我国洗衣粉市场的60%以上,其中外方品牌产品的占有率会大幅度上升。管理部门还认为,这些合资企业在站稳脚跟后,会通过再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方式,收编有实力的国内其它洗涤用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因此,中国洗涤用品市场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由世界三大洗涤剂跨国公司控制的市场,产品价格将处于高位,这些公司将从中国获取高额利润。

三、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进口、多家跨国公司进入和国内企业的成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往少数跨国公司居垄断地位的若干行业,市场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三个方面的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入世后进口商品竞争预期

多年来,较高的进口关税和过多的非关税措施,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有显著的保护作用。在外商投资企业占有重要地位的行业中,贸易壁垒主要保护了外资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即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已成定局,对国内产业降低保护前景明确。

进口商品竞争预期是市场竞争性的重要因素。如果跨国公司继续在中国使用其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失去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或者向中国消费者索取明显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消费者就会转向购买进口商品。中国境内的汽车制造商在1999年后多次下调产品价格,应对入世后进口汽车的竞争是一个重要因素。

2.跨国巨头之间在中国市场上展开竞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政府在一些行业中放弃了以往坚持的“一个行业中只引进少数几家跨国公司,以便给国内企业留下市场空间”的政策取向,开始允许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当一两家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较高收益时,其它跨国公司不会长期对这个潜力极大的市场视而不见,而是跟随先行的投资者,也竞相进入中国市场。多家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使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上相互竞争。

在手机制造业中,中国市场的高成长性和投资于这个市场的高回报率,吸引了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1994年中国数字移动通讯网建成后,诺基亚、爱立信开始迅速扩大在中国的生产规模,摩托罗拉的垄断地位开始动摇,三家企业一直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着激烈竞争,市场份额此起彼伏,交错变化。其它几家制造手机的跨国公司也相继续进入中国市场,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形成了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松下、三星等众多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局面。

轿车制造业中,以往坚持多年的轿车布点“三大三小”的原则,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明显松动。按近几年全球汽车业收购兼并后形成的九大汽车集团考察,到2001年底,这九大集团全部在我国有大规模的投资,建立了合资汽车制造企业。通用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上海通用汽车公司、金杯通用汽车公司、长安铃木公司、昌河铃木公司、江铃公司、庆铃公司、北京轻型汽车公司、北铃专用车公司、南亚公司、南京依维柯公司和云雀公司。大众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福特集团的投资项目有江铃公司、长安福特和海南马自达。丰田公司的投资项目有天津丰田公司和四川丰田客车。戴姆勒-克莱斯勒集团的投资项目有北京吉普公司、亚星奔驰公司、北方奔驰公司、湖南长丰公司、沈阳飞机公司、东南汽车公司和起亚悦达公司等。本田公司的投资项目有广州本田。雪铁龙—标致集团的投资项目有神龙公司。雷诺日产集团的投资项目有三江雷诺、郑州日产、杭州东风日产柴和风神公司。宝马公司的投资项目有沈阳华晨宝马。全球主要汽车制造商正在中国市场上展开激烈竞争。

3.国内竞争者的形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有一批内资企业竞争力迅速提高,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强有力的竞争者。轿车行业中,已经有天津夏利、一汽红旗、安徽奇瑞、沈阳中华、浙江吉利等多款颇具市场竞争力的国内品牌车出现在市场上,而且不断扩大着市场份额。中国的程控交换机市场也出现了同样趋势,国内企业的贡献突出。一批内资企业如华为、中兴、大唐的兴起和发展,使得程控交换机市场由原来外资品牌产品之间竞争的局面,转变为外资品牌与内资品牌产品之间交错竞争的局面。

洗涤用品行业的情况更典型。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时,外商投资企业将产品价格定在高位。外商原先的市场战略,是以国外流行的大比重高活性物的浓缩洗衣粉取代普通洗衣粉,并为此进行了密集的广告投资,但由于国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洗涤用品市场仍以中方品牌产品为主。

这个时期的市场结构的变化是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合资企业大力促销的外方品牌产品,由于价格居高不下,国内市场占有率上升缓慢;而合资企业对中方原有品牌的销售力度很小,使这些原先市场份额很高的产品的影响力下降。这种状况给国内一些原先居于“第二梯队”的企业提供了扩张机遇。一批改制后的上市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抓住机遇,迅速发展。表2是1992年和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集团)名录,入围企业有较大变化。在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四位的企业中,排名第一、第三和第四位的企业分别是南风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力公司(集体企业)和纳爱斯公司(股份制企业)。跨国公司的市场份额和排序并没有明显上升,在2000年洗衣粉产量排名前四位的企业中,仅有汉高一家跨国公司排名第二,在前10位大企业中,利华公司和宝洁公司分别列在第6位和第8位(见表2)。

表2排名前10位的洗衣粉生产企业(1992年,2000年)

序号1992年产量最大的10家2000年产量最大的10家

企业(集团)企业(集团)

1广州浪奇实业公司南风公司

2天津汉高公司汉高公司

3上海合洗厂全力(集团)公司

4徐州合洗总厂纳爱斯公司

5南京莞基苯厂白猫公司

6北京日化二厂利华公司

7成都合洗厂活力美洁时公司

8潍坊合洗厂宝洁公司

9济宁合洗厂杭州万里公司

10武汉油化厂开封矛盾(集团)公司

资料来源:作者1996年、2001年两次调研。

如果以单个企业为统计口径,合资企业在全行业排头兵企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按工厂法统计,洗衣粉产量排名前10位企业中的合资企业,1997年为4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8.6%;1998年3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3.4%;1999年3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1.4%;2000年4家,产量占全国比重15.2%。产量排名入前10强的合资企业,产量比重2000年较1997年降低了3.4个百分点。

表3洗衣粉行业外资产量比重

年份外资企业产量占外方控股企业产量

全国产量的比重占全国产量的比重

199635%25%

199735%26%

199828%19%

199922%17%

200022%19%

资料来源:作者2001年的调研收集整理。

表3是1996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品牌产品在我国洗衣粉产量中的地位。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产量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较快增长后,90年代下半期的市场份额有明显的下降。总之,由于国内竞争者的出现,洗涤用品市场竞争激烈,大型跨国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市场上取得明显的优势地位。

本部分的分析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发挥作用,使中国制造业中的大多数行业形成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变化:技术转移和定价

1.产品价格下调

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长期坚持的产品高价位战略发生了变化。

合资品牌轿车价格开始持续下降。以上海大众汽车公司的第一代桑塔纳为例,1998年底到2001年底三年时间,第一代桑塔纳在北京汽车市场上的价格下降了近40%。通讯设备行业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内资企业提供低价位产品的能力,使交换机的价格成倍地下降,例如局用程控交换机由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每线300美元左右降到90年代末期的每线35美元左右。同时,各个公司提供的服务增多,包括融资、安装、售后服务等。各主要的手机制造商,都开始在中国采用其在全球市场上的定价机制:新款手机在市场上露面两、三个月之后,价格就开始大幅度下滑。以往那种产品更新缓慢、价格长期处于高位的现象已经消失。

面对激烈竞争,外方品牌洗涤用品的价格大幅度下调。以宝洁麾下的碧浪为例,1998年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全年均价7.99元,1999年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全年均价6.14元,到2000年底,碧浪超效(第二代)400克装市场价已经低到5.16元,三年时间,产品价格下降了35%,而同期国内大致相同质量的洗衣粉价格仅下降了不到8%。2001年底,宝洁公司在市场上出售的主流产品是声称为第三代产品的碧浪漂渍(400克),价格已降至4.98元,与国内品牌产品的价格基本上持平。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由于价格持续下降,合资企业外方品牌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开始有所上升,占合资企业产量的比重有明显上升(见表4)。

2.加快转移先进技术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的速度明显加快。2001年,笔者主持了一个系列的调研项目,对北京、上海、深圳、苏州四个城市127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研,企业的技术水平是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前1997年,笔者曾主持了一项类似的调研,将这两次调研结果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行为的明显变化。

两次调研,我们都以其母公司为参照系,考察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相对技术水平。(注:同时,我们还有另外一个参照系:国内同行业的技术水平,按这个参照系,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绝大多数提供了等同于我国国内的先进技术。详细情况参见江小涓(2002),第三章。)对比两次调研结果可以发现,2001年与1997年相比,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母公司最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比率大大上升(见表5)。

表4洗衣粉行业外资品牌产量比重

年份合资企业外方品牌产外方品牌产量占合

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资企业产量的比重

19968%22.86%

19977%20.00%

19984%14.29%

19997.73%34.60%

20009.50%42.81%

资料来源:作者2001年的调研收集整理。

表5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

1997年(%)2001年(%)

与母公司相比

使用最先进技术1442

使用比较先进技术5345

使用一般技术3313

注:1997年样本为96户企业,2001年样本为127户企业。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来自美、日、欧盟和韩国的著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为了避免技术水平认定时产生歧义,我们简单地以时间作为技术水平划分的标准:母公司最先进技术,指在母国企业使用不足三年的技术或投放市场不足三年的产品;母公司比较先进的技术,指虽然在母国企业使用时间已达三年以上,但至今仍然在使用的技术或生产的产品;母公司的一般技术,指母国公司已经不使用的技术或不生产的产品。

1997年,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母公司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比重很低。向其在华企业转移最先进产品和技术的跨国公司,仅占被调研企业的14%;转移比较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占比重最高,达53%;还有33%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转移的技术和产品,是其母公司已经不再使用的技术和不再生产的产品。

到2001年,使用其母公司最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到了41%,有45%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使用母公司比较先进的技术,使用母公司已经淘汰技术的企业仅占13%。

几个行业的案例也很典型。从1998年开始,上海大众桑塔纳的市场份额开始被一汽捷达、二汽富康和天津夏利等产品分割,同时还有更多的新车型上马,特别是上海通用别克、广州本田雅阁的上马,才迫使德国大众改变态度,于1999年底将其全球流行车型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使B2级的桑塔纳跃升三个等级,一次性升为B5级的帕萨特。此后,中国轿车车型乏善可陈的局面迅速改变,2001年和2002年,跨国汽车巨头至少将11款全球流行新车型提供给了中国的消费者。手机制造业中,激烈的竞争迫使各家跨国公司都在不断地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降低产品价格。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的消费者已经完全能够享受到与国际市场同档次、同价格的手机消费。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手机市场的产品换代档次和价格水平已经与国际市场同步变化,每个季度甚至每个月都有新款手机问世。

五、简短的结论

中国的经验证实了产业组织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全球性企业,在垄断性的市场中,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速度较慢,而且会将产品价格定在高位,以获得垄断利润;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能够引导企业的行为合理,加速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引进,不断降低成本和价格,以求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中国的经验还表明,在一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已经较高、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的时候,东道国政府对国内产业实施较高的保护措施和限制国外投资者的数量,实际上是保护了现有的国外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在东道国市场上的垄断能力,比在其母国市场上更强。

从中国的实践看,虽然跨国公司规模巨大,而且在海外市场上有垄断愿望和垄断行为,但是,与许多国家较早时期的封闭状况相比,进口商品的竞争、多家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以及东道国国内企业的竞争,会大大减少少数巨型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居于控制地位、谋取垄断利润的可能性。中国国内市场容量巨大,只要坚持对外开放政策和国内改革政策,被少数跨国公司长期垄断市场的可能性更小。可以说,迄今为止,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行为在中国市场上不普遍和不能持久。

国内企业与跨国巨头的规模差距,并不是一个必然导致跨国公司具有优势地位的因素。引进外资的同时,技术、管理、观念等诸多因素必然产生外溢效应,推动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汽车、移动通讯设备和洗涤用品这三个技术特性和经济规模有较大差异行业的开放实践,都展示了中外企业在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巨大空间。

最后要着重指出一个长期误传的概念。许多提出“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中国市场”的观点,是将“跨国公司”视为一个利益整体,计算其市场份额。这个概念是不恰当的,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自不同的跨国公司,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在中国市场上主要是竞争关系而不是稳定的串谋关系,因此,即使外商投资企业总体上占有较高份额,但若这个份额由多家跨国公司分割,就应该视其为竞争性的市场而不是垄断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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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uctureandcompetitionPolicy.UnitedNationsPublication.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2

