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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双拥工作总结实用13篇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1

三、在创新双拥工作思路上下功夫。为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由过去一般的为部队做好事、办实事向支持部队科技练兵和完成战备行动转变,由解决一般的实际困难向保障部队提高“打赢”能力转变,由培养一般性的两用人才向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转变,把双拥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服务军事斗争准备上。在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双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新思路、新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创造性,适应当前日益多样化的形势,积极探索双拥工作新路子,进一步形成双拥工作运行机制,使双拥工作始终保持坚实的基础和旺盛的生命力。05年和共建单位共同开展创建“学习型军营”活动,捐助共建单位建立了一个小型图书室,促进了创建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铜陵电视台《聚焦铜都》栏目,给予了报道。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2

二、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为增进广大干部群众对双拥工作的了解,使双拥工作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我们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在全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防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增强全民双拥意识和国防观念。一是把国防教育纳入干部在职教育体系,结合20*年干部在职教育培训,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对广大在职干部进行国防教育,使广大在职干部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要求各级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宣讲国防形势,带头参加“习武日”等国防教育活动,以此带动全系统国防教育的深入开展。同时还要利用*消费报、国税内部刊物、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国防宣传教育,扩大国防宣传教育的影响面和效果。二是以建军82周年为契机,抓好主题宣传教育。全省国税系统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热爱人民军队为主题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通过报刊、内部网络等媒体及召开有关会议,集中宣传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作用和新时期双拥的先进事迹,扩大双拥工作在本系统内的影响。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3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4

一是利用“八·一”建军节、神舟“五号”飞船发射成功等时机,开展国防教育,讲授国防知识,充分认识军队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过学习教育,全体国税干部一致认为:建立巩固的国防是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没有强大的国防作后盾,就不可能赢得应有的国际地位,甚至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受致于人。作为国税干部要认真学习军队的“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优良传统和顽强作风,以扎实细致工作,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是组织军训。10月17日-19日,市局组织全系统30岁以下的国税干部共40余人进行了为期3天的军训,这次军训得到了**部队的大力协助,开展了队列训练、中国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等。通过军训,增强了国税干部的身体素质,陶冶了思想情操,培养了令行禁止、整齐划一、吃苦耐劳、顽强拼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奋斗、争创一流的团队精神。根据这一活动拍摄的《***》短片获得电视短片比赛三等奖。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做好双拥工作。

一是开展“军税共建”活动。9月份,武警中队在我局建立了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在他们的指导下,我局设计制作了国旗塔,9月,在广场上举行了隆重的升国旗仪式,全体国税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在了解到某部军营官兵们的文化业余生活比较枯燥乏味的情况后,我局及时组织捐款,并于4月份给该部队送去了2台25寸的彩色电视机,表达了驻地人民对军队的敬意。

二是定期召开系统内转业干部和军属座谈会,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来临之际,向他们发出慰问信,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并力所能及的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在三大改革中,有2位军属从农村调入市区工作,解决他们在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三是把税法知识送进军营。4月24日,我局派员到驻地某部军营为他们上了一堂精彩的税法知识课。讲解员讲述了税收的历史沿革、今天的国际税收形势、税收的职能、作用以及当前的征管模式,讲课结束后,还举行了税法知识有奖问答,使全体官兵对税收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

四、未雨绸缪,尽早作出200*年双拥工作安排。一是继续开展国防教育,进一步提高做好双拥工作的主动性。二是开展“军营一日”活动,对年轻国税干部继续组织军训。三是利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之际,到军队进行拥军慰问。四是定期召开系统内转业干部和军属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五是继续丰富官兵的税法知识。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5

一、“以物易物”合作建房实践中难以操作,通说的“以物易物”合作在程序上表现为资金借贷

[1995]156号文件将“以物易物”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情形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的情形

假设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双方建立契约合作建房,约定房屋建成后按比例分配。[1995]156号文件认为,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上述情形的存在须满足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在开发完成后,出地方和出资方能够分别取得按合建合同约定份额分得房屋的初始产权。但依目前的实际情况,乙方根本不可能获得房屋的初始产权。因为,无论是开发商品房,还是自建房,其一切报批手续,都必须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为申请人。包括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系列许可证书的申请。相应地,商品房建成后的初始产权登记当然属于申请人,即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甲方,不可能属于提供资金的乙方。笔者为此分别走访了当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局及建设局,也证实了上述情况。既然整个报批过程中没有乙方参与,建成的房屋初始确权又归甲方所有,那么,出资方相约分得的房屋只能通过再过户手续处理。所以,根本不会出现[1995]156号文件所说的“甲乙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形”。乙方的房产,必须通过甲乙双方的再过户手续取得,此种情形也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不过是作为普通的房屋销售行为计征的营业税,已经不属于[1995]156号文件列举的情形了。上述行为从实质看,由于报批过程中无乙方参与,仅表现为甲方为开发主体,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的行为。所以,甲方出地,乙方出资的合作建房行为,不可能产生[1995]156号文件所称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国税局自身的文件,亦能证明上述事实。国税函[2005]第1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5]第1003号文件)指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出地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出地方,未发生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中的合作建房,不适用其中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1995]156号文件规定,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乙方是否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上述文字对哪一方是建设方并未提及。如前所述,目前无论是自建房,还是开发商品房,必须以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名义申请立项及报建系列手续,即使是乙方租赁了土地并投资,亦不能以乙方为建设方。以甲方名义开发,建成的建筑物当然登记在甲方名下。由此,该种情形便演绎成甲方建设,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的建房行为,房屋建成后,乙方不能获得房屋的初始产权。该前提下,即使甲乙双方之间已建立了租赁契约,约定租赁期满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归还甲方,也不能按 [1995]156号文件对乙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为根据前述 [2005]第1003号文件,“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不应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合建审批”不能产生“房地互换”的效果

