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国庆发的文案实用13篇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1

03.您的自驾床七日躺已到期

04. 我能接受宇宙中有外星人,尼斯湖有水怪,男女间有纯友谊,喝奶茶可以减肥,魔仙堡里住着游乐娃子,但我不能接受今天是10月8日。

05.限定假期停止贩卖

06. 元旦何时来。

07. 恭喜你已成功度过2020年所有法定节假日!

08. 求求祖国母亲天天过生日。

09. 可不可以续费假期。

10. 双十一能不能放14天?

11. 从 「朋友圈 撤退 倒计时

12. 小废物在假期结束前最后的挣扎(ಥಥ)

13. 清空假期慵懒

14. 温馨提示:国庆假期结束了,该收收心准备过年了.

15. “这个国庆过得快乐吗”“只有快,没有乐”

16. 国庆生活碎片已发送。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2

为建成西部档案强市,我们将围绕实施“三大战略”和“三大体系”建设,开展调研、制定方案、明确责任,按照“125”工作思路组织落实。

“1”:围绕一个中心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档案服务。兰台小技术可以服务民生大舞台。当前要围绕“五个重庆”、“民生10条”、“共富12条”和“民主法治15条”做好档案服务,提高档案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与经贸、城建、交通、移民、司法、环保、人社、文化、体育等部门合作,完善“五个重庆”建设相关领域的档案工作;加强与涉农部门合作,改善乡村档案工作条件,抓好土地确权和流转、专业合作社、“三权”抵押融资、万元增收等档案工作,推进农村档案信息共享工程,建立覆盖乡村的档案利用体系;抓好三峡移民档案工作,加快推进三峡移民档案进馆项目的实施,筹建三峡移民档案数据中心,让三峡移民档案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推行国家综合档案馆免收档案查询服务费和证明费,强化民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文化自觉和自信,发挥档案文化功能,服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抓好两件大事

一是抓好统筹城乡档案事业发展。利用国家批准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有利条件,积极争取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对重庆市档案事业的支持,用好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有利资源,推进涉及85182万元总投资的18个项目,确保项目实施到位。探索统筹城乡档案事业发展新路,加强市档案局与万州区合作,抓好共建重庆第二大城市合作备忘录相关工作落实;做好巫溪县双阳乡统筹城乡档案事业发展示范乡试点工作;推进丰都、北碚、璧山、奉节等区县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

二是抓好重庆市档案馆新馆建设和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完成《国家综合档案馆功能研究――以重庆市档案馆新馆为例》科研项目,加快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建成“高标准、高水平、具有全国影响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新馆。推进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项目建设,确保纳入“十二五”中央投资补助项目的区县档案馆新馆项目按期实施,促进其他未列入规划的区县档案馆新馆不等不靠、创造条件开工建设。

“5”:加强五项建设

一是加强档案资源建设。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9号令,抓好档案资源源头建设;加大进馆档案接收、征集力度,特别是对涉及民生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档案的接收力度;开展地方特色档案和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的采集工作;开展社会散存档案、濒危档案的抢救性征集;重视专业、专门档案和特殊载体档案以及电子文件、数字档案的接收、征集。成立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档案中心,搭建资源合作共享平台,加强渝台档案文化交流合作,推进西部地区以集中备份、网络链接方式为主的馆际互通,开展《重庆档案与中国抗战大后方》网络有奖征文活动并编辑出版。

二是加强档案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对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划控工作,搞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尽可能满足社会各方查考档案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拓宽档案工作服务领域,改变服务方式,跟进经济社会发展,主动融入新领域、新行业、新工作,及时提供先进的专业的档案管理理念和技术服务。加强档案资源研究、加工、开发,完成市委重大文化项目――《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文化丛书》中之《国民政府迁都・定都与还都》、《抗战时期大后方经济开发史料选编》、《重庆大轰炸之财产损失一文教卫生部分》的出版任务,编辑《抗战大后方各省区历史文化档案史料汇编》、《重庆大轰炸档案文献资料》、《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名人手迹》,继续举办以重庆大轰炸、中国的敦刻尔克大撤退――抗战时期重要设备物资向重庆大搬迁为主要内容的《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档案系列展》。推进区县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三是加强档案安全建设。完善档案安全制度体系,建立应对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推行档案安全责任制,营建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的档案安全工作环境。统筹规划建设温湿度调控、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设施设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库房的安全防控水平。加快国家重点档案抢救进度,制定翔实的操作规范和责任制度,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加工环节的监控。制定档案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化安全技术的研究,推进档案异质异地备份工作,加强对电子文件形成、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存储介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3

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要继续加强档案法制建设。要在直辖后初步建立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继续充实、完善重庆市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要继续做好档案立法工作,制定一批适应重庆档案事业发展急需的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保障重庆档案事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近期要尽快争取将《重庆市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规章立项项目,并以政府规章颁布实施。该办法要充分体现改革精神,争取在档案的接收范围、接收时间、适应现代化发展方向上有所突破,以解决机关档案室与档案馆工作有机衔接,整合国家档案资源,更好为全社会提供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全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检查中要特别注意计划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问题。

其次,进一步加强档案宣传工作,以提高全社会对档案工作的认知度。在继续加强利用传统媒体进行档案宣传工作时,力求开发现代媒体,如在互联网上以“重庆档案门户网站”进行档案宣传。同时,要充分利用档案展览等方式,扩大档案事业影响,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再次,要努力运用多种方式,争取各级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和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力争对档案事业加大经费投入,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档案工作信息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的方向。加快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可以较快地提高重庆直辖市档案工作水平,缩小与发达地区差距,也为重庆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提供了方便。

重庆市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尽快出台《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全市实施。其建设目标是:本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安全保密原则,加快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建设数字档案馆,开展公共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力争5年内在区县档案部门建设并投入使用一批内部局域网,基本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依托本地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建立各级档案目录信息中心,构建重庆档案文献数据库;依托公众信息网,建立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档案网站,逐步构建全市档案工作信息网。

在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全面推进运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和提高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部门计算机管理档案的普及率达到100%。在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方面,要加快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到2010年,全市各级档案馆基本实现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机检,并建立起全市档案资料目录中心,要稳步推进建设示范性数字档案馆。与此同时,要加强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的建设和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继续加快档案服务机制创新

档案服务机制创新是激发重庆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重庆市各级档案部门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牢固树立服务第一和创新第一意识,勇于突破前人,突破自我。

把握大局,继续抓好三峡库区移民档案工作。2003年4月,重庆市顺利通过了国务院组织的对三峡移民重庆库区二期移民的验收,标志着重庆库区移民档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三峡库区移民档案工作任重道远。根据国家安排,重庆市今后还有50万库区移民要搬迁,三期移民已经开始。我们将立足长远,认真总结二期移民档案工作经验,及时搞好三期移民档案工作规划与实施,进一步结合库区实际,完善移民档案管理规范、办法,尤其是建立完善移民档案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移民档案管理水平。同时,加快移民档案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做好移民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为库区稳定和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围绕小康社会建设,抓好社区档案工作。重庆市将认真贯彻2003年9月“全国社区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市档案局将会同市民政部门,对社区档案进行认真调研,制定颁布全市关于社区档案工作的规范、办法。周密部署,推广试点地区、单位经验和做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社区档案工作。

继续加强档案部门“窗口”建设,积极探索开辟服务新路子。一是继续加强档案利用“窗口”建设,进一步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尽量满足利用者需求,树立档案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口碑。二是与时俱进,改进档案馆编研工作。重庆市档案馆要进一步办好提供领导参阅的《重庆档案信息拾萃》,扩大社会影响。同时探索举办档案展览,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从参与办展,到逐步走向独立办展。三是配合政务公开,加大全市各区县档案馆建立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力度,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四是尽快开放重庆市档案信息目录中心,扩大服务范围。

加强人才建设和队伍建设

要让重庆档案工作上档次,实现档案事业跨越式发展。这给重庆市档案队伍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重庆市将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努力造就一支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胜任直辖市档案工作,富有创造力的档案干部队伍。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速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全市各级档案部门要善于发现人才,并积极引进人才,以改善目前档案部门的人员结构状况。要继续加强全市档案干部业务培训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事局制定的《重庆市档案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抓好全市档案人员上岗资格的培训。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4

为实践信息化教学手段在课堂上的应用,本文以高职园林技术专业课《园林植物种植设计》中“国庆花坛种植设计”这一课程单元为例,进行信息化教学设计,以优化教学过程与效果,促进高职园林技术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

二、教学设计思路

1.学情分析。教?W对象为高职学院三年级学生,学生具有以下特点:(1)已经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2)学习情绪化较强,对感兴趣的东西学习积极性较高,对真实案例兴趣较浓;(3)学习主动性欠缺,不善于独立思考,倾向于直观获得认知;(4)熟练掌握QQ、微信等社交平台,沉迷于网络。