【论文摘要】 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新的,最具活力的增长源。它对我国外贸的影响是双重性的,我国只有调整外资待遇,外资政策的战略目标,调整产业结构,创新出口贸易的增长模式,才能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 【论文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 产品出口 产业结构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一直呈上升发展状态,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份额也越来越大,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而其对我国的外贸发展也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通过相关的分析,可发现我国外资企业出口的发展很大部分是“量”上的突破,在“质”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分析了解我国外资企业出口发展的现状,制定其发展的有效对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出口总量迅速增长,出口比重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三大出口“军团中”最有活力的一支。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从91年开始至今,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在逐年上升,其出口比重不断扩大,到2001年,受我国加入WTO影响,外资企业的净出口达到了73.72亿美元。相比2000年增加了51.54亿美元,相当于我国1999年和2000年两年的净出口总值。2002美元~2011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量分别为1602.85亿美元、2403.41亿美元、3386.06亿美元和4441.82亿美元,增长速度分别为20.30%、37.1%和49.95%、40.88%,高于全国出口增幅2.06个百分点、2.51个百分点、5.49个百分点和2.96个百分点。占全国出口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2.2%、54.8%、57.1%、57.07%。2005年,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总值也大幅增长,总额为6631.63亿美元,同比增长40.42%,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比重57.43%。2006年外资企业净出口为912.12亿美元,相比2005年增加了344.86亿美元。由这些数据可见外资企业出口已逐渐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力军,是我国外贸顺差的主要来源。 二、出口大于内销,外向型程度大于国内企业 尽管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因很多,但最基本、最主要的动因有两个:一是充分利用我国大陆廉价、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二是占领潜力巨大的国内市场。迄今为止,在我国已经开业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中,大部分都是外向型企业,经营活动以加工贸易为主。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加工贸易顺差超过1250亿美元。由此可见,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装配贸易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外商投资这类企业产品出口均远大于国内销售,从而提高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产品销售总值的比例。如此看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向化经营程度显然远远高于国内其他企业。 将2005年中国外资企业前8强与与中国出口额前8强的企业排行榜进行对比(见表2),我们可以发现两榜名列前茅的上榜企业多有重合。外商投资企业前8强中的第一名与中国出口额最大企业前8强中的第一名都是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外企前8强排行榜中的第二名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出口企业额前8强排行榜中排行第三,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则在两份排行榜中都居于第四位。从中国出口额最大的企业排行榜中我们可发现其中大部分为外资企业,在参考了2006年的海关统计年鉴后作者发现,名列2005年中国民营企业出口额前2强的广东省东莞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新疆野马经贸有限公司竟然在2005年出口额200强的企业排行榜中分别排到了第45位和第95位,这说明我国本土的企业侧向于国内销售,出口远远低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由此普遍表现出了强烈的出口倾向。 表22005年中国外资企业排行表与中国出口额最大企业的排行表 三、外资企业出口增长速度显著快于内资企业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外资的进入,我国外贸主体结构进一步多元化,出现了国有企业比重迅速下降,民营企 业发展,而外资企业出口比重迅速提高的局面。从表3中我们可知,国有企业出口比重从1981年的99.8%降至2006年的19.7%,下降了80.1个百分点;相应地民营经济占出口比重从1990年的0.2%上升到2006年的22.0%,提高了21.8个百分点。而增长速度最突出的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出口的比重从1981年的0.5%上升至2005年的58.2%,提高了19.2个百分点,可见外资企业出口占据了我国企业出口的半壁江山。 四、外商在华独资趋势明显,独资企业出口占主导地位 2002年外商独资企业占全部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由1999年的38.0%升至60.2%,仅3年时间上升了21个百分点。2003年,独资方式仍然是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所占比重达62.4%。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趋势继续加强。从新设立企业数目来看,2011年外资新设立43664家企业,其中独资企业30708家,占总数的70.3%,而2003年这一比重为65.6%。随着外商独资企业的增加,在我国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中,独资企业的出口份额也不断上升,并居首要位置。在1998年之前,我国外资企业的出口中,中外合资企业所占的份额是最大的,1998年后,独资企业的出口量迅速增加,超过了合资企业的出口。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合资企业出口355.70亿美元,占当年外资企业出口的43.9%,独资企业出口366.62亿美元,所占比重为45.28%。2001年,是我国外商独资企业发展的一个突破点。这年,外商独资企业出口689.64亿美元,占外资企业总出口的51.77%,而合资企业出口比重下降到40.59%。到2003年,合资企业的出口分额降到了33.71%,而独资企业的出口比重则上升到60.78%。各个指标都显示,外商更倾向于采取独资的方式投资,独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占我国外资企业出口的主导地位。 五、我国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中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重上升,出口商品结构得到提升 从2003年到2006年,三年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排在前10位的商品中,电子信息类产品占5种,占前10位出口商品总额均超过60%,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比重有所下降,占前10位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均低于38%,增幅明显低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增幅。其中,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电子信息类产品的出口额为1231.43亿美元,占前10位出口商品总额的68.68%增长速度大都高于全国出口总额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的平均增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下降,占前10位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2.33%。(见表4) 在我国2006年的中国制造商500强排行榜中,化工企业占据第一位,机械企业、电子企业分居第二位和第三位。其中外商投资的通信电子企业109家、汽车企业42家、医药企业13家。相比2006年前,在整体上中国制造业已经开始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方向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其中部分行业开始与国际接轨,并利用国际标准或引进外国技术、资金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其竞争优势明显。 参考文献: 江小娟:中国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王林昌宜海林郑鸣: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增加及相关影响[J].北京: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25-30 裴长洪:中国对外经贸理论前沿(4)[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2-16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2006年中国商务发展研究报告[R].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23-24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3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过失责任 内容提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处理的难题。笔者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探讨了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从民法角度探讨合同成立、无效、不生效的区别,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的界限,厘定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效力过失责任理论以解决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甲、乙、丙、丁、戊五个股东欲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系中国人,丙、丁、戊系外国人。各方通过合同、章程对合资事项进行了约定。章程中明确,甲、乙各占股份30%,丙占20%,丁、戊各占10%;任何一方如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企业于是得以成立。 甲在企业成立两年后与另一人己(中国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己。该合同获得了乙、丁、戊同意。其后,己交付了转让款。但甲因股价上涨,拒绝办理报批手续,己在与甲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甲提出,因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应属无效。己则提出,合同虽未经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早有规定,且该章程也经过审批,故甲转让股权无须再办理审批变更手续。 本案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一个缩影,里面涉及诸多疑难问题需要分析和探讨。 二、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按行政审批的碰撞与冲突 企业章程是股东行为的指针。因此,章程的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效力。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之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规定,合营企业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显然,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内容,且必须经行政机构审批后才能生效。然而,《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到本案,对甲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于己是否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既然章程在企业成立前已通过审批,表明审批机关已同意股东可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而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章程规定,故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观点二认为,既然《实施细则》第20条对此有着明确规定,该章程即使经过了审批,甲与己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还是必须经过审批。 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有三种情形:(1)章程的规定与《实施细则》规定完全一致,即要求股东转让股权时得到其余所有股东的同意;(2)章程的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如本案中章程规定,任何一方如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3)章程对股权的转让根本未涉及。因此,笔者在探讨上述两种观点时,结合章程规定的具体情形予以分析。 (一)对《实施细则》冲突条款的梳理与把握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显然,外商投资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存在。其既可享受税收上的种种优惠,即学界通称的“超国民待遇”;又有着投资范围的限制,即国家出于安全或控制经济命脉的考量,禁止企业涉足某些领域。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随着股东股权的转让,企业的性质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些本可享受的待遇可能会随之丧失,一些被禁止投资的领域可能又面临开放。由于股权的转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对此进行审批和把关就成为必要,而这只能在具体的转让行为发生时才能实现,抽象的企业章程规定不足以体现上述目的,况且当事人是否按章程行事本身就是一个需审查认定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二更符合立法的意图。 (二)章程对股权转让的个性化规定与《实施细则》第20条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事实上,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并非皆和《实施细则》第20条完全一致,从《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分析,企业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的规定。股权转让行政审批的出发点在于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外商投资比例的限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 不随之发生变动。因此,只要股权的转让不与上述事项相悖,应当允许章程对此作出个性化的规定。否则,不但导致同一法律规范内部之间的不统一,也易造成实践适用的混乱。本案中甲将股份转让给己,已经获得乙、丁、戊同意,虽丙未同意,但甲的行为已符合章程规定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甲的转让行为对上述事项也不产生影响,故行政审批机构不能以甲的行为未获得其他所有股东的同意为由,否定其效力。进一步分析,《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本身就存在问题。其在第1款中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在第2款中又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既然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其余所有股东同意,表明其余所有股东皆赞成其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岂非毫无意义? 三、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和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签约一方往往因种种原因,拒绝办理审批手续,另一方在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审批手续,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先行认定该合同的效力,而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例如在台湾友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件中,法院内部就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报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友邦公司无权要求河海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其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观点二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因其未经审查机关批准,违反了国家有关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观点三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未生效,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友邦公司要求河海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和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在回答上述三种观点孰是孰非之前,必须先行厘清以下两个法理问题。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分离 罗马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同时成立原则(prinzip der simultanitot oder Simultan Erreichung)。”即认为法律行为之成立必须与其效力同时为之,故权利发生原因之事实,非要件全部具备,不发生法律之效果。基于该原则,合同不区分成立与生效,合同只要成立,就被认定为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此即为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统一论”与罗马法强调法律行为的方式,忽视当事人的意思密切相关。而自文艺复兴后,个人主义思潮在欧洲勃兴,意思主义在私法中占据主要地位,方式逐渐退居次位,因而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自是题中应有之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于是得以分离,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体现了意思自治,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回答合同是否已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产生法律效力。它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欲实现的预期目标获得了国家的承认和保护,是国家干预的体现。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而成立的合同可能立刻生效,也可能暂未生效。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可见,与附条件及附期限的合同一样,需经审批、登记的合同在成立后并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对此也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既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予以分离,在未经审批前,该合同就应被认定为未生效。然而,根据《实施细则》第20条之规定,合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如未经审批机构批准,转让无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也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这里的冲突如何解释,司 法又如何适用? 笔者认为,首先,《合同法》第44条并未将应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认定为无效,而仅是认定不生效。相对于《实施细则》而言,《合同法》属于法律范畴,而《实施细则》归属于行政法规。显然,从法的位阶分析,位阶低的行政法规如与位阶高的法律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为准。 其次,《中外合资企业法》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并未涉及,而《实施细则》作为解释性的规定,仅限于对《中外合资企业法》抽象规定予以细化、说明,并无权力作扩张性规定。因此,《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无效的规定不具有可适用性。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之规定,合同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仅系部门规章,其无权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之辨 如前所述,既然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应被认定为未生效,那么法院应如何回应当事人的请求呢?当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法院可判决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报批手续。其理由在于股权转让合同虽未生效但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成立效力的约束,必须“为合同的履行积极准备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则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交易安全,浪费了交易成本。对于守约方而言,若无任何救济手段,则不能摆脱合同的束缚,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原则。 然而,假如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相当于又认可合同已生效,因为只有合同生效,当事人才能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事实上,合同仅为成立并未生效,此处的悖论如何解释?笔者也赞同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但该拘束力不等于合同生效后按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法院作如上判决显然混淆了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的区别。所谓合同拘束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即受合同拘束,非依当事人协商同意或法律许可的原因,不得变更或解除。而合同效力是有效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王泽鉴先生曾经对两者进行了精辟的界定:契约经意思合致而成立时,当事人因而受契约之拘束,此为契约之拘束力。即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易言之即当事人一方不能片面废止契约。与上述契约拘束力应严于区别的是契约之效力,即基于契约所生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缔结之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契约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销。’其所谓‘其在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契约之拘束’,系指‘契约之效力’;其所谓‘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销’则指‘契约之拘束力’而言。契约效力的发生,以契约有效成立为前提。契约通常于其成立时,即具拘束力。”“契约附停止条件时,其契约亦因成立而具有拘束力,但契约的效力,则自条件成就时,始行发生。”显然,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前的拘束力仅体现为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或解除合同,尚不足以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此种情形,法院如判令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显然有欠妥当。 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替代履行呢?即判令主张办理报批手续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判决书自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报批手续,并由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替代履行的理论问题与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如出一辙,缺乏法理支撑,而且在实践中也不一定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而言,按照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审批职责,必须提交一系列的手续,如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企业原股东的签字等。当事人在未取得上述材料前,仅凭法院一纸判决即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股权的变更登记,可行性存在疑问。假如行政机关不按照判决办理变更手续,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这种既违背法理,又易在实践中碰壁的替代履行判决也并非明智选择。 四、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法律责任规则——效力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不构成违约,不等于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其违背了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契约生效前,契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11]本来互不相干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开始接触和磋商,他们便从一般的社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信赖关系中,各方均以付出自己的信用为代价来换取对方的信用。[12]一旦进入缔约阶段,当事人仅仅停留在不作为状态还不够,而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即应负互相帮 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保守秘密等义务,这便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自要约生效时起,至合同生效时止,在此阶段,当事人若违反先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3]显然,在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应承担的皆为先合同义务。然而,基于上述论述,合同生效前阶段还分为合同成立前阶段与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阶段,当事人在该两个不同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同一?有学者提出,既然合同生效前当事人承担的皆为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背先合同义务时也应统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4]笔者认为此观点欠妥。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显然,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在合同磋商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时,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赔偿。然而,合同成立后,磋商阶段即告结束。就信赖关系而言,双方已是特定或定型了的合同双方,负有更高的诚实信用义务。合同成立后,往往当事人为履行合同作充分准备,一方违背这一义务,有可能给对方造成较之合同未成立时更大的损失。[16]因此,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过错当事人承担的不应是缔约过失责任,而系比缔约过失责任较重的法律责任,有学者将其命名为“效力过失责任”。[17]显然,效力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应广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的信赖利益赔偿。[18]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害,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于此情形,被害人的请求赔偿者,系赔偿义务人在经济上应使其恢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成立或生效时之状态。[19]因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具体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积极损害)或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害(消极损害)等。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过错方之所以不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往往是因为合同成立后标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出让方往往因股价上涨,或者股权具有较大的收益,为获取这些利益,因而违背诚信原则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受让方在该阶段也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显然,效力过失责任规范的对象应是防止过错方取得上述利益以及恢复受让方丧失的利益,而并非使受让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迟延履行报批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订立时与提起诉讼期间的股权转让款的差价、股权收益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其他合理损失。[20] 注释: 2002年1月,台湾友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邦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河海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营公司。2003年3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河海公司将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以4.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友邦公司。其后,友邦公司交付了转让款,但河海公司却未协助友邦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友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河海公司履行协助义务。河海公司辩称,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其无需履行协助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友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参见何继祥、姜旭阳:《未经强制性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939,中国民商法律网,2010年5月11日。 同注。 沙迪:《合同成立、生效及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上),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449,中国民商法律网,2010年5月11日。 王伯琦:《法律行为之无效与不成立》,载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下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727~729页。 同注。 何继祥、姜旭阳:《未经强制性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939,中国民商法律网,2010年5月11日。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同注。 同注,第19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4条第二种意见: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于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请求,判令主张办理报批手续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判决书自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报批手续,并由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1]陈丽苹、黄川:《论先契约义务》,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2]李莲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1卷第5期。 [13]同注[12]。 [14]沙迪:《合同成立、生效及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下),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450,中国民商法律网,2010年5月11日。 [15]王利民:《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6页。 [16]姜淑明:《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17]同注[16]。 [18]有学者虽提出效力过失责任理论,但其认为效力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皆系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且对两者并未进行区分。具体参见姜淑明:《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但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确实存在信赖关系,故以信赖利益来命名当事人的赔偿范围也未尝不可,但应当对这两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进行必要的区分。 [1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182页。 [20]事实上,效力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已非常接近,受让方虽无权要求转让方履行合同以取得股份,但法律也决不能仅让转让方赔偿受让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否则,法律也将失去对不诚信当事人的制裁作用。转让方如以较小的代价取得更多的利益,其也将丧失积极办理报批义务的动力。因此,设置效力过失责任理论的目的就是为了与违约责任进行衔接,让转让方不仅无法取得不当利益,而且还要赔偿受让方的相关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4

一、物流是第三利润源泉

1.物流的概念

物流(PhysicalDistribution)一词源于国外,最早出现于美国,1915年阿奇·萧在《市场流通中的若干问题》一书中就提到物流一词,并指出“物流是与创造需求不同的一个问题”。现在欧美国家把物流称作Logistics的多于称作PhysicalDistribution的。Logistics包含生产领域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搬运与厂内物流和流通过程中的物流或销售物流即PhysicalDistribution,可见其外延更为广泛。物流可以定义为“是指物质实体从供应者向需求者的物理移动,它由一系列创造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的经济活动组成,包括运输、保管、配送、包装、装卸、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多项基本活动,是这些活动的统一”。

2.企业物流

物流的分类方法包括宏观物流和微观物流、社会物流和企业物流及国际物流和区域物流等。

企业物流是从企业角度上研究与之有关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的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可以区分为以下具体的物流活动:

(1)企业生产物流:企业生产物流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的物流活动,实际上已构成了生产工艺过程的一部分。企业生产过程的物流大体为:原料、零部件、燃料等辅助材料从企业仓库或企业的“门口”开始,进入到生产线的开始端,再进一步随生产加工过程一个一个环节地流,在流的过程中,本身被加工,同时产生一些废料、余料,直到生产加工终结,再流至产成品仓库,便终结了企业生产物流过程。

(2)企业供应物流

企业为保证本身生产的节奏,不断组织原材料、零部件、燃料、辅助材料供应的物流活动,这种物流活动对企业生产的正常、高效进行起着重大作用。

(3)企业销售物流

企业销售物流是企业为保证本身的经营效益,不断进行销售活动,将产品所有权转给顾客的物流活动。

(4)企业废弃物回收物流

企业在生产、供应、销售的活动中总会产生各种边角余料和废料,这些东西的回收是需要伴随物流活动的,回收物品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整个生产环境,甚至影响产品质量,也会占用很大空间,造成浪费。

3.物流是“第三利润泉”

我们曾接触过这样一个项目,计划把位于加拿大和美国交界的阿拉斯加冰川水通过30万吨散装货轮运到中国,通过管道分装,再通过装瓶灌装送至市场。这个项目是否可行的关键就是物流,可以说,物流成本对这个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许多投资项目能否在中国成功落户与这个例子一样,关键取决于物流效率。在今天的国际工商业界,降低物流供应链的成本已经成为经营管理的首选重点。物流领域已成为继降低资源(人工和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及通过扩大市场销售获取更多利润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

二、北仑区企业物流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我国物流业近几年有了较快发展,许多企业也对物流管理有了一些认识,但通过对北仑区内的内、外资企业的调查、了解,我们发现,一些外资企业,已经导入准时制生产方式,物流效率较高,对物流理念的理解比较深入,在仓库设置、物品存放、运输等各环节,都有具体设计规划、标识,实施也比较到位。而一些民营企业与这些外资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面在下面几个方面:

1.物流理念认识不足

企业经营者,重生产轻管理、重工艺轻物流,对现代物流对新经济时代中企业生产营销的巨大支撑作用和“第三利润源泉”的潜在能力缺乏应有的认识,墨守成规,缺乏物流革新精神。

2.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

企业的计划、采购、供应、存储、运输等物流活动分属于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和各物流环节因没有统一管理,只对上级负责、容易强调部门利益而没有全局观念。

3.物料储放、运输混乱

企业总体布局一般没有进行物流的规划设计,企业现有的总体或局部的物流格局不清晰,物料流混乱,物料流转时间长,交货周期长,空间浪费大。

4.物流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效率低

采购信息、供货信息、供货质量信息、库存中各种物资的历史分布等物流的基础数据没进行很好的归纳整理;没有利用看板管理、颜色管理等目视管理方法进行信息共享,信息网络没建立。