既然只有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申请报建系列手续,又不以建立合营企业的形式合作,合作建房便只剩一条途径:更改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使合作双方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从而以合建双方的名义共同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实践中,这种情形是存在的。但问题的关键是房屋建成后初始产权的归属,建成的房屋是由合作双方共同所有,还是可以分别确认到合作各方的名下,实现对房屋产权的各自所有。对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操作不一。但不外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初始确权便实现了各自拥有,甲乙双方都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初始确权各自的房产。既是初始确权就属于甲乙各方了,便不可能存在[1995]156号文件所称的双方以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互换的情形。因为房屋一旦建成,其产权便是房地合一的复合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不可能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更不可能仅拥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情况是初始确权仍然是共同所有。既然是共同所有,便谈不上互换,合建双方若不销售房产,是没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的。若销售房产,应视作房屋的普通销售缴纳营业税,而非[1995]156号文件所指的营业税。

可见,即使合建双方共同办理合建手续,其建成的房屋无论以何种所有权形式存在,都不可能构成[1995] 156号文件中缴纳营业税的情形。值得强调的是,该种操作方法下,因为办理合建审批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所以,由该权属变更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是不可避免的。

三、“以物易物”合作建房难以操作的原因

任何一个税收文件的出台,总是针对一些既存事实,有的放矢的。之所以出现上述结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房地产的登记生效制度,二是房地产立法较税收文件的相对滞后。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属于不动产物权,其权属变更必须通过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才能生效。反过来说,只要经过权属的变更登记,不论变更登记的双方实际上是否真正进行了买卖,都视作权属转移,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除非有个别免税的情形。所以,对于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要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所以,由不动产权属变更产生的税收,是遵循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的,这是由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制度决定的。有了上述原则,就不难理解[2005]第1003号文件中所做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不适用[1995] 156号文件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了。

[1995]156号文件于1995年,之后,规范房地产运营的法律法规才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是1994年,但在2007也经过了重要的修正。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部2001年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及证明文件。其中,许可证件就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方为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系列许可证书及证明文件。从上述两条规定可看出,房屋产权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无从谈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又一次充分表明了“房地一体”的原则。

不难发现,上述法律法规大部分在 [1995]156号文件之后。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发育很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甚完善,各职能机构审批管理也不尽规范,[1995]156号文件所述情形是存在的。但截至目前,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运作程序渐趋完善, 该文件所述情形已经越来越不可能存在了。税务机关也应该与时俱进,对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进行新的修改和调整。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100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6

三是工业发展势头强劲。工业主导地位增强。第二产业在三次产业中比重提升,去年全市预计完成工业总产值亿元,增长%;工业增长对增长的贡献率为,拉动增长个百分点。园区经济发展迅猛。去年“十里经济长廊”吸引家企业落户,总投资亿多元,目前大部分企业已建成投产;民营工业园已完成首期开发,有家民营或中外合资的家电企业进园建设,总投资亿元,目前已有家建成投产。第二期正在紧张施工中;龙头沙港海洋产业园已完成通港公路路基工程、渔港码头水电设施、码头作业区土地平整等工程,目前冷库、油库等个项目正在筹建。民营经济日益壮大。全市拥有个体工商户万户,民营工业企业家,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达家。去年民营经济增加值亿元,增长,占的。

四是招商引资渐成高潮。建立招商引资责任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主动出击四处招揽项目,创造了一个月引进民森制衣、丰行制衣和骏隆纸品三个年产值超亿元项目的记录,其中民森制衣、丰行制衣由签约到建成投产,仅用个月时间;骏隆纸品正在抓紧建设,可望在今年月份建成投产。据统计,去年全市引进投资额万以上工业项目个,总投资亿元,目前已有个项目建成投产。在''廉江红橙旅游文化节和湛江工业博览会上,我市共签订合作项目个,金额亿元。

五是外贸出口再创新高。大力扶持出口企业生产,去年全市外贸出口总额万美元,增长%,提前一个月完成×××下达的任务,创年以来最高水平。红星陶瓷、佳鸿水产、一品木业、金田皮革、昌发家具、广廉床单等一批出口企业产销两旺,出口势头强劲。

六是财税工作取得好成绩。尽管去年我市受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率下调、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政策性关闭湛江卷烟厂廉江分厂、提高税收起征点等因素影响,造成财政减收万元三级库,但财税部门减收不减志迎难而上,依法治税,开源节流,千方百计抓收入,预计全市××年一般预算收入亿元,按省计算的综合增长率的可比口径,增长%。

七是实施省十项民心工程成效显著。去年我市完成乡村硬底化道路建设公里;完成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宗,解决万群众饮水难问题;完成条移民新村建设,解决户名移民住房难问题;完成老区破旧学校改造所,建筑面积万多平方米。四项累计投入资金亿多元。

八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去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增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增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平方米。全面实施养老、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九是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普九”成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高考上线总人数连续年居×××第一名;科普工作成绩显著,去年荣获全国科普示范市称号,我市被确定为×××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新突破,全市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万人,占农业人口的;大力实施全民健身活动,农村体育工作得到国家体育总局的好评。

十是双拥工作跃上新台阶。积极开展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双拥活动。去年我市荣获“×××双拥模范市”三连冠。驻廉部队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在出色地完成战备训练任务的同时,大力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共建民营工业园,帮助地方修路,扶持贫困学生就读,参与地方抢险救灾,维护地方社会稳定,谱写了军民共建、和谐发展的新篇章。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结果,也是驻廉部队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党政干部和人民群众,向驻廉部队全体官兵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新的一年,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全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张德江书记考察我市时的指示精神,着力抓好如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抓好“一长廊两园区”建设,加快工业发展步伐,力争第二产业增加值在三次产业结构的比重提高到以上;二是加强“三农”工作,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三是加大软硬环境建设力度,营造发展氛围,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四是继续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纾解民困,维护社会稳定;五是加快廉江河整治、市体育中心建设、石安线改造、廉江新火车站、河合铁路、渝湛高速建设廉江路段等重点项目建设步伐,推动廉江经济提速;六是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廉江。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7