2.教学模式。教法上采用任务驱动、小组讨论、直观演示、案例引入等方法,突出“学中教、学中做、做中教”的模式,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职业能力,实现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双对接”。学生则采取直观认知、协作探究和自主实践的学习方法,实现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同步提升。

3.教学目标及重难点。教学内容选自《园林植物种植设计》中“国庆花坛种植设计”单元,共计4学时。知识目标:掌握不同花坛类型特点及其应用;掌握花坛的设计内容和步骤;掌握花坛的设计要点。能力目标:学生通过课堂前后的资料查询和网络自学,能够根据立地条件,选择合适的花坛类型,并完成花坛设计,从而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应用知识和自主学习的能力。素质目标:通过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参与课堂的热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团队协作的能力。本单元教学重点是各类花坛的特点及应用,难点是根据立地条件和要求进行花坛种植设计及设计表达。

4.信息化教学环境与资源。信息化教学环境主要是现代化多媒体教室。课外环境包括免费的校园网络、电脑、手机、QQ、微信和电子邮箱等。课内资源包括课程教学PPT、视频、音频、网络版行业标准以及Auto CAD工程图纸。课外资源包括精品资源共享课、数字图书馆、专业网站等。(1)构建“花坛种植设计”信息化教学平台。在进行课堂教学活动前,教师通过校园网在线学习系统在线下达本堂课的学习任务,学生利用网络,及时完成知识点的自主学习、学生的学习进度及学习情况,教师通过网络可以随时查看,避免出现学生课前无预习,跟不上进度的现象。(2)仿真动画与团队学习相结合。国庆花坛种植设计效果抽象,难以直观表现,通过团队协作,运用3D MAX软件进行设计方案与设计效果的验证,真正理解如何根据立地条件进行合理的花坛种植设计,克服设计效果抽象的学习障碍,突破教学难点。(3)课堂教学与网络在线反馈相结合。学习验证完成后,教师通过QQ、微信等,在线调查课前在线学习、参与小组实验、案例设计图纸的识读分析等环节的参与情况,了解学生的完成情况,克服学生不愿与教师课堂沟通的学习障碍。

三、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过程总体流程分为六个环节:新课导入―分组讨论―感性认同―系统学习―案例实操―课后拓展。

1.新课导入:教师打开国庆天安门广场花坛视频,引导学生认识到国庆花坛对于国庆气氛烘托的重要作用,然后教师提问“国庆花坛设计中应选择哪些植物比较合适,采用什么色系能烘托出国庆热烈的气氛呢?”从而引导学生进入小组讨论环节。

2.分组讨论:把学生随机分组,讨论“国庆花坛植物选择要点有哪些”,讨论完成后,将各要点简单、扼要地列在小黑板上。在讨论过程中尽量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团队协作精神。讨论完成后,教师给每组分发评分条,要求各组组员根据讨论过程中的表现为其他成员打分。教师提问“你们选择的植物适合国庆花坛使用吗?”从而引导学生进入感性认知环节。

3.感性认同:利用园林技术教学资源库和3D MAX软件,要求学生将课前收集好的素材应用到已建模好的花坛三维效果中,让学生直观、形象地感受国庆花坛的三维设计效果,然后提供几张教师事先制作好的炫图,并提问“教师和你们的选择一样吗?”学生对比自己选择与炫图中植物选择的差异,进一步激发探索欲,从而引导学生进入系统学习环节。

4.系统学习:首先进行提问“哪些花坛类型能够作为国庆花坛使用呢?”引出国庆花坛的类型:模纹花坛、造景花坛。随后,根据这两种花坛的特点,就植物种类的选择、色系搭配、设计步骤和设计要点进行逐一讲解。讲解过程中采用PPT、成功案例图纸、照片和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将国庆花坛种植设计讲解清楚。为检验学习成果,很自然地进入案例实操阶段。

5.案例实操:下达案例实操任务,要求学生运用Auto CAD软件,结合学院正大门的立地条件进行国庆花坛设计。学生自主分析立地条件,采用合适的设计形式,把握合适的尺度,按照设计步骤完成设计图纸。在此过程中,教师通过计算机终端,准确把握每位同学的操作进度,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辅导。最后让学生利用网络平台对课堂学习进行在线评价,评价结果通过网络自动统计并当场呈现,目的是让教师掌握课堂效果,克服学生不愿意与教师课堂沟通的障碍。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5

1 有利于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合作改革。实现高职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立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学校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专业培养方案等方面进行合作改革。有利于促进专业培养目标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

2 有利于开展针对性的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深入。服务区域经济的市场营销实训课程开发不仅使师生有针对性地走向企业。在企业的实际岗位中学习技能。还可以使学校走向社会、走向市场。使教师的科研和科技成果面向行业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实践服务。实现学校与企业的“双赢”。促进校企合作深入开展。

3 有利于迅速提高学生的营销实践技能。服务区域经济的市场营销实训课程开发有利于依托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把学生放到营销第一线中去。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流程。了解市场需求状况与顾客的特点。掌握服务区域经济所需的有关商品知识、营销岗位操作技能和服务技巧。这种自然的、全方位的职业情景。可以使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实践中去。有效促进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转化。同时在浓厚的职业氛围中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营销工作的能力。使学生的实践技能得以迅速提高。使学生逐步融入社会、适应社会。毕业后。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所从事的营销工作。克服以往理论教育与实践操作相互脱节的现象。学生快速地融入于工作环境。缩短了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距离。

4 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增加就业机会。服务区域经济的市场营销实训课程开发通过在校外实训基地的实践。使学生接触企业、接触社会。逐步改变学生的“自我中心观”。增强学生对社会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通过校外实训。使用人单位与学生加强了解和沟通。从而增加学生的就业机会。

二、服务区域经济的实训课程开发实践、

通过探索与实践服务区域经济的市场营销实训课程开发。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市场营销专业解决了实践教学效率低、学生实践能力薄弱的紧迫问题。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营销技能型人才。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就业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庆地区高素质营销人才紧缺的状况。为服务重庆地方经济提供了支持保障。为重庆实施产业优化升级战略。实现“五个重庆”城市功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下面结合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营销专业实训课程教学实践进行分析。

1 区域经济分析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对重庆提出了新的定位、新的使命和新的要求。将重庆改革发展提升到事关全国改革开放、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大开发和生态安全等国家战略的重要层面。根据重庆市规划。未来将着力构建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基础优势。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增强主导产业的优势和活力;发展壮大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石油天然气化工、材料工业和电子信息;将重庆打造成为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会展之都”、“购物之都”、“美食之都”、区域商贸会展中心、中西部地区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旅游集散地枢纽。

2 专业定位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重庆新阶段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未来成渝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战略定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主动适应重庆产业优化升级和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将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立足重庆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以培养适合区域范围内营销一线岗位需求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结合重庆区域经济发展和学院资源现状。学院成立了以商贸流通行业、餐饮行业、房地产行业为主的企业专家为代表的市场营销专业教学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市场营销专业人才需求与专业发展前景分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规范的制定、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质量标准的确立、实验实训室建设以及实习基地的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和咨询意见。使市场营销专业的建设与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使本专业培养的毕业生更符合市场的需要。

3  专业实训课程教学实施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市场营销专业合作的对象必须是与重庆区域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企业或项目。既有签约的合作企业。也有未正式签约的企业。校企双方采取基于工学结合、任务驱动的实训课程教学的有效形式共同完成。在设计和组织实施的三类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所开发的实训课程教学中。有以下典型实例:

(1)项目实践类

实例一:沃尔玛购物广场“自有品牌商品促销项目”与“端午节促销项目”

这是专业教师根据教学进程和要求。针对校企合作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设计的真实应用项目。前一项目是为了提升沃尔玛自有品牌知名度。促进其自有品牌“惠宜”泰国香米和东北米销售而开展的促销活动;后一项目是为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树立沃尔玛人文形象而开展的大型促销活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承担了方案拟定、实战模拟、现场实施等重要环节的工作。教师主要起指导和协调作用。本项目有利于促进学生对于商贸流通行业的营销的理解和营销技能的提高。

实例二:重庆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郎・欣茂苑商业地产市场调查项目”与“渝州新城(E/F/L区)市场推广暨招商项目”

这是受校企合作单位的委托。由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组成项目团队。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完成的企业的项目。前一项目主要是对二郎・欣茂苑周边消费潜力和商业现状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商业地产的业态规划建议;后一项目主要是对渝州新城(E/F/L区)的特色餐饮街进行市场推广和招商宣传、客户

资料收集。并对特色餐饮街的经营定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本项目有利于促进学生对于房地产行业及餐饮行业的理解和营销技能的提高。

实例三:重庆丝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新产品设计项目”

该项目是根据校企合作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为其190mm和360mm卫生巾上市推广而作的产品和包装创意方案。学生以团队形式进行创意设计。教师对他们的方案进行纠偏。由公司市场部从中评选获奖作品。一些好的创意被公司采纳。本项目有利于促进学生对于快速消费品行业的理解和营销技能的提高。