5.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

技术装备落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

6.物流成本方面管理滞后

相关物流系统一般没有采取总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模糊,分部门核算时总成本不清,各种物资、人员、设备设施和时间效率的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没有采用先进的物流比较成本。

三、如何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可以说我国的企业现在都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为即使在国内,也有众多外资企业同我们竞争。如果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降低物流总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1.物流管理的定义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根据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规律,应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物流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使各项物流活动实现最佳的协调与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经济效益。

物流管理的内容包括:

(1)对物流活动诸要素的管理,包括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

(2)对物流系统诸要素的管理,即对其中人、财、物、设备、方法和信息等六大要素的管理;

(3)对物流活动中具体职能的管理,主要包括物流计划、质量、技术、经济等职能的管理等。

2.物流系统化

物流系统就是指在企业活动中的各种物流功能,随着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而发生,使物的流通效率提高的系统。这种系统大致可由作业系统和信息系统两个系统组成。

(1)作业系统就是在运输、保管、配送、装卸、包装等作业中,引入各种技术,以求自动化和效率化,同时,使各功能之间能完满地联接起来的系统。

(2)信息系统也称物流信息系统,在企业活动中和其他的功能——采购、生产、销售系统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使从定货到发货的信息活动更完满化,从而提高物流作业系统的效率。

3.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具体对策

(1)建立企业物流成本构成模式与物流管理会计制度

在很多企业中,物流成本在企业销售成本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企业物流总成本是企业产品在实物运作过程中,如包装、装卸、储存、流通加工、物流信息处理等各个环节所支出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总和。企业要明确物流成本的构成,全面、正确的把握包括企业内外发生的所有物流成本在内的企业整体物流成本,以企业整体成本为对象削减物流成本,建立企业物流成本的构成模式,从原来财务成本费用中剥离出属于物流成本范畴的内容,能准确判断和计算企业现有物流成本及其构成情况。分析和比较物流成本与制造成本,物流费用与其他费用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物流管理会计制度,使物流成本管理与财务会计在系统上联结起来,切实掌握物流系统的成本。分领域全面清理物流系统的资源配置,建立物流成本数据库,建立物流成本科学的比较依据。

(2)在企业内部,充分利用7S、看板管理、颜色管理等手法,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物流速度越快,所需流动资金越少,同时,尽可能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约物流时间,尽可能直运输、减少物资集中和分散运输的次数,实现效率化的配送,从而加快企业物流速度,降低企业物流总成本。

(3)在企业外部,与上、下游企业配合,构建一体化物流战略

企业要努力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合作形成一体化供应链。实现由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组成的供应链的整体化和系统化,构筑一体化物流战略,使整个供应链利益最大化,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和供应链成本。

(4)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或成立物流子公司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在控制物流成本方面,欧美国家采用较多的是物流的外包,或称第三方物流或合同制物流。它是利用企业外部的分销公司、储运公司或第三方货运人执行本企业的物流管理或产品分销职能的全部或部分。其范围可以是对传统运输或仓储服务的有限的简单购买,或者是广泛的,包括对整个供应链管理的复杂的合同。

除了通过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削减物流成本外,建立企业物流子公司也是货主企业控制物流费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物流业务仍然处于货主企业的总体控制之下,与此同时,通过子公司的独立经营,来实现物流成本的下降。成立物流子公司后,一方面由于物流子公司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实体,因而在内部费用管理上会更有效,可以更好地消除设施、设备的重复投资、人员费用过大等现象,遏制物流成本上升的一些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从各经营公司来说,物流作业全部外包给物流子公司,物流费用支出将能在财务报表上明确地表示出来,进而有利于促进各经营公司销售上的成本效益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在北仑区的一些大型石化、钢铁企业,已经采取第三方物流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如何更好地通过招商工作提高北仑区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1.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引进高水平的物流企业,促进北仑区物流企业发展

宁波市北仑区“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奋斗目标:把北仑区域建设成为长三角南翼的国际航运中心和服务全省、辐射华东的区域性港口物流中心;2006年2月,宁波市“十一五”规划再次确定,北仑临港产业区是宁波市临港大工业基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石化、能源、钢铁等临港工业和现代物流业。拥有天然深水良港的北仑区,区位优越,港口集疏运网络正在逐步建成,发展港口物流产业的条件得天独厚,世界港口发展的经验证明,要成为国际航运中心,首先要成为区域物流中心。因此,在今后招商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国际知名物流公司的宣传,吸引这些高水平物流公司来北仑区投资。由世界500强企业马士基集团投资的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去年上半年落户北仑,该项目现已投产年可处理25万TEU。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5

自从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正式确立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引资实践中的运用已30余年。这30年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先行回收制度经历了官方多次的“小修小补”,但还是没有使我国外资立法走出捉襟见肘的困境。学界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探讨与争鸣,也从未间断过。当下,对这个问题研究的着力点在该制度的“存废”和“修整与重塑”上,学界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否定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废除现行的允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制度。允许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外商投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采取这种做法有情可原。然而,在已进入知识经济年代的今天,技术和设备的淘汰速度越来越快,在合作企业创办之初,外方带来的技术和设备看似先进,可是没过若干年,在合作期限届满时,这些技术和设备已显落后,即使全部归中方所有,又有何用?[1]

肯定观点:持此观点学者认为,在我国,现在提议废除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制度,为时尚早。[2]上述判断恐有言过其实之嫌,更何况,在当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的存在,对推动我国“积极、合理、有效”吸收投资政策的实现仍具有一定的意义。允许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可以减轻因投资数目大、回收周期长对外商所产生的巨大还贷压力,这对促进外商投资我国优先发展的基础设施等项目,可起到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

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是“存”还是“废”,要从多方面考证后,才能作出结论。

二、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性质分析及评价

因对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观察角度各异,迄今为止,国内学者提出的有关该制度定性的学说大致有两类:一类试图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位;另一类则与法律定性无关,实际上是对该制度经济性质的说明。[3]

(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经济性质的学说评析

1.优先补偿说。该说认为,允许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是对其投资的一种优先补偿。在合作企业的创办实践中,外方通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技术设备等投资。外方的出资往往贷之于国外的银行,需要分期还本付息,通过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合作企业外方就可以用每次回收的资本金,逐笔偿还国外银行的贷款,从而大大减轻其还贷的压力,刺激其持续长久投资的积极性。从资本制度的表征来看,中国虽然没有资金配套问题;但不能据此认为中方占了极大便宜,外方合作者仍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一是因土地使用费在合作期内不收取,合作企业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因而减少了开支;二是由于土地使用费不必一次性计入投资总额,这就避免净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和责任,外方的分配比例可以大于中方。由此可见,合作经营方付出的代价和取得的补偿大致是相当的。[4]

2.保本经营说。该说认为“合作企业顽强生命力的原因在于,外方能保本,中方也有利……在一定条件下合作期限内外商先行回收投资,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本和利润都有保证,从而减少或避免商业风险。”[5]显而易见,保本经营说违背合营企业中外双方“共担风险”原则;也违背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保本经营说也不符合合作企业法中有关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后仍应承担合作企业后续债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具有暂时性,并不排除承担亏损时的赔本可能,风险尤存。

3.让利说。[6]该学说被学界达成共识者居多。该说认为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性质上是一种让利性的优惠措施,是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促进、鼓励政策。回收投资的性质主要是由其回收的渠道和来源决定的。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的投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中国合作者的让利。(2)中国政府的让利。笔者认为把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定性为让利说欠妥,起码应该称“暂时性让利说”。让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笔者个人认为从我国和谐社会语境来审视,合作合同成立基础“显失公平”,但从原初条件视角来分析,这是一种“妥协式的意思自治”,是主动“妥协契合”。这一点我想中国政府特别是当初该制度的制订者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如果“暂时性让利说”是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性质的经济说明”,那么“妥协式契合说”应该是对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法律定性(笔者后面将详细阐述)。

以上三种学说都力图从经济上阐明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性质,不同的是选择的视角不同。尽管如此,以上三种学说的缺陷亦很明显,再说这些学说毕竟没有道出该制度在法律上的实质和特征。

(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定性的学说及评析

目前,针对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三种:

1.股权转让说。该说认为,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实际上是合作企业内部的股权转让过程,外方通过先行回收投资在合作企业中逐步减少股本,等于中方用本来应该分得的利润来购买外方对应的股本,而不是外方从合作企业中抽出资本金,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会减少。只要我们细加分析,不难发现其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中方让渡利润,取得股权;外方出让股权,获得利润。按常理这是一个合于逻辑的股权转让关系,照此推理下去,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随之,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亦即随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进程的深入,向中方倾置,企业性质和类型的变更将在所难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最终要蜕变成一个中国内资企业了,倘若如此,外方投资回收完毕,外方实际已经不是该企业的股东了。事实并非如此,就算外方先行回收完毕,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地位不会改变,仍然享受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外合作经营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0条以及2005年财政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4条第3项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后,对企业的债务还应承担责任;其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要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股权转让说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与民法的精神相悖。另外,我们还可以从一个简单的渠道来论证股权转让说的不足:在中外合作企业不盈利的情况下,外商仍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回收投资,这种情形无关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股权转让说的缺陷不攻自破。

2.减资说。该说认为外方在合作企业的资本额随着外方先行回收投资而逐步减少。笔者认为,此种观点难免有以偏概全之虞。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有四种方式,即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税收同收投资,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摊提无形资本摊销金。显然,从企业利润中以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的方式,不涉及企业注册资本,从企业税收利润中先行回收投资,会减少国家税收,但也不涉及到注册资本。但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投资和从无形资产摊销费中回收投资,可能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这与资本维持原则背道而驰。减资说的缺陷亦显而易见。

3.特殊信贷说。[7]即把先行回收投资的行为视为一种特殊信贷。这种学说表面上能弥补股权转让说和减资说的不足,既不构成外方对中方的资本转让,也不会减损外方在合作企业中的股本,同时要求共担风险。笔者认为这种学说因理论而理论,缺乏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性质分析的目的性和导向性,表面看来能自圆其说,实际上是脱离实践的海市蜃楼。它既忽略了立法者的立法旨意,也忽略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存在的原初条件和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形势。

从现有的各种理论来看,都不足以完整准确地阐明这一制度的法律性质,容易造成对该制度理解和运用的不当,导致中外双方权利义务配置失衡或不当,进而影响该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积极作用的发挥。这就促使我们在立足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立足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去寻找一种符合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相符合的新的学说来支持该项制度。笔者认为“妥协式契合说”与上述标准相吻合。在后面的论述中,笔者将围绕“妥协式契合说”渐进式地展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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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废止论

[日期:2009-05-31]来源:作者:陈业宏[字体:大中小]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合理性质疑

如前所述,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在促进、激励外商投资的实践中确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然而,时过境迁,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历史性变革。当时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和种种棘手的问题逐步消除,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发了显著的变化,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已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当时中方制定该制度的法律依据也受到了挑战。从和谐社会视角去考察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实施的历程来思考,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于理相悖。若不及时调整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仍“妥协契合”,笔者认为实属不必,亦不值,抑或叫错误,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有“抑内让外”之嫌。从1993年中共十四大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的通过,历时1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且不断走向完善,市场经济实行经济关系契约化,强调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内在要求。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再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优惠政策,不但违反了优惠政策的本意,而且势必使中方企业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长此以往,势必会挫伤国内企业的积极性,威胁国内民族企业的发展。就算合作期届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按照成本效果分析方法,其合理性究竟几何,需要进一步探讨”。[8]笔者无力进行精确的量化,想必众所周知,高新技术发展一日千里,引进时“先进”的机器设备等,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早就被淘汰出局,这种不对价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合理性亦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从中方政府来说,眼前的税收,是要用巨额的外汇收支不平衡作风险代价的。在未来的十几二十年的回收期限内,如果人民币币值产生波动,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汇率损失所导致的巨额债务负担的教训早已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但令人担忧的是中方和其主管部门都没有重视和防范汇率风险的意识和措施。[9]

第三,在新时期,税收优惠不是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根据美国对欧洲和地中海沿岸23个国家和722家企业就投资环境问题的专项调查显示:外企认为理想的投资环境包括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的科技,健全的金融税收体制,健全的汇率,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卫生和环境(医疗服务、教育水平、人的素质、生活质量、犯罪率等)[10]。这说明外商的投资理念在新形势下已由寻求政策优惠向依靠市场优化转变。寻求市场的投资者认为,市场保护的重要性高于财政优惠和其它优惠。[11]可见,优惠措施只有在其它情况相等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出威力。

现在的情况是,国际国内的投资环境发生了变化,可我国计划经济年代产生的优惠政策依旧故我。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所表现出来的不契合以及这种不契合所体现出来的不合理就成了我国提高外资利用效益和中方在合作企业的地位、保护中方利益的一大障碍。

四、对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回收投资制度合法性的质疑

(一)从公司法的视角来分析

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第22条、《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合作企业以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债务,但双方也可以约定债务分担方式,即合作双方中的某一方可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超出或低于自己出资额的风险责任。据此约定承担低于出资额责任的那一方就可以以其全部资产向外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合作另一方追偿的权利。[12]这种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机理相悖。不管是1993年《公司法》,还是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发起人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发起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存在发起人与公司债务发生直接联系的情况,也不存在债务分担约定问题;外商先行回收投资,中方风险还本,这还与公司法“风险与收益一致”原则相违背。因此,有学者认为将合作经营企业戴上有限责任公司的帽子,把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搞得不伦不类。[13]

(二)从经济法的视角分析

经济法又被称作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国际投资中东道国政府如何摆正自己在外商投资领域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地位,更有效地提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业绩呢?对这个问题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第一种是抑制或取消过分、严格的政府干预行为。提出这种主张的成员认为,对国际投资的政府干预与多边国际投资立法所追求的理念相悖。目前,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国际投资的政策干预和影响。[14]

第二种主张是支持积极的政府干预。这种观点认为积极的政府干预与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市场导向规则是并行不悖的。[15]

第三种观点是折中的主张。该观点认为东道国政府有权进行适当的政府干预,而何为适当的政府干预,可以由各国自行决定。

从我国现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立法规定来看,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立法内容为中外双方的“意思自治”提供了过于广泛的选择空间和自由余地。中外合作企业虽然为契约型合作企业,但在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现阶段特别是全球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时期,用弱化政府干预和控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进行规制,与经济法精髓“适度干预”、“适时干预”理念相背离。

(三)从国际法的视角分析

根据国民待遇的要求,内国人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因此可以不低于内国人,但不能高于内国人;根据现代国际法关于国家间平等原则及国家属地优越权原则,外国人在法律上与东道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同等保护,承担同等义务与责任,但不能要求不同于或更多于东道国国民所享有的权利,更不能处于特权地位,也不能承担更多的义务。[16]显而易见,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超过内国人的权利。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实际上是一种“超国民待遇”,明显与现代国际法和TRIM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合。

通过上述对外商先行回收制度的合法性的分析,笔者不敢说“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这一对外商的措施于法无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从和谐社会的视角,用现代法的理念去评判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表现出很多与现代法理念不和谐乃至相冲突的因素。其实,在当时的情况下,中方已经发现该制度对中方的不利,这一点,只要我们仔细阅读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定能揣摩出其中之意。那中方又奈何给外商先行回收投资这样优惠的政策呢?当时中国促进经济发展的条件不理想,中方又想多、快、好、省地发展本国经济,在这样一种“为难”的局势下,给外商先行回收投资这样的优待,与其说是一种促进激励政策倒不如说是一种妥协式契合。在这种情况下的让利优惠,对外方而言,确有“不当得利”之嫌,也含有“乘人之危”之意。

五、结论

结合“对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制度合理性的质疑”,笔者认为,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法律性质应该界定为妥协式契合关系。

在新形式下,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关系契约化已是一种客观存在,妥协式契合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和谐的契合关系,是一种权益配置失衡的契合关系。这种契合关系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主旋律相阻相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其积极作用逐渐消退,其负面效应愈来愈为国人所关注。长此以往,不但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挫伤了国内企业的积极性,威胁了民族企业的发展,影响了外资政策的稳定性,扩大了地区差异,扭曲了外资流向,助长了“假外资”的蔓延,同时,使外商投资的战略动机出现错位,使外资不能深入地参与我国市场竞争,最终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质量。[17]对此,我们认为和谐社会语境下“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应予废止。

注释:

[1]丁邦开、刘恩媛:《对允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思考》,载《中国对外贸易》2001年第4期。

[2]谢晓尧、刘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新探》,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3]刘丰名、周新成、易礼贤、姚文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5-139页。

[4]蔡冰菲、张纯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之法律分析》,载《景德镇高专学报》2004年第3期。

[5]杜新力、曹俊主编:《国际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6]谢晓尧、刘亘:《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的法律制度性质》,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

[7]徐崇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新探》,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8]徐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载《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9]周元元、徐明贞、陈红:《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外管理》2000年第5期。

[10]郝红梅:《谈我国的外方投资环境》,载《对外经贸实务》2000年第2期。

[11]ReuberGHprivateForeignInvestmentindevelopment(M)claredonpress.