刚才,洪军县长通报了*县20*年的工作成果,明确了全县20*年乃至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经过多年的努力奋斗,目前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20*年全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列全省44个县(市)第14位,县域经济综合评价指数列全省44个县(市)第8位,标志着我县已经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在日前召开的辽宁省财政工作会议上,我县被授予“全省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地区税收收入超5亿元财源大县”的荣誉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也离不开驻县部队广大官兵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和无私奉献,这是我县军民共建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驻县部队官兵对县域经济发展所给予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县委、县政府年初就制定了未来五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翻两番的发展目标,即到2012年,全县生产总值实现360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12亿元,各项税收实现3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现170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分别实现13200元和11000元。这是在现有发展成果的基础上,经过科学测算得出的结论,也是经过全县上下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够实现的奋斗目标。只有按照这样的目标去奋斗,*县才能真正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目前,我县的产业布局日趋合理,以“三区三园一基地”为核心的“工”字型经济带已经强势崛起,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以盘锦船舶工业基地为例,短短的两年时间已入驻企业60家,在起步最晚、基础条件最差的情况下,经过全县上下的不懈努力,迅速成为了辽宁省“五点一线”战略中最耀眼的一颗“明珠”。未来三至五年,基地工业总产值将达到80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可实现200亿元,税收将超过20亿元,将成为集聚5—10万人口、最具发展潜力的盘锦市新城区。盘锦食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盘锦晨宇工业项目区等各园区都以其完善的基础设施、明确的产业定位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成为全市重点扶持和推进的工业园区,吸引了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入驻,工业产值、税收也将不断增加。还有,我们按照打造临海临港、临市、临路三个经济带的发展思路,发挥存量土地丰富的优势,规划实施了各乡镇工业项目集中区,为今后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积蓄了强大后劲。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也是成绩斐然,宏冠船业、申宇制管、雨润食品等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大项目先后入驻各园区,形成了招商引资一批、实施推进一批、开工建设一批、投产达效一批的良性的项目梯次推进格局。华润雪花啤酒、辽通化工、*石化总厂等企业通过体制改革和技术改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产值、税收大幅增长。几年来,我县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年,GDP增长33.2%,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42.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0%。经济增长速度的不断加快,使我们对实现未来五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翻两番的目标充满信心。

一直以来,*县始终保持着军爱民、民拥军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在遇到急难险重任务时,例如20*年初罕见的暴风雪灾害,以及每年在抗洪防汛及抢险救灾过程中,驻县部队官兵的英勇表现给全县人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充分体现了部队官兵对*人民的深情厚谊。你们所做的一切工作让我非常感动,也让*县40万人民的心里更加踏实。县人民武装部作为联结军地双方的重要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县多年来蝉联省“双拥模范县”做出了积极贡献。通过县人武部,我们了解到了驻县部队在军事斗争准备、部队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我们对此感到欣慰,也受到了鼓舞,进一步增强了我们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为群众谋更多福祉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衷心希望各位部队首长能够带领广大官兵,继续关心、关注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我们一道围绕共同的目标相互支持、携手共进。在部队建设方面,县委、县政府和全县人民将不遗余力地给予支持,努力成为驻县部队最可靠的后方根据地。

下面,就如何做好下一步双拥共建工作,我简要谈几点意见。一是军地双方要共同抓好载体建设,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更多领域开展军地、军民共建活动,多为对方着想,多做一些感动人民群众、服务广大官兵的公益事业。二是军地双方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军地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县人武部作为军地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要发挥积极的作用,让部队首长和广大官兵充分感受并享受到*县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希望各驻县各部队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关注、支持和参与到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来,与全县人民携手共建美好家园,共同争创部级“双拥模范县”。

最后,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和全县40万人民再一次向在座的部队首长,并通过你们向所有的部队官兵及官兵家属致以最美好的新春祝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中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通过合作开发的形式,可以有效地把土地、资金、资质等房地产开发的要素结合起来,从而使合作开发的各方合法地在房地产开发中找到各自的利益。

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也有被称为“合作建房”、“联合建设”等。可见合作开发是一种整合房地产开发各要素的民事行为。其法律特征及其要件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目前,有关房地产“合作开发”税收上的定义主要来源于下列两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仅指合作建房。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四条“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以及第五条“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此不仅包括合作建房,还包含其他形式的合作开发项目。

(二)合作开发方式

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方式,从税收政策规定来看,大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的合作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以下简称A1);(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A2)。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具体的方式也有以下三种:(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A3);(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以下简称A4);(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以下简称A5)。

2、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合作方式

第四条: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形:(一)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以下简称B1);(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以下简称B2)。

第五条: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形:(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下简称B3);(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B4)。

由此可见,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合作方式较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的合作方式范围更加宽泛,尤其突出了两种新型的合作方式即B1、B2,且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再强调必须要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可将土地使用权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于开发项目,即可成立项目股份制。

从上述合作开发方式对比来看,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的主要是解决营业税问题,而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是所得税方面的问题,这样必将会给相关征收工作带来麻烦。在此,本文对此进行尝试性的归并。

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国税发[2006]31号规定

B1、B2

A1、A5B3

A2

A3B4

A4

二、合作开发涉税政策的税种征收要点

合作开发房地产因涉税问题繁复,不仅应在营业税征收上分清相关权责,还应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区分相关征收要素,以堵塞征管漏洞。