通过上述各类项目的实施。一是学生在完成企业的真实任务中进行磨砺。掌握和提升技能。奠定就业的坚实基础;二是教师得到知识更新和能力再提升。同时。我们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类资料转化为相关教学资料。用于模拟教学。使模拟更真实。让更多、更广的学生在模拟训练中受益。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三是企业对我校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教学特色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他们结合重庆区域经济发展以及行业和企业需求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建设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2)专业课程实训类

实例一:企业专业人士实训教学

基于重庆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我们选择与企业营销实际密切关联的新产品开发、分销渠道设计与管理、市场营销策略制定与实施等内容。由校企合作企业研发部、市场部和销售部的专业人士(B角)来校进行实际运作的讲解。他们丰富的经验、鲜活的实例以及企业的成败得失使学生对专业教师(A角)所讲的理论知识理解更深。对理论如何在实践中应用有了深刻的体会。教师们也获益匪浅。

实例二:专业课程实训项目

基于重庆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我们有针对性地选择实训项目引入专业课程教学。教师作为指导者。根据项目要求分解出完成该项目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自主学习。学生组建团队完成实训项目。通过系列实训项目的完成。有助于学生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岗位技能;而且因自主学习能力的增强。学生由“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

(3)营销创意设计、创业方案设计类

针对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并结合学生自主创业。我们把实训课程与自主创业结合起来。开展营销创意方案、创业方案的设计和比赛。“营销创意大赛”、“创业技能大赛”等已成为展示学生综合能力的大舞台。学生踊跃参与。一展才能。围绕创业主题进行的实践课业教学。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

参考文献: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6

 

经招投标,鸿盛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厦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2009年3月27日分别签订了大庆市原供应技校地区改造项目鼎园居住小区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2009年3月31日,鸿盛公司支付给中厦公司鼎园小区B区工程预付款775万元。2009年5月26日,鸿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中厦公司A区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

 

然而,中厦公司却只承认第一笔款项系预付款,认为第二笔款项是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并再次要求鸿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这一不合理的要求遭到鸿盛公司的拒绝。双方僵持不下的结果是工程停工。

 

2010年3月21日,在大庆市建委清欠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的主持下,两家就复工前各相关事宜举行了会谈。中厦公司复工。

工程复工后,鸿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2010年8月20日,中厦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至2010年8月20日鸿盛公司不拖欠承包人中厦公司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2010年8月25日,中厦公司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形成了《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鸿盛公司审查结论为验收达到了合同约定、图纸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无甩项目,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随后,中厦公司拿着《竣工验收报告》,以工程竣工为由要求鸿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被拒绝。

 

2011年5月1日,因发现造价支出严重超出预算,实际已支出工程款2.2亿余万元,加上尚未支付部分共计约2.7亿元。超支多达原审定预算一倍,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注:鸿盛公司之母公司)委派专人前来鸿盛公司调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中厦公司所谓的已竣工验收的部分工程不但至调查时仍未完成施工,审计报告存在大量虚假不真实情况,部分工程重复计算,在核查财务情况后也发现诸多问题,而且A区1#楼连竣工验收备案证都没有办理。小区基础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事实上,是中厦公司拖延了工期。鸿盛公司总经理陈炳良与工程监理配合中厦公司出具了虚假竣工验收报告。而且陈炳良还向中厦公司出具《承诺》称:鸿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厦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证明”只是作为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

 

当潜藏在工程后面的问题——暴露出来后,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以鸿盛公司的名义选择了向大庆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作出判决

2012年3月21日,大庆市公安局以陈炳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立案。2012年5月3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其立案。

 

警方经过侦查查明,陈炳良在负责鼎园居住小区工程期间,收受了马子龙、吕德河、姜秋林等人48万元行贿款。大庆瑞兴监理公司刘福佳承认,针对鼎园居住小区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是虚假的(记者注:2012年12月26日,陈炳良被被大庆市杜尔伯特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就在鸿盛公司还在求助于司法手段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的时候,2011年12月12日,中厦公司却先下手为强,以鸿盛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603万余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鸿盛公司一方人多次向法庭强调,中厦公司据以主张工程款的主要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已经查实该报告是虚假的,并请求法院重新组织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但法院以鸿盛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没有任何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为由拒绝对该工程的造价重新进行鉴定。

 

而鸿盛公司认为,鸿盛公司在2010年12月6日接到中厦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后,即委托黑龙江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显然是对中厦公司结算书的不认可,否则,没有必要再委托第三方审核。

 

大庆市中级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厦公司已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鸿盛公司,鸿盛公司不同意中厦公司的结算,也不提出具体数额明确答复原告中厦公司,怠于履行结算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厦公司提供的结算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据此,大庆市中级法院判决:鸿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中厦公司的A区1#楼工程款等款项4046万余元及其违约金、B区2#楼和3#楼工程款等款项74万余元及其违约金。

 

鸿盛公司不服大庆中级法院的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大庆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以法院判决为由停止调查

2012年7月,受鸿盛公司的委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就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研究、论证。陈兴良、周光权、尹田、张卫平以及陈甦等国内法学界的大腕参与了此次论证。

 

经对案件材料的仔细分析和深入研究,专家们认为,大庆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严重不当。

专家们说,在鸿盛公司举出大量反证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并非2010年8月25日,《竣工验收报告》是虚假的情况下。大庆市中级法院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查证,仅以真实性存在疑问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认定工程竣工时间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专家们还说,大庆市中级法院拒绝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存在问题。因为关于本案工程造价的事实,尚无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文件,即使鸿盛公司不提出“重新鉴定”工程造价的主张。大庆市中级法院也应该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指派或委托专业的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专家们特别指出,本案合同纠纷中有关当事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将来法院的判决结果极有可能对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审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7

一、陇东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

1930年初,在白色恐怖最为严峻、我党领导的革命活动最为艰难、中国革命形势最为险恶的关键时期,以刘志丹、谢子长、等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坚守南梁,转战陇东,播下了革命的火种。1934年11月在南梁成立了以为主席的陕甘边苏维埃政府即南梁政府。边区政府从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创造了为广大边区所推广、为新中国所弘扬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打击反革命和各种刑事犯罪、调解民间纠纷、促进边区生产、巩固民主政权、保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1.以民主选举和“三三制”为核心的法制建设

在政权形式上,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由各级民众大会直接选举代表建立真正的民意机关一一代表议会或参议会。再由各级代表议会或参议会选举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严格执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充分体现陇东革命根据地广大民众应有的民利。在政权组织上,实行“三三制”民主政权制度。使陇东各级政权有了广泛的代表性,有力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团结抗战的积极性。在政权制度上,实行民主,保障人民民利。将民主的选举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成立了各级议会政府。1941年4月9日陇东革命根据地提出《陇东分区选举宣传委员会选举运动宣传大纲》,进一步用法律形式对人民的各项具体民主自由权利进行了保障,这些民主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

2.以强化立法、保障供给为核心的经济法制建设

1940年后,由于的摩擦及日寇的进攻围困,陇东革命根据地的外援断绝,再加上严重的灾荒,陇东的经济出现了极度萧条的局面。陇东分区提出了“农业第一,提高质量,保证供给”的方针,南梁人民政府通过了《土地决议案》、《财政决议案》、《粮食决议案》。采取了劳动互助合作、开展劳模运动、改进农业科学技术、减租减息等政策,在大凤川开展了军民大生产运动,为发展农业生产,解决根据地的困难,党和边区政府还实行了发放农贷,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料不足等突出的民生问题。工业上,强调开发工业原料,发展公营工业,保护私有资本,鼓励民营工业、私营工业的发展;注重技术革新,培养科技人员等。

3.以司法民主、维护权益为核心的司法制度建设

1937年11月,陇东各县成立的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司法裁判处,实行县长领导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巩固地方治安,调解民事纠纷,公平处理民刑诉讼,维护社会治安。1941年初,陇东根据地的庆阳、新正成立了地方法院,。1943年4月,陇东抗日根据地各县统一建立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设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分区专署专员马锡五兼任庭长。

4.以人民调解为核心的民事调解法制建设

1942年以后,陇东抗日根据地在司法实践中又开始普遍实行人民调解制度,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和审理。1943年3月,陇东分区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在华池巡视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根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公开审理“封芝琴婚姻案”支持婚姻自主的合法行为,又处罚了抢亲、买卖婚姻的违法行为,使当事人心悦诚服,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普遍好评。从事司法工作期间,他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实事求是的了解案情,并亲临现场勘查,解决了一批疑难案件;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克服司法工作中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缺乏调查研究的倾向,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处理和纠正了不少错判的案件;他坚持群众路线,注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间纠纷,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人们亲切地称颂他为“马青天”。陕甘宁边区政府把马锡五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建国后及改革开放后陇东地区的法制建设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陇东地区更加重视法制建设。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省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以法制宣传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为重点,以保障人民权益为核心,以强化司法服务为保障,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1950年至1954年,先后对《婚姻法》、《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宪法》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1985年以后,按照普法要求,先后开展了五个五年普及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参训人数300多人。