[12]徐犇:《中外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回收的法律问题研究》,载《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3]陈治东:《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问题之剖析》,载《国际经济法论丛》(卷一),法律出版社1998版。

[14]see.WT/WGTI/M18.para.9.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6

现有的研究文献绝大多数遵循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不同程度上,它们接受这样的假定,认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意义,是代表了接受体的资金和技术资源的一种“净增加”。这种分析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将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总量的主要指标的比率简单标示出来,然后“读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由此得出判断,按照国际标准,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和外商直接投资与固定资本形成之比,在1980年代相对较小,进入1990年代以后就开始大幅度上升。这些研究同时发现,在日益扩张的中国外贸出口中,外资企业所占份额也在急剧上升。这两项指标,对于迅猛发展的沿海地区省市表现得尤为显着(chen et al. 1995; kaiser et al. 1996; lardy 1995; whalley and xin 2006; zhang and song 2000)。

第二种方法,可以说是第一种方法的补充,主要专注于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各项指标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这种分析意在检测外商直接投资对可观测的指标,如gdp增长等的间接影响,这种影响在在第一种分析中不能够显示出来。另外也试图想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对那些不可观测的指标,如全要素生产率等的影响。这些分析发现对于各种不同的回归模型结果各异,但总体结论是,相关性都表现为正,而且在统计上显着。其中最乐观的发现是,在199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中国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平均年增长达2.5%,加上外商直接投资通过资本形成使gdp增长0.4个百分点,那么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总贡献在1990年代年平均达3%,也就是占整体经济增长的近1/3(tseng and zebregs 2002)。另外,其他同类研究还发现,外商直接投资流量与国内总投资增长也是显着的正相关。他们将这个结果视作是投资“挤入效应”的证据(kueh 1992;zhan 1993)。

在较为近期的研究中,上述第二种方法的应用较为普遍,主要应用于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即进行个别区域分析或跨区域比较。很明显,吸引较多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或省份普遍都表现出较快的经济增长。这些分析的典型结论,都是表现为显着的正相关,说明外商直接投资透过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包括地方资本形成、地方投资的“挤入效应”、地方生产技术或知识使用效益的提高等,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此得出的推论是,外商直接投资解释了不同地区或省份的不同经济增长表现,对总体中国经济增长有较强的政策含义(berthélemy and démurger 2000; mody and wang 1997; wei 1994; wei et al. 2001; zhang and felmingham 2002)。

现存这些文献研究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在它们的分析中,因果关系和相关关系很难区分开来(li et al. 2002)。这个问题可以说贯穿所有的现存文献,但在区域和跨区域回归分析中尤其严重,因为所分析的这些区域与其他区域毕竟属于同一国家、同一种体制(即相同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使用同一货币。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存在着众多的机会,可以透过创造租金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尤其是在各地区间市场化程度差别很大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因此,即使外商直接投资与地方经济增长确实存在正相关,也难于判断地方经济增长到底是来自生产率的改进还是来自其他地区的租金转移,抑或两者兼而有之。极端情形是,租金创造效果如果超过生产率的改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效应,对中国总体经济增长的贡献就有可能为负而非正。

从上文的讨论可以得出一个普遍论断,即,在分析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现有的文献中,有

关外资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具体机制,究竟主要是透过促进生产率进步抑或是创造租金的问题,往往会在回归分析中被忽略掉。即使那些联立方程模型和格兰杰因果检测也是如此,问题不在于到底是外商直接投资引起了经济增长还是经济增长促成外商直接投资进入,问题是,外商直接投资是通过创造租金还是通过生产率改进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因此,关键是要将有关两者的相关性的分析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定路径相联系,在这个特定路径中,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影响的机制必须要能够准确地识别和评估。

要将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分析与中国特定发展路径联系起来,逻辑上就必须超越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唯一指引的视野,诉诸更宽泛的理论框架。在相关理论文献中,与新古典传统相对,还有结构主义发展经济学和激进政治经济学,它们并不否认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体现为额外的金融和技术资源,然而它们更加强调外资的其他特性,这包括外商进入国内市场的模式、技术转移的类型、塑造国内市场竞争模式的制度和结构环境,等等,认为这才是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后进发展的最关键因素,而且其影响往往是负面的(lo 1995;unctad 1995)。在相关的中国研究文献中,这些因素基本上都被忽略掉,这就使得研究得出的结论不尽全面、合理。

二、宏观指标的直观判断

从宏观指标的直接观测结果看,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中国总体经济发展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并没有得到经验支持。作为固定资本形成的一个因素,外商直接投资在1979-1991年期间的年流入量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相比还是极其微小的,只有从1992年开始才大幅度增加。从1992年至2006年,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之比年均约为12%,从国际背景来看,大约是同期所有发展中国家平均值的两倍。尽管如此,由于外商直接投资是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同样很有限,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就只能更加有限了。可以断言,从1990年至2006年各年,外商直接投资透过资本形成来促进gdp增长,其贡献每年应该不超过一个百分点。

概念上,上述指标存在着三方面的局限性,从而有可能低估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第一,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并不反映资本形成中增加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量,因为对资本形成的贡献除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外,还有来自外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再投资。第二,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与资本形成的比率这个指标,本身并没有涵盖外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投资“挤入效应”。第三,这个比率并没有显示外商直接投资对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无法观测的影响。

对第一点来说,要加以确证必须进行企业层面的调查,但这是不可行的,因为这样的数据根本无法获取。直观判断,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规模有限,例如直至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在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仅达11%,因而,净利润再投资即使确实是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只能是近年来的事。同样地,就第二点来说,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直至1990年代中期,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和各种微观经济主体的一个典型化特征,是表现出过度冲动的投资倾向,因而,由外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任何可能的“挤入效应”也仅在近年内才有意义。就第三点而言,即外商直接投资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贡献,这是现有文献关注的焦点。部分研究是从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能够带来外汇的角度来考虑,而外汇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为技术进口提供资金来源,这些技术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在机械设备或工业投入品中。还有部分研究认为外商直接投资是通过改进外商直接投资接受企业、行业或区域的效率来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其作用机制包括技术转移、促进经济制度和结构的转变、等等。

即使将因果关系问题、可出口品的竞争问题搁置一边,从现有数据推断出外资企业为中国外汇收入的增长起主要作用,这仍是颇为夸大失实。事实是,外资企业的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重,1996年超过40%,2001年超过50%;然而,观察各年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外资企业的进口份额所占的比重更大。在1985-1997年的13年中,外资企业每一年都存在相当规模的外贸赤字,形成对比的是,1989年以后大部分年份中国贸易表现顺差。尽管外资企业从1998年以来一直享有顺差,但这些顺差仅占国家总顺差很小的一部分。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的部分进口是随同投资一起进来的生产设备,在这一点上,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可能贡献可归结为两种形式:一是对使用进口设备的外商直接投资接受企业的技术转移,另一是,在长期

上促使外资企业成为净出口者,只是,这种前景迄今为止始终还只是潜在可能性。与此相关的话题是,外资企业以什么形式来实现外贸扩展?众所周知,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占主导的外贸出口是加工贸易,这主要是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动所从事的主要是加工贸易。从加工贸易的生产特性看,加工贸易的增加值率(这里定义为净出口对出口总额的比率)在1998年以前一直保持上升势头,1998年以后则停止上升,基本维持在34%左右的水平。占全国对外贸易主要部分的加工贸易,其增加值率停留在这么低的水平,这与中国追求产业结构的升级是不相符的。

现在我们来分析外商直接投资透过改进经济效率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主流理论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以下列几种形式发生作用:向外商直接投资接受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对同行业或相关联行业的其它企业产生溢出效应,根据“禀赋”比较优势原则实现经济结构转变,按市场原则实现制度转变,等等。这些理论观点是否有效,全部或部分的利益能否得以实现,这些净效果主要表现在与中国其他行业相关的整个外资企业部门的绩效上。图1标示出外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率表现。可以注意到相对劳动生产率序列在1993-2005年期间表现出长期的下滑趋势。从表面判断,这种趋势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中国按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原则进行结构转变的论题是一致的,即,利用中国现有的“廉价劳动力”(充裕的劳动力供给)优势进行产业转变。这种趋势也与激进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倾向于使劳动非技能化的理论相一致。换句话说,这种倾向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改进了资源配置效率而同时削弱了生产效率。这就有必要去考察总的效率指标,这个总效率指标一般用全要素生产率相对比率的演化来表示。在1993-2005年的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和外资企业的大幅度增加这个长时期内,全要素生产率相对值序列也表现出相同的下降倾向。这就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已超过了资源配置效

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作一个正面的评价。

上文的分析自然就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外资企业的相对效率确实是在下降,那为什么中国工业中外资企业部门所占的份额却在不断的扩大?为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决策机制作进一步的考察。但这个答案有可能与劳动补偿有关。众所周知,由于进入该部门的产业工人无限的供给,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大部分劳动密集、出口导向的外资企业的工资水平基本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上不发生变化。图1显示,外资企业相对整个工业企业的相对平均工资率一直表现为下降倾向。这种状况说明,尽管相对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表现为恶化趋势,外资企业仍是有利可图。这种倾向自身就意味着,对整个中国经济来说,与外资企业部门膨胀相关的发展是不能作为效率判断的依据。 首先,我们对1991-2005年期间中国35个工业行业的相对生产率作一比较。观察外资企业所占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那些行业的数据,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点涉及外资企业的行业分布与有关行业的技术特征。理论上,主流经济学的比较优势理论和激进学派的“劳动的新国际分工”理论都认为,外资企业既然是市场导向的,那么它们应倾向于集中在中国的劳动密集工业行业。这与现实基本上是相符的。在贸易分析文献中,通常将劳动生产率低于0.9的行业列为劳动密集行业。按照这个标准,在2005年外资企业所占比重高于平均水平的17个工业行业中,有11个行业可以列为劳动密集行业, 1991年也是如此。

第二点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工业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主流理论一般倾向认为,外资企业占主导行业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要低于平均水平,这反映出它们采用了更多的劳动密集性生产技术。这一点与现实也是基本相符的。所讨论的17个工业部门,在1991-2005年期间,有13个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出现了负增长。这种绩效与资源配载效率改进的预期是一致的。然而,这种绩效与激进理论的劳动非技能化假说也是相符的;激进理论认为,外资企业以及由此延伸的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一般倾向于延缓劳动生产率的改进。

第三点是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工业效率的总体影响。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相对数值的表现上。可以观察到,由于全要素生产率相对值这个指标对应的是整个中国工业的水平,它就排除了整体经济因素效应,而强化了行业的特定因素,包括了外资企业所占比重高于平均水平的行业因素的效应。这个指标大体上能捕捉到一些有关技术转移、行业间和行业内的溢出效应、市场制度的改进等等信息。表1的分析结果可以与主流文献形成较好的对照:在外资企业占主导的17个工业行业中,有13个行业在1991-2

005年间全要素生产率相对值出现了负增长。很明显,正如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说,在一定程度上外商直接投资确实对中国工业效率存在正的影响,但是,现实情况同样符合结构主义和激进理论所判断的负面影响,综合而言,占主导的是负面影响。

我们还可以对1991-2005年期间30个省区的工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在空间分布上高度集中:2005年仅有6个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福建)外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所占比重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这个背景中,所涉及的这6个省市的绩效与行业分析结果略有不同。从相对劳动率标准判断,1991年这6个省区的工业都不能视作是劳动密集型的。到2005年,6个中有2个(广东和福建)转变成为劳动密集型。因为这两个省的外资企业工业增加值比重确实远比其他省区高,或许可以说,在空间分布上,外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确实符合比较优势原则。与此同时,从空间分布看,外资企业也确实表现出有利于促进资源配置效率:六个省市中有4个在1991-2005年间相对劳动生产率都出现负增长,仅有天津和江苏例外。恰恰是这两个省市在1991-2005年期间出现相对全要素生产率为正增长,而其余4个省则出现负增长。显然,这些区域数据分析结果,大致上与行业分析结果相同。

行业-区域分析结果显示,中国的实际情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理论预期,但是,由此就认为整体而言外商直接投资强烈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增长,这却是不符合事实。上文的分析结果,一方面固然是符合主流新古典论断,即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以及外资企业的运作有助于工业行业和区域的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这些结果同样符合激进政治经济学关于外资企业导致劳动生产率进步停滞、以及结构主义发展经济学关于外资企业有可能扭曲行业或区域的经济结构的批判性论断。上文的分析结果,是大部分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和区域的相对全要素生产率出现负增长,这意味着,总体而言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始终还是偏向于负面的。

最后,作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行业-区域分析的结束部分,下文试图对行业-区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上文的分析仅仅考察了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和区域,而不是全部数据,这对于总体上分析外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表现来说,关注面可能显得过于狭小。从另一个角度看,上文的分析又有可能显得过于一般化,因为分析其实只是考察了有关行业-区域的特有因素对它们的相对生产率表现的影响,却并没有从各种特有因素别突出高于平均水平的外资企业增加值比重这个因素。对总体数据的统计分析有可能弥补这两方面的不足。特别地,可以假定一个行业或地区的工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a)由行业或省区的总规模(由总增加值v表示)和行业或省区外资企业增加值所占的比重(vf/v)决定,即:

lna = a + blnv + c(vf/v)

从两方面来看,这个分析框架应该是可取的。其一,将v作为a的解释变量,意味着该分析考虑到了行业或省区的特定增长路径,即考虑到可能存在着规模经济或集聚经济;其二,在进行跨区域的比较中,这种分析将有助于检验由外商直接投资所产生的部门内溢出效应、以及外资促进结构和制度变动的效果。这是因为,这种溢出效应和变动一般应该是主要在同一个省区之内发生作用的。最后,值得指出,变量vf/v反映的是外资企业在一个特定行业或省区渗透的累积效应,对2005年一年数据的分析,将能为判断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工业中的累积影响提供一个推断依据。 结论

现有主流研究文献对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分析,大部分都是遵循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它们倾向于假定,外商直接投资的性质是代表了对接受经济体而言是一种“净增加”的资金、技术或制度资源,相应地,它们对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评价只能是肯定的。然而,这些纯粹依系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显得关注面过于狭小,由此衍生的判断就大有可能有失公允。事实上,相关的理论文献中,同样存在着其他理论传统,它们并不将外商直接投资仅仅视为可以利用的新资源,而是认为外商直接投资还承载着其他特性,有可能对后进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试图超越狭窄的纯粹新古典经济学框架,诉诸于更为宽广的理论文献,以此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我们的主要分析发现是,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一方面的的确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却又恶化了生产性效率,而两者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9-0022-06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业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就业是我国的政策目标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增长迅速,对我国就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学界对此作了大量研究。