(一)国税发[1995]156号文解读

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所得税处理上,也必须明确,这种合作方式符合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即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此外这种合作方式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计征所得税是交易双方都必须计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对于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甲方,除了计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外,还应在扣除出租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对于乙方须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这种合作方式中,甲方在投资时符合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即可免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但财税[2006]21号文件,从2006年3月2日开始,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甲方须计征企业所得税。甲方、乙方在分得投资收益时,再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确认是否需要补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这种合作方式中,已经明确规定甲方必须按土地使用权转让计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同时也必须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此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应税收入的计算问题。笔者认为应按照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收入的总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或收入孰高的原则来确定。这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合作双方从中进行一些违规操作,进而影响应税收入金额。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在这种合作方式中,甲方在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时,除了计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还应计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综上所述,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精神,合作建房的双方涉及税种情况可归纳如下:

可能涉及的税种甲方乙方项目公司

营业税金及附加A1、A2、A4、A5A1、A2A4、A5

印花税A1、A2、A3、A4、A5A1、A2A3、A4、A5

契税A1、A2、A5A1、A5A3、A4

土地增值税A1、A3、A4、A5A1、A2、A5A3、A4、A5

企业所得税A1、A2、A3、A4、A5A1、A2、A3、A4、A5A3、A4、A5

(二)国税发[2006]31号文解读

国税发[2006]31号第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这种合作方式并未要求合作一方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项目开发为依托,以项目股份制为载体,以所开发的产品作为投资回报的一种融资方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各税种的主要纳税人,投资方仅在分得开发产品时计征印花税及契税等,如果与接受投资方存在所得税税率不一致(除法定减免期),才出现投资收益补税问题。如果投资方将分得的开发产品再进行销售,将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但此时还应注意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出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不动产时,应按差价计征营业税的规定。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这种合作方式下,开发企业或主体企业为各税种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投资方仅能按照所投项目的投资比例来分配项目利润,但接受投资方(开发企业或主体企业)要注意: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即接受投资方(开发企业或主体企业)不能将投资方的投资额作为借款来处理,从而在税前或成本中列支相关利息。

3、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单位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这种合作方式与前述A1基本相同,合作双方的营业税费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须到“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才予以确认。

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单位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可按上述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这种合作方式与前述A3基本相同,作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方的经济行为,符合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即可免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但财税[2006]21号文件,从2006年3月2日开始,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甲方须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成立项目公司,则投资双方在分得投资收益时,再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确认是否需要补税。

综上所述,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的精神,合作建房的双方涉及税种情况可归纳如下:

可能涉及的税种联合开发(非法人公司)方式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方式

主体开发企业合作方投资方接受投资方(开发商)

营业税金及附加B1、B2B1B3B3、B4

印花税B1、B2B1B3、B4B3、B4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9

2、立足基层稳定与发展,开展了村委换届选举和乡镇区划调整工作。在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注重发扬民主,规范操作,强化督查,选举工作顺利,成效较好。表现为选举成功率高,全市555个村,有552个已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另有3个村要实行缓选),其中538个村选成选足,成功率达97.5%,没有出现空白村;选民参选热情高,全市选民总数384413人,其中实际参选选民有367718人,参选率为95.7%;村委会成员素质良好,全市村委会成员数1392人,其中党员人数占总数62.4%。初中以文化程度占总数的93.10%。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城镇化和发展要素集聚出发,深入开展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调研,精心拟定调整方案,做好上下级的衔接沟通,稳妥推进方案的实施。全市27个乡镇,调整为21个乡镇,包括2个街道、13个镇、6个乡,调整率22.2%。

3、立足争先创优,开展了争创双拥模范城和老龄工作先进市活动。围绕争创双拥活动,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圆满完成退伍安置任务。共安置XX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299人,共发放安置保障金126.9万元。全面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及时发放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220.9万元,制定出台《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标准与我市生活水平同步增长。据测算,实施自然增长机制后,全市优待金支出增加120多万元。做好了争创的各项准备工作,整个争创工作得到盛市检查组的充分肯定。我市被授予全国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先进单位称号。围绕争创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活动,加快推进市、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三级老龄工作网络及活动场所建设,促进老龄工作深化发展。全面部署实施家庭协议养老工作,提高家庭赡养水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托老年电大、老年大学,扎实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丰富老年人业余生活。目前,正在接受老年电大教育老年人达1837人,在老年大学学习的老年人达600人。依托社区,广泛开展各类社区老人文体活动。全市10个社区,组建老年文艺团队11个。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10

一、中瑞自贸协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中瑞自贸区协定是近年来我国对外达成的水平最高、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相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自贸协定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市场开放程度高、产品零关税比例高

该协定没有采用过渡期的形式,涉及关税递减的产品覆盖面广,零关税比例高。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出口商品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出口最终实施零关税。加上部分降税的产品,瑞士参与降税的产品比例是99.99%,中方是96.5%,大大超过一般自贸协定中90%的降税水平。

(二)涵盖面广泛、涉及许多新规则

该协定不仅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而且包括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自贸协定中从未覆盖的环境保护、劳工与就业合作、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信息交流、竞争等诸多新规则,特别是还涉及了金融、证券业的开放和合作,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

(三)具有显著示范效应

该协定为未来我国自贸区谈判或多边谈判提供了新模板,最直接的影响是将推动中国-挪威双边自贸区的谈判进程,加之已经签署的中国-冰岛自贸区,中国与北欧国家之间将会形成更为紧密的双边经贸关系。此外,以中瑞自贸区为模板,对于高度开放、发达的国家均可采取此类的合作方法,为未来的自贸区谈判奠定基础,起到一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也对现有的一体化合作框架进行深化和拓展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