2.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质量进一步提高

市政府制定和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近五年,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353件,经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修改后了316件,做到了有件必审,有审必备,有错必究,依法有据,程序合法。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合法,科学规范。建立了备案审查及相应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3.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强

市政府编印了《庆阳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汇编》,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评查工作,集中开展了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初步形成强化服务、高效便民的管理机制。根据出现的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庆阳市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实施办法》、《庆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庆阳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庆阳市行政问责实施办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长效机制。

4.司法工作效率进一步发挥

司法机关以“公正、高效、权威”为目标,扩大了刑事案件简化审、民商事案件简易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大力推进民事速裁、速调机制,解决各类案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15

2006年2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6年4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公布了“打黑除恶”有奖举报电话与电子信箱。但由于种种原因,重庆“打黑”的成果并不十分突出。为此,重庆开始了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重庆新一轮“打黑”行动应当开始于2009年6月15日。6月15日,震惊全市的“6・3”江北区爱丁堡小区枪杀案成功告破,当日下午,市公安局召开新闻会通报了案件真相:开宝马的死者李明航真实身份惊人――名深藏不露的大毒枭!他因7年前“黑吃黑”卷走万州1名毒贩的“货款”后积怨,最终被对方找到并射杀。警方成功侦破此案后,不仅抓获直接参与持枪杀人的吴川江、张孟军、付仕培3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还通过侦破此案发现和扩大的线索,抓获50余名涉枪、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亲自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一线指挥。在尸检过程中,发现了至关重要的线索:李明航吸毒,重庆市公安局随后组成专案组。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在侦办“6・3”案件中发现,涉案犯罪团伙隐藏在渝中区大世界酒店内聚众和吸毒,遂迅速调集刑警总队、渝中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的精干警力110余人,于当晚9时许,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民警冲人酒店一客房时,陈明亮正与几人围在桌旁,桌上摆满了钱和吸毒的工具,另几间客房内的人也分别在和吸食。警方立即将现场涉嫌犯罪的人员制伏,并从陈明亮及其随从所在的客房和其使用的车内搜出部分和大量现金、管制刀具。由此也牵出了现在已经众所周知的(人大代表)“陈明亮案”,后来还查出陈明亮与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有染。“6・3”案件让重庆警方感到了重庆黑恶势力的严重性。6月15日,重庆警方公布举报电话时称:欢迎广大市民提供涉黑涉恶团伙的犯罪线索,这标志着后来令全国甚至世界关注的“重庆打黑除恶”行动的开始。一场声势浩大、全国关注的“重庆打黑除恶”行动开始了。

6月16日,即“6.3”枪案告破的第二天,重庆市公安局召开了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的第一次新闻会。“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称,涉枪、涉爆案件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重庆警方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涉枪、涉黑、涉毒和涉赌等案件认真的分析研判,发现几乎都与黑恶势力有关。”报道还称:“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指出,重庆若黑恶势力不除、枪患不断、毒源不断,社会难安。昨日王云生透露,‘6・3’案件的侦破,再次让警方清醒地认识到,黑恶犯罪是重庆平安的最大隐患,要不惜一切代价打黑除恶,还重庆百姓一片净土和蓝天。”6月26日,重庆警方再次向市民举报电话。

重庆“打黑”之所以能引起全国的关注,除了高官被抓、情妇曝光、犯罪嫌疑人自杀、律师被抓等事件本身确实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信息,对每一个发生的案件及时报道,保证了人民的知情权、评论权和监督权。5个多月来,重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向外界公布“打黑除恶”的新信息,新闻的主体有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政府新闻办、市政法委、重庆市各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形成了多个渠道、多种方式和及时公开的特点。同时,全国各路记者云集重庆,重庆每隔几天都会爆出重大新闻。由于“打黑除恶”本身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对这一行动的新闻报道和评论,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各种问题。在此,我将对重庆在“打黑除恶”行动中处理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得失进行分析。

一、“打黑”行动中公安、检察机关新闻的经验

我国公安、检察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的配合与制约关系。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公诉权的同时,对诉讼活动有监督权;但是,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都是追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属于“大控方”结构。他们公布的执法信息性质相同,都属于审判前信息,对其要求也是相同的。

从公开的报道情况来看,重庆市在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中共向媒体和社会公开信息14次,具体形式有通告、通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会4种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6种:

一是公布检举、揭发、控告黑恶犯罪活动的举报方式。例如,2009年6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打黑除恶”办公室再次向市民公布“打黑”举报电话。

二是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情况的统计和个案的名称。例如,重庆市检察院信息,“2009年1至7月,全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23件701人,案件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0.7%和16%。”

三是追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个人生活情况。例如,“规模空前,阵容强大,投人打黑‘攻坚战’;5000余本案卷用铁证办铁案;100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锁定犯罪事实;300余万字出庭预案备好应战之策”;“数万字书几易其稿;3名公诉人应对40名律师;他们最想回家休息。”

四是个别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回应重庆“涉黑”法官乌小青监舍内自杀案时称:“目前还没有看到该案的具体报告,但在监管场所发生自杀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有责任。”

五是个别案件公布了证人身份和证据内容。在通报李庄律师伪证案时,重庆市公安局组织人写了两份通稿,内容主要是以龚刚模的笔录为主。

六是个别案件中牵涉到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长刘琨接受采访时称:从警方在侦办案件中掌握的情况来看,谢才萍包养26岁的同案组织成员罗璇,是属实的,其包养16个隋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一)重庆公安、检察机关适度公开信息体现执法文明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应当适用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国检察机关同样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从1998年10月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到2006年6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7个涉及到检务公开的文件。检务公开在全国各地全面有序地实施。200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第5条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除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重庆公安、检察公布的6类信息中,前4类体现了及时、必要的特点。例如,公布检举、揭发、控告黑恶犯罪活动的举报方式,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情况,追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个人生活情况,个别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其满足了人民的知情权。

(二)及时回应媒体质疑符合公诉机关的职责

在“黎强案”的审理过程中,针对2009年11月1日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75岁的赵长青教授为涉黑富豪黎强当辩护律师否认黎强涉黑,社会上出现各种声音质疑“打黑除恶”是否存在扩大化的问题,重庆市检察机关在第二天及时作出了回应。第二天的重庆报纸及全国各大媒体刊登了该案第一公诉人冉劲的答记者问,该报道指出检方正式受理该案后,加班加点地消化了240多本卷宗材料,制作了“犯罪事实一览表”,直观简明地反映了全案脉络。提起公诉时,在多次易稿后,形成了长达59页共3万多字的书,并制作了翔实的出庭预案,仅举证计划就多达600多页,达50余万字。检方还分析了发黎强案的特点:组织结构隐蔽、黑商融合突出、渗透控制的特征明显。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本来是不需要向社会作出祥细解释的,因为指控的理由已经在书和法庭调查与辩论中向法官详细说明;但是,当时的情况是。由于辩护人的身份和辩护词的影响力巨大,已经导致了社会的误解,针对社会上各种质疑和辩方已经形成的社会影响,控方理所当然应当作出反应,这是针对媒体已经产生的问题进行的必要的应对性处置。

另外,在整个“打黑除恶”行动中,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首次对《南方周末》这一著名媒体的质疑进行了回应,“关于律师会见,(重庆警方的做法)是按照公安部关于‘涉黑’案件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重庆警方也专门聘请了50多名律师参与,确保案件依法侦办。关于律师正常的辩护权利,如果受到阻碍,可以通过律协反映。”这一回应,没有涉及具体案情,又表达了重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的态度,对平息重庆“打黑”中的“律师被捕风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打黑”行动中人民法院新闻的经验

重庆开展“打黑除恶”行动以来,法院领导、新闻人员及具体办案的法官一共向媒体了9次信息。由于还有大量的案件在宣判时都有新闻会,但很难在新闻报道中体现出来,所以,我在此只根据媒体中是否明确提到“新闻”或者“接受采访”等词而进行的统计,以下内容显然是不完全的统计。

以上的信息牵涉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和公开审判程度有关的信息。例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旁听记者提出希望能在庭上做记录的意见后,很快就得到重庆法院的响应”;“明年1月起,全市三级法院将实现‘网上办案’,庭审网上直播。”

二是有关审判公告与时间安排的。例如,“重庆打黑系列案件开审安排”,“‘打黑除恶大审判’第二轮审理工作将于12月上旬集中进行,在重庆第一、二、五三个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庭,涉及105名被告人将出庭受审。”

三是属于“审后答疑”性质的信息。例如,有关法院的审判长“分别对‘杨天庆等人涉黑案’和‘刘钟永等人涉黑案’审判情况作了说明”,“审判长张军就社会关注的两个问题作出解释”。对“谢才萍案”“如何认定是涉黑性质”;“不知道‘涉黑’咋办;为何没有死刑、死缓?”“这个案子的审理(指“谢才萍黑社会组织案”)经得起法律、历史、人民的考验。”