从理论上看,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就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就业创造效应,即外商直接投资为东道国创造了就业机会,增加了就业人数。就业创造效应包括直接创造效应和间接创造效应。直接创造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弥补了东道国的资本缺口,作为资本要素按一定比例吸纳劳动力的情况;间接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带动东道国相关产业其他企业的发展,从而间接地增加就业的情况。其次是就业替代效应,指外商直接投资减少东道国的就业机会,降低就业人数的情况。就业替代效应主要指间接效应,即外商直接投资通过挤出东道国资本、技术溢出等对东道国就业产生负向影响的情况。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就业的最终影响不确定,取决于就业创造效应和就业替代效应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实证上看,由于研究视角、方法等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大相径庭。一些研究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增加了我国的就业:蔡叻、王德文(2004)在人力资本框架下研究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于增加我国就业、促进培育劳动力市场以及人力资本积累具有积极意义;王燕飞、曾国平(2006)研究发现外商投资促进了我国第二产业的就业,但对第三产业的就业影响不足;Sune Karlsson(2009)等利用我国企业的微观数据研究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就业的增长具有正向的直接效应,而且其可能通过技术溢出而对国内民营企业的就业产生正向的间接效应。而另外一些研究则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减少了我国的就业:黄华民(2000)以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内居民储蓄作为自变量表示资本形成的不同途径,以就业人数作为因变量回归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第一、第二产业的就业产生了负向效应,而对第二产业的就业则没有产生显著的效应。竺彩华、胡再勇(2007)利用联立方程组实证分析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产生了负向的效应。

我国工业企业一直是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去向。本文根据我国工业企业的股权参与情况,将全部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的两大分类即政府所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作为分析对象,建立外商直接投资就业效应模型,利用2000年至2007年我国各地区工业企业面板数据,实证分析外商对全部工业企业和政府所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直接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

二、我国工业企业外商直接投资、就业的基本分析

2000年以来,我国工业企业在股权参与、企业效率、吸纳就业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首先,从全部工业企业来看,我国工业企业迅速发展,2007年实际产值比2000年增长了三倍多;外商资本在实收资本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从2000年的20.29%上升到27.26%,吸纳的就业人数除2001年和2002年略有下降外,从2000年的5559.36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7875.21万人。

其次,从政府所有工业企业来看,其实际产值增长较快,但在全部工业企业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下降,从2000年的47.34%下降至2007年的29.54%;外商资本在实收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较低,而且逐年下降,从2000年的5.94%降至2007年的4.57%;政府所有工业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也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在全部工业企业就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2000年的53.88%降至2007年的22.13%,这主要是政府所有工业企业近年来裁减大量冗余人员、提高效率的结果。

最后,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地位明显上升,其实际产值在8年期间增长了四倍多,在全部工业企业实际产值中所占的比例也有所上升,从2000年的27.39%升至2007年的31.50%;实收资本中外商资本所占的比例明显提高,从2000年的67.68%增至2007年的75.22%;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所吸纳的就业人数大幅增加,从2000年的852.96万人大幅增加到2008年的2353.04万人,在全部工业企业就业人数中的比例提高了近15个百分点。这说明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接纳政府所有企业裁减的冗余人员及农业部门转出的剩余劳动力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外商对我国工业企业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以下建立外商直接投资就业效应模型,分析外商对我国工业企业直接投资的直接和间接就业效应。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借助Eviews6.0软件,用Cross Section SUR方法对上述变截矩固定效应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其结果如表2所示。

在模型估计时以数据序列替代数据序列。

(一)估计结果基本分析

表2显示,模型中除ri以外解释变量的系数至少在10%的置信区间内是显著的,拟合优度较高,调整R2均在0.8以上,而且各方程三个分组的估计均在1%的置信区间内通过回归显著性F检验和固定效应F检验。

本文的模拟结果中,Lnwt和rt的系数符号和理论预期不同。首先是rt的系数符号。rt表示实际利率,反映资本成本。从理论上看,资本成本和投资应具有负向关系,而实证结果显示,全部工业企业和政府所有工业企业的rt对国内投资不具有统计意义的影响,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rt则对国内投资具有正向影响。其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制不健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利率水平受非市场因素影响显著,并非完全由项目的发展前景、企业的信用等级等决定,而政府在其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尤其是流向大型项目、形象项目的贷款,大多离不开政府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企业的投资有很大的盲目性,存在跟风投资的现象,重复投资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利率在调整国内投资上的无效性。

其次是LnWt的系数符号。从理论上看,在劳动

要素供给冗余,工资外生于劳动供给,且劳动投入的产出弹性y小于1的约束条件下,企业根据利润最大化目标来决定资本和劳动要素投入,当工资水平提高时,如果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则其可以资本来替代部分劳动,因此,工资应该具有负向的就业效应。而实证结果则显示,全部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工资具有正向的就业效应,政府所有工业企业的工资具有负向的就业效应。笔者认为,全部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工资具有正的就业效应,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我国工业企业发展迅速,对劳动力存在刚性需求;而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成熟、户籍制度等因素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增加了劳动力成本。另外,各地方政府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外生推动了工资水平的上涨。而政府所有工业企业的工资具有较高的负向就业效应,主要是由于我国政府所有企业大多具有一定垄断性,利润率较高,员工的工资也较高,但同时企业又必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而导致的,并非企业自主在利润最大化目标导向下,根据市场工资水平调整就业的结果。

综上分析,模型通过主要统计检验,虽然出现部分变量的系数符号和理论预期不同的情况,但符合我国经济实际情况,因此模型的估计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以下根据模型估计结果,分析外商对我国工业企业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分析

1,外商直接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外商对我国工业企业的直接投资具有正向的直接就业效应。从全部工业企业和政府工业企业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大幅度小于国内投资的就业效应。全部工业企业的外商资本每增加1%,就业将增加0.046%,而国内投资每增加1%,就业将增加0.58%;政府所有工业企业的外商资本每增加1%,就业将增加0.014%,而国内投资每增加1%,就业将增加0.380%。这和王剑、张会清(2005)用我国全国时间序列做出的结果一致。从外商工业企业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大幅度高于国内投资的就业效应。外商投资工业的外商资本每增加1%,就业将增加0.696%,而国内投资每增加1%,就业将增加0.024%。

比较三组工业企业投资的就业效应可以看出,政府所有工业企业投资,不论是外商投资还是国内投资,其就业效应明显低于全部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中投资的就业效应。其可能的原因是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转型,基本上退出一些较为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而集中控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战略性产业,同时引进先进技术,裁减冗余人员,提高效率。

2,外商直接投资的间接就业效应。首先,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对国内投资的挤出、拉动效应,从而间接影响就业。从全部工业企业的估计结果来看,全部工业企业中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投资具有挤出效应;而从两个分组的估计结果来看,政府所有工业企业中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投资具有拉动效应,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中的外商直接投资则对国内投资具有挤出效应。这说明我国不断开放外商投资领域,外商对非政府所有工业企业的股权参与具有较高的自由度,而且对本国投资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但仍有一些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而这些领域又大多由政府所有企业垄断,并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外商对这些企业的股权参与,使得外商对政府所有企业的股权参与不但没有挤出国内投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国内投资。

其次,外商直接投资通过技术溢出影响工业企业的技术水平,从而间接影响工业企业所吸纳的就业。实证结果显示,工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对就业有明显的负向效应,全部工业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对就业的负向影响最大,其次是政府所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对就业的影响最小。

而外商直接投资对不同股权参与工业企业的技术效应有所不同,外商直接投资对全部工业企业、政府所有工业企业产生明显的正向技术溢出效应,且对政府所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大于对全部工业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而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则不产生显著的技术溢出效应。其可能的原因是,本文用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作为技术水平的侧度指标,衡量一地区外商直接投资对全部工业企业和政府所有工业企业、外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对于全部工业企业而言,该地区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市场竞争和示范效应对其产生了技术溢出,整体上提高了工业企业的效率;对于政府所有工业企业而言,其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示范效应、提高企业效率的同时,由于所处的行业或提供的产品具有一定垄断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通过市场竞争窃取市场份额(Brian J.Aitken&Ann E.Harrison,1999)来挤出政府所有工业企业。而对于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而言,其技术和管理水平一般都较为先进,而且相互之间产品的替代性较高,同一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导致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之间过度竞争,反而降低了企业效率。

因此,在外商直接投资的间接就业效应方面,从全部工业企业来看,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对国内投资的挤出效应和对工业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间接对就业产生了负向影响;从两个不同分组来看,外商对政府所有工业企业的直接投资对国内投资具有拉动效应,从而对就业产生正向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不产生显著的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对就业不产生显著的影响。

五、结论及启示

本文建立外商直接投资就业效应模型,利用我国全部工业企业、政府所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省际面板数据,分析外商对不同所有制工业企业直接投资的直接和间接就业效应,得出以下主要结论及启示: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8

2005年,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①603.3亿美元,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人数达到1 245万人,约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的4.55%,外商投资对中国就业的影响逐渐加大。笔者对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作了区分,并把外商投资的存量引入计量模型度量外商投资的间接就业效应。

一、文献回顾

Raveendra N. Bartera(1986)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表明,在一个资本缺乏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在投资时又不带有技术转让,那么会导致东道国总体就业水平的下降。Edward F.Buffie(1993)把外商投资引入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他的结论表明,只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足够高的税,外商投资才能起到带动国内投资和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否则对东道国的就业就有负效应。

《1994年世界投资报告》把外商投资对东道国的就业效应分为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就是直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员工所产生的就业效应。影响直接就业效应的因素有:外商投资进入的方式、进入的行业以及外商投资的经营战略等。外商投资的间接就业效应,是指通过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消费、人员流动等相联系的方式,对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就业产生的影响。间接就业效应通过以下三种渠道对东道国的就业产生影响: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前后连锁联系、竞争关系以及对东道国产业经济的促进作用等,因此外商投资的间接就业效应要通过较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是外商投资影响就业的长期方式。该报告强调,以上影响外商投资就业效应的因素都有可能对东道国的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可能较小,而且可能为负。

实证方面的文献集中在对外商投资直接就业效应的计量分析上。江绮萍(2002)、曹小艳(2002)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数量与每年的外商投资量作了计量分析,她们认为,1990年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高于1990年以后的就业吸纳能力。方小军(2002)的实证分析表明,外商投资对广东省的就业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外商投资量每增加1%,将带来0.123%的就业人数的增加。

以上的分析表明,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同等重要,而且必须认真分析影响外商投资就业效应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但是,目前的实证研究只考虑了外商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没有把间接就业效应考虑在内。笔者把外商投资的存量引入计量模型,以求全面地反应外商投资的就业效应。

二、分析外商投资就业效应的模型

(一)外商投资对东道国总体就业影响的定量模型

笔者采用于津平(2004)的基本模型假设,东道国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和劳动生产同类产品,采用规模收益不变的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Qd和Qf分别表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出;Ad和Af分别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技术。L d和 L f 分别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投入。设总的劳动力需求为L,则L=L d+L f。K d和Kf分别表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存量。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外国资本市场,利率为r*,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于东道国国内资本市场,利率为r。假设东道国的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因此在劳动力市场均衡时,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水平都为W。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条件,求出总的劳动力需求的表达式:

(二)外商投资直接就业和间接就业效应的度量

根据外商投资直接就业效应和间接就业效应的特点,引进与之相对应的外商投资流量和外商投资存量两种度量外商投资数量的方式。

外商投资流量对就业的影响方式为新增加的外商投资直接增加了多少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其就业效应主要发生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影响外商投资流量就业效应的因素主要是外商投资进入的方式、进入的行业和经营战略等短期因素,因此笔者把外商投资流量对就业的影响定义为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

在第三部分,笔者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人数为因变量,以外商投资流量及其滞后变量为自变量,回归出外商投资流量的系数,定义为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在第四部分,以全国城镇就业人数为因变量,外商投资流量作为其中的一个自变量,也回归出一个外商投资流量的系数,它度量的是外商投资流量对城镇总体就业的直接影响,把它定义为外商投资流量(对总体就业)的直接就业效应。

外商投资存量由历年的外商投资流量按一定的比率折旧后加总起来,反映了东道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生产规模与技术水平。影响外商投资存量就业效应的因素有: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前后连锁联系;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企业的竞争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对东道国产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等。这些因素都与东道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实力密切相关,因此,笔者把外商投资存量对就业的影响定义为外商投资存量的间接就业效应。

三、外商投资流量直接就业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计量模型

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人数为因变量,考虑到外商投资在较长时期内都可能吸纳就业人员,把外商投资流量及其滞后变量都引入下面的模型:

为了便于比较,将国内投资分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四类,分别回归出它们的直接就业效应,模型与(4)相类似。

(二)数据说明

样本的取值为1984~2005年,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集体企业是指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包括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企业。

(三)计量方法与结果②

用Almon提出的多项式分布滞后模型,以1993年为分界点,分段回归结果见表1。

(四)结论解释

从表1中可以看到,除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之外,在1984~1993年期间各种类型投资的就业系数分别大于各自在1993~2005年期间的就业系数,这表明1993年以前各种类型投资的直接就业效应分别大于各自在1993年以后的直接就业效应。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资本存量的不断增大,通过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的方式已经不能显著地推动就业的增长。在1993~2005年这段时期之内,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就业系数为负数-0.91212,这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大量工人下岗导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就业系数都是负数,其原因在于:(1)集体企业不断地私有化和变卖导致集体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2)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在1984~1993年这段时期之内,外商投资流量的就业系数为2.83377;而1993~2005年这段时期内,外商投资流量的就业系数下降为1.08050,下降了1倍多。1993年以后外商投资流量的就业效应下降的主要原因:(1)外资投资进入方式的转变。1993年以前,中国的投资多数是“绿地投资”;1993年以后,以并购投资的方式进入中国的外商投资越来越多,直接就业效应减弱。(2)外商投资类型的转变。1993年以前,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以中小型的港澳台投资为主,约占中国外商投资总额的75%,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不高,对劳动力数量的需求比较大,直接就业效应显著。1993年以后,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主要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减少了对劳动力的数量需求,因此直接就业效应减弱。(3)外商投资进入行业的转变。1993年以前,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鞋类、电子元件、箱包、塑料、皮革制品等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行业,直接就业效应显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中国外商投资进入的行业主要是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对劳动力的数量需求并不大,因此直接就业效应有所减弱。

四、外商投资对中国总体就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计量模型

第t年的外商投资流量和存量分别用Kf,t、TKf,t-1表示,其中TKf,t-1表示从1979年起到t-1年的外商投资流量折旧后求和。把国内资本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和固定资本存量,分别用Kf,t、TKd,t-1表示。

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强,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劳动力资源,减少摩擦性失业。在中国劳动力流动的主要表现是工业化过程中农业从业人员的城镇化,笔者用城镇化水平代表劳动力的流动性引入计量模型。由于模型中有的变量具有时间趋势,存在谬误回归的可能性,但是对变量的Johansen协整检验表明,这些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在模型中不必剔除时间趋势,可以直接回归分析。计量模型如下:

(二)数据说明

L为城镇就业总人数;V为城镇化水平;W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以平均工资折算指数折算到1990年的不变价格;R为一年期存款利率。用索洛余值法计算Af和Ad③,其中城镇的生产总值来源于历年的第二、三产业的产值,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总值来源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把1978~1982年的外商投资量求和,作为1982年的外商投资资本存量,1983~2005年的外商投资资本存量,用上年的外商投资资本存量按10%的折旧后加上当年的外商固定资产投资。1984年的国内资本存量数据来源于张军(2002),把1984年的资本存量折算成1990年的不变价为25 428.87亿元。城镇的资本存量用1984年的全国资本存量乘以城镇生产总值占全社会生产总值的比重。1984~2005年的城镇资本存量,用上年的资本存量按10%的折旧后加上当年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与资本有关的各项数据,全部折算到1990的不变价格。1980~1990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折算指数来源于张军等(2003);1991~2004年的折算指数来源于《新中国55年统计资料汇编2006》,2005年的折算指数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6》。

(三)计量方法与结果

从1984~2005年的22年之中,中国经济发展经历了显著的结构变化,所以有必要对模型进行分段回归,笔者以1993年为分段点进行回归分析。笔者使用ARMA模型纠正序列相关,用Eviews软件计量出表2的结果。