(四)将对中欧经贸关系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瑞士是非欧盟国家,但与欧盟同属欧洲经济区,相互之间签署了大约120个合作协议,中瑞自贸区如果获得成功,将可能引领欧洲国家纷纷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促进我国自贸区布局加快向欧洲纵深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在欧盟对华竖起贸易保护主义高墙之时,中瑞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功签订为打破中欧经贸关系中的“坚冰”迈出第一步。

二、中瑞自贸协定实施对广东外经贸的影响

中瑞双边经贸关系互补性大于竞争性,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瑞士为传统的工业化国家,在精密仪器、机械和钟表制造等领域拥有明显的优势和竞争力。作为中国外贸第一大省,广东与瑞士进出口总值占我国与瑞士贸易总额超过四分之一,在外需疲软的背景下,中瑞自贸协定的签署为广东外经贸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一)拉动广东与瑞士双方贸易额增长

据《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拟测算,货物贸易完全自由化将使中瑞双边贸易总额增长49.18%,中国对瑞士出口将增加28.07%,自瑞士进口则将增加62.55%。预计,中瑞自贸协定的实施也将拉动广东与瑞士之间的进出口贸易。2012年,广东与瑞士进出口总值为69.4亿美元,占广东进出口总值的0.7%,占中瑞进出口总值的26.4%。其中,广东对瑞士出口9.1亿美元,从瑞士进口60.3亿美元。中瑞自贸协定实施之后,2013年,广东与瑞士进出口总值为82.8亿美元,同比增长19.3%,2014年为87亿美元,同比增长5.1%,广东对瑞士出口的主要产品包括机电产品、纺织产品、鞋类、箱包、家具、汽车零部件、金属制品等,自贸协定实施后,瑞方将对中国出口产品几乎全部实现零关税,广东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传统商品包括纺织品、服装、鞋帽、汽车零部件、化工品、家具、玩具、金属制品等,以及电机、电器等多个产业可望扩大在瑞士市场的份额。与此同时,我广阔的市场和削减的进口关税有利于瑞士高科技产品的进口,广东自瑞士进口的主要商品为先进设备和原材料,随着自贸协定的实施,进口成本下降,将进一步扩大精密仪器、机电金属、医药、钟表等高科技产品的进口,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升级。

(二)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1979-2012年3月,瑞士在广东累积设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20个,占全省项目总数的0.07%;合同外资金额5.93亿美元,占全省合同外资总额的0.1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42亿美元,占全省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0.15%。包括雀巢、诺华、ABB等多家500强企业在粤设立工厂和分支机构。伴随中瑞自贸协定的实施及广东投资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广东精密仪器制造、零部件生产提供的完备产业链优势将吸引瑞士高新技术企业来粤投资设厂,从利用廉价劳动力和资源的投资向以服务、技术特别是知识较密集的现代服务业为主领域的投资转移,从而进一步提升广东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

(三)助推企业“走进”瑞士,拓展欧盟乃至欧洲市场

截至2012年12月,广东经核准在瑞投资仅两个项目,累计协议投资额670万美元,对瑞投资尚处起步阶段。中瑞自贸区的建立,有利助推广东企业走出去开拓瑞士市场,乃至欧盟市场。2013年至今,广东经核准在瑞投资已新增两个项目,累计协议投资额已达4768万美元。一方面,瑞士位于欧洲的地理中心,与欧盟成员国的经贸往来十分紧密,且政治稳定、商业氛围友好、劳动力市场灵活、基础设施良好、科研机构发达,同时瑞士一直自我定位为中国企业进入欧洲的门户,凭借这一优势来吸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落户瑞士,这为广东企业走进瑞士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虽然基于原产地限制,中瑞自贸区并不意味着中国产品可以从瑞士自由进入欧盟市场,但瑞士有助于成为广东企业开辟欧盟市场的“桥头堡”,通过在瑞士投资设厂,从国内进口半成品到瑞士加工后再销往欧盟,从而规避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拓展欧盟乃至欧洲市场。

(四)为广东与瑞士双方金融合作开辟新空间

瑞士是全球财富管理、私人银行中心,也是国际贸易金融中心,掌管全球1/3的贸易及相关金融服务,在金融业资本市场、银行体系、金融监管等领域拥有许多宝贵经验值得广东学习。而广东的金融业发展潜力大,未来广东将用10年左右的努力,建成国内领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金融强省,广州、深圳分别建成各具特色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中瑞自贸协定涵盖服务贸易,特别是金融、证券业的开放和合作,为广东与瑞士加强金融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双方加强金融领域交流与合作,在国际金融机构中加强协调配合,有利于提升广东在贸易金融领域的竞争力。

(五)为广东钟表制造、中医药等产业合作提供更好的平台

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广东钟表制造业产业竞争力。瑞士在钟表制造领域拥有明显的优势和竞争力,瑞士进口手表在高端市场拥有绝对控制权。钟表制造业是深圳的传统优势产业之一,深圳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钟表生产和出口基地,但深圳钟表行业在核心技术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国际分工中,深圳钟表处于价值链、产业链的中低端。根据中瑞自贸协定,我国将扩大引进瑞方先进的钟表检测技术,这将有利于深圳钟表企业利用自贸区提供的便利条件,积极展开多种方式的合作,以广阔市场换取成熟技术,提升管理和品牌运营能力,以及生产企业的研发能力和人员技能。另一方面,更好地推动广东中医药“走出去”。中医药是广东的优势产业,广东提出要建设中医药强省。而瑞士的中医药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医药市场潜力巨大。根据中瑞自贸协定,双方承诺开展中医药合作对话,将推动广东中医药“走出去”与瑞士进行产业对接,开展务实合作,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出口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促进中医药服务出口的全面增长。