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公开的审判是否允许录音录像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在重庆“打黑”行动中,法院和法官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中,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发扬,也值得各地借鉴。

(一)通过“分区就座”、允许记录方式等实现最大程度公开

20∞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后,第2个就审判公开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

《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3原则,“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在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的时候,选择公开审判这一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实在是有积极效果的明智之举。公开审判的基础是允许旁听,对于旁听制度,《若干意见》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

目前在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公民旁听审判限制重重,其原因很多,有些是公开地限制公民旁听;有些则是利用法庭场地有限、证件与身份检查、电视实况转播妨害法庭秩序等理由限制旁听的人数和旁听者的记录、转播等行为。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法院有义务尽量为公民的旁听提供方便。公开审理的“公开”,应当是向社会的公开审理过程和公开审理结果,即最大限度地允许各界民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旁听的公民越多,则说明公开审判制度落实得越好。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公民旁听。

在落实旁听制度这一公开审判的具体措施和细节上,《若干意见》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第15条)“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第16条)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至今没有一起案件是不公开审判的。此外,在实践中,还创造性地发明了“旁听人员分区就座”方式。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有20余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

员坐在旁听席上,他们受邀现场监督。受邀代表、委员一般来自犯罪组织主要活动地所在区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动了近百警力。设置了双重安检,在法院正门及法庭门口分别设立了安检通道。为规范押解、便于辨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22名被告人专门制作了统一编号的马甲背心,供庭审时使用,防止人多发生混乱。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人员除受邀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外,还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普通群众和媒体记者等300余人。旁听记者提出希望能在庭上做记录的意见后,很快就得到重庆法院的响应。为确保庭审秩序,法院采取了分区就座的方式。另外,在原重庆市人大代表黎强等涉黑案开庭前,重庆法院主动通知媒体记者:“旁听记者可对庭审做文字记录。”

2009年10月1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县公开开庭审理“李义等涉黑”案,28名被告人出庭受审。“黑老大”李义与妻子朱丽上庭受审,不少人闻讯赶来,在法院门口排起了长队,部分群众因无旁听证被挡在门外。被告人家属及其他旁听人员、围观群众共上千人,将法院入口挤得水泄不通。因审判法庭座位有限,法院及时安装了扩音器,方便老百姓在法庭外收听庭审情况。

分区旁听特别是对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实行分区就座,一方面可以避免双方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尽量减少对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刺激,舒缓情绪波动。而安装扩音器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和效果,也是一项最大限度公开庭审的重要举措。

“分区就座”、允许记录和庭外声音直播是重庆“打黑”审判过程中扩大公开审判程度的新创举,程序的细节变化,带来的是司法开放与文明,这些做法是值得在全国推广的重要改革措施。

(二)通过宣判时举行新闻会解答审判疑问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重庆市各级法院要求“法院院长每天关注网络舆情,案件宣判当天召开新闻会”,并回答记者问题,这成为重庆法院涉黑涉恶系列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动作”。同时,还听取旁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并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这种审后答疑的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

2006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两项规范性指导意见。“判前释法”是指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判后答疑”明确了初信初访的责任主体。当事人提出答疑请求后,原承办人必须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答疑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证据的认定和经质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说明;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加以说明;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的问题;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疑问。

上述两个意见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的意见。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认为,法律的威严要求法官只能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和公众。

我认为,“判后答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长期以来内容简单、说理不够,在进行彻底的判决书改革之前,针对当事人和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适当的解释是必要的。正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中和所说:在新闻会现场,不少媒体记者对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例如,“判前释法会不会把案件审判秘密传递给败诉的人,导致判前出现转败为胜的情况?”河南省法院负责人说,释法不会透露审判秘密,只是让当事人明白有可能败诉的原因,让其衡量诉讼成本,加大调解力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耿晓东说,他们接待的涉诉案件50%以上是由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造成的。只有最大程度地消除案件疑问,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权威,真正公正的判决是经得起任何追问的。

重庆的审后答疑是面向公众和媒体的。例如,在“李义案”中,检察机关指控的3名“黑老大”为何法院最终只认定1名;“李义案”作为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黑案件,为什么没有出现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判决。审判长张军就社会关注的两个问题作出了解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洪涛审判长祥解“谢才萍案”为何认定为涉黑性质,为何没有死刑、死缓?这些做法已经发展了河南省的审后答疑制度,是对司法民主作出的新贡献。

三、打黑行动中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应当改进的方面

(一)应当限制个人隐私和证据内容的公开程度

重庆新闻官员在处理执法、司法与媒体关系的问题上一直比较成功,但对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一案的新闻方式存在严重问题。

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记者经公安机关允许采访了正在关押中的“李庄案”证人龚钢模、吴家友、龚云飞、马晓军和犯罪嫌疑人李庄。对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重庆公安机关以通稿的形势,向中青报、华龙网等媒体了消息,当天晚上的重庆电视新闻台又以采访龚钢模、吴家友两人的形式向社会证实李庄的犯罪嫌疑。这样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立案、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国家执法机关的法定权力,是理直气壮的事情,可以向社会公布立案情况、涉嫌罪行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但是,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公布证实犯罪嫌疑的证人(即使是在押的)身份,更不应当公布证词内容。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侦查秩序,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是重庆“打黑”以来一次不成功的媒体处置。

正是因为这一不成功的处理方式,导致了媒体对“李庄案”的大量质疑。因此,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公布证人情况和证据内容,应当成为侦查、中处理与媒体关系的一条基本规则。

另外,对于个别案件中牵涉到的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安机关在对社会谣传予以回应时的言论也是不适当的。例如,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长刘琨接受采访时称:“从警方在侦办案件中掌握的情况来看,谢才萍包养26岁的同案组织成员罗璇,是属实的。其包养16个情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公众人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和媒体有对其个人生活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谢才萍并不符合这样的条件,其个人生活腐化,是其生活问题,与犯罪事实无关。作为普通公民,她本人也并不受党纪政纪的约束,对其“包养26岁的同案组织成员罗璇”的事实予以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为其澄清谣言是适当的,但同时又公布其他的隐私却是不适当的。这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第5条要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的规定。

(二)应当直播民众特别关注的案件的庭审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报告中称,在“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改革,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法院网”和很多地方法院的网站早就开设了“网上直播”栏目。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河南省法院系统力推判决书上网“晒太阳”之举,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首肯。

公开审判的理想境界是“在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公民面前进行”,但在平等参加旁听的权利与严肃的审判要求法庭不能太大出现矛盾时,如何使所有的公民都有机会参加旁听,而又使法庭的空间也缩小到维持严肃的程度呢?现代媒体的发达实际上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条件。即以技术的进步解决了这个古老的难题,允许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与时俱进的结果。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9

委托人:张裕新,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总裁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李栋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人:吴剑翘,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人:陈卓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振平,该局局长。

委托人:黄博君,该局直属分局局长。

委托人:贾世波,肇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城公司)因与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财政局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87年10月21日,肇庆市棉纺厂(以下简称棉纺厂)、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中外合作经营广庆棉纺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庆公司)合同》,约定:棉纺厂投资中的400万美元由纺织公司在香港设立的群城公司代为筹借,合作企业广庆公司投产后头四年以各方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折旧偿还。1987年10月15日,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共同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我市棉纺厂与纺织公司、群城公司以合作经营形式组建广庆公司,总投资中,棉纺厂投资的400万美元,是委托群城公司在香港筹借的,投产后由合作企业的税利和折旧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五年内仍偿还不完时,其余额由我市以地方外汇负责偿还。特此担保。”1987年11月4日,合作合同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资字〔1987〕298号”文批准生效。广庆公司成立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棉纺厂、纺织公司、群城公司又签署补充合同,约定棉纺厂需追加的225万美元仍由群城公司在香港代为筹借。1988年11月18日,肇庆市计委向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由棉纺厂、纺织公司与群城公司合作经营的广庆公司,需追加外汇投资450万美元,其中棉纺厂承担225万美元的责任,我委现作为棉纺厂该项借款的偿还担保人,向贵委保证棉纺厂将按贵委的要求按期偿还该款项借款225万美元本息,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该厂丧失偿还能力,我委将以本市地方留成外汇代其偿还。”补充合同于1989年3月13日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字〔1989〕045号”文批准生效。经肇庆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群城公司代为筹借的资金已全部投入了合作企业。事后由于合作企业没能依约偿还投资本息,群城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棉纺厂所欠625万美元本息进行了仲裁,并作出裁决:棉纺厂应向群城公司支付借款本息9972134.74美元以及群城公司办案费用人民币321790元,仲裁费人民币823000元亦由其承担。但仲裁庭认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出具的担保书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且独立于合作合同,不属合同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对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作处理。群城公司遂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另查,1988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的规定,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云浮、