MA系数后面的括号内的数值是MA的阶数。除加有星号的变量外,其他变量的显著性都在90%以上。模型的R2和Adjust-R2都很高,接近于1;F检验值都很大,远远地大于显著性水平;D.W检验值基本接近于2,残差不存在自相关。因此,模型的模拟效果都非常好,可以进行结论的解释。

(四)结论的解释

1. 利率R、工资W、城镇化水平V、国内固定资产投资Kd、国内资本存量TKd的系数。1993年以前,R的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在1993后R的系数为-109.8316,这是因为在中国利率由政府决定,利率反映的是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如果经济出现过热,投资过多,政府提高利率以降低经济增长率,因此利率提高,投资减少,经济增长放慢,就业减少。1993年以前,工资水平W为-25.03591,表明中国的工资水平上升导致就业下降,这与工资上升就业下降的经济理论相符合。1993年以后,W的系数为0.697938,这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出现了严峻的就业形势,城镇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增长非常缓慢,从1996~2005年的10年间,城镇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只增加了500元。1993年以前,城镇化水平V的系数是负数,这是由于1993年以前中国城镇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比较缓慢,就业的吸纳能力有限,因此来自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得不到有效的安置,给城镇就业带来了冲击,造成总体就业数量的下降。1993年以后,V的系数是正数,这是因为1993年以后中国工业和服务业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增强了,促进了城镇就业的增长。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993年以前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是系数为负数。国内资本存量的系数,在1993年以前为8.245784,1993年以后为0.089300。这说明,1993年以前国内资本存量的增加对城镇就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1993年以后国内资本存量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不大,这也是由于中国人均资本存量不断提高造成的。

2. 生产技术比Af /Ad、外商投资流量Kf、外商投资存量TKf的系数。(1)在1993年以前,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生产技术的比值Af /Ad的系数为488.7920,而1993年以后变为-3.228219。这说明,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技术相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在1993年以前并没有对中国的城镇就业造成挤出效应,而在1993年以后,对中国的城镇就业造成了一定的挤出效应。这是因为,1993年以前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不高,对国内企业的冲击不大;1993年以后,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对国内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2)在1993年以前外商投资流量的Kf系数为18.92750,1993年以后Kf的系数为0.119166。这表明,在1993年以前外商投资流量(对总体就业)的直接就业效应非常显著。1993年以后外商投资流量(对总体就业)的直接就业效应大幅度下降,系数的绝对值接近于零。笔者第二部分的实证结论也表明,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从1993年以前的2.83377下降到1993年以后的1.08050。因此,用两种方法得到一致的结论:1993年以后,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大幅度下降。这主要是由于1993年以后外商投资的类型、进入方式、进入行业的转变造成的。(3)在1993以前,外商投资存量TKf的系数为-12.91391,1993年以后系数为-0.527034。这表明,外商投资存量的增加对中国城镇就业产生了挤出效应,导致中国城镇就业的下降。这主要是因为,在具有资金和生产技术优势的外商投资企业面前,中国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失去了市场份额,减小了就业机会。所以,虽然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在不断地增长,吸收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但是它对国内企业的就业有较强的挤出效应,挤出了更多的就业人员,因此总的间接就业效应为负,这与刘金钵等(2005)的研究结论是基本一致的。

但是,1993年以后外商投资存量系数的绝对值已经很小了,这表明外商投资存量对中国城镇就业的挤出效应是在不断地减少。这是因为,1993年以后,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技术溢出效应增强,外商投资促进了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间接创造就业的能力有所增强。此外,中国国内企业逐步适应了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竞争,影响外商投资间接就业效应的消极因素逐步消除,因此外商投资对中国城镇就业的负的间接效应在逐步地减小。

五、结论

在1993年以前,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主要以中小型的港澳台投资为主,技术水平不高,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投资,因此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比较显著。但是这段时期的外商投资对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没有明显的带动作用,而且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比较差,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挤出效应比较显著,因此外商投资存量的负的间接就业效应比较显著。

1993年以后,中国吸引的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大多属于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投资,对劳动力数量的需求下降,因此外商投资流量的直接就业效应显著地下降。但是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比较高,技术溢出效应增强,促进了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间接创造就业的能力增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国内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也有所提高,竞争能力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外商投资存量的负的间接就业效应,因此,外商投资对中国城镇就业的负效应有所减弱。

注释:

①本文中的外商直接投资,包括了来自中国港台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

②文中用Eviews5.0软件进行计量分析。

③余永定等:《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662-6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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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统计年鉴2006[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9

自2008年以来,在经济危机后世界经济发展增速缓慢、国际资本市场持续动荡的不利局面下,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仍然呈现总量增长、结构优化等积极特点。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国内生产成本的上升已经使跨国企业重新考虑企业的整体布局:韩国进出口银行2008年3月的报告称“自中国的劳动法颁布后半年内,韩国在青岛投资企业已撤出2.5%”,韩国媒体也认为劳动法实施后在华韩资企业的劳动成本负担将增加50%左右,将导致大量亏损企业撤出中国;近日,印度政府发表新闻稿称, “戴尔公司与该国总理商谈将从中国采购的价值250亿美元的电脑设备和部件转移到印度”。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成本优势在逐渐消失,产业升级不可避免,需要改变原有的外资激励政策组合,大力改善软环境,为了在不断上升的成本压力下获得持续的外资直接投资,引资政策必须进行调整,加快吸引高质量外资,引导外资遵从“加52-制造一创造”的道路发展。而要做出正确的调整,必须明确成本变动是否会对跨国公司在华的区位选择产生影响?成本变动对不同类型跨国公司会产生何种影响?这正是本研究将重点探讨的主题。

一、文献回顾

外商直接投资理论的重点主要是研究跨国企业的投资动机、投资决策和投资流向三个问题,其中,有关投资流向的研究就是区位(投资地点)选择问题。传统成本学派的先驱主要研究运输成本对于企业投资的影响,随着交通条件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运输成本已然不是制约企业投资区位选择的唯一成本要素,劳动力成本、交易成本逐渐成为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本最小化一直是外商投资区位选择的重要标准。在总结垄断优势理论和内部化理论,同时吸收区位理论的基础上,Dunning提出了著名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Dunning,i973,1977,1981),即OIL(Ownership-Internalization-Location)模型。为了补充和完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Dunning(1981,1993)又结合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提出了国际投资阶段论,规模、更好的资源使用能力、劳动成本、市场潜力、政府政策等都直接影响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FDI方面的条件,处于不同阶段的国家在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方面有不同的特点。

自从Dunning首次正式将区位因素纳入FDI理论分析的范畴之后,区位条件在各国学者的研究中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Hennart等(1994)强调,东道国投资区位作为重要的FDI变量,对跨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和战略规划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跨国企业在进行区位选择时,会综合考虑区位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最优化整体潜在收益。劳动力市场情况、税收优惠、技术水平、GDP水平、政策变量、集聚经济等特征因素都对FDI的区位选择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对工业化国家FDI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综合成本最低的区域会成为FDI的首选地区。

自中国加入WTO以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由于产业领域的扩大和技术层次的提高,外商在华投资的区位特征发生了明显变化(魏后凯,2003)。国内有学者考察了国内不同地区的FDI区位选择模式,发现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土地成本、人均GDP、教育水平、聚集效应和交通状况是影响FDI的主要因素(杨晓明、田澎、高园,2005)。金相郁、朴英姬(2006)在对中国210个地级以上城市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外商直接投资区位的决定因素包括成本因素、市场因素、集聚因素、制度因素。成本因素永远是投资者首要考虑的因素,只有获得相对低廉的生产要素,才能使企业在没有技术改进或突破的情况下扩大利润回报。

东道国的劳动力成本一直是跨国公司和FDI研究的重点内容,从国外学者对美国、日本资本进入欧洲、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研究来看,劳动力成本是企业必然考虑的要素之一,低的劳动力成本往往能够吸引FDI的到来。对于欧盟新成员国和旧成员国之间的对比研究发现,单位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和创业程度的提升会影响FDI的流入(George,Christos&Leonidas,2008)。对于京津冀地区的研究表明,劳动力成本对当地的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的影响(隋忠华,2006)。

土地作为FDI投资必要的生产要素,对FDI有巨大的吸引力,一个地XK~地资源的多寡,将直接决定当地是否会进入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地筛选的范围。上海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了近郊区的土地及其他资源的不断开发(Wu,2008)。但是,随着引资行为的深入,可利用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土地成本不断升高,对FDI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国内各个地区之间差异的土地成本就成了吸引外资的重要考量因素,土地成本高不利于吸引外资(杨晓明、田澎、高园,2005)。最近,学者通过城市级数据对南非地区的FDI情况研究表明,FDI倾向于流向具有高要素生产率的地区。研究结果表明其中最重要的三个要素就是资金、劳动力和土地要素;同时,高生产率将会为当地带来更多的投资,如此可促进FDI的良性循环(Charles&Mark。2008)。

总体来看,区位因素是外商直接投资研究中不断被推陈出新的研究热点。而国内的实证研究(如,杨晓明等,2005;金相郁、朴英姬,2006)没有在企业层面进行细致分类和对比分析,没有从不同来源地、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区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也没有对不同企业对成本因素变化的不同反应做出分析解释。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1.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的差异。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滓冀地区作为我国三大经济发展区域,由于地理位置、历史、改革进程及制度变化等因素的差异,造成各自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在经济增长的动力方面,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一环渤海地区分别属于出口拉动型、投资拉动型和内需拉动型。作为中国经济的第三极,京津冀地区具有良好的地缘条件、丰富的资源禀赋和雄厚的经济基础。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对落后的环渤海地区各个城市经济具有良好的国际经济发展机遇――东北亚国际经济合作(何剑,2006)。京津冀地区工资水平与其他经济发达地区

相比较,处于较低水平,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利因素。由于历史条件的因素,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目前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的区位优势,对于FDI也就有其各自不同的吸引力。

H: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三个地区对比,FDI倾向于选择成本更低的区域。

Ha: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三个地区对比,FDI倾向于选择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区域。

Hlb: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三个地区对比,FDI倾向于选择土地成本更低的区域。

2.欧美日韩企业与港澳台企业的差异。在市场潜力、成本因素和基础建设适当性影响FDI的区位选择的同时,外商投资者对区位变量的集合显示了不同的敏感性。学者对中国50个地区四年时间内的FDI数据分析发现,不同原籍地的外商投资者之间对区位特殊因素的反应有很大的不同(Zhao&Zhu,2000)。尽管所有的企业都认为廉价劳动力和土地非常重要,但是由于港澳台地区来内地投资的规模相对较小、技术水平也不是很高(叶军,2007),而欧美企业拥有更多资本密集型的技术,因此香港等新兴工业体企业比欧美企业更重视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刘勇敏,2005)。与港澳台企业不同,欧美日韩企业更倾向于高级生产要素,即往基础设施占有优势的地区投资;港澳台企业技术含量明显低于欧美日韩企业,对劳动力素质没有太高要求,因此,大陆的廉价土地和劳动力就为众多来自港澳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

H:相对于欧美日韩企业而言,港澳台企业倾向于选择成本更低的地区。

H相对于欧美日韩企业而言,港澳台企业倾向于选择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地区。

H2b:相对于欧美日韩企业而言,港澳台企业倾向于选择土地成本更低的地区。

3。高科技企业与传统制造型企业的差异。在我国,制造业是所有外商企业投资的热点行业(刘勇敏,2005)。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传统制造型企业在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中所占的比重一直以来都非常高。例如,在2007年,我国传统制造业利用外资金额为408。6亿美元,占了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54。6%。徐康宁、陈健(2005)的研究发现,在选择区位的过程中,研发类的跨国企业更加重视当地的技术基础、通讯能力等科技因素,高端的跨国公司对低劳动力成本并不敏感。高科技行业的动态竞争,对于高速的技术变革具有积极作用,要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就需要投入大量的技能人才,当然,在获得技能型人才的基础上能保证低成本则更加有利。高科技企业在进行外商直接投资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当地的人力资本和相关的配套设施。

H:相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传统制造型企业倾向于选择成本更低的地区。

H3a:相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传统制造型企业倾向于选择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地区。

H3b:相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传统制造型企业倾向于选择土地成本更低的地区。

4.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差异。中小企业对基础设施、融资环境、劳动力素质评价等方面的重视程度普遍高于大企业(程秀生,2002)。国外学者通过对20世纪80~90年代欧洲境内外商直接投资的研究也发现,中小企业在进行区位选择时重视劳动力供给的水平和规模,其中工资水平就是非常重要的考虑要素(Moore,Tyler&Elliott,1991)。大企业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品牌价值,同时具有规模经济、对物流及供应链的管理能力和某些资源的垄断优势,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对其而言只是一小部分支出,它们更多地考虑长远的发展战略和未来的发展潜力,因此成本因素的变化相对而言对其影响较小。中小企业本身处于扩张阶段,具有的竞争力较为有限,需要获取成本优势以获取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因此较为重视成本因素,在区位选择过程中会将成本作为主要的参考标准。

H: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倾向于选择成本更低的地区。

H4a: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倾向于选择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地区。

H4b: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倾向于选择土地成本更低的地区。

(二)变量衡量

1.自变量。作为FDI研究的要素之一,劳动力成本向来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而当地的人均工资则被认为很好地代表了劳动力成本,因此人均工资水平经常被选为劳动力成本的衡量标准(George,Christos&Leonidas,2008)。一个城市的劳动力成本越高,越不利于FDI的进入。本文选择被研究城市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劳动力成本的衡量标准,即劳动力成本变量WAGE。城市土地资源的不断开发,会导致土地成本的不断上升,从而影响FDI的进入选择。无论在长期还是在短期内,土地价格与当地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具有一致的变化趋势。因此,结合数据的可得性和连续性,本文选择目标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自然对数作为土地成本的衡量标准,即土地成本变量LnRE。除了上述两个基本的自变量之外,为了综合衡量FDI投资区位选择的总成本,从而验证成本因素对于外商企业投资区位倾向的总体影响,本文使用SPSSl7,O通过对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进行z标准化处理,取得标准化数据之后,将两者加总综合为标准化总成本变量TotalC。

2.因变量。针对不同假设,本文提出7个因变量,分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总体投资倾向(FE)、欧美日韩企业投资倾向(EUJKE)、港澳台企业投资倾向(GATE)、高科技企业投资倾向(HTE)、传统制造型企业投资倾向(ME)、大企业投资倾向(LE)、中小企业投资倾向(SME)。对于欧美日韩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投资倾向,则用新成立欧美日韩企业数占当年新成立外商企业总数的比例和新成立港澳台企业数占当年新成立外商企业总数的比例表示;对于高科技企业和传统制造型企业的投资倾向,则用新成立高科技企业数占当年新成立外商企业总数的比例和新成立港澳台企业数占当年新成立外商企业总数的比例表示;对于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投资倾向,则用新成立大企业数占当年新成立外商企业总数的比例和新成立中小企业数占当年新成立外商企业总数的比例表示。

3.控制变量。在国内外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国际合资企业等的实证研究中,常常使用的控制变量有:宏观环境的制度因素、聚集效应、基础设施等(徐康宁、陈健,2005),以及企业个体层面的投资规模、海外经营经验等(薛求知、韩冰洁,2008)。由于本文的因变量的衡量采用了以市为对象的研究层次,故使用宏观环境的控制变量较为匹配数据层次。故本文最后从宏观层次选择了经济增长因素、聚集效应和基础设施(Xiao&Zhao,2009;曾国军,2005)三个控制变量。其中本文采用一个地区的GDP增长率来表示该地区的制度因素(RGDP),采用上一年各市外商投资数额的对数来反映其聚集效应(LnFDI),采用当地的人均道路面积来表示该地的基础设施(Infr)。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的数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作为自变量的体现FDI成本的劳动力成本(人均工资)和土地成本(房地产投资额),以及作为控制变量的制度因素(INP/GDP)、集聚效应(Ln∑FDI)和基础设施(Infr)来自中国国家统计局每年定期向公众公开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作为因变量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例的相关数据来自中国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数据库。根据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三个地区的行政区域划分和区域内各城市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划分标准,本文参考前人研究选取下列城市作为样本数据来源的城市: 珠三角地区包括9个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长三角地区包括16个城市:上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台州;京津冀地区包括10个城市: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