三、政策建议

(一)巩固和提升广东传统优势产品出口,深耕瑞士市场,辐射欧盟市场

在巩固广东纺织品、服装、鞋帽、家具、玩具等传统优势产品出口,扩大在瑞士市场份额的同时,加强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设计理念、引进新材料、提高生产工艺,将瑞士高端市场作为目标,增强广东产品在当地的竞争力;对于易遭受欧盟贸易摩擦的产品如光伏、通信设备等,应利用中瑞自贸区有利条件,以及瑞士对欧盟市场的辐射作用,引导广东企业在瑞方投资设厂加工,拓展欧盟市场,以有效规避欧盟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及反倾销措施。

(二)积极推动双方投资合作向新领域迈进

一是充分利用瑞士先进的科技优势,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导瑞士的投资向双方高科技合作等领域发展,将精密仪器、生物医药、医疗设备、机械等高科技领域定位于未来与瑞士技术合作的优先产业,以此来推动广东传统产业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二是深化金融合作,鼓励、引导更多的瑞士银行、保险公司在广东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在金融服务外包方面的合作。三是通过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加大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双方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的研发合作,借鉴吸收瑞士在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方向的发展优势,积极推动广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吸引瑞资重大项目落户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11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159-1.5

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财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房地产公司开展税务筹划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税务筹划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A房地产公司需要充分利用该地区对房地产税制的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生产产品的税率差异,为税务筹划的开展提供了地理空间和产品空间。

一、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完善的法律体系为A房地产公司合理的展开税务筹划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健康、快速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经济参与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A房地产公司顺利开展税务筹划起到法律支撑的重要作用。该地区的公共财税体制不断得以完善,公司征缴税收流程日趋规范化和法制化,为A房地产公司展开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为鼓励A房地产公司采用合理的税务筹划方式减轻自身的税负水平、削弱投机的发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

较长的生产过程和较多的涉税种类为A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的展开提供了条件。由于2011年度的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不断变化,政府调控的手段和目标具有相应的阶段性,税法规定为服务于调控目标也随之而调整,地区经济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A房地产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投资周期较长、业务范围广泛等特点,税务筹划可以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税种之间进行,就具备了时间条件。

丰富的税务筹划工具和基本方法为A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的展开提供了技术基础。多样化的税务筹划工具和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为A房地产公司开展税务筹划活动创造了技术条件。在实际的财务活动当中,A房地产公司通过运用节税筹划技术、避税技术、税负转嫁技术等三种形式,对房地产税务筹划实务提供有效的方法指导。

二、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环节税务筹划的三种方式

在开发建设环节,因项目投资体量大,解决资金压力是A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的重点之一。结合A房地产公司目前资本结构形式和市场经营济环境,本文就针对筹资及开发建设进行税务筹划分析,以期为A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开发规划提供较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利用住宅户型的设计来进行税务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根据拍卖土地规划指标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是对项目的一个总体定位。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额越多,税率越高。同时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通过测算分析得出,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是有差异的,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出项目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但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将住宅确定普通住宅都合适。当住宅增值率较高,难于降到20%以下,或商业用房增值率较高,就应考虑在设计时是否有可让住宅符合非普通住宅的条件,然后与其他商业用户一起计算土地增值税,这样有可通降低总体增值率,减少税负。

加大投入,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降低增值额进行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增值比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从30%到60%。增值额是转让不动产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比率是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根据土地增值税税率特点,增值额越小,计税金额就越小,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就越轻。通过测算分析,在增值比率处于两个累进税率上线时,可采取适当加大项目投资成本,来降低增值额。增加的投资成本可用于公共配套设施费、景观绿化费等。这样既提升了项目品质,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又降低了增值额,减少了税负。

融资方式及利息费用扣除方式的税务筹划。在开发建设阶段,A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性,在税务筹划方式上就必须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开展。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面,我国新会计准则和税法法律进行了有关规定。如果房地产公司的利息费用属于项目开发之前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利息费用就应该计入项目开发成本当中;如果利息费用属于项目开发之后的范畴,那么,这部分的利息费用就应当纳入期间费用。

在增值税的计算方面,我国有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做出较为明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讨论:如果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那么,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该按照利息费用、取得土地所得使用权的所付金额以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三部分的5%上缴;如果纳税人未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金融机构证明的,应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上缴。因此,当利息费用数据较大的时候,应该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如果利息费用数量较小,那么,可不计算应该分摊的利息,从而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合作建房是房地产业筹资的一种方式,合作建房模式下采取的合作方式不同,带来的税负有很大的差异。首先第一种合作建房模式如下面所述:A房地产公司在市场经济生活中,选择一个可靠的合作公司伙伴。在这种模式下,合作的双方拥有不同种类的生产性资源,通过双方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相互交换,达到资源充分利用、产业互利共赢的生产目标。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合作双方相互交换的资源内容不同,合作双方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就存在差异,那么,合作双方的税务筹划策略也就不同。合作的一方必须承担因销售不动产而发生的营业税,另外一方必须承担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营业税种。

第二种合作建房模式如下所述:在开发建设过程当中,如果A房地产公司在拥有充裕的土地使用权但缺乏充足的开发资金支持,A房地产公司可以寻找到一个拥有充裕的资金资源但是缺乏充足的土地使用权的合作伙伴公司,通过合作双方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要素之间的相互交换,实现土地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充分利用、合作双方互利共赢的生产目标。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如果A房地产公司与合作伙伴采取利益和风险共同担当的分配方式,那么,A房地产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营业税;如果以A房地产公司为主体与合作伙伴联合开发,通过对已经完工开发产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那么,A房地产公司需承担转让不动产的纳税义务;以合作伙伴为主体联合开发,A房地产公司需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完成房屋产业的分配工作之后,合作双方将分得的房屋产业再销售时还需承担转让不动产的纳税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合作建房项目的过程中,当收入和费用都相同的时候,经营方式的不同也会导致税负水平的差异。如果合作企业采用在房屋建成后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润分配方式,那么,合作双方仅仅需要在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时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进行纳税活动;如果合作企业双方采用在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房屋的利润分配方式,那么,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就需要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部分进行纳税义务。如果按照“以物易物”的合作方式开展开发项目,那么,房屋合作双方应该按照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缴纳活动;如果合作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出售时,合作双方还应该按照房屋销售额进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这样合作方式的税负最高。从某种方面来看,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杠杆导向的作用,选择最为有利的经营方式,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