新兴、郁南、罗定十个县划归肇庆市管辖。在肇庆市升格过程中,原地区直机关单位统称谓市直机关单位,机构名称一律冠以肇庆市称谓。原肇庆市直机关单位则称端州区直机关单位。本案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已变更为现在的端州区计委和端州区财政局。1988年11月28日担保书是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出具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群城公司与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担保合同纠纷。群城公司依据1987年10月15日和1988年11月18日两份担保书向该院起诉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请求他们承担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本息之责任。经查,1988年3月2日原肇庆市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升为地级市,原肇庆市直属机关变更为端州区直属机关。群城公司向该院提交的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担保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已发生变更,并非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群城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原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原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债权债务已向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转移,因此群城公司依据该担保书请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为债务人棉纺厂400万美元借款的担保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1988年11月18日担保书的保证人为本案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计委作为机关法人,为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225万美元出具担保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充当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的规定,肇庆市计委的担保人资格不合格,其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肇庆市计委应对该保证合同无效致群城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即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群城公司225万美元的债务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承担偿还625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肇庆市计委承担偿还400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承担因办理仲裁案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亦予驳回。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出具的担保无效。二、肇庆市计委应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计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678.25元,由群城公司负担410142.60元,肇庆市计委负担102535.65元。本案受理费群城公司已预交,肇庆市计委应负担部分由其迳付给群城公司,不再做清退。

群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的两次担保是更换了法人主体的担保,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不承担肇庆市升级前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对外承担的债务,是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引用国务院的“批复”也有不当;二、原审判决对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而转贷的外汇贷款由国家机关担保认定和判决担保无效,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并且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出具《担保书》时,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的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三、原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叙述,“广庆公司投产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三方又签署补充合同”是事实认定错误;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担保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委托上诉人代筹借的外汇资金本息和上诉人委托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六、被上诉人违反其担保承诺没有按其担保履行其保证义务;七、外汇制度改革等都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理由。请求本院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负责清偿它们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市棉纺厂委托上诉人代为筹借的外汇资金的本息及为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

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答辩称:一、上诉人引用法律错误,《担保法》不能适用于本案;二、确定诉讼主体错误,原肇庆市财政局、计委出具的“担保书”的法律责任应由现端州区财政局、计委承担。被原审原告起诉的是现肇庆市财政局、现肇庆市计划委员会,这些新老单位虽然名称相同,但确系截然不同的单位,且在法律上没有承继关系;三、认为担保书有效有悖于法律规定,自1984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国家机关不能为经济合同担保的规定,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应确认为无效;四、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计委”出具的两份担保书的约定,即使计委须承担责任,充其量也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五、上诉人请求判决实现债权的费用于法无据。此外,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还对原审判决提出了意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答辩称:上诉人始终将答辩人与原肇庆市财政局(即现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混为一谈。答辩人在1988年3月肇庆市地改市前是“肇庆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因此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上落款的“肇庆市财政局”并非是答辩人,本案完全与答辩人无关,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群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1988年1月7日国函〔1988〕6号《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之前出具的。该批复明确: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等十个县归肇庆市管辖,这说明升格后的肇庆市政府在辖区范围、行政职权方面都有所扩大,实际上承继了原肇庆行署的职能。而原肇庆市直机关则变更为肇庆市端州区直机关,故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的职能和民事权利义务应由现在的肇庆市端州区计委和财政局承继。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与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群城公司无权依据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向现在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主张权利。上诉人群城公司要求现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应当承担地改市前的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的担保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予驳回。

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向省经贸委出具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之后做出的,系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因此,作为国家机关的肇庆市计委于1988年11月出具的担保书应当确认为无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项目不属于担保法第八条所指的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故群城公司认为本案的主债务是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政府贷款的一部分,国家机关担保应为有效的理由不成立。肇庆市计委虽然在答辩中称该担保是向省外经贸委出具的,群城公司不能依据该担保书向其主张权利,但考虑到群城公司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企业驻港公司,并且该担保书中其为棉纺厂项目贷款的意思表示清楚,同时肇庆市计委对一审判决其承担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肇庆市计委并未提出上诉,所以,对群城公司的上诉和肇庆市计委答辩时提出的主张均予驳回。鉴于担保无效,群城公司和肇庆市计委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肇庆市计委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10

2006年5月,某市居民张焕购买了该市东方家园小区的一套住宅,面积200平方米。2007年5月,张焕在某报纸上刊登了出售其东方家园房屋的信息,一位自称刘金龙的男士根据该信息提供的方式联系张焕,商谈购房事宜。在第三次见面和洽谈期间,刘金龙将事先准备好的假房产证与张焕出示的真房产证做了“调包”。随后,刘金龙提出要先期租用一个月,张焕未与刘金龙签订租赁合同便把钥匙交给刘金龙。2007年7月15日,拟买受人李大庆根据张焕的信息中的地址和看房时间,直接到东方家园了解房屋状况。刘金龙自称张焕,与李大庆就购房事宜进行了磋商。双方初步约定,以11000元/每平米的价格交易该房屋,并约定于同年7月23日一起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管部门审查无误,李大庆便立即付款。

 

7月23日,刘金龙携其妻子前往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冒充张焕夫妇与李大庆共同现场办理房屋移转登记手续。刘金龙出示了其与李焕调包的真实的房产证。登记机关经审核认为,确实为真实的房产证,但在刘金龙出示伪造的张焕的身份证(名字为张焕、照片为刘金龙,高仿真)以后,尽管该身份证与登记部门存档的张焕的身份证复印件明显不符,且刘金龙冒充张焕的签字也与存档资料中张焕的签字不符,但登记部门对此均未审核。登记机关认为过户手续齐全,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大庆于次日按照刘金龙提供的银行账号汇付了220万元房款。

 

3天以后,李大庆欲了解张焕是否已经收到房款,便按照刘金龙提供的电话联系,但手机已经关机,无法联系。其再次来到东方花园,只遇到张焕之子张平。张平告知李大庆,其父张焕已经出差,并且告知了张焕联系电话。房间内挂了一张张焕夫妇的结婚照片,李大庆并未因此产生怀疑,事后也未与张焕电话联系。10天后,李大庆前往东方家园,与张焕商量房屋交接事宜,但发现此前与其交易的“张焕”是骗子。张焕认为,李大庆上当受骗应当自担后果,而拒绝交付房屋。第二天,房屋管理部门通知李大庆领取房屋登记证书(证书上记载的变更登记日期为7月31日),李大庆领取登记证的当天下午,再次持证要求张焕交付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焕首先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始终未能告破,刘金龙下落不明。三个月后,张焕便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房屋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房屋移转登记,或者登记部门按照市价赔偿全部房款。

[焦点笔谈]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里规定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本文结合上述案例,探讨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过程,以及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本规则。

一、国外传统民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通常不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是民法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所有权取得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外传统民法规定善意取得,通常不包括不动产,只适用于动产范围。[1]

 

通常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其真实含义是,任何与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2]这种让与占有,其对象,必然是动产,其取得方法,只能是在动产的商品交易中。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以手护手”,保护动产交易中的动态安全。

 

后世的民事立法遵循这样的原则,把善意取得制度局限在动产的范围内,只承认动产交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德国,立法完全继承了日尔曼法的传统,确认了最具典型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物虽不属于让与人,受让人也得因第929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但在其依此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为非善意者,不在此限。”这一条文规定在第三章“所有权”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中,因而,德国法上的善意取得严格地限于动产范围,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日本民法》采取同样的立场,第186条规定:“对占有人,推定其以所有的意思,善良、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如系善意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不动产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英美法,原本坚持“没有人可以转让不属于他所有的商品”这一古老法则,任何人都只能出卖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商品而不能出卖他人的商品。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改变了上述立场,把法律保护的重点转移到了善意买受人的身上,第2403条规定:“购货人取得让货人所具有的或有权转让的一切所有权,但购买部分财产权的购买人只取得他所购买的那部分所有权。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卖交易的形式交付时,购货人有权取得其所有权。”因而,只要购买人是善意无过失,认为出卖人对货物具有完全所有权的人,则不论其货物是从何而来,善意买受人都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在美国法的善意取得中,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货物”,当然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现行英国法所采取的立场与美国法的立场一致。

 

各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之所以采取比较一致的立场,是因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适用登记制度。通过既定的登记公示方法,可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观上比较方便地了解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确定自己的意思表示。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因而在不动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规定变更所有权登记,因而不存在无所有权人或者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所有权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前提,故各国立法通常规定只有动产交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当然也有少数特例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例如《瑞士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演变和定型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11

案例1:唐某于1950年11月9日生,2008年初到2010年2月在重庆某总公司下的分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10年6月23日被诊断为贰期尘肺,同年11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0日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无护理依赖程度。2011年3月,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保险待遇共计368056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唐某的请求,重庆某总公司不服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重庆某总公司支付唐某350471元,后重庆某总公司提起上诉,但中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2:闵某2011年6月在重庆某总公司下的分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同年9月4日案人因交通事故将闵某撞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2013年,闵某获得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130070.53元,后闵某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法院判决单位赔偿闵某110395.80元,后单位提起了上诉。