(二)模型回归结果

本研究选取了1999~2008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数据库中所研究城市各年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年为当年的企业)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模型回归的结果如表1所示,模型1至7分别检验外商投资企业总体投资倾向(FE)、欧美日韩企业投资倾向(EUJKE)、港澳台企业投资倾向(GATE)、高科技企业投资倾向(HTE)、传统制造型企业投资倾向(ME)、大企业投资倾向(LE)、中小企业投资倾向(SME)与自变量的关系。

1.成本因素变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具有显著影响。无论是标准化总成本还是工资水平或土地成本,跟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投资倾向都是明显的负相关关系。某地的成本越高,外商直接投资往该地投资的倾向性越低。跨国公司在对东道国进行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追求的首要目标是成本的最小化,在投资地成本不断上升的过程中,若周围有更加优化的成本组合,其选择他地进行投资也是跨国公司作为经济组织的必然选择。

2.不同来源地的外资在成本变动时具有不同的投资倾向。欧美日韩企业对于成本因素变化的反应要小于港澳台企业。传统的欧美日韩企业掀起了外商直接投资的浪潮,而港澳台企业则是在承接FDI的基础上发展进而对大陆地区进行投资,两者所处的外商直接投资阶段(Narula,1996)决定了对外输出资本的质量,欧美日韩企业相对于港澳台企业而言,更加倾向于连续性、合理化和效率追求型的投资。因此,欧美日韩企业在进行FDI区位选择时,对于工资水平、土地价格变化的敏感性较港澳台企业而言较低。

3.不同的企业类型在成本变动时具有不同的投资倾向。相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传统制造型企业倾向于选择成本更低的地区。高科技企业在进行投资区位选择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当地的人力资本和相关的配套设施,例如当地的科研机构数目或高等教育机构的多寡等。本研究认为高科技企业和传统制造型企业在进行成本选择,即均衡考虑工资水平和土地成本的过程中,给予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权重更大;同时,由于国内对于引资质量的政策要求,高科技企业受制度因素的影响较大,可能冲减了土地成本的影响。

4.不同规模的企业在成本变动时具有不同的投资倾向。企业规模与标准化总成本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但通过对成本子项的检验发现,中小企业倾向于选择工资水平与土地成本较低的地区,子假设4a和4h得到了部分验证。

四、结论与讨论

研究结果表明,成本因素对于跨国公司在华的区位选择倾向依然重要,而且是不可忽视的基础要素。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会重视基本的成本要素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此,在中西部地区更是如此;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进行区位选择时也有不同的倾向,欧美日韩、高科技企业要依靠沿海地区的人力资本和市场优势,可降低成本要素的权重,而传统制造型企业与中小企业无疑更加重视成本要素的影响,从而在进行投资时结合地方政府政策和地区优势综合考虑择优选取目的地。

相比以往的外商直接投资研究,本文作为成本因素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探讨,主要有以下贡献:

(一)就成本因素利用较长时间跨度的面板数据对三大经济区域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倾向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本文以中国国内不同区域之间的成本差异和变动作为关键要素来研究FDI资本的流动性,区别于目前的FDI区位理论普遍研究的不同国家之间的外国资本流动和跨国企业的行为,是一个新颖之处。同时,本文通过对1998~2007年三大经济区域数十万计的企业数据进行分析,力图为国内的区域发展和跨国企业的决策提供实证性的论证支持,也是国内FDI问题研究实证方面的一个创新和贡献。

(二)从微观方面综合利用主要的企业分类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行为进行解释。本文从来源地、类型、规模方面将企业分类,从微观方面综合利用企业分类对外商企业在华投资行为进行分析,是FDI在华行为实证研究的重要补充。当然,更加细致、深入地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区位选择行为的各种特征是未来的重要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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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求知,韩冰洁2008东道国腐败对跨国公司进入模式的影响研究[J],经济研究(4).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10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经济全球化的深化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加速了区域经济整合的步伐。随着两岸经济实力的增长及经贸交流的密切发展,台湾对大陆投资、经贸互动与交流日趋频密。2010年6月29日ECFA的签订标志着两岸的经贸交流、合作进入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也意味着两岸经贸合作享有比WTO更多的优惠,两岸的贸易、投资自由度更高,两岸间的经济合作也更趋紧密。

溢出效应最早由Marshall提出,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进行某项活动时,给外部经济主体带来的额外影响。当这种影响给外部经济主体带来好的经济效果时,会产生正的溢出效应;给外部经济主体带来坏的经济效果时,就产生负的溢出效应。自1979年以来,尤其是1991年之后,台商赴大陆投资蓬勃发展。截至2012年12月底,台湾核准对大陆投资项目累计40 208件,核准对大陆投资的金额高达1 244.90亿美元。台商投资大陆行为在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经济研究视角:作为大陆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台资在大陆发展现状如何;台商投资行为对内资企业是否有溢出效应,溢出效应是正还是负,是如何实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积极应对ECFA签订后的两岸经贸发展全新格局,巩固和加强两岸经济合作,深化和拓展两岸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研究成果已非常丰富,研究的范围涵盖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体,研究中用到的数据类型有时间序列、截面和面板数据。本文参考近十多年来国内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文献,对其进行简要的综述。

潘文卿(2003)[1]研究指出,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商投资的溢出效应为正,但作用并不大且与当地的内资工业部门技术水平有关。姜磊、高云超(2004)[2]的研究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有很强的技术溢出效应,但其大小在整个技术进步水平中的比例不断减小。刘桂林、张韻慧等(2010)[3]研究表明外商在中国医药制造业的直接投资,不存在行业内溢出,但有行业间的溢出效应。朱玉杰、陈涛涛等(2010)[4]研究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的溢出效应,其结果表明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使得内资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得到了较大提高。

不同于以上观点,姚利民等(2006)[5]利用2001—2005年省际面板数据,使用内生增长模型分析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存在显著负的溢出效应。段会娟、吴俊(2011)[6]基于江苏省两位数制造业行业数据,对江苏省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进行了研究,发现外资比重高的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存在较强的竞争性“挤出效应”。

总之,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研究,其结果因考察对象或分析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不可一概而论。整体而言,专门研究台商直接投资大陆对大陆及内资企业溢出效应的文献还为数不多。张传国(2003)[7]研究表明台商投资确实能够推进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但其增长贡献呈下降趋势。此外,他还对就业效应、进出口贸易效应、产业结构效应这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周鼒(2009)[8]基于1993—2006年大陆地区三次产业的增加值与台商直接投资的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台资对三次产业的产出作用比较小,尽管该作用是正向的促进作用。戴淑庚(2012)[9]基于京、津、沪、苏、鲁、浙、闽、粤8个省市的相关数据,就台商投资对大陆集中区的经济增长效应、就业效应、贸易效应及产业结构效应进行了研究,得出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的结论。

借鉴以上研究成果,本文主要就如下问题进行探究:台商对大陆直接投资的行为是否对内资企业产生溢出效应,溢出效应是正,是负还是不确定性,大小又如何?溢出效通过怎样的溢出机制(或途径)得以实现。

二、台商投资大陆的现状特征

(一)台商对大陆投资的发展历程及其在台湾对外投资中的地位

自1979年全面完成十大建设后,台湾经济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此时,由于岛内市场饱和、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和产业升级压力等原因,很多台湾企业在岛内原有市场的竞争力减弱,部分企业甚至难以维持,不得不走出台湾寻求机遇。与之相反,此时的大陆自1979年以来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拥有廉价的劳动力、丰富的原材料和广阔的市场等比较优势,能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报酬,成为国外资本争先投资的地区。相比于国外资本,台湾与大陆仅一水之隔,同宗同源,台商投资大陆不仅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还能依托大陆广阔的国内市场,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增强产品竞争力。

表1给出了台商1991—2012年投资中国大陆及美国占台商全部海外投资的金额比例。从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台湾对大陆投资规模从1991年以来有较大幅度波动,但整体上呈上升态势。1991年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引发1993年投资规模达到了一个小高潮,增长率达11.83%,占到了台湾对外投资总额的65.61%。投资中国大陆的占比已由1991年的9.51%增至2012年的93.66%,从1993年(除1999年)到2001年台商在海外的投资每年至少有1/3的资金流向中国大陆,2002年后比例更是达到了1/2以上。

随着台商投资大陆规模的快速扩展,台商投资大陆金额占其投资海外金额的比重也不断上升。结合表1和图1可以看出,1991年台商海外投资主要以美国和香港为主,大陆当时仅占到9.51%。但之后随着大陆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加入WTO后投资环境改善,台商对大陆投资占其对外总投资的比例从1991年的9.51%,经2002年的66.61%,到2011年已增加至90.92%,台商对外投资已极其密集地集中在大陆。此外,还有一部分到大陆投资的台商是以中国香港特区资本或美国资本、日本资本等三地投资商的身份出现的(陈恩,2003)[10]。大陆成为台湾名副其实的最大的对外投资地区(张传国,2007)[11]。美国是继中国大陆之后,台商的第二投资地,这二十多年来投资规模有不同程度的波动,但整体上呈现出递减的态势。在香港、日本和欧洲地区,台商投资占比一直保持较低水平。

(二)台商投资与地域分异

本文采用绝对地域分异模式方法来分析台商投资大陆的分异特征(张传国,2003)[7],其计算公式为:

Q=∑fdii/∑FDI

其中Q代表绝对地域分异模式指标;∑fdii是各省市1991—2012年台商对大陆累计投资总额;∑FDI是1991—2012年台商投资大陆总额。这是从台商的角度所做的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台商在大陆的投资金额在各省域的分布基本上与大陆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一致:从东部向中西部递减的梯度格局,呈现出了由东向西递减的规律(戴淑庚,2012)[9]。

东部沿海地区以浙江、江苏、上海、广东和福建为代表,所占比重82.21%,这些省市在地理位置上大都与台湾省接近,具有显著的地缘优势。同时福建、广东与台湾还存在特殊的历史渊源(戴淑庚,2012)[9]。所谓的大陆台资集中区(戴淑庚,2012)[9]指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福建、山东、北京、天津这八个省份,合计所占比高达88%。与1991—2010年的大陆台资集中区所占比重(90.64%)相比,近年来集中区的比重有所下降,而台商对安徽、江西、湖南等中部城市的投资有所增加,这与国家提出的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台资企业劳动密集型特点相一致。基于大陆存在显著地域发展差异和台商在大陆投资区域不平衡的事实,加之数据生成过程的差异显著,用整个大陆数据来估计台商对大陆投资的溢出效应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而缩小考查范围可以保持数据生成过程的一致性并提高估计的精度,于是笔者借鉴了戴淑庚的大陆台资集中区的范围界定,对大陆台资集中区的台资企业对内资企业的溢出效应进行研究。

三、台商投资溢出效应的实证研究

(一)理论与假设

在对东道国的经济效率发生无意识影响作用时,FDI不只会带来积极技术外溢效应,而且还会导致负向竞争效应(何洁,2000)[12]。一方面,外资企业在东道国的直接投资会带来当地技术的进步,这就是所谓的技术外溢效应,这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的(张诚,张艳蕾等,2001)[13]:外资企业采用的先进技术会对本土同业企业产生较为显著的示范效应,或者外资企业通过增加竞争压力,使得本土同业企业产生寻求提高技术水平的压力与动力。技术溢出效应也可以通过外资企业的员工流向内资企业而获得。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建立起供应商、顾客等业务联系网络,该网络会通过前向联系与后向联系带来技术溢出。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在当地的发展会挤占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带来负的溢出效应。在进入初期,外资企业通常会带来激烈竞争,不断改变当地市场的供应和需求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内资企业会因积极的溢出效应而降低平均成本曲线,然而随着外资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以及因当地市场需求从内资企业转到其他企业,内资企业便难以保持一个低成本的生产规模,其结果必然导致内资企业实际生产点只能沿着平均成本曲线向上移动,导致实际生产的单位成本仍然很高,甚至会高于在外资企业进入前的成本(Aitken & Harrison,1999)[14]。此外,外资企业在技术上具有较大优势,技术优势会给他们带来更强大的市场优势,利用所拥有的市场优势又能进一步有效地防止技术外泄,从而阻碍正的技术溢出效应的产生。同时提高行业进入壁垒,阻碍内资企业进入,进而减少竞争,增加自身的利润水平。

本文借鉴Aitken和Harrison在1999年提出用来描述FDI的技术外溢效应和竞争效应的一个简单模型来说明溢出效应的实现途径[14]。该模型做了如下假设:

假设一:本地市场是完全竞争的。

假设二:在外资进来前内资企业的生产成本是固定的。

在这两个假设条件下,在外资刚进入东道国时,市场的初始占有率不高。由于边际成本较低,外资企业会选择更大的生产规模,提高其供应能力来增加其市场占有率,那么就更有可能产生正的溢出效应(技术溢出效应等)。于是技术溢出效应会使内资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由AC0下移到AC1(如图2①)。在这一阶段,竞争效应还比较小,技术溢出效应为主导,固溢出效应为正。但随着外资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其市场优势也不断建立,竞争效应不断趋强。这将会挤占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进而导致内资企业缩减产量。如图2(①和②)所示,技术溢出效应会使内资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由AC0下移到AC1,但额外趋强的竞争迫使内资企业的产量从Q0缩减到Q1。因此,内资企业只能在一个更小的产量水平上平摊其固定成本,所以平均成本便会沿AC1 上移到C点,最终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效应提高了内资企业的平均成本(由初始的OA′提高到现在的OC′)。由此可见,如果外资企业占本地市场份额足够大,即竞争效应足够大,即使存在正向的技术溢出效应,FDI的溢出效应也会减少很多,甚至可能会是负数。即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和内资企业发展的关系可能会是一个倒U型的曲线。

(二)模型、变量与数据来源

为定量研究台商投资大陆的溢出效应,本文借鉴新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假定生产函数为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即:

Q=AL?琢K?茁(1)

其中,Q是内资企业的产出,L是内资企业的劳动力的投入,K是内资企业的资本投入。A为技术系数,作为技术系数的A受tdi的影响。依据新经济增长理论,tdi技术溢出具有部分性,而空间经济学认为,技术知识的溢出具有地方化特征,因此,技术系数A与当地tdi流入量有一定的相关性关系,可表示为A=?兹(tdi)?酌。代入方程(1)后,通过自然对数把非线性方程线性化,可得:

lnQ=ln?兹+?琢lnL+?茁lnK+?酌lntdi(2)

为了考察台商投资流入与内资企业发展是否是倒U型曲线的关系,本文借鉴了南开大学梁永强博士毕业论文(2010)[15]中所运用的模型,把式(2)中的lntdi替换为tdishare,同时把tdishare2入方程(2),得:

其中,tdishare是台资企业的投资额占内资企业资本投入的比重,代表台资企业的介入程度。生产是一个连续进行的过程,上一期的产出会对当期产出产生某种影响,因而引入滞后因变量lnQit-1会使模型更加精确。基于以上理论模型分析,构建动态面板模型:

式(4)中,lnQit、lnLit和lnKit分别表示i地区第t时期内资企业的真实产出的对数、劳动力投入的对数和资本投入的对数,tdishareit表示i地区第t时期台资企业的投资额占内资企业资本投入的比重。其中,N为截面个数,本文研究的大陆台商投资集中地区包括8个省市,故N=8,T为时间序列的长度,从1999—2011年共12年(注:2004年数据获取的限制,故予以剔除),T=12。