在合作建房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要分成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合作双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并对资金的投入方向进行明确规定,房地产公司在首次进行开发产品的分配活动时,如果该项目已结算计税成本,那么,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结算计税成本,那么,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税务活动。

【参考文献】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12

企业税

征收税种

芬兰在企业税的设置方面与大多数国家相同,都包括最主要的企业税、资产利得税、增值税等。

在芬兰,居民企业应为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仅需为其来源于芬兰的收入缴税。芬兰的税务立法中对企业的居民资格并无定义,但通常是与企业的注册地相联系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应税所得的26%。其纳税年度包括一个(或几个)在自然年度期间内结束的财务期间,纳税年度的最终评税以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单为依据来确定。法人团体必须在其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单,而所有提交的纳税申报单将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个月内进行处理。

 

芬兰的资产利得通常按普通所得计税。在处置因商业目的而持有的股份或土地所获的利得,按普通所得税计税。在某些情况下,处置子企业股份所得的利得无需缴纳税款。前提为,企业所处置的股份在进行处置之前必须至少已经持有了一年,且卖方需持有所卖股之企业至少10%的资产。

 

需注意的是,芬兰无特设的分支机构利润税。外国企业设在芬兰的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与芬兰居民企业一样按相同的基准进行计算。

此外,芬兰政府还在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商品的进口、社区内收购以及发生在芬兰的从增值税非课税仓库协议中移除商品时进行征收增值税。原则上,所有销售的商品及服务都需缴纳增值税。然而,在增值税法所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免税的。一般的增值税率为23%,但个人食品和动物饲料的税率为13%,而药品、书籍、文化活动、客运、宾馆住宿和其他服务所适用的税率为9%,并且向欧盟以外地区的出口为零税率。

 

虽然芬兰并无确切的附加福利税,不过雇主有法律义务从付给雇员的薪金和福利中预扣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费。雇主必须从付给16至67岁的雇员的总酬劳中按2.23%的比率计提社会保障缴费以充分支付医疗保险的费用。养老保险缴费也应按16.9%(平均)的比率缴纳,失业缴费(前1,846,500欧元按0.75%,超过部分按2.95%)和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大致为年总工资和薪金的1.07%。

 

应税所得的确认

根据芬兰税制的规定,应税所得应以财务会计所得为基准,在调整了免税和不可扣除项后算出。在实际情况中,应税所得的确认与企业财务报告中净利润的确认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而言,所有在获取或维持营业收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都为可扣除的,但娱乐费用是唯一的例外,只能扣除费用的50%。下面,就折旧、存货、股息等项目的确认问题进行介绍。

 

芬兰企业所拥有的建筑和其他建造物需按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每栋建筑的折旧应分别计提,折旧率按建筑的类型从4%到20%之间不等。企业生产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用余额递减法以最高30%的折旧率计提折旧。企业的专利及其他无形权利,如商誉在税务计算时需用直线法分十年摊还,除非纳税人可以证明该资产的使用年限不足十年。对于使用年限在三年以下的资产,企业可以用自由折旧法摊销,即最高可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将资产成本100%进行扣除。

 

原则上,芬兰企业的存货的购置成本在货物售出、消耗或丢失后是可扣除的,库存存货在纳税年度期末时按不超过购置成本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值计价。购置成本用先进先出法计算,且某些间接费用可以包含在产品的购置成本当中。

 

若一个外国企业被归入芬兰受控外国企业法的管理范畴内,则该外国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可算作芬兰股东的应税所得。适用受控外国企业法的前提条件为,一个或以上的芬兰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在受控外国企业拥有至少50%的资产或投票权,或者有权取得受控外国企业至少50%的净资产回报额;或一芬兰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受控外国企业的25%;或该受控外国企业在其居住国的有效税率低于同等芬兰居民企业适用税率(现为15.6%)的五分之三。 

 

在双重税收协议方面,芬兰与67个国家缔结了避免双重税收的协议。税收协议的签署,使非居民有权受益于较低预扣税率或得到扣抵税额。如果向一个缴纳国家企业税,并且拥有股息派发企业10%以上股本的欧盟国家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此股息免缴预扣税。免税不适用于可以得到扣抵税额的接受者。

 

个税缴纳

芬兰的居民个人需为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税。非居民仅需为其来源于芬兰的所得缴税。若借调的雇员来自于特定国家且在芬兰逗留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其工资将按照芬兰的所得税规定征税;若借调员工来自于未同芬兰签署税收协议的国家,其工资将按芬兰的所得税征收,无论逗留时间的长短,其应缴所得税的工资所得都从收到工资的第一天算起。

 

个人的纳税年度为自然年度。已婚人士应分别为其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缴税。在某些情况下,利息和保险的扣除以纳税人的婚姻状况为依据而定。一般而言,已婚人士拥有各自的抵免额。此外,个人有权从其投资所得和劳动所得中扣除所有在获取或维持此所得时产生的费用,并从其投资所得中扣除利息费用。而且,与取得应税所得、或同取得或修缮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永久住所有关的贷款的利息是可扣除的。

 