针对案例1:单位上诉的理由是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体现在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能体现出判决的内容。而法院判决的依据来源于“本院认为……”这一部分,即判决书所引用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184号),就是说法院间接将两个文件作为民判案的依据。

针对案例2:单位在一审提出,依据2005年12月2日通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重庆高院工伤赔偿意见》)之规定,辩称劳动者已经在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而且总额也高于工伤保险赔偿,故不应当再重复赔偿。但法院没有采纳,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这样评述:“被告辩称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井下津贴与其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抵扣完毕、无需支付,但按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中仅医疗费应与工伤保险待遇抵扣……”,这里“按规定”到底是个什么规定了,据主审法院透露,这个规定其实就是《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7号),该文件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子,我们可以看出,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文件,不仅在单位内部适用,而且法院还隐形地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原因赋予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立法权”呢?法院为什么总是间接或变向引用进行民事判决呢?我们必须透过法理来正确审视。

二、扑朔迷离

(一)立法法:没有权利的权力

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我们首先排除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文件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是否又符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呢?再从立法法查找依据,通过分析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等规定,我们找不到一条法律明确赋予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享有“立法权”。

(二)法理学:没有委任的委任性规则。

虽然立法法没有直接规定,那是不是存在间接性授权,由其它部门制定呢?这里涉及委任性规则,在讨论委任性规则时,我们必须回到具体部门法和个案中来。在案例1中,法律适用方面涉及四个问题,即:1、四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2、四级工伤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法律依据?3、达到退休年龄的四级工伤主张支付伤残津贴的法律依据?4、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而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赔偿法律依据?这四个问题,两审法院均做出了无法律依据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12

从迄今为止已经积累的打黑案例及相应评论来看,可将打黑按法律特征区分为治安手段与社会管控方式两种类型。分析两种不同类型打黑的联系和差别,尤其是差别,对于公正合理地评价打黑现象至为重要,亦是客观评价应该遵循的一条技术路径。

――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手段的打黑,可简称为治安型打黑,即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合法正常地行使职权,适用刑法第294条追诉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的职能活动。这是非常必要的,往往深得人心。

――把打黑作为社会管控方式运用则是另一回事。社会管控型打黑是指公权力组织或打黑主事者将刑法第294条做极端化的扩大运用,以致追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活动转化成了对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文化事务进行管理控制的一种基础性方法或策略。简言之,社会管控型打黑是公权力组织以打黑为契机、以公安等强力部门对刑法第294条做扩大运用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控的方法或策略。由于存在对法条的滥用,其本身具有“黑打”的性质。

社会管控型打黑存在两面性:一方面,这种方式造成公安部门权力的急剧扩展,既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又挤占其他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职权;另一方面,该方式对于公民来说仍然会具有防御个人或非公权力组织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效用。

衡量重庆有关公权力组织过去近十年实施刑法第294条等条款的情况,可以做两点评估:首先,重庆十余年来,积极致力于打黑,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免受来自个人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重庆的打黑原本属于治安型打黑范畴。

其次,最近三年来,重庆的公权力组织由于法治观念薄弱,违法运用暴力,借重打黑和刑罚追求社会管控效果的情况日益明显,因此,从2009年成立上百个专案组、大规模集中抓捕、秘密关押嫌疑人时起,就从总体上开始蜕变为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控方式了。虽然这有治安效能,但相对于社会管控来说已经是其次要的和附属的方面。

中央从当前的形势和大局出发调整了重庆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这为我们实事求是检视重庆过往的教训创造了条件。

摒弃运动式与全权型打黑

中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级各类公权力组织如果尊重和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真诚努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自然和谐、稳定。

但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公权力组织违反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把违法办事当作了办事的“法宝”。

从形式上看,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的实施刑法有关条款、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行为,不需要采用运动的形式,也不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的施政方略;而社会管控型打黑通常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一体化持续推进的运动式执法或施政方略,打黑进而可能成为公权力组织和权力人士进行社会管控时有意加以利用的一种抓手或杠杆。

在重庆,打黑以大规模集中抓捕著称,如2009年“利剑行动”,仅四小时抓获631名嫌疑人;“利剑2号”行动一晚抓获近900人;“利剑3号”行动,一晚“出动各类警力2.5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919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运动式执法。犯罪嫌犯大都关押在非法定秘密场所,一些人获得律师帮助等法定权利被剥夺。此后的侦办过程缺乏透明度,有些秘密羁押地点没有律师进入过。

社会管控型打黑,往往特别追求对社会的威慑效果。当年抓捕李庄时,派三五个人足矣,但据李庄回忆:“在重庆机场的飞机舷梯下,王立军带着上百名防爆警察迎候,飞机被几十辆闪着警灯的警车包围,防爆警察分列三路纵队,身着迷彩服,头戴钢盔,清一色佩带微型冲锋枪。”李庄被押上警车直奔看守所,“从机场到看守所几十公里路途全程”。

重庆采用了“”时盛行的全权型专案组体制,这种体制容易破坏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公安部门成立的专案组,应该只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依法专案组无权再干预检察、审判阶段的事务。但数十年来,尤其在“”和历次运动中,为适应运动式执法的需要,发展出了一种全权型专案组体制。

据华龙网报道,重庆这种专案组最多时达到329个,这些数量庞大的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公安部门等公权力组织成立的专案组,不仅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也干预乃至主导检察、审判机关的活动。这种体制本已被弃用多年,因为其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体制破坏极大,应该废止。

人身权必须保障

中国刑事司法传统中存在一些落后的内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虐待嫌犯,进行刑讯逼供。这类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多项基本权利,也严重败坏司法声誉。

重庆方面否认打黑过程中发生不少刑讯逼供,但是,已经披露的诸多信息显示,虐待、刑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严重。北京律师朱明勇在网上公布、后又以光盘形式传播了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被重庆两审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樊奇杭给最高法院的亲笔信扫描版都披露出来。从这些音像资料中,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四个方面的情况:

1.录音显示,重庆警方专案组人员在被告庭审阶段行为强横。人们可以听到,朱明勇律师和李庄律师去会见被告樊奇杭等人,在看守所门口和侦办此案的警方专案组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其对话内容表明:在侦查和审查阶段,警方剥夺了被告获得辩护或律师帮助的权利;检方和法院接触被告的过程没有离开侦查方专案组人员的监视;办案人员违反刑诉法和律师法,侵犯被告和律师合法权利,同时他们妨碍检察院、法院依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明显。

2.录像清楚地展示了被告樊奇杭关于自己遭受残酷刑讯逼供的自述,他的讲述配以手腕部、头部和舌部伤痕清晰可见的照片。在铁护栏后,被告樊奇杭诉说:警方办案人员将其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最多连续吊五天,手铐嵌进肉里;不堪折磨的他两次撞墙自杀,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残,其舌尖被咬掉的伤痕清晰可见。

3.从视频展示的案情看,法院认定樊奇杭指使张孟军杀人的证据自相矛盾。

李庄的前助手马晓军,也转述了龚刚模对自己遭受严酷刑讯的陈述:“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

在消除这种暴力方式造成的不良后果方面,有必要做这样几件事:对重大案件的真相做必要调查,宜由中央有关机构成立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善后处理;对涉及渎职或职务侵权行为给予追究。

此外,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必须予以保障。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按照宪法、律师法的规定和精神,律师是受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而不应该是与侦查部门和公诉人站在一边的。但是,在重庆打黑运动中,当地公权力部门利用职权以多种形式压迫律师与侦查部门配合,与检控方站在一起。这是非常不妥当的。

律师依法为其当事人进行的辩护,直接妨碍了公权力人士实现其所追寻的目的,因而被公权力体系视为异己。结果是,律师为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辩护质量愈高愈强有力,其遭受的敌视就会愈严重。赵长青、李庄在重庆案件时的遭遇,在这方面提供了生动的解说。

财产权处置应有程序

从重庆的打黑行为可以观察到,那里施行了一项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对这些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涉黑资金处置存在着不透明、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在此过程中,对私有产权的侵害时有发生,其直接后果是,可能存在变相剥夺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私营经济和相应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财产的现象。

重庆第一大私营企业家、“身价数十亿元的地产富豪”彭治民因涉黑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身价第二的私营企业家、拥有“净资产40亿元人民币”的俊峰集团总裁李俊被通缉逃亡海外,亲属多人被抓或被通缉逃亡,相关企业被接管;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据报资产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被判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仅重庆三位最富有私营企业家在打黑中倾家荡产,还有一批排名前列的重庆企业家在打黑中也被没收全部资产,但这些资产的处置存在瑕疵。

2010年9月《重庆日报》报道,重庆“打黑”共摧毁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案侦办涉黑涉恶团伙364个,查扣涉案资产29亿元。不过,涉黑资产的处理近乎“密不透风”,即使是当事人亦难明就里。

据《财经》记者调查,在查封和扣押环节,作为主导者的公安机关缺乏外部监督;在执行环节,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的合法财产权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有的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使得在这场“打黑”运动中,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权”成为待解之题。