本文采用1999—2011年(剔除2004年)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8个省市的面板数据进行计算。内资企业工业产出Q通过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2006年后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衡量)减去三资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测算,并以1999年为基期(1999=100),利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了修正;用同样的方法测算出内资企业的资本投入Kit(年末总资产)和劳动力投入Lit。其中,资本投入Kit以1999年为基期(1999=100),利用投资品价格指数进行了修正。所有数据均取自《中国统计年鉴(2000—2012)》。tdishareit=tdiit/Kit,且tdiit数据来源于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中华民国”历年核准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对外投资、对大陆间接投资统计月报》。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避免伪回归,本文分别选择相同根检验方法LLC检验和不同根检验方法Fish-ADF检验和IPS检验,对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进行检验。其结果表明各数据都不平稳,但是经过一阶差分变换以后均是平稳序列。通过对式(4)进行基于动态面板模型估计得到表3结果:

从静态面板的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估计结果来看,有些自变量系数就是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也不显著,而不论是差分GMM还是系统GMM,估计出来的参数均在10%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六个变量中有五个均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引入产出滞后项会使回归估计更加稳健、可靠和有效。Sargan检验表明,差分GMM仅仅在1%、5%的显著性水平下才能接受工具变量设置是合理的原假设。而系统GMM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都通过了检验。二者的AR(2)均表明一阶差分后的残差不存在二阶自相关。

从系统GMM的估计结果来看,上年产出增长对当年产出增长影响在1%的水平下显著,上年度产出每增加1%,当年产出将增加0.02%。内资企业当年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为0.717 1,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内资企业当年资本投入每增长1%,将使大陆台资集中区内资企业当年产出增长0.717 1%。内资企业劳动投入的产出弹性为0.401 6。用来衡量溢出效应的tdishare前的回归系数是0.040 2,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tdishare2前的系数是-0.003 9,负数且在5%水平上高度显著,表明台资流入和内资企业发展的关系确实是一个倒U型的曲线。

四、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第一,台商投资大陆的区域均集中在了中国的东部沿海发达省份: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福建、山东、北京、天津这八个省份。东部区域由于地理环境优势、人力资本优势和良好的经济基础设施,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大力推动下,能够很快很好地吸收台资,并且产生了显著的集聚效应。

第二,考察台商投资大陆对内资企业溢出效应的模型中,引入产出滞后项会使回归估计更加稳健、可靠和有效,即采用动态面板模型估计会使结果更加准确。从系统GMM的估计结果来看,上年产出增长对当年产出增长影响在1%的水平下显著,上年度产出每增加1%,当年产出将增加0.02%。内资企业当年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为0.717 1,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内资企业当年资本投入每增长1%,将使大陆台资集中区内资企业当年产出增长0.717 1%。内资企业劳动投入的产出弹性为0.401 6。

第三,用来衡量溢出效应的tdishare前的回归系数是0.040 2,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tdishare2前的系数是-0.003 9,负数且在5%水平上高度显著,表明台资流入和内资企业发展的关系确实是一个倒U型的曲线。即当台商投资初始进入的时候,市场份额还很低,竞争效应与技术溢出效应之间,后者占主导地位,这一阶段台资的流入会极大地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台资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便会不断被挤占,竞争效应趋强。当台资企业所占当地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后,这种挤占就会导致内资企业生产率的不断趋弱,因此台商投资对内资企业的溢出效应开始递减,最后台商投资对内资企业的溢出效应可能就变为负效应,整体上呈现倒U型曲线。

(二)相关的建议

第一,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自身也经历了颇有成效的资本积累过程,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已具备了雄厚的资金和技术积累。因此,如果在这些地区仍盲目持续引进质量并不高的劳动密集型台资企业,势必会对内资企业产生负的溢出效应,造成与国家通过引进外资、提升内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战略的冲突。因此,沿海地区要提高引进台资的标准和质量,加大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台资企业的引进力度。同时我们也要大力鼓励沿海的劳动密集型台资企业向中西部转移,实现中西部地区的普通劳动者能够在家门口就业,带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实现双赢。

第二,在台资集中区的企业投入产出弹性都不高,滚雪球效应也不大,而且这些地区内资企业竞争也已经饱和。因此,政府应该支持本地区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逐渐改善国家科技经费的投入结构,加大对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投入比重。同时政府也要通过多种途径对市场进行适时的引导,让本地企业逐步形成自己的“造血机制”。此外,政府应鼓励和引导条件成熟的企业主动走出去实现技术逆向外溢。政府可在资金、税收、财政支持和服务方面为做实业的企业提供一系列的配套举措来帮助他们走出去。

第三,政府应加大力度推进内资企业和台资企业的同等待遇,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之前为了引进台资以及考虑到两岸的经济政治原因,对台资企业实行了较多的“超国民”优惠政策。这不仅严重妨碍了内资企业和台资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阻碍了台资企业技术升级的进程。如果内资企业和台资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会激发出更大的竞争活力。台资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缩短了,内资企业也可以将更多的资源投向研发以及员工培训,提高和改善企业的技术水平。这样以来,一方面可以培育出大陆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内资企业的吸收能力,从而扩大溢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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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恩.广东台商投资年鉴[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

[11]张传国.中国大陆利用台资政策的有效性评价[J].台湾研究,2007,(3):16-22.

[12]何洁.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工业部门外溢效应的进一步精确量化[J].世界经济,2000,(12):29-36.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11

外商直接投资既给东道国带来了资本流量,也给东道国带来了稀缺的无形资产,所以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甚至发达国际也加入了争夺外商直接投资资源的竞争行列。但是要评估外商直接投资对某个国家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应,这样的分析是不够的,因为随着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效应会发生递减。因此,评价外商直接投资是否给一国的国内投资带来了挤出效应是评价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效应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资本相对匮乏。因此,吸引外资以增加中国资本存量,促进中国资本形成就成了一个重要的任务。而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来看,FDI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电力煤气积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二产业,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第二产业国内投资的影响。由于影响国有资本的非市场因素较多讨论不易,我们主要关注FDI对私人资本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传统对外商投资的研究利用“两缺口模型”,认为外国投资能弥补发展中国家储蓄小于投资及外汇不足两个缺口,但中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缺口。另一种研究的视角是“溢出效应”。E.Borensztein等(1998)研究认为外商投资的溢出效应取决于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在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达到一个最低限之上后,才能对外资的技术溢出形成充分吸收,促进本国投资和经济增长。但在竞争性行业中,只有存活下来的企业才有可能吸收外资的技术溢出。因此,这里关注的是外资对本国投资的影响。陆建军(2003)利用各省份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得出外资对东部省份有挤出效应,对西部省份有挤入效应的结论。

三、 分析

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并不是利率,而是回报率。设第二产业生产函数满足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则其利润

可得

在行业间人力资源无法充分流动的情况下,设,在大量失业人口存在的情况下,设,可得,即,dR/dK

可见,资本回报率随着资本存量的增加而下降,外商投资的引入降低了资本回报率。

已经提及,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是回报率

故此,外商投资引入降低国内资本回报率的同时,减少了国内投资Id。

外商投资本应增大总需求从而引致更多的投资。但在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及工资率增长缓慢的情况下,资本量的增大只会导致回报率的下降,从而挤出国内投资。这是因为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导致资本增长率高于劳动力增长率,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下降,产量的增长小于资本量的增长;而货币工资率增长缓慢,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对产品需求的增长小于产量的增长。这两者导致了资本量的增长高于对产品需求的增长,从而高于利润的增长,平均利润率趋于下降。利润率太低导致了国内投资,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不足。

实际上,由以上分析可见,任何资本存量的增长都会在本文既定前提下降低资本回报率,从而减少下一期的投资。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各地为了吸引外资,纷纷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这使得本地民营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从而被挤出的总是本地民营企业。而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外国人的收入,属于GDP但不属于GNP。外资企业在竞争中的获胜,其利润以外国投资收益的形式汇出,实际上是减少了本国人的收入,进一步降低工资增长率,而这又反过来影响到消费需求,减少企业利润,更进一步挤出了本地民营企业的投资。

四、计量检验

此处简化罗长远等(2004)的计量模型,采用1991―2003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方程中,i表示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民营企业投资所占的比重,fdi表示GDP中外商直接投资所占的比重。若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投资有挤出效应,则应为负值。线性回归结果为:i=0.244-18.441fdi, sig=0.000 通过检验,说明外资对民营企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五、结论

在目前中国储蓄显著高于投资的情况下,不应再认为中国资本匮乏而盲目引进外资。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流动受到限制,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只会夺走国内民营企业宝贵的投资机会,进而减少中国的居民的投资收益和总收入,减少国内的总需求,并由此而减少国内企业的总利润,再反过来减少中国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需求。此外,提高利用直接投资的质量,鼓励随外资的进入而输入国内稀缺资源,对竞争性的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我国今后利用外资政策调整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陆建军.FDI对中国国内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3(9)

[2]罗长远,赵红军.外国直接投资,国内资本与投资者甄别机制[J].经济研究,2003(9)

[3]罗长远,陆铭,陈钊.FDI与国内私人资本:挤入还是挤出?[J].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参选论文

一、引言

外商直接投资既给东道国带来了资本流量,也给东道国带来了稀缺的无形资产,所以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甚至发达国际也加入了争夺外商直接投资资源的竞争行列。但是要评估外商直接投资对某个国家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应,这样的分析是不够的,因为随着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效应会发生递减。因此,评价外商直接投资是否给一国的国内投资带来了挤出效应是评价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效应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中国,资本相对匮乏。因此,吸引外资以增加中国资本存量,促进中国资本形成就成了一个重要的任务。而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来看,FDI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电力煤气积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二产业,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第二产业国内投资的影响。由于影响国有资本的非市场因素较多讨论不易,我们主要关注FDI对私人资本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传统对外商投资的研究利用“两缺口模型”,认为外国投资能弥补发展中国家储蓄小于投资及外汇不足两个缺口,但中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缺口。另一种研究的视角是“溢出效应”。E.Borensztein等(1998)研究认为外商投资的溢出效应取决于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在本国的人力资本存量达到一个最低限之上后,才能对外资的技术溢出形成充分吸收,促进本国投资和经济增长。但在竞争性行业中,只有存活下来的企业才有可能吸收外资的技术溢出。因此,这里关注的是外资对本国投资的影响。陆建军(2003)利用各省份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得出外资对东部省份有挤出效应,对西部省份有挤入效应的结论。

三、 分析

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并不是利率,而是回报率。设第二产业生产函数满足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则其利润

可得

在行业间人力资源无法充分流动的情况下,设,在大量失业人口存在的情况下,设,可得,即,dR/dK

可见,资本回报率随着资本存量的增加而下降,外商投资的引入降低了资本回报率。

已经提及,对企业家投资决策影响最大的是回报率

故此,外商投资引入降低国内资本回报率的同时,减少了国内投资Id。

外商投资本应增大总需求从而引致更多的投资。但在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及工资率增长缓慢的情况下,资本量的增大只会导致回报率的下降,从而挤出国内投资。这是因为行业间劳动力无法充分流动导致资本增长率高于劳动力增长率,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下降,产量的增长小于资本量的增长;而货币工资率增长缓慢,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对产品需求的增长小于产量的增长。这两者导致了资本量的增长高于对产品需求的增长,从而高于利润的增长,平均利润率趋于下降。利润率太低导致了国内投资,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不足。

实际上,由以上分析可见,任何资本存量的增长都会在本文既定前提下降低资本回报率,从而减少下一期的投资。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各地为了吸引外资,纷纷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这使得本地民营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从而被挤出的总是本地民营企业。而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外国人的收入,属于GDP但不属于GNP。外资企业在竞争中的获胜,其利润以外国投资收益的形式汇出,实际上是减少了本国人的收入,进一步降低工资增长率,而这又反过来影响到消费需求,减少企业利润,更进一步挤出了本地民营企业的投资。

四、计量检验

此处简化罗长远等(2004)的计量模型,采用1991―2003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方程中,i表示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民营企业投资所占的比重,fdi表示GDP中外商直接投资所占的比重。若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投资有挤出效应,则应为负值。线性回归结果为:i=0.244-18.441fdi, sig=0.000 通过检验,说明外资对民营企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五、结论

在目前中国储蓄显著高于投资的情况下,不应再认为中国资本匮乏而盲目引进外资。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流动受到限制,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只会夺走国内民营企业宝贵的投资机会,进而减少中国的居民的投资收益和总收入,减少国内的总需求,并由此而减少国内企业的总利润,再反过来减少中国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需求。此外,提高利用直接投资的质量,鼓励随外资的进入而输入国内稀缺资源,对竞争性的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我国今后利用外资政策调整的重点。

参考文献: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12

现有的研究文献绝大多数遵循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不同程度上,它们接受这样的假定,认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意义,是代表了接受体的资金和技术资源的一种“净增加”。这种分析主要方法主要是做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各项指标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本文主要采用这种方法研究分析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本身并不是外商来华投资的主要动因。为此本文试就外商投资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研究作出探讨, 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着重分析改革开放30年来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研究的现状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来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大起大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能环保、土地等资源的集约利用,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对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仍保持增长,但全球经济增势放缓,不确定因素增多。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理论

垄断优势理论系统地论证了企业的垄断优势和国际国内市场的不完全性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认为市场不完全是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原因,而如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市场运行是完全有效的,则外商直接投资就不能发生。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就是建立在直接诱发要素和间接诱发要素的组合之上的。但一个明显的趋势是:间接诱发要素在当今外商直接投资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两缺口模型的基本观点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必须积累足够的资本,而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在国内储蓄和外汇有效供给同发展计划目标需要的资源数量之间存在着缺口,即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因此,利用外资就成为填补缺口的一条有效途径。

四、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

数据选取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及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额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数据期间为1985-2009,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而成,其中均以现价形式表示,使用1978年为基础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两个变量进行缩减,以消除物价因素的影响。对GDP与FDI这两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可知GDP与FDI这两变量存在单位根I(1),是不平稳的,需要通过协整检验来验证各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看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

FDI 与GDP协整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GDP与FDI存在1个协整关系。由此可见,在95%的概率度下,确信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

检验结论: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亿元,国民经济平均增加0.527966亿元,通过分析看出了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没有预期的大,证明多年来,尽管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但经济增长的高速度所产生的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作用还不显著。回归模型:LnEXt=-3.883205+1.424524lnFDICt。

LnEXt代表出口,LnFDICt代表外商直接投资;由回归结果显示,模型的拟合优度达到0.898296,调整后的拟合优度为0.893874,说明外商直接投资与出口量的解释程度达到了89.83%,模型效果较好;F=203.1456表明模型总体线性关系显著成立;解释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有显著影响。

五、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外商直接投资所产生的就业创造效应是比较明显的,但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人员的波动性增长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效应受到国际投资环境、国内经济环境及国家经济政策等多方面的影响,反映了其效应的复杂与不稳定性。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挤出效应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竞争,为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国内企业不得不减少就业人员,或者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激烈竞争,是国内一些企业的就业者失去就业岗位,并且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更容易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对社会动荡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篇13

二、畅通渠道,依法行政,构建透明平稳的法制环境

按照wto的规则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市积极改革审批制度,清理法规规章;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阳光办事,依法行政,各地和各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有了提高。加大政策法规宣讲和信息服务力度。开通宁波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编印《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法规汇编》,收录国家和地方近年来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政策法规;编发《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通讯》,畅通政策法规信息渠道,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的情况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求,采取集中宣讲、巡回宣讲和专题宣讲等形式,定期举办政策法规宣讲会。有关部门宣讲国家和地方的最新政策法规,现场解答外商提出的问题。按照“分级受理、限时处结”的原则,加大调处外商投诉工作力度。对外商投诉积案采取“集中攻坚、网络配合、落实责任、限期办结”的办法,依法进行调处,保持外商投诉“零积案”,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受到外商的好评。

三、落实措施,办好实事,改善外商的生活和文化环境

围绕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关心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相关市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出台有关政策,提出解决方案,狠抓具体落实。确定5家市级医院为外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定点医院,并实行重点指导,重点督查。建设宁波国际学校,接纳外商子女入学。采取各种措施,推进外籍人士绿卡申领。推出便捷措施,开通绿色通道,为外商投资企业人才招聘和劳动用工提供有效服务。

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用水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运动会和各类文化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丰富和发展企业的文化,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的文化品位。

四、开展活动,健全制度,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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