若个人在芬兰拥有主要住所或该人已在芬兰持续存在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则被视为芬兰居民。除此之外,芬兰实行三年准则。根据此准则,一个芬兰籍人士在离开芬兰的那年结束后的三年内仍被视作芬兰居民,除非他在相关纳税年度显示出他未在芬兰保持任何基本的关系。但根据税收协议的规定,若一个人已在其他国家被视作居民则此三年准则可无效。

 

个人的投资所得和劳动所得应分别计税。劳动所得应缴纳国家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和教堂税。劳动所得包括薪金、工资和实物福利。投资所得包括股息所得、资本利得、一些利息所得以及租赁活动中的所得。

 

地税双拥工作总结篇13

芬兰在企业税的设置方面与大多数国家相同,都包括最主要的企业税、资产利得税、增值税等。

在芬兰,居民企业应为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仅需为其来源于芬兰的收入缴税。芬兰的税务立法中对企业的居民资格并无定义,但通常是与企业的注册地相联系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应税所得的26%。其纳税年度包括一个(或几个)在自然年度期间内结束的财务期间,纳税年度的最终评税以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单为依据来确定。法人团体必须在其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单,而所有提交的纳税申报单将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个月内进行处理。

芬兰的资产利得通常按普通所得计税。在处置因商业目的而持有的股份或土地所获的利得,按普通所得税计税。在某些情况下,处置子企业股份所得的利得无需缴纳税款。前提为,企业所处置的股份在进行处置之前必须至少已经持有了一年,且卖方需持有所卖股之企业至少10%的资产。

需注意的是,芬兰无特设的分支机构利润税。外国企业设在芬兰的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与芬兰居民企业一样按相同的基准进行计算。

此外,芬兰政府还在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商品的进口、社区内收购以及发生在芬兰的从增值税非课税仓库协议中移除商品时进行征收增值税。原则上,所有销售的商品及服务都需缴纳增值税。然而,在增值税法所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免税的。一般的增值税率为23%,但个人食品和动物饲料的税率为13%,而药品、书籍、文化活动、客运、宾馆住宿和其他服务所适用的税率为9%,并且向欧盟以外地区的出口为零税率。

虽然芬兰并无确切的附加福利税,不过雇主有法律义务从付给雇员的薪金和福利中预扣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费。雇主必须从付给16至67岁的雇员的总酬劳中按2.23%的比率计提社会保障缴费以充分支付医疗保险的费用。养老保险缴费也应按16.9%(平均)的比率缴纳,失业缴费(前1,846,500欧元按0.75%,超过部分按2.95%)和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大致为年总工资和薪金的1.07%。

应税所得的确认

根据芬兰税制的规定,应税所得应以财务会计所得为基准,在调整了免税和不可扣除项后算出。在实际情况中,应税所得的确认与企业财务报告中净利润的确认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而言,所有在获取或维持营业收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都为可扣除的,但娱乐费用是唯一的例外,只能扣除费用的50%。下面,就折旧、存货、股息等项目的确认问题进行介绍。

芬兰企业所拥有的建筑和其他建造物需按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每栋建筑的折旧应分别计提,折旧率按建筑的类型从4%到20%之间不等。企业生产所用的机器和设备应用余额递减法以最高30%的折旧率计提折旧。企业的专利及其他无形权利,如商誉在税务计算时需用直线法分十年摊还,除非纳税人可以证明该资产的使用年限不足十年。对于使用年限在三年以下的资产,企业可以用自由折旧法摊销,即最高可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将资产成本100%进行扣除。

原则上,芬兰企业的存货的购置成本在货物售出、消耗或丢失后是可扣除的,库存存货在纳税年度期末时按不超过购置成本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值计价。购置成本用先进先出法计算,且某些间接费用可以包含在产品的购置成本当中。

若一个外国企业被归入芬兰受控外国企业法的管理范畴内,则该外国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可算作芬兰股东的应税所得。适用受控外国企业法的前提条件为,一个或以上的芬兰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在受控外国企业拥有至少50%的资产或投票权,或者有权取得受控外国企业至少50%的净资产回报额;或一芬兰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受控外国企业的25%;或该受控外国企业在其居住国的有效税率低于同等芬兰居民企业适用税率(现为15.6%)的五分之三。

在双重税收协议方面,芬兰与67个国家缔结了避免双重税收的协议。税收协议的签署,使非居民有权受益于较低预扣税率或得到扣抵税额。如果向一个缴纳国家企业税,并且拥有股息派发企业10%以上股本的欧盟国家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此股息免缴预扣税。免税不适用于可以得到扣抵税额的接受者。

个税缴纳

芬兰的居民个人需为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税。非居民仅需为其来源于芬兰的所得缴税。若借调的雇员来自于特定国家且在芬兰逗留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其工资将按照芬兰的所得税规定征税;若借调员工来自于未同芬兰签署税收协议的国家,其工资将按芬兰的所得税征收,无论逗留时间的长短,其应缴所得税的工资所得都从收到工资的第一天算起。

个人的纳税年度为自然年度。已婚人士应分别为其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缴税。在某些情况下,利息和保险的扣除以纳税人的婚姻状况为依据而定。一般而言,已婚人士拥有各自的抵免额。此外,个人有权从其投资所得和劳动所得中扣除所有在获取或维持此所得时产生的费用,并从其投资所得中扣除利息费用。而且,与取得应税所得、或同取得或修缮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永久住所有关的贷款的利息是可扣除的。

若个人在芬兰拥有主要住所或该人已在芬兰持续存在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则被视为芬兰居民。除此之外,芬兰实行三年准则。根据此准则,一个芬兰籍人士在离开芬兰的那年结束后的三年内仍被视作芬兰居民,除非他在相关纳税年度显示出他未在芬兰保持任何基本的关系。但根据税收协议的规定,若一个人已在其他国家被视作居民则此三年准则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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