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但在2010年,重庆市高级法院下发通知规定,在“打黑”资产的执行中,除现金由一审法院执行外,相关不动产、股权执行均转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在现实情况中,虽然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政法机关早已启动“收支两条线”改革,但在不少地方,按比例返还收费和罚没收入,仍是普遍现象。

重庆积累资产最多的一批私营企业家被定罪判刑,他们所属企业财产被处理的具体方式及其具体归属,或许是打黑型社会管控方式的直接展现,遗憾的是,当事人及公众对这些处理方式细节的知情权却被漠视。

从客观结果上说,破坏法治,对投资环境和长期的经济增长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重庆在硬件方面的建设有目共睹,但是制度环境上的巨大不确定性使当地不少私营企业家进行海外移民和将私有企业资产转向海外,同时也使徘徊的潜在投资者远走高飞。也就是说,社会管控型打黑,既不能从法治上依法治理社会,因为其有违反宪法之举;也因其增加了制度上的不确定性,使商业活动的风险加剧。

法权平衡不能打破

根据宪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部门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在重庆的社会管控型打黑中,恢复了一些早年采用过的公检法三家变相合署办案的违宪做法。三家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约,变相合署办公,甚至搞“大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未审先定,让审判走过场。例如李庄案在庭审过程中透露出来,审讯时有警员说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

突破法治底线,破坏法治的一个显著后果是,法院不得不放弃应有的独立性,放弃对侦查、检察机关的制约,间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给被告定罪科刑。其中后一种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的。宪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权力集中到了危险的程度。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总结了国内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国十年“”的深刻教训,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而在推进这一管控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可以看到的是,权力主要集中于个人,人大等制度上的权威组织较少发挥作用。无论从党委集体领导角度看,还是从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角度看,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维持宪法、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权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推行社会管控型打黑,还会造成十分明显的“寒蝉效应”。

所谓“寒蝉效应”,是指民众害怕因为言论遭到公权力组织或权力人物施与的刑罚或其他形式的惩罚,从而不敢或不再发表针对公权力组织处理公共事务的批评性言论,就像蝉在寒秋必然噤声一样。

由于黑社会定义模糊,惩治黑社会犯罪极易进行株连,以及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制约不足,社会管控型打黑容易形成“寒蝉效应”。

重庆曾把可能在审判时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被告证言的证人秘密关押起来,如李庄律师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和他妻子被非法拘禁等;还曾把被追诉人家里有发声能力的家人抓起来,使其家族在其丧失人身自由期间无法为其申辩,如文强的儿子、樊奇杭的姐姐、李俊家的多名亲属。此外,重庆市民方洪发讽刺微博被劳教一年,方洪的儿子、妻子、女儿相继“被失踪”,律师因而无法介入。

“寒蝉效应”下的“多数人”应该明白,他们的“安全感”有所增强,是以牺牲虽占少数但绝对数很大的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更重要的是,按这种方式,“多数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变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被非法剥夺的“少数”。

以改革方略解决问题

客观地评价,重庆的过去几年把握住了中国社会的一些突出矛盾。首先,重庆意识到社会贫富差距在增大;其次,重庆意识到社会官民对立在加剧,普通百姓对于为官者阶层中存在的媚上压下、贪污腐化、享有种种特权的现象痛恨,在不少普通百姓中产生了仇官仇富的情绪。

面对中国社会的上述病症,重庆开了三剂药方:“唱红”“打黑”“共富”。有学者曾说,重庆是把对了脉,开错了药方。因为重庆看到了问题,但其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背离历史潮流,不是用往前走而是用向后退的办法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

“唱红”,其实肯定的主要是一些传统因素,但同时又不可避免地贬低或否定了符合国情的有价值要素。比如,在现行基本经济制度中,只有公有制、按劳分配是“红”,私有制经济和按资本分配是“黑”,唱“红”不可避免会打倒“黑”。这不仅是理论逻辑,也是重庆过往几年出现的事实。

至于“打黑”,这顺应了一些普通百姓仇官仇富的心态。“打黑”如果依法办事,不伤及无辜,当然是好事;但如果“黑打”,后果就完全不同了。

至于“共富”,那更是好主张,所有中低阶层都会拥护。但是,重庆在这方面也出了问题:在理论上,他们没有说清楚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将面临共同富裕的命题并寻求解决之道,而不可能以激进的方式一蹴而就实现共同富裕;在实践中,他们变相地在新时期用明显具有“黑打”嫌疑的方式搞“打土豪分田地”,从而背离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

实际上,重庆社会管控型打黑之深层实质,是以权力意志和强力部门的结合为基础来形成与宪法规定的方式不同的财富分配或再分配方式。

要解决好中国现有的、重庆已经注意到的主要社会问题,只能走与重庆过去几年运动方向相反的路,即不是往后退,不是在历史已经证明失效的武库中寻找武器,而是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大步向前走,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法治格局。我以为,其中最紧要的是做三件事:

1. 逐步实行直接的、竞争性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国家机关重要公职竞争性选举制度;

2.以实现审判独立为核心目标,采取重大措施提升国家审判机关的政治法律地位和审判公信力,同时以独立的司法来改变各地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情况;

3.推进一系列改革以推进共同富裕,包括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公民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自由竞争,创造财富;同时,政府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进行收入再分配;还有政府应适度放松社会组织管理,鼓励民间慈善和公益行为,实现公民互助,以改革使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资料

重庆纪事

2月2日,重庆新闻办通报,王立军被免去市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职务,其副市长分工亦随之调整,王脱离工作28年的警界。

2月8日,重庆新闻办通过官方微博:“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

次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维多利亚・纽兰证实王立军曾到达总领馆并在其要求之下与美方人员会面,且最终自愿离开。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回应称,王立军到美国领事馆是一次“孤立事件”。当晚22时58分,新华社援引外交部消息称:王立军于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一天后离开。有关部门正进行调查。

3月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发言人赵启正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他是全国人大代表,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并再次强调“王立军事件是一个孤立发生的事件”。

3月5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全面深入调查后,中央将会严格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3月10日,适逢重庆代表团开放,时任市委书记回应称:“完全没有料到,很痛心,我应负用人失察之责。”

3月14日,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王立军事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13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形成的价值观、审美观和行为准则,是一个企业长期运行逐渐形成的提倡什么、摒弃什么,美与丑、善与恶的选择。其核心则是价值观念,可以说。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精髓。是企业,发展的动力。

以文化的视角去看待,研究企业的管理,究其根源来说还是现代企业的机制、生存环境与追求是有别以往的。作为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没有可参照执行的计划。没有驾轻就熟的管理模式,没有现成的供销网络与市场,就像一个生下来就断了奶的孩子,只能靠自己去开拓。所有的一切都是全新的。但又容不得过多的摸索、探寻和失败。不断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迫使企业开始便站在较高的层次和较广阔的视角来研究企业的经营管理。学习、借鉴西方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的管理经验。但绝不是照搬照抄,必须真正地考察环境条件,内部自身条件。高素质和高学历的人才队伍、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创新大胆的用人机制等成为建立文化的硬件,基于此。才孕育出超前开拓的新思维和适于市场变化的经营理念。

从实际管理中提炼出真正的可称得上企业文化的精华,这个过程较之前者恐怕更难但也更重要。更有意义。拥有高学历的人才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丰厚的待遇、文明的社仪等,仿佛就标志着企业文化的建立与成就,那只是企业文化的建设基础。最根本的在于总结出切合于企业未来发展的经营管理理念,需要管理善于从各种复杂的现象中总结提练,挖掘出属于自己企业的东西来。

2、企业档案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开始注重树立自我形象和企业精神。它们在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一种新颖的社会文化现象一企业文化。文化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文化必然将促进企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称。”一方面,反映企业文化建设的历史,可为新时期企业文化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另一方面,它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关系密切。并且相互促进。企业档案工作者应立足于本企业档案的开发利用,积极参与企业文化的建设,从而达到为本企业科技、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首先,企业档案可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历史借鉴和参考。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总和,记述和反映了企业发展的历史过程。从整体而言。企业档案对企业文化建设具有历史价值。另一方面,企业文化建设也有一种连续性和继承性。企业档案同样记载了企业文化建设的历史发展,可为当今企业文化建设提供经验和教训,具有较大的历史借鉴作用。

其次,企业档案是某些企业文化建设的直接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说,企业档案管理是企业文化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最后,企业档案管理本身就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档案具有科学文化属性,因而档案建设就是一种企业科学文化建设。企业档案记载了企业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这就是企业一代又一代职工的劳动结晶:企业档案中包含了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是企业劳动者不可多得的宝贵精神财富:企业档案叙述了企业发展的艰辛历程及几代劳动者的创业事迹,从而汇成一种企业精神,是当今企业发展的精神动力。是维护企业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只有管好企业档案,才能为企业留下一份文化遗产,企业文化建设和发展才能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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